道德与法治范例6篇

道德与法治

道德与法治范文1

内容提要: 我国传统的刑法概念是分析实证主义的变种。由于刑法最原始、最基本的社会功能是维护秩序,所以必须在秩序形成规律中反思刑法的概念。刑法是对道德与政治的双向继承和超越。通过分析犯罪与刑罚的概念,说明刑法是以道德为基础,以政治为调控的。我国的死刑问题及经济犯罪的死刑问题,在于刑法的道德性与政治性的关系倒置。

 

 

一、问题的提出

    在任何一种刑法理论中,刑法的概念都是最基本的问题,它集中反映了一种刑法理论对刑法本体的认知方式、对刑法现象的思维方式和对刑法价值的评判方式;然 而,越是基本的问题往往越被研究者所忽视,这是一种理论界的“灯下黑”现象。长期以来,我国刑法理论、尤其是刑法教科书———教科书是一种十分重要的理论 载体与学术资源———将刑法这个最基本的概念理所当然地界定为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且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至于刑法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又是如何被规定出来的,以及应当如何规定才符合刑法正义,这些深层次理论问题则被长期遮蔽 了。实际上,这种变种的分析实证主义刑法概念早就应该得到反思了,因为“分析实证主义将法律看成是一种单向度的权威投射,发端于一个权威源泉而强加到公民 身上。它不认为立法者与公民之间的某种潜在的合作关系是建构一个法律体系所必备的要素;法律被认为是简单地作用于公民———无论它碰巧道德还是不道德,公 正还是不公正”。〔1 〕而之所以说我国传统的刑法概念是分析实证主义的变种,主要是由于这种来自前苏联的维辛斯基式的法律定义,其本身就是对西方国家当时处于主流法律思潮地位 的分析实证主义的批判性继承———此处所谓批判性集中表现为以统治阶级意志这一阶级分析的概念取代了所谓主权者命令这一缺乏阶级分析的概念,除此之外与分 析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实际上如出一辙。

    至此,刑法的道德性与政治性的关系问题呼之欲出。当我们以此为切入点展开对传统刑法概念的反思时,实际上便进入了刑法哲学的 视域。因为,倘若我们对传统刑法概念深信不疑,那么刑法概念就只是一个刑法学的问题,而不是刑法哲学的问题;相反,由对传统刑法概念的怀疑而引发的刑法哲 学反思,必定以某种方式改变刑法学关于刑法概念的认识及表述。新的刑法概念一旦被刑法学者普遍接受,它也就走出了刑法哲学的视域,转入刑法学的视域。在正 式切入主题之前,有一点需要作出说明。美国法学家富勒指出,涉及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现有文献所 存在的一个不足是在界定道德之含义本身上的失败,未能区分愿望的道德与义务的道德是导致讨论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时存在诸多含混之处的原因。〔2 〕但是,限于篇幅,本文只是在义务道德的意义上讨论刑法的道德性与政治性问题,故如无特别说明,下文所言道德均是指义务的道德。

     二、一种分析方法

    在高扬罪刑法定主义的人权保障大旗的时代,我们常常忽略乃至否认这样一个事实,即刑法最原始、最基本的社会功能是维护秩序或保护社会。因为,正像马克思主义告诫我们的,权利永远不会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所以刑法对权利的保障是相对的,而对秩序的维护则是绝对的,无论从刑法的历时性还是共时性来看,均是如此。对于一些学者来说,为了强调刑法的现代性,似乎就应该否定上述事实。这就触及到刑法的价值论与本体论的关系问题。休谟哲学在历史上 首开区分事实与价值之先河,造成了两者之间难以逾越的鸿沟,这虽然有其历史意义和理论价值,但近年来关于事实和价值区分的研究表明,它们之间的鸿沟显然正 在被逾越。〔3 〕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哈贝马斯为代表的欧陆哲学同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分析哲学围绕正义问题,展开了关于事实与价值、共识与真理关系问题的论战。哈贝马 斯反对罗尔斯将事实与价值、正义与真理分离以及认为正义、共识离开真理而自由独立的二元论观点,坚持事实与价值、正义与真理的一元论,体现了他要重建被后 现代哲学所消解了的理性信念,以及重建人类理性生活和社会共同体生活的努力。〔4 〕关于事实与价值关系的最新哲学研究启示我们,强调现代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价值)并不需要以否定刑法最原始最基本的功能是维护秩序(事实)为代价;进一 步说,只有正视这一事实,才能更妥当地强调现代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正是由于刑法的最原始最基本的社会功能是维护秩序,而不是在追求任何其他价值的过程中 导致秩序瓦解,所以要更真切地认识刑法、更科学地定义刑法,就必须把刑法放到秩序形成规律的宏大认识框架之中去研究。这就是本文主张的一种基本刑法哲学方法,它构成了下文的立足点。

    那么,秩序形成规律是什么呢? 美国学者福山指出,无论是在社会范围内,还是在组织范围内,社会秩序都永远是从等级制和自发性这两种混合源泉中产生出来的。〔5 〕这一观点,直接继承了哈耶克的社会哲学,而后者深刻地批判了西方传统的一元论的社会秩序观。这种被称为“建构论唯理主义”的社会秩序观,渊源于公元前5 世纪古希腊智者们所提出的、按现代术语所表达的“自然的”与“人 为的”二分观。这种二分观进一步构建了“自然与社会”的二元论,从而把“社会的”与“人为的”相等同,也就淹没了作为“人之行动且非意图或设计的结果”的 社会行为规则。经由“自然法理论”和“法律实证主义”的阐释,建构论唯理主义者最终确立了以理性设计的立法为唯一法律的“社会秩序规则一元观”。在这种建 构论唯理主义的支配性影响下,人们越来越不情愿屈从于那些没有得到理性论证的伦理原则。基于上述批判,哈耶克从“进化论理性主义”的社会秩序观出发,针锋 相对地提出了“社会秩序规则二元观”。而这种二元论早在哈耶克之前,就在以休谟为代表的苏格兰启蒙思想家那里得到了最初的表达。总之,进化论理性主义确证 了人类文明在进化中偶然获致的种种成就实乃人之行动的非意图的结果,人类长期实践而获致的社会制度包含着超过任何个人所能拥有的丰富知识,并具有理性所不 及的性质,它们必须被认为是一种客观事实。〔6 〕对于上述进化论理性主义的二元论社会秩序观,美国学者福山以前述语言作了极为简明而精致的表达。

    按照上述二元论社会秩序观,社会秩序中包含着以人与人之间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复杂互动为动力而自下而上地生成的自发性秩序,也包含着以社会中必然存在的权力 结构为动力而自上而下地发生的建构性秩序;并且更为关键的是,社会秩序是自发性秩序与建构性秩序之间互动和融合的结果。在社会秩序形成过程中,自发性秩序 是其基础的、主要的方面,建构性秩序是其关键的、补充的方面。事实证明,如果颠倒了这种关系,任何寻求秩序及进步的努力都必然要走向反历史、反传统、反秩 序的结局。必须强调,在所有自发性秩序的形式之中,道德是最重要、最基本的形式,而且只有道德,才有资格代表社会秩序的自下而上的形成向度。因此,为了建 立一种分析模式,我们不妨将自发性秩序的概念转换为道德秩序的概念。以同样的方法,我们可以把建构性秩序的概念转换为权力秩序或政治秩序的概念。美国学者 丹尼斯•朗说:“在一切社会交往中,至少在周期性的或‘定型的’社会互动中,社会控制是固有的。⋯⋯有必要把群体对社会化个人施加的松散控制,与特定的人 或群体影响他人行为的直接、有意的努力区分开。权力就是有意和有效的影响。有意影响是影响的两个子类之一,另一个根据经验是较大的子类,由非有意影响的行 为组成。”〔7 〕这意味着,道德属于社会控制中非有意的影响,且是其中较大的子类;权力属于有意的影响,且是其中较小的子类。“大”与“小”是从对社会秩序形成的作用而 言的,就是说道德的作用永远是主要的和基础的,而权力(政治)的作用永远是次要的和补充的。正因如此,道德秩序是社会的内部秩序(诉诸良心) ,政治秩序是社会的外部秩序(诉诸权力) 。秩序形成规律决定了道德与政治的关系:前者构成后者的前提、基础和正当化根据,但后者又在一定程度上对前者进行引导、限制和改造;两者相互依存、相互作 用、相互融合,成为社会秩序的终极源泉。

    道德与政治具有共同的秩序指向性,但两者又始终处于深刻的对立之中,因为道德代表着社会秩序中的保守力量、大众意识,政治代表着社会秩序中的能动力量、精 英意识。而且,无论是道德还是政治,都常常无法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形成共识与一致。正是法律把二者结合起来,并超越了二者,由此避免各种道德的与政治的以 及道德与政治之间的纷争,通过求同存异寻求社会团结和社会进步。因此,法律必须在形式理性上保持明确、客观、稳定,在实质理性上保持公平、公正、正义。美 国学者伯尔曼说:“法律既是从整个社会的结构和习惯自下而上发展而来,又是从社会的统治者们的政策和价值中自上而下移动。法律有助于以上这两者的整合。” 〔8 〕博登海默则说:“一种极具洞见能力的法哲学会认为,无论在何种政治或社会制度下,法律都不可能要么完全是政府性的,要么完全是社会性的。”“那种主张法 律要么只与政府或命令联系,要么只等同于人们的社会习俗及其正义理想的绝对化理论,不能说是现实的真实写照。”〔9 〕法律作为道德和权力相结合的产物,不仅必然遗传道德和权力的基因,而且变异了它们的基因。法律由于结合了道德与政治,并超越了道德与政治,就建立了独立 的价值判断标准,即法律标准,它不同于单纯的道德标准或政治标准,就像一对夫妻的孩子虽然是他们所生,但孩子一旦生出来就独立于他们一样。但这并不是说, 法律脱离道德与政治,法律必须像孩子尊重父母一样尊重道德与政治。这里尤其应予注意的是,由于法律是维护秩序的一种更高级的手段,法律要想在秩序维护方面 做得好,在遗传与变异道德和政治时就必须遵循秩序形成规律,因此法律对道德和政治的遗传与变异,应该是以道德为基础、以政治为调控的,而不是相反。为了说 得形象一点,我们可以说,法律应该“姓”道德,而不应该“姓”权力。

    这样,只要我们承认维护秩序是刑法的最原始最基础的作用,又承认刑法是对道德与政治的双向继承和超越,是一种较之道德和政治更为高级的秩序维护手段,那么 就应该承认,秩序形成规律决定刑法哲学方法。因此,刑法哲学对刑法概念的反思,从根本上说就是去审视传统刑法概念对待道德与政治之结合的合理性。

    三、一种理论分析

    任何社会秩序的基础都是道德秩序,因此任何维护和促进社会秩序的刑法都应该是以道德为基础、以权力为调控的。这里通过分析犯罪与刑罚的概念来加以说明。

    首先,关于犯罪。对犯罪的本质,西方学者先后提出了权利侵害说、法益侵害说、义务违反说、社会伦理规范违反说,然后是兼采两说的综合说(一是兼采法益侵害 说与义务违反说,一是兼采法益侵害说与社会伦理规范违反说)。〔10〕权利侵害说被普遍认为不可接受,义务违反说与社会伦理规范违反说本可以被理解为同一 学说,但由于前者具有纳粹时代背景,其所谓义务很容易被理解为超出社会伦理规范的要求而包括由权力结构施加的人定义务,故被弃而不论。这样,关于犯罪本质 的观点主要是规范违反说和法益侵害说之争。应当看到,法益侵害说的提出在其初始意义上具有限制规范违反说之犯罪圈划定范围的功能,但是不能因此就否认犯罪 的伦理基础。规范违反说看到了犯罪概念中的道德基础,而忽略了其政治基因;法益侵害说正好相反,主要是看到了犯罪概念中的政治基因,而忽略了其道德基础。 事实上,西方19世纪以来的犯罪立法,是立基于当时的社会道德要求,并以自由主义的政治权力能动调整的结果。因此,在犯罪本质问题上,只有兼采规范违反说 与法益侵害说的理路才是正确的刑法哲学方法。

    不过,如此理解的犯罪本质还只是作为19世纪以来刑法现象的犯罪之本质,这是特定时空条件下犯罪的特殊本质,而不是犯罪的一般本质,即超越时空条件的一般 刑法上的犯罪之本质。因为,法益概念只是特定时代的产物,法益概念表征的是19世纪以来政治权力在法治国家刑法形成中的空前能动性。而19世纪以前,在刑 法制定或形成过程中,作为刑法基因之一的政治权力,对作为刑法基础的社会道德,缺乏理性的怀疑、警惕与限制,便造成了伦理刑法的结果。在中国古代,伦理学说 极其发达,“具体而微的道德规范只要赋予国家的强制力就一变成为国法。汉儒董仲舒以经义决狱就是一个好例。到了后来,礼刑合一竟成制度”。〔11〕这种现 象,直接说来与中国历史上不曾有过独立的法学家阶层有关,由此导致了政治权力不可能与具有能动作用的法律理论知识相结合,致使刑法中的政治权力因素缺乏足 够能动性;但根本说来,这与中国自古以来商品经济、正义观念、民主实践均为缺失之间因果循环的社会结构有关。综上,就犯罪的一般本质而言,尽管综合说的理 路是正确的,但法益侵害的概念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一提到犯罪的道德性与政治性,就无法绕开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分类。自然犯是政治权力以道德规范为基础进行刑事政策选择的结果,这一点不难理解,法定犯的政治 性同样不难理解,较难理解的是法定犯的道德性问题。法定犯与自然犯的关键区别在于前者不像后者那样直接对应着某种具体的道德规则或道德义务,而只是直接对 应着“服从法律的道德原则”或“服从法律的一般义务”。英国学者米尔恩说,法律可以创设特定的义务,却无法创设服从法律的一般义务,一项法律的存在必须以 服从法律的一般义务的存在为先决条件。〔12〕正因为有“服从法律的一般义务”这一现代基本道德义务存在,西方刑法学才称法定犯源于“禁止恶”,而不是 “自体恶”,这意味着法定犯也侵犯了某种道德,这种道德即是“服从法律的一般义务”,它是一项道德原则,而不是一项道德规则。古希腊哲人苏格拉底之死为我 们确证了这种道德原则对于法定犯的正当化的意义。在公元前399年因获罪而被判死刑之后,苏格拉底拒绝了他的学生和朋友劝他逃走的建议,并提出了一些理由 来说明自己不应当逃走。他说:如果我一直有离开雅典的可能,而70年来却始终住在这里,并享受雅典法律带给我的好处,那么我实际上就是和我的国家订有一种 契约了,就是默认了我们国家的法律,承认了国家和这里的人们合我的意,尤其是娶妻生子,更说明我对城邦法律的满意。而现在当人们按照法律判处我死刑时,我 怎么能当法律给我好处我就遵循它,判我死刑我就违反它呢! 况且我在法庭上已承认审判的结果,这又是定约的证据,定约后转瞬背约,岂有此理!所以我不能逃走。我如果逃离,对城邦的法律就是一个伤害,使法律的普遍效 力受到质疑,而这也就伤害到了以法律为支柱的城邦了。而一个人本应当像尊重和服从父母一样尊重和服从他生于斯、长于斯的城邦。然而,苏格拉底坚定地认为自 己被指控的行为是正当的。〔13〕苏格拉底对待自己行为与雅典法律的态度似乎是矛盾的,其实不然。我们有理由认为,苏格拉底所犯之罪具有法定犯的性质,他 虽然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的,但又认为自己应当履行一项基本的道德义务,即服从法律。从这个史实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定犯所赖以建基的道德基础是“服从法律 的一般义务”,而这更是构成实行法治的道德基础。

    不仅犯罪的肯定性根据是以道德为基础的,而且犯罪的否定性根据也是以道德为基础的。对于违法性阻却事由的一般原理,大陆法系刑法理论有三种主要的观点:优 越的利益说、社会相当性说、目的说。优越的利益说以法益侵害说为理论基础,把为了保护价值大的法益而牺牲价值小的法益作为违法性阻却的一般原理。然而这一 观点只考虑了犯罪的结果无价值,而没有考虑犯罪的行为无价值,是不充分的。于是就有了后两种观点来修正。社会相当性说,把在社会生活中由历史性形成的社会 伦理秩序所允许的行为作为违法性阻却的一般原理。目的说则主张为了达到国家所承认的共同生活目的而采取适当手段时的行为,其违法性即被阻却。目的说把国家 秩序放在前面,而社会相当性说则把国家秩序放在后面,着眼于社会的伦理性秩序。〔14〕可以认为,社会相当性说体现的是道德对犯罪圈的基础作用,而目的说 体现的则是权力对犯罪圈的调整作用。正如在揭示近现代犯罪之本质时只有兼采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才是正确的一样,在这里,也只有兼采社会相当性说与目的 说才是正确的。就是说,在社会伦理秩序所规范的范围内,被道德允许的行为就具有社会相当性,从而阻却违法性;而超出社会伦理秩序规范范围的、在道德规则 (而非道德原则)意义上的中性行为,就谈不上是否被道德所允许,其违法性的阻却只能取决于国家秩序的目的,而这完全是一个刑事政策问题。

    其次,关于刑罚。对刑罚的本质,长期以来一直存在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的对立。在报应刑论者看来,刑罚以对犯罪的报应为本质,因此刑罚与被认为伦理上无色的 社会防卫措施的保安处分相区别。目的刑论者则把预防犯罪看作是刑罚的本质,反对报应观念。在上述两种观点基础上形成的并合主义认为,刑罚的本质既是道义的 报应,同时刑罚也具有一定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而作为国家的制度被采用的,其目的在于维持基于保护法益的社会秩序。〔15〕按照业已确证的刑法哲 学方法,并合主义的理路是正确的。法国学者斯特法尼说得好:“现代立法者既要追求道德的目的,又要追求实用的目的。⋯⋯道德目的是与刑罚的‘报应性质’相 联系的。”〔16〕相应地,实用目的是与刑罚的“预防性质”相联系的。但是,必须明确,在刑罚本质的结构中,体现刑法的道德性的道义报应是其基础,体现刑 法的政治性的犯罪预防仅仅处于对道义报应的调控地位。一方面,应该承认道德欲求在刑法本质中的基础性地位,唯有如此才能理解刑罚之为刑罚的本质。意大利学 者杜•帕多瓦尼指出:“这个问题实质在于说明,为什么必须运用这种既不能恢复法律被违犯前的原状,也无法补偿违法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且实质上只能归结于给 受罚人以痛苦的制裁措施。”〔17〕事实上,刑罚植根于人的动物性———这不是一个价值评判,而是一个事实描述。穆勒说:“不特是理性的,而且是动物性 的,就是猛烈的报复欲;这个欲所以强烈,所以有道德上的根据,是因为它的对象是非常重要非常动心的利益。这个利益就是安全,它是人人都觉得是一切利益中最 有关系的事情。”〔18〕但另一方面,刑罚绝不是单纯的道义报应。有一种观点认为,刑罚“以人类痛苦为代价来追求一种赤裸裸的对道德谴责的表达,并认为它 是一种值得追求的价值,视施加痛苦为适当的或‘断然’的关于此种观念之独一无二的表达模式”,它“并不是为了阻止伤害或者痛苦,甚至不是阻止犯罪的重复, 而仅仅是对强烈道德谴责的一种发泄方式而已⋯⋯”。〔19〕这种观点显然是将刑罚等同于道义报应,将刑法等同于道德,而完全忽视了政治权力对道德的调控作 用,对刑罚的型塑作用。可以说,即使是最野蛮的刑罚权,也比对侵犯行为的私力报复(单纯的道义报应)理性得多。美国学者说:“一般说来,刑法使那种我们通 常(且也许是适当地)指向犯罪者的愤怒和憎恨的情感制度化。”〔20〕这说明,犯罪概念、刑罚概念乃至刑法概念,都包含着人类理性对道德性的报复欲的控 制,正是这一点使刑法在历史的发展中成为一种理性的事业。综上所述,刑罚的本质既不是单纯的道义报应,也不是单纯的犯罪预防,而是以道德报应为基础进行权 力调控的制裁。

  四、一种实证分析

    作为对前述刑法的道德性与政治性关系一般原理的一种实证分析,这里要谈的是死刑问题以及经济犯罪的死刑问题。

    按照国际人权法的标准,刑法对犯罪的制裁应排除死刑的适用。排除死刑的适用是以一个社会的平均报应情感相应理性化、文明化为前提的。然而,对于一个社会来 说,如果其多数成员在认识能力、情感修养、意志品质方面没有达到较高文明水准,理性之光就不可能照耀到集体意识的底层,集体意识中原始的情绪性、非理性因 素就自然支配和主导社会报应心理,废除死刑就是奢望。日本刑事政策学者大谷实指出:“为维护社会秩序,满足社会的报复情感,维持国民对法律的信赖便显得极为重要。国民的一般法律信念中,只要对于一定的穷凶极恶的犯人应当科处死刑的观念还存在,在刑事政策上便必须对其予以重视。现代死 刑的刑事政策上的意义,恰好就在于此,因为,有关死刑存废的问题,应根据该社会中的国民的一般感觉或法律信念来论。”“当死刑冲击一般人的情感,使其感到 残忍时,便应当废除死刑。”〔21〕这时,不管死刑是否有特殊的威吓力或一般预防功能,都不得再规定为一种刑罚,否则刑法做了一件不道德的事。

在 技术操作层面衡量报应因素的最好方法莫过于民意测验。如果民意绝对地支持死刑或反对废除死刑,不管政治是民主的还是集权的,不管政治领导人是开明果敢还是 保守怯懦,也不管这种民意在多大程度上是非理性的,都难以废除死刑。相反,如果民意绝对地反对死刑或支持废除死刑,废除死刑就是不得不做之事。就是说,只 有在民意相对地支持死刑或反对死刑的情况下,开明而果敢的政治家才有机遇通过政治权力运作废除死刑。所以,撇开民意的实际状况去抽象地谈论政治家的胆识是 不可取的。民意测验的方法固然可以导致测验结果的出入,但如果民意绝对地支持或反对死刑,这种出入是可以忽略的,只有在民意相对地、特别是极为相对地支持 或反对死刑的时候,这种出入才是可以被“利用”的。民意的难测性、易变性、可引导性、仅供参考性,只能在民意相对地支持死刑或反对死刑的范围内成立。对于中国现 在的死刑而言,民意的这些特征还不具有现实意义。有些学者主张中国现在应当废除死刑,越快越好,明天最好,〔22〕这根本忽视了国民的一般感觉或法律信 念,是不切实际的。中国现在存在死刑,主要不是基于威慑犯罪的需要,而是报应犯罪的需要。这的确反映了国民“心灵的僵硬”,但这正是一种不得不面对的客观 实际。“惩罚适度原则首先是作为一种心灵话语表达出来的,即使是在涉及惩罚社会共同体的敌人时也是如此,或者更准确地说,它就像是从肉体内迸发出来的呼 喊,是看到或想到极其残忍的景象而产生的反感,刑罚应该是人道的这一原则,是由改革者以第一人称的形式提出的。”〔23〕使国民及其政治家的心灵变得柔 化,是废除死刑的必由之路。

    但实际上,在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中,决定其整体面貌的倒不是中国社会的道德现状与法律感情,而是刑法的政治性与道德性的关系倒置。因为,“杀人偿命”集中 反映了中国人对犯罪以死刑进行道义报应的基本范围,即限于故意致命性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以及故意剥夺他人道德生命的犯罪(如强奸罪) 。中国的死刑立法主要是由刑法的过度政治性所造成的,因此减少死刑立法的根本途径与当务之急并不是去柔化国民的心灵,改良社会的道德现状,而是去克减刑法 的政治性,使之回归刑法的道德基础。这方面的立法实例不胜枚举,下面仅就经济犯罪的死刑立法现象来实证分析我国刑法的道德性与政治性的关系倒置。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一章规定死刑的情况是众所周知的,在此不赘。只要我们看一下道德现实就不难发现,国民对于经济犯罪的平均报应欲求并没有像对 于故意杀人罪等犯罪那样普遍指向死刑。拿较有代表性的、被认为危害很大的集资诈骗罪来说,这种罪虽也是诈骗犯罪,但它和传统的诈骗罪不同,它是在投资领 域,从行为人角度是集资,从被害人角度是投资。我国的传统政策是重农抑商,世俗文化认为无商不奸,投资被认为是不老实、不本分的“小人”行为,所以一直受 到贬斥。受传统文化影响,从普通人角度看,在投资领域进行诈骗并不比传统的财产诈骗罪更可恨,被诈骗集资款的受害人也极少像故意杀人犯罪的被害人亲属那样 关心能否判犯罪分子死刑,他们主要关心的是能否追回被骗的集资款。这是一种普遍的道德心理,掌握政治权力的立法者本应在这样一种道德基础上来调控集资诈骗 罪的刑罚强度。又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分子能引起需要适用死刑的道德反应吗? 显然不能,甚至大多数老百姓并不知道什么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它有什么用。同样,在传统社会道德反应中,骗保险公司的钱财和骗具体个人的钱财也是不一样的, 后者被认为更缺德。这是传统道德与现代诉求之间的反差,立法者不得不正视。既然如此,经济犯罪在过去的20年里规定了那么多死刑是否就是任性之举呢? 问题远非这么简单,要对之进行法学的及政治学的、心理学的分析。

    从法学角度讲,这主要是与我们的刑法观和刑法的立法程序有关。在我国,刑法的政治工具属性长久以来备受推崇。换句话说,在很多人特别是政治家看来,刑法不 是社会自身的一种存在方式,而是政治统治的一种工具,这就是所谓工具主义的刑法观。要实现刑法观念的现代化,就必须克服这种工具主义法律观。刑法的工具性 是不可能完全排除的,但更重要的是将刑法当成是社会自身的一种存在方式,使之与社会的道德状况相适应。这样一来,刑法就不仅具有了工具性,还有了其本体 性。就刑法立法程序而言,我们的立法程序不够民主是毋庸讳言的。立法程序不够民主,就无法很好地反映社会道德情感及平均报应欲求。相反,我们的刑法在经济 犯罪死刑问题上主要是反映了政治家的报应情感,这本质上反映的是政治权力的诉求,而不是社会道德的报应情感。由于立法程序的非民主性,在经济犯罪问题上其 报应情感被反映到刑法中去的政治家,他们对经济犯罪为何有如此强烈的报应情感呢?这需要一种政治学的、心理学的分析。就是说,老一辈政治家切身感受到 1840年以来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化的历史给中国人民带来的是什 么,也切身感受到犯罪分子对经济秩序的破坏在政治上意味着什么。中国人经过长期探索才找到了富国强兵的正确道路,由此开始了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而在 此之前,中国人经历了如梁启超所说的“器物———制度———文化”的救亡探索过程,并屡遭失败。〔24〕只要设身处地想一想,就能发现老一辈政治家是何其 痛恨经济犯罪。这种情感是历史造成的,也是他们身处的政治地位造成的。正是由于政治地位的差异,老百姓往往对于财产犯罪有切肤之痛,而对经济犯罪并没有什 么感觉,而政治家眼中的经济犯罪却比财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严重得多,政治家情感中的经济犯罪却比财产犯罪可恨得多。但问题是,刑法是对道德和政治的双向继 承与超越,并且应以道德为基础以政治为调节,而不是相反,只有这样才能建立真正的法律秩序,形成真正的法律信仰,否则只能逞一时之快,却遗患无穷。正因如 此,“各国对经济犯罪的惩治,往往把重点放在对罚金刑、没收财产以及短期监禁刑的适用上,其处罚往往比侵犯财产罪要轻缓得多。”〔25〕从中我们亦可加深 对刑法正义的理解———刑法正义是一种批判的正义,即一种由于政治权力对道德现实既尊重又有所批判才得以形成,并通过立法形式才得以体现的正义。 

 

参考文献:

  〔1 〕[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22页。

  〔2 〕[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5 - 6页。

  〔3 〕任强:《现论视域中的中国法治》,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5期。

  〔4 〕贾中海:《哈贝马斯对罗尔斯事实与价值关系二元论的批判》,载《学习与探索》2005年第3期。

  〔5 〕[美]弗朗西斯•福山:《大分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刘榜离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0页。

  〔6 〕邓正来:《哈耶克法律哲学的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6、72页。

  〔7 〕[美]丹尼斯•朗:《权力论》,陆震纶、郑明哲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 - 4页。

  〔8 〕[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664页。

  〔9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0 - 331页。

  〔10〕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0 - 92页。

  〔11〕梁治平:《法辨》,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48页。

  〔12〕[英]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35页。

  〔13〕何怀宏:《伦理学是什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 - 106页。

  〔14〕[日]木村龟二:《刑法学词典》,顾肖荣等译,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176页。

  〔15〕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6 - 827页。

  〔16〕[法]卡斯东•斯特法尼:《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9页。

  〔17〕[意]杜•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陈忠林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42页。

  〔18〕转引自王海明:《新伦理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05页。

  〔19〕[英]哈特:《法律、自由与道德》,支振锋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5页。

  〔20〕[美] Jeffrie G. Murphy,“Forgiveness, Mercy, and the Retributive Emotions”,载党建军:《刑法学》,外文出版社2000年版。

  〔21〕[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3页。

  〔22〕陈兴良主编:《法治的使命》,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8页。

  〔23〕[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45页。

道德与法治范文2

关键词:《道德与法治》;自主学习;探索

初中《道德与法治》课的教学实践中,怎样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怎样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怎样开展与学生交流互动,是我教道《德与法治》课以来,一直追求的方向。本文结合我平时教学的实践,探索新课改下如何优化道德与法治课学生自主学习方法。

一、课前自主预习

1.课外书籍的储备。每个班级的教室角落都有书柜,要求班主任把有关政治和法律的书籍放在里面,如《法律的故事》《杰出青少年的七个习惯》《中国可以说不》《半月谈》杂志等书籍,这样比学生去图书馆查找资料可以节省很多时间和环节。

2.课本预习方法的引导。初中《道德与法治》教材每课都分五个部分,分别是探究园、情境体验、学海导航、实践与评价、阅读与感悟。其中,“学海导航”具有提纲挈领的作用,学生通过自主学习该版块的内容,了解每课内容的线索和重点。然后,对该知识点需要更深的理解,可以通过看“探究园”和“阅读与感悟”里面的知识进行更好的理解。

二、课堂师生互动模式构建

1.培养学生主动上台讲的习惯。讲台上讲,对学生来说是神圣的、紧张的,有利于对知识的内容的深刻记忆。《道德与法治》课,一个主题都有有关的资料辅助,所以,我基本上,让一位学生讲一个主题。教师要对讲的内容进行筛选,那些简单的、好理解、好把握的、学生有一定基础的的课,让学生上讲台自己进行讲解,最后,教师作更深层次的相关知识的补充。如,七年级《道德与法治》(上)第二单元学会交往,第一课,我爱我家课,第2课时:化解“爱的冲突”教学时,因为该课题与学生的生活实际相近,学生可以讲的内容比较多,例子也比较好举。所以,上这课时,我就想通过学生的讲亲身的实例,来对本课的知识进行理解。一位学生上台讲时,他说,他与父母关于上网问题的讨论,他父母认为学习最重要,网络不能接触,网上的东西都是不好。最后,关系紧张。他说:“通过今天本课的化解‘爱的冲突’,他知道了,需要与父母沟通,向父母阐明网络的好处,网络上也有在线学习,可以提高成绩,也可以通过网络了解国家的大事,扩大自己的知识层面。同时,要控制好上网的时间,不要浏览黄色的网站。通过与父母的交流,父母理解他的想法,化解了爱的冲突。”这位的学生上台的讲话,应该可以说,他已经把课本知识与自己的生活实际相结合,对课本的理解更深刻、彻底。

2.课堂问题的优化。问题的设计要为学生的自主学习的方式的服务,因此,教师进行课堂问题设计时,需要优化问题的形式,问题的内容要与学生自主学习的内容有关,而且需要学生进行理解、分析和运用,最后,学生对问题进行归纳总结。《道德与法治》教学与学生的生活息息相关,课堂问题的内容要多与现实生活联系紧密的。如七年级《道德与法治》(上)第一单元1.2融入新集体中“如何建设良好班集体”,我就是在所教的班要求学生进行自主学习,想想自己如何为班集体建设提出自己的宝贵意见,通过学生对自己班集体的了解,最后,各小组提出自己的意见。教师再结合有关课本的知识进行总结,建设良好的班集体,需要树立共同目标;各尽所能,发挥所长;增强集体的荣誉感;增强集体的凝聚力。这个问题与学生的学习生活息息相关,从学生自主学习的效果来看,都比较好,因为这就是根据自己的在集体中生活的情况,进行总结,而且问题更具体,更符合现实生活。最后,教师进结合教材的观点,对学生进行总结、归纳达到教与学的相结合,提高教学效果。注重材料的运用,通过自主分析材料,结合课本的知识点,得出结论。

三、课后自主复习

1.播放微视频。为了让学生面对的不只是枯燥的课本,而是更好的生动的道德与法治的事实,给学生播放相关的微视频。通过微视频的播放,学生可以对课本上的知识点,形成具体、生动的形象,加强记忆,形成深刻的印象,从而,记住课本的知识点,为以后的练习打下基础,从而有利于提高课堂的教学效果,有利于他们自主学习,掌握课本的知识,提高学习的效率。

2.做题方法的训练。做题方法是多种多样,学生可以采用各种方法进行训练,但是,道德与法治的做题方法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学生掌握自己训练的方法。道德与法治更加注重对问题的理解和分析能力,特别是分析问题,多多训练,从材料中找找关键词。在教学实践过程中,分析问题的能力训练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所以需要学生学习过程中长期的配合,形成自主练习的习惯。如:七年级《道德与法治》(下)第八单元8.3“学会防卫和避险”,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来对学生进行做题练习的训练。如针对“中学生如何行使正当防卫措施”时,我采用三、四个具体案例给学生进行分析,学生通过对案例的理解和分析,理解了正当防卫是有限度的,以及如何行使正当防卫的措施。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在生活中要自觉远离各种不法侵害,但当侵害已经不可避免时,应当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进行正当防卫。通过这样的做题训练,老师进行方法指导,学生在自主学习过程中掌握课本知识,对问题的进行彻底的分析、归纳,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对知识的深入理解,更好的体现自主学习的效果。因此,学生自主学习过程中,做题方法的训练是非常重要的,能提高学生的对道德与法治课的兴趣,从而达到教学目标的实现,形成教与学互助,效果会更加明显。

学生通过自主学习的方式,掌握了自主学习的方法,养成了良好的自学、独立思考的习惯,对学习初中道德与法治知识至关重要。教师的教的方式的改变是为了学生更好的学,更好的理解课本知识,具体分析案例,达到学习效果提高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楼江红.浙江省中小学学科教学建议――案例解读[M].浙江教育出版社,2015(8).

道德与法治范文3

【关键词】道德教育 法治普及 教育合力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0407.2017.13.014

初中阶段是学生价值观和人生观确立的关键时期,要想适应新课改对人才的全新要求,教师必须在道德与法治教学方面抓紧落实,对学生的道德品质和法律基础严格把关,提升其整体道德素养和法律积淀。只有这样,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和社会交流中才会具备自我保护意识,才能做到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遵纪守法,做一名合格的公民。因此,教师要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对学生开展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认真贯彻落实素质教育对人才的全面发展之要求,促进学习整体人文和道德素养的发展。以下,笔者结合自身的教学实践,针对当前的道德与法治教学现状谈一下如何有效推进该学科的教学。

一、开展道德教育,提升学生的道德意识和自我认知水平,在道德认知的基础上,自觉践行规范的道德行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初中阶段,学生的各方面可塑性较强,尤其是性格和行为方式。因此,教师需要抓住学生发展和塑造的关键期,组织教育力量,对学生加以有利的熏陶教育,使其道德意识不断加强,道德情感产生内化,道德意志更加坚韧,道德行为进一步持久稳定。

(一)开展专门的课堂教学,提升学生的道德认知

道德认知是道德教育的基本前提,是后续道德情感、意志、行为的支撑与条件。学生只有在充分明辨是非的前提下,才可能做出正确的行为选择,才能够在生活中、与他人交往时自觉规范不良行为,杜绝不好的想法。因此,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要为学生普及基本的公民道德要求或者学生守则和行为规范等。但是,必须避免道德的说教,而是要通过具体真实的案例,来启发学生自主产生价值评判,这样既可以诱导学生主动产生积极的价值标准,又可以提升其道德认知能力。

(二)陶冶学生的道德情感,使其产生情感的认同

只具备道德认知还不足以推动学生产生积极的道德行为,教师要在道德教育的过程中穿插一些具有感人力量的教学环节或者活动,使学生在交流与思考中,对美丑善恶产生内在的情感冲突,自觉排斥丑陋的行为,接近和赞赏美好的品行。例如,教师在教授学生诚信的重要性的时候,如果只是枯燥的进行说教,学生不仅不会对诚信产生自我的体验,还会产生逆反心理。但如果教师以为诚信而牺牲个人利益,成就集体利益的事例来说明其作为立人之本的重要性,学生在内心会产生巨大的情感认同,在心灵的震撼中自觉认同诚信的价值意义。

(三)组织道德教育活动,在实践中磨炼学生的道德意志,培养稳定的道德行为

初中时期,教师要善于动员学校的隐性教育力量,对学生进行道德意志的锻炼。在具备道德情感之后,初中学生不一定能够在面对诱惑时坚持自己的原则,而需要在实践锻炼中磨炼其恒久的意志。教学实践发现,学生只有具备坚定的意志之后才能产生稳定的道德行为。例如,每个学期组织学生开展校级劳动周,在劳动锻炼中培养学生吃苦耐劳、热爱劳动的优秀品质;日常生活中严格规范学生的自我生活管理与行为约束能力,提高其自律意识,发展自我规范能力;开展道德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倡导优秀道德品质,评选学校道德标兵等。在实践中促使学生自觉反思其道德意志与行为表现,自觉提高道德水平。

二、开展法治教育和普及活动,培养学生遵法守法、爱法用法的良好意识与行为

初中学生需要具备基本的法律基础,树立基础的法律意识,善于运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性,按照法律规范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护和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因此,法治教育必不可少。

(一)传播法律知识,接受基本的法律常识,提高学生的法律认知

最近几年初中生违法犯罪的概率上升,主要原因就是初中阶段学生的法律意识薄弱,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意识,甚至产生越轨行为或者违法行为也不自知。因此,教师要在日常道德与法治教育中切实普及基础性法律常识,列举学生身边常见的事例,使学生意识到法律学习与自己生活的密切关联。例如,在法治教学过程中,教师以视频或者图片的形式展现典型违法案例,让学生先结合自身的法律基础和原有观念进行小组讨论分析,对案例中的人物行为与结果进行评价。之后再呈现具体的法律依据,让学生对自己的法律意识与认知能力有初步的了解。

(二)组织开展法律讲座和宣传等实践活动,营造守法用法的校园风气

道德与法治教师要定期为学生开展法律讲坛或者组织学生开展宣传活动,在实践中提高学生的遵法意识,在学校形成浓厚的爱法氛围,对所有师生产生良好的导向作用。例如,教师可以组织学生绘制法治宣传画、手工制作法治主题手抄报和板报、开展法律知识竞赛、开展法律宣传月等,既可以拓展学生的法律积累,又能培养其遵法守法的自觉意识。

三、初中道德与法治教育离不开教育合力的参与,教师要充分发挥桥梁作用,集结一切可以利用的教育力量,对学生进行道德与法治教育

教育合力指的是学校、家庭、社会三个方面的教育力量。道德与法治教育本身就是渗透在学生学习与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对学生开展该方面的教育,必须要注重调动多方力量,合力对学生展开积极的影响。

(一)与家庭建立密切及时的联系,了解学生在家表现,向家长反馈学生的在校表现,合力规范学生的不良行为

教师要主动与家长建立经常性的联系,不仅观察学生的在校行为表现,也要及时与家长沟通协调,了解学生的在家思想与行为。教师和家长形成统一的教育计划或者方案,对学生进行稳定的教育。

(二)充分运用社会上的优势力量,对学生进行潜移默化的道德与法治教育

道德与法治范文4

小学法制教育注重文化课而忽略学生的道德法制教育,学校没有专门的法制教育人才,虽然授课教师一定程度上了解法律知识教育,但并不系统、全面。要使小学生成长为一个思想健康、人格健全的人,作为老师应对法制教育引起高度重视,培训中,我在老师的讲解下对新教材有了较深入的理解。可以说新教材对我们教师既是机遇,又是挑战。通过这次培训我所获得的感想与体会可概括为以下三点:

一、知道了新教材的编列目的、内容的设计

培训中,老师主要从三个维度来阐述新教材编列的目的,使我清楚的认识到教科版《道德与法治》教材的编列目的在于同世界性学校德育变革相接轨,以顺应时代的变化,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新教材内容的设计重点在知识、技能与能力的关系上,采取的内容编列策略是知识、技能引领,活动穿插,在学习知识、技能中来培养学生学习政治的兴趣。同时,在解决日常问题的活动过程中适时地结合学生身边的例子加以讲解,这样有助于提高课程教学的整体效果。教学内容的设计与选编符合国家对课程标准制定要求,教材内容丰富,难度适中,对有关基本知识编排和叙述,正确、合理、也符合科学性。教材中的知识点相比以前老版的《思想品德》来说较新颖、实用。通过学习,使我清楚的认识到新教材的内容是由哪些单元组成,各单元又有哪些知识点的组成,以及知识点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方老师所提供的知识框架对我们理解教材把握教材有着非常重要而又深远的意义。

二、认识到整体把握《道德与法治》新教材的重要性

整体把握新教材不仅可以提高教师自身的素质,也有助于培养学生学习政治的积极性。只有让学生具备良好的文化素养才能使他们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只有清晰地认识并把握好课程知识的主线,才能更好地将知识有机地联系起来。因此较好的整体把握政治新教材、清晰地认识并把握好教材的结构,对于一个新入门的政治教师来说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非常有意义的。

三、认识到应该如何掌握新教材中的重难点

通过老师的经典剖析,使我认识到应该怎样突破新教材的重点难点;怎样才能深入浅出;怎样才能顺利打通学生的思维通道、掌握一定的学习要领,形成良好的政治素养;怎样才能将一个个知识点贯穿于我们的日常政治教学过程中。我已经认识到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应主动学习,教师处于主导地位,加强对学生能力的培养。新教材贵在强调以学生为主体,充分让学生在通俗易懂但却蕴含人生哲理的知识点中轻松愉快的提高内在的政治素养,形成科学合理的人生观,价值观。

此次培训,受益匪浅,在方丽敏、安子琴老师精彩的讲述中令我对新教材有了一个深入的了解,这将成为我在以后的教学中能够正确掌握新教材的重难点、驾驭政治课堂的宝贵经验。

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多年的实践告诉我们,对中小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必须遵循学生成长的规律,

小学道德与法治培训心得体会

培训中,我在方老师的讲解下对新教材有了较深入的理解。可以说新教材对我们教师既是机遇,又是挑战。通过这次培训我所获得的感想与体会可概括为以下三点:

一、知道了新教材的编列目的、内容的设计

培训中,方老师主要从三个维度来阐述新教材编列的目的,使我清楚的认识到教科版《道德与法治》教材的编列目的在于同世界性学校德育变革相接轨,以顺应时代的变化,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

新教材内容的设计重点在知识、技能与能力的关系上,采取的内容编列策略是知识、技能引领,活动穿插,在学习知识、技能中来培养学生学习政治的兴趣。同时,在解决日常问题的活动过程中适时地结合学生身边的例子加以讲解,这样有助于提高课程教学的整体效果。教学内容的设计与选编符合国家对课程标准制定要求,教材内容丰富,难度适中,对有关基本知识编排和叙述,正确、合理、也符合科学性。教材中的知识点相比以前老版的《思想品德》来说较新颖、实用。通过学习,使我清楚的认识到新教材的内容是由哪些单元组成,各单元又有哪些知识点的组成,以及知识点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方老师所提供的知识框架对我们理解教材把握教材有着非常重要而又深远的意义。

二、认识到整体把握《道德与法治》新教材的重要性

整体把握新教材不仅可以提高教师自身的素质,也有助于培养学生学习政治的积极性。只有让学生具备良好的文化素养才能使他们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只有清晰地认识并把握好课程知识的主线,才能更好地将知识有机地联系起来。因此较好的整体把握政治新教材、清晰地认识并把握好教材的结构,对于一个新入门的政治教师来说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非常有意义的。

三、认识到应该如何掌握新教材中的重难点

通过方老师、安老师的经典剖析,使我认识到应该怎样突破新教材的重点难点;怎样才能深入浅出;怎样才能顺利打通学生的思维通道、掌握一定的学习要领,形成良好的政治素养;怎样才能将一个个知识点贯穿于我们的日常政治教学过程中。我已经认识到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应主动学习,教师处于主导地位,加强对学生能力的培养。新教材贵在强调以学生为主体,充分让学生在通俗易懂但却蕴含人生哲理的知识点中轻松愉快的提高内在的政治素养,形成科学合理的人生观,价值观。

此次培训,受益匪浅,在方丽敏、安子琴老师精彩的讲述中令我对新教材有了一个深入的了解,这将成为我在以后的教学中能够正确掌握新教材的重难点、驾驭政治课堂的宝贵经验。

小学道德与法治培训心得体会2

9月我有幸参加了经开区教研室组织的一二年级《道德与法治》新教材教师培训。通过这次的培训,使原来懵懵懂懂的我收获颇多,专家和老师们的讲解,为我今后的教学指明了方向,下面谈谈我个人的看法。

通过老师的经典剖析,使我认识到应该怎样突破新教材的重点难点;怎样才能深入浅出;怎样才能顺利打通学生的思维通道、掌握一定的学习要领,形成良好的政治素养。我已经认识到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应主动学习,教师处于主导地位,加强对学生能力的培养。新教材贵在强调以学生为主体,充分让学生在通俗易懂但却蕴含人生哲理的知识点中轻松愉快的提高内在的政治素养,形成科学合理的人生观,价值观。

小学道德与法治教育课主要是培养学生的生活能力。一年级是培养行为习惯的最佳时期,作为教师,应在道德与法治课中,以培养学生优秀的思想品德和良好的行为习惯为目标,抓细抓实,让学生在愉快的课堂氛围中学习新知识,同时让学生在活动中加强行为训练,使学生规范自己的行为,主动学习,爱上学习。

这次培训使我受益匪浅,今后在实际教学中,我们要认真、细致地解读教材,真正领悟编者的设计意图,一切要从以学生的需求为出发点,充分发挥学生的创新思维,让孩子们爱上《道德与法治》这一门课,让孩子们在快乐中学习。

小学道德与法治培训心得体会3

七月七日参加了由教委组织的部编《道德与法治》新教材培训,时间两天,上午听了一年级和二年级《道德与法治》示范课各一节,并观看了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的讲话视频,下午听了两位授课老师的教学反思和县小学教研室钟晓菊老师对《道德与法治》新教材的详细解读。这一天的培训,总体感觉是严谨且高效,受益匪浅。

伍才英老师上的一年级《校园里的号令》一课,充分利用学校资源,让学生感受校园里的各种铃声,通过听一听、辨一辨、说一说、演一演等活动,不仅使学生明确了学校各种铃声的含义,并受到了“遵守秩序,快乐生活”的“法治”教育。这节课在两个地方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一是有效的组织教学,针对刚入学的孩子,采用对口令、小组竞赛、表扬激励等方式,行之有效,课堂井然有序,彰显了教师超强的驾驭课堂的能力;二是引入“校园童谣”,学生对“铃声下的规范”学得快,记得牢。

培训是短暂的,付诸实践是我们艰巨而繁重的任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必须经常复习培训内容,在吃透教材的基础上,积极开发合适的课程资源充实教学,以学生为中心,以学科的教育理论作指导,以课例、课题研究为抓手,以培养学生学科核心素养为目标,创造性地设计课堂教学活动,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小学道德与法治培训心得体会

肩负着学校的深切厚望,我于10月8日有幸赴南京师范大学参加了20xx年部编小学《道德与法治》教师培训。小学《道德与法治》课程的前身是《小学品德与生活》《小学品德与社会》,根据国家、省、市各级文件精神,自20xx年秋季一年级开始,统一更名为《道德与法治》。培训教师的培训讲座循循善诱、娓娓道来,从他们的身上,透出一种智慧的力量,教育艺术的魅力。通过培训,使参与者对今后的《道德与法治》教育教学有了全新的领悟。

如今,培训在不知不觉中已经进行了一半,以下是这几天我对这几次讲座的浅薄的见解与体会:

听的第一场讲座是成尚荣老师的《道德教师的专业成长》,我虽然不是专业的道德教师,但被成尚荣老师的人格魅力和渊博的知识深深吸引。因此,对这堂课非常有兴趣,津津有味地认真聆听成老师的独到见解。

首先,成老师论述了道德和法治的关系,两者是相互独立的,又是相互联系的。而这门课程,是一门道德与法律的相结合的课程。“法治是对道德的支撑,道德是最高的法律,道德在人们心中,离不开道德的滋养。”我对成老师这句话有着深刻的感触,这句话我的见解是:法治是道德的保障,如果没有法治,道德会被随意破坏与践踏,法治约束着我们的行为,朝着道德的方向发展,而法治本身就是最基本的道德。道德是法治的最高的体现,法治应该是为道德服务的,如果法治背离的道德,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由于某种情况下,法治并不能解决一切问题,道德还是对法治的一种补充。两者是相互依存、支撑与补充的。接着,成老师从“培养什么样的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论述了道德教师该如何进行专业成长,我从中收获良多,不仅清楚了国内道德教育的方向,而且了解到国外道德教育的成果。总而言之,通过这次讲座,让我看到了道德教育的曙光和希望,今后一定要认认真真上好每一堂道德课,虽然的一个老师的力量有限,但是千千万万的老师也是由一个教师组成,只有我们每一个人都做好,我国的国民素质、道德水平才会慢慢的提高,精神文明建设才会越来越好。

第二场是孙彩平老师的《小学道德与法治低段教材整体解读》,孙老师这堂课让我们非常直观的认识了小学道德与法治教材的内容,非常有指导意义。

专家讲到新旧教材的不同,并进行了对比,新教材将德育与法制教育相融合,落实《课标》要求和大纲精神,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传承的过程,还讲到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目标、内容、工作要求。专家还列出了小学一二年级法制教育图谱,并列举了小学一年级《道德与法治》新教材的编写单元课例,教材按儿童的生活路径,以儿童的成长与发展的生活逻辑为核心设计的。教材中的主体是儿童,教材的内容是儿童的生活。教材关注一年级学生的整体成长、生活;了解学校生活的两个主体生活方式;学会玩,并且有意义地玩;学会主动思考,树立正确的学习观,有想法的参与学习。整本教材洋溢着对自然和生活的热爱,从多元的生活世界,力图体现多元、开放、平等、包容的价值观。新教材具备了以儿童的生活视角和路径,形成生活内容和教学相统一的叙事逻辑,教材力图体现和谐与温暖的情怀,体现着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和谐与温暖的关系。学生从课本中能学会做事、主动思考、积极参与学习,让自己努力从适应制度走向自理、自律、自觉、自主。

新教材中没有了说教性的内容,各册设计了相对集中的教育主题,呈现方式体现了儿童的审美需求,突出趣味性,激发了学生想象力,力求从生活中的小事中渗透法制教育。道德与法治教育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相互启发,教师不仅要向学生呈现良好的道德实例和现实需求的法治知识,也应和学生一起解读、分析,更要带学生们走出教室,走进社会,观察、思考、感悟、实践。

面对新教材,我们要多思考,多研究,做一名学习型、研究型、实践型、反思型的教师,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教书育人,做一位有眼光、有底蕴、有情怀的教育者,用德浸润儿童心灵,用法呵护儿童成长。

另外,汪老师的《做一个德才一体的智慧型教师》讲座也让我记忆犹新,对今后我教学有着很重要指导性意义。

首先,汪老师提出,“为什么要做一个德才一体的智慧型教师”的这样一个命题,他是从“德多才少”、“才多德少”这两点来加以解释。而我听后的见解是,德和才一样重要,有才无德比有德无才更危险,就像我曾经和学生开过一句玩笑话说的那样——“流氓不可怕,就怕流氓有文化。”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有才无德的人有头脑、有技术、有能力,他们如果做坏事,造成的社会危害会更大。所以,我们作为一个老师,是学生的榜样,模仿的对象。如果做不到德才兼备,也就枉为人师了。然后,炎老师从理论基础、具体措施这两方面提出,我们该如何去做一个德才一体的教师,他的智慧与理论让我十分折服,今后一定要把其具体运用到我的教学生活当中去。

还有很多老师的讲座非常精彩,就不一一道来。他们的智慧、理论深深地影响了我,让我看到了道德教育的光亮,照引着我的教育职业生涯。此次培训进行到这里,我受益匪浅,在老师精彩的讲述中令我对新教材有了一个深入的了解,这将成为我在以后的教学中能够正确掌握新教材的重难点、驾驭道德与法治课堂的宝贵经验。

关于小学道德与法治培训心得体会

2019年8月21日,有幸到二小参加了全县小学道德与法治的培训,培训时间虽短,却让我感受到小学道德与法治的重要性,在谭老师的讲解下对新教材有了较深入的理解。通过培训有了以下的心得体会:

小学《道德与法治》新教材的编写是按儿童的生活路径,以儿童的成长与发展的生活逻辑为核心设计的。教材中的主体是儿童,教材的内容是儿童的生活。

教材关注学生的整体成长、生活;了解学校生活的两个主体生活方式,学会玩,并且有意义地玩。学会主动思考,树立正确的学习观,有想法的参与学习。整本教材洋溢着对自然和生活的热爱,从多元的生活世界,力图体现多元、开放、平等、包容的价值观。新教材具备了以儿童的生活视角和路径,形成生活内容和教学相统一的叙事逻辑,教材力图体现和谐与温暖的情怀,体现着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和谐与温暖的关系。学生从课本中能学会守法、树立规则和公民意识、学会做事、主动思考、积极参与学习,让自己努力从适应制度走向自理、自律、自觉、自主。新教材中没有了说教性的内容,各册设计了相对集中的教育主题,呈现方式体现了儿童的审美需求,突出趣味性。有些还渗入了一些绘本图画和内容,激发了学生们的想象力和思考,力求从生活中的小事中渗透法制教育。

道德与法治范文5

关键词:薄弱 法律 教学观念

中学生最大的特点就是学习、模仿能力强,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期,同时也是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要时期,自身缺乏自制力也很容易受到不法行为的诱惑,走上违法的道路。所以培养中学生良好的法律意识,打下良好的法律基础,对他们自身今后的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他们的素质直接关系到祖国的未来,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振兴。

这个阶段错误或者产生误导,将会对他们今后的人生造成很大的隐患。另一个角度来看,普法、用法是法治社会的必须条件,学生懂法,社会的法律氛围和法律的威慑力都会逐渐提高。

但是中学生的优点也是他们的薄弱之处,初中生认识水平、能力都比较低,各种问题层出不穷。其实问题的发生都是有长期隐患的,等待问题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后就为时已晚了。这与中学生法律意的培养没有受到学校、家庭、社会的重视有着直接关系。中学生的健康成长,必须加强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使中学生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得到全面的发展

一、当前在课程中出现的法治意识问题

第一,时代性不强。我国中学教育中关于法律方面的知识都是穿插在《道德与法治》的课本当中的,由于升学压力没有专门的法治教育课,专职的法律老师也没有,学生、学校对这门课程的重视程度就决定着法律知识的传授效果。一系列因素导致中学生法治意识薄弱,学法氛围不够浓厚等现状,还好目前新更改的教材已经在教学内容上进行了改进,许多法律知识不仅明确而且实用。只是教师的教授方式还有待改进,目前来看许多教师并没有真正让学生感受对法律的需求,更没有了解什么样的形式才是当前学生喜闻乐见的教育形式。这久要求教师要跟上时代的变化,跟进教材的变化,设身处地的站在学生的角度去思考,才能让法治意识培育有明显的效果。

第二,过于单一的培育途径。传统的教育方式导致对于法律知识的传授还是停留在理论灌输为主,形式化的东西过多,法律意识的培养不能只是简单的普法教育,不能停留在单纯的告诉学生有哪些法、哪种法,没有办法让学生参与或模拟参与到某种法的运用。真正的了解到法律的作用,法律的知识。学校的应试考试使得《道德与法治》中法律知识的传授比较零碎,缺乏实践的检验途径,学生单纯的背会某个法律条例,并不会在乎他有没有深入理解并且知道在哪可以运用的到。内心有没有形成对法律的信仰。

第三,应试化教育影响严重。新课程改革后,《道德与法治》课程要求在教c学的关系中,学生是主体,教师是引导者,一切的理论知识要让学生能够切身体验到,感受到。教学应当回归学生活,从学生身心发展出发,培养学生全面发展。然而当今学校教育教学深受应试教育的消极影响,一味地关注升学率,忽略了学生这个主体,忽略了学生是否需要法律常识,忽略了学生是否需要掌握法律运用能力,忽略了中学生的法律修养。法治教育本身在应试教育中的地位不高,有些法律常识不是必考点就被忽略。许多学校不管这些内容是否对学生的身心发展有多么的重要,完全毫无道理的放松了对学生法治观念方面的培养,认为学生当前在学校学习,法律的应用、法律意识的培养都是大学之后的事情,目前还顾不上这些知识的学习。

另一个客观存在的问题就是《道德与法治》的教师大部分不是法学专业出身。入职之前的专业把控不严格,没有特殊专业要求,许多初中教师从没有接受过专业的法学教育,只是凭借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进行授课所以对中学生进行法律概念、原则、制度等基本知识的解读就会略显浅薄。这样有着很大的风险,如果教师本人法律知识丰富,那还可以弥补,如果教师自身就对初中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没有重视起来,教学效果一定会很差。教育教学实践中就会发现虽然有些教师意识到了法治教育不容小觑,但自身水平有限,在进行法律案例分析教学时,品德课教师描述案件本身浪费太多时间,反而将违法者所承担的法律惩罚以及对社会造成的损害一带而过,教师自己对法律知识却是一知半解,更无法对学生引起深刻的自我反省。

二、培养学生法治意识的建议

首先,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在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浪潮下,教师的责任也越来越重要,学校在招聘教师时应适当选择法学专业,一方面弥补法律人才的确实,另一方面可以培训之前不是法学专业的教师,一举两得。对于法律意识的培养,教师是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承担者,是第一责任人和直接推动者。只有紧跟时代要求,对于在职教师进行法律教学进修,从教师内心重视法律的作用,让教师认识到法律意识对于中学生的重要性。提升师生共同的法治文化意识努力创造为校园中每位教职员工学习法律规章制度的机会并贯穿教师学习培训始终,帮助教师知法、懂法,树立高尚的师德与法治意识相结合。每年的新晋教师中一定要有法学专业方面的毕业生,使学校教师队伍更专业化。

再次,建设高素质的法治教师队伍。法治意识培育是一项集理论与实践以及必要的政治、法律学知识于一体的涵盖范围广且具有一定综合性的工程。所以从教学承担者上下功夫是关键。第一,实行严格准入制度。在教师招聘入职环节就应当从源头上做好把关,适当加入一些有关法治意识考核的内容;第二,加强培训。不同学校应该根据自身情况,拥有一支规模相匹配的以法学为主体的教师队伍,在能够教学的同时还可以了解外界相应的法律规定变化和案例情况,对于其他教师和学生学习都有促进作用。第三,强化持续学习。教师应充分利用好课余时间不断学习法律知识,研究对初中生进行法治意识培育的有效策略,加强自身法学素养,从而更好地将已有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学生法治意识培育的实际中去。

参考文献:

[1]左勇.浅谈初中政治教学中学生法治意识培养[J].新西部(理论版),2014,(08).

[2]何丽丽.思想品德教科书的法制教育内容研究[D].西南大学,2013.

道德与法治范文6

问:您认为部编道德与法治教材最大的亮点是什么?

刘佳(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花园实验小学):《道德与法治》是《品德与生活》的延续,它仍然是一门以儿童生活为基础的活动性综合课程,但又注入了新的内涵,最明显的特点就是将“法治教育”融入课程,体现了德法并育的教育新思路。全套教材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生活空间,均融入了相关的 “法治”元素,除此之外,还将六年级上册作为了法治教育专册,有利于较系统地加强学生的公民意识、宪法意识、法治意识,以及帮助学生树立权利观念、程序公正等现代法治价值理念。

朱长刚(重庆市江北区玉带山小学):我认为新教材主要有三个亮点。亮点一,同样都强调回归生活,新教材更加注重主题的聚焦。亮点二,同样都强调道德养成,新教材更加强化法治教育。亮点三,同样都强调自主学习,新教材更加注重综合实践。新编教材非常注重跨学科的综合,内容涉及学生社会生活中方方面面的问题。要求教师根据学习内容尽可能设计安排有具体方法技能的学习指导,让学生在生成性的活动中思考、践行。

廖思思(重庆市南开中学):《道德与法治》七年级上册教材非常适合新生对于初中生活的入格。如第一课讲到小学到中学的过渡,引导学生树立目标和梦想;再由目标和梦想的实现离不开现阶段的努力――学习,进而引出第二课的学习主题。进入青春期的学生,自我意识不断增强,而第三课《发现自己》就正好符合这一年龄阶段孩子的需要。

问:面对新的道德与法治教材,您觉得对教师而言最大的挑战是什么,如何应对?

刘佳:面对充满“法治”元素的新教材,作为一线的教师,最大的挑战就是自身法治知识的匮乏,法治意识的淡薄和法治思维的缺乏。首先教师自己得主动学习法律知识,阅读法律书籍,参加法律培训,倾听法律讲座,让自己懂法;其次要转变观念,崇尚法律,守法并会用法;最重要的是在教学中要将法律与学生生活结合起来,让它变得亲切而熟悉,要把干巴巴的法律条文与生动的案例结合起来,让它变得丰满而生动,在学生稚嫩的心灵中播下法治创造美好生活的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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