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法律范例

道德法律

道德法律范文1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蓬勃开展,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与此同时,我国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也呈现出积极健康向上的良好态势: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日益深入人心;为人民服务精神不断发扬光大;崇尚先进、学习先进蔚然成风;各条战线上也涌现出一批批先进模范人物。应当看到,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与体现时代要求的新道德观念相融合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主流。但是,我们也需清醒地看到,由于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社会生活领域道德状况及其约束力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一方面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道德对人们规范调节的力量已不能遏制人们用不正当手段对利益的追逐;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利益主体形成的不同道德观,使道德主体在进行道德选择、道德判断时无所适从。因此,有人提出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试图用法律规范市场。但我们也知道法律并不能规范调节社会生活领域的所有行为关系,为此还需要借助于道德的力量,但面对利益主体对道德的藐视甚至践踏,道德的力量就显得苍白无力,于是道德法律化的问题被提了出来。   一、道德法律化的含义   道德问题主要是一种观念形态的问题,它属于人的内心自律的伦理范畴,它既包含道德观念、道德美德、修养,又涉及道德规范、道德规则等,前者存在于主体之内心,后者则作为前者的外在表现形态而独立客观存在。所谓道德的法律化,目前理论界通行的认识是通过立法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的过程,即道德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1]总的说来,一国道德法律化程度的大小,主要取决于该国统治者的态度与倾向、该国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道德伦理体系状况、国民的素质、民族传统及历史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因素的制约,一般来讲,道德的法律化主要通过三种方式来实现:一是通过立法将一定的道德规范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即通过禁止性、义务性的法律规范直接反映特定的道德规范,如婚姻家庭法中的子女赡养父母、父母抚养子女并不得遗弃等规定,这是道德法律化的直接模式;二是通过立法规定法律主体必须遵守一般的道德规范(主要是社会公德)的原则,使一般的道德规范具有某种法律属性或法律效力的法律原则。如现代民商法中关于进行民事活动应遵守诚实信用、尊重社会公德、遵守职业道德的原则规定;三是通过立法规定准用性道德规范,使其成为国家立法的有效补充。如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不乏依习惯或道德规范认定特定行为合法与否的做法。   二、道德法律化的学理基础   道德法律化的提出绝不是“混淆了道德与法律的本质区别,在逻辑前提上存在着无法弥补的漏洞”[2],而是有着自身的学理基础的。   (一)道德法律化的可能性道德法律化的可能性根源于道德与法律的共性。道德和法律的共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道德与法律在调整范围上具有交叉性。   一般来讲,道德调整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社会关系,其调整范围比法律广泛得多,法律对现实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予以调整,也就是说,社会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既是道德调整的对象,也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对这类社会关系的破坏既受到道德的谴责,也受到法律的制裁。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关系成为经济领域重要的社会关系,重合同、守信用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要求,而且必须用法律手段来规范合同关系,使道德规范法律化,才能为合同主体提供明确、具体的行为模式,以保证合同关系的正常发展。一般来说,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制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培养和倡导的行为。换言之,许多道德观念也体现在法律之中,许多道德问题也是可以诉求法律解决的问题。   2.道德和法律均含有“义务”性。义务是道德领域中的一个根本性概念。义务是指必须履行相应行为或者禁止某种行为。作为根本性的道德概念的义务并不否定还有其他道德概念,“这只是说,‘义务’在逻辑上先于其他道德概念,其他道德概念以‘义务’的存在为先决条件,并且只有参照它才能得到理解。”[3]义务是根本性的道德概念表明了在道德中义务规则是基础性规则,美德、修养也只有尽了道德的义务之后才能实现,或者说凡道德美德、道德修养高的人其实就是那种不断尽道德义务的人,因此,道德在本质上意味着义务。在法律中义务同样是一个关键性的概念,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和义务构成法律的基本范畴,二者统一于法的内容之中。从个人不履行法律义务即不得享有相应的法律权利的角度来看,权利宣言实指义务宣言。因此,义务是道德法律化的中介和桥梁。义务构成了立法者将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即道德法律化的基础。   3.道德与法律都具有普适性。道德是由美德、原则和规则所构成,但只有道德原则与道德规则具有普适性,即人们有义务依原则行事,有义务遵守规则,而道德美德则属于倡导性的高于义务的范畴,美德只能要求人们努力去做,却不得要求人们必须去做;我们可以期望实现一个人们的平均的道德水准较高的理想社会,却无法实现其中每一个人皆成为圣人、道德完人的社会。也就是说,道德原则、规则可以加以普遍化,变为人人可以遵守的且能够做得到的一般性规范,而美德却无法加以普遍化。所谓的可加以普遍化,按照康德的观点,即一项道德行为准则只有当每个人永远服从它在逻辑上是可能的,才可以被接受为普遍法则。[4]   行为准则的可加以普遍性是道德的最低限度的标准,道德义务的普适性使统治阶级把本阶级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以明确的、普遍的、稳定的法律去推行其道德标准,从而使伦理观念成为可能。道德可加以普遍性的特征内在地要求把人人能够做到的道德法律化,以法律的普遍有效性引导、规范、推动、保障和约束道德的制度文明化,并反过来通过社会主体行为透视其道德状况是否文明,从该意义上讲,道德与法律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和谐性。#p#分页标题#e#   4.道德和法律在价值目标上具有统一性。道德法律化是为了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即通过法律的手段迫使人们遵守一定的规范,以保证社会的秩序和稳定,因此它的主要作用是对人类行为实施他律,如果这样,它仅仅是暴力下被迫服从而已。事实上,法律之所以能成为社会调控的主要手段,绝不仅仅因为它具有国家强制力,更重要的在于通过这种普遍有效理性规则,来内在地表达、传递和推行能被普遍认同和接受的一定价值原则和要求。如果法律和社会伦理价值取向背离,必然受到道德力量的抵制而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因而,道德法律化的目标是道德自律。马克思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5]在现代,道德的自律同样是精神文明建设的最高境界,法律强制性只是道德法律化的外在表现形式。而法律要得到卓有成效的实施,就必须把外在的强制性内化为人们心目中的道德律令,法律只有成为人们的心理、情感需要时,才能得到普遍自觉的遵守。道德法律化的归宿是把法律意识融入并积淀在人们的内心的道德的信念之中,将社会道德律令转化为人们内心的信念,从而使法律至上意识升华为更深层次的道德义务要求,实现他律到自律的转变。   (二)道德法律化的必要性   道德法律化的必要性在于道德功能的局限性,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道德具有天然的模糊性。道德在强调合理的同时更强调合情。其基本范畴如“良知”、“德性”、“善”、“恶”等都是非常模糊和抽象的概念,不具有可操作性。另外,作为一种价值判断,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常常没有很明确的标准。而法律是具体明确的行为规范,并伴有相应的制裁措施,这使其在调节社会关系的过程中起到道德所不能起到的作用。   2.道德具有较弱的强制性。道德是通过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俗来调节人的行为,其强制性较弱。对于不讲道德的人来说,道德的强制力就显得非常有限,易使道德自身对违反道德者束手无策。“道德社会的维持,不仅需要很多人都有道德感,而且还需要所有的人都无条件地这样做。而要做到这一点是很难的,只要一个人或者极少数人不道德,它就可以摧毁整个社会的道德资源配置机制。”[6]道德对于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行为,只能谴责而不能制裁,使得道德在面对那些没有道德自觉和良心沦丧的人时,变得无能为力。而法律则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无论谁触犯法律,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3.道德具有多元性。在不同的地方以及同一地方的不同时代都可能有不同的道德规范,不同人群或不同历史时期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则都可能存在着极大的差异。这样就可能带来对同一行为评价的多样性,可能造成人们无所适从。这就需要有一个在一定范围内有比较统一的规则,让人们去遵循,去指导人们的行为,而法律正好能弥补这个缺陷。[7]   4.道德的调节范围具有局限性。道德的调节范围广泛,但也受局限。在社会的各个领域,道德可以通过指引、评价、命令、激励、赞赏等方式和途径来调节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以“应当怎样”为标准来衡量和评价人们的行为。“道德所能调节的社会关系,主要是非对抗性的矛盾和对抗性矛盾中的非对抗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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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职;体育专业学生;道德法律素养

高等职业院校体育专业人才培养是我国高等院校体育人才培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职业院校体育专业人才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我国体育事业健康发展的未来。但是,当前我国高职院校重视体育专业学生专业技能培养,忽视学生道德法律素质教育的现象比较突出。因此,提高高职体育专业学生道德法律素养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一、加强体育专业师资队伍道德法律素养建设

高职院校体育专业师资队伍道德法律素养的高低,关系到体育专业建设与发展的成败。因此,必须要不断从道德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等角度对高职院校体育专业教师开展常规培训。只有不断提升他们自身的道德法律素养,才能够更好地开展相关体育教育工作,进而提升学生的体育道德法律素养。我国当前对学生的道德法律素养教育主要借助于《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等课程[1]。但是由于很多课程由非专业的教师或者辅导员老师负责,导致在具体的课程开展中,经常出现重道德教育,轻法律教育的现象。究其原因,就是由于很多法律知识如果不经历专业培养不可能完善的掌握。因此,高职院校在开展体育专业学生道德法律素养教育中,首先要解决的是部分教师自身道德法律素养较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具体做法如下:一是要不断开展师资队伍建设。有鉴于法律与道德在课程内容、教学方式等方面的差异性,可以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两部分教学内容进行单独教学,不断建设适应上述不同教学内容的德育教师队伍和法律教师队伍。二是要不断挖掘自身优质资源,依托高职院校体育专业学生认知特点和专业设置特点,不断创新道德与法律素养教育的内容。同时,为了解决相关师资不足问题,可以选聘一些具有较高专业素养的思想政治辅导员老师担当相应教学任务。三是要不断开展相关道德教育教师与法律教师的交流与合作。思想道德教师与法律教师应当共同研究当前高职院校体育专业学生特点,制定协调一致的教育培训计划,共同促进学生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的发展,让《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真正发挥提升学生道德法律修养的积极作用。

二、创新体育技能培养模式,搭建道德法制素养培养新平台

传统高职体育专业学生培养侧重于对学生体育技能的教育,忽视对学生情感态度价值观的教育,在学生道德法律素养培养方面更是存在明显的不足。随着我国高校大学生就业压力的加大,必须要实现学生与职业市场之间的零距离。而要想实现这种零距离,学生必须要不断提升自己多方面的素养,而除了专业技能素养之外,具备更强的道德法律素养的学生无疑会更受到人才市场的欢迎。因此,我国高职院校体育专业教育中,必须把对学生的专业技能教育与道德法律教育有机结合。高职院校不但要重视学生体育技能的锻炼,更要重视学生道德法律素养的教育。高职院校要努力建设道德法律素养的全新教育平台,实现学生真正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三、积极开展道德法律实践活动,促进体育专业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

道德法律实践是提升高校体育专业道德法律素养中不可忽视的环节。只有通过不断的法律道德实践,高职院校体育专业学生才能够强化道德法律知识的认知程度,通过体验不断强化自己的道德法律意识,进而树立自己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2]。高职院校必须要创造条件,尽可能多地为学生提供更多道德法律实践机会,让学生通过各种道德法律实践,提升自己良好的行为品质。

四、积极利用互联网加强高职体育专业学生道德法制教育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但是移动互联网的出现本身是一把双刃剑,既有积极有利的方面,如让人们之间的交流更加便捷顺畅,能够实现在线互动、资源共享等,也有消极不利的方面,如一些不良网络信息趁机进入人们视野,容易导致人民群众思维混乱、价值观失衡等。就高职院校体育专业学生来说,也受到上述互联网的积极和消极的影响。因此,我国高职院校必须要指导学生正确应用互联网,趋利避害。尤其是在借助互联网开展各种学生道德法律素养教育中,更是要对各种网络教育资源进行仔细的审核,去粗存精,去伪存真,这样才能真正发挥网络资源对学生思想道德素养培养的积极作用。

五、结语

高职院校体育专业为我国体育事业发展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新时期要想继续发挥高职院校体育专业人才培养的积极作用,必须要进一步提升高职院校体育专业教师自身道德法律素养,指导学生正确认识到道德法律素养是全面提升自己素质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总之,只有不断提升我国高职院校体育专业人才的道德法律素养,才能够为我国体育事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更多优秀人才。

参考文献:

[1]廖军.体育道德法律化问题初探[J]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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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教育中《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是德育教育的重要部分,在教育的改革进程中,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开始引用案例教学并初见成效,提高了中职院校的教学质量。职业道德和法律基础是中职学生必须要掌握的知识,虽然案例教学有所收获,但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本文将结合案例教学的实质对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的教学进行思考。

关键词:

《职业道德与法律》;中职教学;案例教学

《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是教育改革后成为中职院校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人才招聘市场也越来越重视职业道德素质,这就需要中职院校在教学时注重《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寻求更加高效地教学方式,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案例教学指使用具有代表性意义的实例对学生进行教学的一种方式,同《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的有效结合能大幅度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质量。

一案例教学

(一)案例教学的实质

案例教学通过对具体实际的案例进行分析达到教学目的,使用范围广泛,尤其适用于《职业道德与法律》这类意识性的教学。案例教学有助于激发学生的思考能力,帮助学生掌握相关知识的同时发展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形成一个积极的教学氛围,诱导学生自主学习。案例教学确实能提高教学质量,但案例教学的运用也需注意很多问题,同时,只有教师与学生互相配合,才能更好地发挥出案例教学的作用。在《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中,合理地进行案例教学有助于学生结合实际案例对《职业道德与法律》进行思考,理论知识与生活实践相结合才能更好地进行《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价值观。

(二)案例教学的优势

1.启发互动、寓教于乐

《职业道德与法律》作为一门需要贴近实际的德育课程,大量的理论知识、专有名词及庞大的信息库很难让学生从心底接受并理解这门课程。案例教学则能通过其较强的故事性案例全方位地展示教学知识,实际案例很容易使学生构想情境并带入其中,老师启发学生进行发散思考,引导学生以主人公的姿态分析案例,师生互动、寓教于乐,能使学生更深入地了解相关知识,因而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2.拓宽视野,增强社会经验

中职院校的学生以未成年居多,生活活动范围小,社会经验少,因此学生很难理解《职业道德与法律》的书面理论知识,传统教学枯燥无味,课堂上睡倒一片。案例教学结合实际案例,不仅使学生在具体的事例中掌握教学知识,丰富知识面,还能加深学生对社会的了解,拓宽学生的生活视野,增添社会经验。

3.合作讨论,提高综合素质

案例教学通过要求学生主动对案例进行分析使得学生形成独立思考、合作讨论的能力,学生能够在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对案例进行分析,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不仅学习了《职业道德与法律》的教学知识,还能在与同学的讨论中学会合作、学会用自己的语言说服别人,达到提高自身综合水平的目的。

二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的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慢慢地大家都会认为有一技之长会比较好找工作,很多教师由于深受这种思维的影响,导致教学观念有所偏差,在教学活动中变得重技术教育轻基础教育,这种倾向同样表现在《职业道德与法律》的实际教学过程中。虽然教育改革中正在扭转这种局面,但学生的学习意识却很难被唤回,导致教学质量无法有显著提高。如果重视技术轻视素质教育的教学局面不被改变,中职学生的发展则会堪忧,素质上的短板会让学生在毕业后无法很好地适应社会,不利于学生今后的长期发展。所以,为了保证学生素质教育的质量,需要提高《职业道德与法律》的教学质量,由此可见案例教学的存在具有重大意义。

三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案例教学的运用

(一)选择案例

选择案例是案例教学的开端,也是案例教学的重要基础,选择的案例不仅要贴合教学内容,还要从实际情况出发,要求有事实依据,选择的案例最好符合当地的发展状况以及学生主修的专业,这样能更好地引起共鸣。案例的选择需要有真实性、针对性、开放性及时效性这四个特点,真实性就是指案例要有事实依据,具备可靠的来源如客观真实的新闻报道等,真实的案例才能更具有说服力;针对性是指有针对于某一方面的特性,这里着重指能帮助学生理清是非的案例;开放性则是指学生在案例分析时能从各个角度进行研究,选择的案例就不能有非黑即白的局限性;时效性即为紧贴社会发展的实事消息,在这里主要指的是所选择的案例不能带有过时的想法。

(二)讨论案例

讨论案例是案例教学的第二环节,同时也是核心环节,这一环节的实施需要教师提前布置预习案例的任务,学生在正式讨论前有理清思路组织语言,或者是当堂给出案例,然后让学生自主讨论与案例相关的问题。讨论案例能让学生在分析案例时以主人公的姿态对案例进行思考,每个学生的理解不可能是一样的,不同的学生会从不同的角度看待问题,在讨论案例时,学生就能大胆地提出自己的观点与同学进行讨论,教师就只需要对学生进行适当的引导,在学生的思想偏离案例的本质时教师也不要直接批评,而是及时引导学生自主思考自主反省,提高学生的自主思考能力,这样才能达到讨论的效果。例如在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教师给出这样的案例:甲在网上买了一袋食品,甲在货物送到并亲自签收后开封品尝,发现与之前购买的食品味道不同,便向卖家投诉要求退货并赔偿,但卖家坚持食品质量没有问题并以食品已拆封为由拒绝赔偿。在此案例的基础上,可以讨论以下问题,“卖家是否有立场拒绝甲的要求”,“甲是否能对卖家进行投诉”,“甲作为消费者应享有哪些权利”。教师先引导学生进行初步思考,提示几个关键点,帮助学生打开思路,再组织学生分组讨论,不同的思路不同的想法进行交流后,再派出代表面向全班进行交流。这样不同学生的见解都能有提出来并说服持不同意见的人的机会,在讨论的过程中,不仅深化了对教学知识的理解,能对理论知识加以运用,还能提高学生的思考能力和交流能力。

(三)分析案例

案例最后的分析就是对案例进行的总结,这一环节的主体部分是教师。教师通过了解学生对案例的认识及讨论,提出有关讨论的总结性意见,指出看待案例的各个角度的优势及不足,紧紧围绕教学内容,在分析时不能忘记加强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与此同时,教师还需点明案例的关键之处,并为学生解答疑问,引导学生在不偏离案例及教学原意的情况下对案例进行更深层次的思考。

四案例选择技巧

(一)身边选择、贴近学生生活

案例教学要求案例具有针对性,还需要与教学内容有直接联系,所以案例必须有事实依据而不能是凭空捏造或者是小道消息。案例的真实细节能更好地引导学生代入角色,才能引导学生更加认真地思考案例的相关问题。而身边的案例也不能胡乱选择,要严格选择符合真实性、针对性、开放性及时效性这四个特性的案例,不贴合学生生活的案例也无法引起学生的共鸣,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二)网上选择、较强传播性

网络媒体的发展给案例选择带来极大的便利,学生向来对网络上的事比较感兴趣,从网上选取案例在一定程度上能更引起学生的兴趣。但是网络上的案例有着最大的缺点——良莠不齐,这就需要教师在选择时严格挑选适合学生讨论分析的案例,这些案例往往需要具备正能量或者批判性,而且要跟上社会发展的脚步,及时更新,避免出现引用过时的不适用于现在的案例的情况。

五案例教学要注意的问题

案例教学肩负着提高教学质量、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使命,对教师和学生都有着较高要求,而案例教学中也需要注意一些问题。案例教学作为一种辅助教学的方式,不能取代系统的理论知识学习,在案例选择时也要贴合实际生活以及教学内容。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引导学生将案例与理论知识结合起来,教师也需要具备能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正确思考的能力,选择的案例需有目的性,针对不同专业的学生要有不同的案例选择方向,与专业相关的案例选择时最好使用成功人士的案例,用以提高学生的自信。

六结论

《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是中职学生德育的重要部分,在教学过程中,需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以学生为主体进行教学。教学在不断地改革中要更适应学生的实际情况,促进学生更好地发展。案例教学作为课堂教学的一种辅助方式,应该被充分利用起来,提高《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的教学质量。

作者:金张泳 单位:福建经济学校

参考文献

[1]王雁.浅议案例教学法在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中的应用[J].中国市场,2015,(37):172-173.

道德法律范文4

(一)宏观路径:课程标准的修订

根据高职院校的特点,将课程定位为“从培养面向生产、经营、管理一线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具体要求出发,配合专业教育,着重培养高职学生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为高职学生的成长成才奠定基础”。在教学目标的设计上,可按照知识目标、能力目标和素质拓展目标三个维度,突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国家、社会和个人三个层面的要求,形成“三维三层”的立体教学目标模式。

(二)微观路径:课堂教学全过程

课堂教学是师生互动的平台,是对高职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主阵地,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融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重要着力点。融入课堂教学全过程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融入教师的课堂教学之中;二是融入学生的学习过程之中。首先,课堂教学承载着核心价值理念、原则、观点、态度等信息,在师生之间、生生之间多向传输。课堂教学是一种话语实践,通过对课程内容的择取,强调与宣扬有利于学生价值观教育的内容与形式,指明与摒弃不利于学生价值观教育的方面。教师的课堂教学不是简单的来料加工,而是其主体意识与国家意志深度融合的过程。教师以自身的课程哲学解读国家意志,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课堂教学,表现出独特的实践智慧。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可以通过师生互动被不断地理解和阐释。其次,只有融入学生的学习过程之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才能生根发芽。从作为学习者的高职大学生角度来看,需要先学后教,以学定教,基于自身成长、未来职业、社会交往需要的反思教学。教师所扮演的角色应是“服务型中介”,从学生的需要出发,更加关注高职大学生已有的价值取向和他们在实际生活学习中所面临的困惑与问题。在课堂微观世界中,要创设营造让学生发表不同见解、不同体验的环境氛围,使他们已有的价值取向与核心价值观相交融,在比较中学会兼顾与处理好个人与国家、社会的关系,进而融入社会和形成国家认同。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高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设计的实施策略

(一)积极探索课改新模式

课程改革是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的助推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指出:“要联系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联系大学生的思想实际,把传授知识与思想教育结合起来,把系统教学与专题教育结合起来,把理论武装与实践育人结合起来,切实改革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手段。”这也是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改革提出的总体要求。目前,围绕“三贴近”和“三进”原则,不少高校实施开展了重构教学内容的思政理论课“专题化教学”模式,把理论性、科学性、系统性与思想性、现实性、针对性结合起来以提高教学质量。“专题化教学”解决了教学内容多授课课时少、课程内容交叉重复的矛盾,并为实践教学环节的实施提供了时间上的保证。积极探索推行“专题化教学”改革,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2个价值范畴(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纳入专题之中并予以明晰体现,将有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融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设计之中。

(二)提升思政教师专业素养

高职院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离不开高素质的思政教师队伍。首先,作为承担大学生思政理论课教学的教师,要有高度的理论敏感性,能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科学内涵、本质要求和精神实质,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出的意义,站在理论的高度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坚持在教学实践中认同。其次,广大思政教师应不断提高价值教育的能力。所谓“教师的价值教育能力”是指教师在开展价值教育行动、解决价值教育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引导青少年学生价值成长方面的熟练性程度。提高价值教育能力,需要在为什么要开展价值教育、开展什么样的价值教育、如何开展价值教育上下功夫。再次,高校要切实加强思政教师队伍建设,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师的培养、培训和管理全过程,开展基于案例的学习、研修和指导教师价值教育行动研究,从而使教师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者、践行者和引领者,彰显教育者身教、德性和榜样的力量。

(三)创新教育教学方式

课堂教学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阵地,在遵循“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的原则基础上,积极改进“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方法和形式,将有利于提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实效性。一方面,新媒体技术手段拓展了思政教育平台。高职思政教师可以创新与利用网站、微博、微信、QQ等新媒体形式,围绕核心价值观展开富有创造性、实效性、针对性的视频分享、话题讨论、网上辩论等直观、参与、互动性的任务与活动,增强吸引力、感召力。另一方面,实践教学环节的有力实施深化了课程目标的落实。思政课实践教学环节是课堂教学的扩展和深化。通过实践,学生能够了解国情、社情、世情,获得亲身感悟体验,强化正确的价值选择。在实践教学活动的组织开展中,可采用课堂实践、校园实践、专业实践、社会实践等多种方式,结合地域特征、地方文化,组织学生开展三下乡、志愿服务、社区服务、社会调查等活动。教学中亲近学生的日常生活世界和具体问题,在落细、落小、落实上下功夫,将有助于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吸纳和活化。

(四)完善考核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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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众不可能放弃,而事实上也没有放弃道德的社会调控。公众道德诉求法律化的质朴初衷可能是,在道德诉求的目的难以企及时的一种变通,以法律为手段达到道德治理或道德完善,以法律之力提升道德约束的不足。我们更愿意把这种社会转型期的道德法律化诉求理解为,公众对道德调整乏力的无奈与失望,并进而转化而来的急躁与冲动。道德诉求法律化不可能是一种理性化思考或论证的结果。因为,道德诉求法律化并非解决道德困局的真正出路。

(一)不加区别的道德法律化,不利于法治建设

道德诉求法律化的基本假设是,以道德诉求为“行为模式”,国家的惩罚为“法律后果”,试图人为地造就法律的规范结构。问题在于,这种欲求过多地强调了道德与法律有相关性,却忽略了二者的可能区别。法律与道德虽有相关性,但毕竟分属于不同领域,有着不完全相同?甚至完全不同?的运行机理与调控机制。尽管道德诉求有可能成为法律的行为模式,但也仅仅是一种可能,一种“或然”。道德诉求法律化有着严格的限制性条件。立法是一个需要经过严密论证的复杂的社会实践,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既要有对当前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现实情形客观准确的调查与分析,也要有对于公平正义、伦理道德、社会文化的一般理解或社会共识的论证,还应有对未来社会可能发展趋势的预测与前瞻性证成。不能因为一个东西是道德的要求,就当然地有了被制定为法律的充分条件。如果说道德是一种实质合理性,那么法律更强调达致价值的形式合理性。法治要求“任何事情都必须依法而行”,“政府必须根据公认的、限制自由裁量权的一整套规则和原则办事”,“对政府行为是否合法的争议应当由完全独立于行政的法官裁决”,以及“法律必须平等地对待政府和公民”,“政府不应当在普通法律上享有不必要的特权和豁免权”。法治是一种“看得见的正义”。程序?富勒称之为程序自然法?是法治的核心。不加区别的道德法律化容易侵蚀制度或程序的社会治理,模糊道德与法律的界限,影响以至侵蚀尚处于形成期的法治理念,制约刚刚起步、本来很孱弱的中国法治。传统文化有着制度性缺失的特征。中国社会是一个道德本位的社会。作为官方的意识形态和民间生活伦理,是一种实质合理性文化。制度化或操作性的意识相对较弱,对形式化或工具合理性的要求较低。制度建构及其有效的运作是有难度的,尤其在一个没有法治传统的国度更是如此。因为文化是一种很难改变的积累性的存在。传统更多地会以“集体无意识”、“潜意识”等深层次的存在,影响着现代人的理念与制度建构。尤其是相伴于近现代社会“上帝的死亡”,与后现代主义的弥散,对法律形式理性化的强调,理所当然地成为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的理论与实践策略。法治是现代民主社会不可或缺的管理方式,但不加区别的道德法律化或法律工具化,可能成为一种变相的以法治之名的人治。

(二)不加区别的道德诉求法律化,同样有损于道德自身的社会调整

道德的运行或实践更多地依赖于人的主观自觉,诉求于人的内在情感认同。向内用力,反求诸已。“品德”的养成是一种非国家化的个体修为,道德的运作全凭赖于内心修养、个体自觉。在纯技术的层面上看,道德的统治勿需耗费国家资源。道德调整没有过多的机会成本,是经济的,因此,不同于以国家强制为后盾的法律。道德“深入人心”,自律自治。反过来,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不只具有成本和代价,并常有可能治标不治本。因为,制度以外化的行为作为考量的依据或判准,不诉求于人的内心自律或动机的完善。而且,即便我们有了完备的法律制度,其实施仍要取决于多种的因素。诸如,制度执行者的个别素质,公众的制度意识与制度自觉。“书本上的法律”远非“行动中的法律”。极有可能的是,人们“仅仅作为一个本人并不接受这些规则的观察者”,而不是“作为接受这些规则并以此作为指导的一个群体成员”,也就是说,他们持有的是关于规则或制度的“外在观点”,而不是“内在观点”。我们要看到,作为社会治理的机制,道德不是没有绩效的。道德对社会制度意识的建构及其有效运作有着法律所无法替代的社会功用。如果不加区别的道德法律化,社会调整机制大规模地由自律转化为他律,势必相应地弱化人们内心的认同感,加大社会治理成本,影响到道德的有效社会调整。而且,由于我们的历史文化的特点,强调并选择道德协同治理,更符合我们所具有的优势传统文化的要求。

(三)当下道德所处的困境在相当程度上亦是法律自身的困境

道德问题法律化的诉求,在某种意义上,忽略了一个有点吊诡的难题。这就是,道德困境不只是道德自身的困境,同时也是法律自身的困境。我们建构了大量的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它们几于涵摄社会关系的所有方面,但制度的运作或实施,远未如制度设计本身所预期的那般理想。人们“缺乏制度意识,对制度权威缺乏应有的尊重,过多地把制度作为了一种工具来对待,而且是一种为我所用、为我所定、为我所取、为我所弃的外在性工具”,“合乎自己利益的制度就遵守,不合乎自己利益的制度就不遵守;当破坏制度能获取利益时,就毫不犹豫地去破坏制度。总希望能通过超越制度或规则,为自己谋求规则之外的‘超额’利益。”[3]?P15?制度认可度低,或制度绩效较差。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较为普遍的存在。法律的规定与法律的实施是两个问题。基于差强人意的制度实效,“书本上的法律”远未成为“行动中的法律”。制度实施不利?至少不容乐观?,而不是没有法律的规定,或者法律规定有多么的不完善。法治要义不只是立法,尽管立法是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法治社会更应是“已经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亚里士多德语?,是一个人人践行法律规则的社会。法律实施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工程,法律实效的获得还需要很长的路要走。在中国,道德诉求法律化不是一个简单的将道德要求规定为法律的问题,更在于即使规定了,能否得到实行的问题。客观地讲,这个问题解决不好,规定的再多也意义不大。即便道德诉求法律化,亦可能因同样情形,被制定为法律的道德形同具文,收不到预期的效果。而且,其负效应还会进一步发酵,破坏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并进而损害法律的公信力。法律的公信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源于法律的实效。要么不规定,要么规定者应得到落实。与其如此,还不如不做这种法律化的“提升”工作。

(四)不加区别的道德法律化还可能构成对人本质中自由主义部分的侵害

道德诉求法律化的一个可能的结果是,它不只可能出现以道德化的法律来规范人的行为,甚或可能以法律去约束人的思想,使法律及其运作泛道德化。这样,被不断地强制驱使着的个体,将没有尊严感和自由感。富勒认为:“如果义务的道德向上伸展出它的恰当领域,强制性义务的铁腕就可能抑制试验、灵感和自发性。”“如果通过道德法律化过度地、强行地赋予‘社会法’以‘国家法’意义的角色,极易把市民社会自决、自律的较高标准,不当地上升为他律强制的国家标准。”“这不仅对道德本身是一个致命的伤害,而且对法律和市民社会也造成了严重贬损。因此它所形成的‘法律不法律,道德不道德’的‘夹生’规范,不但建立不起良好的规则秩序,反而可能成为破坏规则秩序的一个祸根。”社会道德可以而且事实上呈现出多样化、多元化的特点,其内在的价值则有益于确保人们的幸福。人们有相互协商讨论的自由,有试验生活方式的自由。在现代著名的实证主义法学家、功利自由主义者哈特看来,生活在同一法律体系之下的不同的人和群体有着多元的生活态度和价值观念,并且彼此之间并非不可相容。哈特提醒人们应特别关注因实施道德所可能导致的不幸,尤其是用刑法惩罚成人之间自愿的隐私性行为时,因为他会与人们最深层的感情发生冲突。从而,对这种社会道德的宽容具有重大的自由主义价值。在哈特看来,给成熟的人以平等的自由去发展道德人格本身就是正义的要求。一味地强调道德法律化将会使人因“异化”而失去了自我,并可能构成对自由主义或人类尊严部分的侵害。

二、道德与法律的内在关联与必要界分

(一)道德不是绝对的不可以法律化

道德与法律有着广泛而深刻的逻辑与历史关联。在实证主义法学出现以前,一个基本的智识思考方式是,任何关于法律的陈述,最后都可能归结到一种为社会普遍接受的“自然法”理论上来。人们极难或不可能在法律与道德间划出“楚河汉界”来。即便如法律实证主义者也从不否弃法律与道德的内在关联。法律实证主义者并不等于“非道德主义者”,更不会因此成为“反道德主义者”。常常被人误解和诟病的法律实证主义同样内含着深刻的价值或道德立场。奥斯丁并没有否认神法的存在。他认为,基本的道德原则是上帝的命令,而功利原则只是通往道德境界的指南。凯尔森的基础规范被假设为全部实在法律秩序的条件,一种假设的相对的自然法。而哈特的法律实证主义则具有包容性的特点。在他看来,某些道德原则也可能被引入法律,或者法院裁决也可能受到正义的指引。而且,哈特还特别强调道德的法律批判,对实际的社会制度包括法律制度所进行的批判或反思,以使道德的影响在制度的支持下慢慢地发挥出来。在某种意义上,“立法科学”即是一种价值、理念、利益的博弈与证成的学问,是不同价值的较量与法益权衡。而且,这种价值或道德要求又是法律运作或司法判决中的法理基础和以资论证的重要理据。尤其在遇到特殊案件时,更是如此。儒家思想是传统法律制度的内在精神,儒家文化以一种价值合理性的方式渗入,并逐渐体现于我国传统的正式制度之中。“法律是关于人和神的事务的科学,是正义和非正义之学。”?乌尔比安?“诚实的生活,不加害他人,各得其所。”?法学总论?这种显而易见的道德规定则是罗马法的基本原则。中世纪的神学自然法则更体现着宗教、道德与法律的关联与相互间难解难分的纠缠。在当前,一些国家或地区确实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道德法律化情形。新加坡在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过程中,将大量道德规则,如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随地大小便、便后不冲水、乱涂乱画、随便攀摘花木、公共场所抽烟、吐口香糖渣等道德内容都进行立法。1994年的《法国刑法典》,1968年的《意大利刑法典》,1976年的《德国刑法典》,1971年的《西班牙刑法典》都有不同程度的道德诉求法律化的规定。有些国家对“见死不救”或见危不救作了立法。尽管将这种有点类似于富勒“愿望的道德”的内容规定入刑法当中是否合适,一直存有争议。当然,目前中国的法律也存在一些或直接或隐含着出现的道德或伦理内容。譬如,民法通则中对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公平合理等关于处理民事案件基本原则的法律规定;婚姻法中对子女赡养父母、父母扶养子女、不得遗弃、不得虐待等伦理道德内容的法律规定;行政法中的官员职业道德要求,诉讼法中的公平、公正制度性要求;等等。

(二)法律与道德的界分具有重要的智识和实践价值

1.道德与法律分离是法律实证主义的核心命题:法律实证主义是18世纪末19世纪初这一特定历史时期的学术现象。民族国家的出现结束了法律多元共存的局面。分权制衡背景下的立法与司法职能的划分,以国家法为核心的制度化的形式理性法的确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产生以及法律职业思维模式的形成,哲学本体论向认识论的转向,等等,共同构成了法律实证主义产生的重要前提。英国社会变革的功利主义者边沁与奥斯丁等毫不妥协地试图区分法的“实然”与“应然”,要在法律与道德、哲学、宗教、政治之间划出明确而清晰的界线。浸淫于欧洲大陆思辩哲学的凯尔森则致力于用纯粹逻辑或数学的方法建构其规范体系。所不同的是,凯尔森以其“基础规范”置换了奥斯丁的“主权者的命令”。哈特的法律实证主义则在坚持法律实证主义的前提下,对法律与道德问题给予了更为精致、完备的贡献。他说:“这里我们所说的法律实证主义的意思是指这样一种简明的论点: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法律与道德的分离,是这一学派的核心命题。

2.法律实证主义者看重这种“分离命题”产生的功利主义效果:首先,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可以增强作为制度的法律所具有的规范性效果。法律实证主义特别强调法律有效性的系谱检验,强调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律。法律规则的权威在于其来源,亦即其制度化的体系认可。通过“科学”建构,清除“杂质”,追寻简洁清晰的理路,法律实证主义力图使法律从“争议性的哲学命题”纠缠中脱出身来,并进而使法律成为一种“明白易懂的语言”。“法律就是法律”。这无疑是一种理性、冷静、明晰、务实的理论策略。基于这种专业化的思维模式、规范或逻辑分析?而非对法律的常识性思考或现象化解读?,法律实证主义能够凸显法律在智识思考或社会管理中的独特的品性与价值。在法律的智识思考及其法律实践中,益于集中论题,提高明晰性,强化法律内蕴的规范性、公开性、稳定性、可预见性等形式理性或程序正义特征。其次,可以有效地减缓或者安稳地度过因道德多元化而可能导致的无政府主义危险,具有功利自由主义的实践价值。价值多元化是一个真实存在并无法回避的社会现实。不同的利益主体常常持有不同的道德倾向或价值立场,并进而为其所援引的实在法寻求可能的道德理由或价值证成。司法擅断、权力滥用的一个借口,即是求助于所谓“见仁见智”、难衷一是的道德。而在人们关于“应然法”的诸多混杂观念中,法律及其权威可能会因此而被消解。奥斯丁说:“普遍地公开宣布所有法律是有害的,与上帝的意志相互矛盾,从而是无效的并且也是不可容忍的,其本身便是怂恿无政府主义。”凯尔森认为:“每一种自然法学说,只要它持有纯自然法观念时,就一定是理想的无政府主义。”而且社会或历史经验也告诉人们,国家的权力往往是通过自然法、道德这样的东西来破坏法治。法国大革命历史,抑或纳粹德国的法治实践,到处存在着以各种道德名义破坏既存法律规则的情形。在法律实证主义看来,这一点,只有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区分才有可能。再次,法律与道德的分离有助于坦诚、现实地面对法律的效力困境。在道德与法律出现悖谬的情形下,亦即在法律与道德不一致或者矛盾的情形下,法律有效性难题会进一步地凸显出来。对于该论题,最为典型者当推:“恶法亦法”?“恶法非法”?具体到最为典型的两个案例来讲,在告密者的困境中,“一个违背了人类良知的法律还是不是法律”?在著名的帕尔默案中,“一个人能否从自己的恶行中得到好处”?当然,对于同一论题,自然法学者与法律实证主义者会给出不尽相同,甚至完全相反的结论。不难想象,在法律实证主义者看来,任何情形下,法律就是法律。其理由即在于,包含着邪恶内容的法律始终是一个事实,是一个确实的存在,而不论人们喜欢与否或承认与否。哈特在批评拉德勃鲁赫将恶法看作非法,并自认为解决了法律与道德的冲突的看法时,喻之为“无异于回避现实的舵鸟政策”。相对于用道德直接否定“恶法”的做法,哈特的态度更为现实、坦率、明智,即便是通过偶然地制定溯及既往的法律来解决这种道德法律难题。

三、道德诉求法律化的前提

诚然,道德法律化有其存在的必要与可能,而且这一点已为理性与经验所证实,但这决非是说所有的道德问题都可以或者都有必要法律化。那么,哪些道德可以法律化,哪些不可以?什么样的道德规则可以成为法律规范?什么样的道德原则可以成为法律理想?其标准是什么?可能的限度在哪里?所有这些,是一个关涉到道德法律化的必要前提或者可能性的论证。

(一)道德法律化的难题主要存在于合理不合法或合法不合理的情形中:道德与法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其可能的情形,通过排列组合可能呈现为六种情形:合理合法,不合理不合法,合理不合法,不合理合法,以及合理但法律不作规定?法律没有态度?,或者虽然法律作了规定但不牵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如环境、交通、操作技术规程的规定,或者法律的技术性规定等?。道德法律化的论题主要与前四种情形有关。一般来讲,道德法律化不存在争议的情形是,“合法合理”,或“不合法不合理”两种典型的法律与道德重叠的情况。相应地,在法律与道德重叠之处,把道德规范中的义务道德部分直接规定为法律的要求。或者相应地,把道德原则中的义务道德部分规定为法律原则。然而,难题在于法律与道德并不总是对应的。“合法不合理”或者“合理不合法”?合理但法律未作规定的情形,因具有相似性,不再单独论证?,这两种情形会凸显出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复杂性。“合法不合理”情形典型者如苏格拉底悲剧,纳粹法律的适用,帕尔默弑其祖父案中的继承部分法律与伦理的冲突,等等。“合理不合法”较为典型或者有说明价值的如索福克勒斯笔下的安提戈涅的无奈与纠结,西方社会长期争执不休的安乐死,现实法律实践中偶有出现的“为民除害”、“大义灭亲”,等等。也正是在这两个领域,自然法学家坚持道德应当成为法律的出发点或判断法律正确与否的最后标准。而与之相反,实证主义的法律则会坚守法律的“规范性”领域,毫不妥协地坚称“法律就是法律”。无论后两种情形中的哪一种,所涉及的都是法理学所无法回避的“法律是什么”的终极难题。当然,在相当程度上,也是关于“道德诉求法律化的前提或条件是什么”的问题。

(二)除不言自明的道德共识外,拟法律化的道德需要充分、严密的论证:任何社会都有基本的伦理道德要求,不管是西方社会,还是我们自己,也不管是历史还是现实中,总会有一些理念与价值为社会所普遍承认与接受。它是个人和社会所应共同持有的基本行为底线。可以称之为“义务的道德”、“社会公德”或者哈特的意义上的“最低限度的自然法”,等等。虽然,社会道德可能呈现出多元化的情势,尤其是在强调自由与民主的近现代社会里更是如此。但是,在一个特定时期或特定的国度里,甚或在一个较长的历史阶段里,总会有社会公认的基本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相应地,道德法律化的部分则应该是为社会普遍接受的部分。道德法律化,要经过严格的理性检验与经验论证。被接纳为法律的道德,应该经得起理性与经验的反复权衡与考量。在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治社会中,哪些道德体现社会要求、契合民意、符合传统,并由于其他必须性条件?如这些道德要求具有严重性、重要性等?,而有被法律化的必要与可能,也应该经得起充分的法益权衡与立法证成。“对人民有利”、“公共利益”的说词,或者“法的基本原则”、“传统文化”、“宗教信仰”的要求与内容等,也可能并非如常识般地显而易见,拉德勃鲁赫对此提出了谨慎而不无有益的看法。[8]从理论上或抽象地谈及法律所宜反映的社会、民众要求是一回事,而具体到一个社会情境中,论证这种社会要求的确指,则是另一回事。而且,在经常的情形下,不是“不言自明”或显而易见的。因而,要进行社会学的调查、统计、论证、研究,不得率性而为。

(三)拟法律化的道德只能是“义务道德”或“社会公德”的部分:即便在基本道德共识里,也还是有层次的区分。富勒区分为“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在讨论两种道德之间的关系的时候,我曾经提到过一把向上延伸的标尺这个比喻,这把标尺的底端终于对社会生活而言必不可少的那些条件,而其顶端则终于人类追求卓越的最崇高努力。”“义务道德”属于基本道德要求,多属于社会公德,是那些对任何社会存在都必不可少的限制和禁令。如有关诚信的原则、禁止暴力的原则、公平处置的原则、禁止盗窃诈骗的原则,等等。至于像上世纪中期在英美等西方国家争论不休的同性恋、通奸、婚前同居等关涉隐私的经典论题,多为个人在私人生活交往中所应遵循的道德,因而属于私德,亦即非基本道德部分。道德法律化的工作?如果可以的话?,只能局限于义务道德的范围内。无论如何,愿望的道德是不能也不应被法律化的。这不只因为愿望的道德多关涉公民的私生活领域,属于个人自治、自律的部分,而且“公德建设与进步同私德建设与提升在方式上是不同的。私德主要靠主体的道德自觉,靠倡导与弘扬;公德则靠法律化的制度,靠责任与制裁。由于公德具有可加以普遍化的特性,所以公德的制度化既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这些并非所有人都可企及的“愿望的道德”则只能留给道德自身社会调整的领域。我们不能也无从以圣人的标准苛求生活中的普通个人。我国的传统道德多具有塑造圣人的伦理企图,醉心于一种普通人难以企及的私德。对公德?如公众道德、职业道德、行政道德?的强调相对较弱。在中国社会更宜强调道德与法律重叠中的公德部分。

(四)成为基本共识的“义务道德”部分受到的侵害达到了严重的程度,是法律道德化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社会危害的严重性是判定义务的道德是否需要法律化的一个标准。即便是义务的道德?社会公德或基本道德部分?并不当然地都需要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制定为法律。并非所有的不道德行为都有通过法律进行规制和惩罚的必要。只有当某一道德问题达到某种严重的程度,亦即不再是以社会舆论能够调整,而需要以法律的救济或惩罚来进行调整的时候,道德问题法律化的才成为必要。对违法或犯罪行为的惩处是政治国家对社会危害行为的最后态度与基本立场。法律是社会行为的底线。那么,反过来讲,在法律规制的限度之外,不存在是否违法的问题。在一般意义上,法不禁者即自由。表征法律界线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即在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违法或犯罪的基本要件。只有社会危害性达到严重的程度,或者说公民社会所不能容忍的程度,才构成违法或犯罪。相应地,道德问题法律化所关涉的道德问题也只有达到或跨越了这一界线,始可由政治国家通过法定程序制度或认可为法律。一个典型的可资说明的案例是,1957年沃尔芬登委员会《关于同性恋罪错和问题的报告》所引发的广泛讨论,被认为是20世纪中期英国社会关于法律道德性和刑罚正当性争议的焦点性事件。德富林主张任何广泛持有的道德成见都会证明某种行为法律制裁的正当性。刑法应当被用来禁止任何不道德的行为,应该被认为或被当作支持整个社会“实在道德”的工具。因为,社会道德是一张无缝的网,只要其中某个部分受到削弱,整个结构都会受到威胁?这一说法,因此而被称为“崩溃论”?。相反,在哈特看来,“没有证据证明法律容忍私人的不道德行为?或者实际上是道德多元?真的就会或者可能使得社会关系瓦解。多样性和偏离主流就真的会毁灭社会凝聚力,这一点没有被证明。当然不仅仅是没有被证明,这一命题连表面上的合理性都不具备”。哈特的看法得到英国社会广泛的理解与支持。当然,在道德法律化问题上,究竟何为严重的程度,其具体的界限如何,则是一个需要进一步论证的问题。

(五)道德法律化的工作应该得到功利自由主义的评估与检验:社会不是为了制度或为了道德本身而存在,人类社会调整的目的是为了人能更尊严更幸福地活着。人是一切制度或伦理的出发点与最后的归宿。任何社会规整的目的与方向,在于“从人出发”并“为了人”的存在。道德法律化应该得到功利自由主义的评估与检验,应该进行认真而充分的法益权衡。约翰•斯图亚特•密勒之“伤害理论”认为,对文明社会的公民诉诸强权的唯一正当的理由,只能是为了阻止对他人的伤害。哈特认为法律不能用来惩罚道德。他说:“任何一个社会为了实现其正义之诉求所采用的明显令人生厌的法律强制,只有在其是为某种补偿福利的情况下才是可以被容忍的。”他主张经过严格限制的自由功利主义刑法理论,强调刑法和刑罚的效用和威慑性的“普遍正当化目标”。哈特提醒人们应特别关注因实施道德所可能导致的不幸,尤其是用刑法惩罚成人之间自愿的性行为时,因为他会与人们最深层的感情发生冲突。给成熟的人以平等的自由去发展道德人格本身就是正义的要求。而且,道德要求中的这种自由的自律是负责任的道德人格的本质部分。法律本身是一种邪恶,它的正当性必须根据与其对立的那些善的结果来衡量?如制止或威慑潜在罪犯、改造罪犯等?。而在那些维持禁令毫无用处或者造成极大痛苦的地方,绝不意味着这些禁令可以免于批评和谴责。国家对个人自由的干预,仅仅在于阻止或惩罚带来明显伤害的犯罪。应该说,这一理论同样适用于有关道德诉求法律化的基本论证。

四、结语

道德法律范文6

一、道德与法治教师法律素养概述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素养指平日的修养,修养指理论、知识、艺术、思想等方面的一定水平,还指养成的正确的待人处事的态度。[1]在《辞海》中,修养指个人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知识技能等方面,经过长期锻炼和培养所达到一定水平。[2]由此看来,素养应是经过长期锻炼和培养在政治、思想、理论、知识、艺术、道德品质方面所达到的水平。法律素养,简言之,指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或素质,一个人法律素养如何,是通过其掌握、运用法律知识的技能及其法律意识表现出来的。[3]该定义只是说明了法律素养的外在表现。我们认为,法律素养应该是内在法律修养与外在运用法律能力的相互统一,结合素养的一般定义,法律素养一般可以定义为:个人经过长期培养和锻炼在法律理论、知识、思维以及运用法律的能力所达到的一定水平。包括法律知识的掌握、法律思想和观点、在社会生活中运用法律进行思考,以及运用法律处理社会问题的能力。教师的法律素养指个人为了从事教师职业,经过一定后天的学习和培养,所获得的关于教师职业法规知识、能力以及在此过程中形成的相应思想观念、意识、态度等,也可以称为法律素质。[4]道德与法治教师属于一般教师范畴,但是,由于其在教学中需要运用大量法律理论、观点、知识,其法律素养应高于一般教师,不仅包括教师职业法律素养,还包括从事道德与法治教学应具备的法律素养。据此,道德与法治课教师法律素养主要指作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经过培养和锻炼所形成的具有从事教师工作的职业法律素养,以及按照国家法治教育方针、政策及课程标准要求,为从事法治教育教学所具备的法律素养。

二、道德与法治课教师法律素养的具体要求

(一)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

法律基础知识是法律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很难具备良好的法律思维能力及形成对法律的情感和信仰。按照《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和现有品德与生活(社会)课程标准(2011版)的要求,作为道德与法治教师应具备的法律基础知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基本的法律理论知识。道德与法治教师在法律理论基础知识方面,应了解法的产生和发展、法的概念及本质特征、法的价值,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律关系,基本法律概念等。二是对宪法的深刻理解。《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和道德与法治教材特别突出了宪法教育,教师必须对宪法有深刻的理解。掌握与宪法的有关的基本概念,如公民、国籍、基本权利、国体、政体、国家制度、国家体制、国家结构等;掌握宪法的特征、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的国家制度、国家结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等;认识理解宪政,正确看待当代宪政思潮。三是对于部门法的一定了解和掌握。依据《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和道德与法治教材涉及的法律知识,教师需了解和掌握的部门法包括宪法,涉及宪法及宪法修正案、国籍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刑法,涉及刑法及刑法修正案等;民商法,涉及民法总则、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婚姻家庭法等;行政法,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环境保护法、消防法、食品卫生法、禁毒法等;程序法,涉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等;经济法,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还包括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涉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劳动法等。

(二)基本法律意识

所谓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5]作为道德与法治教师首先要相信法律,能够正确认识法的作用和价值;树立积极的法律情感,加深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任;具备法律的观点和信仰,能从法律的视角分析社会现象和问题;能用法律思维的方法分析教育教学中的法律问题。

(三)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

道德与法治教师要能够熟练运用掌握的法律知识,对教材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同时还能举一反三,拓展学生对问题的思考;对于学生平时提出的法律问题能进行初步的分析和解答;能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安排,对学生进行各种法律教育和宣传活动;对于侵犯师生权益行为能进行初步法律的分析,维护师生权益。

(四)法律语言的熟练使用

语言是人们交流的工具,人类的任何交流活动都离不开语言,这就要求道德与法治教师在教学中能够准确使用和解释法律概念;准确引用法律条款,明确其中条、款、项的含义;准确区分相关概念,如公民与人民、国家机构与国家机关、权利与权力、国体与政体、罚款与罚金、定金与订金、违法与犯罪、期日与期限等;明确民事行为能力、行政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划分;还能用通俗的语言向学生解释专业的法律概念和术语。

三、道德与法治教师法律素养的养成路径

道德与法治教师法律素养的养成,主要通过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提升。为适应道德与法治教育的师资需求,首都师范大学初等教育学院今年将开设小学教育德育师范方向,计划从以下几方面努力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以适应教学一线的实际需要。

(一)以师范生法律课程设置引领教师素养提升

为培养小学教育德育方向师范生的法律素养,除作为培养大学生法律素养的通识教育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及作为培养教师法律素养的儿童权利与保障等专业基础课程外,将开设法学概论、法律思想史两门专业方向核心课程。其中,法学概论共计64学时,分两个学期开设,法律思想史32学时。法学概论主要介绍法的一般理论知识,依法治国的基本理论,部门法的基本知识。法律思想史主要介绍中西方不同时期法律思想变化过程,以加深学生对法的深刻认识,更好地认识法的本质与价值。法学概论课是基础的法律教育课程,其教学具有的一般要求包括:一是注意法律概念和专业术语的解释。虽然德育方向师范生为非法律专业学生,但教师在课程教学中必须注意对法律概念和法律术语的解释。只有具备对法律概念和术语清晰的界定和把握,师范生未来才能在道德与法治教学中向学生阐释和分析法律问题,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当前的道德与法治教师队伍培训亦当如此。二是教学中要用法言法语表述法律问题。教师在教学中,以及现有道德与法治教师职后培训中,必须用法言法语表述法律问题,课堂教学中运用法律语言要做到规范、严谨、准确、平和[6]。只有这样才会给师范生和在职教师起到示范和表率作用,使其在道德与法治教学中,能运用法言法语去影响学生对法律的理解,产生法律情感。三是有效开展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教育方式,通过选取典型案例,对案例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尤其可能涉及多个法律条款适用的案例,更具说服力和教育效果。道德与法治教材中涉及法律的知识,几乎全部以案例形式呈现。这为学生以及当下的道德与法治教师从事教学提供了模板,可以有效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除了情境教学法、情感教学法等之外,教师要善于在课堂上引入法学教育中常用的案例教学法,从社会热点案例、身边的案例入手,进行深入分析与解读。四是注意法律条款的运用与解释。任何法律问题的解决,都离不开法律条款的适用问题。在道德与法治教学中许多实际案例的分析,都需要引用相应的法律条款以增强说服力。教师在教学中分析实际问题时,必须注意法律条款的引用,做到于法有据,这样也可以使学生养成运用条款的习惯。培养方案中的法律课程设置,希望能为当前普遍缺乏法学背景的道德与法治教师开展自主学习,提升法律素养,提供一定参考。

(二)在教育实践活动中把握道德与法治的关系

道德与法治课程意味着将“法治”主题正式与思想品德并列,进入中小学德育课程。从教学内容看,德育课程由“单核”变为并列的“双核”,在教育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师的知识储备等方面,均需进行相应拓展;更重要的是,“双核”之间并非相互分离和独立,而是一个关系紧密的有机整体。因此,无论是师范生教育还是在职教师培训,都需要认真审视这门课程的内在逻辑关系,把握道德与法治这两大主题之间的衔接点,并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就道德与法治课程而言,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应特别重视以下几层关系:一是道德和法治的结合性。法律并非凭空虚构的产物,而是与各种或明或暗的道德规范相互联系而成。一方面,法治的顺利推行依赖于一系列良好而有序的、包括道德在内的社会规范,社会道德为法治的存续提供了基本的社会条件。另一方面,道德也是法律的主要来源之一。西方法学发展史上历史最为悠久的自然法学派就认为法律根源于人类的理性和良心,并且要以理性和良心对法进行检验。在现代国家,“道德法则会影响立法,它也对法官所造之法产生影响。每一代人的道德法典,混合了习俗、哲学与每一种中间等级的行为与信仰,它提供了行为规范或标准,这种规范或标准会努力使自身在法律之中得到体现。”[7]当社会中的道德规范发生变革时,又会带来新的义务观念,并导致法律的变革。道德不仅是法治的来源,也是法律的权威和有效性的重要来源。法律的权威性首先来源于国家的强制力,但更重要的是,法律应当代表一种“正当”的权威,只有这种正当性才能激发人们守法的道德义务。人们守法不应只是因为害怕受到惩罚,更是因为相信它本身是对的。而法律这种正当性正是基于一种符合大众的、社会的道德价值。“法只能从伦理的有效性推导出自己的有效性,法的规则之所以有效,是因为它们作为伦理规范而拥有道德之品格。”[8]所以,道德是人们尊重法律的基础,合道德性是考量法治观念能否深入人心的重要依据。在人类历史的很多时候,遵守法律本身就是一种道德义务。相应地,道德也是评价法律有效性的主要标准。“没有任何一套规则可以配称为法律,除非它和道德规范吻合,或至少能包含在道德规范之中。”[9]二是道德和法律的差异与互补性。道德和法律之间有着明显的差异:首先,从根本的出发点上来看,“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的,而道德则是以义务为本位的。”[10]其次,道德的调整范围和适用范围远比法律广,包含了许多法律不会干涉的社会关系,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等。但法律会对公共生活有全面的调控,而道德则更多地聚焦于私人生活里的关系。再次,法律不干涉人们内心的想法与观念,只看重人的行为及其结果。而道德则要求从内心观念到外在行为都合乎标准。第四,法律较之道德有着显著的体系性,并有硬性的国家强制力作为支撑,等等。但更重要的是,法律和道德的目标、逻辑和标准,均有本质不同,不可相互替代。如果简单地用一般社会上的道德观和正义观替代法律的内在目标,可能最终根本无法建立法治秩序或者使原有的法治秩序受到破坏;同时也不能忽视对法律自身的内在道德的培育,否则容易出现以法律为名而实施各种邪恶。[11]因此,理解、尊重和恪守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差别,乃至它们和政策、纪律、风俗等其它社会规范形式之间的差别,是良好的法律素养的重要体现,也是确保法治得以实施的基本保证。与此同时,道德和法律在内容和作用范围上的差异使之也能够相互补充,相得益彰。因此,教师应当了解和把握道德和法律各自的边界,比如见义勇为和义愤伤人之间的界限,并能够准确判断一种问题是属于道德范畴还是法律范畴。三是道德和法治的冲突性。在日常生活中,道德与法律的要求之间也常常会产生冲突。人们有时虽然做了法律上正确的事,但内心却感到不安,便是这种冲突的直观体现。究其根源,这种冲突有几种不同的形成原因。首先,道德和法律可能会有不同的诉求原则。比如,法律要求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但道德有时却要求对弱者进行特殊关怀和差别对待。这就意味着法律和道德采用了不同的公平和正义原则。其次,宪法所保护的、公民的不同权利之间有可能会发生冲突,重大的宪法案例尤其会经常涉及到不同道德价值之间的选择。第三,比较而言,道德具有更为明显的阶级性和经济制约性,也会因不同的文化、亚文化而有所差异。有的道德甚至可能是以宗教信仰或迷信为基础,从而导致人们所持有的道德观念与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相去甚远。随着当前我国的社会日趋多元化,这些冲突在未来只会有增无减。因此,在教育教学中结合案例,教师充分展示和讲解道德与法治之间可能的冲突,以及化解之策,是提升学生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的重要一环。正确理解、把握和讲授道德与法治之间的关系,是道德与法治课程的内在要求。为此,在教学内容上应使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充分衔接和相互呼应,在讲述法治内容时要联系其道德根源,并引申到相应的法律原则和精神。在日常各项教学和管理工作中,要通过多样化的综合实践活动为学生提供践行民主政治、提升法治观念和意识的机会,比如班干部的民主选举、学生的自主管理、主题式的社区服务活动等。

参考文献:

[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1297.

[2]辞海编辑委员会.辞海[M].北京:中华书局,412.

[3]巫建忠.构建和谐高校: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法律素养[J].法制与社会,2007(01):577.

[4]李晓燕.中小学教师法律素养在法治教育中的师表作用及其实现[J].中国教育学刊,2018(03):7.

[5]刘洪旺.法律意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9.

[6]肖宝华.律师语言的"四性"[J].中国律师,2006(06):94.

[7][美]本杰明•N.卡多佐.法律科学的悖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20.

[8][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0-11.

[9][英]丹尼斯•罗伊德.法律的理念[M].北京:新星出版社,2005:23.

[10]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384.

道德法律范文7

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律从业人员如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在从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各行各业都在遵循一定职业道德的约束,医生有医德,教师有师德,法律职业者也当然要受到法律职业道德的约束。在法治建设的时代,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法治”和“德治”的共同要求。法律职业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涉及国家法律的实施,为社会活动提供最普遍也是最主要的保障,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是否遵守和体现了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关涉到国家法律尊严的维护、社会矛盾与纠纷的公正解决、社会正义的弘扬。正如孙晓楼先生所指出的:“法律伦理的重要,大概是人所共知的。因为一个人的人格或道德若是不好,那么他的学问或技术愈高,愈会危害社会。学法律的人若是没有人格或道德,那么他的法学愈精,愈会玩弄法律,作奸犯科。”法律职业道德规范体现在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中,正如恩格斯所说的一样,“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法律职业者从事的具体工作不同,所适用的道德要求当然也不同。如法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等,检察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律师有《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虽然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职业道德要求各有不同,但是所有“法律人”必然需要遵守的一些最为核心的道德规范是相同的,比如说公平、正义、忠诚、廉洁等是法律职业者需要遵守的首要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规范。

二、现代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地位的忽视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我国法学教育中一直处于边缘位置,高校作为法律人才的培养基地,一直没有重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因为人们常常持怀疑论,认为职业道德是一种特殊的情感教育,没有办法直接教,单纯在法学院校的学习经历和专门的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课程无法对法科学生的职业道德培养发挥有效作用。而且持怀疑观点的人根据经验证据认为“,无论是第一学年的法律实践,还是一学期的、独立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对学生的价值观都没有影响。”一方面法学教育不能缺少它,另一方面法学教育又没有恰当有效的途径将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转化为学生的内在道德素养。这就使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法学教育中被淡化或流于形式,使其在法学教育中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

(二)课程设置的不足

目前,我国教育部确定的法学专业16门核心课程,包括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法制史、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资源法学、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但这其中没有“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纵使它不能跻身于“核心课程”,作为一般课程来设置也有困难。因为我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有600多所,但专门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却为数不多,如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一些院校,但这与庞大的基数不相符合。

(三)考核方式的教条化

目前,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院校,一般还是都采取传统的试卷考察的方式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大批的法科学生之所以学习这门课程,往往在于为了应付书面的考试,而机械性地识记一些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这有背开展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初衷。始于2002年的国家司法考试现已成为法科学生走向法律职业的必备选拔渠道,在国家允许在校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后,大部分法科生在毕业前都加入了司法考试的大军。在司法考试四卷600分的考试中,除了16门法学专业课程外,还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的内容。统一的司法考试对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及选拔法律精英都确有重大意义。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作为“准入”法律职业的一道“门槛”,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在选拔法律职业人员方面更多的是关注选拔对象对于法律专业知识的掌握及理解应用的程度,却无从关注选拔对象的实际道德素养,因为仅仅通过几个选择题是无法真正考核法律职业道德素养的。难道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选择试题都做对了,就是道德良好,都做错了就是道德不合格吗,显然这样的逻辑关系不成立。正如张文显教授所指出的:“司法考试再怎么考,只能考出知识和部分能力,但考不出人的信仰、人格、修养。”因此,法律职业道德素养很难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培养和考核出来。

三、现代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对策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国家建设的建设离不开广大法律职业者的推进,那么法律职业者的道德素养直接决定着我国的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的进程。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人才必备的条件之一,系统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机制的形成有助于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的形成。因此,以培养“法律人”为使命的法学教育必须实行改革,才能寻求长远的发展,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出德、智合格的法律职业者,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早日实现法治中国。

(一)更新法学教育关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理念

由于长期以来受“道德无法教”“教育无用”的观念影响,通常认为法律职业道德只是一系列的规范,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就是把这些规范的具体规定当作条文知识传授给法学专业学生,使法学专业学生了解什么是法律职业道德,记忆法律职业道德都包含哪些东西,便于应付国家司法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的考核性试题。但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更主要的是一种法律职业信仰的培养,它所要求的远非简单的知识传授,更是一种对学生将来从事的职业态度、观念的培养。因此,在现代法学教育中必须抛弃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无用论的观点。

(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要以培养法律职业道德认知为前提

在法学知识的教学中贯穿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法律职业道德教学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进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必要前提。德国教育家赫尔巴特有一句名言“:教学如果没有进行道德教育,只是一种没有目的的手段;道德教育如果没有教学,就是一种失去了手段的目的。”只有通过对法律职业道德知识本身的学习,才能使学生对法律职业道德认知更充分,才会对法律的正义、公正有更深的理解。人们常说:“知之深,则爱之切”,这句话很有道理。在心理学理论中,认识过程与情感过程是密切联系的。认识过程是产生情感的前提和基础,人只有在认识事物的过程中,才能了解主客体之间的需求关系,从而产生情感;情感体验又随着认识的加强而增强。法学专业学生在法律职业道德知识的学习过程中,只有充分地认识和了解了法律职业道德,才会对法律职业者维护公平和正义这一使命有更深的理解和认同,才能增强法科学生对法律职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也才能培养法科学生“用法律拯救人们于苦难的情怀”,法律职业道德信念也更容易在他们内心形成和产生认同感。

(三)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教学模式的转变

目前我国的法律职业道德教学陷入了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之中,而忽视了对“法律人”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缺少了一些对法律职业道德的终极关怀,仅仅是局限于讲授法律职业的道德规范,还停留在教科书的“说教”层面。然而,作为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教学,主要应当考虑的是如何让学生感悟和相信所授内容,让他们形成情感体验。而不是教什么道德知识和学生学会什么道德知识的问题。所以,传统的讲授法对于阐释法律职业道德的原则、具体规则及要求可能是比较有效的,但是对于使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向法律职业人格的转换可能作用就不会很明显。“讲演式教学法除对一些有限的教学目标会起作用外,在课堂上的这种苦心规劝不是培养律师对个人行为负责的责任感的一种方式。这种单纯说教的作用是有限的”。法律职业道德涉及的是法律职业活动中的人与人的关系,即法官、律师和当事人等不同角色的伦理关系。大量的职业道德规范需要法律职业人员通过亲身经历的关系才能形成。这就决定了法学教育必须寻求一种能够让学生体验角色的教学方式,为学生提供情感体验的场所,使学生将道德认知内化为道德判断和推理能力,并最终促进学生道德人格养成。体验式职业道德训练方法多种多样。例如,通过组织学生提供法律咨询、观看案件审判、开展模拟审判、法律诊所等使学生在亲身体验中不断提高职业道德认识,提炼职业道德标准,从而达到形成优良职业道德的结果。

(四)考核方式的转变

道德法律范文8

广告摄影是摄影的一个种类,只不过它是带有商业目的性的。也就是说,广告摄影是一种依附于市场经济的摄影活动,但又不是纯粹商业的,它本身带有强烈的艺术创作色彩。所以,“创意是广告的灵魂”,没有创意的广告会立即被淹没。只有创意独特、耐人寻味的广告,才能引起大众的注意、欣赏、读解与思考。因为,当人们在摄影图片前静静地审视时,照片上定格的影像会使我们的内心发生共鸣并在瞬间产生感动。广告摄影就是利用这种交流方式表现其创意,提供强有力的视觉阐释,给人以强烈的震撼,以达到其商业宣传的目的。

在数字化时代,广告摄影创意表现的形式更加多样化。人们可以运用各种技巧和工具来实现自己与众不同的创意和灵感,从而实现广告吸引观者注意的首要任务。因此,与传统的广告摄影相比,数码技术应用下的广告摄影师可以不再强调摄影的工艺性和追求视觉的愉悦感,而是重在个人观念的视觉物化。通过后期再加工合成或电脑绘图制作的影像使摄影将记忆中的现实空间转化为想象中的拟像空间,使形象失去原来的内容和意义,产生出新的意义系统。比如图一广告所示:用排列整齐的馒头和新鲜的玉米棒重新组合嫁接,获得一个全新的视图,完美地诠释了其广告创意。

所以说,是数字技术为我们提供了多元选择,使得一些广告摄影师能从中找到一种全新的表达自己思想和观念的创作媒体。比如,米开朗基罗的《大卫》成了穿着泳裤的泳裤广告;罗丹的《思想者》成了抽水马桶的广告;安格尔的《瓦平修浴女》中的床换成了沙发。虽然还有些摄影师依然坚守摄影媒体的本体特性,以自己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来记录现实,用影像表达自己的思考,但是,不管是哪一类的广告摄影创作,都可以通过数字摄影技术使自己的摄影作品表现得更丰富、更震撼。

从操作性来看,数码拍摄更加灵活方便。近年来,伴随着数字技术在摄影领域的全面运用,摄影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拍摄器材不再仅仅局限于胶片相机、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智能拍照手机、拥有摄像头的各种电子设备等,这些数字化设备大部分具有智能化操作系统,拍摄简单,并具有即时检视影像的便捷性,更重要的是价格大众化。所以,摄影艺术几乎具备了其他任何视觉艺术形式都不具备的明显优势,人们实现了可以随时随地拍摄自己感兴趣的影像的愿望。

从低碳环保的角度来看,数字摄影的成本更为低廉。数码相机在拍摄时可以不用考虑胶片成本问题,只要存储空间足够大,就可以换用多个角度、多种构图来反复拍摄。另外,数码相机相对于传统相机的另一大技术特点是具有“拍完即显”的功能,使用者可以通过回览功能看到刚刚拍摄完成的图像,把满意的留下,其余删除即可。而且影像图片不用再通过复杂的程序来冲洗,而是更加简单和易于创作;同时,图像的存储、处理、传输不再依靠繁重的载体,更加方便和快捷。

数字背景下广告摄影的法律与伦理道德问题

首先,数字背景下广告的真实性内涵得以拓展。摄影是一种复制活动,它的独特性就在于自然、本色、朴实无华,给人以真实感。但是广告摄影表现的是另一种真实,这种真实表现的是产品带给消费者的满足感,而不单纯是产品的特点。但是摄影技术及后期处理技术的发展,在给人们带来视觉大餐及强烈的视觉震撼的同时,也带来了“失真”或“虚假”的问题。数字摄影解构了传统摄影的确证和记录的本质,给广告图像的真实性带来了信任危机。因为数字化暗房技术和强大的修图软件彻底颠覆了对于影像“眼见为实”的惯性思维。摄影能忠实记录现实的标签被摘掉,数字化科技催生了“高度逼真”,但却是经过电脑修改或合成的虚拟影像,摄影坚持的纪实性受到了严重的挑战,因为大家不能确定自己看到的影像是不是真实的“虚幻美”。咱2暂很多广告摄影作品给人以似真非真、亦真亦幻的感觉。如PChomeOnline网络家庭《物质篇》:两个物品陈列和装饰风格一致的客厅一上一下,方向相反拼接在一起,似乎展示的是生活中年轻职员的生活情景,但每个器物旁边的黄色顺序编码条又告诉你这是“非现实”,特别是将图形旋转180度时,广告图像的“上”和“下”又完全置换。就这样通过时空的交错、拷贝,现实与图像的拼贴,让人体验到一种“真实的虚幻”或“梦幻的真实”。

当然,广告摄影不管是运用“真实”手法还是“梦幻”手法,广告本身都要求拍摄的商品形象尽量完美,因为画面上的任何瑕疵和失误都可能使顾客联想到商品的质量问题,使顾客对商品或企业产生不信任感,从而影响产品的销售。但是,如果过分美化和夸张,脱离了产品的实际形象,那就可能成为虚假广告,反而会给品牌或企业带来更为严重的后果。所以,尽管广告法的管理和约束能使人们在视觉冲击的狂欢中保持镇静,但是,广告图像却凭借数字技术不可阻挡地创造了崭新的广告形象。广告信息传达的真实性内涵得以拓展,有了虚拟语境的特点,广告推销的不仅是产品而更是现代生活的新理念和视觉神话。并且由于数字影像后期处理技术的发展,使创意得以充分实现并无限延展,从而极大地增强了广告的市场效应。因此,在今天数字时代背景下广告摄影技术和技巧的适度运用显得尤为重要。[3]广告摄影既要遵守广告的真实性原则,有社会责任感,又要灵活地运用数字技术,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广告摄影更加完美。

其次,广告摄影的伦理道德约束依然不容忽视。“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这是艺术人生中的高尚目标,也是广告摄影者应有的追求。广告摄影作为一种传播手段,自身担负着一定的社会职责,这份责任并不是某些商人为了利益而能使其轻易放弃或打破的。所以,有时候法律所不能涉及的一些方面要靠道德来约束。比如在广告摄影作品的内容上,不能有违背社会道德的表现。包括低俗、失真、程度轻微的欺骗、诱惑、有争议、不正当比较、与民族文化相冲突、污染视听、对特殊人群歧视等不利于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如某房地产平面广告,图片是一个“怀孕”的大肚子男人形象,广告语是“这次,真的搞大了,上品,把小户型搞大了......”,说的是其楼盘1室1厅小户型,却有更大空间,这空间是惊人的出乎你的意料。广告为突出“大”就使用了怀孕肚子大这个主题,并且运用数字技术手段把“孕妇”设计成了一个男人怀孕这种与传统伦理道德相悖的形象,实在让人难以接受。而早在1996年,曾获戛纳广告节金狮奖的作品《心脏》,画面上只有三颗一模一样的心脏,心脏上分别标注“WHITE(白)”、“BLACK(黑)”、“YELLOW(黄)”,图像似乎十分简单,诉求十分清楚,内涵却让人回味:人类皮肤的颜色大不相同,但却具有相同的心脏。在种族歧视、民族矛盾等问题现实存在的背景下,解读《心脏》,能够使人感悟到对于人类的多样性的宽容和尊重。所以,广告摄影作为广告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有责任对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但是,无论是印刷时代、电子时代还是当前的数字时代,商业图像制造者都热衷于利用情色的视觉冲击力和其背后的性别争议来提升人们对广告画面的注意力。广告摄影图像中最常见的内容就是女性形象,从林林总总美女的照片中,可以看到男性目光的热切注视。这些表现女性的媚态或性的广告摄影,在拍摄技术或“光影修辞”方面遵循男权的视觉语法,创造出维护男性心中理想女性形象的视觉神话。[5]意大利时装品牌SISLEY自1999年以来,一直聘用擅长情色风格的时装摄影师泰诺窑理查德森,拍摄以性暗示、性比喻,乃至性表现为主题的品牌推广广告,基本上以物化女性形象为主要拍摄思路。长期以来,SISLEY女装和男装品牌以性别的侵犯性和争议性成为广告摄影创意的争议主题,在消费者心中逐步形成性感出位,乃至黑暗猥琐的负面形象。直到2008年春夏,SISLEY品牌在广告中另聘了北欧女时装摄影师CamillaAkrans,拍摄具有新古典主义审美的、强调高雅的女人味和体面的男人味的广告照片才打破了这种情色表现的广告摄影策略。这个案例充分说明偏离道德的情色商业摄影策略并不能满足不断升级的视觉消费的持续性力量。所以,广告摄影本身所具有的强大的传播功能和舆论导向功能,使得其如果在伦理道德上处理不好,不但会损害摄影工作者的良好形象,还会对被拍摄的品牌或企业乃至整个社会带来极坏的影响。

最后,在当今数字化时代,有关广告摄影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更应当被重视和加强。广告的创作是根据产品和企业本身特性所形成的广告理念,通过广告创意被提炼、总结出来,最终创作出广告作品本身。广告业的核心价值在于创造性和创新性,是基于创作者个人创意的一种智力成果。而知识产权正是主体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所享有的绝对权利。广告摄影是表现创意的一种手段,广告摄影师除了必须具有娴熟的摄影技巧,精通使用各类器材拥有较高的艺术素养、丰富的创作理念等之外,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广告作品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而在广告摄影传播活动中,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一般涉及肖像权、隐私权、著作权渊版权冤等。肖像权,就是肖像人对自己的肖像拥有控制和支配使用的权利,如果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在网络所带来的隐私权问题中,关键的问题就是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包括个人的所有影像资料。如果不顾社会良知不管他人隐私,擅自把他人的影像用于营利的广告宣传中,会造成很严重的后果。比如某民营医:科室宣传照上有一张病人康复的场景图,图片上有很多人,但其中有一个病人恰巧是正对镜头,此广告图片不但侵犯了该病人的肖像权,也侵犯了该病人的个人隐私。著作权,也叫作者权,是作者依法对其创作作品享有某种独占的权利。我国著作权保护实行自动产生的原则,即作品的著作权从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无须履行登记手续。目前,网络的普及使得著作权的保护问题更加艰巨。56岁的摄影家陈云晓历时两年多拍摄而成的照片“神农山之魂”曾荣获全国摄影大赛金奖,后来他发现照片被一家卷烟厂用于广告制作,摄影家在与广告公司和卷烟厂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把卷烟厂和相关部门告上了法庭。最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就陈云晓状告卷烟厂侵犯著作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卷烟厂赔偿陈云晓经济损失8万元,其子公司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赔偿陈云晓1万元。

所以,如果要在广告创作中使用网络上的影像资料,我们必须首先检索这些影像资料的权利人和保护期限,一旦涉及署名权问题,还需要正确署名。特别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使用人物照片时作品的版权属于摄影师,肖像权、隐私权属于肖像人,因此使用人物照片不仅需要摄影师的许可,还需要肖像权人的许可。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