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风险论文范例

道德风险论文

道德风险论文范文1

第一,费率厘定方面,一方面,保险人掌握保险合同定价权,费率厘定不合理,可能会导致部分险种定价偏高;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经验数据,地方政府可能过分压低费率,导致农业保险业务经营亏损。第二,投保、承保环节上,冒保(利用代办或组织农业保险的机会,在农户不知情前提下,借故取得农户身份证明材料,以农户名义进行投保,进而骗取保费)、替保(农户放弃保险权利时,保险机构或中介机构垫付保费,以农户名义进行投保,以套取保费补贴资金)、虚保(投保时,故意将实际投保数量扩大)、不具有保险利益而投保等情况屡见不鲜,而且农户也通常会对更容易发生灾害的区域进行选择性投保。除此之外,保险机构或中介机构,甚至地方政府还可能从享有财政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保费中抽取手续费或佣金。第三,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往往不采取任何预防风险的措施,任农业风险扩大和蔓延。第四,报案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可能将保险标的偷梁换柱,故意虚报或夸大损失,捏造保险事故骗取赔款。另外,他们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没有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在灾害事故发生后,也该救灾时不救灾,造成了保险事故损失程度的扩大。第五,赔付时,少保多赔、一案多赔、无灾赔付、小灾超赔、协议赔付、封顶赔付、平均赔付的情况也时常发生。除此之外,农业保险的各方参与者在监管不利、法制缺失的条件下可能相互勾结、共谋骗保,通过非法手段来谋取私利。地方政府在保费补贴的条件下可以通过自己的特权,干预市场活动,控制市场资源的分配,让保险机构或中介结构有机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政府的特权供应,以此谋取自身经济利益,即寻租问题随之产生。同时,政府理所应当的认为可以从补贴中“分享”好处,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手段套取财政补贴资金。在国家不断扩大农业保险补贴范围、增大保费补贴数量,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的同时,道德风险也在不断扩大。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直接导致了保险事故发生概率上升,损失范围扩大,农业保险赔付率增高,增加了运营成本,并间接引起农业保险的保费提高,更是导致了政府补贴资金的流失。这些行为不仅增加了农户获得保障的成本,损害农户的利益,也给承保机构造成损害,增加了农业保险的经营风险,降低了财政资金对农业保险补贴的效率,违背了财政补贴的初衷,同时影响了行业形象,破坏了保险市场秩序,打乱了市场资源配置,降低了保险市场的运行效率。

二、农业保险道德风险的成因分析

道德风险,源于合约当事人的信息不对称。在保险活动中,道德风险是一种重要且无法避免的风险,无论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还是保险人,均有可能发生道德风险。在农业保险中,由于农业保险本身具有准公共品性质,大部分农业保险是由财政支持给予保费补贴的。特殊的运作方式,有了利益的诱惑,甚至有政府部门通过直接干预农业保险经营活动获取非法利益,使得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不光局限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还有政府机构的因素,较一般的商业保险风险更高。农业保险道德风险的成因按照参与主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原因:

(一)农户的小农意识滋生道德风险

农业保险中,作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农户,大部分保险意识水平较低,对保险的作用认识不足,投保后担心事故发生无法获得赔付,或者认为不会有事故发生,买保险就等于让保险公司白白赚钱。基于这种心理,农户的道德风险就会通过隐瞒事实或者灾后不作为等方式发生。农业保险的标的具有特殊性(有生命的植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掌握和控制了保险标的生长情况、风险环境等绝大部分信息,较承保机构占有绝对的信息优势,农户有意隐瞒、谎报案情、扩大保险事故、替换保险标的、灾后不作为等欺诈骗保现象不可避免。

(二)保险人的技术水平及监管漏洞引起道德风险

在保险合同制定上,农业保险从保险责任到定价机制都还缺乏一定的科学性,道德风险极易发生。在合同条款方面,农业保险多为综合性保险责任,专业的术语让农户并不能完全理解保险责任的准确范围;在保险费率确定上,由于现在农业保险的费率厘定方法以经验法为主,保险人可能“随意”提高费率,以避免高风险造成的亏损,甚至获得正常利润水平之上的超额利润。另外,农业保险标的物的特殊性,导致保险人难以对每一个环节进行控制和监督,对保险标的风险状况难以充分了解。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于技术有限,标的物的损失测定也没有办法达到精确测量,这也是世界性难题。这在客观上就给道德风险提供了发生的空间。保险人在有意无意间促成了虚报或扩大损失赔付情况。同时,我国在农业保险监管上也存在漏洞。保险机构利用监管漏洞,与投保人、中介机构,甚至是政府人员密谋,签订虚假保单,骗取财政补贴、赔款或者多收保费,据为己有。

(三)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源于监管失灵

农业保险准公共品的性质,使得政府成为农业保险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主体。在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协同推进”的原则下,地方政府即便不是农业保险合同关系的主体,但却是农业保险的重要参与主体,不仅为农业保险提供财政补贴,还参与协助农业保险的组织工作,若没有地方政府的参与,农业保险难以持续发展。在法律法规不明确或缺失的情况下,政府在农业保险中既是“运动员”也是“裁判员”,的特殊地位,存在监管失灵的情况:监管主体不明确,政府部门之间职责分工不明,有利时相互争权,而无利时则无人问津。道德风险也在监管失灵中产生。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不能准确把握自己在农业保险制度和农业保险经营中的定位以及权限,过度干预、寻租问题在所难免。

三、农业保险道德风险的防范

可以说农业保险道德风险的防范要较一般商业保险更有难度。面对这些欺诈骗保的现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展开:

(一)完善农业保险立法工作

我国《农业保险条例》已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填补了农业保险立法的空白,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人及各级政府在农业保险经济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提供了依据。但《农业保险条例》仅明确了对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行为的法律处理,而对虚假承保、选择性投保、虚假赔案、虚报灾情、虚报损失等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保监会的《关于加强农业保险承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在承保、理赔等环节上对经营农业保险的机构的行为进行约束,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道德风险的防范和治理。但对农业保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及政府的行为,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约束。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工作来防范道德风险。

(二)建立统一的农业保险监管体系

农业保险在经营方面需要政府各部门之间协调和组织,其监管比一般的商业保险更复杂。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监管权在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农业保险的特殊性也使其存在多部门监管的情况,其中权责不清导致的监管低效和监管盲区引起了道德风险,尤其是地方政府的干预农业保险市场活动等行为,并不受保监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管。因此,需要建立一个包括特定的监管主体以及统一的监管规则的农业保险监管体系,对农业保险实行全面监管,以防范某些方面的监管失灵产生道德风险。首先,设立一个相对独立、专业化程度高的农业风险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的参与主体、条款和费率的制定、承保环节、损失测定、理赔流程等方面进行规定,以实行农业保险的全面监管。其次,建立一个农业保险的信息共享平台,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形成农业保险数据库,实现行业信息共享,有效防范道德风险。最后,建立相关审查制度,对农业保险财政支持的资金预算、拨付程序和监督以及使用效果评估,防止保费补贴低效运行,对道德风险的防范起到一定的作用。

(三)加强保险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制度建设

第一,加大防范道德风险工作的投入。保险公司必须重视农业保险经营中的道德风险,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培养相关专业人才。第二,加强核保工作,提高承保质量。保险公司在对农户进行承保前,应进行实地勘察测算,做好风险评估工作。第三,建立专业化的理赔队伍。由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保险公司需要建立专业技术强的理赔队伍,能够迅速识别保险标的的生长情况,判断保险灾害的损失情况。第四。加强查勘定损工作。由于农业保险标的有一定的自我恢复能力,农业保险灾害发生后,保险公司需要采用科学的方法,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标的损失的测定工作以保证定损的准确性。第五。完善内部监控机制。保险公司内部应建立承保核审制度和理赔制度,保证农业保险在经营过程中能够规范操作,有效识别、评估和控制风险。工作人员各司其责、互相监督、严格防范,避免以权谋私或内外勾结实行保险欺诈的行为发生。

(四)加大保险知识及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发挥公众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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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工程决策阶段

决策阶段的审计是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以前的一系列工作所做的审计,它可以包括对工程前期决策程序的合规性、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投资估算的编制内容等一系列工作的审计。在这个阶段的审计可以促使企业进行正确的决策,避免因为决策失误所带来的投资风险。同时可以加强建设单位前期准备工作的质量,为工程建设阶段的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使得建设单位工作更加科学化和规范化。

1.2项目设计阶段

项目设计阶段的审计是对项目建设中勘察、设计环节中的各项管理工作及其效果的审查和评价,项目设计阶段对整个项目建设的成败具有重大的影响,因此,做好项目设计阶段的审计,预防由于投资失控等问题所带来的项目风险也对整个工程建设审计有着巨大的影响。它从源头上控制项目造价,也是遏制设计浪费的有效手段,项目设计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设计单位的资质和界别、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和经济性、设计图纸、设计变更、设计收费等内容。

1.3工程招投标阶段

工程招投标阶段的审计是指对招投标阶段及其各个环节中各项管理工作及其效果的审查和评价,以往的设计人员往往在投标工作完成后进行事后审计,但以风险为导向的审计思路应该在工程招投标阶段的设计应该在招投标开标时就介入审计。审计人员的工程招投标的审计它包含招标报告、招标文件、标底、开标过程等方面的审计,它要求审计建设单位招标项目是否办理审批手续,资金来源、招标方式等等一系列工作。

1.4工程施工阶段

施工阶段是建设工程实施的重要阶段,由于施工阶段涉及到方方面面的群体何相关单位,因此,它也是最难以控制和暴露问题最多的阶段,一旦问题得不到妥善处理,就会对工程质量造成影响,投资也面临风险,因此,要顺利实现项目目标,就需要对施工阶段进行审计工作,对施工阶段的审计需要处理好细节问题。施工阶段的审计主要包括对施工单位资质准入审计、工程变更、工程签证、工程进度款审计、索赔费用审计、工程成本分析及审计等内容。

1.5工程竣工结算阶段

工程竣工结算阶段的审计是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它是控制工程造价的最后一关,包括审查工程项目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概(预)算在执行中是否超支及其原因,结算资料的有效性和竣工结算的合法性。通过对竣工结算进行全面、系统的审查,能够及时发现问题,更合理的确定工程造价,从而达到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

2风险导向审计的注意事项

2.1塑造以风险为导向的审计文化

要想有效的在企业内实施风险为导向的审计,企业领导需要在思想上转变观念,由于风险导向的理念可以渗透到内部审计工作的方方面面,需要构建一套完整的战略规划、业务流程、组织结构、风险评估系统,这就需要领导学习最先进的理念和实践经验,在全企业内倡导以风险为导向的审计文化,不断改善工作流程,对企业内审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将组织内部交流会作为一种制度稳定下来,从制度、理念、工作流程等各个方面全面实施以风险为导向的审计,才能促使企业内部更好的履行职责,提高审计的工作效率和结果。

2.2组建能适应风险导向审计的人才队伍

人员素质是制约风险导向内部审计模式的瓶颈问题,以风险为导向的审计要求审计人员首先要了解审计部门所面临的风险,找到审计中的风险控制点。这就对审计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要想顺利的推行以风险为导向的审计,就需要组建能够与之相适应的人才队伍,企业应该健全内部培训机制,制定远期和近期培训计划,每年定期组织培训和企业内部交流会议,安排审计人员到业务部门轮岗学习,以应对业务快速发展变化。同时加强对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防止审计人员从业道德风险。

2.3提高风险评估标准化程度

在风险评估过程中,审计人员对风险的理解各有不同,对期望的审计风险、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还是带有很强的主观性,甚至是审计操作上的失误,直接影响到审计结果的可信性。因此,企业在建立风险为导向的审计思路时,需要这些企业今早建立起风险评估信息数据库,加大调研力度,列出影响风险的因素,编制风险原因分析字典,对控制风险的水平进行量化,及时确定风险评估标准,在实践中给审计人员必要的业务指导,同时,在每一次项目完成后可以加强总结,对现有方法和规范体系进行审后评价,以进一步完善现有流程和标准,为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在企业的推广打下坚实的基础。

3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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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考察,我国目前科研项目管理存在信息不对称以及由此引发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和外部性等问题,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创新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本途径。因此,要构建以立项前明确“定价”、立项时明晰产权、立项后问责问效、结项时科学评估、结项后信息公开为核心的科研项目全程监管制度。

关键词:

新制度经济学;项目;管理制度

一、引言

当前,在科研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1]如科研项目的管理效率不高,透明度较低,过程管理模式比较落后,项目的监督和监理机制缺乏,对重大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束手无策;项目评估管理体制不健全,已有的评价机制执行力度较差,缺乏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以及公开公平的评估体系,导致学术界不可避免地滋生了各种失信行为,助长了急功近利和浮躁的学术氛围,乃至学术腐败,给国内学术界造成了令人难堪的负面影响。因此,现有的项目管理体制对我国科学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十分不利。从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的角度看,科研计划项目的实施过程是一系列契约的组合,这一系列契约用以描述未来各种情况下契约各方的权力和责任。但由于信息的不完全性和不对称性导致一个完善的契约是不可能的,即科研项目管理制度表现出一定的不完善性。因此,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关注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不同问题,当已有的制度不能满足制度需求,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和目的时,就必须对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寻求“帕累托改进”,使得制度改革的收益大于其可能产生的成本,实现“更优”的新制度。本文借鉴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探索一套行之有效的科研管理激励、督促机制,以减少或消除当前科研项目管理中的上述不合理现象,显得十分必要且意义重大。

二、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创新的理论基础

科研项目管理是指课题从项目申请、立项论证、组织实施、检查评估、验收鉴定、成果申报、科技推广、档案入卷的全程管理。科研项目管理的目的是使科研项目实行制度化和科学化的管理,保证科研计划圆满完成,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提高竞争力。“新制度经济学”是一个侧重于交易成本的经济学研究领域,这一概念最早是由威廉姆森提出来的,其基本理论工具是交易费用与产权理论,代表人物是科斯和诺斯。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的属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产权具有经济实体性、产权具有可分离性、产权流动具有独立性。产权经济学大师阿尔钦认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物品的使用的权利。”[2]这揭示了产权的本质是社会关系。在鲁宾逊一个人的世界里,产权是不起作用的。只有在相互交往的人类社会中,人们才必须相互尊重产权。交易费用是新制度经济学最基本的概念。交易费用思想是科斯在1937年的论文《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提出的,科斯认为,交易费用应包括度量、界定和保障产权的费用,发现交易对象和交易价格的费用,讨价还价、订立合同的费用,督促契约条款严格履行的费用,等等。由于经济学是研究稀缺资源配置的,交易费用理论表明交易活动是稀缺的,市场的不确定性导致交易也是冒风险的,因而交易也有代价,从而也就有如何配置的问题。资源配置问题就是经济效率问题。所以,一定的制度必须提高经济效率,否则旧的制度将会被新的制度所取代。制度变迁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内容。其代表人物是诺斯,他强调,技术的革新固然为经济增长注入了活力,但人们如果没有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的冲动,并通过一系列制度(包括产权制度、法律制度等)构建把技术创新的成果巩固下来,那么人类社会长期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是不可设想的。总之,诺斯认为,[3]在决定一个国家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方面,制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制度的关键作用在于为相关人和组织提供激励或建立成本与收益关系,并且在一定时期内支配经济活动和经济增长。制度变迁可以理解为一种收益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收益较低的制度的替代过程。制度变迁的原因之一就是相对节约交易费用,即降低制度成本,提高制度效益。因此,寻求“帕累托改进”是制度变迁过程中一个持续的常态。

三、科研项目管理制度面临问题的经济学分析

(一)信息不对称

本文研究的科研项目是指涉及财政资金,由政府及相关部门主导并出资资助的“纵向”项目,科研项目的申请、立项与结项一般采取由相关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与评审的方式。政府及相关部门每年都会公开招标相关科研项目,科研人员通过所在单位自主提交申报书,招标单位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从而确定立项项目及资助对象。这个过程中,政府部门提供科研资本,科研人员提供智力劳动;政府需要科研人员作为“智库”以促进发展,科研人员需要借助政府科研项目体现自身价值。但在科研项目的整个研究过程中,作为出资主体的政府部门不可能完全掌握项目承担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的信息,往往只能通过项目申请书及其以往科研成果来判断承担人的科研能力与实力。另外,科研人员在申请项目时,也不一定能很准确的理解项目立项的意图以及项目完成必须达到的标准和难度;同时,也可能存在申请时对项目未来的研究或技术路线规划的很完美,但真正开展研究后,很多方面不一定能按原计划很好的实现,因此,对于项目承担者来说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政府部门和科研人员相互寻找和选择的过程亦是相互博弈的过程。即管理部门与科研人员相互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无论何种制度安排,都会存在一定程度的效率损失。因此,为了降低效率损失,政府部门必须设计一套更完善地约束机制,以促使科研人员更努力地工作,从而取得“帕累托改进”,实现科研人员与政府的利益双赢。

(二)逆向选择

政府相关项目管理机构或部门一般情况下通过组建专家组对人的申报书进行评审,以确定是否资助以及资助力度。若相关专家评委相互间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甚至,有些评委相互串通,轮流坐庄,互相推荐项目,排挤不属于他们学术圈子的人,最终导致的结果可能是低能力、“有关系”者能够获得较多的经费资助,而高能力者却无法获得足够的支持,从而降低了科研经费的配置效率甚至浪费。[4]又或者某些专家对评审工作敷衍了事,如现实中有不少专家教授的评审工作下放给自己所指导的研究生来完成,从而可能导致评价结果有欠专业、客观,原本十分优秀的申报书由于未被充分的解读、理解而被排除在相关受资助范围之外。此外,还有一些专家只看重申请人的“出生”,非名校、海归、教授不可,使得一些资历较浅、出生“寒微”的优秀新生力量无缘取得项目资助。上述便是科研项目管理中的“逆向选择”问题。“逆向选择”是制度安排不合理所造成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扭曲的现象,而不是任何一个市场参与方的事前选择。[5]

(三)道德风险

从科研项目管理者角度看,当前无论是政府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还是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管理人员,他们对项目的监督仅视为日常工作,而项目完成与否,完成的质量如何与他们的工作绩效和收益并无直接联系,即执行监督以及监督的力度并未纳入科研管理人员的考核指标,因此,大多科研管理人员对于监督工作没有积极性和主动性,更谈不上为降低监督成本而努力想方设法,更多的是听之任之,或者希望下级单位(政府管理部门希望由项目承担单位监督,承担单位又寄希望于项目负责人所在团队)来监督,自己便可“搭便车”,坐享其成。从项目承担人角度分析,由于绩效考核等原因,科研人员一味追求项目数量和经费,有可能利用自有的信息优势,在提交申报书时弄虚作假,有意夸大自己的研究实力和研究成果:例如将自己曾经所参与的一些项目都写成负责人,将不属于或不完全属于个人的成果都写成自己的成果;更有甚者违背科学精神,采取不正当手段抄袭和重复申报科研项目。而在取得立项受资助后,并未按申报书的计划进度展开研究,由于没有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最后的结果往往是项目延期现象严重,最终以低水平的成果草草结题。[6]上述两种情况都导致道德风险,而造成道德风险的根本原因在于诚信的缺失。

(四)外部性

一般情况下,政府的财政资金往往被看作公共产品,而公共产品最大的问题在于存在外部性,“搭便车”现象往往难以避免。因此,对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科研管理人员来说,实施监督的机会成本比较大。另一方面,科研人员行为的外部性亦是极大的。由于知识资本不受资源稀缺和边际报酬递减的约束,项目研究成果具有再生性、共享性和可复制性,知识产权保护不足导致“搭便车”的现象突出,科研项目表现出很强的收益外部性。[2]外部性的存在造成社会脱离最有效的生产状态,使市场经济体制不能很好的实现其优化资源配置的基本功能,如上述两种情况使得交易费用上升。[7]从产权理论的角度,交易费用上升的直接后果是导致经济活动的低效率,而产权界定不清是导致资源配置外部性问题的主要原因。因此,对于政府项目管理部门而言,设计一套完整制度的首要任务是明晰科研项目产权,将外部性问题内部化。

(五)制度缺失

无论是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道德风险还是外部性,都将导致低效率甚至市场失灵。从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的角度,政府部门主导的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为一个组合的契约系列,用以描述项目管理者、承担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三方在未来各种情况下的权力与责任。但在科研项目管理中,由于科研项目不可避免的技术风险性和不确定性,使得项目管理部门与项目承担者所签订和执行的合同也往往只是一种关系契约。一般情况下,[8]此类契约仅仅是对项目未来总体目标、基本原则以及可能出现的偶然事件的决策程序与解决争议的机制达成协议,而并非明确对签约各方的责任和权利做详细的规划。同时,由于当前国内政府职能机构的特殊性,相关部门的科研项目管理者(这里指最高管理者)对项目经费以及资助形式拥有较为充分的处置权,导致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在相关财政资金使用中所采用的长期契约具有很大的不完备性。[6]从这个角度分析,制度缺失从而导致科研项目管理过程中上述诸多市场失灵现象,诚如美国宏观经济学大师曼昆(N•Gregory•Mankiw)所言:“如果委托人不能完全监督人的行为,人就倾向于不会像委托人期望的那样努力。”[9]

四、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创新思路

(一)立项前明确“定价”

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认为,合理定价能解决市场中资源配置低效率问题。当前,政府相关部门公开招标的项目往往有两种类型:指南项目和自主申报项目,即命题作文与自选作文。针对上文中提到的科研项目管理过程中由于逆向选择导致的资源配置低效率问题,笔者认为凡是指南项目,科研管理部门可以在公布公开招标书时予以“定价”,同时公布其详细“价格”。这个“价格”不仅包括项目结项时必须达到的要求和标准,还要根据项目研究期限明确规定每个阶段必须达到和完成的标准和进度,例如,项目研究期限为两年,则可规定每半年项目负责人必须完成的进度,若项目研究期限为一年,则可规定每一季度的研究进度。项目资助经费也不是现下常见的一次性划拨或者分两次(立项和中期)划拨,而是根据上述阶段分批划拨,根据上一期完成的情况拨下一期的经费,若上一期不能按要求完成进度,则停止下一期经费划拨,直到项目负责人完成要求的进度为止。对于自主申报项目,则要求申报人在申报书中给出详细“报价”,同等条件下“价高者得”,立项后如同指南项目,按照“报价”严格执行每一阶段必须完成的进度,拖延者不予下一阶段的经费资助。同时,无论是指南项目还是自主申报项目,若有项目负责人未能按要求完成进度并且迟迟不能顺利完成者,则取消其未来对于同类项目的申报资格。这样,项目申请人在申请项目前就必须对自身的科研实力、能力以及未来为从事该项目的研究可能被占据的时间做合理的自我评估,确实有能力“购买”此类项目的科研人员才会提出申请,否则即将承担不能取得全部研究经费的同时未来可能遭取消资格的风险。以此,便可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或减少逆向选择。

(二)立项时明晰产权

从产权理论角度,产权是一个权利束,是一套激励与约束机制,影响和激励行为,是产权的一个基本功能。[10]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产权安排直接影响资源配置效率,一个社会的经济绩效如何,最终取决于产权安排对个人行为所提供的激励。产权规定越清楚,节省的交易成本可能会越多。同时,按照科斯定理,只要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不但能解决外部性问题,并且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所以,笔者认为如果能在确定立项项目以及资助额度时,明确归属政府相关部门即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即科研人员三方各自对于立项项目的产权,那么无疑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科研项目管理中的资源浪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因此,立项合同中必须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即出资单位对项目最终成果的拥有权,未经出资单位允许,该成果不得挪作他用。这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上文中提到的在现有的科研管理体制下,科研人员重复申报,用同一成果结好几个项目从而获取多项资助的道德风险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对本单位科研人员所承担的项目具有支配权(主要是终止权以及转移权)。若发现某科研人员对项目研究懈怠懒散,或者将科研经费挪用于不正当支出,即有权终止其对该项目的负责人身份,并停止其对项目经费的使用,甚至可利用扣发工资等追回部分经费。在经得出资单位允许的情况下,项目承担单位亦可以将该项目交给其他优秀科研人员来完成。这样,便进一步对科研人员取得项目后的行为进行约束,更加有利于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负责人的研究进展等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并如实的向出资人汇报,从而使得出资人更好的掌握项目研究进展的相关信息,出现问题或风险时,及时做出反应。同时,在现有的科研管理体制中,项目承担单位往往提取项目经费总额的3%-10%作为管理费,这部分费用应该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由支配,如可用以对相关管理人员工作的激励等。对于项目负责人来说,他是整个项目开展研究的主导者,应该是整个研究过程中投入精力最多,耗费时间最长的人,因此,笔者认为,为了调动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科研经费中不仅应当包含人员费用,还应明确作为项目负责人的劳务费占比,“既要马儿跑”,不能“又要马儿不吃草”。其余的费用采用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只要经得起严格的期中检查与结项后的事后审计,没有用于不正当的方面,就应该由负责人单位的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负责人自由支配,同时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的科研管理制度,凭负责人签字即可支出。[11]而当前的实际情况是项目经费中不包括负责人劳务费一项,全部经费需按预算凭正规商业发票报销,最终的结果是,拥有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经费的科研人员(尤其是人文社科类,一般不需要购买大型设备)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在收集发票、整理发票、报销发票(这也是当下地下发票市场如此繁盛的主要原因),甚至成为某些高校教授所指导的研究生的主要日常工作。从经济学角度,这是一种非常“不经济”的行为。在明确项目出资(管理)部门对项目成果的拥有权、项目承担单位对本单位承担项目支配权以及项目负责人对于项目研究经费的自主使用权之后,相信科研人员重复申报、滥用科研经费的道德风险问题能在一定程度上得以降低。

(三)立项后问责问效

针对上文中提到的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出现道德风险问题,笔者认为,在项目立项后,必须建立一套针对政府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三方的严格完善的问责问效制度。首先,对于政府相关部门的科研管理人员,主要负责监督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定期上报其所承担的本部门所有立项项目的开展情况以及研究进度,并进行不定时抽查。责任到具体工作人员,实行一对一监督管理,即指定某个片区或某一类型或具体某几个科研单位由某一具体科研管理人员(如张三)作为联络以及监督管理人,将其负责管辖范围内项目承担单位的年度完成情况作为年终考核标准之一,除了直接与绩效津贴和个人收益挂钩,赏罚分明外,还可将此纳入其管理能力考核指标作为晋升参考标准之一。其次,对于项目承担单位,除实时监督外,定期对本单位所有在研项目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及时予以督促,对有困难的尽量予以帮助,对进度良好的仍要继续做好跟踪,并将所有情况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即出资部门进行汇报。仍然可采取责任到人制度,由某一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督管理某类型或者某部分项目,同样可将其作为其绩效考核以及晋升参考指标。同时,对于某些单位在本年度完成较差的,可缩减其下一年度申请的项目及经费指标,作为惩罚。最后,对于项目负责人即科研人员,其实在立项“定价”部分已经有提到过,必须严格按照公开招标书以及项目申报书中进度完成相关研究内容,否则在不予下一阶段经费支持的同时,还将影响其未来其他项目的申报。笔者认为,对于有逾期未完成项目者,说明当前其无暇投入到该项目研究中,无论该项目为何种级别、何种类型,其所在单位都应禁止其对其他任何项目的申报。

(四)结项时科学评估

如上文所述,在专家进行学术评估过程中各种违规行为会导致科研项目管理中的逆向选择,因而,科学的评估体系与机制亦显得十分重要及十分必要。首先,可参照当前国家社科基金和自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项目管理部分应针对本单位所出资研究项目的具体实际,建立一套完整的评估评价标准,并且制出标准化表格,要求评估专家按照此标准在表格内进行分项打分。为避免相关专家之间相互串通、互相包庇等行为,对于同一项目,可以邀请多位专家(5位以上)予以打分,为保障公平性,可采用时下较为常用的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计算出最后得分的做法,以最终得分作为最后的衡量标准。达到一定分值后便可结项,最终的得分说明该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完成的质量,得分越高完成质量越高,这将作为下一年度同类别申请项目的参考依据之一。同时,建立信息系统,对每一专家的每次打分情况进行记录、归纳并定时统计,若某位专家打分的无效(作为最高分或者最低分在最后计算时被去除了)概率很高,达到一定标准后便可取消该专家评审资格,并予以通报其本人及所在单位。这样做也可以防止某些专家对评审工作敷衍了事,不认真的现象。此外,对于一些可转化成实际生产的应用型项目,评估主体除了业内专家外,笔者认为管理部门可邀请利益相关者甚至平民共同参与评估,因为他们才是项目成果最直接的体会者和受益人。最后,无论是专家评估还是利益相关者参与评估,所有的评估结果都必须予以公开,以接受大众的监督,更加有利于评审的公正、公平。实际上,上述评价机制不光可以在项目结项时使用,在立项评估中同样适用。

(五)结项后信息公开

“信,国之宝也,民之所凭也。”①笔者认为,减小道德风险发生可能性的最有效、最直接的手段是建立公开的信用体系。因此,各科研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尽快建立和完善项目承担者的个人信息资料库,及时有关项目承担者的业务水平、创新能力、信用情况、在研项目以及所完成项目的结项得分情况等信息。同时,科研项目管理部门也要及时公布相关评审专家每次评审情况及评审结果。以上所有信息均能为大众所共享,以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及制度约束机制。诺斯认为,在决定一个国家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方面,制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但新的制度的创造和运行需要逐渐的规范化甚至法律的支持。在创新已经成为促进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的今天,建立一套完整、高效、科学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对于加快我国创新体系的建设与发展意义十分重大并且任务已十分紧迫。注释:①引自明代冯梦龙《东周列国志》中的第三十八回:周襄王避乱居郑晋文公守信降原。

作者:张云华 单位:宁波大学商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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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廖政权.科技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05,25(5):115-118.

道德风险论文范文4

关键词:HACCP;生态农产品供应链;质量安全控制

生态农产品是食品生产和人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食品链源头的初级农产品生产阶段,目前仍然是薄弱环节。因此,应当对生态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更加有效的监督管理,为市场和消费者提供绿色无公害的安全食品。HACCP体系与整个供应链的全面质量和安全控制相集成,以减少安全隐患,预防整个供应链管理和控制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并实现供应链质量和安全控制,以确保生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一、HACCP理论与全供应链质量安全控制

(一)HACCP理论的主要内容。HACCP就是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是一种合理、科学、系统的危害评估、识别和控制方法,用于食品安全危害控制和预防。HACCP系统的优势就在于可以将食品安全危害的风险降低到最低或可接受的水平,并预测和防止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影响食品安全的危害并减少产品损坏,同时,可以将安全控制的重点从传统的最终产品检验变为加工过程和原材料质量的控制中,这样就可以避免因不合格产品的批量生产而造成的巨大损失。在HACCP控制体系原则的指导下,在设计过程包含食品安全控制流程,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最终产品检测[1]。

(二)HACCP驱动下的质量安全控制。从企业管理层面来说,就是基于HACCP体系原理,生态农产品各环节生产经营者,将其质量和安全控制措施贯穿于从原材料到再利用的整个过程;同时通过契约利益联盟,对供应原材料与市场销售采取相应的质量和安全控制措施,减少食品质量和安全风险,这就是HACCP驱动的生态农产品整个供应链的质量和安全控制[2]。从政府监管层面来说,HACCP驱动的生态农产品整个供应链的质量和安全控制,就是要将生态农产品生产的原料采购储存过程、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加工(包括餐饮业供餐)过程、市场销售过程等政府监管部门形成一个有机联合体,在这个体系中,按HACCP体系的7个工作原理,建立HACCP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更加有效、更加精准的实现减少生态农产品质量和安全风险的目的。

二、生态农产品供应链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生态农产品检测机制和机构体系不完备。生态农产品供应链的各环节中,可能受到农药、化肥和工业“三废”污染及添加剂使用不当的影响,且生态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系统、食品质量安全评价指标体系、食品检验检测系统等也并未完全形成,导致生态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难以检测。另外,生态农产品的检测太过形式化,检测数据报告存在监督机制不足等方面的问题。乡镇基层的农产品检测项目较单一、粗放,检测人员专业水准不高,不能保证生态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二)生态农产品整个供应链纷繁复杂且不流畅。首先,我国的冷链建设尚不完善,冷藏、冷冻库少且规模小,保鲜技术水平有待提升,冷藏、冷冻运输业不发达。其次,我国的生态农产品生产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程度较低。再次,我国供应链起步较晚,发展不完善,生态农产品生产者以家庭为基础,销售渠道以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分散交易为主。最后,整个供应链的信息化水平低,成员不能共享信息。

(三)质量管理体系并未统一标准化。生态农产品供应链的成员之间没有紧密合作,整个供应链没有统一的目标。同时,政府监管体制机制上存在不足:第一,同级政府各环节监管部门间未形成有机整体,缺乏统筹协调各环节监管部门分工合作联动的有效机制;第二,同个监管环节的上下级政府或部门间未形成统一的联动机制;第三,政府或部门间监管信息无法共享,不通畅,从而无法形成可操作性强、统一适用有效的标准化监管体系。

三、HACCP驱动下生态农产品全供应链质量安全流程

(一)建立专业的HACCP团队。利用本级政府生态农产品供应链中的农技、市场、食品餐饮等各环节监管部门,抽调监管技术骨干,组成专业的HACCP团队。同时,聘请农业专家或大学学者担任技术顾问,帮助质量管控部门解决安全控制问题。

(二)确定关键控制点并设置关键极限值。根据产品特性或生产过程的复杂性,按HACCP体系危害分析原理确定关键控制点的数量,为每个关键控制点建立一个或多个参数作为关键极限值,这些参数应清楚表明关键控制点已被控制[3]。

(三)建立有效的监督体系和整改方案。建立有计划和程序化的观察或测定,有效检测出关键控制点的不符合并准确记录下来,进行质量安全评审,以证明关键控制点受到控制。

(四)完成审核验证并保留记录。目的是确定HACCP系统的实施,同时确定HACCP计划是否可以满足实际的生产加工过程的需要,以确保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五)定期评估计划并加强改进。这是确保HACCP计划持续有效的重要一步,评估的有关材料应与文件记录同时保存。

四、基于HACCP理论的质量安全控制的优化策略

(一)政府应建立完善的生态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和机制体系。各级政府应加大生态农产品质量检测的资金投入,积极完善质量监测中心建设,增加检测机构或专业人员,购置先进仪器设备,对检测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等。检测中心对各区域、重点龙头企业和市场的生态产品分批抽检,以确保高质量的生态农产品供应。一旦发现有生产假冒伪劣生态农产品,立即从严处罚并进行登记。做好记录,集中监督,及时将其公之于众,倒逼生态农产品供应链成员自觉控制产品质量和安全。同时,政府各级或各部门检测中心应利用互联网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促进建立完善的检测体系。

(二)政府应注意调控市场,加大生态农产品生产者集约化运营。首先,政府应以市场化为政策导向,通过“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现代信息化技术,完善并拓宽市场质量安全信息收集渠道,加强收集数据的整理、分析并及时公布,并在此基础上作出预测指导,使生产者能够及时、针对性调控质量安全问题。其次,政府可以通过政策扶持、资金补助,鼓励分散小生产者,建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农业产业专业化和区域化,从而促进标准化生产,提升品质。最后,政府应鼓励企业不断研究和完善冷链储存、物流系统,提高相关专业化运作水平,运用先进的设备,确保生态农产品储运中的安全,提高时间效率并减少资源浪费,从而满足市场需求,实现既定的服务水平并保持利润。

(三)整个供应链中建立实施规范标准化质量管理体系。首先,生态农产品供应链成员企业之间建立可靠的伙伴关系,全部成员共同努力,实现品牌化、整体利益最大化。通过标准化的操作系统,提高整个供应链的运营质量管理水平。其次,政府应当出资委托第三方,免费为企业提供HACCP体系建立的咨询服务,并对获取HACCP体系认证企业予以奖励。而对企业监管的内容程序要以HACCP质量管理体系为导向,推进企业和政府质量监控的关键控制点和限值指标统一一致,对通过HACCP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监管采信,减少监管次数,以此来鼓励生态农产品供应链成员推行HACCP体系。再次,政府在成立农业农村管理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农产品供应链各个环节的质量监管职能整合到同一个体系内,建立基于HACCP体系原理的农产品质量管理标准体系。最后,政府应加快农产品生产和食品质量安全相关法规、技术规范、标准体系建设,为HACCP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提供基础和依据。

(四)大力开展生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防范、预测和预警。首先要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因为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会导致道德风险,因此,在企业之间搭建可靠的信息共享平台是非常有必要的,以便可以控制和预防道德风险,提高生态农产品供应链中信息的透明度。其次是完善可追溯系统录入和管理机制,加快推进完善生态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性管理系统,可以跟踪供应链中的质量管理问题,避免成员企业浑水摸鱼,杜绝危害重复发生。再次,政府建立企业诚信公布机制。政府要定期分析公布企业经营情况,同时研究企业历史质量安全状况,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信息和企业的绩效,对不符合要求或者安全意识薄弱的企业的风险起到预警作用。最后,政府和企业应加大对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培训宣传教育力度,要创新方式、丰富内容和建立长效机制,以提升社会全员的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意识。

五、结语

生态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生态农产品供应链的质量安全控制中应用HACCP质量管理原理,通过政府监管和供应链成员内部管理同步开展,分析供应链中存在的问题及关键控制点有效控制,实施基于HACCP质量控制原理的质量管理体系,更加全面、精准地提高生态农产品供应链的质量安全控制水平。

参考文献:

[1]秦立公,韦金荣,王宁宁.HACCP驱动的生态农产品全供应链质量安全控制[J].江苏农业科学,2014(09):258-261.

[2]代立,2017.HACCP驱动的生态农产品供应链管理与质量安全关系的实证研究[C]//中国商业经济学会.首届中部地区商业经济论坛论文集.合肥:中国商业经济学会:224-231.

道德风险论文范文5

推进农村“两权”抵押贷款改革对我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是,针对实践过程中存在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问题,必须通过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土地产权交易平台、构建合理有效的政府投入机制、大力推进农村信息体系建设和充分发挥金融机构自身的作用等多种途径,有效破解制约改革进程的障碍性因素。

关键词:

农村“两权”;抵押贷款;双重失灵;对策

一、农村“两权”抵押贷款改革历程

我国的农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简称“两权”)抵押贷款改革经历了一个从严格禁止到逐步松绑的过程,即便在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仍然规定“家庭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2006年,福建明溪县和宁夏同心县等地开始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试验,首次突破农村耕地不能作为抵押物的坚冰。此后,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文件,积极推进开展“两权”抵押贷款改革试点工作。2008年10月,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组织在中部六省和东北三省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其中,辽宁法库县首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模式,进而引发试点县市纷纷开展耕地抵押贷款试点。2009年3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开办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2010年5月,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出“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2014年2月,出台了《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提出“积极稳妥推动辖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2016年3月,出台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制定了金融机构、试点地区和相关部门推进落实“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具体管理办法,并公布了“两权”抵押贷款的试点县(市、区)名单。此外,“两权”抵押贷款改革近年来也逐步得到了中央政府层面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支持。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明确提出要“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201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做好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贷款试点工作”。201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提出,“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稳妥有序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尤为重要的是,2015年8月,国务院了《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开展“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试点任务。2015年12月,全国人大授权278个土地流转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地区暂停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7条关于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相关法律条款,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正式进入实施阶段。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495个县级行政区开展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贷款余额241亿元。[1]

二、农村“两权”抵押贷款改革动因

关于农村“两权”能否进行抵押贷款的问题曾经不乏争议,反对理由诸如认为“两权”用于抵押违背了既有的法律规定,可能导致农民失去基本土地保障造成重大社会风险问题,可能破坏有限的农地资源影响粮食安全,实际可操作性差难以实施,等等。但是,随着理论和实践的不断探索,这些理由已经不再具有明显的说服力。相反,实行农村“两权”抵押贷款改革的意义日渐凸显,各方推进改革的意愿和动力愈发强烈。首先,有利于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开展农村“两权”抵押贷款,可以有效盘活农村的资源、资金、资产,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既为传统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资金支持,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矛盾,更能加速农村土地的流转,促进以市场为主导的农村土地和劳动力优化配置,扩大农业经济的经营规模和推动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其次,有利于涉农金融机构实现健康发展。涉农金融机构通过创新开展农村“两权”抵押贷款业务,不仅可以更好地满足农村的金融服务需求,同时也可以拓宽涉农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产品,积极挖掘农村金融市场潜力,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在经济新常态下实现可持续稳健发展。再次,有利于深入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允许农村“两权”实行抵押贷款,才能真正体现城乡居民财产权利的公平,“实际上是取消对农村和城市房屋、土地等资产的区别对待,使农民获得正当的权利,有利于土地权利对农民的回归。”[2]同时,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不仅能加快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也能使进城落户农民获得更多的生活和就业资本,并且摆脱土地和房屋的羁绊,解决农民进城的后顾之忧,从而加速城镇化进程。最后,有利于加快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实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而解决“三农”问题离不开金融的有力支撑。实行农村“两权”抵押贷款,有助于推动金融资源更多向农村倾斜,为农村发展注入所必须的大量资金,从而补齐农村这块全面小康的短板。此外,由于农民工资性报酬收入占整个家庭收入的比重持续增加,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将在“十三五”时期全面建成,农村土地的保障功能正在逐步弱化。同时,随着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全面推进,可以说实行“两权”抵押贷款的约束条件已基本消解,改革时机已经成熟。

三、农村“两权”抵押贷款改革障碍的经济学分析

如前所述,推进农村“两权”抵押贷款改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存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重失灵问题,导致诸多现实障碍仍亟待破除。

(一)市场失灵层面

1、信息不对称问题

一方面,信息不对称导致金融机构的供给动力不足。由于金融机构很难准确掌握相对分散的农户和农企的各类社会经济信息,加上农村土地、房屋等产权因评估因素的复杂性和缺乏专业的评估机构而很难确定其真实价值,金融机构只能通过提高放贷门槛来减少风险损失,但高利率又会将低风险的优质借款者挤出市场,产生逆向选择问题。而在贷款发放后,由于农村的现代信用意识相对薄弱,还会产生借款者改变贷款用途、恶意拖欠甚至拒不还贷等道德风险行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无疑都会加剧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这也导致金融机构惜贷惧贷,甚至选择退出市场。另一方面,信息不对称也造成了农户和农企的有效需求不足。由于普遍欠缺金融专业知识,对“两权”抵押贷款这种金融创新产品更缺乏足够的了解,加上“两权”抵押贷款发放门槛较高、贷款办理环节繁琐、贷款额度有限等原因,导致农户望而却步产生畏贷心理。

2、不完全产权问题

一方面,关于“两权”的产权界定不清。由于我国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农民只拥有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则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但是,由于目前对集体的定义缺乏明确的界定,造成了土地所有权权属不清和所有权主体地位虚置的问题。同时,无论是承包地的经营权,还是宅基地的财产权,都只是细分产权,而不是一个完整的可用于抵押的产权。[3]由于农民的处置权有限,因此当出现抵押风险时,金融机构也很难将抵押物处置变现以实现真正的债权。另一方面,“两权”抵押贷款的交易成本过高。由于“两权”抵押的操作程序较为复杂,大大增加了金融机构的信息成本、签约成本和经营成本。同时,由于目前农村的土地产权交易市场尚不健全,导致违约后作为抵押物的土地和农房也无法顺畅通过交易变现。

3、准公共品问题

农业具有经济价值、生态价值、生活价值和人性复原价值等多元价值,但市场机制并没有对此进行等价支付或补偿,因此存在明显的正外部性。[4]同时,由于农业属于先天弱质性产业,一旦遭受自然灾害或市场风险,农村土地产权抵押贷款将会失去稳定的第一还款来源,导致大范围的信用违约现象,金融机构将遭受巨大的损失。[5]因此,金融机构提供“两权”抵押贷款业务虽然对支持农业发展具有重大社会效益,但这种高风险低收益的业务产品却可能影响其自身的盈利水平。因此,“两权”抵押贷款本身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准公共品性质,如果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往往导致金融机构的供给意愿不强。

(二)政府失灵层面

市场经济离不开政府的适度干预,尤其是在存在上述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政府更需在矫正市场失灵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但是,在“两权”抵押贷款改革中,目前政府缺位和越位现象并存,造成了制约改革发展的制度瓶颈。

1、法律法规体系相对滞后

虽然目前在试点地区明确暂停了《物权法》和《担保法》中的有关限制性条款,但是仍然存在诸多法律障碍尚待突破,“两权”抵押贷款仍然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持。比如,缺乏专门的法规来明确界定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权属与权益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立法中仍然存在产权规定不一致和保护过度的相关条款;目前出台的相关暂行办法仅属于部门规章性质,法律地位和执行效力较弱;等等。

2、土地产权交易平台尚不健全

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不仅是农民实现产权流转顺畅、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产增值的市场平台,也是保证金融机构顺利实现抵押债权降低贷款风险的重要风险管理平台。但是,目前我国各地政府推动的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体系尚处于摸索阶段,市场主体的参与积极性不强,发挥的功能有限。同时,相应配套的中介服务机构,如法律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产权担保机构等还不健全,农村产权定价与风险分摊机制等相应的配套措施也不完善。[6]

3、政府多环节介入成本较大

当前农村“两权”抵押贷款主要属于政府主导型,从制度的构建、机构的设置、业务的开展、抵押品的处置以及最后坏账的弥补等,政府从各个环节都有着不同程度的介入,这对于还处于探索起步阶段的农地金融市场有着明显的激励作用,但是政府多环节的介入不仅增加了制度运行成本,而且无法充分发挥市场活力,可持续性较差。[7]此外,政府在完善农村信用系统建设以缓解金融机构信息劣势、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以弱化土地保障功能、促进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以增强借款者偿贷能力等方面,同样存在着诸多尚待改进之处。

四、相关政策建议

(一)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一方面,通过梳理和完善《担保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产权功能,赋予农民更加充分完整的产权,消除农村产权流转和抵押融资的法规政策障碍。[8]另一方面,在试点地区改革经验积累成熟的条件下,考虑制定专门的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法,明确“两权”抵押贷款的主体、范围、条件和程序等具体法律规定,从而提升政策的法律效力等级并增强法律的相对稳定性。

(二)建立健全土地产权交易平台

规范有序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可以保证农村产权以公平、合理的价格高效运转,为交易者提高准确、及时的交易信息,保持交易的稳定性和连续性。[9]因此,为了保证市场主体双方的利益和机制运行的效率,有必要整合现有的各类机构资源,构建统一的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以农村土地确权登记为基础,建立起支撑“两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农地基础信息系统、价值评估系统、供需对接与交易支持系统。[10]

(三)构建合理有效的政府投入机制

“两权”抵押贷款的准公共品性质,决定了政府必须投入应有的财政资金给予支持,而在改革前期阶段尤为如此。比如,政府可以考虑设立非盈利政策性农地抵押银行,为农民提供优惠贷款利率和优惠贷款期限,从而提高农民的贷款需求;建立“两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和财政担保基金,缓释金融机构的风险和损失,从而提升其加大信贷投放的信心;对无力偿还贷款而丧失基本生活保障的农民实行社会救助兜底机制,确保其基本的生存权和生活权;等等。

(四)大力推进农村信息体系建设

信息不对称是制约“两权”抵押贷款改革的关键因素,因此政府必须加快推进农村信息体系建设,通过完善农村征信系统、建设农村信息数据库、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强化诚信意识宣传、构建农村产权交易和价值评估体系等多种途径,缓解金融机构的信息劣势,提升农民的信用意识。当然,金融机构也应积极设计有效的信息传递和甄别机制,以降低借款者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动机和行为。

(五)充分发挥金融机构自身的作用

作为盈利性的商业金融机构,应当在“两权”抵押贷款过程中主动发挥自身作为,通过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防范贷款风险,努力挖掘盈利潜力。比如,金融机构必须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把好贷前调查关、贷中审查关和贷后检查关,尽量减少抵押贷款的贷前审批风险、贷中执行风险及贷后监管风险;通过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期限和额度、优化贷款管理流程、设计有效的抵押物处置制度等多种方式,更好地满足农民的贷款需求;将农业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主要放贷对象,降低银行贷款风险。当然,金融机构也应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将盈利目标与社会利益目标实现有机结合。

作者:潘卫华 单位:上饶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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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风险论文范文6

关键词:商业保险;社会管理;保障

一、商业保险与社会管理职能的关系

商业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①。本质是分散社会风险,组织经济补偿。社会管理职能是指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的一系列管理活动或过程。大量的事实和经验证明,商业保险发挥出来的社会管理职能是在其基本职能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是发展到一定阶段对社会产生的正外部效应,对政府职能的实现起促进作用。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和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保险人在经营保险产品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这种“外溢效应”不断扩大,并形成一定规模从而发挥显著效果。

二、商业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

商业保险的经营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具有广泛的社会性,经营的好坏直接决定整个社会的稳定。在分散风险和组织经济补偿方面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完善的风险防控机制,能够很好地保障群众利益,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源的配置和使用效率。

(一)社会风险管理

在当今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我们面临的风险的特点已由单一性转变成全球性和结构性,这种系统性风险若不加以有效管理很容易演变成具有较大破坏性的社会危机。为了分散社会风险,提前的准备和防范机制十分必要,而商业保险作为专门分散社会风险的工具就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其社会风险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对微观风险的管理

个人层面,购买健康保险可以保障我们在生病时得到很好的医疗服务,不会因经济原因拖延病情,得到及时的救治;购买养老保险帮我们进行强制性储蓄,将未来不确定的风险转化当前确定的保费支出,给我们带来一定的安全感,提高生活幸福感。家庭层面,家庭财产保险为家庭的资产尤其是贵重物件提供保障,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8年家庭财产保险赔款及给付达34.6亿元,针对不同投保人的情况,还提供附加险供投保人自主选择,将家庭无力承受的财产风险转移至保险公司,在风险发生时生活质量不受影响。企业层面,商业保险能够解决企业面临的财务、战略和操作等内部风险和政治、法律和技术等外部风险。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8年企业财产保险公司的赔款达242.9亿元,分散风险的效果显著。保险帮助企业加强经济核算,企业在以固定的保费支出来替代不确定的损失,当遭受保险事故后,能及时得到保险公司的经济补偿,迅速恢复发展生产,维持企业正常经营;还能够加强企业危机管理,风险控制部门的管理人员通过学习保险人丰富的风险管理经验和知识,完善企业风险控制系统,优化风险管理流程,更好地将防灾防损工作落到实处,降低公司运行成本,提高运行效率。

2.对宏观风险的管理

推动商品流通和消费,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四个环节是社会再生产的全过程,顺利进行社会再生产就需要做到以上每个环节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连续性和均衡性,风险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性,生产的整个流程时时处处都面临各种风险,一旦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停工停产,影响的不仅仅是个人,而是涉及到整个生产链上的企业,保险正是在再生产过程中断或失衡时发挥其修复作用保障正常的商品流通和消费。保障财政和信贷收支平衡。财政和信贷收支的平衡简单来说就是二者在收和支两方面大体保持平衡,略有结余和亏空都可以看作是正常现象。整个社会资金的最终流向是实体产业,因此商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对财政和信贷的平衡具有决定性作用,一旦相关企业由于风险事故导致经营中断,必然会造成财政收入的减少,间接导致支出的增加,严重时会动用后备基金去补充,最终收不抵支。但单位前期通过保险做到提前分散风险,及时的保险赔偿使其正常经营,也就不会对财政和信贷造成太大影响。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生产过程中采用先进技术能够提高生产效率,改善用户体验,提升企业知名度。保险能够为高科技产业的发展保驾护航,为创新型产品提供完善保障机制,给广大开发和设计者广阔空间去创新。保险借助诸如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新科技,服务过去未能覆盖的需求,扩大保险市场的潜在规模,降低保险产品成本,提升理赔效率,带动科技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二)社会关系管理

从关系主体的角度看,社会关系包括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群体、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还包括群体与群体、群体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商业保险通过设计责任保险产品,用专业手段解决责任赔偿方面的法律纠纷,厘清多方权责利益关系,对基础性社会关系进行管理,减少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有效维护了经济社会的秩序,降低了由法律纠纷产生的诉讼成本费用进而提高法律效率,对安全有序社会关系的形成贡献了力量。

1.退货运费险的发展

退货运费险是由保险公司开发设计、依托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销售和理赔,解决买家在退货中由于运费支出产生的纠纷的保险产品。中国金融信息网公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的双十一活动期间,国泰产险在活动当天承接保单量近2.6亿元;京东安联财险官方数据显示,活动当天保障金额突破1333亿元,累计为5838万件商品提供保障服务。保险将自身的社会关系管理职能和服务融为一体,带给消费者优质购物体验,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随着物流行业的发展以及人们需求的个性化和多样化发展,有的保险公司甚至将“退货运费险”升级为“任性险”,部分商家还推出了专享定制化购物保障———“材质包真险”,即对所购商品的材质有异议,买家可以申请第三方免费材质鉴定,如果材质不符合商家描述即可获得三倍以上赔偿。这一系列新险种的出现让我们看到背后意义,整个保险行业在不断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的同时更好发挥了社会关系管理职能。

2.农业保险大力支持农业经济发展

中国是农业大国,也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粮食安全直接关系着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农业因其具有季节性、地域性和周期性等特点易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迫切需要分散风险,因此农业保险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和粮食安全至关重要。梁涛在“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论坛”上表示,2007到2019年,农业保险提供的风险保障由1126亿元增加到36000亿元,服务农户从4981万户次增长到1.8亿户次,在风险保障和服务农户这两方面分别是2007年的近32倍和近4倍。农业保险在发挥其风险保障等传统职能的同时,还积极探索新的保障农户利益的方式,如福建漳州于2019年建成的第一个产业扶贫保险工作站—“平和县安厚镇产业扶贫保险工作站”,该工作站为贫困户提供自然灾害和意外伤害等风险保障,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致力于脱贫工作。由此,农业保险在推进现代化农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保障农村社会的稳定,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三)社会信用管理

社会信用管理服务的内容包括:消费者个人的资信调查、进行企业资信调查、市场调查、资产评级、信用保险等。因此从划分范围上可看出保险业具有信用管理职能。从当事人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形成的契约关系来看,双方法律关系的认定前提要求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一旦一方违背诚信原则,自身利益就不会得到维护,降低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发生的可能性,有利于强化社会公众诚信意识,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责任保险承保各种民事法律风险,体现出一个国家的法律完善程度。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8年,财险公司责任保险赔款及给付达265.25亿元,保障了投保方的利益,使利益受损方及时得到保险赔偿。环境责任险的开发符合我国保险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分散企业的环境责任赔偿风险,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社会公共产品的外部效应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责任保险的社会属性较强,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优化社公共服务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责任保险有利于商业保险公司提高社会的治理的参与度,减小社会摩擦,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综上所述,保险发挥的社会管理职能:社会风险管理、社会关系管理和社会信用管理,小到个人和家庭,大到社会和国家,都能够享受到保险业发挥社会管理职能所带来的福利,尤其是在与新生力量科技融合起来后能够将各项职能更高效发挥。

参考文献:

[1]期刊论文:李长春,罗丽华,董竞[J].金融教学与研究,2014(03):39-42.

[2]期刊论文:王康慧,康锁倩[J].现代商业,2020(06):97-98.

[3]期刊论文:雷欣灵[J].法制博览,2019(18):233.

道德风险论文范文7

1我国“农业保险+农村信贷”发展与现状

近年来,国家对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的合作越来越重视,很多政策文件中都提及了二者的合作。2019年的《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到“推进农业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权)等金融工具联动”,凸显了国家对二者合作的重视。我国目前具有代表性的“农业保险+农村信贷”合作模式有三种,分别是广东省的“农业保险+小额贷款利率优惠”模式,安徽省的“农业保险+小额信贷”模式,以及新疆的“保险+信贷+财政补贴”模式。[1]“农业保险+小额贷款利率优惠”模式最早由广东省佛山市在2007年试行。若农户购买了农业保险,可以享受一定的保费补贴,并且在申请农业贷款时可享受5%的利率优惠,该模式不仅减轻了农户的还款压力,还提高了农户的投保积极性。2009年,安徽省财政厅制定了《安徽省关于开展农村“信贷+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拉开了安徽省探索银保合作的序幕,为促进当地草莓业发展,合肥市长丰县与国元农业保险公司开展“信贷+保险”合作,在2009年8月19日推出首个试点产品“草莓种植信贷保险”,当农户因故不能还款时,保险赔款优先理赔给银行,有效降低了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保险+信贷+财政补贴”模式是新疆主要实行的合作模式,信贷机构将农户是否办理农业保险纳入信贷审核环节,要求农户参加农业保险,但政府会就农业保险给予一定的补贴。除了上述三种较为典型的合作模式外,近年来在政策鼓励下,河北、山东、江苏等多个省份都陆续开展“农业保险+农村信贷”合作模式探索。2010年,张家口沽源县人民银行支行和农村信用联社合作开展了“公司担保+保险+信通卡质押”合作模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1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保险集团与阜平县人民政府举行“政融保”金融扶贫项目合作签约,开创了“金融扶贫、保险先行”的阜平模式,该模式是保险精准助力扶贫的积极探索,有效解决了阜平县农户“贷款难”问题。2014年,山东济南长清农信联社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探索“生猪价格指数保险+银行贷款”模式。2016年江苏省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推出创新性的银保合作产品———“农业保险贷”。[2]

2我国“农业保险+农村信贷”合作机制存在的问题

2.1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不足。农业保险发展水平对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协同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二者合作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农业保险发挥增信功能,提高农户信用等级,分散农村信贷机构所面临的风险,促进农村信贷的发展。[3]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不足是限制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原因,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实行的是“广覆盖、低保障”策略。然而,保障水平与农业保险发达的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中国农业保险保障研究报告(2019)》中指出,我国农业保险总体保障水平是美国的1/5,加拿大的1/3和日本的1/2,保障广度有较大提升,但保障深度处于较低水平。目前多数农险只保物化成本,如种子、化肥等投入,尚未覆盖人工成本。以河北省为例,除35个试点大灾保险的产粮大县外,其他地区小麦、玉米、水稻三大粮食作物每亩的保额分别为500元/亩,400元/亩,620元/亩,保额水平较低,仅能覆盖“直接物化成本”,损失补偿能力有限。农户即使投保农业保险,也不能充分分散农村信贷机构所面临的信贷风险。[4]

2.2保险公司与信贷机构缺乏合作。虽然很多地区都在积极探索“农业保险+农村信贷”合作模式,但是大多数保险公司和信贷机构的合作仅仅是业务上的简单对接,二者合作更多的是为了促进各自的发展,而不是从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出发,未能很好地实现保险公司、信贷机构和农户“三方共赢”。[5]很多保险公司向农村信贷机构支付一定的费用,委托信贷机构利用其广泛的网点代销农业保险,扩大农业保险的销售渠道。目前二者还没有建立完善的资源共享机制,导致保险公司在设计保险产品时,不能充分解决产品和需求不匹配的现象。

2.3缺乏监管及法律法规。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金融监管,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二者的合作同样离不开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是确保农村信贷机构和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维持农村信用体系的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但是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监管还存在某些问题,比如银保监会的监管重点还是放在大城市,对偏远地区的监管还比较松懈;农村金融监管缺乏动态跟踪,监管工作落后于农村经济的发展等。[6]此外,金融监管本质上就是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实施的监督管理,因此农村金融监管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支持。[7]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合作进行约束,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不仅会增加二者合作的风险,还易引发各种纠纷损害农户的权益。

3发展“农业保险+农村信贷”合作机制的建议

3.1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扩面、增品、提标”是我国今后一段时间农业发展的总思路,也是提高农业保险保障程度的重要途径首先,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险金额,使农业保险由“保成本”向“保价格、保收入”转变。农业保险保险金额的提高可以使农业保险更好地发挥风险保障作用,稳定农户收入,进而提高农户的贷款可获得性。其次,我国地大物博,各省市都有自己的特色农产品,比如新疆地区的哈密瓜、薄皮核桃;西藏地区的耗牛、藏猪、青稞等。目前很多贫困地区的农户就是以种植当地特色农产品为主,但许多地方特色农产品还没有相应的农业保险,各地应该因地制宜开发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并逐步提高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补贴,如此才能使得农户可以购买到相应的农业保险,为农业生产提供风险保障,发挥农业保险的增信功能。

3.2加深保险公司和信贷机构之间的合作。保险公司和信贷机构之间应尽快建立完善的资源共享机制。第一,保险公司和信贷机构应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一同建立客户数据库,并利用各自优势,加大对农业信息的收集,不断完善数据库。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与完善,不仅可以降低保险公司与信贷机构获取信息的成本,还可以减少双方面临的信息不对称。信贷机构能够有效地降低信贷风险,而保险公司能够降低其所面临的逆选择及道德风险。第二,保险公司和信贷机构应加大保险产品创新力度,比如根据农业经营主体与小散户的不同特点和需求,分别设计合适的银保产品,满足二者的多样化需求。第三,保险公司和信贷机构应加强人力资源共享,双方应重视人才在合作中的重要作用,提高信贷机构销售人员的保险专业素养,加快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另外,还要提高销售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使其能够根据农户的实际情况推荐合适的保险产品,而不是为了降低信贷风险进行捆绑销售。

道德风险论文范文8

[关键词]P2P;评级机构;可持续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相结合的产物。自2014年以来,“互联网金融”连续五年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P2P网络借贷是互联网金融的一种业务模式,由我国首家P2P网贷平台“拍拍贷”在2007年引入。在政府的重视和相对宽松的监管下,P2P于2015年进入了爆发期,其正常运营平台数达到高峰———3464家。但是同样也因为前期缺乏监管,我国P2P网贷行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集聚了越来越多的风险。P2P频频出现问题平台,暴雷和跑路事件层出不穷。2017年底监管政策连续出台,2018年底监管层又出台了多份政策引导清退文件,引导P2P行业有序健康发展。据不完全统计,2017年全年停业及问题平台总数为723家,2018年为1279家。监管引起了行业剧烈动荡,平台数持续减少。2019年包括红岭创投在内的多家平台宣布转型,另有如团贷网、温贷网等暴雷。截至2019年6月,运营平台数有844家。P2P网贷平台信用评级是指网贷评级机构在收集各网贷平台公布的信息、数据的基础上,依据专业化的模型对数据进行量化的成果。网贷平台信用评级机构就是从事网贷平台信用评级的中介服务机构。2019年网贷平台面临大量清退和转型,因此防范平台风险,建立独立的第三方信息评级就显得格外重要。

一、P2P网贷平台信用评级的作用

(一)提供信息,减少逆向选择

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自身的资源受限,投资人往往会重点评估平台实力而非评估项目质量。网贷平台信用评级排名可以帮助投资者完成初步筛选。徐婧等(2019)通过分析2016-2017年的100家P2P平台数据,结合评级报告得出在政府监管下,评级结果对P2P平台成交规模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评价排名越靠前,平台成交规模越大。不同的P2P平台提供的利率不同,但可能会出现“柠檬市场”,存在着逆向选择问题。P2P平台评级有利于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例如一些问题平台在跑路前会提供高于市场平均利率的收益率,用以吸引投资人投资,获得高成交额。

(二)降低交易成本

面对市场中成百上千个P2P网贷平台,普通投资人收集数据和分析数据的能力有限,不可能对每个平台进行实地考察。专业的P2P评级机构会在网站中实地考察某家平台的情况,对平台的评级也是采取一定的评价方法得出。因此,对普通投资人来说,参考第三方评级机构给出的平台评级结果进行投资,会降低自己的交易成本。

(三)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投资者存在羊群行为,P2P网贷借贷平台上缺少有价值的用户信用信息,出借人倾向于观察他人的投资行为以期避开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投资风险。平台如果遇到突发性事件,如有媒体进行夸大性负面报道,可能会引起出借人恐慌,集中向平台进行挤兑。而P2P网贷评级平台如果及时关注,提供准确信息,客观进行评价,可以起到稳定金融市场的作用。另外,P2P网贷平台信用评级机构还起到教育投资人的作用。比如网贷之家中就提供了对话网贷人、网贷漫谈、网贷微课堂等栏目。一些专业评级机构网站定期对网贷行业进行整体趋势分析,对不同网贷业务类型进行分析和政策解读,这些都有利于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二、我国P2P网贷评级机构的发展现状及问题

(一)评级机构数量逐渐减少

我国的首个P2P平台评级报告是网贷之家于2012年的,随后进入P2P平台评级机构数量逐渐增多。2017年底,被用户公认的评级机构有18家,但评级机构类型包括咨询公司、研究所等,其评价水平存在差异。网贷评级机构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经过市场的筛选,一些评价机构不再定期报告,另一些评级机构慢慢退出了评级业务,比如深圳棕榈树策划咨询有限公司等。目前我国主流的P2P网贷评级网站有两家———网贷之家和网贷天眼。

(二)评价指标不明确

不同的评级平台采取不同的评级方法。2015年网贷天眼与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合作,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合规风险四个风险维度进行P2P平台评级。采取专家打分的方法,在信批、合规、期限、偿兑性、资金流入率、运营和地域性等方面给出了结果。网贷之家隶属于上海盈灿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第三方网贷咨询平台。早在2011年成立之初就提出了网贷指数的概念。目前网贷之家网站从成交积分、人气积分、合规积分、品牌、分散度、透明度六个方面进行P2P网贷平台的评级,最后根据发展指数,也即某一家P2P网贷借贷平台综合情况的指标进行排名。这些评级机构一般不公布具体评级指标。指标的权重不同,导致不同的评级机构会对同一个P2P网贷评级平台给出完全不同的排名结果。从目前的论文研究成果看,一些优化算法能更准确的对P2P平台进行排名。我国学者运用了不同的方法对评级问题进行了讨论,如因子分析法、模糊数学综合评价法、层次聚类法等。但是P2P网贷评级平台是否会采用这些研究对算法进行优化以及多长时间对算法进行优化都无从得知。

(三)公信力的缺失

第三方评级机构监督的关键在于客观性、独立性。评级机构需要对自己进行明确定位,不能在提供信息中介的同时,还包含有P2P网贷经营者的身份。网贷之家是P2P平台评级的重要网站,但是本身也是民营企业,缺乏公信力。“投之家”事件,虽然网贷之家得以澄清,但还是使很多投资者产生了质疑。号称专业评级机构的大公国际则因为卖评级、存在利益交换和寻租问题,在2018年被证监会严重警告处分,相关评级业务也暂停一年。P2P评级机构一项收入为广告收益。第三方评级机构在网站上公布优选平台或者设有平台广告位,这是否会影响评级的公正性,也是存疑的地方。

(四)评级数据的可得性

平台数据的可得是评级机构顺利评级的必要条件。数据获得的方法一般有通过信息抓取技术收集、向平台征集数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市公司公告、现场调研等。对透明度不高的平台数据如何获得、如何评分是难点。评级机构获得平台数据的来源不同,也使得评级结果不同。

三、信用评级机构发展建议

(一)确定评级机构行业规范

P2P平台评级机构的健康发展关系到P2P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就政府而言,可以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切入这一行业,也可以扶持和监督第三方机构。政府应尽快确定评级机构行业规范,包括设立评级平台准入制,明确评级机构与平台之间的关系,要求机构公布评级指标及其权重等。

(二)加强可靠信息的收集

P2P网贷平台的披露工作是监管关注的重点。目前国家互金专委会收集网贷机构的运营数据,并通过“金融服务平台”APP向出借人开放,提供了“借贷余额”“在投人数”“流动性”三个指标。APP还邀请出借人积极查验、举报,以验证网贷机构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另外国家唯一批复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支撑技术平台,能对P2P网贷机构实时数据接入,进一步加强了对网贷机构的动态监测。第三方评级机构可以向政府申请,争取取得必要的评级信息。除此之外,评级机构还可以设立专门的调研部门,定期去平台调研,实地掌握信息。

(三)定期评价评级指标的科学性

第三方评级机构需要建立自己的研究团队,并主动和科研院所合作,参考最新学术科研成果中的评级方法,在评价指标上做出科学调整,提高评价的正确性和质量。第三方评级机构应在自己的平台网站上公布评级指标,接受平台、投资人、科研工作者的监督,定期不断完善评级指标。

[参考文献]

[1]马玉霞,徐洲,龚钱东.我国P2P网贷评级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分析[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14(7):31-32+42.

[2]阎维博.P2P网贷评级的现实困境与发展趋势———从“网贷评级第一案”谈起[J].征信,2016(8):57-62.

[3]徐婧,刘营军,张龙耀.第三方评级对P2P平台成交规模的影响[J].武汉金融,2019(3):30-36.

[4]彭惠,颜智.基于P2P网贷平台分类的信用评级体系探析[J].商业经济研究,2017(10):167-169.

[5]颜凯利.我国P2P网贷平台信用评级指标体系构建研究[D].广州:华南理工大学,2016.

[6]朱正皓.基于因子得分的K-Means聚类算法的我国P2P网贷平台信用评级研究[D].杭州:浙江财经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