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规划方案范例6篇

商业银行资本规划方案

商业银行资本规划方案范文1

项目(2012RKA10011);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12YJC630157)

资助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次贷危机之后,中国银监会迅速出台了中国版的巴塞尔协议Ⅲ—监管新规,并要求中国银行业自2013年起全面实施。实施监管新规是指银行业按照新的监管指引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计量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监管要求。由于中小商业银行在技术、人才及资本等方面的劣势,实施监管新规对中小商业银行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本文分析了中小商业银行实施监管新规的路径、遇到的挑战以及实施策略,以期对我国中小商业银行顺利实施监管新规提供参考。

关键词:中小商业银行 监管新规 路径 策略

实施监管新规的含义

巴塞尔协议Ⅲ出台之后,银监会根据同步推进巴塞尔协议Ⅱ和巴塞尔协议Ⅲ,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统筹考虑的原则,制定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及《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一系列的新监管规则。监管新规的主要监管指标及其达标时间如图1所示。

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实施监管新规,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监管指引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应用规定的方法计算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监管要求。后面三类监管指标的计算方法比较单一,商业银行没有选择的空间。对“资本充足率”中的“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商业银行可以根据银行实际,选择标准方法(信用风险的权重法、市场风险的标准法和操作风险的基本指标法)或者高级方法(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的内部模型法和操作风险的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中小商业银行实施监管的核心,就是根据监管要求,开发上述三大风险的高级计量模型,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第一支柱),达到监管机构对银行的监督检查(第二支柱)以及信息披露的要求(第三支柱)。具体来讲,就是中小商业银行要开发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体系,构建市场风险的内部模型法、操作风险的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建立银行内部资本充足性评估程序及各种风险管理制度,对资本结构、风险状况、风险计量方法及资本充足性进行充分披露等。

中小商业银行实施监管新规的路径

(一)明确实施目标并进行详细的差距分析

中小商业银行实施监管新规首先需要明确采用哪种方法计量风险加权资产,然后按照监管新规的要求与银行的现状进行比较,分析银行在技术、政策、流程、组织机构、人员配备、数据与系统等方面的差异,从而制定监管新规的实施策略、实施路线图以及弥补差距的行动清单。

(二)确定开发项目并制定实施计划

根据实施目标和实施路线图,中小商业银行确定需要开发的项目,并识别项目之间的依赖关系。如果银行打算建立对公业务的内部评级体系至少需要开发对公客户评价模型(PD)、客户评价IT开发项目、内部模型验证体系、对公信用资产压力测试体系等项目。由于各个项目涉及的部门及业务的跨度很广,要有效推动项目的进展和管理,银行需要成立一个实施监管新规的专职机构,落实项目管治方案和组织架构,以协调所有子项目的实施。基于各个子项目的计划,实施监管新规的专职机构应该从全行层面制定整体实施计划,识别相关项目之间的依赖关系,制定各项目的实施优先顺序,并确定资源计划与预算方案。

(三)实施开发项目并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在各项目开发的同时,商业银行还需要根据监管要求进一步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全面落实弥补差距行动清单。例如,商业银行建立对公内部评级体系,除了要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建立评级模型、验证模型之外,还需要对公司治理、信贷审批政策、流程、信息披露以及文档化管理等方面,按照监管要求弥补存在的差距。建设内部评级体系的重点在于应用,商业银行需要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和实施策略,对银行的各种应用系统进行适当的调整,以适应新的风险管理理念。

(四)对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全面的自我评估

为使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能够达到监管新规的最低要求,当各个开发项目启动之后,银行的项目管理机构,包括董事会、实施监管新规的专职机构等需要定期检查各项目的进展和合规达标情况。当所有的开发项目及配套措施都完成之后,商业银行需要对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全面的自我评估,使之达到监管新规的最低要求。

(五)监管机构检查和审批

银行完成自我评估之后,向银监会提出实施监管新规的申请。根据国外银行的经验,监管机构在接受银行的申请后,一般会派员进驻银行现场作出审查,包括文档、与高管及员工的沟通、对疑问作出提问、对不合格的地方提出修正建议等。银行需要证实所有的修正建议得到落实后,才能获得监管机构的认可。

(六)监察与完善

在银监会的审批之后,说明银行已达到实施监管新规的最低要求。但是由于实施监管新规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银行应该继续保留项目管理组织,对已实施的项目进行持续性的监督和完善,直到所有与监管新规实施相关的项目全面结束。

中小商业银行实施监管新规的挑战

(一)涉及领域多且技术含量高

监管新规的风险管理理念分为两个层次:一是银行拥有的资本应与承担的风险相联系,资本应该全面覆盖风险;二是银行要管理好风险,必须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此外,监管新规还对风险管理的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建立各类风险量化模型、优化相关政策及流程体系、计算资本充足率、完善资本管理体系等,同时还要随着监管要求的变化,不断更新已有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方法。

(二)风险量化数据不足

数据是数量化计量风险的基础,数据的数量和质量是准确计量风险的前提。监管新规鼓励商业银行运用内部评级法精确计量风险,这对数据的依赖性很强。同时,监管新规也对数据的质量和完整性,以及最低的历史观测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尽管中小商业银行业在信息技术及IT系统方面近些年有了长足发展,但由于起步较晚,大量历史数据仍处于手工记录的状态,因此数据质量不高,有效数据不足成为中小商业银行实施监管新规的最大障碍。

(三)专业人才缺乏

我国持续研究巴塞尔协议的人员不多,具有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人才更是有限。对中小商业银行而言,了解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基本内容的员工就不多,对新资本协议有一定研究的人才更加缺乏。因此人才的匮乏成为中小商业银行实施中国版的巴塞尔协议—监管新规所面临的难题之一。

(四)实施时间周期长、任务复杂且投资巨大

根据国内外商业银行的实践经验,实施监管新规需要建设大量的IT系统,以实现内部评级体系的业务应用。近几年,中小商业银行的IT系统虽然不断地进行更新优化,但相对于监管新规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需要根据新规的要求进一步开发和完善,这对中小商业银行而言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中小商业银行实施监管新规的策略

(一)领导层的大力支持

从国内大型银行实施监管新规的情况看,实施新资本协议需要从公司治理、数据、模型、IT系统、业务定义、流程、政策、文化等多方面加以重塑和完善,涉及的条线多、人员广,部门之间的协调难度较大,需要行领导的大力支持。行领导不仅要对项目开发团队进行大力支持,更需对项目成果在全行范围内进行积极推广。

(二)成立专门的实施机构

在实施过程中,中小商业银行的董事会要切实担负起推进监管新规实施的牵头工作,成立专门的实施机构统筹协调监管新规的实施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稳步推进。一般是成立由董事长或行长挂帅的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实施监管新规的整体规划,协调不同条线之间的资源确保推进工作顺利实施,还要负责对各实施项目的验收。同时,成立由风险管理人员、科技人员组成的实施监管新规办公室,负责具体的项目实施。

(三)寻找合适的咨询机构

中小商业银行需要按照监管新规的相关要求,聘请专业的咨询公司,进行差距分析、整体规划、模型设立以及IT系统构建等工作。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部分股份制银行早在几年前就在咨询公司的帮助下,开始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此过程中,许多咨询公司积累了丰富的实施经验,中小商业银行可以寻找具有成功实施经验的咨询公司作为自己的合作伙伴,这可以有力地保证监管新规实施的速度和质量。

(四)进行周密计划

在咨询公司的帮助下,中小商业银行需要制定完善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至少包括:第一支柱下三大风险的计量方式,需要开发的各个项目及时间进度安排;第二、三支柱下的各个项目以及需要完善的各内部规章制度等。实施监管新规的项目众多,需要各个项目组就其项目提出详细计划、资源和预算需求。在此基础上,实施监管新规的专职机构应该从全行层面制定整体实施计划,并识别各项目之间的依存关系,制定各项目实施的优先顺序,确定资源计划和预算方案。

(五)加大培训力度

为顺利实施监管新规,满足监管要求,中小商业银行需要制定不同层次人员的培训计划并付诸实施,针对董事会及高管层培训监管新规的主要框架、核心理念以及主要的监管要求,针对广大银行员工普及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技术,并在全行范围内建设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形成学习、研究和实施监管新规的浓厚氛围。

综上所述,在我国经济增速连续七个季度放缓,利率市场化加速推进,银行信用风险反弹之际,中国银监会适时推出中国版的巴塞尔协议Ⅲ—监管新规,将对我国银行业完善风险管理架构,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由于中小商业银行在技术、人才和资本等方面的劣势,实施监管新规对中小商业银行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中小商业银行需要充分意识到实施监管新规的困难,选择科学合理的实施路径,制定恰当的实施策略,以保证监管新规的顺利实施,切实起到通过监管新规的实施,能够极大提高中小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胜邦,陈颖.新资本协议:信用风险的建模、计量和验证[M].上海远东出版社,2008(5)

2.王睿,巴曙松.我国中小银行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问题和建议[J].金融与经济,2011(1)

商业银行资本规划方案范文2

《杭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浙建房〔20xx〕72号),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商品房预售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监管协议的签订

(一)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或者建设项目全部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下称“监管项目”),在当地银行机构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下称“资金账户”)。一个监管项目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与开设资金账户的银行机构(下称“监管银行”)、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签订统一格式的《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下称“《监管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同时,向监管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1.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2.监管项目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

3.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4.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5.监管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后,监管银行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发放资金账户账号,用于申请办理监管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证》。

(三)《监管协议》应载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坐落、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土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总套数、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监管项目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预发放的资金账户账号等相关信息。

二、监管协议的报送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证》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方案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2.监管银行预发放的资金账户账号;

3.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4.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

(五)未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项目,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证》。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资金账户账号应通过透明售房网对外公布,并在商品房定金合同或买卖合同签订前通过网上合同备案系统自动予以提示。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账户管理规定,凭《商品房预售证》在监管银行正式开立资金账户,开立的资金账户账号应当与预发放的资金账户账号一致。资金账户的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户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商品房预售证》记载的项目名称组成,其中企业名称须与该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预留银行签章上的名称须与资金账户的名称一致。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或资金账户的,须经原监管银行、工程监理单位同意后,向预售许可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解除原监管协议,同时重新签订新的监管协议,将原资金账户的预售资金全部转入变更后的资金账户,并报项目预售许可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变更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或资金账户期间,暂停该项目的网上预售。

三、预售资金的收存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销售机构预售商品房时,应由购房人将预付的购房款直接存入资金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购房款。

(九)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银行直接转入资金账户,并注明用途。

(十)分期或其它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必须注明付款次数、每次付款金额和付款时间,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将购房款存入资金账户。

四、预售资金的使用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应逐季编制用款计划,并按计划分次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用款计划应当按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完成情况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制定。

(十二)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其中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不低于130%的预售资金按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方式监管。按监管协议监管的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20%可以用于监管项目相应的前期工程费、管理费、销售费、财务费、不可预见费、税费、同步归还本项目房地产开发贷款及其他费用。

(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监管银行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根据下列不同申请款项提供相应材料:

1.申请施工进度款的,提供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证明及造价证明;

2.申请购买建筑材料、设备款的,提供购销合同及监理单位证明;

3.申请设计监理等相关费用的,提供相关合同或缴费证明;

4.申请法定税费的,提供相关单据;

5.申请偿还土地或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由抵押权人提供他项权证明、借款及抵押合同。

首次付款后,之后每次申请付款时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提供上一次申请用款事项的相应票据。符合条件的,自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由监管银行将核准使用资金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约的合同当事人或相关单位。

(十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管银行不予办理用款手续:

1.收款单位、用途、金额等内容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提供的合同约定不符的;

2.资金账户余额不足的;

3.其他不符合本实施细则情况的。

(十五)在保证整个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前提下,资金账户中商品房预售资金超出该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130%时,可允许以其超出部分用于调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工程监理单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调用预售资金用于有关工程建设的真实性证明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监管银行自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进行付款。

(十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中若发生退款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购房者账户账号,监管银行在审核相关材料后,将相关款项以转账方式退购房人。

(十七)在建设过程中,若发生超出用款计划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工程监理单位的证明材料,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监管银行按《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支付。

五、资金账户的管理

(十八)监管银行应按月出具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收缴、支出情况对账单,并在对账单中明确预售资金支出的用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每月15日前,将建设工程完成的形象进度以及监管银行出具的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对账单,报送监管项目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完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向监管银行申请撤销资金账户,监管银行按规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办妥相关手续后,撤销资金账户。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资金账户撤销的证明报预售许可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附则

商业银行资本规划方案范文3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上世纪90年代以来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世界各国开始对金融机构不良资产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集中处理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资产管理公司成立有着特定历史背景,1995年《银行法》出台之前,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时代,几乎全部为国有经济,公民、法人信用度都很高,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并不是人们关注的问题。此时国有商业银行是采取的是专业银行的运作模式,信贷业务政策性色彩浓厚。随着我国经济由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国有企业亏损严重,一时间关闭、停产、破产的企业增多,加之部分银行盲目放贷,且银行对信贷质量缺乏有力地监督与管理,导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急剧增加。不良贷款比例居高不下增大了国家金融管理风险,成为经济运行中一个重大隐患,使之成为我国进一步发展和改革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依法处置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1999年我国政府决定成立东方、信达、华融、长城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集中管理和处置从商业银行收购的不良贷款,东方公司负责收购、管理、处置中国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信达公司负责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华融公司负责中国工商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长城公司负责中国农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之后,依据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指令有计划、分阶段地从国有商业银行收购了大量的不良贷款,其收购方式表现为两种,一是政策性收购,一是商业性收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其所收购的债权通过债权(单笔或多笔债权打包)转让、租赁、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债权转股权(阶段性持股)、对外合作和诉讼维权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其中以诉讼方式实现债权为主要手段,涉讼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原告向债务人提讼;二是继承原国有商业银行已诉但未审结案件中的权利义务;三是因不良资产转让合同纠纷原国有商业银行;四是被债务企业或利害关系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发生诉讼案件给人民法院的审理提出了诸多法律适用上的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等现行法律,结合实际中的问题,先后出台了多个司法解释,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笔者借此文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因不良资产转让合同纠纷能否原商业银行的问题作些探讨。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是具有完全独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商业银行转让纠纷主要是由于商业银行向资产管理公司转让的金融资产虚假引起的,但笔者认为双方债权转让纠纷的可诉性是值得讨论的,就此要从政策性收购和商业性收购两方面加以分析。

一、政策性收购

1999年底至2000年初,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指令性计划,按照国有银行不良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一次性对口从四家国有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收购了1.4万亿元的不良资产,这次收购被业界称为“政策性收购”。不良资产剥离和收购过程基本按国家规定完成,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形式上表现为合同、协议,但实质上并非合同法上的基于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的合同,只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对资产转让结果的书面确认。该收购实质上是根据国家规定,将国有资产在两个国家指令的管理者之间实施划转的行为。因此政策性收购中因不良金融资产引起的转让合同纠纷不具有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可诉性。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17日就此问题答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国家根据有关政策实施的,具有政府指令划转的性质,就该转让协议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商业性收购

2004年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后几批债权转让,不同于1999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向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等值、对口定向的剥离,而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将不良资产向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公开招标,通过市场化的招投标方式,现场开标确定并宣布中标资产管理公司。此被业界称为“商业性收购”。这几批收购从形式上似乎已符合《合同法》规定,如转让双方因虚假不良资产引起纠纷是否可诉,对此笔者认为也是有待商榷的。

首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一个政策性的民事主体。根据《条例》规定资产管理公司是为收购、管理和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资产而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总裁、副总裁由国务院任命。

其次,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具有特殊性,宜由国家确定,不应由转让双方自行协商。《条例》第三章规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范围和额度;超出确定的范围或者额度收购的,须经国务院专项审批。

商业银行资本规划方案范文4

10月25日,证券业协会透露,正在细化券商资管业务备案制的具体程序。当前,券商集合理财计划正在由审批制转为备案制。备案制之后,将取消行政审批,改为发行之后五日内向证券业协会备案,券商资管仅需与托管行和代销行谈妥即可发行产品。而此前审批流程通常为3个—6个月。

这一变化,与整个券商创新的背景相辅相成。2012年5月的券商创新大会上,证监会副主席庄心一称,将最大限度放松管制。

“整个资管行业,尤其是走在前列的券商,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券商资管人士王坦对《财经》记者表示,整个行业的发展都在转型。备案制之后,券商资管会有很多产品突然冒出来。

由过去单纯依赖传统的权益类资管业务,到现金管理业务和通道类业务的迸发,及至资产证券化产品、分级产品、保本产品等层出不穷,券商资管正在积极地摸索、试错当中,行业的传统格局也在发生变化。

2011年底,券商受托管理资金本金总额2818.68亿元,其中,超过百亿规模的是中信证券等五家老牌大券商。其后仅半年时间,券商资管规模翻了近一番,达4802.07亿元,以宏源证券、信达证券等为代表的中型券商通过新型业务后来者居上,跻身百亿俱乐部。

然而,以短期理财产品和现金宝业务为代表的现金管理业务,以票据类和信贷类银证合作的产物为代表的通道业务,能否算真正的创新,可以支撑券商资管发展走多远,仍待观察。

现金管理业务起步

继2011年9月银监会叫停30天以下的银行超短期理财产品后,2012年初,公募基金公司开始抢滩短期理财市场。万得数据显示,自5月初汇添富基金首发至今,已有8只短期理财基金成立,并采用循环发行的模式,截至三季度末,该短期理财产品的基金份额已超过200亿份。

随即,大型券商也开始瞄准这块蛋糕。9月中旬,券商首只14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银万国灵通快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行,预期年化收益率高达4.2%。

近期多家大型券商资管负责人表示,拟发行短期理财产品,投资包括协议存款、短期融资券等安全性较高品种。

熊市之下,客户资金闲置于保证金账户内,短期理财产品可视作股市的替代品,此外也可吸引部分银行、基金客户资金流向券商。

“超短期理财业务等于是券商和基金抢了银行的空缺。”某券商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对《财经》记者表示,现金管理业务的市场需求庞大,银行曾独步天下,现今有品牌有基础的基金公司先行一步,券商参与其中是自然而然的事。

短期理财产品迅速扩充了券商资管规模,但业内人士对券商短期理财产品异议颇多。某券商资管人士对《财经》记者表示,券商的渠道渗透能力远不及基金公司,对银行理财市场的撬动有限,更何况小券商的保证金存量有限,做短期理财产品意义不大。

短期理财产品对券商处理短期票据、清算系统、交易系统、资金周转和市场议价等能力,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其流动性管理至关重要。10月12日,中国银行董事长肖钢公开称,要关注银行表外理财产品的泛滥,尤其是短期产品与背后较长期标的项目不相匹配的情况,“这基本上是一场庞氏骗局”。

中信建投资产管理部某项目经理表示,银行发行短期理财产品,至赎回期时,可能再发一只新产品接盘上一只配置的债券等品种,银行压力较小。而券商和基金公司,发行新产品的速度和流程不及银行,赎回期的压力较大。

某券商资管部负责人更直接指出,券商的超短期理财产品可视为“伪创新”,在合约期内无法赎回,回报率却与货币基金相仿。而货币基金已实现T+0赎回,优势更明显。

汇添富官方网站显示,截至2012年10月30日,其系列理财产品七日年化收益率在3.446%—3.922%之间,而该公司发行的两只货币基金收益率相仿。

短期理财产品是券商开展现金管理业务的延伸,与短期理财产品相比,“现金宝”产品更适宜券商的特色,目前各家券商均在筹备类似的产品。

“现金宝”业务,即银行和券商同客户签订保证金协议,在下午3点收市之后,将客户的保证金集中,通过银行间市场进行隔夜拆借,并协商利率,而第二天开市之前资金自动转回。

此业务的实质,是券商可以动用自身的客户保证金资源。“现金宝在不改变客户交易习惯的情况下,不知不觉地增加客户的收益,是各家券商都在努力的方向。”某券商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对《财经》记者表示。

信达证券在2011年末推出的“现金宝”业务,是国内第一单盘活客户保证金的现金管理业务。据悉,当时生存环境日益恶化,迫使几家券商坐下来商量解决之道,“现金宝”的点子即是这种情境下的产物。出于慎重考虑,选择了规模相对不大的信达证券作为试点。

前述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表示,第三方存管是券商综合治理监管的核心模式,过去不能有丝毫的动用,如今开了一个口子,意义极为重大。

通道类业务规模爆炸

除现金管理业务之外,支撑资产管理规模迅速扩大的主要原因,是银证合作的“通道类”业务的快速发展。

通道业务,即银行将自有资金或通过理财产品筹措的资金委托给券商,而券商把资金投向银行的票据类和信贷类的资产。

商业银行资本规划方案范文5

    关于加快发展我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意见

    (湖北省建设厅  1998年7月27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现就加快发展我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目的和原则

    (一)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目的是加快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进程,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住房供应体制,促进普通住宅建设与消费,使住宅建设成为我省新的消费热点和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立足市场,面向广大居民,实行政府扶持,公司开发,单位支持,个人负担的原则;要以大中城市为重点,兼顾县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

    (三)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的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普通微利住房。

    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水平线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据本地区职工家庭工资水平、住房面积标准和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每年公布一次。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项目组织和报批

    (四)省计委、省建设厅根据省政府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及实施方案,将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下达各市、县。各市、县计划、建设、土地、银行等部门要组成项目工作组,对项目进行筛选、审核,并将确定的项目联合上报省计委、建设厅、土地局和人民银行。承诺贷款的银行将承诺的信贷计划上报各商业银行省分行。

    (五)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经通过划拨方式(集体土地先征后划)取得建设用地或所需建设用地已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以及政府承诺划拨土地;

    2、基础设施公共建设配套设施经费已经落实或者市政府承诺进行市政配套,公共建设能及时到位,项目建成后,能投入正常使用;

    3、能适应当地市场需求,具有良好的销售前景;

    4、要有担保的单位和具体办法或有与申请的贷款数额相对应的合法抵押物,并已取得有审批权限的当地商业银行二级以上(含二级)分行的承诺。

    (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申报内容:

    1、各地按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落实情况,主要是建设计划即建设规模和投资额度(包括项目总计划和本年度计划)、土地利用计划(包括项目总计划和本年度计划)、信贷计划(包括项目总计划和本年度计划)以及规划方案。

    2、各地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配套优惠政策。

    3、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自有资金(不少于投资总额30%-60%)的筹资方案和住房销售方案。

    5、各地制定的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物业管理的组织实施方案。

    6、各地确定的贷款承办银行及所需贷款额度的承诺书。

    (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和项目贷款计划由省计委、省建设厅、省土地局、人民银行省分行及有关商业银行省分行审批或上报。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拆迁。要严格执行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不符合规划及规范要求的,不得开工建设。

    (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依法用地的原则,尽可能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免收土地出让金,严禁炒卖经济适用住房用地。

    (十)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规划、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和设计单位承担,采用招投标、方案竞选等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并按程序报批。规划、设计方案要充分考虑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生活习惯。

    (十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降低能耗,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十二)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要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和施工单位,中标单位不得转包。要积极推行建设监理制度,提高工程质量。工程质量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十三)工程项目的验收,要严格执行国家验收规范及《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通过验收的住宅方可入住。

    (十四)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销售住房时,须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四、经济适用住房的资金落实

    (十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经济适用住房资金的监督与管理,防止资金挪用,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十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实行地方自筹与银行贷款相结合。地方自筹资金可从开发企业自有资金、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和其它住房资金中筹集。自筹资金没有按期足额到位的,银行不予贷款。

    (十七)经批准立项,确有销路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国家四部委、行计投资〔1998〕1474号文件精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给予发放贷款:

    1、项目实施单位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达到项目投资30%以上。

    2、地方实际投入该项目的住房建设资金达到项目投资的30%以上。

    3、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集资额达到项目投资的30%以上,并已存入贷款银行专户。

    4、凡地方政府负担所有土地费用、拆迁费用和配套费用,住房被有付款能力的居民或单位预订的,在预付购房款达20%并已存入贷款银行专户后,商业银行可向开发单位提供全部贷款。

    (十八)经国家和省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及下达的贷款计划,由市、县政府确定的承建单位向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承办银行按批准的项目和贷款计划审定办理贷款手续。经批准的项目,在自筹资金到位后,承办银行要按项目进度足额拨付贷款。

    (十九)对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各商业银行要尽快进行项目评估,评估时间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十)经批准的项目,承贷银行在评估审查同意后5日内办理有关贷款手续,并按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及时发放贷款,保证信贷资金的到位。对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项目,各商业银行地方分支机构不能提供足够信贷资金的,要尽快逐级上报,由商业银行省分行直至总行调剂解决。

    (二十一)承办银行应切实加强对配套资金和贷款的管理。按计划发放的贷款一律实行抵押贷款,贷款期限根据项目的建设周期确定(原则上不超过3年),并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承办银行应对发放的贷款实行流动性监控,以确保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

    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扶持政策

    (二十二)经济适用住房及其配套的公共设施,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并免征重点建设基金。对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教职工的住房,暂免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二十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所需的市政配套设施由市县政府在市政建设投资中列支。住宅小区内配套设施,属经营性的,其配套费由经营者承担;属非经营性的,其配套费可由政府适当承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电信设施配套主要通过调整公用事业价格的办法解决。

    (二十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停止征收商业网点配套费,取消各种违规的摊派、集资和收费。对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减半征收。

    (二十五)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的通知》要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调动职工购房积极性。

    (二十六)企业房改应按国家有关政策实施分类指导,让企业自主决策,允许职工按成本价购买住房。

    (二十七)各地政府要责成房地产管理部门尽快组织设立专业化的住房抵押贷款担保中心,解决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安全问题,吸引商业银行大规模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促进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

    (二十八)鼓励有条件的工矿区和企事业单位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工矿区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用土地,通过集资等方式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贷款条件的工矿区和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申报。

    六、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

    (二十九)经济适用住房直接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并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离退休职工、教师中的住房困难户。

    (三十)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构成包括以下8项因素:

    1、住房建设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建安工程费;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

    5、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1-3%的管理费;

    6、贷款利息;

    7、税金;

    8、3%以下的利润。

    (三十一)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限价销售政策,其出售价由市(县)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根据以上8项因素综合确定,并定期公布。价格一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提价。

    七、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

    (三十二)新建成的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执行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全面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机制。

    (三十三)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前期阶段,应做好物业管理规划实施方案。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要按照同业主委员会签定的合同,进行售后服务和管理。

商业银行资本规划方案范文6

关键词:操作风险;人力资本;激励 

 

近年来,随着我国银行业务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面临的运营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其中,作为商业银行常见三大金融风险之一的操作风险更是频频凸显。据统计,仅2003年-2007年,通过媒体公开报道可以搜集到的操作风险案件就达174件。2011年,中国银监会的《银监会2010年年报》指出,2011年中国银行业仍存在诸多风险挑战,其中之一便是“部分金融机构操作风险管理意识弱化”。该报告指出:“2010年底,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出现反弹。齐鲁银行案件等多数案件发生在基层网点和所谓低风险业务领域,且多为内部人员作案,这反映出部分银行内在风险管理机制存在缺陷。” 

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不同,操作风险涵盖的范围和涉及的业务种类更为广泛,贯穿于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几乎覆盖了银行经营活动的方方面面,因此管理难度更大。本文从操作风险的分类与特征入手,对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一般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选取人力资本激励视角对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问题进行另一种视角的诠释,最后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1 关于操作风险的一般问题分析 

目前对于操作风险国内外尚未有统一的定义。其中,巴塞尔委员会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关于操作风险的定义较具代表性,具体为“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该定义突出强调了银行内部人员操作和业务系统因素所导致的操作风险。 

1.1 操作风险的分类 

操作风险类型较多,可从不同的角度予以划分。比较常见的划分标准有: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标准、英国银行家协会分类标准等。 

(1)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的分类。包括两个维度的分类:一个是按照损失事件类型进行分类,具体分为七类:内部欺诈,外部欺诈,雇用合同以及工作状况带来的风险事件,客户、产品以及商业行为引起的风险事件,有形资产的损失,业务中断和系统错误,涉及执行、交割以及交易过程管理的风险事件。另一个维度是依据发生操作风险的业务部门或业务流程环节,分为八类:公司财务、交易与销售、零售银行业务、商业银行业务、支付与清算、服务、资产管理、零售经纪。上述两个维度的分类还可共同构成操作风险分类的7×8矩阵。 

(2)英国银行家协会的分类标准。具体涉及四类:人员因素导致的操作风险、流程因素导致的操作风险、系统因素导致的操作风险、外部事件导致的操作风险。其中,前三类为内部因素导致的操作风险,又称为操作性失误风险(operational failure risk);第四种为外部因素导致的操作风险,又称为操作性杠杆风险(operational leverage risk)。 

1.2 操作风险的特征 

操作风险的内涵丰富,外延宽泛,因此了解和把握其主要特征,可以更有效的管理此类风险。通过对国内外文献和监管部门披露的操作风险案件进行梳理发现,操作风险主要具有以下几方面特征: 

(1)操作风险的生成具有明显的内生性。相对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生成更多的是由银行内部不合规的操作引起。银行业务的客观存在使得操作风险将永远存在,并成为银行业务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 

(2)操作风险具有较强的人为性。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按照损失事件类型划分的七类操作风险中,有六类与人为因素直接相关。如若说市场风险来自于金融产品的市场价格变动,信用风险源于借款者偿还能力的不确定性,而操作风险则大多数来自于有意或是无意的、银行内部或外部的人为操作失误。此外,操作风险的强人为性还表现在来自银行内部人员的操作风险反控性(银行业务人员往往对业务流程更为熟知,因而更加容易通过对既有管理流程和制度的规避从而实施违规操作,并隐匿操作风险的外在表现)和操作风险管理过程中的不作为。 

(3)操作风险具有明显的厚尾性。相对于信用风险与市场风险两种风险而言,操作风险在现实运营中出现的概率较小,但其产生的影响和损失却是不可估量的,甚至在短时间可以威胁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转乃至银行机构出现挤兑和破产危机,巴林银行破产倒闭案就是典型例证。 

(4)操作风险在国内更多表现于欺诈。欺诈包括内部员工、外部人员以及内外部勾结

等形式的欺诈,其中内外勾结的欺诈是当前国内商业银行面临的典型操作风险。如:中国银行“高山案”、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资金挪用案、农业银行邯郸分行金库盗窃案等,均为典型的内、外部勾结欺诈案件。 

(5)操作风险在银行基层分支机构更为常见。由于银行业务运作大多数集中在基层机构,且与上级行的控制力负相关,当分支机构距离较远、受到的监管较弱时,一些违规操作通常不易被发现,操作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相对较大。例如近期热议的渤海银行太原分行挪用存款放贷案和农行宜兴支行票据诈骗案等典型操作风险案件多出现在银行基层分支机构。 

2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中的人力资本激励 

谈及银行操作风险案件,多数目光和言论都会聚焦于银行的内控制度和操作风险的监管制度建设。但是进一步分析就不难发现,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入推进,无论是银行业的外部环境还是内部机制都有了明显改善,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股改上市后,银行在风险管理的内控制度建设和管理人才引进方面的确进步很多。但是,操作风险还是屡见不鲜,这就需要我们跳出制度建设的既定思维框架,审视制度本身之外,特别是制度执行方面的人力资本因素,因为人力资本无论是在操作风险的产生还是在管理环节都十分重要,商业银行对操作风险的管理首先应该是对人力资本的管理和激励。 

2.1 操作风险管理的实质是对“人力资本”的优化管理 

在银行风险管理过程中,资源的投入是必不可少的,具体讲又分为人力资源和非人力资源的投入。而人力资源又包括自然性人力资源和资本性人力资源。从操作风险的定义中可以看出,人员因素在引发操作风险的四大因素中占有直接而重要的地位。而非人力资源是被动性资源,只有在人力资源的支配下才能够发挥作用。所以,操作风险管理的关键在于投入人力资源,特别是资本性人力资源的投入(与自然性人力资源相比,资本性人力资源是指经过教育、培训、健康与迁移等投资而形成的人力资源)。然而,由于人力资本本身需要依附于个体员工这一载体而存在,因此基于“经济人”固有的自利属性,只有员工个人价值与银行发展价值成正向关系,亦或至少不存在明显冲突的前提下,才能够发挥人力资本在操作风险管理中的积极效能,反之却可能出现基于员工个人价值最大化的操作失当,进而加剧操作风险发生的可能。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在操作风险管理中,更多地注重于制度的建设、技术和工具的革新,但对于至关重要的人力资本激励制度建设却相对不足。

2.2 强化人力资本激励有助于从根本上提升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 

人力资本激励的实质在于运用制度设计和管理操作手段,将个体员工价值与集体组织目标最大限度地统一起来,进而充分调动个体员工的能动性,最终促使人力资本在组织目标实现过程中的效能最大化。就操作风险管理而言,商业银行人力资本激励就是要充分发挥银行员工人力资本所有者的作用,实现科学规范的业务操作,确保内控制度的执行得力,促使操作风险最小化。实践中,与人员因素相关的操作风险,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员工无意失误和故意作案。其中,故意作案类的操作风险本身蕴含着道德风险因素。因此,对人力资本激励的核心在于平衡好员工个人的责任与利益,并尽可能实现清晰界定,从而促使员工自主提升自身的人力资本素质和觉悟,主动规避操作风险,乃至积极参与银行业务和交易过程中的案件防范。 

3 基于人力资本激励角度的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优化建议 

3.1 建设立足岗位差异的多元化人力资本激励制度 

构建多元化的人力资本激励制度,首先应确保真正实现责权利明确且相匹配的人力资源制度安排。在操作风险管理方面,责权利明确且相匹配的人力资源制度安排具体是指操作风险的责权界定要清晰,岗位职责与业务操作权限划分要具体到个人,并彻底消除责任多头承担的模糊现象,切实保障员工个人的人力资源投资效能充分发挥。 

在建设人力资本激励制度方面,应重点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依据岗位工作的业务复杂程度和岗位职责的责任大小,合理确定岗位激励系数,突出对业务复杂程度高、岗位职责重的员工激励。同时,注重实施不同岗位的不同收入限额制,并尽量将总行与分支行之间相同岗位或近似岗位的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二是针对高官人员、核心岗位人员和业绩显著的员工,探索对其丰富的激励手段,特别是要强化除薪酬激励之外的满足多层次需求的激励体系,例如实行多元化的弹性福利制度、增加股权激励等方式,注重对员工的激励要实现短期与长期两个维度的良好相合。鼓励员工开展风险管理方式方法的探索,对于做出积极贡献和显著成绩的员工予以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3.2 构建科学合

理的员工职业生涯设计体系和实践平台 

对人力资本的激励不仅表现在提高业务操作人员的岗位激励力度,还应关注其长期的职业发展,因此构建科学合理的员工职业生涯设计体系和实践平台也是提高人力资本激励的重要举措。具体到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领域,应尤其注重做好分支行等基层业务人员的职业生涯设计。与总行、一级分行的职员不同,基层业务人员的职业起点较低,面对的发展和自我提高的机遇相对较少,因此更容易滋生懈怠、厌倦等不良工作情绪,这些都不利于操作风险的防范和管理。因此,在对其进行职业生涯设计时,应首先摒除基层业务人员即是单纯操作人员的传统观念,要积极创造基层员工参与银行风险管理和发展规划工作的机会,鼓励其积极思考,勇于献计献策。这样,不仅有助于提高基层员工的自我认知,更加有助于降低其在业务受理过程中的机械操作惯性,有利于提升其风险防范意识。此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通过短期交流、定期培训、零风险示范岗建设等方式不断提升基层员工的职业生涯优化理念和对组织的忠诚度和认知度,从而最大化发挥其人力资本效能。 

上一篇市场份额

下一篇争做四好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