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法律顾问工作总结范例6篇

税务法律顾问工作总结

税务法律顾问工作总结范文1

第一个月 了解情况

主要了解顾问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历史(成长史、以往的失败案例和成功经验),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管理架构,部门结构,业务流程等。

第二、三两个月 着重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经深入了解公司情况,提出改进公司内部管理、控制的建议;对历史遗留问题加以梳理,重点解决突出的法律问题;保证公司的运营畅通。

第四、五两个月 规范各类合同文本

收集公司各类合同文本(包括劳动合同,业务合同等)。针对收集到的合同文本,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从法律的专业角度进行分析研究,规范合同的各项要件,对原合同中欠缺之处加以修改和审定;协助制定标准的合同文本。

第六个月 中期总结

针对公司六个月来的实际运营加以分析、研究,并与顾问单位进行深入探讨,提交一份工作报告,总结法律顾问工作及公司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同时对服务模式以及实施方案作相应的调整。

第七个月 劳资法律培训

针对公司的劳资问题,结合公司的实际劳资纠纷,委派我所资深劳动法专业律师,深入剖析相关法律;指导公司相关人员掌握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技巧。

第八、九两个月 协助完善规章制度

通过对公司总体架构运行情况的熟悉,找出其中的弊端,寻求完善的方案,充分调动公司各单元的活力;补充完善公司的规章制度,制定切实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寻求公司效益最大化

第十个月 一线人员法律培训

对顾问单位的一线工作人员进行免费的业务法律培训,针对公司不同的情况委派相应的具备施教才能和拥有施教背景的专业律师担纲,从整体上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律素养和意识。

第十一个月 税务建议

针对公司在税收交纳、代扣代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指派我所税法方面的专业律师,为公司讲解、透析如何合

法纳税,如何最大限度地取得税收优惠,达到合法节税的目的。

第十二个月 年终总结 综合评价

回顾整年度的服务情况,由顾问单位对服务质量和工作方法作出综合评价;同时就顾问单位的现状提出专业的整体评估报告。与顾问单位协商制订下年度的服务计划,签订下年度法律顾问的续约合同。

税务法律顾问工作总结范文2

台xxx顾字(200__)第______号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乙方):台州市xxx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兹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因经营管理的需要,特聘请台州市xxx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乙方)的中国注册税务师、会计师为本企业办理税务、涉税会计事务的常年顾问。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期限

为期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工作范围

(1)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咨询,最新税收政策释疑。

(2)办税实务指导、税收自查指导。

(3)协调税务关系、调节税务争议、开展税法许可范围内的纳税筹划。

(4)指导企业处理涉税会计事务,解答疑难问题。

三、双方责任

甲方的责任:

(1)及时向乙方提供履行顾问工作职责所需要的协议、合同、章程、文件、凭证等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有关业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果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致使乙方提供错误的咨询意见,从而招致第三方追究时,应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2)为乙方委派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合作。

(3)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顾问费用。

乙方的责任:

(1)咨询顾问意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

(2)对履行顾问职责过程中所获得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不受本协议约定服务期限的限制而持续有效。

(3)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应充分照顾到甲方的合法利益。

(4)对甲方提出的有关咨询问题负有及时解释的责任。

(5)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工作方式

1、乙方每月保证3至4次定期到甲方所在地接受咨询;临时咨询事项双方另行约定时间。

2、对甲方涉及到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需要乙方出面办理的委托联系事项,根据甲方的授权及时办理。

3、乙方在服务期间向甲方出具的书面资料,仅限于前述委托项目之用,不得另做他用,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服务费用

1、甲方同意按下述规定向乙方支付顾问服务费:

(1)每年服务费总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

(2)服务费每半年结算一次,每次结算金额__________元。结算方式为:_______;结算时间为:首期收费为本协议签订生效后的次月,后期收费时间顺延六个月。

(3)如甲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已收的顾问费不退,如乙方无故终止协议已收的顾问费全部退还甲方。

(4)如因委托的事项遇到重大问题,致使乙方实际工作量有较大幅度增加,甲方应在了解实际情况后,与乙方协商酌情调增顾问费用。

2、其他相关费用

(1)乙方在与相关政府部门协调联系时,如需必要应酬的必须经甲方同意并由甲方主持,该项应酬费用由甲方承担。

(2)乙方到外埠为甲方办理业务所发生的必要的交通、住宿及饮食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特别约定

1、乙方受托帮助甲方向政府有关部门争取优惠政策的,根据委托项目的受益总金额的一定比例由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支付方法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违约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八、未尽事宜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率。本协议期满后,若双方无异议,本协议继续有效。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代表(签字):

乙方(公章):台州市xxx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税务法律顾问工作总结范文3

2、落实公益普法责任。今年,我区制定了全区“七五”普法规划,在工作措施中,明确了新闻媒体要承担开展法治宣传的社会责任,把法治宣传列入日常宣传重要内容。并制定《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方案》,引导传媒利用电子屏、宣传车、制作公益宣传栏、法治长廊等各种形式宣传法律,自觉承担普法社会责任。开设专栏专题,开展大规模、高密度的法治宣传。

3、抓媒体、建阵地,营造法治宣传的环境。我区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传媒的优势,开展全民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中央电视台、新华网、河北日报、张家口市电台、电视台、日报、晚报对我区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纷纷进行了报道。同时,我区不断创新普法工作载体,大力推广网络普法,在xx区政府网开设法治专栏,在新浪网开通张家口xx法制宣传博客,并入驻《一点资讯》和《今日头天》客户端,为全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一个更广阔的平台。

4、认真落实干部学法制度。今年以来,我区区委理论中心组分别就宪法、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等方面进行了多次学习;并落实好区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制度,进一步提升领导干部依法决策和依法执政能力。同时,通过讲座、报告会等形式,落实干部学法制度,邀请市政协常委、提案委员会主任朱立新为全区副科及以上党员干部举办了宣讲报告会。

5、我区每年制定《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要点》,将每年学法主要内容、计划和普法重点下发至各单位、各部门,并要求区委党校将宪法法律列为干部培训必修课,指导全区普法学法用法工作。全区各单位、部门针对部门实际,及时对干部职工进行学习培训。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组织全局157名在职职工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区财政局组织姚家庄镇相关干部参加乡镇财政培训班,学习财政预算管理、农业财政管理及乡镇财政干部预防职务犯罪等内容,通过学习提高干部自身的业务知识和依法办事能力;区教育局就财经制度、规范办学、学籍管理、党风廉政纪律等内容召开全区教育系统领导干部培训会;区人大组织区检察院、法院、政府等部门新聘任领导干部进行任前考法等。

6、我区采取年初工作计划、年末工作总结、定期或不定期工作调度、年度考法、知识竞赛等各种形式,及时掌握街道、镇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和法治实践情况。要求全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的要求,制定普法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及时向区法宣办报送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和集中开展各类法治宣传活动情况。

7、我区积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努力推进干部述法考评制度的落实。目前,我区已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各部门、各单位以及每个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之中,作为了考核常项。

8、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目前,我区各中小学校全部开设了法治教育课,小学以思品课、中学以政治课为主渠道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做到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并在其它学科教学中合理渗透法治教育。

9、抓好“法治副校长”及教师队伍建设。我区从zd各部门中层干部和街道(镇)司法所所长中聘请经验丰富的同志兼任19所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根据中小学生的特点在校内开展法治教育,并定期对法治副校长进行培训,推进全区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同时,组织在校教职工开展法律知识答题竞赛,内容涵盖《宪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教育法》、《教师法》等,进一步提升教师依法执教和开展法治教育的能力。

10、我区以“主渠道教育”为切入点,注重青少年法治实践,深化依法治校活动。一是开展各类校园普法活动。全区各中小学通过开展国旗下演讲、法律知识竞赛、法治征文比赛、法治手抄报制作、行为规范标兵评选等活动,让学生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活动中接受教育。二是开展校园法治文化建设。设立“校园说法”节目、组建法治文艺宣传队、开设“模拟法庭”、举办“以案说法”法律讲堂等法治实践活动,使学生在具体情境中受到深刻的法治教育。三是建立、参观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在卫华小学建立“少年税校”,将税收法治常态化宣传教育引入校园,通过设立税法辅导员、开展税收知识讲座、举办税收知识竞赛、印制并宣讲税收基础知识手册、争当“小小税法宣传员”等实用有效的方式方法,引导青少年从小树立国家税收意识。今年,区教育局还制定了《关于组织中小学生参观市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活动计划》。历时一个月,全区95个班,五千余名学生参加了本次培训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学生学法、用法、守法意识和能力。

11、深化法治八建创建工作。2013年3月,xx区被全国普法办评为了“全国法治县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今年以来,按照市法宣办《关于在全市深入开展法治市、县(区)创建活动的方案》和《河北省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考核指导标准》,xx区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区法治县区创建的实施方案,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制度,推进依法治区水平。目前,我区万嘉社区于被评为第六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姚家庄村被评为“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大学生创业园被评为“全省公平守信示范市场”,胜利北路街道、姚家庄镇被评为全市民主法治示范街道(镇),东方苑社区、万嘉社区、土尔沟社区、林园北路社区4个社区被评为全市民主法治示范社区,蓝鲸大厦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被评为“全市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同时,xx区选取法治八建创建试点8个,涵盖了社区、学校、农村、机关单位、企业和军营,明确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区教育局、地税、工商联等相关部门对联系点进行指导和帮扶。

12、深入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学法用法工作。针对企业法治需求,全区各职能部门邀请有关专家学者举办法治讲座。如区地税局组织辖区内80余家企业会计参加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政策及新《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业务解读培训;举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讲会,现场解答疑问,辖区200余户纳税人参会;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组织东鑫商城41名商户及150多名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和消防技能的培训,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区文体局对辖区近150名旅行社从业人员进行了培训。同时,我区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实施意见》,不断增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提高企业法治化管理水平。

13、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围绕贯彻市两办《关于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今年4月,我区依托区综合调解中心挂牌建立了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中心聘请2名退休法官,1名内勤人员,负责办理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初审、法治宣传等工作。同时,我区在区武装部和区民政局分别建立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负责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的初审工作。

14、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务网络。我区建立法律援助热线 ,接听群众来电咨询。同时,我区建立了区法律援助中心-街道(镇)和7个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社区(村)法律援助联络点三级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建立起城镇半小时、乡村一小时法律服务圈。

15、积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2016年,未办理司法救助案件。

16、村居法律顾问实现全覆盖。2014年4月,我区在全市率先启动了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法律顾问任期一年。目前,我区聘请了32名律师担任法律顾问,部分律师兼任了2个社区、村的法律顾问,实现了法律顾问全覆盖。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更好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我区每年拨付村居法律顾问专项经费15万元,对村居法律顾问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今年4月,区司法局组织相关街道(镇)司法所对2015年4月以来聘任的32名村居法律顾问履职情况进行了全面考核,其中考核优秀等次律师24名,考核称职等次律师27名。

17、成立xx区法学会。2015年12月,xx区成立了xx区法学会,并于12月18日召开了xx区法学会第一次会员大会暨成立大会。会上表决通过了《xx区法学会章程》和《选举办法》,并选举产生了法学会会长1人、副会长7名、秘书长1名。选举产生第一届理事会理事25人,涵盖了xx区zd部门、执法部门、辖区律师事务所、法学院校18个单位和部门。xx区法学会的建立,将进一步使辖区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服务于法治建设实践,进一步推进法学理论的创新和法治文化的创新,有力推动法学成果和法治实践的有力对接。

税务法律顾问工作总结范文4

各位领导、各位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加强外部监督,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树立地税良好形象,根据市局统一安排,今天我将在廉洁自律、公正执法、优质服务三个方面做述廉报告如下:

一、牢记宗旨保持廉洁自律作风

我始终牢记共产党员的宗旨,以自身的人格力量来树立执法者形象,实现工作目标。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应该牢记党的宗旨,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己任,廉洁执法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税收执法者的客观要求。一年来,我牢记党的纪律、税务干部的纪律,严格遵守税务干部的“五要、十五不准”和八条禁令。为税清廉,不以税卡人,不以权压人。我认为在廉洁自律方面还是能够把握住自己的,不为金钱所动摇,廉洁奉公、廉洁自律,警钟常鸣。

一严于律己以德为本。我对上坚决维护上级的权威,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把上级的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工作中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同纳税人的关系为纳税人服务多办实事。对自己从严要求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做事。

二廉洁自律廉树形象。一年来我自觉严格按照《党章》、《廉政准则》来规范自己的言行,事事处处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同时,在方法上避免单纯粗野而是以自已的一言一行去感召纳税人、促使他们依法如实地纳税。如在某火电工程公司进行税收结算时,该公司财务负责人为了能让我对他们“照顾照顾”,曾把一个厚重的信封塞进我手中,我一次又一次拒绝失败后,趁这名负责人在银行交税的时候,把信封里的钱迅速递进了该银行的窗口,望着银行里的监控摄像头,该负责人再也没有办法,主动交纳了剩余的税款和罚款。

二、勤抓学习提高公正执法素质

在我看来学习是一种思想境界、是一种精神追求更是一种政治责任。在学习上我着重把握了两点。

(一)学习理论提高政治思想素养。一年来我始终把提高自身政治素质放在首位,持之以恒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最新的中央决策与精神。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学习理论与提高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结合起来,注重从政治上、全局上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与本职工作实际结合起来,把各项工作与增强党性观念改造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结合起来增强拒腐防变和公平执法能力。

(二)钻研业务提高税收实践能力。作为一名地税干部,熟悉税收政策、通晓税收规律是一项必备的基本功。为了提高业务水平,我努力钻研税收业务。工作中遇到政策疑难问题及时请示上级领导并征询身边一些熟悉业务、经验丰富的同志的意见,不断完善工作减少工作失误。同时我自觉紧跟时代要求学习掌握最新的计算机操作技术、应用办公自动化系统技术,还广泛涉猎经济、法律、管理和外语等学科的知识。不断拓宽视野,丰富积累知识,为在税收工作中做到正确执法奠定了坚实的素质基础。

三、摆正心态树立优质服务意识

税务法律顾问工作总结范文5

关键词:律师业;税收管理;问题;对策

我国1970年恢复律师制度,1996年5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经过近50年的发展,律师业在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一些律师事务所正成长为大型的现代意义的事务所。但在它们的成长中,税收环境一直困扰着律师业的发展。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将使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更具活力。

涉及律师事务所的税种主要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其中企业所得税仅限于国资律师事务所和合作律师事务所缴纳(律师事务所改制后,国资所基本消失,合作所数量也很少,所以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很小),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余为各类型的律师事务所共同涉及的税种。

因此,合伙制是律师事务所的主要形式,主要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分析了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也是行业中的普遍问题,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1营业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律师业的营业税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如何合理确认营业税的应税所得额。根据《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79号)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在办案过程中向委托人收取的一切费用,包括办案费等,无论其收费的名称如何,也不论财务会计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中计算应纳税额。而司法部2006年4月13日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实务中,律师事务所在业务委托开始时预收款项时,很难确定哪些是办案费、哪些是律师服务费,要等到案件结束后才能确定。(2)中间业务管理中的问题。律师业务活动中存在代为收取、支付保证金、鉴定费等中间业务,法律未明确相应管理办法,没有设立相应的委托人账户对该部分资金进行专门管理,导致该部分款项与事务所的收入容易混淆,在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所得额时出现问题。当税务机关无法认定代收代支款项性质时只能要求纳税,迫使律师在承接法律业务时不得不放弃业务,或者让当事人自已处理这些中间业务。(3)对信托业务缺乏有效管理。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律师在业务活动中常会持有委托人的资金或财产,由于我国没有系统的管理办法,可能导致律师的收入与客户的委托财产无法及时区分。

合理划分这些业务,律师业的应税所得就可以得到合理确认。这些问题的出现与律师行业的快速发展密切相关,这也是在行业扩展新业务领域的时候必然碰到的问题。

2个人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律师事务所根据类型不同及人员之间收入构成的差异,不同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适用不同的法律,税率和扣除额也有不同规定,其中的主要问题是:(1)合伙律师事务所及个人律师事务所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对其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5%~35%个人所得税,未考虑律师服务的特殊性及其经营应有的维持与发展,缺乏对法律服务业的扶持。(2)对法律顾问费等的不当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律师从接受法律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均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担任法律顾问本是律师行业的重要业务,应并计入律师事务所应纳税所得额中。但上述规定不但划错了纳税主体和扣缴义务人,而且还以“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税项目税率来征收个人所得税,造成可操作性不强,法律责任不明确。(3)律师间收入差距很大,且不同会计期间的收入不均衡。因此,对于工资薪金等所得非常均衡的雇员律师和兼职律师这些实行效益工资纳税人,律师行业的税收负担明显加重,尤其当其收入按事务所规定比例从办案提成取得,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方式下尤其突出。

3对策

3.1提高律师业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针对律师业的特殊历史发展水平和会计从业人员水平普遍偏低的情况进行专门的会计业务培训很必要,从整体上快速提高行业会计业务处理水平为合理确定收入、费用数额并划分收入、费用期间提供专了业支持,也有利于提高税务机关依法查帐征收的效率。

3.2合理设定某些费用的扣除率。雇员律师的费用应根据业务类型进行合理的区别对待。调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较大,而且收费通常较低的刑事、行政诉讼案件费用可制定较高的扣除率。民事诉讼案件、非诉讼类案件可制定较低的扣除率。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费用,如教育培训费和业务招待费用的扣除率是否能因事务所而易。

3.3对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实行差别化管理。是否对某些西部或欠发达地区的律师业适用较低营业税率。这些地区尚处于发育阶段,虽然规模总量较小,但对当地经济的运行和法制化发展会产生巨大作用,有利于提高宏观经济的整体素质和促进可持续发展。

3.4合理减少合伙律师事务所与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税负。合伙律师事务与个人律师事务所在营运中因无限责任而要承担更大的风险,风险压力及过重的税负使事务所成本过高。适当降低合伙律师事务所与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税负能激励其发展。

参考文献:

[1]潘明星,刘洋,刘磊.关于我国律师业产业化分配制度的探讨[J].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1(6).

[2]上海市律师协会财税法律研究委员会,财税律师业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3]任旭梅.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纳税及筹划[J].攀枝花学院学报,2006,23(2):31-33.

税务法律顾问工作总结范文6

关键词:律师业;税收管理;问题;对策

        我国1970年恢复律师制度,1996年5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经过近50年的发展,律师业在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一些律师事务所正成长为大型的现代意义的事务所。但在它们的成长中,税收环境一直困扰着律师业的发展。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将使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更具活力。

        涉及律师事务所的税种主要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其中企业所得税仅限于国资律师事务所和合作律师事务所缴纳(律师事务所改制后,国资所基本消失,合作所数量也很少,所以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很小),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余为各类型的律师事务所共同涉及的税种。

        因此,合伙制是律师事务所的主要形式,主要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分析了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也是行业中的普遍问题,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1  营业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律师业的营业税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如何合理确认营业税的应税所得额。根据《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79号)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在办案过程中向委托人收取的一切费用,包括办案费等,无论其收费的名称如何,也不论财务会计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中计算应纳税额。而司法部2006年4月13日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实务中,律师事务所在业务委托开始时预收款项时,很难确定哪些是办案费、哪些是律师服务费,要等到案件结束后才能确定。(2)中间业务管理中的问题。律师业务活动中存在代为收取、支付保证金、鉴定费等中间业务,法律未明确相应管理办法,没有设立相应的委托人账户对该部分资金进行专门管理,导致该部分款项与事务所的收入容易混淆,在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所得额时出现问题。当税务机关无法认定代收代支款项性质时只能要求纳税,迫使律师在承接法律业务时不得不放弃业务,或者让当事人自已处理这些中间业务。(3)对信托业务缺乏有效管理。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律师在业务活动中常会持有委托人的资金或财产,由于我国没有系统的管理办法,可能导致律师的收入与客户的委托财产无法及时区分。

        合理划分这些业务,律师业的应税所得就可以得到合理确认。这些问题的出现与律师行业的快速发展密切相关,这也是在行业扩展新业务领域的时候必然碰到的问题。

        2  个人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律师事务所根据类型不同及人员之间收入构成的差异,不同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适用不同的法律,税率和扣除额也有不同规定,其中的主要问题是:(1)合伙律师事务所及个人律师事务所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对其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5%~35%个人所得税,未考虑律师服务的特殊性及其经营应有的维持与发展,缺乏对法律服务业的扶持。(2)对法律顾问费等的不当处理。《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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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律师从接受法律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均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担任法律顾问本是律师行业的重要业务,应并计入律师事务所应纳税所得额中。但上述规定不但划错了纳税主体和扣缴义务人,而且还以“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税项目税率来征收个人所得税,造成可操作性不强,法律责任不明确。()律师间收入差距很大,且不同会计期间的收入不均衡。因此,对于工资薪金等所得非常均衡的雇员律师和兼职律师这些实行效益工资纳税人,律师行业的税收负担明显加重,尤其当其收入按事务所规定比例从办案提成取得,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方式下尤其突出。

      对策

        .提高律师业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针对律师业的特殊历史发展水平和会计从业人员水平普遍偏低的情况进行专门的会计业务培训很必要,从整体上快速提高行业会计业务处理水平为合理确定收入、费用数额并划分收入、费用期间提供专了业支持,也有利于提高税务机关依法查帐征收的效率。

        .合理设定某些费用的扣除率。雇员律师的费用应根据业务类型进行合理的区别对待。调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较大,而且收费通常较低的刑事、行政诉讼案件费用可制定较高的扣除率。民事诉讼案件、非诉讼类案件可制定较低的扣除率。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费用,如教育培训费和业务招待费用的扣除率是否能因事务所而易。

        .对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实行差别化管理。是否对某些西部或欠发达地区的律师业适用较低营业税率。这些地区尚处于发育阶段,虽然规模总量较小,但对当地经济的运行和法制化发展会产生巨大作用,有利于提高宏观经济的整体素质和促进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