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产品工作计划范例6篇

医疗器械产品工作计划

医疗器械产品工作计划范文1

 

关键词:  医学工程;医院管理;器材管理与维修

1  医学工程科的现状

1.1  医疗器械的种类和数量增多

各医院年度设备采购经费逐年递增说明了这一点,例如国内某医院从1987年设备采购经费仅600万元左右,到2007年则高达6000多万元。

1.2  医疗器械的复杂性增加

表现为材料、生产工艺、维护和维修复杂;评估选型和采购决策困难;计量和质控要求严格,否则,医疗质量难以保障。

1.3  学术和管理界已高度重视该学科

2002年11月科学出版社出版了由姜远海主编的《21世纪高等医学院校教材-临床医学工程技术》一书;2007年1月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了由杨虎主编的《临床医学工程教程》一书;同年,中国医学考试网公布了《2007年临床医学工程技术专业考试大纲》[内容包括:(1)基础知识(医学基础知识、自然科学基础知识);(2)相关专业知识(管理基础知识、专业英语和计算机基础);(3)专业实践能力;(4)专业知识(医疗设备知识和医疗设备管理)]。

2  临床医学工程学主要内容

2.1  临床医学工程学基础内容

2.1.1  临床需求与论证

临床需求主要包括购新、维修及医疗器械的改造升级等,不论那一种需求,都有必要对其学术效益、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进行全面的论证,其中学术效益是根本。就学科建设而言,可以把学术效益看作春天播种的种子,实际上也就是能否解决特定学科建设及其医疗、教学和科研的问题,同时兼顾医院整体发展的问题;经过夏天的辛勤劳动,到了秋天你才能收获经济和社会效益这两个果实。

2.1.2  选型与评估

主要是一定要保证所采购医疗器械的技术先进性、可靠性和可维修性,为此对计划购置的厂商的医疗器械产品要进行纵横两个方向的评价;同时,对医疗器械的安全防护、节能性和配套性等问题也应当高度重视。2007年10月国家卫生部办公厅就城市医疗机构卫生装备评估选型推荐了第二批32品目362种规格型号的医疗器械产品,在选型与评价时可供参考。

2.1.3  采购计划

医疗器械购置计划应当有长远规划、中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医疗器械购置计划应当坚持经济性原则、有效性原则和先进性原则;其程序应当包括: (1)使用部门提出申请;(2)收集产品信息初步汇总;(3)分析研究产品信息确定方案;(4)拟定方案提出预算;(5)综合平衡确定计划。

2.1.4  产品标准

医疗器械产品标准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包括有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YY)和产品注册标准(有国产、进口两种);国际上一些非营利专业组织的相关标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而欧盟和美国标准也往往具有较大的参考意义。

2.1.5  集中招标采购

可参考《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级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2.1.6  安装、调试与验收

(1)安装与调试:主要内容一是使用环境的技术要求;二是安装调试的程序(验收合格后进行;参加安装调试的人员要做好安装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对大型设备安装调试、使用和维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调试时要按照说明书进行;调试过程中操作人员要多操作,多熟悉,尽快安排 “考机”;安装调试完成,仪器能够正常运转,应予签收;医疗设备的保修)。(2)验收:一是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包括:验收资料的准备;验收人员和部门的准备;制定验收方案;建立验收记录和验收报表;做好辅助设备的准备;验收工具的准备;对于进口医疗设备需申请商品检验;对于进口计量设备需申请计量检定。二是验收的程序:包括:开箱;清点;查验外形;检查机内组件;重点检查精密易碎部件;在验收过程中,所有与合同要求不符的情况都应当做好有关记录并拍照、录像以备索赔。

2.1.7  维护与维修

(1)维护:一般指周期性地对特定的医疗设备进行的预防性维护(Preventive Maintenance,PM ),这一系列周期性的科学维护工作主要包括: ①操作性能测试及调整;②电气安全测试;③外观、控制部件及内部清洁、润滑、更换易耗元件。(2)维修一般可分成下面三种情况:①保修:新机带的,或新机过保后买的,过保后买的则可能采购成本非常高,且服务情况也无标准可言;②自修:一般大型设备较难,主要由图纸、密码和备件供应所引起;③第三方维修:目前,医疗器械维修的社会化问题已被提上了议事日程,虽成本较低但风险较大。

2.1.8  报废

要确定标准的技术鉴定程序和分级审批程序。

2.1.9  信息和档案管理

(1)按国家《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进行信息的收集和归档;(2)将医疗器械分为:医疗设备、手术器械、医用耗材、体外试剂、病房用具和医疗工程,在此基础上进行分类建档、管理,管理原则是按I、II和III类进行,以确保医疗质量。

2.1.10  计量

加强医学计量监督管理是卫生法规建设的主要内容,也是提高医疗水平、促进医学技术发展的必要手段。医院应将计量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加强法律、法规等文件的宣传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对于计量检定不合格的设备应严禁使用,强制检定器具损坏修复后必须进行计量检定。对于设备陈旧老化、超过使用年限,经计量检定不合格的设备应进行报废处理;对超过使用年限,但计量技术指标仍然合格的设备应缩短计量检定周期,确保使用设备的良好运行。

医疗器械产品工作计划范文2

关键词:医疗器械 采购 管理

中图分类号:F4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8-271-03

医疗器械是医院医疗、科研、教学的重要物质基础, 是医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器械的采购与管理已成为现代医院经营管理中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门科学。经过多年的摸索,笔者所供职医院(以下简称我院)的医疗器械的采购与管理模式已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真正按照经营管理模式的要求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要做好医疗器械的采购与管理工作必须抓住各个环节,从源头着手。

一、建立规范的医疗器械采购管理制度

1.明确医疗器械采购与管理制度的范围和职责:医疗器械包括医疗仪器、医疗设备、医疗器具、医用耗材、体外试剂及检验材料。医疗器械的投入是医院发展的基本要素之一,要有科学的规划与管理。我院在编制全院新一年度设备计划前,设备主管部门需综合全院各科室根据其业务的性质和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进行申报的情况,结合医院发展和社会需要,按批准项目内容进行采购。首先是确保重点学科投入,对科技含量高,能推动科研工作发展的医疗设备应优先购置。其次是在满足各科室开展正常业务的前提下,有计划地购置和更新所需的设备,以提高设备使用效率。我院近五年来业务发展很快,住院病人数量急剧增多,在大型医疗设备上及时增添了如64排螺旋CT、大C臂DSA、核磁共振仪、数字化胃肠造影仪等高、新、尖设备,为满足社会需要和医院诊治水平的提高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2.医疗器械的采购方式与权限:我院医用耗材以前的采购模式主要是:临床使用科室申请――设备科议价――正式采购。这种模式缺少了同类产品的比较和竞争,造成医院医疗成本偏高,患者医疗费用增加。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市卫生局从2004年开始对常规医用耗材组织医疗机构进行统一招标,参加招标并中标的产品纳入采购目录。我院所需采购的医用耗材均需在中标品种中选用并和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决不允许采购非中标产品。对于中标产品的价格原则上规定一个招标期内不允许上调,使我院医疗成本降低,让患者从中受益。对于新材料的采购,医院采购中心编制了《一次性使用卫生材料申请表》,由临床使用科室对所请购的新材料提出使用理由,并对其先进性、是否为医保产品及价格等进行如实填报,由医务科或护理部审核签字,再由采购中心负责人以及院领导的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采购使用。这样既满足了临床的需要,又严格规范了新材料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3.采购流程的管理:医院制定强化采购申请单和科室定期申报的制度,对常规医用耗材的购买都必须由临床科室主任或护士长详细填写《常规物资使用计划表》,并且规定在每周一集中申报使用计划,采购部门每周汇总采购,在满足临床科室需要的同时,尽量减少库存,增加资金周转。杜绝了医师直接与厂家销售代表联系,边购进边使用的错误做法,因这样存在着购进验收不严格,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规范采购、验收行为,要有完整的记录

1.医疗器械的购置必须从大局出发,密切结合临床学科和医院的实际,确实有利于临床学科的发展和医院的发展,并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应当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采购医疗器械必须索取供货商的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等。我院购进医疗器械前对供货企业进行审核,审核供货企业的合法证件、是否有此类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范围;是否有加盖企业印章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复印件;购进的产品是否有产品合格证;购进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其次,购进医疗器械应有合法票据,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购进记录的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供货单位、购进人员、购进数量和购货日期。

2.医疗器械入库验收管理:首先,医疗器械验收工作应在与其储存条件相符的待验区或合适的区域进行,验收人员应根据原始凭证,对购进的每一个医疗器械品种进行逐批、逐次的验收。进行验收时应核对医疗器械的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品名、剂型、规格、包装规格、数量、批准文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等是否与单据相符;医疗器械包装标识、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要求;验收工作中发现质量有疑问或资料不全、手续不清的医疗器械,应予以拒收,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对包装进行验收:确认大小包装完好、无破损,是否有封装不严等情况。对标识进行验收:和国内生产企业的供应商档案核对,确认内外包装文字标识,与档案内容载明的医疗器械产品名称、注册证号、生产标准、生产厂、地址、联系电话等相符合。进口医疗器械应贴有中文标识,除了应标明名称、规格、注册证号、生产厂外,还应标明商名称、联系方式等。用于消毒灭菌的医疗器械还应标明卫生部消毒灭菌许可批件。验收合格可入库的医疗器械由保管员根据验收结论将医疗器械放置于相应的库区,并做好记录。储存医疗器械的外观质量和包装质量应完好无缺,数量准确、账物相符。采购和仓库保管人员要加强对医疗器械法规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专业知识水平,增强执行医疗器械管理法规的自觉性,绝不使执行法规流于形式。

三、仓储的管理

1.仓库的分区分类管理:医疗器械应按其温度、湿度要求储存于相应区域中,保管员每天定时两次做好医疗器械储存区温湿度监测记录,发现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立即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温湿度记录做到妥善保存。储存的医疗器械应按用途分类存放,并根据医疗器械的批号及生产日期依次排列。如仓库对医疗器械不分区也不分类存放,就会存在混批使用现象,甚至造成了部分医疗器械过期失效。

2.医疗器械养护管理:保管人员应每季度对储存医疗器械的包装质量和外观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但对下列情况应酌情增加检查次数:①储存时间长的医疗器械;②距离失效期半年(近效期)的医疗器械;③已发现质量问题的医疗器械。一般每月检查一次。因所有医疗器械的流动均有完整和详细的记录,管理严格,具备可追溯性,避免不合格品流入医院,避免因医疗器械的质量问题导致医疗事故。

四、医用耗材的管理

1.医用耗材的库存管理:对医用耗材进行集中采购和科学管理必须与库存管理结合起来,库存管理的目的是保持库存量和采购次数的均衡,提高运行效率,维持适量的库存,降低成本。实施“零库存”管理或“二级库房”管理。“零库存”是利用相关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存储单元,以最大程度减少物资存储,建立快速供货网络,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许多高值类耗材只能根据患者术中的实际情况才能确定型号及规格,具有反向物流的特点,而现代通讯与物流配送为医院高值耗材实行“零库存”管理奠定了基础。对于需要在手术过程中确定品种规格的高值及植入性耗材,可在相关使用科室提出申请后,采购中心通知供应商将产品直接送到手术室,由手术室器械护士和手术医师共同验收,这样可以大大提高库房对医用耗材库存管理的能力。对一次性卫生耗材根据临床科室使用情况,科学合理的制定采购计划,对常规耗材设置了高储与低储临界值,进行动态管理。(1)可以使库存量大幅度下降,月平均库存占压资金与全年消耗比也大幅度下降;(2)使得仓储面积减少;(3)降低了库存风险,一次性材料周转周期小于1个月,保证了临床使用的一次性医疗器械的日期距出厂日期在一年以内;(4)管理质量和效率大幅度提高,工作流程的严谨合理和制度化,出入库批次减少,退库次数减少,无积压浪费,物流工作量降低。

2.医用耗材在管理上的尝试:一次性医用耗材已成为医疗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医院的发展,耗材的采购量逐年以20%的速度递增,特别是心血管类患者所用的材料占的比重最大,所以对这类材料的管理有待于依托完善的信息系统,将高值耗材的采购、存储、使用纳入医院的信息系统,提升信息的准确性与实时性。再者,一次性医用耗材品种繁多,分类标准不统一,现常规按用途分为:手术室常用耗材、麻醉类、外周介入、心脏起博器、医用高分子、卫生材料及敷料等十几个大类,这种方法虽然贴近临床医务人员的实际使用,但缺点在于过于杂乱繁多,如能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统一制定一次性医用耗材的分类,给每个材料定下统一的编码,将繁多的材料逐一编码登记,输入计算机生成结构完整的数据库,将会使产品在名称上统一,采购价格统一,收费项目统一等等方面有更加完善的管理。

五、供应商的管理

在采购管理过程中,评价供应商的目的在于获得预期的优质产品和优质服务,力争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优的产品和服务。我院评价工作由采购中心组织,采购部门中处于物流链环节中的工作人员、使用科室代表,以适当的比例组成评价小组。制定评价指标后,对供应商的产品质量保证度、数量保证度、时间保证度、信誉保证度、服务保证度、协议执行度等进行评价。维护和发展良好的供应商,淘汰不合格供应商,开发有潜质的供应商,不断推陈出新。对大型精密医疗设备来说,维修保障特别重要。设备的可修性、易修性如何、备件消耗有无保证、使用维修资料和工具是否齐全,供应商的售后服务包括售后服务负责单位、服务承诺、保修期、响应时间、备件供应情况、本地维修力量、技术支持等,都是筛选供应商和选购设备时必须予以认真考虑的重要内容。

总之,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和先进医疗器械的不断开发和应用,采购管理不再是一种简单的采购行为。管理人员应该具有工程学和医学方面的专业知识;管理者应熟悉医疗器械安全使用的方法;管理人员应具备物流管理的知识和技能;管理者应具备丰富的经济管理学知识,不断开拓创新。从事医疗器械采购管理的人员要不断地学习各个方面的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技能,提高科研能力,为提高医院经济效益和广大患者的就医安全及减轻患者经济负担起到关键环节的控制作用。

医疗器械产品工作计划范文3

【关键词】医疗机构 政策 市场分析 临床治疗

过去12年来,中国医疗器械市场销售规模由2001年的172亿元增长到2013年的2120亿元,剔除物价因素影响,13年间增长了近12.3倍。目前,中国已超过日本,成为全球第二大医疗设备市场。其中2013年全年销售规模达到2120亿元,首次突破2000亿大关,比上一年度增长21.19%。而医药市场总规模为10372亿元,医疗器械市场规模仅占到医药总市场的20%,随着新医改政策的实施,可见我国医疗器械行业仍有巨大的发展前景。另外,医疗领域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对影像化、数字化等高、精、尖医疗设备的需求在不断增加。

生产企业14928家;第二是企业规模小,2012年医疗器械产业市场总产值为1800亿元,从地域分布来看,我国医疗器械行业集中在东南部沿海地区。市场占有率居前六位的省份占全国市场80%的份额,显示出医疗器械行业较高的地域集中度。中国医械产业呈现“多、小、高、弱”的特点:第一是生产企业多,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医疗器械平均每个企业产值约1200万元;第三是产品集中度高,医疗器械产品种类3500多种,平均每种产品十多个注册证。

从企业效益来看,国内的医疗器械市场不管在生产还是在销售领域,集中度都比较低。2013年上半年22家医疗器械上市企业的收入仅为100亿元,仅占到行业总规模的5%左右。而在医疗器械零售市场上,目前还没有一家上市企业,在国内销售医疗器械的主要渠道是药店及专业的医疗器械公司。

国家的政策法规

2013年7月17日,四部委出台“医疗器械专项扶持”政策,提出医疗器械类专项是今年新实施的扶持重点,其中明确提出促进医疗器械领域新产品产业化和新技术应用,重点支持对象包括掌握核心部件和关键技术的医疗设备等。其中,2013年高性能医学诊疗设备发展专项将聚焦医学影像设备等领域,以实现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而我公司的产品应用纤维算法模拟脑白质,其所成影像的分辨率较传统模型有显著提升,模型边缘自然完整。

医疗器械产品工作计划范文4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公安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3月20日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忻州市人口计生、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在全市开展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一、重大意义

“计划生育药械”是指用于生育调节的药品和妊娠控制的医疗器械,包括避孕、终止妊娠、促排卵等药品,以及宫内节育器、等医疗器械;“成人‘性用品’”是指用于改善和增强或对性活动起辅助作用但依法不属于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包括口服、外用、仿真工具等种类。长期以来,在我市一些地方计划生育药械流通、使用和广告环节中存在的违法违规和成人“性用品”市场混乱无序等问题,不仅对广大群众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危害,还对计划生育国策的落实和人口问题的统筹解决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药械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是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是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保障和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的务实举措。

二、指导思想

在我市开展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政府牵头,部门协作,分级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以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生殖健康水平为目标,以规范计划生育药械经营和广告宣传行为,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医疗保障机构的执业行为,查处销售伪劣计划生育药械和成人“性用品”行为,打击计划生育药械流通、使用环节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为重点,着力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着力建立市场监管和联合执法、治理机制,着力构建诚信自律,守法经营,质量为先的市场秩序和氛围,履行职责,加大力度,集中行动,形成合力,力争在短时间内彻底改变全市计划生育药械及成人“性用品”市场管理混乱的状况,为实现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新原平提供有力保障。

三、主要任务

(一)查处计划生育药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药品经营企业经营销售假冒伪劣生育调节药物的行为,以及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经营销售的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经营销售终止妊娠、促排卵等药品的行为;查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妊娠控制类医疗器械;查处计划生育药械经营企业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允许他人挂靠经营等违法行为。

(二)查处违法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广告。严肃查处未经审查批准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广告的行为,查处篡改或超出批准内容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进行虚假违法宣传的行为。

(三)查处违法使用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使用终止妊娠药物、促排卵药品的行为。

(四)严厉打击无证经营、使用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打击无证经营成人“性用品”的行为。打击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擅自经营、销售计划生育药械的违法行为;打击无照生产、销售成人“性用品”的违法行为;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黑诊所”及无相应行医资质的人员非法进行人工终止妊娠和使用促排卵药品的行为;重点查处擅自销售和进口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强制性认证证书产品的违法行为,重点打击伪造或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

(五)查处销售有质量问题并对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成人“性用品”的违法行为;查处违法成人“性用品”广告。

(六)建立完善计划生育药械和成人“性用品”市场监管长效机制。调查研究计划生育药械和成人“性用品”市场准入、经营、广告宣传、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建立和完善监管体系的措施。

四、时间、步骤

(一)准备部署阶段。各乡镇(办事处)、各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对本地、本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动员和部署。各乡镇(办事处)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建立健全工作机制。5月底以前,各乡镇(办事处)要将本乡镇(办事处)落实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组织机构建设情况、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上报市计划生育药械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整治阶段

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按照专项整治行动具体要求,对本地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对流通、使用等环节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治。

从5月起,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汇总当月本系统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并填写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展报表(附表1)和执法监督报表,报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自相应的上级主管部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于每月28日前报送忻州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9月15日前,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忻州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总结阶段

市人口计生局、公安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六部门将组成督查组,对专项整治的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并对全市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

市政府成立全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协调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口计生局科技股,办公室主任由市人口计生局科技股股长杨玉川担任。

专项整治行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进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是:

(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协调推进相关部门工作;建立信息沟通和协调通报制度,掌握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并负责向市政府和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工作进度和向社会相关信息,定期公布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成果、典型案件查处情况;组织各部门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规范使用计划生育药械科普宣传活动。清理整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使用终止妊娠、促排卵药品的行为;查处将国家免费供应的避孕药具有偿销售的行为。研究计划生育药械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

(二)市公安局:协调各级公安机关与人口计生、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配合,依法打击销售假劣计划生育药械等犯罪行为。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处理。

(三)市卫生局:组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人口计生部门配合,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黑诊所”及无相应行医资质的人员非法进行人工终止妊娠和使用促排卵药品的行为。清理整顿医疗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规范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使用终止妊娠药物、促排卵药品的行为。研究医疗机构中计划生育药械使用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擅自经营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查处药品经营企业违法经营销售假冒伪劣生育调节药物的行为,以及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经营销售的行为;查处违法经营终止妊娠、促排卵等药品的行为;查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妊娠控制类医疗器械;查处计划生育药械经营企业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允许他人挂靠经营等违法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研究计划生育药械经营违法问题,提出完善法律法规的政策性建议。

(五)市工商局:配合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无照生产、销售成人“性用品”的违法行为;查处虚假违法的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广告,查处违法成人“性用品”广告。

(六)市质监局:负责查处擅自销售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强制性认证证书产品的违法行为,以及伪造或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

六、强化保障措施,保证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协调,狠抓落实。抓好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事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和人口问题的统筹解决,事关全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小康社会建设全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形成合力,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众志成城做好集中整治工作。要根据每个阶段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将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任务逐级分解,责任到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突出重点,严格执法。要按照全市专项整治行动总体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突出重点抓好关键环节。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对大案要案做到案件调查清楚,依法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三)标本兼治,建章立制。要按照整顿和规范相结合、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立足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实现对经营企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机构监管工作的制度化、经常化和规范化。要通过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增强依法行政意识,积极探索和完善对计划生育药械和成人“性用品”市场监管的有效工作模式和方法,从源头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加强宣传,舆论引导。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国家关于计划生育药械和成人“性用品”管理流通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时报道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和主要成果,揭露曝光销售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成人“性用品”的行为。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群众参与,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监督。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全部设立举报电话。

医疗器械产品工作计划范文5

近日,医疗器械板块在股票市场上表现抢眼,理邦仪器、和佳股份、阳普医疗等医疗器械股平均涨幅超过5%。

这跟卫生部近期的一项报告不无关系。8月17日,卫生部《健康中国2020战略研究报告》,明确指出,未来8年将推出涉及金额高达4000亿元的7大医疗体系重大专项。

“对我们医疗器械厂商当然是利好消息。”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毕飞飞说,在卫生部4000亿元投资计划中,有1090亿元将用于县医院建设,“而和佳股份目前则正在加大力度开拓县级医院的医疗设备市场。”受此利好消息,和佳股份的股价在8月17日后最高涨幅超过10%,一度逼近涨停。

而在安邦咨询医药行业研究员夏庆看来,从4000亿元的投向看,此次加强扶持的领域是新医改的延续和深化。

投资主要针对医疗行业

据悉,此次投资主要针对医疗体系,投资资金将主要流向医疗行业。在各大投资项目中,县医院建设行动计划(1090亿元)、护士培养工程(1050亿元)和特聘全科医师计划(1000亿元左右)是投资规模最大的3个项目,合计占总投资规模的75%以上。

前瞻产业研究院医疗分析师董世高说,卫生部如此大规模的医疗投资计划,尚属首次。

“然而,此次的4000亿元投资显然更加势大力沉。”董世高说,虽说此次投资规划期较长,至今仍有8年,但是年均投资规模达500亿元,是2008年投资规模的10倍。

此外,记者注意到,对于自主研发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和大型医用设备等,卫生部专门推出100亿元的民族健康产业重大专项。其中,卫生部计划设立210个项目基金,其中100个项目将资助医用耗材研发,每个项目2000万元,100个项目资助医疗器械研发,每个项目5000万元,另外10个项目用于资助大型医用设备研制,每个项目3亿元左右。

“县级医院设备装备有望成为下一块医疗基础设施市场的主要增长点。”董世高说,从产业链的角度看,高新医疗器械/设备研发厂商、医疗信息化的相关企业(如医疗电子信息采集设备制造商)、医院基础建设承包单位以及医疗护理行业相关企业将直接受益。

专项资金投入,

将起到杠杆作用

“在国家对药品价格加强监控的背景下,医院为了平衡利益链,诊断时会加强医疗器械的作用,对医疗设备的采购力度会越来越大。”毕飞飞告诉记者,相对药品而言,由于起步较晚,在投资的拉动下,医疗器械、医疗服务的成长性将更为突出。

有数据显示,医疗器械设备的市场规模在2011年已达到1200多亿元,2000—2010年的复合增长率约21.3%,未来还将保持高速增长,到2015年预计将超过3000多亿元。

夏庆更为看好此次4000亿元专项资金所带来的拉动与刺激作用。“通常专项资金的投入会带来相关地方政府的配套资金,最终起到杠杆作用,将翘动更多资金投入到相关产业中。”夏庆向记者说道。

面对前所未有的巨大专项投资,企业关注的是这些资金将投给谁。“在扶持领域中的企业,只要其产品或服务物美价廉、品牌知名度高、营销网络广泛、或具有进口产品替代优势、或产品为创新药等,这些企业受资金支持的概率就非常大。”夏庆说,对于那些能够准确把握政策动向,并及时提供下游所需的产品和服务的企业来说,分享4000亿元资金支持这个大“蛋糕”的机遇更高些。

但毕飞飞也坦言,4000亿元的资金规模虽然足够大,但相对于数量众多的医疗企业来说,能够获得资金专项支持的企业毕竟是少数。

监管问题成关注焦点

正是由于企业数量多,且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医疗服务专业性较强,使得医疗资金的监管工作变得很复杂,需要很强的技术性以及技巧性。“因此在监管这项巨大工程资金时,需要在整个流程中加以审核,并对有效性、公平性、管理便捷性等进行科学的评估和判断。”夏庆说。

董世高也说道,国家、地方政府、甚至到各县级医院,都应该围绕该次投资制定出更加完善的投资规划,从使用目的上保证资金用到正确的地方,“要建立起多角度、全方位的监管体制。”

用好4000亿元医疗体系建设投资,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十分关键。“投资立项必须坚持可行性、可控性原则,注重项目科学规划。”董世高建议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投资责任制、投资审核制与监督制。

医疗器械产品工作计划范文6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药品、医疗器械和药用包装材料(以下简称药包材)的质量监督抽验工作,保证抽验工作的质量,保障人民用药用械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的抽验工作以公共财政为保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合法合理的原则,实行管理、抽样与检验分开,行政、事务与技术分离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的质量监督抽验计划和方案的制订、抽样、检验(测)、检验(测)结果的告知和

核查、复验、余样和样品的退还以及质量公告的。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质量监督抽验包括监督性抽验、评价性抽验和摸底性抽验。

监督性抽验是指*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国家和本市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监督管理的要求所进行的抽验。

评价性抽验是指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要求,为掌握、了解全国和本市某一类或某一品种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的质量状况所进行的抽验。

摸底性抽验是指因现行规定尚不明确或现行标准尚不完善,市场或使用中存在较多问题,而对产品质量状况进行调查和摸底的抽验。

第五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本市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的质量监督抽验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处(以下简称局稽查处)具体负责抽验工作计划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协调;组织质量公告;依法组织对抽验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进行行政处罚。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业务处室、局稽查大队及各区(县)分局承担本市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的抽样工作;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抽样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相应检验(测)部门承担。

第六条*市药品检验所(以下简称市药检所)及各区域药品检验所(以下简称区域药检所)承担药品质量检验工作。

*市医疗器械检测所(以下简称市医疗器械检测所)和市药检所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检验(测)范围内的医疗器械质量检验(测)工作;认定范围外的医疗器械检验(测)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其他医疗器械检测部门承担。

*市食品药品包装材料测试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包装材料测试所)承担药包材的质量检验工作。

第二章质量监督抽验的计划和方案

第七条本市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年度质量监督抽验计划由局稽查处根据本市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等质量情况,会同局有关业务处室及检验(测)部门制订,报局领导批准。

第八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每年十二月下旬下达下一年度的质量监督抽验计划。

年度质量监督抽验计划内容包含:全年的抽验量、抽样单位监督抽样量和检验(测)机构检验(测)量的分配、评价性抽验和摸底性抽验内容、监督性抽验的结构等。

第九条药品监督性抽样方案由各抽样单位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下达的年度质量监督抽验计划中药品抽验内容制定,并报局稽查处备案。

药品评价性和摸底性抽验,医疗器械及药包材抽验应当在年度质量监督抽验计划的范围内制订抽验方案。

药品评价性和摸底性方案及药包材抽验方案由局稽查处会同有关业务处室和相关检验(测)部门制订。抽验方案应当规定抽样数量、检验(测)项目和抽验范围等内容。

医疗器械抽验方案由局稽查处会同有关业务处室和相关检验(测)部门制订。抽验方案应当规定抽样数量、抽样方式、抽样范围、检验(测)依据或标准、检验(测)项目、检验(测)结果判定规则、复验受理条件及检验(测)样品退还等内容。

第十条局稽查处根据药品的抽验计划、医疗器械和药包材的抽验方案向各抽样单位下达《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抽查检验(测)任务书》。

第十一条监督性抽验的重点为:

(一)本市新建、改建厂房、新建车间和改建车间生产的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新批准生产的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医院制剂和中药保护品种;

(二)经营、使用量大的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急救药品和医疗器械;

(三)品种易混淆的中药材和饮片;

(四)各级质量公告中公布的不合格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

(五)质量不稳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

(六)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可疑的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

(七)本市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八)临床使用不良反应较多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九)市场和使用中质量投诉较集中的产品;

(十)列入国家和本市重点监管范围的医疗器械;

(十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认为需要监督抽查检验的其它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

监督性抽验重点品种可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抽样

第十二条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质量抽样工作应当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抽样人员实施。

第十三条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或派遣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抽查检验(测)任务书》。

第十四条抽样操作应当规范、迅速、注意安全,抽样过程不得影响所抽样品的质量。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抽样:

(一)样品包装破损的;

(二)药品、医疗器械剩余有效期少于三个月的,药包材剩余保质期少于九十天的,监督抽验中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第十六条抽样应当在被抽样单位存放经检验(测)或验收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的现场实施。

第十七条抽样单位进行抽样应当通知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到场。

第十八条抽样人员实施抽样时,应当检查被抽样品的包装情况及储存条件,据实填写《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抽样记录及凭证》(附件一);涉案样品的抽样,应当在抽样凭证的右上角及备注栏注明“涉案”字样。抽样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用《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封签”》(附件二)将所抽样品签封。

第十九条药品抽样量应当保证检验的进行,一般为检验量的三倍。

对于小型药店、个体诊所等不能抽取检验三倍量的,可以抽取检验量的一点五至两倍。

第二十条对于被抽样单位提出药品(药包材)检验剩余样品(以下称余样)退还要求的,抽样单位应当在《药品(药包材)抽样记录及凭证》的右上方注明“申请余样退还”字样。

第二十一条《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封签》和《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抽样记录及凭证》应当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单位公章;无法加盖被抽样单位公章的,可以由被抽样单位的相关部门章代替;被抽样对象为个人的,由该个人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抽样人员应当在完成抽样后的三日内将所抽取的样品移送至承担检验(测)任务的检验(测)机构。移送前,样品应当保存在符合其储存条件的样品库中;样品的运输和移送过程不得影响被抽样品的质量。

不易搬运或需要特殊运输的设备性医疗器械,完成抽样后,可以要求被抽样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移送至指定的检验(测)机构;被抽样单位有检测设备和条件的,可以由检测部门根据医疗器械抽验方案在现场直接检测。

第二十三条抽样人员应当在抽样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抽样信息输入“抽验信息数据库”。

第四章检验(测)

第二十四条承担检验(测)的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核查样品,确认符合后予以签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签收:

(一)由于样品包装破损、抽样量不足而造成检验(测)无法进行的;

(二)《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抽样记录及凭证》填写不清或内容不符的;

(三)《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封签》粘贴不完整的。

第二十五条检验(测)机构储存样品应当符合样品储存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监督性抽验的药品应当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应当由抽样单位在“抽样记录及凭证”中予以说明。

评价性和摸底性抽验的药品应当根据下达的抽验方案中确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实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药包材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检测,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按照注册产品标准检测。

第二十七条药品检验应当在收到样品后的二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检验报告书。涉案样品检验周期为十个工作日,特殊案件样品的检验周期为三个工作日。

医疗器械检测应当在收到样品后的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检测报告书。涉案样品应当在收样后的二日内进行检测。

药包材检验应当在收到样品后的三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检验报告书。涉案样品应当在收样后的二日内进行检测。

第二十八条由于下列情况需要延长检验(测)周期的,检验(测)机构应当在收到样品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抽样单位和局稽查处,并说明延长理由。

(一)需向其他省(市)检验(测)部门或企业调取检验(测)用的对照品、标准品或标准的;

(二)部分检验(测)项目需要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测)机构进行检验(测)的;

(三)检验(测)方法需要进一步确定的;

(四)有项目检验(测)不合格,需要换人或换仪器复检(测)的。

第二十九条药品、药包材的留样应当按照《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

医疗器械的留样按照下达的医疗器械抽验方案进行。

第三十条区域药检所对部分项目无法检验的样品,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样品转交至市药检所检验,由市药检所出具检验报告书。

第三十一条区域药检所初检结果为不合格且须移送至市药检所复试的样品,区域药检所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移送至市药检所。市药检所在收到样品后的十四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出具检验报告书,并在一个工作日内送达相应的区域药检所。区域药检所应当在收到市药检所检验报告书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报告合成工作,并在报告书中注明复试项目的检验单位。

第三十二条不合格检验(测)报告书应当说明当事人复验的权利、时限、复验(测)机构和申请复验时提交的有关资料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承担摸底性抽验的检验(测)机构应当在完成检验(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测)结果以书面总结形式报局稽查处。

第三十四条检验(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测)报告签发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测)报告书,并且将检验(测)结论输入“抽验信息数据库”。

第五章检验(测)结果的告知和核查

第三十五条检验(测)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测)机构可每周一次性集中将检验(测)报告书一式两份发给抽样单位,其中一份由抽样单位在收到检验(测)报告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抽样单位。

需要余样退还的,检验(测)机构应当在合格报告书中告知退样数量、领取余样期限等有关事项。

第三十六条从本市生产企业抽样的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经过检验(测)为不合格的,检验(测)机构应当在完成检验(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测)报告书一份报局稽查处,二份发给抽样单位,其中一份由抽样单位在收到检验(测)报告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抽样单位。

第三十七条从经营企业或使用单位抽样的本市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经过检验(测)为不合格的,检验(测)机构应当在完成检验(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测)报告书一份报局稽查处,三份发给抽样单位,其中二份由抽样单位在收到检验(测)报告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分别送达被抽样单位和生产企业。

第三十八条从经营企业或使用单位抽样的外省市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经过检验(测)为不合格的,检验(测)机构应当在完成检验(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测)报告书三份报局稽查处,二份送达抽样单位,其中一份由抽样单位在收到检验(测)报告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抽样单位。

第三十九条涉及外省(区、市)生产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局稽查处应当在收到报告书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制作核查函,随附不合格检验(测)报告书原件两份和核查回单,送达不合格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请求核查。

第六章复验

第四十条药品被抽样单位或被抽样药品的生产企业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书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局稽查处提出;请求复验的,可以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书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市药检所书面申请复验,也可以直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检验机构书面申请复验。

医疗器械被抽样单位或被抽样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对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书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局稽查处提出;请求复测的,可以在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书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检测机构书面申请复测,也可以直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确定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书面申请复测。

药包材被抽样单位或被抽样药包材的生产企业对药包材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书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局稽查处提出;请求复验的,可以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书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原检验机构书面申请复验,也可以直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检验机构书面申请复验。

第四十一条受理复验申请的检验(测)机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对当事人的复验申请的条件进行审核,告知当事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局稽查处和抽样单位。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国家药品质量标准中规定不得复验的检验项目;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不宜复验的其他项目,如重量(或装量)差异、无菌、热原(细菌内毒素)等;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和医疗器械抽验方案或医疗器械质量标准中规定不予复验(测)的项目;

(四)样品明显不均匀或者不够检验需要量的;

(五)已经申请过复验并有复验结论的;

(六)不按规定交纳检验费用的。

第四十二条复验机构为市药品检验所的,市药品检验所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原药品检验机构提供其检验后的留样进行复验;原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供留样。

复验机构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的,市药检所应当在收到该检验机构要求提供检验后留样通知的七个工作日内提供留样。

复验机构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确定的其他药包材检验机构,市食品药品包装材料测试所应当在收到该检验机构要求提供检测后留样通知的七个工作日内提供留样。

第四十三条市药品检验所应当在收到留样之日起的二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验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请复验的当事人、原检验机构、抽样单位和局稽查处;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报局稽查处备案。

市医疗器械检测所应当在作出受理复验决定并在收到留样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验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请复验的当事人、抽样单位和局稽查处;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报局稽查处备案。

市食品药品包装材料测试所应当在收到留样之日起的二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验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请复验的当事人、抽样单位和局稽查处;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报局稽查处备案。

第七章检验(测)后余样和样品的退还

第四十四条依被抽样单位申请,检验合格且包装完好的药品和药包材的余样可以退还被抽样单位。

第四十五条需要退还余样的药品和药包材,其数量应当符合检验机构在检验报告书上所注明的退样数量。

第四十六条医疗器械退还的样品包括合格并且完整的检测样品、余样品和留样品。

第八章质量公告

第四十七条本市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的质量监督抽验结果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以质量公告的形式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和市局的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

本市的质量公告每季度一期,每季度第一个月上季度的质量公告。

第四十八条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验申请并被受理的,暂不予公告。

第四十九条质量公告前,由局稽查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核实。

第五十条公告不当的,应当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