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责任保险范例6篇

医疗责任保险

医疗责任保险范文1

医学是在实践中不断发现、不断探索、不断总结经验中发展起来的,人类认识人体的生命和疾病的规律,还要有一个漫长艰苦的过程。医学是一门具有高风险性的神圣事业,但医疗的高技术性和许多疾病的不可预知性,决定了医疗事故的发生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即使再高明的医生,也不能保证不出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或过失必然会发生医疗纠纷和相关的赔偿。

最近几年,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公民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的加强,医疗纠纷及诉讼案件日趋增加,患者索赔的金额也变得越来越高。医疗纠纷带来的后果是:第一,患者或患者家属殴打甚至残杀医生,对医生人格肆意污辱,有的还围攻医院,在医院内摆设灵堂、长期骚扰医院等等。第二,对医院来说,如果长期困扰于某些医疗纠纷,对医院的日常经营管理、声誉都造成严重影响;另外,对确认的医疗纠纷和随之产生的高额赔偿将会造成医院的经营困难甚至导致破产。第三,医疗职业的高风险如果得不到有效化解,医生在医治病人特别是施行手术时会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为了降低风险,很多医院或医生因为怕出意外宁愿对患者采取保守疗法,不敢施行新的手术或突破性的医疗用药方案,执业行为日趋保守,这种情况既不利于对患者的治疗,也制约了新疗法、新技术的应用,长此下去,将不利于医学科学的发展。

二、医疗责任保险的作用

医疗责任保险是现代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医患双方的利益,医疗责任保险将承担医院因医疗事故或差错对病人的经济赔偿责任,这个险种的开发与实施既有利于减少医患纠纷,弥补病人损失,更为医院提供了保障,有利于医院保持经营的稳定和营业秩序的正常。

在发达国家,医疗机构投保医疗责任保险是简单、有效地解决医疗事故的方法,多数发达国家都把医疗责任险作为法定的责任保险来实施的。发达国家中患者有相对完善的法律保障,面对医疗事故引起的巨额赔偿,作为医院特别是私立医院,如果没有医疗责任保险是无法运营和生存的,同时,医院投保医疗责任保险不单是受到责任与风险的压力而产生的需求,更是以此来作为提高自身信誉、增强竞争力的需要。因此,医疗责任保险是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的重要机制。

当然,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有赖于保险合同双方尤其是医疗机构的最高诚信,保险公司并不是对所有的医疗事故都负责赔偿的。首先,诊疗护理工作的医务人员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而且医务人员不能在酒醉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诊疗护理工作;其次,医疗机构不能使用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或被感染的血液制品以及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第三,其他由于患者的故意行为或因患者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造成伤害的保险公司都是不承担责任的。另外,鉴于目前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未完善,保险公司对精神损害赔偿费用也是不承担的。

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后的另一附属产品是医疗纠纷调解中心的成立。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的一项配套服务和医院、患者、保险公司三者之间的纽带,以中立第三方的身份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和定性,可以避免当事双方的直接接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的减少调解过程中的过激行为,促使当事双方理智解决纠纷,而保险公司根据它的调解结果和定性给予补偿。

但是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有其局限性,因为最终对医疗事故鉴定的机构是医院本身或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而这些机构隶属于医疗卫生部门,其公正性往往受到怀疑。因此,鉴于医疗责任的高技术性和复杂性,为了公正解决医疗纠纷,迫切需要成立一个由医疗卫生监管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共同审批的医疗责任鉴定机构,专家成员应配备有相应临床医学、药学、卫生法学和保险等专业人员,对可能的医疗事故进行公正的权威的鉴定,即这个鉴定结果是保险双方必须接受的最终鉴定,以此明确保险责任。

三、法律法规对医疗责任保险的需要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上述规定从法律层面给各种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框架。

对于医疗责任保险,目前我国还没有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为强制保险。但是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使医疗机构更加意识到将面临更多责任和风险。该《条例》与之前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条例》实施后《办法》即废止)相比,医疗事故的范围和内容划分更细更广,《条例》首次提出并细化了鉴定专家库、举证责任、赔偿标准等内容。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也明确:“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的倒置施行,患者在举证方面的地位由被动转为主动。

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该《解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宗旨,进一步明确了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的适用性,有利于减少理解分歧和法律纠纷,有利于法律环境变更后新旧衔接与平稳过渡,极大地保护了受害人的正当法律权益,对促进保险业尤其是责任保险业务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患者或消费者依法保护自己权益意识的增强,必定导致医疗纠纷的增多,而且随着法律的日益完善,医疗事故的索赔金额也将提高。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亟需规范地发展

其实,我国的保险市场早在1999年就已推出医疗责任险,但只是国内一些大型医院投保了这类保险,实际上这类险种在市场上的推广并不理想。其原因一方面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前医院对医疗责任险的需求不强,或高风险才投保,低风险不投保,导致保险公司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是因为民营或私人盈利性医疗机构难以控制风险等原因,保险公司出于风险管理的考虑并不愿意承保所有医疗机构。

一个可喜的现象是,我国有关部门已经意识到医疗责任保险在保证医疗机构稳定经营和解决医患纠纷等的作用,一些地方已经开始或准备强制实施该险种。2004年11月北京市卫生局出台了《关于北京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北京市所有非营利性医院开始统一实施医疗责任保险。该《意见》明确指出,医疗责任保险是指医疗机构与保险公司双方合作开展的医疗执业责任保险业务,是分担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医疗过失纠纷处理与赔偿风险的一种社会承担机制;其保费由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共同缴纳并遵循“高风险高保费,低风险低保费”的原则。除北京外,沈阳、南京等地也在酝酿出台类似的规定或意见。

目前我国的医疗责任保险正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医疗机构普遍缺乏风险防范意识,而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难以估算,对开展业务积极性不高,为稳步推动和规范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笔者认为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政府部门需要建立相对健全和完善的民事责任法律制度,在提高公众法律意识的基础上,提高相信法律、依靠法律的信心,引导和培植公众合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政府需要对医疗责任保险加以引导和规范管理,所有医疗机构,不管是盈利性还是非盈利性医疗机构都必须强制投保医疗责任险,以保证医疗机构的公平有序竞争,适应现代医院稳健经营的要求;同时,政府在一定期间内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比如减免税收等)以推动该险种的发展。

目前医疗责任险的有关数据缺乏,无法按照“大数法则”来合理计算保险费,在发展的初期,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可参照国际保险市场对此类险种的通常做法,即收取较高的保险费,在一定的保险期限内如赔付率未达到亏损点,则保险公司退还一定比例的保险费,另一方面确定一个较大的免赔额(如每次事故一万元),保险公司只承担免赔额以上的赔偿,这样可以保护医护人员的利益,提高其工作责任心。

医疗责任保险范文2

    近年来,海南医疗纠纷数量逐年上升。据统计,2007年海南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共发生医疗纠纷666起,2008年696起,2009年上半年就达550起。“医患矛盾非常紧张,很多人在省政府和卫生厅门口上访,还有的打砸、围堵医疗机构,围攻和打伤医务人员,有的还因大量医闹介入,导致""小事变成了大事,简单事变成了复杂事""。”海南省卫生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陈建洪说。

    2009年9月,海南开始酝酿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最终成立了一个独立于医患双方之间的“第三方调解机构”海南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陈建洪说,这个独立的机构是在海南省司法厅备案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由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巧、热心调解事业的离退休医学专家、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组成,在业务上接受海南省司法行政部门监督和指导,不隶属于任何政府机构。

    调解与保险结合

    运行仅半年时间,海南省医调委已成功调解170多起医疗纠纷,调解成功率90%,患者满意率达98%,达到了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客观公正、老百姓满意、医疗机构也满意的效果。

    据了解,目前我国已有多个省市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然而收效甚微,海南省医调委取得成功的关键究竟在哪?“医疗纠纷解决难的根本问题,就是赔偿问题。”陈建洪说,从全国其他省市推行调解机制的情况看,有的只推行医疗保险,未建立人民调解机制,最终未解决任何问题。有的建立了调解机制,但医疗机构未购买责任保险,使得调解成功的案子没有赔偿保证,最后不了了之。只有将调解处理与赔偿支付有效结合起来,才能做到调解成功的案子立刻得到赔付,“案结事了”。

    具体来说,首先,省卫生主管部门要求公立医院必须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凡是涉及赔偿的医疗纠纷,公立医疗机构不能私了,须经第三方即省医调委调解,调解成功后,保险公司以调解结果为依据代行医疗机构进行赔偿。其次,赔偿金额的多少也是关键环节之一。为能让医疗责任保险真正达到效果,省卫生厅在保险经纪公司的指导下,自拟标书,明确保险条款、赔付金额的上限等,再通过向全国八大保险公司发出招标通知书。不仅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在保险条款中使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过错责任均有体现,增强针对性、操作性,确保应赔尽赔;而且扩大保障范围,将外聘医务人员、进修生等人员也纳入到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内,充分化解医疗机构的执业风险,保护广大患者的切身利益,解决了理赔难的问题。

    “这是一份性价比很高的保险。”海南省医调委副主任陈兴明说,省医调委运行半年共收到17面锦旗,这其中,调解与保险相结合是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成功的主要原因之一。

    市场运作、专业调解

    “海南省医调委最大的特点是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完全是市场运作,无需政府拨款也能高效运转。”海南省医调委副主任张辉广说。

    “市场运作”即由政府推动,一方面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必须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同时规定从保险费用中提出20%的佣金作为省医调委的运行经费。目前,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均购买了医疗责任保险,还有一些乡镇卫生院、个体诊所也主动购买,保费金额近2000万元,190多家医疗机构参保。

医疗责任保险范文3

市卫生局透露,医疗责任保险是由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合作开展的一种医疗执业责任保险业务,具体的保险公司将通过公开招标来选择,但必须是具有开展医疗责任保险业务资质的保险公司。而医疗纠纷的调节处理机构必须经保险公司委托,而且配备了相应的临床医学、药学、卫生法学和保险的专业人员。

同时,由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保险条款将由市卫生局与具有开展医疗责任保险业务资质的保险公司共同拟定。医疗责任保险的费率将按照医疗风险的大小等因素进行合理设计。但鼓励保险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医院的往年医疗事故数量等分别制订条款和费率,满足不同医疗机构的差异化需求。

《意见》要求,被保险人不应当因其责任险而获取经济利益,因此医疗机构也不得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医疗收费标准和增加患者负担,保险费可从医疗机构的业务费中支出,列入医疗机构的成本。

相关新闻

保险公司医护每年交二三百元保费

据太平保险北京分公司责任险部经理梁忠华介绍,目前北京10家财产保险公司中,经营医疗责任保险、规模最大的是太平保险北京分公司,此外人保北京分公司也有少量涉足,其他财险公司还是空白。

梁忠华说,太平保险北京分公司自从去年3月开始实施医疗责任险以来,已经与北京的16所医院开展了合作,其中大医院8所,包括朝阳医院、天坛医院、北大医院、儿童医院等。

梁忠华说,医疗责任险主要是针对在医院中发生的医疗纠纷,其中特指在诊疗和护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包括医疗人员、医技科室(化验室、药房等科室)和护理人员。在发生医疗纠纷后,保险公司是否理赔,要看相关的医务人员是否投保。

医疗责任险的保费来源于三部分:医院床位、医生、护士,也就是说,如果医院有100张病床,每张床位收的保费为200元,每名医生保费为300元(包括医技科室人员),护士每人保费为260元。绝大部分医院都是由医院负担一部分,医生、护士自负一部分。

朝阳医院去年保险公司代赔70万

据朝阳医院医务处的胡处长介绍,在此意见之前,该院已经参加了医疗责任险。

胡处长说,过去该院规定,在发生医疗事故时,院方、科室和事故责任人将按照50%、20%和30%的比例来分担。这样做,本意是为了共同防范出现医疗事故,但在日常操作中难免影响到日常的医疗工作。

医疗责任保险范文4

[关键词] 医疗责任保险;强制保险;医疗纠纷;实行

【中图分类号】 F8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7-319-1

近几年来,全国各地的医疗纠纷事件还在不断的增长,医生与患者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当前,医疗事故风险对我国医疗的秩序以及社会的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统计,在2013年,我国各地的医疗结构的总接待数量约为73亿人次,其中共发生了7万件左右的医疗纠纷,这些都对我国的医院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这些指标也在不断的增长,医疗责任风险的增加也导致了对医疗责任保险的需求在不断的增强。医疗责任保险属于医学界的职业保险,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在医患矛盾日益严重的今天,医疗责任保险已经成为缓解矛盾、分散风险的主要办法。

一、目前我国实行医疗责任保险的现状及缺陷

(一)医疗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不够全面,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对当前国内的医疗责任保险进行分析,保险公司只针对医疗事故进行设保,如果不进行鉴定或是鉴定结果并不属于医疗事故,保险公司则不会进行责任承担。在实际工作中,医院中出现的医疗纠纷能够鉴定成为医疗事故的次数并不是很多,往往都鉴定成医疗意外、医疗差错以及患者的家属无理取闹。但是医院对医务人员或是单位的声誉进行考虑,普遍都采用了与患者进行协调解决的手段进行处理,然而这部分赔偿金额则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二)医疗责任保险的赔偿数额受到限定,对医院投保造成影响。对当前的保险赔偿情况进行分析,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条款中普遍都设置最高的赔付限额,然而对于医院来说,这种限额过低,一旦出现事故,就等于保险公司不能承担全部的责任。我国的保险公司根据国外的保险公司进行借鉴,设置一定情况的免赔金额,这对于存在较大风险的科室,免赔的部分也是相当大的数目,这对于从事高风险岗位的医疗人员来说,即便医院为其对医疗责任保险进行购买,也无法减少医疗风险带给其的巨大压力。

(三)医疗收费和医院、医生的收入较低,无法增加投保费用。当前,我国的医疗收费标准是政府根据当前我国的经济、群众的收入来对其进行调控,这与医疗成本相比较的话,要比医疗成本低很多。当出现医疗纠纷赔偿事件的时候,国家的法律所规定的赔偿费用确实按照实际的损失来进行赔偿。所以,当前的医疗收费和医院、医疗人员的收入以及医疗的赔偿费用无法形成正比。在当前情况下,如果想要医院与医生能够增加投保的费用来使保险公司的赔付费用能够增加,并以此来满足我国医院的赔偿费用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

二、实行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医疗行业属于一种风险较高的特殊行业。即使医院的医疗设备再先进,医生的医疗水平再高超,医院和医生都很容易因为过失或是意外等原因对患者造成一定的伤害,并因此遭到索赔。而随着近几年我国国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的提高,医疗纠纷的数量明显的呈现增长的趋势,医患的关系也越来越紧张。所以,为了保护医院以及医生、患者的权益,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就必须要全面的实行医疗责任保险。

三、如何实行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构想或建议

(一)制定对医疗过失责任进行专门处理的民事法。强制性责任保险是以法律的特别规定为基础进行开办的。如果想要使强制保险在实行的过程中能够有法可依,可以根据这种强制责任保险制定专门的法律。当前,我国在对医疗事故以及医疗纠纷进行处理的主要依据就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民法通则》。《条例》是属于一种行政法规,对医疗事故的处理办法制定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对医疗事故之外的医疗纠纷并没有做出任何的规定。《民法》则是属于民事的基本法,是对民事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整的,内容中以原则性规定为主,在实际的应用中无法进行细化。两者之间并没有有效的联系。所以,要对医疗过失所造成的医疗纠纷进行处理就需要全面、操作性强的民事特别法来作为法律的依据。内容中一定要包含医疗过失的认定标准、医疗过失的鉴定原则等等。

(二)强制医疗责任保险一定要与医疗体制的改革进行有效的结合。当前情况下,医疗责任保险虽然需要依靠法律的强制规定来实行,但是为了保证前置保险能够坚持运行,就一定要对医院和医生的态度以及接受能力进行考虑,还需要将医疗责任保险与医疗体制的改革进行有效的结合。在进行强制性医疗责任保险的时候,如何来使非营利性的医院和医生对保费进行支出隐然已经成为了医院能够接受强制保险的关键性问题。而想要对这个问题进行解决,就必须要将强制性医疗责任保险与医疗体制的改革进行有效的结合,使保费的支出能够从医院的成本和收入中进行合理的分配。

(三)加强对产品的创新,使产品的结构更加丰满。我国当前的医疗责任保险的产品结构较为单一,条款设计的不够严谨,不能满足需求者的不同需要。在进行应用的过程中,保险公司都在用一张保单来承保医院所有的医务人员。虽然在对保费进行计算的过程中,保险公司会按照科室的不同、风险的不同来进行分类,并根据岗位的风险情况来对保费进行再调整,但是,这种分类的方式仍然不够详细,例如说,统一科室也存在着不同的风险,这些在保费中都没有明显的说明,这也会造成风险不能与保费相匹配。所以,保险公司必须要加强对险种的创新,根据不同的科室来对医疗责任保险的产品进行开发。这样不但使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能够得到有效控制,还能满足医院的不同需求。

四、结语

本文针对医疗责任保险的现状和缺陷进行了有效的分析,并对强制性医疗责任保险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了论述,对实行强制性医疗责任保险提出了一定的建议,希望能够对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实行和发展提供一定的帮助。

参考文献:

[1]谭湘渝,徐谨良.我国实行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基本问题研究[J].保险研究,2008,(06).

[2]张磊,赵正堂.论强制责任保险的实施原则[J].集团经济研究(上旬刊),2007,(08).

[3]申曙光,肖尚福.对我国实行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思考[J].上海保险,2006,(02).

医疗责任保险范文5

【关键词】医疗责任保险 强制保险 医疗风险

一、医疗责任保险概述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氖掠肫渥矢裣喾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造成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并由被保险人在保险有限期限内,首次提出索赔申请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产品。

医疗行业的高风险是国际公认的,随着经济的繁荣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国人重视生命和健康的意识也在不断加强,对医疗效果的期望和要求也越来越高。二者的矛盾于是成了医疗纠纷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

二、国内外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发展比较

在国外许多国家,医疗责任保险属于强制保险。投保医疗责任保险被认为是一种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它将有利于保障国家医疗系统的顺利运转,并有效地维护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就医方三方的合法权益。

(一)美国:自己投保型

美国实行强制性疗责任保险,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也可以自己留存一部分资金以防范医疗事故责任的赔偿风险。美国的科室中风险较大的有外科、产科,这些科室的医生投保费用一般高达5至10万美元,相当于其年收人的7.5%。医疗机构要求医生为医疗事故投保,这是医疗机构聘用医生的前提。今天,美国的医疗责任保险主要为医生自己组织和经营自己的互助保险公司,它们属于非赢利性的保险公司,目的是为了保障医生能以合理的价格买到保险,使其继续某些高风险领域的医疗服务。为了防范医疗事故责任保险的风险,它们可以向再保险机构再投保。

(二)英国:政府投保型

因英国的医疗服务属于福利性质,故其拥有公费的国民医疗服务体系,由政府出资建立公立医院、聘用医生,为公民提供免费的医疗服务。医院和医生的医疗责任保险费用也由政府支付,政府则依靠税收支持医疗事业。发生医疗损害赔偿后,首先会经历经相关的委员会调解,若调解不成再由法院审理判决,赔偿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加拿大和我国的香港地区也采用这种模式。

(三)日本;行业自治组织投保型

日本为代表的的行业自治组织投保型日本医师协会(JMA)作为一个团体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发生医疗纠纷时,拥有JMA保险的医师向当地的医学协会或JMA授权机构报告,当地医学协会的赔偿评定委员会将召集医学专家、律师或商业机构人等听取证词,并就纠纷责任和损害情况进行评估。纠纷委员会与保险公司联合组成调查委员会对纠纷情况进行调查,由赔偿责任审查会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决议。最后,以该决议为基础对纠纷进行处理。

我国实行的医疗责任保险是对医院和医生提供的医疗失职保险,被保险人是医疗机构和医生,受益人是患者。目前,我国并没有实行全社会统一的综合性的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制度,只是在局部地区或部分项目上实施了医疗事故责任保险,总体而言,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发展也很不成熟,面临着许多发展的障碍和问题比较突出。但是,随着积累的经验、转变的观念、公民权利意识的增长、健全法律制度,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发展仍然具有十分广阔的前景。

三、发展医疗责任保险的意义

(一)有助于缓和医患关系

市场经济条件下,近几年来我国的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疗纠纷日益增加,一方面经常有病人投诉、殴打甚至杀死医务人员的事件发生,另一方面医务人员也多有抱怨。为处理病人投诉和医疗纠纷,卫生行政部门、医院主管部门和相关医务人员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医患关系紧张不仅影响到患者及家属的心理,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也严重干扰了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加重了医疗管理部门的工作量和医务人员的心理压力,降低了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在社会上的声誉形象。重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维护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维护医患利益,成为需要全社会共同来关注的一项严峻的课题。医疗纠纷发生后,由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介入,可以有效地避免患者与医院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事件。一旦发生纠纷,保险公司直接派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参与调解,将处理纠纷现场从医院转出,维护了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患者也能更加理性对待纠纷,依法及时解决。

(二)有利于保护患者的利益

由于治疗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医护人员经常选择自己最保守的保守治疗方案,或者通过多次检查项目来保护自己,造成医疗资源过多浪费,也增加了病人的经济负担。医疗损害后,由于身体,精神上的痛苦患病,最重要的是尽快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现代责任保险制度是以“保护受害人”为责任保险的基本目标,从传统的“以被保险人赔偿第三人受损的责任”为基本目的,以“保护受害者利益“为目标。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保护受害人实际及时赔偿,减少受害人受损害的程度,有利于保护患者的利益。

由于治疗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医护人员经常选择自己最保守的保守治疗方案,或者通过多次检查项目来保护自己,造成医疗资源过多浪费,也增加了病人的经济负担。医疗损害发生后,患者不仅遭受身体上还有精神上的痛苦,最重要的是尽快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现代责任保险制度是以“保护受害人”为责任保险基本目标的保险制度。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保护受害人得到及时赔偿,减少受害人受损害的程度,有利于保护患者的利益。

医疗责任保险范文6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医疗机构与保险公司双方合作开展的医疗执业责任保险业务,是分担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医疗过失纠纷,处理与赔偿风险的一种社会承担机制。

根据《关于北京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及其《细则》,北京将全面实施医疗责任保险。从2005、年1月1日起,全市700多家公立医疗机构将统一进入保险合同期。北京市卫生局新闻发言人邓小虹说:“医院投保了医疗责任险后,当发生医疗事故时,保险公司将为患者的损失‘买单’。除了医疗事故外,如果患者对医院或是某个大夫、护士的工作有意见,不管是在服务态度、医院管理还是医疗质量方面产生纠纷,都可以要求赔偿。”

据悉,医疗责任险的保费来源于三部分:医院床位、医生、护士。绝大部分医院都是由医院负担一部分,医生、护士自负一部分。其中,医院的保费是按照医院的等级以及床位数分成高中低三个档次,在同一赔偿限额内,风险大、手术多、疑难病人多的大医院的保费肯定要比社区医院高。医护人员的保费则依医务人员所在的医疗机构的级别、科室、职业、职称的风险大小不同,高风险高保费,低风险低保费。同时,保险公司还会根据出险情况对保费进行调整,经常出现医患纠纷的大夫,其第二年的保费会相应提高,而如果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出过医疗事故,其第二年的保费则会有所优惠。

从1998年起,北京市就开始推广医疗责任险,但当时没有采取统一参保的形式,而是“自愿投保”。当时由于费率较高,投保者寥寥而赔付率较高,导致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纷纷退出医责险市场。据北京保监局的一份“关于北京市医疗责任保险发展情况的报告”显示,在京的10家财产保险公司中,只有人保和太平两家分公司开展了医疗责任保险,而2003年在京的551家医院中,投保医疗责任险的医院不足20家。

中国人保以90%的份额成为北京市医疗责任险的首席承保人。“虽然医疗责任保险属于微利险种,但只要经营规模上去了,保险公司还是可以赢利的。人保之所以在去年失去一部分医疗责任保险的市场份额,主要原因是经营规模小,与同业竞争手段还局限在保费的价格上,极易引发价格战,不利于保险公司的经营。而此次北京市要求公立医疗机构统一投保,就可以在保证规模的前提下,实现这一微利险种的赢利。”人保有关人士说,“目前分公司已经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将积极配合北京市卫生局安排布置全市的统保工作”。

上一篇盲人读书机

下一篇笛声三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