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网络暴力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范文1

正如《爸爸去哪儿》遭受吐槽,生活中的我们也常会遭到一些网络暴力的困扰。如果你不小心在网络上发表了一个观点,有些网友不赞同,他不会与你探讨或者辩论,有些人直接采取侮辱甚至于谩骂的态度,你很愤怒,却又不能回骂,否则你也将成为网络暴力的助推者。像这样躺着也中枪的现象不在少数,它无时不影响着我们的生活,笔者不禁要问,网络暴力,何时休?

网络暴力的缘起

追溯网络暴力事件,应该从2006年2月的“虐猫事件”以及2006年4月的“铜须”事件谈起。在这两个事件中,涉及的“虐猫”及“婚外情”两个事实,其实只是应该受到社会舆论谴责的不道德行为。由于并没有存在事实上的违法现象,因此,不能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然而,我们看到的事实却是,在网络力量的推波助澜之下,无数的人投入对当事人的追剿之中,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的隐私、名誉以及人身自由都未能幸免。

到了2007年度,类似的事件更加多见。在任何一个网络事件中,几乎都可以看到网络暴力的影子。从“3377事件”一直到年度最后几天的“张斌事件”,无不显示出极其强烈的暴力特征。网络暴力不断出现在人们面前,一个由于记者的误导而引发的“馒头标准事件”,曾陷入举国舆论的责骂声中。而紧接着出现的中山大学“伤心博士”控诉导师“艾云灿”的事件,又将这种暴力事件推向高潮。在这种事件中,我们很少能看到理性的思考与分析,看到的只是那些群情激昂的“正义者”们不分青红皂白不问事实真相的谩骂、谴责与侮辱。

这些现象曾引起了人们一度的反思,胡适说过,没有独立,谈何自由!在言论相对自由的今天,我们对那种“大鸣大放”式的言论自由曾经是多么深恶痛绝。而时至今日,当这类似的暴力行为在网络上大行其道的时候,我们似乎在默认其存在,这种沉默,无疑会进一步助长网络暴力行为的发生。

在一个法制社会里,当我们希望得到更多说话权利的时候,网络确实给了人们自由言论的空间。在这个空间里,表达自己对社会现象的看法,表达对丑恶现象的谴责,都是合理的。然而,万事是有度的,超出了一定的限度,且以一种偏激的方式去表达自己的意愿的话,就非常容易达到一种适得其反的效果。我们丝毫不怀疑这种暴力行为参与者最初动机的合理性,然而,为什么不能借助一种更为理性的方法或者手段解决问题呢?却非要采取极端手段去伤害当事人?

网络暴力的原因

毋庸置疑,网络暴力对于个人甚至于整个社会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我们当然不能排除舆论形式对于社会现象的监督作用,但是,动辄就发起网络群众运动对一切所谓“丑恶现象”的集体抨击,势必会引发更为严重的后果。而有些所谓的“丑恶”并未像我们真正看到或听到的那样。

网络暴力事件反映出的网民素质究竟差在哪里?笔者认为有以下三点:

第一,中国向来有对私人情感进行道德审判的传统。虽然当代社会已经对各种形式的情爱持比过去更加开明的态度,可是人们善于用自己的道德标准衡量事件本身的思维模式却未真正地改变。如今,网络越来越发达,一件事情发生了,网友可以通过各种手段直接进行人肉搜索,于是将事情本身扩大开去,很多人不仅将道德观念强加于人,甚至更加关注个人的隐私。在这一点上,网民的素质距离一个合格公民的觉悟还有一段距离,亟需提高。

第二,有些网民之所以肆无忌惮地发表言论,依仗的是匿名身份,他们是“无名的大多数”,不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和后果,风险趋近于零。他们在一个相对自由的空间,没有法律和道德的约束,便随意发表言论,不论对的或者错的,甚至于对某些人某些事进行侮辱或者谩骂,也不必自己承担责任。

第三,今天这个“多数人的暴力”事件发生在网络时代,如同娱乐至上是电视和网络时代的显著倾向一样,这个事件本身也带有明显的群体娱乐特征。那些积极的参与者其实未必真的痛恨、婚外情之类的现象,也许更多的是怀着一种唯恐天下不乱的看客心理,从被追捕的猎物的痛苦中取乐。就拿“王诗龄与Kimi打闹”的视频为例,《爸爸去哪儿》这档节目从一开播,就受到了观众的喜爱和欢迎,一档节目没有绯闻,没有大牌吵架动手,没有黑幕,没有勾心斗角,这实在让娱记们伤透了脑筋。于是本来很平常的小伙伴间打闹的视频,竟成了娱乐媒体关注的热点,让人无奈!时至今日,我们不禁思考:这个娱乐化时代对于生活在其中的一代人的精神素质产生了怎样的负面影响,网络上娱乐的边界在哪里,应当如何防止这一类侵犯他人权利的群体娱乐事件发生?

中国当代著名学者周国平表示:互联网的出现有力地提高了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的透明度,增进了公众维护知情权的可行性,对此应予充分肯定。但是近年来的网络暴力提示我们,有必要建立起合理的网络规则,其核心是划清言论自由与侵权的界限,对侵犯个人权利尤其是隐私权的网上言论,应该有一套有效的机制进行监督,使侵权者不能逃脱应负的法律责任。无论在网上还是在网下,无论用匿名还是真名,都必须服从同样的法律原则,就是在行使个人自由权利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同等权利。

整治“网络暴力”刻不容缓

有网友这样总结“网络暴力”:以真假难辨的事实,行道德判断之高标,聚匿名不负责之群众,曝普通人之隐私。专家指出,这种网络失范行为不利于社会和谐,应尽快着手整治。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匡文波认为,“网络舆论暴力”的现实存在,反映了目前我国网络道德与法治建设的相对滞后。对于监管部门来说,面对网络舆论,应该主动应对,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加强对提供“人肉搜索”的网站、“赏金猎人”、跟帖邀功者以及信息数据处理者的管理,要制定明确的制度、规则、技术手段,以及尽职尽责的管理人员,保证信息的“非暴力性”。

网络暴力范文2

(甘肃政法学院人文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摘要】狭义的网络暴力是舆论极端化的一种体现,是现实世界的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它根植于网络媒体,起源于网民对现实生活中人或事的极大不满,发生于网络空间如社交网站、论坛等平台,事件在网络媒介中情绪化、非理化、极端化的传播,形成一边倒的舆论,最终产生“暴力”行为。

关键词 传统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群体

1网络暴力概述

从文本结构看,网络暴力可以分解为网络和暴力两个方面。

1.1暴力

“暴力意味着:以杀戮、摧残或伤害而对人们造成的损害。可以扩展到包括这种损害造成的威胁,延伸到心理和生理两方面的危害。还可以包括对财产的侵害。暴力体现了一种人和人之间的意志关系,即强力意志或屈从意志。”[1]

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是互为镜鉴的。虽然网络社会的存在形式是虚拟的,但是网络社会又是基于现实社会的,任何信息都源于现实社会,网络传播者也来源于现实世界。现实社会中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伦理和技术等因素都会折射到网络社会中。同样在网络中产生的暴力将作用于现实世界。以“人肉搜索”为例,随着事件越演越烈,网民情绪极度高涨,他们启动“人肉搜索引擎”,公布事件当事人以及家人、亲朋好友的工作单位、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隐私信息。网络暴力就从网络蔓延到现实生活中,激进的网民对当事人进行电话骚扰、贴大字报恐吓威胁,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甚至直接造成当事人死亡。陈凯歌的电影《搜索》清楚地展现了人肉搜索的威力和造成的严重后果。

1.2传统网络暴力概念界定

网络暴力是舆论极端化的一种体现,是现实世界的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它根植于网络媒体,来源于网民对现实生活中人或事的极大不满,发生于网络空间如社交网站、论坛等平台,事件在社交网站、论坛中情绪化、非理化、极端化的传播,形成一边倒的舆论,最终产生“暴力”行为。

1.3网络暴力事件分类

网络暴力事件的产生中有很多参考的变量,加之这些变量处在不断地运动变化中,因此对网络暴力事件进行量化的分类是一种冒险的尝试,但在掌握了网络暴力事件的内在联系之后,为了更加明晰它的概念,将网络暴力事件分为三类。

1.3.1无中生有型

无中生有型网络暴力事件是指,事件的来龙去脉是杜撰出的,没有真实性可言,无据可依。

1.3.2道德讨伐型

事件本身所含有的道德失范性。传播者以道德的名义对事件进行传播。受传者用善、恶、对、错对事件当事人进行道德审判。如“虐猫事件。”

1.3.3苦中作“乐”型

传播者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利用网络这一强大的媒体,利用网民的盲目跟从、娱乐化、同情心等心态对事件进行策划传播。如“史上最毒后妈”事件的源起竟然是一位“高人”支招,为了给小慧治病,试图通过网络舆论途径引起大众的广泛同情心,从而达到筹集资金的目的。

2网络暴力的产生坏境

2.1网络暴力诞生的自然环境

麦克卢汉认为:媒介即讯息,真正有意义的讯息并不是各个时代的媒介所提供给人们的内容,而是媒介本身。每一种新媒介的产生都开创了社会生活和社会行为的新方式。[5]网络作为20世纪末21世纪初新兴的新媒介,被大众冠以“第四媒介”。它的出现改变了生活、生产、交流的方式。它的特性便捷了人们参与公共生活的方式,也改变了人类在纸质媒介时期所形成的线性思维方式。

网络暴力诞生的自然环境是互联网的普及以及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网络暴力是以网络为载体而产生的,互联网的普及以及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都开创了社会生活和社会行为的新方式,带来了一定程度的社会变革。

麦克卢汉的媒介理论适合单纯的媒介技术分析。但是,纵观整个媒介的发展史,媒介自身的发展,以及媒介带给人类的变迁,我们会发现关于人与媒介的一切是在合力的作用之下才出现的。

网络作为一个媒体,是一种客观存在,在没有被人类赋予它意义之前,它只能是一个介质,只有人类介入之后,它才有了争锋有了是非。所以在探讨网络暴力的若干问题时,不能只用媒介这一个变量去考据,而需要从各个社会变量去考据。

2.2网络暴力产生的人文环境

网络暴力产生的宏观人文环境在于中国社会中民众自由表达渠道的缺失,以及中国网民民主素养、法律素养的缺失。我国的网民,还没有学会如何自由而又不缺乏理性的表达,却已经驰骋在广而大的自由媒介中。

网络暴力衍生的微观人文条件:暴力的衍生是一条原来环环相扣的结构性链,在整体或者局部产生断裂。任何经济问题、政治问题、社会问题、教育问题等的在一个环节上断裂都会产生暴力,又或者是这些问题的综合成为引发暴力的导火线,网络暴力形成的人文环境只能放在具体的暴力事件中去分析。

3网络暴力的形成过程

3.1网络暴力的传播内容

网络暴力的传播内容往往是可以牵动公众神经的敏感新闻,这些事件往往以中国传统文化“三纲五常”的维度出发,向各个层面辐射扩展。这些事件超越了公众的惯性思维以及容忍的底线而存在。

从语言学的角度去探讨传播内容在整个的传播过程中的作用,又需要加入很多变量:如原始传播文本在编码的过程之中所受的语言限制:因为语言是静态的,而现实是动态的;语言是有限的,而现实是无限的;语言是抽象,而现象是可以感知的。传播者在对原始文本进行编码的过程中,因为语言不能淋漓尽致的表达心中的想法,不能准确的用文字来陈述客观的事实,很可能引起歧义。从而影响文本传播过程中的再传播。

3.2噪音

网络暴力的传播信息,在传播开始到发展到高潮到结束的运动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受到噪音的干扰,在噪音的干扰下可以将原本真实的信息编码解码成流言甚至成为谣言。

这个噪音有客观因素的制约(如电子通讯过程之中的机械故障)也有主观因素的影响。在以网络为媒介的信息传播中,主观因素的影响远远大于客观因素的影响。这里的主观因素包含多种变量,网络暴力参与个体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主观因素的复杂性。个体的复杂性需要参照个体所属的初级群体、偶然群体、参照群体等结构性变量。

文本在传播过程之中加入经验性思维的噪音。当公众阅读一则网络暴力文本时,会将文本和以往相似的经验进行对比,未经逻辑辨别就将这则文本主观臆断成对或者错,用惯性的刻板印象做出判断。如在“铜须事件”中,网络暴力事件的策划者“锋刃透骨寒”公布了“幽月儿”与“铜须”4月9日的聊天记录。网络暴力的参与者在没有经过理性分析之前,就将整个事件以“背叛婚姻”的性质定性理解。

文本在理解过程会加入情绪的噪音。公众在选择性接触到一则网络暴力的文本时,情绪波动会影响对事件的判断。鲁巴和卢卡斯通过催眠术的实验表明,公众在处于快乐情绪,挑剔情绪,焦虑情绪之时对相同信息的解读是完全不一样的,很难做到客观公正。网民在进行网络暴力事件文本的解读中,网络暴力事件本身所具有的极端性会使参与者处于一种激进的情绪中,影响对事件客观公正的理智把握。比如“铜须事件”的口号是:“以键盘为武器砍下奸夫的头,给受害者的丈夫做祭品”,“让偷情者死无葬身之地”等等情绪化的极端表达。

3.3传播者

传播者在对网络暴力的文本进行编码,解码,释码,再传播时,受到很多自变量的影响。为了和影响受传者在网络暴力事件传播时的自变量因素进行区别。本文专门将影响传播者的自变量因素划入利益框架之中。

这个利益框架包含着商业利益、情感利益、道德利益等因素。

3.3.1商业利益

网络暴力事件中传播者会在金钱等商业因素的驱动下进行传播。网络暴力事件的传播者以是否符合商业利益为主导因素对网络暴力事件进行把关传播。传播者的传播行为将受到物质的奖励。

多起网络暴力事件(如蒙牛、伊利之争,3Q大战)是因为其背后有商业财团的支持。商业财团利用公关公司进行策划、炒作,达到损人利己的商业效果。

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网络媒介形成一个专业的传播、再传播团队:网络水军团队。网络水军只是在主帖下面发回帖,帖子发的越多,帖子的的点击量就会越高,而点击量的上升会直接影响到相关事件在网页上的位置。

3.3.2道德利益

网络暴力事件的传播者以是否符合道德为主导因素对网络暴力事件进行传播。传播者用朴素的二元价值观(如善恶,对错,是非等)去判断复杂事件。对符合道德的事件贴上美、善的标签,对不符合道德的事件贴上丑、恶的标签。扬善除恶,除暴安良的机制在传播者进行传播时起到确定性的作用。

在网络暴力文本开始传播的时候,传播者就以道德的讨伐者自居,狂热的对事件当事人进行评价。道德利益根植于中国五千年的文化认同中,以道德为高地,对网络暴力事件的当事人进行攻击是极易引起其他网民共鸣的。

3.3.3情感利益

“情感是人对客观事物是否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产生的态度体验。具体表现为爱情、幸福、仇恨、厌恶、美感等。”[6]情感利益的一般遵循“喜欢原则”,即传播者个体的对事件、人物的喜好决定传播的内容,决定如何编码传播。

3.4传播媒介

承载暴力事件发生的载体是网络,网络的特性为事件的传播提供了优越的环境。网络的优越性可以体现在以下方面。

3.4.1网络的去空间性,交互性

网络的去空间性是指传播不受空间距离的影响,距离多远都可以接收到。信息发布到网上,它将呈现爆炸式的增长。加之网络人性化的设置为网络居民提供了一个方便的反馈平台,网络居民可以第一时间反馈、评价信息。

3.4.2网络环境的复杂性

网络所提供的信息与传统媒体经过把关人层层筛选,编辑之后形成的信息不同。网络信息的海量存在,但海量存在的信息让网民很难辨别到真实的信息。

3.4.3网络环境的匿名性特征

在现实世界中,公众会因为政治、经济、人身安全等因素处于失语状态。但网络居民在网络上敢怒敢言,享有相对的言论权,监督权。是源于游走在网络之中的隐身性。网络言论的散步不需要太对的身份认证,对所发布的言论不需要承担责任。

3.5受传者

3.5.1受传者组成传播小循环

在网络暴力事件的传播中,受传者从传播者处接收到带有噪音的信息,经过受传者解码之后,信息进行再次传播。

3.5.2受传者在群体机制的作用下进行传播

社会心理学家谢里夫的群体规范研究,阿施的群体压力研究,卢因对事物习惯的研究都揭示了群体规范对于个人态度、行为的影响。

网络暴力事件发布,受传者对事件进行跟帖评论,相同意见者集合成为一个的群体,其他意见的人集合成为另外的群体。网络暴力事件在不同的群体之间进行辩论式传播,信息辐射范围在广度和密度上无限扩展,不同群体之间在网络中进行暴动式的谩骂,加之情绪或者情感的渲染传播,煽动性极强,群体成员在这个过程中会享受到现实世界无法体验的狂欢式娱乐。这样的传播过程会使受传者处于非理性的反应之中,很容易被当时的意见气候所左右,缺乏独立自主、客观公正的判断力。产生一些过激行为甚至违法行为。

胡勇在《众声喧哗网络时代的个人表达与公共讨论》中指出,“在网上,由于攻击性强的行为总是会胜出,这造成了网络话语的两个重要特性,一是通过议程的把握,少数人的意见在这一个话语体系里可以被认为是多数人的意见;二是在这个话语体系中,很多人可以说话但又可以不负责任,所以说理的人要比那些只会谩骂的人吃亏。”[7]

3.5.3受传者在数字鸿沟的作用下的网络暴力

英国学者罗纳德·赖斯对数字鸿沟的定义:“由于性别、收入、种族和地域不同而享有和使用互联网的差别。”[8]数字鸿沟不仅仅存在于国与国之间,也存在于群体与群体,区域与区域,个体与个体之间。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2010年7月15日发布26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止2010年6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4.2亿人,互联网普及率持续上升增至31.8%,仍然有2/3的中国人不是网民。[9]

该报告显示:就网民的性别结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职业结构、收入结构、城乡结构都有比较大的差异。这表明,不同群体或者个体对网络的使用率有差异;就网络的接入看,网民的上网设备、上网地点和上网娱乐等方面也存在差异。通过此调查数据网络之中多元化、趋同化在此就有了解释。

3.5.4网络暴力中受传者的其他组成部分

因为网络媒介本身的特性、以及网络暴力事件本身的特性。促使在网络暴力事件传播中有一部分人是作为恶搞的跟风者和无意识的参与者中的形式存在。

对于恶搞的跟风者来说,事件本身的真假对于他们来说并不重要,而重要的是他们又有一个可以恶搞的主题对象,他们是有意识的将事件夸大,对于一些本该严肃看待的事情,却以极其夸张和调侃的方式将其恶搞,存在着强烈的幸灾乐祸以及娱乐狂欢的心态。如在“辽宁女事件”的相关帖子中,有“川女回骂辽宁女,更加精彩”,“超级搞笑,超级粗口,超级大快人心!”等字句。还有不同方言版本的回骂视频。还有人发起了恶搞大赛。这些恶搞的跟风者相信“恶搞是智者的游戏”这句网络名言,以恶搞显示自己的智慧。

网络暴力事件中,还有无意识的跟风者、他们对于主贴中所宣扬的事件,并没有感性去思考和判断,鉴定其真伪、是非。而是一味地被主贴中的感情所牵扯,并完全接受主帖的观点和立场。无意识的参与者,对于网民迅速形成一致观点和态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壮大了网络声讨的队伍。

参考文献

[1]左高山.论“暴力”的意涵[J].中南大学学报,2005(3).

[2]胡媛赵,晓秋.“铜须”事件引“爆”网络[J].法律与生活,2006-5-10.

[3]wapbaike.com[OL].

[4]孙健.网络暴力的形成机制研究[D].兰州大学,2009.

[5]郭庆光.传播学概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9.

[6]wapbaike.com/view/6251.htm[OL].

网络暴力范文3

关键词:网络暴力;法律规制;权利;危害

中图分类号:C91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5-0123-04

互联网在过去十几年的爆炸式发展中,带来了信息传播的便利以及人们工作和生活方式的转变,极大地提高了人们传播知识、交流信息、发表意见的能力、范围和效率。在互联网日益成为人们生活必需品的同时,我们也看到随着它的发展而衍生出的一种隐形软暴力――“网络暴力”现象。网络暴力的出现,不仅使网络世界本身遭受污染,而且使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在舆论的压力下不堪重负,其现实生活也受到了严重的摧残。那么,究竟何为“网络暴力”现象?网络暴力现象的成因为何?如何才能实现对网络暴力现象的规制?显然,以上问题是我们在营造绿色网络环境,最大限度发挥互联网积极效应的过程中必须直面的,而且是亟待我们深入研究解决的。

一、网络暴力现象概述

(一)网络暴力现象的概念

当前我国学术界对于网络暴力尚无明确统一的定义。一方面,网络暴力属于近年来新兴的社会现象,学界对此的研究处于起步阶段,没有得出各学科领域兼顾的广义概念;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立法没有对网络暴力进行明确的规定,故也无法从我国当前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找出法学视角下的狭义概念。

目前,针对网络暴力现象的概念,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观点:一为“基于道德约束的暴力行为说”。这一观点的预设前提是“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即认为由信息网络技术构造而成的电子交互空间是有别于现实社会的“虚拟社会”(VirtualSociety),是一个非实体化和无形化的公共场域,而“网络暴力”就是网民在其间针对某一对象的道德审判;二为“言论表达自由的异化说”。持这类观点的学者认为,“网络空间”也是“现实社会”,只不过它是一种通过虚拟技术进行信息交流和传播的新型媒介而已。因此,“网络暴力”是部分网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因忽视本身责任所致,本质上是一种网络表达自由的异化。①

结合以上观点,以及传播学、社会学等相关交叉学科领域的概念,我们可以作出如下的定义:网络暴力现象是指,在网络空间上的众多不特定主体,基于互联网现有的虚拟性、匿名性等特点,出于不合理的公共关切而对相关事件进行持续关注,并对当事人强制施加侮辱、谩骂、诽谤以及窥探、曝光隐私,造成当事人精神或实质受到伤害的群体性网络失范行为。

(二)网络暴力现象的特征

1.行为主体的广泛性。

截至2013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1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5.8%。②现有情况下,网民的现实身份与网络身份也并不是一对一的,而有可能是一对多的,数量众多的网民,在进入门槛极低的互联网中,只要注册一个甚至多个“马甲”,便可以轻松浏览穿梭于各个论坛网站。而上述的众多网民,均有可能在虚拟、匿名的网络空间中,成为网络暴力行为的实施者。

2.行为过程的简便性。

随着互联网科技的不断人性化,只要网民会打字――甚至无须会打字,只要通过语音识别录入的功能,即可实现在互联网上发表评论,阐述意见。更多的时候,网络暴力的施行甚至不需要录入发表自己个人的意见,而是仅仅通过简单的“复制”、“粘贴”、“剪切”、“删减”等网络信息编辑技术即可实现,任何掌握网络技术的行为主体都可以通过文字、图像、声音、视频等数字化形式实施网络暴力。

3.行为后果的不可控性。

由于互联网交互性和即时性的特点,网络信息的传播往往是极其迅速的。且由于互联网覆盖面和普及率的不断提升,其传播的范围也是极其广泛的。这样的特征导致网络暴力现象一经发生,就会在短时间内迅速发酵,很难对事件的发展方向、发展程度以及危害后果进行合理的预判和控制。

4.行为本质的潜意识性。

集体的力量形成道德上的审判,这是中国现阶段网络暴力的一种突出表现。③网络群体的集体无意识性要远甚于现实生活中,在作出一项决定时,往往不能经过审慎的思考,带有一定的跟风性。他们经常会因为别人的观点、意见、言论不符合自己的想法,而轻而易举的把对方送上“断头台”,然后其他网民就会出于盲目跟风的心态分别加入到两边的阵营中,形成阵营之间的对峙,最终导致集体的迷失。

(三)网络暴力现象的类型

网络暴力现象的类型呈现出多样化和多变化的特点,下面针对其中相对稳定且常见的几种情况进行讨论。

1.过激的“人肉搜索”行为。

“人肉搜索”行为的雏形,最初发端于猫扑网。当某人需要解决一个问题,就在猫扑发贴并许诺一定数量的虚拟货币“Mp”作为酬谢。很快,就会有赏金猎人看到这个贴子,他们就会去用搜索引擎来寻找问题的答案,然后争先恐后地把找到的答案回在帖子里面邀功。最后,提问题的人得到了答案,赏金猎人得到了Mp。这也就形成了所谓的人肉搜索引擎的机制。

人肉搜索是有别于利用搜索引擎进行机器搜索的搜索信息方式。它是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实际上就是通过其他人来搜索自己搜不到的东西,更加强调搜索过程的交流和互动。这种信息搜索方式,一方面弥补了原有的单向性搜索方式的缺陷,体现了集体智慧的力量;另一方面,也出现了借助这种搜索方式窥探、泄露他人隐私的过激现象。所以,对于人肉搜索行为不能一概而论,只有过激的“人肉搜索”行为才属于网络暴力的一种表现形式。

2008年4月17日,一名女白领的“死亡博客”引发网友对其丈夫王菲及父母、第三者的“人肉搜索”,将王菲及其家人个人信息披露于网络。不堪忍受压力的王菲将大旗网、天涯社区和“北飞的候鸟”网站以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为由告上法院,也使“人肉搜索”由网络现象正式上升为法律问题,成为全国反“人肉搜索第一案”。

2.网络谣言行为。

2012年3月以来,一些不法分子在互联网上无端编造、恶意传播所谓“军车进京、北京出事”等谣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0年2月20日至21日,关于山西一些地区要发生地震的消息通过短信、网络等渠道疯狂传播,由于听信“地震”传言,山西太原、晋中、长治、晋城、吕梁、阳泉六地几十个县市数百万群众2月20日凌晨开始走上街头“躲避地震”。

2013年3月,一则“六小龄童于3月12日在浙江绍兴市慈济医院去世,享年53岁”的新闻让很多网友惊愕不已,但是很快六小龄童本人立刻通过微博澄清。

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例如邮箱、聊天软件、社交网站、网络论坛等)而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的话语。主要涉及突发事件、公共领域、名人要员、颠覆传统、离经叛道等内容。谣言传播具有突发性且流传速度极快,因此对正常的社会秩序易造成不良影响。④

3.网络欺凌行为。

网络欺凌行为,是指一种在互联网上发生的欺凌或霸凌事件,是一种涉及对信息及通信技术技术的应用,以支援针对个人或群体进行恶意的、重复的、敌意的,以使其他人受到伤害的行为。

网络欺凌行为主要由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①重复并且不断地对其他网民使用言语暴力;

②重复并且不断地对特定网民或网络群体进行集体抵制;

③模仿特定网民外表及行为特征,并且加以羞辱;

④把受害人容貌移花接木至他人相片中,或在这些相片旁加上诽谤性文字;

⑤重复并且不断地伤害跟受害人有关的人士与朋友藉以孤立受害者;

⑥使用不同的帐户及身份攻击同一名受害人,导致受害人误以为很多人讨厌及攻击他。

二、网络暴力现象的产生原因

网络暴力现象产生的原因亦是多元的,以下仅从其中的几个重要方面进行论述:

(一)网络本身的虚拟性、匿名性等特点

互联网自面世以来,就伴随具有虚拟、匿名等特点。这样的特点,一方面为网民能够尽最大可能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提供了充分的保证,但从另一层面来看,也降低了网民承担责任的风险与成本。互联网上的网民互不相识,也并不用担心被认出,可以尽情地、不负责任地随意发表意见,而不用担心像现实生活中那样可能带来的社会评价降低、追究相应责任等风险。此时的网络暴力施行者就像一群戴着面具的伪“道德审判者”,完全可以不顾现实生活中的底线与规则,而对他人肆意地进行侮辱、诽谤、谩骂,对他人隐私进行窥探与曝光。

(二)网民结构的年龄、学历偏低化等特点

截至2013年12月,我国20-29岁年龄段网民的比例为31.2%,在整体网民中占比最大,和2012年底网民结构一致。而低龄和高龄网民略有提升,这意味着互联网的普及继续深入。2013年,小学及以下学历人群的占比为11.9%,相比2012年有所上升,保持增长趋势,中国网民继续向低学历人群扩散。⑤

低龄化的特点导致网民易情绪化、娱乐化,容易受到其他人的影响而盲目跟风,成为“不明真相”的网络暴力参与者,在不经意间对网络暴力行为的蔓延起到了助力作用。而低学历的人群往往普遍同属于低收入人群和低社会地位人群,在社会转型期间,处在压力的中心,而在现实生活中又缺乏合理有效的宣泄路径,此时网络上借助“网络暴力”的实施,来释放压力、排解愤懑的,便成了他们的不二选择。

(三)网站经营者借此提高知名度、谋取隐形利益的心态

目前中国各大Web2.0本质上并没有创造出更新的盈利模式,仍是靠点击和流量换取广告,其他的赢利模式缥缈难见。这样的盈利模式,促使网站经营者将工作的重心放在了提高网站访问量之上,而网络暴力的产生显然能够实现其这一目的。随着网络暴力行为在互联网全境内不断的发酵,会有越来越的网民参与其中,成为网络暴力的施行者、助推者以及围观者。在此过程中,就会有大量的网民点击进入相应的网站,这对网站提高知名度、扩大点击率具有绝对的积极作用。所以在大多数网络暴力事件中,网站本身持有消极的放任态度,甚至有时可能起到的是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现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或缺乏一定的执行能力

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的互联网立法,只是在网络安全、网络管理和域名管理方面有单独的立法,而且这样的立法大多数是以管理为目的。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解释网络犯罪主要涉及的4种罪行:诽谤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和非法经营罪。但是,具体应当如何界定“谣言”,实现刑责相符,不出现执行层面的“跑偏”,这在学界和舆论层面仍然存在着不小的担忧。如果被诽谤人雇佣他人转发、点击、浏览,故意陷举报者或者诽谤者于刑罚,该怎样处理?《解释》出台是否意味着官方“反谣”扩大化,导致网络言论自由受损,如何在《解释》的执行层面深入贯彻宪法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仍然需要我们静观其效。

三、网络暴力现象的规制方法

(一)技术规制

互联网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科学技术本身的问题。如果说解铃还须系铃人,那么我们似乎首先就应该从技术本身的角度来寻求规制网络暴力之道。比如针对网络信息泄密而大力发展网络加密技术,充分保护网民的个人信息和隐私;针对网络侮辱、诽谤、谩骂,应开发相应的“过滤技术”等等。但是,技术的问题很多情况下是不能由技术本身解决的,甚至会带来更多的其他问题。比如对关键词的“过滤技术”,无法智能辨别信息在出现在某一位置的恰当性,而会“一刀切”地将有关关键词当做负面信息而予以过滤、删除。况且这样的方法,极有可能触犯《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导致公民无法正确客观的阐述自己的观点,进而走向“因噎废食”的另一个极端。

(二)道德自律

网络道德是传统道德规范在互联网环境中的一种特殊表现方式。一切网络行为必须服从于网络社会的整体利益,要求当个人参与网络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网络社会的整体利益。尤其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上网的道德底线是“于己无害、于人无损”。网民要加强自律。与传统道德比较,网络道德的一个突出特点或发展趋势,在于从道德他律到道德自律的明显变化。

网络社会中的道德不像传统道德那样,主要依靠舆论来规范个体行为,而是靠网民以“慎独”为特征的道德自律。因此,网民要自我约束自己的网上行为,在网上对社会有用和有益的信息,不做有损于网络道德的事。

道德自律无疑是规制网络暴力的最有手段之一,不仅因为其成本低、效率高等特点,而且还因为其具有无可比拟的事前预防效果。但从另一层面来看,在现有网络特点及网民构成结构的情况下,实现这一目标,仍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三)行业规范

互联网经营者和运营商,作为网络言论载体的提供者,有义务自觉维护网络信息安全与网络环境绿色,一旦发现侮辱、谩骂、诽谤等暴力言论,发现触及他人隐私的过激“人肉搜索”行为,应该主动积极地采取删帖等行为,控制网络言论暴力的进一步扩散。

但必须承认的是,作为网络经营者中负责监督与纠察的自然人,对于什么是暴力言论,什么是“过激”的人肉搜索行为,也存在着主观判断的一面。况且网络平台上,可自由发表言论的人数众多,因此需要参与到监督与纠察中的成本过大。与此同时,监管的过程带来了丧失提高知名度、扩大点击率的的可能,这是不利于运营商自身利益的实现的。这些都是网络经营者很难实现行业自律的原因之一。

(四)法律规制

1.建立“前台匿名,后台实名”的网络实名制度。

如前所述,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为网民戴上了一个难以挑破的面具,使得网民在发言时无所顾忌,可以全然不顾现实生活中的规则底线。采用网名实名制的方法,就可以实现“刺破面具”的目的。当然,这里所论述的实名,是后台实名,而前台依然是匿名的。换言之,网民不必顶着自己的真实身份在网络上发表言论,依然可以申请使用不同的昵称、“马甲”,也不会将网民的真实信息暴露于公众面前,而是仅要将信息在后台进行备份登记。一旦发生造成严重损害的网络暴力事件,相关部门可以快速高效的通过后台,进行事件责任人的锁定,进而实现追责的目的;可以有效地阻断网络暴力现象的扩散与发展,进而起到减少损害的目的。

设立网络实名制,将会有数以亿计的网民信息汇集到一起作为备份,就会涉及到公民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只有这些信息的安全要得到绝对安全地保护,才能讲网络实名制的引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这里,建议可以设立第三方机构,作为网民身份信息的接受和管理部门,纳入到国家相关机关的管理范畴内,建立类似公安网户籍管理系统的内部运营模式,来管理网民的个人身份信息。

2.建立网络信用评价机制。

在网络实名制的前提下,引入“网络信用评价机制”。对于某些曾经实行网络暴力行为的网民,尤其是所为行为情节不足以纳入到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制裁的范围,但的确起到一定恶劣影响的网民,可以通过第三方结构限制其可浏览网站的范围,或者可以对其施以特定的标注,降低其在网络环境中的公信度与社会评价,以便实现网民之间相互监督的目的。

3.促进《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

截至目前为止,全世界范围内制定并颁布《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国家和地区合计有四十个左右。⑥大陆地区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已经是大势所趋,具备了比较成熟的条件。

《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当明确规定有权收集和公布他人信息的主体。并明确规定不得非法收集和公布他人信息,个人信息的收集者和者必须以合法目的为出发点,以正当程序为手段,必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有效约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一方面为网络实名制中的信息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为规制网络暴力中的过激“人肉搜索”的规制提供了正当理由,能够对网络暴力的防和控起到双重的积极作用。

――――――――――

注 释:

①姜方炳.“网络暴力”的概念、根源及其应对[J].浙江学刊,2011(6).

②⑤CNNIC:2014年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网民篇。

③彭兰.网络传播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25.

④中国国情网.“网络谣言”名词解释http://.cn/guoqing/2012-04/01/content_2504 4828.htm.

⑥梁丽莉.法律规制视角下的网络暴力现象研究[D].重庆大学.

参考文献:

〔1〕张旭.关于犯罪原因论理论体系的思考[J].刑事法评论,1998(4).

〔2〕王彬彬.网络暴力言论治理的国际经验及其借鉴[J].行政与法,2014(1).

〔3〕王晓瑞.中美网络表达自由制度比较[J].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

〔4〕蓝麒.从德国判例透视我国网络言论的法律监管[J].科教文汇,2007(9).

〔5〕郭敏峰.虚拟暴力:归罪抑或入罪――增设网络暴力罪的正当性考量[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2013(6).

〔6〕张学敏.言论自由保护伞下的网络暴力[J].青年记者,2014(1).

〔7〕刘晨.杜绝网络暴力[J].求是,2013(11).

〔8〕谢鸿飞.言论自由与权利保护的艰难调和《侵权责任法》中网络侵权规则之解读[J].检察风云,2010(03).

〔9〕陈立洋.“老外撞大妈”舆论背后的网络言论自由[J].法律与生活,2014(1).

〔10〕曹岩.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J].法制与社会,2013(7).

〔11〕武文静.网络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以人肉搜索为例[J].新闻世界,2013(7).

〔12〕Daniel J. Weitzner. Free Speech and Child Protection on the Web[J]. IEEE Internet Computing, 2007, Vol.11

网络暴力范文4

资料显示,目前在中国市场销售的网络游戏大约有95%是以刺激、暴力和打斗为主要内容的,而且越“刺激”的游戏上网参与的人数越多,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比如学生逃学、校园暴力等。报上,网上经常报导有学生暴力行凶,走上犯罪的道路,而都与网络游戏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其实,网络游戏特别是一些对抗性的暴力游戏所带来的影响远不止这些,在这些游戏的背后,有一种更为隐蔽、更为可怕的思维在慢慢地向青少年的头脑渗透。是什么原因使他们无视生命,残忍、肆虐,甚至达到丧失人性、令人发指的地步呢?我们或许可以从网络游戏中找到部分答案。

为了吸引更多的网络游戏爱好者,设计者竭力将一些暴力游戏的场面设计得更血腥,环境更逼真,力图综合地运用声光电,最大限度地产生视听觉上的效果,满足游戏者感官上的刺激。游戏者往往情绪紧张,有身临其境的感觉,以至于许多人完全陷入游戏的角色,真正达到了“人机合一”的程度。游戏往往设置为积分制,“杀人”越多分值(或等级)越高,这在无形中刺激了青少年的嗜血性。长时间这种近似真实的体验使他们习惯了厮杀与血腥场面,已经分不清虚拟网络和现实世界,把游戏与生活实际相混同,从而使他们的思想高度紧张,情绪变化更剧烈,富于攻击性,暴力倾向更强,这正是当前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的诱发因素。另外,网络暴力游戏中设置的一些对抗情景,要求你必须出招快、狠、准,才能置“敌”于死地,这也使青少年受到了潜移默化的影响,形成了固定的思维和行为方式。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现实社会中无处不在的道德约束和法律威慑都荡然无存,人性中长期被压抑的生物性本能就在征伐杀戮中毫无掩饰地被释放出来。由于沉迷暴力游戏不能自拔的往往都是一些意志薄弱、自制力差的未成年人,因此一旦他们在现实生活中体验到类似网络暴力的情感和环境时,往往容易丧失理智,导致悲剧的发生。

在一些暴力游戏中,设置了虚拟货币、武器装备、宝物等,并且设计了“招降”对方的规则,即如果你“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对方阵营的大将就可以向你“投降”!这种规则潜在可怕的地方在于,我们是在把“招降”的观念悄悄灌输到孩子头脑中!设想这样的“规则”经过多次的成功运用,不断验证,逐渐强化,最终就会在这些孩子的头脑里形成共识。天真的孩子就会把这一观念加以无限地泛化,“金钱至上”的思维将在他们的头脑里确立,进而将形成一种扭曲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

网络暴力范文5

该案起源于去年12月29日,31岁的姜岩从位于北京某小区24层楼的家中跳楼身亡。在生前的博客中,她将自杀原因归咎为丈夫不忠,并在博客中贴出了丈夫和第三者的照片。姜岩去世后,她的博客被网友转贴到各大论坛,引起网友们热议。姜岩的丈夫王菲也备受网友们指责,日常生活也受到侵扰。

为此,王菲了三家网站,即北飞的候鸟网站、大旗网(经营者为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涯社区(经营者为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王菲的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这三家网站上发表、刊载了对王菲及其家人进行侮辱、诽谤的文章,如称姜岩是被他“逼死”的;王菲的家庭和个人信息被曝光,如王菲和家人的姓名、照片、住址以及身份证信息和工作单位等;王菲在网上被通缉、追杀,并因此不断收到恐吓邮件;在现实生活中,因其工作单位被骚扰,王菲已被单位辞退,并无法找到其他工作。

事实上,“姜岩事件”不过是近年来不断发生的网络暴力事件之一。在“铜须门”、“史上最毒后妈”等事件中,当事人的私生活同样严重受到侵扰。

网络暴力的实施,很大程度上借力于“人肉搜索引擎”这一工具。所谓“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把传统的人找人、人问人方式扩展到网络社区,利用网络的聚合效应,“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最终把搜寻对象的真实信息搜索出来,包括身份证号、工作单位、住址、财产等等。

“人肉搜索”是把双刃剑。在“华南虎事件”中,正是通过人肉搜索,网友们发现了老虎年画,从而使得事件向真相逼近。但“铜须门事件”、“姜岩事件”中,当事人的私人权利都被严重侵犯。

新近发生的王千源事件,同样表现出网络暴力问题。王千源是来自中国青岛的一名女学生,在美国杜克大学就读本科。她曾试图在一场中国学生和“”分子对峙的游行活动中充当“调停人”,并致信杜克大学中国留学生联合会,解释自己的立场。由于她对亲的抗议者表示支持,遭到大量中国网民的谴责、辱骂甚至恐吓。网上有人披露了她家的详细地址,随即有人在她家门口倒了粪尿,她的高中也注销其毕业文凭。

正是在这样网络暴力的背景下,“姜岩事件”的当事人王菲诉诸法律的举动,格外引人关注。该案是众多网络暴力事件中最终走向法庭的少数个案,舆论将其称为“网络暴力第一案”。

网络暴力范文6

最近在网上看到了讲有关网络暴力的报道。一直在玩网的我,其实也多少知道,网上的键盘手是个很可怕的东西,他们几乎什么都说不喜欢就要开始吐槽,就因为是在电脑手机背后,似乎没什么是可以顾及的。

反正他们就是属于看到谁不喜欢就谁,嫉妒谁就吐槽谁,真的很讨厌这样的人。你有什么资格去评论别人呢?在评论别人之前,你怎么不想想你自己有哪里不好呢?你有资格去这样评论和贬低别人吗?可能很多时候人就是这样吧,总是在说别人哪里哪里不好,可是却从未想到过其实你自己的身上就有着很多很多的不好,你自己又有多好呢?很多时候真的很不理解现在人的思想,就仗着自己躲在电脑背后你就可以随便说一些议论别人的爱好了吗?比如说lo娘,就是喜欢穿着一些好看小裙子的人,还有喜欢cos的人,他们也都有着自己喜欢的东西,有自己的爱好。我真的觉得穿洛丽塔的衣服都是自己的爱好呀,而且都是给自己看的,可以让自己心情高兴,我就觉得很ok了。毕竟人活在这个世界上,为的其实就是自己高兴吧。只有你高兴了,你这一生才算是没白活,才算是有意义的。真的很不懂网络暴力,你凭什么就要这样说别人恩?就因为别人议论的并不是你,你就可以一起落井下石了吗。可如果别人议论的是你呢?你该有多痛苦,该有多难受,不知道你想过吗。

做人,还是要将心比心的好,也没有必要一直听取别人的意见,自己活的开心就很好。

上一篇节日放假

下一篇教学环节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