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法律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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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律论文

网络法律论文范文1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网络在各个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它在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对传统的法律制度造成了冲击,尤其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面对网络技术所引起的日益增多的法律问题,已经有些力不从心。

据2006年2月22日人民日报报道,2005年央视春节晚会中备受关注的唐山皮影舞蹈“俏夕阳”成了中英文域名抢注的焦点。一时间,围绕着“俏夕阳”的各种商标、域名的抢注呈现出火暴趋势。继“俏夕阳”的英文、中文域名及网络实名被抢注后,北京一男子将“俏夕阳”申注为服装商标,唐山也出现了“俏夕阳”抢注热潮。新浪网报道:电影“满城尽带黄金甲”中“新谋女郎”李曼真的一夜成名了,有成都的域名炒家居然从她的名字中捕捉到了商机!有关“李曼”的多项域名现已被成都域名炒家郑济坤注册,他估计这些域名能为他带来18万的收益。据悉,今年23岁的郑济坤是成都一家石油相关公司普通职员,也是本地著名的域名炒家。2月24日,郑济坤一口气注册了李曼.CN、李曼.COM、李曼.NET三个域名,有效期为1年。接受记者采访时,郑济坤透露,“我从未注册过名人的名字,这还是第一次。以前我都是抢注一些公司的名字,比如迪斯尼、迪斯尼乐园等,小赚了几千元钱。”谈到为何“相中”李曼,郑济坤坦言:“我还不是从报纸上了解到,现在全国媒体都很关注她,她未来的成长前景肯定不错。要是李曼真走红了,肯定有许多商家找她代言,加上文化经纪公司,要买这些域名的应该大有人在。”据了解,郑济坤注册“李曼”域名的成本只有500多元/年,但他却估计转卖费可高达18万元。

新华网:据了解,目前将名人姓名作为域名投资的并不多,但是作为通用网址注册却是项热门行业。因为中文通用网址可自动转向到具有另外域名的网站,其范围要宽得多。像“李宇春”等多位超女的通用网址就被抢注。抢注者多是借超女名头来提高流量的音乐影视下载网站。该专业人士表示,由于名人的域名保护意识不强,名人乃至大型企业的域名屡遭抢注,看着自己的名字被高价转卖,也只能眼巴巴看着别人赚钱。这些靠名人域名发财的人,是在钻法律的空子,名人也应该增强对域名的保护意识。

体坛快报:近日,一条有关田亮的消息又被炒得沸沸扬扬。2月3日,中国体育网络传播工作室将“田亮”域名(WWW.TIANLIANG.COM)放至淘宝网进行拍卖,截至2月13日早上9时,有人竟开出99999800元的天价。

南方周末:2004年,春兰集团的域名“春兰.COM”被抢注,为了更好地开展国际业务,在国际互联网贸易中占有一席之地,春兰集团被迫花费400万元高价购回了原本属于自己的国际域名。

中国法制报报道:据统计,2005年全年,全国法院系统受理的网络域名纠纷案件多达1264件。

二、域名的定义及特点

域名只是一个Internet中用于解决地址对应问题的一种方法。可以说只是一个技术名词。但是,由于Internet已经成为了全世界人的I nternet,域名也自然地成为了一个社会科学名词。

所谓域名,是一种用于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地址结构。在互联网上,计算机的位置是用IP地址的形式表示的。每一个IP地址是由四个被句点分割的数字组成,如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办公网IP地址是172.17.136.5 3;而工商北辰分局的IP地址是:172.17.238.86。这种地址表示方法的缺点是是缺乏直观,不便于记忆。于是人们又设立了域名,域名由英文字母、数字、句点及其它特殊符号组成,采用层次结构设置,具有不同的级别,在同一等级水平内的域名是唯一的。

域名具有以下特点:

1、域名由英文字母、数字、句点及其它特殊符号组成。

2、域名体系采用层次结构设置,因而域名具有不同的级别。

3、根据后缀的不同,域名还存在着类别的差异。常见的类别有.com(适用于工、商、金融企业).ac(适用于科研机构).gov(适用于政府部门) .edu(适用于教育机构).net(适用于互联网络、接入网络的信息中心和运行中心).org(适用于各种非赢利性组织);此外,还有以行政区的缩写作后缀的,称为“行政区域名”,如中国注册的顶级域名为.cn,美国的顶级域名为.us,天津市在.cn域下的二级域名为.tj.cn等等。

4、在同一等级水平内的域名必须是唯一的。

5、域名注册手续十分简便。

网络法律论文范文2

作为政府网络舆论监督监管的手段之一的删帖、查封ID号的方法因为效果直接,简单易行而被广泛经常采用。目前没有法律具体的规定,所以被滥用也就在所难免。政府监管部门不当的删帖、查封直接侵犯公民的网络舆论监督权,因此应该在拟制定的《网络信息传播法》中规定删帖查封的标准、程序以及违法删帖查封的责任。对于可以删帖查封的网络舆论监督涉及内容危害公共利益的的应该借鉴美国“明显而且现存”危险的标准,涉及侵犯公民个人和企业利益的应该在有初步证据的基础上暂时冻结内容的传播以免扩大受害人的损失。删帖查封的决定应该由小组讨论并投票表决,表决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的网络舆论监督应该报请上级部门批准才能删帖查封,此外还要规定监督主体针对删帖查封的行政复议和申诉权,以防止删帖查封的滥用。

二、网络服务公司的审查权、删帖查封权的法律限制

网络服务公司在网络舆论监督监督种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为网络舆论监督提供了平台,开阔了网络舆论监督的空间。《侵权责任法》也对网络服务公司的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①网络服务公司在为网络舆论监督提供平台的时候有保障合法的网络舆论监督权的义务,也有防止异化的网络舆论监督侵犯公共利益及公民个人利益的义务,并且网络服务公司处在接触网络舆论监督信息的第一线,因此有必要在《网络信息传播法》中授予其一定权限的审查、删除网络舆论监督的信息查封违法账号的权利。有了权利就有滥用权利的可能,这种权利可能被网络服务公司当作权力寻租的资本。为防止这种授权的滥用,应该尽可能明确具体、尽量压缩自由裁量的幅度并且要规定违法责任。责任形态可以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舆论监督监管的手段之一的删帖、查封ID号的方法因为效果直接,简单易行而被广泛经常采用。目前没有法律具体的规定,所以被滥用也就在所难免。

三、网络服务公司的审查权、删帖查封权的法律限制

网络法律论文范文3

一、什么是域名与商标的冲突?

首先,要分别知道域名和商标的概念。所谓域名(domainname)可以简单认为是接入Internet上的地址(也可叫做IP地址)。①实际上,真正的地址是一连串数字,如果你输入一个数字地址的话,就可以进入一个网站。如210.76.59.8此时的Internet地域作为纯技术名词存在的,只适用于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人员。而对于非专业人士,则没有必要记住并使用数字地址。所以人们经过研究后利用某种程序,将数字地址自动转化为易记的有一定含义的文字地址——即域名,如、。这样人们就可以通过输入文字地址,而由一定的程序将其转化为数字地址,命令电脑识别。可见,域名是Internet网络文化的产物,从技术上考虑,域名是用于解决Internet中地址问题的一种方法。所以域名是有意义的字符,是网上单位的标志。

商标似乎人们都能理解和认识。所谓商标,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者为了使自己与其他生产经营者或服务者生产、销售同类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特殊标志。②

商标,是人们用来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识。从表面上看。二者之间好像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最根本的区别就是一个在虚拟的网络空间适用,一个在现实的生活空间适用。那么二者之间的冲突到底指的是什么呢?从现阶段来看主要是基于互联网是后生的新事物,域名的平均“年龄”自然要比商标的平均“年龄”小得多。所以,主要冲突表现在某产品或某服务项目由商标人注册为商标后,由于一些原因,未能及时的将商标注册为域名,或未能将与商标发音相同的字母组合注册为域名,而由他人恶意或非恶意的注册了域名的情形。如著名的ikea(宜家)、safeguard(舒肤佳)域名纠纷案。但长远来看笔者认为,客观的讲,随着网络的发展,不排除许多域名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从而也会出现非域名注册人将域名注册为商标的情况。比如,某某综合法律网站在互联网中有很高的声望,几位专业人士有独立创办律师所的意向,遂以该综合网站的名称注册了一家律师事务所。类似于这种情形的冲突就是与前者截然相反。

那么对于“域名抢注”,有的人将其解释为:“域名注册人将别人的商标抢先注册为域名的行为,域名抢注行为是一种恶意行为③。对此笔者个人解析认为,“域名抢注”并不一定是恶意所为,也可以说成“抢注”也不一定都是恶意所致。存在着“恶意”与“非恶意”两种情形。诚然,域名本不属于任何人,根据“合法竞争域名”和“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谁先得到就是谁的。例如,即使甲是商标人,也不能表明甲自然就享有对该域名的权利。从实践中看,无任何国家在商标注册中规定:“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去注册域名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或者与某注册商标相同的域名一定要归该商标人拥有”。所以有的时候“域名抢注”是在“合理竞争”原则下的竞争行为,并非就是恶意行为。

二、虚拟空间同现实空间的联系错综复杂。

域名是虚拟空间的产物,商标则一直存在于现实空间。如果虚拟空间和现实空间可以实现“井水不犯河水”,就绝对不会出现两个空间之间的冲突,那么域名和商标之间的冲突也就无法谈起了。可是实践中,人们利用自己的聪明、才智和经济眼光,发现域名和商标各自不同的,却都存在巨大商业价值的潜能。这样,本来毫无关系的两个空间就被人为地联系在一起。人们把现实空间中的许多商标拿来用作域名,或将虚拟空间中的域名来用作商标,使这两个空间被缠绕到了一起。而两个空间中的申请注册规则又是不同的,域名与商标之间的冲突便不可能避免了。

追其冲突根源,无非体现在一个“利”字上,换句话说,就是商业价值。笔者认为,如此多的国内外知名企业为了域名同别人官司不断,这足以说明域名在这些企业眼中的重要性。例如中华网(即国中网)在美国成功上市,它的域名从中起了相当大的作用。那么域名是否就有可能成为21世纪立足于商海的主要策略呢?答案现在不得而知,但也正是这种无形价值的存在,域名和商标的冲突才有可能发生。

三、我国现有法系解决域名与商标冲突的遵循原则。

由于目前国际域名在全世界是统一注册的,因此在全世界范围内,如果一个域名被注册,其他任何机构都无权在注册相同的域名了。1996年,国内出现了大量的企业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为域名的“热潮”。从我国现有法律来看,似乎不能使之有效的解决域名和商标的冲突问题,也在“摸着石头过河”,不断积累经验,欲同世界各国合作,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行之有效的解决途径。

1、结合国际法规,域名与商标不能存在二者之间扩展的外延性。

商标的相关权力应由商标权人占有和使用,域名的相关权力则由域名注册人占有和使用。两个截然不同的领域,两种截然不同的规则。两种标识所标志的主题是不同的,自然不能将适用于一种标识的制度适用于另一标识。不能因为你是商标权人,就一定应当把你的权利扩延到域名权利,反之亦然。笔者认为,对于域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实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我国也是如此;而对于商标,则不能因为网络的兴起,就全盘现有的制度,也不能否定商标注册整体管理机制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区分界定“恶意”与“非恶意”的界限,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如前所述,区分“恶意”与“非恶意”应谨慎对之,综合考虑商标注册人和域名注册人正当权益。妥善把握“在后注册域名与在先注册商标的冲突”和“在后注册商标与在先注册域名的冲突”中的实质,才能得当处理冲突。同时笔者认为,一个域名和一个商标相同,只要先注册人按程序申请,并且是在“非恶意”的情形下注册和使用该域名或商标,就不应当属于侵权。因为他遵循了市场经济的法制环境下最基本的原则——既诚实信用原则,现阶段对于域名注册虽然没有在法条中列明此原则,笔者个人认为,也必然会成为网络空间的基本原则之一。那么域名注册人、商标注册人若恶意注册或使用,必然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必然会构成侵权。

3、建立民事责任承担原则。

就此,我们从“在后注册域名与在先注册商标的冲突”角度来谈责任承担问题。如果域名注册人使用该网站进行损害商标权人权益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某网络的中文域名与某产品的商标名称相同,其虽经合法注册,但其从事宣传、介绍、销售与在先拥有商标权人的同类产品的活动。这种行为足以使公众造成一定的混乱,误认为该网站上的商品与商标的权利人有一定的联系。或者其他有恶意损害该商标形象的行为等。所以类似这种情况的出现,即使商标并非“驰名”,其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一样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譬如,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禁止用户的不正当的商业使用。反之对于“在后注册商标与在先注册域名的冲突”的情形亦然如此。

4、驰名商标例外原则

在传统的商标制度中,有一项特殊的制度,就是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其比一般商标的保护更有力一些。对驰名商标,要求该商标不能被用在任何可能导致“误认为”的商品或服务上。鉴于此种情况,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似乎就可以延伸至域名领域。例如在2000年6月荷兰的“宜家”与北京国网公司域名纠纷案中,荷兰的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拥有的“宜家”品牌,不仅在国际上声誉非常高,而且将”IKEA”这一品牌在中国也注册了商标。最后法官除了使用国内现有法律外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首次引用了国际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条列,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该域名④。从而可见驰名商标的优越性。

最后笔者还要强调,域名的产生并不是要追求成为商业标志的目的,而是随着网络的在经济方面的广泛应用,域名逐渐具有了企业标志的性质。但是域名并不是商标,至今没有任何国家的法律赋予域名知识产权性。因此,我国在现阶段处理域名和商标冲突时只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方面的一部分规定,所以鉴于上述内容,在处理域名和商标冲突时不仅要强调诚实信用原则,而且也要强调反不正当竞争。域名虽是作为一项新出现的保护客体,传统商标权的保护并不能全部延伸到网络空间。由于大多数的争议域名都与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是具有一定知名度足以造成混淆的商标相联系,而目前对将驰名商标的保护延伸到互联网络已达成国际共识,因此除驰名商标以外的商标也能享受到类似的待遇就是纠纷解决的关键。事实上如果将域名作为一项民事权利的话,从目前来看由于对域名权始终无法加以明确的界定,从而导致法律保护上的被动。从近几年的典型案例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根本地讲域名与商标的冲突本身就迈上了一个法律的新台阶,而从特例中驰名商标的保护与域名的冲突来看,则是在新的探索空间里面的一个切入点,但是能不能以点到面,则还需要从实践中总结才能找到正确可行的答案。现在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颁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争议解决方法》尚有不完善之处,希望能从一些我国的典型案例和国际上的通行态度中受到质疑,这样才能使争端的解决获得一个相对成熟的法律环境。

参考文献:①《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法律出版社

②((来小鹏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

网络法律论文范文4

    完善网络购物零售商的规制,应从完善网络购物零售交易制度、完善网络购物零售监管体系、完善网络购物交易信用评价体系、完善网络购物零售交易纠纷调处机制等方面着手。

    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方式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据CNNIC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6月底,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2.1亿,网民使用率提升至39.0%,较2011年底用户增长8.2%,有力地推动了网络零售的高速增长。与此同时,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实例也日益增多,如消费者的信息被泄露、隐私被侵害,经营者提供假冒伪劣商品、欺诈消费者等等。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调整网络零售中交易商的法律法规,无法全面规制在网络购物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因此,需要建立健全网络零售方面的法律规范,规范网络零售交易商的行为,确保网络零售健康发展。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第3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从2011年开始,网络购物的用户增长逐渐平稳,未来网购市场规模的发展,将不仅依托于用户规模的增长,还需要依靠消费深度不断提升来驱动。网络购物正逐渐成为人们的消费行为,成为新型的消费方式和经济增长热点之一,建立健全网络购物方式下网络零售交易商制度,有利于促进网络消费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指出:“建立扩大消费需求的长效机制。把扩大消费需求作为扩大内需的战略重点”,“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增强居民消费能力,改善居民消费预期,促进消费结构升级,进一步释放城乡居民消费潜力,逐步使我国国内市场总体规模位居世界前列。”建立扩大消费需求的长效机制成为十二五规划确立的重大政策导向之一,着力把握好这一重大政策导向,对于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促进经济增长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因此,在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础上,建立健全网络购物方式下网络零售交易商制度,对于规范经营者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进一步释放城乡居民消费潜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网络法律论文范文5

论文关键词 网络虚拟货币 法律问题 管理

网络虚拟货币是经济持续发展,以及科技进步的产物,尤其是近年来,网络交易的日渐频繁,网络虚拟出现迅猛发展的趋势,不少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自身的立法缺陷,从中获取暴利,因此,研究网络虚拟货币的相关特征,以及其在网络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制定相关的法律措施来保障网络虚拟货币的正常运行,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一、网络虚拟货币的概念及特征

网络虚拟货币是有网络的运营商所发行的,运行在整个网络中,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兑换其他主体的产品或者服务,具备了一定的媒介交换功能,这与货币的属性比较类似,在表现形式上主要是通过网络来传输和使用,是实现数字化的重要依据。网络虚拟货币的概念从狭义上来看,主要是出现在虚拟的游戏中,通常被作为虚拟交易的支付方式,从广义上来看,主要是在公用信息网的基础上,用数字化的方式,来实现进一步的支付和流通。

网络虚拟货币的特征有许多种,第一个特征就是它的虚拟性,这种虚拟性不仅体现在形式上,更体现在空间位置上,当然这种虚拟性,与虚幻性不同,不表示虚拟货币不存在。其次,虚拟货币的产生是信息技术高度快速发展的产物,因此它具备高度的技术性,在运行、流通以及监管等各个方面,都依靠这种高度的技术性。再者,网络虚拟货币的占有和转移方式比较特殊,其应用范围也比较有限,计量单位也与传统的货币不同,没有元角分等这些换算单位,而是根据虚拟货币的不同种类,保有不同的计量单位。最后,网络虚拟货币流通随意性也是重要的特征,使得网络虚拟货币的流通更加快捷和方便。

二、网络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和法律关系

(一)网络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

网络虚拟货币在客观上不可触摸,但是它是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于网络空间之中的,它同样具有一定的价值,这是由于网络用户需要网络虚拟货币来满足自己的网络需求,因此,网络虚拟货币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此外,虚拟的货币同样可以用来交换,是具有交换价值的,从这两方面可以看出网络虚拟货币具有价值。其次,网络虚拟货币还具有合同债权的法律属性,这主要体现在发行者和购买者之间的债权关系上,网络游戏的玩家与开发商之间,因网络虚拟货币的使用而构成了一定的债权与债务关系。最后,网络虚拟货币也拥有物权的法律属性,网络虚拟货币在理论上,也属于有价值的物,属于私人的财产,不可侵犯。

(二)网络虚拟货币的法律关系

通过上述网络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可以看出,网络虚拟货币具有物权的属性,因此它也就包含了许多的法律关系,比如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等等。在网络虚拟货币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网络货币的发行者,主要包括各种的游戏开发公司、网络公司等,其客体是指权利义务所要指向的对象,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实现的客体也不同。在网络虚拟货币的法律关系中,最为重要的是网络虚拟货币法律关系的内容,其中包括了多种主体、多种法律关系,他们所承担的相应权利和义务也各不相同,比如,对于虚拟货币的消费者来说,拥有支付的权利,同样也享有使用购买商品的义务,此外,虚拟货币的交易平台、监管者等都具有不同的权利义务,区分和明确这些法律关系,对于维持网络虚拟空间的正常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三、网络虚拟货币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金融风险

由于网络虚拟货币是网络运营商所提出的,与虚拟货币的持有者之间存在一种债权关系,它只有在收到了网络用户所交付的费用之后,才能为其服务,但是如果网络运营商出现破产情况,那么网络用户的权利就很难保障,用户手中的虚拟货币也不具有任何的价值。其次,通货膨胀风险也是网络虚拟货币存在的一个问题,这是由于游戏玩家通过游戏的方式获取虚拟货币,如果是通过赠与的方式获得,使得发行者要发行相应的虚拟货币,但是这部分虚拟货币与人民币不对等,增加了实际的货币流通量,发行者如果不控制这种行为,就有可能引发现实生活中的通货膨胀现象。此外,网络虚拟货币可以在私下进行,这也为一些倒卖网络货币的不法分子提供了犯罪机会,他们可以利用这种虚拟平台,实现洗黑钱、销账等行为,这种行为由于网络自身的隐蔽性,给警方的判断带来了很大的难度。针对这些金融风险,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网络虚拟货币的管理力度。

(二)法律风险

除了上述的金融风险之外,网络虚拟货币还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安全风险、隐私权风险等。安全风险是指虚拟货币的整个发行系统、交易平台等的安全,传统的货币盗窃是指直接与财物相接触,在网络虚拟货币系统中,只需要破解账户和密码即可,而且虚拟货币发行者受骗的方式也与往常不同,主要是不发者利用外挂的方式来欺骗服务器,对于网络游戏自身产生一定的干扰和影响。同时,由于网络时代的迅猛发展,网民的隐私权也受到了极大的干扰,比如网络用户在进行注册和充值交易时,都会留下大量的个人信息,部分网络交易平台对这些信息进行收集,用于不正当的途径,甚至出现买卖客户信息的情况,这些都严重损害了网络用户的隐私权,给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带来很大的困难。针对这些金融风险和安全风险,社会上对于网络货币的看法各不相同,因此,加强对于网络货币的法律管理,提高支付的安全性,构建合理的网络虚拟货币制度体系,对于虚拟货币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四、网络虚拟货币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法

(一)构建合理的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仅仅对于网络游戏的虚拟货币进行了规定,而对于大部分的非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缺乏相关的规定,这就使得绝大多数的网络虚拟货币没有法律的约束和保护,用户的权益得不到相应的保障。针对这种情况,在未来的立法中,我国要对虚拟货币进行全面的监管,努力扩大监管的范围,构建比较合理的虚拟货币监管体系。

此外,我国现阶段的虚拟货币监管模式中,还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监管部门的分工不明确,出现了多部门监管的模式,很容易造成互相推诿的现象,因此,要加强对虚拟货币监管责任的划分,使得各个部门各司其职,保障监管体系的顺利开展。其次,目前我国的虚拟货币管理存在各自为政的现状,缺乏统一的规章制度对其进行约束和治理,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应该成立一个独立于各个部门之外的,虚拟的货币管理委员会,来借书我国目前这种分散的管理体制。

(二)加强发行阶段的管理

虽然网络虚拟货币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是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网络虚拟货币的大规模泛滥,也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很大的威胁,如果不加以控制,将会给不法分子提供更多犯罪的机会。在网络货币的发行阶段,要加强对发行主体的限制,对于那些想成为发行主体的网络运营商,应该考量自身是否具有一定的注册资本,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是否配备完善,以及自身的财务状况和信誉保障等问题,相关部门也要加强对这些方面的考察和评估,充分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虚拟货币在发行之前,要接受相关的审批程序,不能凭借虚拟货币的发行者随意发行,以免造成通货膨胀等问题,因此,我国要建立虚拟货币发行之前的审批制度,明确货币发行主体的发行程序和审批程序,以及发行前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发行起止时间、风险规避方案等,虚拟货币的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发行者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市场调查,严格进行发行前的审批工作,加强对发行阶段的管理,为今后的网络货币的管理工作奠定一定的基础。

(三)加强流通阶段的管理

加强对网络虚拟货币流通阶段的管理,对于保障虚拟货币的正常运行也具有重要作用,流通阶段主要包括交易平台、用户使用阶段等。目前我国虚拟货币的交易场所主要是各种的交易平台,这种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出现,为虚拟货币的交易,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也使得资源得到了合理利用。加强对这个交易平台的管理,主要是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此平台进行洗黑钱等一系列的活动,同时还要保障网络注册用户的合法权益,充分保障用户的隐私权,对于交易记录以及交易的数据,要保留一定的时间,为监管机构提供充足的信息,规避市场风险以及不法行为。

(四)完善责任相应的责任体系

网络法律论文范文6

网络侵权现象

网络开放性、共享性、即时性的特点促进了网络文化的百家齐鸣。目前我国个人博客拥有率为53.8%,新型社区互动SNS网站的发展壮大更推动了网络个性化时代的到来。由于缺乏传统媒体的把关人机制,网络注定要触犯传统媒体的著作权,如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而开放式的言论空间也极有可能成为伤害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的武器,从而引起纠纷。

网络对传统媒体著作权的侵犯。网络时代的传统媒体发展颇为不易,辛苦采集的新闻转眼就被复制粘贴、出版的书籍杂志变为电子版供人免费阅读。近年来,网络侵犯著作权纠纷的焦点问题,便是视频共享网站侵权纠纷类案件的激增。Web2.0技术催生了视频共享网站的蓬勃发展,而面对我国3亿网民以及3G网络的未来市场价值,互联网电视也腾空出世。目前,国内首个权利人互联网电视厂家侵犯版权的案件也浮出水面。而传统媒体与网络的深度合作必将是大势所趋,如何减少此类侵权纠纷现象便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此类案件的焦点在于四点:1.原告权属的确认。一个音乐影视作品的产生经过了创作、构思、表演、录制、包装等一系列环节的合作。包括联合拍摄、协助创作、集体录制等形式。传统媒体的著作权包括发表权、复制权、署名权、修改权等,涉及网络侵权的主要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因为此类案件的原告往往并不是作品原始的制作人,而是经过授权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人。2.取证依赖于公证手段。网络侵权基于其技术性,证据的取得一般需要公证处的公证,几次公证下来需要消耗较大的成本。实践中,由于通过修改计算机hosts文件,将特定域名与特定IP地址建立映射关系,从而使得输入该特定域名所打开的网页为申请人预先设定好的页面,有可能造成假证据。往往会有被告针对证据的公正性和真实性进行抗辩。3.被告的免责抗辩。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三条都规定了网站服务者免责的条件。基于此规定,当网络服务者仅提供了储存空间且“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用户个人上传的作品侵犯著作权时,不认定为侵权。实践中网站以此进行抗辩,但大多数网站不适用“避风港原则”的保护。4.省略”引起的互联网大讨论时,人们便认识到了网络对于传统文化的宣传和保护作用,中文域名的文化品牌价值成为保护传统文化的网络阵地。今年适逢祖国60华诞和中国传统节日中秋节重合,网上到处都洋溢着欢乐的气氛。各大门户网站都开设了以祖国60年和中国传统节日的特别栏目,通过网络开放的平台,全世界的朋友都可以接触到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魅力。另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网络图书馆、网络艺术馆等的建立和发展都是对传统文化的延续和保护。民俗学家倡导将传统文化同互联网联姻,建立起一个中华文化品牌完整而统一的网络保护体系,对于促进传统文化的发展也是意义深长。

构建和谐网络文化环境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网络文化建设直接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四位一体”建设密切联系,要把网络文化建设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