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办法范例6篇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办法范文1

一、构建招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

,市招标办建设启用了以“集约办事流程,明确岗位职责,规范监管标准,提升服务形象”为主要目的的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构建起了“集中服务、阳光操作、有效制约、规范有序”的高效扁平化招标投标监管和服务模式,使招标投标管理事项备案监管和服务工作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的使用,统一了办事程序、规则、时限和工作标准,实现了前台13项即时办理事项与后台7项集中办理事项的有效分离,使管理事项高度集约,服务高效快捷;实现了招标备案管理从“一人负责到底”到受理、审查、决定、告知四个办理环节既有机衔接又有效制衡的转变,隔开了具有审查权和决定权的工作人员与前来办事人员的直接接触,统一了审查标准,有效限制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制度上保证了监管工作的公正廉洁,保证了招标投标管理事项办理全过程的公开透明;“一站式”网络办公平台接入了市纪委监察局的监督系统,市监察局可以通过网络直接监督前台工作情况,对服务质量可及时进行评价和考核;贯彻了服务至上的办公理念,大厅内集中融合了18项办理事项,设置了服务工作平台、服务区、咨询台、查询台、自动叫号、手机信息通知、大屏信息显示、网上填报、电脑填写、服务标准、便民手册、服务热线等服务设施;实现了前后台管理网络无缝衔接,“一站式”办公、信用监管、专家抽取、指纹识别、计算机辅助评标、合同履约管理等系统有机衔接,形成闭合监管体系。在此基础上,他们还逐步推进网上受理、网上审查、网上决定、网上告知,为建立“四大一全”即“大交易、大平台、大监管、大服务”和“信息齐全”的招标投标监管和合同履约监管模式奠定了基础。

二、全面推行计算机辅助评标

为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减少评标专家的工作量,推进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市招标办与市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联合开发了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嵌入“一站式”监管平台,上游接信用信息系统,下游连合同履约监管平台。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的模块同屏比较和清单对比功能,实现了评标专家在有限的评标时间内从重总价评审向清单单价评审的深化,切实提高了评标的内在质量,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合同对施工现场变更洽商管理、减少合同纠纷起到了积极的预控和指导作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可以实现专家的独立评审,系统对不同投标文件模块随机分配到不同的评标室,评标专家在不同评标室即可完成同一项目的评标工作,杜绝了专家在评审工作中的相互影响,通过专家独立评标结果的上传,及时掌握每位专家的评标情况,促进评标专家的客观公正;计算机对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办法的锁定功能,规范了评标专家的评标程序和行为,减少了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计算机系统的汇总功能,避免了专家故意或过失出现评分错误,确保了评审程序的科学性和计算统计的准确性;招标投标文件的电子化,降低了招标投标成本,形成的招标投标电子化成果为招标投标档案的电子化管理打下了基础;签订的电子合同实现了监管人员在施工现场的“零门槛”查阅,提升了监管水平。:

三、实施合同履约全过程监管

建筑市场多年来的发展实践表明,招标投标过程是合同谈判与合同订立的过程,合同履约既是招标投标的目的又是对招标投标成果的巩固与检验,两者之间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为建立招标投标、合同订立、合同备案、合同履约为一体的招标投标市场与施工现场全方位、全过程的闭合监管体系,市招标办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总体工作部署,从维护整个建筑市场秩序的高度出发,突破狭义上仅局限在招标投标活动本身的监管,将监管范围广义地延伸到中标后续合同执行履约阶段。调整职能,增设了施工合同管理部门,为合同履约监管提供机构人员保证;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框架下,制定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市施工合同动态管理办法》,为合同履约监管提供制度保障;在全国率先开发建设了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对施工许可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约信息及时进行采集、整理、统计、分析,对合同履约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实现了“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计算机辅助评标平台、合同履约监管平台”的无缝衔接;建立与施工现场监管机构、工程造价、资质和资格等管理机构的联动机制,对签订阴阳合同、转包、违法分包、任意更换项目经理等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目前,市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坚持“把住源头,管住过程,形成合力,标本兼治”的原则,正在逐步推动以项目管理为“根”,以总承包合同为“干”,专业合同、分包合同为“枝”的合同树体系建设,以实现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系统化、立体化,提高整个建筑市场管理水平。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办法范文2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发展和改革局(县重点项目稽察办公室)会同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和县招投标办、建设局等项目行业监管部门开展项目稽察。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对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稽察范围以本级批准的建设项目或县级财政资金安排建设的项目为主,上级批准立项的交通建设等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投资计划监督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审批立项等前期工作。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招投标管理部门不得进行招投标;建设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审计部门不得通过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财政部门不予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四条为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建设单位在报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或施工图审查)时,必须编制项目投资概算(或工程预算),报经财政部门审核或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认,否则不予批准开工建设。

第五条经县政府批准下达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中途需要增加项目或调整项目投资规模的,应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县发改局提出申请,经县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招投标监督管理

第六条按《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所有建设项目(除特殊情况经县招投标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可采取其它方式进行交易的项目以外),必须进入县招投标中心交易,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规避招标。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不得超投资概算(或工程预算)编制标底。确需增加原投资概算(或工程预算)的,应重新报原项目审批和投资概算(或工程预算)审批部门批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各相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能做好招投标监管工作。建设、交通、水利等项目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造价定额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对工程造价书(标底)评审,并由县财政稽核中心负责对招标文件中有关影响工程造价条款的审核;县招投标交易中心协同招标人(建设业主)负责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县招标办要严格履行好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复核和现场专业评标小组的审定;现场专业评标小组要严格按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等规定履行职责。

四、工程施工监督管理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要对项目施工管理负总责,凡通过招标的建设项目都应依法签订施工承包、工程监理等合同,其项目经理的管理应列入合同附加条款,并报建设局和行业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批准文件、行业规章等要求,严格工程管理,履行合同约定,杜绝工程随意转包、分包等现象的发生。

第十一条加强对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管理。未经项目建设单位允许并报经县招投标办、建设局等行业监管部门重新备案的,施工企业不得擅自调换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实行现场驻地制度,每月原则上不少于22天,作为监理事项列入该项目监理,由监理公司负责做好考勤记录。

第十二条加强在建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对确实需要变更设计造成额外增加工程量的,依据《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经项目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方案后,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审核报批(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未经批准的,监理单位不得擅自计量,财政部门及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县财政稽核中心不得进行工程决算稽核,审计部门不得通过项目竣工决算。

第十三条建设、交通、水利等项目行业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做好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安全监管、工程变更设计及工程计量等环节的管理。

五、项目竣工验收及绩效评估

第十四条为确保项目经济安全运行,按项目设计要求,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及时邀请行业监管部门(或专业鉴定单位)做好专项验收;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报请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推行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每年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一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建设项目,报经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开展项目绩效评估。

第十六条列入绩效评估的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按要求提供项目建设总结报告、工程决算审计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及工程档案,由项目审批部门牵头,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和审计部门组成评估小组开展项目后评价。

六、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县招投标办公室、建设、审计和财政等部门违反第三、四、五条规定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重点项目稽察办公室)下发《稽察整改通知书》责令纠正。未予纠正或纠正不力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提请县监察局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违反第六条规定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重点项目稽察办公室)或由县招投标办公室责令整改;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违反第七条规定的,由县财政稽核中心督促其整改,县招投标中心可暂停或取消该项目的招投标交易活动。对整改不力的,提请县监察局对其单位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相关部门违反第八条规定,未按要求履行职责,发生监管不到位、审查失误等责任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重点项目稽察办公室)会同县监察局查清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或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和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监管部门及财政、审计等部门不履行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重点项目稽察办公室)下发《稽察整改通知书》责令纠正;对,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监察部门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按合同规定赔偿损失并予以经济处罚;发现工程违规转包、分包的,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施工企业资质(资格)相应的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违反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相关规定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重点项目稽察办公室)下发《稽察整改通知书》予以纠正。

七、附则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混合型 监理模式 利弊

1 前言

工程建设监理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智力密集型的社会化、专业化的技术服务。实践证明,在建设领域,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正是实现两个带有全局性的根本转变的有效途径,是搞好工程建设的客观需要。1993年5月在天津召开的第五次全国建设监理工作会议上,建设部提出建设监理从1996年开始,进入全面实行阶段,到本世纪末,争取达到产业化、规范化、国际化的程度。我国公路工程施工推行社会监理制已逾10年,其效益得到广泛肯定。然而,由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许多客观和主观的原因,使工程建设监理制并非纯粹的“社会监理制”,而是一种混合型的监理模式,这种模式是利是弊?本文将对此予以剖析,愿与同行探讨。

2 混合型监理的表现形式及其存在的根源

混合型监理模式,即业主或建设单位(以下统称为建设方)与社会监理单位相结合进行监理的模式。建设方可能是官员,也可能是投资者。其具体表现为:①建设方自行组建总监办公室或总监代表处,一般附属于带有行政管理性质的工程建设指挥部,或者只不过是指挥部的一个职能部门,而分管合同段的驻地监理办公室则委托专业性的社会监理单位组建;②社会监理单位主要承担或只承担质量监理,进度监理、费用监理和合同管理等由建设方(或主要由建设方)直接控制;③建设方办事机构中仍设置较庞大的管理部门,并派出人员直接参与现场监督或监理工作。驻地监理服从各级指挥部和建设方指派的监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社会监理完全从属于建设方。

这种混合型监理模式从根本上讲与工程建设监理的本质内涵不同,监理方不具备FIDIC合同条款所规定的独立性、公正性。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体现建设方自行管理工程的模式。

由于建设方的现场管理人员(指挥部人员)及其所派监理人员大都并非专业监理人员,有些只不过是一般行政人员,往往不能严格按合同文件(含技术规范)办事,因而监理的科学化、

规范化就难于做到。

这种模式之所以普遍存在,究其根源主要有:

第一,建设方对工程建设监理制的认识有偏差。监理方式的采用一般由建设方决定。受计划经济的影响,他们习惯于亲自出马,不愿“大权旁落”,尤其不能将费用、进度监控等权力委托出去;认为社会监理人员毕竟是“外人”,是“雇员”,是技术人员,只能执行领导的决定、指示,不能接受建设方、承包方、监理方“三足鼎立”的局面;认为社会监理不能独立执行监理业务,必须加强监督,因而必须直接参与现场管理。

第二,业主项目法人责任制未积极有效地落实。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业主应当是独立自主的项目法人,拥有建设管理权力,对工程的功能、质量、进度和投资负责。但许多地方并没有积极推行业主项目法人责任制,或没有给“业主”下放建设管理的全部权力。这样的“业主”,当然责任不大,因而,他并非觉得需要将工程项目建设委托社会监理单位实施监理。但为了立项,又不得不遵照有关规定委托监理,于是便采取混合型监理模式。

第三,建设方还不习惯利用高智能密集、专业化的咨询服务,不适应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的要求。

第四,监理人员综合水平还不高。监理人员应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施工管理经验,既有深厚的技术知识,又有相应的经济、法律知识,善于进行合同管理。然而,现阶段监理人员的综合水平还不高,信誉、地位也不高。目前,监理人员的一个共同弱点是都比较缺乏合同管理、组织协调的能力。综合水平不高决定着他们在一定的程度上不具备全方位、全过程监理并成为工程活动核心的能力,不能够完全让建设方放心。

3 混合型监理模式的利弊分析

混合型监理模式在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在推行社会监理制的初期阶段有一定的必然性和必要性。首先,当前社会监理单位的实力、监理人员的素质、合同、法律意识、组织协调能力、控制工程行为的水平与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承包人对其接受程度、信任程度还不十分高。在这种情况下采取混合型的监理模式,建设方在一定程度上介入现场管理或部分地进行监理,给社会监理以必要的适当的支持,可部分弥补社会监理本身的不足,若操作得当,将有利于树立监理人员的权威。其次,虽然总监办公室、总监代表处由建设方组建,只要给予他们相对的独立性,与社会监理单位组建的驻地监理办公室在职能与分工上明确,并在一定程度上形成整体,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也比较容易与建设方沟通。

但这种监理模式具有明显的弊端:

第一,与现行法规不符。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承担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是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组织,按批准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监理业级。总监(或其代表)也并不属于哪家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监理单位。同时,国家计委〔计建设(1996)673号文〕“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项目法人组织要精干。建设监理工作要充分发挥咨询、监理、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各类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这不仅肯定了中介组织的作用,而且明确了项目法人组织运作的原则。

第二,不利于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据了解,目前很多的总监办(或代表处)的工作人员,是建设方临时从各地方、各部门抽调组建的,他们有的来自区、县养路部门,有的甚至第一次接触FIDIC条款,由他们组成上级监理机构来领导专业化的社会监理单位派出的机构,是不能够充分发挥社会监理单位在“三控两管一协调”方面较成熟、较富经验的专业化水平。将社会监理人员降低为一般施工监督员,无法在合同管理上发挥其应有作用,项目管理水平也无法向高层次发展。《京津塘高速公路工程监理》开篇第一句便总结道:“遵循国际惯例的工程监理,重要的一点就是要确立监理工程师在项目管理中的核心地位”。FIDIC监理模式是一个严密的体系,三大控制是一有机整体,相辅相承。只委托质量监理,实际上是很难控制质量的。这种模式也不利于建设方从具体的事务中解脱出来,进而将重点放在为项目顺利进行创造条件、资金筹措、协调关系,以及对项目实施进行宏观控制上来。

第三,职责不清。这种模式的监理机构是由两个性质不同的单位组建的,一方是建设方,另一方是社会监理单位。他们在业务上又是从属关系或交叉关系,一旦有失,无法追究法律

责任,即便是道义责任,也会由于互相依赖、互相推诿而难以分清。除非是明显的个人失误。

第四,权力分散。层次一多,权力便分散。不能政出一家,特别是意见不统一时,往往造成内耗,承包人也无所适从,有时还易于让承包人钻空子。

第五,效率低。混合型的监理模式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监理工程师作为独立公正的第三方的身份,使监理工作本身的关系复杂化。缺乏一致性,手续增多,造成办事效率不高。而在施工过程中随时都有新情况,新问题出现,它们亟需得到及时处理,否则将贻误时机,影响工程进展。对承包人也是不利的。

第六,不利于将社会监理进一步推向市场。这种模式不利于建立一个真正由建设方、承包方、监理方三元主体的管理制和以合同为纽带,以建设法规为准则,以三大控制为目标的社会化、专业化、科学化、开放型管理工程的新格局。在深度和广度上制约了社会监理单位的权力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也阻碍了我国工程与国际接轨的进程。

4 几点建议

鉴于目前建设市场正逐步趋向成熟,社会监理已有相当的经验,市场法规也比较配套,为更有力、更全面的推行工程建设监理体制,建议:

(1)摆脱行政手段管理工程的模式,放手让监理工作。不再采用计划经济时期沿用的、以政府官员为首的工程指挥部的管理模式,也不设立以政府官员或业主人员为首的总监及相应机构。还监理权于合格的社会监理单位及其派出的机构和人员,使社会监理单位及其工程师充分负起合同规定的责任,享有合同规定的职权。充分利用其独立性和公正性,以合同及有关法规制约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业主也同时受到相应的约束。运用法律、经济手段管理工程,保证合同规定的工期、质量、费用的全面实现。完善招投标制度,全面落实项目法人制度,完善合同文件,提高各方的合同意识、法律意识。

(2)维护合同文件的法律性。建设方要求保质(或优质)、按期(或提前)完成工程,这是正常的,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考虑进去,在签合同时就把意图作为正式要求写进合同文件,并规定相应制约或奖惩条款,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没有必要另行采取行政手段,在合同之外另行下达各种指令。应当指出,在施工中,在合同之外由建设方单方面另行颁发的惩罚办法是无法律效力的;提出高于合同文件的质量要求或提前工期,未经承包人同意,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即使同意,承包人也有权提出相应的补偿。这样便增加了监理工作的难度,有时还将使监理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

(3)在选择监理单位时,对监理人员素质的要求宜从高、从严。在签订监理服务协议书时,既要给予监理工程师以充分的权力,也要规定有效的制约措施;在监理服务费上不要扣得太

紧,保证监理人员享有比较优厚的待遇,有较强的检测手段,同时也使监理单位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具有向高层次、高水平发展的财力。避免监理人员“滥竽充数”,监理单位“薄利多销”。消除无资格、越级承担监理业务现象。

(4)建设方应充分发挥自己的宏观调控作用。工程建设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工程技术、科学管理、施工安全、环境保护、经济法律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建设方的项目管理人员对项目建设只能进行宏观调控,保留重大事项的审批权(如重大的工程变更、影响较大的暂停施工、返工、复工、合同变更等),对于日常的监理工作,不宜直接介入,只对监理行为进行监督,支持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注意工作方法,在遇到工程中的缺陷时不宜不分青红皂白,对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各打五十大板”。要明确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等负有全部法律和经济的责任。对工程施工的有关指示,一般应通过监理工程师下达,纯属建设方职能的除外。保护监理工程师,只有对于监理工程师的错误指示和故意延误,才依照监理协议使其承担责任。当监

理工程师的权威性受到影响时,应出面支持其正确决定,使监理工程师真正成为施工现场的核心,而不要人为地制造多中心。

(5)合理地委托监理业务。在目前情况下,可委托资质高的社会监理单位总承担全部监理业务,对于其中的某些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例如交通工程设施等),可允许其再委托另外的社会监理单位承担(征得建设方的同意);也可委托若干个社会监理单位分别承担设计、施工等阶段的监理业务。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高教园区 建筑工程 项目管理 体系建设

中图分类号:F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6-092-02

进入21世纪,随着高等教育的深化改革、快速发展,我国各地高教园区建设如火如荼。加强项目管理,统筹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三大效益,成为了搞好高教园区建设的关键。质量、进度、成本管理是整个施工项目管理的三大约束目标。只有将三者进行最佳的组合,才能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才能达到质量高、进度快、成本低的目标。因此,如何加强高教园区建设的项目管理,如何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如何构建多层次设防、多道把关、多方互动联动的质量管理监控网络以及完善质量考核、考评体系,从而实现成本管理与控制的目标,则是高教园区建设部门工程建设管理与控制至关重要的环节。

一、设立高教园区项目管理机构

高教园区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高教园区建设指挥部是这一系统工程的神经中枢。因而,在园区建设启动之际,应尽快成立高教园区建设指挥部及其办公室。高教园区建设指挥部是高教园区项目建设的领导组织;高教园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是高教园区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机构,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及高教园区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

贯彻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指导思想,在高教园区项目建设过程中,应注意合理分工,努力创建和谐的组织架构。一是制度完善。组成项目部、工区、幢号的纵向管理层次,以书面形式明确各层次和具体管理人员的职责及各项管理流程,使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二是职责清晰。以合同的约定和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为依据,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管理目标进行横向分解,并纵向下达给各部门、各幢号,设立相关责任人,使各级管理人员职责明确,岗位责任清晰,各项工作都落实到位。三是赏罚分明。实施月度考评,以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评的重要依据,将考评结果与奖金挂钩,从而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执行力,提高每个员工的工作质量以保证整个工程管理的工作质量。建立项目部内部考评机制,以此调动项目部内部各工区、各幢号以及项目部所有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建立劳动竞赛、评比奖励制度,奖勤罚懒,在项目部内部营造你追我赶、奋勇争先的良好氛围,有力地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设立高教园区项目质量管理机构

高教园区建设指挥部从组建项目建设办公室开始,就应当成立质量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设立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设计、咨询、监理、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商,在合同约定中明确规定建立质量管理领导机构、质量管理部门,配齐质量管理人员,必须满足工程质量控制的要求,明确各单位各部门各类人员的质量管理职责。从而构建起网络化、层次化项目质量管理机构。在日常项目质量管理、监督中,要加强对各层次、各环节机构设立、人员配备以及职责履行情况的检查。高教园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机构见图1。

三、构建质量监控体系

高教园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要针对工程建设特点,充分调动资源(政府资源、社会资源),动员各方力量,组织政府、社会、高校、质监站、技监局、检测单位、设计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单位、材料设备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单位,构建起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多道设防、多层次把关、多方互动联动的质量监控体系。要切实明确质量监控体系中各监控主体的职责。要高度重视质量监控运行机制的建设,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建立完善的质量监控规章制度。质量监控体系见图2。

四、狠抓过程控制

项目建设的质量是伴随着工程建设全过程而逐渐形成的,忽视了质量形成过程中任何环节,都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问题。高教园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应当针对不同工程特点,工程建设不同阶段,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内容。从前期策划准备、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阶段,制定质量管理点、质量控制点,重点抓质量控制要点、重点抓过程控制环节,使工程建设不同阶段的全过程质量和成本处于有效控制之中。

1.监理总协调人制度。在高教园区项目管理中,实行监理总协调人制度,即业主(总代表)――监理总协调――施工监理――施工承包商。从而落实“小业主、大监理”的管理理念,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把能交给社会做的事交给社会办。采用监理总协调人的管理架构,实行“专家参与决策”等制度,从而使高教园区建设工程管理按照管理机构精简、全面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管理的做法,保证建设项目高效、优质地完成。具体做法是:通过社会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和监理总协调单位。监理总协调单位负责对高教园区项目管理与决策的咨询,对监理单位进行管理与协调,协助开展事务性、技术性工作,代表指挥部办公室进行项目现场管理策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抽查。监理总协调单位接受指挥部办公室委托及授权,依法从事管理活动,确保项目建设有序进行,实现指挥部办公室项目建设的预定目标。其中,监理总协调人与施工监理和专业监理单位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监理总协调人按照业主授权的范围,代表业主对施工监理单位和专业监理单位进行统筹管理。施工监理单位与专业监理单位(市政、材料、测量、园林绿化)的关系是平等协商关系。如双方在工作协作上不一致时,由监理总协调人负责协调,并下达协调指令,双方应自觉执行。施工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单位与相对应的施工单位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2.工程技术专家评审制度。为从设计技术方案、施工技术方案把好质量源头关,专门成立高教园区建设专家组,选聘当地市政、建筑、环境、电力、信息、能源、设备、材料等多方面有丰富经验的专家,邀请国内外同行专家,通过例会制度和专项技术评审会制度,对重要设计技术方案、重大的施工技术方案、关键的技术成果和服务成果进行技术审查、技术论证和技术疑难咨询,以确保设计技术经济和设计质量,确保施工技术方案的优化。

3.“甲招乙供”大宗材料供应管理办法。即建设单位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选择材料供应商,集中向施工单位供应大宗材料(水泥、钢筋、混凝土、砂、碎石、石屑)的一种材料供应方式。其中,业主是高教园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买方是高教园区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或其他接受大宗材料的单位,是本建设项目大宗材料及服务的最终使用者;卖方是与业主签订大宗材料总体购销合同的供应商。为了更好地保证供货质量、数量与价格,以适应建设项目的需要,所使用的预拌混凝土、砂、碎石、石屑、水泥、钢筋等材料由与业主签订材料条件供应合同的卖方负责供应。业主与卖方签订材料条件供应合同,买方与卖方在条件供应合同的原则下签订具体的采购合同。

采用“甲招乙供”管理办法,建立保证高教园区大宗建筑材料质量的供应链。建设单位通过向社会招标选择材料供应商,也就同时选定了最合适的生产厂家。生产厂家无形中也介入了整个工程建设,对自己的产品定向的追踪,杜绝了在供应过程中渗入伪劣产品,也简化了材料供应商的物流活动。使得供应商和生产厂家互相约束、互相监督、共同促进。

4.工程质量安全巡检制度。为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及全方位的质量安全监控,应当成立专职的质量安全巡检组,制定《质量安全巡检实施方案》、《质量安全巡检制度》。(1)巡检组必须按照相关施工规范、验收标准、质量内控标准,按照巡检制度,明确职责,巡检到位,检查有记录有台账,整改有通知,问题处理及时,有跟踪,有复检,处罚公平、公正。坚持查违章与抓典型样板相结合,查不足与帮助指导、促进相结合,查施工现场与查办公生活区相结合,查实体质量与查保证体系制度落实相结合,查工艺质量标准与查工作质量相结合,查问题与查跟踪整改相结合,查实施纠正与查实施纠正措施相结合。(2)巡检组对施工全过程、全方位进行24小时不间断的现场巡查,巡查内容包括市政、房建、土建、装修、机电安装施工质量、进场材料设备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等。发现各种质量问题、各种违章、违规操作、安全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及时责成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整改或改进,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条款,签发不良记录,上报通报批评、一般违约、严重违约等处罚通知、通报建议。

5.工程质量验收把关制度。工程质量验收是全面考核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为把好工程质量验收环节,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工程质量法律、法规、验收规范、质量内控标准,高教园区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质量规划、监理、施工合同,制定《高教园区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统一验收标准、规范验收程序,把好质量验收关口。(1)根据工程类别,结合工程建设的复杂性、特殊性、阶段性,工程质量验收划分为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次。按不同的验收层面组织验收,明确各层面验收的组织单位、主持人、参加单位及相关的程序。(2)明确参验各方职责,验收前认真把好是否具备验收条件,是否提出质量安全评价,技术档案资料是否完整,法律法规应必备的相关资料是否完备。验收时,要求参验各方人员到位,严格验收程序、实体工程质量及技术资料检查,检查存在的质量问题是否记录在案,提出整改意见,对影响功能、使用安全需完善的问题,是否与参验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监部门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对需整改处理的问题,是否提出复验要求。验收后,认真把好对须整改处理问题的复查。从各个层面、各个程序上把好质量验收关。

[本文为基金项目: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No.G3093850)和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No.G2093813)]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办法范文5

一、建设、开发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我区供热管辖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涉及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的,均应当缴纳供热配套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收。

二、供热配套费,用于热源建设以及热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或从热源至用户楼前阀门井的管网建设。

三、我区供热管辖范围内的供热企业是我区供热配套费的收费主体。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收费。

四、我区供热管辖范围内的供热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淄政办发〔2008〕114号文件执行,各供热企业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配套费收支情况报区公用事业管理局供热管理科。

五、供热企业按照规定的建设程序在批准的经营区域范围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配套建设协议。该协议作为费用缴纳、工程配套建设以及部门监管的依据。

六、供热配套费专户存储核收。

七、配套费监管及解控程序

1.供热企业在办理工程立项手续前,由监管部门、银行和企业三方签订配套费监管协议,供热企业收取的供热配套费存入协议银行专用账户,企业支取使用时须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分期解控手续,资金权属和监管期间利息归配套企业所有。配套费存储银行由供热主管部门选定,银行同时向监管部门作出按规定付款的承诺。

2.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监管部门出具的缴存通知,按照批准或核定的用汽量、建筑面积足额缴纳配套费,并在3日内及时存入专用账户。

3.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对供热配套设施建设实行全过程监管。供热企业按照配套设施建设进度,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分管区长批准后,由银行分期向供热企业解控配套费,配套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的,企业缴存的配套费予以全额解控。

4.供热配套费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解控:

(1)配套项目准备阶段,解控额度不超过配套费总额的40%。配套单位申请配套费解控应提供工程立项批文和《供热配套费解控申请表》。

(2)配套设施开工阶段,解控额度不超过配套费总额的40%。配套单位申请配套费解控应提供《施工许可证》和《供热配套费解控申请表》。

(3)配套设施竣工验收阶段,解控额度不超过配套费总额的20%。配套单位申请配套费解控应提供《供热配套费解控申请表》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工程备案表。

八、建设单位在我区供热管辖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涉及集中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的,应当在项目规划、建设阶段向相关镇、街道办事处和区供热主管部门申请确定供热单位并办理备案手续;不需要集中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相关镇、街道办事处出具关于该项目不需集中供热的书面证明材料到区公用事业局备案,并由区公用事业局出具的准予备案的手续到住建部门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否则住建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和确定的供热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必须到区公用事业局备案。合同中应当约定以下主要事项:

1.开发建设单位集中供热设施、建筑节能质量责任;

2.开发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管理责任等;

3.集中供热设施验收、移交的责任。

九、工程竣工后,涉及集中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组织供热、施工、监理等单位参与建设项目集中供热配套设施建设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持参与验收各方的共同签署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到区公用事业局办理集中供热设施验收合格备案手续,建设单位持区公用事业局出具的备案手续到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否则,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不予批准工程验收、不予出具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报告。

十、严格标准,强化责任

1.供热企业的配套费应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和计划管理,各供热企业应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工作,按照会计制度设立收费专项账册,严格按规定的收支范围使用,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收支情况。

2.在专用账户外存放配套费、未按规定存缴配套费的,由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3.配套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配套建设,不得擅自缩减或修改配套项目及其规模。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法定变更手续。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办法范文6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财发[20**]93号)以及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政策规定,结合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是指承担监理任务的单位受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委托单位)的委托,对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对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进行监理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工程建设监理必须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计划、审定的项目扩初设计和施工设计图、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监理委托单位在工程开工之前,原则上应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建设监理资格或监理能力的单位。

有监理资格的单位是指具有一定资质、经国家认可的专业监理单位;有监理能力的单位是指有相关专业技术力量的法人,其中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有承担同类工程的建设监理或质量监督工作经验,能够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方法完成监理任务。

第四条从事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第二章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五条国家立项实施的土地治理项目中,年度财政投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单项工程纳入监理范围,包括小型水库、拦河坝、排灌站、机电井、防渗渠道、机耕路、桥涵闸等,可委托专业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或者委托具有监理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监理。

对于上述范围以外的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是否需要进行监理由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决定。

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按照工程建设合同控制工程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监理单位的具体工作应包括:

审查项目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下同)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

审查与控制工程建设所需施工材料、设备的质量,对不能满足施工质量要求的,要督促项目承包单位采取措施限期解决;

督促检查项目承包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发现问题应及时指令承包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必要时应指令承包单位停工整改;

组织工程建设质量综合评定,签署工程检验认可书和工程付款凭证;

定期向监理委托单位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相关控制措施的情况;

工程竣工后,整理合同文件和有关工程技术档案材料,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相关验收文件的签署,提交工程监理报告;

在工程保修阶段,负责检查工程质量状况,承担质量责任,并督促承包单位保修。

第三章监理合同与监理程序

第七条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与监理委托单位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明确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工程建设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二)按工程建设进度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三)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

(四)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五)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委托单位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报告和档案资料。

第九条实施监理前,监理委托单位应将选定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监理人员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项目承包单位,并报上级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项目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合同的规定接受监理。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机构或监理人员应进驻施工现场,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进行建设监理。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监理委托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监理单位与项目承包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的原则,主动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维护监理委托单位以及项目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具备监理资格的专业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任务时,应当组建由相关资质人员参加的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具备监理能力的非专业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任务时,应当成立项目工程监理小组。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分包监理业务。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的经营活动。

监理人员不得在所监理工程的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单位兼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由于未按合同规定进行监理而造成工程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监理单位与项目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而造成工程损失的,与项目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监理人员按照监理合同规定行使监理单位的权限,在授权范围内有关指令。项目建设单位或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不得擅自更改监理人员的指令。

第十八条监理人员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项目承包单位、项目承包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承包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进行施工;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农发机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章监理费用

第二十条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监理费,按照实施监理的土地治理项目单项工程年度财政投资总额的2%以内控制使用,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按实际支出数计入工程成本。监理费的支付实行县级保帐制。报帐时,应按监理费总额的20%预留质量保证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再予拨付。

第二十一条未实行建设监理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不得列支监理费。

第二十二条监理委托单位或监理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国家相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