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论文范例6篇

房地产论文

房地产论文范文1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风险分析

风险是在特定的客观条件下,在特定的期间内,那些可能发生的结果之间的差异程度,实际上就是实际结果与计划结果的变动程度,这种变化程度越大,所谓的风险就越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风险,由于风险与利益的对称关系特性,实际上是开发商实施开发过程中的固有风险。在现在社会经济的大环境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项目的定位(决策)风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市场定位包括项目的产品定位、建筑产品的质量定位、建设环境的品质定位,都是根据市场调查、项目的经济技术分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做出的,是指导项目决策、项目设计、项目营销策划方案等前期工作的依据。可以说,项目的市场定位确定(决策)以后,基本上就敲定了项目的建设风格、建设成本、营销推广方案,也就决定了项目的销售前景,一旦市场定位不准确,项目的指导思想出现失误,是后期无法或者是非常困难弥补的风险,也是项目开发过程中最大的风险。按照风险影响范围划分属于总体风险(决策风险),属项目建设的决策性失误风险,其结果是不可管理风险。

2、项目的投资支持能力风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出台前后,由于对市场定位的认识模糊或者自相矛盾;或者是没有真正做到“量体裁衣”、“量力而行”;或者是对企业资金筹措(自有资金)和融资能力过高地估计,或者项目成本分析存在着严重的失误;或者没有吃透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行业政策,对大的经济环境把握的不准;或者是成本过程控制严重失控(突发性事件)、意外因素过多等等原因,导致的项目资金支付能力达不到计划要求,给项目建设造成的风险(可控制风险和决策风险)。

3、项目的质量风险。包括:在项目决策阶段由于经济技术分析失误,出现品质与价格矛盾导致的质量问题;在设计阶段,向设计提出违反设计规范、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所造成的“投机性”质量问题;施工阶段,从业人员对设计知识认识有重大错误,不按照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规定执行设计变更,擅自改变设计造成的质量风险;施工管理过程中,不重视关键部位和关键过程的过程控制,对一些容易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特别是一些虽不影响结构安全,但对正常使用功能有严重影响的问题,处理不及时,没有做到“事前”控制的“永久性缺陷”或者给售出交房后造成的质量“隐患”(包括“质量通病”造成的纠纷);项目管理目标制定的不合理,以至进度与质量、与安全产生冲突造成的质量风险;交房实物与销售承诺、广告宣传承诺不相符造成的“实物质量”问题等,因“质量”问题造成的纠纷冲突形成的风险(可控制风险)。

4、项目的合约履行能力风险。在项目运作和建设过程中,涉及土地转让、融资、设计、监理、工程地质勘察、设计与勘察设计成果审核、招标、施工、材料设备供应、质量检测、销售委托、购房等合同或协议签约、履约过程,由于项目的一次性(不可重复性)特点,建设周期又比较长,涉及的方方面面又比较多,如果在关键的过程出现控制失误,那将给项目造成相当大的麻烦,造成较大的履行能力风险。比如,在目前土地供应体制和贷款政策条件下,寻找土地、找寻资金是企业试图突出“瓶颈”制约的普遍方法,有时候在“饥不择食”的景况下,可能会因“省略过程”不慎跌入“陷阱”。

5、项目建设的“创新”风险。当前的经济大环境,使项目建设的土地、资金条件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显得更加重要,在有限资源的条件下,保持企业能够持续稳步发展,追求合理计划利润,保证获得既定利益是非常有必要的。这种情形下,为了服务目的,追求项目与周边项目的“差异性”,选择自己企业不熟悉或者认识尚不足以完成追求的“创新”,也是极具风险的,更何况正常地创新本身就是有风险的。

6、项目的“政府”风险。“政府”风险多发生在政策的不连续性、突变性和漏洞的存在,对于企业来说,主要发生在违规操作的投机性过程、对政策不理解的盲目性过程失误。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企业必须掌握相关地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必须掌握地法规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等。必须掌握对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充、操作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比如,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相关政策、新的银行贷款政策、合同担保政策、高院对“合同法”的最新司法解释等等,特别是2004年下半年以来、2005年元月1日后执行的新政策,一旦出现违约、违规或者失误,都将会给企业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这类风险属于可控风险,但所造成的损失有时是不可估量的。

三、开发商项目风险管理的内容

风险管理是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评价,并在此基础上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导致后果,期望达到以最少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证的目标。风险管理的主体是企业决策层,其核心是选择最佳风险技术管理的组合,目的是实现最大安全保障效能。因此,开发商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为:

1、合理界定项目覆盖的范围,加强对项目范围变动的控制,将项目的任务细分的更具体、更明确、更严密、更便于控制,以免遗漏而产生风险。

2、合理确定项目管理目标,在企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的总体要求下,按照项目《经济技术分析报告》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供的依据,用科学的方法和态度进行项目决策,确定项目目标,避免出现决策失误风险。

3、编制《项目管理规划》,对项目工作进行结构分解,对项目的目标、实现目标可能存在的风险影响因素进行深入细致的识别、分析和评价,按照一般规律拿出解决问题、规避风险的方法、措施,用《项目管理规划》指导项目建设,指导项目的计划管理。

4、根据实现目标的外部环境情况,坚持“事前控制”、“事中控制”的原则,对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因素,比照《项目管理规划》给定的方法、措施进行适应性、符合性识别、分析(评估或测算)、评价,实事求是地给予适当地、合理的调整、优化组合各种风险技术,拟订应对措施,设法消除、缓和、转化、转移风险,避免过程控制风险。

5、强化风险管理的计划手段,把可以管理的风险分解到各个不同的过程,对计划要求的基本目标、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必须给予满足,搞好风险的监控。过程中,利用动态管理,合理配备资源,按照目标管理、节点考核、专业监督的方法,减少项目执行过程中不确定因素导致的风险,规避潜在风险转化成显性风险的可能。

6、合理组织结构,明确岗位职责,理顺管理关系、反馈关系,建立项目的沟通职能,在项目管理内部以及与建设相关的各方接口,特别是在经常出现误解和矛盾的职能和组织间接口,为风险管理提供信息保障。

7、加强合同契约的管理。及时沟通信息,消除履约过程的不稳定、不信任影响,围绕项目的最大利益(计划利润),按照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开展工作,避免冲突造成的履约风险,控制建设成本;利用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对已知风险通过合同分解、索赔和反索赔等手段,进行回避或风险转移。

8、在项目内部加强实施行为的监督管理(制度管理),避免因人为因素造成的风险。强化财务监督和计划实施的专业监督,强化企业规章制度、工作标准、工作流程的执行情况监督,对计划执行情况及时跟踪检查,及时向决策层提供修改计划的依据,向计划实施层提示计划执行的偏离情况,对预料中的风险或风险因素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

四、开发商规避项目风险的对策建议

1、建立或附设企业经常性信息收集和处理机构,研究国家和区域经济政策、行业政策,对本地区各个区(段)域的规划、土地、项目(包括在建和意向)、适宜项目情况,做及时、准确的分析,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准确依据。经常性从容分析,比较临时“抱佛脚”分析的依据和理由会更丰富;合理安排资源,把“功夫”下在事前,在时间管理象限里,开展“重要而不紧急”的工作,肯定比做“重要又紧急”的工作会从容、更周密,提供的决策依据会更科学,规避决策依据错误造成风险的能力会更强。

2、合理配备具备基本岗位技能和知识的营销、开发、技术工作人员,加强岗位技能培训,提高综合知识能力,提高风险的分析、识别、评价能力,培养知识面宽、具有科学态度又有主动工作热情的“研发”队伍,结合企业文化建设,结合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用支持、鼓励、监督、检查、改进等方法,把企业产品的研发作为“龙头”对待。

3、由于决策失误所造成“决策风险后果”的严重性,企业决策层必须有合理知识结构的高级经营、技术管理人员组成,必须具备一定的本行业专业、综合知识和风险识别、判断、处理能力,有计划、组织、沟通、协调能力,熟悉行业工作的基本规律,了解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简单地说就是会经营、懂管理、知法规,唯如此才可能避免投机、政策、担保等风险,才可能妥当地处理风险造成的后果。

4、积极推进企业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建设,逐步实现企业的体系化、制度化、程序化管理,制定适应于ISO9000:2000族质量管理标准的企业标准、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建立现代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用质量管理的八项原则(①以顾客为关注焦点;②领导作用;③全员参与;④过程方法;⑤管理的系统方法;⑥持续改进;⑦基于事实的决策方法;⑧与供方互利的关系。)规范企业管理行为,真正地实现工作质量的提高。用管理体系管理,用工作标准、程序、制度规范职业行为,使工作有依据,效果有证明,追究有线索,也就减少了不确定性和盲目性带来的风险。

5、加强企业从业人员的现行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学习,及时掌握国家及地方政府在本行业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了解政策规定,提高“违法、违规”行为的识别能力,规避“政策风险”,避免出现投机风险、政府风险(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罚)。

6、加强项目的招标管理、合同管理,提高成本控制和合同管理能力。在招标过程中,准确核定标的,利用竞争、价格、供求机制,合理制定工期、质量、造价、安全投标的条件,为项目合同管理营造工作质量环境;在合同契约签订的过程中,善于利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可管理风险进行合法的消除、缓和、转移;在合同契约的履行过程中,合理应用《合同法》、《建筑法》和其他法规规定,利用风险管理技术、财务手段,将“承包商风险”、“业主风险”、“供应商风险”、“担保方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决不允许在过程中因出现“违规”或“违约”现象而导致“意外”风险失控。

7、利用计划管理、目标管理、过程监督、节点考核等技术手段,对风险管理过程实施“事前”“事中”的有效控制。在编制计划时,就对风险存在的种类、影响的范围、时间、效果进行识别、分析、评价,按照一般规律制定规避风险、分解风险、控制风险的措施、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就风险的客观性、不确定性、可变性、相对性、同利益的对称性影响,加强计划的监督,按照目标管理、节点考核的原则,及时组织实施效果的评价考核,用实事求是的态度,科学地调整计划和应对措施,及时总结、关闭阶段性管理目标,是保证风险管理达到既定目标的有效途径。

8、重视“过程控制”,加强关键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管理,消除“质量风险”、“协议、契约履行风险”的影响。在策划、决策阶段,正确把握行业发展的规律,客观地进行项目可行性评估、建设环境评价和经济技术分析,准确进行市场调查和企业投资支持能力分析,正确决定项目的产品定位、品质定位,合理确定投资额度,避免出现品质与投入矛盾的风险;在设计阶段,坚持按照产品的市场定位要求、规范标准要求监督设计,进行设计评审,把投资控制(一般占项目产品投资的90%--95%)的最关键一步控制好;在招标、签订合同阶段,准确编制标的,合理把握投标优惠条件,签订一个有效且有利的协议(合同),作好投资控制的关键的第二步(一般占项目产品投资的5%--!0%);在项目实施阶段,加强“投资、质量、工期、安全”控制,加强“合同、信息”管理,强化建设过程与项目相关单位的关系协调,对关键部位和容易产生“质量通病”、对结构和使用功能有影响、对投资、小区环境质量有重要影响的过程加强监督,把实施过程的风险作有效的控制。

9、重视项目完成过程中阶段性工作(过程、活动)、实施结果的评价考核,及时总结经验、关闭阶段性计划,为企业正确认识自身的管理水平和下步工作持续改进创造基础。阶段性工作的考核评定有项目管理层组织进行,也可以由职能主管领导组织分阶段或者按照计划的节点控制目标进行,考核的内容是计划的节点控制目标完成管理情况和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的结果是决定是否调整计划、调整目标,是否决定关闭阶段性管理任务。项目管理考核评价的主体是企业管理层或者是组织结构中的部分,考核评价的对象是项目管理层(主要是项目经理),考核的内容是按照《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的目标和指标,对项目实施情况(包括节点关闭情况)、项目管理水平、管理绩效进行终结评价,确认阶段性考核的结果,确认最终结果,确认项目管理组织(项目部)的职能是否具备“解体”。

房地产论文范文2

1数据的选取及处理本文

主要选取河北省国民经济增值作为反映经济增长,以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作为反映房地产投资的情况,以2000年—2013年度的数据进行定量分析,为了避免数据间出现差异性,取自然对数LnGDP和LnRI,这种变换不会改变变量间长期均衡关系和短期稳定关系。具体的数学模型将GDP作为该模型的因变量,将RI作为自变量,采取EG两步法进行协整检验。采取OLS法对上述的两个变量进行一元回归模型。

2误差修正模型

该模型是对上述变量的短期关系的描述,通过该模型可以清楚的了解变量之间的调整速度和短期影响力。

二结论与建议

1结论

通过对河北省房地产业对经济增长的实证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①河北省房地产投资对GDP的增长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从上述的误差修正模式看,在房地产业每增加一个一个百分点时,河北省内的GDP将会增加0.496个百分点,由此可见河北省政府应该认识到房地产业对区域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采取有效的措施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要意识到房地产业的危害性,要时刻关注房地产业的泡沫,如果房地产业对GDP的贡献过大时就会造成经济产业结构的不合理,影响社会经济的合理化发展,导致贫富差距过大。

②河北省GDP的发展加速了房地产业的发展。河北省GDP的快速增长必然会带动房地产市场的活跃,首先经济的增长提高了人们的消费水平,房地产的售价就相对要高,比如基于北上广经济的发展,北上广的房价要远远高于全国其他城市;其次经济的快速增长必然会带动整个地区人口的转移,而外来人口的增多必然会带动唐山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最后社会经济的增长,带动城市基础建设的加速,人们开始追求高品质的生活环境,而住宅环境是改善人们生活质量的关键因素,因此追求高品质的住宅环境,使得河北省的旧城改造等工程发展迅速。

③房地产产业对经济增长的持续时间比较长,不同于其它产业,房地产业对经济的贡献作用是非常大的,而且成效也是非常显著的,以2010年的房地产调控为例,可以看出房地产业对经济增长会具有一定的滞后促进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贡献作用会逐渐的降低。

2建议

当前许多地方政府把房地产作为经济持续增长的主要内容与依据,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将主要精力放在发展房地产上,结果造成房价的持续上涨,高房价的背后是人们的平均工资增长速度与房价的上涨速度相差甚远,因此为构建科学健康的房地产市场,防止经济泡沫出现,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①优化住房供应体系,满足人们的刚性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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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企业服务人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业性质,理论上认为房地产业是典型的服务业。然而,我国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者把所在企业看成是房地产产品的“开发商”、“生产制造商”。我们认为,对房地产业性质认识上的误区是导致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定位失当、经营失误的重要原因。

本文拟通过对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服务本质的分析,论证基于诚信的服务导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决策的战略意义。

从产业链看房地产企业的内涵

供应房地产品的整个产业链,主要包括各类材料供应商、研究咨询公司、设计院、工程承包商(包括土建、水电、电信、消防、装饰等各专业承包方)、工程监理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其中,材料供应方、建筑公司属于第二产业,其余属于第三产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产业链中处于“中心签约人”地位(如图1所示)。

一些综合性的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自己的设计、策划、销售、物业管理等部门或分公司,甚至前向整合把建筑公司纳入自己的体系。但最典型的、精干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把设计、市场研究、销售、物业管理等业务委托给专业公司完成,企业本身只作为整个产业链中资金实力最为雄厚的“中心签约人”,完成资源整合功能,即俗称的“开发商”,也称其为“房地产企业”。

房地产企业的本质

在我国房地产业过去20多年的历程中,狭义的开发业务占了整个房地产产业链总利润的大部分。国外的情况也类似,只是程度不同。可表面看来,典型的房地产企业所完成的业务很有限,它凭什么获取最大的利润份额?在本文看来,缘由在于:

房地产企业是中间商和资源整合者。房地产企业在整个产业链处在中心签约人地位,提供价格信号和整合市场需求信息,是连接处在上游的材料供应方、设计方、工程施工方和下游的商、物业管理商以及终端顾客的中心,整合整个产业链的资源,完成从土地、原材料到房地产品的飞跃。

房地产企业是批发商。一个稳定经营的较大型房地产企业通过对市场研究、规划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等服务的大规模采购,再将房地产成品零售给购房者,在某种意义上充当了批发人的角色。

房地产企业是金融中介。房地产品普遍具有提前消费的特点,事实上,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住宅按揭贷款在消费信贷中占了很大比重。但是,如果没有房地产企业提供形式或实质上的担保,住房消费信贷市场将大大萎缩,因此,房地产企业实际上充当了银行和购房者之间金融中介的角色。

房地产企业是顾客服务商。房地产企业完成包括购置土地,聘请规划设计,办理项目审批手续,聘请施工单位进行施工,聘请工程监理,聘请销售,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委托物业管理等系列事宜,这一过程完全可看成是房地产企业作为未来购房者(小业主)的共同人,提供服务的过程。房地产企业所获取的利润,实质为小业主向其支付的费。

以上几种角色中,为顾客服务的职能是核心,因此产业链关系实质如图2:

理解房地产企业实质的一个有效办法,是将房地产企业的运营与近年时兴的城市居民自建房模式作对比。我国许多城市出现了个人集资建房情况,其模式先后有成立住宅合作社、成立公司、与开发商合作等几种,其中最典型模式是成立住宅合作社。但由于住宅合作社背离了现代社会分工和专业化日益加深这一根本趋势,存在明显的规模不经济和服务不专业,结果往往以失败告终。与住宅合作社对照,房地产企业存在的价值,在于充当数量巨大的小业主的共同人,利用规模经济和自己的专业优势,在为消费者创造价值的同时为自己赢利,使社会总福利得到“帕累托”式的改进。房地产企业经营决策理念

基于对房地产企业的服务本质的理解,以及针对我国房地产业的现状,我们认为,要想经营成功,房地产企业应有以下理念:

以顾客需求和顾客价值为出发点

重视顾客需求有丰富的内涵。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以下几点很重要:

最好的设计师是住户。由于房地产业多数产品都是先建后卖,如果房地产企业闭门造车,可能孕育着巨大风险。要切合市场需求,唯一的途径是充分了解目标市场的需求。有许多成功的较大型房地产项目,二期、三期的产品比一期产品有较大改善,其主要原因便来自于收集第一批顾客的意见。

基于服务质量的顾客满意度是房地产企业品牌建设和企业竞争力之源。这对任何行业都适用,房地产业尤甚,因为房地产企业是小业主们的大管家,“主人”的满意度决定“管家”的声誉和生存机会。

能否创造出众的顾客价值是衡量房地产企业竞争实力和经营成功度的基本标准。顾客总在追求顾客让渡价值即“总顾客价值”与“总顾客成本”的差额部分的最大化,这一点对于房地产企业制订经营战略具有重要意义。顾客价值的衡量标准是有竞争力的成本和出众的品质,即:在同样的品质下能否有更低的成本,或在同等成本下能否提供更出众的品质。

加强声誉管理提升房地产企业竞争力

企业声誉是一个企业获得社会公众信任和赞美的程度,通常由知名度、美誉度和信任度构成,其核心是信誉。声誉管理是对企业声誉的创建、维护和发扬,是建立并维持与社会公众信任关系的一种具有战略意义的现代管理方法。由于房地产产品总价巨大,有的消费者甚至集其一生的积蓄也只能购买一套房屋,因此,在市场不太成熟,商业欺诈行为偶见,市场风险较大时,购房者会极其在意房地产企业的声誉。此外,对房地产企业而言,融资能力极其关键,而企业融资能力较大程度上决定于企业的声誉和信用度。

树立终身服务观念

在研究汽车行业CRM的时候,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的统计表明,在北美,一个车主平均每隔6年会购买一辆新车,每卖出100辆汽车,其中有65部是由通用汽车的老客户购买的(转引自唐云龙等,2005),可见老顾客的价值何其显著。可是,房地产企业的顾客较少重复消费,房地产企业有必要树立终生服务理念吗。从实际销售看,一个企业的早期顾客的意见对后期销售的影响很大。如果说一名顾客对一件普通商品的满意评价和报怨意见大约会分别传给10和25个受众,则受一名购房者对所购房子的满意评价和报怨意见影响的听众数量可能还远远不止10和25人。

基于价值链构筑竞争优势

房地产产品的生产质量如何,是设计、材料供应、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的综合结果,但房地产企业要对消费者负全责。而要最有效地控制质量,房地产企业就须从设计环节开始抓起。质量大师戴明有一个基本观点:质量不是靠检验出来的,质量要从源头抓起。如果质量问题是在设计阶段,纠正失误的损失可能只是一;但到了制造过程,纠正失误的损失就是一百;而到了客户那儿,纠正失误的损失就会是一千甚至一万。考虑到材料供应商、设计方、施工方与房地产企业往往没有纵向一体化,房地产企业对质量控制的难度巨大。作为小业主的唯一人,房地产企业要提高成本质量控制的成效,须设法提高产业链前后环节的协作水平,特别注意尽早发现问题,从根本上杜绝失误。

进行人文关怀树立社会责任

一个房地产企业能否真正能得到顾客的认可,建立显赫的、长期的声誉,很大程度上决定于企业是否具有深度人文关怀的合理利润观和社会责任观。企业的社会责任包括: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重视经济增长的质量和可持发展;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在这方面,国内最知名的房地产企业─“深圳万科”是一个典范。当许多房地产企业热衷于在城中心的黄金地块进行房地产开发获取较高利润时,万科公司多半选择了地价适中的城乡结合部,在荒地上建立了中国最优秀的住宅小区;当许多房地产企业可获得50%、100%甚至100%以上的利润时,地产领袖万科集团却提出一句著名的口号─“不赚25%以上的暴利”。“不赚暴利”原则虽然有规避风险方面的考虑,但它与深具人文关怀的合理利润观是内在契合的。“万科”在中国地产界的巨大声誉,某种程度上与其优秀的社会责任观有关。一个缺乏道德的房地产企业不可能真正长久俘虏消费者的心。

以上理念几乎对任何行业都有意义,但对房地产企业尤其重要,是任何一家欲取得持续成功的房地产企业必备的决策准则。

关于房地产企业服务本性及经营决策中应有的理念的分析,归结到一点,就是房地产企业必须认识到自己作为顾客人这一根本角色,以提供优质服务为基础构筑企业声誉和持续竞争能力,避免短期行为,从而实现企业、小业主和社会的多赢,为企业的经营成功和永续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房地产论文范文4

【主题词】房地产中介服务违规行为立法规制

近几年来,随着房地产行业的不断升温,房地产市场空前活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涌现。一方面,中介机构为房地产交易的供求双方起到了媒介和桥梁的作用,促进了房地产交易的专业化、规范化运作;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房地产中介服务起步较晚,立法也不够健全,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混乱无序,侵害当事人权益、欺诈消费者事件时有发生。有鉴于此,迅速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已成为我国立法必须面对的迫切问题。本文拟从规制和调整中介行为入手,探讨中介违规(违法)行为的界定、归责原则、责任承担及其理论基础等问题,并对立法提出相关建议。

一、问题的提出

有一则案例。2001年10月6日,经某房产经纪公司牵头,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一套住房售予被告,价款121000元,被告应在立约时给付定金1500元,房款应在同年12月30日前付清。协议签订后,被告依约给付了定金,并与同年12月26日将20000元房款交至中介公司,后被告又分两次将其余购房款及中介费共计103000元交至中介公司。原告迟迟未收到房款,遂找被告索要,方知房款已交至中介公司。经多次催要,中介公司仅出具欠条一份,表示暂无力偿还房款,原告遂诉至法院。无独有偶。日前,某部级权威媒体披露了一则消息。何某花费毕生积蓄30余万元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手中购得一套集资房,因其对相关法律不甚了解,只好求助于某房地产咨询公司的律师。律师收取了3200元的律师见证费,出具了律师见证书和声明书。在律师的见证下,何某放心地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楼房转让合同》。一年后,何某因故欲转让该房,才被专业人士告知原购房合同系无效合同。

以上两则案例,只是房地产中介违规行为中再普通不过的情形。我们知道,中介机构应当忠实履行法定义务和合同的约定义务,为当事人之间民事活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做出引导。然而,中介违规屡屡发生,对类似行为应该如何规制?对中介公司挪用或侵占房款的行为,除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外,民事责任该如何认定,赔偿范围该如何划分?对收取了高额见证费的律师及咨询机构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明显过错的,责任又该如何认定?其法律依据又何在呢?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概况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人员的种类

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为房地产开发和交易收取一定费用,提供各种媒介的有偿服务的总称。它包括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是承办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主体,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其中,咨询机构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组织;价格评估机构是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组织,主要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其他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委托,进行房地产评估活动;经纪机构是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业务的组织。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置进行了规范,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固定的服务场所;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4)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固名思义,是指隶属于介服务机构,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人员,包括房地产咨询业务员、价格评估师(员)以及房地产经纪人。为了加强管理,确保专业化、规范化,目前我国对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采取统一考试、执业咨格认证和登记的管理办法。其中,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是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有与房地产咨询业务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房地产估价师必须是经国家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注册证的人员,而房地产估价员必须是经过考试并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房地产经纪人必须是经过考试、注册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法律法规严禁未取得资格认证的人员进入中介机构或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二)中介违规行为概述

目前,我国对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还缺乏全国性的、具体统一的法律规范。从实际操作看,一般情况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后,委托人都要与之签订相应的中介服务合同。这类合同大多是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内容包括: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住所,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合同履行期限;收费金额和支付方式、时间;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方式;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按惯例,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不能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必须由其所在中介机构统一受理委托,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

尽管人们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在接受房地产中介服务时,都具有订立合同的意识,但是由于欠缺统一管理,以及中介机构私欲的膨胀,一些中介机构和人员“浑水摸鱼”,乘机规避法律,扰乱整个中介市场的秩序,各种违规甚至违法行为正日益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具体而言,中介违规行为包括:(1)不具备资质条件的无证无照经营;(2)非法转让、租借执业证书,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3)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4)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5)私拿“回扣”,实行低价格恶性竞争;(6)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7)利用内幕信息,与自己或有利害关系的人交易;(8)虚假成不实信息欺诈当事人;(9)利用职业便利“炒房”,从中非法赚取差价;(10)执业过程中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给当事人巨大损失;(11)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除违规外,有些行为同时还构成违法,如前文所述的案例中提及的挪用、侵占房款等行为,情节严重的甚至还会触犯刑律。

中介违规行为,扰乱了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挫伤了消费者积极的消费心理,损害了房地产开发商和购房者双方的利益,对刺激消费、拉动内需、带动国民经济增长都将产生一连串的恶性影响,房地产资本市场欲实现强式效率也必将成为泡影。可见,中介违规行为危害大、涉及面广,足以引起立法界和理论界的关注。

(三)有关规制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的立法现状

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我国房地产中介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正处于建立框架过程中,体系尚待完善,尤其是法律以及高级别的法规还相当匮乏,而且规定过于笼统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有许多方面法律关系的调整还难以涵盖。许多房地产专著要么对中介服务行为只字未提,要么就是一笔带过。现有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从法律上界定了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商业性质,意即每一个依法成立的中介服务机构,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的区分。但是从法条本身看,该法又具有浓厚的行政法的色彩,除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设置进行规范外,并没有将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置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法的调整范围之下,至于中介机构的权利、义务、责任等等更是涉猎不深。那么,对于房地产中介市场混乱的问题,究竟该如何解决呢?所幸的是,这个问题已引起了国家相关部门和某些省市的重视。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对1996年1月8日颁布的《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正,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设立、中介服务人员的资质进一步加以严格规定,对中介违规行为进行了部分列举,在罚则中对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分别进行了规范,如“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违法行为则处以“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中介服务人员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等。2002年5月23日,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该《通知》第(七)部分为“完善相关制度,规范中介行为”,具体行文为“加快实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制度,积极推行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于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收回其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收受委托合同以外财物、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虚假或不实信息、在两个以上机构执业、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以及违法收取佣金等违规、违法行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3年3月,上海市房地局也采取了相应措施,规定凡不使用市房地局、市工商局联合监制的《上海市房地产居间/合同》示范文本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必须将自行制订的“土本本”报工商部门备案。从3月份起,上海市各区县房地局和工商部门将联合执法,全面规范和整顿房地产经纪市场,无证无照、租借执业证书、利用职业便利“炒房”、非法赚取差价和利用合同欺诈当事人等违法违规行为都将被“喊停”。

无论是建设部的相关规定,还是七部委联合下发的通知,亦或是上海房地局对房产中介违规行为采取的相应措施,我们都可以看到房地产中介违规行为已经引起了国家和部分地区的重视。尽管这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法规,但我们毕竟看到了希望的曙光。可以预见,对房地产中介违规行为法律层面上的规制即将应运而生。

三、确立房地产中介违规行为民事责任的法理学基础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因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对有关人员追偿。”七部委的《通知》中对中介违法违规行为也规定了“收回资格证书或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对于中介违规行为,相关法规主张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三者并举已达成共识。在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方面,可以分别依据《行政处罚法》、《刑法》等进行,然而对于如何追究民事责任、要不要设置民事责任,目前法律并无定论,实践中也颇有争议。笔者认为,设置民事责任是完全必要的。

(一)这是“无救济则无权利”法律原则的体现。

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结果。民事责任使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上之力,使权利人藉以享有特定的利益。从中介服务机构和其委托人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购房者的关系看,房地产公司或购房者与之签订了中介服务合同,中介服务机构理应尽职尽责,提供真实、完整、准确、新颖、公平的信息和技术服务。从违规行为的性质看,中介服务机构或是违反了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的约定,或是侵犯了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承担两种责任,当然也包括两种责任的意合,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这两种责任明显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因此设置民事责任是当事人寻求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的双重需要。

(二)从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关系上看,民事责任具有独立性。

在规制房地产中介违规行为的过程中,仅仅追究中介机构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是不够的。行政责任是主管机关发挥监管职能的结果。由于主管机关人力、财力、物力的限制,其发现,调查中介机构违规行为以及追究其行政责任的能力也相应受到限制。至于刑事责任,它是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责任形态,但适用范围有限,只有违规行为情节恶劣、后果非常严重构成犯罪时方可适用。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或消费者而言,他们最关心的并不是如何以行政或刑事手段惩戒中介机构,而是自己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如何向法院寻求民事救济。换言之,能够抚平经济创伤的,只能只民事赔偿。可见,在房地产法领域,民事责任是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所不可替代的。

(三)从民事责任的功能看,民事责任具有补救功能、重罚功能和管理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多重功能。

1、补救功能。补救是对受害人而言的,而民事责任恰恰具有填补损失、恢复权利的作用。借助补救性,受害人可以依据民事责任赋予的请求权直接提讼,亦可以寻求其他更加简便灵活的权利救济方式。就中介违规行为而言,最重要的责任形式就是赔偿损失,通过恢复受害人的财产状况和受到侵害的权利,从而维系消费者对房地产市场的信心。

2、惩罚功能。惩戒是对侵权人或违约人而言的,民事责任具有制裁不法行为、恢复秩序的作用。惩罚意味着法律依据社会公认的价值标准和行为准则对具体行为作出否定评价和抑制性处理,其结果就是对不法行为的矫正与对正义和秩序的恢复。惩罚功能主要通过使不法行为人承担强制性的给付义务和其他义务来实现。在规制中介违规行为中,运用民事责任“取回”违规机构的“不义之财”,是对以获得非法利益为动机的中介违规行为的有效惩戒。如果法律明文规定中介违规行为的民事责任,赋予受害人民事诉讼的权利,那么受害人将可以运用诉讼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

3、管理房地产市场的功能。完善的民事责任必然很好地发挥补救和惩戒功能。补救和惩戒双管齐下,相辅相成,共同规范中介违规行为。当受害人依法主张自己应有的权利时,就将个人权利转化为房地产法的实现问题,公权力方可介入其中。从这种意义上说,民事责任是连结民事权利与国家公权力的中介。③详言之,中介违规行为一旦发生,受害人通过行使诉权要求中介机构承担民事责任,公权力介入其中,那么在惩戒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恢复受害人利益的同时,房地产市场的整体秩序也得到一次又一次规范和调整。可见,民事责任的设置,对管理整个房地产市场也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四、对相关立法的几点建议

要解决房地产中介违规行为带来的诸多问题,唯一标本兼治的办法就是加强和完善立法。国外房地产中介业务之所以发达、有序,就是因为其具有完备规范的法律法规体系。以美国为例,联邦有《联邦法》、《美国商业法典》、《反托拉斯法》等法律,各州也都已形成完备有效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业法规体系,包括一般法规、契约法规、各州的执照法、专业伦理法则、该州的相关法律等,其法律法规之完善、规定之详尽具体值得我们借鉴。我国香港地区通过了《地产条例》,全面监管地产中介业务的运作以保护消费者,由地产监管局负责巡查及服务的投诉。在发达国家或地区,中介服务人员只要违规或违反执业道德就会因情节不同而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房地产中介市场的实际情况,建议立法应确立以下几方面内容:

1、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国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一般都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如美国的执照制度和我国香港地区的发牌制度,都严格限制入市机构和人员的标准和条件。⑤近几年,我国虽然也实行中介机构资质及执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但由于标准及条件规定偏宽,且监管机构把关不严,导致大量的低诉至机构及执业人员进入市场。为此,我国要通过立法对从业机构和人员分别实行严格的准入标准。

(1)在机构资质管理方面,对注册资金、经营场所、业务人员等的设定要更加具体化,如明确规定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注册资金要达到30万元以上,要有具备一定规模的固定经营场所,专业技术人员要占总人数的50%以上。同时,划分不同等级资质的标准,规定其相应承接不同的标的、不同价值量和不同复杂程度的业务。如必须具备A级认证的中介机构才可从事涉外房地产中介业务。

(2)在人员资格管理方面,要创设执业资格制度,并严格标准,对学历、实务年限、业务知识、犯罪记录限定等要求都作具体规定。如必须达到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等专业水平有3年以上从业经验、无犯罪记录或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且刑罚执行完毕满3年的方可从事进入房地产中介机构执业。

2、设立行业协会。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并通过行业协会制订了执业道德规范,对中介违规行为加以规范和限制。我国可借鉴国外的做法,以立法的形式确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职业地位,在全国范围内设立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并提出正规化执业的具体要求,包括职业界定、业务范围、市场准入、培训、考试、考核、执业、再教育、运作方式、程序、行规行约、合同、收费等方面的规定。行业协会可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不正当的中介行为进行处罚,如在本行业内部公告严重违规或严重缺乏资信的中介机构或人员名单,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执业以及开除出协会等等。

3、基于法定主义原则,明确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禁止。

笔者以为,应该采取列举加概括方式,将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禁止明文予以规定,具体的禁止如下:

(1)无证无照非法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2)非法转让、租借执业证书以及其他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行为;

(3)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业;

(4)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

(5)利用工作之便“炒房”,从中赚取差价或者利用工作便利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6)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7)虚假与不实信息欺诈当事人;

(8)利用内幕信息,与自己交易或泄露信息于他人建议他人交易;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确立过错归责原则和中介机构的免责事由。

过错责任是指因行为过错导致他人损害时应承担的责任。根据客观过错说,行为人的行为只要违反了法律所设定的规则、义务,那么即存在过错。在房地产中介服务中,中介机构从事违规行为一般都出于过错和重大过失。鉴于中介违规行为的特殊性,为避免诉讼中受害方对中介机构的主观过错举证困难,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倒置。只要中介服务给当事人带来损失,当事人就可以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观无过错或过失,否则就应当推定其有过错,应当对受害方的损害承担责任。

当然,从公平原则出发,应当对中介机构的免责事由或抗辩事由作出具体规定:

(1)中介机构能够证明其在出具报告或签署文件前,对有关事项已作深入调查,并未违反有关执业规则,其有正当理由确信所提供的信息或技术是真实的且不存在重大疏漏。

(2)中介机构对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出具的正式文件的真实性不负调查义务。如法律文书或土地转让合同等。

(3)中介机构对其他专业人士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出具的报告或文件不负核查义务。

(4)中介机构能够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消费者存在主观过错,且损失是由该主观过错导致的。

(5)虚假或不实信息未对市场产生影响,情节并不重大的。

(6)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其他可以免责的情形。

5、建立中介机构法人责任制和业务失误赔偿制。为使这一制度得以落实,要规定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参加保险。一旦业务发生差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要分别用保证金、风险基金、保险金赔偿,根据各自责任的大小,法人和直接责任人可按比例分摊。如中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中介服务人员进行追偿;如果中介服务人员为自己牟取私利、欺诈当事人等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6、明确损失赔偿范围。

房地产中介违规行为发生后,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消费者带来损失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

房地产论文范文5

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发展壮大离不开房地产金融的大力支持,近年来我国房地产的金融支持力度有所下降。我们可以从房地产开发的资金来源的形式和结构为参考。目前,我国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主要分为:国家预算内资金、国内贷款、债券、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1998年以来,国家预算内资金、债券和利用外资绝对值及占比均很低,且呈不断回落态势;房地产开发资金中约有60%左右来自于银行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银行信贷资金依赖程度很大。就商业性金融支持体系而言,自98年,我国房地产开发贷款余额一直保持着两位数的增长率,年均增长率为20.09%,高于同期全部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年均增长率(12.71%)7.38个百分点。2004年,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住房消费信贷增长率均呈下降态势,与2003年相比,2004年房地产开发贷款增长率下降了32个百分点,住房消费信贷增长率下降了7.29个百分点。我国政策性住房信贷主要指对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截至2004年底,全国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人数为158万人,仅占在岗职工总数的8.2%;累计向433万人发放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仅占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总数的7%,比例明显过小;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中用于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的资金仅为56.1%,沉淀资金闲置的比例为42.6%。积金大量处于闲置状态,对中低收入家庭购房的支持力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我国房地产金融存在的问题

1.风险过于集中于商业银行体系。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间接金融在整个金融市场中还占绝对地位,而资本市场等直接金融发展却相对落后,同时国有商业银行本身改革还不到位,导致了我国房地产融资主要依靠商业银行。通过住房消费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建筑企业流动性贷款和土地储备贷款等各种形式的信贷资金集中,商业银行实际上直接或间接在承受了房地产市场运行中各个环节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资本市场发展的相对落后,很难为房地产企业提供其他渠道,而且也不能将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资产风险社会化,化解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风险。

2.人住房信贷的发展可能存在违约风险。自我国实施住房市场化以来,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不良资产率不到0.5%,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不良资产率仅为0.24%,这对改善银行资产质量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商业银行普遍把个人购房贷款看成优良资产而大力发展,银行应该重视个人住房尚未暴露出的风险。因此,在我国尚未建立起个人诚信系统,商业银行也难以对贷款人的贷款行为和资信状况进行充分的分析的条件下,大力发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势必给银行造成不良资产。

3.房地产金融在创新中存在部分问题。我国相关部门经过20多年的探索,建立了以银行信贷为主的房地产金融市场体系,为中国房地产业的快速成长提供了重要支持。但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现有房地产融资方式也逐渐暴露了一些问题。房地产融资过分依赖银行不利于金融业及房地产业的稳定,单一的银行信贷融资方式难以适应中国房地产行业快速发展的趋势,我国房地产金融产品种类单一,无法满足市场投资者的需要。总的来看,金融机构的产品创新存在一定制约,面临较大风险。

4.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在经营行为本身不理性、不科学、不规范等问题。自1998年以来,一方面我国连续8年降息;另一方面,随着个人住房市场化以后,国家鼓励国有商业银行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支持力度,同时由于商业银行普遍把房地产信贷作为一种“优良资产”因此在经营业务上容易产生急功近利的倾向。

三、对于目前所存在问题的解决方式

1.大力发展多层次、全方位的房地产金融市场体系。住房金融市场不仅要有间接融资的信贷市场,也应有直接融资的资本市场;不仅要有直接提供融资服务的一级市场,也要有分担一级市场风险的二级市场,来解决住房贷款资金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问题。鼓励扶持包括房产评估、房产中介、保险、担保、贷款服务等金融市场支持服务体系。加快市场交易制度建设,促进市场交易环境不断优化。

2.大力推进房地产金融产品创新,为房地产开发、收购、买卖、租赁、管理等各环节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要细分市场,开发服务于不同目的和人群的产品,如低收入家庭、刚工作的青年等人群的住房金融产品等。推动房地产金融产品多元化,形成包括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企业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在内的房地产金融产品。

3.大力发展房地产投资基金。房地产投资基金作为一种专业从事房地产投资的基金,在国外已经得到迅速的发展,然而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一方面,尽快制定和实施《产业基金法》是国内和国际产业基金可以在,房地产投资中有法可依,健康、持续地运行下去。另一方面,建立健全房地产投资基金推出机制和风险规避机制,降低其所承受的风险程度,鼓励房地产投资基金迅速发展起来。

4.加快房地产金融产品证券化速度。通过贷款证券化增加了信贷资产的流动性,同时有利于银行进一步扩大信贷规模,从而形成良性扩张,还可以改善银行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资本金要求。优先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另一个原因是,近几年随着房地产信贷规模的迅速增长,住房抵押贷款,尤其是近年来个人购房按揭的逐年增加,这部分资产属于各银行的优质资产的组成部分。通过证券化可以将房地产金融的信用市场化,加速了间接金融向直接金融的转化,使得房地产金融的资金来源更加多元化和社会化,从而不仅扩大房地产开发资金的来源,而且分散了投资资金的风险,促进房地产金融市场健康地发展。

5.加强政策性房地产金融服务,帮助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中低收入住房保障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许多国家,政策性金融在中低收入住房保障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譬如新加坡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美国的“居者有其屋计划”都是比较成功的例子。需要借鉴上述国家经验,为中低收入家庭购房提供贷款贴息或信用担保。同时,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6.加强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进入境内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加大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进入境内房地产市场的监控力度,进一步加强对跨境外汇资金流动的管理,完善境内外资开发、购房的统计、登记制度。加大对房地产项下违法违禁流出入的查处力度,抑制投机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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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松青等.中国房地产金融现状、问题及政策建议[J].陕西农业科,2005,01.

[3]张元再,柳洪斌.我国实行MBS的思考[J].金融论坛,2002,06.

[4]姚长辉.中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创新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房地产论文范文6

    1.1人本理念中国儒家的仁爱思想和西方的人文主义思潮为房地产营销的人本理念提供了坚实的文化基础。房地产开发企业面临的首要问题是使开发的房地产商品适应消费者的需要,从而促进商品房的销售,获取利润,加快资金链的循环。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都必须围绕消费者的愿望、需求和价值观念展开,这是房地产营销理念的根本所在。

    1.2生态理念随着工业化在世界范围内的推广,全球生态环境不断恶化,人类生存不断遭受挑战,这在客观上了要求房地产开发必须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理念,这不仅是为目前的人类提供更加适宜的生存空间,也是为子孙后代的永续发展创造条件。

    1.3科技理念随着日新月异的科技发展,房地产开发也迅速地现代化、产业化和规模化。表现为,建筑材料从传统的砖瓦转向混凝土、防水卷材、幕墙等各种新兴材料;建筑技术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现代化施工设备得到了广泛应用;建筑功能走向多元化,给人们提供了更加多样便捷的服务。

    1.4投资理念投资不动产愈来愈成为一种投资保值手段。特别是在我国,近年房地产投资更是成为投资热点。当然楼市也存在风险,投资需要谨慎,要时刻注意宏观政策的调整,避免投资受损。江苏徐州“枫林名门”项目,整体规划紧扣流行的文化、生态理念,努力创造一个布局合理、环境优雅、服务完善、生活方便、绿意盎然并具有现代化建设风格的居住小区。24.5%超低建筑密度和高达31.6%的绿化率,小桥流水、花团锦簇、绿树成荫,共同构建集休闲、赏景、养生于一体的“类自然”的生态环境,为业主精心营造一个宁静、舒适、时尚的国际化社区生活。

    2房地产市场营销注意问题

    房地产商品的非标准化,加之不正当利益的驱使,导致了营销的非标准化。房地产开发陷入了一些误区,以消费者需求为出发点的房地产营销被严重扭曲。因此在房地产市场营销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2.1房地产的商品属性房地产是一种商品,开发商建设商品房的目的就是为了出售并盈利。因此,要从商品的视角去看待房地产,作为一种商品,其价值的实现必然是在市场交换的过程中,而交换得以实现的最关键因素是商品的使用价值符合消费者的需求。在做房地产策划时要注意,营销具有相对现实性,任何营销策划都必须建立在高质量商品的基础上。消费者是圆心,开发是半径,营销是圆弧。按照消费者意愿去开发,适当引导市场适应自己开发的商品,才是房地产营销的基础。

    2.2房地产市场营销的区域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房地产有其特殊的市场群体,是不完全竞争市场,需要具备营销的前提才有可能热销。制约热销的因素很多,诸如总量因素、区域因素、社会因素、区域因素、文化因素、需求因素和购买力因素等,需求量大、实际购买力不足也是目前房地产市场的最大症结。在现实的房地产营销中经常可以看到各种各样的“营销短视”,比如:价格短视,为了求得短期财务利润最大化,忽略了房地产长期的增值空间;节奏短视,整个楼盘同时上市,结果剩下“死角房”无人问津;效应短视,片面运用营销策略,过度迷信技巧,项目有组织无计划,前后矛盾。产生这些偏差的原因在于:开发商过度关注成交消费区域,忽略了客户培养区域,难以产生恒稳的市场效应。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要正确处理好营销导入区域、发育区域和运作区域的的关系。导入区域,包括广告、包装等对外宣传手段,主要用来集聚人气;有了早期较好的宣传,可以吸引众多的消费者,如何培育潜在的购买市场及制定怎样的销售方案将是营销方案的核心;再好的方案需要专业营销人员认真全面的执行,这也直接影响到销售业绩。

    2.3正确的认识和看待房地产营销策划营销策划要注重创意,但是策划的灵感与创意一定要忠于主题,切忌天马行空。在客户最终选择产品的因素中,性价比是竞争胜出的关键。没有哪一个因素是绝对第一重要的,同样也没有哪一个因素是可以被忽视的。这就要求策划的各个细节环环相扣,在尽量面面俱到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广告、工程进展、设计优化、物业管理、价格变动等,都要规范布局、互相协调、目的一致,保证营销的整体性。适当地为自己包装,本无可厚非,但夸大事实,推行策划迷信,则会使房地产营销策划误入歧途。事实上,目前不少策划人所做的策划方案远远低于高水平营销策划的要求,他们推出的更多只是概念和卖点,对销售的促进只起相对作用;另一方面,卖点的收集和增加,让楼盘的形象有所改变和提高,同时也使楼盘的成本不断攀升。营销策划虽然在市场竞争中已日趋重要,但如果片面地利用策划替代市场的潜力开拓,认为“一策去百病”,将是一个很严重的认识误区。房地产营销策划不是一本洋洋洒洒的策划方案文本,而是结合所在楼盘,贯穿市场营销意识,寻找总结出的一种如何把握楼盘市场推广的行为方式。高水平的营销策划不仅可以减少房地产项目在配置资源时的交易成本,而且可以有效规避营销风险,是一种周密而详尽的房地产市场运作谋略,是房地产营销战略与战术的恰当运用。“市场如战场,策划如指挥”,高层次的市场竞争已成为策划智谋的较量,稍有松懈,就会从房地产市场的顶峰跌入谷底。我们既要反对盲目迷信策划,又要避免走上“策划无用”的片面思维。

    2.4营销策划与销售营销策划与销售紧密呼应,营销策划的最后工作就是销售策划,销售情况是验证前期所有策划工作效果的标准。因此,应该将销售纳入统一的总体策划思路中。策划的目的是为了促进项目成交,优化项目品牌。要想提高策划对项目销售的帮助程度,必须强调销售对策划的反馈,强调销售对策划思路的理解与配合。市场与信息的变化是永恒的,策划与销售二者互为表里,彼此修正,相辅相成,这才是真正高效且科学的营销思维方式。

    3房地产策划发展方向

    近几年,我国房地产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居民消费热点。同时,房地产营销观念和方法开始逐步走向一个更高的层次,房地产策划营销观念的广泛传播过程实质上就是市场不断走向成熟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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