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管理办法范例6篇

纳税管理办法

纳税管理办法范文1

政策背景

随着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其中第十三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特定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那么纳税辅导期是多长时间,如何对纳税人进行辅导期管理等问题是当时政策未明确的地方(法规详见本刊4月号总第52期)。时隔半月后的4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以下简称“办法”),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

纳税辅导期适用的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办法明确“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办法指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骗取出口退税的;(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即,除了办法第三条中因企业本身规模和性质限制而必须纳入辅导期管理外,纳税人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也将被视为没有能力正常纳税而纳入辅导期管理。

纳税辅导期适用的范围

办法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中对辅导期的规定只有一个标准,即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

办法对不同辅导对象使用的是两个不同的标准,对于由于本身规模和性质限制纳入辅导期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辅导期为3个月,期限缩短,体现了总局鼓励企业成为一般纳税人的目的。而对于第四条中有主观故意涉税问题的纳税人,管理上则重在干预与监督,辅导期为6个月,时间较长。

延长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辅导期

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明确了纳税辅导期开始时间

1 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2 其他一般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以及偷税行为的其他一般纳税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是为了骗取国家税款,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或者获得举报时发现进行稽查后出具《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明确了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管理事项

1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2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3 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4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规范了辅导期纳税人“应交税金”科目的核算

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辅导期结束后仍有可能继续实行辅导期管理

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也就是说,若纳税人一直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其辅导期限将不仅仅是6个月,有可能是12个月,甚至更长时间。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政策背景

近年来,税务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在行政复议听证、调查取证、案件提审、和解调解、重大案件备

案、重大事项报告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这些切实可行的作法,需要在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中予以明确。因此,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新修订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以下简称“新规则”)。新规则共12章105条,比修订前增加53条。新规则将于4月1日起施行。

新规则引入了“和解与调解”制度

虽然少有纳税人启用税务行政复议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从立法技术本身,新规则专门增设了第十章“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一章,正式引入了“和解与调解”制度,并且创造性的把《行政复议调解书》赋予了强制执行力。

1 和解与调解的适用范围

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一)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二)行政赔偿。(三)行政奖励。(四)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2 和解与调解的基本原则

允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后终止行政复议,但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3 和解与调解的程序

行政复议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调解:(一)征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二)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三)提出调解方案。(四)达成调解协议。(五)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4 和解与调解的具体要求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和解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规则完善了证据制度

对原证据制度进行了充实,细化了原有制度,明确规定了证据的种类、审查要求、举证责任和排除规则,既要注重审查税务机关提供的证据,也要重视纳税人提供的证据,并明确了明确申请人部分举证责任,新增四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和因受具体行政行为损害请求行政赔偿负有提供证明材料的责任。

明确地方税务局复议管辖

新规则规定,申请人对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该机关的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时明确,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机关的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为支持事业单位改制,现将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30%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改制后的企业以出让或国家作价(入股)方式取得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契税减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将现行云南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政策扩大到边境省份(自治区)与接壤毗邻国家的一般贸易,并进行试点。经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外汇局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新疆、、云南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出口企业,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陆地指定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的货物,并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可享受应退税额金额出口退税政策。外汇管理部门对上述货物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在向海关报关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对未及时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而影响企业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的,由企业自行负责。

以人民币现金结算方式出口的货物,不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陆地指定口岸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边境口岸。名单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室韦、黑山头、满洲里、阿日哈沙特、额布都格、二连、珠恩嘎达布其、满都拉、甘其毛道、策克。

辽宁省:丹东、太平湾。

吉林省:集安、临江、长白、古城里、南坪、三合、开三屯、图们、沙坨子、圈河、珲春、老虎哨。

黑龙江省:东宁、绥芬河、密山、虎林、饶河、抚远、同江、萝北、嘉荫、孙吴,逊克、黑河、呼玛,漠河(包括洛古河)。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邦、水口、凭祥、友谊关、东兴、平孟、峒中、爱店、硕龙、岳圩、平尔、科甲。

云南省:猴桥、瑞丽、畹町、孟定、打洛、磨憨、河口、金水河、天保、片马、盈江、章凤、南伞、孟连、沧源、田蓬。

自治区:普兰、吉隆、樟木、日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爷庙、乌拉斯台、塔克什肯、红山嘴、吉木乃、巴克图、阿拉山口、霍尔果斯、都拉塔、阿黑土别克、木扎尔特、吐尔尕特、伊尔克什坦、卡拉苏、红其拉甫。

接壤毗邻国家是指:俄罗斯、朝鲜、越南、缅甸、老挝、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巴基斯坦、印度、蒙古、尼泊尔、阿富汗、不丹。

二、边境省份出口企业出口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准予退税的货物后,除按现行出口退(免)税规定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外,还应提供结算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的银行人账单,按月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或免抵退税手续。结算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的银行人账单应与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相匹酉己。

对边境省份出口企业不能提供规定凭证的上述出口货物,税务机关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

三、其他事项按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时间为准。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通知》(财税[2003]2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78号)予以废止。

五、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规定,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所附装备目录与商晶清单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见附件1)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0年修订)》(见附件2)自2010年4月15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见附件3)自2010年4月26日起执行,对新批准的《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征收进口税收。

2010年4月26日前(不含4月26日)批准的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设备,在2010年10月26日前继续按照《暂行规定》附件3执行;自2010年10月26日起(含10月26日)对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中设备,一律征收进口税收。

三、自2010年4月26日起,《暂行规定》中附件1、2、3废止;已获得免税资格的企业在免税进口额度内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且在2010年4月26日前(不含4月26日)申报进口的,仍可按照《暂行规定》附件2执行。

四、新申请享受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及机电设备、高速动车组、大功率机车、大型铁路养护机械、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大型施工机械领域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2010年4月26日至5月26日提交申请文件,具体申请程序和要求应按照《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自2010年4月26日起,新申请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上述领域的地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2010年6月10日前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五、自2009年7月1日起,城市轨道交通承担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进口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及机电设备所需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见附件2),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城市轨道交通、核电承担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可在项目进口物资计划确定后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提交申请文件。上述领域项目业主在2010年申请享受该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在2010年5月26日前提交申请文件。

七、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对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配套部件、数控装备及其功能部件等领域的申请条件进行了调整。2009年下半年度已认定符合资格的上述领域的企业,如企业享受政策的装备有关技术规格要求或销售业绩要求在本通知附件1中涉及调整的,原认定免税资格在2010年4月26日之前有效。

上述领域新申请企业和原认定资格企业(享受政策的装备有关技术规格要求或销售业绩要求在本通知附件1中涉及调整的)申请享受2010年4月26日至12月31日期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在2010年4月26日至5月26日按照《暂行规定》有关申请程序和要求提交申请文件。

八、本通知对重大技术装备企业优惠政策情况报告有关格式及要求进行了修订(见附件4),自2010年4月26日起,《暂行规定》中附件5废止。2009年下半年度已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所有企业,应在2010年5月26日前按照《暂行规定》及本通知附件4的有关要求报送享受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包括2010年1月1日至4月26日或者2010年全年的进口需求。

附件: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青海玉树地震灾区恢复重建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为支持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帮助地震灾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现就支持青海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延期申报问题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按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息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税务机关可依法审批至2010年12月31日。

二、关于延期缴纳税款问题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缴纳应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一次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予以核准。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灾情仍需延期缴纳该笔税款的,省税务机关可依法按次审批至2010年12月31日。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三、关于欠税核销问题

对于地震灾害中纳税人实际已消亡的,可以视同符合《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193号)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由税务机关根据县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一次性办理死欠核销。

四、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问题

纳税管理办法范文2

一、建立办税员管理制度的现实意义

一是可规范企业纳税行为,保障国家税款征收,构建和谐征纳体系。税收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而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一方面依靠税务机关加强征管,另一方面也依赖于纳税人自觉积极地依法纳税。但是当前纳税人偷逃税现象仍然存在。税收的征收管理实质上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管理,而办税员又是代表纳税人从事会计核算、办理涉税业务的具体人员。加强“办税员管理”,培养纳税人主动积极的纳税自觉性和准确性,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是当前加强税收征管、保障财政收入的客观需要。把办税人员培养成既是理财的能手又是办税的模范,有效地提高税收政策的执行力,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有利于维护税收秩序,促使纳税人正确地履行纳税义务,构建和谐征纳体系。

二是可培养造就一支高质量的办税人员队伍,提高财务管理和税收筹划水平,提高办税效率和征管质量。通过建立规范上岗培训和定期后续教育制度,搭建办税员免费学习的大课堂,可促进办税人员自觉学习涉税知识,及时、正确掌握税收政策及其调整变动情况。经过正规化训练的办税员上岗后,不仅掌握了一定的财务和涉税知识,而且熟悉了各项涉税软件的操作技能,能很快适应工作岗位,正确、快捷地办理各项涉税业务,将使征管质量和征管效率显著提高,有效降低税收成本;当好企业的参谋和助手,为企业财务核算和经营管理把脉会诊,提供加强企业管理的金点子,帮助企业用足用好各项优惠政策,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和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实现双赢。

三是可疏通征纳双方信息交流的渠道。通过多种方式的信息沟通和交流,税务机关可以经常听取办税员和企业老板的建议和意见,发现问题及时改进以取得纳税人的谅解,促进税务机关不断提高征管水平和服务质量;纳税人碰到问题时,可以通过办税员及时与主管税务人员联系咨询,使遇到的问题能够得到政策上的指导和具体操作上的帮助;通过有效的交流,提高企业业主的纳税意识,使其更加客观地看待财务和办税员工作,更加理解税务机关的工作,加强与税务机关的配合;可以通过办税人员帮助税务机关积极化解征纳矛盾,做好解释宣传工作,并督促业主执行并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促进构建和谐征纳关系。

四是可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企业违反税法的风险支出。纳税人除履行法定纳税义务外,其他的合法权益都应受到保护,不容侵犯。一方面有些企业的办税员由于未能及时、准确地掌握税务部门的政策法规,该享受的未享受,而给企业造成了一些无谓的损失;另一方面又有些办税人员由于对政策把握不准、业务不精,该做收入的未做、不该列支的在税前列支了而少缴了税款,被国、地税事后检查时既要补税,又要加收滞纳金和罚款,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通过办税公开、接受咨询、纳税辅导等渠道,使办税人员能够了解纳税人所享有的权利,了解各项办税程序,了解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了解各种税收争议的解决渠道,避免因不了解税收政策信息或税务法律知识,而造成的纳税成本提高;可以让办税人员帮助企业负责人正确理解税法,及时“敲边鼓”不做违法事,规避企业纳税风险。这是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也是对税务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有效制约。经常看到媒体披露个别企业因为做假账被国税、地税部门课以重罚而倒闭。一些企业老总深有感触地讲:“财务人员的素质就是企业的效益,财务人员不能把好关,企业就会在税收上付出高昂代价。”因此,他们也迫切要求税务机关加强对办税员的资格认证、纳税指导和工作考评,提高办税质量和效率。

二、当前办税人员队伍的现状

1、无证从业。鉴于该岗位的重要性,部分企业任人唯亲,只选用家人、亲戚、朋友担任财务工作,存在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文化程度低下的现象。

2、素质参差不齐。部分办税人员不注重财会业务和税收知识的学习,缺乏系统的培训和专业知识的更新,得过且过,对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知之甚少,纳税意识和财务核算水平较低,缺乏必要的办税技能,不能准确、规范地履行应负的义务,导致企业财务管理混乱,核算不准,申报出错,增加了企业的纳税风险,也不能维护企业的自身权益;有的不会使用电脑,对涉税软件的操作知识一窍不通,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办税工作需要,办税员队伍的素质滞后于现代税收管理的要求。

3、年龄老化。由于经济的发展,新的企业不断涌现,办税人员的需求量不断增加,出现了“供不应求”的局面,部分年龄偏大(超过60周岁)的老办税人员仍然在职,办税人员队伍的年龄结构趋于老化。年纪较大的办税员由于年龄原因,行动迟缓,听话不清,视力不好,经常发生报表填错、税务部门传达的事项听错而无法及时落实等现象,有些已无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4、监督不力。虽然《会计法》中对单位各方面的监督权规定得十分明确,给了办税员应有的权力,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因现有企业财会人员聘用制度不尽完善,竞争择优、任人唯贤的市场机制尚未健全,财会人员工资、福利等依附于企业,对老板只能言听计从,会计监督难以实施,内控制度也是流于形式。

5、沟通不畅。部分办税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有效地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对税务部门的通知事项不能及时向企业老板做传达和说服解释工作,对企业老板的合理要求、意见和建议不能及时向税务部门进行反馈,不能实现税、企之间的有效沟通,不能帮助税务机关化解征纳矛盾。

6、私自代账、多处兼职。部分企业因自身利益驱动,为了节省开支,违反《会计法》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私自聘用其他企业的会计人员代为记账;同时部分办税人员为了取得更多的记账报酬,以较低价格吸引企业主私下代账,有的一个人甚至代六户以上企业的账务,因工作量大,应付差使,账册不全,影响了会计核算质量。代账人员对企业的具体情况不了解,月末仅凭老板提供的单据就账记账,记成流水账、糊涂账,纯属应付检查,其账务的真实性很难得到保证,在代账的纳税户中这种现象较为普遍。

7、换人不换证。有的企业虽然先后换了几次会计,但刚开始办税务登记时提供的会计的从业资格证书一直沿用,而“办税人员”的信息是税务登记的内容之一,未能按税务登记的要求进行变更。

8、一证多用。有的企业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由于本企业没有两个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合格的财会人员,就借用其他企业的财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假变更”方法来达到目的(先变更服务单位,办好后再变回去)。

三、建立办税员管理制度的方法与途径

1、实行资格管理,明确岗职权利。要在纳税单位普遍建立办税员制度,以地方政府名义《加强办税人员管理的意见》,明确办税员的身份、职责、主管机关,建立办税员注册登记、持证上岗制度,明确纳税人的涉税事务必须由核准资质的办税员申办。

2、明确主管机关,管理统一规范。各地国、地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办税员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健全领导工作机制,强化领导责任,联合研究制订并尽快出台统一规范的对办税员的资格、职责、培训、考核、奖惩等一系列办税员管理办法,为加强办税员管理提供制度保证和执行依据,使基层税务机关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3、建立培训体系,加强后续教育。建立与财政等会计主管(业务)部门的定期联系和联合培训制度,通过岗前培训和后结教育,让办税员明确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掌握涉税业务的办理知识和流程,提高办税员队伍整体素质。办税员上岗之前要培训,税收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培训,日常的培训也要定期和不定期地举行,使办税员不断熟悉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正确履行办税职责。

4、应用信息系统,实行电脑管理。设计并应用“办税员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办税员档案资料数据库,实现计算机化管理,尽早形成依托信息化手段的新型办税员管理体系,使其具备办税员登记管理、违章记录及奖惩记录、年审管理、信息查询等功能,并对办税员的服务单位数量自动控制,杜绝未按规定多厂兼职现象。

5、构建考评机制,建立诚信体系。扎实推进会计人才培养,深入开展诚信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要在办税员和办税工作中确立起“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文化理念,在加强日常管理的基础上,定期组织对办税员综合办税能力、结果和工作责任心的绩效考核考评,实行资格年审和“优秀办税员”和“诚信纳税先进企业”评先激励机制,通过教育与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努力提高办税员和企业的诚信素质,促进诚信纳税体系的建立。办税员的违章记录作为办税员证年审、先进评比以及会计从业资格年审的依据,同时作为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的依据之一,对办税人员个人来说将会影响到其工资奖金及其以后的就业;对纳税企业来说,将会影响到其以后的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类管理认定,形成一种“依法诚信纳税”的氛围,弘扬守法经营、诚信纳税的社会风气。

纳税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内容简介评析

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出台及内容简介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扩大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范围。随后,国务院通过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明确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情形,并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依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听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专家、学者和基层税务机关意见的基础上,经过深入研究、反复论证,本着“方便纳税人、调节高收入、便于税收征管、突出管理重点”的原则,2006年11月6日制订下发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分八章、四十四条,分别从制定办法的依据、申报对象、申报内容、申报地点、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申报管理、法律责任、执行时间等方面,明确了自行纳税申报的具体操作方法。

《办法》明确了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的五种情形,即: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办法》规定,符合第1种情形的纳税人,即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全部应税所得达到12万元,不论其平常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是否已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或是纳税人自己已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过,年度终了后都应当再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符合第2至4种情形的纳税人,要进行日常申报纳税,即在取得应税所得时,就应当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第5种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目前暂未明确,其纳税申报办法根据具体情形另行规定。

《办法》规定,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需申报其各项所得的年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扣税额、应补(退)税额和相关个人基础信息。申报的“年所得”包含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11个应税所得项目,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同时明确,在计算年所得时,可以剔除三类免税所得,即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并规定除“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年所得”外,其他各项所得均以毛收入额来计算“年所得”。

为方便纳税人自行申报,《办法》规定,纳税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纳税申报,既可以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如网上申报)、邮寄申报方式,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同时规定,可以委托有税务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申报。《办法》并规定了税务机关为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提供优质服务的具体要求。如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各类申报表,登载到税务机关的网站上、摆放到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的办税服务厅,免费供纳税人随时下载和取用;在纳税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受理纳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情况,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的征、补、退、抵手续,为已经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依法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等等。

此外,《办法》还分别明确规定了纳税申报的地点、期限、方式、管理、法律责任、执行时间等等。

二、对《办法》的评析

《办法》的出台,既及时又适用,起到了对上位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指导思想的继承和内容的补充作用。但《办法》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下面,笔者谈谈几点看法,以供磋商。

(一)对没有按期申报的处罚过重

《办法》对没有按期申报的处罚过重。这一点,就连一些法学家也承认。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指出: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个处罚的依据主要是《税收征管法》,该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是,制定《税收征管法》时,个税的重要性远不如现在,其针对的对象主要是以企业纳税人为主的,而在目前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中,工薪阶层占据主要比例。200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700亿,其中65%来源于工薪阶层。因而,原封不动地将《税收征管法》的处罚金额照搬过来,针对个人的处罚就显得比较重。事实上,主要针对个人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罚款金额提高后,除了“黄、赌、毒”保留3000至5000元处罚外,其他的违法行为最高也不过给予1000元的处罚。

针对个人的罚款高达一万元,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显得过高。其实,要求纳税人申报,处罚并非唯一选择,完全可以增加一些人性化的元素,比如,税务机关为主动申报者提供一定的服务,吸引人们积极申报等等。

(二)自行申报的起点过低

《办法》规定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的起点12万元过低,可能加大税务机关的工作量,也给公民个人造成一些不便。笔者认为,这个起点可以再提高一些。这是因为,我国征收个税是以个人为单位而不是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的,假如一个家庭,其余成员都没有工作,只有一个人工作,即使他年薪在12万元以上,生活可能依然是非常窘迫的。反之,假如一个家庭每个人都工作,每个人的收入都接近但不到12万元,他们不用申报,但是,他们的家庭收入总和可能是多个12万元。

因此,在许多发达国家,个税主要是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的。比如美国,常规个人所得税共有5种申报状态,即单身申报、夫妻联合申报、丧偶家庭申报、夫妻单独申报及户主申报。纳税人根据各自的不同情况,把各种不同来源的收入总和按照规定作出扣除,扣除内容的选择和标准设计得相当细致,考虑到了每个人、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例如,同样收入的两对夫妇,有孩子和没有孩子所缴纳的税收相差就很大。

提高个税申报的起点,有利于减轻税务机关的工作强度,可以使税务机关把主要精力放在逃税的富人身上。实际上,世界上凡是征收个税的国家,基本上都是以富人为纳税主体,而我国却是以工薪阶层为纳税主体。相对而言,工薪阶层的收入透明度是比较高的,偷税逃税的几率很低,税务机关应把精力主要放在富人身上。

(三)自行申报的起点采用“一刀切”的做法缺乏弹性

《办法》对自行申报的起点都定为年所得12万元,实行“一刀切”的做法,看似公平,实际上却是不公平的,不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两个收入相等但处于不同地区的“重点纳税人”,由于所处环境、物价水平不同,所承担的实际费用不同,其实际收入即实际所得不同,应承担不同的税收,相应的自行申报起点也应有所区别。

(四)纳税人自行申报容易,自行计算难

在目前公民税法知识普遍缺乏和个人所得税计算复杂的情况下,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容易,但自行计算自己的应纳税额就存在一定的困难。

另外,对年所得12万元的“重点纳税人”硬性规定采用自行申报的纳税申报方式,不仅会加大纳税人的纳税成本(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或他人纳税申报而给付的费用),而且,因申报成本的加大可能会导致降低纳税人自行申报意愿或增加纳税人逃税的可能性。

(五)相关配套征管措施的规定缺乏

《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建立纳税档案,实施动态管理。”但对尚未办理纳税申报或故意不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义务人,我们该如何管理呢?《办法》中没有给出说明,只是在法律责任条款中参照了《税收征管法》的相关处罚规定。这种单一的、事后的征管保障措施,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能发挥作用?只要对中国目前的税收征稽现状有所了解的人都会知道。然而,正是这些“应税未税”的纳税人,才真正是个人所得说征管的重点和难点,但《办法》中却并未提及,似乎有点避重就轻之嫌。

(六)尚未明确股票转让收入是否应纳入年所得,也没有明确相关的计税征收措施,给征缴纳税留下了真空

股票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属于《办法》规定的11个应税所得项目。但是,国务院决定,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鉴于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股份制还处于试点阶段,对股票转让所得的计算、征税办法和纳税期限的确认等都需要做深入的调查研究后,结合国际通行的做法,作出符合我国实际的规定。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明确股票转让收入是否计入总收入。当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上级部门国务院的决定,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关键是,股票转让收入是否应计入总收入,以及计入总收入后该项收入是适用全额扣除还是适用税率为零,《办法》都没有给出可操作性的说法。

主要参考文献:

①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2006年11月6日

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

③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5年12月19日

纳税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校办企业 纳税成本 控制途径

随着校办企业的发展成长,纳税成本日益增加已成为客观存在的事实,它直接影响着校办企业的长期发展。因此,分析影响校办企业纳税成本的各种因素宏观、微观因素,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使纳税成本最小化,是校办企业走出当前的瓶颈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纳税筹划直接关系到校办企业的资金运作,甚至是其后续的发展方向,应是企业管理者密切关注的问题。如何有效控制纳税成本是当前校办企业管理者值得深思的问题。

一、企业纳税成本控制基本原则

企业纳税成本控制的最终目标是降低纳税成本,使企业取得最大的税收收益。纳税成本控制是指企业正确运用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将要发生的各种生产经营活动作出事先安排,对企业已经发生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协调与控制,对企业的纳税策略与方案进行统一规划,以降低税款缴纳的相对数与绝对数、降低企业纳税成本的一系列活动。纳税成本控制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企业纳税管理最终目标的实现。企业纳税成本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税款实际计算方法、支付税款的时间及相关费用的控制管理。在企业实施纳税成本控制时应注意:实施方案与措施必须合理、合法,实施方案与措施不能违背企业总的发展目标,实施方案与措施应便于执行且实施成本最小。

二、校办企业纳税成本控制的现状

大多数校办企业从性质上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企业,另一类是民办非企业。总体来看,校企涉及行业多、税种多,既有以增值税为主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也有以营业税为主的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民办非企业。由于校办企业的发展模式、管理模式不规范,没有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对一些税收政策把握还不够准确,导致纳税的人力成本、资金成本等相对偏高。存在的突出问题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管理层缺乏纳税筹划意识,税收管理制度不健全

管理层对纳税成本控制的重视,和财务部带领,生产、销售、管理各部门协调合作是企业有效控制纳税成本的前提保障。但各校办企业对税务管理范围划分不合理,纳税科技含量不高,导致企业管理手段滞后,加大了企业纳税成本。很多校企管理层不够重视税收筹划,缺少合理减少纳税成本的计划和方案,对纳税筹划不了解,将之等同于偷税、逃税和避税。

(二)办税人员业务水平低,缺乏系统化培训

有些校办企业的办税人员对企业纳税行为认识不够,存在报税时多报、少报和错报等问题。在校办企业工作的人员大多是从学校委派到校企工作的,缺乏工作经验,对税收知识学习少,对企业纳税流程不熟悉。

(三)电子网络化报税系统不完善,存在数据安全问题

目前我国税收制度不断完善,增值税都实行了税控系统以及电子化网络报税方式,这一举措也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纳税成本。有些规模小的校办企业设备有限,经常在一台计算机上存放了所有的账务信息、报税信息等,一旦计算机系统出现问题,不必避免地增加了企业的纳税成本和其他成本。

三、校办企业纳税成本偏高的原因分析

校办企业纳税成本之所以偏高是有诸多因素结合起来的。

(一)宏观因素

1.纳税环境方面的影响。从社会环境看,2009年的税制改革,使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责权利关系明确,相应地表现在一些地方过多考虑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对企业进行强行收费,增加收费项目。政府的各职能部门配合不够,税务部门与工商、公检法、银行的有关数据达不到共享,有关信息目前不能实行联网,一些政府管理机关为了部门利益会导致国家整体税收政策落实遇到阻力,使税务机关为全面掌握纳税人情况,加强监督而加大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支出。从经济环境看,改革开放使我国的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自教育部鼓励高校成立校办企业以来,校办企业对这一变化没有做出迅速的反应,改革改制相对滞后,由于企业组织形式不同的原因导致校企纳税成本偏高。

2.税收政策倾斜力度不够,对校办企业没有构成节税效应。2009年我国实行了新修订的税制,对以前的许多还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清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但在税收征纳过程中还是容易产生分歧,具体操作流程比较复杂,增加了税收征管难度,使企业纳税成本加大。另一方面,从现行税法来看,校办企业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微乎其微,只有高新技术类的校办企业有税收优惠,而大多数由高校兴办的民办非企业,如高职、中职教育学校仍然要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种。根据教育厅的文件,中职教育是免学费教育,由财政补贴学费,这样一来对这些民办非企业来说,这些税负明显偏高,不利于其发展。

(二)微观因素

目前,从校办企业的整体发展水平来看,还有相当一部分校企没有实现规范化管理。一是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企业发展的必要前提,校办企业治理结构不清晰,领导层权责划分不清,致使没有相应的管理层对纳税成本的管理负责。二是在制度建设方面比较滞后。包括人事制度、财务制度、资产管理、内部控制等都沿用学校的事业单位制度,没有制定出适合自身发展要求的相关制度,而这些制度对控制纳税成本起着比较关键的作用。三是财务处理不规范。正如前所述,在校办企业工作的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偏低,对部分会计账务处理缺乏经验,加之掌握的税收法规信息少,如在固定资产折旧、广告宣传费等的账务处理,并不能真正做到合理控制纳税成本。

以上几点是导致校办企业纳税成本偏高的主要因素,因此,校办企业进行必要的纳税筹划、合理控制纳税成本显得尤为重要。

四、校办企业纳税成本控制途径

校办企业管理层在推行公司制改制前还没有完全意识到控制纳税成本的必要性,而事实上对校办企业而言,开展纳税筹划,控制纳税成本是其在资本市场筹资、投资,进行生产经营决策过程中都必然要考虑的问题。

(一)校办企业控制纳税成本的整体思路

校办企业在成立初期产权归属不清晰,没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在近几年的校企改革整合过程中,各大高校校企都推行了以资产经营公司为中心的集团化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的优势在于能充分整合校企资源,合理配置人力、财力、物力,这也为校办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了有利的平台。在集团化管理模式下,集团总部应设置专门的税务管理员岗位,并具备纳税、会计、财务等专业知识,全面了解、掌握企业筹资、经营、投资活动,能够对所有校办企业的纳税行为实行监督指导。

按照前述校办企业的性质,对校办企业的纳税筹划可分类进行,对于企业来讲,重在规范会计记账方法、及时列支成本,对于民办非企业则要掌握更多的税收优惠信息,及时申请报备。

(二)校办企业控制纳税成本的具体途径

1.筹资决策中的纳税筹划。校办企业的筹资决策中,不仅要考虑资金的需要量,还要考虑哪种筹资方式筹资成本更低。债权筹资的好处是可以利用税收杠杆,合理的利息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节约一部分纳税成本。股权筹资的优点在于可以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且股利分配都是在税后进行,偿还压力小,但其筹资费用高、筹资时间相对比较长。笔者认为,目前校办企业还处在一个转型的过渡期,无论是工商行政法规还是税收政策都对校办企业的股权筹资比较有利,可利用自身优势,吸引股权投资者,既可以偿还风险低,也更有利于校企的长期发展。

另外融资租赁、组合筹资也是不错的减轻税负的方法和融资手段。税法允许租金在税前列支,融资租赁通过平衡支付租金可以降低税前利润。组合筹资是指债权筹资、股权筹资和优先股筹资的组合,校办企业可根据情况,有效组合筹资方式,既可以利用税收杠杆,又可以降低偿还风险,并得到足够的资金支持。

2.投资决策中的纳税筹划。从整体投资水平来看,校办企业的投资活动相对比较被动,管理层对经营理财意识淡薄,较少主动寻求投资项目。校办企业的投资优势在于有品牌效应,即选择无形资产投资,利用无形资产的摊销可在税前扣除,以减少所得税税基。同时,考量投资活动给企业带来的税后利润,应考虑税法对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不同投资区域中存在的政策差异,选择整体税负较低的区域投资,能有效控制企业纳税成本。例如,在西部大开发地区、各大城市的保税区等都有明显的税收优惠政策。另外,不同行业的税率差别也不容忽视,尤其是营业税的税率跨度大,比如文化体育业的税率是3%,而娱乐业的税率在5%-20%的幅度内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3.经营决策中的纳税筹划。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对企业的所得税影响也比较大,选用加速折旧法,在资产使用的初期多计提折旧,可以推迟纳税时间,是一种隐性减税方法。企业费用的大小直接影响当期损益,进而影响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在收入既定时,充分列支成本项目,如在税法规定范围内的人员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采购支出等,在发生当期未付款时也应计提入账。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这些成本费用支出尽可能选择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这样可以抵扣进行税额,进而少缴纳增值税。新会计准则出台后,对存货的计价方法的规定更为合理,企业应及时变更计价方法,以达到准确核算存货成本。按照税法规定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的校办企业应分别进行核算,少缴增值税。

深入研究税收政策,按税法的规定列支、摊销、计提的各项费用应尽量地提足、列足,以增加所得税税前的扣除金额。另外,对需报送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费用、损失,企业一定要按期报批,以减少纳税所得额的目的。如以前年度亏损、长期投资损失等项目。

4.提高人员素质、加强业务培训。校企集团总部应考虑优化办税人员结构,提高办税人员素质,为控制纳税成本奠定基础。可定期对办税人员进行培训,准确掌握税收政策,尤其是对本企业有利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新税法出台之前,很多省市对校办企业的优惠政策较多,如营业税、增值税上的优惠,目前这些政策已逐渐被取消了,而新税法中对校办企业有利的优惠政策就是高新技术的规定,因此,校企的办税人员应充分利用政策,达到控制纳税成本的目的。

5.加快完善信息化平台的建设。信息化建设包括税务系统和税务系统外的信息化建设两个方面。目前国税税务系统的信息化建设水平相对高一些,地税系统还在采用手工申报方式,在校办企业配备完整的网上申报纳税系统势在必行。网络化报税的好处是节约手工报税的人力成本,而且网络化报税的出错率也相对较低。权衡考量采用网络化报税的利与弊,在设备购置上的支出增加额可以通过折旧逐步抵扣所得税,但网络化报税减少的人力成本、成本等是显而易见的。

6.推行税务模式。税务的出现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与之相适应,税制也不得不日趋复杂化。校办企业所雇佣的财会人员在没有充足的精力去熟悉税法,掌握纳税知识,办理纳税事宜的情况下,为减少纳税成本,作为校办企业的集团总部可统一把所有校办企业的纳税事务委托给通晓税法法规并具有足够税法知识和纳税专业能力的税务人去办理。虽然,委托税务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但与节省下来的办税人员的培训费、交通费等其他各种费用和因税法不熟悉造成误算、漏缴而导致的违规罚款相比,纳税成本显然要小得多。另外,税务部门也在积极支持税务的发展,增强税收法律法规的透明度,减少纳税筹划方案的不确定性。

五、结束语

近几年来,校办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纳税成本也逐年增加,校企管理层也已逐渐意识到控制纳税成本的重要性,加大了对校办企业管理方面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尤其是在财务、税务方面的专门人才。2013年8月1日营改增在全国推行以来,对于一部分校办企业来说纳税成本也有可能上升,因此,在宏观环境不断变化中,面对日益增加的纳税成本,校办企业必须采取一定的有效途径予以控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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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同仿.关于企业纳税成本问题的探讨[J].财税与金融,2007(11).

[3]张亚玲.浅谈企业如何降低纳税成本[J].冶金财会,2008(9).

[4]张震.我国企业纳税成本的现状及对策分析[J].财会通讯,2008(11).

[5]闫华红等.财务成本管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纳税管理办法范文5

我叫,是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处长。1964年12月出生,大学文化,无党派。1982年参加财税工作,1993年任基层税务分局副局长,有较长的基层工作经历。9月任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处长,7月转任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处长。任职以来,我在税收征管、纳税服务、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创新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多次受到省局、市局记功嘉奖,连续六年公务员考核优秀,被评为市局满意公务员。下面,我将自己履职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向大家作如下汇报:

一、立足本职,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

我是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出生的人,在参加工作后,深感专业知识和素养对做好本职工作的重要。因此,我坚持岗位在职学习和业余学习相结合,除积极参加总局、省局、市政府和市局组织的各类培训班、学习班外,平时喜欢读书、看报、思考,自觉学习政治、经济、管理理论知识和税收业务知识,不断拓展知识面,强化爱岗敬业的意识,用科学的理论指导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实践,促进本职工作不断走向深化,促进自身理论素养和创新能力的提高。通过参加税收学术研讨,撰写调研文章,提出自己的一些想法和观点,比如:要学习和借鉴企业管理和市场服务的理论和经验,用现代管理、服务的思想和信息技术来构建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体系,持续优化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要通过优质的服务来增强征纳双方共同对国家法律的忠诚意识和税收风险意识,提高自觉遵从度,降低整个社会的遵从成本;要确立“全员、全程、全方位”的大服务理念,充分发挥税收服务经济、服务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要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知情权,让遵从更加便利;要建立诉求响应机制,让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得到充分重视,并得到迅速回应和处理;要依法界定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义务,依法惩处违法违章,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建立客观、合理、规范、人性的服务评价和问责机制;要以提高税务人员的职业文明素养为重点,搭建服务团队和成员的成长平台,努力提高服务能力等等,为进一步完善国税系统的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提供了具有一定前瞻性的框架思路和切合实际的工作建议,为加快全局纳税服务意识的转变和提高,尽了绵薄之力。

二、恪尽职守,勇于创新,纳税服务无止境

为了切实加强对纳税服务工作的领导,国家税务总局在将纳税服务的职能,从征收管理司分离出来,专门成立了纳税服务司。我也从在征收管理处履行纳税服务职能,转变为专门从事纳税服务管理工作,成为市国家税务局第一任纳税服务处处长。尽管机构是新成立的,但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一直是我所追求的。机构职能专设,更坚定了我对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信心,优化纳税服务不再是某个人思想道德层面的想法,更要使之成为全局上下的共识,纳税服务工作不再是某个部门的职能,更是全市国税系统共同承担的职责。就纳税服务工作本身而言,我已有十多年的工作经历和很深的工作感情,可以说既是见证者,也是亲历者,更是实践者。从1993年到基层税务机关筹建征收大厅,到今天拓展成覆盖所有涉税业务的综合办税服务厅,从原来功能单一的窗口服务,到现今多元化的网络信息化服务,那点点滴滴的积累和进步,饱含着我对国税事业的执著之心和热爱之情,充满了我甘心乐意为纳税人服务,使纳税人满意的良好愿望。然而,纳税服务既然不再是一个人、一个部门的事,它就需要有一个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的过程,需要全局上下共同推进。因此,我本着凡事要多学一点,要先走一步的想法,既立足本职,又能站在全局的高度,不断更新观念,常常与同志们交流思想,提出自己的构思、方案,深入基层,多方求证,主动协调,大胆实践,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做好国税系统纳税服务规划。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主政治的不断推进,纳税人、社会各界对政府公共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多。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在召开全国纳税服务工作会议,提出了纳税服务2010-2012年三年工作规划,和一系列工作要求。作为纳税服务主管部门的负责人,理应继续走在前列,恪尽职守,忠诚履职。按照“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服务原则,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纳税人、基层税务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提出切合实际的24条实施意见,明确责任,扎实推进,力争到2012年底,初步构建起“以先进理论为指导,以服务需求为导向,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现代技术为支撑,统一规范的宣传咨询服务业务支持平台、便民高效的信息化办税服务平台、缜密严谨的纳税人权益保障和信用管理机制、科学合理的纳税服务管理和绩效考评机制”这样一个较为完善的纳税服务体系。

二是强化服务与管理的紧密结合。依法组织税收,强化税收征管,是国税部门的法定职责。与5年前相比,国税系统税务人员仅增长7.5%,而户数增长36%,税收收入增长1.03倍。人均管户的激增,使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的压力越来越大。为了落实总局“服务与管理并重,寓服务于管理之中”,推进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的工作要求,我在局领导的大力支持下,组织开发了税收征管辅助系统,应用任务管理模式,将原来“人找事”转化为“事找人”,通过强化“一户式”电子征管档案功能,创建“一员式”纳税人信息归集等手段,大大提高了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各环节的信息共享度,使纳税服务和税收管理从被动逐步走向主动,促进了服务与管理的共同提高。

三是进一步优化各项服务举措。为了不断满足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税务机关的服务需求,我积极向局党组建言献策,提出要以信息化推动规范化,以标准化推动效率化。通过建设网上虚拟办税服务厅,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税,以部门协作共同推进纳税服务的社会化进程,进一步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比如:大力推广网上办税,纳税人不一定必须到税务机关才能办事,他可以通过网络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上传、稽核发票信息,递交审批文书,学习税法知识,咨询办事流程,反映意见和建议等。同时,纳税人也可以按照自己办税路途的远近和便捷性,选择合适的办税场所。纳税人如果有多个事项需要办理,只要排一次队,在一个窗口就可以办理完成。我们还在办税服务厅提供一些自助服务设备,方便纳税人自己操作办理。

针对纳税人“办事繁、办事难”的问题,就专门组织、协调机关处室和基层工作人员对办税事项进行逐条梳理、规范,公开流程和办理时限。进一步推广行政审批流程改造,对依法需要逐级报批的事项,统一由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取件,实施审批与监督适当分离,建立并完善否定报备制、建立服务争议协调和服务补偿机制,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在部门协作方面,加强与财政、地税部门的合作,为纳税人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免去了纳税人办证要跑二个税务机关,办二张证,付二次费,实现了“一地、一窗、一号、一证、零收费”;合作共建12366咨询服务热线,使纳税人不再为某项政策是咨询国税还是地税而纠结,只要拨打一个号码,就可以咨询财税政策;合作开发社会化办税服务系统,让在市场经营的个体户,在市场内就可以同时办理国地税业务,缴纳税款。

总而言之,就是千方百计为纳税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办税途径和方法,提高办事效率。以2010年8月份为例,我们为全市30万的纳税人和其他人员提供了各类服务,如电话语音服务12.56万人次,网络办税服务161.3万件次;窗口办税服务33.3万件次,自助设备服务4万余件次,联合登记10240户(不含变更业务)。多元化的服务方式,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也提高了我们的办事效率。

四是积极推进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的重要场所,纳税人通过这里能直接感受到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是政府形象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全市国税系统共有32个办税服务厅,根据总局、省局的要求,到2012年,要实现办税服务厅“七个统一”,即:统一功能区域、统一窗口设置、统一内外标识、统一服务内容、统一服务流程、统一服务规范、统一管理制度。这“七个统一”的核心,是依法行政、透明行政、高效行政,就是要让纳税人好办事、快办事、明白办事、办明白事。

为了尽早实现这个目标,我就经常到基层了解硬件服务设施的改善和配套,功能区域、窗口设置、内外标识统一的推进计划落实和存在问题,及时帮助、解决、指导基层落实各项要求,检查督促基层改进和提升服务。同时,组织修订《办税服务厅业务操作手册》(149项业务,31万余字)和《办税服务厅服务规范手册》,确保业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的统一性。组织开发办税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办税服务的日常管理,指导基层建立窗口人员排班管理制度,主动应对业务峰谷变化,平衡办税服务供给,也为统一服务业绩考评提供客观依据。

五是着力培养和提升干部服务能力。通过组织编写《办税服务厅业务操作手册》和《办税服务厅服务规范手册》,指导基层强化窗口人员业务学习的组织安排,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确保全市所有的窗口工作人员,对同一事项服务流程、服务质量标准一致,为实现一人多岗,一窗多能(其中78个窗口为全职能服务窗口)提供业务保障。在提升常态服务能力的同时,还专门组建了咨询服务专家组(共10人)、纳税服务人才库(共60人)和基层、市局二级服务团队(共147人),以满足纳税人不同群体、不同层面,以及个性化的服务需求。除税收业务知识培训外,将服务意识和服务礼仪的培训,纳入公务员常规培训计划,突出对新任公务员、新任科级领导在服务意识、服务能力上的培训,组织开展服务技能竞赛,以此推动干部学业务、精业务,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不断提升纳税服务的软实力。

六是创新税收宣传服务载体和形式。针对纳税人对税法宣传、咨询、辅导方面及时性、有效性,以及大众化和个性化相结合的服务需求,通过组建纳税指南编辑委员会,依托人才库和服务团队,专门收集、分析服务需求,确定宣传主题与宣传方式,整合税收政策专业管理部门的服务资源,编写宣传内容,为全市国税系统税法宣传、办税公开提供权威信息。比如编写印发《国税办税公开目录和内容》、《国税办税手册》,实现办税服务“阳光作业”;在国税网站开设网上税校,根据纳税人不同的学习需要,有针对新办企业的,专职办税人员的,企业税收主管的等等,合理安排课程,精心组织编排,协调录播工作,进一步普及税法知识,纳税人可以随时随地学习税法,成了“永不下课”的税法宣传新课堂;创建《纳税指南宣传专刊》,针对最新政策、纳税人咨询热点和遵从难点,分析、确定宣传专题,落实信息采编审核,严格把关签发。截止8月底,网上税校已开播的专题有3类,共10项16集;《办税指南宣传专刊》已刊出10期,99个问题解答,为12366咨询员、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税收管理员、纳税评估员、税务稽查员等自身业务学习和提高,为纳税人提供咨询解答,辅导税收政策,帮助他们正确理解税法、准确掌握办税流程和操作方法,提供了统一的业务支持平台,努力维护税法在基层执行环节统一性和确定性。

这些创新服务举措,目的是要不断提高税收知识普及面和办税人员的办税技能,提高自觉遵从意识,增加办税方式的多种选择,降低征纳双方的办税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这是全市国税系统共同努力的结果。

三、廉洁自律,警钟长鸣,认真做事,干净做人

作为一名女干部,工作和生活的担子并不轻省,一方面要面对自身的学习和工作压力,另一方面也要面对爱人、小孩以及双方的老人的照顾,难免有顾不过来的时候,所以如果工作上有点成就,离不开他们对我的理解和默默的支持,想想确实对他们也很有愧疚感。虽然我是无党派人士,但并没有因此而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始终将国家公务员这个崇高的职业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怀着忠诚国家法律、制度,热爱国税事业,恪守职业道德,洁身自好、奉公守法,这样一种朴素的情怀,尽心尽职做好本职工作,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利益观,自觉遵章守纪,按制度办事,牢固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紧绷廉洁之弦,不接受吃请,不侵占纳税人的权益,处理好工作与对外交往的关系,自觉拒绝礼品、礼金、礼卡,实难拒绝的,就上缴市局监察室。在按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的同时,认真履行“一岗两责”,带领本部门的同志,做好日常业务工作,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迈向卓越,永不停息

多年来的工作让我深切地感受到组织的培养、关怀,基层、同事的理解、配合,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国税工作的关注、支持,以及殷切的期望。但由于受到本人学识、经验、能力的限制,有些工作还没能做得更好一点。比如,随着年龄增大,学习和掌握新知识、新技术的欲望和能力有所减弱,创新难度加大,创新的动力显得不像前十年那么有激情;由于受自身知识结构、业务水平的限制,对工作的精细化要求不够高,对服务纳税人的各个细节考虑还可以更加周全;社会经济比较发达,市场经营模式多样,在如何使纳税服务工作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联系更为紧密,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社会法制与诚信体系建设,提升纳税服务满意度和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等方面,还需要有更多的新思路和新手段。

纳税管理办法范文6

强化效能监督的重要举措。今天,公述民评”市加强作风建设。有这样的机会向在座的各位领导、各位代表汇报我工作,感到十分荣幸。

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处长。1964年12月出生,叫。大学文化,无党派。1982年参与财税工作,1993年任基层税务分局副局长,有较长的基层工作经历。2004年9月任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处长,2009年7月转任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处长。任职以来,税收征管、纳税服务、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创新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多次受到省局、市局记功嘉奖,连续六年公务员考核优秀,被评为市局满意公务员。下面,将自己履职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向大家作如下汇报:

一、立足本职。不时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

参与工作后,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出生的人。深感专业知识和素养对做好本职工作的重要。因此,坚持岗位在职学习和业余学习相结合,除积极参与总局、省局、市政府和市局组织的各类培训班、学习班外,平时喜欢读书、看报、思考,自觉学习政治、经济、管理理论知识和税收业务知识,不时拓展知识面,强化爱岗敬业的意识,用科学的理论指导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实践,促进本职工作不时走向深化,促进自身理论素养和创新能力的提高。通过参与税收学术研讨,撰写调研文章,提出自己的一些想法和观点,比方:要学习和借鉴企业管理和市场服务的理论和经验,用现代管理、服务的思想和信息技术来构建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体系,继续优化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要通过优质的服务来增强征纳双方共同对国家法律的忠诚意识和税收风险意识,提高自觉遵从度,降低整个社会的遵从本钱;要确立“全员、全程、全方位”大服务理念,充分发挥税收服务经济、服务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要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他知情权,让遵从更加便当;要建立诉求响应机制,让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得到充分重视,并得到迅速回应和处理;要依法界定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义务,依法惩罚违法违章,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建立客观、合理、规范、人性的服务评价和问责机制;要以提高税务人员的职业文明素养为重点,搭建服务团队和成员的生长平台,努力提高服务能力等等,为进一步完善国税系统的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提供了具有一定前瞻性的框架思路和切合实际的工作建议,为加快全局纳税服务意识的转变和提高,尽了绵薄之力。

二、恪尽职守。纳税服务无止境

国家税务总局在2008年将纳税服务的职能,为了切实加强对纳税服务工作的领导。从征收管理司分离进去,专门成立了纳税服务司。也从在征收管理处履行纳税服务职能,转变为专门从事纳税服务管理工作,成为市国家税务局第一任纳税服务处处长。尽管机构是新成立的但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一直是所追求的机构职能专设,更坚定了对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信心,优化纳税服务不再是某个人思想道德层面的想法,更要使之成为全局上下的共识,纳税服务工作不再是某个部门的职能,更是全市国税系统共同承当的职责。就纳税服务工作自身而言,已有十多年的工作经历和很深的工作感情,可以说既是见证者,也是亲历者,更是实践者。从1993年到基层税务机关筹建征收大厅,今天拓展成覆盖所有涉税业务的综合办税服务厅,从原来功能单一的窗口服务,现今多元化的网络信息化服务,那点点滴滴的积累和进步,饱含着我对国税事业的执著之心和热爱之情,充溢了甘心乐意为纳税人服务,使纳税人满意的良好愿望。然而,纳税服务既然不再是一个人、一个部门的事,就需要有一个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的过程,需要全局上下共同推进。因此,本着凡事要多学一点,要先走一步的想法,既立足本职,又能站在全局的高度,不时更新观念,经常与同志们交流思想,提出自己的构思、方案,深入基层,多方求证,主动协调,大胆实践,取得明显效果。

民主政治的不时推进,一是做好国税系统纳税服务规划。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纳税人、社会各界对政府公共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多。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召开全国纳税服务工作会议,提出了纳税服务2010-2012年三年工作规划,和一系列工作要求。作为纳税服务主管部门的负责人,理应继续走在前列,恪尽职守,忠诚履职。依照“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服务原则,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纳税人、基层税务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提出切合实际的24条实施意见,明确责任,扎实推进,力争到2012年底,初步构建起“以先进理论为指导,以服务需求为导向,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现代技术为支撑,统一规范的宣传咨询服务业务支持平台、便民高效的信息化办税服务平台、缜密严谨的纳税人权益保证和信用管理机制、科学合理的纳税服务管理和绩效考评机制”这样一个较为完善的纳税服务体系。

强化税收征管,二是强化服务与管理的紧密结合。依法组织税收。国税部门的法定职责。与5年前相比,国税系统税务人员仅增长7.5%而户数增长36%税收收入增长1.03倍。人均管户的激增,使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的压力越来越大。为了落实总局“服务与管理并重,寓服务于管理之中”推进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的工作要求,局领导的大力支持下,组织开发了税收征管辅助系统,应用任务管理模式,将原来“人找事”转化为“事找人”通过强化“一户式”电子征管档案功能,创立“一员式”纳税人信息归集等手段,大大提高了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各环节的信息共享度,使纳税服务和税收管理从主动逐步走向主动,促进了服务与管理的共同提高。

积极向局党组建言献策,三是进一步优化各项服务举措。为了不时满足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税务机关的服务需求。提出要以信息化推动规范化,以规范化推动效率化。通过建设网上虚拟办税服务厅,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税,以部门协作共同推进纳税服务的社会化进程,进一步降低服务本钱,提高服务效率。比方:大力推广网上办税,纳税人不一定必须到税务机关才干办事,可以通过网络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上传、稽核发票信息,递交审批文书,学习税法知识,咨询办事流程,反映意见和建议等。同时,纳税人也可以依照自己办税路途的远近和便捷性,选择合适的办税场所。纳税人如果有多个事项需要操持,只要排一次队,一个窗口就可以料理完成。还在办税服务厅提供一些自助服务设备,方便纳税人自己操作操持。

就专门组织、协调机关处室和基层工作人员对办税事项进行逐条梳理、规范,针对纳税人“办事繁、办事难”问题。公开流程和办理时限。进一步推广行政审批流程改造,对依法需要逐级报批的事项,统一由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取件,实施审批与监督适当分离,建立并完善否定报备制、建立服务争议协调和服务补偿机制,切实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与财政、地税部门的合作,部门协作方面。为纳税人联合料理税务登记,免去了纳税人办证要跑二个税务机关,办二张证,付二次费,实现了一地、一窗、一号、一证、零收费”合作共建12366咨询服务热线,使纳税人不再为某项政策是咨询国税还是地税而纠结,只要拨打一个号码,就可以咨询财税政策;合作开发社会化办税服务系统,让在市场经营的个体户,市场内就可以同时料理国地税业务,缴纳税款。

就是千方百计为纳税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办税途径和方法,总而言之。提高办事效率。以2010年8月份为例,为全市30万的纳税人和其他人员提供了各类服务,如电话语音服务12.56万人次,网络办税服务161.3万件次;窗口办税服务33.3万件次,自助设备服务4万余件次,联合登记10240户(不含变更业务)多元化的服务方式,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也提高了办事效率。

纳税人通过这里能直接感受到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四是积极推进办税服务厅规范化建设。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的重要场所。政府形象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全市国税系统共有32个办税服务厅,根据总局、省局的要求,2012年,要实现办税服务厅“七个统一”即:统一功能区域、统一窗口设置、统一内外标识、统一服务内容、统一服务流程、统一服务规范、统一管理制度。这“七个统一”核心,依法行政、透明行政、高效行政,就是要让纳税人好办事、快办事、明白办事、办明白事。

就经常到基层了解硬件服务设施的改善和配套,为了尽早实现这个目标。功能区域、窗口设置、内外标识统一的推进计划落实和存在问题,及时协助、解决、指导基层落实各项要求,检查督促基层改进和提升服务。同时,组织修订《办税服务厅业务操作手册》149项业务,31万余字)和《办税服务厅服务规范手册》确保业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的统一性。组织开发办税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办税服务的日常管理,指导基层建立窗口人员排班管理制度,主动应对业务峰谷变化,平衡办税服务供给,也为统一服务业绩考评提供客观依据。

不时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五是着力培养和提升干部服务能力。通过组织编写《办税服务厅业务操作手册》和《办税服务厅服务规范手册》指导基层强化窗口人员业务学习的组织布置。确保全市所有的窗口工作人员,对同一事项服务流程、服务质量规范一致,为实现一人多岗,一窗多能(其中78个窗口为全职能服务窗口)提供业务保证。提升常态服务能力的同时,还专门组建了咨询服务专家组(共10人)纳税服务人才库(共60人)和基层、市局二级服务团队(共147人)以满足纳税人不同群体、不同层面,以及个性化的服务需求。除税收业务知识培训外,将服务意识和服务礼仪的培训,纳入公务员惯例培训计划,突出对新任公务员、新任科级领导在服务意识、服务能力上的培训,组织开展服务技能竞赛,以此推动干部学业务、精业务,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不时提升纳税服务的软实力。

以及大众化和个性化相结合的服务需求,六是创新税收宣传服务载体和形式。针对纳税人对税法宣传、咨询、辅导方面及时性、有效性。通过组建纳税指南编辑委员会,依托人才库和服务团队,专门收集、分析服务需求,确定宣传主题与宣传方式,整合税收政策专业管理部门的服务资源,编写宣传内容,为全市国税系统税法宣传、办税公开提供权威信息。比如编写印发《国税办税公开目录和内容》国税办税手册》实现办税服务“阳光作业”国税网站开设网上税校,根据纳税人不同的学习需要,有针对新办企业的专职办税人员的企业税收主管的等等,合理安排课程,精心组织编排,协调录播工作,进一步普及税法知识,纳税人可以随时随地学习税法,成了永不下课”税法宣传新课堂;创立《纳税指南宣传专刊》针对最新政策、纳税人咨询热点和遵从难点,分析、确定宣传专题,落实信息采编审核,严格把关签发。截止8月底,网上税校已开播的专题有3类,共10项16集;办税指南宣传专刊》已刊出10期,99个问题解答,为12366咨询员、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税收管理员、纳税评估员、税务稽查员等自身业务学习和提高,为纳税人提供咨询解答,辅导税收政策,协助他正确理解税法、准确掌握办税流程和操作方法,提供了统一的业务支持平台,努力维护税法在基层执行环节统一性和确定性。

目的要不断提高税收知识普及面和办税人员的办税技能,这些创新服务举措。提高自觉遵从意识,增加办税方式的多种选择,降低征纳双方的办税本钱,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这是全市国税系统共同努力的结果。

三、廉洁自律。认真做事,干净做人

工作和生活的担子并不轻省,作为一名女干部。一方面要面对自身的学习和工作压力,另一方面也要面对爱人、小孩以及双方的老人的照顾,难免有顾不过来的时候,所以如果工作上有点成就,离不开他对我理解和默默的支持,想想确实对他也很有愧疚感。虽然我无党派人士,但并没有因此而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始终将国家公务员这个高尚的职业规范严格要求自己,怀着忠诚国家法律、制度,热爱国税事业,恪守职业道德,洁身自好、奉公守法,这样一种朴素的情怀,尽心尽职做好本职工作,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利益观,自觉遵章守纪,按制度办事,牢固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紧绷廉洁之弦,不接受吃请,不侵占纳税人的权益,处置好工作与对外交往的关系,自觉拒绝礼品、礼金、礼卡,实难拒绝的就上缴市局监察室。依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的同时,认真履行“一岗两责”带领本部门的同志,做好日常业务工作,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