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税务管理制度范例6篇

集团公司税务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税务管理制度范文1

关键词:集团公司 纳税管理 防范对策

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是日常管理的重点内容,而集团公司的纳税管理又是财务管理中的重要内容,由此我们不难看出集团公司纳税管理是公司日常管理的重中之重。随着纳税管理理念的不断完善,纳税管理在公司中的不断贯彻落实,作为一种柔性生产力的纳税管理,逐渐彰显出其帮助公司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公司效益的作用,所以公司合理有效的纳税管理,是构建公司发展前景的有效途径,是公司创造管理利润来源之一。

1.企业纳税管理的重要性

企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生存,离不开对利益持续不断的追求,所以尽量避免利益的损失是每一个企业都在不断探索的一个方向。纳税是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发展时所必须尽的义务,但是作为企业一种利益的消耗,现金的流出,企业都在想方设法的降低这种消耗,纳税管理的出现,无疑实现了企业降低纳税产生利益消耗的目的。纳税管理虽然可以实现企业降低纳税产生的利益消耗,但是纳税管理本身却是合法的,因为纳税管理强调的是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合理、有效管理、安排、规划企业架构、经营行为、合同、票证等方式,实现节税或避免税收损失的目的,进而达到企业降低纳税所造成经济损失的目标。

2.我国集团公司纳税管理的现状

经过大量实践证明,纳税管理的实践价值已经被完全证实了,但是在我国多数集团公司中的纳税管理,却远远没有发挥出纳税管理本身的潜在价值。笔者结合实际工作经验,总结出我国集团公司纳税管理的现状。

2.1集团公司事前纳税管理认识不够,错失纳税管理良机

各级管理人员普遍认为企业架构的设立、经营行为选择、合同条款的签订与财务无关,基本不要求财务人员参与上述工作,一旦上述工作完成,进入实施阶段,反映到财务纳税环节,即使财务人员发现上述经济业务面临着一个以上的纳税方案的选择,并且不同的纳税方案,税负的轻重程度往往不同,甚至相差甚远。但已无法选择,因为经济业务无法逆转,经济行为的发生已经伴随纳税义务的产生。

2.2集团公司纳税管理组织机构缺失,纳税管理职能难以发挥

随着集团公司规模不断扩大,经济业务越来越复杂,涉及的税收政策范围也越不越广,并且国家税收政策散落于各个单行文中,纳税人员掌握并且能应用难度非常大。现部分集团公司对纳税环节只设立纳税申报岗位,势单力薄,人力无法满足纳税管理需要,纳税管理的作用、职能难以发挥。往往会出现,税收政策掌握不到位,要么多缴税款,要么少缴税款。多缴税款,增加公司费用负担;少缴税款,违反国家税法,面临处罚,损坏公司的形象。

2.3部分财务人员缺乏纳税管理风险意识,忽视纳税风险管理

由于集团公司规模较大,业务种类多,决定财务人员分工细,工作量大,部分财务人员对对岗位的涉税风险意识不强,对业务变化涉税事项不关注,仅仅关注会计核算事项,导致涉税会计处理不当,并不能及时更正,直至被税务机关查处,问题才得已暴露纠正,但为时已晚,给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

2.4纳税管理队伍建设薄弱,缺乏纳税管理的专业人才

集团公司纳税管理,是财务、税务专业知识集于一身的管理工作,所以往往对从事纳税管理的工作人员有较高要求,因为一旦财务人员综合把握处理核算与税收的能力有限,就会造成纳税管理工作失误情况出现,导致集团公司出现税收损失,影响公司发展。所以一支强大有力的集团纳税管理团队,是现实企业纳税管理工作的关键。

2.5纳税管理体系不健全,难以建立全方位的纳税风险防火墙

纳税管理贯穿公司各个环节,仅凭会计准则处理会核算业务 ,按期申报税收等日常工作,难以实现事前、事中、事后进行纳税管理;业务与财务,财务内部难以形成信息有效沟通,错失有效控制纳税风险。

2.6对子公司的纳税管理指导不够,资源和经验难以共享

集团母、子公司之间主体业务相近较多,涉税业务大部分相同,母公司资源优势较子公司强,由于集团财务管控深度有限,母公司纳税管理的经验和教训未能及时传递到子公司,造成同一涉税风险在集团范围内未得到及时的纠正。

3.强化集团公司纳税管理防范税收损失的对策

集团没有对纳税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就会导致集团公司日常运行中出现税收损失的情况,集团是靠经济利益维持其正常运行和发展的,所以税收损失的出现就可能对集团公司的未来发展造成威胁,基于税收管理对集团公司的发展的重要性,笔者针对目前我国集团公司税收管理表现出来的弊端,结合自身实际工作经验给出了强化集团公司纳税管理防范税收损失的对策。

3.1公司高层高度重视纳税事前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纳税管理先行理念

公司都是以营利为目的,任何经济行为都涉及税收,如何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先对涉税事项进行判断,主要判断经济业务涉及的税目,主要看是否有可选择的纳税方案,做到每项经济业务税负低且合法,确保公司合法纳税的前提下,税负最低。公司大到企业架构,小到经济合同条款的约定,都与税收息息相关,因此,财务人员全程参与经济业务前期工作,便于提前分析税收政策,选择最优方案。一方面防范税收风险,另一方面合理减少税负

3.2集团公司财务部门设立纳税管理机构,从组织上提供有效保障

集团公司业务规模大,业务类型多,税收政策复杂,单行文多,新政策层出不尽,因此,需设立专门机构,配置适当的人员,统筹管理集团公司事前、事中、事后的纳税管理工作。构建纳税风险管理系统,对涉税事项通过“识别”“评估”、“应对”流程加强纳税管理,发挥纳税管理作用,为公司创造新的利润来源。

3.3加强纳税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队伍建设,防范税收损失的情况滋生

强化集团公司纳税管理队伍建设除了设立专职的税务管理人员之外,还要针对“部分财务人员涉税风险识别能力不强”,对财务人员进行税收业务培训,并且建立台账对重要涉税风险点进行跟踪管理。然后针对“部分财务人员缺乏纳税管理意识”, 定期、不定期的给财务人员进行纳税案例分析。最后集团还要对已经录用的纳税管理人员的日常行为表现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评价,根据平价结果对业务能力高,自身素质好的会计从业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在纳税管理从业人员内部建立竞争的机制,以达到同进、一起发展的目的。通过强化集团公司纳税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纳税风险意识,防范税收损失的情况滋生。

3.4健全纳税管理体系,设置全方位的纳税风险防火墙

强化集团公司纳税管理防范税收损失,必须建立体系完善、职能齐全的纳税管理监督机构,保证企业内部的财务工作良好有序开展。只有纳税管理机制建设落实到位,集团公司才能实现更好发展的目的。强化集团内部纳税管理机制,可以先针对“缺乏识别票据合规性的规范性标准” 制订《票据报销管理办法》,针对“缺乏财务岗位重点涉税事项的操作指导手册” 制订《财务岗位涉税业务操作手册》, 针对“新业务涉税事项信息传递滞后” 制订《新经济业务涉税事项报告制度》,针对“涉税风险点”建立台账定期跟踪。通过上述管理,形成事前、事中、事后风险防范。

3.5纳税管理渗透子公司,提升集团公司财务管控能力

发挥集团公司资源优势,定期分析子公司纳税情况;不定期与子公司交流涉税事项;指导子公司纳税业务,组织子公司学习税收新政策,从而提升集团公司财务管控能力,实现集团公司效益最大化。

4.结语

加强集团公司纳税管理,是防范税收损失的有效措施,也是提高集团企业架构、经营行为、合同、票证管理效率的有效方式。科学、合理、有效的公司纳税管理,是奠定集团公司未来稳定发展的良好基础。

参考文献:

[1]王翠翠.纳税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应用[J].东方企业文化,2007,(11).

集团公司税务管理制度范文2

【关键词】企业集团;企业所得税;税收制度;税收负担;合并纳税

一、背景

2016年8月国务院的《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简称《方案》)明确提出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置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供给侧改革,通过采取针对性、系统性的措施有效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助力企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竞争力,为经济长期稳定发展添加动力。《方案》关于降成本的内容清晰,目标指向明确,即主要从税负负担、融资成本、制度易成本、人工成本、能源成本和物流成本六方面入手,旨在经过一到两年时间的努力,使实体经济企业降成本初见成效,用三年左右时间使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合理下降,盈利能力较为明显增强。从国家统计局2016年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国内企业税负一直较重,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呈明显上升趋势,十年间涨幅高达5.66倍。其中,2015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为110.33万亿人民币,实现利润总额6.36万亿人民币,同比下降2.3%,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占比约1.6%,税收收入中企业所得税占比超过20%。同时,企业还承担着大量的行为税、财产税和资源税等,过重的税收负担制约了实体企业的发展。企业集团承担的各种税负中,企业所得税占有较大比重,合并纳税制度就是为了解决同一集团内部亏损与盈利企业之间应纳税所得额能够相互抵扣的问题。企业集团实施多项投资是从其总体发展角度依托现代企业制度来实现的。由于我国并未实施国际上通行的合并纳税制度,随着国际竞争的加剧和企业集团的跨区域、跨产业、全球化发展,企业集团总体所得税负担较重。税负过重可能会影响企业集团投资的积极性,降低多元投资的灵活性。为了有效降低企业集团的税收负担,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实行企业集团合并纳税制度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二、合并纳税制度简介

(一)合并纳税制度的概念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以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作为纳税义务人,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和各子公司独立承担纳税义务,分别进行税款缴纳。而合并纳税制度则将企业集团视为一个纳税主体,从企业集团整体考虑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的盈亏对集团所得税的影响,由企业集团母公司按照一定的方法统一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合并纳税制度突破了现代企业法人这一纳税义务人认定标准,将各种股权联系为纽带连接起来的企业集团作为纳税主体,综合反映企业集团的税收负担。

(二)合并纳税制度的性质

1.合并纳税是一项税收制度

企业为了满足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采取企业集团的组织架构,实现统一组织、有序发展、协同推动的效果。在企业集团中,各母子公司在资金筹集、人事管理及物资调配等方面存在紧密的联系,构成由资金流、物流和信息流等纽带联接在一起的有机整体。以法人实体作为纳税主体,尽管从法律形式上是明确的,却没有考虑到企业集团的经济实质。各子公司是企业集团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只有以企业集团整体作为纳税义务人,才能公允衡量企业集团的税负。合并纳税制度是企业集团组织结构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一项基本的税收制度.

2.合并纳税不是税收优惠

合并纳税制度是基于企业集团内部经济联系建立的税收制度,目的是为了合理衡量企业集团的税收负担,其政策结果应该是中性的,不涉及国家税收利益的让渡。而税收优惠是为了实现某些特定的政治和经济目标,对某些纳税人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该规定将某些税收利益让渡给特定的企业,对该企业给予税收政策的倾斜。因此,合并纳税制度并非税收优惠。

(三)合并纳税制度的作用

1.降低企业集团的总体税负

合并纳税是企业集团内不同公司盈利和亏损相互抵销后缴纳税款,相比按公司法人单独纳税,可以有效降低企业集团的税收负担。在按法人独立纳税时,公司的亏损如果超过了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则无法在税前弥补。即使公司的亏损能够在法定年限内弥补,也只有在后续年度才能享受这部分税收利益。而集团合并纳税制度使公司间的盈亏在亏损发生当期就能互相抵销,相当于企业集团可以取得这部分亏损金额的时间价值。

2.扩大企业集团组织架构选择的空间

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子公司与分公司同为企业集团开展经营业务的主体,在经济实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但是现行所得税法基于子公司与分公司法人地位的不同而给予其与母公司合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不同待遇,与税收公平原则不相一致。这一规定还可能会增加税收制度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影响税收制度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合并纳税制度给予子公司和分公司同等的合并(汇总)纳税权利,企业集团在设定组织结构时拥有更大的选择空间。

3.提高企业集团的国际竞争力

企业集团承受着经济低速发展和国际竞争加剧的双重压力,现价段更需要政策环境的改善和财税政策的支持。合并纳税制度在主要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来,随着“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深入实施,国内越来越多的企业集团实施“走出去”战略寻找机遇,拓宽发展空间。未来我国企业集团对外投资规模将会持续增加,影响范围会不断扩大。然而现行的所得税法在支持企业集团“走出去”方面还有一定限制,甚至由于税负不均衡情况影响企业集团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因此,实施国际上通行的合并纳税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会提升我国企业集团的国际竞争力。

三、我国合并纳税制度回顾

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第一批试点企业集团55家),其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资产控股为100%的,可由控股成员企业选择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纳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这标志着我国正式开始实施合并纳税制度,但实施范围仅限于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且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根据1994年执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纳税义务人的认定标准为独立核算,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与子公司一样需要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当时的合并纳税制度既包括企业集团的合并纳税,也包括总分机构的汇总纳税,并未对合并纳税与汇总纳税进行区分。随着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法人这一纳税义务人的认定标准得以确立,以前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停止执行合并纳税政策,企业集团所属子公司无论控股比例多少都要独立纳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只能与母公司汇总纳税,丧失独立纳税资格。对于先前实行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相应的过渡措施,2009年后,我国不再允许企业集团合并纳税。目前全国仅有改制后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实施汇总纳税政策。

四、合并纳税制度的国际比较

在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合并纳税制度已发展成较为完善的税收制度体系。特别是在合并纳税制度的发源地美国,合并纳税制度历经多次修改,在税收理论和实践上已较为成熟。虽然很多发达国家实施合并纳税,但是各国合并纳税制度不尽相同。

(一)合并纳税选择权

美国给予企业集团合并纳税选择权,企业集团可以选择以整体合并纳税,也可以各公司为单位独立纳税。企业集团一旦选择合并纳税,应当一直采用合并纳税的方式缴纳税款,除非有合理的理由证明放弃合并纳税的正当性。

(二)合并纳税的条件

美国合并纳税制度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关联公司集团: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达到有表决权股份及股权价值的80%以上;除母公司以外,其他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及股权价值的80%以上由企业集团的其他子公司持有。美国对于纳入合并纳税范围的子公司设定80%的门槛,且采取表决权股份与股权价值的双重标准,使企业集团能够将拥有重要控制权的子公司纳入合并纳税范围。(三)合并纳税的纳税义务在美国采用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母公司作为企业集团的人代为缴纳税款,各子公司是企业集团的最终纳税义务人,对企业集团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虽然税款由母公司缴纳,但各子公司仍是法律上的纳税义务人。

五、我国实施合并纳税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实施合并纳税制度的必要性

企业集团是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对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企业集团的突出特点是存在大量以股权为纽带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法人公司,这些公司在法律上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际中通常服从于企业集团的统一安排,具体落实企业集团发展战略,各项经济决策通常与集团总体要求相吻合。法人企业独立纳税的税收政策虽然简单明了,易于操作,但制约了企业集团整体的发展。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合并纳税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我国企业集团在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比重,相当多的经济活动以集团化形式运作,我国具备实施合并纳税制度的社会经济基础。

(二)实施合并纳税制度的可行性

2008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在第七章征收管理中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法并未完全禁止合并纳税,国务院可根据形势另行规定合并纳税的实施办法,这说明当时经济环境下认为实行合并纳税制度还不成熟。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国家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实施合并纳税制度已经是大势所趋。20世纪90年代我国合并纳税制度的相关规定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形式确立的。1994年执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暂行条例并未支持合并纳税,而且合并纳税与暂行规定中的纳税方式存在冲突。随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一系列文件,规定合并纳税的实施范围、实施方法及征收管理等,确立了我国的合并纳税制度。

(三)实施合并纳税制度的建议

1.合并纳税制度的法律程序

在我国,企业集团实行合并纳税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随着近年来政府一直在推行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审批的事项大幅减少。合并纳税制度是企业集团应当享有的税收权利,采取审批制管理显得不合情理。从国际来看,合并纳税制度的通行做法是由企业集团自主决定是否采取合并纳税政策,监管部门只对企业集团进行备案登记。因此,合并纳税的审批制可改为备案制,以顺应国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趋势,并使合并纳税制度与国际接轨。

2.合并纳税的实施范围

我国原实行合并纳税制度主要是为了扶持部分国有企业集团的发展,仅适用于部分国有企业集团。而其他国有企业集团及民营、股份制企业集团在经济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对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却没有获得合并纳税的资格。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合并纳税制度不应为部分国有企业集团独享,而对其他企业集团采取区别性对待。应将合并纳税制度扩展至所有企业集团,使所有企业集团都能享受合并纳税的利益,为企业集团的健康发展提供税收制度保障。

3.合并纳税的条件

我国合并纳税制度规定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全部股份,子公司才能与母公司合并纳税。这一规定在合并纳税制度推出时降低了合并纳税的复杂性,减轻了税收征管的难度,推动了合并纳税在企业集团的执行。然而近年来合资经营已成为企业运营的主要形式,如果继续坚持合并纳税全额持股的规定,会有大量的合资公司不能享受与母公司合并纳税的权利,违背了合并纳税制度设计的初衷。因此,建议先期可以在100%全资子公司实行合并纳税,后期逐步降低合并纳税对子公司持股比例的要求,使企业集团能够充分享受合并纳税的利益。

4.合并纳税的计算方式

企业集团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以母公司作为合并纳税义务人,各子公司对其承担的纳税份额负有连带责任。会计期末,不以合并报表为计算和调整的基础,而以母公司和子公司个别会计报表为基础,将所有子公司的损益结转到母公司,母公司负责弥补子公司的亏损,同时企业集团内部固定资产和存货等内部交易可以递延处理,计算出合并应纳税所得额纳税。

5.纳税地点

当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中央与地方共享的分税制制度,企业集团合并纳税后,将由企业集团在其纳税地缴纳所得税。企业集团内各子公司或许分属不同区域的纳税地,可能产生税源转移的问题。实施企业集团合并纳税时,各子公司需要对其承担的纳税份额负有连带责任,同时税务机关也应做好各子公司汇总纳税后原纳税地所得税的分配。

六、合并纳税在X集团的应用举例

X集团作为大型上市公司,控股A公司、B公司及C公司,持有A公司、B公司及C公司的股权比例分别为100%、80%及70%,企业所得税税率25%。

(一)现行所得税制度和合并纳税制度纳税情况

2012年至2014年X集团各子公司的利润总额见表1。在现行所得税制下,各子公司各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见表2。X集团公司作为母公司,承担了大量的集团管理职能,未产生足够的收入,2012年至2014年累计亏损20000万元,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A公司除2013年亏损外,2012年及2014年均盈利,2014年的盈利弥补了2013年产生的亏损,3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合计1500万元。B公司2012年至2014年均盈利,每年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3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合计3500万元。C公司除2013年盈利外,2012年及2014年均亏损,2013年的盈利弥补了2012年的亏损,2014年的亏损尚未弥补,3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合计500万元。各公司3年缴纳企业所得税总计5500万元。如果X集团执行合并纳税制度,且将X集团、A公司、B公司及C公司纳入合并纳税范围,X集团各年度合并企业所得税见表3。2012年,X集团合计亏损1000万元,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13年X集团实现利润总额2000万元,在弥补2012年亏损的基础上,缴纳企业所得税250万元。2014年,X集团合计亏损2000万元,且尚未弥补。在合并纳税制度下,X集团3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合计250万元。合并纳税制度以各公司盈亏相抵后的利润总额作为X集团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X集团实际负担的企业所得税低于现行所得税制下需缴纳的所得税,降低了X集团的纳税负担。

(二)合并纳税情况下减少合并纳税范围

2015年1月1日,X集团出于战略转型的需要,对外出售C公司,不再将C公司纳入合并纳税的范围,2015年各公司实现的利润总额及在现行所得税制度下缴纳的所得税见表4。在合并纳税制度下,X集团将C公司对外出售,C公司不再纳入X集团的合并纳税范围(不考虑转让所得额对所得税的影响)。2015年X集团实现利润总额2000万元,恰好能弥补2014年X集团产生的亏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C公司脱离X集团合并纳税范围后,2015年实现利润总额5000万元,由于上年产生的弥补亏损的权利留在X集团,C公司计算2015年企业所得税时不能扣除2014年的亏损。

(三)合并纳税情况下增加合并纳税范围

集团公司税务管理制度范文3

关键词:集团公司 企业所得税 税务管理成本

一、关于英国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合并纳税规定

(一)增值税合并纳税

处于共同控制(实质控制)下、注册地同在英国的公司可申请一个单独的增值税识别号,被视为一个单独的应纳税人。每一个集团成员各自的应缴应退增值税编制合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由指定的成员企业(母公司或其他成员企业)代表整个集团申报缴纳或申退集团合并增值税。集团纳税所有成员对合并应缴纳增值税承担连带责任。

在增值税集团纳税下,成员企业间的相互销售无需缴纳增值税,成员企业间的应缴应退增值税额由指定成员企业在内部组织清算。

(二)关于所得税集团纳税

根据英国现行的所得税法,为方便计算合并应纳税所得额,英国允许将子公司的亏损在母公司的所得税中进行列支。适用的集团所得税纳税政策主要有两个。

一是集团合并纳税(Group Relief):母公司及所有其持拥有表决权股份75%及以上的子公司,可以作为一个纳税集团合并纳税。

二是按照股权比例合并纳税(Consortium Relief):对于持股不到75%的合营公司、但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子公司,并且任何一个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低于75%(并且至少70%以上股份为企业持有)的子公司,母公司有利润而合营子公司有亏损时,母公司可以将子公司亏损中自己按比例需承担的部分抵减母公司的盈利后再缴纳所得税;反之,子公司盈利母公司亏损,子公司可以将母公司亏损中按比例抵减子公司的盈利后再缴纳所得税。

上述合并纳税对象仅限于英国居民纳税企业,并且集团内部亏损弥补免税仅限于同一个税务年度的亏损,同时,其亏损额仅限于营业亏损,资产转让亏损不得在集团内部抵扣。

英国的合并纳税为损益列支型合并纳税,其核心不是为了控制或者调整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之间的业务往来和避税行为,而是为了方便计算企业集团的应纳税所得,因此征税过程相对简单。

二、对我们的启示

按照上述政策,对我们的意义在于,如有多项业务在英国需分别成立公司时,适合设立一个区域性的集团公司统一来投资,利用集团纳税的政策,将子公司之间的盈亏互抵,从而实现合理避税目的(同时需要满足“三层四级”的管理要求)。

实施合并纳税的目的,除了防止企业集团利用各成员之间的交易来规避纳税义务外,还可以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保持税收中性。

允许具有共同控制实质的多个独立纳税人合并纳税,以真实反映企业集团作为一个经济整体的交易状况及纳税能力;集团纳税的施行减少了纳税申报单位,节省了征纳双方的成本,有利于行政简化;企业集团可通过集团纳税减少直接或间接的增值税成本,获取巨大的现金流利益并进行高效的架构组织。

集团公司税务管理制度范文4

(中经评论·北京)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与企业集团的日益壮大,汇总与合并纳税(以下简称合并纳税)已成为一项重要的税收管理制度。近年来,随着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提出以及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改革的稳步推进合并纳税制度的走向和管理趋势已成为一个亟待明确与深入研究的重大问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目前共管理91家合并纳税企业,占全国180户合并纳税企业的50.6%,2005年汇缴企业所得税760亿元占同期入库企业所得税的90%左右;汇缴营业税69.9亿元,占同期营业税总额的55.49%。由此可见合并纳税管理的重要性,同时对于研究全国的合并纳税管理也具有典型意义。为此,我们组织了台并纳税专题调研经过深入调研分析,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并纳税对税收管理既是挑战也是促进

尽管合并纳税在理论上应该坚持,但在实践中却受到不少非议,其主要原因是合并纳税加大了管理难度。因为合并纳税势必形成生产、经营地与核算、申报地不一致,从而与传统的以属地为基础的税收管理模式不相适应。例如,企业集团一般是跨地区(甚至跨国)经营,涉足的行业比较广,导致集团内各成员企业之间的情况千差万别,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处理规定各不相同并可能造成对同一政策的理解不同。这就需要各地税务机关之间的协调管理从而对整个税务管理资源整合、异地税务机关的合作提出了挑战。集团内部产权关系变动频繁下级成员企业经常处在变动之中。其税源变化对税收收入的影响巨大增加了管理难度。同时,集团公司的经营管理方式与手段往往紧跟时代潮流技术含量越来越高。这些都对传统的税务管理构成了很大的冲击。同时,合并纳税并不是简单的报表数字叠加,合并所得的确定尤其是内部交易的消除以及纳税调整都比较复杂,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合并纳税的工作量和难度。

但应该看到合并纳税对税收管理也有促进的一面。相对于众多分散的成员企业独立纳税,如果总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能够有效合作由总机构合并纳税将有助于降低整体征管费用,使税收征管简化降低税收管理的整体成本。同时集中管理可以统一政策的把握与执行减少管理中的摩擦与纠纷从而减轻税收征管的难度。合并纳税还有利于总机构加强对成员企业的纳税监管降低整个集团的纳税风险。此外合并纳税使企业集团税收筹划的程度有所降低,有助于减轻税务机关反避税的工作量。

退而言之,对合并纳税的管理难度还可通过设置限制条件加以缓解。一是限制合并纳税的范围,将其限制在少数特大型、需要扶持的企业集团内:二是限制成员企业范围,将其限制在100%控股的范围内,以避免对少数股东复杂的财务与税务处理:三是实行简易合并纳税即只对盈亏汇总,不剔除内部交易。这些正是我国目前的处理方式,尽管有违公平合并不彻底.但符合税收征管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合并纳税管理效率,在未来的一段时期内应予以坚持。此外,还可设置一定的准入制度,只有那些具有良好内控机制能有效掌控成员企业核算与纳税情况,并能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的企业集团才能实行合并纳税制度。

二、合并纳税管理模式要与集团企业的管理方式与水平相适应

在明确了合并纳税总体方向后,科学地选择其管理模式至关重要。从现实情况看合并纳税的管理模式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集团企业核算方式与水平的影一响。因此,研究合并纳税管理必须紧扣集团企业财务管理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一)合并纳税管理的现实选择是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

从国际情况看,大型集团公司实行较高层次的集中管理成为总体趋势以高度集中的内部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呈现出管理环节上移的趋势在全球范围内集中调配资源。在财务管理上设立财务处理中心,借助现代计算机与网络技术集中管理集团内所有企业和部门的账目信息。在我国设有总、分支机构的较大型外资企业集团,集中管理的态势也在逐步加强。其具体表现是,诺基亚、西门子等很多外资集团企业都在使用德国SAP公司设计的ERP(企业资源规划)网络信息系统,该系统的基础是集成化数据库,从集成的角度对内实现资源整合,实现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总分支机构之间的数据共享。该系统引起业务流程再造的特点之一,是把决策权下放给具体负责对客户需求做出响应的决策人员这给企业的组织结构带来了扁平化的精简效果-因为企业不再需要那么多的中层管理机构与人员了。另一个特点是使用共享数据库、网络等信息技术支持经过再造的新业务流程引入“共享服务”(share service)的概念。例如,将采购部、收货部和应付账款结算部之间的“公用数据”都集成到同一个数据库里这使应付账款结算部的管理人员大大精简;在财务管理上由集团总部的会计部门统一负责总部、所有分公司和部分子公司的一些财务处理程序并实行财务基础数据共享以减少成本,降低差错率,提高效率。这两个特点使集团公司的管理趋向于数据集中式管理,将原来按产品、地域或职能划分的各个部门逐步融合为一个整体。

企业集团的信息集中处理与控制,不仅使合并纳税成为可能,也使合并纳税成为公司节约资源、降低税收成本的必然要求。而从税收管理角度看集团公司的集中管理以及现代经济环境,特别是尖端信息技术的应用为税务管理向更高效的专业化、行业化集中管理的转变提供了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对集团税收的集中管理即主要通过总机构实施对集团企业的集中统一管理有利于降低税收征纳成本,提高税收管理效率。事实上,目前我国对外资集团公司的总分支机构就是实行这种集中管理模式。

但就处在转型期的国有大型企业集团而言,目前的管理模式是集中与分散核算方式并存。在传统计划经济下由于产权不清晰、信息传递不畅国有企业集团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主要依赖落实经营责任制实行独立核算,其核算管理分散在各分支机构。据调查目前相当一部分国有集团企业尤其是中小型集团企业囿于传统管理体制和昂贵的开发使用费用,还没有应用SAP等高端ERP管理系统。一部分企业开始尝试SAP等管理系统,但并没有重构业务流程效果并不理想。这些集团企业实质上仍然实行分散管理方式。而一部分已经改制为现代企业的集团公司,尤其是上市(特别是在海外上市)的集团公司,在使用SAP的同时,内部管理也基本与国际规则对接在财务核算上走向集中管理模式。有鉴于此税收管理应依据企业的不同核算方式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办法:对于统一核算、信息集中处理程度较高、内控机制较健全的合并纳税企业应着力提升对总部系统的解读能力,以点带面:而对于大量处于报表汇总、分散核算管理的集团企业,实行传统的分散管理充分依靠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管理.更加有效。

(二)合并纳税管理的方向是集中管理

随着集成化数据信息系统的应用,越来越多的国内集团企业,包括一部分中小集团企业,已经开始顺应这种趋势。例如,2002年以来,以中国工商银行为代表的国内银行为实现加强上级机构监控、完善内控和统一业务操作的“三阶段”目标,先后实施数据“大集中”的改革,分别引进Oracle、SAP与PeopleSoft等系统。目前,各大专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国家邮政局都在实行减少核算级次的改革财务核算集中到省、市一级机构。铁道部在2005年对其铁路运输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整合路局、取消分局,将传统的铁道部下的铁路局--铁路分局--站段三级管理变为铁路局--站段两级管理,目前已建立18个跨省区的铁路局和3个专业运输公司,并实行两级管理、一级核算的体制铁路局为一级法人单位站段为非法人单位,不进行独立核算。中远集团公司自2002年采用SAP财务模块,并计划对部分分、子公司实行财务集中,只设出纳,其他财务事项都集中到总部进行。由此可见,我国集团企业正在由分散管理为主走向集中管理为主的发展方向。

(三)目前合并纳税管理与集团企业管理核算方式的不适应性

我国目前对内资合并纳税企业的管理,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管理方式但实际上的管理权主要体现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并有越来越多地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转移的倾向。这种单一模式是单纯从税务部门内部管理的现实需要出发.没有考虑集团企业的管理核算方式与水平,存在着与集团企业管理模式明显不相符合的情况。

首先.这种管理方式存在违背集团企业管理核算发展趋势的现象给企业造成很大不便。例如中国工商银行计财部负责人认为,现在企业都在加强统一的集团化管理,内部往来非常多。如工行北京分行存款多贷款少山东分行则贷款多存款少,需要总行调配北京的资金支援山东,一些分行的收入要通过内部计价确定,要准确核算出真正意义上的应税收入很难由各地分别征税会对企业管理造成不利影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国家邮政局的负责人都认为在目前推行财务核算集中到省、市一级的情况下各基层机构的营业税还在当地缴纳造成财务核算与纳税的脱节给企业带来了困难。

其次这种模式没有充分考虑和利用集团公司的自控机制。目前的做法仅仅从保持中央收入及扶持若干中央国有集团公司出发,没有将企业良好的内控机制作为准入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合并纳税的管理工作主要依赖税务机关的单兵作战,没有很好地调动集团公司总机构主动地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合并纳税工作作用的积极性。例如部分集团公司对其纳入合并纳税范围的成员企业数量及级次关系都说不清楚以致一些不该进入范围的企业也进行了合并纳税而一些应该合并纳税的企业却没有进入。一些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相当严密很多费用开支标准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核定而对申报纳税则不重视,存在以公司内部规定替代税收法规的情况。个别国有大型集团公司甚至依然延续计划体制中的行业会计制度.内部规定繁多,自成体系与税收法规存在冲突。

应该看到集团公司一般都具有相对较强的管理能力适应集约化管理的发展趋势其内控机制一般都比较健全。比如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将所得税申报表和附表固化在财务报表软件中依托软件合并审核成员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不仅复核申报表主表及附表间的勾稽关系还能审核申报表及附表与财务报表及附注等的勾稽关系。越来越多的大型企业集团还单独成立税务部,加强对下属企业的税收指导和税收管理有效化解税收风险。部分已经应用ERP的企业集团,通过在一个管理平台实现对投资、业务、财务、服务、人事的一体化管理统一标准.减少人为操作.使集团管理更加科学规范,有效地增强了集团总部对成员企业的控制能力。尤其是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成熟,企业为了自身的发展和对股东负责,必然要全面强化内部控制机制。美国2002年颁布了针对上市公司的“萨班斯法案”,其中的404条款--“完善内部控制”规定:在美上市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并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以及监督5个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要求审计师对上市公司的内控机制进行审计。这对企业的内部监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甚至引起整个企业控管流程的改变。目前,我国在美上市的公司都在积极落实404条款的要求,重新梳理内部控制流程,找到控制点,做控制矩阵建立控制文档。这必然使企业的内部控制更加规范、有效。

因此,在合并纳税管理中应充分利用企业集团的内控机制与管理能力,一方面将良好的内控机制作为合并纳税的准入条件另一方面对总机构在合并纳税中应起的作用做出规范,并明确其应承担的法律贵任同时,加强纳税辅导充分发挥总机构的作用。

三、合并纳税管理中折射的深层次体制与机制问题

(一)收入分享体制分析

在现行体制下.既有总机构集中纳税又有成员企业就地按一定比例预缴而汇缴后的稽查收入则全额就地入库。对其中的共享税而言,就地入库意味着地方政府可分享收入而地方政府的意志会在较大程度上影响当地税务机关的行为。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如果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平时严格管理,成员企业就不能在当地纳税,影响了在当地入库的稽查收入。这样的规定成为了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管理不到位的诱因。

应该看到合并纳税是造成我国税收与税源背离现象以及地方政府和当地税务机关管理不到位的一个主要原因而且随着合并纳税越来越多,这一问题会越来越严重。因此,应着力解决跨地区经营集团税收收入的合理分享问题.改变按入库地点来分享的简单办法。在这方面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有一些比较成熟的做法,可供我们参考借鉴。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修订的《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财预[2003]452号)规定,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部分按企业经营收入、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在相关地区间分配,权重分别为0.35、0.35和0.3,计算公式为:某省分配额= 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x地方分享比例x该省分配系数。但这一办法还存在较多问题,一是列入范围的只是部分中央企业及地方金融企业(具体名单由财政部确定),效果有限:二是权数简单比照美国的做法,不完全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三是分配由中央财政进行,增加了这一问题的管理层次,不利于调动各地税务机关的管理积极性。

完善我国跨地区经营税收收入分配体制,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逐步扩大参与税收收入分配的范围。对经批准实行合并纳税的母子公司,应全部纳入分享范围;对总分公司,鉴于在统一的所得税中将以法人统一计算纳税,为简化跨地区税收收入分配可只将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纳入收入分享范围。其次在分配权数中增加应税所得额或应纳所得税额因素,以调动各地税务机关对成员企业管理的积极性。第三各地之间的税收分配仍然放在税收环节解决,在原则上坚持集团企业统一纳税的前提下,每年汇缴结束后由国家税务总局召集相关的省级税务机关统一进行清算,应返还成员企业所在地政府的税收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退还给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算作当地税务机关当年组织的收入并由其入当地政府金库。第四对各成员企业的查补收入也应按上述方法进行分配。这样处理简单明了分配合理符合我国实际并可从根本上解决税收与税源背离问题.促使地方政府行为的合理化。

针对汇总纳税体制目前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是取消合并纳税,全部实行属地征管。我们认为,这样处理不符合合并纳税的整体方向,是一种矫枉过正的方法实不足取。另一种是成员企业全部按一定比例就地预缴。我们认为,这是一种将征管方式、入库地点混同于收入分配的简单做法.不尽合理理由如下:首先如果缴纳的全部为中央收入,就地预缴除了能体现当地税务机关所谓的“政绩”外,实属多余。第二如果以这种方式来分配各地政府应分享的收入,其准确性很低,将带来较多的后遗症。第三,就地预缴可能会使合并纳税管理更加复杂。例如对成员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可抵免的所得税额按规定应以成员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抵免。但到底是按100%还是按60%在当地抵免?不够抵免时怎么办?另夕卜由于合并的级次多,预缴的政策和比例又各不相同致使税收征纳成本高管理难度大。各地税务机关掌握政策和管理的力度不同反而造成企业间相互攀比。第四,全部就地预缴还需调整各地的税收收入计划,给今后的收入分析预测带来很大的困难。因此全部就地预缴方式应当慎用即使推广,也不应“一刀切”,而应在“三个区分”的基础上考虑:一是区分税收收入级次,只限于共享收入;二是区分企业性质,只对涉及地方资源较多的集团公司,如石油、煤炭等大型企业实行。三是区分企业的盈利状况,对成员企业盈亏悬殊,就地预缴税款与集中清算结果差额较大,尤其是整体亏损的集团公司不宜实施,以免出现已预缴的税款当地不退、汇缴地不让抵的问题。就北京地区而言,目前管理的91户合并纳税企业中有32户为亏损企业,如实行就地预缴,既对北京国税收入造成重大影响,也给企业现金流带来沉重负担。

(二)税务稽查体制分析

当前的税务稽查体制是,成员企业的稽查权归属于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且查补收入全部就地入库。这促使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出现“轻管理、重稽查”倾向,同时,导致检查权限不清、检查问题处理结果不一致问题。一方面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可通过对汇总纳税申报表的分析、调查等方式,发现成员企业申报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由于检查归属权不清,在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其汇总调整的项目进行检查后,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再发现同样问题则无法进行调整,导致常常出现“你查我也查,谁先查谁入库”的混乱状况,并因政策口径、检查时间不同出现扯皮等现象。另一方面,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与成员企业所得地税务机关缺乏相互协调、沟通的机制,某一成员企业被查出来的问题,其他有同类问题的成员企业却没被处理,导致同一问题却有不同的结果。

不仅如此,分散稽查的模式还增加了税企双方的工作量和成本。企业集团内部往来越来越频繁,统一调配资源,分支机构账上反映的大量是计划成本,单独检查比较困难。同时,各集团公司财务处理普遍上收,基层单位不再设财务部门,无法提供相应的资料,当地税务机关看不到账簿与记账凭证,检查实际上流于形式。而且,把一个集团内众多的企业人为割裂开来,分散检查,往往事倍功半,大大增加了征纳双方的成本。

事实上,与企业集团传统管理模式下依赖当地税务机关的管理与稽查不同,企业集团的现代集中统一管理系统,使在总部监控所有成员企业成为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应推广以联合税务审计为核心的集团税收审计。在这方面,涉外企业税收管理已迈出了可喜的一步。2004年底.国家税务总局牵头组织对北京一户在全国设有7个分支机构和15个办事处的涉外企业实施了联合税务审计的试点,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795.7万元,查补税款及滞纳金合计686万元。事实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直接组织实施对跨省市经营企业集团的联合税务审计,授权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检查权,同期开展税务审计,可保证审计口径和政策执行上的一致,促进各地税务机关加强协作,形成跨区域税源监控网络,保证税款及时入库。而且,联合税务审计的结论比较中性,规范化的税务审计能够对企业业务流程、财务核算和业务管理等内控制度进行复核、测试以及动态分析r可帮助企业发现管理中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也得到了企业的认可和配合。

由于联合税务审计费时、费力,应在科学综合评估基础上有选择性地进行。对当年没有列入联合审计的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有权对集团企业(包括总机构与成员企业)申报纳税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委托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成员企业实施检查或抽查。在此基础上,建立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与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各地税务机关对成员企业的查补收入可就地先行入库,但要与集中汇缴的收入统一计算和分配,其检查结论应按时报送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以便在企业集团内统一处理,并作为综合评估的依据。

四、完善合并纳税现行具体规定的建议

(一)调整合并纳税企业汇算清缴的时限

目前成员企业和汇缴企业年终汇算清缴申报时间是一致的,没有考虑到汇缴的特性,使汇缴企业难以在4月底前完成申报。可考虑将汇缴企业年度申报推迟到5月底前,或要求所属成员企业在3月底前提前完成申报。对于多级成员企业,应分别规定申报时间。

(二)统一与完善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目前各地使用的申报表格式不统一,给合并申报带来很大不便。同时,税收与财务核算的差异过大税收申报口径与财政部下达的决算报表科目设置不一致,在填制申报表时需逐一识别对应,有的明细项目无法从决算报表直接取得数字合并申报的难度较大。此外,合并纳税申报使用通用申报表,一些有合并纳税特点的数据资料缺失给合并纳税管理带来不便。因此,有必要出台专门的合并纳税申报表,并统一各地申报表。

(三)提高合并纳税政策下达的及时性与准确性

总体而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纳税文件的下发一般较晚,有的在年度中间下发,不利于征管工作的衔接也不利于税收计划的落实。同时,文件规定的企业信息不全面,成员企业级次不明确,地址不清晰不易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因此,应着力提高文件下发的及时性与可操作性,汇缴企业提出合并纳税的申请时间应提前至申请汇缴年度的前一年,国家税务总局的审核批准文件应在12月31日前下发以使基层税务机关做好次年合并纳税企业征收管理的准备工作。

(四)简化总机构在合并纳税中担任的角色

按现行规定,总机构既是汇缴企业,又是成员企业,以双重身份申报所得税,使用同一个税务代码,但目前的计算机征管系统不支持一个企业税务代码的两次申报,只能采用手工申报方,式效率很低,易出差错。同时,总机构多为管理机构,无营业收入,如果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进行管理,则集团统一支付的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等无法在税前扣除。因此,建议总机构只作为汇缴企业进行申报及预缴税款,企业的各项税前扣除事项均由总机构统一计算。

(五)细化集团公司内部交易的税务处理

在合并纳税中,对集团公司内部交易的税务处理是最复杂的。但目前的规定只是“必须按规定在汇总成员企业和本级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填报汇总纳税申报表,不得简单地按照汇总的财务报表编制汇总纳税申报表。”这样的规定过于抽象,缺乏指导意义。应根据集团公司内部交易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制定详细的申报纳税调整办法,规范内部交易的税务处理,加大反避税工作力度。

集团公司税务管理制度范文5

关键词:集团企业;资金集中管理;税务风险

一、引言

(一)资金集中管理的概念界定

资金是企业生存的命脉。在实际经营中,资金流比利润更重要,很多企业的破产倒闭不是因为没有利润,大多是因为资金链的断裂。高效的资金管理,可以提升企业整体资金的利用效率,从而为企业自身发展插上腾飞的翅膀。所谓资金集中管理,是指借助网络通讯技术、银行电子化管理功能和财务软件,在集团公司内部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资金。

(二)集团企业实行资金集中结算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根据自身资金内在管理需要,越来越多的集团企业开始对资金实行集中管理。通过对集团内部资金实行集中调控和管理,已成为决定企业能否发展壮大的关键一环。下面将着重阐述资金集中管理带给企业的四大好处:

1. 发挥资金规模优势,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集团企业通过资金集中结算统一办理成员单位的资金收入与支出结算,最大限度地集中了集团整体的资金存量,形成内部资金汇集的大“资金池”,有效地整合了整个集团企业的资金。通过整合集团资金优势,实现了内部的资金资源互补,增强集团整体的对外议价能力,发挥规模优势。通过与合作银行的战略合作协议,运用集团公司的整体信用,得到最大的授信额度,获得最优惠的贷款利率,最大限度地降低资金营运成本和融资成本,撬动外部低成本资金,实现了集团资源的优化配置。

2. 加强资金管控力度,保障企业健康发展

集团企业对成员单位统一实行资金集中管理,通过对资金流入、流出进行总控制,掌握成员单位资金存量和流量,同时密切关注成员单位收支行为、尤其是支付行为的有效监督,实现对成员单位经营活动的动态控制,有效防范经营风险;通过定期对现金流入来源分析、测算下属企业主要财务指标等方式,对未来获取现金能力做出预测,从现金角度对企业偿债能力和支付能力做出评价,实现对经营性现金流缺口的事前控制,最大限度地降低财务风险;同时通过对重大、异常资金调动及资金流向的跟踪,为集团整体资金管理决策、控制整体财务风险发挥支撑作用。

3.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资金成本支出

集团企业的成员单位遍布全国各地,不同地域范围的成员单位发生交易,直接在结算中心实现资金划拨,没有中间环节和时间间隔,不产生在途资金,划转效率高,能有效提高资金周转速度。同时由于使用内部结算系统,不需要支付任何额外费用,能够节约大量财务费用。 另一方面,通过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可以盘活集团的资金存量,通过在资金短缺企业和结余企业进行资金的合理调配,解决“存贷双高”问题,避免了在外部银行存贷差支出的损失,大大降低财务费用,增强集团企业的融资和偿债能力。

二、当前集团企业资金集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一)集团企业平均资金集中度总体不高

中国银监会主席助理杨家才在全国企业集团2013年年会上谈及财务公司发展方向时指出,目前集团企业下属财务公司行业平均资金集中度仅为29%,总体上还不高,未来财务公司需要做大资金归集,下一步将资金集中率作为对财务公司进行监管的重要指标。

当前集团企业资金集中度不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随着集团企业迅猛发展,融资规模持续扩大,集团企业在高额融资成本筹措主业发展资金的同时,现有低息银行存款却没有被充分利用,虽然合并报表反映出的可动用资金余额较大,但因下属单位多,银行账户多,导致资金分散沉淀,难以调剂余缺,发挥合力;二是有些成员企业还是担心其资金在集团的监控之下或者对资金集中结算缺乏信心,仍然会保留一部分资金在自己的商业银行以维护自身利益,从而使得这部分资金在体外循环,造成资金集中度很低。在当前严峻的宏观经济形势下,如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存贷双高”问题,集团资金链可能会出现危机的状况。

(二)资金集中管理容易引发税务风险

在资金集中管理机制下,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经常会发生资金业务往来。如果境内成员企业将资金借给境外成员企业使用,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计算利息,境内成员企业的利息收入就会减少,从而减少了整个集团企业在境内的纳税义务;如果境内成员企业将资金借与境内成员企业使用,且资金出借方的实际税负高于资金使用方的实际税负,则资金使用方少支付利息发生的纳税义务低于资金出借方少计利息收入发生的纳税义务,从而整个集团企业在境内的纳税义务就会减少,引发税务风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如果企业能够按照税法及其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不受上文所述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的限制。

另外,集团企业直接支付给成员企业的存款利息以及成员企业支付给集团企业的贷款利息,按照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有关规定,企业能提供证明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证,才能进行税前申报扣除。对企业而言,如未取得合法凭证就进行税前抵扣,存在一定纳税风险。

(三)部分小股东对资金集中管理认可度较低

在实施资金集中管理的过程中,因为所有资金要归集到大股东所在的集团企业,小股东就会产生一定的质疑,质疑资金归集后是否安全,资金支付是否顺畅等?在这些问题的干扰下,资金集中管理并不能得到小股东的支持,虽然大股东方面极力说服,作为利益方的小股东仍然给与了较大阻力。举例来说,A企业由两家股东组成,大股东占比60%,小股东占比40%,小股东因为对资金集中管理不认同,他不同意将自己的40%出资资金参加集中结算,这样的例子在实际经营中并不少见。

三、完善集团企业资金集中管理的对策及措施

在我国,经过近几年的发展,为实现资金管控,提高财务风险防范控制能力,越来越多的集团企业通过财务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等形式开展了不同程度的资金集中管理,并不断向纵深发展,多数集团企业资金集中度已达到70%以上。但另一方面,现阶段我国集团企业在实施资金集中管理的过程中,出现了众多问题,这些问题也引起了集团企业的高度重视,并采取多种措施来提升资金集中管理水平,针对上述几点集团资金管理出现的问题及其成因,建议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解决措施。

(一)加强对资金集中度的考核与监督,提高资金归集率

集团企业为迅速发展壮大,将下大力气加强资金集中管理,引导资金资源高效配置,减少沉淀,有效解决“存贷双高”问题,进而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压缩财务费用。一是要加大资金集中度的考核力度,要修订资金集中度计算方法,改进不合理的剔除因素,要严格以全口径资金集中度对成员企业进行考核,要求具备条件的必须集中,否则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将受到影响;要研究修订考核办法,要以考核为手段,促进资金归集,降低财务费用;二是要充分发挥财务公司金融牌照优势,创新管理和运作模式,推进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的资金归集;三是要结合新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严格管理子公司开户事项,要开展对子公司的银行账户清理工作,减少资金集中管理平台外的资金流转;四是要修订集团企业财务资金管理制度,编制财务资金管理手册,逐步形成以财务公司为重要载体的一整套标准化资金管理方案和操作流程,要把财务公司作为集团的金融中心,统一协调集团企业和成员单位融资事宜,进一步提升集团整体资金管控能力;五是研究集团企业资金管理的新体制、新办法,充分发挥财务公司的作用,要强化集团企业对成员单位资金平衡事项的管控,制定资金集中管理的整体实施方案和详细的分布实施方案,先对相对重要也相对容易的进行实施,然后逐步进行推广,根据企业的不同属性(例如分公司与子公司,控股公司与合资公司,本地公司与异地公司)开展渐进式的实施方案;六是建立内部评级授信机制,将使用集团公司资源的额度与子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挂钩,按照共建资源、共享资源的思路,将子公司资金集中情况与集团给予的资金、保函、担保支持挂钩;七是在实施内审项目过程中,将企业资金集中管理作为一项重点检查事项,对资金归集率达不到要求的企业,提出整改要求,限期完成整改。

(二)统筹考虑企业税负,规避税务风险

为有效防范税务风险,在借款业务发生时,资金使用方和资金出借方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借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资金使用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出借方则确认相应利息收入,借款金额要符合税法对关联企业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的有关要求;集团企业之间发生资金业务往来,要保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才能进行税前扣除。

(三)加强与小股东的沟通与交流,提高认同度

加强对资金集中管理的宣传工作。通过不断进行沟通,积极地协助小股东对资金管理进行认识了解,使其充分认识到资金集中管理带给企业的好处,只有在集团大资金的管理模式下,每一家成员企业才能获得更优惠的资金援助,取得更快的发展。只有尽可能地消除小股东的质疑情绪,才能得到他们的理解与支持,促进资金集中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参考文献:

[1]李琨.浅谈集团企业资金集中管理[J].现代商业,2011(36).

[2]段玉峰.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探讨[J].当代经济,2012(12).

集团公司税务管理制度范文6

关键词:恒大集团;纳税风险;房地产业

最近几年,市场上出现了较多偷税漏税现象,社会也开始关注纳税的重要性。尤其是上市公司,一旦被卷入税务事件就会影响整个公司的发展。像波司登的偷税漏税的事件、四川长虹的偷税漏税行为,都对其生产经营产生了重大负面影响,并最终导致了公司的股价大幅度的下降。近几年来,我国经过了多次税务改革,税务部门普遍引入了纳税风险管理方法,从而最大限度地防范企业税务违规现象。纳税风险不仅仅是企业的税务问题,同时还可以引出一个企业信誉的问题,由此出现的连续性事件,最终将有可能导致企业破产。

一、房地产行业税务总类

人们的生活包括四件事,其中房地产业是关系到人们住的方面,也可以称之为不动资产[1]。房地产开发企业从购买土地、到开发建设期,一直到最后销售或出租,期间它涉及了多种税种。在购买土地阶段,主要需要缴纳契税、印花税;在建设阶段,主要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房屋销售销售阶段,主要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在房屋出租阶段,主要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当然,在企业运营过程中,还会涉及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种。

二、恒大集团的税务交纳情况及现状

恒大集团是一个以房地产为主的公司,它是集地产、金融、健康、旅游及体育为一体的现代化企业集团,公司已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其全年合约销售额已超3000亿元,总资产已达万亿,根据恒大集团的相关年报可知每年纳税也达到了一百多个亿。在恒大集团的财务部中有一个专门处理税务的科室,配有专业的缴税人员。这个税务部门负责对日常的税务事件进行有效的管理,包括纳税申报、与税务部门的沟通等。同时需要对相关产业税收政策进行及时地了解,让公司可以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对于重大的涉税项目的进行策划,以防止税务事件的发生[4],以此来减少公司的纳税风险与压力。

三、恒大集团的税务风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在恒大集团的企业内部也存在着纳税的风险危机,第一,纳税的管理机构不完善。集团的管理模式是采用事业部财务部门的垂直管理,事业部门是根据产品的经营和地区来区分的[5]。划分后的模式是建立了多个事业部,再按照地区把多个事业部集中起来,设立一个负责人来独立管理,每个事业部采用独立方式核算业务。此管理模式为树形模式,在管理方面有着一定的问题。如果一个事业部没有重视整体的利益,或者是违反当地的法律就会增大企业的纳税风险。因为其为分散管理经营,所以在企业的成本支出上会有很大的增加。且人员素质不同,让企业加大了纳税风险。虽然在集团内部已经增加了税务部门,但这是归于账务部门下属单位,也就是说税务部门的每一个决策都要经过财务部门的审批。在日常的工作中受到财务部门的管辖,这样就会让税务部门因为上级部门的原因,造成纳税信息的人为篡改,极易造成风险。经过对比我们可以看出,恒大集团的税务部门的工作是属于税务管理之后工作,没有在前期的筹划工作。一个正规的税务部门应该在前期就开始管理,再到中间的掌控,最后才是核算等后期相关处理的全面化工作流程。它应该是涵盖了整个集团的业务,是为了降低税务风险而存在的。第二,管理层对风险不重视。现在恒大集团的管理层还是停留在传统的筹划方面,即以减少纳税为目的的层次上。没有对整个公司的经营的纳税风险做出合理、详细的评估,管理层的目光还只是停留在政府税务部门的惩罚阶段。没有一个提高企业风险的管理意识,不利于公司战略发展。第三,纳税的制度不完善。没有一个完善的纳税风险机制,没有合理的管理制度,就会使公司的纳税风险出现。由于对一些小问题完全忽视其存在,很可能最后造成公司非常严重的纳税风险后果。仍然以减少税务为目的的筹划方案,反而会加大企业的纳税风险。第四,评估体系不完善。集团内部的税务只是对内部的日常纳税进行管理,对公司的税务进行筹划减少纳税,没有对账务数据进行有效的分析评估。特别是在事前的掌控风险上没有合理的管理,缺少完整的体系。第五,税务信息缺少交流。交流是一个企业的重要的生存方式,可以让一个企业在信息交流中获取大量的外部政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达到有效的纳税风险管理。根据相关的文献了解到,虽然集团也有信息方面的交流,但是同税务机关之间没有一个良好的交流,没有及时对新的法律进行详细了解,存在着很大的税务方面的争议,造成了纳税的巨大风险。同时导致了纳税款项发生错误的情况。第六,集团内部的监管不完善。在集团企业内部虽然已经成立了监管部门,但他们的主要工作是监督公司内部的各个经营部门,对各个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依据评估结果做出奖惩措施。把评估后的结果成了纳税风险报告,并且将公司的风险管理、信息、环境分析等做了相应的披露。使公司的税务成了鸡肋,税务部门的评估当下发给下属部门时,全都由财务直接了,没有一个完善的纳税流程,没有一个合理的纳税监督,没有一个真实性的纳税风险报告。同时,在公司内部没有一个独立的财务进行合理的风险评估,使公司管理力度大大减少,也让公司面临很大的纳税风险,以上种种全是由于公司内部的监督力度不够而造成的损失。

四、完善恒大集团税务管理体系

针对上述恒大集团的风险,笔者给出了相应的纳税风险避开方法,即通过进行相关策略性的分析,从而提高公司全面的税务风险意识工作。第一,实行财务分析法和流程D方法。通过对公司的经营业务数据进行合理分析,对所交纳的税费,及过去的纳税情况,完成相应的计算后,再和同行业中的其他公司做一下比较,完成对本公司的风险预警[6]。公司可以把每个事业部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纳税情况做为预警值来对其进行标注,从而降低纳税风险。流程图法是将工作流程详细化,把各项工作进行有效的拆分,在纳税时可以分部的进行处理,逐步地施行风险意识的流程管理,重视其小问题存在性,防止造成纳税风险。第二,建立评估模型。对企业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有条理的综合评定,通过一定指标,把公司的大概的风险做出相关的模型,分析到详细的部分。根据公司每个年度的指标与同行之间进行比较分析,采用企业的负担率作为评估指标,此项指标也是税检机关的重要指标。建立评估模型图表把相关数据写上,在通过负担率的分析,减少企业的风险纳税。负担率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所交的依率计征税额占其实际收益的比例。一般来说,它是收益课税中衡量纳税人负担程度的主要标志,是研究和制定税收政策的重要依据。第三,建立整体风险模型。在做整体的风险评估时,通过企业的偿债能力,利润及营业额等来间接的评估风险。建立一个整体数据风险图表,把偿债能力数据及利润与营业额数据都写在图表上面,在加上每年应交纳税后的收入,及相关的成本来分析。

五、结论

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各个公司之间在复杂的经济形式下竞争变得日趋严重。所以有的公司就在纳税上做手脚,特别是最近几年,出现了很多税务门事件,我国对此现状做了处理,使风险管理的识别、评估和险控都做了相关的研究。本文通过对恒大集团的案例分析,分析了房地产业在管理上的风险问题,进行了合理化建议,保证企业经营利润的可观收入,减少风险。

参考文献:

[1]孟瑞鑫.论大型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经贸实践,2016,12(2):159.

[2]刘波.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商,2015,12(32):3.

[3]谷丽.我国金融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财经界(学术版),2014,11(20):47-48.

[4]王禹棋.我国金融风险管理制度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商场现代化,2014,10(22):182.

[5]李晨曦.恒大集团纳税风险管理研究[D].哈尔滨工业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