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企业税务管理范例6篇

集团企业税务管理

集团企业税务管理范文1

企业集团作为一个利益整体,财务管理措施的制定也必然是建立在整体利益之上的,为了更好的进行企业未来的经济活动,财务管理必须要全面深入到每个管理环节。而税收筹划作为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完善以及财务管理目标的制定有着非常巨大的意义。基于税收的角度对企业未来的财务管理进行筹划,已经成为了企业集团内管理的重中之重。

一、税收筹划概述

从国际范围来看,税收筹划并没有固定的定义,将不同国家的定义进行归纳可以总结得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履行现行税法并最终税法的基础上,使用一定的方法充分利用纳税人权利的行为,这种行为的本质目的必然是自身利益的提升。那么对于企业集团来说,它们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首先考虑是整个集团的利益,要用整体的眼光以及长远的眼光来看待企业所承担的税负问题,这对于企业集团的税收理论完善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在当今经济市场高度开放的今天,税收筹划已经被纳为企业战略结构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也正是因为企业集团拥有厚实的资金以及调度上的优势,在进行这一战略的时候较之单一的企业优势会更加明显。

二、企业集团税收筹划的方法与应用

企业集团具有自身非常显著的优势,因此在经济发展快速,科技发达的今天,想要实现企业的持续发展,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占据市场份额是非常必要的。在企业管理中财务管理是核心,而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则是企业减少税负,优化资金结构,提升其企业经济活动顺利的有效手段,在当今严峻的竞争条件下,企业集团如何运用税收筹划的手段实现企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成为了企业管理的重点,下面进行具体分析:首先企业可以利用区位优势,所谓区位优势就是企业可以选择其子公司的建设区域,结合各区域不同的税收政策,选择最具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建设子公司,从而减少企业的整体税负,这在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中是非常常见的一种方法,集团企业拥有众多子公司,这些子公司分布在各个地域,而我国在税收政策方面,不同地域的税收政策是不同的,企业集团应该充分利用子公司所在区域的税收优惠政策,达到减少企业税负的目的,选择具有税收优惠的区域建设子公司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有效手段。其次,在投资方向方面进行税收筹划,企业集团应该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不断运用多元化的方法进行投资,拓展投资项目范围,并结合当地政府给予的相关支持,及时对企业本身的组织成员进行调整,并最终实现税负的降低。

三、基于会计处理方法之上的税收筹划

1.收入确认法选择

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会计处理方法的运用是非常关键的,首先,企业收入对于其所得税以及流转税的影响非常大,一般来说,企业集团为了能够实现税收筹划的合理性,必须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推迟应税收入,这样的方式比较常见。所得税减免需要考虑到提前确认的必要性问题,企业集团以及其下属子公司必须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销售策略以及相关的销售收入方式,最大限度的推迟销售收入,进而推延纳税义务所发生的时间。

2.成本计价方法选择

首先从价格变动的角度来分析,企业在进行成本计价处理的时候会根据实际的情况以及需求对未来物价可能出现的价格情况进行预测,通常在进货物价可能出现下降的时候,应该采用先进先出的方法,而反过来则应该采用后进先出的方法。而在预测价格比较平稳没有波动的预测情况下,一般会采用加权平均法,反之如果价格波动加大的时候,则会采用个别计价法。其次是根据税率变动的因素进行会计方法选择,通过对实际情况的考查,如果物价出现上涨的情况,预计未来适用税率可能会向上浮动,这个时候采用后进先出的方法;相反情况下,应该选择先进后出发。具体来说国家会根据每个时期的实际情况不断对税率进行调整,这就是这里的税率变动。

四、企业集团资本运作中的税收筹划

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企业集团应该将各个企业之间的情况全面了解和分析清楚,由于企业之间税收特征范围以及种类的不同,使得税率也呈现出了不同的情况。核心控股公司必须要采用一定的策略进行调节,并达到税负的平衡,使集团整体的税负有所下降。基于以上种种原因,在企业集团进行税收筹划,首先就是要确立财务中心,通过财务中心的作用,达到集中管理的目的。其本质目的是将财务风险集中起来,并统一管理。

五、从筹资角度进行税收筹划

我国在企业集团税法方面给予相关规定,其中权益资本的形式必须要是股息形式,通常分两次进行,首先是进行分配前作为企业利润以及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征收,然后是分配后作为权益资本所有者(即股东)的股息收入,征收预提所得税。而企业支付债务资本的利息可以列为财务费用,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基于这些内容,企业集团为了实现内部资本优化,必然会不断进行各种投资,甚至有很多企业会举债投资,还会降低企业自有资金的比例。虽然如此,企业还是应该看到举债投资的风险,企业管理者要全面控制风险,在这个前提下开展各项工作,避免企业陷入财务危机。

六、利用转让定价的税收筹划

所谓转让定价,是企业集团目前比较常见的避税方式,它是从企业组织形式、管理结构等方面的变化而制定的。在实际产品转让的过程中,如果买方处于低税负而卖方处于高税负的情况,那么这个时候的交易与市场价格相比就会比较低,如果买方处于高税负而卖方处于低税负的情况,这个时候交易价格就会比市场价格高。利用转让定价的手段,实现了等量利润在不同纳税人身上以适应不同税率而避税,还可以在等量利润使用等量税率的情况下,以企业之间的价格转让和利润转让达到避税的目的。

结语

集团企业税务管理范文2

【关键词】企业集团 税务风险 内控制度 税收筹划

一、我国国家税收制度

我国主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中,税收占首屈一指的地位,其按照性质和作用分类大致可分为商品劳务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及其他税收类,同时税收具有固定性、无偿性及强制性的特点。

二、企业集团税务风险内控制度的基本理论

(一)企业集团税务风险的产生

税务风险是指企业集团面对纳税而采取各种应对措施时可能会涉及到的风险,包括多交税风险和少交税风险。因此,企业集团要想合理的避税,就必须引入纳税管理的内控机制,才能使得企业集团适应经济发展的大潮。也正是因为企业集团寻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在纳税方面势必会与税收的特点存在相互矛盾性,这样就诱发企业集团税务存在纳税风险。

(二)企业集团税务风险内控理论

内部控制,顾名思义,是指企业为实现营利目的,通过制定相关制度和具体措施,规定严格的执行标准,从而提高经营效率以实现企业的发展战略。

从企业集团税务风险内控制度来讲,就是要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进行事先、事中和事后的内控管理,以使得企业集团尽可能的降低纳税风险,免于税务处罚,从而达到降低企业集团的纳税负担,获得节税效应并获益的目的。

(三)企业集团税务风险内控制度总体要求

企业集团税务风险内控制度的总体目标就是规避纳税风险,降低税收支出。

要想实现总体目标,就要抓住重点,对高风险的领域进行内控管理。

内控管理的总体要求主要包括提高风险意识、做好总体规划、实行统一管理、实施实时监控,从而做到风险危机的预防。

三、企业集团主要税务风险及内控存在的问题

企业集团税务风险主要存在于以下三大高风险领域:

(一)关联易税务风险的成因及风险控制现存问题

1.关联易税务风险的成因。由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经济交易的实质性判断就存在着性质上的差异。对于企业集团来讲,并不是所有的大量交易在税务上都视同为企业正常交易,例如大量的交易量达到交易总额的50%及其以上,或是在经营方面具有垄断排他性等交易在税法上就将被划归为关联易。

现举例说明实际工作中企业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税务风险。集团内部小法人之间若存在无限期、无偿性使用固定资产的情况,对于资产所有方,企业会正常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而税法上认定该类折旧不容许扣除,就会使得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要求纳税调增,这样就无形中加大了资产所有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2.关联易中风险控制现存问题。对于关联企业来讲,内部间购销交易并没有按照企业正常对外业务间的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定价,或没有向税务机关提供往来交易报表,在这项管理上,内控制度应更深入的实施,才能使企业集团规避风险。

(二)股权收购交易税务风险的成因及风险控制现存问题

1.股权收购交易税务风险的成因。由于集团企业间的股权收购具有高度复杂性,税务部门对其重视程度愈来愈高。在集团的会计处理上股权交易又具有相对不确定性,因此,集团就会存在潜在的风险隐患。

2.股权收购交易中风险控制现存问题。企业集团间股权收购分为控股式和非控股式收购,由于股权收购会涉及大量的资金交易,其表现形式又有异于传统业务,因此,内控的制定并不全面,也不具体,特需深挖股权收购交易的内在,抓住关键,适时做好内控管理工作。

(三)全面税务规划税务风险的成因及风险控制现存问题

1.全面税务规划税务风险的成因。集团基于整体利益的出发,首先要进行税务筹划。但毕竟税务筹划是企业的个人行为,策划的方案是否得当,是否能带来税收筹划上的收益最终还是取决于税务机关的认定。如若设计不得当,还会让税务机关认为是有意偷漏税,这样不仅会涉及到补税并交纳滞纳金及罚款,还会让集团声誉受损,进而会出现股价下跌,融资困难等经济困境。

2.全面税务规划风险控制现存问题。内控管理在税收筹划方面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税收筹划方案的最终选择。但由于制定内控管理和进行税收筹划有可能是分开进行的,其最终制订方案有可能与现实脱节,因此相关制定人员要及时做好沟通工作,保证各项管理的实效性。

四、企业集团税务风险内控制度的加强建议

企业集团管理层要高度重视税务风险内控管理,树立风险意识,加强内控管理,积极做好税务风险管控工作,实现企业经济效益。

(一)人事安排及岗位职责方面

企业集团可采用直接委派或垂直管理的方式对财税人员进行直接任命,并建立一条与财税人员直接、有效沟通的通路。另外,在遵循“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下,可对任职期间的财税人员随时调换岗位,实行轮岗制可以提高财税人员的自身素质,使其在最适合自己的岗位发光发热,从而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二)制度管理方面

集团内部要执行统一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税务风险内控管理业务的相关制度和流程。实行统一管理,可以增强企业间的整体意识,在同一规程下,各企业就不能完全考虑各自的效益而置集团利益于不顾,会增强集团内各企业间的相互配合,相互沟通,相互监督与相互制约。

(三)集团内部会计业务方面

1.关联易。内控管理要有效的控制关联交易中的自行定价问题,要严格遵循独立交易定价,并且对企业间的交易进行实时监控,把好定价这一关,发现异常问题,应积极地采取有效措施,使内控在关联易方面发挥积极地作用。

2.股权并购。集团间股权并购方面,内控要全面贯穿始终,要在事前做好充分的税收预测,事中积极地组建税务监督团队,事后主动的找到管理缺口及时弥补,并在并购过程中积极主动地与税务机关取得联系,以获得税务机关对并购中税务处理的认同。

(四)税收筹划方面

企业集团在税务方面要做好筹划工作,采取积极的措施预防和减少税务方面各项损失和支出。税收筹划内控管理应建立有效的预警系统,在符合国家财政税收政策导向的前提下,全面性的考虑集团的成本效益原则,使税企之间建立良好的和谐关系,以便保证企业集团预算目标的实现。

五、总结

事物均具有两面性,企业集团要想追求税收利益就势必会承担税务风险,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集团已高度重视税务风险的内控管理,最大限度的趋利避害,为企业集团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葛仲夏.企业集团税务筹划及风险控制研究[J].当代经济,2012(10).

集团企业税务管理范文3

一、当前税务部门对集团性企业税收征管的现状

当前税务部门对集团性企业税收征管的现状和征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日常税收巡查工作的浅表性。目前基层分局责任区管理员对集团企业的日常巡查工作主要是对企业的一些案头静态资料,相关动态经营表面变化情况的口头性询问、了解,即使是实地检查、巡查,也是粗略性的了解与查看,对集团企业财务核算与企业实际经营运作之间实质性的差异与联系,了解甚少或无法了解,其收到的效果不是很大。

2、日常税收征管工作的畏难性。调研中,发现目前责任区管理员对集团性企业征管工作的畏难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思想上畏难。集团性企业基本上都是分局、区局乃至区、市政府的重点税源企业和龙头性企业,管理员心理压力较大,工作上怕出错,不敢轻易采取一些强硬的征管手段和征管措施,怕遇到阻力,也怕得罪人;(二)是业务上畏难。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集团性企业大多数所涉税种较宽,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更有营业税、房地产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出口退税、个人所得税、预提所得税等税种,这对责任区管理员就提出了高要求、高标准。要求责任区管理员在掌握的税收政策、会计业务核算上要做到“全、广、精、深”,其难度系数高了许多;(三)是实践上畏难。在基层税收征管实践中,尤其是对集团性企业进行解剖或调研时,责任区管理员往往是怕走进去出不来。有些集团企业跨省、市、区(县)甚至跨国经营,集团内有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境外公司等,涉及到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能属于不同的省、市、县以及区(县)内的不同管理分局和管理机构。故而有时对集团性企业开展的服务性调研或项目解剖工作深度不够,调查流于表面文章。

3、日常税收检查的单一性。责任区管理员对决策监控系统、票表比对系统产生与形成的相关集团企业异常信息的检查,如红字发票的检查、运费发票的协查、税负偏低情况的核查,往往就事论事,不深究、不去挖掘集团企业间深层次的原因,仅停留于查出一般性问题即可。

4、纳税评估工作的局限性。通常情况下,基层纳税评估人员仅对集团内某一企业当期(一般当季或所属月份)或当年(一般为当年1月至当年评估期)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时间较为紧凑,评估工作量又大,以前年度往往成了纳税评估的“免扰区”。同时,在评估工作中,评估人员对纳税人涉嫌非法避税事项进行合理调整时,却又很难把握“合理”这个尺度,区域内同行业合理性参照指标欠缺,税务人员易产生较高的执法风险。因此集团关联企业业务的调查有时也满足于“浅尝即止”。

5、税务稽查工作的约束性。目前,基层分局a级诚信纳税人的评定,虽说不分经济性质,不分规模大小,只要具备并符合诚信纳税人条件都可参评,但必竟a级诚信纳税人的评定名额有限。故基层分局对a级诚信纳税人的评定主要还是以规模性企业、重点税源企业、集团性企业中的主要企业为主。根据国税发〔20*〕92号文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对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给予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免除税务检查的鼓励。如果集团中成员企业连续两、三次被评为a级诚信纳税人,那么该企业连续五、六年甚至更长时间都与日常性税务稽查“无缘”。

6、税企沟通方面存在偏颇性。在对集团企业的税企沟通方面,基层管理分局往往片面强调税源、税负的管理,而对纳税风险点的服务、在税法解读的系统性、全面性方面还做得不够或欠缺。对集团企业在会计制度执行中存在的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主要会计科目会计核算的明细程度、产品生产经营的运作机制等方面相互沟通的力度、深度不够。

二、集团性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筛选,我们对近10户集团性企业进行了为期几个月的调研工作,发现目前集团性企业在税收征管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存在不及时申报应税收入的情形。调研中,我们发现目前集团性企业不及时申报应税收入的情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直接通过“发出商品”科目进行核算,并长挂“发出商品”科目,直到客户来款后方才开票实现销售。而在责任区管理员日常巡查、检查工作中,纳税人则将之解释为向分支机构、外地办事处发出的“样品”等事项来处理;二是生产工期12个月内的短线产品长挂“应收账款”或“预收账款”科目进行混淆核算。一旦遇税务人员询问,则解释为对方单位的预付款项,从而达到将应税产品推迟开票、推迟申报的目的;三是根据销售部门的“传递单”开票申报。调研中发现集团企业的销售部门与财务部门往往各负其责,互不干预,应税产品的销售完全不按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四是有些集团企业存在对外产品建设工程业务,如销售给房地产公司的门窗等产品,为上市公司或规模性企业生产的成套设备等,“单设”工程处进行核算。工期短的,未依法及时确认收入,工程超过12个月未完工的,增值税方面,未依法在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收入,所得税方面,未在纳税年度按工程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分批或分次确认收入,直到工程竣工决算后,方才一次性确认应税收入或甚至在对方款项全部收到后方才确认收入。企业长期处于低税负、无税负状态或经营常年处于亏损状态。

2、集团内关联企业在关联业务定价上存在随意性。目前,集团性企业产品都采用集团统一的“品牌”对外销售,因此其成员企业往往通过先开票给集团公司,再由集团公司开票给客户最终实现销售的。而由于成员企业在产品合同的签订、销售的履行、款项的收付、销售人员工资的支付等方面无须支付费用,故成员企业往往按照扣除上述销售费用的一定比例(通常称为扣点)开票申报纳税,由于其费用列支不可分割,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可确认为合理。但有些集团公司或成员企业往往存在着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三免二减半”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社会福利企业限额内“先征后退”税收优惠以及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专用设备投资应纳税额抵免的税收优惠等,故而其在开票扣除销售费用比例时或高比例扣除如18%-20%,或低比例扣除如2%-3%,企业何时优惠期结束或发生变化,何年重新定价,表面上看似乎企业定价原则长期不变,实则是规避了国家税收、转移了企业税负,最终达到了少缴税的目的,通过不合法的税收筹划,自我实现了集团企业利润的最优化目标。

3、关联企业通过相互占用资金转移费用。调研中发现集团性企业通常都以集团公司的名义对外筹资、融资,融资款项各成员企业可共同享用,而利息费用的支出则有意向实现利润较多的企业或不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倾斜,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在经营资金的收取与支付上,则往往通过互转往来的方式由其它企业代付代收,从而规避了长、短期借款问题,并通过“往来链条”在成员企业间实现购销经营资金的循环。

4、利用特殊混合销售行为在应税税种间进行避税。调研、评估中,发现部分集团企业对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存在主体税种跨征管机构征收与管理的情形,如纳税人销售自产金属结构件、铝合金门窗、大型机器设备等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见于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其增值税与营业税分别隶属于国税与地税部门征管时:一是通过“平价”或“低价”开票销售在集团企业或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间转移货物实现避税;二是通过加大安装费用等的不合理比例利用“税率差”进行非法避税。

5、集团企业间存在随意调节人工成本核算的情形。调研中发现,集团成员有符合条件的社会福利企业或免征、减征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其用工人数与工资支出在成员企业间的分配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具有随意分配、调节成员企业利润之嫌。

6、存在非法提取永久性差异支出增加费用、减少利润的情形。特别是存在于集团企业长期处于日常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免扰区”状态下。如调研中发现部分集团成员企业提支了应据实进行扣除的基金、费用和巧立明目提取而无需支付的基金、费用,利用税务检查的“时间差”打“插边球”,缩减应纳税所得,少缴所得税。

7、企业存货的会计核算不够规范。尤其表现在对库存商品的核算上,有些集团企业其库存商品的收、发、存与其销售存在着非常密切的关联性关系时,如通过核实库存商品在各环节的流转数量能够测算、核算出其应税销售数量时,企业往往在账上有意不核算数量,仅按批次、金额进行粗放性、规避性的核算,从而给税务人员日常巡查、评估、检查等工作增加难度,设置障碍,请其绕道而行,使其无功而返。

三、对加强集团性企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1、加强责任区管理员日常巡查工作的深度。巡查工作开始前,要充分收集政府、工商、地税、外贸、海关等有关部门的外部信息资料,加强信息的交换、更新、反馈,同时充分利用内部一户式管理系统和决策监控软件系统等征管信息平台,调阅集团企业的各类、各项静态数据资料,分析、排查异常数据信息资料,列出主要疑点和巡查的主要环节、主要方面,有目的地进入集团企业,运用趋势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同行业比较分析法等进行深层次的巡查、核查工作。

2、加强税收、会计业务的全面、深入的系统学习。集团性企业的税收征管不仅要求责任区管理员须掌握较全面的税收政策,具备较高的会计业务和会计核算知识,而且要求其具有一定的经济管理、市场营销、计算机网络等方面的知识。因此,加强学习,只有水平过硬了,才有充分的发言权利和动手能力,才能走的进、出的来。

3、建议试行集团性企业集中管理制度。建议基层所辖集团性企业较多的分局,可以实行集团性企业选派一至二名税收、会计业务水平较高的管理员专人统一管理的办法,从而提升集团企业税收征管的质效,积累集团企业专业管理的经验,探索集团性企业重点、专业性管理的有效途径。

4、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在适当的时候取消a级诚信纳税人两年免查(除专项、专案检查和金税协查外)的优惠鼓励政策税务部门依率计征,纳税人依法纳税,应是征纳双方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原则的基础,税务部门不宜发“免检牌”给纳税人作“筹码”。对未来事项形成的不公平税收待遇,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正常、和谐的征税关系,一段时期税务稽查监控的职能,对具有免检资格的纳税人而言出现了“真空”。

5、开展经常性、深层次的检查与调研工作。建议由省、市、区(县)统一组织开展行业性集团企业、规模型集团企业、重点税源类集团企业、风险性集团企业等类型的服务性调研、日常性税务稽查工作。从而逐步增强对集团性企业的纳税服务、会计核算的规范与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6、切实加强税企沟通。为集团公司全方位地解读税收政策法规,加强税收与会计在销售实现、费用列支方面差异性的辅导与解读工作,建立集团性企业每年1-2次系统性税法解读制度,进一步提升集团企业的纳税遵从度。

7、有效规范集团企业转让定价与转移税负行为。一是建议省、市局定期(半年或一年)或参照上年区域内行业产品转让定价的预警区间指标,以及符合条件征收营业税的特殊混合销售行为行业性应税建筑业劳务的预警区间指标。从而提供给基层一线征管人员在征管实践中参照适用;二是依照《征管法》、新《所得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法、利润分割法等方法,对集团企业的关联业务,合理进行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调整。

集团企业税务管理范文4

(中经评论·北京)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与企业集团的日益壮大,汇总与合并纳税(以下简称合并纳税)已成为一项重要的税收管理制度。近年来,随着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提出以及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改革的稳步推进合并纳税制度的走向和管理趋势已成为一个亟待明确与深入研究的重大问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目前共管理91家合并纳税企业,占全国180户合并纳税企业的50.6%,2005年汇缴企业所得税760亿元占同期入库企业所得税的90%左右;汇缴营业税69.9亿元,占同期营业税总额的55.49%。由此可见合并纳税管理的重要性,同时对于研究全国的合并纳税管理也具有典型意义。为此,我们组织了台并纳税专题调研经过深入调研分析,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并纳税对税收管理既是挑战也是促进

尽管合并纳税在理论上应该坚持,但在实践中却受到不少非议,其主要原因是合并纳税加大了管理难度。因为合并纳税势必形成生产、经营地与核算、申报地不一致,从而与传统的以属地为基础的税收管理模式不相适应。例如,企业集团一般是跨地区(甚至跨国)经营,涉足的行业比较广,导致集团内各成员企业之间的情况千差万别,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处理规定各不相同并可能造成对同一政策的理解不同。这就需要各地税务机关之间的协调管理从而对整个税务管理资源整合、异地税务机关的合作提出了挑战。集团内部产权关系变动频繁下级成员企业经常处在变动之中。其税源变化对税收收入的影响巨大增加了管理难度。同时,集团公司的经营管理方式与手段往往紧跟时代潮流技术含量越来越高。这些都对传统的税务管理构成了很大的冲击。同时,合并纳税并不是简单的报表数字叠加,合并所得的确定尤其是内部交易的消除以及纳税调整都比较复杂,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合并纳税的工作量和难度。

但应该看到合并纳税对税收管理也有促进的一面。相对于众多分散的成员企业独立纳税,如果总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能够有效合作由总机构合并纳税将有助于降低整体征管费用,使税收征管简化降低税收管理的整体成本。同时集中管理可以统一政策的把握与执行减少管理中的摩擦与纠纷从而减轻税收征管的难度。合并纳税还有利于总机构加强对成员企业的纳税监管降低整个集团的纳税风险。此外合并纳税使企业集团税收筹划的程度有所降低,有助于减轻税务机关反避税的工作量。

退而言之,对合并纳税的管理难度还可通过设置限制条件加以缓解。一是限制合并纳税的范围,将其限制在少数特大型、需要扶持的企业集团内:二是限制成员企业范围,将其限制在100%控股的范围内,以避免对少数股东复杂的财务与税务处理:三是实行简易合并纳税即只对盈亏汇总,不剔除内部交易。这些正是我国目前的处理方式,尽管有违公平合并不彻底.但符合税收征管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合并纳税管理效率,在未来的一段时期内应予以坚持。此外,还可设置一定的准入制度,只有那些具有良好内控机制能有效掌控成员企业核算与纳税情况,并能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的企业集团才能实行合并纳税制度。

二、合并纳税管理模式要与集团企业的管理方式与水平相适应

在明确了合并纳税总体方向后,科学地选择其管理模式至关重要。从现实情况看合并纳税的管理模式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集团企业核算方式与水平的影一响。因此,研究合并纳税管理必须紧扣集团企业财务管理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一)合并纳税管理的现实选择是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

从国际情况看,大型集团公司实行较高层次的集中管理成为总体趋势以高度集中的内部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呈现出管理环节上移的趋势在全球范围内集中调配资源。在财务管理上设立财务处理中心,借助现代计算机与网络技术集中管理集团内所有企业和部门的账目信息。在我国设有总、分支机构的较大型外资企业集团,集中管理的态势也在逐步加强。其具体表现是,诺基亚、西门子等很多外资集团企业都在使用德国SAP公司设计的ERP(企业资源规划)网络信息系统,该系统的基础是集成化数据库,从集成的角度对内实现资源整合,实现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总分支机构之间的数据共享。该系统引起业务流程再造的特点之一,是把决策权下放给具体负责对客户需求做出响应的决策人员这给企业的组织结构带来了扁平化的精简效果-因为企业不再需要那么多的中层管理机构与人员了。另一个特点是使用共享数据库、网络等信息技术支持经过再造的新业务流程引入“共享服务”(share service)的概念。例如,将采购部、收货部和应付账款结算部之间的“公用数据”都集成到同一个数据库里这使应付账款结算部的管理人员大大精简;在财务管理上由集团总部的会计部门统一负责总部、所有分公司和部分子公司的一些财务处理程序并实行财务基础数据共享以减少成本,降低差错率,提高效率。这两个特点使集团公司的管理趋向于数据集中式管理,将原来按产品、地域或职能划分的各个部门逐步融合为一个整体。

企业集团的信息集中处理与控制,不仅使合并纳税成为可能,也使合并纳税成为公司节约资源、降低税收成本的必然要求。而从税收管理角度看集团公司的集中管理以及现代经济环境,特别是尖端信息技术的应用为税务管理向更高效的专业化、行业化集中管理的转变提供了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对集团税收的集中管理即主要通过总机构实施对集团企业的集中统一管理有利于降低税收征纳成本,提高税收管理效率。事实上,目前我国对外资集团公司的总分支机构就是实行这种集中管理模式。

但就处在转型期的国有大型企业集团而言,目前的管理模式是集中与分散核算方式并存。在传统计划经济下由于产权不清晰、信息传递不畅国有企业集团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主要依赖落实经营责任制实行独立核算,其核算管理分散在各分支机构。据调查目前相当一部分国有集团企业尤其是中小型集团企业囿于传统管理体制和昂贵的开发使用费用,还没有应用SAP等高端ERP管理系统。一部分企业开始尝试SAP等管理系统,但并没有重构业务流程效果并不理想。这些集团企业实质上仍然实行分散管理方式。而一部分已经改制为现代企业的集团公司,尤其是上市(特别是在海外上市)的集团公司,在使用SAP的同时,内部管理也基本与国际规则对接在财务核算上走向集中管理模式。有鉴于此税收管理应依据企业的不同核算方式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办法:对于统一核算、信息集中处理程度较高、内控机制较健全的合并纳税企业应着力提升对总部系统的解读能力,以点带面:而对于大量处于报表汇总、分散核算管理的集团企业,实行传统的分散管理充分依靠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管理.更加有效。

(二)合并纳税管理的方向是集中管理

随着集成化数据信息系统的应用,越来越多的国内集团企业,包括一部分中小集团企业,已经开始顺应这种趋势。例如,2002年以来,以中国工商银行为代表的国内银行为实现加强上级机构监控、完善内控和统一业务操作的“三阶段”目标,先后实施数据“大集中”的改革,分别引进Oracle、SAP与PeopleSoft等系统。目前,各大专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国家邮政局都在实行减少核算级次的改革财务核算集中到省、市一级机构。铁道部在2005年对其铁路运输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整合路局、取消分局,将传统的铁道部下的铁路局--铁路分局--站段三级管理变为铁路局--站段两级管理,目前已建立18个跨省区的铁路局和3个专业运输公司,并实行两级管理、一级核算的体制铁路局为一级法人单位站段为非法人单位,不进行独立核算。中远集团公司自2002年采用SAP财务模块,并计划对部分分、子公司实行财务集中,只设出纳,其他财务事项都集中到总部进行。由此可见,我国集团企业正在由分散管理为主走向集中管理为主的发展方向。

(三)目前合并纳税管理与集团企业管理核算方式的不适应性

我国目前对内资合并纳税企业的管理,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管理方式但实际上的管理权主要体现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并有越来越多地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转移的倾向。这种单一模式是单纯从税务部门内部管理的现实需要出发.没有考虑集团企业的管理核算方式与水平,存在着与集团企业管理模式明显不相符合的情况。

首先.这种管理方式存在违背集团企业管理核算发展趋势的现象给企业造成很大不便。例如中国工商银行计财部负责人认为,现在企业都在加强统一的集团化管理,内部往来非常多。如工行北京分行存款多贷款少山东分行则贷款多存款少,需要总行调配北京的资金支援山东,一些分行的收入要通过内部计价确定,要准确核算出真正意义上的应税收入很难由各地分别征税会对企业管理造成不利影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国家邮政局的负责人都认为在目前推行财务核算集中到省、市一级的情况下各基层机构的营业税还在当地缴纳造成财务核算与纳税的脱节给企业带来了困难。

其次这种模式没有充分考虑和利用集团公司的自控机制。目前的做法仅仅从保持中央收入及扶持若干中央国有集团公司出发,没有将企业良好的内控机制作为准入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合并纳税的管理工作主要依赖税务机关的单兵作战,没有很好地调动集团公司总机构主动地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合并纳税工作作用的积极性。例如部分集团公司对其纳入合并纳税范围的成员企业数量及级次关系都说不清楚以致一些不该进入范围的企业也进行了合并纳税而一些应该合并纳税的企业却没有进入。一些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相当严密很多费用开支标准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核定而对申报纳税则不重视,存在以公司内部规定替代税收法规的情况。个别国有大型集团公司甚至依然延续计划体制中的行业会计制度.内部规定繁多,自成体系与税收法规存在冲突。

应该看到集团公司一般都具有相对较强的管理能力适应集约化管理的发展趋势其内控机制一般都比较健全。比如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将所得税申报表和附表固化在财务报表软件中依托软件合并审核成员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不仅复核申报表主表及附表间的勾稽关系还能审核申报表及附表与财务报表及附注等的勾稽关系。越来越多的大型企业集团还单独成立税务部,加强对下属企业的税收指导和税收管理有效化解税收风险。部分已经应用ERP的企业集团,通过在一个管理平台实现对投资、业务、财务、服务、人事的一体化管理统一标准.减少人为操作.使集团管理更加科学规范,有效地增强了集团总部对成员企业的控制能力。尤其是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成熟,企业为了自身的发展和对股东负责,必然要全面强化内部控制机制。美国2002年颁布了针对上市公司的“萨班斯法案”,其中的404条款--“完善内部控制”规定:在美上市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并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以及监督5个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要求审计师对上市公司的内控机制进行审计。这对企业的内部监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甚至引起整个企业控管流程的改变。目前,我国在美上市的公司都在积极落实404条款的要求,重新梳理内部控制流程,找到控制点,做控制矩阵建立控制文档。这必然使企业的内部控制更加规范、有效。

因此,在合并纳税管理中应充分利用企业集团的内控机制与管理能力,一方面将良好的内控机制作为合并纳税的准入条件另一方面对总机构在合并纳税中应起的作用做出规范,并明确其应承担的法律贵任同时,加强纳税辅导充分发挥总机构的作用。

三、合并纳税管理中折射的深层次体制与机制问题

(一)收入分享体制分析

在现行体制下.既有总机构集中纳税又有成员企业就地按一定比例预缴而汇缴后的稽查收入则全额就地入库。对其中的共享税而言,就地入库意味着地方政府可分享收入而地方政府的意志会在较大程度上影响当地税务机关的行为。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如果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平时严格管理,成员企业就不能在当地纳税,影响了在当地入库的稽查收入。这样的规定成为了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管理不到位的诱因。

应该看到合并纳税是造成我国税收与税源背离现象以及地方政府和当地税务机关管理不到位的一个主要原因而且随着合并纳税越来越多,这一问题会越来越严重。因此,应着力解决跨地区经营集团税收收入的合理分享问题.改变按入库地点来分享的简单办法。在这方面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有一些比较成熟的做法,可供我们参考借鉴。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修订的《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财预[2003]452号)规定,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部分按企业经营收入、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在相关地区间分配,权重分别为0.35、0.35和0.3,计算公式为:某省分配额= 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x地方分享比例x该省分配系数。但这一办法还存在较多问题,一是列入范围的只是部分中央企业及地方金融企业(具体名单由财政部确定),效果有限:二是权数简单比照美国的做法,不完全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三是分配由中央财政进行,增加了这一问题的管理层次,不利于调动各地税务机关的管理积极性。

完善我国跨地区经营税收收入分配体制,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逐步扩大参与税收收入分配的范围。对经批准实行合并纳税的母子公司,应全部纳入分享范围;对总分公司,鉴于在统一的所得税中将以法人统一计算纳税,为简化跨地区税收收入分配可只将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纳入收入分享范围。其次在分配权数中增加应税所得额或应纳所得税额因素,以调动各地税务机关对成员企业管理的积极性。第三各地之间的税收分配仍然放在税收环节解决,在原则上坚持集团企业统一纳税的前提下,每年汇缴结束后由国家税务总局召集相关的省级税务机关统一进行清算,应返还成员企业所在地政府的税收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退还给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算作当地税务机关当年组织的收入并由其入当地政府金库。第四对各成员企业的查补收入也应按上述方法进行分配。这样处理简单明了分配合理符合我国实际并可从根本上解决税收与税源背离问题.促使地方政府行为的合理化。

针对汇总纳税体制目前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是取消合并纳税,全部实行属地征管。我们认为,这样处理不符合合并纳税的整体方向,是一种矫枉过正的方法实不足取。另一种是成员企业全部按一定比例就地预缴。我们认为,这是一种将征管方式、入库地点混同于收入分配的简单做法.不尽合理理由如下:首先如果缴纳的全部为中央收入,就地预缴除了能体现当地税务机关所谓的“政绩”外,实属多余。第二如果以这种方式来分配各地政府应分享的收入,其准确性很低,将带来较多的后遗症。第三,就地预缴可能会使合并纳税管理更加复杂。例如对成员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可抵免的所得税额按规定应以成员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抵免。但到底是按100%还是按60%在当地抵免?不够抵免时怎么办?另夕卜由于合并的级次多,预缴的政策和比例又各不相同致使税收征纳成本高管理难度大。各地税务机关掌握政策和管理的力度不同反而造成企业间相互攀比。第四,全部就地预缴还需调整各地的税收收入计划,给今后的收入分析预测带来很大的困难。因此全部就地预缴方式应当慎用即使推广,也不应“一刀切”,而应在“三个区分”的基础上考虑:一是区分税收收入级次,只限于共享收入;二是区分企业性质,只对涉及地方资源较多的集团公司,如石油、煤炭等大型企业实行。三是区分企业的盈利状况,对成员企业盈亏悬殊,就地预缴税款与集中清算结果差额较大,尤其是整体亏损的集团公司不宜实施,以免出现已预缴的税款当地不退、汇缴地不让抵的问题。就北京地区而言,目前管理的91户合并纳税企业中有32户为亏损企业,如实行就地预缴,既对北京国税收入造成重大影响,也给企业现金流带来沉重负担。

(二)税务稽查体制分析

当前的税务稽查体制是,成员企业的稽查权归属于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且查补收入全部就地入库。这促使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出现“轻管理、重稽查”倾向,同时,导致检查权限不清、检查问题处理结果不一致问题。一方面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可通过对汇总纳税申报表的分析、调查等方式,发现成员企业申报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由于检查归属权不清,在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其汇总调整的项目进行检查后,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再发现同样问题则无法进行调整,导致常常出现“你查我也查,谁先查谁入库”的混乱状况,并因政策口径、检查时间不同出现扯皮等现象。另一方面,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与成员企业所得地税务机关缺乏相互协调、沟通的机制,某一成员企业被查出来的问题,其他有同类问题的成员企业却没被处理,导致同一问题却有不同的结果。

不仅如此,分散稽查的模式还增加了税企双方的工作量和成本。企业集团内部往来越来越频繁,统一调配资源,分支机构账上反映的大量是计划成本,单独检查比较困难。同时,各集团公司财务处理普遍上收,基层单位不再设财务部门,无法提供相应的资料,当地税务机关看不到账簿与记账凭证,检查实际上流于形式。而且,把一个集团内众多的企业人为割裂开来,分散检查,往往事倍功半,大大增加了征纳双方的成本。

事实上,与企业集团传统管理模式下依赖当地税务机关的管理与稽查不同,企业集团的现代集中统一管理系统,使在总部监控所有成员企业成为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应推广以联合税务审计为核心的集团税收审计。在这方面,涉外企业税收管理已迈出了可喜的一步。2004年底.国家税务总局牵头组织对北京一户在全国设有7个分支机构和15个办事处的涉外企业实施了联合税务审计的试点,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795.7万元,查补税款及滞纳金合计686万元。事实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直接组织实施对跨省市经营企业集团的联合税务审计,授权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检查权,同期开展税务审计,可保证审计口径和政策执行上的一致,促进各地税务机关加强协作,形成跨区域税源监控网络,保证税款及时入库。而且,联合税务审计的结论比较中性,规范化的税务审计能够对企业业务流程、财务核算和业务管理等内控制度进行复核、测试以及动态分析r可帮助企业发现管理中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也得到了企业的认可和配合。

由于联合税务审计费时、费力,应在科学综合评估基础上有选择性地进行。对当年没有列合审计的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有权对集团企业(包括总机构与成员企业)申报纳税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委托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成员企业实施检查或抽查。在此基础上,建立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与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各地税务机关对成员企业的查补收入可就地先行入库,但要与集中汇缴的收入统一计算和分配,其检查结论应按时报送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以便在企业集团内统一处理,并作为综合评估的依据。

四、完善合并纳税现行具体规定的建议

(一)调整合并纳税企业汇算清缴的时限

目前成员企业和汇缴企业年终汇算清缴申报时间是一致的,没有考虑到汇缴的特性,使汇缴企业难以在4月底前完成申报。可考虑将汇缴企业年度申报推迟到5月底前,或要求所属成员企业在3月底前提前完成申报。对于多级成员企业,应分别规定申报时间。

(二)统一与完善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目前各地使用的申报表格式不统一,给合并申报带来很大不便。同时,税收与财务核算的差异过大税收申报口径与财政部下达的决算报表科目设置不一致,在填制申报表时需逐一识别对应,有的明细项目无法从决算报表直接取得数字合并申报的难度较大。此外,合并纳税申报使用通用申报表,一些有合并纳税特点的数据资料缺失给合并纳税管理带来不便。因此,有必要出台专门的合并纳税申报表,并统一各地申报表。

(三)提高合并纳税政策下达的及时性与准确性

总体而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纳税文件的下发一般较晚,有的在年度中间下发,不利于征管工作的衔接也不利于税收计划的落实。同时,文件规定的企业信息不全面,成员企业级次不明确,地址不清晰不易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因此,应着力提高文件下发的及时性与可操作性,汇缴企业提出合并纳税的申请时间应提前至申请汇缴年度的前一年,国家税务总局的审核批准文件应在12月31日前下发以使基层税务机关做好次年合并纳税企业征收管理的准备工作。

(四)简化总机构在合并纳税中担任的角色

按现行规定,总机构既是汇缴企业,又是成员企业,以双重身份申报所得税,使用同一个税务代码,但目前的计算机征管系统不支持一个企业税务代码的两次申报,只能采用手工申报方,式效率很低,易出差错。同时,总机构多为管理机构,无营业收入,如果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进行管理,则集团统一支付的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等无法在税前扣除。因此,建议总机构只作为汇缴企业进行申报及预缴税款,企业的各项税前扣除事项均由总机构统一计算。

(五)细化集团公司内部交易的税务处理

在合并纳税中,对集团公司内部交易的税务处理是最复杂的。但目前的规定只是“必须按规定在汇总成员企业和本级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填报汇总纳税申报表,不得简单地按照汇总的财务报表编制汇总纳税申报表。”这样的规定过于抽象,缺乏指导意义。应根据集团公司内部交易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制定详细的申报纳税调整办法,规范内部交易的税务处理,加大反避税工作力度。

集团企业税务管理范文5

关键词:企业集团;纳税管理;现状;策略

近年来,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整体税收制度逐步完善、税收管理更趋于成熟,就目前我国税法中的相关规定来看,很多方面尤为企业集团提供了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的节税空间。随着企业集团的逐渐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集团将涉税风险管理及纳税筹划提升到企业集团的战略管理高度,加强涉税风险管理、合理纳税筹划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逐渐凸显出来。但是,现代企业集团在发展的过程中,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会面临很多风险,如果不能熟知税法相关规定与常识,很可能出现违反税法规定的情况,最终导致企业集团的纳税筹划不仅没有为企业的发展带来合规的收益,反而被认定是违反了税收法规的要求,轻则被要求补缴税款、多交罚款,重则将为企业集团的发展带来重大打击。对于企业的管理层而言,应该审时度势、认真窥见和理性对待纳税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及时对纳税筹划带来的风险进行全面管理,从风险的识别开始,一直到对风险的应对,必须进行完善的、系统的、全面的管理,在保证纳税筹划给企业集团带来节税效益的同时合理规避由此带来的风险或对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

一、企业集团纳税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一)在经营过程中缺乏对税收的统筹策划

企业集团进行纳税管理的主要目的就是实现企业合理筹划纳税、减轻税收负担、降低涉税风险,这也是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中的核心内容之一,完善的纳税筹划将为企业集团带来现金流出的减少、企业收益的增加。企业集团的纳税管理工作体现在企业的投资、经营运作、项目选择等不同的环节中,渗透到企业集团的每一个经营活动中。但是,很多企业集团在纳税管理方面缺乏统筹性安排,各子公司只关注自身利益,总部也未站在集团层面进行全面规划,从整体的、系统的、全局的高度来看待下面各子公司的税收环境、财务状况。比如,某集团主要产品的销售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特点,下属的营销子公司在销售季度未到时,就将产品从集团生产子公司购进,这将会造成生产子公司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在转变为营销子公司进项税后,至销售季节到来前一直处于留抵状态,从集团而言在销售季节到来前均属提前缴税,增加了集团的资金占用量与占用成本。

(二)企业集团在设立组织机构时未全面考虑税收影响因素

关于企业集团组织结构的设立,我国《公司法》中早有规定:分公司和子公司同属于母公司的下级单位,但是二者在纳税主体上存在明显的不同,简单而言:分公司是母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并不具备法人资格,分公司作为分支机构独立核算、经营部分或者全部业务,对于这样的分公司,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应该与其上级公司合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子公司则不同,是母公司以控股方式管理的企业,它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主体。例如:某集团企业,其下属有多家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这种公司构架在集团企业成立之初能够帮助企I迅速扩大规模,实现对企业固定资产规模扩大的重要作用,随着该集团的不断扩张,各独立法人公司盈亏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互抵,这种集团组织模式在纳税中存在的弊端逐渐凸现出来。

(三)缺乏对税收新政策的准确把握和运用

国家层面的税收政策和各地税务机关在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下出具的税收政策和通知等,都会对企业的纳税管理带来影响,各企业集团必须准确把握国家税收新政策,合理规避涉税风险。如:某企业集团2015年度的研发费用情况如表1统计:单位:万元。

从上述表格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出:该企业集团的研发费用中有574.96万元并未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究其实质主要是由于该企业集团并未遵照该省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操作指南的相关要求。有的人员并没有最直接的证据证明参与到项目的研发中,不符合加计扣除研发费关于项目研发人员的规定,再加之该集团提供的相关合同、付款凭证等资料不完善,导致该集团造成将近一百多万元的企业所得税损失。

(四)企业集团缺乏专业的纳税管理人才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人才的培养与发展已经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集团必须充分挖掘企业内部的人力资源,并对其进行培养。纳税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知识性强、理论性强的工作,要求相关人员不仅要具备多学科的专业知识,还必须熟知国家的税收法律和政策。但是,目前我国企业集团中在各子公司的人员配备、人员管理等方面更新换代速度慢,人员能力跟不上企业变化的要求,财务核算不能真实地反映出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导致子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失真,集团公司无法及时了解并掌握各子公司的财务动态状况,更无法以核算结果为基础来进行纳税管理。

二、企业集团纳税管理方案的优化设计

(一)企业集团在设立之初的纳税管理方案的优化

此时的纳税筹划主要是进一步明确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设定来实现的。根据税法相关规定表明,纳税管理可以通过分公司、子公司的有效设置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例如:某企业集团可以将那些存在跨区域经营、五年内并不太可能实现扭亏为赢的子公司通过重组、吸收合并等方式,将该企业集团控制下的子公司转变为分公司的形式,这样将实现分公司与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分公司出现的亏损将与母公司获得的利润实现合法化冲抵,从而减轻集团的税负。

(二)企业集团在投资时纳税管理方案的优化

企业的投资可以分为现金投资、实物投资、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形式。我国税法对不同形式的投资项目进行了明确的税收规定,各企业集团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法的、合理的、切合实际的投资方式,并进行纳税管理,从而实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例如:某企业集团以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形式进行对外投资,双方可以共同参与到利润分配中,当投资的一方以土地或者房产作为投资条件共同参与经营过程利润分配的,可以暂时免缴土地增值税。

(三)企业集团在经营中纳税管理的优化方案

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会出现很多可以进行纳税筹划的环节,企业集团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纳税管理。例如: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集团企业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涉及签订经济合同的情况,为了避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分歧和利益上的冲突,大部分企业采用的是国家认可的、统一格式的合同文本、法律文书中的表述方式,但是,这同时也暴露出很多企业集团忽略了合同与税收之间的关系。在纳税管理过程中签订合同的作用十分明显。企业集团可以在签订经济合同、发生经济交易前提前灵活地、合法合规地选择交易的方式,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与对方进行友好协商,并提前展开纳税管理工作,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这不仅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纳税风险,更为企业利润的增加奠定了基础,同时还实现了企业纳税筹划的目的。

(四)企业集团供应链结构视角下的纳税管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的供应链环境、纳税管理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方面,在顾客为导向的业务模式指引下,产品的更新换代速度加快,使得企业的功能出现了分化,企业的生产规模得到发展,逐渐向着集中化协作的方向转变;另一方面,全球各国的税务机关更加看重企业纳税管理中利益与风险的相互匹配问题。因此,这就要求企业集团的纳税管理活动一定要实现更加精细化、整体化的发展。而供应链结构安排和纳税管理之间所存在的共通性、相互支持性正好满足了新环境的要求。

总之,企业集团在进行纳税管理时,一定要将最终目的――企业价值增加与风险控制放在首位。完善的纳税管理要求企业集团在做出决策时一定要具备全局的认识和理念,在整体思想、系统思维的支撑下实现不同的纳税管理目标,为促进企业集团的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李家媛.总分公司与集团公司纳税管理的利弊比较[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4,12:51-52.

[2]吴春雨,李喜云.企业纳税管理的风险控制研究[J].商业会计,2013,05:73-74.

集团企业税务管理范文6

关键词:企业集团;税收筹划;分析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7-000-01

企业集团进行的税收筹划就是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融资及投资等的科学安排,减少其中的纳税支出,实现纳税利益的最大化及税后利润的最大化的一种活动,企业集团的良好发展离不开有效的税收筹划工作,有利于企业达到整体资源的优化配置,使得企业集团能够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降低经营成本,为推动企业集团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帮助。

一、企业集团进行税收筹划的作用

企业集团税收筹划的特点是规模巨大,一般需要跨部门、跨地区、甚至跨国度的合作,实现联合税收筹划,企业集团实行税收筹划主要能发挥几个方面的作用[1]。其一,就是降低企业集团的税收成本,税收在企业集团的成本支出中占有很大的比例,税收的具体情况与企业集团的成本战略的实施有着很大的关联,利用税收筹划减少企业的税款支出,也可以延后缴纳的时间,能够很好的实现资金的减少与节约。其二,有效的税收筹划能够提升企业集团的总体管理质量,在筹划工作中企业需要对自身的生产活动有一个全面的掌控,对自身的管理体制进行不断的改进,进而使得企业集团的管理水平获得提高。其三,税收筹划能够提升货币资金的时间价值,纳税时间得到推迟,也就可以看作是企业集团在银行中获得免息的贷款,数量越多时间就越久,企业就会得到更大的资金时间价值。其四,企业集团实施税收筹划能够对税收风险进行防范,税收管理制度的完善是进行税收筹划工作的前提条件,企业集团必须按照国家的税收政策在加上自身发展的情况去制定相应的税收管理制度,使其能够得到真正的实施,能够实现了制度的不断更新完善,起到防范税收风险的作用。企业集团的税收筹划具有整体性的特点,可以很好的产生财务协同效应,从而增加经济效益。

二、企业集团税收筹划应形成的正确观念

企业集团是由多个法人构成的企业联合体,母公司是其管理总部,可以代表集团名义对内部实行管理权,对外实行外交权,其宗旨就是最大化的发挥其资源的一体化优势与管理的协同优势[2]。为了发挥这些方面的优势,企业集团中的各个成员就需要通过统一的管理形成纳税一体化的观念,共同遵守统一的规范,可以达到整体纳税利益的最大化发展。另外,在制定税收筹划方案的时候,不能单纯的考虑降低成本,还需要考虑到方案实施的同时其他费用的变化情况,需要对方案的实施的综合效果进行分析,使得经济效益可以获得真正的增加。因此企业集团需要确立成本效益观念,确保税收筹划目标的达成。此外,还应树立依法筹划的观念,这是开展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不能出现违法的偷税逃税等问题。

三、企业集团税收筹划的具体策略

1.提高企业集团的税收风险防范意识

企业集团在自身发展中需要对客观存在的税收风险加强重视,对相应的税收工作也应该提高警惕,在税收筹划方案中如果有一定的风险存在,再加上管理层的忽视,那么就会造成经济利益上的重大损失,情况严重的企业可能会倒闭或者破产。比如企业集团在经营中对一些税收政策法规的理解存在偏差,那么企业就容易发生偷税漏税的问题,被查处之后后果是非常严重的。所以企业集团需要对税收风险提高关注度,在成员企业的联系中通过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形成完善的风险防范系统,实现风险的快速预警系统的建立,能够对税收筹划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监督与控制,能够在筹划之前进行正确的分析,也可以在筹划之后进行及时的反馈,对其中获得的经验进行总结还能够为今后的工作开展提供借鉴。

2.积极培养税收筹划的专业型人才

企业中的财务部门是进行税收筹划的主导部分,财务人员专业素质的提高有利于税收筹划的不断完善与进步,财务人员在工作中具备的税收意识及开展税收工作的能力都与企业的税收筹划的开展质量有很大的关系。实行相关业务的培训能够使财务人员对税收相关的法规政策更加的全面的进行掌握,能够提升自身对税法变动的洞察力,从而使得企业自身税收筹划策略的制定更加符合发展战略需求。另外,对企业集团中的业务骨干也应加强税收培训,使其对税法有更加全面详细的认知,从而在实际的工作中更好的落实税收筹划方案。税收政策的变动比较快,不断会有新的税收政策出现,要对新的税收政策进行学习与掌握,不仅要自学还应该加强对财务人员及相关业务骨干专门的培训,使其对政策的理解更加透彻,避免出现信息不对称出现的风险问题。

3.对风险无法把控的税收筹划进行业务外包

税收筹划对筹划人员的素质要求非常高,他们不仅要懂得财会和税法知识,还要熟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流程[3]。企业集团缺少专门的税收筹划人员,通常都是兼职人员,在时间与精力方面存在不足,再加上其在能力上的限制,因此对企业集团的税收筹划的风险不能完全的进行掌控。这种情况下应该借助外部的中介机构对税收筹划方案开展风险的评估工作,将存在的税收风险成功的转移到中介机构之中,实现企业税收风险的有效规避。而中介机构作为企业集团税收筹划的旁观者,其在专业知识方面是比较有发言权的,可以为企业制定更加科学的税收筹划方案,增加企业的经济利益。

四、结束语

企业集团的税收筹划是其财务管理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集团战略性发展的组成内容,得到了人们的重视,实行税收筹划的主要目的就是进行合理的避税,减少企业投入增加经济效益。税收筹划的前提必须是合法的,筹划手段也不能滥用,还要防范其中存在的税收风险,通过事先的税收筹划,实现企业集团效益的最大化发展。

参考文献:

[1]申锦峰.现代企业集团的税收筹划策略构架分析[J].价值工程,2015,09:257-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