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范例6篇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范文1

在当前社会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多变的形势下,如何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确保工会组织和工人阶级的团结统一”的基本要求

,如何从本质上体现工会的作用和价值,那就是切实有效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赢得职工群众的信赖和支持,把职工群众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实现党的执政宗旨。

当前社会稳定的焦点在劳动关系的稳定,劳动关系的矛盾在企业,不管是下岗失业,还是农民工问题,不管是改革开放成果的享受上的矛盾,还是分配制度上的矛盾,都集中在企业。那么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基本职责的企业工会又处在一个什么状况呢?随国有企业的改革工会组织弱化现象比较突出,组织体制与工会干部兼职造成工会维权能力不高,企业内部多种经济成分的出现以及法律的不健全造成的维权环境不好,从以上诸多问题看,加强企业工会工作是势在必行的任务。

一、《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提高了对企业工会工作的认识,为企业工会工作创造了一个好的条件。

“以企业为基础,是我国工会组织体制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王兆国同志在全国工会领导干部高级研讨班上讲话的一个重点,他突出了企业的工会,他不同于机关工会,不同于事业工会,企业工会处在工会工作的前沿,是我国工会组织体制的基础;企业工会是我国工会组织的主体,从组织数量和会员人数都占较大份额,企业工会他站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合法权益的第一线,因此企业工会是工会工作的主要力量;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矛盾最突出的地方,是工会工作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最早、最多的地方。因此,企业工会在工会组织体制中的地位非常重要,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企业工会工作。面对新的形势,各级党政领导、社会有关方面对企业工会工作的高度关注,都说明了企业工会工作的重要性,同时也给我们基层工会工作创造了一个好的条件。

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更好地规范了基层工会的工作,对企业的工会工作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

《条例》共有九章六十条,把企业工会诸项工作规定地的更加详尽;把企业对工会的关系以及支持从原几个文件统一到《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当中体现,这是条例的一个特点;工作中工会的角色与责任说的更加明确。

1、企业工会工作的原则和目的

条例的总则部分说的明确,企业工会就是在本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热忱为职工群众服务,努力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企业工会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推动建设和谐企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2、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和活动方式

工会的基本任务从原来的九条改为企业工会的十条,并有很多新意。其中第2条的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和其他形式,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3条的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第7条的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第9条的加强组织建设,健全民主生活,做好会员会籍管理工作。

3、明确了企业工会的工作机制和制度

本节共用十二条来说明制度的建立与保障,其中第34条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做了明确的说明;第36条对厂务公开,第37条对董事、监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38条建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第39条建立劳动保护检查组织,第40条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第41条开展困难职工生活扶助、医疗救助、子女就学和职工互助互济等工作。条例都给于了明确。

4、女职工工作给予了专章说明

其中企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和企业应为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都做了专条的说明。

5、为企业工会工作提供保障

其中第四章用七条的篇幅专门讲述工会主席的产生、职责、职权;第十一条讲了工会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第七章专门讲了工会的经费和资产;第八章专门讲了工会与企业党组织、行政和上级工会的关系。这些内容的明确给工会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三、贯彻落实《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建设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和谐社会建设是党中央提出的战略任务,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 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企业是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劳动关系是重要的基本的社会关系,建立和谐社会必须高度关注和谐的劳动关系。

1、根据《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的要求,针对分院科研企业的特点,认真分析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上的工作。一是针对分院各类下属小公司用工的特点,做好协调劳动合同规范化的工作;二是在四季度督促分院落实集体合同中有

关的内容;三是根据《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的要求,与有关部门协调建立帐目的项目和相关比例。以保障条例所要求工作的落实。

2、根据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星级单位的目标与内容,继续做查漏补缺工作。

重点是与有关部门协调,建立人力资源管理诚信和就业准入制度;二是加强技术培训和创新奖励办法的细化;三是技术创新活动与分院科技创新的结合。

3、加强《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的学习与宣传。一是组织党委中心组带头学习和贯彻《条例》;二是通过举办工会干部培训班,组织全体专兼职工会干部及骨干进行重点学习,并用答题考试的方法熟悉新的工作内容;条例相关内容上墙建栏。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范文2

1月5日,新华社刊发了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这是继2016年10月召开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发表重要讲话,时隔3年多来,中共中央对全国国有企业“根”和魂”再出发做出的重要部署。

《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是党中央健全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的重要举措,为党组织不折不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增强“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强化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的政治担当,不断提高履职尽责本领,努力提高战胜各种风险挑战能力,以全面从严治党新成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现结合实际,谈谈个人学习体会如下:

《条例》从巩固党的执改基础的高度出发,把国有企业党的建设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从组织设置、主要职责、党员队伍建设、党的政治建设、党内民主监督等方面对国企党的基层组织工作进行了”布局谋篇”,国企基层组织工作的方方面面,为今后做好国企党建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明确了工作方向,是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为国企强根固魂的再出发。

《规定》中第二章责任内容中,有两处提到“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体现出我们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站稳政治立场,始终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要把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长期政治任务,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坚定理想信念、进化为实际行动。作为党小组长,今后的工作工作,更要以身作则,加强学习、自我监督,起好带头示范作用,带头严肃党小组的政治生活,杜绝党小组政治生活随意化问题。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范文3

同志们:

《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已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市广大职工群众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推进我市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契机。今天,我们召开这次会议,就是要动员各级各部门认真学习《条例》,广泛宣传《条例》,自觉贯彻《条例》,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全市企事业民主管理工作再上新水平。下面,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颁布施行《条例》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主抓、多方运作、部门联动、企业争创、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赢得了企业及广大职工群众的认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些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出现独断专行、决策失误,造成了国有集体资产流失、职工权益受到侵犯,导致劳动关系不协调。究其根源就在于缺乏民主管理机制,或是民主管理机制流于形式,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的出台,可以说是适逢其时、非常必要。有三个方面的好处:一是有利于深入贯彻我们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通过贯彻《条例》,能够保障职工群众在参与管理中行使民利,实现基层群众有序的政治参与,增强对企业的认同感、归属感和责任感,调动其积极性,发挥其智慧和创造力。二是有利于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通过贯彻《条例》,可以畅通职工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妥善处理各种利益矛盾,依法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形成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三是有利于促进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通过贯彻《条例》,可以防止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使法人治理结构更趋完善和合理,形成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经营管理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条例》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努力推动我市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再上新水平。 二、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条例》,进一步加强全市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在学习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条例》的学习纳入干部培训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学习培训,使广大干部真正学懂弄明白,在思想上重视,在行动上支持。各级工会要采取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等形式,切实做好对企事业管理人员、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的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水平和能力,能够正确地运用《条例》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依法保障职工的民利和自身权益。

在宣传上,要集中一段时期,通过新闻媒体和工会宣传教育阵地,采取群众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形式,集中力量面向全社会做好宣传工作,广泛宣传《条例》的出台背景、重要意义和基本内容。要组织召开一些学习贯彻《条例》的座谈会,征集和刊发一批学习体会文章,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使《条例》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形成重视支持和积极推进企事业民主管理的良好氛围。

在贯彻上,要将学习宣传的效果迅速转化为贯彻落实的具体行动。当前要着重抓好三项工作:一是加强分类指导。要针对不同类型企业特点,推进《条例》的深入贯彻落实。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重点要健全巩固厂务公开、职代会制度;非公有制企业要着重解决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职工收入分配等热点难点问题,维护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事业单位要不断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使内部事务公开与社会事务公开相互协调、相互促进。二是重点抓好非公有制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督促非公有制企业做到“三必须”:即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必须通过职代会讨论,并向全体职工公开;企业的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必须公开,并经过职代会审议通过;公司制企业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经过职代会选举,并接受其监督。三是认真解决好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问题。要按照《条例》的规定,积极引导职工群众依法有序地表达合理诉求,正确对待利益调整,协调解决企业利益和职工利益发生的新矛盾,保障职工的民利和在劳动就业、收入分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范文4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企业的职责

第三章 企业职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五章 办 学

第六章 教师和管理干部

第七章 经 费

第八章 奖 惩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企业职工队伍素质,使职工教育有效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职工教育,是指对本行政区内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从业人员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 企业职工教育以岗位培训为主,并办好学历教育、继续教育。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政治、法律、文化、科学、技术等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职工教育是国民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职工教育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实行全面领导,统一管理。

第二章 企业的职责

第五条 企业要把职工教育计划作为重大问题,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由厂长(经理)决定和组织实施。

第六条 企业必须把全员培训率、文化水平提高率和岗位合格提高率纳入厂长(经理)任期目标,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考核。

第七条 企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岗位规范,对职工进行岗位培训考核,颁发企业内部认可或上级部门授权的岗位合格证书。没有取得岗位合格证书者,不准上岗,不准晋职、晋级。

第八条 企业职工教育应以业余学习为主。根据工作、生产需要,每年要有一定数量的职工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学习。

第三章 企业职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企业职工要按照企业和岗位的需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参加各类培训。

第十条 企业职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生产、业务技术骨干,可优先参加培训。

第十一条 企业职工学习毕业(结业)后要服从本单位的安排,以其所学的知识和技能为本单位服务。

第十二条 企业职工参加连续脱产或半脱产一年以上的各类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学习以及特殊工种培训,必须同本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并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市、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对企业职工教育实行宏观管理,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对企业职工教育的政策和规定,制定职工教育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教学改革,总结交流办学经验,负责学历教育的审批、考核、发证,评估企业职工教育方向、水平和质量,协调有关各方面的关系。

劳动人事部门和政府其它有关部门,要根据自己的职责管理好企业职工教育。

第十四条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要设立职工教育管理机构,负责制订本系统职工教育发展规划,管理所属企业职工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 企业教育管理机构,负责制订和实施本企业职工教育计划,办好职工学校和各类培训,总结交流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

企业工会组织要积极参加并依法监督职工教育工作。

第五章 办 学

第十六条 企业有培训和办学的自。企业职工凡参加学历教育,或职工培训,需经本企业批准。

第十七条 企业职工教育要因地制宜,广开学路,采取多层次、多规格、多渠道、多形式办学。

第十八条 企业举办需国家 承认学历的职工学校,须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撤销、更名或合并,须按原报批程序审批。

第十九条 各类职工学校的教学要与企业生产经营发展需要相适应。职工高校主要培养实用型高级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工人;职工中专、技校主要培养中级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中级技术工人。

第二十条 企业要不断改善办学条件,配备与教学规模、教学内容相适应的教学设备。

企业用于职工教育的校舍面积应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凡用于职工教育的校舍、场地不得任意侵占或挪作它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类职工学校和教育(培训)中心,须制订与培养目标相适应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认真选编教材,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第六章 教师和管理干部

第二十二条 企业职工学校和教育中心必须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以专职教师为骨干的专兼职相结合的职工教育教师队伍和管理干部队伍。

第二十三条 专职教师要具有国家规定的学历,热爱职工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并由教育行政部门颁发资格证书,实行聘任制。

第二十四条 兼职教师要从具有实践经验和相应教学能力的教师、专业技术人员、技师、中高级技术工人中选聘,并由厂长(经理)颁发聘书,给予合理报酬。

第二十五条 管理干部应热爱教育工作,具有与本职岗位相称的学历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二十六条 企业职工教育专职教师和专职管理干部的工作,应受到企业的尊重。要鼓励他们终身从事职工教育事业,并在职称评定、职务聘任、晋级、调资、住房分配、奖励和生活福利等方面不低于本企业同级科技人员或相应的普通学校教师的同等待遇。

第七章 经 费

第二十七条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主要通过下列渠道保证解决;(一)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本企业核定工资总额的2%至3%列支;(二)企业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引进新设备、扩建新项目的技术培训费用,可在投资中列支;(三)市、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用于职工教育经费的部分;(四)职工教育经费不足部分,可在企业基金、利润留成或税后留利中解决。

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企业职工各类培训以及企业组织的对外培训,其收费标准报请政府物价部门审定。

企业要鼓励职工自费参加各类学习。

第二十八条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由企业教育管理机构统一安排,保证专款专用。当年用不完的允许结转,不得挪作它用。

第八章 奖 惩

第二十九条 对贯彻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企业和个人,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企业、办学单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纠正,直至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者;

(二)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者;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者;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者;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者。

第三十一条 企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企业和办学单位,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者;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者。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市过去有关企业职工教育的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三条 集体所有制、中外合资等企业的职工教育,参照本条例执行。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范文5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例对旧企业所得税条例的沿用

企业所得税法条例在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原意的前提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项目方面纳入了部分现行有效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相关内容,充分体现了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按照新企业所得法条例的结构顺序,对旧企业所得税法的沿用主要表现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损失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损失,依然是发生损失的全额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并且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依然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二)保险费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以及企业参加财产保险缴纳的保险费,仍然准予扣除。而为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不允许扣除。

(三)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的计提比例仍旧采用了旧企业所得税条例中的14%和2%。

(四)借款利息支出借款利息支出区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依然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如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而收益性支出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且沿用了旧企业所得税条例中以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的方法,如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五)固定资产租赁费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还是采取首先区分经营性租赁和融资形租赁,采取不同扣除方式的方法。主要是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人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六)亏损弥补亏损弥补的方法,依然采用旧企业所得税条例中从亏损年度下一年开始向后连续结转5年用税前所得弥补的方法。

(七)其他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例在合理的期间费用、税金、汇兑损失、劳保支出等方面保持旧企业所得税条例的范围和方法不变。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例的变化

结合国家的经济环境和税收实践的多变而制定的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例扣除项目上的变化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在工资薪金、福利费、教育经费方面扩大扣除基数,在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公益性捐赠方面扩大扣除比例,并新增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环境保护等专项资金扣除、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额扣除项目。

(一)职工工资、薪金旧企业所得税条例中工资划分全额、计税工资、以及与经济效益结合工资的扣除方式,而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例不但将工资、薪金的内容扩大到包括所有的现金形式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而且允许企业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对合理的工资据实扣除。当然由于工资薪金扣除的变化,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也变成了计提基数为合理的工资总额,使得福利费和工会经费的数额加大。

(二)职工教育经费 旧企业所得税条例的计提基数为计税工资、比例为1.5%,而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例不但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基数提高为工资薪金总额,而且扣除比例提高到2.5%,并规定可以将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充分表明国家对企业加大职工再教育投入和促进科技发展的支持。

(三)业务招待费 旧企业所得税条例中以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为基数,将收入分为1500万元上下两个档次、分5%o和3%o比例计提扣除,而新企业所得法条例参照国际做法并与旧企业所得税条例相结合的做法,规定业务招待费采用按实际发生额60%,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o的扣除方式,以期达到控制企业花费的实际效果。

(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旧企业所得税条例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处理,广告费扣除比例依据企业特点分8%、2%、全额几种档次,业务宣传费比例为5%o且不允许往后结转等,而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例规定,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并,将扣除标准统一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并可以向以后年度无限期结转扣除。这不但考虑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对企业经营的影响的一致性,而且简化了操作手续。

(五)公益捐赠部分旧企业所得税条例中公益性捐赠项目划分农村义务教育、红十字事业、老年福利机构及其他,行业划分金融机构及其他,计提基数为“调整前所得额”,比例划分全额、10%、3%、1.5%等,而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例规定公益性捐赠不再划分项目和行业,并将扣除标准计提基数统一为年度会计利润总额、扣除比例统一为12%。这既增加了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例的可操作性和政策的公平性,也说明国家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政策力度加大了。

(六)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旧企业所得税条例中规定企业当年与去年投入相比增长比例为10%1:2上且为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比例为50%,而企业所得税法条例中扣除比例虽无变化,但取消了旧企业所得税条例中增长比例以及企业盈亏的限制,并将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摊销扣除也扩大到了实际摊销金额的150%,充分体现了国家鼓励自主创新的政策。

(七)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在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例中新增加了残疾人员工资的加计扣除,规定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这不但有利于安置残疾人员的企业得到税收方面的优惠,也照顾了当前社会弱势群体。

(八)创业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与旧企业所得税条例比较,创业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扣除是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例新增加的内容。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例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这样可以引导社会资金集中用于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解决中小科技企业的投资不足问题,发挥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作用。

(九)环境保护等专项资金的扣除环境保护等专项资金的扣除是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例新增加的内容。新条例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但是对于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十)专用投资设备投资额的抵免与旧企业所得税条例中国产设备投资投资额的抵免比例是40%,抵免数额是投资当年与投资前一年的新增数额比较,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例将设备类别限制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虽然在比例。10%方面有所降低,抵免年限依然为5年,但是抵免数额扩大到了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实际抵免额大大地增加了。该条款与上面环境保护专用资金项目一样,充分表明了国家坚持鼓励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决心。

总体而吉,企业所得法条例在扣除方面变化较大,但却较好地体现了我国当前以人为本、注重可持续发展和自主创新、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政策导向和企业所得税立法精神,在操作化、统一化、规范化、国际化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

参考文献: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范文6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一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企业与职工一方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平等、相互尊重、诚实守信、兼顾双方合法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进行监督。

第二章 集体协商

第六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产生各自的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协商代表具体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每方协商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人,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不得多于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

第七条 已经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企业工会选派,建立女职工委员会的,应当有女性协商代表。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民主推荐产生。

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担任。

集体协商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聘请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担任本方协商代表,但其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更换本方的协商代表。更换协商代表,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的代表产生程序。

第八条 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但最长至集体合同期满时为止;因集体协商达不成一致或者未能签订集体合同的,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期限为自担任协商代表起六个月。

第九条 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集体协商;(二)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听取本方人员的意见,回答本方人员的询问;

(四)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五)其他需要履行的集体协商职责。

第十条 本企业产生的协商代表在工作时间内参加集体协商,以及在履职期限内利用不超过三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从事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资料等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及各项福利不受影响。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其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二)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企业的商业秘密;

(三)遵守集体协商双方约定的纪律,不散布协商过程中不宜外传的信息。

第十二条 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下列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本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后确定: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卫生;

(五)保险福利;

(六)职工培训;

(七)劳动纪律;

(八)劳动定额;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企业应当就职工工资水平、工资调整机制与本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

企业职工一方可以就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要求企业与其进行集体协商。

第十三条 集体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对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建议。另一方在收到集体协商建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给予书面答复,拒绝集体协商的,应当有正当的理由。

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因下列事项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建议的,另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二)劳动纠纷导致群体性停工、上访的;

(三)生产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的。

第十四条 已经建立工会的企业,由工会代表职工向企业一方提出集体协商;企业一方建议开展集体协商的,应当向本企业工会提出。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的代表向企业一方提出集体协商;企业一方建议开展集体协商的,可以向本企业职工直接提出,也可以向上级工会提出。

第十五条 集体协商双方在正式协商前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自双方同意集体协商之日起十五日内产生协商代表,并书面告知对方;

(二)协商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

(三)搜集与本次集体协商议题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听取各有关方面对本次集体协商的意见和建议;

(五)了解与集体协商议题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六)草拟集体协商议题的解决方案;

(七)其他需要准备的工作。

第十六条 集体协商会议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共同主持。提出协商议题的一方应当就议题的具体内容以及解决方案作出说明。

集体协商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协商双方可以就与协商议题相关的事项,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说明。

第十七条 上级工会组织应当指导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必要时可以派员观察职工一方与企业的集体协商活动。

第十八条 企业合并、分立、重组的,合并、分立、重组后的企业应当就集体合同继续履行事宜,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协商一致的,原集体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协商不一致的,企业与职工一方应当就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重新进行集体协商。

第十九条 在进行集体协商期间,企业及其职工应当维护本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任何影响生产、工作秩序或者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三章 集体合同

第二十条 以签订集体合同为目的的集体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经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作为草案的正式文本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就集体协商的情况和集体合同草案的内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作出说明。

集体合同草案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第二十一条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由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将讨论通过的情况书面告知企业一方。企业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十日内,负责将集体合同报送市或者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企业报送集体合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署的集体合同文本;

(二)协商双方及其代表的基本情况;

(三)集体协商过程的情况说明;

(四)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情况的报告。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与职工一方经集体协商,可以就工资调整机制、劳动安全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内容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十三条 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或者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 行业性和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的工会组织,可以选派代表与企业方面代表进行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二十五条 下列涉及本行业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可以进行行业性集体协商:

(一)本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二)本行业工资调整的最低幅度;

(三)本行业同类工种的定额标准;

(四)本行业各工种、岗位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标准;

(五)本行业各工种、岗位的职工培训制度;

(六)其他需要进行行业性集体协商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取得本行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认可。

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经认可该草案的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第二十七条 下列涉及本区域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可以进行区域性集体协商:

(一)本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二)本区域工资调整的最低幅度;

(三)其他需要进行区域性集体协商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取得本区域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认可。

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经本区域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认可该草案的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第二十九条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由企业方面代表或者工会组织负责将集体合同以及相关材料报送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报送的集体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条 依法订立的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认可该集体合同的企业及其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与其职工签订的集体合同及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第五章 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市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第三十二条 职工一方或者企业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另一方的集体协商要求,或者双方在集体协商过程中不能达成一致或者签订集体合同的,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集体协商双方未提请协商处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时,可以会同同级工会或者企业方面代表共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职工一方与企业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均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无正当理由调整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经协商代表本人提出,企业应当恢复其原工作岗位。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企业分支机构经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与本分支机构的职工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依照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