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个性论文范例6篇

消费者个性论文

消费者个性论文范文1

关键词:网络口碑;矛盾态度;论据质量;评论数量;详尽可能性模型

DOI:10.13956/j.ss.1001-8409.2017.04.24

中D分类号:F713.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409(2017)04-0108-04

Abstrac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nsumers ambivalence attitude, this paper explored how consumers with attitudinal ambivalence cope with electronic wordofmouth information based on ELM model. By a twostage experimental study, it proved that consumers attitudinal ambivalence robustly moderated their processing to the external information. Three findings emerged from the results. Firstly, argument quality and review quantity of eWOM had a positive effect on customers attitude. Secondly, more ambivalent consumers took the central route in attitude change. That is, there were more influenced by argument quality. Thirdly, less ambivalent consumers took the peripheral route in attitude change. That is, there were more influenced by review quantity.

Key words:wordofmouth ambivalent attitude; argument quality; review quantity; elaboration likelihood model

作为研究热点的矛盾态度(Ambivalent Attitude)已经从社会、心理、政治和文化领域延伸到了消费情境中。现有研究认为消费者态度具有二维性,即对某一产品既有正面评价又有负面评价。当对一个事物的积极和消极评价达到一定程度时,矛盾态度就会产生[1]。由于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矛盾态度更加普遍。面对种类繁多的在线商品,消费者无法接触或体验到真实商品,相比线下购买会产生更多的不确定性,增加了消费者的矛盾态度。消费者需要更多的外界信息来减少矛盾,降低购后风险。

网络口碑作为第三方信息在消费者决策制定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对某种产品或服务的评价,网络口碑能为消费者提供客观公正和值得信赖的信息来源,充当着“销售助理”的角色,已经成为了企业越来越重视的具有潜在价值的销售资产。网络口碑的质量和数量会对消费者的态度和购买意愿产生影响。网络口碑的这两种属性对不同矛盾程度消费者的影响是否相同?高矛盾者和低矛盾者关注的重点是什么?其矛盾态度如何变化?这些问题都值得进行深入探讨。

本文将Petty等人提出的详尽可能性模型(Elaboration Likelihood Theory,ELM)[2]作为理论基础。该模型认为引起人们态度和行为的改变主要存在两条路径,即中心路径和边缘路径。不同矛盾程度的消费者在态度改变上的路径是否存在差异,哪条路径对其影响更强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本文从矛盾态度的视角,探讨网络口碑对矛盾性消费者态度和决策的影响,以期完善网络环境中消费者的态度和行为研究,同时为企业营销人员合理地控制和降低消费者的矛盾态度以及制定适当的营销方案提供理论依据。

1 文献回顾

1.1 消费者态度的矛盾性

当人们对同一事物存在着冲突的积极和消极因素时,矛盾态度就会产生,这是消费者内在因素和外部事物相互作用的结果[3]。以往研究认为态度是一维的,即消费者在喜爱和不喜爱之间只能选择一点。矛盾态度认为正面态度和负面态度是相互独立的并且可以同时存在。矛盾态度引发的冲突必然会影响消费者的行为。与一般社会问题中的矛盾态度(如有关种族问题等)相比,消费者矛盾态度是一种微观上可以改变的矛盾,受外界环境影响较大,更适合作为研究对象。

矛盾性对于态度和行为的关系具有反向调节作用,是态度和行为产生不一致的主要原因。矛盾态度在消费者对外界信息的处理中起着调节作用。高矛盾性的消费者会注意外界的正面信息来减少自身的矛盾性,而低矛盾者由于矛盾程度不高,会注意外界的负面信息[4]。Clark等人认为高矛盾个体会增加处理能够减少矛盾的亲态度信息,而避免处理可能增加矛盾的反态度信息[5]。

1.2 ELM模型

ELM模型对揭示劝说效果提供了一个有效的理论框架[6]。该模型中态度的改变有两条影响路径,即中心路径和边缘路径。两条路径的区别在于个体对传播信息做精细加工可能性的高低。当个体采取中心路径在形成态度之前会仔细考虑和分析与问题相关的信息,在中心路径中论据质量是态度改变最主要的决定因素。相反,当采用边缘路径时个体不需要做过多认知上的处理,而是依赖诸如论据数量、信息来源的专业性和评论者个人情况形成态度。

2 研究假设

本文首先研究网络口碑的评论质量和评论数量对消费者态度和行为是否会产生影响;其次,以消费者矛盾强度作为调节变量,研究中心和边缘路径下,网络口碑引起的不同矛盾性消费者态度变化上的差异,图1为研究框架。

2.1 评论质量和数量对消费者态度的影响

网络口碑对消费者的态度和行为具有显著的作用。消费者满意度随着评论质量的提高而增长,产生较高的购买意向[7]。高质量的评论表现为可理解的、易懂的,与评价的事物具有相关性,能够反映客观现。低质量的评论信息一般会带有感彩,表现为有很强的主观性。如果同样是正向网络口碑,口碑质量越高,消费者就会具有更多的正面态度。综上所述,提出假设:

H1:正向网络口碑质量越高,消费者正面态度越强。

消费者讨论一个产品的次数越多,该产品越有可能被其他消费者所知晓,获得更多的销量。网络口碑数量对消费者购买行为有正向影响[8]。网络购物者缺乏信任,会利用其他因素形成态度。网络口碑评论数量经常被用来衡量产品受欢迎的程度,代表了产品的市场表现。评论的数量能够为增强消费者信心提供参考性依据,减少购后风险,基于此提出假设:

H2:网络评论数量对消费者态度具有正向影响。

2.2 矛盾性消费者态度变化的差异

不同矛盾性程度的消费者在态度各维度上的改变存在差异[9]。高详尽可能性状态下个体更愿意对信息进行深度加工,受论据质量的影响较大。低详尽可能性状态下个体态度受边缘路径影响,论据数量的影响较大。高矛盾性消费者在认知和情感上的冲突较高,常常感到难以抉择,会对外界的评论做深度加工,因此说服性信息的质量是高矛盾消费者态度改变的主要影响因素。低矛盾性消费者矛盾程度较低,没有减少矛盾和调整关于产品认知上的动机,受说服性信息的影响小,态度的改变主要受到评论数量的影响。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

H3a:网络口碑评论质量对高矛盾性消费者态度的改变有显著影响,即高矛盾性消费者主要沿着中心路径改变态度。

H3b:网络口碑评论数量对低矛盾性消费者态度的改变有显著影响,即低矛盾性消费者主要沿着边缘路径改变态度。

3 研究设计

3.1 调查目标物及样本选择

调查目标物为忽略了品牌标记的某一4G手机。消费者对这类商品发表评论的积极性较高,在选择该类商品时也比较注重口碑。本次实验共邀请了某大学226名本科生参与实验,大学生样本具有同质性,且该类人群经常网络购物,可以作为有效的研究样本。实验要求被试独立地完成相关问题的回答,采取书面问卷的方式填写,使用7点Likert量表,收到有效问卷214份。

3.2 变量控制和预调研

实验中需要控制的一个变量是网络口碑评论质量。从亚马逊网站上搜集了30条关于4G手机的真实评论,通过加工形成了15条正面评论。预调研征集了30名在校大学生对这15条评论的说服力进行打分。最终选出4条得分最高的评论作为高质量评论,4条得分最低的评论作为低质量评论,表1中是评论示例。t检验表明4条得分最高的评论(6.58、6.55、5.97、5.97)与4条得分最低的评论(3.61、4.67、4.82、4.91)在说服力水平上具有显著差异。

实验中需要控制的另一个变量是网络口碑评论数量。邀请了另外18位在校大学生对评论数量进行调查。通过访谈得知,大多数人一般会阅读5至6条网络评论,这与Park等人的研究结论是一致的[10]。因此本文将6条评论作为高评论数量,1条评论作为低评论数量。经过预测试和t检验,高评论数量与低评论数量之间的差异显著。

3.3 调查步骤

本文借鉴以往学者的研究设计,采取的是前―后测实验方式。实验采用2(矛盾性水平:高、低)×2(评论质量水平:高、低)×2(评论数量水平:高、低)的设计,调节变量是消费者矛盾态度。

第一阶段借鉴已有的实验方法[11],首先请被试观看4G手机的一段图文描述,然后请被试忽略负面特征仅从正面特征考虑,给出其正面印象得分(“我会喜欢该手机”“使用该手机会感觉良好”),最后请被试忽略正面特征,仅考虑负面特征给出被试的负面印象得分(“我不会喜欢该手机”“我觉得使用该手机会感觉不好”)。

根据Thompson等人提出的公式:矛盾态度=(正面态度+负面态度)/2-│正面态度-负面态度│+2,计算出参与者的态度矛盾性。被试态度矛盾性的范围是从0到9(M=4.24,SD=1.48),分值越高意味着态度矛盾性程度越大。将矛盾性大于4的被试作为高矛盾(HA)组,小于等于4的被试作为低矛盾(LA)组。高、低矛盾组之间具有显著的差异(MHA=5.64,SD=0.72,MLA=2.70,SD=0.94,F(1,212)=476.09,p

根据要实施的不同程度的实验刺激确定第二阶段实验的8组被试(如表3、表4所示),分别测量被试态度的变化程度。

4 研究结果

4.1 操纵性检验

通过t检验发现被试对不同水平评论质量的感知存在显著差异(MHAQ=5.39,MLAQ=2.49,t=19.56,p

4.2 假设检验

通过阅读网络口碑前、后对比,消费者的正面态度、负面态度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意味着网络口碑的评论质量与评论数量对消费者态度产生了影响(见表3、表4)。

4.2.1 评论数量与评论质量对消费者态度的影响

利用单因素方差分析,对于高评论质量组,被试的矛盾态度变化均值为-0.67。低评论质量组,矛盾态度变化的均值为-0.08。矛盾态度的变化在高、低论据质量组间差异显著(F=11.339,p=0.001),说明正向网络口碑论据质量对消费者态度具有显著的主效应,因此H1成立。对于高评论数量组消费者矛盾态度变化均值为-0.03,低评论数量组消费者矛盾态度变化均值为0.37。矛盾态度的变化在高、低评论数量组间差距显著(F=10.367,p=0.002),说明网络口碑评论数量对消费者态度具有显著的主效应,H2也得到了验证。

4.2.2 对高矛盾消费者矛盾态度的影响

配对样本t检验发现受评论质量的影响,低评论质量下高矛盾被试的正、负面态度和矛盾态度无显著变化。随着评论质量的上升,对于高矛盾组正面态度显著增加(MPA后-PA前=0.5,t=2.78,p=0.02

4.2.3 对低矛盾消费者矛盾态度的影响

配对样本t检验发现高评论数量下低矛盾者只有正面态度变化明显(MPA后-MPA前=0.14,t=2.25,p=0.02

5 结果讨论

5.1 研究结论

本研究借助矛盾态度理论和ELM理论揭示了网络口碑对矛盾性消费者的影响机制。通过实验研究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网络口碑评论质量对消费者态度具有正向作用。高质量的网络评论具有事实性的说明和客观性。低质量的网络评论具有感彩和主观性。正面评论质量越高,消费者的正面态度越高,购买意愿也越高。评论数量对消费者态度也具有正向作用。评论数量的增多使消费者对自己的购买决定找到了合理化的解释,即“那么多人都买了这个产品”,消费者的正面态度会随着评论数量的增多而加强。

第二,较高的矛盾态度会引起消费者的不舒服体验,对信息的精细加工能够得到明确的正面或者负面评价,从而降低这种不适感。高矛盾消费者会对评论信息做较系统的加工,矛盾态度的改变更多地受评论质量的影响,即高矛盾消费者主要沿着中心路径改变态度。这一发现将ELM理论扩展到了在线矛盾性消费者相关领域的研究中。

第三,低矛盾消费者对产品在认知和情感上的冲突较低,缺乏减少矛盾态度的动机,没有对信息做精细加工的倾向,因此会倾向于沿着边缘路径形成态度,即他们更容易受评论数量的影响。

5.2 管理意义

首先,态度的矛盾性已经成为普遍现象,矛盾性会降低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的认知,从而降低购买意愿。企业应该了解由于产品或服务导致矛盾态度产生的原因(如价格、产品定位等)。另外消费者矛盾性不一定带来负向作用。矛盾性产生的前提是对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有一定关注度和兴趣,如何利用矛盾性这把双刃剑来促进交易是企业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其次,由于不同矛盾性程度的消费者信息处理方式不同,销售人员应针对不同的消费者采取不同的营销策略。从中心路径的视角,企业应考虑如何匹配矛盾性消费者和评论内容之间的关系,发挥用户评论的信息功能。从边缘路径的视角,评论数量越高意味着产品越能被大众知晓。为了发挥用户评论的推荐功能,企业要鼓励消费者尽可能多地发表评论,提高产品的评论数量,影响低矛盾性消费者的态度。

最后,没有任何产品是完美无缺的。企业在进行品牌宣传时,不应过分夸大产品功效,以免造成消费者对产品过高的预期。当出现负面评论时应及时进行服务补救,鼓励消费者追加满意的产品评论,使其对产品的态度维持在低矛盾性的水平上。

5.3 研究局限与未来研究方向

本研究只考虑正面评论给矛盾性消费者带来的影响,而现实世界的评论是正负面同时存在的。另外,三成分态度理论指出态度是由认知、情感和行为3个元素组成的,高低矛盾者在3个态度成分上的变化是有区别的。今后的研究将在这两方面进一步探讨,从中心路径和边缘路径角度出发,探讨在多元化的网络口碑环境中消费者不同态度维度上的变化,进一步揭示矛盾性消费者态度改变的机制。

参考文献:

[1]Priester J R, Petty R E. The Gradual Threshold Model of Ambivalence: Relating the Positive and Negative Bases of Attitude to Subjective Ambivalence[J]. 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1996,71(3):431-449.

[2]Petty R E, Cacioppo J T. The Elaboration Likelihood Model of Persuasion[J]. Advances in Experimental Social Psychology, 1986,19(3):124-205.

[3]Costarelli S, Gerowska J.Ambivalence, Prejudice and Negative Behavioural Tendencies Towards Out-groups: The Moderating Role of Attitude Basis[J]. Cognition & Emotion, 2015,29(5):852-866.

[4]黄敏学,谢亭亭,冯小亮. 矛盾的消费者是如何解读多元化口碑信息的?[J]. 心理学报, 2010,42(10):998-1010.

[5]Clark J K, Wegener D T, Fabrigar L R. Attitudinal Ambivalence and Message-based Persuasion: Motivated Processing of Proattitudinal Information and Avoidance of Counterattitudinal Information[J].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Bulletin, 2008, 34(4):565-577.

[6]龚艳萍,梁树霖. 在线评论对新技术产品消费者采用意愿的影响研究――基于ELM视角[J]. 软科学,2014,28(2):96-99.

[7]方佳明,王钰莹,赵志荣. 不同产品品牌声誉对在线评论有用性影响因素的调节效应[J]. 软科学,2016,30(3):108-112.

[8]张敏,张哲. 网络环境下口碑对消费者冲动性购买的影响[J]. 软科学,2015,29(10):110-114.

[9]冯小亮,黄敏学,张音. 矛盾消费者的态度更容易受外界影响吗――不同态度成份的变化差异性研究[J]. 南开管理评论, 2013,16(1):92-101.

消费者个性论文范文2

关键词:网络舆论;网络消费决策;B2C;影响程度

中图分类号:F12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3-0232-03

引言

根据CNNIC2012年1月发表的《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5.13亿人,普及率达到38.3%,较2010年提升4个百分点;网民规模较2010年增长5 580万人[1]。中国网民规模依然保持快速增长之势。电子商务是与网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网络应用。

中国网络市场的不断增长促使了B2C市场的蓬勃发展,而网络舆论作为一种新兴的舆论媒介,以其形成方式多样、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等特点在媒介竞争中占有了举足轻重的位置。

网络舆论不仅仅是单独的表达意见和交互意见的过程,它在过程中对现实存在事件和人们的行为起着推进和改变的作用。因此研究网络舆论对网络决策过程的影响是很必要,而且具有实际意义的。

一、文献回顾

陈力丹在他的《舆论学——舆论导向研究》一书中对舆论做出以下定义:舆论是公众关于现实社会及社会中的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表现的总和,具有相对的一致性、强烈程度和持续性,对社会发展及有关事态的进程产生影响,其中混杂着理智和非理智的成分。”并将舆论分解为八个要素,分别为舆论主体、舆论客体、舆论自身、舆论的数量、舆论的强烈程度、舆论的持续性、舆论的功能表现和舆论的质量,其中前七个构成了舆论的必要要素,缺一不可,少了一个则无法构成舆论 [2]。

“网络舆论”与传统意义上的舆论相比,主要有内容的公开性、意见的非理性、传播的广泛性、搜索的盲目性以及决策的大众性等几个特点[3]。

因此本文将网络舆论界定为,网络环境中,公众对各种现象和问题从关注到公开表达意见、态度、情绪以及行为的一种现象,这个过程当中的交相互动不断对外在现实产生影响直至出现相对稳定的意见分布和结果。

本文通过研究网络舆论的主体、客体、本体和强度对网络消费决策过程产生影响的方式以及不同方式的影响程度。

二、模型建立

在本文中,笔者将网络舆论聚焦到对B2C市场中消费者或网络媒介对产品产生的网络舆论。

网络舆论由舆论的主体、客体、本体和强度四个要素构成,在B2C市场下,舆论的主体为网络消费者,客体体现为产品质量、产品价格、服务态度、支付方式、售后服务、商家信誉和物流服务,本体为针对舆论客体所表达的意见的综合,本文归结为正面舆论和负面舆论,强度为评价的条数以及言语的激烈程度。

综合网络消费决策模型和网络舆论形成的研究,本文认为网络舆论对B2C网络消费过程的影响流程可以归结为:舆论存在—舆论发现—舆论整合—形成态度—是否进行消费行为。在这个流程当中,网络舆论主要以他人介绍、网络新闻、其他消费者的评价、专家意见、论坛、在线聊天和留言板的方式存在并对网络消费者产生影响。

根据对网络舆论的四大要素和网络消费决策模型的研究回顾和分析,笔者建立了下页图1的研究模型,希望借助以下模型,对网络舆论对网络消费决策过程是否存在影响以及影响强度进行研究[4] 。

图1 网络舆论对网络消费决策过程影响的研究模型

三、研究设计及数据处理

问卷从B2C网络消费行为着手,对调研对象消费过的网站进行样本筛选,然后对消费频率、消费品种进行了解。问卷设计分为三个部分:样本筛选,态度测量和样本统计。

本次调研采取的是随机抽样法,总共发放了150份问卷,回收了125份,剔除无效问卷和未进行过网络消费的问卷,共有有效问卷为101份。将数据库进行录入和整理后,对问卷进行分析和研究。

通过对SPSS和Excel统计分析工具的运用,对调研数据进行了研究分析。

1.网络消费行为分析。通过对消费过的网站以及最近一次网络消费的品种进行频数分析。在样本中,有多达59.41%在淘宝电器城消费过,京东商城和新蛋网也分别以33.66%和20.79%位列第二和第三;31.68%的调研对象消费了日用百货,其次,18.81%消费了手机数码,14.85%消费了电脑产品。

2.网络舆论对网络消费决策过程影响。在搜寻信息、信息评估、产生购买意图的三个过程中,网络舆论对消费者的影响程度和影响方式,通过交叉分析还能获得不同背景的消费者在三个过程中的受网络舆论影响方式的不同。

3.网络舆论对网络消费决策过程的影响程度。(1)消费者受舆论影响总体程度分析。对“受出现的第一种网络舆论影响程度较大”的同意程度及对选定产品后放弃的负面评价条数进行频数分析,以获得消费者受舆论影响的程度。(2)正面舆论与负面舆论影响程度分析。通过对网络舆论影响程度和最近一次购买品种、性别、学历、可支配月收入及年龄的方差分析,以获得这些背景资料中和网络舆论影响程度相关性最大的因素。

从表1对网络舆论的影响程度和最近一次购买的品种之间的单因素方差分析可以看出,负面舆论F统计量的P值小于显著水平0.05,正面舆论F统计量的P值大于0.05,因此认为购买不同品种受负面舆论的影响程度存在显著性差异。

上页表2中对“正面舆论的影响程度大于负面舆论”的描述评分的平均分进行统计分析,并将平均分和性别、可支配月收入、学历、年龄和最近一次购买品种进行交叉分析,以获得不同背景下受正负面舆论影响程度的不同。

结论

本文以网络舆论对网络消费决策过程的影响为切入点,深入研究了网络舆论参与网络消费过程的方式以及其影响强度,并针对消费者购物后的传播积极性进行了分析。通过对调研数据的分析,研究出以下结论。

(一)网络消费决策过程中网络舆论的影响方式

从对网络消费决策过程中的网络舆论对其产生影响的方式的研究和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搜索信息过程。影响消费者程度最大的三种网络舆论方式为:他人介绍

2.选择商品和对商品进行评估的过程。影响消费者程度最大的三种网络舆论方式为:他人介绍

3.产生购买意图的过程。影响消费者程度最大的三种网络舆论方式为:专家意见

(二)网络舆论强度对消费者的影响

大部分消费者认为4~10条负面评价能使其放弃消费,通过总体对正面舆论和负面舆论影响程度的研究,可以发现总体来说:负面舆论对消费者的影响大于正面舆论。且通过对评分的平均分和性别、学历、可支配月收入、年龄和最近一次购买品种的交叉分析可以发现以下几点:

1.相对于男性而言,女性受负面舆论的影响更大。女性在消费时考虑的因素更多,在接受和衡量舆论时,受更多方面的舆论内容和舆论方式的影响,尤其是对负面舆论的影响,且女性对评价的重视程度很高,因此负面的评价对女性的影响程度是最大的。

2.学历为专科的消费者对负面舆论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了其他学历的消费者。笔者认为,学历对收入的影响是很大的,专科学历的消费者的较低收入促使了其在消费时对负面舆论的高重视程度。20岁以下的消费者对负面舆论的重视程度略高于其他年龄段。

3.家用电器的消费者对负面舆论的重视程度略高对于高同质化的电脑产品和手机数码,以及作为快消品的百货,消费者对其信息搜集以及评价不多而且影响不大。家用电器作为差异化较大、价格较高的产品,消费者购买时考虑的因素较多、评价时间较长,其受网络新闻的负面舆论影响程度很大。

(三)消费者购物后的传播行为

针对消费者进行消费之后的行为的研究表明,部分消费者属于积极传播者,无论在网络评价还是周围朋友中,都要分享购物感想,而部分消费者属于理性传播者,对消费经历和产品会进行客观评价,也会和周围朋友分享购物感想,还有部分消费者属于消极传播者,他们根据消费感知进行评价,但是不会进行评价和分享,他们的购物感想对下次购物的影响程度很大。

大部分消费者的网购习惯会受周围朋友的影响,同时也会对他人产生影响,这类人对消费感想的传播是有效的,而部分消费者的网购习惯不会影响周围朋友,这类消费者有很大可能属于消极传播者,其消费行为受自己的消费经历和网络搜索信息的影响很大。

综上所述,根据本文对网络舆论影响网络消费过程的方式和强度的调查研究,可以发现处于不同过程的消费者受不同方式的网络舆论的影响,且正面舆论和负面舆论对不同人群的影响强度不同,根据消费者的特点,了解及有效控制舆论导向对提高消费者购前及购后的满意度有很大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 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Z].

[2] 陈力丹.舆论学——舆论导向研究[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

消费者个性论文范文3

关键词:社会化媒体;酒店;消费者行为

随着国际酒店集团和本土酒店集团的不断扩张,我国酒店业早已进入买方市场,进入微利时代。如今,社会化媒体风生水起,不但改变了消费者传统的消费模式,酒店业的营销战略也悄然顺势而变,很多酒店开通了微博、微信、拍摄了微电影,说明其已意识到通过社会化媒体,酒店将有更多机会让消费者参与到品牌的延伸与塑造中来,同时,在这一互动交流的过程中,酒店品牌也会被消费者逐渐认同与信赖。可见,社会化媒体已经影响到酒店企业的营销手段,而本文对于社会化媒体对酒店消费者行为影响的研究,可以帮助酒店更好地了解消费者的喜好,也期望能为目前酒店企业社会化媒体营销提供借鉴。

1.研究方案设计

1.1理论基础

1.1.1信任理论

营销学中对信任的研究主要是对信任在客户关系维护方面的重要作用的关注。Crosby(1990)指出信任是消费者认为销售人员会站在维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行事的一种信念。Moorman et al. (1993)认为信任是合作的双方彼此对于合作伙伴有信心并乐于依赖对方的一种意愿。Morgan & Hunt(1994)认为信任是指合作双方对于彼此的可靠性和诚实性有充分的信心。本文将信任定义为酒店消费者对于社会化媒体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度及其用户能力的信心。

1.1.2 感知价值理论

目前在消费者感知价值概念方面,国内外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加以诠释。Zeithaml(1988)认为感知价值是消费者通过对感知利失与感知利得间的权衡,从而产生对一个产品或服务效用的整体评价。Monroe(1991)认为消费者对感知利得和感知利失之间相权衡形成感知价值。Butz(1996)认为感知价值是消费者购买产品并使用过后所感知到的产品附加价值,从而与供应商之间形成了某种情感联系。王高(2004)认为感知价值是消费者从所购买到的产品或服务中获得的感知利益与消费者为获得该产品或服务所付出的感知成本之间的比较。本文认为酒店消费者在通过社会化媒体平台获取酒店相关信息或预订酒店的过程中所获得的感知利益与其所付出的感知成本之间的权衡构成酒店消费者感知价值。

1.1.3技术接受模型

技术接受模型(Technology Acceptance Model,称TAM),是Davis于1989年在研究个体对信息系统的接受程度时基于理理论提出的一个模型,旨在研究个体接受或拒绝信息系统的决定性影响因素。如图1-1所示, TAM 通过几个简单的概念,清楚地说明了用户对于新技术的接受程度,因此很适合将其作为理论基础,本论文将技术接受模型及其拓展模型作为理论基础。

1.2模型构建方案

本文的模型构建将通过三个步骤完成:首先通过半结构化访谈初步探寻社会化媒体对于酒店消费者行为的影响因素;其次通过理论推导进行模型构建与研究假设。

1.3访谈研究

根据实际访谈,笔者根据被访者的回答做了归纳与提炼。

1.4模型构建

基于社会化媒体,消费者的感知价值和消费者对于社会化媒体的信任是影响消费者行为的两个重要因素,同时结合访谈研究的结论,以技术接受模型为基础,将感知价值与信任引入作为两个中间变量,将易用性、有用性、依赖性、参与性、对话性、社区化、连通性作为自变量,以消费者行为作为因变量构建理论模型,如图1-2所示。

1.5变量定义和研究假设

1.5.1易用性和有用性

笔者将技术的有用性定义为酒店消费者感知使用某社会化媒体可提高搜索酒店信息效率的程度;将易用性定义为酒店消费者感知某社会化媒体易于使用的程度。同时,提出假设:

H1a:易用性正向影响社会化媒体有用性。

H1b:易用性正向影响社会化媒体使用的依赖性。

H1c:易用性正向影响感知价值。

H1d:有用性正向影响社会化媒体使用的依赖性。

H1e:有用性正向影响感知价值。

1.5.2依赖性

笔者将依赖性定义为酒店消费者对于使用社会化媒体查询酒店信息的依赖程度。同时,提出假设:H2a:社会化媒体使用的依赖性正向影响感知价值。H2b:社会化媒体使用的依赖性正向影响认知信任。

1.5.3参与性

笔者将参与性定义为酒店消费者在社会化媒体中主动获取、分享相关信息和积极响应相关活动的表现。同时,提出假设:H3a:参与性正向影响感知价值。H3b:参与性正向影响认知信任。

1.5.4对话性

笔者将对话性定义为在社会化媒体平台上,酒店企业和消费者以对话形式进行交流沟通的互动行为。同时,提出假设:H4a:对话性正向影响感知价值。H4b:对话性正向影响认知信任。

1.5.5社区化

笔者将社区化定义为通过社会化媒体,酒店消费者加入某社区就酒店相关话题和其他消费者进行讨论、咨询、解答等的行为。同时,提出假设:H5a:社区化正向影响感知价值。H5b:社区化正向影响认知信任。

1.5.6连通性

笔者将连通性定义为在社会化媒体平台上,酒店消费者可以通过链接分享或了解更多酒店相关信息或进行酒店预订。同时,提出以下假设:H6a:连通性正向影响感知价值。H6b:连通性正向影响认知信任。

1.5.7信任

笔者在3.1理论基础中已将信任定义为酒店消费者对于社会化媒体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度及其用户能力的信心。同时,提出以下假设:H7a:认知信任正向影响消费者行为。

1.5.8感知价值

笔者在前文中已将感知价值定义为消费者在获取酒店相关信息过程中的综合感知偏好与评价。同时,提出以下假设:H8a:感知价值正向影响消费者行为。

1.6问卷设计

本论文调查问卷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甄别部分,主要调查消费者对社会化媒体的使用情况等;二是主体部分,主要测量酒店消费者对于社会化媒体的接受程度等;三是基本信息,主要调查酒店消费者的性别、年龄、教育程度和月消费水平情况。

2.数据收集与分析

2.1数据收集

本研究的观测变量达32个,按照测量问项与样本数比例1[∶]5的最低标准,笔者将发放250份调查问卷。最终,网络电子问卷回收77份,纸质问卷回收141份,其中无效问卷5份,有效问卷213份。本研究将采用SPSS22.0软件进行数据统计分析。

2.2问卷信度分析

本研究10个变量的Cronbachα系数都大于0. 7,虽然某些变量信度较低,但仍在可接受范围内,本问卷总体来说信度尚可。

2.3问卷效度分析

2.3.1自变量效度分析

本研究得出数据KMO值为0.740。同时,巴特利特球形度检验值为2304.971,显著性概率为0.000,各变量之间有显著相关性,适合因子分析。本研究的因子分析采用主成分分析法,共提取 6个因子,6个因子累计方差贡献率达到72.496%,说明这6个因子能较好解释原有变量所包含的大部分信息。由于适合提取6个公因子,与本论文原模型不同,因此得将正交旋转后的各因子重新归类,将那些在不同因子间重复载荷以及因子的载荷绝对值小于0.5的问项删除,最终得出6个特性,即依赖性、互动性、连通性、有用性、对话性、易用性。由于互动性是参与性和对话性合并而得,所以对其重新定义:互动性是指酒店消费者主动参与社会化媒体平台上各种营销活动以及与酒店企业相互交流沟通的表现。

2.3.2中间变量效度分析

首先进行 KMO值计算和巴特利特球形度检验,适合因子分析。提取2个公因子,2个因子累计方差贡献率达到63.582%。接着,再进行正交旋转。8个测量问项相应的因子载荷绝对值均大于0.5,因此保留这8个问项。

2.3.3 应变量效度分析

首先进行 KMO值计算和巴特利特球形度检验,适合因子分析。提取 1个因子,1个因子累计方差贡献率达到65.401%。4个测量问项的因子得分均大于0.5,因此保留这4个问项。

2.4模型修正

本文根据最终因子分析结果,共提取6个公因子,与之前假设的因子有别,修正后的模型如图2-1所示。对假设也作相应修正,将H3a、H3b、H4a 、H4b这4项假设修正为2个假设:即H3a:社会化媒体的互动性正向影响酒店消费者的感知价值;H3b:社会化媒体的互动性正向影响酒店消费者的认知信任。

2.5假设模型验证

本研究使用AMOS21.0软件进行结构方程模型分析。在前文已有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社会化媒体特性变量和酒店消费行为之间的关系。

本研究采用最常用的最大似然估计进行模型运算,选取GFI、NFI、IFI、CFI和RMSEA共5个指标评价模型的拟合程度。假设模型的初次拟合结果如表2-1所示:

由于拟合指标与合理值之间还有差距,表明假设模型还需要做进一步的修正。

经过修正之后,最终得到了一个拟合程度较好的结构方程模型。拟合结果如表2-2所示:

3.研究结论

H7、H8成立,可得出:酒店消费者的感知价值和认知信任越强,购买意愿就越强。

H1a、H1b成立, H1c不成立, H1d、H1e、H2a、H2b成立,可得出,社会化媒体的有用性越强,酒店消费者就对其越依赖,购买意愿也会越强烈。社会化媒体的易用性虽然可以影响酒店消费者感知的有用性和依赖性,但不直接与酒店消费者行为成正相关关系。

H3a、H3b成立,可以得出:社会化媒体的互动性越强烈,购买意愿就越强。

H5a不成立,H5b成立,可得出:社会化媒体的社区化与酒店消费者行为成部分相关关系。

H6a成立,H6b不成立,可以得出:社会化媒体的连通性与酒店消费者行为成部分相P关系。

4.基于社会化媒体的酒店营销策略与建议

本论文研究了社会化媒体对酒店消费者行为的影响,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分析出了基于社会化媒体的酒店消费者行为的主要影响因素,即社会化媒体的易用性、有用性、参与性、对话性、社区化、连通性。结合研究结论本研究对基于社会化媒体的酒店营销策略给出以下几点建议:进行快捷有效的内容传播;注重网络口碑;进行“活动+娱乐”式营销;进行多平台互动营销。

参考文献:

[1]Crosby, L. A.,Evans, K. R.,& Cowles D. Relationship quality in service selling: an interpersonal influence perspective[J]. Journal of Marketing,1990,54(3):68-81.

[2]Morgan, R. M.,& Hunt, S. D. The commitment-trust theory of relationship marketing[J].Journal of Marketing,1994,58(3): 20-38.

[3]Alarie A Zeithaml. Consumer perceptions of price, quality and value:a means end model and synthesis of evidence [J].Journal of Marketing,1988(52):33-53.

[4]James, F. Monroe. The Death of Competition [M].New York: Arts & Licensing International,1996.

[5]Butz Howard E,Jr. Leonard D. Goodstein. Measuring Customer Value: Gaining the Strategic Advantage[J].Organizational Dynamics,1996(24):63-77.

消费者个性论文范文4

关键词:个人情感 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消费行为 影响因素

引言

工业文明开启了人类进步和发展的路程,在繁荣同时也出现负面声音,如生态环境破坏、资源消耗等粗放型的经济发展和增长模式。当前,我们处于消费经济时代,有关消费的理论和实践盛行。在此发展背景下,加之一些不合理的消费观念影响,人类面临资源短缺的环境,需要重新考虑经济和社会的矛盾。在消费经济时代,可能主要是由于消费的不负责行为,更具体来看,是政府、企业、消费者行为需要承担责任,但有关消费者行为的探索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

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转型时期,政府出台了一些有利于消费者的措施,但消费者在消费中忽视了履行社会责任,一些不合理的社会责任消费行为已逐渐引起企业、政府、消费者的重视。我国有关社会责任消费理念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尚不普及,有关社会责任消费行为研究不明晰,消费者的责任还处于无意识阶段。如何在我国消费领域推行社会责任消费是理论和实践研究的重点,但基于现实,消费者社会责任消费行为和理念无法进一步普及、推广。

当今市场经济发展中,作为买方市场主体,消费者地位日益突出,作用不断增强,由于消费者对消费价值观的认识扭曲,消费行为对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造成很多负面影响,出现了环境污染、资源枯竭、企业道德缺失等问题,消费者开始意识到到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性,并注意权利、义务的履行―消费者社会责任。因此,消费者作为主体价值链的终端,逐渐受到学界、政府、企业、媒体的关注。

相关理论及概念分析

(一)理理论

20世纪70年代中期,一些学者认为行为意向为认知的前提,对个体行为具有一定的预测性。阿吉增等(1975)提出理理论,研究认为人的行为意向由行为态度和主观规范影响和决定,引致特定行为,如图1所示。Ajzen(1988)认为行为意向是行为趋向意图,认为态度并非直接影响行为,行为意向起到调节作用。理是一个人基于理性思考,从内部进行评价,以社会主观标准为权衡依据,形成意向后引致后续行为,如胡忠雄(2003)认为确定行为意向强度是预测具体行为的前提。

(二)计划行为理论

一个行为者不总是在理性后决策某种行为。Tesser(1990)认为习惯是潜意识的指导,无需理性意向,理意向或许在某种背景下才形成,情绪类反应大多是由于自发性、行为实现与个体期望、机遇、信息等非动机性因素的影响。如图2,源自理理论的计划行为理论认为行为意向是行为实施的决定性因素,行为态度、主观规范、感知行为影响决定行为意向,行为态度是个体执行某一特定行为的程度评估,主观规范为决策是否执行某一行为时个体的社会压力,感知行为是执行某一行为时个体对难易的感知,因而,个体行为受意志、个体感知群体、机会等因素制约。理论揭示了个体一般行为产生及因素,但缺乏特定因素衡量。

(三)个人感知因素的概念及内涵

学者们认为,在考虑社会责任消费决策时,消费主体会从能力、效果等做出主观的预期判断,个人感知因素对消费主体履行社会责任消费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个人感知因素由感知消费者有效性和个人努力构成,感知消费者有效性是一种感知行为或自我效能。Osterhus(1997)指出感知效能是消费者感知收益。感知个人努力程度是消费者实施社会责任消费行为时的感知障碍或控制力。社会责任消费行为要求个体在消费时需要克服不便,不排除在其中进行消费决策时倾向慎重选择。国内对于个人感知的研究还需要进一步的拓展,谭红玲(2010)研究了本国个人中心主义对营销的影响。本文便于研究,用个人感知因素代替感知行为控制,用感知消费者有效性代替感知效能,用感知个人努力程度代替感知障碍。个人感知因素分感知消费者有效性和感知个人努力程度。

相关文献回顾及分析

有关社会责任消费概念。此方面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学界对相关概念提法不一,如Crosby等(1980); Antil(1984)的社会责任消费;Fisk(1973)的“责任消费”;Anderson 等(1972)、Webster(1975)、余晓敏(2005)的社会意识消费、绿色消费;王惠、潘建国(2008)的可持续消费;俞金香(2012)的生态化消费等。基于不同研究视角提出的概念,对本文也有一定的启发。

有关社会责任消费行为的法律义务视角。一些学者从法律、义务视角明确社会责任消费的概念、内涵,传统法律行为理论从作为与不作为区分。刘晓霞(2010)认为消费者责任包括对自己和社会的责任。许进杰(2010)认为个体消费是遵守资源节约,构建适度合理的消费模式,注重环境标志的产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活动,整理、正确投放消费垃圾。

社会责任消费行为的伦理道德视角。一些学者从伦理道德方面研究了消费者社会责任,如作为个体化的行为对自身行为承担内部责任;何静(2006)认为基于信仰等,需要个人承担道德责任;Kantian(2001)认为消费者社会责任行为体现了道德责任;于阳春(2007)指出消费者的道义责任是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推动长远社会利益的实现,聚焦环保责任等。相关研究关注消费主体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包括自然环境维护、道德维护等。

社会责任消费行为的消费者行为学视角。OFisk(1973)提出责任消费是对全社会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Webb(2005)等从社会营销角度认为最大化积极影响的消费行为为社会责任消费行为,社会责任履行延伸至消费全过程,拓展对社会责任消费行为认知;李双龙(2005)认为消费过程满足个体身心需要时与商品、服务有连带责任;黄姣(2008)认为消费者社会责任是自我责任、社会责任、自然责任的统一;高会萍等(2009)认为社会责任消费行为是个体消费者在消费各环节倾向于保护环境。王晓东(2009)认为消费者以货币投资等形式关注了企业产品,进行责任消费;辛杰(2011)认为消费者责任是购买过程中对社会整体负责任行为。

社会责任消费行为的测量。国外的理论和实践中大多有社会责任消费行为的测量。第一,一般社会性意识研究,Anderson(1972)认为具备一般社会责任的消费者显现社会意识倾向,购买行为会改善环境,早期社会责任消费行为测量主要是一般社会性意识或一般社会责任态度,为以后消费领域研究奠定了基础。第二,生态和环境责任行为研究,Brooker(1976)从无磷洗漆剂角度研究生态意识消费;Belch(1982)从生态、社会、健康、能源维度对社会意识消费做出研究,该时期的研究视角、内容延伸至生态、环境保护的针对性。第三,以社会问题为研究中心的多样性研究,Vitell(1992)从非法行为中获利、被动获利、主动从欺骗行为中获利、无害行为研究道德消费信念,Roberts(1995)研究时选取26个测项,从生态意识消费行为、社会意识消费行为对社会责任消费行为直接测量。Pepper等(2009)从对企业道德声誉、公平贸易、劳动保障权益、企业慈善行为构建了社会责任购买行为量表;Astous(2009)以经济理性、政府依赖性维度对不道德消费行为进行了研究;周冰洋(2012)从法律、环保和道德责任研究了社会责任消费行为。

简评。从国外相关研究来看,个人感知因素对社会责任消费行为具有影响,感知消费者有效性对社会责任消费行为具有正影响;感知个人努力程度对社会责任消费行为具有负影响。国内关于个人感知因素研究大多体现在个人感知因素对绿色消费行为、环境保护行为的影响,而并没有直接相关的实证研究,这也是本文所要弥补相关研究的缺憾,是本研究的意义所在,以更好的揭示消费者个人感知因素对社会责任消费行为的影响机制,提出更好的发展政策。

理论模型与假设分析

(一)构建假设

基于相关文献,综合本文研究,提出如下假设:

个人感知因素对资源节约责任消费行为影响,HI:个人感知因素对资源节约责任消费行为有影响,H1-1:感知消费者有效性对资源节约责任消费行为有正向影响,H1-2:感知个人努力程度对资源节约责任消费行为有负向影响。

个人感知因素对环境友好责任消费行为影响,H2:个人感知因素对环境友好责任消费行为有影响,H2-1:感知消费者有效性对环境友好责任消费行为有正向影响,H2-2:感知个人努力程度对环境友好责任消费行为有负向影响。

个人感知因素对监督维权责任消费行为影响,H3:个人感知因素对监督维权责任消费行为有影响,H3-1:感知消费者有效性对监督维权责任消费行为有正向影响,H3-2:感知个人努力程度对监督维权责任消费行为有负向影响。

个人感知因素对利益相关者责任消费行为影响,H4:个人感知因素对利益相关者责任消费行为有影响,H4-1:感知消费者有效性对利益相关者责任消费行为有正向影响,H4-2:感知个人努力程度对利益相关者责任消费行为有负向影响。

个人感知与社会责任消费行为的调节和控制效应,H5:受教育程度对个人感知因素和社会责任消费行为的关系具有调节作用,H6:知识认知对个人感知因素和社会责任消费行为的关系具有调节作用,H7:性别差异导致个人感知因素和社会责任消费行为关系的差异。

(二)模型构建

综合上述相关文献,借鉴了朱英兰(2013)等研究方法,结合本文研究视角和内容,构建如下模型:

Y1=β01+β1 X1+β2 X2 (1)

Y2=β02+β3 X1+β4 X2 (2)

Y3=β03+β5 X1+β6 X2 (3)

Y4=β04+β7 X1+β8 X2 (4)

Y5=β05+β9 X1+β10 X2+β11 X4+β12 X4* X1+β13 X4* X2 (5)

Y6=β06+β14 X1+β15 X2+β16 X5+β17 X5* X1+β18 X5* X2 (6)

其中,β01等为方程系数,β1等为偏回归系数;X1为感知消费者有效性,X2为感知个人努力程度,Y1为资源节约责任消费行为;Y2为环境友好责任消费行为;Y3为监督维权责任消费行为;Y4为利益相关者责任消费行为;X1、X2统称为个人感知因素,Y1、Y2、Y3、Y4为统称为社会责任消费行为,X3为性别,X4为受教育程度,X5为对社会责任消费行为的知识认知、了解程度。

(三)数据来源

本文用随机抽样调查和便利抽样调查相结合方式,首先确定三大区域,从各区随机选取5省作为调查范围,运用便利抽样调查方选取3个地级市作为问卷调研地。本研究调研对象是一般消费者,地点为大型商场和超市附近的公共休息区。

为了本文研究科学,需要进行数据品质检验,首先进行数据信度检验,用SPSS19.0统计软件对设计变量的Cronbach'sa系数、CITC指数进行计算,验证结果显示,前者的系数值分别为0.765、0.659、0.360、0.665、0.889、0.663,满足信度范围,这六个维度的量表具有可靠性。资源节约责任消费行为、环境友好责任消费行为、感知消费者有效性、感知个人努力程度量表各个测项CITC系数均大于0.321,保留全部测量项。监督维权责任消费行为量表中的SR3项小于0.3,予以删除,其余项均大于0.3,保留;利益相关者责任消费行为量表中的SH4项小于0.3,予以删除,其余项均大于0.3,保留。再进行效度检验,本研究应用KMO和Bartlett’s球形检验分析测量量表的效度,六项的KMO值大于0.6,适合做因子分析。

(四)实证分析

进一步应用SPSS19.0统计分析软件,建立回归模型,验证相关假设,基于数据的庞大性,本文实证的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并没有在文中进行列表显示,只列出根据数据最后实证分析的结果,如表1。

结论与对策

(一)结论

第一,本文实证了感知消费者有效性对资源节约责任消费行为具有重要的影响,感知个人努力度对资源节约责任消费行为不发生作用。如一个消费主体感知消费行为有利于所处环境,对资源再生循环利用具有积极作用,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节约责任消费行为,消费者一般会遵循正外部性,在一定条件下,个人感知度才发挥作用,而习惯等并未引起成本收益的改变,加之我国传统观文化影响,从形式上外在固化,而内在却成为一种价值观念。

第二,个人感知因素对环境友好责任消费行为集聚影响,伴随着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高水平感知消费者有效性不断促使消费者履行环境友好责任消费行为,有利于自然环境的保持,维护了生态环境,促进了社会的健康发展。感知个人努力程度对环境友好责任消费行为具有负向影响,消费者履行责任消费行为时“经济人”会发挥主导,个人会寻求私利的最大化获得有利的外部效用,与消费者有限理性相符。

第三,感知消费者有效性对监督维权责任消费行为具有积极影响,当消费者意识到履行监督维权责任行为,可以规制企业不正当行为,会充分发挥消费者的监督维权行为,不断提升积极效用,有利于企业的合规经营,但消费者的监督维权责任消费行为受感知个人努力度影响,基于消费者以自身为出发点,目的是获得利益。

第四,个人感知因素有利于利益相关者责任消费行为,表明消费者认识到消费行为主体地位、个体所处环境的迫切性、重要性、个人力量发挥。感知个人努力程度对利益相关者责任消费行为具有消极作用,消费者在消费时具有理性,会衡量自我成本收益,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第五,受教育程度对个人感知因素和社会责任消费行为具有调节作用,消费者的学历越高,对环境友好责任消费行为等具有影响,我国社会责任消费的推行应是从具有高等教育的消费者开始,基于这些人具备信息能力、经济实力等,更容易和积极履行经济社会责任消费行为,进行示范,然后再慢慢普及,带动普通大众接受社会责任消费理念,不断促进社会责任消费行为平民化。

第六,社会责任消费行为的相关知识不普及,因而我国消费者关于社会责任消费行为的知识认知程度深浅不会对个人感知因素和社会责任消费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第七,性别差异会影响个人感知因素和社会责任消费行为差异,我国传统文化和长期家庭格局的影响,感知个人努力程度的敏感度,女性高于男性;在感知消费者有效性的敏感度方面,男性高于女性。

(二)政策建议

根据上述相关结论,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第一,就企业主体,履行社会责任消费行为方面,要积极降低消费者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增强消费者履行社会责任消费行为支持,构建社会责任履行激励机制。就企业来看,需要根据消费者的需求,对社会责任感知,制定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履行相关的义务和行为,为消费者履行社会责任树立榜样;此外,企业应降低生产成本,合理减低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和处置方面的成本,使消费者获取最大化的收益,强化消费者选择权利,提升企业发展的机会利润,积极展开营销,企业制定社会责任营销策略并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细分消费者市场,将社会责任营销内化,并将社会责任融入为企业长期的发展战略,积极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就消费主体,首先,在推行消费策略中,要积极强化消费者的主体地位,加强消费环节中的重要作用,不断促使消费者积极主动参与到社会责任消费行为中,通过相关培训学习不断加强对社会责任消费行为相关知识的学习和认知,内化相关意识和观念。其次,就消费主体,需要提升其个人素养,改变对经济社会环境的适应能力,增强和提升个体履行社会责任消费行为的能力,加强在社会中的责任意识,建立社会责任消费行为的道德和价值理念,促使消费者转化为实际的“社会人”,以促成消费者社会责任消费行为,树立正向的、积极的外部效用,提升消费者有效性,增强个体消费行为对外在环境感知的程度,促使消费者履行社会责任行为的实践化。

第三,就政府和社会媒体,就我国来看,基于我国社会责任消费理念实行较晚,特别是在消费领域并不普及,理论与实践也不多的特点,我国相关政府和企业部门应该积极借鉴西方国家在社会责任消费行为的制定和政策方面的做法,以法律、义务、制度的方式固定社会责任消费行为,在消费者社会责任方面,不断实现其履行责任和义务的法制化、制度化,做到社会责任有规可循,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融入社会责任消费行为。就社会媒体来看,当前是多媒体化的时代,网络体系高度发达,引导了社会舆论,因而,社会媒体应结合我国消费者和我国国情,积极宣传社会责任消费行为,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消费者的社会责任行为和意识,普及新的消费理念,在新的消费模式方面,积极进行传播和沟通,以各种媒体和渠道,发挥对消费者的舆论引导,促使消费者明确个体履行社会责任消费行为重要性以及对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激励消费者的实践性。

参考文献:

1.曹凯.消费者社会责任:消费道德教育的新课题[J].湖南社会科学,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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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朱英兰.个人感知因素对社会责任消费行为影响的实证研究[D].华中农业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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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个性论文范文5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体系解释;司法;实证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2265(2017)05-0063-07

一、问题提出

美国次贷危机后,“金融消费者”及相关概念进入我国理论界、实务界视野,围绕金融消费者的讨论方兴未艾。汲取历次金融危机教训,各国着力于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构建,我国以金融消费者身份识别为中心的保护机制框架也逐渐清晰;然而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实务与理论界未形成统一意见①,甚至各自内部尚有分歧。学界对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范围呈扩张态度;从国家法律法规体系看,多见于行政执法对于行业的整顿,缺乏具体条文对司法进行具体指引,且效力层级各异的法规中,难以梳理出一条“主体确定、保护方式明晰、救济方式统一”的逻辑主线,因此司法适用“金融消费者”保护态度较为谨慎。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理论、立法与司法是一个互动的过程,前者的争议往往导致司法的不确定性,金融消费者司法裁判结果目前尚无明确梳理,金融消费者研究也鲜有实证研究方法②。

本文对“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进行梳理,对整个体系过度依赖体系解释、扩大“消费者”内涵以解决体系逻辑不畅提出质疑;结合2012―2016年涉及金融消费者概念阐释或演绎的司法判例,将部分涉及的问题置于实践范畴中进行考量,针砭以金融消费者概念为核心的保护体系在实践中的弊端,以期找到其他替代性思路,从而对当下“金融消费者”理论研究、立法工作产生一定指导性作用。

二、体系解释与上位概念疏漏

既往研究对金融消费者概念主要存在两种阐述模式:体系解释的阐述与比较法的引证,但后者往往是前者论述的注脚、补充,因此实为一种界定方式――现有立法与理论框架中金融消费者概念从属于消费者,以属概念的定义范围对其进行确定,而后兼顾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性,对其展开种差内涵的具体补充。但是属概念即消费者之定义中存在的争议在种概念的讨论中也会涉及,在金融领域中甚至会产生异化,进而影响整个解释体系。体系解释背后难免存在着“法教义学”的影子,而经济法、金融法领域对教义学的概念较为陌生。

(一)金融消费者概念的解释逻辑

从法律法规看,我国最早的成文“金融消费者”规定来自银监会2006 年颁布并施行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该指引对商业银行提出了维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的监管要求,过于原则化的条文没有厘定金融消费者的概念,这也是次贷危机前金融消费者保护未受重视的一个缩影。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2013年印发文件《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的通知,对金融消费者做了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使用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该定义实则突破了消费者属概念中强调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限制,但从效力级别与适用范围来看,该试行办法与理论界的期望相去甚远。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对保护金融消费之措施做了进一步说明,但对于其定义依然没有正面回应。

学界试图通过将“金融消费者”概念纳入到“消费者”概念之下,这也是体系解释使然,但不论属概念逻辑的自洽还是种概念特殊性的演绎都难言圆满。理论界将《消费者保护法》(下称《消法》)第二条进一步归纳为“消费者”若干基本特征:自然人主体,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行为以及生活需要目的(梁彗星,2001),并将该特征延伸至金融领域③。思及传统消费者概念适用于金融领域时存在的不确定性以及现有金融行业立法在保护性上的不足,因此在种概念之外,有必要对属概念进行进一步明确。对于属概念的忧虑来自现行立法――由于我国消费者保护体系自身尚未成熟,在传统消费者领域还不能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以此延伸的金融消费者特殊保护举步维艰。

从性质上看,金融消费者较消费者而言权益更易受到侵害,若不采取精细、针对性规范,难以有效维护金融秩序。对种概念特征的具体论证,学者多引入域外事件或观点相左,譬如本轮次贷危机中美国住房贷款次级抵押贷规则、信用卡市场的坏账处理方式等等,甚有引用激进观点认为消费者保护不力为次贷危机产生原因者(PWG,2008)。同时引入外域立法经验对自身观点进行佐证,反复出现的立法例有1999 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2012年美国《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2000 年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以及2011 年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等等,各国法律对于金融消费者定义或宽松或揽粒因而总有自证之据。当前金融消费者之定义大意可概括为,“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商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的个人投资者”,且对其具体保护当建立专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以具体实现。

(二)上位概念模糊界定

消费者被视为金融消费者的上位概念,消费者定义的分歧并未在金融消费者的讨论中消弭,上位概念本身的不明确性给实践带来很大困难。《消法》颁布至今历经两次修正,就概念而言未对其内涵、外延做出正面界定,而是通过调整范围“间接”阐明“消费者”为何。详言之,1993年《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该条也为2009年、2013年两次修法所沿袭。从纠纷看,体系内部未形成统一意见的主要涉及两方面问题:对于“生活消费”的具体理解与对于单位是否能构成消费者的讨论。

其一,法条中“生活消费”措辞框定的狭小行为范围让很多行为难以纳入《消法》保护。消费者是消费主体,但从字面看《消法》中涉及的消费者仅指“生活资料的消费者”,并未囊括所有消费者,概念的错位难以区分个人消费行为与个人经营行为。实践中对于农业生产者购买农产品生产原料的认定,难以划入“生活资料”的范畴;另外对于“知假买假”行为的判断,非“生活目的”的行为是否构成惩罚性赔偿各地判断亦不同。

其二,《消法》未言明单位能否受其保护。1985年《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第二条明确排除单位消费者的规定已被1993年《消法》抹去,然而近年来持有单位亦受《消法》保护的观点应者寥寥。主流观点认为消费者是指个体社会成员, 不包括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最高法院近期明确了该观点④。客观上看,合伙、公司等商事主体为自身存续、维系组织基本运转,的确存在购买或接受一定服务的需求;该问题当前在实践中依司法惯例已得到了解决,但无法依原本概念体系获得圆满解释。

(三)体系解释延续与扩大的问题

体系解释必然会使属概念的争端进一步延续。从当前争议看,“消费者”概念的若干问题悬而未决对整体法律适用及消费者保护产生很大影响,这些问题往往处于解释学的边界点、传统消费者理论未讨论之处。

一方面,与上文所述“消费者”的自然人属性基本确定不同,“金融消费者”是否限于自然人尚未有定论。有观点认为仅自然人可构成金融消费者,非自然人进入金融领域一般具有相应技术与经验,不应当受特殊保护。另有观点认为决定是否参照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情况是具体判定“交易双方实力悬殊、交易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邢会强,2009),若符合该条件均可以金融消费者处之;金融作为一种资金融通方式,非自然人亦有平等接触之机会。有学者进一步指出金融消费者之定义并不是依据是否为自然人而定,自然人亦可能为金融专家,而“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可作为其标尺。从立法来看,前述《管理办法(试行)》将金融消费者界定为自然人,但是该条款效力仅限于人行下辖系统而非整个金融行业,囿于人行监管业务的传统与特殊性,自然人与法人原本即分而视之,鉴于当前“一行三会”的监管体系,该条效力是否扩张适用于整个金融行业尚不确定。

另一方面,消费者概念行为需符合“生活所需”要件延伸至金融领域时,首先面临的问题是“金融行为”与日常消费行为不同,难以满足“生活所需”的要求。普遍认为当下除金融企业从事金融投资服务外,大多数个人或家庭的财产都存在投资金融服务获取利益以保值、增值之需要,“金融行为”可使个人、家庭的生活水平提升。另外,带有“投资目的”的行为是否依然能涵摄于“生活所需”扩大解释的范畴,何为“投资目的”亦难获得清晰解释。事实上该问题与前述问题存在一定重合之处――对于保护主体之确定前述问题以“自然人”标准区分,而此处讨论行为以是否带有“投资目的”纳入保护范围。有观点认为基于“投资者的适当性”应当区分投资者与金融消费者身份,其中有理由认为依据原有证券、银行等立法,对于投资者之保护已然足够;又有观点认为机构无法构成消费目的因此难以归入金融消费者之列,“金融企业的经营客体不是消费品不能用来进行生活消费,金融企业客户实施的主要是投资行为而不是消费行为。”反对者认为传统信息不对称理论与“买者自负”理论有着理想与现实的差距,金融交易中的买方依然有必要受一定保护(陈洁,2011)。

体系解释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解释、补漏目前并未达成一致,未回应之问题并非在司法实践中不会出现。因此很多学者尝试从消费者体系解释之外对两者进行解释,譬如有学者认为金融消费者之概念独立于消费者概念,应当尊重其自身发展轨迹,也是“对投资服务的消费者保护法制独立发展的回应”。当然,金融法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并非利用体系内部逻辑解释新概念,应对纷繁复杂的金融创新,金融法采用相应创新方式应对,较之英、美立法进程,金融消费者内涵与外延的确立非理论推演的结果,而是实践产物。因此对金融消费者解释的未圆满之处进行实证研究,有助于了解实践赋予该概念体系的含义。

三、“金融消费者”司法现状:一个实证研究

金融法领域实践往往给理论带来极大支撑,甚至有学者指出金融法的规制路径并非法律指引,而是社会、政治甚至文化的选择,因此研究裁判性文书中对金融消费者展开的阐述实有必要。囿于金融消费者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DR)等制度尚未成型,司法判决依然是金融消费者获取救济的主要途径。笔者以2012―2016年全国法院裁判文书为样本,对于司法实践中“金融消费者”进行实践问题的归类。笔者发现金融领域消费者纠纷案例较多,但鲜有在判决书明确提出“金融消费者”概念,并进行进一步说理的案件。本文在比较理论、实践差异的基础上,对判决书中涉及“金融消费者”概念案件的整体情况进行一定梳理。

(一)研究方法综述

本文以2013年1月1日―2016年12月1日,时间跨度47个月的57份判决书为研究对象,最后检索时间为2016年12月2日。笔者以“金融消费者”为关键词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数据库中进行检索,共检索到目标结果97个,其中包括行政案件5个(具体包括(2016)沪03行终273号等五起行政诉讼案件)。因检索报告将数据库判决书中含“金融消费者”语词案件全部纳入检索结果,笔者进一步筛选样本中目标民事案件,将内容不合格的判例剔除出颖荆共得原、被告诉求及法院说理中提及并适用“金融消费者”含义案件57个。该筛选中剔除案件包括以下三类:第一,判决书中“金融消费者”仅为指代作用,未对具体含义展开;第二,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说明非金融消费者相关问题;第三,涉及“银行金融消费者投诉书”等具体适用中非为说明“金融消费者”等情况证据(譬如(2015)株中法民二终字第141号)。

从数据库检索结果看,数据存在数据缺失现象。本次实证研究对象为涉“金融消费者”且民事诉讼中对其含义展开讨论之案件,在符合要求的57起案件中包括36起二审判决、22起初审判决,但所有36起二审民事判决中有13起裁判文书数据库中并无对应一审判决文书。从样本分布时间看明显存在2013年前的数据断层期,虽有涉及“金融消费者”概念尚未普及之因,但从数据内生原因看不能排除数据库2012年前数据残缺因素。

(二)案件数量

将57起涉及金融消费者裁判案件按判决时间归类,2012年以来诉讼案件有不断增多的趋势;从增长趋势上来看,以每年接近2―3倍的速度增长。因研究未统计2016年全年数据,且判决时间与上传时间存在时间差,导致2016年数据偏少,笔者预计2016年案件约50―60起。从具体判决时间看,现有2016年数据以8月之前的案件为主,若以平均数处之约50起;若参照2013、2014年涉及金融消费者案件判决书上网时间,大约为8个月,如此计算2016年案件大约为60起。

金融消费者保护在实践层面案件的匮乏并非个案,以金融消费者保护起步较早的美国银行业为例,金融消费者保护成效远未达预期:有实证研究表明,1990―2004年,美国货币监理署(OCC)没有提起一起违反金融消费者保护条款的诉讼; 2000年至金融危机发生之前,在OCC职权范围内进行的69 起件行政罚款案件中,仅6 起涉及金融消费者(Levitin,2009)。由此也可以看出,实践中即便存在“金融消费者”制度,其运行也并非顺理成章。

(三)案件地域性

从案件发生地点上看,案件分布于上海、内蒙古、北京、浙江等14个省份。笔者统计、归类案件属地时以审判地原则为主,兼考虑民事诉讼l生之特殊情况。譬如(2016)内01民终120号等8个案件实际由内蒙古法院管辖,但该管辖权基础为指定管辖,具体来看天津爱尔爱司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在诉讼前两年已撤销,因此笔者将其依然归入天津市。

从数据看,上海、天津、北京、广东发生的案件远超其余省份,其中自然有经济发达地区消费者保护意识较其他地区强的优势,亦有金融服务和产品复杂,纠纷经常产生的原因;尤其笔者注意到在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小额借贷等金融交易频繁的城市往往诉讼案件发生频次较高,譬如涉及天津期货交易所的纠纷与温州法院判罚的一系列案件。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一种嵌入原有消费者保护制度的新内涵,在经济发达地区率先进入司法实践的“试验田”也不失妥当。

(四)消费者弱势地位

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间关系较为一致,57起案件中有55起围绕客户与金融机构间的委托合同、服务合同等契约关系展开,主体涉及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仅有的两起非契约关系案件为不同原告光大证券内幕交易,均以原告败诉结案((2015)沪高民五(商)终字第61号、(2015)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323号)。

在全部的57起案件中,适用“金融消费者”概念的主体以法院为主,在47起案件中法院主动在说理过程中加入了对于“金融消费者”特殊身份的保护,另有9起案件由原告提出金融消费者特殊保护之诉请、1起案件由证监会认定金融消费者身份((2014)闵民四(商)初字第108号)。

法院援引“金融消费者”概念主要基于消费者的弱者地位,认定金融消费者在诸如举证能力、过错分担、告知义务等程序与实体方面存在保护必要。在法院支持或部分支持原告诉请的47个案件中,因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技术疏忽过错不应由其承担而支持原告的案件居多,为22个;一般法院通过利益衡量得出该结论,“从利益衡量角度来看,对于本案因伪卡盗刷产生的损失风险,由被告先行承担能更好地真正保护原告作为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促进整个银行卡业务的良性健康发展”((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1525号)。另有小部分案件因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收集证据困难,法院将部分举证责任转嫁于金融机构,此时法院认为,“因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提供者,相比储户以及其他金融消费者而言,举证能力更强、距离证据更近,故根据公平原则和诉讼经济原则,对储户资金异常变动的情况,银行应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2016)鲁1002民初3329号)。另外,基于消费者尤其是金融消费者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法院特别强调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从数据整体来看,金融消费者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依旧不甚明确,适用标准也远未统一,相关问题正在得到重视却依然远远不够:金融消费者涉及的诉讼虽逐年增多,但是整体的数量依旧十分稀少;从案件体量分布看,金融活跃地区的案件较多;对于金融消费者具体含义的理解各地均有自己的经验,但是整体并不统一;案件整体种类较少、类型化现象严重。从样本所反映的情况看,理论对于“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模糊,司法实践正逐渐形成既有的一套裁判经验,但这种裁判经验颇受地域限制。

四、理论争议的司法回应

实证研究与解释学并非矛盾,而有取长补短之功效。司法并未直接回应金融消费者概念之问题,对于其保护的裁判逻辑也未有统一,在讨论焦点与高频案件之间存在明显的脱节现象。理论未给予实务足够的支持,且学界未有争论结果的问题给实务带来了负面影响;其模糊地带正是体系解释延伸问题:消费者针对的具体对象。尤其是“投资行为”是否应当纳入保护范畴存在很大争议。

(一)理论与实践关注点偏离

体系解释在阐述金融消费者特点时往往将其置于P2P、小额贷款等互联网金融体系中予以讨论,从现实情况看,金融消费者涉诉案件远未涉及该方面,反而多见于“银行卡”相关纠纷案件,具言之,审判文书内容集中于银行与储户之间的信用卡、储蓄卡纠纷,亦有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问题。

上述案件类型单一亦体现在案件模式的类似,统计的57起案件中有26起信用卡“盗刷”案件,对于此类案件又因持卡者是否存在过失分为两种保护模式:若为盗窃、抢劫或其他不当方式取得消费者银行卡,并利用该卡盗取财务的,法院判定对于持卡人密码的保护存在疏忽情况由银行举证;若为伪造持卡人银行卡盗取财物的,法院则认定由银行先行承担责任,后由银行向违法人追责。

涉及P2P平台等互联网金融平台类案件尚未出现援引“金融消费者”定义,并非该定义无适用余地,更多体现着法院对未有明确指引概念的谨慎态度。这在大多数案件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援引被用于举证责任的分担和判断是否存在过错方面可见一斑,两者均为法官自由心证判断范围。互联网与新金融业态下的金融运行的确可能使消费者更多地暴露在不利环境之下,其具体行为规范指引等实有讨论必要;但对于传统金融常见不当行为,亦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律之适用。

(二)地区性判例习惯形成

对于单一案件类型,笔者发现对于金融消费者内涵与救济措施的具体认定存在着一定分歧,但这种分歧体现出地域效力――不同地域对于案件审理、消费者权利的认定往往不同,而相近法院在具体裁判方面达成一定共识。

在消费者与金融消费者差异方面,各地法院也达成共识,“在金融领域消费者处于更为弱势的地位,在信息搜集、获取、了解方面更为薄弱”;虽然基于一定共识,但对于弱势地位消费者的保护停留在“理念”指引层面,法院除《消法》外难以援引更为贴切的条文,判决书的说理仍须依托其他法条,甚至出现了法院以未生效法条说理的情形。

对于具体案件的判断,地域相近的法院基本统一意见。譬如信用卡纠纷案件,法院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大致有过错减轻、告知义务与举证能力弱三方面,相同法院对于金融消费者之内涵及救济判断大致相同。譬如浙江温州中院在(2015)浙温商终字第2320号与(2015)浙温商终字第2331号案件中认定银行比信用卡被盗刷的金融消费者“举证能力更强、距离证据更近”,而判决支持部分诉讼请求。同样的,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内01民终120号等8起案情类似案件中,均认定一般金融消费者不具备辨认金融机构是否具有一定资质的能力,并确J金融消费者与涉诉金融机构的委托理财关系。整体上看,上海各区、浙江各地法院亦基本保持同案同判,对于金融消费者的认定标准也比较统一。

(三)理论的“弱实践性”

前文提及体系解释延伸产生的两个问题:对“投资者”身份判定困难与金融消费者之主体是否当为自然人。前者在个案中频繁体现;后者并无相关争端,即当前案件未有单位援引金融消费者保护维护自身利益。

各地法院对于投资行为是否属金融消费者保护涵摄之范围意见不同,有判决书承认“包括业余证券投资者在内的参与金融活动的个人的消费者身份”((2016)粤03民终4548号),也即法院认为符合金融消费者的投资者需具有两层特征:个人与非专业。亦有法院认为,“股票交易属于投资行为,其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证券投资活动,并非消费,不适用《消法》”((2016)辽02民终344号)。

但是从救济的行为看,涉诉案件的投资行为绝大多数包括银行存款、保险、股票以及其他理财产品,投资行为的具体界定对个案的法律适用十分关键。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占到了所有案件的23%,此类案件中一般法院判令金融机构对其金融产品负解释、明示告知风险等其他义务。从判决看,对于银行存款、保险各地法院均视其为金融消费者正常之行为;但是对于股票投资,各地法院均视其在金融消费者常规行为之外,法院争议大多聚集在个人理财产品是否构成“金融消费者”保护之范围。

在57起案件中共有24起涉及理财产品,笔者发现对于理财产品处理问题中法院存在“骑墙”做派:对于投资者以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或其他基本权利之案件,除个别特例外均以因保护金融消费者正当权利为由支持,“将消费者保护理论及立法扩展到金融领域,以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培育理性的金融消费意识,规范金融市场服务行为,推动形成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有效维护金融创新、发展和安全,是中外金融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领域的普遍理论共识和立法趋势”((2016)粤03民终4548号);但对于投资者以金融消费者身份,以获得惩罚性赔偿案件,法院无一例外驳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不适用惩罚性赔偿”((2016)沪民终146号)。

五、解释学反思与可能路径

整体上看,金融消费者保护在理论上的讨论对司法产生了一定积极作用,具体体现在案件发生数量变化趋势上;但是囿于高位阶规范的缺失,整体诉讼案数量偏少,各地裁判结果、适用法律差异较大。对于学界讨论的自然人主体、投资者保护等问题,实务界体现出明显的滞后性。立法、理论对于司法的作用不但体现于法条、学理指引上,对于司法实务中法院具体问题适用法律明确性的要求亦需要有足够的关怀。虽当下司法裁判环境并不理想,但司法仅仅只是法律适用的一个环节,还有诸如行政执法、守法等等环节,金融消费者定义对整体立法构架的作用当纳入一个更宏大的背景进行讨论。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金融消费者保护既不能简单理解为普通消费者保护在金融领域的延伸,也不能狭隘理解为金融监管目标的扩张”(林越坚,2015)。

不论金融消费者保护采取何种制度,其初衷与归宿均是保护特定交易中的交易方。目前立法主张对“特定行为人”进行优先识别,而后针对分类主体提供不同的保护与救济措施;囿于前述情况,短期内对于金融消费者概念达成一致,并将其成文化难度较大。金融并非一个封闭的系统,对于金融的规制也应随着创新而改变,基于“消费者”的解释学难以适应外部环境迅速的变化,且金融创新可能在短时间内对社会带来毁灭性打击。

金融市场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并非局限于个人与金融机构间,在非自然人主体与金融机构间亦可能存在,且非自然人主体无可避免主动或被动地参与某些金融活动,因此仅针对主体分类进行保护并不合理。金融消费者识别并非弱势群体保护的唯一途径,从美英立法看,通过不同的风险评级识别金融消费者并提供不同的金融服务,进而对相应投资者提供不同的保护亦是一种思路。此种立法模式的思路为“特定行为―主体―规制”,由行为确定保护主体并提供相应保护。通过产品分级,对购买风险标识产品或服务的主体提供同质保护,并对特定金融产品投资市场进行准入限制。高风险产品依然按“高风险、高收益、风险自负”的机制,遵从“买者自负”原则,仅针对专业投资者放开;而其余金融产品的购买视为金融消费行为,对其进行适当保护。

概念的厘定依然十分重要,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很难清楚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上文简略提及之方法也仅是一种参考思路。金融风险防控、规制几乎不可能出现解决问题的圆满方案,这与解释学方法在理念上是相冲突的;不论选择何种立法路径,为保证法院作为金融领域相关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的有效性与统一性,立法机构迅速、明确地出台条文明确法院在金融案件中对弱势方的保护是理论与实务界共同的目标。

注:

①参见杨东:《论金融法的重构》,载《清华法学》2013年第4期。传统金融法未将因金融创新而诞生的新金融法客体、新金融法主体金融消费者以及由此构建的新的金融法律关系即金融服务关系纳入其调整对象。基于出发点的不同,之后展_的论述学界与实务界多有冲突。

②相关研究参见齐萌:《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实证研究――以40部金融消费者保护规范性文件为样本》,载《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3年第3期。马一德:《解构与重构:“消费者”概念再出发》,载《法学评论》2015年第6期。直接实证研究文献较少,譬如有学者曾对我国现行涉及“金融消费者”立法进行穷尽式检索,位阶之低、数量之少、规范冲突之剧烈,让人咋舌。

③ 参见吴弘,徐振:《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理探析》,载《东方法学》2009年第5期。定义延伸之方法详见吴弘文;笔者私以为该种归纳不无疑义,《消费者保护法》保护之消费者并非涵盖所有消费者,前文所述第二条为对其限制;因此其实消费者概念远大于《消费者保护法》指向之“消费者”。

④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奚晓明编:《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丛书》,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37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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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Ought-to-be and Should-be of Constructing Financial Consumer Protection System for the Dogmatics of Law

――Empirical Study on 57 Verdicts from 2012 to 2016

Ding Lei

(School of Economic Law,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 201620)

消费者个性论文范文6

关键词:消费理论;维度;重构

一、什么是消费理论的维度

维度,又称维数,是指独立参数的数目,通常用来说明对事物进行考察的角度具有多样化的特征。经济学中的消费理论是一套复杂的知识体系,因此,需要从多个维度进行考察。消费理论就其内在逻辑来看,可以从时间维度、空间维度、力学维度、主观维度进行剖析;就其外在的表现形式来看,可以从制度维度进行剖析。时间维度是按照经济现象发生的时间对消费进行考察;空间维度就是以消费发生的空间范围为考察维度;制度维度是研究不同社会制度环境下的消费现象;力学维度强调消费过程中表现出的各种力量的相互影响;主观维度是从消费者的主观心理感受出发分析消费问题。但是,仅仅从不同维度对消费理论进行考察是远远不够的。在从不同维度对消费理论进行考察之后,有必要对不同维度进行综合,对消费理论进行多维度的新构建。

二、消费理论的时间维度

莫迪利安尼将个人生命划分为不同的阶段,在消费者的整个生命周期内考察消费,提出生命周期假说。该假说认为,消费是与人的一生的收入成比例的。人们在一生的收入既定的条件下,选择合适的终身消费规模。萨伊、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将社会再生产划分为若干阶段,从不同阶段的相互作用的角度考察消费。马克思的《资本论》也采用了同样的时间逻辑体系。他的研究出发点是商品问题,中心是资本问题。就全书的总体结构而言,首先研究的是生产过程,然后研究流通过程,最后再研究生产、流通、消费、分配加在一起的生产总过程。马歇尔则对即期享受与长期享受做了区分。马歇尔认为,人们进行消费的目的是获得效用以满足需求,选择在不同时间进行消费会获得不同的效用,要使效用最大化就必须对即期消费与远期消费做出抉择,这需要综合考虑多方因素。弗里德曼关注即期与远期的区别,并由此提出“持久收入假定”,其观点与马歇尔有相似之处。持久收入假说将消费与收入分别按持久性与暂时性划分,并认为只有持久性消费与持久性收入存在正比关系。

三、消费理论的空间维度

现代西方主流经济学的教材通常分为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两个独立的体系。微观经济理论从个人偏好与效用出发,确定消费者在一定收入水平下的最优选择。然后探究收入变化与价格变化对商品需求的影响。宏观经济理论对消费的讨论集中在总供给———总需求模型,讨论短期与长期中总需求的变动。古典经济学家从个人与企业的角度,对生产消费与生活消费进行的区分。麦克库洛赫认为,“所有的商品不是用以满足直接需要,就是用以增加产品生产者的享用,换句话说就是用以再生产比它们自己有更大价值的产品。”萨伊认为,生产性消费“既不给消费者带来心满意足的感受,也不会导致消费者欢愉,而是使投机商拥有新产品的价值,不仅补偿了前期消费产品时损失的价值,同时还让他们获得了预期的收益”;而非生产性消费“常常是用来满足某种欲望而不是价值再生产”。

四、消费理论的制度维度

马克思精辟的指出: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对消费理论的分析,离不开对社会制度以及社会环境的分析。这其中,既包括社会根本制度,也包括于此相联系的消费环境、消费文化、风俗习惯、广告文化等等因素。马克思从社会根本制度出发,揭示了资本主义制度下消费不足与经济危机的根源。马克思认为,消费水平在不同阶级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别。资本家拥有奢侈的物质生活,工人只能维持基本的生存。资本家试图将工人的工资与消费水平控制在比较低的水平,消费成为资本家剥削工人与维护阶级不平等的重要工具。凡勃伦首先从制度主义的立场对消费问题作了重大的突破。凡勃伦认为,劳动阶级消费的目的是为了维持基本生活需要;有闲阶级的消费则根本上脱离了维持基本生活的范围,他们消费的主要动机是借助消费来显示其在金钱上的卓越成就,满足其虚荣心和自尊心的需要。

五、消费理论的力学维度

流动性约束强调收入的作用力。流动性约束又称信贷约束,是指居民从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取得贷款以满足消费时所受到的限制。根据流动性约束理论,只要消费者受到流动性约束,其当前消费都会减少,其消费路径不再是平滑的。古典经济学家往往强调生产的作用力。他们认为,生产相比消费更加重要,因此强调生产,倡导大力发展生产力。马克思继承了古典经济学家的观点,尤其重视生产的作用力。马克思指出:面前的对象,首先是物质生产。生产,既支配着生产的对立规定上的自身,也支配着其它要素。马歇尔的需求理论突出了价格的作用力。按照马歇尔的观点,商品价格的递减同时表现为商品销售数量的递增,只要价格水平能被消费者接受,消费者就愿意并可能按既定价格水平来购买所需要的商品,使自己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凯恩斯的消费函数理论突出了收入的作用力。凯恩斯认为,消费支出是收入的函数。虽然凯恩斯也列举了一些影响消费倾向的主观因素,如享受、短见、慷慨、失算、炫耀、奢侈等,但他认为它们只是在长期内慢慢发生影响,而在短期内,它们对总消费支出的影响要比实际收入变动的影响小得多。

六、消费理论的主观维度

萨伊认为,个人消费与消费者个人的品行和情感密切相关,个人的品质,如高尚、卑鄙、、虚荣、豪爽、等等都会影响消费行为。边际学派从商品的边际效用价值出发,解释消费行为。边际效用价值论以消费者的欲望为基点,探究消费行为对消费者效用水平的影响,解决了“钻石与水的悖论”,构成了微观经济学消费者行为 理论的基石。希克斯的主观价值理论是一般均衡理论的基础,也是《价值与资本:对经济理论某些基本原理的探讨》的出发点,这一部分被西方经济学家称该书的杰作部分。希克斯采用了几何方法,用无差异曲线图说明自己的主观价值论,用“边际替代率”概念取代了“边际效用”概念,又以边际替代率递减规律取代了边际效用递减规律。

七、消费理论的维度

综合与体系构建本文认为,对消费理论的考察,应当以时间与空间作为基本的维度。时间维度划分为历史、当代与未来;空间维度划分为微观、中观与宏观。模型以当代维度与中观维度为基本出发点,综合考虑其他维度对消费行为的制约。历史维度突出国家、企业的历史发展情况、个人的消费经历对消费行为的影响。当代维度则选取了典型的国家为代表,涉及典型的国家中的国家制度、企业生产、个人及家庭消费、金融机构业务;以现金流与实物流沟通各个部分。由于制度演进、技术演进、行为演进、需求演进,当代维度最终将进入未来维度。微观角度以个人、家庭、金融机构为出发点。家庭分为低收入家庭与高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购买商品市场的低廉性消费品;高收入家庭购买商品市场的奢侈性消费品。个人的消费一定程度上从属于以家庭为代表的社会群体,其消费行为受到社会群体的影响与制约。金融机构向家庭提供贷款。中观角度以企业为出发点,符合生产决定消费的基本理念。企业向市场提供商品,包括生产用商品、消费用低廉品、消费用奢侈品。企业也会作为消费者出现在市场上,购买生产原料及劳动力。同时,企业向家庭支付劳动报酬,成为家庭、个人消费的物质基础。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资本支持,使得企业可以在长期与短期之中取得联系。宏观角度以国家为出发点。国家以三种身份出现。其一:为满足国家建设、国防建设的需要,国家在商品市场上购买商品;其二:国家对企业与个人进行指导,实施宏观调控;其三:国家以独立出现在国际社会,与其他国家进行贸易或战争。宏观层面还应当考虑生态环境、资源约束、文化氛围对消费行为的制约。

文章认为,以这种综合的视角来考察消费理论,具有相当大的优势。这一体系,拓展消费行为概念、弥补宏观微观断层;以商品生产为出发点、避免主观主义;将“理性人”还原为“社会人”;突出制度维度的考量。本文提出的体系,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宏观微观分离的问题,将消费理论建立在微观、中观、宏观的空间维度上;区分了生产性消费与生活性消费,避免了简单化的倾向;将消费理论建立在生产基础之上,避免陷入主观主义的泥潭;将时间维度引入消费理论,使得消费理论从静止走向连续;将消费者置于群体中,由个人理性发展至群体决策、群体影响;考察不同家庭类型,将均衡发展至非均衡;考察制度、生态对消费的制约。在基本模型及基础上,下一步将对连续时间、消费心理、不同制度比较进行完善,以期对模型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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