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监管有界性及制度安排

食品安全与监管有界性及制度安排

摘要: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屡次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在大众为食品安全问题担忧的同时,也暴露出了我国现有食品安全与监管制度不能有效保障公众食品安全的现状。公众对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已经不再有足够的信任,针对此现象,许多学者和专家对此展开了研究和探索。本文从食品安全与监管的有界性入手,就食品安全的制度安排提出有关建议,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食品安全;政府监管;制度安排

0引言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专家、学者以及政府监管人员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研究逐渐深入[1]。经分析和调查得出,食品安全事件引发的食品行业的危机主要是由信息不对称、监管力度不够、公众对监管体系不信任所造成的。据调查显示,有95%以上的人认为频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应该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且认为政府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够完善是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

1食品安全与监管的有界性

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主要有两大措施:一是加大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二是对监管制度进行改革。据调查研究表明,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对食品安全的影响具有两面性。一方面,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大,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违规行为范围增多,这样的现象也被称为监管困局[2]。另一方面,监管力度加大也导致了生产经营者和食品行业的收益总体降低,这样的现象被称为收益困局。由以上两种现象,有学者提出了食品安全与监管的有界性理论,即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并不是越大越好,监管力度在相对弹性的范围内是有效的,超过了这个范围,监管力度过大或者过小不利于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所以食品安全监管具有有界性。许多实验及研究说明,加大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并不一定能有效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这也是监管有界性理论的实质。因此,根据“监管有界性”的理论,要进行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安排[3]。

2食品安全的监管制度安排

2.1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分立的监管机制。目前来说,我国频发的食品安全事故与政府相关部门监管失职有很大的关系,这也引发了公众对食品行业的信任危机。具体分析政府监管失职的问题,就能发现这与现有的监管制度有关,为了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应该建立监督、决策、执行分立的监管制度[4]。第一,人为因素导致现有的监管制度无法切实履行。人为因素主要包括监管人员缺失、监管失误和贪污腐败三个方面。现有的监管制度的特征主要包括:在内的监管人员整个监管机构不遵守、甚至是违反规章制度,无视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违法乱纪现象严重;制度不完善问题严重,这不仅造成了制度的公正性和完整性遭到破坏,监管者总是处于有利地位,从而给予的监管者不履行自身责任和随意行使职权的机会;制度的原则性被无视,制度不再是相关部门执法的原则和准则,领导的个人意愿凌驾于制度之上,造成贪污腐败现象的发生,人民的根本利益遭到侵害。官商勾结、官官相护现象严重,由于制度的约束力遭到破坏,导致监管者不再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从而给了食品商谋取非法利益的机会,当监管者与食品经营者合谋时,人民的食品健康安全就岌岌可危。因此,传统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一定要进行改革。第二,相关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检查方式需要改进。目前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主要依赖于社会群众的举报,主要检查方式是审查和突击检查。现有的检查方式相对而言较为被动,实施效率不高,且给予了食品商投机取巧的空间。因此,监管部门要改变以往重审批轻监管的工作方法,要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

2.2完善食品安全问题责任追究制度。为了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需要完善食品安全问题责任追究制度,对执法不严、监管不力、调查不清的问题,要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保证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贯彻落实[5]。要完善和加强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起完善的政府责任机制,督促相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在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中,对食品安全生产者和参与者的责任追究更多,对于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追究关注较少,且责任程度过于轻,食品安全市场难以对政府监管有效追责。因此,在政府部门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时,也需要落实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推进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

2.3完善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管制度。法律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不仅依赖于国家有关部门对违法者的管理,还需要全体社会成员对于法律能自觉信任和维护。一方面要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者的惩罚力度,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另一方面,食品安全的监管具有有界性,政府部门的监管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起到作用,因此要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食品安全意识,对食品安全的有更深的认识和了解。在完善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管制度方面,需要积极扶持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并建立食品行业自治的监管组织,对行业的发展进行监管;政府部门可以对社会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进行指导,积极配合政府部门进行食品生产和加工的安全监管。除此之外,还可以实行群众举报制度、举报奖励制度,鼓励消费者和社会舆论对食品安全市场进行监督[6]。

3结论

总而言之,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着有界性,加大监管力度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效果有限,这就需要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进行改革。在食品安全与监管的制度安排上,建立起决议、执行和监督分立的监管体制,落实食品安全问题的责任追究制度。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对食品安全的影响具有两面性,食品安全的制度安排必定要进行改革。

参考文献

[1]谢康,肖静华,杨楠堃,等.社会震慑信号与价值重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制度分析[J].经济学动态,2015(10):4-16.

[2]龚强,雷丽衡,袁燕.政策性负担、规制俘获与食品安全[J].经济研究,2015,50(08):4-15.

[3]谢康,赖金天,肖静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下供应链质量协同特征与制度需求[J].管理评论,2015,27(02):158-167.

[4]谢康,肖静华,赖金天,等.食品安全“监管困局”、信号扭曲与制度安排[J].管理科学学报,2017,20(02):1-17.

[5]冯上斌.食品安全报道存在问题、根源及制度安排[D].复旦大学,2012.

[6]汪国栋.食品安全监管有效性分析[J].现代农业,2008,(9):96-97.

作者:柳占东 单位:青岛市黄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