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叶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缺陷与完善

茶叶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缺陷与完善

摘要:对茶叶食品安全犯罪只有从刑法角度进行规制才能从根本上对矫正相关的食品安全问题提供充分的制度约束。加强茶叶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是因为茶叶食品安全质量问题成为一个突出的产业问题,茶叶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尚未达到均衡状态。当前阶段我国茶叶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几个突出缺陷表现为茶叶食品安全规制刑法立法模式的缺陷、茶叶食品安全规制客观行为上的缺陷、茶叶食品安全规制惩罚方式上的缺陷。将茶叶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公共安全犯罪”范畴立法、扩展茶叶食品价值链环节的客观规制范围、进一步优化茶叶食品安全犯罪处罚的类型体系将有助于这种刑法规制。

关键词:茶叶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缺陷与完善;法治;茶文化

在当前食品市场上,“茶叶食品”(TeaFood)在广义上泛指任何添入茶叶或某些茶叶成分、茶叶提取物等进而使食品具有特定的茶叶风味或茶叶功效的食品,比如茶饮料食品、茶糕点食品、茶糖果食品、茶保健品等等。当然,“茶叶”本身也是一种食品。作为茶叶的一种衍生食品,茶叶食品因为延长了加工链条、丰富的加工工艺等使得相比较于纯粹的茶叶产品具有了更多的食品安全隐患。我国传统茶文化素来主张“道法自然”和“以人为本”,注重发掘和推广茶叶的养生保健功能,这也是茶文化物质化功能的最基础内涵。而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不成熟的发展阶段,因为市场主体行为失范而导致的茶叶食品安全问题、违法问题甚至是犯罪问题等层出不穷。基于市场精神和法治精神,对茶叶食品安全犯罪只有从刑法角度进行规制,才能从根本上对矫正相关的食品安全问题提供充分的制度约束。

1加强茶叶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主要背景

广义上看,茶叶食品在当前国民经济和市场需求上具有极广的应用范围。在学术界的相关研究中,“茶叶食品”安全问题当前还不是一个重点关注领域,但是,鉴于当前茶叶食品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存在范围之广,我们有必要对相关的茶叶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加强研究。具体来讲,当前针对茶叶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加强规制的背景主要如下:

1.1茶叶食品安全质量问题成为一个突出的产业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茶叶产业以及与茶叶产业有关的茶叶食品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茶叶产业单纯追求产量提升、规模提升,没有将茶叶品质、茶叶质量、茶叶品牌、茶叶生态价值等作为一种核心竞争力。因此我们看到近些年来我国茶叶质量安全问题、茶叶食品质量安全问题频发,尤其是互联网购物平台的产生更是为推动这种质量安全问题的蔓延提供了一定的技术支持。具体来看,茶叶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农药残留超标、重金属超标、有害微生物超标、包装环节污染等等,已经成为威胁人们对美好生活需求的一个公敌。因此,我国茶叶产业及其相关的茶叶食品产业转型升级的一个重要方向就是从摒弃这种粗放型发展观念入手,寻找结构调整的新方向。

1.2茶叶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尚未达到均衡状态

茶叶食品作为一种快速消费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一种必备性、基础性、保健性的商品。在一个健全的市场经济体系当中,刑法作为一种具有极强约束力和强制性的法律制度,是捍卫市场秩序、塑造市场规范、推动形成市场理性的重要市场要素,这正是新制度主义经济学的基本立场。在我国现有的刑法框架当中,针对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本身就存在一定的粗线条特点,在面向包括茶叶食品在内的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过程中,只有借助于刑法本身具有的“自由保障功能”、“法益保护功能”和“行为规制功能”等才能为保护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提供一个坚实的制度基础。因此,以刑法为代表的制度体系应当围绕着当前茶叶食品安全犯罪所呈现出来的新问题、新矛盾、新特点等进行均衡性的配置。

2当前阶段我国茶叶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几个突出缺陷

就茶叶食品安全法治环境而言,《刑法》(1997)、《刑法修正案(八)》涉及到食品安全的规定、《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构成了基本的制度框架。综合来看,针对茶叶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存在这样几个突出的缺陷:

2.1茶叶食品安全规制刑法立法模式的缺陷

在立法史和法理学上,一个犯罪领域的犯罪问题越突出,立法者们往往越倾向于去追求一种“大一统”的立法模式,即希望借助于立一部统一的刑法典可以治理、规制同一领域所有的犯罪问题。我国古代传统社会的立法思想就属于这种模式。而进入20世纪中后期之后,随着人类社会逐步进入后现代社会,人类市场经济、社会分工、产品分类、领域细分、市场细分等进入到了一个空前的时期,刑法作为一种规制犯罪最重要的法律,开始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分散性立法模式”的发展趋势。对于我国倾向于大陆法系的“统一式立法模式”而言,在越来越精细化的茶叶食品安全犯罪背景下,应当积极学习英美法系分散性立法模式,可以用附属性立法模式进行规制。

2.2茶叶食品安全规制客观行为上的缺陷

作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领域位阶最高、最富效率的监管法规,2015年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尽管在食品安全监管的客观环节和客观行为上涵盖了诸如“茶叶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环节”、“茶叶食品包装环节”、“茶叶食品运输环节”、“茶叶食品销售环节”等,但是,却没有从客观的茶叶食品价值链上建构起一个整体的刑法规制格局,从而导致茶叶以及茶叶食品在根源上的种植环节、采购环节、加工环节等较为关键的内容没有得到应有的严格刑法规制。这就导致在茶叶食品相关的安全质量犯罪问题上,从现有的食品安全法罪名中不能准确给其定罪,不能有效地形成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有效震慑。

2.3茶叶食品安全规制惩罚方式上的缺陷

在刑法领域,规制惩罚方式主要分为“主刑”(如判处有期徒刑)和“附加刑”(如金钱罚)两种。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针对包括茶叶食品质量安全在内的食品质量安全犯罪而进行的“金钱罚”一般数额都较低,主要是按照销售额进行一定百分比或倍数意义上的罚款,而由于一般的食品质量安全犯罪主体都是小微企业或个体户等,根据销售额进行计算罚款数量往往都难以量化或达不到惩罚标准,降低了这些市场主体进行茶叶食品质量犯罪的成本。当然,尽管《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这种状况,但是,对于如何量化计算处罚额也没有规定得很清楚。

3我国茶叶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几个针对性策略

从刑法角度来讲,茶叶食品安全犯罪未来的刑法规制应当从准确归类其所从属的犯罪类型、提高立法规制的可操作性、增强罚金的处罚力度等几个主要的方面进行创新突破。具体可以尝试这样几个策略:

3.1将茶叶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公共安全犯罪”范畴立法

从茶叶食品安全犯罪侵害的客体来看,“不确定、不特定的大多数人”是其最主要的侵害对象,在这一点上与公共安全犯罪刑法等所规制的出发点是一致的,即“茶叶食品安全犯罪”不仅仅侵害了茶叶食品产品市场秩序,尤为重要的是侵害了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基本的人权,已经在公共安全的意义上造成了实质性的侵害。因此,在对待未来的立法模式选择时,可将其纳入“公共安全领域”的专项分散式立法进程,提高打击茶叶食品质量犯罪的效率。同时,除了主刑处罚之外,也应当在《食品安全法》范畴中专门增加“食品安全犯罪”方面的规定,从而借助于专业化的食品安全执法队伍实现对分散性的茶叶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强烈震慑。

3.2扩展茶叶食品价值链环节的客观规制范围

对于食品安全规制来讲,茶叶食品安全犯罪并不是单一环节、单一节点的犯罪,而是潜在地、现实地存在于整个价值链、产业链上。鉴于本文选择倾向于采用“分散式立法模式”对其进行规制,因此在客观上的规制范围上需要加强专项的《食品安全法》和《刑法》之间围绕着“茶叶食品价值链”各环节的规制,明确从茶叶种植、茶叶深加工、茶叶食品添加剂制作、茶叶食品制作、运输、包装、销售等各环节市场经营主体在食品安全上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尤其是要将“符合刑事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立法精神添入其中。

3.3进一步优化茶叶食品安全犯罪处罚的类型体系

从法经济学角度来看,市场主体之所以会采取犯罪行为,一个基本的动机是基于经济理性的“投入———产出”分析,因此,在立法处罚时只有打破这种成本收益比才能有效杜绝茶叶食品的安全犯罪。在处罚对象方面,针对单位犯罪比个体犯罪对社会危害性更大的现状,未来的处罚要加大对单位犯罪处罚的缴款比例。针对将“茶叶食品质量犯罪”纳入“公共安全犯罪”的情况,在处罚上可以增设“没收财产刑”,从而从根本上震慑市场主体在任何环节、任何价值链节点的犯罪冲动。

4结语

需要强调的是,对茶叶食品从刑法上进行规制只是一种兜底性的、最坏意义上的规制尝试,未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神话,在行政法、民法等领域也应当加强对相关监管主体的责任界定,明确多元主体、不同部门等在开展茶叶食品安全质量犯罪治理等过程中的角色与功能。例如,以现有的B2C电子商务中涉及到的茶叶食品质量安全犯罪为例,只有将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纳入到这种“公共安全犯罪”的监管体系当中才能建构起一个有机的规制体系。又如,在行政法领域,通过与茶叶食品质量安全有关的问责条例、执法条例等的细化,才能为食品与药品监管部门提供一个法治的执法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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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永存 单位:厦门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