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登记工作中易忽视问题探析

房地产登记工作中易忽视问题探析

摘要:房地产业登记同样可被称作是不动产的登记。房地产登记制度指的是法律方面明文规定的内容,即国家法定机关按照当事人相关情况递交房地产权属认定客体信息方面的登记,此类登记信息具有相当的法律效力,由此可见房地产登记制度属于房地产权属管理当中的重要内容。当下,中国房地产登记制度所呈现出的主要是一类上下关系比较明确的管理关系,特别是登记制度性质方面带有特别浓郁的行政干预色彩,由此也造成了很多问题的出现。但是从当下的情况来看,相关解决方式的现实效用并不明显,所以,本文将持续探析其中的相应问题,给出自己的见解,希望能够为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房地产登记;问题;解决对策

1房地产登记工作的重要性

相关研究人员的看法是:因为房地产业的发展过于迅猛,由此推动了《物权法》的出现和普及,笔者对此持认可态度,不过对于《物权法》与房地产登记工作二者间的从属关系并不认可。分析中国相关历史能够发现,中国在确定出依法治国理念后,即将不动产登记方面的工作纳入了法律当中,给予不动产登记法律方面的保护,所以,有管房地产登记方面的工作需从理性角度出发进行解度。

2房地产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伴随着房地产开发行业迅猛发展的同时是房地产项目登记管理工作的逐渐繁杂,然而也正是因为相关房地产登记工作的繁杂,暴露出了原本即存在的相应问题,有机会对其展开分析并找到解决途径。

2.1登记机构不统一。当下,中国有关房地产登记方面的工作需交由土地、房产机关分别予以登记,这种状况便可能出现很多工作的重复进行,也可能会引发不同部门间的利益冲突。对此,有关房地产交易方面的时间、成本均会大幅提升,同时相关登记效率却会下降。除此之外,重复抵押等状况也可能出现,这对于人力及物力来讲是很大的浪费,也代表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重确实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2.2房地产交易不透明,房地产登记工作滞后。房地产登记工作当中,因为管理方面的思维问题、对于个人因素的过分保护等问题,导致相关部门过分重视登记资料的保密工作,由此也造成了登记工作的非透明化状况。非透明化状况的存在会让房地产登记工作的威信力、公信力受到影响,同时对于整体交易的安全性来讲也无较大的益处。

2.3登记方法不规范。在房地产所有权属管理登记的各个环节中,因为一些房产管理行政部门对各地房产权属登记工作有关法律制度法规执行不彻底,导致各地房产权属登记工作缺少制度规范性。比如,在房屋实际管理作业中,工作人员往往会故意搞混进行房屋初始管理登记与进行房屋总管理登记的基本意义,经常甚至会把两项房屋登记管理作业互相搁置或互相重复进行登记,加大了房产管理登记的工作难度。比如,在城市地籍注册登记作业管理中,相关行政部门往往忽视了城市土地注册登记,只是对位于城市中心的房屋、房产等实施土地登记,当针对城市居民实施政府征地或居民购地时,假如只是以城市房屋作为登记依据当作管理根据,很容易直接致使城市土地登记征收的过程重复,不但导致了财力物力的浪费,并且直接加大城市征地登记作业的管理难度。

2.4房地产登记模式较为混乱。总登记即中国登记机关针对国家范围内相关区域重的土地权利、资源进行的登记工作。至于初始登记即针对房地产展开的第一次登记。然而对于实际状况来讲,此两项工作间的差别性并不大,且地籍整理制度具有很强的重要性,伴随着城市发展速度的飞速发展,也造成了很多区域内“城中村”状况的出现。此类状况的出现,会造成国家土地、集体土地出现地籍混乱、无法辨识的状况,进而便会引发重复征地等问题出现。

2.5所有权人不明确。以《物权法》当中相应内容来看。不动产合法所有人按照规定开展房地产产权登记活动时,需向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单位递交居民身份证等能证明自身身份和其它内容的法律文书。由此才可确保合法不动产产权所有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就当下的新增住宅楼盘销售来讲,一般不会存在相关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存在于部分老旧住宅小区当中,出现问题的原因也多是因为土地所有权登记人并不能给出具备法律效应的法律文书,由此造成与房地产产权登记相关的管理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分析此状况能够发现,多是因为房地产交易和产权买卖过程当中存在法律行政文件规范度不高的问题。当事人将共同所有权利人的房地产进行随意的买卖,甚至是出现违法的房产抵押及侵占房产行为。

3房地产工作中的纠偏措施

3.1建立统一登记机关。针对当下中国的多头企业登记状况,需按照《物权法》当中的相应内容于省级政府当中安排专门性的机构主管房地产企业登记。当下,中国所进行的地方政府登记机构制度改革即是将之前的行政管理型地方政府进行优化,讲其转为具备服务性质的政府机构。此种状况下,若地方政府职能存在问题或出现相应变化时,社会独立行政机关便无法正确的开展政府登记工作。由此,政府需构建起统一化的居民登记管理机关,在简化各项手续的基础上帮助居民进行相关登记证的审核工作。

3.2制定完善的不动产登记法。房地产登记属于《物权法》当中的重要制度内容。对于房地产登记的正常开展来讲,必须有相对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为其保驾护航,同时对相关信息内容进行登记公示,进一步提升房地产登记的安全性水平。2015年时,中国出台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就不同类型的资产界定与登记予以了明确,由此奠定了房地产制度的相关基础,中国房地产登记制度也由此开始正式实施起来。《物权法》当中明确,国家有关房地产是进行统一登记的,然而就实际来看,并无统一化的房地产登记流程,部分状况下还存在权责部门模糊的状况。由此关于《物权法》的正常落实,即必须有专门性、统一化的法律进行保障。在这当中首先需确定出的是申请登记人的相关资格与条件,针对登记申请流程需予以简化,由此确保登记记录的真实性水平,减少相关纠纷的出现,让当事人相关权利有更大的保障。除此之外,有关房地产登记方面的审查工作也是十分重要的,由此也需安排专门的人员或部门开展审查工作,保证整个房地产交易工作可以顺利进行,同时在减少登记成本投入的基础上提升整个房地产登记环节的效率水平。

3.3扩大房地产的登记范围。现行的《细则》中并未将小产权房登记纳入农村房屋产权登记管理范围,但是作为我国目前农村社会客观存在的一种人民力量小型大产权房确实不能属于房地产产权登记管理范畴,小型大产权房就像威胁农村社会稳定的“定时炸弹”,如果不加以妥善处置必然可能会直接引起,诸多社会安全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动荡,因此未来房地产产权登记管理制度,要充分考虑小型大产权房中的问题,采取依法进行房地产产权登记,统一房产确认等多种方式才能让小产权房依法获得房地产产权登记人的身份。

3.4对政府机关的管理职能进行规范。管理型转变至服务型状况为当下中国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方向。由此即需政府确定出自身的职责,明确出相关工作的管理范围及审核标准,由此才能够确保登记制度效用的正常发挥。除此之外,还需秉持人本理念,制定线管制度时从群众角度出发,最大程度上简化手续、产权声明等内容,助力于房地产事业的平稳有序发展。

3.5明确所有权人。按照当下的资料来确定所有权人。房地产的存在及相关交易活动的开展是十分常见的内容。针对原始资料当中涉及的当事人信息模糊的状况,政府及相关部门需针对当事人给出相应的约束说明。让当事人上交与自身身份相符的有效证件证明的同时,还需上交上一次的房屋交易信息证明。由此,房管、公安与民政等单位会一同确定出当事人的相关信息,最终信息在系统正常显示,表明当事人拥有房地产相关登记工作的资格时,整个房地产登记工作即顺利完成。

4结语

中国民众在房产价方面的主观理念是十分强烈的,所以涉及房地产产权的登记方面的工作关注度也很高。在房地产产权登记工作进行过程中,不论是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或是登记环节的当事人,均需保持严谨、中肯的态度确保整个房地产产权登记相关工作的完成。

作者:高宝俊 单位:辽宁省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苏家屯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