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制教育范例

法律法制教育

法律法制教育范文1

(一)农村科学发展的现实要求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今时代,终身学习已经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农民通过不断学习已经走上致富之路。然而,那些贫困山区脱贫的步伐却依旧缓慢,经济发展不起来甚至进入死循环。很多农民固步自封,不愿意学习新东西,对国家的法律法规漠视不理,继续粗放式发展生产,从事不利于自身健康、环境保护、生态平衡的工作,这与整个新农村建设的科学理念、和谐氛围格格不入。因而,为促进农村社会管理与治安稳定,形成淳朴民风村风,贫困山区农民法律社会化迫在眉睫。

(二)建设法治中国的客观需要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因而,解决好农民的各种问题,尤其是全面提升农民的法律素养,使其法律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将成为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也将为城乡一体化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

(三)农民自身法律素养提升的应然要求

法律社会化,指通过主体与法律的交互作用,使个体的法律共性与个性共同形成的统一过程。一方面,通过法律教化,使主体在法律环境的作用下,掌握法律文化,造就法律共性;另一方面,通过个体内化,使主体积极作用于法律环境,选择法律文化,塑造法律个性。构建学习型社会,农民的学习问题值得关注。特别是针对当前我国贫困山区农民法律素养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现实,要提升农民自身的法律素养,着眼于促进农民法律社会化理应成为一个突破口。具体来说,促进农民法律社会化,就是使农民从自然人成为法律人,就是促进农民逐渐学会法律规范和法律行为并为现存法律体制所接受,就是促进农民法律态度、法律信仰、法律意识形成,也是促进农民理性认知、利用和改造自身所处法律环境,从而使山区农民养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习惯,形成积极学法、遵法的优良风气。

二、贫困山区农民法律社会化存在的问题及归因分析

当前,我国贫困山区农民法律社会化程度较低,主要表现在:农民法制教育严重缺失,没有法制教育的相关计划与安排;缺少专门的法律服务机构,农民接受法律知识的主要渠道是电视、报纸、网络等;存在一定程度的法律信仰危机,司法公信力较低,多数农民认为学习法律无用,或者认为法律程序过于繁琐;农民文化程度多为小学,法律宣传教育效果不明显;法制教育内容与农民实际生产生活关联性小,且法制教育以文本方式为主,教学方式陈旧不先进,农民对其不感兴趣。这些问题的出现有其深刻的历史与现实根源,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农民习惯、干部乐意的“人治”历史传统

中国普通百姓有勤劳善良、隐忍、逆来顺受等性格特质,文化水平低且社会地位低,遇到棘手问题多是依赖别人,不习惯独立解决。由于“有事找干部”、“有事找政府”等传统思想盛行,农民平时遇到纠纷时,常寻求村里的“智者”调和,想不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贫困山区多粗放式经营,经济相对落后

贫困山区由于自然条件的限制,可用耕地较少,因而农民务农收入并不高,村干部经济较差,没有形成新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科学思路,对村里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生产生活方式视而不见或者得过且过,山区经济发展一直跟不上时代步伐,仍旧是粗放式发展。比如,山区农民长期以来形成开山取石的传统,破坏了国家国土资源、矿产资源、原始森林资源,同时,造成生态失衡、引发地质灾害。

(三)地理环境受限,普法宣传不到位

贫困山区多处偏远地带,交通不便,县政府对其监管不力。一些乡镇从未组织过村干部学习法律,更没有采取措施要求干部自学或进行相关法律培训。比如,国家森林保护法、国家矿产开采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法、土地流转政策、国土资源保护与利用等与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府并未深入进行宣讲,对农民宣讲也不到位,并未分析农民的实际接受能力与法律认同感。一些法律主管部门或者浅尝辄止,或者流于形式,在没有长期性规划的情况下便开始农民法制教育与宣传,导致成果不理想。

(四)农村干部阶层法律意识淡薄,不能很好地依法治村

虽然我国的普法教育已经进行多年,农民的法制观念有所提高,但是贫困山区农民的法制观念依然淡薄。很多乡村干部对法律一知半解,处理一些农村基层工作时,很少以法律的视角来考虑问题,常常以权压法、以暴制暴,甚至对一些积重难返问题放任自流。或者因为自身管理能力有限,心有余而力不足。部分乡村干部不依法办事,随意侵害农民合法权益,以权谋私,损害党在农民心中的良好形象。然而,农民却不懂法,常常无意识寻求合理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种现实对于干部法制观念的强化与农民法制观念的形成极其不利。

(五)农民本身文化层次低,接受法制教育的意识不强

贫困山区农民眼界受限,对外界的新鲜事物常常怀有抵触心理;为了养家糊口,平时除了干农活、打零工外,没有太多时间娱乐或继续学习提升,就算有一点农闲时间也常聚众喝酒、打麻将、闲聊等,对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了解多是随意,或者有一些对时事感兴趣的农民也常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对专业的法律语言不理解,对法律程序、法律制度更是难以知晓;有时听村长宣传相关法律知识,也会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麻木心理,多数人认为,法律离自己很远,自己只要本分劳动就不会惹事端。

(六)法制教育培训少科学规划,多主体造成责任分化

从纵向看,虽有从中央到地方的农民法制教育网络,但整个教育培训体系无统筹安排与长远规划,收效甚微。从横向看,目前涉及农民法制教育的部门众多,如组织部、宣传部、司法部、妇联、学校等,但是多方管理造成责任分化,没有主要牵头负责部门便无法保证农民法制教育的顺利展开。这使农民法制教育在实际的宣传与培训中,陷入零散、盲目、无头绪的混乱情形。

(七)农民法制教育内容滞后,方法缺少针对性

农民法制教育内容更多是法律条文的堆砌而非对文本的具体解读,更多体现国家强制性而较少关注农民实际的法制教育需求,内容多枯燥而少灵活性、专业性强而晦涩难懂,无法激起农民的学习热情。我国于2012年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但在农民教育培训方面,各地方省市还缺少相关法律法规,这就使得农民法制教育培训本身操作性不强,法理性不够。教育培训方法存在严重的形式主义倾向,单向的传单发放,不关注农民的反馈意见;多采用墙报、村务宣传栏进行短期突击宣传,不注重长期宣传及后续跟踪。

三、成人教育促进农民法律社会化

许多学者对农民法制教育的探讨侧重从法律、教育、文化、新农村建设等视角,本文重点从成人教育促进农民法律社会化视角来分析农民法制教育问题并提出应对策略,具体表现在:

(一)总体思路分析

1.充分考量农民心理及农民学习实际。

在中国自给自足小农经济生产方式影响下,农民形成了“安全第一”、“知足常乐”等生存伦理和价值取向。他们存有保守古板、小富即安心理,力图规避对基本生存形成威胁的风险。同时受市场经济的冲击,农民又有脱贫致富、改变现状的迫切愿望。在这种安于现状的保守心态影响下,农民形成了过分关心实际效果的学习理念,具体明确的学习目的;同时,因农民忙于农事而致使他们严重缺乏学习时间及学习空间。因而,在农民法制教育中,应凸显尊重体谅的人文关怀、身体力行的公平正义,而不是极端偏见下的过分说教、至高权威与随意指责;应自觉打破思维预设,敢于推陈出新,并积极引导农民破除麻木冷漠、保守愚昧等落后思想观念,帮助其充分利用时空资源,养成主动学习习惯,做好对农民进行长期法制教育的心理准备,真正将农民法制教育落到实处。

2.妥善处理个群关系,使之良性互动,各司其职。

在农村社会生活中,个人往往以家庭成员的身份参与活动。因而,以家庭为单位开展农民法制教育,充分利用家庭内部与外部人力资源、关系资源、隐性资源显得尤为重要。协调好家庭内部各成员之间、家庭与家庭之间的关系,将有助于其良性互动,更方便地开展农民法制教育。法律宣讲团成员在进行农民法制教育时,应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为了避免工作过程中互相推卸责任,必须提前进行工作分工:集体成员商议后确立短期和长期工作方案,组织部负责培训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宣传部负责前期动员与宣传;编辑部负责法律材料的编写与修正等。整个团队应注意个人与群体的良好协调及互动,并在活动中确立工作理念,逐渐形成科学的工作流程。

(二)具体操作方案

1.准备:创设良好的法律学习氛围。

(1)宣讲团成员提前深入农民生活,收集农民生活中的现实法律问题(离婚打官司问题、房产问题、子女上学择校问题、土地使用、流转问题等),以这些问题为原型设置问题困境并形成宣传资料,在培训开始前将其发给农户;(2)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进行普法动员;(3)由村委会组织村民观看法制类影片并穿插法律宣传片,充分激发农民学习法律的积极性;(4)将农民的实际法律问题改编成小品、相声等,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给农民以心灵的触动。

2.方法及计划:分阶段进行,循序渐进。

法国学者莱斯纳等人认为,成人在继续社会化过程中同时扮演继续社会化的客体、继续社会化的主体、继续社会化的施动者三种不同的角色。在此基础上,莱斯纳提出成人继续社会化的基本机制,分析形成了三类教学方法:以获得规范为导向的传授型教学方法、以个体发展为导向的帮助型教学方法、以对社会直接产生影响为导向的介入型教学方法。对农民进行法制教育的过程,实质就是农民继续社会化的过程。结合农民本身的文化水平,农民法制教育的培训工作应该分阶段实施,循序渐进地完成。(1)培训初期应多采用传授型教学方法,比如讲解法(分为一般法律知识专题和与农民相关的农村法律知识、政策法规等)、读书指导法(重点解读与农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专业术语)等,侧重对农民基本与重点法律知识的普及,使其形成相关的法律概念与解决法律纠纷的图式;(2)培训中期应多采用帮助型教学方法,比如讨论法(讨论并学习借鉴农民身边熟悉的法律案件、纠纷的解决过程与审判结果,帮助农民理解法律问题的关键点及如何遵守法律法规)、心理体验法(有计划组织农民旁听县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会,让其身临其境感受法律公正、法律权威、法律维权,并在此过程中有针对性地教育他们)等,侧重培养农民的法制观念与意识、形成解决简单法律纠纷的能力;(3)培训后期应多采用介入型教学方法,以实际生活中涉及的具体问题为切入点,比如土地纠纷、村干部换届选举、婚姻财产问题等,侧重农民之间的互动,让其在解决实际问题过程中互相帮助、互相学习、共同进步,争做“法律明白人”、“维权达人”。培训结束后及时总结并延续教学成果同样重要。经过集中式培训后,宣讲团要及时总结培训中成功之处及存在的问题,并在后期对村干部进行针对性培训,重点培养他们倾听农民心声、关心农民生活的习惯,鼓励他们及时发现并收集问题,帮助他们成长为农民的法律咨询员、调解员,最终促成村民与干部和谐共处、法律素养逐步提高。

3.内容选择:体现方向性,凸显地方性、时代性。

课程内容的选择在本质上是一种意识形态的选择,是一种文化选择。因此,农民法制教育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的主导意识形态,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新时代农民。在与国家主流意识形态一致的前提下,教学内容的选择更应注重体现地方特色。应该具体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法律及文件内容,形成一套适合农民学习的、与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宣讲材料,并结合最新时事动态进行修改完善。比如,教学内容可以包括:基本法律常识、农民合法权益维护问题、婚姻家庭问题、赡养父母问题、房屋买卖问题、财产继承问题、土地承包问题、纠纷处理问题等等。

4.启动:村委会牵头,整合人力、财力、关系资源。

法律法制教育范文2

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其法律素养是提高大学生职业发展能力、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但是近年来不断出现的高职院校学生违法行为反映出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学校的法制教育有效性不强。本文从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现状入手,提出有效提升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策略,以完善我国高职院校法制教育体系。

关键词:

高职院校;法律意识;法制教育;对策

高职院校担负着为社会各个行业培养生产、服务、管理第一线的有技术、有素质的高技能专业人才的重任,随着依法治国的号召,对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制意识也有了新的要求。但面对当代有思想、有个性的九零后大学生,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存在一定程度的观念落后、内容狭窄、方法无效的问题,现代社会需要的是懂法的专业人才,因此高职院校要结合办学特色,进行法制教育改革,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法律素养。

一、高职院校加强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制教育的必要性

(一)和谐社会发展的需要

大学校园是社会的缩影,而和谐校园是和谐社会的写照。面对每年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的频频发生,校园和谐令人担忧,同时高职院校学生毕业后要走向社会,社会的和谐状况也令人堪忧,而高职院校学生缺乏参加社会活动的经验,就业以后面对的劳动纠纷会越来越多,如果不能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就不能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同时对社会或者就业单位产生不良影响,影响就业单位的发展,因此在高职院校期间必须注重学生培养法律意识、增强法制教育,创造良好的法制社会,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满足法制社会的要求。

(二)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高职院校的职责一方面是为社会培养专业的技术人才,另一方面是要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而综合素质包括心理、政治、道德、法律等多方面的完善和发展。其中法律素质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学生利用法律意识既可以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也可以保护他人的利益,法律素质的提升是评价学生综合素质提升的重要指标。

(三)可以有效预防大学生违法犯罪

近几年爆出的“XX学院杀人案”、“投毒案”、“盗窃案”,严重扰乱了校园秩序和社会安定,同时给学生带来心理恐惧和不良影响,抑制大学生犯罪行为急需解决,增强学校法制教育刻不容缓。通过采取高效、有力的法制教育措施,帮助学生树立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学生理智、正确的借助法律保护自己,避免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校园的和谐安定[1]。

(四)促进学校就业指导课程的改革创新

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作为大学生一门必修公共课,主要关注理论上的规划和如何制作就业材料、如何把握就业技巧,教授方式也以单一的、传统的灌输式为主,主要有学校的辅导员、班主任或就业部门的老师担任,如果在这门课上贯穿法律知识,老师、教授方式、教学内容都会发生变革,帮助学校进一步推动课程改革。

二、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虽然高职院校加大了法律基础教育,但是学生的法律意识相对还比较薄弱,法律素质普遍较低,无法在实际生活中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校不重视法律素质的培养

大多数高职院校对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只开一门法律公共课,每周两个课时,并将其归入思想教育课,授课教师大多数是本校的其他专业的老师,缺乏专业性,法律课程本身知识点比较多,内容枯燥,讲课方式仍以传统的满堂灌为主,教师只是一味的赶课程,提不起学生的学习兴趣,现在大多数高职院校有的教材都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学生对公共课不重视,以应付考试为主,因此不能真正掌握法律知识,为自己所用,影响了高校法制教育的效果。

(二)学生功利心强,不重视法制教育

高职院校学生只关心专业课的学习和积累,或者对自己有直接利益的课程,而忽略了其他课程的学习和其他素质、知识的积累。即使关心法律,也只关注眼前的问题,与自己的切身利益有关系,通过对学生的法律知识调查发现,89.5%的学生比较关注民法,只有9.5%的学生度过宪法,虽然学生们了解过法律知识,但水平相对太低,表现出较强的功利性和实用性[2]。

(三)缺乏对法律的相信度

越来越多的社会事件让学生觉得即使合法权益遭到侵犯,也可以通过走后门、拉关系来解决,在“当你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时候,你会用什么办法来解决”的调查表明:47.5%的学生选择“私了”、“差不多就行”、“忍让”,37%的学生认为权利才是解决问题最好的办法,面对“你相信法院会做出公平判决吗?”的调查时,只有21.5%的学生相信,由此可知,学生对法律的公平、公正缺乏信心[3]。主要原因在于传统的封建帝制的影响,认为权利至高无上或者说认为以德治天下,只要提高道德规范就可以解决所有的问题,再加上社会频繁的负面事件,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的现象让学生对法律失去信心。

(四)理论与实践脱节

高职院校杜宇法律知识的传授跟其他理论课程一样,虽然传授了基本的法律术语、条文及原理,当只停留在理论课程上,对于实践性和跟学生自身专业相符的法律知识涉及甚少,学生都知道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自己或至亲好友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时候,48.7%的学生选择利己,29.3%的学生需要认真考虑,数据反映出了高职院校学生思想上法律缺失,受“拜金主义”、“个人主义”影响较大,容易在利益面前迷惑自己。

三、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薄弱的原因

(一)学校的教育状况和就业压力

高职院校旨在培养高专业、高技能的人才,比较注重技能的培养,考核方式以考试为主,学生的主要精力和时间都在专业课上,而高职学生的就业压力相对比较大,学生要不断考取各种各样的证书来为就业做准备,因此学生接受知识的第一要素在于是否实用,而法律知识作为公共基础课,既不用参加严格的考试,又不用记忆,只是为了修到学分,因此学生上课不认真听讲,最基本的法律知识都无法掌握,更不能要求自身法律意识的培养了。

(二)高职院校法律教育不完善

教育部规定:法律基础课是三年制高职院校的必须课,但都依附于德育教育,学时较短,只作为考查课,学生和老师都是为了应付,而高职院校的学生年龄大多在20岁左右,心理不够成熟,正在建立人生观和世界观,此时心理脆弱,易冲动,社会比校园复杂,所以遇到事情不会用法律保护自己。

四、提高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的措施

(一)加强高职院校法律课程的建设

1.改变教学内容

改变课堂教学的形式和内容,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学校借助《法律基础》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与思想教育独立,既要传授给学生法律知识,又要帮助学生培养法律信仰,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突出重点,多展示案例,让学生透过现象了解法理,让学生真正明白,并且教师在讲授过程中要联合实际情况和学生的思想,提高学生对法律问题的分析解决能力,使学生从内心深处学懂法律知识。

2.改变教学方法

教师应改变现有的满堂灌的教育方式,以学生为主体,抓住学生的学习兴趣,多采用案例教学,注重案例的分析、解决过程,将理论与实践相互结合,组织学生进行讨论分析,借助多媒体教学,挑选解释的教学视频,比如《今日说法》等普法栏目,让学生了解最典型的、该发生的案件并指导如何运用法律来解决,同时可以组织学生开展各种活动,如角色扮演,学校提供模拟法庭,学生可模拟原告、被告、律师、证人等,让学生掌握法律的实用性,增强学生的积极性,提高课堂效率[4]。

(二)学校要“依法治校”,增强学生的法律信心

高职院校是大部分学生在步入社会之前的最后一个知识殿堂,因此良好的学校法制氛围是培养学生法律意识最大的影响。学校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针对违法乱纪或不良事件时有法可依,坚决杜绝包庇纵容、走关系、走后门的现象,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每一个司法案件都能秉公处理,合理合法的诉求后可以有合理合法的结果,帮助学生树立起法律的权威[5]。其次学校在日常的管理中也要依法办事,学校管理制度与宪法等法律相适宜,尊重学生隐私、主权,尊重学生的民主权利,适当允许学生参与教学评价、课程评价等,增加学生对学校的信任和对法律的信仰。

(三)开展法律宣传活动

高职院校管理者可充分把握学生的性格特点,借助各大节日、纪念日、法律颁布日,集中开展法律知识的宣传,如:12.4国家宪法日,学校相关组织可开展宪法宣传、知识竞赛、播放宣传视频,让学生学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9月第三个周六为全民国防教育日,学校可开展国家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鼓励学生开展辩论、演讲,宣传国家的相关法律,提高学生法律意识。

(四)改变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定位

和谐社会的本质是人的发展,而法律是公共权威,能够稳定社会规范,严密社会制度,促进社会和谐、有序发展。较高的法律素养是对现代大学生的基本要求,高职院校培养核心是“法律素质”,因此高校应当将法制教育作为育人事业开展,注重学生法律技能的构建,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培养一批推动社会文明、促进社会和谐的搞法律素养的人才。

(五)注重网络法制教育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已成为“第四媒体”,大学生几乎人手一台电脑和手机,据调查大学生每天上网时间超过五小时,因此网络法制教育也是高职院校加强法制教育的新任务。网络教育内容丰富多彩、渗透性强、共享性号,因此教育者要充分利用网络教育技术开展法制宣传,提高学生的法制教育。

五、结语

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改革现在的教育方式和认识偏差,提高高职学生法律素养,使其知法、守法、懂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适应社会的需要,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人才的要求。

作者:陈锐 单位:宜宾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武莉.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有效性研究[J].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3,11:250-251.

[2]任皞,张萍.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分析及对策探讨———以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学生为例[J].职业,2016,14:109-110.

[3]梁凯昕.高职法制教育现状及新途径探索[J].成功(教育),2013,11:240-241.

法律法制教育范文3

在当今社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已经成为了时代的口号,中国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已经将建设法制化社会提上了国家建设的进程中来了。面对着中国近千年来的礼治社会的影响,法制似乎并没有像西方国家那般的深入人心。但是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邓小平同志整顿中国国内外秩序,肃内外矛盾是都运用了法律强制性的手段,因此法律对于我们国家的建设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作为祖国明天未来的大学生而言,法律意识的具备和完善是必不可少的。这也就要求社会和学校乃至家庭对于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提出约定和约束,制定和执行相应的措施来营造良好的大学校园法制化。法制教育作为现代教育必不可少的一环,其现状是值得我们去关注和关心的。因此,本文剖析高等学府中的法制化教育,研究高校中的法制化教育,进一步深入的去辨析高校法制教育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以此提出增强高校法制教育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切实可行的措施。

关键词:

高校;法制教育;大学生;法律意识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律意识是存在人们思维中,是个体对于客体的理解的基础上形成了有关客体的认识,当然这一客体也就是法律,简而言之,法律意识就是人们对于法律规范的了解,以及犯法之后的相应的惩罚的了解。现今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仅形成初步的法律意识,尚未彻底的理解生活中的法律

当代大学生由于其知识结构的组成,思想基础的教育,其对于法律本来便比一般的人群要了解的丰富。谈论法律,大学生头脑中便有了《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的基本印象,而这些法律部门也就构成了我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机构,但是大学生也仅仅只是知道这些法律的名字和所涵盖的范围,根本就不了解这些法律在生活中的表现形式,也不清楚违背了这些法律后会受到的惩罚[1]。

(二)没有真正的树立法律意识

大学生会在接触社会的过程中接触到社会的阴暗面和不平等的一面,此时大学生的头脑里便会闪现出“权大于法”的念头,认为高官是可以操纵法律的,然而这种想法是不正确而且没有依据的,中国国家宪法规定,法律是高于个人,而又为个人服务的。没有真正的树立法律意识,就会产生盲目观和倾权关,从而蔑视法律,甚至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点在众多的社会实践和社会实例中也可以看出来。

二、当前学校法制教育的误区

(一)对于法制教育的划分领域不够完善

许多高校现仍将法制教育纳入学校思想道德教育的一部分中去,懂道德的人不一定不会触犯法律,相反触犯法律的人也不一定是不懂道德的人。德育是法律的基础,而法律却是德育的进一步发展,因此,仅仅只是简单的将法律教育划分在思想道德教育中是不利于高校的法制教育的。

(二)仅仅只是书本上讲述法律

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应该是融入在大学生的日常生活中的,而不是单一的将其归结为书本知识的传授,法律意识是需要培养的,而法律素质更是如此。两者的有效结合和有效植入不仅仅只是简单的照本宣科而已,因此在高校中对于大学生的法律教育仅仅只是简单的上几堂课,做几套试卷是不明智的[2]。

三、培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

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在大学生参与社会实践中所显现出来的表现和反映是尤为重要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也离不开高校对于大学生法制的教育。因此如何加强高校对于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如何才能进一步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在这里我提出了以下若干建议:

(一)合理安排大学生的法制课程

大学生的法制课程不应该仅仅局限在课堂之上,应该在上课的基础上增加理论实践课程,让现代大学生更好的进入社会,参与社会的实践,可以举行类似模拟法庭,和模拟小场景这样的课堂让大学生来学习。同时在加强法律的传授的同时要注意引经据典,使得法律的传播更加的让大学生感同身受。

(二)构建完善的法学教学体系

法学的教育不仅仅只是法律只是的传播也是走向实践的工具,所以在法律的教育中,为此,我们必须要在加强大学法律教育的基础上加强对于大学生对于法律的重视和对于法律多重价值的肯定和认识。

(三)学校应改善学校的法制环境

学校的机构的框架就应该是以法为中心构定,依法治校,使得学校的秩序按照法律法规的制定下合理有序的进行,让大学生都有着校园法律意识,这样从小到大,由小及大,便能很容易的进入社会之后也保持着法律意识[3]。

四、结语

总而言之,当今高校的法制化教育和法制化体系并不完善,大学生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精神也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根据上文我们对于学校的现状的分析,对于高校中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误区的分析,我们得出的措施是切实可行的,是符合当今社会提高大学生法制意识,完善大学生守法规范的。而且面对今年来高校犯罪率的上升,我们提出这一课题的研究也是符合时展潮流的。这将有利于高校进一步的明确自己的责任和负责的对象,有益于高校意识到自身的不足,也有利于引导现当代大学生形成良好法制规范。

作者:朱俊洪 单位:贵阳学院

[参考文献]

[1]梁春梅.浅谈中国法制教育的现状及对策[J].中国教育学报,2013(3).

法律法制教育范文4

律师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与公共机构对抗,在民事诉讼中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和专制,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因此,律师职业是民主审判的柱石之一,是司法民主的重要组成部份。律师通过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在司法活动中践行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是律师职业的主要宪政和社会意义。此外,随着民族国家现代化的发展,民主、法治得到生长,律师逐渐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更广泛的领域致力于社会民主治理,伸张社会公平与正义,如参政议政、立法建言、政府顾问、公益诉讼、法律援助、免费法律咨询、奖教助学和慈善事业,[5]以及关注弱势群体、参与信访、民事调解、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等。因此,“当一个国家决意要走上民主、法治道路的时候,最需要建立、发展、壮大律师业。…….律师业对于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具有其他任何职业不可替代的作用。”[6]而无论是律师践行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还是在更广泛领域内践行社会民主,维护社会公正,都必须依赖于三个条件:一是律师践行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主要不是来自律师自身的权利,而是来自于公众的辩护权,是公众将自己法律上的辩护权委托给律师,律师才有机会参与司法,从而实现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此外,律师广泛的社会活动也可以分为针对特定相对人的和针对不特定公众的二类。

践行针对特定相对人的活动的前提是特定的相对人知道自己的问题可以或者需要通过法律解决,即相对人需要律师帮助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也知道律师可以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并寄予信任。二是司法民主、司法公正,更广泛领域的社会民主、社会公正不仅来自于司法裁判、社会治理确实符合民主、正义的价值标准,而且来自于公众的心理感受。而公众心理要感受到司法和社会治理的民主、公正,就必须理解法律,理解司法裁判、社会治理的正当性。①三是实现司法民主、公正与更广泛领域的社会民主、公正,防止司法和公共权力专权,不能仅靠律师的孤军奋战,而必须依靠公众的力量。公众知晓自己的权利,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实现司法民主、公正与更广泛领域的社会民主、公正,以及实现权利对抗“权力”、监督权力。形成律师的专业参与与公众的广泛参与相结合的社会治理参与体系,律师的专业监督和公众的广泛监督相结合的社会监督体系。而上述三个前提条件的实现都必须仰赖于公众良好的法律意识,尤其是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观念。只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尤其是民主法治观念,公众才知道也愿意将自己的辩护权委托给律师;也才会产生对律师的需要,而在更广泛的社会活动中信任律师;也才会理解、认同律师在司法和广泛社会领域中的行为及其实现民主和公正的作用;也才会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与律师共同推动司法民主和更广泛领域的社会民主,维护司法公正和更广泛领域的社会公正。而公众良好的法律意识,尤其民主法治观念“是不会自发形成的,它必须通过包括普法教育在内的多种手段和措施有意识地加以培养才能形成。”[7]

因此,律师职业实现司法民主乃至整个社会民主,实现司法公正乃至整个社会公正的宪政意义需要法制教育。另一方面律师也可以更完美地完成法制教育,因为法制教育过程中,“案例比逻辑给公众更多法律印象;这对认识是很好的”,可以剌激公众的兴趣,[8]而律师恰恰不仅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而且能够运用法律处理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案例,他善于将法律与生活相结合,能够将法律的概括性规定通过生活化的知识、案例等传播给公众。并且因为律师的地位相对独立和良好的公信力,易得到公众的信任。既然律师职业宪政意义的实现需要法制教育,而律师又可以更好地完成法制教育,那么,律师理所当然应当承担起法制教育的社会责任。由于法制教育,又称普法教育,是指“不以法律职业人而以一般人为对象,进行的理解法、司法及其基础价值,掌握法的思考方式的教育。”[9]因此,律师承担的法制教育社会责任是指律师承担的传播法律,促进公众内化法律的,与职业活动有直接、间接关系的法律、道德义务。

律师践行法制教育社会责任的路径

律师应当将法制教育内容,运用一定的手段,通过相应的渠道传播给公众,促进公众内化,从而完成法制教育的社会责任。律师法制教育社会责任主要是传播法律信息,以促进公众内化法律。传播的法律信息即是法制教育的内容,是由法律知识、法律理性和法律价值观构成的体系。法律知识是实然的法律制度,当它作为公众化活动的客体时,变成为“知识”。而法律理性是指从社会现实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家庭生活、个人生活等方面提示法律制度设计、安排的目的,以及法律思维模式。法律价值观则是法律为满足社会的某种需要而具有的根本态度。一般来说,法律具有秩序、自由、安全、正义等价值观,其中秩序是最基本的价值,是其他价值实现的基础。此外,还有次级的法律价值观。法律价值观是指导思想,在法律价值观指导下,通过法律理性选择适当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产生法律知识。律师要践行法制教育社会责任,首先需要明确法制教育的内容,也就是律师作为特定职业者,其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制教育任务。律师践行法制教育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应当与律师职业活动特点相联系。而律师职业活动是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法律专业服务,是根据法律的已有规定,运用法律对具体行为或活动作出法律评价,一般不能对法律制度的设计和安排应当如何作评价。由此决定了律师法制教育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是向公众传播法律知识。但对法律知识的准确理解需要法律理性,只有从法律理性才能回归到法律知识本位点上,也才能让公众理解法律制度的目的。因此,律师公众化社会责任的内容还包括法律理性。至于法律价值观,则不能成为律师法制教育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

律师业务主要是运用法律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如诉讼,草拟、审议合同、遗嘱等非讼事务,以及出庭辩护或辩论等诉讼事务。律师践行法制教育社会责任不同于律师业务活动:一是律师业务更多是点对点的活动,即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活动。而法制教育社会责任更多是点对面的活动,即律师对不特定的公众的活动;二是律师业务可分为诉讼和非讼业务。诉讼活动中,律师对法庭表达自己的观点,并与对方进行辩论,至多是人与人的信息交换。在非讼业务中,律师只需要向委托人交付服务成果即可。但法制教育则是律师需要将法律的相关信息输送给公众,并为公众所接收、认同。因此,决定了律师法制教育社会责任履行的恰当手段是传播,可分为传送和解释。其中传送是基础,而解释则是升华。法律的传送是指律师运用一定的语言、文字、图示等符号,通过一定的载体、方法向公众传递法律信息的活动及其过程。要达到传送法律的目的,律师运用传送手段时,要坚持“易于传送”和“易于对象接受”的原则。为此,面对浩如烟海的法律法规,“律师可凭借其在时空上与群众接触的便利,针对服务对象存在着的个体心理、生理、智力、职业、文化程度、知识结构、思想道德修养上的不同特点与水准”,[10]选择适合的内容,恰当的表达符号和传送时间。但公众作为传送对象,不是消极、被动的接受信息的客体,而是具有自主性的能动主体、理性者,他会根据自己的兴趣、偏好、需要等主动选择、吸收信息。而且由于法律语言具有词语的专业性、句法结构的模式性、表达方式的特定性、语言风格的庄严性等专业特征,[11]而与日常生活语言存在巨大差异,“但也正是这些与众不同之处增加了人们理解法律的难度,若非法律专业人士较难领会法律的全部精神”。[12]因此,律师传送给公众“法律是什么”的信息要为公众主动选择、吸收,还需要律师进行必要的解释。此处的所谓解释是指律师对传送的法律信息进行必要的说明,主要说明法律理性、法律信息与社会生活、个人生活的关联性,通过这些说明最终让公众准确地理解法律制度及其社会生活意义,从而选择、吸收、内化相关信息。律师的解释是实现法律专业话语体系向公众话语体系转变,要在法律语言与生活语言之间进行恰当的切换,将深奥的法律专业术语通过生活化的语言、事例等符号表达出来,换言之,要将法律符号转化为公众的生活符号,才能让公众能从生活中理解法律的规定和意义。#p#分页标题#e#

我国当前律师法制教育活动渠道呈现多样性、随意性、被动性。多样性是指当前律师承担法制教育社会责任主要的渠道是提供参加社区组织的法律咨询、法律讲座,企业法律培训,给中小学生讲法,给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参加电视法制节目,回答记者的法律咨询,等。随意性即律师进行上述法制教育活动是随机性的分散活动。被动性是指律师从事法制教育活动更多是律师“应邀”被动地参与到法制教育活动中。律师履行自己的法制教育社会责任应当主动。为此,首先应当充分了解具体对象,恰当地选择法制教育的内容,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法制教育活动。其次,律师应当选择恰当的渠道。律师践行法制教育社会责任的渠道根据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个体、群体、公众渠道。个体渠道是法制教育的基本渠道,指律师对个体进行法制教育活动的载体、途径、方法的集合。个体主要有支付费用接受律师法律专业服务的当事人、接受律师法律援助的当事人,以及其他不支付费用而接受律师法制教育的个人。其中支付费用接受律师法律专业服务的当事人作为法制教育对象,是律师在正当的法律专业服务之外,所进行的法制教育活动,比如对当事人提出的与委托事务无关的法律问题的解答,对当事人提出的与法律专业服务事务有关的法律的解释。在对当事人的亲属、朋友传播法律的活动。

对个体进行法制教育活动主要是通过谈话、信件等渠道进行。谈话可以是面对面,也可以电话、利用互联网平台等方式。这种渠道和方式是点对点,相对而言,法制教育活动影响较小。但优点在于个体对律师提出法律信息的具体要求,降低了律师法制教育活动选择法律信息的成本;个体会及时对传播的法律信息作出反应,律师可以根据个体的反应决定是否进行更详细、深入的解释活动;律师可以通过语言、表情、声音、面貌等传播一种法律情感、法律信念,以理服人,以情动人。从而提高了法制教育的效率。群体化渠道是指律师对群体进行法制教育活动的载体、途径、方法的集合。群体一般是指具有一定同质关系的人所构成的集合,比如同一学校、同一社区、同一企业,同是大学生,同是中学生,等。律师法制教育活动的群体化渠道主要以讲座、图片、影视、互联网等为载体,运用语言、声音、色彩等符号传播法律信息。如到学校、社区、企业进行法律讲座、法律知识竞赛,与学生、社区成员、企业员工进行座谈,利用学校、社区、企业的宣传空间传播法律信息,展示图片,等。这是点对面的大众化模式,优点是:受众较广,组织性较强,群体可以通过律师的声音、表情、语言等体验到法律情感、信念。但这种法制教育模式受时间、空间限制,并且由于传播同质法律信息,不能满足群体中个体的异质化需要。大众化渠道是指律师对全社会不特定的公众进行法制教育活动的载体、途径、方法的集合。主要以广播电视、文学艺术、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介作为载体,运用语言、文字、图片、声音、形象等符号面向社会公众传送法律信息。

主要方式有参加广播电视法制节目,在报刊杂志上发表有关文章,对广播电视新闻报道中有关问题进行法律解答,互联网中对类似于近年的如陈玉娇案、药家鑫案、许霆案、彭宇案、深圳女工拾金案等一系列公众关心的有关法律的热点案例及时从法律角度进行解答、说明。大众化渠道更象是面对面,因为律师将法律信息初始传播出去后,法律信息还会通过众多的公众传播媒介不断进行二次、三次甚至成千上万次传播,传播速度快,传播面广,法制教育效率非常高。但不足之处在于大众化渠道传播法律针对性不强,而且经过广泛多次传播后,律师越来越符号化,而失去人与人之间的亲近感,甚至在传播过程中会出现失真,律师对法制教育活动的控制力逐渐减弱。律师应当主动并善于综合运用个体、群体和大众渠道。律师的“主动”主要表现为有计划、主动向个体或群体、大众传媒等表示无偿提供法律传播的愿望,并且能针对对象特点精心准备,选择恰当方式进行传播。“综合运用”各种渠道就是发挥各种渠道的优点,克服缺点。从而构建系统化的法制教育活动,忠实地践行自己的法制教育社会责任。

律师践行法制教育社会责任的保障条件

律师职业的宪政意义实现的条件是法制教育,而律师法制教育社会责任的履行内容、主体、渠道等多样化,决定了律师法制教育社会责任的履行需要诸多自身以及社会条件。律师法制教育社会责任的践行不同于律师职业活动的“付费———服务”交易模式。由此决定了律师应当将职业交易思维与法制教育社会责任思维分立,确立法制教育的社会责任意识。律师法制教育社会责任意识首先是担当意识。任何生活在社会中的人及其相应的职业,都必须担当相应的社会责任,从而形成社会完整的生活。律师也不例外,而且律师作为社会精英,他们应当比普通人更勇于担当自己的社会责任,也应当担当更多的社会责任。如果说担当意识是律师法制教育社会责任意识的基础,那么,公益意识则是灵魂。诚如前文所言,法制教育社会责任的不以支付对价为条件,是公益性的。律师在履行法制教育社会责任时,坚持公益不仅仅是不收取费用,而且为了公益应当敬业、精业、勤业,不能敷衍塞责。传播意识则是律师法制教育社会责任意识的保障意识。如果说律师职业活动重在运用法律的话,那么,律师法制教育社会责任履行重在传播法律。因此,律师法制教育社会责任履行需要律师有运用传播工具、手段和方式、方法向公众传送、解释法律信息的传播意识,懂得传播内容与传播形式的统一,了解公众的心理和传播接收机制,等。

律师在许多国家,都被视为社会的精英。他们受过良好的高等教育,专业知识、能力都较强。但律师承担法制教育社会责任除律师的专业素质外,还需要特别的素质,主要应当有主体性选择能力、传播能力和特别的表达能力。律师职业活动的叙事方式诚如法经济学者麦乐怡(Malloy)所言是:(法律事实)+(法律问题)+(法规和正确的形式)+(判例)+(根据)=(正确答案)±(人为过失)。他解释说,首先律师“从一堆事实中筛选出法律事实;其次,从这些法律事实中发现问题或争议所在;再次,确定适当的法律规则及程序形式,在事实、问题、规则及程序确定后,下一步检验是否与判例一致;最后,通过联系传统和自己接受的文化观念得出结论。”[13]实际上,在“法律问题”与“法规和正确的形式”之间有一个关键点,就是对“法律问题”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认定。只有对法律关系性质认定后,才能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选择适用的法律,从而形成关系性选择模式。而律师法制教育活动的叙事方式是:(公众主体)+(选择法律)+(传播行为)+(公众主体的吸收、整理)=(法制教育目标实现)。由于法制教育的对象———公众作为主体,其出身背景、性别、家庭状况、受教育程度、职业、个性心理等存在诸多差异,需要律师根据对象不同选择不同的法律信息进行传播,因此形成了主体性选择模式,即根据法制教育对象进行选择法律。由于律师运用法律与传播法律二种行为叙事方式的差异,决定了律师要承担起法制教育的社会责任,就应当培养主体性选择能力,而关系性选择能力是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律师运用法律和传播法律叙事方式的差异也决定了律师承担法制教育社会责任应当培养提高“传播”能力,“运用法律”能力是法律传播的内容。传播能力包括表达能力、运用工具的能力、掌控公众的能力等。应当说律师一般都有良好的表达能力,但作为传播能力之一的表达能力与作为职业素质之一的表达能力不同。作为职业素质之一的表达能力是运用法律符号、严谨的法律逻辑准确、清晰运用法律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而作为传播能力之一的表达能力是律师将法律专业符号转换为公众生活符号,将法律专业思维转化为公众生活思维,在法律符号和公众生活符号、法律逻辑和公众生活逻辑之间自如切换的能力。律师担当法制教育社会责任应当努力提高自身的传播能力和特别的表达能力。#p#分页标题#e#

法律法制教育范文5

1.学校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把法律基础和思想道德修养整合在一起,相应地对于法律的时间安排和投入减少。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作为一门公共课程,高校和学生自身对此课程没有足够的重视。法制教育师资力量薄弱,不少高校的法律基础都是由没有经过法律培训或者从未学过法律的老师担任,多要求背诵法律知识,不注重法律能力、法治理念和行为习惯的培育,没有把法律教育上升到“素质教育”的高度,不利于逐步形成以传授知识、引导观念和培养能力“三位一体”的大学生素质教育新模式。法制教育的形式和内容单一,一般主要以课堂讲授为主,法制课程是理论性兼实践性相结合的课程。法律基础课程与专业课相比,法制教育注重法律素质的培养,很难在短时间内对一个人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素质的培养是看不到、摸不着。就像生活中水和氧气,对于我们的生存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而人们喝水是能够看到的事,但吸取氧气却很难看到,甚至很难感受得到。对于目前的高校和学生,往往急功近利,不能看到法制教育这种“氧气”对大学生的全面成长和以后的影响作用,因此,法律对于他们来说没有什么用,产生了“法律无用论”的想法。大学生在学习法制课程的时候,往往没有发挥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没有树立对法律正确的认识,没有建立正确的法律意识与信仰。

2.社会我们国家历来崇尚“人治”而不是“法治”,法治一直处于不被重视的地位。我国在法制建设过程中坚持走“政府推进型”的模式,这种模式使得我们在较短的时间内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西方国家则用了上百年的时间完成了法制建设的道路。我们国家法制建设中存在着问题:一是立法不够完善。某些法律法规还不够成熟,法律与法律或者是法律条文之间存在着矛盾,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二是执法不够严格,执法者对部分有权力的人不依法办事、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纠等现象。这极大地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人们对于法律的信心;三是司法腐败仍然存在。如果没有了司法的公平正义,也就没有了社会的公平公正,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也就被司法腐败打破了。而正是由于我国立法不完善、执法不严格和司法不公正,挑战了法律的权威和法律的公正,影响了大学生对法律的认识、需要和信仰,丧失了对法律的信心,影响其在遇到问题时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通过调查我们发现,高年级学生由于有一定的社会经验,越来越缺乏法律信仰,比起低年级学生在对法律的遵守等方面反而有所下降。这是因为社会上的诚信缺失、分配不公、贫富悬殊、治安状况和不良网络信息等现象,对当代大学生也产生了消极作用。

3.大学生自身一个大学生从小学到大学,学习文化知识一直都是他们主要的活动,受到的法律教育较少,甚至从未接触过法律。一个学生好坏的评价标准一直是学习成绩,知识面较为狭窄,关于法律没有多余的时间学习。有的学生认为我不犯法就行,不需要学习法律,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法律涉及到一个人方方面面的生活,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都要受到法律的调整。

二、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途径

1.加强法律基础课程的实践性法律基础课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对于当代大学生而言,学习法律知识的途径依然局限于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这就造成了法律教育注重的是传授理论知识,忽视了实践教学环节和学生参加实践的机会。我们要运用现代的多媒体形式,选用经典的案例,来启发和教育学生。例如,我们在讲授刑法中盗窃罪时,用案例教学,讲述山西籍的打工青年许霆因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出错,提取了不属于自己的17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许霆的行为有盗窃的主观故意,也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特征,许霆的盗窃行为应当属于“盗窃金融机构”。这样既吸引了学生的注意力,同时也有助于学生更好地理解并掌握法律知识。

2.开展灵活多样的法制教育活动我们目前只是通过12•4法制宣传日来进行法制宣传,这是远远不够的。对于大学生,我们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教育活动,如组织学生观看法制栏目,聘请学者来高校开展法律专题讲座,让大学生在轻松愉快的环境中学习;举办法律知识竞赛、辩论赛和模拟法庭,激发学生对法律的兴趣;聘请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专家来高校开展大学生法制讲座活动。灵活多样的法制教育活动比枯燥的法制教学效果更好。

3.加强大学法律教师的培养教师队伍的法律素质是提高法律教育的关键。法律教师的好坏决定着大学生法律素质能否提高,现在的法律教师一般都是从未接受过法律知识培训,或者是半路出家。他们没有专业系统的法律知识,可想教出来的学生会有怎样的法律素质呢?高校的法律教师不仅要深知高校教育规律和法制教学规律,而且还应具备比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质。高校可以根据自己的条件,通过专职教师、兼职教师和聘任教师,形成一批具有专门法律知识的教师队伍,提高法律教师的教学水平,从而使得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得到改善。

4.建立法律咨询活动室大学生基本上已经成年,他们自己会进行一些买卖行为,如购买一些电子产品,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者买卖纠纷时,要让大学生懂得运用法律的武器解决纠纷。大学生的法律知识远远不够,在他们遇到困惑时,我们通过建立法律咨询室,及时帮助他们解决问题。通过法律实践,让大学生懂法、知法、守法和用法,使法律真正为他们所用,为他们服务。

法律法制教育范文6

关键词:少数民族;高职学生;法律教育认知

一少数民族高职学生法律教育认知培养的重要性

(一)基于群体效应的法律教育认知培养重要性

目前我国少数民族高职教育教学取得了较好的发展。在我国各少数民族自治区及各地区的高职院校中都有少数民族学生的身影。另外,我国也十分注重对少数民族学生高职教育工作的开展。在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和各民族共同发展的目标带领下,少数民族高职学生所受到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作为新时代的接班人,高职学生需要承担着建设祖国的重任这就要求少数民族学生具有较好的法律知识水平。并且少数民族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强弱还将直接影响到我国各少数民族成员参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

(二)从少数民族高职生素质角度上来看

良好的法律认知是提高和培养少数民族高职生整体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教育部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就提到了将法制教育和法律教育作为高职阶段教育教学的重点,高职院校要围绕着培养具有良好品德和法律认知的新时代社会主义接班人来进行教育教学工作开展。少数民族高职学生在毕业后将踏入少数民族建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岗位上去,牢固的技能和优秀的法律知识是保障学生们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能够知法、守法、用法的基础,确保少数民族高职学生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的建设需求,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群众基础保障。

(三)从高职院校人才教育角度上来看

少数民族学生作为目前高职院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法律意识培养是保障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良性发展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内容。我国的教育教学自古以来就非常重视教化教育和德育教育,这是我国汉族历史文化和汉族人文环境所造价的教育理念。对于少数民族学生而言,其与汉族文化之间的交流相对较少,少数民族的自身思想和德育观念也与传统汉族思想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但就目前的民族共荣的理念下,汉族和少数民族在德育观念上需要进行交融和结合,要树立正确的德育教育理念来培养新一代的人才,而高职教育教学中的德育教育就是帮助少数民族学生了解和接纳民族共荣下的法律法规的重要环节。因此高职院校的思想政治教育从时效性和现实意义上来看都比较强。

二少数民族高职学生法律教育认知现存的问题

目前,我国少数民族高职学生的法律教育主要以课堂教育为主,教师主导课堂学生被动接受模式是目前少数民族高职学生法律教育的主要模式。目前的少数民族高职法律教育缺乏针对性,难以满足少数民族学生的法律学习需求,及难以满足社会对高职人才的专业化要求。从少数民族高职学生的表现上来看,其大多还停留在法律素质培养的基础阶段,即处在法律知识的吸收和掌握的层面,但在这一层面上,我国目前的少数民族高职学生培养都没有取得较好的培养效果。从法律信仰和法治认知教育方面上来看,少数民族学生对民族本身的宗法的追崇度较高,以至于法律信仰主要围绕着其民族宗法来进行养成和建设,这就导致了目前的法律教育所传输的信仰理念属于外来信仰模式,很难自发地让少数民族学生进行掌握和了解,并很难有效进行法治认知的渗透和法律素养的培养。

三少数民族高职学生法律教育认知培养策略

(一)注重普法课程建设,增强少数民族学生的法律认知

要想培养起少数民族高职学生良好的法律意识,就需要在进行普法课程建设的时候遵从少数民族高职学生们的身心发展规律,采用校内外普法课程结合的教育模式,以知识和事实的有机结合来实现法律观念的传导。例如,教师在课上进行普法知识教育的时候需要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通过案例教学模式来让学生们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普法的内容和应用。同时以法案结合的形式让少数民族学生们了解什么是法律允许的事情和什么是法律明令禁止的事情,并在教师的引导下,让学生们自觉地进行行为的规范,做到守法和懂法。此外,在进行教学的时候,还需要注重权利与义务的价值明确,要让学生们知道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无权则无义务。要让少数民族学生们认识到,要想获得相应的权利,就需要履行应尽的义务,反之,亦是如此。少数民族高职学生在学习法律的时候还需要深刻地认识到,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一定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而自己在维护个人权益的时候还需要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做好少数民族高职学生的法德同步教育

法律与道德从根本上来看其具有一定的一致性。二者之间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因此高职院校在进行法律教育的时候需要融合德育教育来进行开展。要通过德育教育来辅助少数民族高职学生形成较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并帮助其构建有效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避免学生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导致少数民族高职学生误入歧途。在进行少数民族法德同步教育的时候还需要做好对学生的引导工作开展,要通过教师的有效引导和思想道德教育来让其形成正确的自我认识,并学会是非明辨,理论德育观念,形成法律与道德良性建设的少数民族高职学生人才培养机制。

(三)注重心理教育引导,构建学法心理基础

近年来我国高智商和高素质人群犯罪率正在逐日提升,尤其是高职、大学阶段的人群为犯案多发人群,产生这种问题的原因就在于高职学生和大学阶段学生的法律观念匮乏及法律意识薄弱,少数民族高职学生更是存在法律心理匮乏的问题。基于此,高职院校在进行少数民族高职学生教育教学的时候一定要注重对高职学生学法心理建设。对于少数民族高职学生而言,其普遍存在意志力薄弱和情绪不稳定等心理问题,因此高职院校需要注重对少数民族高职学生的心理健康引导工作开展,帮助其克服不良的情绪所带来的影响。此外,少数民族高职学生在高职院校的人际交往、生活学习上都会存在一些无所适从的表现问题,并且其还要承担着各种各样的压力,对于少数民族高职学生的心理极易产生心理障碍问题,并产生法律学习的抵触情绪,基于此,高校需要针对少数民族学生特点进行心理辅导课程和部门建设,通过有效的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正确地看待学习和生活,正确处理和释放压力。

(四)注重少数民族高职学生维权意识建设

少数民族职校生证据意识薄弱的关键在于我国法律文化和历史传统的影响。人际交往中,人们往往注重人际关系和人际关系,学生彼此借钱,由于情况,不要借记便条。如果对方因各种原因不付钱,那么原因不明。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少数民族高职学生生活中收集证据的意识。同时,要加强少数民族高职学生保护证据的意识。证据收集不仅更重要,保存也很重要。如果只收藏不注意保存,那么收藏的意义就不会体现出来。当一个人的利益受到侵犯时,人们就无法获得正义。保留各种借记通知单,电话记录中的金融交易,银行转账凭单等,这些都是自我利益的证据,如果丢失了,就有可能失去诉讼权益和机会。因此,加强保留证据意识是非常必要的。需要指出的是,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学生必须采用合法渠道,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也就是说,学生应该知道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从而有意识地守法、用法、遵法。

四总结

在本文章的研究和论述中,笔者就少数民族高职学生法律教育认知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少数民族高职学生特点和少数民族高职学生的法律认知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作为我国未来祖国建设的接班人和少数民族振兴的主力军,少数民族高职学生的法律认知提升尤为重要,在今后的教育教学过程中,各一线教师和教研人员需要注重对少数民族高职学生法律教育问题的深入发掘和原因探讨,并通过积极的应对和解决来提高少数民族高职学生的法律教育认知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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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古丽阿扎提•吐尔逊.关于少数民族地区高校人权法课程教学的几点思考[J].人权,2007(06):37-40.

法律法制教育范文7

现今社会的迅猛发展,对人才素质有了更高的要求,体现在人才的综合素质上。因此,对于注重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的民办高职院校来说,在专注学生专业技能培养的同时,应在管理过程中注重法律教育,强化学生综合素质培育,以更全面提升学生社会竞争力。

关键词:

民办高职院校;学生管理;法律教育

近年来,作为培养专业技术人才的主要社会单位之一的民办职业院校随着国家和社会经济的进步和要求,而不断发展壮大。同时社会对人才也提出新的要求,因此民办高职院校除提高教学水平,以适应社会不断更新进步的技术水平,培养高技能专门人才,更应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主要体现在学生管理、教育中,而法律教育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那么,法律教育对民办高职院校的学生管理到底有何重要性呢?有哪些途径呢?

一、法律教育在民办高职院校学生管理中的重要性

(一)法律教育有助于学生提高综合素养

民办高职院校在学生的培养上,除让学生学到一门扎实的技术外,更应加强综合素养培育,才能提高学生综合竞争力。原因在于,企业在用人一开始虽然重视技能水平,也将此作为门槛之一,但是随着职业发展深入,往往会看重人才的综合素质。同时,国家对法制化建设的日益重视,各行各业也重视法治方面的改革,法律知识和素质也是其中一个关键。因此,民办高职院校在提高学生综合素养的过程中应加强法律教育,引导学生学习相关常识甚至知识,既充分响应国家要求,又有助于学生综合素养的提高。反过来,学生法律常识的提升,也有助于校风的有序化形成,更有助于学生管理。

(二)法律教育有助于学生加强自我保护

在现实很多案例事件中,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大多数学生遇到侵害事件时,不能很好地保护自身权益。有时明知权益受到侵害,也不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因此,在学生日常管理中加强法律教育,引导学生储备足够的法律常识,才懂得并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加强自我保护。同时,又可以引导学生以国家法律法规作为日常行为规范,成为法律制度的忠实拥护者,这样助于法制化校园的建设与发展,利于学生管理工作更上一个台阶,逐渐法制化。

(三)法律教育有助学生长远发展

在社会中,很多案例的主人公往往是缺乏相关法律学习的吃了苦头。由于不懂法律,虽然付出了很多努力,劳动成果却被懂法的人窃取,还有一些不顾法律规定,干违法事情谋取利益,最后自毁前途。如果学生在学习期间就能接受到相关法律知识的教学,在工作生活中就能有一定的预判和处理能力,可避免类似的情况发生。因此,在民办高职院校的学生管理中,坚持高职教育的目标,发展社会所需人才,社会需要什么,就应该相应的培养什么。尽管现今互联网+社会对技能需求日益精进,但仍需注重学生的长远发展所需的基本素质培育。特别是目前社会人才需要具备法律知识,学校就应加强日常学生管理中的法律教育,才有助于学生的长远发展。

二、加强高职院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教育对策

1、日常渗透,增强法律意识

加强高职院校学生管理,进行法律教育,需通过日常不断反复的管理教育,渗透法律知识,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班级思想政治辅导员可以通过班会课、班级活动以及日常教育等形式,引导学生认识法律,学习法律,学会如何运用法律,从而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另外,学校可以聘请一些相关领域的专家进校园作讲座,利用权威知识不断强化法律知识学习,令学生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性。

2、结合专业,优化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方式

一般情况下,高职院校只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学生上课的积极性和效果也不如预期。教学方式未优化是其中一个原因,法律基础知识在课程教学中所占比例较小是另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该课程应结合学生的专业。比如,对动漫专业的学生直接讲刑法很难达到效果,学生容易产生厌倦心理。但如果讲与动漫设计有关的权利保护而引发的刑罚案例,跟专业对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学习兴趣,吸引学生,日后对学生的发展也有益处。所以老师应该因材施教,在教学方式上引用实际的案例,把抽象的法条具体化,让学生在实际案例当中体会法律的严密和威严。另外,在教学分班上,一般学校考虑师资情况,在教学班安排下,往往只考虑班级人数,没有考虑到专业分班上。为了更好的学习效果,应更注重专业班级集中学习,更有利于教师课程准备,也更有侧重。同时,教师在课程设置上,应加强法律基础知识的讲授,不要刻意分开道德和法律,而应将两者相结合,不断增加法律知识在课堂上的比例,与此同时又可以增添课堂趣味,可谓一举两得。

3、增加法律教育第二课堂,强化学生法律意识

单纯的日常渗透教育以及单一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并不能满足现代社会发展对学生法律知识储备的要求,特别是在高职院校中,往往在课程设置上,缺乏相关专业法律课程的设置,学生的能力培育上出现法律意识的缺失。因此,可以通过增加法律教育的第二课堂,比如通过选修的方式,要求学生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前提下,需要修得相应模块的法律知识学分,引导学生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并通过课堂形成体系化的法律知识,增加法律知识储备,强化法律意识。

三、总结

总而言之,加强法律教育,对于民办高职院校,既可以形成良好的校风,使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更能符合办学目标,培养社会所需人才。因此,在日常学生管理中加强法律教育,能有效提升高职院学生的法律素养,为国家的建设做出更多的贡献。

作者:陈雪敏 肖巧玲 单位:广东创新科技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朱长根,陈一健.关于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思考[J].科协论坛,2007

[2]张莉.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缺失与培养[D].南京师范大学,2006

法律法制教育范文8

一般来说对于法律素质的定义广泛的认为是人们所具有的守法能力以及识法、用法的能力,也有一部分的学者把法律素质划分为人们思想道德的部分之一,认为法律素质是构成人的道德素质的最基本的内容。除了上面两种对于法律内涵的定义外,还有一部分的学者把法律素质定义为人们通过对法律的了解而形成的法律信仰和法律情感,是一种作用于人们心理活动的表现。只要人们加强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和理解,其法律素质一定会有一定程度的提升。法律素质是个体学习法律的最基本的也是重要的目的,因此在法律教育当中,要充分发挥法律素质的引导作用,最大限度的促进学习者的法律素质提升。

二、法律素质教育和法律教育的关系

法律素质教育应该是法律教育中最重要的一部分,法律素质和法律教育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两者既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相通性,又在某些方面有着一定的差异性。法律教育主要指的是院校或者培训机构对于学习法律的人员知识传授的过程,一般情况下在法律教育实现的过程也实现了法律素质的培养,因此对于这两者的具体定义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但是某些细节来说,法律素质教育和传统意义上的法律教育还是有一定的差别的,法律素质教育隶属于法律教育,其是法律教育的庞大支系中一个主要分支而已,在面对的人群和对象来说,法律素质教育和法律教育也存在一定的差别,前者所面向的整个整个社会人群,是为了提升人们对法律和法制的整体认识,而后者所面对的主要是将来会从事和法律有密切关联的专业水准比较高的学习法律的学生,其针对性更强。

三、提高院校法律素质教育水平的具体方法

1.加强对社会法制环境的优化过程

所谓的社会法制环境的优化是在改变人们传统法制观念的基础之上实现和社会法制有关的各个环节的优化的过程。在优化的过程中应该着重注意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的优化。要加强基本法制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在立法时要充分的发挥人民的民主性,让最广大的人民积极的参与到立法工作中来。在执法时一定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相关执法人员切不可知法犯法,对于社会法制环境的进一步优化造成阻碍。只有对社会法制环境进行最大程度的优化,才能够促使相关学生法律素质的提升,才能够尽可能的让以法律素质教育为基本引导内容的法律教育的得以顺利高效的进行。

2.院校大力推进法律教育课改革的进行

目前我国高校和法律有关教育的具体情况,大多数的高校已经把法律基础课程列为大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所必须要学习的内容,这对于提升学生整体的法律素质而言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但是由于我国人民传统的法制意识淡薄,在推进高校法律基础的教学过程中还存有一定的问题,因此要想从根本上发挥法律素质教育对于法律教育的引导性作用,必须加强对院校法律教育的基本模式的改革。首先应该提升珐琅彩素质教育的整体地位,把其纳入学生的学习目标和规程中去,为了促进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提升法律素质,院校可以采取一些措施,譬如把学生对于法律的认识和应用情况进行考评,并且把考评结果纳入学生学分的评定当中等。除此之外院校也应该对传统的法律教学模式进行一定的改变,在法律教学的过程中强调学生的主体地位,加强学生和教师在法律教育的课堂上的互动,从而为促进学生法律综合素质的进一步提升以及其综合能力的完善奠定基础。

3.加强法律情感在法律教学中的应用

法律情感是法律素质的主要体现内容之一,因此要想实现法律素质教育在法律教学中引导作用的发挥必须加强法律情感在法律教学中的应用。这种应用首先表现在教学内容的确定上,如果教学内容选用的恰当,那么想过的教学情感会很自然的流露出来,从而促进学生从被动接受知识改变为主动学习知识,为学生法律知识的进一步学习提供情感条件。在选用恰当的教学内容的基础上,教师也应该充分的发挥其指引作用,对于相关法律知识的法律精神及时的传授给学生,从而实现学生法律素质的提升以及法律教育的顺利进行。

四、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