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管理范例

保险理赔管理

保险理赔管理范文1

[关键词]医院;医保办;人员配置;对策

随着我国社会医疗保险覆盖面的不断扩大以及政府对医疗保险费用投入的大幅增加,医院作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载体,是医保政策具体执行和费用控制的中心[1],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方和医保多方利益交汇点的医院需越来越重视对医疗保险费用的管理。为了顺应新医改形式,同时保障医院自身发展的需要,医院专门组建了相应的管理部门-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简称医保办)来专职管理医院内医保工作。本文为全面了解吉林省医院医保办人员配置现状,分析医保办人员配置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同时为高校培养专门人才提供科学依据,特进行了本次调查研究。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2018年通过吉林省医院医疗保险研究会随机抽取了73家医院共计479名医保办工作人员进行调查。

1.2方法。1.2.1问卷调查:本次研究经过本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同时调查在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医保办人员配置调查表》,针对预调查发现的问题,完善调查表。根据调查的实际情况,采用集中问卷调查的方法进行调查,在取得调查对象知情同意的情况下,由经过统一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调查员以面对面询问的方式进行调查。问卷内容包括各级医院医保办人数配置、年龄、所学专业和学历等。1.2.2统计分析:采用描述性分析、c2检验等统计学方法,对回收的调查问卷使用Epidata3.1进行录入并建立数据库,使用IBMSPSS22.0进行统计学分析,检验水准为α=0.05。

2结果

2.1人数情况:医保办人数配置情况如表1所示,其中省级医院有14所,市级医院有44所,区级医院有15所,本次调查以市属医院为主。从各个级别医疗机构来看,市级、区级医院主要集中在1~5人,而省级医院主要集中在6~10人,但16人及以上所占比例也较高,并且从表中可以看出,随着医院等级的提升,其所配置人员数也是增多的。

2.2年龄情况:表2所示为医保办人员年龄分布情况,调查的479人中有468人进行了该问题的作答,从总体上来看,医保办工作人员30~40岁年龄段为主。从不同等级的医院来看,通过C2检验得到C2=28.23,P<0.001,说明医院等级不同,医保工作人员年龄情况之间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3所学所学专业情况:表3所示为医保办人员所学专业分布情况,479人中有475人进行了该问题的作答,而这其中又有7人(其中6人为省级医院医保办人员,1人为市级医院医保办人员)选了两个选项,占比为1.5%。从总体上来看,医保办人员所学专业主要以医学和保险专业为主。不同等级的医院来看,通过C2检验得到C2=62.06,P<0.001,说明医院等级不同,医保工作人员专业情况之间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4学历情况:表4所示为医保办人员学历分布情况,479人中有473人进行了该问题的作答。从总体来看,医保办人员学历以本科为主,且随着医院等级的提升,本科、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占比逐渐增加。通过C2检验得到C2=33.00,P<0.001,说明医院等级不同,医保工作人员专学历情况之间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3讨论

从本次问卷调查可以看出,省内各医院都组建医保办专门管理院内医保工作,保障医院自身发展。但是对于医保办的重视程度不一,通过对医保办人员数量、年龄、所学专业、学历等方面分析,发现医保办在人员配置方面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

3.1个别医院对于医保工作的重视程度不足:截至2017年底,我国的医疗保险覆盖人群达13.7亿,参保率达95%,面对如此庞大的参保群体,医保办人员的数量却相对不足。以吉林省内某三甲医院为例,2017年共接待各类医保患者约21.6万人次,而该院医保办工作人员仅15人。每个人都身兼数职,解答患者咨询问题;办理医保业务;服务院内医务人员医保待遇;联系、协调各个医保和新农合经办机构;药品、诊疗和卫材目录维护;为医务人员进行医保政策培训;下到临床科室进行院内医保检查等。接待医保患者只是医保办工作范围的一部分,这可能是因为随着医院级别升高,其医保业务更为复杂,接待患者量、日常工作范围等方面相比市级、区级医院工作强度更大,因此需要配置更多的工作人员。但由于个别医院领导层没有充分意识到院内医保工作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导致人手相对不足。

3.2缺乏复合型的医保专业人才:随着新医改政策的实施和医疗保险事业的深入发展,各医院医保办的业务范围已经从过去的被动适应各种医保政策、疲于处理各种医保一般事务和接受各个医保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与检查等方面的工作,到现在的主动在医院内开展医保管理和加强质量考核控制阶段发展,主要的职能包括各项医保管理、协调、监督、指导、培训、考核宣传等方面的工作。这些巨大的变化要求医保办从业人员要兼备卫生经济学、医学、保险学、法学、管理学、财务、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方面专业知识和背景。医保办需要的是这种复合型的专业人才,既了解新医改政策法规、理解医疗行业发展规律、熟悉医疗保险运行规律,又能够运用管理学、医学、保险学知识和技能解决各类具体问题的医疗保险应用型人才[2]。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未来医保管理与支付方式改革的要求和医改新形势[3]。而通过表3可以看到,吉林省医院医保办工作人员中复合型人才严重不足,需要加强医疗保险和医院管理方面的专业教育。

3.3缺乏高层次人才:调查发现,吉林省医院医保办从业人员虽然学历结构较为合理,主要集中在本科学历上,但缺少高层次人次,大部分专家和有关人士认为,学术研究能力对医保办人员的日后发展很有必要,医保从业人员既要有实践经验,也要能够将实践经验提炼、升华为理论,然后通过理论研究得出宝贵的工作经验,再反过来指导日常实际工作,更加丰富实践经验[4]。通过表4可以看到,吉林省内各家医院医保办从业人员学历主要分布在大专和本科学历,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比重不足,这样的配置能够应付处理日常医保管理工作,但学术研究能力不足,不能够将实践经验升华为理论,不利于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

4对策与其他建议

4.1医院领导层对于院内医保工作需更加重视:人手及人员学历相对不足的医保办应该通过查阅相关文献、统计本院医吉林医学2020年12月第41卷第12期·7603·保工作量及参考区域内平级医院的医保办人员构成状况等方式,来论证院内医保管理工作对医院健康平稳发展的重要性,改变院内高层领导们的观念,引入更多及更优秀的医保管理人才,提升院内医保服务质量。同时尽可能地由该区域内的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必要的指导性意见,大方向地规定出医保办的工作职能,这样每个医院医保办的最低人数就有了保障,防止出现人手过少或过多的情况。

4.2升级和完善医院信息系统:为提升医保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还应该升级医院的信息系统,一方面可以简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能力和效率[5],防止出现因信息系统滞后而导致的医保办工作业务量增加;另一方面可以为医疗质量和医疗费用监管提供平台,满足院内医保工作精细化管理的需要[6-7]。能够用有限的人力资源更好地完成繁重、复杂的医保管理工作。

4.3引入更多高学历、复合型专业人才,注意医保办人员科学合理的配置:我国医疗保险事业现阶段的发展需要的是“懂医学、精保险;懂物价、善管理;懂法律、会沟通”的高级复合型人才。当参保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对药品医保报销条件产生疑问,对某个诊疗、卫材项目内涵不理解时,就要求医院医保办工作人员不仅要具备雄厚的医保知识,还要有相应的物价知识以及良好的医患沟通能力,能够细致耐心地向患者做好解释工作,平息不必要的纠纷。而在现有复合型专业人才短缺的情况下,要更加注意医疗保险、医疗、护理、财务、计算机、医学统计学、法学等专业人才的合理搭配,来弥补个人相关知识的不足。

保险理赔管理范文2

各乡镇、各部门、各经办承保公司要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县电视台、报社要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开绿灯,积极主动配合县促展委相关部门和保险公司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增强工作透明度与宣传效果,让更多的老百姓切实体会政策性农业保险好处与实惠。

2.关于“部分乡镇保费由村集体代交或村组干部垫交”问题。

审计发现部分乡镇农业保险保费由村集体代交或由村组干部垫交,通过保险理赔方式收回垫交款,有的乡镇通过截留垫缴保费获得的理赔款垫缴下年保费。如:大东镇镇南村农业保险保费大部分由村组干部垫支,理赔款打到农户的“一折通”存折上,村干部将理赔款取出后先给予“一折通”农户每户50元的报酬,并将村组干部垫支的保费归还,剩余资金归村集体所有,并入村账。该村收到三麦理赔款3.18万元,支出2.71万元,剩余0.47万元入村账。根据《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全省农业保险工作发展的通知》“规范开展承保工作,禁止村组干部为辖区内农户代垫或代交保费”的规定,县政府要求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上述文件,迅速纠正上述类似问题,将违规资金收缴财政,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加大依实筹收保费力度,杜绝村干部垫支和代交保费现象的发生。

3.关于“个别乡镇违规使用小麦保险理赔款”问题。

市审计发现12个村两季小麦共获得保险理赔款135.19万元,其中:用于受灾农户51.17万元,占理赔款的37.85%;冲抵垫交保费26.62万元,占理赔款的19.69%;通过财政所账务调整,冲销欠付农户土地租金24.87万元;用于村水利设施建设14.89万元;用于还欠款及部分干部工资5.95万元。理赔款结余11.7万元。上述行为不符合《政策性农业保险实务规程(试行)规定。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规定,对保险理赔款用于农民土地租金等欠款30.82万元及理赔结余资金11.7万元,共计42.52万元,县政府责成财政所于2015年2月底前进行调账,继续用于农业保险理赔,原来欠农民土地租金和村干部工资继续挂账。同时责成党委、政府及对此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和监管责任的人员向县政府作书面深刻检查,并予以通报。

4.关于“存在种植业保险理赔款用于交纳高效农业保费的现象及部分农户赔付频次较高、数额大,存在不合理现象”问题。

县政府要求各乡镇、园区(办事处)、各相关部门从2015年度开始无论是小麦、水稻,还是高效设施农业,从投保到理赔必须实事求是,规范运营,阳光操作,严禁上述情况再次发生。凡赔付频次较高、数额大,存在不合理现象的,由各乡镇和经办保险公司查明原因,存在违规的,要迅速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关于“存在村干部私分保险理赔款的嫌疑”问题。

审计抽查发现,将现金收到的该村19个农户水稻理赔款29690元,全部作为村集体收入,以现金支付农户水稻理赔款8190元。对此,县纪委第一工作室已调查核实,区管委会已对该村原会计和支部书记作免职处理。希望全县各乡镇村必须引以为戒,从此案例中吸取教训,严禁村组干部截留或私分农业保险理赔款。否则,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6.关于“巨灾风险金未及时计提”问题。

市审计发现,财政应筹集巨灾风险准备金351.63万元全部未到位,不符合《农业保险试点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县政府责成县财政部门按规定足额配套巨灾风险金,并补交市县相关专户,专项用于因巨灾发生的农业保险超赔支出。

7.关于“管理费账务处理和使用不够规范”问题。

(1)审计发现县财政未按《省财政厅关于农业保险试点政府保费资金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管理费计提作相应的账务处理。县政府责成县财政局迅速按文件规定对管理费计提作相应的账务处理。(2)审计发现县促展委未按《财政厅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管理费使用和管理的通知》规定将农业保险管理费单独建账,也未设专项科目,与农工部的单位经费在一起核算。部分管理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在管理费中列支招待费、保证金、学习考察等费用现象。县政府责成县促展委办公室从2015年度开始将管理费单独建账,专项使用,请县财政部门迅速予以支持和安排。今后有关部门不得将与农业保险工作无关的支出事项列入农业保险管理费开支,已经占用的资金要退回管理费科目。

保险理赔管理范文3

关键词:森林保险;政策性;林农;贵州

森林保险是国家从宏观经济利益出发,为森林产业实施保护政策而开办的保险,其所具有的准公共物品、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等特点,决定了只能实行政策性森林保险。政策性森林保险是政府提供保费补贴,保险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对森林和林木及其产品进行的保险[1],投保的可以是国有林业生产单位、集体所有制合作林场、林业股份制企业以及林业专业户、重点户等。政策性森林保险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降低林业生产者的风险,增强林业生产者抵御风险能力的一项措施。贵州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的推行时间较晚,通过这几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许多问题。本文拟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抛砖引玉。

一、贵州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必要性

贵州省有较为丰富的森林资源,截至2016年底,全省林地面积达到880万公顷(1.32亿亩),全省森林面积达到863.22万公顷(1.29亿亩),森林覆盖率达到52%,森林蓄积为4.01亿立方米。贵州省的森林面积虽占地较广,易进行林业生产,但是在林业生产过程中会面临干旱、冰雹、暴雨洪涝等自然灾害,并且生态承载力低、生态环境脆弱[2],急切需要保险作为规避风险的方式。通过分散自然灾害对林业生产的风险,森林保险已成为提高林业生产抵御风险能力的有效措施。森林保险可以保护林农的利益,使林农通过森林保险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从而弥补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使之迅速恢复生产,贵州省政策性森林保险业务的开展为促进林农民增收提供支持。例如,2015年黔西南州的保险机构结合评估给林农造成的损失进行理赔,已理赔资金1432万元,贵州省2016年保险公司向林农赔偿1730万元。林农获得的赔偿可以用于其他农业生产活动,从而为其增加收入。

二、贵州省政策性森林保险发展的现状

第一,贵州省政策性森林保险发展的情况简介。从2013年开始,贵州省全面推行政策性森林保险,主要险种是火灾保险,以承保公益林、商品林为主,其后逐步扩大到经果林。贵州省政策性森林保险每亩保额为500~1000元,林木火灾险保险费率不超过2‰,综合险保险费率不超过3‰。公益林保费全部由各级财政补贴;商品林保费各级财政补贴80%,投保人承担20%。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及省属林场统一实施林木综合保险。林农购买综合险,商品林一亩每年最多只需交0.6元保费,在保险期内,因自然灾害导致被保险林木受损的,根据受损程度可获承保单位500~1000元的赔偿[3]。2013年贵州省政策性森林保险投保面积7173万亩,保费达1.7亿元;2016年全省森林投保面积5500万亩,保费达1.6亿元。第二,贵州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的运行。贵州省政策性森林保险政策性较强,利益主体之间的关联性强,需要政府与其他利益主体的配合,因此需要按照政府引导为主、林业生产者自愿参保、保险承办机构负责的原则,采用兼顾林农缴费能力、财政补贴能力、承保主体风险承受能力和低保额、低保费、保成本的运行模式。县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财政负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的收缴、分配、结算等管理工作;林业部门组织对灾害防控,协助保险公司做好事前的保险风险评估及灾后查勘定损和宣传引导工作,协同组织相关生产经营者投保;保险公司对承保、理赔服务和普及保险知识等需要加大投入力度[4]。如黔西南州2017—2018年度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由州林业局牵头负责,州财政局、州政府金融办配合,州平安保险、州人寿财险、州人保财险、州太平洋财险、国元农险5家公司具体组织实施,共同做好政策性森林保险业务工作。第三,贵州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的赔付情况。2014年1月31日,毕节市七星关区阴底乡箐口村野鸡林场发生重大森林火灾,人保财险贵州毕节分公司支付赔款80万元;2014年,安顺市森林保险赔偿金额为291.29634万元;2015年1月27日,桐梓县林业局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桐梓县柏箐自然保护区支付森林保险理赔金6.9万元;2016年贵州省森林保险的保险赔偿金额为1730万元。以上数据虽不能完整反映全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的赔付情况,但说明了森林保险的赔付处于稳步发展阶段,体现了各保险公司对森林保险赔付的较高积极性。

三、贵州省政策性森林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存在的问题

1.林农参保主动性不高。2013年,关岭县政策性森林保险投保面积共计76.4万亩,其中商品林0.6万亩,公益林75.8万亩;2013—2014年,安顺共投保森林面积438.53424万亩,其中公益林面积433.451222万亩,商品林5.083019万亩;2016年湄潭县公益林投保面积为122.008047万亩,商品林投保面积为20.040649万亩;2017年,松桃县投保的森林面积共263.89万亩,其中公益林176.95万亩,商品林86.94万亩。从上述数据中可知,商品林的投保面积在森林投保面积中占比小,由此得知林农对森林保险的参保积极性不足。2.保险险种单一。当前贵州省政策性森林保险产品只有政府主导的公益林和商品林火灾险和综合险两个品种,不能满足林业生产经营者的需求,例如2016年湄潭县森林保险的险种只有政策性森林综合保险,2017年黔西南州的森林保险险种就包含火灾险和综合险两类险种,在林业生产经营中,林木因霜冻、干旱、泥石流等灾害所引起的林木损失还没有相对应的险种,林农投保的可选范围被局限。3.保险理赔时间长。从林业发生灾害至赔款到户耗时长,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并不能完全明确其所受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理赔的范围,需要时间去确定,现场勘验需要的时间长;被保险人索赔赔偿时,需要提交的索赔单证多,所需的单证包括保险单正本、投保清单、保险凭证、出险通知单和损失清单、其他相关技术材料、投保人和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以上内容反映出保险理赔过程中理赔时间长,需要的资料多,从而使森林保险理赔所需的时间长。

(二)原因分析

1.林农保险意识薄弱。贵州属于欠发达地区,林农观念落后,不易接受新鲜事物。很多林户知道在林业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损失,但由于对森林保险的理解不够全面,对购买森林保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认为灾害不太可能发生,缺乏长远的林业风险预防概念,也缺乏保险的意识,以至于林林农无法意识到森林保险会给他们带来的好处。因此,加大林业保险知识的宣传力度,已成为当前贵州省森林保险工作的重中之重。2.保险人员缺乏完整的森林保险知识。贵州省保险机构中的业务人员对财产险和人身安全险等保险的拥有完整的业务知识而缺乏对森林保险的专业知识,原因在于保险市场中对森林保险的需求没有对财产险和人身安全险的需求大。森林保险主要是针对林木的保险,并不是所有人都对林木有保险需求,从而导致保险人员缺乏森林保险的相关知识。在此基础,不可能开发出具有特色的森林保险险种。在此背景下,若需要扩大森林保险的险种必须对贵州省的保险业务人员进行系统的森林保险业务知识的培训。3.森林保险理赔程序复杂。首先,森林灾害发生之后,查勘人员到达现场,并查勘灾害发生的情况时,要按照有关技术规程和标准,对受影响地区的位置、范围、面积、损失程度等受灾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并根据权限及时逐级上报灾害损失情况,这一过程导致查勘的时间长,从而增加了理赔的时间。其次,贵州省现有的森林保险理赔人员,大多数不具备专业的理赔知识和能力,缺乏正确判断投保人提供的凭证的能力,导致林农认为森林保险的理赔程序复杂而困难,进而也影响了林农投保的积极性。

四、促进贵州省政策性森林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第一,强化宣传服务。为提高贵州省林农参保的积极性,增加林农的保险意识,有必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广泛、持久、深入的林业风险和保险宣传工作,使林农对森林保险的性质、功能、投保和赔付方式有一个更深入、更全面的了解,引导林农树立风险意识,逐步提高林农的保险意识,增强风险防范的主动性。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手机等媒体,深入农村,增强对森林保险的政策法规、重要意义、保险程序及理赔服务的宣传,提高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引导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场、企业和大户带头参与森林保险投保,鼓励在整个区域推进,提高人们的参保率。保险公司应切实发挥森林保险经营主体的作用,不能仅依赖林业部门拓展业务,要主动开展各项保险业务,加强政策宣传,使用横幅、电视、户外广告、宣传册等媒介,对一些大型的森林保险赔付现场进行跟踪报道。通过举行森林保险的基础知识讲座、森林保险的公益广告、进村入户宣传等多种方式普及并增强林农的保险意识,鼓励林农积极主动投保。第二,丰富保险人员的专业知识。贵州省缺乏特色的森林保险,原因在于保险人员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因此,加强保险人员的专业知识是迫在眉睫的事情。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引进森林保险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具有丰富林业知识和熟知森林保险业务开展的技术骨干,必须吸引他们进入森林保险行业。引进森林保险专业技术人员能够促进贵州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发展,并且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基于贵州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贵州省的森林保险险种。同时,对贵州省的保险业务人员进行系统的森林保险业务知识的培训。第三,完善森林保险理赔程序。针对目前存在的理赔慢的问题,建议省林业厅、各家保险公司联合出台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森林综合保险理赔办法,对森林火灾、病虫害等不同灾害、不同树材种制定详细的受损赔付标准、赔付时限、理赔所需材料,保证林农合法权益。如对森林火灾与病虫害等灾难性灾害,可采取现场理赔方式,简化理赔手续,增强林农对政策性森林保险的信任。有必要培养一批既了解林业专业技术和保险又了解林业专业技术和法律的复合型评估人才,从而减少林农的不安全感。第四,继续健全和完善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贵州省政策性森林保险要能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健全和完善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贵州省应结合林业生产的特点和森林保险发展的实际情况,健全和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根据贵州省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央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基本规则,制定出适合本省发展的政策性森林保险实施制度,并规定制度中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执行方案。

参考文献:

[1]夏彩贵,段忠玉.影响织金县政策性森林保险需求的因素分析[J].中国西部科技,2013,(5):84-85.

[2]付松.政策性森林保险分担林农风险———访省林业厅厅长金小麒[J].当代贵州,2013,(20):34-35.

[3]靳斯慰.贵州推行政策性森林保险增强林业抗风险能力[N].金融时报,2013-06-19.

保险理赔管理范文4

关键词:宏观经济发展;保险业;影响分析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对金融业起到了一定推动作用,促进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的增长,人们生活水平提高,保险观念逐渐发生了变化。如今,保险观念意识正在逐渐加强,直接促进了保险行业的发展。然而,在快速发展过程中,我国保险行业依旧存在着一定的不足,找到存在的问题,并且制定解决措施,能够更好地促进保险行业的稳定发展。

一、宏观经济背景下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分析

(一)我国宏观经济的发展状况

目前我国经济呈稳步发展模式,国内生产总值正在逐步上升,如图1所示,为我国2012年到2017年的国内生产总值统计数据,到2012年我国的生产总值为540367.4亿元,而到2017年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已经达到了827122亿元,比2016年增长了6.9%。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有效地提高了居民的生活环境,居民生活水平有效提高。截止到2017年,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5974元,比2016年提高了9%,人们可支配收入的提高,为居民理财行为的提高,提供了经济基础。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人们可支配收入增加,如图2所示,为我国居民2012年到2017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值,截止到2017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值已经达到了25974元,比2016年增长了9.0%。人们手中可以支配的资金增加,为人们购买保险提供了经济基础,有助于更好地促进保险行业的发展。

(二)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

最近几年,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越来越严重,仅仅是依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已经不能够满足人们的需求,故而人们对保险的需求量逐渐增高,进而更好地促进保险行业的发展。2017年,我国保险行业保费收入快速的增长,截止到10月份,我国保险行业保费收入已经达到了3.24万亿元,比去年增长了20%左右。保险行业无论是寿险还是健康险、教育险等方面均快速的增长起来。

(三)我国保险观念的变化

我国保险率仅仅只有3%左右,与国外的保险率相比较而言尚有差距。之前,我国大多数群众都认为保险是骗人的,真正出现意外后理赔过程难。故而,都不愿意购买保险。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我国的保险市场逐渐完善,相关保险行业的政策监管逐渐健全,理赔环节逐渐完善,人们对保险市场的信任度逐渐提升。如今,已经越来越多的群众意识到保险的重要性。我国老龄化现象比较严重,若是仅仅依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已经不能够保证老年人今后的生活。对普通家庭而言,患上重大疾病,将会直接影响家庭生活质量。鉴于此,很多家庭为了今后家庭生活的幸福,开始关注于重大疾病保险,逐渐提高对保险的意识。

二、经济快速发展下保险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行业发展不够稳定

如今,我国保险行业发展规模逐渐壮大,尤其是自从进入到互联网时代后,互联网金融快速抢占金融市场。保险公司快速发展起来,不同保险公司之间的市场竞争十分激烈。对保险公司而言,若是经营不善,将会出现倒闭现象。保险公司一旦出现经营问题,将会直接影响人们的利益。

(二)保险理赔手续比较复杂,理赔比较难

保险主要是按照合同规定,投保人要给保险人一定的费用作为保险费,若被保人出现合同约定的可能的意外情况,保险人有责任赔偿意外事故对被保人所产生的财产损失,在被保人出现死亡或者达到合同规定期限等情况的时候,保险人有责任向被保人支付保险金,这是一种商业行为。对保险人而言,保险行业存在一定风险,不是立刻能够获得利益的行为。对保险人而言,理赔环节才能够真正的看到购买保险是否能够获得利润。理赔环节是否顺利,是否能够达到保险人的满意,直接决定了人们购买保险的热情。目前,我国保险行业在理赔过程中需要的证明资料比较多,对理赔时间进行了严格说明。有的客户在理赔过程中因为资料准备不齐全,或者是错过了理赔时间,便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无论是哪种情况,让客户都觉得受到了欺骗,认为是保险公司故意为之,想推卸公司责任。对保险客户进行采访,其中客户王某说:“自己购买了重大疾病保险,当时销售人员告知赠送意外保险。可是,当自己发生意外去理赔时,保险销售人员又告诉自己过了理赔期,便拒绝理赔”。王某表示,当时保险人员并没有告知自己如何获得理赔等相关事项,在购买的时候主要编写了重大疾病保险理赔事项,但是赠送的意外保险并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这样王某十分气愤,觉得自己被保险公司坑骗。类似于王某这种情况还存在很多。保险人员与客户在沟通过程中,没有详细说明如何进行理赔,需要哪些手续,在出现意外时,客户并不了解需要搜集哪些资料,进而导致理赔无法生效。理赔失败现象,直接影响了客户购买保险的热情,让客户对保险公司产生失望,失去继续购买保险的意愿。并且在理赔过程中工作人员的素质比较差,大多数客户都反映保险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态度十分好,但是后期涉及到理赔时,工作人员便开始拖延,不愿意帮助客户处理相关理赔事件。工作人员的拖延、不作为,直接影响了客户的满意度,让客户对保险公司失去了信心。

(三)保险行业相关政策不够健全

我国保险业是最近几年才快速发展起来的,相对而言,我国保险行业的相关政策尚有缺失。首先,我国目前社保、医保政策逐渐完善,社保、医保等基本普及,给人们生活带来了保障,进而导致人们对商业保险不重视,认为目前保险已经能够保证自己的晚年生活,不想冒险购买商业保险了。其次,我国缺少对商业保险的监督政策,保险公司和客户一旦发生纷争,多数最后都是按照保险公司的说词为主,客户通常都是弱势方。若是不能够保证客户的利益,那么将会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发展。我国相关监管政策的缺失,导致在理赔过程中主要是以保险公司的决定为主,长久下去,不利于保险行业的发展。

三、宏观经济发展背景下保险业发展的对策

(一)保证保险行业的稳定性发展

保险行业的发展与人们的利益息息相关,购买保险主要是为了保证自身今后利益得以保障,但是若是保险行业存在风险,那么将会直接影响人们的利益。故而,保证保险行业的稳定安全发展,是保险行业长久发展的关键一步。要想能够保证保险行业稳定发展,那么需要从两个角度着手发展:第一,保险行业自身要注重如何管理与经营,保证企业的发展。保险公司人员要与时俱进,跟随者经济发展的脚步,不断改变经营理念,创新保险产品类型,以此满足人们不同的需求。同时,加强对保险运行的管理,加强对保险行业资金的监管,科学规划保险公司的资金管理,创造利润,以此更好地促进保险公司的发展。第二,政府部门要参与到保险行业之中,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管理,避免保险公司的倒闭而影响人们的利益。作为政府部门,要随时随地对保险公司的发展进行监督管理,对保险公司的运作进行监控,避免保险公司恶意套取客户钱财现象的发生。政府部门要能够保证保险客户的基本利益。通过对保险行业进行控制,以此更好地得到客户的信服,保证客户财产安全,这样才能够增加客户对保险公司的信任,以此改变人们对保险行业的看法,提高人们的保险意识。客户数量的增加,是保险行业发展最关键的一步,故而,保证保险行业的稳定发展较为重要。第三,注重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应用。如今是互联网信息时代,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对金融行业产生了一定的威胁。保险行业在发展过程中,要注重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将互联网和保险行业融合在一起,不断完善保险产品的互联网推广销售模式以及互联网产品,这样能够提高保险产品的销售效率,简化流程,方便用户,以此更好地促进保险行业的发展。

(二)提高保险行业的理赔效果

目前,保险行业的理赔质量堪忧,很多顾客都反映理赔十分复杂,理赔时间比较长,想要获得理赔较难。理赔效果不好,直接影响了客户购买保险的意识。故而,对保险行业而言,要进一步完善理赔工作。建议其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分析:第一,组建专门的理赔部门,专门负责保险理赔工作。如今,我国保险存在这样问题,保险理赔和保险购买地有着一定的关系,需要购买保险者到购买地的保险公司去进行理赔。但是对保险购买者而言,通常保险能够发生理赔是多年之后的事情,客户居住地可能已经发生了变化,去购买地进行理赔,需要花费客户很多的经历。针对于这一现象,建议保险公司可以构建信息网,理赔部门将所有客户的资料集中进行处理,只要在同一公司购买保险,那么无论是在哪个城市均能够完成理赔。登入保险理赔网,便能够查询到相关信息,理赔部门应该立刻为客户办理理赔工作。第二,科学规定理赔时间。目前,理赔时间没有明确的规定,甚至有些客户理赔资金下来已经长达2-3个月,严重伤害了客户的利益,影响了人们购买保险的热情。针对于这一现象,建议其可以明确规定理赔时间不得超过1个星期。客户可以拨打理赔电话或者是登入理赔网,直接查询理赔需要的资料。只要客户的资料准备齐全,理赔部门要在一个星期内,将理赔资金直接打入客户的账户中。高效的理赔工作,能够让客户对保险公司产生信任,增加客户的粘度。达到客户的满意度,若是由客户进行宣传推广,那么能够更好地提高保险行业的知名度。第三,加强对保险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建议保险行业要对保险销售人员、保险理赔人员进行培训,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面对客户时要耐心、微笑,让客户感受到宾至如归。尤其是对理赔人员而言,服务质量直接影响了客户的心情。要求理赔工作人员要能够正确看待理赔事件,积极的帮助客户解答相关疑问,对保险条款进行进一步讲解,告知客户如何理赔,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在客户需要帮助时,要积极帮助客户提供资料,让客户能够尽早获得理赔。对保险公司而言,在发展过程中理赔环节至关重要,理赔环节效率的提高,直接影响了人们对保险公司的看法,增加人们的信任,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促进保险公司的发展。

(三)完善保险行业发展的政策规定

目前,我国关于保险行业发展的政策还不够完善,不利于更好地促进保险行业的发展。建议我国政府应该借鉴发达国家政府的做法,不断完善保险行业发展的政策,加强对保险行业发展的监督管理,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保证保险行业的正常运行。在政策完善过程中,要提高商业保险的地位,让人们同样重视商业保险。在保险政策制定过程中,要加强对客户利益的管理,提高客户的利益,保证客户财产的安全,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促进保险行业的发展。

四、总结

在宏观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保险行业发展规模逐渐扩大,人们逐渐意识到参加保险的重要性。但是我国的保险业在发展过程中依旧存在着一定的不足,要想保证保险行业的稳定发展,需要完善保险行业的监督管理政策,加强对保险行业的控制与管理,提高保险理赔的效率,将人们的利益作为重点,协调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的利益,让客户享受到保险所带来的效益,规范保险行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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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宋凌峰,肖雅慧.经济波动、业务异质性与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研究[J].保险研究,2018(02):3-16.

保险理赔管理范文5

关键词:保险科技;气象服务;农业保险;气象指数;卫星遥感;气候变化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气象灾害风险分散和管理工具,在规避生产风险、稳定农民收入、乡村振兴等方面发挥了“稳定器”和“助推器”作用。截止2021年,陕西农业保险总保费已达21.95亿元,共为597万户次参保农户提供风险保障1549亿元,涉及种植、养殖、林业等领域,为农业产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金融支持;但由于科技创新手段支撑不足,农业保险“五公开三到户”难度较大,管理相对粗放,存在虚假投保、勘灾成本高、理赔纠纷多、信息不透明、道德风险高等难点[1-2],距离精准承保、理赔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同时,随着全面脱贫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农产品从单纯提高产量到品质提升转变,农业期货和精准农业对保险提出更高要求,保险与农业产业总体发展的需求还有不小距离[2-3]。这些都是农业保险迈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需要政策制度、政府与保险机构运行机制、保险机构经营管理等方向的变革与创新。另一方面还需要气象等行业的科技手段支撑,以提升效率强化创新应用来助力农业保险的转型升级[4],以科技创新来驱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5-7]。农业保险面临的自然灾害风险主要以气象灾害为主,随着农业保险领域的快速发展,农业保险对气象服务的需求快速增长,要求提供针对农业保险的精细化气象服务。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文件中,明确提出鼓励探索气象指数保险等创新产品和服务。2016年以来的中央一号文件多次提出探索实施气象指数保险试点。2021年,中国气象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全国气象发展“十四五”规划》中指出,服务金融保险气象部门要承担指数设计、天气指数保险气象认证表出具,同时做好农业金融扶贫工作技术支撑等落地工作。发展“气象+保险”服务新模式,发挥气象科技优势,促进气象科技成果转化,通过农业保险气象科技创新助力农业保险产品、承保理赔机制和服务创新提升农业保险创新力和科技转化水平已成为科技创新驱动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8-10],亟需气象部门开展农业保险气象服务关键技术的应用研究和布局。本文分析了气象科技服务农业保险的现状,并以陕西气象部门为例总结了气象部门利用现有技术手段服务农业保险创新发展的具体实践,为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要求下气象服务关键技术在精确承保、理赔等农业保险全流程中的应用提供思路和建议。

1气象科技服务农业保险现状

1.1气象科技服务农业保险国内外现状

目前,气象科技在农业保险领域的应用中。国内外主要集中在气象指数保险产品设计应用研究、气象预报预警、精细化农业气象灾害风险区划评估、气象灾害损失评估、农业遥感监测分析等方面。其中,农业气象指数保险产品设计应用是气象科技最重要的应用场景,国内绕扩大气象指数应用范围、气象指数模型测算、费率厘定等内容,以降低基差风险为目标开展相关研究,增强农业气象指数产品的适用范围、实用性和合理性[11-14]。针对保户和保险机构的气象防灾减灾需求,研究主要集中在分区域、分作物的农业气象灾害指标上[15-17],以提供基于位置、分作物、覆盖农业生产全流程的农用天气预报预警服务[18-20]。针对农业保险逆选择问题,主要开展基于区域气象站、海拔、地形等的精细化农业气象灾害风险区划研究,为农业保险费率厘定提供订正依据,基于农业气象灾害风险实现差异化费率[21-23]。针对农业保险理赔查勘定损,开展分作物、分灾种的气象灾害指标研究,结合农业产业、地理信息数据等,提升农业气象灾害损失评估定量化水平[24-27]。近年来,遥感技术在农业保险领域的应用研究快速发展,其中作物长势以及洪涝、干旱等灾害遥感监测分析是农业遥感应用的重要研究方向[28-31],相关成果已逐步发展为气象部门的农业遥感监测业务,为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提供重要科学参考。

1.2气象科技服务陕西农业保险现状

陕西农业气候资源丰富。陕北北部是中国马铃薯优势产区之一,渭北和陕北南部是全球最大的优质苹果集中连片基地,关中是粮食生产和设施农业的集中区,陕南是纬度最高的茶叶产地。2021年,全年园林水果面积116.97万hm2,其中苹果和猕猴桃栽培面积全国第一、设施农业规模居西北首位[32]。陕西农业生产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是霜冻、干旱、冰雹、洪涝等气象灾害,是影响和制约农业产业提质增效、增产增收的主要因素之一。2016年以来,围绕农业保险需求,陕西气象部门在气象指数产品设计、气象信息精准、农业气象灾害风险区划评估、农业气象灾害损失评估、农业遥感监测等方面提供了较为全面的专业气象服务。1.2.1气象指数产品设计调研农业保险气象服务需求,根据县域气象、产业、作物物候、灾情等数据,确定苹果花期冻害、苹果果实膨大期干旱、茶叶冬春低温冻害、花椒低温冻害、花椒生长季干旱气象指数,构建气象指数与减产率的关系模型,厘定保险费率,确定赔付触发值和赔付等级,开展苹果、茶叶和花椒气象指数保险产品设计研究,与中华保险、锦泰保险公司合作在旬邑、富县、安塞、白水、西乡、韩城等县域进行试点。其中,2017年以来茶叶冬春低温冻害气象指数保险连续五年在茶叶种植县进行试点,为5.4万hm2茶园提供风险保障。2022年,茶叶气象指数保险工作由陕西省财政厅等部门牵头在陕南全面推广。

1.2.2气象信息精准。向农业保险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和投保户推介陕西智慧农业气象APP和陕西气象APP,通过APP提供精确到县、镇一级的农业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情报和防灾减灾措施。建立联系人制度,组建微信群和QQ群,第一时间发送气象灾害信息,保障气象信息及时到达保户发挥减灾效益。

1.2.3农业气象灾害风险区划评估。利用近30来年陕西及周边省份气象站和1000余个加密区域气象站气象观测数据、果品产量品质和果树物候资料、不同果树气象灾害历史灾情信息等多源数据资料,基于GIS技术完成了陕西苹果、猕猴桃、鲜食葡萄、白梨、柑橘、大樱桃、红枣7种果树24种农业气象灾害的精细化风险区划评估,并在延安开展乡镇级别的苹果冰雹灾害风险等级区划,为农业保险承保、差异化费率厘定提供科学参考。

1.2.4农业气象灾害损失评估针对农业保险需求。综合应用区域气象站观测资料、雷达卫星资料,制作“夏季陕北玉米高温干旱监测评估”、“春季延安苹果花期低温冻害影响评估”、“春夏延安苹果冰雹灾害分析”等服务产品,开展乡镇级别的农作物干旱、苹果花期冻害、苹果冰雹的精细化服务,提供量化的灾害损失评估分析结果,为政府决策、保险勘灾定损和保险理赔提供科学参考。

1.2.5多源卫星农业。遥感监测以30m分辨率的晴空Landsat8卫星数据、10m分辨率的哨兵卫星数据以及多时相16m空间分辨率的高分一号(GF-1)卫星宽覆盖(widefieldofview,WFV)影像数据为数据源,构建遥感分类的时间序列数据集,提取小麦、玉米、苹果种植区,通过时序遥感影像生成作物生长过程曲线,在分区域单元等不同尺度上进行分析和对比,开展小麦、玉米、苹果长势动态监测,为政府决策、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提供科学参考。

2气象服务关键技术应用思路

随着“气象+保险”服务的深入,气象部门面向农业保险的专业气象服务能力得到提升,跨行业领域合作共享得到加强,气象科技成果推动了陕西农业保险的科技创新[33],为覆盖农业保险全流程的气象服务关键技术应用提供基础。目前,单一灾种的农业气象指数产品保障水平仍然有限,需要发展农业综合气象指数保险产品,提高气象指数产品适用性。农业气象信息精准度仍有待提升,需要与保险机构合作推动信息共享,打通信息通道,实现针对保户的快速信息,并推动保险机构主动支持气象部门采取人工影响天气等防灾减灾措施,减少保户损失。农业精细化风险区划评估有待扩大,需要扩大县域级别的气象灾害风险区划范围,为农业保险承保、差异化费率厘定提供更大支撑。农业气象灾害损失评估的时空尺度和精度有待提高,需要发展网格化评估体系,为保险理赔服务提供量化分析参考。气象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有待加大,需要研发基于雷达、模式资料的冰雹、大风服务产品,应用农业遥感产品,为农业保险理赔服务提供技术支持。农业保险气象科技创新缺乏平台支撑,需要平台支持气象科技成果转化,驱动保险承保理赔机制创新和服务创新。围绕农业保险服务中遇到的问题,应加大气象服务技术在农业保险服务中的应用,发挥气象部门科技优势,使气象服务覆盖农业保险全流程,发展农业保险气象服务关键技术。以代表县为试点,通过农业、气象、卫星遥感及保险数据的深度融合,创新气象指数保险产品,发展直通式精细化气象服务,基于农业大数据和卫星遥感开展承保信息服务,开发专业服务产品支持理赔信息服务,基于物联网实现精细化监测及服务链延伸。搭建农业保险气象服务平台,支撑气象指数保险产品设计、气象服务信息的精准推送、精准承保理赔信息服务,实现定制化的气象精细化监测评估、农产品气候认证溯源的延伸服务,将气象服务延伸到农业产业的各环节,推进农业保险气象服务模式的创新与实践。

3气象服务关键技术在农业保险服务中的应用展望

3.1创新气象指数保险产品

针对县域冻害、干旱、大风和暴雨等开展精细化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为农业保险费率厘定提供参考。发展农业综合气象指数保险产品,通过调查分析、资料收集处理、指数选取、综合气象指数模型构建与订正、赔付触发值和赔付等级确定、费率厘定等关键技术途径构建覆盖农作物主要气象灾害的综合气象指数保险产品,提升气象指数保险产品实用性和适用范围,满足保户农业保险的多层次需求。

3.1.1精细化气象灾害风险区划评估产品完善农业灾害指标体系,针对县域农作物,依托乡镇气象站数据、高分辨率地理信息数据,开展农作物霜冻、干旱、大风和冰雹灾害的精细化风险区划评估产品,确定不同等级气象灾害风险的区域范围,为制定农户缴费比例、保险金额等提供风险评估服务,为农业保险产品设计提供科学参考[34],合理厘定保险费率,减少农业保险的逆选择。

3.1.2农业综合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研发单一灾种的气象指数保险产品保障覆盖水平仍然不高,针对县域农作物气象灾害特点,设计涵盖霜冻、干旱、连阴雨等主要气象灾害可实现指数化的综合气象指数保险产品,提升农作物气象指数保险产品风险保障水平,趋近农作物完全成本保险保障水平[35]。通过调研县域农作物种植管理经验以及平均种植成本和收益,收集、分析县域农作物气象、产量、物候、灾情等相关资料,确定农作物主要气象灾害及发生时段,确定承保期。参考调研结果、历史资料、文献等,依据综合指数对农作物产量有较大影响、能与历史实际损失较好吻合、相对简单且便于理解推广等原则建立综合气象指数。依据综合气象指数保险指标,分析综合气象指数与产量损失的定量关系,构建农作物综合气象指数保险模型。利用灾情资料,合理确定赔付触发值和赔付等级,运用单产风险分布模型计算各等级概率,结合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厘定保险费率,实现综合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的设计。

3.2直通式精准化气象服务

3.2.1打通信息通道共享。基础信息与保险机构统一农业保险数据格式、规范,设计统一标准、规范的保险数据及服务接口,打通保险机构平台和气象服务平台信息通道,通过保户、基层保险机构移动端应用收集、共享农业保险、种植、物候、气象灾害等数据,为农业保险精细化气象服务提供基础信息。

3.2.2直通式精准化气象服务基于农业保险基础信息。强化移动端应用,根据保户位置和需求,提供精细化气象预警信息实时推送服务、气象要素监测预报服务;结合农作物不同生长阶段对气象条件的要求,提供覆盖农作物全生育期过程的精细化气象服务产品、农情信息和气象预警等服务,实现保险理赔的气象预报预测,推动保险机构主动支持气象部门采取人工影响天气等防灾减灾措施,降低保户农业气象灾害损失[19,36]。

3.3基于农业大数据和卫星遥感的承保信息服务

3.3.1利用土地利用和确权数据开展。基于田块的承保真实性分析优化和完善承保流程,增加采集土地确权代码,将承保数据匹配土地确权数据和种植普查信息,利用确权码进行比对分析,开展基于田块的农业保险承保户身份信息、承保面积的真实性分析。分析产生的疑误数据反馈给保险机构做进一步的现场勘验,并对土地所有权信息、土地性质、地块面积、地块类别、土地利用类型和地力等级等信息进行完善,为农业保险精准承保理赔提供信息参考。

3.3.2利用农业种植分布。遥感数据开展承保种植真实性普查通过外业采样建立小麦、玉米、苹果分类的训练样本数据,采用机器学习算法,利用误差矩阵方法进行检验和噪声滤波处理,制作分辨率优于10m的小麦、玉米、苹果种植分布遥感图,将自然资源部门研制的分类数据作为校验数据,并采用1m高分辨率的卫星遥感影像结合地面无人机多光谱对校验疑误数据进行验证,提高小麦、玉米、苹果遥感分类结果中面积和种植信息的准确率。将承保区域内保户信息与小麦、玉米、苹果的面积、种植遥感信息进行匹配,进行农业保险种植标的物及面积真实性普查。

3.4开发专业服务产品支持理赔信息服务

3.4.1基于投保点位置的格点化。指数型产品通过部级多元融合的高分辨率格点化实况产品结合陕西本地国家站、区域站的实测数据进行校验,建立陕西本地格点化实况数据集,设计网格化的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理赔核算模型和产品,可基于投保点位置计算气象指数,减少原来基于地面气象站点的理赔计算误差,提升理赔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4.2基于校验机制和卫星遥感技术的非指数。化灾害服务产品针对难以指数化的冰雹、大风等气象灾害,开展基于雷达监测数据、地面风场模拟数据的核灾技术研发[37],将冰雹、风场识别结果与保险报案数据进行位置比对,筛选超出冰雹落区、大风区域范围的报案数据。对筛选出的位置疑误报案数据,利用无人机地面验证结合卫星遥感影像进行校验,对受灾区域和面积进行辨识[38-39],提供气象灾害损失评估产品。由保险机构参考评估产品进行理赔,对争议数据由保险机构进行现场勘验确定理赔数据,提高理赔效率。

3.4.3基于互联网的理赔信息公示和无纸化理。赔基于第三方在互联网平台开发农业保险气象服务模块,将保险服务过程数据向保险主体开放。保户可查询参保农业地块的气象监测信息和核算理赔结果。保险机构和管理部门可实时查询各自权限下的承保理赔情况,实现农业保险的第三方对称公示,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道德风险”,提升理赔效率。同时,可为每位保户提供承保期内的气象灾害理赔信息二维码,实现农业保险灾害理赔的无纸化证明及业务化运行。

3.5基于物联网的精细化监测及服务链延伸

3.5.1基于保险物联网的拓展气象精细化监测网为提高理赔效率。减少理赔纠纷,兼顾为精准农业提供环境信息,利于智能数据系统决策,在承保大户农田内布设气象环境物联网监测设备,采集农业气象环境数据。由气象环境监测服务终端定时将采集到的气象环境数据进行数字化处理,并上传数据到物联网监控管理平台和管理人员的手机上,实现农业气象环境数据统计、分析以及报警,为种植管理、农业保险理赔提供依据。

3.5.2精准服务延伸保险服务。链延伸农业保险作为分散灾害风险、降低受灾损失的最低保障这一基本功能,从单纯保障生产到提升农业种植效益转变,增强农业保险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作用。农业保险行业掌握着保户的精细化种植信息,数据有待进一步挖掘提升,可在精准种植提升品质方面进行探索。建设农业智慧气象APP,利用高分辨率的格点实况监测和预报产品,将基于农田位置的农业气象监测和预报数据与水肥管理、农事活动、病虫害防治信息进行融合,考虑品种和物候差异,可提供基于保户田块的实时生产建议提醒,为基于位置的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和溯源提供基础。同时,基于农业大数据平台和农业观测体系,探索开展农产品产量、品质定量预测分析,可为农产品“保险+期货”的对冲式服务提供科学参考[40-41],将气象服务延伸至农业类天气衍生品。

3.6推进农业保险气象服务平台研发

保险理赔管理范文6

针对前一段时间社会媒体高度关注的“无责不赔”、“高保低赔”等热点、焦点问题,本着更好地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本文从如何完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制度入手,由河南保监局、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组成的调研工作组,通过召开以行业内部、法院、律师、媒体、高校专家、交通运输协会及4S店等部门为主体的多场座谈会,在全省12个地市发放并回收1.26万份有效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就河南省商业车险发展现状进行了深入调研。

一、调研中所反映的商业车险主要问题

(一)商业车险部分条款内容不够科学,条款设计有待完善。

1.部分商业车险条款与现行其他法律法规“相冲突”。调研了解到,由于制定年份较早,加之部分法律的颁布和修改,使得部分车险条款与现行的《保险法》、《道路安全交通法》、《合同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不同程度地存在冲突。主要有:

第一,“无责不赔”问题。《道路安全交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的情形外,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仍应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即无论保险车辆方是否有过错,都会因意外事故的发生承担赔偿责任,车险条款内容与此规定不一致。另外,机动车伤人案件的“按责分担”的比例与现行条款也有冲突。

第二,“高保低赔”问题。辖内产险公司反映,公司处理的车险赔案中,绝大多数是部分损失的情况,做到了“足保足赔”和“足保多赔”。而“高保低赔”所涉及的案件,还不到1%。针对赔案中占比极小的全部损失情况,多数参会人员建议,可以设计两种条款费率,分别针对部分损失和全部损失,供投保人选择;还可以在原来条款的基础上,增加相应规定,对发生全部损失的客户,退还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差额保费。

第三,“医保用药”问题。条款中使用医保用药规定的合法合理性亟待解决,且交通事故中为抢救伤员而突破医保用药规定的矛盾也十分突出。关于三责险中人伤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目前在条款的“赔偿处理”中规定“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但实际操作中,法院支持的医疗费用范围比三责险条款的要更加宽泛。郑州市中级法院在内部审理案件指引中明确规定对交通事故涉及住院医疗费用按实际治疗需要支付,不考虑保险条款中关于医保基本用药目录的限制。

第四,“交清保费”问题。商业车险条款约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此条约定与《保险法》的规定有所冲突,《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并且根据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此规定的法律含义为,被保险人交纳保费的行为属保险合同成立后的附随义务,而并非是成立保险合同的要件。因此,此条款中约定未交清保险费则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规定与《保险法》相关规定不一致。第五,“转账支票支付保费”问题。《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实施和验收标准指引>的通知》(中保协发〔2008〕242号)文件规定,“对于转账支票支付方式,……即保险起期不得早于收取转账支票后的第三天……。”顺延的三天内如果发生事故该如何处置,以上规定同样与《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相矛盾。

2.部分商业车险条款内容“不严谨”

一是“实际价值”的确定前后矛盾。车险合同是“不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事先不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仅约定保险金额,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确定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该“实际价值”的概念是指保险标的在事故发生地、事故发生时的重置市场价。而车损险“赔偿处理”的条款中约定“发生全部损失时,……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此处的“实际价值”与“不定值保险合同”中“实际价值”的计算方式和含义均不相同,也与损失补偿原则相矛盾。

二是公司索赔资料规定不合理。如,全车盗抢险第七条第四款规定,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的材料中包括“养路费报停证明”。但事实上自2009年1月1日起,已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了公路养路费。要求被保险人提供此类资料明显不合理。

三是表述不够科学。如,在三责险第四条“保险责任”中规定的是,“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此条款与《侵权责任法》中强调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责任的内容不一致,如将上述内容改为“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更为妥当。

四是概念界定不清。(1)“事故”。三责险中对事故的概念表述有保险事故、意外事故、交通事故等三种,容易产生歧义,应统一规范。(2)“第三者”。三责险“保险责任”中规定,“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主要是,车上人员由于各种原因下车后,被自己的车所撞所伤害,在保险理赔中对此认定是“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争议很大。(3)“家庭成员”。三责险的“责任免除”中“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规定。如何界定“家庭成员”,是一起生活的为家庭成员,还是以几代之内的血缘关系来认定,对此法院有不同的判例。(4)“火灾”和“自燃”。两个概念表述不清晰,在实际操作中发生的“车中放置的打火机、香水瓶被太阳晒曝引燃汽车,排气管缠绕稻草或其他可燃物导致燃烧”等情况,是属于自燃还是火灾,无法明确界定。(5)“未依法采取措施逃离”。车险条款的“责任免除”中包括,“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辆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辆逃离事故现场……”。如何界定“未依法采取措施”,如肇事后打110、112电话后逃离现场能否拒赔;另外,目前部分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载明“驶离”,事实上多为逃离。就此应进一步进行明确和衔接。#p#分页标题#e#

3.部分商业车险条款“显失公平”一是三责险第十二条,该条款规定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购买保险时,往往是主车、挂车分别购买,责任承担时却以主车为限赔偿。二是车损险第六条第二、四款规定,“倒车镜单独损坏、车灯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等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倒车镜、玻璃、车轮、车灯等其他零部件都属于保险车辆不可割裂的一部分,购买保险时是全车购买,保险理赔时却是有选择的赔偿,对投保人有失公平。三是未上牌新车投保盗抢险时,会增加特别约定:盗抢险自车辆上牌之日起生效。但未上牌期间的盗抢险保费并不退还,这对于被保险人是不公平的。建议被保险人车辆上牌后,保险公司应按日退还未上牌期间的盗抢险保费。

(二)投保人对商业车险条款“难读懂”,保险人说明义务履行不到位

1.由于车险条款字体较小,内容多,专业性强,多数投保人不愿或没有耐心进行阅读了解。问卷调查显示,78.94%的消费者认为车险条款“非常不简化,太繁琐”和“专业词语太多,不够通俗化”;只有21.06%的消费者认为“表述清晰严谨,比较通俗”。多数投保人的车险条款知识多为出险理赔过程中的被动积累。

2.保险人说明义务履行不到位。作为车险条款格式合同提供方的保险人有义务将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采取合理的方式”对投保人进行说明,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产险公司对承保环节重视不够,审核把关不严,销售人员对产品讲解不到位甚至不讲解的情况较为普遍,个别销售人员用所谓“全险”等不规范的概念误导消费者,部分参会代表反映甚至出现销售人员代客户在投保单上签名、客户手中无保单的情况。在对消费者“购买车险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是否详细告知条款中内容”的问卷调查中,“什么也没有讲”的占比5.38%,讲解了“保险责任”的占比52.20%、讲解了“责任免除”的占比41.99%、讲解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的占比29.64%。过半数的消费者在购买车险过程中,销售人员连重要的“责任免除”条款都没有讲到,投保人说明义务的履行程度还有待加强。因此,投保人在对车险条款的主动理解或被动认知方面都存在问题,这也是造成部分条款被“误读”的重要原因,为日后保险纠纷埋下隐患。

(三)保险消费者感到理赔服务“有落差”,车险理赔流程有待改善对于商业车险,消费者普遍反映“购买容易理赔难”,理赔实际与预期有落差。

1.理赔服务不到位。主要体现在理赔效率低、手续繁琐、赔付周期长等方面。部分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不能在出险后及时到达事故现场,被保险人或车主等待时间较长。另外,保险公司对于索赔材料要求的过于繁琐,并且“一次性通知所需理赔资料”的要求落实不到位。在关于“保险公司让你提供了几次索赔材料”的问卷调查中,有理赔经历的消费者中,提供“1次”的不足一半,只有45.42%;“2次及以上”的占比54.58%。

2.理赔透明度不高。目前定损估价机制尚不健全,在车辆维修价格、施救费用、医疗用药等方面缺乏权威的赔款计算方法,保险公司单方面的核定价格与客户实际发生的费用往往不一致,保险消费者认同度不高。同时,消费者反映“定损价格乱”,由于缺乏透明度,同样的损失程度,“找不找熟人”会大大影响定损结果,这也是理赔纠纷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

3.司法诉讼的导向作用强化了保险消费者的不满。参会代表反映,法院处于各种考虑在保险理赔纠纷时往往会加重保险公司的责任。保险公司理赔数额结论通常低于司法诉讼结果,引发保险消费者不满。

(四)车险条款宣传“不到位”,车险知识普及率有待提高第一,宣传不系统。调研了解到,目前商业车险条款宣传基本处于产险公司“各自为战”的状态,缺乏统一的平台,没有形成行业合力。宣传重点集中在费率优惠方面,在普及保险基础知识、培育理性消费观念方面宣传不够。如,承保理赔客户信息自主查询制度的普及情况并不理想,问卷调查显示,只有三成的消费者知道可通过保险公司的电话、网络、柜台3种方式查询相关信息。甚至连作为中介机构的人员都不清楚可通过保险公司网络自主查询承保理赔信息。第二,宣传不通俗。在实际宣传过程中专业术语较多,典型案例较少;书面文字形式多,活泼语言形式少;保险销售人员推销宣传多,保险公司公益宣传少。车险知识普及率较低,细节宣传不到位。

(五)商业车险产品条款费率影响因素单一,审慎差异化是市场化的改革方向目前的车险产品条款费率影响因素较少,费率定价不能很好地同被保险人的出险及赔款情况、违章记录、车辆风险程度等因素有效结合,难以体现差异化。一是车险条款设计以“从车”因素为主,其他各类因素风险程度考虑相对较少。二是费率浮动方法单一,费率计算不能真正做到“奖优惩恶”,没有体现出差异化,可以考虑将实际赔付金额和驾驶员扣分情况等作为浮动因素,通过费率杠杆的作用引导车主谨慎驾驶,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三是各家公司产品保障责任和免除责任与现行的A、B、C三类条款基本趋同,难以满足多样化的消费需求。在车险费率市场化方面,辖内产险公司对此总体持审慎态度,认为车险费率市场化应该是循序渐进,稳步实施。据调查,11家的产险公司认为“市场还不成熟,不适宜推行”,占比为50%,11家产险公司认为“可以对部分地区先行试点”,占比为50%,没有1家公司认为“可以全面推行”。多数公司认为产品多样化是理性市场化的基础,如果产品条款费率无明显差异,市场化的结果将会导致新一轮价格竞争的出现,不利于保险行业的规范发展。

二、相关建议

(一)逐步推进商业车险产品创新一是坚持市场改革方向。逐步细化车险费率的形成要素及其权重,综合考虑“从车”、“从人”、“从责”“从使用”、“从地域”等因素,合理设置各类因素风险程度所占权重。进一步细化费率浮动档次和幅度,丰富费率浮动因素,充分体现差异化。二是切合实际,要考虑产险市场的成熟程度,有计划、分步骤,在试点基础上扎实推进。三是建立产品创新保护机制。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兼顾行业整体发展和社会效益,建立新产品创新保护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科学合理的保护措施实施车险产品创新保护,使创新公司获得创新利益,提高车险产品创新积极性,规范竞争行为。#p#分页标题#e#

(二)进一步完善商业车险条款内容一是对商业车险条款中与法律法规存在冲突、表述不严谨、显失公平的条款进行修改完善,特别是要符合修订后的《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的要求。二是除了“责任免除”外,在条款设计中对有关“限制类条款”也要进行突出显示,使投保人对自己和保险人的权利义务有全面的了解。如,《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以上内容包含有限制责任,应在条款中进行突出显示。三是赋予保险消费者更多选择权。在投保单中,对保险金额确定方式、消费者告知等内容增加可供保险消费者的选择项,并按不同选项对应赔付方式和保费计算基础,努力提高产品针对性,满足不同层次保险消费者的需求。四是健全与法院、公安等司法机关的沟通机制,努力使保险产品条款中免责部分与司法实践中实际操作标准相协调,有效减少诉讼案件的发生。

(三)加强车险销售、承保环节的过程管理进一步完善销售、承保过程管理,督促公司认真履行说明义务,做到有痕迹、可验证。一是建议在投保单中增加投保提示内容,提示保险消费者认真阅读重要条款内容,提示消费者自助查询承保理赔信息,并由投保人本人签字。二是在投保单上显示销售渠道来源和销售人员,明确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讲解条款的说明义务和责任并签字确认,规范销售机构和人员的销售行为,最大限度避免代签名等误导现象的发生。三是强化录入环节复核功能,尝试通过电话回访等形式确保投保单要素信息真实、完整,并将保单要素真实性和完整性与销售机构与销售人员绩效挂钩。四是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各保险公司应强化对于人、营销员的培训管理工作,就说明义务的必要性和操作要点向销售人员进行深入培训,防止出现承保上的漏洞。

(四)强化保险服务管理一是做好理赔服务。保险公司要改善理赔观念,改进服务态度,统一车险理赔服务标准,规范理赔服务流程,提高理赔效率,切实践行理赔服务承诺。二是提高车险理赔价格的透明化和一致性。保险公司在进一步完善车险定损机制的同时,要加强与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部门的交流与合作,及时了解事故处理中各项赔偿标准等方面情况,更合理的确定保险金额、赔偿服务标准等相关行业指引,提高赔付合理性和准确性。三是搞好增值服务。各公司应突破目前的经营习惯,把各项服务做到前端,多些便民化措施,满足消费者“酒后代驾”、“代步车”等新的需求。四是营造理赔良好外部环境。应建立事故处理中有关拖车、修车、伤员救治、伤残鉴定等价格定损方面的制约机制,提高相关业务定价的合理度与可信度,为保险公司快速理赔、合理赔付营造公平环境。

保险理赔管理范文7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提出的关于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有关文件精神,山东省金乡县于2012年开始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省、市农业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下,金乡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稳步健康发展。笔者就金乡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展取得的成效和做法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启示性建议。

关键词:

政策性农业保险;成效;建议

引言

金乡县地处鲁西南平原腹地,辖9镇4个街道办事处和一个省级经济开发区,总面积886km2,常用耕地94.4万亩,是典型的农业大县。常年种植大蒜、棉花60万亩,辣椒30万亩。金乡县于2012年开始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省、市农业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下,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稳步健康发展。

1金乡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展情况

近几年,受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农业自然灾害发生频繁,农作物受灾严重,旱灾、涝灾等自然灾害制约着金乡县的农业生产发展。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提出的关于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有关文件精神,金乡县于2012年开始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省、市农业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下,通过县农业、财政、承保公司相互配合,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稳步健康发展,从原来单一的棉花保险,逐步开展了玉米、小麦、花生、日光温室大棚保险,保险覆盖品种、面积、承保率逐年增加。2012年至今,共落实投保面积329.44万亩,受灾面积12.08万亩,理赔金额1230万元,其中2015年棉花投保38.9万亩,受灾1.5万亩,理赔170余万元;玉米投保21万亩,受灾1.9万亩,理赔150余万元,小麦投保21万亩,受灾0.3万亩,理赔30余万元。理赔金额直接通过“一卡通”支付给受灾农户。真正做到了将国家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惠及民生暖人心。

2主要做法

为更好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强农惠农作用,金乡县认真贯彻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关政策,采取多项措施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发展。

2.1加强组织领导,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为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县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金乡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重大现实意义,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和为“三农”服务的思想,切实增强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到了思想认识到位、政策宣传到位、责任分工到位、靠前指挥到位,切实把党和政府的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2.2强化宣传,塑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为更好地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累计印制宣传明白纸95万余份、悬挂宣传条幅1400余条,出动宣传彩车140余辆(次),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告在电视台、电台连续播放,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大力宣传保险的意义和目的,切实增强了广大农民的保险意识,提高了农户参保积极性,有效推进了参保面的拓展,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在各镇街展开宣传的同时,县农业局组织承保公司采取串乡赶集、走村进户的形式,在全县范围展开铺天盖地的宣传,确保了金乡县每户农民都知晓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这一惠农政策,并积极投保。

2.3简化工作程序,提高服务质量

由于农业保险服务的对象是农民,在服务方式上充分考虑农村的实际情况,简化手续,公正定损,迅速理赔,做到查勘快、定损快、赔付快,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在赔付金额上考虑农民综合成本,适当提高保险理赔金额,最大限度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以优质、高效、快捷的服务取信于民。

2.4加强协调配合,健全工作机制

按照分工负责、注重协作的原则,强化沟通,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农业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宣传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保险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清算;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负责政策和措施的具体落实;保险承办机构全面承担起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职责,做好各项具体工作。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政策宣传、风险防范、现场勘查、定损理赔等工作,有条不紊开展好工作,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2.5实行阳光操作,确保公平公正

通过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网上公开公布实施方案等方式,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反映的问题,有效防止了违反政策的事件发生。大力搭建咨询服务平台,有效提高群众的知晓率。让广大农民群众在直接享受强农惠农政策的同时,拥有更多知情权、自主权。完善查询体系、健全查询制度,做到“有疑必查、随到随查、查必有果”。

2.6严格督导考核,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设立考核机制,将农业保险工作纳入镇街工作考核范围,各镇街也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情况和信息反馈、日报告制度,形成了“你追我赶抢进度”的良性竞争局面。在具体操作中,切实把维护好农民利益作为开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引导农民自愿投保,不强制收取保费,不强制抵扣农民各项补贴资金,把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作为战略性投入,真正把农业保险办成阳光工程、惠民工程、强农工程。

3主要成效

金乡县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以来,在多方持续努力下,全县立足于支持“三农”建设和促进农业快速发展,扎实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对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稳定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3.1保险覆盖面逐渐扩大

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和要求,金乡县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并将财政补贴列入当年财政预算,试点工作有序推进。截至目前,险种已覆盖至小麦、玉米、棉花、花生、日光温室等农作物。

3.2赔付率稳步提升

通过加强政策宣传、健全服务体系、明确职责分工、规范操作流程、强化技术指导、创新工作方式等工作措施,实现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保险理赔率稳步提升。

3.3农业风险有效降低

在当前金乡县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不强和救灾资金有限的情况下,遇到大的自然灾害,往往会出现“多年致富,一灾致贫”的问题。通过政策性农业保险,有效降低了投保农户的自然灾害风险,为抵御农业自然风险,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3.4土地流转得到促进

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农业生产撑起了保护伞,提高了农村种植大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土地流转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走规模化、产业化道路。

3.5农民满意度不断提高

通过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最大限度减少了农民的损失,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促进了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进一步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树立了政府亲民、爱民、为民的良好形象。

4存在困难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行对转移农业风险、减轻政府负担、引导农民积极参保等方面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但是,由于农业保险本身属于政策性保险,其在承保、查勘理赔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加之农业保险又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4.1受理农业保险品种过于单一

目前金乡县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范围包括棉花、玉米、小麦、花生、日光温室大棚,而诸如大蒜、辣椒等还没有纳入其中。险种不全影响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全面发展。虽然金乡县2012年开展了大蒜种植保险工作,但因地方财政有限,很难大面积推广,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4.2勘赔定损难是农业保险推广的技术障碍

由于没有技术性较强的专业仲裁机构,灾害损失难以确定,容易出现理赔纠纷。如2013年7月,该县兴隆、司马、肖云、化雨、胡集等5个乡镇60余个村出现灾害性天气,导致6万多亩农作物不同程度的受灾,在极短的时间内如果仅靠县农业局及承保公司的工作人员来完成勘察定损,有很大的难度。

4.3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程序繁琐

在具体操作中,每个险种都要进行宣传发动、面积统计、收取保费、多级公示、签订保单等多个程序,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大大增加了行政成本。

4.4农村农保网络不健全,农保人员有待加强培训

政策性农业保险目前还停留在“政府推动,政策扶持,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层面上,虽然在镇街设立了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站,但在人员配备上存在短板,且未向村级延伸,造成灾害发生后报灾、核灾不能及时准确进行。

5启示与建议

针对存在问题,结合该县实际,提出以下建议:

5.1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受理范围

建议将大蒜、辣椒等投入产出较大、种植面积较广的农作物,应在保险公司充分核验的基础上,将其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

5.2大力加强农村保险网络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建议加强镇级农保站建设,配备专职农业保险人员,并从村中选聘一批责任心强、素质高的农业保险协保员,协助农保站共同搞好服务,以便于农民办理投保、理赔等手续;同时,应重视对农业保险工作人员的培训,帮助农民提高防灾救灾意识和能力,培养一批懂农业懂保险的农业保险专业成才。

5.3切实解决勘赔定损

勘赔定损是一项技术性很强、涉及保险公司与投保农民双方利益的工作。目前还没有专业的勘赔组织机构。在面对一些受灾程度深,时间要求紧,涉及面广的灾情时,必须加强领导,确保理赔工作快速、科学、全面推行。

5.4探索政策性农业保险多险合一

小麦、棉花、玉米等多种农作物开展保险时间根据其生长期不同而定,存在工作重复开展现象,且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如果将各项保险适当进行整合,每年定期按险种范围内的耕地面积进行一次性缴纳保费,可以节省行政成本,避免单项保险各自为战的局面。

5.5建立农业保险表彰和奖励机制

保险理赔管理范文8

保险本是借助大家的力量给人们弥补损失,但有人却从中发现了生财之道,采用欺骗手段向保险公司骗保。保险诈骗的主要方式有:虚构保险标的,对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编造保险事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诈骗出于直接故意,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侵犯保险人的法人财产权和国家的保险补偿制度,降低了保险公司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和经济损失补偿功能,那么如何看待这种现象呢?

首先,从表面上看是一种“货币强势”现象。在投保之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自己的健康状况、投保目的、生活习惯、职业变化、投保人将要如何对待被保险人、投保人与受益人的关系等投保的关键信息更加了解,而保险人则知之甚少,所以投保人可能以欺骗方式参保,暂时利用了自己的信息优势,理赔时遭到严格审查,保险公司在客户投保时管理较松,任由客户本着自己的诚信度来填写投保申请单,使客户“进门容易出门难”。所以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前后有一个信息地位转化的问题,之前客户处于信息强势地位,保险人处于弱势地位,之后客户处于弱势地位而保险人处于强势地位。保险公司在我国各种机构中,学习西方的经营方式是最突出的,比较而言保险人拥有科学严谨的理赔程序,客户骗保是非常困难的。

其次,保险欺诈成功所体现的货币强势是少数现象。在寿险业务中,一个思维、道德水平正常的人不会为了得到保险额度去给一个不相干的人投资保险,然后再去伤害他,更不会伤害作为被保险人的亲人。在财险业务中,也不会故意毁坏自己的财物。保险诈骗罪的设立更是一种强大的法律威慑力量,在大多数情况下,投保人和保险标的哪怕在投保后也仍然会悉心照顾自己的健康和财产。保险业里既有理赔难的问题,又有保险欺诈的现象。据业内专家估计,我国保险诈骗金额占赔付总额的20%~30%,虽然全球此比例仅为15%,但毕竟只占较少比例,所以货币弱势还是一般正常情况,保险理赔上的货币弱势问题既有如前述“货币信息弱势”的深刻理论基础,又表现在理赔的质量和数量等方面。

二、商业保险中货币信息弱势的危害与化解

商业保险中货币信息弱势的危害是使保险人失去客户,乃至使整个保险行业面临危机,对此笔者可以从保险人与客户之间的博弈谈起。

尽管保险的意义是多方面的,一旦保险关系破裂,受到损害的也是多个主体,但笔者认为保险人将是最大的受害者。

1)第一,一个行业若失去了需求,这个行业就会消失。需求既是对具体物质和服务的需求,又是对销售服务的精神需求,客观上人们非常需要保险,既是对保险具体业务的需求,又是对保险服务尤其是保险理赔的需求,这是保险需求的核心,如果能够抓住这一点,保险就一定拥有需求,这个行业就会长盛不衰。相反,如果抓不住人们对保险的核心需求,搞一些“花哨”的投资性业务,即使回报率再高,由于它背离了保险的真谛,保险市场也必然遭遇挫折。

2)第二,在保险行业中需求尤其脆弱,所以保险行业是“危险”的。保险消费者购买保险的成本是现实的,而所能够享受到的好处则是未来的,他们认为世上那些不幸不会是自己的,自己绝对遇不上那些事情。人们总是愿意相信那些自己愿意相信的事情,而不愿意相信那些自己不愿意相信的事情,所以从心理上往往觉得购买保险不必要、不合算,于是不愿意购买保险,即使一时被打动而购买了保险,一旦在他人案例中的理赔环节发生波折,客户就很容易后悔。

3)第三,保险业务员的因素。个别保险业务员为了提升业绩,往往恶意承揽业务,隐瞒信息,损害了整个保险业的信誉。保险行业的业务员组成复杂,他们有着不同的文化背景、价值信念、工作经历等,但有一个共同的工作取向,那就是业务提成,而较多的业务提成来自较多的保单,较多的保单来自客户较多的保险认同,较多的保险认同来自较多的保险获益,较多的获益来自保险员较多的“灌输”,较多的“灌输”来自较多的信息隐瞒,这样的逻辑成就了保险员的业绩,同时最终也促成了保险业的恶名。

客户拒绝购买保险,可以概括为三种行为:回避效应、缄口效应和抬腿效应。回避效应是指客户从不接触保险且远离保险业务;缄口效应是指出于内心深处对保险的不信任而对保险事务不予理睬,更不会对业务员讲述自己的保险需求;抬腿效应是指把资金从保险中抽回,转而投向保险以外的其他领域。这三种效应使保险公司从根本上失去了客户,失去了自己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保险人诚信是商业保险中货币信息弱势问题解决的关键。被保险人也有个诚信问题,但不是关键,因为保险业实施的关键是理赔环节,理赔的关键又是保险公司,这其中涉及理赔的哲学文化建设、制度与立法的完善等。在此,笔者以制度局限性为前提从四个方面谈谈德治和诚信培养问题。

1)第一,道德教育。在保险业中树立诚实守信的价值观,自动放弃有损投保人利益的私有信息利用,自觉维护投资者的各项正当权益。

2)第二,从业道德考试。保险从业人员除了必须取得业务资格外,还必须接受从业道德教育并考试合格,这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做法。

3)第三,善待合作者。我们最终要达到的目标是以善对善、以合作对合作,减少保险诈骗行为,为此,要灵活地实施“宽容”,即善于原谅偶尔“作恶”又能够真诚及时改悔的“骗子”和“自私者”,恢复合作以享有“正和游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