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就业援助政策实施意见

市政办就业援助政策实施意见

各乡镇、新城街道办事处,市高新区,各有关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我市就业援助扶持政策,推动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稳定就业,促进和谐建设,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就业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

本市范围内,有就业愿望符合条件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为就业援助对象:1、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下岗失业人员;2、零就业家庭成员;3、一户两代下岗失业人员;4、夫妻双方下岗失业人员;5、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下岗失业人员;6、下岗失业满1年以上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申报就业困难人员,纳入社区管理的由社区劳动保障机构上报;未纳入社区管理的,由市属企业、原破产改制企业留守人员或户口所在单位负责上报。申报人员需如实填写《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情况登记表》,在居住区域或单位内公示3天,审核合格后集中上报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汇总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进行复核认定。

由于本人原因,3次以上拒绝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机会的,不再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不再享受就业援助政策。

二、就业援助内容

(一)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全市各类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每年要按职工总数2%的比例,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援助岗位。市政府每年按比例向企业下达援助指标。对不落实援助任务的企业,每年每少安置1名就业困难人员,捐助6000元的帮扶资金,纳入再就业资金管理,用于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对我市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商贸、服务及加工性质的小实体企业,符合条件的,按照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保补贴按单位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的部分仍由个人缴纳。税收减免及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鼓励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零就业家庭”成员。对单位利用公益性岗位安置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核准,按实际安置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420元/月,社保补贴按单位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的部分仍由个人缴纳。

(三)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属于我市管理的就业困难人员,在我市范围内灵活就业(指通过自谋职业和自愿组织起来的方式,从事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城市管理服务、家政服务、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临时性劳务以及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等形式进行生产自救,并获得合法收入,但又无法建立或暂时无条件建立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的一种就业形式)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经个人申请,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当地最低缴费基数和规定缴费比例,给予60%的社会保险补贴(仅适用养老、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自申请批准当月起开始享受社保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四)鼓励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

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对我市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在税收扶持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人员,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有关部门和单位新建、改建或扩建商贸市场时,要安排一定比例的新增摊位或相对集中的经营场所,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五)实施就业技能援助和职业介绍援助

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技能援助和职业介绍援助,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对有创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免费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就业指导等各项服务。

三、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办理程序

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资金由岗位提供单位申领。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本人。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不缴费不补贴。

(一)公益性岗位补贴及社保补贴

1.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公共服务部门设置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必须在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用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工资发放标准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2.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单位,在市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并填报《公益性岗位社保和岗位补贴申领表》、《公益性岗位安置补贴花名册》。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划入市劳动保障部门在银行开设的指定帐户。申领单位持相关资料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申领手续,补贴资金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划入申领单位提供的银行帐号。

3.社保补贴每年、岗位补贴每半年申领一次。二次及以后申领时,如无变动,只需提供《公益性岗位安置补贴花名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财务收据等必备资料。有变动的,应提供相关资料。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1.灵活就业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所在地劳动保障服务所(站)初审,初审通过后,填写《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入户入点实地调查复核后予以确认。每个家庭只能推荐一名家庭成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4050”失业人员家庭除外)。

2.对确认的灵活就业人员,市劳动保障部门据实核算出应发放补贴资金数额,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市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按应发放金额,将资金划入劳动部门设立的专门帐户。灵活就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和《再就业优惠证》直接到市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市劳动部门在发放社保补贴的同时,在灵活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中享受扶持政策情况栏内作详细记录。

四、申领补贴应提供的资料

(一)申领公益性岗位补贴及社保补贴应提供资料

1.《公益性岗位社保和岗位补贴申领表》;#p#分页标题#e#

2.《公益性岗位安置补贴花名册》;

3.安置对象的《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4.安置对象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与安置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安置对象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缴费原始凭证及复印件;

7.由安置对象签字领取后的工资发放原始凭证及复印件。

(二)申报灵活就业人员领取社保补贴应提供资料

1.个人申请书一份(注明家庭成员及困难情况、经济收入状况、技能特长,灵活就业情况);

2.身份证、家庭全部成员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结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或单亲抚养子女证明;

4.夫妻双方有《低保证》、《残疾证》、《解除合同证明》、《再就业优惠证》的,提供复印件;

5.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证明(如:出具的家庭无业证明);

6.加盖所在务工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职工工资发放表》复印件;

7.与务工单位签订并经劳动仲裁机构鉴证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8.社会保险费缴纳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9.《再就业优惠证》、《劳动保障事务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10.属于务工的人员提供与用工单位或家庭签订的灵活就业协议;属于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人员提供相关从事的服务项目、房屋租赁等证明材料;属于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人员要提供从事的服务项目、工作地点、联系电话、劳动时间和收入证明等详细材料。

五、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公益性岗位安置困难就业人员的管理

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劳动合同》签订、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等重点环节的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就业困难人员合法权益。实施公益性岗位人员定期核查制度,坚决杜绝冒领、骗领补贴资金现象。

(二)重点做好对享受社保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1.实行属地管理。市劳动保障部门将纳入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人员情况和相关资料及时反馈给其所在的劳动保障服务所(站)。劳动保障服务所(站)要对辖区内灵活就业人员所从事的服务项目、工作地点、劳动时间、收入等情况进行核实登记,建立基础台帐,对灵活就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据实确认社保补贴享受资格。

2.做好信息上报。劳动保障服务所(站)要每季度一次实地了解辖区内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状况,及时填写灵活就业人员联系表,按规定准确上报有关统计信息与数据。

3.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社保补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享受社保补贴:

(1)终止灵活就业的;

(2)已实现稳定就业的;

(3)已享受政府其他帮扶政策的;

(4)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享受社保补贴已满3年的;

(6)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的。

4.实行定期报告制度。纳入社区管理的灵活就业人员,须定期向所在地劳动保障服务所(站)报告其劳动就业情况。不定期报告者,视同已通过其他方式或途径实现正规就业,停发相关待遇。瞒报、漏报、迟报者,除追回所领取的社保补贴资金外,严厉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