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制度论文范例

保险制度论文

保险制度论文范文1

1.1、农村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

综合上述各国对社会保障的界定,可以看出养老保险是其重要的内容。所谓社会保障制度,就是法律规定了的,按照某种确定的规则实施的社会保障措施或政策体系。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定义是:社会通过采取一系列的公共措施来为其成员提供保护,以便与由于疾病、生育、工伤、失业、残疾、年老和死亡等原因造成停薪或大幅度减少工资而起的经济和社会贫困进行斗争,并提供医疗和对有子女的家庭实行补贴的制度。

1.2农村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

莫尼汉(Moynihan)曾指出:“一个民族的文明质量可以从这个民族照顾其老人的态度和方法中得到反映。”而社会保障作为近现代的社会文明和重要社会标志,自19世纪80年代在德国首先创立社会保障制度后,现今已风靡全世界并引发起多次改革高潮。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个国家建立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如同建立完整的法律体系一样,缺乏法律体系的国家必然导致善恶不分,民不聊生;而缺乏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只能是富人的天堂,穷人的地狱。伴随着我国近年来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提上了日程,在经历了20余年的高速经济发展之后,社会保障作为兼顾效益和公平并促进稳定发展的重要问题也逐渐得到了重视。这其中农村群体和老年群体也越来越受到重视,由此可见,农村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1]。

1.3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社会保障的最基本目的是为了保证生产力的持续发展。改革开放特别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城市逐步建立了全面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针对贫困人口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历史的原因和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使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严重滞后,农民作为一个整体基本上是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党的十六大指出:“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洲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社会保降的标准和水平,发展城乡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事业。

2.国内外研究动态综述

2.1国内研究现状

中国农村的养老保障制度已有40多年的历史,随着当前人口老龄化的加快,怎样解决农村养老问题已显得比过去任何时代都更为重要。据国家统计局人口的抽样调查资料,1998年我国老年系数就达到了7.43%,正式步入老龄化国家阵营。而农村老年人口约占全国老年人口的75%左右,这个庞大的老年群体不能享受退休金待遇,生活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在人们的观念中,子女承担父母的养老是天经地义的,但随着计划生育的推行使“养儿防老”已不太可能。而这又关系到广大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关系到农村的繁荣和稳定,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对推动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按照国际通行的标准,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全社会总人口10%以上或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全社会总人口的70%以上的社会即为老龄化社会。据有关部门科学预测到2030年前后,我国将进入人口老龄化的高峰期和高龄人口社会,全国老年人口占全社会总人口的比重将达到20%以上。根据世界各国发展养老保险的经验,老龄化高峰到来之前的二三十年,是建立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最佳时机,因为养老保险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基金积累,时间越短越被动。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种新生事物,它既不同于国外传统的,也不同于中国城市职工的社会养老模式。它是基于中国的具体国情自行摸索出的一条保障之路。农村养老保险的探索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己经开始了,然而这些探索仅限于局部地区,真正面向全国广大农村地区的社会养老保险探索是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后的事。1991年6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推出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7],并在部分省份组织了较大规模的试点。1992年1月,民政部总结试点经验,在讨论修改的基础上,正式下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并部署在各省市逐步推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践证明基本方案的实施不仅为农民提供了一种新的养老制度安排,而且连带产生了一些积极的社会效应。截止2003年底,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累计参保人数己接近6000万人,基金积累额260亿元,共有140多万农民开始领取养老金。但是,由于其尚处于初始阶段,实践中仍有许多方面函待改进和完善。如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管理不够规范与完善、基金保值增值压力大、政府支持力度不够及立法滞后等,还不能很好的满足广大农民养老保障的需求[8]。

2.2国外研究现状

西方国家社会养老保险理论的研究主要包括两个流派:政治经济学派和新古典学派。政治经济学派着重研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变迁,强调非经济的因素,尤其是政治因素在变迁过程中的作用:在方法上以经验描述为主。而新古典学派基本上是在新古典主义的理论框架内,运用严格的新古典主义方法,对各种养老金制度安排的经济绩效进行研究;把研究的着重点放在不同的养老金制度对于其他经济变量的影响上。20世纪S0年代以前是政治经济学派主导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的时代,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新古典学派开始占据主导地位。近几年来,新古典学派吸收了政治经济学派的某些观点;政治经济学派也大量吸收了新古典学派的理论精华,两派理论相互融合、互相补充的趋势已极为明显。目前,国外学者对谁应该为老年人提供照料服务—家庭责任还是公共责任—给予了特别的关注。研究表明,家庭成员仍然是老年人照料的主要提供者。而且,随着老年人寿命的延长,子女对父母的照料越来越普遍。另外,从女权主义的视角,对在照料提供者占比例最大的女性所承受的压力和负担问题进行研究的也很多。众多的研究都指出[15][17],由于家庭规模的小型化、妇女劳动参与等原因导致了以妇女为主的照料提供者的负担加重、家庭支持系统弱化等问题。因此,有学者通过对欧盟国家的研究,提出了“国家和家庭共同负担长期照料”的对策性建议。也有学者认为,在家庭结构不再胜任老年照料任务时,社区应成为提供支持和保障的可靠去处[16]。

3.本文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3.1、研究内容

本文基于当前我国农村养老的实际情况,对农村养老保险这一重要的现实问题进行研究。在逻辑上,首先在绪论中对本文的研究意义进行分析,阐释了本文的研究价值并对国内相关研究现状做了陈述和梳理;在此基础上,基于当前国内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将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结合起来,对苏州市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做相关分析,并结合国外农村养老保险的经验和不足提出改进和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3.2、研究方法

本文在研究方法上主要采用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全文的理论分析主要采用了社会学、行政学、管理学等学科的理论,且还借助网络进行了广泛查询和借鉴了相关研究成果。

4.主要创新

第一,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研究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现有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和改革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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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企业方面来看,职工工龄是重要的影响因素,用固定工龄来计算职工的个人缴费水平有失偏颇,不能体现养老保障制度和企业用人制度的公平性;现行的制度对未来的退休职工明显不公,越晚退休的职工待遇越低,按照这种模式,我国企业职工补充养老替代率难以达到60%-70%,如果继续延续下去设置将会低于50%,这将导致退休职工生活水平的大幅度下降,从而严重影响企业人才结构的稳定性。同时,企业补充部分的养老金主要由在职职工的劳动负担,这使得在职员工的担子加重了许多。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过于分散,城镇职工、农民工、机关单位职工、失地农民等不同职业、不同地域的群体的保障模式均不一致,这不利于从职工群众的角度统筹管理养老保障体系。制度的不统一导致了一部分地区国家补贴与企业补充富余,另一部分地区则无法及时发放养老保险的尴尬处境的发生。这是促使国家与企业共同改革养老保障体制的迫切要求与根本动力。

2养老保险的模式及其对企业用人制度的影响

从二十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实行了由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共同担负的养老保障金筹措模式,将社会保障与个人账户统一起来,统一规划了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该模式具体表现为:基本养老保障由国家立法并强制执行,企业和个人必须参加,享受到该保险的人数众多、周期较长,费用也是最高的。企业补充保险是企业为提高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而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养老保险,是一种企业行为,使企业职工养老保障金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有利于职工队伍的稳定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是职工自愿参加,自愿办理的一种补充保险,有利于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增加养老保险经费来源的一种方式。当然还有一种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即商业养老保险。显然,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企业来说是利大于弊的,尽管企业支出了相当一部分物质资源,但是在企业人性化管理方面也同时取得巨大的成果。国有企业是中国经济的支柱,也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础。但是从全国国有企业的发展方面来看,优秀的国有企业屈指可数,远不能达到我国经济发展的预期。因此企业若要建立适应现代化发展的制度、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中发展壮大,就必须完善用人制度,建立起高素质的企业经营管理队伍。

3加强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稳定企业人才结构

养老保障制度正常运转的关键是职工群众养老资金来源的广泛和资金的充足。依据我国的国情来看,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障制度总体上仍以传统的现收现付模式为主,实行企业和职工账户相结合模式是现阶段必须做好的工作。通过个人账户进行养老基金预算是重大的问题,这其中涉及了未实施个人账户之前的模式问题。实施个人账户之前,旧模式下低工资、高福利的政策使职工的养老资金已经并入国家资产之中,这使得国家对企业职工养老必须负责,这是一种隐性的养老保障模式,是国家必须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因此实施个人账户并将新老职工区别出来是一个历史遗留的烦琐问题。对这一问题,只能暂时在理论上提出解决方案:首先是实施不同员工不同管理办法的模式,将已经实施现收现付办法的老职工继续按老办法处理,对新职工则实施企业和职工联合缴费模式。当然这种办法的缺点也比较明显:从老职工的劳动中受益最大的是国家,因此国家对老职工的养老保险负有主要责任和义务,如果国家不再负责而将这一责任转交给新职工、让新职工承担显然是不负责任的体现。同时考虑到企业缴费所占职工工资总额的比重,这对企业也是沉重的负担;其次,积极支持并监督国家政策,早日促使养老保障体系的统一和完善,促使国家对养老保障金做出统一、公平的处理;第三,企业需要结合国家政策,加快推进养老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各项法规政策的落实与贯彻。建立企业慰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退休职工进行慰问探访,并随时关注养老保障金的变动情况。推动企业养老保障体系更上新台阶。

4完善企业用人制度是完善企业养老保险的根本目标

生存并发展壮大是企业存在的根本目标,而企业存在的基础之一便是充足的人才储备和完善的保障体系。科学合理的用人机制将有助于企业充分挖掘人才,使各种人各尽其能,从而为企业创造更多的利益。而长期有效的人才选拔任用机制有助于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能力,为企业的生存发展提供丰富的人才基础。

(1)建立科学的选拔机制是适应社会主义企业建设和经济全球化的客观需要。

当今世界经济总体上处于缓慢发展的时期,我国目前的经济状态也决定了未来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国内经济处于稳定的较低速增长时期。企业在面对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责任重大,需要面临的国内外各种经济、政治风险和考验也是十分严峻的。要顺应时展潮流、始终保持企业发展方向的正确性和先进性,就必须加强企业干部职工建设,培养出一批高素质的干部。

(2)推进市场化用人制度是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能力的必然选择。

人力资源是生产力发展的基础,结合经济形势的变化,及时将人力资源按照市场化的方式进行配置,可以充分激发生产力,促进社会、企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同时,人力资源的合理调整有助于提升企业内在活力,使企业具有更强的生命力与挑战性,因此,推进市场化用人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3)企业用人制度的选用机制是企业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也是企业人才结构稳定有序的基础。

市场化的企业用人机制,必须建立在民主、公开、公平的基础之上。拓宽用人渠道,全方位、多层次的考察干部职工。以工作成绩和道德品质作为基础,选拔任用业务精炼、思想作风良好的人才作为企业的人才储备。在用人机制上,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实行组织把关,通过员工推荐、自荐或者招聘等方式选拔合适的人才。通过结合国内外企业以往经验和实践,建立科学合理的选人用人机制。

5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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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御自然灾害风险

山西以山地、丘陵为主,平原仅占总面积的19.79%,且属黄土高原地带,耕地较少,人均耕地不足,土壤侵蚀较为严重;属大陆性气候,降水较少,不稳定,有十年九旱之说,农业面临的旱涝风险较高。因此,较之平原面积广阔的东部地区的农村,山西农村地区面临着较为严重的自然风险,如水土流失、旱涝灾害、泥石流灾害等,这严重威胁着农村社会尤其是山区农村的财产安全、生命安全以及农业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基于此,在政府的主导下,将农民组织起来,成立农业保险合作社,自主管理、共同抵御自然风险,共同享受保险利益,可以有效地抵御山西农业和农村发展过程中面临的自然灾害风险。

(二)抵御市场风险和技术风险

山西粮食作物以小杂粮闻名,经济作物以棉花、油松、苹果、马铃薯为多。然而,据我们对山西农村社会的调查,一些独具特色的经济作物面临着很大的市场风险和技术风险。以岚县东阳涧村为例,一位农民朋友告诉我们,市场供需平稳时,油松的价格与油松的生长高度成正比,如果长势好的话,一棵油松能卖到20几块钱,但是,如果市场供过于求的话,一棵长势好的油松顶多也就几块钱,这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再以山西平陆县韩村为例,这里因自然条件好,适合苹果生长,所以苹果栽培成为农民发家致富的途径,但是如果市场不景气,即使收成好,也只能贱价卖掉,这也会造成很大损失。而且,油松、苹果这些经济作物以及马铃薯这些粮食作物,还需要很到位的技术指导。由于市场的不稳定,基层政府责任的缺失以及农民科学文化知识的有限性,市场风险和技术风险在山西农村社会也是普遍存在的。所以,以乡镇为单位,在这些经济作物和粮食作物类别一致的几个村庄成立农业保险合作社,不仅村民入保和投保,而且政府成为再保险人,险种的范围不仅包括粮食作物,而且包括受市场影响较大的经济作物,这既有利于组织农民团结起来共同抵御市场风险,又有利于依靠政府主导下的技术分享和指导来抵御技术风险,能够最大限度地弥补农户因各类风险造成的农业经济损失。

(三)改善农村贫困状况

山西省贫困人口在全国所占比重也是较大的,仅部级贫困县就有35个。尽管自然因素是导致山西农村贫困的重要因素,但是自然条件也是一种无法改变的事实。所以,要想改变山西农村社会的贫困状况,就要重视人文因素的改进,从各级政府合理合法引导和农民本身的组织管理调整两个方面入手,这样才是务实之举。农业保险合作社是一种非盈利的组织。一方面,它有效地调动了政府和农民的积极性,让政府积极担保,让农民积极参保并共负盈亏,有效地为农民抵御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技术风险,这便变相地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另一方面,它还克服了小农经济的分散性和无组织性,按照自愿原则将农民组织起来,共同承担风险、分享收益,这更加有利于农村的集体生产和生活。基于此,保险合作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改善农村社会的贫困状况,最终实现农村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实现农村社会良性自治

山西以山地、丘陵居多,除少量的平原外,农村大多分布在山区、丘陵间的平地上,比如吕梁山区,这更加凸显出了小农经济的分散性和自给自足性。除此之外,在中国,村委会属于基层自治组织,在政治地位上较为尴尬:充分的自治权与小农经济下权力的畸变。我们曾对山西某县进行了实地调查,发现因为行政管理监督不力、官本位严重以及交通不便导致文化闭塞。山西个别农村社会不仅出现严重的村委贿选现象,而且在征地拆迁方面,村委会贪污补偿款现象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农村社会何谈良性自治?农民的自治意识和途径都自觉不自觉的被压制了。而农业保险合作社体现的是经济思想和管理思想的辩证统一,其目的之一就是要将农民有序的组织起来,即按照自愿原则,认缴一定的股本,加入合作社,实现技术、资源共享,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有组织地实现良性的自我管理,简单而灵活。倘若管理和监督有序,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各类政策真正的可以代表绝大多数人民的共同利益,可以克服当前基层腐败给农民造成的损失,最终实现山西农村社会的共同发展和共同富裕。

二、山西省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存在的问题

农业保险合作社的顺利发展是以良好的人文条件、自然条件和经济社会条件为依托的,换句话说,只有具备了“天时、地利、人和”的现实条件,这项制度才会独立的发展起来。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在山西省农村社会具有一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但是,山西省农村社会在自然地理条件、农业种植的客观结构现状、农民文化观念、农业政策、政府财政状况以及政府重视程度等各方面会凸现出较大的地域性、差异性与复杂性,这些都会使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在山西农村社会的建立面临着考验,甚至抵制。基于对山西农村社会的调研和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历史发展经验,山西省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一)地域、人文的分散性与农业风险的同质性

农业保险合作社以自然村、乡、镇为基础单位,以农户为主要的参保主体,对地域、人文的同质性有一定的要求,这有利于克服小农经济的分散性和无组织性;同时它对农业风险的异质性也有一定的考量,这可以最大限度地分担农业风险,实现真正的风险分担。但是,以山西贫困地区而言,“山西省贫困人口基本分布在地域偏远、交通闭塞、资源匮乏、生态环境恶劣的地方”,这些地方因地域原因较为分散,难以整合;即便聚集在统一地域,而“人文、地域的高度趋同性又会导致合作社成员以及与他们有着密切联系的农业生产所面临的风险的高度同质性,如此,合作社成员‘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这当然实现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但是,这也会使得农业保险所具有的‘保险’功能变得毫无意义”。所以,如何面对地域、人文的分散性与农业风险的同质性,从而发挥农业保险的实际效用,是山西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面临的首要问题。

(二)文化观念的限制性

正如有学者所言:“由于受经济、文化和其他因素的影响,中国农户历来被认为具有善分不善合的传统,其深层原因是集体理性和个体理性的冲突以及信息不对称和机会主义行为的存在。”山西特殊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造就了山西农村社会特殊的传统文化和观念。通过我们对山西农村社会的调研发现,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文化观念。一种是经济发展较好的农村社会的新的“私欲”观,即伴随着市场经济观念的普及和市场经济对农村传统社会结构的侵蚀,农民群体的局限性在新的时代有了新的体现:金钱观念和攀比观念较重,参与村公共事务的积极性较低,缺乏公共道德和公共文化的认识。一种是经济发展落后的农村社会的旧的“封闭”观,分散性和组织性很低,公共意识缺乏。这种氛围或者社会风气,也有可能会为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存在以及功能的发挥带来阻力:“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优势虽然会降低道德的逆向风险,但是这仅仅是合作社成立后理想的设计而已,至于农民会不会为了‘共同分担农业风险’加入合作社,还是个模棱两可的问题。”

(三)基层腐败的蔓延

在山西农村社会,“基层腐败渗透到经济建设、村民自治、社会管理、基本公共服务等各个领域,方法多样,手段高明,神通广大,无所不用其极”。一是农村社会家族势力、权力势力和黑恶势力之间存在着非法利益的绑架关系,导致贿选现象严重,所以村委会成员无法真正代表农民的切身利益;二是高层腐败和基层腐败对农村社会治理的渗透,加剧了农村社会官本位思想,使得攀比之风、为富不仁、金钱观等不良社会风气蔓延,并不断侵蚀着主流农村文化的公共空间。基于此,会给农业保险合作社的管理和组织带来更大的阻力,家族势力、权力势力和黑恶势力的勾结完全会使得“利益共享”的农业保险合作社存在被少数人控制并支配的风险;基层腐败的盛行也会导致个别基层政府在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中的引导误区和腐败潜质以及执行力度不大。政府的积极引导和良性管理是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典型特征,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建立本该需要政府的积极引导和支持,如果政府支持力度不够,精力投入不够,那么,可以说,农业保险合作社在山西是无法取得实效的。

(四)人力资源与技术问题

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建立不仅需要投入一定的物力和财力,其对不同层次的人力资源的需求更大。对于山西农村社会而言,农业保险本身就是一个专业性较强的术语,在实际操作中,它必须要涉及到如何确定保险范围、险种、保险责任和补偿标准等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都需要必备的知识和技术作指导。而且,农业保险合作社还面临管理技术上的难题:一是由农民参保组成的农业保险合作社如何实现良性的自治管理的问题,村委会这一基层自治组织如何定位;二是政府如何以百姓可以接受的方式和语言对这些合作社进行引导的问题;三是如何让政府成为再保险人的问题。这些都需要专业性较强的人力资源和技术的供给。

三、山西省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政策建议

山西省在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方面面临一些前瞻性的问题,这些问题既有自然方面的,又有人文方面的。针对这些问题,必须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尊重自然规律和历史规律的基础上,去发掘符合人民利益、符合老百姓需求的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实现形式。

(一)完善农业保险合作社立法制度

无规矩不成方圆。要想真正地实施一项制度,并且使其发挥应有的现实意义,那么,必须要将其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使其有法可依。

1.根据《立法法》63条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而且,依据此法80条之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所以,山西省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应该充分发挥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这一立法机关和权力机关的作用,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法规制度,为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建立、实施奠定立法基础。

2.根据《立法法》63条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仅拥有制定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的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而且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必须是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所以,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关于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法规时,一方面,必须要做到科学合理的论证,必须要结合山西省历史的、现实的地理因素和人文因素,制定相关法规。另一方面,必须要具有前瞻性,能够为山西省人民政府和山西省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的规章制定提供立法指导。所以,立法前必须做好调研工作。

3.依据《立法法》73条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事项,有权制定规章。山西省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不仅需要山西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与之相关的法规,而且还需要省人民政府和山西省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规章,因为如前所述,农业合作社制度的建立与农村社会的地理因素、观念因素和经济发展因素息息相关,具有很强的地方性,所以必须依靠地方政府规章将农业保险合作制度细则化、可操作化,这样才会真正地得到实施,才会为老百姓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进一步讲,为了保证此项制度的有效实施,不仅要放权,赋予地方政府制定相关的政府规章,还要监督权力,要发挥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规章的监督审核作用,确保法令的统一性和人民性。

4.山西省农业保险合作社法规应该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农业保险合作社成立的目的和条件。这一项要坚持四个原则:人民利益原则,农村社会可持续发展原则,农户参与与政府主导辩证统一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统一原则。在条件设立上严宽相济,但是有一条必须明确,即各地方政府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必须要进行地域、人文和农业风险的实质性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通过之后方可进行试点。(2)农业保险合作社的组织机构、管理方式、运行过程。这一项目的在于保证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可操作性,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原则。最大限度的体现农民群体的自治性。(3)合作社成员、合作社组织机构、村委会、乡(镇)以上政府在农业保险合作社运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职责。这一项内容是对上一项内容的延伸与补充。明确权责,不仅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内在的法律逻辑,而且也有力地确保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可操作性。否则,形同虚设。(4)农业保险的险种(法定险种和自愿险种)、保险理赔程序、保险责任、保险争议处理。这一项内容是对上两项内容的细化。立法时应当给与原则性的指导,最好以“禁止性条款”的形式存在。各地方、各个农业保险合作社组织可以根据本地区、本乡镇、本自然村的地理、人文和农业风险情况自行拟定具体方案,但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性规定。(5)农业保险再保险制度。对于这一项内容,应当积极采纳国内外典型案例进行总结归纳。最重要的是明确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责任。(6)法律责任。参与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各个主体,包括政府、公司、企业、农户、农业保险合作社组织机构等等都要成为法律责任主体。除此之外,还要做好法律宣传和相关政策工作。老百姓最关心的是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事情,这是人之常情。所以在法律政策宣传时,首先,最重要的是让农户明白农业保险合作社到底能否给他们带来合法正当利益,且这个利益是多少;二是要加强对农民群众的法制教育,让他们明白农村“公共文化”的重要性,为避免道德逆向选择奠定法律文化基础。

(二)以乡(镇)为基础单位进行试点,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

在一定地域内,山西的农村社会在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方面具有高度的趋同性,这种高度趋同性必然会导致合作社成员以及与他们有着密切联系的农业生产所面临的风险的高度同质性,倘若以村为单位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必然会让此制度失去分担农业风险的效用。所以,山西省应该以乡(镇)为基础单位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

1.按照地缘优势和经济优势,将同一乡(镇)的村落进行整合,建立一个统一的农业保险合作总社。而后以村为单位,设立分社,便于内部管理。在推行方面,先进行试点,而后再向其他乡(镇)、县推行。

2.在合作社准入条件方面,采取自愿原则。即农户认缴一定的股本,自愿加入合作社,成为合作社成员。股本的缴纳根据乡(镇)经济发展情况、农业收入情况以及农业风险情况自主确定。可以设最低入股数额。

3.在组织和管理方面。合作社组织机构应以农业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机构为参考,但是切忌完全模仿。组织机构的名称设置要兼顾农户的知识储备、文化观念、乡规民约和日常语言,不能为了赶时髦,过分引进一些专业化很强的名词,使合作社成员和农民群体一时无法理解和把握。总体看来,组织机构必须包括农业保险合作社成员大会、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和理赔机构五个。(1)农业保险合作社成员大会是合作社最高决策机构,由全体合作社成员组成,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和决策,真正反映民情民意,并根据需要,选举产生农业保险合作社成员委员会。农业保险合作社成员大会及其委员会的职责是:选举产生其他各个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在遵守山西省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在政府的指导和参与下,制定符合本地方农村社会长远发展和合作社成员利益的、保证合作社有效运行的重要细则,即《农业保险合作社实施细则》,比如保险险种的种类、保险理赔程序、保险责任、保险争议处理等;与总合作社和分合作社进行对接,完成政策传达、汇报、交流等工作。(2)执行、监督、理赔机构、争议仲裁机构则由农业保险合作社成员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每年必须按时向农业保险合作社成员大会做述职报告。执行机构具体执行大会产生的决策;监督机构主要执行监督职能,确保决策有效执行;理赔机构则是在保险行为发生之后,按照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争议仲裁机构主要处理保险合作社运作过程中,合作社成员之间、合作社成员与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和理赔机构之间的争议,原则上以调解为主,调解不成应该纳入司法程序。(3)法律援助机构应该由司法机构指派成立,既要向合作社成员定时宣传法律知识,又要向合作社成员及其机构在保险理赔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4.合作社组织机构管理人员皆由合作社全体成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总社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和管理者则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全体成员直接选举和分社代表成员直接选举产生,确保农业保险合作社实现农户自主管理。

5.农业保险合作社是农业保险的实现形式和组织,应当遵循成员自治原则。它与村委会是不同的。不过,伴随着保险合作社的日益成熟,以及农村社会经济、社会发展的日益成熟,可以参考法国农业保险合作社建立的经验,拓展中国农业保险合作社的社会功能,比如“互助救济、金融和生活福利”等。

(三)基层政府的主导作用

基层政府必须要在农业合作社的建构方面发挥积极有效的主导作用。一方面,农业保险合作社不以盈利为目的,其目的是实现抗拒农业风险、实现农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一公共利益,所以,它能像保险公司那样自负盈亏,必须要受到政府的扶持,另一方面,农业保险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要参保主体的自治组织,虽然它在很大程度上允许合作社成员自主管理,但是这种自治性是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公共政策基础上的自治,所以当然需要政府的指导。基层政府的主导作用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加强农民阶层的组织性和纪律性,更好地实现农村和农民的文化整合,克服传统文化观念对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阻碍;二是为农业保险合作社组织管理提供可靠的技术资源和人力资源帮助,确保合作社制度的可操作性,克服合作社技术管理匮乏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制度上的宣传。福建西滨乡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之所以能在农村广泛推行,和基层官员的大力宣传有着密切的联系,西滨乡政府专门抽调大批干部集体下乡向农户宣传农业保险知识和农业保险合作社的优越性,此举为西滨乡农业保险合作社的成功奠定了群众基础。所以,山西省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必须也要具备雄厚的群众基础,而要想获得民心,必须加强与老百姓最为贴近的基层人民政府的宣传力度。在宣传方面,一是要讲求宣传方式,用老百姓可以接受的态度、行为和语言来讲解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优越性;二是要讲求宣传内容,力求务实,能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相关,不仅要让老百姓知道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优越性,而且还要积极的向老百姓宣传和讲解农业保险法律知识;三是要政策公开,一定要让老百姓清楚的明白政府在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方面的具体政策。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重在科学有效的宣传,宣传到位,政府才能获得民心支持;宣传到位,老百姓才会真正认识和把握合作社到底在多大程度上与自身切身利益相关,才会作出选择。

2.决策上的指导和监督。包括三点:(1)倘若以乡(镇)为基础单位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那么县级政府必须要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山西省关于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法规规章规定的基础上,按照经济因素和地缘因素科学合理地负责村落的整合,这种整合切忌强制性的行政干预,要多听民意,多了解村落的地理和人文因素。(2)农业保险合作社成立之后,县级、乡(镇)级政府还必须要对合作社的决策的制定和执行进行必要的引导和监督,确保合作社的决策及其执行符合农业发展战略需求、国家法律法规和山西省关于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符合公共利益和老百姓的根本利益。(3)决策上的指导不是强制性的行政干预,要做到上通下达,既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农业发展战略要求,又要符合老百姓的意愿,尊重农业保险合作总社和分社的自治。

3.技术和人才上的帮扶。农业保险的险种、保险范围、保险责任以及农业风险、市场风险和技术风险的评估等都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但是,合作社成员主要以农民为主体,后者在知识结构、技术水平等方面都较为欠缺,所以,基层政府必须要为保险合作社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人才配给。一是指导合作社关于技术上的决策;二是宣传、讲解和传授保险知识,加强对合作社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理赔机构组成人员的培训;三是在保险责任发生期间,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

4.必要的法律援助。一是对合作社全体成员宣传保险法律知识;二是加强对合作社各个机构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三是当争议仲裁机构对一些争议进行调解时,要派遣法律援助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和争议事件跟踪。

(四)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

成立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作为第三方机构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和引导。这就类似于政府绩效管理的“第三方评估”机制。“第三方评估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形式。这种评估形式不同于传统的政府机关的自我考评,在现实中能够有效克服政府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引发的考评不公,对促进政府部门的作风转变,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农业保险合作社的成立主要是为了实现抵御农业风险、推动农业和农村社会可持续发展这一公共利益,它涉及的主体主要包括农民群体、合作社组织、政府机关、市场主体等,在这些主体中,政府机关在信息、技术、权力方面占据优势地位,但是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建立必须要依靠政府机关进行决策指导和技术帮助,所以,为了更好地监督政府行为,使其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轨道上正确地履行职责,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该成立“第三方机构”,对其行为进行评估,以起到监督的效果。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的地位和职责应该参考以下四个方面:

1.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是依照国家法律和法定程序成立的非政府组织,其目的和任务在于代表社会公众和农业保险合作社参保成员(主要是农民群体)监督政府的行为,以保证政府政策的合理合法实施、合作社成员的合法利益以及公共利益。

2.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的成员构成应该多样化,按一定的比例吸收合作社成员代表、不同职业的社会公众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等群体。合作社联合会成员虽然在学历、社会地位、身份、职业、民族方面等各有不同,但是也要把握住基本的准入资格:一是坚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是热心社会公益,三是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道德责任感。

3.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的主要任务是:(1)定期对政府在建立和实施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方面的行为进行科学和客观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2)在科学考察和调研的基础上,代表农业保险合作社成员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农业产业发展、农村社会可持续发展)向政府机关和农业保险合作社自治组织建言献策,最大限度的健全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3)代表农业保险合作社及其成员参与诉讼。

4.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应该以市为单位成立总会,以县为单位成立分会。当然,在这里,“县”、“市”仅仅是行政区划的划分方便而已,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是非政府组织,不具备行政管理地位。如前所述,山西省应该以乡(镇)为基础单位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那么每一个乡应该可以成立一个保险合作总社。那么,在此基础上,每一个市可以成立一个保险合作社联合会总会,而后以县为单位成立保险合作社联合会分会,分别代表不同乡(镇)农业保险合作社总社全体成员的合法利益。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总会应该对市级以及市级以下政府的相关行为都要进行评估和监督。

(五)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合作社再保险制度

以乡(镇)为基础单位进行试点,按照地缘因素和经济因素将几个村落整合,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还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即,因为地缘因素和种植结构的趋同性,农业风险可能还会存在“一损俱损”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采取各国通例,设立再保险制度。对于山西而言,以乡(镇)为单位的农业保险合作社总社为投保人,以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组织为保险人,保险标的应该根据农业保险合作总社成员共同遭受的农业风险确定具体险种,比如因旱涝、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和市场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给全体社员造成的风险,都可以参保。需要强调的是,伴随着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健全与日趋成熟以及合作社成员法律意识的提高,再保险制度中的保险人可以逐步实现多元化,即不仅仅局限于政府以及政府授权的组织,可以拓展到其他市场主体,比如保险公司,以及符合市场准入资格、与保险合作社有利害关系、且能够承担保险责任的其他社会组织等。再者,条件成熟的话,农业保险合作社再保险制度应该纳入国家的社会保障的范畴,统一规划和调整。

(六)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切入点,健全保险合作社制度评估机制

在中国,国家的一切权力皆来源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和国家各项决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基于此,山西省关于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各项具体的政策、法规、规章,到底符不符合山西省农民群体的根本利益,是否可以促进农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些既不是某个官员或政府部门说了算,也不是某个专家学者说了算,而是应该以与其有切身利害关系的人民群众及其代表为主,并在政府、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积极参与下共同进行评估,才能得出相对确切的结论,这样的结论才具有“人民性”。所以,在议行合一的政治体制下,山西省应该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切入点,通过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健全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制度评估机制。简而言之,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积极吸纳那些真正能够代表山西省各阶层人民的代表进入权力机关,参与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立法、政策评估工作,确保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性”,而非“特权性”。二是厘清山西省、各市、各县、各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层级关系,健全各级代表大会之间的流通机制,保证农业保险合作社各项法规、政策的上通下达。三是明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方面的职责和权限。如前所述,各地方政府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必须要进行地域、人文和农业风险的实质性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提交同级人民大表大会审议,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通过之后方可进行试点,那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如何对评估报告进行审议,都需要予以明确,以免相互推诿,导致政令不行。四是人民代表大会对农业保险合作社各项法规、政策进行评估时,必须要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召开听证会,必须要吸纳公众参与,保证政策、法规的公开、公正以及人民性。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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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制度由于历史原因存在制度性断裂,这种制度性断裂影响到了收入分配效应及公平性。本文使用参保率、待遇给付水平、替代率、随经济增长率等政策传导工具,探讨养老保险“多轨制”的收入分配效应。研究表明无论是覆盖面还是养老金待遇水平,亦或是养老保险替代率,都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大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大于新农保。

关键词:

养老保险;收入分配效应;公平性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举世瞩目成就,以效率为导向的发展战略使得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分配存在巨大不平衡性。中国已成为中等收入国家,社会保障的功能定位应该从维护社会安定和补救国民生计的工具转为调节收入分配与促进制度公平。养老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最为核心的组成部分,其建设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成效和是否有利于社会公平发展(何文炯,2011)。中国养老保险制度从20世纪50年代初开始建立,与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伴随,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在之后的改革与发展中也一直呈现出城乡二元结构,存在明显的制度性断裂(王思斌,2009),并延续至今。中国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严重,据“单位”而划、依“身份”而设,条块林立、人群分割,具体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等。之前,国内外学者大都估算了养老保险制度内人群的收入再分配效应,而缺乏对包括制度外人群的全体国民的宏观收入分配效应的研究,以及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即养老保险“多轨制”(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以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之间)收入分配效应的分析。事实上,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仅从制度内部本身的角度研究是不够的,还需要通过制度内外以及制度间的比较分析作更深入的探讨。因此,本文基于不同群体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结构模式的差异,根据参保率、待遇给付水平、替代率、随经济增长率等政策传导工具,探讨养老保险“多轨制”的收入分配效应。

二、比较对象

中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严重,具有明显的“身份”特征(杨燕绥,2012),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单位制,即不同工作单位的职工参加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如公务员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也就形成了人们通常所说的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的“退休双轨制”;二是户籍制,即城镇户籍人员与农村户籍人员参与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城镇职工依单位不同可参与上述两种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自2011年起也可分别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当然,有不少地方还专门为农民工等灵活就业人员建立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所以实际上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并非仅仅是所谓的“双轨制”那么简单,而是“多轨制”,且每种制度的制度模式并不相同,各群体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给付水平不同,从而不同制度的收入分配效应有所差异。由于农民工养老保险不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且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从2011年才开始进行试点,相关数据不足,因此,以下着重比较分析中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新农保的收入分配效应。

三、不同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比较分析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在筹资模式上属于部分积累制,资金来源于企业和个人缴费;机关事业单位既未实行社会统筹,也未建立个人账户,而仍实行的是福利性质的退休养老制度,个人并不用缴费,其养老保险待遇给付水平与本人退休前的工资收入挂钩,属于现收现付制;新农保实行完全积累制,个人缴费完全进入其个人账户进行积累,且地方政府根据其缴费档次的不同给予相应水平的财政补贴,这部分也纳入个人账户,在此基础之上,为了体现养老保险的“保障”作用及再分配功能,中央政府还给符合条件的农村老人发给基础养老金。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是决定其收入分配调节效应的基石,一般而言,覆盖面越广,调节效应越好,制度公平性越强;反之,收入分配调节效应越差,制度公平性越弱。我国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近几年增长非常缓慢,基本维持在2100万人左右,这主要是因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早已成型,参保人群比较稳定,且覆盖率已达到了很高的水平,基本实现了全覆盖;城镇企业职工参保人数呈现出明显的逐年上涨趋势,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正处于逐步完善阶段,也从侧面反映了仍有很大一部分企业职工未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所覆盖,扩面工作还将任重道远;新农保参保人数大幅增加,远远高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源于新农保于2009年才开始试点,同时也说明了新农保制度受到了很多农民的欢迎,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也说明了目前覆盖率还相当有限,有较大的上升空间。由此可见,现行养老保险的覆盖率从大到小依次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农保。换言之,由于“身份”不同导致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的差异,且进入制度覆盖范围的时间存在先后,这实际上造成了不公平,形成了不同人群参加养老保险制度的起点不公。

四、不同群体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比较分析

在2000-2004年5年期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年均养老金水平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从2000年的9481元增加至2004年的14374元,年均增幅高达11.71%;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年均养老金虽然也呈上升趋势,但仅从2000年的6531元增加至2004年的8030元,年均增幅仅为5.38%。因此,在这期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之间的养老金水平差距越来越大,到2004年高达1.79倍。为了抑制差距的进一步扩大,自2005年以来,国务院每年都大幅上调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给付水平,企业退休人员的年均养老金水平从2005年的8727元上升至2013年21281元,年增幅高达11.78%,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年均养老金水平从2005年的15043元上升至2013年28493元,年增幅为8.31%,尽管低于企业退休人员的年均养老金增幅,但两者的养老金差额依然呈逐渐拉大趋势,从2005年的6316元上升至2013年的7212元,不过这种差距拉大的幅度较之前明显放缓了,2000-2004年间两者差距的年均增幅为25.03%,而2005-2013年间两者差距的年均增幅仅为1.67%。可见,国务院通过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给付水平的连续上调,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有效减缓了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之间的养老金差距拉大的幅度,从而使两者的年均养老金比值从2004年的1.79下降至2013年的1.34。尽管如此,但并没有完全实现养老金待遇调整的目标,即缩小不同群体之间的养老金差距。而且,随着机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逐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也可能会大幅度提高,从而致使养老金差距再次被拉大,形成新的不公。因此,仅仅从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政策入手无法从根本上缩小不同群体之间的养老金差距,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亟需改革优化养老保险制度,消除制度“碎片化”。实际上,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平衡性不仅仅体现在城镇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更表现为城乡之间的养老金待遇差距。在中国,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长期得不到重视,新农保于2009年才开始试点,这也标志着农民养老保险问题从2009年开始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然而,新农保的保障水平远不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水平,就更不能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金水平相比了。2013年,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水平为新农保水平的36.8倍,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待遇上调幅度基本相当。当然不可否认的是,这种差异源于城乡参保者的缴费差异,但这仅是部分事实。财政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大量补贴远远高于新农保,从而进一步拉大了城乡之间的差距。这些情况都反映出中国养老保险不仅未能给高风险的农村居民提供应有的保障,反而拉大了他们与城镇居民的差距,形成了逆向再分配。

五、不同群体养老金替代率比较分析

养老金替代率指劳动者退休后所获得的养老金待遇给付水平与其在职时工资收入的比值,是比较劳动者退休前后生活保障水平的重要指标,根据国际经验,养老金替代率大于70%,则可维持退休前生活水平;在60%-70%之间,则可维持基本生活水平;若低于50%,则生活水平较退休前会有大幅下降(唐小飞,2010)。由于个体养老金替代率有所差异,所以这里研究的为平均替代率,即退休劳动者人均基本养老金与当期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比值。在2000-2013年期间,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替代率呈现出明显的下降趋势,从2000年的69.69%下降为2013年的43.02%,而且从2004年以后就一直位于50%以下,也就是说,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较退休前有大幅度的下降。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替代率虽然也呈下降趋势,但是远远高于企业职工,且一直维持在55%以上,足以维持其基本的生活水平。由此可见,机关事业单位与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替代率虽然都在下降,两者之间的差距有所收窄,但即便如此,2013年仍相差近13个百分点。此外,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职期间并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且其工资收入显著高于企业职工。换言之,工资收入越高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不仅无需缴纳养老保险费,而且其养老金替代率远远高于工资收入相对较低,且需要个人缴费的企业职工,这明显有违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属性,反而造成了养老保险的逆向收入分配。新农保于2009年才开始试点,所以这里只能测算其2010和2013年的替代率。即便是农民以最高的缴费档次(每年缴纳500元)进行参保,其2013年的养老金替代率也仅仅为29.92%,与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替代率还有14多个百分点的差距。更何况由于我国大部分农民收入水平偏低,所以基本都按最低的缴费档次(每年缴纳100元)进行参保,这样城乡之间的养老保险待遇给付水平差距就更大了。可见,中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间的公平性严重缺失。此外,从表4中可以看出,在2001-2013年期间,我国养老金支出水平年均增长率普遍低于其工资收入与GDP年均增长率,尤其是农村居民。可见,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退休人员尤其是农村老人并没有完全享受到其发展带来的成果。总而言之,养老保险制度并非仅仅呈现出人们通常所谓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二元”局面,而更应该是加上新农保的“三元”局面,无论是覆盖面还是养老金待遇水平,亦或是养老保险替代率,都是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大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大于新农保。造成这一局面的根源在于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碎片化,当然我们不可否认,这样的制度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已步入中等偏高收入国家行列,其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职能是调节收入分配,缩小不同群体尤其是城乡之间的养老金待遇差距并使其维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使全体社会全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而不应在缩小城镇内部群体养老金待遇差距的同时,反而扩大了城乡之间的养老金待遇差距。因此,当前不仅需要上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更需要大幅提高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水平,而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则亟需改革优化养老保险制度,消除制度“碎片化”。

六、政策思路与对策建议

(一)政策思路

在现阶段和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要全面发挥养老保险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必须明确指导思想,理清思路。第一,要用公平、正义、共享的价值理念指导建设中国养老保险制。消除群体歧视,将群体之间的养老保险待遇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要求相关利益主体充分参与到养老保险制度的监管过程;要求养老保险待遇与经济增长相挂钩。第二,明确养老保险目标定位:一是免除所有国民老年后顾之忧,满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二是追求并维持社会公平(许志涛,2004)。

(二)对策建议

统筹城乡养老保险,推动不同人群的各类养老保险制度的整合与衔接,实现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一体化发展,防止制度分割带来的起点不公。建议加快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实现全国统一的筹资模式、缴费标准和给付水平,加强不同制度资源的整合,平衡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当务之急需要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制度,取消各种“小金库”,实现其收入阳光化、透明化,使其履行相应的缴费义务,逐渐实现工作年限相同、职称等级相近的企业职工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金水平保持基本一致(郑功成,2011)。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在全国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衔接,养老保险关系易转移的制度平台、资金平台和技术平台,逐步实现城乡居民进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分别转入,通过地方养老金调节差异,最终实现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一体化发展。

作者:蔡璨 单位: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何文炯.“十二五”社会保障主题:增强公平性和科学性[M].社会保障研究,2011

2.王思斌.断裂与弥合:社会转型与保障制度建设[J].中国行政管理,2009(9)

3.杨燕绥.中国养老金结构亟待变革[J].中国改革,2012(4)

4.许志涛.养老保险对初次分配的调节机制探析[J].中国劳动,2013(9)

5.唐小飞.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问题研究[D].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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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代际再分配效应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收入差距问题一直未得到完全的解决,针对这一问题,虽不能做到绝对的分配公平,但可以相对公平。社会福利制度是我国缓解收入差距的有效措施,而作为社会福利体系核心构成部分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也应体现公平效应,这样才能更好地在实现社会公平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了强化养老保险改革效果,我国国务院2015年推出《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标志着养老保险双轨制度改革正式开始,且改革后的养老保险的公平效应如何,备受社会公众的关注。从目前来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面临的竞争压力在不断加剧,导致人们的收入差距越发明显,这就需要利用收入的再分配机制来缓解这些问题。因此,本论文选择终身净转移额、内部收益率两大指标,分析工资增长率、利率和缴费年限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收入再分配效应产生的影响,同时提出优化政策的建议,以期使养老保险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得到正向的发挥。

1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收入再分配研究背景

社会福利体系关乎民生,是影响人们生活质量和幸福感的重要因素,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福利体系中的重要构成部分,是决定“老有所依”的重要制度。因此,养老保险制度需要以公平作为首要标准,通过收入再分配效应推动社会福利制度的建设和发展进程。不过,从实践中看,我国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并不完善,无法充分发挥收入再分配的正向调节,引起了一定的社会矛盾。因此,我国出台各种制度和措施对其进行建设与完善。《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出台就标志着养老保险双轨制度改革正式推进。社会公众也密切关注着养老保险改革后的公平效应是否得到更好的发挥。

2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收入再分配研究意义

2.1现实意义。从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稳定发展出发,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收入再分配制度是满足我国共同富裕的重要措施,具有缩小经济差距的目的和作用。因此,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收入再分配的探讨,不仅能够对改革后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调节效果进行一定的评价,也为政府优化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本文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背景下通过终身净转移额、内部收益率两种评价指标对收入再分配的现状进行了研究。以此深度剖析养老保险的调节作用及存在的问题,希望以此为基础,探究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收入再分配优化途径。

2.2理论意义。目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已经全面启动,在各事业单位进展稳定。为了做出更好的理论指导,理论界对养老保险的收入再分配效应进行深入分析,已经涌现出部分优秀的实证研究成果,但研究学者采用的精算方式研究较少。本研究论述中对国内外相关研究内容进行分析和总结,并且对众多学者的观点进行整理与归纳,以具体数据作为论述依据,分析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收入再分配的现状,从而通过数理精算模型深入剖析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所面临的挑战,以期对该领域的理论研究起到一定的补充作用。

3养老保险收入再分配效应的研究综述

3.1国外研究。MargitKraus(2004)在养老保险制度对收入再分配的影响研究中采用了集群分类法,以欧盟国家为研究对象,利用调查小组公开的数据(ECHP)对15个国家的实际情况进行探究。该学者为了使研究结果更清晰,将研究对象的总体数据按照四种支付模式进行分析,发现支付方式不同使得养老保险收入再分配效应存在明显差异。其对欧洲养老制度实施情况的分析后发现,该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于低收入群体收益较多;而该结果与北欧学者贝弗里奇模式的研究结论不同,即后者的研究结果认为养老保险制度更倾向于高收入群体;在研究过程中还发现在中欧地区实施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工人更为关注,但低收入人群得到的利益仍是最低水平;在南欧,俾斯麦模式产生了较弱的纵向再分配效应。Rodrigo(2008)对养老保险制度收入再分配效应的研究运用了一般均衡模型,他以智利为区域,研究分析该地1981年养老金由现收现付制转变为个人账户制对于收入再分配的作用。他认为:新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主要体现在个人养老金方面,低收入者退休以后的收益会高于退休前的收益,他们得到了最低养老金保障,但改革后的养老金体制还不能满足许多低收入者的需求,综合而言,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使退休者的养老金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提升。

3.2国内研究。郑伟、孙祁祥(2003)通过搭建一个简化版的A-K模型,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从现收现付制转变为部分累进制变迁的经济效应进行了模拟量化分析。结果表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变迁具有正向收入再分配效应。彭浩然、申曙光(2007)选取1997—2005年养老保险收入数据进行研究,利用精算方式对养老保险的收入分配效应进行了定量分析。结果表明,2005年的养老保险制度虽然增强了激励约束机制,但显著减弱了代内再分配效应,如果目前的宏观经济条件不变,长此以往,下一代的负担可能会加重,从而导致严重的代际不公平。何立新、佐藤宏(2008)利用CHIP的1995年和2002年不同的数据,研究了我国以年度与终生收入为基础的部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收入再分配效应的实际情况,最终结果表示,养老保险制度收入再分配效应具有明显的正向作用,对于缩小经济差距、稳定民生具有重要影响。其表示,在影响途径上,代际分配作用明显。陈其(2014)以深圳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研究对象,通过抽取现有的职工工资数据建立工资模型,并预测职工的终生收入;然后比较城镇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前后的净转移额,最后采用基尼系数、泰尔指数等指标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入再分配效应进行了定量分析,同时做出相应的评价。结果表明:随着养老保险的施行与完善,城镇居民的收入差距逐渐缩小,而在途径效应分析中,代内收入再分配效应较代际收入再分配效应较强。戴文强(2018)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将已有的统计数据代入经济模型,通过不平等指数测算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再分配效应。结果表明:在缴费环节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起着逆向调节的作用;养老金给付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不同人群收入差距正向调节有限;虽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正向的再分配效应,但财政转移支付占比较大。综上,由于论述出发点的不同,各学者的研究结论也有所偏差,在参考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本论文主要借鉴学者有关养老保险再分配效应的精算模型,分析养老保险的代内、代际再分配效应。

4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测算的相关评价原理

本文在养老保险再分配效应分析中选取研究学者普遍认可的终身净转移额和内部收益率两大指标进行测算和评价。

4.1终身净转移额的相关评价原理。本文计算养老保险的指标为终身净转移额,根据精算原理,该指标是通过参保人员终身获得的养老金现值以及保险费现值做减法得出的。当终身净转移额处于正数时,表明参保人的终身养老金现值大于终身缴费现值,反之则表示为终身养老金现值小于终身缴费现值。终身净转移额的评价原理主要概括以下四项。(1)当高收入者<0,低收入者>0,该精算结果表现为养老金从高收入群体向低收入群体转移,两者间的收入差距在减少,体现出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发挥了正向代内调节作用。(2)当高收入者>0,低收入者<0,该精算结果表现为养老金从低收入群体向高收入群体转移,两者间的收入差距增加,体现出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发挥了逆向代内调节作用。(3)当高收入者<0,低收入者<0,该精算结果则表现为三种情况:首先,站在代际层面来分析,财富遗留而产生的代际分配不公平性;其次,地区层面来分析,财富的转移情况表现为甲地区转移至乙地区,当乙地区经济相对落后的情况下,表明养老保险制度对收入起到了正向调节作用。反之,当乙地区经济相对繁荣的情况下,表明养老保险制度对收入起到了负向调节作用。最后,从碎片化养老保险体系来看,财富的转移是从被测人群逐渐转向其他模式的养老保险人群。(4)当高收入者>0,低收入者>0,该精算结果则表现为不公平的代际分配,而且,着眼于地区因素,财富的转移情况表现为乙地区转移至甲地区,当乙地区经济相对落后的情况下,能够表示出养老保险制度对收入起到了负向调节作用,反之亦然。

4.2内部收益率的相关评价原理。从养老保险制度角度看,如果参保人通过养老保险得到的投资收益率较高,则表示其内部收益率也处于较高的水平,内部收益率的大小能够很好地体现出参保人收入水平的不同,也是体现养老保险制度调节收入的主要方式。在对内部收益率测算的过程中,学术界有关研究较多,但意见不一。部分学者对于内部收益率的研究以参保个人、单位为研究对象,即主要对参保人员的内部收益率进行分析;在关于内部收益率的计算中,仅选取个人参保作为计算维度,并以内部收益率作为判断指标。由于终身净转移额的单一统筹内容,本研究以参保人个人内部收益率作为精算标准,以此保证测算体系的全面性。所以本研究中的个人内部收益率是参保人缴费的现值总额与养老金未来支付的现值总额相等时的收益率,本文出于以下原理选取内部收益率进行收入再分配效应研究。低收入者>高收入者:养老保险制度发挥正向收入调节作用。低收入者<高收入者:养老保险制度发挥负向收入调节作用。

4.3测算过程与结果。为了使研究结果更为全面,本文研究的内容主要从国家、地区两个方面出发。因国家、地区的经济发展变化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指标变动。因此在研究中需要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缴费时间。本文针对终身净转移额不同假设条件下的情况进行分析,具体的参数指标为工资增长考虑(4%、6%、8%)、利率(1%、3%、5%)和缴费年限(15年、30年、43年)。通过了解和计算可知,事业单位人员的平均入职年龄约为22岁,在退休年龄最高为65岁时,最长缴费年限为43年。将参保人的平均寿命定为82岁时,养老金的领取时间为17年。根据现行养老保险政策,事业单位人员在缴费时统筹部分可以按照16%的缴费率进行计算,个人缴费率按照8%计算。4.3.1终身净转移额角度在缴费年限不同时,工资增长率为4%、利率为3%和工资增长率为6%、利率为5%时,高收入者<0,低收入者>0,反映出养老金从高收入群体向低收入群体转移,反映出养老保险制度发挥了正向代内调节作用,且在利率和工资增长率一样的情况下,缴费年限数值越大,代内再分配效应越明显。但是,当工资增长率大于利率且两者之差较大时,如工资增长率大于6%和8%,或者利率较低为1%时,收入较高的事业单位工作者在终身净转移额方面可以出现正数的机会,这说明养老保险制度不存在代内再分配效应。缴费年限不同时,当工资增长率、利率分别为4%、5%时,收入较高人员的净转移额即为负数,证明养老保险制度失去了代内再分配,或者产生了代际分配不公平,或者意味着参保人的财富转向其他模式的养老保险人群,促进整体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且在利率和工资增长率一样的情况下,缴费年限数值越大,再分配效应越明显。4.3.2内部收益率角度从参保人通过养老保险得到的投资收益率方面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改革增强了城镇职工收入均衡性。所以,工资增长率的变化是不会影响高收入群体内部收益率小于低收入群体的事实。表现为养老保险制度发挥正向收入调节作用。而且,随着工资增长率的不断增长,高收入群体与低收入群体之间的差距不断增大,表明养老保险制度正向收入调节作用在不断增大,反之,二者之间的差距将不断减少,养老保险收入再分配效应将产生逆向的作用。

5结论与启示

5.1结论。5.1.1关于代内再分配效应从终身净转移额分析,当工资增长率>利率时,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新型的养老保险制度能够降低收入差距,发挥了正向代内调节作用,且其他地区的参保群体存在收入再分配的机会。第二种是在工资增长率大于利率且两者之差超出正常范围时,养老保险制度不存在代内再分配效应;当工资增长率<利率,意味着参保人的财富转向其他模式的养老保险人群,这不仅提高财富的使用效率和转移效率,更有利于养老保险收入再分配效应的发挥。结合内部收益率的精算结果可以发现,高收入群体的内部收益率均低于低收入群体,表现为养老保险制度发挥正向收入调节作用。5.1.2关于代际再分配效应以代际再分配角度考虑,工资增长率>利率时,新型的养老保险制度将对下一代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工资增长率<利率时,新型的养老保险制度将对上一代体现出不公平的特征。5.1.3关于缴费年限对养老保险制度收入再分配效应的影响随着缴费时间数值的越大,代内再分配效应、代际再分配效应越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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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改革

1引言

2015年1月出台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对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并轨改革,着力化解机关事业与企业面临的主要矛盾———“双轨制”,明确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何亮点,又面临哪些问题和障碍,本文就此作简要分析。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亮点

2.1“并轨”显公平,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随着社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各类群体逐步被纳入社保体系。改革指出,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按“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1],尽快建立起退休待遇同缴费挂钩机制,把按劳分配同缴费的权利义务对等起来,提升机关事业单位及职工参保的积极性,缩小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的退休金差距,化解社会矛盾。

2.2建立专户,利于规避风险

从筹资看,此次改革亮点是由单位保障走向了互助共济的社会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建立专户,与企业的分开管理使用,同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利于明确各级财政的责任,也可避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对企业养老基金造成不利的影响。基金管理亮点是省级统筹,建立统一的基金池。此基金管理模式将有助于增强基金的规模,利于规避风险。

2.3设定过渡期,利于新老办法平稳衔接

根据《决定》,机关事业单位所有在职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办法。“中人”是针对于“老人”和“新人”而言,指的是2014年10月1日前(简称改革前)已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简称改革后)退休的人员,也是本次改革的主要对象。如何保障“中人”待遇的衔接呢?此次改革能较为妥善地处理“中人”在改革前后待遇差的问题,将“中人”在改革前没有实行个人缴费的工作年限核定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将“视同缴费年限”与实缴年限一并合计,作为计发养老金依据。

2.4建立职业年金,提供多层次保障

《决定》提出建立职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除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外,还应为职工建立职业年金。建立职业年金,能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提供多层次保障,其意义在于:①实现多层次的保障;②为工作人员的待遇提供更充分持续的保障。

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和障碍

3.1旧思想观念难以转换

改革前,事业单位,尤其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以往较长时间内一直由政府统管支出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不仅可领到基本工资,还能领到高于企业退休人员1~2倍的生活补贴费用,在“双轨”制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将获得更多收益。由于受特权思想影响,存在依赖心理,此种旧思想观念严重阻碍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2]。

3.2法律制度支撑不足

虽然国家通过立法制定了社会保障制度,但是具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却一直由行政机关政策文件指导展开,因各地定出的养老保险制度缺乏法律支撑,终致改革失去持久的稳定性,给“并轨”工作造成了不少阻力。

3.3统一改革计划欠缺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虽指出单位与个人的养老保险缴纳比例为20%和8%,按照单位和个人分别为8%和4%的比例建立职业年金,但并没有统一、详尽的改革计划。政府政策文件只提基本性要求,对养老保险缴费的标准等并未做出规定,让各地执行起来阻力重重。

3.4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滞后,推进工作受阻

虽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但各地的进程并不统一,有些地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落后,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很难依据公益Ⅰ、Ⅱ类对事业单位参保的范围进行确定。

4建议

①转变旧思想观念,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应顺应时代变迁,与时俱进,扭转以往特权、依赖心理,积极投身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②建立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制定详细实施细则、经办规章流程及信息系统建设等相关配套文件,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供制度保障。③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明确事业单位参保范围,避免“空壳”编制存在,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道路清扫障碍。

【参考文献】

【1】韩秉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金不降低[N].经济日报,2015-01-16(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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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社会影响

在以往的几十年里,中国城镇职工、企业建立了融合为一的基础养老保险制度,我国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仍处于试验阶段。但是由于对社会的不清楚了解以及各个地方、乡镇实际情况尽不相同,导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多元化”,制度在具体情况的实施中不得以体现出来。另外还由于资源的不同,地区条件的发展不一样,政策不统一,对人民保护范围和对象不一致,收取基本规模的缴纳保险费,养老金策划转移等养老金形式也有莫大的差异,也缺损强而有力的法律支撑。因而,怎样快速改变这种情况,完善制度是头号问题。

一、制度的转变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咱们国家开始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的“统一账户组合”模式,实施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但是,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金通常是个人不承担对应的责任,而是由国家财政负担,改革后,工资与单位、职工年度缴费相关,单位和单位职工的退休福利将社会化。并且按照“多缴多得”的原则,实现支付分配和按劳分派的同等权利和义务,建立支付与薪酬相联系的机制。

二、待遇的提升

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后,形成了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工作人员团结统一于政府机构建立的职业年金制度,个人账户的年薪开启筹集和管理方式,职工退休后,除了领取年金待遇,也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资金来源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国家将及时调整单位和个人的职业年金缴费比例来计算的,并且算是单位的一部分,百分之八的总工资分别以记账或百分之四真实帐户两种管理方式,根据不同的单位支付成本的资金来源,行政部门和机构来处理退休的员工,根据相关的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来进行实施,在政府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前,需要经过所在单位批准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批准,地方和国家的退休养老金调整政策,也必须由所在单位负责对养老金的同意。

三、负担的减轻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金一直由地方财政供养,地方财政担负了沉重的经济压力,不利于自身工作的发展。养老保险改革尽管在短期内会增加支付的财政负担,但从长远来看,社会保障基金支付的工资,退休金将从养老金支出的沉重负担中解放出来,其他领域的资金将会更多

四、新标准的建立

由于各个地方办公设施原来的差异,很多制度都不得以全面实施,比如说多年教学经验的教师,省级劳动模范,对资深专家,部分有重大贡献的优秀职工,拖薪、少薪比率的情况数见不鲜。然而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提高基本养老保险计划发毛比例符合职工原有条件,改革后不再发放“一次性养老金补贴”或“奖励”。目前政府机构的薪酬制度,是在二零零六年建立工资制度改革时,业务单位人员实行岗亭绩效薪酬制度,蕴含基本薪金,绩效薪金和津贴三部分。在目前的政府机构工资中,将不会考虑个人贡献因素。

五、结束语

权力机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举措,养老保险组织改革是党和国家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实现全民覆盖社会养老保险是改革的关键所在,能够真正实现改革的目的,建立可持续,更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这也取决于地方政府能否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体系,有利于实行有效的征管和资金管理,深刻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解决“差工资”的矛盾;同样有利于促进机构改革,促进人才合理分配。虽然说唯一不变的是世界的变化,但是“改革”是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永恒主题,也是摆脱中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必由之路,改革的方式让我们不挨打不走入歧途,我们需要拿出更大的勇气去争取,将坚定的勇气和决心,把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到底!

参考文献:

[1]王吉祥,李美萱,贾盼盼,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社会影响[J].劳动保障世界,2017,(2):17-19.

[2]谢益聪.浅析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影响[J].中国商论,2016,(20):94-95.

[3]余俊杰.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思考[J].大观周刊,2012,(44):4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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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社会保障,养老金融

一、我国养老保险体制基本概况

(一)类型概况

养老保险体制作为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良好发展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世界各国普遍实施,即劳动者达到法定年龄并退休后,从政府、社会或专门的社会保障机构得到经济、物质和服务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一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性,一是强制执行性,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及个人都要参加;二是保险资金来源多元化性,一般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和个人共同承担,抑或是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三是制度实施时限性长,范围广,资金规模宏大,必须采取专业化、集中统一的管理模式。目前国际上通用养老保险体制主要有三种,包括传统型、国家/联邦统筹型和私人储蓄型养老保险体制。传统型养老保险体制始于欧洲德国,现已为世界主要的养老保险体制。传统型养老保险依靠立法强制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缴纳保险费用,政府部门给予保险基金一定的支持,起辅助作用。这种体制适用范围广,以法律的强制性实施,养老金的数额与参保人员的缴费的年限、金额挂钩,不进行缴纳不许领取养老保险。在这种体制下,以政府财政支出作为担保分担一定的风险,需在基本养老保险以外创建以企业、劳动者为主体的多层次多形式的养老保险体制。国家/联邦统筹型养老保险体制又分为福利型和国家型。福利型养老保险指以政府财政支出负担全部养老保险费用,是保险的主体,例如熟知的欧洲英国养老保险体制———“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保障制度。其适用对象范围十分广泛,全体公民都是参加养老保险对象;养老费用由政府通过财政收入和税收等方式支付,现收现付制是该方式的主要特点;该方式还具有法定强制约束性,并且与疾病、失业等保险组成齐备综合的社会保障体制。前苏联时期曾在广泛实行国家型养老保险体制,其适用对象仅限于社会的劳动者而非全体公民,这种体制现已基本取消。储蓄性养老保险体制强调的是市场运作,其养老保险的费用由个人和企业单位承担,通过建立个人账户来实现。世界上仅有新加坡、智利等个别国家地区采用该养老保险形式。

(二)我国养老保险体制现存主要问题

1、养老资金收支缺口突显

依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统计统计数据,2012年,我国统账结合体制下数据显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存在超过86万亿元的隐形债务,其中社会账户约为83.6万亿元,个人账户为2.6万亿元,占2012年GDP的166%。2001年起,我国试点辽宁省作为“做实”个人账户。008年,“做实”个人账户工作陆续延伸到13个省份,但并没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养老保险收入与支出存在缺口的原因在于,“统账结合”形式下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之间无法实现收支均衡和相互匹配。已经退休同志的养老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统筹部分,社会统筹费用由之前工作单位缴纳;而个人账户的养老资金,由自己缴纳,用于将来自己养老使用。但是“统账结合”制度还未推行前,当时已经工作的职员是没有个人账户的,因此产生一定的收支缺口。同时部分地区存在单位缴纳的资金无法满足已退休同志养老金的支出,此时需要将个人账户资金补足已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空账”就在个人账户形成了。同时,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正在工作的人员比例小,进而全社会缴纳养老金较少。这就造成养老金实际支出的增长速度逐步高于养老金收入的增长速度,这种差距逐渐加大并开始严峻,使得养老金收支不平衡现象越来越严重。

2、统筹层次有待提高

2007年,我国虽然在启动推行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工作做了不少努力,然而并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目前养老保险跨统筹地区的转移接续和异地养老等问题仍没有完全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主要是由工作单位缴纳的社会统筹账户的资金,该部分资金属于公共资源,具有非排他性和竞争性。统筹层次基本主要为市、县范围。不同区域的历史养老金缴纳基数和比例不同、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人口结构不同,造成了养老金收支结构地区差异性较大。统筹层次较低的地区,相应区政府只能依靠当地的养老金收入及地方财政补贴来进行养老金的支持,受到养老保险统筹级别和统筹范围的局限性影响,造成社保体系零散化,若提高统筹层次、打破区域壁垒,对养老保险进行横向调剂,将有助于提高养老金的使用效率效果,进而保持养老保险体系的健康发展。

3、可持续性问题

我国养老保险体制按人口类型可分为三类,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府机关单位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其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府机关单位养老保险之间存在“双轨制”,即政府机关单位职工在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有政府财政统一承担;然后城镇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由企业和职工按照有关规定共同承担,这种双轨制养老保险制度从根本上来说是不同的资金来源,进而出现分配不均问题,导致在不同性质单位退休的职工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不一致,这一结果将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尽管,我国一直在探索、实施“双轨”逐渐向“并轨”的改革工作,但是效果一般。201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要求推进国内养老保险体制“并轨”改革,然而对于政策的落地实施,还缺少系统、科学、详细的养老金调整标准体系,不能很好地指导实践工作,同时各地养老缴纳水平差异性较大,影响养老保险机制的可持续性发展。此外,养老保险基金市场投资收益低,低于通货膨胀率,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空间无法得到施展,就不能为社会提供高质量有效地养老保障。而且,目前我国企事业单位养老金缴费水平普遍偏高,工资中“五险一金”的比例达到四至五成,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比较沉迷的环境下,高比例的保险缴纳无疑会给企业带来负担,严重影响企业经济效益,进而削弱企业发展积极性和发展动力,无益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养老金缺口的解决,影响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

二、美国、日本、英国养老保险体制

(一)美国的养老保险体制

美国养老保险体制,以保险资金来源方式和渠道不同,分为三大类:一是社会养老保险:该类保险资金由雇主和职员共同上缴的工作税构成,联邦政府成立的信托基金机构对此类保险进行管理。覆盖了除一些州和地方的政府官员以外,基本可以涵盖全部就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形式的统筹层次较高,并且可以随职员工作变动转入当前工作单位,进而更好地保障养老保险的延续性和职员的利益;二是雇主养老保险:该类养老保险制度是雇主为职员建立的,政府会对该类雇主给予奖励,即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因雇主的类型不同,雇主养老保险可以划分为:政府雇主养老保险、企业雇主养老保险。雇主养老保险从风险角度分析,又分为:待遇确定型和缴费确定型,雇主待遇确定型保险风险由雇主承担,雇主缴费确定型保险风险由个人承担;三是个人储蓄养老保险,顾名思义是由职员通过个人储蓄的形式缴纳的一种保险,政府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以表鼓励,个人储蓄养老保险资金积累额度越高,获得的养老收益越多。

(二)日本养老保险体制

日本养老保险体制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公共养老金,二是非公共养老金。其中公共养老金,因覆盖范围、资金来源及缴纳形式不同,又分为国民年金、厚生年金以及共济年金:1.国民年金:普惠全体国民,日本政府要求国民全部参加;2.厚生年金:适用于民营公司的职工及其配偶,由政府、个人、公司共同缴纳,个人缴纳数额会根据收入进行详细测算;3.共济年金,覆盖公共部门职工,其保险费由共济协会和参保人员共同承担。非公共养老金,是公共养老金保险体制的补充形式,主要分为公司年金、个人年金两类,是非公共、非强制,由国民根据个人需求自愿缴纳的。

(三)英国养老保险体制

英国养老保险体制包括三个部分,国家基础养老保险、国家第二养老保险体制以及私人养老保险计划。国家基础养老保险是最基本的养老保险形式,该保险将在公民退休为其提供最基本收入保障。现收现付是该养老保险的最主要特点,通过保险费和一般税收取得国家基础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用于支付国家基础养老保险和国家信用养老保险。国家第二养老金体制,是与收入相关联的养老金制度,该制度旨在满足特定人群提高养老金或提高生活水平的特殊需求。该计划可以协议进入并退出,灵活性强。私人养老保险计划,通过个人、企业或独立机构进行筹集、管理养老保险基金,其规则灵活、针对性更强。私人养老保险体制应用积累制的模式,其预期收益水平直接取决于现阶段保费水平和私人协议。

三、对我国养老保险体制的几点建议

(一)养老保险的高层次统筹

一方面是以省级统筹为目标,提高养老基金的统筹水平,确保资金在省域范围内可调配,使得所有参保人员公平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体制的保障。另一方面,要实现养老保险体制的城乡统筹。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体制起步较晚,覆盖人群少。此外,农村务工人员具有流动性,很难完成养老保险的异地转移续接,给这部分人群造成了巨大损失。

(二)高水平管理养老保险基金

首先,要建立先进的养老保险体制机制。第一,要尽快建立养老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成立专门的独立的运管机构,从法律层面保障其资金管理合法合规、高效专业;第二,完善养老保险基金资金使用的监督体制机制,及时向社会公众披露养老保险基金资金相关信息;第三,完善运管机构的内部控制程序和外部审计制度,防范资金挪用或其他风险。其次,注重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益。主要通过为养老保险基金提供完善稳健的货币投资市场,同时促进股票板块、债券板块、基金板块、担保板块和贷款板块等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积极探索金融市场大胆改革创新,为养老基金营收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获取积极稳健的投资收益,以保障养老保险体制的良性运行。

(三)打造多层次、多角度、多支柱养老保险体制

我国目前养老保险体制过多依赖于基本养老保险体制,企业年金和私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相对滞后。因此,应当发展多支柱、多角度、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制。通过为企业提供具有吸引力和积极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企业积极性,鼓励其为员工提供企业年金等非基本养老保障形式。针对私人养老保险,可以从养老保险金融出发,为想要提高退休后生活水平或其他特定人群提供种类丰富、投资回报率高的养老投资项目,从而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个性化养老需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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