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下的民间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化产业下的民间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

[摘要]民间音乐非遗蕴藏着丰富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与文化价值,合理地开发民间音乐非遗可以有效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增长,推动我国传统优秀文化的交流与传播,实现社会稳定发展。但是,受经济利益的驱使,部分地方政府逐步背离“传承民间音乐非遗文化”的初衷。本文就文化产业视野下的民间音乐非遗的传承和创新情况进行探索,旨在明确民间音乐非遗的具体内涵,挖掘文化视野下民间音乐类非遗潜藏的价值,找寻到适合文化产业视野下民间音乐类非遗进行传承与创新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文化产业;民间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创新

一、民间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19世纪以来,随着时代的变更与发展,人们创造和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得以强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2年颁布了《保护世界文化和遗产公约》,并于1976年通过了《关于文化财产国际交流的建议》,综合两个文件的内容,可以准确地总结出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即物质文化遗产既可以是人类创造的实物,也可以是自然进化而成的实物,如各类纪念物、遗址、建筑群等。在物质文化遗产概念逐步明确的基础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10月27日颁布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该文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做出了明确解释,即非物质文化遗产指的是被某一特定的社区、群体或个人视为文化遗产重要组成部分的各类社会实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颁布体现了世界各国求同存异的交流与交往态度。为适应本国文化发展需要,我国于2011年颁布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该文件在充分考虑中国国情的基础上,重新定义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即非物质文化遗产指的是各族人民代代相传的各类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之密切联系的实物与场所。1940年前后,我国著名音乐家冼星海曾在《现阶段中国新音乐的几个问题》中多次提及“民间音乐”一词,随后,“民间音乐”的概念在周青青、牛龙菲、程天健等诸多音乐学者的探索、努力下,有了相对统一的解释,即民间音乐指的是产生并流传于民间的各种音乐形态,如民间歌曲、民间器乐等,以口授的形式进行传播。综上可知,民间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指的是各族人民代代相传的各种音乐形态以及与之密切联系的民间器乐、音乐场所等。

二、民间音乐类非遗的价值

首先,不同民族所形成的群体经验是不同的,而不同个体所拥有的个体经验也是不同的,因此,他们所创造的民间音乐类非遗也各具特色,会在不同地域条件下产生不同的审美价值和艺术价值。由此可见,民间音乐类非遗的审美价值是多元化的。其次,民间音乐非遗产生于不同的动态文化生态系统之中,为适应不同的系统,各地区的民间音乐非遗不断地进行自我调整,将自身蜕变成为极具民族特色、地域特色以及符合当地人民审美趣味的艺术精品,蕴藏着丰富的文化价值。与此同时,民间音乐非遗蕴藏着独特的民俗文化、丰富的科学知识、多元的审美情趣,是各高校音乐课堂的重要教学资源,极具教育价值。此外,民间音乐非遗还拥有着极大的经济价值,在继承与保护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合理开发,将极大程度地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

三、民间音乐类非遗传承保护现状

1.民间音乐非遗日渐衰微

随着时代的更替与发展,我国各省份逐步形成了与自身发展相适应的音乐文化传统,并创作出了丰富的民间音乐艺术精品。但是,随着主流音乐文化的流行,各大网络平台集中推广主流音乐,却几乎没有对民间音乐进行宣传,这使得民间音乐逐步淡出人们的视野,人们的审美观念也随着日常接触到的主流音乐文化而发生着微妙的变化。更为严重的是,青少年一代普遍缺乏辨识能力,盲目地推崇主流音乐文化,排斥民间音乐文化,进一步加剧了民间音乐非遗的窘迫。

2.民间音乐非遗传承出现断层危机

当前,民间音乐非遗的传承方式主要包括群体传承和个体传承。就群体传承而言,其主要存在老龄化严重、男女比例失调等问题;就个体传承而言,封闭的传承方式以及严苛的传承条件使得民间音乐艺人很难找到符合条件的年轻传承人,其原因在于青年一代普遍缺乏文化认同感,始终认为学习民间音乐并不能创造经济价值,无法解决生存问题。虽然民间音乐非遗极具生命力,但是如果无法尽快解决传承断层危机,民间音乐将面临消亡危险。

3.民间音乐文化环境日益恶化

各民族独特的生产、生活、文化环境是民间音乐非遗生存与发展的重要依托,是民间音乐非遗得以传承的重要条件。但是,随着各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结构的不断完善,民族地区的经济水平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升,城市化进程也随之加快,民间音乐非遗亦逐步丧失赖以生存与发展的文化土壤,具体体现为:人们在吃穿住行、婚丧嫁娶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种变化体现了人们正在慢慢更新原始信仰观念,加之一些颇具宗教色彩的古建筑群、古镇被随意改造、破坏,使得与宗教信仰紧密相连的民间音乐处于无人继承的尴尬境地。

4.地方政府保护传承意识的淡薄

一方面,部分地区政府为得到国家的资金扶持,在申报民间音乐非遗项目时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人力、物力,但却在申报成功之后,盲目地开发民间音乐文化资源,使得民间音乐非遗面临本真性被破坏的危险。另一方面,各地区政府并没有针对民间音乐非遗的保护工作构建完善的监督机制,使得实际的保护工作无法得到及时的评估、改进。

四、民间音乐类非遗的传承与创新路径

1.制订保护规划,建立相关制度和机构

自从国家于2003年正式启动“中国民族文化保护工程”以来,地方政府越来越重视非遗保护工作的开展,无论是地方的经济发展规划,还是社会发展规划,均涉及与非遗保护相关的内容。同时,国务院办公厅于2005年颁布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非遗保护工作应在传承和保护的基础上开发、利用。此外,国家于2006年设立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用于统一监管各地方的非遗保护情况。当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涵盖少数民族音乐非遗的保护规划、制度和机构,还需要各地方政府在后期的保护实践中不断地改进、创新、巩固[1]。

2.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基础设施

近年来,为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各地方政府组织兴建了大量的博物馆、传习室、非物质文化遗产馆等基础设施,但是,这些基础设施仅仅被用来收藏和展示民间音乐非遗物品,却没有充分发挥自身所具备的其他功能。基于此,各地方政府在后期的基础设施建设进程中,不仅仅要适当地增加基础设施的数量,提升基础设施的质量,还应该充分发挥基础设施的各项功能,以顺利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

3.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

据调查,国家当前已经设立了20个部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旨在创设一个能够推动民间音乐非遗良性发展的文化生态环境,对具有地域特色的民间音乐非遗进行整体性保护[2]。目前,已有诸多民间音乐非遗被纳入到该项目当中,得到了整体性、动态性保护。当然,文化生态保护区是各地区政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建设的,因此,各地区人民应该主动承担起维护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责任,不要让其遭到恶意的破坏。

4.将学校教育作为传承的重要手段

在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文件中,均强调了学校教育在民间音乐非遗的传承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各少数民族地区的学校积极贯彻、落实了以上文件提出的相关要求,很早便实施了关于民间音乐非遗的相关教育活动,拥有着丰富的教学经验。因此,汉族地区的各学校可以合理地借鉴少数民族地区学校的教学经验,构建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教学模式。

5.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推广工作

各地方政府应适当地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对民间音乐非遗进行立体式宣传,具体做法如下:第一,设立以少数民族节日为主题的网络平台,对优秀传统民俗进行宣传和推广,以提升少数民族文化的社会影响力。第二,充分发挥报纸杂志、电视、网络等多媒体的宣传功能,以唱歌比赛、出版音乐知识普及专刊等形式向大众宣传民间音乐非遗,并激发他们对民间音乐文化的兴趣与热情。

6.对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

普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正式开展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国家应该适当对普查项目进行资金扶持,以确保相对复杂的普查工作能够顺利开展。与此同时,为保证普查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整个普查工作一定要遵循科学、严谨的工作原则,并及时做好各项记录工作,不得懈怠。

五、结语

我国致力于传承和保护民间音乐非遗已有10余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与教训,并取得了可观的保护成果。在后期的民间音乐非遗传承与保护进程中,我们不仅要在形态上保护非遗实物,还应从文化上传承民间音乐非遗精神。

作者:刘怡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