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旅游背景下民族文化论文

文化旅游背景下民族文化论文

一、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利用与保护的主要模式类型

随着民族文化遗产旅游的发展和后现代空间生产特征的凸显,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类型和模式逐渐多样化、复合化。以往关注的几种类型与模式,已远不能涵盖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利用与保护的主要类型和发展特点。同事,相关研究主要分属旅游管理学与旅游人类学(民族学)两大领域,学科泾渭分明,鲜有交合。基于此,笔者尝试从空间生产视角,根据民族文化遗产作为旅游资源存在及被旅游利用的地理空间形式,将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利用与保护的主要模式确定为旅游空间原地生产、旅游空间本地生产、旅游空间异地生产3类,每一类空间生产模式亦可涵盖诸多类型,几乎所有的民族旅游类型都可包罗其中。Page认为,研究者理解旅游现象本质的方法是系统论方法。这种方法的主要目的是将现实世界复杂的旅游活动合理化和简单化,并用很多强调旅游内在联系的要素来表示。③本文通过建立文化遗产旅游利用与保护统一体系统进行研究。该系统由主体(利益相关者)系统、民族文化旅游空间系统、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过程系统、影响因子系统4个子系统构成。主体、空间、过程、影响因子既是统一体系统构成与运作的核心要素,又是统一体系统分析的4个基本维度。其中主体(利益相关者)系统包括文化保护传承主体(民族文化持有者、旅游社区、文化保护社团)、经营主体(旅游开发企业、旅游从业人员)、观赏主体(旅游观光者)、政府主体;影响因子系统包括政策、制度、环境、人才、资源、市场、媒介等因素;民族文化旅游空间系统即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利用的空间生产系统,包括旅游物理空间、旅游景观符号空间、旅游参与体验空间;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过程系统指文化旅游背景下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状况和过程。模式类型的比较研究,可以帮助我们从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多元化的具体实践中,探寻一般规律和最有可能实现民族文化遗产可持续保护利用的创新模式。云南作为民族文化大省和旅游大省,具有丰富的民族文化遗产资源与民族文化遗产旅游类型。笔者选取了5个涵盖原地、本地、异地3类旅游空间生产模式,以及国内民族旅游主要类型的代表性民族文化遗产旅游景区作为研究个案。①

二、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利用与保护主要模式类型的特点及比较研究结论

(一)不同模式类型的特点及其创新性

西双版纳傣族园,属于民族旅游特色村与新农村建设一体化、旅游空间原地生产模式—少数民族旅游村寨类型。剧场化旅游空间与生活化旅游空间的并存是其特色。竹楼民居建筑环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性展演、特别是“傣家乐”旅游特色经营户的涌现,使游客与村民全面接触,村民的部分私人生活空间转换为旅游公共空间,为游客提供了原真性的文化体验,与旅游公司主导的剧场符号空间形成互补。少数民族文化遗产通过以民族文化持有者自身为主、包括基层政府、旅游公司多主体参与的生活化旅游空间的生产而得以保护利用,则是少数民族旅游村寨类型的创新性所在。丽江大研古城,属于世界文化遗产与区域性中心城市一体化、旅游空间原地生产模式—世界文化遗产城市类型。丽江大研古城的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利用与保护系统可分为两个层级:一个是政府主导的历史文化空间保护利用层级,囊括自然风物、历史文物古迹、纳西传统民居、广场民族歌舞打跳等景观与民俗文化氛围;另一个是旅游企业、民间文化社团主导生产的旅游空间节点层级,它以东巴纸坊、纳西古乐厅、纳西喜院、雪山书院等景观符号与参与体验空间为标志。强大的政府支撑和政府与民间相辅相成的层级结构,是城市型世界文化遗产在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方面的突出优势。楚雄彝人古镇,属于民族文化主题公园与旅游地产社区一体化、旅游空间本地生产模式—后现代旅游地产社区类型。彝族文化作为楚雄彝族自治州的少数民族文化资本和公民权的标识,通过彝人古镇旅游空间生产方式进入社会公共空间,后现代古镇强大的包容性和吸附力,催生了广泛多元的民族文化保护传承主体,从政府到民间文化社团、彝族群众,乃至城镇各民族,都以此为民族自治地方文化标示和文化保护传承场,自觉参与到文化旅游与文化保护之中,凸显了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的主体地位。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旅游地产社区类型,在借助后现代的城市景观建设进行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利用与保护方面具有创新意义。丽江玉水寨,属于民族地区民族文化主题公园与民族文化传承基地一体化、旅游空间本地生产模式—民族文化传承基地类型。玉水寨东巴文化旅游景观生产的特点,一是对以前仅局限于东巴经书的主要神灵和祖先形象通过壁画、雕塑等形式进行了开创性的符号化生产,使其走向世俗社会,对东巴文化精髓起到弘扬和传承的作用,同时极大丰富了文化旅游的内容和形式;二是该景点作为东巴文化民间传承保护基地,利用景区与传统民族村寨邻近的地理优势,创造性地开展“景区+东巴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确保真实民间民俗活动成为文化旅游展示主要内容。以民族文化传承的主体性与旅游展演的真实性为前提,谋求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旅游的良性互动,是民族地区民族文化传承基地类型的突出特点和优势。云南民族村,属于都市民族文化主题公园与民族文化传承基地一体化、旅游空间异地生产模—都市民族文化主题公园类型。民族村积极引进和培育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其主管部门滇池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向政府部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目。这种由景区及其主管单位共同培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传承人的机制,云南省独此一家。“博物馆+民族村寨”的展陈形式与“主题公园+地州民族地区”的合作运行模式,是都市民族文化主题公园成功进行较大规模民族文化遗产异地集中保护利用的创新。

(二)通过旅游空间系统比较得出的结果

原地旅游空间生产模式类型(均值4.03)所具有的文化旅游资源本真性强,在整体、动态的保护利用方面具有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处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本地旅游空间生产模式类型(均值4.31),因“景区+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的空间格局,而具有吸纳民族文化持有者及多元保护主体的强大包容性,这是其突出的优势。异地旅游空间生产模式类型(均值4.27)在集中展示民族文化遗产资源及旅游景观、旅游产品生产方面体现出较强的文化旅游产业水平。就旅游空间系统整体而言,3种空间生产模式类型都具有“核心景观(区域)+民族传统文化区域”这一共同的空间结构特点;注重以文化持有者主体为中心的“旅游—生活空间”的营造和建设,是所有空间生产模式类型发展的共同趋向。不同的是,不同空间生产模式类型的民族传统文化区域的文化真实性、空间范围及其与核心景观(区域)的结合度不同。

(三)通过保护利用过程系统比较得出的结果

3种模式5种类型的过程系统,都表现出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之间良性互动的时代特点。本地旅游空间生产模式类型(均值4.51)对文化遗产保护、创新发展与宣传弘扬的效果较为突出,文化遗产旅游利用与保护的互动效果表现优异。原地旅游空间生产模式类型(均值4.04)的保护主体以文化持有者主体与开发企业、基层政府部门为主,较为单一;而本地旅游空间生产模式类型和异地旅游空间生产模式类型(均值4.34)的保护主体则较为多元化。

(四)通过主体(利益相关者)系统与影响

因子系统比较得出的结果原地旅游空间生产模式类型(均值4.09)由于在民族文化原生地进行景区建设,涉及管理开发单位与社区居民(原住民)之间、地方政府社会管理与景区规划建设之间的利益协调,所以利益相关者较为复杂。本地旅游空间生产模式类型(均值4.39)和异地旅游空间生产模式类型(均值4.24)均属于旅游企业主导开发的自主新建实体,它主要受到市场、旅游企业自身规划与管理运作模式、文化持有者参与因素等影响,其利益相关者较原地旅游空间生产模式类型的简单,社会效应表现较好。

(五)通过创新性比较得出的结果

原地旅游空间生产模式类型的创新性和发展优势(均值3.92),较其余两种模式差。本地旅游空间生产模式类型在创新性和发展优势方面表现突出(均值4.39),异地旅游空间生产模式类型次之(均值4.37)。

(六)通过旅游利用与保护统一体系统整体效应比较得出的结果

一是旅游利用与保护统一体系统的评价值与系统综合社会效应成正比,评价值越高,系统的综合正效应越强;反之亦然。二是各子系统评价值的差距大小与各子系统之间的力量强弱成正比,各子系统评价值的差距越大,其相互之间越不均衡;评价值越高的,其积极作用越大,反之亦然。基本结论是:本地旅游空间生产模式类型在空间系统、过程系统、影响因子、创新性等方面均具有较为突出的优势,其总的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正效应非常突出(均值4.40)。异地旅游空间生产模式类型与其差距不大,各子系统及总的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效应均较理想(均值4.31)。原地旅游空间生产模式类型虽然总的社会效益尚好,但与前两种模式类型形成较大差距(均值4.02)。由此推断,本地旅游空间生产模式应该是民族文化遗产可持续保护利用创新模式的理想类型。保证景区内民族民俗动态展演的真实、保持景区与原生民族村寨稳定而合理的空间结构与文化展示合作关系,是创新模式的突出特点和关键所在。

(七)文化旅游背景下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共性问题及特点

比较研究揭示出文化旅游背景下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存在一些共性问题。如因民族文化遗产持有者主体与文化保护主体分离而导致文化失真、主位与客位的价值认知差异等。有学者提出,“保护主体”与“遗产主体”分离悖论的形成,是由于遗产化过程中的“权利失衡”导致的。①此外,还与景区规划设计与呈现民族文化遗产的方式手段、游客的文化背景及文化需求等因素也有着直接的关系。在不少民族文化旅游景区,内部东方主义②往往成为旅游策划者与部分游客不自觉的视角,少数民族文化的传统性被视作“落后”,成了卖点。多点民族志研究揭示,文化旅游产业背景下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具有景观符号化特点及发展趋向。文化遗产的符号化生产,是由文化遗产本身文化与经济(资源)的二重属性决定的。民族文化遗产的符号化生产,是旅游规划设计、少数民族族性展演与游客文化体验三者互动的结果,是在文化旅游产业背景下再现文化遗产当代价值的文化再生产,是利用历史古迹、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传统手工技能等文化资本,制造旅游产品、实现经济价值的商品化生产与社会化生产。它意味着文化意义、价值观念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对固定地附着于模式化的物质实体,并生产出旅游消费社会广泛认可的遗产“符号”。因此,它使文化遗产不可避免地遭遇模式化、碎片化、空壳化、庸俗化及脆弱性之危机。①伴随文化遗产旅游的发展,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景观符号化特点及发展趋向越发明显。

三、文化旅游背景下民族文化遗产的可持续保护利用

(一)民族文化遗产的性质及保护利用效果的评价标准

文化是人类适应环境的方式与产物。人与环境是文化产生的两个核心要素。就民族传统文化而言,民族文化持有者是传统文化生产的主体;民族传统生活是民族传统文化生长的原生境。对于景区内以旅游景观形式呈现的民族文化而言,其已脱离了文化本来生长的原生境。按列斐弗尔有关空间生产的理论,②少数民族文化持有者从民族传统村落空间到旅游消费空间的转变,其实是从表征的空间(representationalspace)或生活的空间(thelivedspace)到空间的表征(repre⁃sentationofspace)和构想的空间(theconceivedspace)的过渡。前者是少数民族生活的真实完整的空间;而后者体现旅游景观符号系统的制造与呈现、旅游产品舞台化再现与产业化开发,是游客参与体验的主要空间。笔者认为,在文化旅游背景下,只要有民族文化持有者的参与,民族文化旅游景观就并非是无根的移植文化、模拟文化和纯粹的人造景观。这种真实文化主体与旅游景区环境共同构成的新的文化生态,可称作民族文化的次生境。作为旅游景观形式呈现的民族文化,可以理解为是在文化次生境中被不断再生产的民族文化。以民族歌舞表演为例,民族歌手在传统民歌曲调的基础上将不少歌曲翻译成汉语演唱,或嫁接了现代生活内容。以少数民族传统手工技艺的生产性保护为例,各种景区手工作坊所生产的旅游商品,虽传承体现了民族传统工艺技法,但在商品内容及形制上却融合了当下旅游市场的需要与游客现代审美需求。对文化旅游背景下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效果的评价,应与文化原生地有所不同:因为其被卷入了旅游市场经济的浪潮中,无法避免地被打上了文化商品化、景观符号化与产业模式化的印记,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在相当程度上成为文化遗产实现文化价值的前提条件。文化旅游背景下的民族文化遗产,由于受大众传媒、市场经济、文化旅游产业、旅游开发企业的规划与管理运作模式等诸多因素影响,其文化本真性③及价值的判定、文化诠释的权力还在于少数民族文化持有者自身。即便旅游场景下的民族文化成为一种舞台化的真实,成为一种“产品”,但只要原住民群体珍视它们,并按他们认为合适的方法来制定合适的商业规则,那么就可以认为这种产品具有真实的文化内涵。也就是说,旅游导致的商业化并不必然导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真实性的破坏,关键在于规则的建立。④那么,文化旅游背景下评判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效果的唯一标准只能是“激活民族文化遗产的生命力”。事实上,文化遗产旅游为民族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提供了传统生活与现代经济密切结合的、文化再生产的机会。民族文化遗产充当了旅游资源与资本,通过旅游市场实现了经济价值与文化价值。旅游消费空间所展现的民族文化保护利用主体不再单纯,除民族文化遗产的持有者(文化主体)外,还包括景区企业精英(专业规划人员与文化专家),甚至还包括各类官方与民间的文化保护机构和个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了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再生产。当民族文化遗产被旅游产业制造成一种社会化的景观而进入社会公共空间时,民族传统文化的精髓会被社会认知和接受,那么,一种少数民族主位保护与客位(社会大环境)保护相结合的社会氛围就会逐渐形成。虽然文化持有者作为核心主体,有被旅游制度与旅游企业安排的被动一面,但也有参与文化再生产的能动性、创新性的一面。从文化遗产保护效应看,遗产旅游体现了民族文化遗产的现实价值、文化遗产活态保护与发展中保护的理念。

(二)民族文化遗产可持续保护利用的基本原则

民族文化遗产的可持续旅游利用与保护,包括民族文化遗产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及文化遗产在旅游利用背景下的可持续保护两方面。基于多点民族志的初步研究,笔者认为,实现文化旅游背景下民族文化遗产可持续保护利用的基本原则有二:一是须遵循文化旅游产业与文化遗产自身的发展规律。民族文化遗产具有经济和文化的双重属性与价值,其经济价值只有通过旅游商品化与产业化才能实现,旅游产业的发展需要市场调节;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确立文化持有者的主体地位,需要政府扶持以形成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社会网络。二是民族文化遗产只有通过利用重新诠释其文化本真性、体现遗产价值,才能获致持久的生命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方式保护与活态旅游景观建设,应是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利用与保护良性互动的核心内容。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解释,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但存在于民众的生活当中,而且还要随着新的时代得到传承、发展与创新。JamesClifford指出:“不能将本真性定义为一个被抢救的过去。相反,本真性应被重新建构为一种立足当地、存在于当下、面向未来的创造性活动。”①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旅游的核心内容,其本真性是民族文化遗产旅游生命力的基本保障。方李莉提出,对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应该在其基础上进行创新,将其变成新的文化的一部分,创新是一种更深刻的保护。②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利用与保护的意义,就在于借助文化旅游这一平台让民族文化遗产通过价值和功能的体现而获得持久的生命力。

(三)民族文化遗产可持续保护利用的主要途径

重建“旅游—生活空间”的文化生态系统,推广“景区+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的本地旅游空间生产创新模式,是实现文化旅游背景下民族文化遗产可持续保护利用的主要途径。基于5个代表性个案的比较研究,笔者提出“旅游—生活空间”概念。空间是主体性存在与策略实践的场所。“旅游—生活空间”是探讨文化旅游背景下民族文化遗产可持续保护利用的核心概念。其包含符号化、剧场化的旅游景观空间与生活化的旅游空间(向游客开放的少数民族真实的民俗生活空间)两个层次,亦指以游客为核心主体的旅游空间,以及以少数民族文化持有者为核心主体的生活空间的交融并置。符号化、剧场化的旅游空间以符号生产、舞台展演、模拟再现为标志;生活化旅游空间以民族文化持有者及其真实的民俗生活为标志。③研究表明,不论哪一种旅游空间生产模式类型,其民族文化遗产的旅游利用与保护,往往表现出剧场化旅游空间与生活化旅游空间相互交融的结构特点与发展趋势。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利用与保护的效果,与“旅游—生活空间”的强弱有直接的对应关系。“旅游—生活空间”的强弱,意味着民族文化持有者主体能动性、参与性的强弱和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真实性、生命力、价值感的强弱,还与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要内容的活态保护传承有着直接关联。这些直接关乎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利用与保护的基础与效果。要实现文化旅游背景下民族文化遗产的可持续保护利用,就要进行“旅游—生活空间”强大文化生态系统的培育与建设。“旅游—生活空间”的文化生态系统重建,实质是对旅游利用—保护统一体系统进行民族文化遗产可持续保护利用原则的重构,必须对不同子系统、特别是不同层级的旅游空间施行不同的建设策略。关键在于,通过广泛吸纳少数民族文化持有者、民间文化社团及社会民众的参与,保证景区内民族民俗动态展演的真实,保持景区与原生民族村寨稳定而合理的空间结构与文化展示合作关系,体现文化持有者的能动性与民族文化保护主体的多元性,同时兼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保护传承与旅游市场化利用。由于文化旅游产业背景下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具有景观符号化特点及发展趋向,“旅游—生活空间”的文化生态系统重建的意义,还在于抑制过度的符号消费,发展体验经济,保持一定程度或范围的民族文化生态旅游。比较研究表明,“景区+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的本地旅游空间生产模式,是民族文化遗产可持续保护利用创新模式的理想类型,应得到大力推广。

(四)民族文化遗产可持续保护利用的保障机制建设

民族文化遗产可持续保护利用的运作保障机制,应包括主体系统协作机制与风险防范机制。主体系统协作机制的建设,应从利益相关者角度进行,关键在于两个度的把握。一是文化保护传承主体(民族文化持有者、民族旅游社区、民间文化保护社团等)的参与度。由于民族文化旅游开发和文化商品化过程常常由来自当地社区之外的文化掮客和旅游企业家发起,所以可能引起“外部公众”主导,外来人对当地人和当地文化资源的掠夺。①外部公众主导意味着内部文化主体的缺失。这种情况在多数民族文化遗产旅游空间生产模式类型中都存在。所以,重视民族文化生境的培植,培养和提高少数民族群众参与旅游业发展的综合素质和各项技能,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在旅游开发中的应有权利,是主体系统协作机制与旅游资源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核心内容。可以采取如下渠道和方式:如培养提升旅游地社区主体、文化持有者的能力及思想观念;开展文化传习馆、博物馆、民间艺人等实体性保护工作;建设民族文化数据库信息系统;筹集民族文化保护与旅游发展基金;建设民族文化培训教育传承机制等等。二是地方政府的扶持力度。一方面,地方政府扶持的重要性与民族文化遗产旅游的空间生产模式类型密切相关。尤其是旅游空间原地生产模式类型的民族文化旅游景区,其景区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往往与当地政府的社区管理职能交叉,对地方政府的依赖性最大。另一方面,国家行政机构的核心管理职能是指导、协调、监督和提供公共信息,但在不同的发展阶段,职能重心是不同的。经合组织(OECD)旅游委员会认为政府参与旅游也可分为4个阶段。尤其是对于人文资源型旅游目的地,在旅游开发初期,政府的强力介入通常是必需的。②政府的规划指导与管理协调,应坚持4个基本准则:将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与地方社会经济文化的综合发展有机结合;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保护民族文化生态环境,避免文化遗产资源的失真与过度利用;加强民族文化旅游开发利用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与宣传,建构民族文化保护多元主体网络与体系,营造全社会参与保护的氛围;引导建立利益相关者的合理利益分配机制,对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地所在传统民族社区进行经济补偿,培养和提高少数民族群众参与旅游业发展的各项技能,保障当地民族文化持有者在旅游就业方面享有优先权。风险防范机制的建设,应侧重从旅游系统角度进行,要综合考虑资源评估与规划、开发与营销等不同阶段。资源评估与规划阶段,首先要对民族旅游地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现状、特征、类别、规模、潜力等方面进行全面系统的考察与评估。民族文化遗产旅游属于以保护民族文化遗产为出发点的限定性旅游。旅游规划应强调民族旅游地(景区)文化生态与自然生态的和谐统一。理想的民族旅游规划,可参考文化旅游背景下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多元模式类型比较分析的结论,尽可能选用本地旅游空间生产模式,在民族传统文化资源丰富的地区(最好是民族自治地方),选择在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民族村寨)附近进行景区、景点建设,兼顾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原生境的维护和标志性旅游符号公园景区的建设,使两者在地理空间上既有区隔,又有连通,保持稳定而合理的空间结构与文化旅游开发合作关系。传统的民族村寨可通过适量农家乐形式为游客提供食宿基本服务,开展民族文化生态旅游,满足游客的深度文化体验。公园景区内则可考虑“一个景区,多种场景”的尝试。爱德华•布鲁纳(Bruner)通过对肯尼亚玛赛人的同一族群、三种场景的案例研究,认为在发展旅游产业中,可利用差异化营销方式,针对不同的游客,发展不同的旅游场景。③以此满足一般性旅游观光或后现代旅游等多种需求。对于民族文化遗产旅游的开发营销而言,“政府+企业+社区”的股份合作制模式较为理想。这一模式的特点是能充分发挥旅游产业链中各环节的优势,保护本土民族文化,从而避免过度商业化,增强当地居民的自豪感,为民族遗产的可持续保护利用奠定基础。此模式各级职责分明,资源管理中的责、权和利明确,有利于激发各自的潜能。股份合作制形式,利于把资本与劳动力联合。这种合作方式尤为适合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丰富的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旅游开发。④在合作初期,地方政府的参与可为民族旅游社区获得公平权益保驾护航;但当民族旅游社区发展到具有自主参与旅游经济活动的能力时,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能应转向文化遗产可持续保护利用的引导与管理。营销方面,可实施一定程度或范围的民族文化生态旅游,同时推进以高科技为支点、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展示密切结合的文化遗产的产业化、模型化、数字化运用。还可结合当地资源开发探险、科普、农业观光、花卉、水景、森林等新型民族旅游辅助产品,寻求产业集群、区域联合、复合多元的发展之路。

作者:桂榕 单位:云南大学民族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