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范例

卫生法

卫生法范文1

有部分学者认为,加涅的九大教学事件的思想是突出以“教”为中心的学习。而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为我国本科教学改革开辟了新的思路。“‘以学生为中心’的本科教育变革将成为世界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和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必然要求”。笔者认为教学包含教与学两个方面。大学教师的地位不再仅仅是知识的传递者,更应该是培养学生其他能力的引导者。在教学过程中应当形成教师与学生的积极互动。利用教学事件原理作为指导教师进行有效的教学设计,可以帮助教师思考学生学习中可能被影响的外部环境因素,从而帮助学生提高学习兴趣与能力。从这一点来讲,教学事件理论与“以学生为中心的”的教学理念并不矛盾。

二、教学事件在卫生法学教学设计中的应用

教学事件在教学活动中不是独立的,而有可能是相互交叉的,一个教学活动可能会呈现多个教学事件。将教学实践应用到卫生法学的教学活动中,对教师的教学有更加明确的指导意义。笔者将卫生法学的部分教学活动与教学事件对应到下表,以供参考。

1.引起注意。

这是用以唤起和控制学习者注意的活动,保证了刺激的接受和神经冲动模式的学习过程。常见的基本内容有二:突然改变刺激,引起学习者兴趣。利用与理论相关的文字、视频案例引起学生对所学习理论和理念的兴趣。例如在介绍医疗事故的概念和要件时,可通过属于医疗事故的案例与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可能引发纠纷的案例进行对比,以刺激学生的注意,并利用案例中的细节差异,引导学生对相关理论的探讨。

2.告知学习者目标。

通过与学习者交流学习目标让学习者明白“我到底学到了什么”。告知学习者目标的前提是教师应当明确整个课程的目标,以及每一章节的具体目标。教师不仅是知识的传播者,更是培养学生其他能力的引导者。因此教师需要从两个层面介绍卫生法学的教学目标:首先,卫生法学的综合性、科学性的特点,不仅要介绍法学原则、规则等内容,还要介绍相关的医学、卫生知识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等。其次,结合学科特点,让学生明确在卫生法学的课程中,需要培养他们的独立思考能力、交流能力、自学能力、创造力等能力,将知识目标与能力目标清晰表述,让学生有更深刻的认知。明确的知识目标与能力目标也同样有助于教师在之后通过多种形式组织课堂,而不仅仅是照本宣科。

3.刺激回忆先决性的学习。

刺激学习回忆之前学习知识与技能的材料和方式是多样的,在教学中,教师应在教学设计中帮助学生回忆之前学过的、与本节课有关的医学知识。目前,我国大部分设有卫生法学课程的学校中,从教老师大部分没有经过卫生法学、医事法学的系统学习,大多以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传统法学学科为主,对卫生领域的知识并不是特别熟悉。这要求从事卫生法学教育的教师更应该注重自身医学素质的培养,便于在授课时充分刺激学生的对已学习过的知识的回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4.呈现刺激材料。

决定采用何种材料和方式刺激回忆先之前的知识,也取决于学习者的特点以及教学媒介的选择等外在因素。在教学中,最主要的刺激材料就是教材。教师在呈现刺激材料应具有鲜明的特征,以帮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对知识的吸收。对教材的呈现的方式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按照顺序,二是专题讲座。对于卫生法学的教学设计中,教师可以将两种方式结合起来进行教学。适合进行专题介绍的内容可打乱章节顺序。以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卫生法学》为例,“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章节在教材的第二编中呈现,而卫生纠纷与诉讼则是第三编的内容。但医疗事故,尤其是医疗纠纷的处置会涉及到相应的诉讼程序,因此在医疗纠纷的课程设计中,可插入相应的诉讼理论,便于学生对知识有更系统的了解。

5.指导、引出、回馈、评定。

提供学习指导、诱发行为、提供回馈、评定行为这四项教学事件是学习的核心环节。这四项教学事件,更直接对学习者产生影响。因此更应该结合学习者的特点,有针对性的进行。

6.提供学习指导。

学习指导的功能旨在帮助学习者获得在指定目标的特殊能力。为帮助学习者更好的接受所学习到的各种信息,教师需要通过描述或者启发等形式提示、引导学生。例如在介绍“传染病防治法”时,可带领学生回忆“卫生法”的概念,从广义和狭义的卫生法的概念中分析“传染病防治法”与“卫生法”的关系。并从“卫生法”的概念总结出“法”的一般特点,如:由国家制定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而“传染病防治法”作为法律也同样具备这些特征,但又有其独特性,即在“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以此类推,之后其他的单行卫生法的概念也可通过共性和个性的特征进行分析。

7.诱发行为。

在教学中,应当最大限度的诱发学习的行为表现。这是促进学习者反应的活动,使学生最大限度的参与课堂活动。参与是一种主动学习的方式,是在教学过程中学习中学习者对所呈现的信息通过各种方式予以积极的反应。在卫生法学的教学中,可以组织学生进行小组活动(groupwork),以课程的某一专题如“安乐死的立法探讨”、“职业病防治法的完善意见”为小组活动内容,让学生在参与小组讨论和作业中不仅学习到相关的知识,更培养学生的交流能力,协作能力,自学能力,以及独立的思考的能力等。

8.提供回馈。

在学习者的反应、表现之后,应及时让学习者知道学习结果。通过这样的信息回馈让学习者对于自己的行为表现有较为客观的认识。教师应对学习者的回答与反应予以评价,让学习者理解自己的行为正确与否,以便及时更正。教师的回馈需要具体化,而不可只是泛泛而谈“需要提高”。在安排学习者小组活动后,安排学习者逐个上讲台进行汇报(presentation),教师不仅需要对学习者汇报的内容进行评价,还应对学习者汇报时的表现如语言表达等能力进行评价。这样在帮助学习者学习知识的同时,也可帮助提高学习者的表达、发言的能力。

9.评定行为。

教师通过检测评定学习者对知识掌握的程度,从而促进学生回忆并巩固学习结果。测验的方式一般有(1)课间测验;(2)自我测验;(3)课后测验。例如,教师在讲解“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的区别中,可根据医疗事故的要件寻找符合或者不符合标准的案例让学生进行判断,以此来检测学生对医疗事故的要件是否掌握。通过以上四个教学事件帮助教学在卫生法学法的课程中进行教学设计,可更充分的让学生参与到课堂,实现“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

10.增强记忆与促进迁移。

教师课通过布置作业等方式增强记忆与促进迁移。在卫生法学的教学中,可以要求学生以论述题形式进行作业,或者以2000字左右的文章阐明观点。在作业的过程中帮助学生牢固掌握所学内容,并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结语

卫生法范文2

关键词:健康视域;卫生法律;课程改革;高职院校

近年来,我国社会民众生活质量水平提高、健康需求日益旺盛,由此出现的家庭照护、老年照护、康复保健、健康管理、营养指导等现代健康服务产业逐渐成为国家及地区促进经济转型、保障民生的重要战略选择。2013年10月,国务院了《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更是适应形势,提出了加快发展健康服务业,是深化医改、改善民生、提升全民健康素质的必然要求。高等职业教育必须贴合行业发展的需求变化,根据当前卫生部门管理内容从卫生领域向健康领域的拓展,高职卫生法律课程的教学也应主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增加医药卫生类专业人才培养内容,调研健康行业、卫生事业发展的趋势和动态,结合社会中已存在或潜在的卫生服务及健康产业链中工作岗位对于法律知识的要求,确定专业人才培养的方向。

1基于健康战略对高职卫生法律课程改革的现实意义

2015年,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水平,打造健康中国。”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推进健康中国建设”。2016年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审议通过了《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健康优先的内涵与要求,更是提出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要求重视健康的社会决定因素,制度化地将促进健康的理念纳入各部门公共政策制定实施的全过程。因此,将健康战略贯穿到高职卫生法律课程改革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1卫生健康双领域发展是高职卫生法律课程改革的现实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有的国家卫生事业发展的局限性已经和现有的社会民众对于健康服务的需求存在明显差距,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要紧密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卫生类高职院校人才在法律素养方面的培养要适应服务需求的变化,在知识体系上要进一步融合相应诸如社会学、心理学、管理学、营养学等知识在法律法规上的结合和应用,促进知识结构体系在健康服务领域的拓展和延伸。因此,卫生健康双领域的现实背景为高职卫生法律课程改革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1.2健康优先是推动高职卫生法律课程改革的理念要求

健康理念要融入所有政策法规,其中法治是健康优先的保障,政策法规的制定首先需要立法者和执法者都需要有“健康”理念,高职院校培养卫生类人才也同样要有“健康”理念,在卫生法学课程中必须灌输这方面内容,要帮助卫生类高职院校学生理解健康是贯穿整个生命周期的要求。高职卫生法律课程的教学改革应该要把健康优先成为教学知识的贯穿线。因此,健康优先的战略要求高职卫生法律课程必须改革。

1.3提高健康服务人才质量是促进高职卫生法律课程改革的内在动力

人才培养是高职院校的根本任务,对接行业发展是保障人才培养质量的保障,行业的变化、岗位的调整、职业的拓展直接推动课程改革,关系专业发展。面对健康服务行业的快速发展,健康服务需求的不断增加,卫生类的专业建设在总体思路上也要随之变化,推动高职卫生法律课程改革必须结合行业岗位的素质能力要求,促使培养的人才更符合行业要求,实现课程改革、专业建设、行业发展的对接。

2健康视域下高职卫生法律课程的建设思路

建设思路是课程建设的总体构想,是规划课程内容、教学方法以及配套教材的总体设计。高职卫生法律课程的建设思路应明确建设原则、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的内容,重点将我国健康战略的法律要求贯穿于课程建设全过程。

2.1按照健康优先理念重建高职卫生法律课程的建设原则

高职卫生法律课程改革必须基于国家《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会议精神以及国家卫生健康立法相关的立法现状和趋势,总结健康对于卫生立法的要求,将卫生法律素质规格提升到生命健康与法律的职业素养规格,将健康理念在高职卫生法律课程中前置。

2.2按照健康服务需求重构高职卫生法律课程的教学内容

高职卫生法律课程改革应明确健康服务领域岗位的法律能力要求,在充分把握原有卫生法律课程体系构建的理论研究成果以及有关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健康服务类用人单位的职业岗位胜任力调查,研究卫生类高职院校人才对于卫生法律课程的能力目标和技能要求,探索健康服务人才卫生法律素质结构的基本框架,制订卫生法律教学内容改革方案,进一步拓展健康服务领域的法律法规内容,形成课程架构,明确教学内容针对的岗位要求,建立基于职业能力本位的卫生法律课程教学内容体系,课程内容涵盖和组成形式上反映卫生和健康服务学科特征,以培养高素质、高技能应用型健康服务人才为导向,注重教学内容的适应性。

2.3按照推动健康法治重构高职卫生法律课程的教学方法

基于健康战略的高职卫生法律课程改革,决定了高职卫生法律课程的教学方法改革必须除了考虑学情之外,还需要结合卫生事业和健康服务行业的共同要求,所有的教学设计要能体现健康推动的要求,相关法律法规在讲解及实践过程中必须围绕是否能将健康推动予以落实来开展。卫生健康双领域就是要求卫生类高职人才必须有创新能力,因此要打破以知识传授为主要特征的传统学科课程模式,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和自我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1]。

3健康视域下高职卫生法律课程重构的思路

高职卫生法律课程是基于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而设置的课程,是以法律的要求研究卫生事业发展中的各类法律问题,解决医学发展过程中的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卫生法律课程均是以卫生法律法规为教学内容,以健康视角开展高职卫生法律课程改革,就是要对法律法规的教学从卫生服务领域延伸到健康服务领域,根据卫生服务事业和健康服务行业的法律要求,结合高职卫生教育的特点,围绕课程内容、教学方法以及教学资源等方面进行重构。

3.1构建全方位健康卫生内容的高职卫生法律课程教学体系

根据《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内容,结合原有的卫生法律课程教学内容,可以将教学内容分为基础理论、健康生活与法律、健康环境与法律、健康社会与法律、现代医学与法律等,涉及健康法治建设、健康教育、医疗服务管理、公共卫生服务、传统医药管理、健康保障、药品(血液、食品、化妆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等)管理、健康(医药)产业、健康医学新技术、健康环保、健康信息化、健康国际化、健身休闲运动和健康监督等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法规要求,从服务人群分,可以从全生命周期予以考虑,从出生到死亡对于健康服务的法律要求,特殊人群如儿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传染病人、职业病人等的健康服务法律要求。对此,课程名称也建议修改为“生命健康与法律”或者“健康服务法律法规”等,并可以此为思路进行相关教材的修订。

3.2设计贴合健康卫生服务岗位要求的高职卫生法律课程教学方法

针对高职院校卫生类人才的岗位职业法律技能要求,要以问题设计教学内容,弱化相关法律基本理论知识要求,重视在卫生健康领域的实际运用能力,强调实践教学,并注意与岗位职业发展方向相吻合,根据行业企业发展需要和完成职业岗位实际工作任务所需要的法律法规知识、能力和素质要求,重视学生在校学习与实际工作的一致性,围绕强化岗位技能训练,以卫生健康法律服务为导向,以工学结合为切入点,采取案例教学法、问题讨论法、混合式教学等方法,利用最新的教学资源,探索目标明确、层次分明、结构完善、课内课外结合、校内校外互补、课程实验能力与综合素质技能有机对接,具有系统性、实践性、可操作性和全程综合性考核的教学方法[2-3]。

3.3开发符合健康卫生服务领域特点的高职卫生法律课程教学资源

在现代职业教育理念下,教学资源库的开发和建设可以推动教学改革和课堂,满足学生自主学习及综合考试需要,为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培训搭建公共资源平台。因此,高职卫生法律课程的改革可以结合教学资源库建设的要求,利用信息化的教学手段,开发符合健康卫生服务领域特点的高职卫生法律课程教学资源。

3.4建设健康卫生双领域的高职卫生法律课程师资团队

课程内容从卫生领域拓展到健康领域,意味着本课程的授课师资应全面掌握医药卫生事业和健康服务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因此,一方面授课教师要加强自身学习,不断拓展自己的知识领域,提高业务水平;另一方面可以吸纳健康服务行业中经验丰富、具备授课能力的法律研究与实践者成为课程的兼职教师。

4结语

在我国大力推进医疗卫生事业和健康产业发展的社会背景下,积极开展高职卫生法律课程教学改革已经是卫生立法、健康法治建设和卫生职业教育发展的迫切需要。对此,本课程的教学改革必须结合卫生、健康双领域的法律法规要求,根据高职卫生类人才职业岗位能力发展要求,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资源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这对于培养具有符合行业发展要求的高素质应用型的高职卫生类专业人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朱晓卓,郭春燕,米岚,等.高职卫生法规课程教材建设的探讨[J].安徽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4):88-89.

[2]朱晓卓,米岚,赵凌波.高职院校健康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现状分析[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3(2):141-143.

[3]朱晓卓.卫生法律实务[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13.

[4]张演,张志斌.高职卫生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改革实践与研究———以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常州卫生分院为例[J].辽宁高职学报,2014(10):46-48.

[5]李海军,王琮瑶.医学院校卫生管理专业法律课程设置情况调查研究[J].中国卫生法制,2016(4):26-28.

卫生法范文3

 

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行政复议法》,与现行的卫生法律法规中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有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本文对此进行了分析,并对怎样进行卫生行政复议进行了阐述。   1现行卫生法律法规中对行政复议的规定   现行的卫生法律法规有两法五条例,其对解决行政争议的救济途径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除《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外,每部法律法规对行政复议都有相应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中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均为15日;复议机关均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复议期限《食品卫生法》规定15日,《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件》、《尘肺病防治条例》规定了30日,同时在救济方式上明确规定了《化妆品监督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防护条例》为复议前置。   2、《行政复议法》中的有关规定   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对申请复议时间的规定:“第九条,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法》对复议期限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法》对复议机关的规定:“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对救济方式的规定:“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3如何进行卫生行政复议   现行卫生法律法规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行政复议法》在申请复议时间、复议期限、复议机关等方面存有以上诸多不同的地方.   那么,怎样进行卫生行政复议呢?根据法律规范冲突的适用原则:“新法优于旧法,高层级的法律优于低层级法律”的规定,卫生法律法规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行政复议法》不相适应的地方,应服从《行政复议法》。即:现行卫生法律法规中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执行60日;   复议机关由申请人选择,即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复议期限除《食品卫生法》15日,《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30日外,其它法律法规均执行60日;   在救济方式上采取先复议后诉讼或只诉讼的原则,但在有复议前置规定的法律法规中,必须先复议后诉讼。   行政复议是行政司法的一种表现形式,《行政复议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颁布实施,对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卫生法范文4

关键词:人文关怀;医药卫生;生命健康;唐律;唐代

法律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似乎与个人存在隔膜,而与国家或者政府具有更大的耦合性,但事实上,法律规范包含了丰富的人文关怀思想,“法治与个人之间的内在联系远比其与社会与国家(政府)之间的联系更为真切、实在而紧密,法治不仅产生于个人的真实的历史与现实的生活,而且还以其特有的方式和内容塑造着个人的真实生活,并因而成为个人的真实生活的重要部分。”[1]早在唐代,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文化的繁荣,唐代法律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医药卫生法制作为唐代法制的一部分更是获得了长足发展。《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礼法融合的完成,相关的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也发展到了高峰。与此同时,唐代医学实践取得了巨大进步,出现了明确的分科,产生了大量论著,官办医学教育应运而生,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医学教育体系。本文结合唐代诸多法规,诸如《唐律疏议》《唐六典》中有关医疗卫生的内容,以及唐开元年间颁布的《医疾令》,还有散见于各种史籍中的规定,探析其中蕴含的人文关怀思想。

1以人的生命健康为核心

唐代之前,医生尚未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国家关于医疗的法律制度尚不系统,覆盖的范围有限。到了唐代,律学有了长足发展,并推动了社会法制的进步。医疗卫生法制在这一时期呈现出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趋势。医生的职责逐步明确,医患关系进一步理顺。医药卫生法治关乎人的生命健康,而生命健康是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唐代医药卫生法治首先以人的生命和健康作为核心关注点,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1.1规范药物流通,严惩流通乱象

征纳药材是唐代官方医疗机构重要的工作项目,但唐代初年,政府对于各州出产的道地药材尚未能详尽了解,当时各州所进贡的药材也并非是本地所产,“封建时代之土贡,往往出以榨取,不尽是当地原产”[2]。直到高宗显庆年间“征天下郡县所出药物”,对全国道地药材进行普查,形成了国家权威性药典《新修本草》,才规范了道地药材的供应。为了保障道地药材的安全和质量,唐代制定了严格的程序,根据唐开元《医疾令》十一条规定:“诸药品族,太常年别支料,依《本草》所出,申尚书省散下,令随时收采。若所出虽非《本草》旧时收采地,而习用为良者,亦令采之。每一百斤给传驴一头,不满一百斤附朝集使送太常,仍申帐尚书省。须买者豫买。”第十三条:“诸州输药之处,准校课数量,置采药师。令以时采取。其所须人功,申尚书省,取当州随近丁支配。”[3]138从而形成了一套以太常寺、户部、各州置采药师、尚书省共同运作和保障的药物流通体系。首先在各产药州设置采药师;其次从法律上规定征收药物的人力来源;最后由尚书省向各州分配收采任务,太常寺拣选药物,严防假冒伪劣药材流通。

1.2规范医生管理,严惩诈伪失职

唐代随着律学的发展、法规的完善,医药卫生法制进一步制度化,医生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医患关系初步理顺。为此,唐代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范医生的行为。首先,对于医生的道德作出严格约束,严格禁止诈伪行为。《唐律疏议•诈伪》规定:“诸医违方诈疗病,而取财物者,以盗论。”疏议曰:“医师违背本方,诈疗疾病,率情增损,以取财物者,计赃,以盗论。”[4]823所谓违方诈疗疾病,即医师弄虚作假、以治病为名诈骗钱财的行为。针对此种行为,唐律的处罚是“以盗论”,即按盗窃罪予以处罚。具体处罚视行为主体不同而不同,医生有此种行为的,依贼盗律盗窃条处罚;如果是监临官犯此罪,则依贼盗律监临主守自盗条处罚。诈伪有时并不是为了求财,也可能是为了逃避某些法定义务。《唐律疏议》规定:“诸诈疾病,有所避者,杖一百。若故自伤残者,徒一年半(有避,无避等。虽不足为疾残,而临时避事者皆是)。其受雇请,为人伤残者,与同罪;以故致死者,减斗杀罪一等。”[4]822如果医者为装病者提供帮助,以逃避劳役或者求假,则按照诈疾病罪处罪。如果帮助他人自伤残则不论有避与否,也不论成疾与否,只要有自伤残的行为,即按故意自伤残罪处罚。这种诈伪行为,伤害了社会劳动力,危害了封建国家的管理秩序,所以处刑较诈伪求财重。其次,对医生的职业行为进行严格约束,严惩失职行为。唐律依据医生的分类以及医疗诊治对象的不同,对医疗失职行为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唐律疏议•职制》:“诸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者,医绞。”“料理简择不精者,徒一年。未进御者,各减一等。监当官司,各减医一等(余条未进御及监当官司,并准此)。”[4]842此条规定的是针对对皇帝的医疗失职行为,包括“误不如本方”“封题有误”“料理简择不精”。前两种行为可能直接危害皇帝的生命健康,故处罚较重,按“十恶”重罪处罚,处以绞刑。最后一种行为危害较轻,处徒刑一年,不列入“十恶”重罪。如果医疗失职行为伤及的对象是平民,也要判刑,但处刑相对较轻。根据《唐律疏议•杂律》:“诸医为人合药及题疏、针刺,误不如本方杀人者,徒二年半。其故不如本方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虽不伤人,杖六十。即卖药不如本方伤人,亦如之。”[4]842此条即是对医疗失职行为伤及平民的规定,主要是“误不如本方”,处以徒刑两年半;如果是故意“不如本方”,则按照故意杀人罪论处。总的来说,唐律对于医生的职业犯罪有了相当完善的惩治规定,为后世封建法律所沿袭。最后,对于有毒有害药品进行严格约束,严厉禁止以毒药药人和买卖毒药。《唐律疏议•贼盗》记载:“诸以毒药药人及卖者,绞。即卖买而未用者,流二千里。”此处的毒药,是指“虽毒药,可以疗病,鸡毒、冶葛、乌头、附子之类。”[4]583也就是说,此条所规定的是一种以药物投毒的行为,而非单纯的投毒。根据是否投用,唐律规定处以绞刑或者流刑两千里。从唐律的规定来看,当时对于可能致人死伤的毒药买卖,也有着严格的控制。总的看来,医生和医学的地位在唐代有了空前的提高,唐代统治者高度重视医疗卫生法制,广招天下名医编撰本草,整理药方;颁布了一系列与医疗卫生有关的诏令,其中的医学教育制度、医生的巡医制度等均已相当周密。再加上《唐律疏义》的相关规定,真正起到了保护民生的作用,体现了浓厚的人文关怀思想。[5]

2以人的生存发展为目的

2.1强调优生优育

婚姻和繁衍是关系到民族生存的大事,历来的统治者均对此高度重视。早在周代,古人就认识到近亲结合的弊端,所谓“男女同姓,其生不繁”,近亲结合会导致后代不健康。另外,禁止同姓为婚还考虑伦常的关系,《白虎通论》中就说“同姓不得相娶,以重人伦也”。唐代在立法上首次明确禁止同姓为婚,《唐律疏议》卷十四《户婚》记载:“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鳃麻以上,以奸论。”[4]443对于同姓为婚的处罚,除了刑罚之外,还强制夫妻双方离异[6]。虽然律令的规定是基于礼教的要求,但客观上确实起到了一定程度的优生作用。另外,唐律还对家庭成员患有严重疾病的情况作了规定,如妻子患有严重疾病要被休妻,但是夫有恶疾,却未见规定。这种法律规定虽然不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但考虑到在当时的社会生产水平和医学水平制约下,此种规定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保护劳动力的作用[7]。

2.2禁止巫术、蛊毒和陋习

由于医学技术和人们认识水平所限,唐代信巫不信医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唐•张鷟《朝野佥载》卷三记载:“江淮南好鬼,多邪俗,病即祀之,无医人。”为此唐代的统治者通过法律对于好巫不信医的行为予以限制,从而达到革除蛊毒和陋习的目的。《唐律疏议》卷第十八《贼盗》记载:“诸有所憎恶,而造厌魅及造符书咒诅,欲以杀人者,各以谋杀论减二等。于期亲尊长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各不减。”[4]585这里主要规制了两种行为:一是厌魅咒诅,即利用巫术诅咒他人,二是以蛊毒惑人。这两种行为,一方面严重侵害他人生命健康,另一方面严重威胁封建统治者所提倡和维护的以儒家纲常为核心的伦理秩序,故而统治者往往将其列入“十恶”重罪,严厉打击。由于巫术的流行和传播会对正统的儒家思想产生冲击,也不利于医学知识的传播和普及,唐代一些官员常常在治所之内采取各种措施,限制和控制巫术的传播。如《旧唐书》卷六十五《高士廉传》记载了其在益州为官时的情形:“蜀土俗薄,畏鬼而恶疾,父母病有危殆者,多不亲扶侍,杖头挂食,遥以哺之。”而士廉“随方训诱,风俗顿改。”[8]2441所谓训诱,其中不乏普及医疗科学知识的内容。又《旧唐书》卷一百七十四《李德裕传》记载:“江、岭之间信巫祝,惑鬼怪,有父母兄弟厉疾者,举室弃之而去。”面对这样的民情,“德裕欲变其风,择乡人之有识者,谕之以言,绳之以法,数年之间,弊风顿革。”[8]4509可见,在革除弊端方面,官府不仅运用了道德教化,还增加了法律惩罚。因此,巫术虽在唐代社会医疗活动中占据一席之地,但是其影响已经逐渐削弱。医巫必然要分离,这是人类认知水平的发展规律[9]。唐代统治者的这些做法,本质上固然是为了维护其封建统治,但从客观上也有助于人们转变观念,破除巫术等陋习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推广了医学知识。

3关注弱势群体的医药保障

3.1保障工匠奴婢的医药供给

唐代的经济文化高度发展,政治法律文明进一步提高,对于社会底层人民的权利有了进一步的关注。政府对于工匠和奴婢的医疗卫生方面都作了相关规定,注意保障他们的医药卫生权利。例如《唐律疏议》卷二十六《杂律》中规定:“诸丁匠在役及防人在防,官户奴婢疾病,主司不为请给医药救疗者,笞四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诸从征及从行,若伤病而医食有枉者杖六十,因而致死者,徒一年。”[4]844根据此条规定,诸如丁匠、防人、官婢等底层民众,在服役或在防、奴婢属官等情形下,若有疾病,主管之人应当送其就医,否则对主管之人处以“笞四十”的处罚;如果因为没有及时请医给药而导致病人死亡的,处以一年徒刑。如在外戍守身死的,应当送回本乡,否则处以杖刑一百;对于在外戍守之人,如其有伤病,应及时送医给药,否则处以杖刑六十;因未及时送医导致戍守之人死亡的,处以一年徒刑。通过对主管者进行刑罚处罚的方式,使得相关底层民众的医药卫生权利得到保障,体现了唐代统治者对于弱势群体的关注和人文关怀。

3.2保障囚徒的医药供给

唐代医药卫生法制不仅保障底层人民的医疗卫生权益,甚至对那些在押囚犯的医疗卫生保障也做了基本要求,《唐律疏议》卷二十九《断狱》规定:“诸囚应请给衣食医药而不请给,及应听家人入视而不听,应脱去枷锁捆而不脱者,杖六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减窃囚食笞五十,以故致死者绞。”[4]962囚徒如果患病而不为其请医给药,病重而不允许家属探视或者脱去刑具,或者扣减盗窃囚徒饮食,这些严重危害囚徒生命健康的行为,也违反了囚徒管理秩序,均应处以刑罚,严重者处以绞刑。除此之外,唐代医药卫生法制中还有相当的恤囚规定,例如针对患病囚徒:“即有疮病,不待差而拷者,亦杖一百。若决杖笞者,笞五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半。”[4]970唐太宗在贞观十一年规定,“诸狱之长官……囚病给医药,重者脱械锁,家人入侍”。此外,对于女犯及老年囚徒均有一些体恤措施,“妇人犯死罪怀孕,当决者,听产后一百日乃行刑。若未产而决者,徒二年。”“诸应议、请、减若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者,并不合拷讯,皆据众证定罪,违者以故失论。”[10]这些律令都规定了对于囚徒的基本权利保障,囚徒虽然犯罪,但仍应享有最基本的人权,诸如衣食及医药的需求。这些措施表明当时的统治者对于囚犯医药卫生保障的重视,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蕴含了丰富的人文关怀思想。

3.3重视社会救助制度

唐代已经有了较为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唐代统治者针对不同人群的疫病流行,开展了一系列的救治措施。就官方医疗活动而言,主要由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展开,中央医政机构如太医署,日常储备药物,以备不时之需。例如,唐《医疾令》二五条规定:“诸太医署,每岁常合伤寒、时气、疟、痢、伤中、金疮之药,以备人之疾病者。遇有疫情,则遣医送药。”《医疾令》一二条规定:“诸医针师,医监、医正量其所能,有病之处,遣为医疗。”[3]138根据规定,中央的医政机构平时即积极准备相关的防疫防病药物,遇到有需求的时候“遣医送药”“遣为医疗”。地方医政机构一般配合中央,按治所不同开展日常工作,或者进行州境巡疗,储备药材。如《医疾令》三三条规定:“诸州于当土所出,有药草堪疗疾者,量差杂职、防人,随时收采,豫合伤寒、时气、疟痢、疮肿等药。部内有疾患者,随须给之。”或者直接开展诊疗活动,如《医疾令》三四条规定:“诸镇戍、防人以上有疾患者,州量遣医师救疗。”[3]142此外,唐代还出现了专门的慈善机构———病坊。病坊出自佛教的悲田。唐代的病坊最初是由寺院创设的,政府不参与管理,是一种社会慈善机构,嗣后进入武则天朝,病坊的隶属关系发生了变化,武则天首先将佛教寺院的病坊纳入政府的社会救助体系。《唐会要》卷四九《病坊》载:“开元五年,宋憬奏:悲田养病,从长安以来,置使专知。国家矜孤恤穷,敬老养病,至于安庇,各有司存。”[11]自此,官方对于病坊“置使专知”,从而开启了政府参与病坊管理的先河,病坊不再是佛教寺院的慈善机构,而成为国家控制的社会救助体系的一部分。至肃宗至德二年,两京市各置普救病坊,病坊的规模也一再扩充,在救济乞儿、老人、残疾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唐代病坊的发展为两宋时期社会救济机构的设立奠定了坚实基础。唐代统治者对于鳏寡孤独之人还从法律上规定了医疗救治义务。唐令规定:“诸鳏寡孤独贫穷老疾,不能自存者,令近亲收养。若无近亲,付乡里安恤。如在路有疾患,不能自胜致者,当界官司收付村坊安养,仍加医疗。”[12]对于鳏寡孤独之人,应先考虑由近亲赡养,其次考虑由官府负责。对于远途患病的鳏寡孤独之人,则由当地官府收恤,给以医疗救助。开元二十四年十月,玄宗颁《自东都还至陕州推恩敕》,曰:“鳏寡茕独及征行之家,宜令州县长官亲自存问,如有疾患,量加医药。使近甸之内,咸有赖焉。”[13]从法律上对鳏寡孤独之人的医疗救济作了规定。以上种种官方社会救助机构和救济措施,是当时统治者施行仁政的具体体现,虽然总体上还处于较低水平,但它在政府的主导下,整合了社会力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矛盾,体现了当时的统治者对于百姓疾苦的关注和人文关怀。

4结语

卫生法范文5

关键词: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卫生法律法规;培训形式;培训内容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医学生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1993年原国家卫生部开始试点,2005年北京市要求住院医师必须到北京市卫生局认定的基地进行规范化培训。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提出,要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要求医学院校本科生毕业后,在培训基地接受3年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以提高临床诊疗能力为主,辅以医德医风、政策法规、人际沟通交流等内容。与此同时,相关的研究也日渐增多,且2009年后关注度显著提高,科研基金和数量于2014年达到峰值[1]。但鲜有研究涉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卫生法律法规培训的必要性及培训内容和形式。为了了解卫生法律法规培训的必要性,提高培训的针对性,本研究对正在北京市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师进行了抽样调查,了解住院医师对目前培训内容、形式、时间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现介绍如下。

1对象与方法

1.1调查对象

本研究的调查对象是正在北京市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选择在2015年10月27日参加首都医科大学卫生法律法规培训的所有住院医师,共268人。课题组于本次培训结束后发放调查问卷268份,回收有效问卷268份,有效问卷回收率100%。

1.2调查内容

在征求了临床医学专家、医院管理专家和卫生法学专家的意见后,自行设计了问卷“关于卫生法律法规课程的调查”。问卷内容包括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如性别、从业时间、科室、人事关系所在医院级别;对培训必要性的调查;对培训形式的调查,包括时间、人数、小组讨论形式等;对培训内容的调查。

1.3质量控制

问卷发放前对所有参加问卷调查的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规培)人员进行了培训,向其解释问卷中的相关内容,确保其对于问卷内容的真实理解,以保证问卷效果。当场回收所有调查问卷,使用EpiData3.1建立数据库,并由两名数据录入人员进行双盲录入,以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1.4统计分析方法

使用SPSS21.0软件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分类变量采用频数和百分比进行描述。

2结果

2.1调查对象基本情况

在268名调查对象中,男性100人,占37.3%;女性168人,占62.7%,男女性别比1∶1.68。从业时间在1年以下的151人,占56.3%;1年<从业时间<2年的77人,占28.7%;从业时间2~3年的23人,占8.6%;从业时间3年以上的17人,占6.3%。内科70人,占26.1%;外科45人,占16.8%;妇产科13人,占4.9%;儿科22人,占8.2%;其他科室共116人,占43.3%;缺失2名,占0.7%。人事关系所在医院为一级医院的21人,占7.8%;二级医院的62人,占23.1%;三级医院的181人,占67.5%;缺失4名,占1.5%。

2.2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培训的必要性

调查对象中125人(46.6%)认为非常有必要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培训,135人(50.4%)认为有必要,只有8人(3.0%)认为没有必要或不太必要,即有97.0%的医师认可进行法律法规培训的必要性。规培医师认为没有必要或者不太必要的原因分别是:6人认为已经了解授课内容;2人认为投入的时间与收益不成比例;2人认为授课水平有待提高;1人认为进行临床工作不需要了解这些知识;1人认为授课内容有待改进。

2.3培训形式的相关调查结果

在培训课时的安排上,选择4课时的有110人(41.0%),选择2课时的有107人(39.9%),选择8课时的有32人(11.9%),选择16课时的有18人(6.7%)。在培训形式方面,非常支持以专题讲座形式培训的有176人(65.7%),比较支持的有79人(29.5%),不太支持的有11人(4.1%),反对的有2人(0.7%)。非常支持采用分组讨论形式培训的有87人(32.5%),比较支持的有133人(49.6%),不太支持的有40人(14.9%),反对的有8人(3.0%)。对于考核方式,支持开卷考试的132人(49.3%),支持撰写小论文的15人(5.6%),选择闭卷考试的8人(3.0%),认为无须考核的113人(42.2%)。

2.4安排的培训内容的必要性调查

在安排的培训内容的必要性上,共设计了4个选项:非常有必要、有必要、不太必要、完全没必要。调查发现,培训所选择的各项具体内容,均有人认为非常有必要和有必要,其中医疗机构管理的需求率最高,达到100.0%。需求率最低的是依法行医内容,但规培医师对其的需求率也高达91.4%。

2.5对工作有帮助的培训内容调查

在“您认为对工作有帮助的内容”这个问题上,72.4%(194人)选择了医疗机构管理,70.9%(190人)选择了医师执业注册制度,67.9%(182人)选择了医生的法定义务,54.9%(147人)选择了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38.8%(104人)选择了疫苗接种管理制度,39.2%(105人)选择了艾滋病防治制度,38.8%(104人)选择了医疗废物管理制度,44.8%(120人)选择了母婴保健法律制度,见表6。调查结果表明,在规培医生认为对工作有帮助的内容方面,医疗机构管理、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医生的法定义务排在前三位,疫苗接种管理制度、艾滋病防治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需求较小,但仍有38%以上的医师认为应该培训。

3讨论

3.1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应重视卫生法律法规

有观点认为,经过了本科阶段卫生法学、卫生法或者卫生监督学课程的学习,在住院医师规培阶段不宜纳入卫生法律法规的内容。调查结果表明,高达97.0%的调查对象认为卫生法律法规的培训是非常有必要和有必要的。这说明仅靠本科阶段的系统学习,无法满足临床实际的需要。与参加培训的住院医师进行小范围的交流发现,他们认为,在临床工作一段时间以后,会带着问题参加培训,这样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制度,提高依从性,降低违法行医的概率。比较研究发现,中外住院医师培训内容大体相同,即医学知识和技能、人文素质、管理制度等[2]。所不同的是,国外更加关注医学人文素养[3],我国的住院医师更希望了解法律制度。我国住院医师对法律知识的渴求度排在临床实践技能和理论之后[4]。因此,尽管培训内容与本科阶段的学习内容重合,但强化培训仍然是非常有必要的。

3.2卫生法律法规培训的形式应该更加灵活

尽管调查对象认为学习卫生法律法规是必要的,但普遍不愿意为此花费太多时间。80.9%的调查对象选择4课时和2课时。对于班级人数,48.1%的医师认为100人左右最好。至于培训形式,更多的人非常支持和比较支持专题讲座的形式,占95.2%;82.1%的人非常支持和比较支持分组讨论,这说明分组讨论的设计应更加精巧,以吸引更多的人加入其中。在考核方式上,42.2%的人认为无须考核,49.3%的人支持开卷考试,只有3.0%的人选择闭卷考试,分歧较大。可见,学员比较抗拒一般的考核方式,未来应探索在临床实践考核时考查学员对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

3.3培训内容的选择应遵循与临床密切相关的原则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内容繁多,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主要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与临床工作关系密切的义务包括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执业注册、医师的法定义务、传染病防治、疫苗接种管理、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等。调查结果表明,当前的课程设计比较符合学员需要,每个法律法规内容都有相当多比例的学员认为非常有必要和有必要。这一方面说明学员对法律法规的重视,另一方面说明学员不是非常清楚自己的主要需求。目前,培训教师只能根据自己的认识有所取舍,未来需要更加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以更准确地把握住院医师的需求。

3.4培训内容应侧重与医疗纠纷相关的领域

尽管学员希望了解各种法律法规,希望知道法律到底要求自己做什么、怎么做,但选择医疗机构管理的人数比例明显更高,至于临床活动应遵守的疫苗接种管理制度、艾滋病防治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等,关注度明显较低。这说明一方面医生希望学习各种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对不大容易引发医疗纠纷的管理制度重视度不够。在医患关系紧张的时代背景下,依法行医、避免医疗纠纷是所有从业者的共同诉求,医生更渴望了解与医疗纠纷有关的制度也是必然的。笔者认为在培训中,应在介绍法律法规的同时,更多地考虑该制度是如何引发医疗纠纷的,如何才能避免,从而使培训内容更加符合学员需求。

3.5理顺卫生法律法规与相关课程的关系

北京市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涉及的法律知识内容比较多,包括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卫生法律法规依托《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等,重在介绍法律对执业活动的要求。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依托《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和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等,围绕损害赔偿展开。如果设计得当,这两部分内容可以做到无缝衔接、相得益彰。

4结语

医学界早已认识到了依法行医的重要性,但鉴于规范医师的制度众多、内容繁杂,导致培训内容差异较大。住院医师参加的是规范化培训,应使培训内容、形式规范化。在积累了多年培训经验之后,北京市已经具备进一步规范培训内容和形式的基础,未来应进一步细化培训内容,并尝试通过考核来使卫生法律法规培训达到预期效果,并为推动依法行医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尹超帮,孟开.我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研究现状[J].中国医院,2016(2):28.

[2]孟群.中外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制度概况[M].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10.

[3]冯宁翰,达建,张炜,等.临床医学教育要注重伦理和人文素质教育[J].临床和实验医学杂志,2006(10):1654-1655.

卫生法范文6

关键词:医学生;卫生法律素质;培养模式;调查研究

法制教育是当代大学生综合素质培育工作中的重要一环,也是大学生社会竞争力、自我管理能力培养与提升的重要途径[1]。医学生作为国家未来医疗卫生事业的后备军,其卫生法律素质水平直接影响中国卫生事业与法制事业的发展。随着医学教育理念不断更新,卫生事业不断发展,出现了医患矛盾不断凸显、医疗风险持续扩增等社会现象,这对在校医学生卫生法律素质的培养、卫生法律知识水平的提升提出了更高要求。本研究对某医学院校600名医学生进行问卷调查,旨在了解医学生对卫生法律知识的认知水平,探讨医学生卫生法律素质培养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并就此展开分析,从而提出合理化建议。

一、资料与方法

(一)研究方法

依据所要了解的内容和目的,参考以往学者研究内容[2-3],自行编制《医学生卫生法律素质培养现状调查表》,内容包括医学生的基本信息情况、卫生法律知识知晓情况、学习卫生法律知识的态度及途径。对本问卷涉及内容进行信度分析,得到Cron-bachα系数为0.925,可知问卷信度较高。调查问卷内容由参与者独立完成作答,期间不能查阅资料,问卷当场发放并及时回收。调查问卷回收后统一编号并删除无效数据。

(二)研究对象

本次调查对象为某医科大学在校医学生,通过简单随机抽样方法发放调查问卷,共发放问卷600份,回收600份,回收率为100%,剔除无效问卷后,共得有效问卷583份,有效率为97.2%。

(三)调查指标

1.医学生基本信息情况:性别、年级、专业和是否有实习经历等。2.医学生卫生法律知识知晓情况:脑死亡法律、处方管理办法和传染病防治法等14道单项选择题,题目选项均为“不了解”“部分了解”“了解”“非常了解”4个等级的自述认知程度。为方便统计分析,采用等距四分制,分别赋值为:不了解(1分)、部分了解(2分)、了解(3分)、非常了解(4分)。3.学习卫生法律知识的态度及途径:学习卫生法律的必要性、课程开设形式和对讲授卫生法律知识的教师期望等问题。

(四)统计方法

首先进行问卷筛选,未答全或单选题出现2个及以上选项者为无效问卷,并排除两人问卷作答情况相似度超过95%以上者;之后利用Epidata3.1对有效问卷进行数据录入工作,并运用SPSS21.0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分析,统计方法采用描述性统计、两个独立样本Wilcoxon秩和检验和多个独立样本比较Kruskal-Wallis秩和检验。检验水准为双侧α=0.05。

二、调查结果

(一)基本信息

在被调查的医学生中,男生310人(53.2%),女生273人(46.8%);有过实习经历者228人(39.1%),未有实习经历者355人(60.9%);专业分布:临床医学专业142人(24.4%),预防医学专业117人(20.1%),护理专业77人(13.2%),麻醉专业与药学专业均73人(12.5%),其他专业101人(17.3%);年级分布:大一179人(30.7%),大二171人(29.3%),大三99人(17.0%),大四82人(14.1%),其他年级52人(8.9%)。具体信息见表2。

(二)医学生卫生法律知识知晓度分析

此次调查结果显示,医学生对于卫生法律知识均有一定程度了解,但认知水平有待大幅度提高。各项知识的认知程度均值分布情况:14项知识的认知程度均值均在1.69~2.35之间,表明各项知识认知程度都高于“不了解”,低于“了解”;其中5项知识的认知均值高于2分(部分了解),包含:脑死亡法律、无偿献血相关法律、处方管理办法、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剩余9项知识认知程度处于“不了解”与“部分了解”之间,其中认知均值最低的知识为“护士条例”,为1.69分。将14项医学生卫生法律知识认知程度按相应法则赋值并求和之后,对数据进行正态性检验,由于其中部分组别数据不服从正态分布,所以采用秩和检验进行假设检验。结果表明,不同医学生的卫生法律知识认知程度有显著性差异,其中是否有实习经历、专业、年级是主要影响因素。由表2可知,按照α=0.05的检验水准并结合得分中位数,有过实习经历的医学生卫生法律知识的认知程度高于未有过实习经历的医学生,临床专业与预防医学专业医学生卫生法律知识认知程度高于其他专业学生,且随着年级的升高,卫生法律知识的认知程度越高。

(三)医学生学习卫生法律知识的态度及途径情况

在调查的583名医学生中接近一半(45.3%)学生认为学习卫生法律知识比较重要,214名(36.7%)学生认为非常重要,然而也有25名学生(4.3%)认为不重要;在问及卫生法律知识的知晓程度及来源时,266名(45.6%)调查者表示其知识来源为课堂讲授,129名(22.1%)表示来源于网络渠道,同时有84名(14.4%)同学表示对于卫生法律知识基本不知晓;“建议开设卫生法律课程的年级”题项中,219名(37.6%)建议一年级开设,建议五年级以上开设的同学有27名(4.6%),建议开设卫生法律课程的年级呈现出向低年级靠拢的趋势;“建议卫生法律课程开设形式”题项中,半数以上(50.8%)的同学建议以课堂必修课的形式开展,96名(16.5%)学生建议以网络必修课的形式开展,同时有7名(1.2%)学生建议以其他形式开展;“对卫生法律课程教师的期望”题项中,431名(73.9%)学生表示期望老师具有医学与法学的背景,70名(12.0%)学生期望老师为医学背景,19名(3.3%)学生期望老师具有伦理学背景。

三、讨论

(一)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医学生卫生法律知识总体认知水平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医学生对卫生法律知识有广泛认知,但深入度较低,且对不同条目卫生法律知识认知水平存在差异。在调查的14项卫生法律知识中仅有5项的认知程度高于2分,总的格局是与医学生生活与学习密切相关、知识获取渠道较多、易于理解与掌握的卫生法律知识认知程度较高,如无偿献血相关法律、处方管理办法等;而一些融入在职业环境、贴近实际工作的卫生法律知识,医学生知之不多、不深,如医生受贿的刑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律等知识条目。现代医学教育的新理念是“早临床”,其含义不仅仅是医学知识与技能“早临床”,卫生法制教育同样应提前临床化[4]。因此,提示医学院校有关教育部门及教育工作者,在全面提升医学生卫生法律知识水平的同时,应注意有针对性地改进教授策略和内容,尤其针对医学生即将成为医疗卫生服务专业人才这一背景,考虑到其未来工作性质等因素,需从其自身职业与就业环境出发,大幅度提高并深化其卫生法制素质及法律知识总体认知水平[1]。

(二)发掘教育环节薄弱点,提升整体医学生卫生法律素质

通过对医学生卫生法律知识认知程度因素的挖掘,发现具有实习经历的医学生的认知程度明显高于未有过实习经历的医学生,高年级医学生卫生法律知识的认知程度明显高于低年级医学生,而在“建议卫生法律课程开设年级”的反馈中,结果却与之相反。这提示卫生法律相关课程应置于医学生基础课程中,将有关课程的设置趋于低年级化、基础化,使医学生实现早期接触卫生法制教育,完成“关口前移”的工作;同时,结果显示临床医学、预防医学的学生法律知识认知程度相对其他专业较高,卫生法律知识水平在不同专业间存在较大差异,而在卫生法制教育中,应加强整个医学生群体的卫生法制教育,不可忽略任一专业。与此同时,教师针对不同专业学生应做到因材施教,依据其专业性质,做到有针对性、有侧重点进行授课,并鼓励不同专业、院系学生之间互相交流、学习本专业特色卫生法律知识。

(三)关注医学生自身需求,建立以需方为主导的卫生法律培养体系

根据调查结果,医学生整体卫生法律意识较强,但仍有提升空间。学生法律知识的来源主要为从课堂中获得,而传统的课堂教育影响力和受众群众均有限[5]。因此,教育模式与授课形式需进行创新,将现代化教育手段应用到卫生法律素质的培养中,借助新媒体、互联网等新兴媒介为医学生提供高效的卫生法制教育,形成必修课与选修课相结合,课堂教学与网络教学相结合的课程链条与方案,探索建立医法案例教学模式。教授课程要配备优秀的师资力量,半数以上医学生表示对教师的期望是拥有医学与法学背景,教师在具有良好的法学专业背景同时,还应优化自身医学知识结构,可通过定期举办医学专业教师与法学专业教师的交流论坛、临床医生进课堂、法学专业教师旁听医学专业课程等一系列举措以提升自身医学知识水平。此外,结合医学生的诉求,我们可以结合讲座、素质拓展活动等多种具有吸引力的形式建构全方位的医学生卫生法律素质培养方案,切实提升医学生卫生法律素质。

参考文献

[1]杨洋,李波,马玲.当前医学生法制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卫生职业教育,2017,35(2):20-21.

[2]阿斯木古丽•克力木,阿地力•伊沙木丁,邵红,等.医学生卫生法制教育现状调查分析[J].疾病预防控制通报,2014,29(3):90-92.

[3]杨艳新,郭辉.医学类大学生法律意识调查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7(3):239,241.

[4]吕宜灵,李堂.医学生临床法律意识和能力的调查及分析[J].中国卫生法制,2014,22(6):49-51,54.

卫生法范文7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设得到进一步发展,与卫生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逐步健全并得以贯彻实施。随着《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以及《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卫生法律及其配套法规的颁布实施并得到逐步完善,促进了卫生行政监督执法走向法制化的进程。如何切实有效贯彻实施现有的卫生法律和法规,如何加强内部机制管理和提高卫生监督人员的整体素质,真正做到规范卫生行政执法提高卫生执法水平,体现法律法规的尊严,作者结合当前卫生监督管理的现状,谈几点自己的看法,达到提高卫生监督质量的目的。

1切实提高卫生监督员的整体素质

1.1提高卫生监督员素质的重要性

“徒法不足以自行。”要使各项卫生法律法规得到切实贯彻实施,必须有一支高素质的卫生监督员队伍最为基本保障。卫生监督员对法条的理解水平和人际交往艺术决定了卫生监督执法水平的优劣,因此,提高卫生监督员的整体素质迫在眉睫。但是,由于现有卫生监督员绝大多数由原卫生防疫机构专制而来,个人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对卫生行政执法可造成负面影响,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1.2提高卫生监督员整体素质的具体做法

首先,卫生监督机构要制定卫生监督员考核标准,把德才兼备的人聘为卫生监督员;要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定期不定期地考核卫生监督员的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对成绩优秀者予以表奖或表扬,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指出并予以积极改进,对违法乱纪、滥用职权的行为要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要打破监督员终身制的传统,对在其位不谋其政的监督员,情节轻微的要进行说服教育,对情节较重的如不遵守卫生监督员守则、破坏监督员形象、乱用公权力的,要坚决予以调离和除名,以维护卫生监督员队伍的纯洁性。执法者必须首先懂法、守法,然后才能做到公正执法。因此,必须加强卫生监督员法律法规尤其是新制定或修订法律法规的培训教育工作。在培训教育过程中,要制定卫生监督员培训教育计划,组织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并比较新修订法律法规的不同之处,学习和分析典型的执法案例,不断提高卫生监督员执法文书的书写能力和水平,正确使用各类行政诉讼等文书,做到执法有理有据。要求卫生监督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以《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以及卫生法律法规如《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等为准绳,以事实和为依据,以证据为先导,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殉私情,正确执法,公正执法,维护法律的尊严。

同时,卫生监督机构要结合自身职能和体制的逐步转变,调整卫生监督员的学历结构和知识结构。从学历结构看,要将高学历人员吸收进入卫生监督员队伍之中;从知识结构看,预防医学或卫生事业管理专业人员应作为卫生监督员队伍的主体,同时还应吸纳法律尤其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工程技术、社会管理等专业人才,使各种知识结构人才相互学习,取长补短,以应变实际执法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复杂问题,逐步提高卫生监督质量。卫生监督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自觉遵守政治行为规范、职业道德行为规范、语言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行为规范[1],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讲求工作艺术,取信于民,自觉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切实维护人群健康。

2加强经费投入,保障执法所必需的装备

目前,基层卫生监督机构所具备的交通工具、取证工具和检验设备等执法必需装备,还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严重制约和影响了卫生监督执法的效率和质量,进一步影响其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因此,如何得到政府部门的支持和理解,逐渐加大经费投入,购买和不断更新、充实必需的装备尤其是先进的监督检验仪器,并切实应用到卫生监督过程中,才能不断提高卫生监督监测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和执法水平,将法律法规与卫生监督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3加强监督检查和产品卫生质量抽检

监督检查是最基本的卫生执法手段,也是发动和依靠群众解决公共卫生问题的有效途径。根据目前存在重体检发证,轻监督检查;重产品审批,轻市场监测;重有偿服务,轻综合治理;重人情世故,轻法律尊严的倾向,这很难发现被监督单位存在的违法现象,即使发现的话,往往各种缘由,不能得到应有的处罚,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有时荡然无存。必须加大抽检产品卫生质量的力度,根据产品质量监测情况,在有针对性开展日常卫生监督的同时,必需联合工商、质检等部门联合开展突击检查,才能准确掌握产品卫生质量的情况,才能发现存在的问题。对监督检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产品卫生质量状况,促使生产企业改进存在的问题,并依法给予处罚。

4加大处罚力度

法制建设的最基本原则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由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普遍存在,致使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被错误地认为是“软法”,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为维护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各种利益,严厉打击各种违法乱纪行为,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威慑作用,改变人们的错误看法,从而规范卫生执法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大处罚力度,抓住部分典型案例,特别是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尤其是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的,应予以从严从重处罚,触犯法律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贡任。在卫生监督过程中,要通过典型案例进行说服教育,震慑违法分子的各种不当行为,将其秒灭在萌芽之中。必需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塑造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队伍的崭新风貌,维护卫生法律法规的权威和尊严,使人民群众人人知法懂法守法,成为卫生监督机构的得力助手。

5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作为卫生监督机构来说,应将被监督单位和各阶层威望较高的人聘请为义务监督员或暗访员,对卫生监督员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访问被监督业户对卫生监督员的客观评价,定期不定期对监督员进行评议,以便不断改进卫生监督工作。要实现亮相服务,把卫生监督员的照片、姓名、职务等情况悬挂在单位公示栏中,必须穿制服、亮证执法。要公开各种卫生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开卫生监督员的监督职能范围、审查规范、资料要求和收费项目及其标准,供被监督单位评判卫生监督员的公正合法性,并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同时设有投诉举报电话,必要时建议拨打政府部门的监督电话,自觉接受公众监督。这样,可以促进顺利开展卫生监督工作,促进卫生监督员不断转变自身的形象,提高监督质量。#p#分页标题#e#

卫生法范文8

在全市卫生系统深入学习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积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三角洲开发建设的形势下,经过前期紧张有序的筹备,今天,全市卫生行政执法能力大赛开幕了!在此,我代表市卫生局对大赛的举办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出席开幕式的各位领导表示热烈的欢迎!向辛勤工作在卫生监督一线的全市广大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致以亲切的问候!向多年来关心、支持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各级领导、社会各界表示衷心的感谢!

卫生监督是政府管理公共卫生事务的重要手段,是推进卫生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维护正常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保证。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先争优和“两好一满意”活动为动力,以争创人民满意的健康卫士、创建公共卫生安全区为目标,不断完善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加强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加大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领域监管力度,强化卫生行政执法规范管理,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得到了明显提高,特别是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文明城市、抗震救灾、奥运及十一运卫生保障、问题奶粉处置、食品安全整顿等一系列紧急任务中,全市卫生监督队伍表现出了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经受了实战的考验,展现了健康卫士的良好风采,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全市公共卫生安全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实践证明,全市卫生监督队伍是一支业务精湛、行为规范、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执法队伍!是一批关键时刻靠得住、拉得出、冲得上、打得赢的健康卫士!

近年来,随着我国行政法规和卫生法规的不断完善,公共卫生监督执法任务日益繁重,对监督人员的执法技能和素质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必须不断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深入开展技能竞赛、岗位练兵活动,激发广大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立足本职、刻苦钻研的工作热情,培养造就一支高层次、高素质的卫生监督执法队伍,才能更好地履行健康卫士职责,推动卫生监督工作再上新水平。

这次全市卫生行政执法能力大赛,是近年来我市卫生系统举办的规模较大的一次技能比赛活动,既是对全市卫生监督执法能力的全面检验,也是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形象的集中展示,对于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升监管能力、树立执法形象、促进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希望所有参赛单位和参赛队员在比赛中严格执行竞赛规则,严守竞赛纪律,发挥水平、展示实力、切磋技艺,共同提高,充分展现卫生监督队伍精湛的业务素质、严明的队容风纪和良好的精神风貌,全面提升我市卫生监督执法能力,为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打下坚实基础。

各位领导、同志们,当前,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已全面拉开大规模开发建设的格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也已进入攻坚阶段,新形势、新任务对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赋予了新的使命。希望全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和广大卫生监督员以本次大赛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机构规范化建设和队伍能力建设,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和良好的卫生秩序,打造一流的执法队伍,塑造一流的执法形象,争当一流的健康卫士,争创一流的工作业绩,为推动卫生事业科学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服务三角洲开发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