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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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论文

卫生法论文范文1

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除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许可外,其他动物卫生许可均由兽医主管部门实施,包括动物防疫条件审批、动物诊疗许可审批、执业兽医注册、以及兽药生产、经营、进口等的审批、实验室生物安全方面的许可,等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许可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即出具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包括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许可、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胚胎、种蛋审批、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检疫审批等。

二、动物卫生行政许可的程序

1.申请与受理动物卫生行政许可与其他行政许可行为一样都是依申请而启动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动物卫生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第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第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第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第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审查与决定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动物卫生行政主体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第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如《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兽药生产许可证》等;第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如《兽药GMP证书》等;第三、动物卫生行政主体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如兽药产品说明书等;第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的,可以在符合加施检疫标志条件的包装物上加贴检疫标志,或者在胴体上加盖检疫印章。

3.审批期限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或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对动物卫生行政许可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但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如,对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检疫,其隔离期间不计算在法定审批期间内。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变更与延续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是指对获得许可事项的非主要内容的变动,如,取得动物卫生行政许可的单位其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化等;对实质内容的变更,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饲养场其饲养地点的变化,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诊疗场所其诊疗地点的变化,则不属于变更,而应当重新申请许可。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动物卫生行政许可的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对于因下列原因而撤销的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一、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工作人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第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此外,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也应当予以撤销,被许可人因不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被撤销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当不予撤销。

三、动物卫生行政许可的注销

卫生法论文范文2

1.法律学习的根本目标是法律思维能力:法学教育的核心价值观就是能够通过专业法学训练以及学习,能够使学习者具备基本的从业资质以及从业技能,在对相关理论知识熟练掌握的基础上,能够以法律相关的职业要求作为基本标准来对学生能力和素质进行具体培养。法律知识只是法律从业者需具备的基本内容之一,是相关法律工作的理论基础,通过法律知识能够对相关问题作出更加明确的定位和判断,在此基础上,通过对事物的具体认知与思考,并通过全面系统地对问题的分析,透视出事物的本质,并在法律体系中做出最终的定位,这种能力就是所谓的法律思维能力。在法律的相关工作过程中,需要以法律知识为基础,并通过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对事情进行法理分析,根据不同的实际状况,做出有针对性的不同的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具备这一专业能力,才能够应对相关的法律工作。

2.思维能力是法律专业必备素质:与法律相关的职业属性特殊,首先,特殊的工作对象,在绝大多数法律案件中,人是勾连起整个案件的核心内容,而且关系错综复杂,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只有通过自身的直觉与经验才能够做出最真实的判断。其次,特殊的活动,总体来讲,职业活动不仅需要理论更需要时实践,同时还需要抽象思维与经验结合,不仅需要过硬的专业水准,还需要丰富的社会经验以及社会认识。最后,就是需要具备完备系统的法律储备,不仅是知识、素养,还有技能。

二、刑法特点与思维方式

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分,刑法特点极为鲜明,其已经涵盖了所有的法学原理以及基本知识,法律的所有构成以及特征在刑法中都能够体现出来。而且这项法律是建立在实践基础上,需要通过科学严谨的实际行动过程,才能够使这项法律发挥作用,以理论指导实践,通过实践执行理论。不仅如此,刑法的法学原理构成最为系统,同时也最为完备,而且覆盖面积极为广泛,涉及到了国家建设以及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并且所有执行标准基本都已成熟,而且形成量化标准。这样看来,刑法自身的种种特质和属性,使得学生能够在刑法的学习过程中,能够培养出更加科学严谨的做事以及思考态度,同时还能够形成完整系统的思维逻辑。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就能够以这几项基本素质为基础,形成更加丰富更加全面法律思维能力。

三、利用刑法促进学生形成法律思维的方式

1.确立正确的刑法观念首先,要引导学生能够正确认识刑罚。在我国长久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了系统完备的刑法体系,并且确定了刑罚的御民作用,而且这种刑罚观念流传至今,使得学生在具体的法律学习过程中,形成了以刑法为核心的错误观念。刑罚是刑法的主要方式,从罚金到限制人身自由,从剥夺人身自由到剥夺生命,毋庸置疑,刑法是最为严厉的。但是学生们应该从法学的形而上学原理出发对法律展开系统的思考,认识到法律的本质意义,刑罚不是法律的最终目的,其最终目的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人身安全。其次,明确罪刑法定的观念。具体是指,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定罪、不处罚,所有的犯罪定性,以及刑罚标准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为准绳,只有法律中有明文规定才能够进行具体的定罪和处罚。但是在这一原则的具体学习过程中,学生很难对其进行充分全面的理解,思维一直处于僵化状态,从而造成理解上的偏差。具体来讲,对于单位领导怂恿员工偷窃别单位财务应作出何种判断时,学生普遍认为不能够定为盗窃罪,因为刑法中没有针对单位作出规定。

卫生法论文范文3

一、明确卫生部门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目的与现实意义

卫生部门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是一种最有效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模式,其核心是对卫生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以提高卫生资源利用效率为基础,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推进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具有以下五方面的现实意义。

1.是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卫生事业可持续性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提前基本实现卫生事业现代化的战略选择。结合当前如何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在发展中引入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提高卫生资源利用率,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医疗卫生。

2.是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卫生事业的良好发展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能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医疗卫生与社会生活、社会经济的科学、健康、和谐发展,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推进环境友好型医疗卫生服务建设。

3.是提高卫生事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是增强卫生行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能合理配置、有效提高我国卫生资源利用率,解决卫生资源相对匮乏,缓解资源瓶颈制约,降低办医成本,增加就诊人数,可以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使卫生单位的竞争力得到增强。

4.是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重要途径。卫生事业的发展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污染物,从源头上治污,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是保护环境的主要措施。

5.是人类健康的需要。卫生事业应以积极促进人民健康,预防疾病的发生,减少药物治疗,尤其减少抗生素的使用为行业特点。

二、采取措施稳步推进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1.完善医疗单位服务功能,实现卫生资源的重新整合,创建“绿色医院”、“绿色机关”,打造资源节约型单位,全面提升医疗卫生单位的整体综合实力。立足实际落实“绿色医院”、“绿色机关”标准,围绕“环境、技术、质量、服务”指导方针,按“净化、绿化、美化、亮化”要求,加快创建步伐,增加绿化面积,增加花草树木品种等,确保单位环境整洁优美。切实提高对建设节约型单位重要性的认识,加快结构调整,推进技术进步,完善政策措施,逐步形成节约型的消耗管理模式,增强全员勤俭节约意识和绿色环保观念,坚持从现在做起,从点滴做起,养成勤俭节约的好习惯。加大对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宣传,加强节能降耗,减少材料消耗,加强废弃物回用,加强水资源保护和节约;进行科学规划、环保建设、垃圾分类回收、生物、医药垃圾安全处置、采取节水措施、太阳能利用等;加大对医院服务流程再造,对一些布局不太合理的就医程序,重新设计,改善诊疗环境。对新建的门急诊大楼、数字化医院做到布局合理、功能配套、环境优雅、快捷舒适,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质优价廉的服务。认真组织落实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及时掌握动态,密切协调配合,切实把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抓出成效,努力打造现代化环保型医疗卫生单位。

严格控制行政成本,采取有效措施节约水、电、气、油等资源,减少办公经费、差旅费等开支。切实做到“五个一”。即:节约每一度电,办公室场所尽量采用自然光,杜绝长明灯,倡导绿色照明,空调不低于26。C,适当减少电梯运行;推广使用太阳能供热水、供电设施,控制使用电话,降低耗能;节约每一滴水,避免长流水现象,提倡水的重复利用,养成人走关水的良好习惯;节约每一张纸,提倡使用电子政务,办公用品重复使用,鼓励回收报废办公用品;减少行政报刊的订阅任务,推广网上查看,按需订阅,减少浪费。节约每一滴油,加强公车管理,合理安排公务用车,科学核定单车油耗定额;节约每一分钱,精简会议,从简接待,减少“白色污染”和一次性制品使用;尽量节约人力物力资源。2.充分发挥卫生行政职能,加大对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宣传和督查工作。要以营造和谐的生产环境为重点,加强对厂矿企业的卫生行政监督检查,同时加强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医疗消毒、传染病防治、计划免疫等监管。

监督和指导餐饮业、宾招业限制并逐步禁止使用“一次性”。用品,如一次性筷子、不可降解餐盒、塑料购物袋,严格消毒杀菌标准,加强对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树立环保意识,减少白色污染。加强对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的处理和监管工作,落实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科学处置和改进完善医疗废水废物处理流程,做到全程监控,特别要重视对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医疗废物、废水的处置。加强对药品容器的回收利用。加强抗生素使用的监管力度,高度关注药物与人体平衡的问题,建立临床药师和处方点评制度,倡导合理用药,杜绝滥用抗生素,减少耐药性的发生。提倡使用节能环保型建筑材料,推广使用清洁能源。3.要大力推进管理体制创新,探索建立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卫生政策体系,使循环利用卫生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受到激励。要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适度推广运用先进的医疗技术,在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的同时充分考虑老百姓经济承受能力,逐步构建合理

的节约型、健康型医药消费结构,走出一条具有中国卫生事业特色的、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道路。

卫生法论文范文4

许多基层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认为,随着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完成,卫生监测检验的职能已整体转移至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成立的卫生监督机构已不再具有卫生监测职能。事实上,目前各地也都是大体按照上述看法进行的分工,也有的卫生监督机构将部分监测检验职能委托给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外的其他有资质的机构,这些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但也有极少数的卫生监督机构自行开展卫生监测检验,之所以出现如此情况,笔者认为,是因为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卫生监督机构独立开展卫生监测检验也是合法的。当然,其要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监测报告,则其监测检验的条件必须经过相关的资质认证。

之所以说目前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卫生监测是有法律依据的,主要基于以下考虑。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卫生监督职责,分别包括进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和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技术指导。《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由此可以看出,代表卫生行政部门履行卫生监督职责的卫生监督机构有责任进行相关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其次,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条件,承担卫生监督的现场检测、执法取证工作。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定,卫生监督机构是行政执法机构,应加强卫生监督机构的技术手段和能力建设,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开展快速检测技术培训,规范设备使用,提高执法技术水平。由此可见,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卫生监测检验职能是合乎法理的。

虽然由于历史的原因,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将卫生监测的任务委托给了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但这并不意味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就是卫生监测的唯一机构,也不意味着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卫生监测负有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它与其他具有资质的机构一样,仅仅是可以承担卫生监测、预防性健康检查、健康相关产品的技术审验和卫生质量检验、鉴定,能否承担,关键看有没有卫生监督机构或其他当事人的委托。

尽管目前存在着卫生监测由哪个机构来进行的争议,但从法制建设的未来走向看,卫生监测检验的任务最终会落到作为独立第三人的经过认证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身上,这个第三人可能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也可能是其他的机构。当然,这并不排除卫生监督机构在进行卫生执法时可以利用现场快速检测手段寻找证据线索,但其结果要作为证据,还需经过其他认证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进一步确认。

笔者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作为卫生执法最早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即将修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其最新的送审稿中,我们可以看到以下的规定:

“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食品检验检测活动;未经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从事食品检验检测活动,出具的食品检验检测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实施检验检测,并支付相关费用。”

“对检验检测结论有异议的,当事人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复检。”

“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采样规则进行取样,并将检验结果告知被抽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抽取样品应当付费,并不得收取抽样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卫生法论文范文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前,基层疾控中心要在明确基本职责基础上,全面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工作,完善应急预案体系,不断加强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队伍建设,以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2]。

1.1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首先要树立常备不懈、有备无患的思想,在人员组织和物资设备等方面做好准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不同类型卫生应急事件处理程序[3]。一旦发生疫情、中毒事故或重大伤害事故,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使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1.2加强应急队伍建设

公共卫生应急队伍是决定应急能力的首要因素,也是卫生应急工作发展的关键问题。应急队伍反映了决策层次、技术能力、人才质量和建设水平,是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保证[4]。作为基层疾控中心,应加强卫生应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近年来,北京市东城区疾控南部分中心立足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组织体系,组建卫生应急队伍,不断优化应急管理,强化队伍培训演练工作,充实卫生应急装备,在区卫计委的指挥下,在上下联动的应急指挥系统中发挥重要作用。1.2.1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成立由疾控中心主任和书记为组长、中心副主任为副组长、各科所长为成员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调动相应人员做好应急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应急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心办公室。1.2.2组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分队为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得到落实,中心制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同时组织建立了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0名专业人员组成的3支应急处理小分队,随时待命处理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2.3应急物资储备及车辆等管理工作分工明确应急小分队成员及相关人员配备手机等通讯器材,确保通讯畅通;一般应急物资的采购与车辆使用管理由中心后勤科负责,车辆保持良好状态,满足疫情处理需要[5]。微生物和理化检验中心负责应急事件检测工作中重要物资(如试剂、培养基、标准菌株、标准物质等)的申购、验收、保管、使用及报废管理。疾控所负责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箱的准备及物品更新,确保在有效期内使用;食环所负责食物中毒、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的防护用品、快速检测箱、应急处理箱等的准备与更新,确保在有效期内使用;职放所负责职业中毒及放射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的防护用品、快速检测箱、应急处理箱等的准备与更新,确保在有效期内使用。消毒所负责消毒药械满足处理疫情需要。1.2.4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为提高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质量和社会综合服务能力,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必须开展业务培训和技术练兵活动。本着“全员参与,共同提高”的理念,在做好全员培训基础上,首先,要积极选派出应急队伍中的骨干力量参加上级应急工作培训,并组织好应急人员的二级培训;其次,邀请专家讲授突发事件处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第三,结合甲型流感、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和“02”等重点传染病防控,以及大型活动卫生防病实际工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突发事件典型案例进行讨论;第四,结合防病形势和专业工作实际,组织相关业务人员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模拟演练,每年至少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演练1~2次,防控理论培训10~15次。通过以上几方面的培训和演练,可收到良好的学习效果,能够快速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卫生防病基础理论水平和专业技能,进而为基层疾控机构处置突发事件积累工作经验。1.2.5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队伍保障机制按照中心预案要求,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小分队,配备了相应的设备和器材,能够在第一时间承担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为突发事件的有效处理提供了组织保障。同时,在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中心着力研究解决应急队伍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对在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提高了应急队伍工作的积极性。1.2.6提高应急队伍装备水平政府部门能够对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及日常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足额发放,应急小分队严格按照装备目录要求装备到位,提高了应急处置能力。只有不断的加强应急队伍的建设,才能形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保障有力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卫生应急处置能力才能满足辖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工作需要。1.2.7不断完善应急物资储备长效机制中心设立3个应急物资储存库,根据需要及时完善添加各类应急物资储备,包括疫苗、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器材和试剂、传染源隔离、消毒和防护用品及应急设施等,分类存放,并建立了应急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制度,确保发生重大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够及时应对,有效处置。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2.1接报

首先做好疫情接报。对外公布疫情报告电话,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制度,落实24h值班和应急职守工作。接报时,值班人员根据报告的不同来源和报告种类,详细核实并登记两个方面情况:一方面是事件本身情况,即事件的基本情况,包括事件名称、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时间、地点和波及范围、发病人数、主要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另一方面是报告者情况,包括报告单位名称、报告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报告的时间地点等[6];由疫情值班人员按照专业分工报告中心主管主任或主任;经主管主任或主任同意,按接报时登记核实的内容及时报告区卫计委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2做好赴现场出发前准备

值班人员通知小分队人员,包括流调、检验、消毒专业人员和司机到位;查看疫情处理物品是否齐备;主管主任或主任根据疫情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召集其他相关人员到现场共同处理。组织清点人数和装备后,争取以最快的速度到达现场,迅速开展流行病学、卫生学调查。流调过程中,做好流调人员个人防护,针对事件类型采取相应的处理程序,尽可能全面收集与事件相关的资料,尽快分析判断事件的本质和发展趋势,为现场科学处置和做出最终结论提供依据。做好进程报告现场工作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的发展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控制措施等内容。样品采集及检测对现场需要调查取证采样检验的,要尽快采集样品和标本,用快速检验方法进行初步检验,同时将备份送到指定实验室检验。根据检验结果,及时与现场沟通,指导现场处置。撰写调查报告初次调查结束后,疫情处理人员要及时对突发事件的经过和处置情况进行初步总结,分析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防范措施、改进意见及处置建议,汇集各方资料,撰写初次调查报告。根据疫情的性质在不同处理阶段撰写不同类型的调查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1周内,配合应急指挥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和处置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提出今后类似事件防范和处置建议。

3实际处理案例效果

一起“7•21”暴雨东花市南里社区洪涝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理。2012年7月21,北京市遭受了60年来最雨的袭击,受暴雨影响,东城区东花市南里社区13号,15号楼地下室严重积水,二次供水水箱也被积水浸泡,该社区广大居民断水断电,波及1700余户居民。疾控中心接到报告后迅速启动应急机制,按照上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程序,迅速开展现场调查、实验室检测、现场防病咨询、参与政府信息和居民安抚等工作。在区卫计委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出色完成了此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得到了居民的认可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表扬。多年的类似工作实践证明,该中心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合法、有效、顺应民意,收到了良好效果。

4存在问题及努力方向

卫生法论文范文6

关键词:器官移植,未成年人,生命权益,法律保护

器官移植是指通过手术等方法,替换体内已损伤的、病态的或者衰竭的器官。器官移植是20世纪以来医学领域的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新技术,它为人类医学救死扶伤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伴随着新世纪的来临,器官移植也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新时期。据全球移植中心名录(WTCD)的统计,迄今已有60余万名身患不治之症者通过器官移植获得了第二次生命,移植的器官不仅具有良好的功能,而且他们身心健康,过着和正常人一样的生活,育龄妇女能怀孕生育,少年儿童能健康成长。在我国,器官移植自50年代末期即已开始,70年代开始应用于临床。目前已开展了10多种临床器官的移植,其中肝移植技术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居世界第四位;而在肾脏移植、小肠移植等方面也取得了较大的突破,获得了广泛的社会赞誉和良好的疗效。但与此同时,在进行器官移植的过程中也引发了大量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对未成年人生命权益侵害问题便是其中之一。生命权益即围绕人的生命而产生的各种生命权益,具体包括人的生命权、健康权、长寿权以及与健康权密切相关的身体权等。由于“人的生命是人存在的基础,是人维持其生活的基本物质活动能力”,因此,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保护人们的生命权益就成为维持人生存和发展的必需。当前,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国当代社会主旋律的情势下,探讨如何在进行器官移植的过程中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权益,对于丰富和发展我国的法制建设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器官移植及其可能对未成年人生命权益造成的损害

从科学哲学的角度上来说,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器官移植作为一项具有相当难度的生命科学技术,其发展为许多具有器官移植疾病或器官功能的患者带来重获健康希望。但与此同时,器官移植作为一种实验性的治疗行为,也潜藏着种种风险。尽管现有的器官移植手术是建立在长期总结治疗经验或反复科学实践的基础上的,已经具有了相当的适应性,但由于医方的失误、供体器官的卫生状况以及接受器官移植的患者自身的状况等原因,依旧极有可能引发一些严重的诸如身体伤害甚或死亡等侵害生命权益的事件。而在这些生命权益侵害的事件中,未成年人生命权益的侵害显然也在其中。在器官移植中,未成年人既可能会作为供体捐献或提供身体器官,也可能会作为受体而接受他人捐献的器官。而无论是在前一种情况下还是在后一种情况下,客观上都存在着其生命权益被侵害的可能。具体说来:

(1)无论作为供体还是作为受体,器官移植手术都会给未成年人带来一定的创伤及痛苦,并有可能引发某些并发症,导致其健康状况下降。

(2)器官移植有可能会使作为供体的未成年人的器官储备功能受到一定贬损,导致其疾病防御能力下降。

(3)在供体器官的卫生状况等存在隐患时,器官移植手术可能会导致作为受体的未成年人术后的健康状况比先前更为下降。例如,在供体患有遗传性传染病的情况下,接受移植的未成年人会因为接受了供体的器官而染上与供体同样的疾病。

(4)由于医方在诊断时存在严重过失,致使不需要和不应当接受器官移植的未成年人接受了器官移植,导致其健康的器官被切除。

(5)由于其他医疗事故也可能会导致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在捐献器官或接受器官移植手术时受到损害。例如,未成年人自愿捐献的是自己的左肝,但由于医方的失误而将其右肝摘取;再如,在进行器官移植手术的过程中,医生误将手术器具、药棉等遗留在未成年人体内,造成其痛苦;等等。

不仅如此,在未成年人尚不具备足够的判断能力,对器官移植的后果还难以清醒认识的情况下,其他人怂恿或欺骗他们诱使其捐献自己的器官,或者未经其允许而偷摘其身体器官用于器官移植的行为,无疑也将构成对其生命权益的侵害。此外,在器官移植技术已经相当发达的今天,可供移植的器官仍然主要来自人类自身,多数情况下依旧需要牺牲一个个体去挽救另一个个体,由于需要接受移植的患者众多而器官来源又严重不足,导致人体器官成为一种具有高利润性的物。为此,某些利欲熏心的犯罪分子通过绑架、麻醉等手段强制摘取未成年人身体器官用于贩卖的情况也会发生。这类情况无疑都会对未成年人的生命权益构成严重的威胁或造成现实的损害。

二、器官移植中未成年人生命权益的法律保护

器官移植中对未成年人生命权益的损害往往具有多方面的原因,医生责任感的缺失、器官移植技术负面效应的不明显性以及法律保障的失利等,都是导致器官移植中未成年人生命权益易受侵害的重要原因。但笔者以为,其中最为主要的原因则是法律保障的失利。由于当前我国在器官移植方面的立法步伐相对滞后,还没有制定专门规制器官移植的《器官移植法》,因而导致医疗实践中的器官移植操作极不规范,对未成年人的生命权益未予充分重视和保护。事实上,未成年人作为一类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之黄金时期、生命还相对脆弱的特殊群体,其生命权益应受到法律的特殊保障。这是现代法制文明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进步的客观需要。为此,笔者以为,针对器官移植中出现的上述各种侵害未成年人生命权益的现象,我国应当加快器官移植立法的步伐,制定一部专门的《器官移植法》,通过《器官移植法》及于之相配套的民事及刑事制度来保障器官移植各方权利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的生命权益。为此,首先需要我国未来《器官移植法》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不提倡未成年人捐献器官

器官捐献是一种高尚的道德行为,对这种行为的提倡有助于提高公民的道德素养。所以,对于公民自愿捐献其身体器官的行为,立法应予以积极的倡导。然而,立法所倡导的这种自愿捐献器官的前提条件应当是其不会对捐献者造成生命安全方面的威胁和健康方面的损抑,而且,也不会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其他负面效应。当前,活体器官移植的理论前提是其不会对供体的生命健康带来损害,而事实上,这一理论前提还是存在一定的可证伪性的,就是说,“器官移植并不是绝对不会对供体身体健康造成任何损害的。”这是因为,器官移植主要是通过手术的方式来进行的,这其中必然会存在一定的生命风险和健康损害,至少会在短期内给供体带来一些肉体上的痛苦。未成年人作为正处于生理发育最佳时期的一类特殊社会群体,在如对摘除器官后的承受能力、对被摘除器官的未来健康需求等许多方面都还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容易引发损害其生命权益的事件发生;加之未成年人一般都缺乏足够成熟和理性的自我判断能力和情绪控制能力,对器官移植的后果等都难以具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和理解,容易出现纠纷。因此,对于未成年人自愿捐献器官的行为,未来《器官移植法》应

当仔细权衡、谨慎考虑。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在此问题上的态度来看,基本上都不提倡未成年人捐献器官,而转而以“成年”作为捐献器官的主体要件之一,如美国的《统一组织提供法》就规定,自愿捐献器官者须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身体健康;法国的《关于器官摘取之法律》以及台湾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也都有类似的规定。这表明,不提倡未成年人捐献器官是当前各国立法所普遍采取的立法倾向。我国是在器官移植立法方面相对滞后的国家,在基本上还没有什么立法经验可言的情况下,显然应当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做法,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身体健康等作为未来《器官移植法》允许并提倡自愿捐献器官的前提条件,拒绝提倡未成年人捐献器官。这是保护未成年人在器官移植中的合法生命权益的需要。

(二)建立供受体健康状况调查制度及器官移植对供受体健康的影响评估制度

设立供受体健康状况调查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医方对器官移植前后供受体的健康状况进行认真调查和分析,以此为受体的健康状况是否已经恶化到必须接受器官移植的程度和供体的健康状况能够允许其捐献器官提供现实依据,提高进行器官移植的安全系数。同时,通过对供受体术后健康状况的了解和调查,可及时发现那些隐匿的手术并发症或后遗症,了解器官移植对供受体生命健康状况的影响,以便及时采取适宜的补救措施,切实保障供受体的生命与健康。而建立器官移植对供受体健康的影响评估制度的主要作用则在于保障医方对将要进行的器官移植手术的可行性及其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进行科学的评估,以提出影响或可能影响器官移植安全进行的因素的分析报告以及消除这种影响的医疗方案设计,保证器官移植手术安全进行,不会对供受体的生命健康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在《器官移植法》中设立这两项制度,对于保障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器官移植供受体的生命权益显然具有不言自明的重要意义。

(三)建立器官移植手术许可证制度

器官移植是一项高难度的医疗手术,并非任何医疗单位都具备实施这类手术的能力,也并不是每个医师都有能力和水平进行这种手术。所以,出于对手术安全性的考虑以及保障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的需要,应当在《器官移植法》中确立器官移植手术的许可证制度,对申请从事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单位和医师个人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就审查的内容来说,应当包括:医疗单位是否具备进行器官移植所必需的医疗设备;实施器官移植手术的医师是否具有相关的临床经验、实际水平和能力等等。这也是防止因医疗单位和医师不具有进行器官移植所必需的资质而擅自进行器官移植以致损害他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生命权益以保障器官移植手术安全进行的需要。

(四)禁止人体器官的买卖,严厉打击贩卖人体器官的活动

在当前需要接受器官移植的患者人数众多而可供移植的器官又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器官的高利润性使得器官买卖成为器官移植中所面临的一类严峻社会问题,它在相当程度上损害了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良好形象。现实生活中,我国已发生了许多买卖人体器官的事件,更有甚者,有些不法分子受人体器官买卖高利润性的诱惑,不惜铤而走险,通过拐卖、诱骗、麻醉等犯罪手段偷偷摘取或强制摘取他人的身体器官加以贩卖,未成年人由于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和防护能力,经常会成为这些不法分子猎取的目标。这不仅对未成年人的生命权益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和损害,且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而当前我国现行立法对人体器官买卖问题的立法空位,则客观上为人体器官买卖在现实世界中的自流提供了法律上的空隙。为此,立法应当明令禁止人体器官的买卖,对买卖特别是贩卖人体器官尤其是未成年人的身体器官的行为予以严厉和有效的打击。这是在器官移植中保护未成年人生命权益的一项前瞻性工作,也是使我国器官移植保持向公益性方向健康发展的一个基本要求。

(五)设立器官来源的严格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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