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治理视角下网络信息论文

财务治理视角下网络信息论文

一、网络信息化时代财务治理探索

(一)构建适应网络信息化时代需要的财务治理结构

(1)网络投票机制、虚拟股东(大)会的产生,使得股东实质性参与公司财务治理成为可能。

股东(大)会是公司治理结构中重要一环,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要保证财务治理的有效性,就要确保股东能够实质性参与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上充分行使其拥有的财权,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但是随着上市公司规模的扩大,股权分散状况进一步加剧,由于股东所在地域范围的广泛性,股东直接出席股东大会的成本必然有所增加,参会比率就会降低,这种情况在中小股东中尤为严重。如何解决这一难题,更好地保证以分散的公众股为主体的中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合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和制衡控股股东的行为。笔者认为,信息技术的发展及网络的普及为虚拟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及网络投票机制的产生奠定了技术基础,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召开虚拟股东(大)会以及网络投票形式,使股东能够突破时空限制,实质性参加股东(大)会,参与财务治理。这在一定程度上使中小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管理的表决,使社会公众股股股东形成一个利益相关体,促进了公司治理的民主化。另外,虚拟股东大会不需要实体会场所和人员监察,会议成本主要包括相对低廉的会议客户端硬件租用或购置成本及客户端软件运行费用,从而免除了高额的会议场地费、人员接待费、印刷费、邮寄费等,大大降低了股东大会的经济成本。1996年美国Bell&Howell公司进行股东大会网络通讯投票,成为全球第一家直接在网上投票的上市公司。英国、德国、法国以及欧盟均通过立法确认网络投票制度。2004年我国证监会先后颁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鼓励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对网络投票的提案、投票程序等具体环节都作了规定。在硬件支持方面,欧盟一些国家已经开发出来专门用于虚拟股东大会的系统,股东在会议期间可以利用该系统,在普通电脑或电视屏幕上做出提案、进行质询和辩论,参与投票,行使表决权;我国上交所、深交所都已经开通了“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互联网投票平台”。另一方面,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3年7月17日的第3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5.91亿,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4.64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4.1%,也就是说,我国投资者中具备上网条件的大量增加,他们参与网络投票的形式更加多样,更加便捷。这些都为虚拟股东大会和网络投票提供了物质支持。

(2)财务与业务一体化系统,为董事会、经理层更好实现财务决策权奠定基础。

财务决策权是公司财权结构体系的一个方面,是公司对各项财务活动和财务交易所具有的决定权,它按照决策权限的大小可以分为重大财务决策权和日常财务决策权,它既可以由出资者(股东)行使,也可以由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管理层行使。财务决策权的配置对企业的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尤为重要。从我国目前公司治理制度安排的实践来看,公司的重大财务决策权赋予董事会,日常财务决策权则主要集中于经理层,并通过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对执行董事的制约来保证公司财务决策的正确性。随着信息化技术的飞速发展,企业ERP系统的正式运行,信息系统内部各个“点”、“线”、“面”的数据可以在程序系统的控制下,通过自动的“触发”式管理,进行实时更新。董事会和经理层可以充分利用由信息系统实时加工过滤出来的相关数据、信息,对公司运营进行全方位的了解,从而为保证相关职能的有效履行奠定基础。通过信息共享和授权控制,企业可以在“财务与业务一体化”系统中实现财务决策权的合理配置。

(3)落实监事会的财务监督权。

当董事会直接行使公司战略性和经营性决策权时,出于制衡和牵制的考虑,就必须单独设立对董事会行使权力进行监督的监事会。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必须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责权包括财务监督权,如公司财务检查权;业务监督权,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以及人事罢免建议权等。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更是赋予了监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权利,这样可以使监事会绕过董事会,将其所发现的公司重大问题以提案的形式及时向股东(大)会报告。这就进一步提高了监事会的监督效率和效果。监事会如何实现监控的目标,归根结底,在于如何适时从财务信息系统和业务系统获取有关的信息,并与有关监控标准进行对比后形成监控的反馈报告(含修正偏差的措施)。在信息系统不顺畅、数据更新迟滞的条件限制下,监事会权力的行使有时难以得到保证。所以,在目前情况下最迫切需要的是对财务信息系统和业务系统进行重构以提供适时监控所需的信息和据此进一步加工成修正偏差的措施建议。只有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和数据库技术,将企业各部门的所有业务事项信息都储存在企业内部的共用数据库之中,实现信息在不同管理子系统之间的共享共用,为实现实时获取信息,实时控制业务事件提供支持。

(二)形成基于供应链链的联盟体,增强供应商、经销商以及客户的的参与意识

网络信息化环境下,企业间的竞争更加激烈,为了谋求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企业往往需要走出其自身的价值链,进入其供应商、经销商和客户的价值链中寻求竞争优势,构成核心竞争能力。这种情况下,企业间就会形成一种战略联盟体———合作伙伴关系。这种关系是以品牌企业为核心,以供应链关系为基础,形成相对紧密的企业协作群体。合作伙伴关系中包括供应商、经销商、客户以及其他战略合作伙伴。他们以各自企业运行的信息系统为平台,形成一个利益共享的供应链体系。各个联盟体成员成为供应链体系中一个节点,任何一个节点的财务决策都可能对其他节点产生重大影响。为了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以供应商、经销商、客户为代表的利益相关者将会动用自己一切可以动用的权力,影响品牌企业的财务决策,这样供应商、经销商、客户参与品牌企业的财务治理的积极性必将大大增强。

(三)网络信息时代带来财务治理信息披露的变革

财务信息披露紧紧依赖于会计环境的变化,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信息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等方面都要作出相应的调整,以充分满足不同信息使用者的需求。美国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从1995年必须在互联网上公布电子财务报告,中国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从2000年起应将年度报告全文登载于证监会指定网站上。目前我国电子财务信息披露的场所主要有两个,一是官方指定的网站,另一个是公司自己的网站,披露内容主要是年度及中期财务报告、临时公告和其他自愿披露的信息。各公司披露财务信息时所采用的格式不同,有PDF文件、ZIP文件、WORD文件、EXCEL文件、ASP文件、HTML文件、GIF文件等,目前比较流行的文件披露格式为PDF文件和HTML文件。但是信息化技术的应用仍然属于低层次的,它只是信息披露形式或手段的一种改变,只是将印刷版的财务报告格式转换成了可以网上阅读的WEB版,信息披露的内容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要改革财务信息披露的模式,需要有一种全新的思想:即利用数据库技术和信息技术充分保留住企业经济业务中数据的原貌,不做过多的会计处理,由信息使用者根据自己的需要建立或者选择模型,选取原始数据进行分析与决策。这样将有助于改变现行的“原始信息—人脑—计算机”的数据处理模式,向“原始信息—计算机”数据处理模式转变。网络信息环境下的财务治理信息披露可以借鉴和沿用这种全新的思维模式。实际上,早在1969年这种观点就由GeorgeH.Sorter首次提出。他首先从不同侧面论证了价值法下的财务报告存在的缺陷,他认为价值法下的财务报告各项目是企业经济业务事项经过会计处理后的价值呈现,会计处理过程中筛掉了很多有用的非货币性信息;其二,在信息归类、确认、计量等过程,带有很多的人为主观判断,信息的可靠性难以保证。与价值法相对应的信息披露模式是事项法,它要求按照具体的经济事项报告企业经济活动,将企业的经济活动还原为原始的事项,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虽然事项法财务报告披露模式具有很多优势,比如能够提供满足个性化需求的信息,有助于实时财务报告系统的建立,提供的信息量更大、更客观等,但是时间已经过了半个多世纪,它的实施仍还遥遥无期,其原因主要有:一是财务报告披露的价值法模式历经500多年的实践与发展,已经形成了自己完整的、科学的理论和体系,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要想在短期内取代它很难得到广泛支持;二是当前虽然信息技术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但是由于一些技术瓶颈的制约,现行财务报告系统仍然不能完全被取代;三是事项法模式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假设基础:信息的使用者具有充分的专业水平,知道自己需要哪些信息,可以自己对原始信息进行组合和加工,最终形成自己所需要的信息。与现实相比,这一假设高估了信息使用者的能力。作为过渡性的办法,应该能够兼顾两种信息披露模式,笔者认为,比较现实的做法是采取“多层面信息披露模式”,即将传统的财务报告作为信息披露的第一个层面,披露传统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信息;通过点击传统财务报告的项目链接信息披露的第二个层面———信息组,提供较为详细某一类信息;通过点击信息组链接信息披露的第三个层面———信息元素,是为决策提供的最小信息单位,提供更为详细的信息。这种报告模式不仅扩大了信息量,增大了信息的弹性,而且使不同层次的使用者能够根据自己的需要和能力选择自己所需的信息。在目前ERP系统下,这种披露模式并不增加财务报告编制的工作量,只需进行必要的设置自动生成有关信息,而且还保留了现行财务报告体系的合理内核,是对价值法优势的肯定;同时又是对事项法的推动,它将事项法的原始信息———信息元素应用于信息披露,在事项法的实施条件成熟时,用事项替代信息元素,就能实现从价值法到事项法自然过渡。

二、结语

对于“多层面信息披露模式”,可以借助可扩展企业报告语言(eXtensibleBusinessReportingLanguage,XBRL)予以实现。XBRL是在XML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标准化的方法,是用于定义标记语言的纯文本元语言,它不是一种新的会计方式,不会修改现有的会计原则。用XBRL输入原始财务数据后无需再重复录入,用户便可以十分方便地以他们想要的任何格式予以披露,还可以在各种格式下进行数据转换。XBRL的标签可以由用户自行定义,以XBRL为标志的信息能被快速地搜索到,而且搜索到的都是有用相关的信息,避免了垃圾信息的泛滥。XBRL还具有“向下考察”的特征,信息使用者可以通过适当运用提问搜索工具,向下考察支持财务报告数据的更加详实权威的货币信息或非货币信息。XBRL具有良好的开放式技术构架,可以在不同的编程语言和操作平台之间进行转换,股东、债权人、监管者、外部审计等信息使用者都可以免费、自由地获得、交换并分析财务信息。随着财务信息披露的网络化发展进程的加快和披露方式的创新,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为公司财务治理信息的披露奠定了创新的基础。

作者:黄莉娟 单位: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