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征收管理范例

税务征收管理

税务征收管理范文1

关键词:绩效管理;污水处理费;预算

1引言

2018年1月26日A市财政局,环保局,水务局,物价局联合《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A市污水处理费用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9年1月19日,A市财政局和水务局了《A市市级污水处理付费成本核定办法》的通知。污水处理付费成本核定工作由市财政局、市水务局组织实施,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为基础,通过调查、归集、测算和审核,确定污水处理付费成本等;中共中央下发了[2018]34号文《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提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升公共服务质量的关键举措。”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是预算管理的一大挑战。

2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路径

绩效评价管理不仅注重评价成果,同时也注重评价过程。从项目实施前期的目标合理性、项目中期的效果与财务安全性、以及项目后期的效益、环境影响等为绩效评价的主体,确定绩效评价体系。其中污水处理质量管理包括污水处理质量及环境影响等,涉及污水处理项目运营的主观要求和管理;运营管理作为项目运营的必要保障;公共服务满意度是居民和政府对项目运营的监督。

2.1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维度确定

(1)对于污水处理项目而言,污水处理质量的好坏是整个运营项目运营效果的直观体现,是污水处理项目的重要考核因数。污水处理质量涉及到一些监管类的硬性考核指标,包括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率、污染物消减率及效果、污水处理达标率、污泥处置含水率、污泥处理率、污泥处理安全率六项指标。(2)资金管理是对项目资金来源以及其使用是否合理的考核,包括:预算资金拨付率[1]、资金到位及时率、资金使用合理性、预算执行率、专款专用率[2]五项指标。(3)运营管理是对项目运行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考核,包括人员管理(人员配置及持证上岗率)、设备管理(设备利用率及完好率)、污水站安全管理、标准操作培训四项指标。(4)在污水处理项目中,政府和公众为项目提供资金补贴和项目运营付费,项目公司运营效果及提供的服务应满足政府和公众的要求。因此,在对模式污水处理项目进行运营绩效评价中,政府和公众对污水处理服务的满意度也应作为考核的一部分。

2.2绩效评价指标识别

(1)环境管理与影响:对污水处理项目在运作过程中,是否满足清洁生产和环境影响等,以实现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2)污染物消减率及效果:污染物消减率为原进水污染物浓度减去处理后的污染物浓度/原进水污染物浓度。主要包括:COD去除率、氨氮去除率、总氮去除率、总磷去除率、悬浮物去除率。(3)污水处理达标率:污水处理达标率是指污水处理的出水水质的达标天数占运行天数的百分比,是污水处理项目中的重要考核部分。在污水处理项目中,对污水处理的出水水质的达标率进行严格考核。在污水处理过程中,污水处理的出水水质的达标率受污水处理量、处理工艺、设备及仪器的故障等影响因素,导致污水处理达标率不合格。(4)污水处理资源消耗:主要包括在污水处理过程中药剂配水量等产生的水耗、污泥加热灯产生煤耗及污泥外运等产生的油耗。(5)污泥安全处置率:在污水处理过程中,由于污泥中的污染物复杂,若因污泥处置不当(如随意倾倒等),会导致污泥中的有害物质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6)污泥处置含水率:污泥在脱水处理后,泥中所含水分的重量与污泥总重量的百分比。(7)人员管理(人员配置及持证上岗率):在污水处理厂运营过程中,人员配置会对污水处理的正常生产、维护和管理产生影响,若人员配置不足,会导致运营困难;若人员配置过剩,会导致运营成本增加,影响经济效益。持证上岗率是指持证上岗员工人数占员工总人数的百分比。在污水处理过程中,生产人员的专业水平不足等,也会影响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和维护管理,导致污水处理的效率和经济性等下降。(8)污水站安全管理:在企业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是前提,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制定合理、有效的安全生产体系及应急预案。各岗位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和生产实践,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人员在启闭电器开关时,应按电工操作规程进行。污泥处理区域、沼气鼓风机房、沼气锅炉房等地严禁烟火并严禁违章明火作业,各种设备维修时必须断电,并应在开关处悬挂维修标牌后方可操作等具体的安全操作规定,并针对各工艺给出了详细的安全操作要求。(9)污水再生利用率:是指对经过处理后的污水进行再次合理使用的量占污水处理厂总的污水处理量的百分比。我国目前污水再生利用率低,不足10%,国家为了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将投资304亿用于再生水利用的设施建设。(10)设备完好率:设备完好率是指污水处理厂中,完好设备占所有设备的百分比。(11)员工培训时间:指员工在周期内的培训时间。(12)政府满意度:指政府对污水处理项目提供服务的满意度。

3结束语

污水处理项目是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一项重要的项目,由于政府财政资金压力过大,因此采用PPP融资模式引进外部资源,有利于缓解政府压力,提高公共设施及服务的水平。同时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中涉及专款专用且政府性基金的流动较大,目前难以找到使用性的污水处理费使用评价标准,应需要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2]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

税务征收管理范文2

《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统一按13%的税率来征收纳税者销售与进口化肥的增值税,增值税免税一说不再有。随着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不同程度上影响了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文章进行一一阐述。

关键词:

化肥;增值税;财务管理;影响

现阶段,我国化肥价格相对较低,市场供应充足,竞争优势强,对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整改带来了大好机会。本文首先概述了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必要性,其次指出了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最后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优化经济结构

当前,我国化肥企业产品处于过剩状态,加之有机肥依旧可享受国家免税政策,经销商和农民可自由选择化肥,价格仍是化肥市场的竞争主题。政策不会对农民带来多大的影响,关于化肥产品成本增加的部分,由生产企业与经销商共同承担,生产企业要比经销商承担的成本多。随着化肥生产经销行业利润率的相应降低,一些落后且生产成本大的产能将逐渐退出市场,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优化经济结构,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有利于减轻下游企业的税负

随着政策的调整,使以化肥为原料的下游化工企业能向上级申报抵扣进项税,以此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比如将尿素作为主要原料的提供氰尿酸产品的企业,实际调查显示,该企业五个月内总共卖出去8622吨的氰尿酸,总收入达到了3433万元,1吨氰尿酸中掺入1.7吨尿素。在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就能对原料尿素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企业按照具体的采购生产状况,三个月内采购尿素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达到了132万元,税收负担较以往有了明显的降低。

(三)短期内对化肥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

首先,大部分化肥企业均表示,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从颁布到实施,中间的间隔时间较短,再加上刚好赶在秋天库存量大,企业根本腾不出多余的时间适应政策以及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与此同时,下游企业也纷纷表示,应为原料库存量提供必要的过渡消化期,给足适应新政策的时间。其次,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实施前期阶段会相应提高化肥企业的税收负担,追究其原因不难发现,在《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提出,凡是8月31日之前生产的化肥产品都按简易计税办法依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并未明确原材料库存和化肥产品的过渡期,致使一些集团企业面临沉重的税负。化肥经销企业同样存在库存量现象,政策实施前购进的化肥不能抵扣进项税,政策实施后,销售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税率缴纳相应的增值税,税负进一步提高。

二、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对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固定资产是企业内部资产的核心,其价值的大小直接决定了企业内部资产结构,同时企业资产负债表如应缴税费、累计折旧等会在固定资产价值的不断波动下而发生变化。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会大大降低企业固定资产的原值入账金额,并且还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累计折旧的金额。此外,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短期内企业的负债与资产等会有所减少,而对于流动的负债和资产比例则较之前有所增加;根据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在企业经济水平提高的前提下,企业的资产数量会随之得到一定的增加,这样就进一步提高了企业负债及资产的比例,为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提供了前提保障。

(二)对企业利润表的影响

纵观现状,随着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消除了企业之前应缴的营业税金与附加税款,使企业的税款支出大大节约,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根据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企业的纳税金额减少,节省了纳税成本,企业不用承担较大的税负,有利于经济效益的提升,保障企业生产的规模化,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对企业现金流量表的影响

投资活动、经营活动、筹资活动是企业现金流量的核心组成部分,随着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会导致诸多的客观与主观因素的变化,进而带动了企业现金流量的变动。一是企业投资活动受到影响;部分生产企业根据自身经营需求,常常会购进一些大型施工设备企业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其现金流量表反映的是企业投资基金的现金支出事项,无论怎样,企业的现金流出将有所减少。二是企业经营活动受到影响;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会大大减少企业税收成本,并且在营业税额的不断降低下,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会进一步提高。三是企业筹资活动受到影响;根据企业长远发展目标,融资活动会产生一些不好的影响,融资过程中生成的利息与融资的阶段性特点会使企业的现金流量逐步降低,进而导致企业面临还款压力,不利于企业的持续性发展。

三、应对措施

(一)强化财务管理人员的能力,培养优秀的领导班子

当前,企业应不断强化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培养其正确的征收增值税的意识,向其宣传与推广征收增值税的具体手段;企业还应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竞争机制,在优胜劣汰的原则基础上开展相关考核;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全面贯彻落实有关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的规章制度,打击一切形式主义,并做好必要的成本审计,突出财务监督职能;定期考核员工的素质水平,拒绝接收素质水平低或能力薄弱的人员,合理分配人力资源,促进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的顺利实施。

(二)优化企业内部结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企业应通过有效的措施手段优化内部结构,防止发生机构冗杂、人员复杂等问题,节约一定的资本投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从而强化企业工作水平,减少人力资源浪费及重复配置,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

(三)建立健全绩效责任制

企业经营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高质量的产品,有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信誉,为企业扩大市场,保障企业向更高更远的地方发展。要想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业绩,就必须配备相应的绩效考核机制。因此企业构建完善的绩效考核机制,清晰划分员工的职责权限,提高员工对政策的适应能力,进而调动其积极主动性。通过绩效考核机制,将员工的薪资与绩效密切联系起来,在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的同时,强化企业经济效益。

(四)优化调整账务处理流程

一是企业应构建一套切实可行的会计核算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增值税的会计处理,科学确立明细账目,严格按相关规范标准实施增值税的业务核算,提供高质量的税务资料。二是根据企业实施的新业务,应积极研发与之相适应的财务操作流程,并且提高操作流程的实践操作性。三是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增值税的财务处理方式,在相关法律基础上降低一定的税额,节约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盈利水平。

(五)强化税收筹划意识

企业应抓住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带来的机遇,不断强化税收筹划意识,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通过正确的税收筹划减少税负,尽可能和一些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企业配合协作,通过抵扣进项税节约纳税成本。此外,财务人员应高度重视增值税带来的好处,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让企业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以进一步降低税收负担。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充分利用增值税优势的同时,还必须预防各类财务风险。所以企业在开展会计核算过程中,应严格按相关法规制度进行,将税法落实到实处,保证纳税筹划的顺利运行。

四、结论

综上所述可知,随着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在为企业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使其面临一定的挑战。该政策的实施虽然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节约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但对于一些不可抵扣的企业来说,其税收负担将进一步增加。因此企业必须了解增值税引起的各种新变化,全面发挥增值税的优势作用,优化调整财务制度,从而在现代市场中持续稳定发展。

作者:胡卓妍 单位: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杨栋.营改增背景下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4(10).

[2]陈振晖.论增值税改革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J].现代商贸工业,2010(02).

[3]李彩龙.浅谈“营改增”对企业经营的影响[J].经济师,2014(10).

[4]刘杨.对于营改增过程中会计处理问题的思考[J].财经界(学术版),2014(26).

税务征收管理范文3

 

为完善税源控管机制,健全以“政府领导、财政牵头、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信息支撑”为主要特征的综合治税体系,实现税收与地方经济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源头控管,抓好税源管理   ㈠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通过招拍挂方式竞得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凭区房管局“同意办理企业法人的房地产企业备案意见”到区工商局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独立设置帐簿、结算账户,独立计算盈亏。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开发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取得转让收入时,应向受让方开具税务发票,并按规定向土地所在地地税部门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有关税收。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权属登记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和契税完税证明,经区国土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2.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在本区从事房地产开发,应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许可证》。   3.房产交易双方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应先提供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完(免)税证明或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   ㈡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   1.承建建设规模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项目,区外施工企业必须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及其他必备资料,到区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备案和施工许可等手续。业主单位拨付工程款必须凭区建安专用发票结算。   2.施工单位取得的建筑材料必须凭国税部门发票入账。   ㈢加强股权变更税收管理   工商部门在办理当事人股权变更登记时,须由当事人出具区地税局股权变更完税凭证或不征税证明。   ㈣加强木竹行业、采掘业、建筑材料生产行业税收管理   区住建委、林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在审批有关资格或办理相关资格年审时,要在事先征求税务部门意见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㈤加强车船税收管理   1.车船上牌、年审时,车船主应到国税部门开具车辆购置税完(免)税证明,并凭该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上牌、年审相关手续。   2.区交通运输部门应与区地税部门建立联审联管制度。在进行营运年度审验前,车船主应先办理完(免)税手续。   3.区农机部门应与区地税部门建立联管、联检制度。在进行农业机械年度审验前,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先办理完(免)税手续。   ㈥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税收管理   1.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联合区税务部门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的管理,强化、完善此类企业的资格认定,做好上述已认定企业的年检工作;对年检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2.区民政局要与区税务部门建立联管、联检制度,共同做好福利企业年检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取消其相应资格。   ㈦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税收管理   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先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后,再到区卫生局办理年度审验手续。   二、加强信息交流,强化税源监控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法律职责和义务,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定期通过区政府网政务平台向区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有关涉税信息。涉税信息的详细内容、传递时限详见附表。   税务机关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科学分析、综合利用,且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税务机关应当予以保密。   三、实行委托,征好分散税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下列分散税收实行委托。   ㈠委托交通运输部门道路建设应缴纳的税收。   ㈡委托房管部门房产交易应缴纳的税收。   ㈢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税收。   ㈣委托文化部门文艺演出应缴纳的税收。   ㈤委托区招管局建设单位的印花税。   ㈥委托各乡镇财政所国税部门指定辖区内零散税收。   四、严格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   进一步加强对各类发票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部门批准,不得印制属于发票范围的各种收付款凭证。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坚持“以票控税”,凡属发票管理范围的各类票据,均依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在超市、商场、餐饮、旅店、娱乐、广告、洗浴(足浴)等行业大力推行税控装置或网络发票。同时,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检查或者办案过程中发现单位或个人使用假发票或不依法取得发票的,应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区税务部门。公安等部门应严厉打击发票制假、贩卖等违法行为。   五、坚持依法治税,做到应收尽收#p#分页标题#e#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根本原则和基本要求。税务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杜绝混淆税款入库级次、混淆征管范围等违法违规行为。有关单位在实施强制执行活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前,应向区税务部门提供被执行人相关信息或经济案件中涉税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该相关收入中征收税款。有关单位在查处经济类案件时,应向区税务部门提供涉案人员相关经济案件中涉税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   六、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督查考核   ㈠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综合治税工作,切实加强对综合治税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和落实。区政府成立区综合治税工作领导组,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工作,总结经验,及时解决综合治税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区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综合治税的日常协调、考核和监督检查工作。   ㈡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各单位要加强沟通与协调,及时互通信息,保质保量地提供涉税信息,真正起到控管税源的作用,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发挥主体纽带作用,及时对各部门的综合治税工作给予指导,着力形成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税氛围。   ㈢强化考核奖惩。区委、区政府将综合治税工作列入综合治税成员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的重点考核内容。区综合治税办公室将定期对各相关部门、单位报送的综合治税信息进行统计汇总,并进行通报。区政府每年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对在综合治税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表彰。对因工作不力,不报、迟报、漏报信息,造成税收流失的,将进行通报批评。

税务征收管理范文4

税务行政诉讼类风险

概念

税务行政诉讼类风险是指因税务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实施的具体税务行政执法行为而引起的税务行政复议撤消、税务行政诉讼败诉、税务行政赔偿等后果和影响的可能性。

典型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2003年10月28日,某地税局税务所派王某和赵某对其辖区内的某饭店2003年第三季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到该饭店向有关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后,开始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饭店采用收入不入账的方法少缴地方各税3000元,当即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定性为偷税,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一倍即3000元罚款的决定,限于11月12日前缴纳入库。由于该饭店地理位置不太好,正准备搬迁,该饭店经理借机立即调集车辆准备将现存货物转移运走。检查人员察觉后迅速返回税务所,报经所长批准后,开具《查封(扣押)证》,当即扣押了该饭店价值5万元的商品货物,并向该饭店开具了扣押收据。11月5日,该饭店缴纳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11月9日,该税务所将扣押的商品货物归还给了该饭店。该饭店发现归还的部分货物损坏,经确认价值5000元,随即向该所提出赔偿请求。

法理分析

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税务检查程序不合法。《税务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而本案中,税务人员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只出示了税务检查证而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2)税务处罚程序不合法。在本案中,税务人员对该饭店不应当采取简易程序当场处罚,而应当采取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享有的权利。税务行政处罚按罚款额的多少,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文是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简易程序之外的其他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由于本案中税务人员作出3000元的罚款决定,应适用于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务、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而税务所在执法中完全忽视了这一必要程序。(3)税务所对该饭店作出3000元罚款的决定不合法。《税务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也就意味着,超过2000元的罚款税务所不能作出决定,属于越权行为。(4)税务保全程序不合法。本案中,税务人员在采取保全措施前,未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也未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属程序违法并且查封了价值5万元的商品货物,已经远远超过饭店的应纳税款和滞纳金。根据《税务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务保全措施。”而税务所却是在饭店补缴之后几日内才对其解除的税收保全措施,且税务所未尽妥善保管被扣押物品的义务,致使部分货物受到损坏。根据《税务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也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针对以上税务人员的违法行为给饭店造成的经济损失,该饭店可依法获得赔偿。

税务司法渎职类风险

概念

税务司法渎职类风险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主观过失、应履行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职责客观上导致的国家税款大量流失及其他财产重大损失而可能触犯法律的危险和后果。当导致前两种风险的执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和后果更为严重时,就会相应引发此类风险,它与前两种风险的区别在于量上的差异导致质上的不同。

典型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3月,某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分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某市某电缆厂的偷税案件进行了查处。该厂的厂长牛某四处活动并找到了稽查局局长李某,先后给李某送去人民币5万元,要求给予关照。李某在收受贿赂后,将这个厂已涉嫌构成偷税罪的案件压住,仅仅以罚款了事。2002年底,某市国家税务局要求开发区分局清理移交2000年以来的税务违法案件,该电缆厂偷税数额比例较大,本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李某私自更改数据,隐瞒事实,使该电缆厂涉嫌偷税罪案件未移交司法机关。

法理分析本案中,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该电缆厂涉嫌偷税,却收受贿赂人民币5万元,并不移交刑事案件,已分别构成受贿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没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税(公)款的、索要贿赂和接受他人贿赂的、挪用税(公)款及公物归个人使用的,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政纪处分。”由上面列举的相关法律条文可知,李某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受到相应的政纪处分,实在是得不偿失。#p#分页标题#e#

暴力抗税类风险

概念

暴力抗税类风险是指在税务执法过程中,负有纳税义务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故意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公然以暴力手段、威胁方法等不友好的强硬形式拒不缴纳税款而直接危及执法人员及其亲属的生命健康安全的风险。

典型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2002年3月26日晚,某地税局车辆运输税收办公室税务人员依法扣压了一辆欠税的出租车,被扣车主吴某却找崔某等无业人员到该局运办说情,要求放行。这一无理要求遭到拒绝后,崔某和吴某竟对运办负责人孙某实施暴力攻击,与此同时,该分局大门口也被崔某带来的10多个同伙看住,致使孙某头部、腹部和腿部多处受伤,事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崔某行凶后还威胁税务人员,其言行十分嚣张。

税务征收管理范文5

关键词:税务管理;税收数据;电子信息化;税收工作

前言

当下,正是我国建设全方位税务服务系统的关键时期,“金税三期”——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工程对此提出了明确发展目标,即“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个系统”,直观阐述了我国税务电子信息化管理的发展趋势,下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论述。

一、税务电子信息化管理的主要内容

目前,税务电子信息化管理的内容主要以“金税三期”为中心展开,其中“一个平台”,即指要构建一个包含了网络硬件和根底软件的、统一的技术根底平台,包括硬件设备平台和电子税务应用组件平台等,以实现“掩盖总局和国地税各级,并与其他职能部门网络互通”的总目标。“两级处理”,即指依托前述技术根底平台,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行并完成税务系统数据信息在总局和省级税局的集中处置,以实现“分离各地级税务的实践状况,构建以总局、省税局两级数据共融的处置中心”的建设目标。“三个掩盖”,即指系统功能覆盖全部税种、税收工作的重要环节,依托互联网实现各级国税局、地税局与其他职能部门的网络互通,从而切实推进电子信息技术在全国税务系统得到普遍应用,确保税务工作的便利性、规范性高效性。而“四个系统”是指征收管理系统、行政管理系统、外部信息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其中,征收管理系统主要负责税收业务;行政信息系统主要负责税务系统内部行政管理事务;外部信息系统主要负责与纳税人交流和提供相关税务服务;决策支持系统则主要负责向各级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经济剖析,提供监控和预测等税务决策。以此四位一体,最大限度满足当前税务工作多层面、全方位的应用需求。

二、全面推进税务电子信息化管理的作用

(一)推进税务电子信息化管理有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性。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对税收工作的要求愈来愈多,也愈来愈高。电子信息化管理有效改变了传统税务管理模式和稽查手段,不仅有助于提高税收业务的完成效率,还能在更大范围内获取可靠税收信息,使得税收数据价值提升,为相关部门实现科学决策提供了直观的参考依据。(二)推进税务电子信息化管理有助于提高税务服务效率。社会的进步使得人们对公共部门的服务要求愈来愈高。电子信息化管理使得税收服务始终以维护纳税人权益为出发点,能够最大限度满足社会大众对税务工作的合理需求,从而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营造良好的征税与纳税环境。(三)推进税务电子信息化管理有助于降低税收管理成本。电子信息化管理使得税务工作由原来的粗放型逐渐走向精细化,不仅减少了税务管理与征收成本支出,还在不同程度上细化和拓宽了税收服务的方式。而这一优势,也使得国家财政支出相应降低,国家政府能够有了更多的资金能够投入社会基础建设,为广大纳税人提供更多公共服务。

三、税务电子信息化管理的发展趋势

基于当前现状与形势分析,我国税务电子信息化管理将在保持当前稳定运转的前提下,朝着以下方向发展:(一)税收征管业务将逐渐走向“流程化”。当前,我国税收工作已经建成并形成了以互联网及其设备为平台,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工作基础的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税收征管体系。但是,在信息技术不断发展与进步的当下,这一税收征管体系在实践中也逐渐显露出一些的弊端,因此,为实现发展、突破、不断跃上新台阶的整体目标,税收管理体系就必须打破现有条件下的以手工作业为基准而设置的旧的征管流程,建立更加规范化、科学化的新的税务电子信息征管体系,以顺应税收信息化建设的飞跃发展,从而推动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二)面相大众的纳税服务将逐渐实现“高效化”。电子信息化管理不仅是作用于税务系统,在各行业领域中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应用。因而,推进税务电子信息化管理不仅是适应当前税收业务的举措,也是改善纳税服务、提高税收效率的必由之路。对此,在建设与完善现代化税务管理体系的进程中,税务电子信息化管理将立足于制度建设、制度创新的基础上,依托于电子信息技术,进一步丰富、创新税收服务的内容和形式,将促使纳税服务的内涵与外延不断拓展,并逐步形成集合新型、高效、立体、全方位于一体的纳税服务新机制。(三)职能部门的税务信息将逐步实现资源“共享化”。当下,各税务职能部门所掌握的相关税务信息资料等仍然未能全面实现互通与共享,在税务电子信息化管理建设进程的不断深入,以及“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个系统”整体目标的引导下,我国税务信息资源将逐步打通各个关节。同时,在相关税收法律的规定与制度政策的簇拥下,涉税信息职能部门也将更为积极、主动地提供涉税信息;而且,随着各地政府“电子政务数据中心”以及各地国税、地税部门共管户信息库的建成,相关职能部门也将逐步实现对税收数据的及时交换、比对、分析和预警,发挥合力,共同推进整个税务系统业务与技术的有机融合。

四、结语

随着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以及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发展与变化,近年来税务部门不断革新思路、创新发展,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实现了税务电子信息化管理,有效解决了因税源流动性加强、纳税人业务范围和经营方式变化等对税务管理工作发起的挑战。因此,为进一步适应时代与社会需求,税收业务主管部门应重视并深化税收信息化建设,以切实提升我国税务管理效率,使税收业各项务能更好地服务社会及群众。

参考文献:

[1]梁裕恒,梁志刚,周逸飞.“互联网+”对税务信息化发展趋势的分析[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6,19(24):113-114.

[2]林寅寅.我国税收信息化建设思路研究[J].经济期刊,2015(9):198-198.

[3]於舟,杨慧敏,张欢,等."互联网+"时代下的税务管理模式探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6(31):27-28.

[4]李传玉.深化涉税数据资源运用的实践与探索[J].中国税务,2015(3):29-30.

税务征收管理范文6

关键词:大企业;税源管理;模式;选择

一、引言

税源管理是现代企业营销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指的是税务管理从税前监控、税中征收、税后稽查及税款转交等环节开展的一系列管理工作。从本质上讲,税收来源于经济,要充分保证税源、税收的稳定性,就必须重视市场大企业等经营主体的稽查管理。我国税务管理的大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负政策,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中,扎实推进“放管服”纵深改革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了实现了税收征管向授权的转变。全新税务管理模式下,“以信治税”成为企业税务管理的基本理念。基于这一理念,还应建立高度适宜的税源管理模式,然而结合当前大企业税源管理现状来看,大企业在税源管理中存在政策引导及保证不全面、简政放权和优化服务落实不到位、税收监管不足、大企业税收风险突出等问题,这严重地降低了大企业税源管理质量,不仅影响了大企业经营效益,而且阻碍了我国税务管理的现代化发展。因而在“以信治税”要求下,还应推进税源管理的系统创新。

二、大企业税源管理模式应用问题分析

1.政策引导及保证尚不全面

大企业税源管理中,开展政策引导及保证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税源管理的规范性、稳定性,进而为我国税务征管工作的开展提供指导。在2014年,我国就已经出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这标志着我国已经具备信用中国建设的顶层指导文件。基于这一文件,税务总局修订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等诸多法律文件,这为大企业税源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一定指导。但不可否认的是,大企业税源管理中的政策引导及保证依据不够全面。一方面,这些政策引导文件停留在顶层设计层面,相关补充性文件尚未完善,这使得在税源管理中有指导文件但缺乏细化条例约束。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环境的发展,企业税源结构逐渐复杂,而且业务的跨度较广,这增加了税源管理的难度。在实际管理中,现有的政策条例已经不能满足新时期的税源管理需要,有必要进行大企业税源管理政策的完善。

2.简政放权和优化服务落实不到位

在现阶段的税务征管中,我国正致力于良好的征管信用环境建设。在放管服背景下,税务征管过程不仅要做到权限下放,而且要强化公信力构建,以此来提升服务质量,在征税、纳税双方之间形成互信,这样才能提升税务征管质量,保证企业效益和税务征管的现代化发展。但是在当前大企业税务征税及税源管理中,简政放权和优化服务落实仍然存在不到位问题。一方面,征税机关与纳税主体之间尚未形成完全互信的管理模式,这使得税源管理中难以真正做到简政放权。另一方面,当前的税务征收管理中,征税机关与大企业之间尚未形成相互平等、尊重的关系,征税及纳税主体关系不对等,导致大企业在纳税中并未得到较高质量的服务,降低了税务征收管理的整体效率和质量。

3.基于纳税信用的税收监管不足

税收监管是税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际监管中,尤其是要重视纳税主体信用程度的监管。在信用征管理念下,信用分析成为企业信用状况差别化监管的主要途径。通常当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且经营风险较小时,可提高信任度,为企业的税务征管提供便利;而当企业信用情况整体较差,且存在较多经营风险时,应强化监管,并增设管理环节,以此来降低税源管理及税务征收管理的风险性。但在实际管理中,大企业税源管理还存在税收监管不足的问题:一是在我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收录的自然人约10亿人,而企业和其他组织多达2500万户;这些群体的信用监管和税收监管是一项较为专业、复杂的工作,当前税收监管体系尚未实现这些群体的完全覆盖。二是在不同群体税收监管中,尚未能根据纳税信用制定差异化的监管体系,这使得税收监管中的针对性不够明确,降低了大企业纳税主体的管理质量。

4.大企业税收风险突出

其一,征税机关对于大企业纳税风险的评估不足,尤其是在企业信用风险管理中,缺乏较为有效的分析模型,同时对于信息化工具的应用较少,纳税人信用和风险状况的监督有待加强。其二,大企业不仅是税收风险的多发领域,而且也是税收风险重点监管对象,在大企业税收风险监管中,税务机关应重视管理指引和规程的优化。但现阶段大企业纳税监管中,这些管理指引和规程尚不全面,难以为大企业税收风险将提供指引。其三,大企业税收风险监管不够全面,即在实际监管中,税务机关未能真正做到大企业税收风险的事前引导、事中风险监控和事后稽查,全过程专业服务水平较差。

三、大企业税源管理模式创新措施

1.搭建税收管理平台,创新税收管理模式

一方面,在税收管理平台建设中,税务机关应搭建基础的税务管理框架,并在集团企业层面设置管理平台,实现税收的分层管理。值得注意的是,税务机关应按照分级管理的方式进行风险控制,尤其是针对一些重大事项及特殊事项,更需要在税收管理平台的支撑下,系统化地进行税收相关事宜的评估,并编制具体的管理方案,以此来适应税务征管的新环境。另一方面,在税收管理模式创新中,基于“以信治税”背景,税务机关应要求大企业加强自身管理,在税务征管中做到以互信和契约精神为导向,进而实现从被动改变到主动作为的转变,提升大企业税源管理质量,为新时期的税务征管创造良好条件。

2.培养专业人才,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是放管服背景下税务征管工作开展的需要,同时也是实施大企业税源管理的重要手段。值得注意的是,简政放权和优化服务均需要较为专业的税务管理人员。基于此,税务机关积极发展业务型人才的同时,需要利用有限资源进行税务管理人才的培养,确保培养的税务人才能正确应对现代化的税务管理模式和税源管理手段。新时期要培养专业人才,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税务机关在税务人才培养中应做到:其一,强化放管服理念教育,确保企业税务管理人员理解授“信”于纳税人的市场大环境;其二,税务管理人员应正确认识到简政放权的根本在于治税以信,因而在进行企业税务管理服务中,应重视企业信用条件的管理和约束;其三,针对简政放权下征税机关所提供的基本服务,税务机关税务管理人员还应重新进行部门和角色定义,对后期的管理体系和流程进行变革,并加强与征税单位的联系,降低税务风险和成本,提升税务管理质量。

3.加强内控建设,重视风险评估控制

全新政策体系下,税务征收中的风险事项增多,这些风险会给税源稳定性带来较大威胁。大企业作为较为稳定的纳税主体,其纳税的规模较大,当大企业出现经营风险时,不仅会影响企业自身的收入,而且会对国家税收造成影响。基于此,税务机关在征税管理中,还应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并且在内部控制管理中,重点突出风险评估管理。首先,要求税务机关构建系统完善的内控管理制度体系、组织体系,然后结合税收环境及税务征管要求,开展单位内控管理工作。其次,在税务征管风险管理中,应重视风险预防方案编制,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应对处理等环节开展管理,尽可能地消除税务征管风险。最后,在税务风险管理中,要求结合“以信治税”、税务征管管理体制,开展税务层面的风险特征识别和管理,完善税务风险管控流程,提升企业税务管理质量,确保大企业这一税源的稳定性。

4.深化信息技术应用,提高信息管税质效

一方面,在大企业税源管理中,征税机关、纳税企业应协同配合,然后在互联网技术的指导下,构建的管理平台,税务征管的现代化发展。另一方面,在构建“互联网+税务”平台后,税务机关还应注重自身资源的有效利用,通过既有的管理质量,搭建内部管理平台,努力适应新时期的税务征管环境。此外,建立统一的信息化税务征管体系后,还应在大数据技术下,开展大企业税源管理的顶层设计,从纳税申报、发票管理、政策解读、应用引导和风险防控等诸多层面进行信息化转变,动态掌握大企业纳税情况,确保税源稳定,提升企业税务管理效率和质量,促进企业效益增长和税务管理的现代化发展。

四、结语

税务征收管理范文7

关键词:营改增;工程管理专业;教学改革

“营改增”是指将以前缴纳的营业税课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以含税收入为基数增收,是营业额和营业税率的乘积,只与营业额的大小有关,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对产品或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用成本中的进项税额抵扣营业收入中的销项税额,差额部分就是应缴增值税,增值税是价外税。建筑业实行营改增,虽然税率由3%增加到11%,但由于抵扣了成本中的进项税,可以避免现行重复纳税现象,使税负征收更加合理。2018年5月1日起,建筑业增值税将继续降低至10%,实际纳税负担进一步降低。同时,规范了建筑行业各企业的行为,减少偷税漏税现象,也彻底摆脱了收入对营业税的直接决定作用,可以促进建筑企业对新工艺、新技术的投入,促进核心竞争力和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1]。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全面铺开,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咨询业等均在试点范围之内。作为工程管理专业的主干核心课程,房地产开发与投资、建筑工程概预算、工程经济学、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管理等,均受到“营改增”的影响,课程从教学内容、思维方式、实践操作等方面均要做重大调整。

一、对工程造价相关课程的影响

(一)教学内容

为适应建筑行业的“营改增”,国家和地方造价管理部门先后颁布了配套的预算计算规则和程序。其中,变化最大的是税前工程造价均以除税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规费为基数,因此,人、材、机、取费除税工作就成了“营改增”的关键工作[2]。另有变化的是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费用不再单独列到税金附加里,而是并入企业管理费,管理费的费率在以前费用定额的基础上也做了相应调整。“营改增”也影响到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管理、房地产开发与投资、工程经济学等课程内容。造价变动使投标报价、项目成本控制等随之变化。工程经济学中,在计算利润时对收入、成本等都要做除税处理。房地产项目的经济评价中,对成本、收入的除税处理更为复杂,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出让土地没有进项抵扣销项的特殊性,出台了相应的实施细则[3]。因此,这些课程的教学内容都应做相应调整。

(二)教学思路

营业税计税体系下,工程预算的计算相对简单直接,各项费用不用做除税处理,造价相对来讲是静态的;“营改增”后,税前造价先要做除税处理,由于人工、材料、机械等费用类别较多,除税处理相对繁琐,且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相对来讲造价是动态的。投标报价、项目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等方面,要更多考虑如何选择供应商、进行合作、确定房地产产品结构比例,争取更多进项抵扣销项,达到利润的最大化[4]。“营改增”背景下,工程领域各方之间关系更为复杂,各方之间博弈将使项目管理、投标报价、工程决策等知识内容不再是一维的,而是多维的,教学中可能会出现更多分情况讨论、分情况决策问题,教学思路需要及时调整。

(三)实践操作

针对“营改增”,全国及安徽省针对建筑业各具体领域出台了诸多实施细则、规范及定额。“营改增”实施细则刚颁布,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就颁布了《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我省现行计依据的通知》,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随即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并更新安徽省现行计价依据费用调整一览表,对计价程序和取费费率做了明确具体的调整。建筑工程概预算、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工程经济学等课程设计及毕业设计也应做相应调整。

二、工程管理专业教学面临的挑战

一是教材滞后[5]。自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广“营改增”至今,不论是造价、招投标、项目管理,还是工程经济学、房地产开发相关等方面课程,都找不到一本按“营改增”政策编写的教材,这为开展相关教学工作带来了较大的挑战。二是案例资源匮乏。教材不能与时俱进,对应的案例资源也极度匮乏,大多数案例还是“营改增”之前的案例,失去了借鉴意义。寻找最新、具有指导性的工程实例是目前亟待解决的一大问题。三是行业内存在认识误区和盲区。全面“营改增”推行刚满两年,营业税的征收在行业影响极为深刻,同时存在对2016年5月1日前开工老项目的过渡处理,需要一定时间适应。虽然行业也组织了各种专业化学习培训,但还是存在对部分实施细则一知半解、吃不透现象,这些现象对教学来讲更有难度。

三、对策

(一)及时了解“营改增”相关文件及实施细则

“营改增”有总的实施细则,但对于工程领域各个方面会有配套的实施细则,特别是对细节处理会有相应条例。比如,“营改增”后房地产行业相关配套细则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教师对每个实施细则都应该非常熟悉,并能及时运用到教学。

(二)参加行业培训

在教材不能及时更新、相关案例资源匮乏的条件下,参加行业培训是最直接、有效、可靠的信息获取方式。工程管理类教师应该积极主动参与营改增后各学科培训,学习最新政策法规、最新实务操作,并拓展思考。将学习成果带进课堂,提高教学质量。

(三)多与企业沟通

企业对政策变动的反映和执行是最敏感的,企业为了能迅速了解政策法规,及时制定实施办法,一般会及时派专业人员参加培训学习,并及时将学习成果应用到实际操作中。高校教师应该多与企业沟通,掌握最新实际操作流程和处理方法,为教学质量提供保障。

(四)多思考,多总结

“营改增”将以前静态的造价、相对简单的成本管理转化为动态的造价、各方博弈的复杂的成本管理。许多临界值分析、动态规律,需教师在教学、科研过程中深入思考、研究,总结规律,以科研促教学,以教学带科研。

参考文献:

[1]李文堂.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及对策与分析[J].建筑与预算,2017(4):11-15.

[2]李明佳.浅析营改增对工程造价行业的影响及应对方案[J].中国勘察设计,2016(6):40-43.

[3]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EB/OL].快照-税屋,www.

[4]刘艳红.“营改增”对房地产业的税负影响及对策思考[J].会计之友,2016(11):98-100.

税务征收管理范文8

 

为进一步加强县范围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加大税源监控力度,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做到应收尽收,提高我县税收管理水平。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按照各部门、各单位相互配合综合治税的原则,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清理检查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为保证此次清理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县政府成立税收专项清理检查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兼任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清理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检查开展等工作,各乡镇(场、街道)也设立相应办公机构。本辖区内的税收专项清理检查工作由各乡镇(场、街道)牵头,财政、国税、地税配合完成。   二、检查范围   (一)全县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户。   (二)国地税实际管辖的但税负明显偏低及应征未征的纳税户。国税主要指小规模纳税人及个体性质的纳税人,具体行业主要是矿山企业、竹木经销、服装加工、食品加工、砖瓦、沙石、石材、瓷砖、铝合金门窗、玻璃材料、塑料管材、金属管材等纳税户;地税主要指建筑安装工程建设单位和实际施工单位(个人)等地税局管辖的纳税人。   三、检查时限   本次税收专项清理检查的税款所属期为年1月1日—年5月31日。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有涉及以前年度税收违法行为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四、检查内容   (一)各生产经营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缴税情况。   (二)各生产经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的账册、生产销售合同等与纳税相关的资料。   (三)清理检查的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各项国、地税征收的税种。   五、检查处理   (一)被检查的纳税人在开展自查期间,自行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或补足少缴税款的,从轻行政处罚。   (二)各单位实施实地检查期间,发现企业存在涉税问题的,由检查小组向纳税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对查补的税款,责令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查补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对办理了营业执照,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责令限期办证,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对既未办理营业执照,又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全部纳入无证户管理,实行核定征收管理。   (四)被检查单位有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违法行为,或拒绝接受国地税机关检查情形的,按稽查程序立案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工作步骤   开展税收专项清理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工作准备阶段(年6月6日至6月10日)   通过媒体清理检查通告。组织人员开展调查摸底和社会宣传,向清理检查对象发送通告和自查表,通知纳税人自查、督促补税。   (二)第二阶段:清查实施阶段(年6月10日至7月31日)   在清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涉税违法行为应及时分别移送国、地税稽查部门深入检查。县政府税收专项清理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各单位清理检查工作情况汇报,并适时开展实地督导,以保证整个清理检查工作科学、顺利、有效。   (三)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年8月1日至8月20日)   各单位对清理检查发现的涉税问题要速办速结,对行业税收管理问题,应及时认真研究制定出改进的措施和办法。对各乡镇好的经验和做法将总结推广。各单位应于年8月20日前将此次清理检查工作总结报县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本次开展县内纳税人税收清理检查,是我县加强税源管控、规范行业税收管理、增加税收收入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一部署、整体推进,各单位领导要具体负责落实清理检查的组织工作,确保清理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责,协调配合。此次税收专项清理检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和支持,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管控协作,同时明确内部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做到边清查、边处理、边入库。   (三)突出重点,以点带面。要根据被检查企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重点企业集中力量实施清理检查,然后总结出有效的检查方法以推动其他企业检查工作的开展。   (四)利用媒体,广泛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此次清理检查工作的目的,要积极主动汇报,争取相关部门最大支持,以不断营造依法行政、综合治税的良好氛围。   (五)认真总结,整改提高。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税收检查数据的汇总统计工作,及时上报统计汇总表;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结合本次清理检查的具体情况,提出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本县的税收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防止税款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