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费管理范例

企业税费管理

企业税费管理范文1

《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统一按13%的税率来征收纳税者销售与进口化肥的增值税,增值税免税一说不再有。随着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不同程度上影响了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文章进行一一阐述。

关键词:

化肥;增值税;财务管理;影响

现阶段,我国化肥价格相对较低,市场供应充足,竞争优势强,对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整改带来了大好机会。本文首先概述了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必要性,其次指出了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最后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优化经济结构

当前,我国化肥企业产品处于过剩状态,加之有机肥依旧可享受国家免税政策,经销商和农民可自由选择化肥,价格仍是化肥市场的竞争主题。政策不会对农民带来多大的影响,关于化肥产品成本增加的部分,由生产企业与经销商共同承担,生产企业要比经销商承担的成本多。随着化肥生产经销行业利润率的相应降低,一些落后且生产成本大的产能将逐渐退出市场,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优化经济结构,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有利于减轻下游企业的税负

随着政策的调整,使以化肥为原料的下游化工企业能向上级申报抵扣进项税,以此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比如将尿素作为主要原料的提供氰尿酸产品的企业,实际调查显示,该企业五个月内总共卖出去8622吨的氰尿酸,总收入达到了3433万元,1吨氰尿酸中掺入1.7吨尿素。在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就能对原料尿素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企业按照具体的采购生产状况,三个月内采购尿素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达到了132万元,税收负担较以往有了明显的降低。

(三)短期内对化肥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

首先,大部分化肥企业均表示,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从颁布到实施,中间的间隔时间较短,再加上刚好赶在秋天库存量大,企业根本腾不出多余的时间适应政策以及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与此同时,下游企业也纷纷表示,应为原料库存量提供必要的过渡消化期,给足适应新政策的时间。其次,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实施前期阶段会相应提高化肥企业的税收负担,追究其原因不难发现,在《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提出,凡是8月31日之前生产的化肥产品都按简易计税办法依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并未明确原材料库存和化肥产品的过渡期,致使一些集团企业面临沉重的税负。化肥经销企业同样存在库存量现象,政策实施前购进的化肥不能抵扣进项税,政策实施后,销售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税率缴纳相应的增值税,税负进一步提高。

二、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对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固定资产是企业内部资产的核心,其价值的大小直接决定了企业内部资产结构,同时企业资产负债表如应缴税费、累计折旧等会在固定资产价值的不断波动下而发生变化。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会大大降低企业固定资产的原值入账金额,并且还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累计折旧的金额。此外,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短期内企业的负债与资产等会有所减少,而对于流动的负债和资产比例则较之前有所增加;根据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在企业经济水平提高的前提下,企业的资产数量会随之得到一定的增加,这样就进一步提高了企业负债及资产的比例,为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提供了前提保障。

(二)对企业利润表的影响

纵观现状,随着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消除了企业之前应缴的营业税金与附加税款,使企业的税款支出大大节约,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根据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企业的纳税金额减少,节省了纳税成本,企业不用承担较大的税负,有利于经济效益的提升,保障企业生产的规模化,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对企业现金流量表的影响

投资活动、经营活动、筹资活动是企业现金流量的核心组成部分,随着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会导致诸多的客观与主观因素的变化,进而带动了企业现金流量的变动。一是企业投资活动受到影响;部分生产企业根据自身经营需求,常常会购进一些大型施工设备企业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其现金流量表反映的是企业投资基金的现金支出事项,无论怎样,企业的现金流出将有所减少。二是企业经营活动受到影响;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会大大减少企业税收成本,并且在营业税额的不断降低下,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会进一步提高。三是企业筹资活动受到影响;根据企业长远发展目标,融资活动会产生一些不好的影响,融资过程中生成的利息与融资的阶段性特点会使企业的现金流量逐步降低,进而导致企业面临还款压力,不利于企业的持续性发展。

三、应对措施

(一)强化财务管理人员的能力,培养优秀的领导班子

当前,企业应不断强化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培养其正确的征收增值税的意识,向其宣传与推广征收增值税的具体手段;企业还应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竞争机制,在优胜劣汰的原则基础上开展相关考核;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全面贯彻落实有关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的规章制度,打击一切形式主义,并做好必要的成本审计,突出财务监督职能;定期考核员工的素质水平,拒绝接收素质水平低或能力薄弱的人员,合理分配人力资源,促进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的顺利实施。

(二)优化企业内部结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企业应通过有效的措施手段优化内部结构,防止发生机构冗杂、人员复杂等问题,节约一定的资本投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从而强化企业工作水平,减少人力资源浪费及重复配置,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

(三)建立健全绩效责任制

企业经营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高质量的产品,有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信誉,为企业扩大市场,保障企业向更高更远的地方发展。要想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业绩,就必须配备相应的绩效考核机制。因此企业构建完善的绩效考核机制,清晰划分员工的职责权限,提高员工对政策的适应能力,进而调动其积极主动性。通过绩效考核机制,将员工的薪资与绩效密切联系起来,在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的同时,强化企业经济效益。

(四)优化调整账务处理流程

一是企业应构建一套切实可行的会计核算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增值税的会计处理,科学确立明细账目,严格按相关规范标准实施增值税的业务核算,提供高质量的税务资料。二是根据企业实施的新业务,应积极研发与之相适应的财务操作流程,并且提高操作流程的实践操作性。三是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增值税的财务处理方式,在相关法律基础上降低一定的税额,节约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盈利水平。

(五)强化税收筹划意识

企业应抓住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带来的机遇,不断强化税收筹划意识,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通过正确的税收筹划减少税负,尽可能和一些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企业配合协作,通过抵扣进项税节约纳税成本。此外,财务人员应高度重视增值税带来的好处,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让企业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以进一步降低税收负担。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充分利用增值税优势的同时,还必须预防各类财务风险。所以企业在开展会计核算过程中,应严格按相关法规制度进行,将税法落实到实处,保证纳税筹划的顺利运行。

四、结论

综上所述可知,随着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在为企业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使其面临一定的挑战。该政策的实施虽然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节约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但对于一些不可抵扣的企业来说,其税收负担将进一步增加。因此企业必须了解增值税引起的各种新变化,全面发挥增值税的优势作用,优化调整财务制度,从而在现代市场中持续稳定发展。

作者:胡卓妍 单位: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杨栋.营改增背景下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4(10).

[2]陈振晖.论增值税改革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J].现代商贸工业,2010(02).

[3]李彩龙.浅谈“营改增”对企业经营的影响[J].经济师,2014(10).

[4]刘杨.对于营改增过程中会计处理问题的思考[J].财经界(学术版),2014(26).

企业税费管理范文2

关键词:营改增税收政策;施工企业;财务会计;财务管理;内部审计

税收是国家(政府)公共财政的最主要的收入形式和来源,对于企业来说,根据相关政策依法纳税,才能使市场维持稳定发展的局面。基于此,税收政策一旦发生变化,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整,包括成本计算、战略方向、资源管理等多个方面。在营改增税收政策实施之后,施工企业必须重视新政策对财务会计工作的影响,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应对,努力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使财务状况保持在良好的范围内。

1营改增税收政策概述

营改增税收政策,全称为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是指在该制度实行之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或个人,在该制度实行之后转为缴纳增值税。此项政策的最大特点在于,减少了重复的税收部分,使之更加合理,从而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财务循环,进而降低企业经营的各项成本,促进企业发展。营业税在废除之前,是指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但在商业行为的过程中,存在商品不止一次出售的情况,特别是对一些施工企业来说,大型机械设备、地皮转让等都可能经过多次转手,如果对每一次获取的营业额均收取营业税,不仅会使相关个人或企业承受更多的负担,长此以往,也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而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是一种流转税。比如一栋房产,在初次售卖时,成交价为100万元,其中已经包含了传统的营业税;进行第二次出售时,价格增长到120万元,那么只需要对增值的20万元收取税费即可。可见,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此项政策的出台目的在于加快财税体制改革速度,进一步降低企业的赋税压力,从而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推动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使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2营改增税收政策对施工企业财务会计的影响

2.1对施工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影响

营改增税收政策实施后,施工单位在进行内部财务会计核算工作时,需要考虑一些新增项目,这些新内容必须根据传统的计算方式进行针对性处理,因此提高了核算难度。具体体现内容包含:第一,财务会计统计科目出现变化。营改增税收政策实行之前,施工企业计算营业税的方式为“营业税及附加税款”、“应交税款”、“应交增值税”;营改增实行之后,传统的“营业税及附加税款”科目被废止,施工企业除了计算“应交税款”和“应交增值税”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销项税额”等科目,与从前的税务报表相比,虽然更加明细化,但也极大地增加了财务会计核算工作量。第二,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以前,施工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只需要根据具体营业数额,通过一定比例计算出营业税额度即可。但在营改增之后,为了避免企业偷税、漏税等情况,企业需要根据真实情况,将一定周期内的全部收入、成本支出、花费明细、折扣情况等全部统计。除此之外,只要具体项目与增值税有关,那么财务人员必须进行详细的核算且务必保证其准确性。

2.2对施工企业税赋造成的影响

营业税改成增值税的目的在于消除施工企业针对部分税费反复缴纳的弊端,从而起到为企业减负的作用。然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出现了略显尴尬的一幕:施工企业不仅需要依照增值税11%的税率进行税费计算,还要受到其他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导致税费不降反增。具体计算方式如下:第一,应缴税费=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工程造价总额度(不含税费)×增值税率;进项税费为对外购买材料费用(或者是人力资源支出费用)开具的发票中显示的增值税额度。可见施工企业的增值税产生不仅包括经营过程中的营业额度,还包含工程造价、产值及各项成本费用。第二,应缴增值税额度=(合同造价-分包工程款)/1.11×11%-实际计算的进项税额。第三,营改增实行之前,施工企业的应缴纳营业税=(合同造价-分包工程款)×3%。两相对比之下,发现营改增税收政策实行之后,施工企业的实际缴费数量大大超出了原有的营业税。如表1所示,为某施工企业根据营改增税收政策实行前后计算出的企业应缴税费。其中企业按照原有的营业税税率计算出的缴税金额为2271.7万元,而根据营改增税率计算得出的增值税金额为3042.3万元,二者相减,企业反而多缴纳了770.6万元,比原有税费提高了近34%[2]。产生此种结果的具体原因在于,包含在施工总成本内且占比较大的项目,如劳务成本支出、人才薪酬成本、设备维护费用等在营改增税收政策实行之后,基本无法在合理范围之内进行进行税额抵扣。施工企业的合作单位中,有很多是以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企业法人,尽管可以与税务机关进行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用以抵扣的税率被限制在3%这一极低的标准。这样的情况直接导致施工企业无法获得足量的增值税发票,因此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操作时,远远达不到以前的额度,因此,税费支出大幅度提高。

2.3对企业经营风险的影响

在营改增税收政策下,施工企业面对的经营风险也大大提高。第一,在承包工程时,合同中具体费用的计算、造价的编制、用于抵扣的专用增值税发票数量都与从前有较大差异,企业经营者及财务人员如何才能根据现时政策,尽量降低成本和税费支出,需要进行严谨的计算,如果不能详细掌握其中的差额,致使实际成本支出严重超过企业的预算,会导致一系列不良反应。第二,由于增值税税率11%的数值不能调整,因此在招投标过程中,为了降低成本,施工企业的上游合作单位会不断压低招标总价,而下游合作单位很可能提高用工成本,使自身处于被前后“夹击”的两难境地,如果无法在短时间内寻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案,企业从前建立的完整工作流程都会失去效用。第三,营改增税收政策实行之后,对增值税的抵扣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税务部门的执法尺度相比以前也更加严格。如果企业不能对更改的内容进行详细区分,找到符合法律规定的避税、抵扣方案,企业的财务账目很可能面临前所未见的风险,情况严重时还会被竞争对手抓住漏洞,从而让企业遭受严重的打击[3]。

3营改增税收政策为施工企业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3.1营改增税收政策给施工企业带来的机遇

在营改增税收政策下,施工企业虽然会经历一段时间的“不适应”,但是在对新政策进行详细解读之后,结合当前市场的发展形势制订出新的战略,对于企业来说,也是一个难得的调整机会。首先,当前市场中部分材料价格涨势迅猛,且国家经济标准上调幅度也保持较高水准,因此施工企业需要在充分考虑全面经济限额、全面减税的方针下,对工程做出预算。其次,既然增值税的税率短时间内不会变更,那么施工企业应该具备“算大账”、“算长期账”的思维,在人才、材料、设备等方面入手,进行长远投资,而不能将目光局限于单一工程的缴税额度。比如在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新技术设备的引进上,尽管一次性的投入会非常大,由此缴纳的增值税也会很高,但由于营改增税收政策能够有效避免重复缴税,长此以往,施工企业能够节省大量成本支出。最后,企业经营者和财务人员应该充分收集不同材料供应商所在地的税收政策,综合评估性价比之后,选择最为合适的材料。很多施工企业以前没有考虑过相关问题,由此导致企业发展陷入瓶颈,在新政策的促进下,企业的探索过程虽然稍显被动,却也未尝不是一种最佳的调整方向[4]。

3.2营改增税收政策给施工企业带来的挑战

营改增税收政策的推出从长远角度看,能够为施工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但相关合同文件和效益分配也必须根据规定重新划分,由此会给企业带来很多前所未见的挑战。首先,企业在工程进展过程中获得的一切权益,都需要根据企业的合理附加价值和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其次,结合企业当前规模,制定出新的发展战略之后,如何在新政策指导下加强与上下游企业的合作,保证施工效率,从而找出合适的道路。特别是对一些材料、设备进行二次收购时,怎样提高效率,使之与营改增的过程充分融合,是所有参与方需要共同面对的。最后,对于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在规则和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最大化的利用,且保证来源合法性,对施工企业降低税费具有重要意义。

4施工企业应对营改增税收政策影响的措施

4.1制定健全的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

营改增税收政策能够通过审议并全面实施,背后必然蕴藏着深刻的道理。作为施工企业来说,制定健全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提高自身综合能力,在任何情况下,都会降低会计核算风险。首先,根据政策中的指导意见,对企业现行的会计制度和相关款项的核算方法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和对照,特别是营改增中提到的需要明细化显示的科目,在日后进行每一次计算时,都需要密切关注其变化情况,逐渐总结出规律。其次,对于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所在地增值税预征收额度、应缴税费及销项税额等在不同行业的计算标准进行了解,通过询问专业人士,明确其中的道理。最后,综合各方信息,使企业增值税核算流程规范化,无论是缴纳增值税还是会计核算均需要保持精确,从而在任何时间都能够对核算业务进行有效处理[5]。

4.2提高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水平

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的战略决策,特别是内部审计工作,如果能够将每个项目的实际支出与预算保持在极小的差距内,即可让企业保持精细化运转。为了达成这一目标,经营者需要详细评估可用资金,科学评判自身能力之后,进行投标。在营改增政策下,必须严谨控制资金流向,使每一笔支出物有所值。除此之外,还需要留有足够的灵活备用金,以应对施工过程中的突发情况。在工程开展过程中,对每一个项目环节都需要了如指掌,对工程材料、设备的实际使用情况及工人的工资计算方式详细调查,从而全面提高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水平。

4.3完善税收筹划工作

税费的计算和缴纳工作至关重要,因此完善税收筹划工作是施工企业必须着重考虑的问题。首先,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必须确定增值税发票的采购方是谁,由施工企业(乙方)自行采购还是上游合作方(甲方)负责提供。只有将此项内容先期确定,才能决定发票的开具对象,由此产生的税费计算方式和最终额度都会有所不同。其次,负责工程材料采购的部门在开具发票时,需要注意专业发票的使用时机,比如下游合作方(供应商)是具备特殊资格的纳税人,那么开具专业发票是相关规定和政策所允许的。最后,还应该注意发票的有效期限,及时报销,避免过期而出现不能用做税费抵扣的情况。

4.4实行严格的发票管理制度

在营改增税收政策实施之后,增值税发票的来源控制非常严格,这也是国家重视税收工作的证明。而作为税务的重要凭据,增值税发票的重要性也相应地提高了。因此,施工企业在开展工程时,必须实行严格的发票管理制度,从而最大程度的抵扣税额。首先,签订工程合同时,文字中必须体现开具发票的相关内容,具体送达时间、税费计算方式等硬性内容。其次,合同中还需要注明一旦发票丢失,责任划分的方式。最后,企业自身需要对增值税发票进行专项管理,需要使用时,必须有企业管理者的授权,无关人员一律不得靠近财务办公室,由此,能够最大化保证发票安全[6]。

参考文献:

[1]李璇.“营改增”税收政策对施工企业财务会计的影响分析[J].纳税,2018,13(35):31.

[2]苏剑.“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J].纳税,2018,14(04):7-8.

[3]李秀江.“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及应对分析[J].纳税,2018,14(04):21,24.

[4]孙明俊.“营改增”政策下的企业税收筹划分析[J].纳税,2018,14(04):64.

[5]卓然.“营改增”试点企业的纳税筹划途径[J].纳税,2018,14(01):41+43.

企业税费管理范文3

一、购进货物

1.购进免税农产品。根据《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的通知》(财税〔2012〕38 号)规定,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酒及酒精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扣除,其核定方法包括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酒类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能会购进高粱等农产品作为原料生产酒类产品,每月根据核定的数额来抵扣当期进项税。

2.购进其他货物。纳税人从国内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原材料或者机器设备等,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来抵扣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的借方。

3.进口货物。企业进口物资,需要在进口环节依法缴纳关税、增值税或消费税。酒类企业进口所应缴纳的关税应借记“在途物资”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进口关税”科目;对于进口关税也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直接计入进口材料的采购成本,借记“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借方,可在国内销售环节作进项税额抵扣。如果其进口白酒等应税货物,还需要在报关进口时由海关进口环节消费税。企业进口时,应按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成本连同消费税,借记“固定资产”“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委托加工货物

税法中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否则都不能作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来处理。一般情况下,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有以下两种税务处理:

1.将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用于直接销售。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直接出售的,委托方不需要再缴纳消费税,其应当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随同支付的加工费一并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即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在对外直接销售时作收入实现的账务处理,同时结转成本,对消费税不需要作会计处理。

2.将委托加工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者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对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或待扣消费税)”科目的借方,在最终应税消费品销售缴纳消费税时予以抵扣。在委托方提货时,按支付的加工费及其相应的进项税额分别借记“委托加工物资”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贷记“银行存款”。待加工成最终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按最终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两笔业务借贷方发生额的差额即为实际应缴的消费税。

三、销售应税商品

1.企业对外销售酒类产品。企业对外销售酒类商品时,需要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与消费税。增值税税额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计提的消费税应借记“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另外,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当属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应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与消费税。

2.视同销售应税消费品。《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额,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值得注意的是: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或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的增值税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同类产品加权平均销售价格,消费税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同类产品最高销售价格。

3.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7 号》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包括经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四、包装物处理

1.随同商品一起出售的包装物。《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与产品一起销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中的包装物收入应与销售的主产品一道合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其相应的成本也应合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并且计算主业务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可,涉及消费税的部分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随同商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同时结转包装物的成本,计入“其他业务成本”,并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与消费税。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2.包装物租金。《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包装物租金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税消费品同时计算缴纳消费税。借:银行存款贷: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为应税消费品,则计提消费税:借: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酒类产品(啤酒、黄酒除外)包装物押金。根据财税〔1995〕053 号文规定:对酒类产品(啤酒、黄酒除外)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增值税,同时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4.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纳税人销售啤酒、黄酒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因为啤酒、黄酒是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所以在收取押金的时候不计征消费税。将实际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押金”科目,如果到期收回包装物退还押金,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若逾期未收回包装物没收押金,则借“其他应付款”,将不含税的押金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计算的增值税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五、出口酒类产品

(一)消费税出口退税《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对纳税人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

1.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不计算应交消费税。

2.属于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应在计算消费税时,按应交消费税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应税消费品出口收到外贸企业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交已退消费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3.属于企业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外贸企业,由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在销售时应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在应税消费品报关出口后申请退税时,借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实际收到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

(二)增值税出口退税酒类生产企业自营或者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自产酒类货物,除另有规定为,实行“免、抵、退”办法。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

1.按规定计算的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即计算的当期不予免征和抵扣的税额,税务处理时增加出口产品的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2.根据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免抵退税额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的大小计算的当期应退税额,借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3.按规定计算的当期抵减的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即当期免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4.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六、实例解析

企业税费管理范文4

【关键词】会计准则;增值税;会计处理

近年来,我国修订完善了收入、租赁、金融工具等企业会计准则,进一步提高了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保持了与国际准则的持续趋同。但相应的增值税会计处理制度存在一定的缺失,笔者结合现行增值税政策和最新会计准则,谈一谈完善增值税会计核算的思路和建议。

一、增设配套会计科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其应用指南,建筑企业适用的“合同结算”科目兼具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双重属性,且为不含增值税口径,其借方余额代表建筑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而“应收账款”则是建筑企业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为含增值税口径。建筑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先将不含税收款权计入“合同结算”科目,阶段性结算获取无条件收款权时,再将“合同结算”科目余额转入“应收账款”科目,同时确认销项税额或者待转销项税额。可见,建筑企业在初始确认“合同结算”时,对应的增值税税额没有体现,存在低估资产和负债的弊端。同样的情况还存在于使用权资产的确认以及超过正常信用条件购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业务。使用权资产根据以不含税的租赁付款额折现确认,但在实际支付时租金是含税口径;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时,固定资产根据不含税付款额折现确认,长期应付款又为含税口径,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口径不一致,造成会计核算的混乱和会计信息的失真。笔者认为,上述问题的根源在于资产(应收款项除外)的确认均为不含税口径,而对应负债(合同负债除外)的确认则为含税口径,两者的差异缺少一个会计科目反映,因此建议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一个“应收税款”明细科目,以核算此类业务。

二、账务处理流程

“应交税费—应收税款”科目用来核算建筑企业确认收入时与“合同结算”科目相对应的企业代税务机关向客户收取的销项税额以及购买或承租某些资产时尚未支付的进项税额。期末报表列报时,按照流动性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

(一)建筑企业收入确认

1.建筑企业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但尚未获取无条件收款权时,按照不含税金额借记“合同负债”“合同结算”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照应收取客户的销项税额(或简易计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收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2.建筑企业在阶段性结算获取无条件收款权时,按照含税收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按照不含税金额贷记“合同结算”科目,按照对应的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收税款”科目。

(二)租赁业务

1.在租赁期开始日,企业(承租方)按照尚未支付的不含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借记“使用权资产”科目,按照租赁付款额对应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收税款”科目,按照尚未支付的含税租赁付款额贷记“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科目,按照借贷差额,借记“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2.支付租金时,企业按照实际支付的租金,借记“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取得的租金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收税款”科目。同时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

(三)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业务

1.分期购买固定资产时,按照各期不含税付款额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照各期付款额对应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收税款”科目,按照各期含税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照借贷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2.付款时,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取得的固定资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收税款”科目。同时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

三、案例分析

例1甲建筑企业所属某工程项目,合同签订于2021年9月,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合同总额10900万元,税率为9%,每季度计量一次,假定该合同只包含一项履约义务,且为时段履行的履约义务,甲建筑企业对该项目采用成本法计量履约进度,合同预计总成本9000万元。

(1)截至2021年12月31日,该项目已发生不含税成本1800万元,则2021年履约进度为1800÷9000=20%,确认收入10000×20%=2000万元,成本9000×20%=1800万元。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200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00借:主营业务成本18000000贷:合同履约成本18000000

(2)确认对应的应收税款2000×9%=180万元借:应交税费——应收税款1800000贷: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1800000

(3)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业主计量含税工程款1635万元。借:应收账款16350000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15000000应交税费——应收税款1350000(4)2022年1月,收取工程进度款1308万元(支付比例80%),增值税纳税义务此时发生。借:银行存款13080000贷:应收账款13080000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1080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800002021年年末报表列示:“应交税费—应收税款”科目余额=180-135=45万元,按照流动性列示在“其他流动资产”或者“其他非流动资产”报表项目。“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余额=180万元,按照流动性列示在“其他流动负债”或者“其他非流动负债”报表项目。“应收账款”科目余额1635万元,列示在“应收账款”报表项目。“合同结算”科目借方余额2000-1500=500万元,按照流动性列示在“合同资产”或者“其他非流动资产”报表项目。例22021年1月1日,承租人甲公司与出租人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管理用设备租赁合同,租赁期5年,每年租金11.3万元,每年年末支付,有形动产租赁适用税率为13%,甲公司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其增量借款利率为10%。使用权资产初始入账价值为:113000÷1.13×(P/A,10%,5)=379078.68元。(1)租赁期开始日,确认使用权资产借:使用权资产379078.68应交税费——应收税款65000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120921.32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565000(2)2021年12月31日,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借:财务费用37907.87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37907.87(3)2021年12月31日,支付租金取得专票并勾选确认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113000贷:银行存款113000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0贷:应交税费——应收税款13000

(4)2021年12月31日,计提使用权资产折旧借:管理费用75815.74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75815.74其他年度数据略。

四、结语

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是全方位多角度的,尽管近年企业会计准则不断修订,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自2016年以来并未随之更新。本文以基本准则为依据,立足企业实务,建议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应收税款明细科目,以真实反映企业与增值税相关的资产和负债,理顺会计核算和税务管理的关系。

主要参考文献:

[1]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企业税费管理范文5

关键词:民办教育;民办高校;税收

自20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正式确立了民办教育的公益属性及教育合法地位,使其成为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教育便从此走上了蓬勃快速发展的道路。在民办教育尤其是民营高校迅速发展的同时,也衍生出许多问题。虽然国家将民办高校置于与公办高校同等的法律地位,但在具体执行尤其是在税收的实际操作中却存在诸多问题,特别导致相当部分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在较长时间里一直处于困惑与劣势当中。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在过去时间里国家一直没有对营利性民办高校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有效区隔,直到2016年我国才正式对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推行了分类管理。但分类管理的出台并没有即可解决盈利性民办高校在税收操作中的实际困难。[1]

一、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税收实际操作中的困惑与尴尬

自20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的民办教育逐渐发展起来以后,民办教育在我国的教育体系当中的重要性就日益凸显。201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第一次明确地实现了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与盈利性民办高校的分类管理,并确定了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在法律上具有相同的地位并享受相同的税收优惠。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有许多税收方面的困惑与尴尬摆在非营利性民办高校面前。首先,虽然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在法律上取得了与公办高校同等的地位,但目前不论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在登记时仍然按照企业进行等级,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并不能和公办高校一样登记为事业单位,这就直接导致在税费征缴上的巨大差异,实际上难以保证税费及相关办理上的一致。其次,由于不论营利与否民办高校都与公办高校在登记时存在差异,也就进一步导致了在收入界定上的不一致,就算是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学费收入同样会被认定为盈利性收入,进而进入不同的办税流程。再次,由于即便是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由于进行了企业法人登记,因此所遵循的会计核算制度也完全不同于公办高校,如民办高校需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财务报表编制及纳税申报、并以学年作为会计核算期间,进而造成尤其是非盈利民办高校在税费业务开展上的困惑与尴尬。最后,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给予了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同等的地位及同等的优惠,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如各地税费优惠政策存在差异、政府补贴捐资激励落实不到位,以及目前并没有更加明确的针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享受税费优惠的具体指导细则与操作规范,从而导致大多数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虽然名义上与公办高校地位相同且享受同等优惠,实际上却很难真正受惠。[2-3]

二、现行税收政策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影响

(一)打击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办学积极性。现行税收政策直接打击了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办学积极性。虽然自我国推行营利性民办高校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以来,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在法律上与公办高校获得了同等地位,但实际上由于注册法人性质的不同,仍然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缴纳各类税费,这对于收入较少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而言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负担,进而影响到学校的正常办学以及师资建设,从而大大打击了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办学积极性。[4]

(二)造成投资人不确定心理。现行税收政策也极大地增加了投资人心理上的不确定性。税收政策的含糊与不确定导致社会资本难以对民办高校的盈利情况或投资前景有一个清晰而明确的认识,从而极大影响到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社会投资或社会资金获取,这不仅直接影响到民办高校的办学资金来源,同时也阻碍了社会资本在我国教育事业建设发展上的参与程度。[5]

(三)影响我国民办教育规范发展。分类管理政策的出台是为了更好的针对性加强实现营利性民办高校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管理并促进两类民办高校在不同的方向上更好的发展。但是针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税收执行的规范性政策迟迟没有出台不仅给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健康顺利发展造成影响,同时也给一些假借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名义实则行营利之实的民办高校以可乘之机,如对“合理回报”的界定模糊,进而影响到我国民办教育的规范性发展,甚至造成民办教育领域的诸多灰色与违规问题。

三、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税收政策健全与完善建议

(一)规范立法体系。虽然新《民促法》是由国家教育部颁布,对民办高校就营利性与非营利性进行了分类管理,旨在规范国内民办教育市场并提高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办学工作的鼓励与促进。但是在新《民促法》之外却没有及时建立起一整套完备的法律体系,同时也未能打通教育法与税收体系之间的通路,在细化不足的同时又出现了教育与税收关系的不平衡,从而不仅难以确认学校是否达到非营利性确认标准同时又无法真正落实相关优惠。所以,规范立法体系十分重要,首先要打通教育与税收之间的关系,在地方性税费优惠政策及执行标准之上进行更具系统性与规范性的政法体系建设,用以指导各级地方政府有效制定具体税费优惠措施。同时,建立起一整套针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税收工作的民办高校税收政策体系。如扩大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免税范围,细化免税具体项目,如提供学历教育的学费、住宿费、教材教辅费、考试报名费等,再如为了鼓励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自主经营,可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所从事的营利性活动所得收入给予税费减免及优惠,这样就能够进一步明晰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税务筹划及税务处理工作思路与方向。[6]

(二)规范民办高校的确认及核算体系。新《民促法》的颁布给予了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同等的法律地位及赋予了相同的税费优惠。为了避免部分营利性教育机构假借非营利之名行获利之实,在维护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税费优惠权益的同时应当进一步加强对民办高校是否达到非营利标准的资格审批。要实现规范的资格审批,首先就要就资格审批及认定机构进行明确,而登记与审批机构目前国内尚未真正意义上进行明确,所以应当加快此方面的具体工作,如明确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税费减免条件及资格、税费减免项目等,以便从源头上有效区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为分类管理做好准备。在会计核算体系的制度规范性建设上,也要加快针对民办高校的会计核算制度建设,尽快消除《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制度》混用和不统一的现象,从规范民办高校会计准则及制度建设层面提高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规范性,进而真正体现我国的教育公平。[7-8]

(三)加大地方配套政策制定与执行力度。新《民促法》在对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进行分类管理的同时,也旨在鼓励对非营利性民办教育的进一步发展。面对目前大多数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税费优惠有名无实的局面,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加快配套优惠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力度增强,如明确新《民促法》所提及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合理回报”具体比例、具体计算方式,再如确定减税降费具体标准、落实具体责任部门与执行标准,真正将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政策落到实处,让更多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真正享受到与公办高校同等的税费优惠,提高办学积极性、增强投资人信心。[9]

四、结语

企业税费管理范文6

1PPP项目中的管理重点

1.1参与项目投融资的企业管理重点。企业以投资方的身份来参与PPP项目的投融资过程,在项目中,投资企业需要负责项目设计、设施建设、项目运营和基本设施的维护等工作,在这些工作中,其管理重点主要是集中于企业财政、项目建设、项目运营上。企业财政主要是因为PPP项目的投资周期很长,要求社会资本方本身的财务不能出问题,除了项目的初期投资,后面过程中的计划性投资资金也不能断,以及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维护和保养等都需要企业财政进行支撑,所以企业对于自身的财务管理是项目进行的保障。设施建设相关的管理主要是指项目各方资金在投入设施建设期间对于项目相关开销的控制,使得项目在预算内达到相关要求,保障项目的交接。主要包括设备的采购,施工材料的购买,建筑工人们的工资以及设备使用和维护的资金,预算的执行能有力保障项目的进行。项目运营是属于项目投资主体获得投资回报的阶段,其基础是企业财政管理、项目建设管理的有效进行,项目运营是在基础上为项目提升利益回报的阶段,因此需要社会资本方有着优秀的运营能力,能够为项目管理的长远发展做出规划,保障项目的进行。

1.2银行对于项目的影响。银行对PPP项目提供了相关的经济支持。大多数情况下,在社会资本方对PPP项目竞标成功后,项目初始资金的投入基本上都是通过项目投资社会资本方在银行贷款获得的,一般情况下,大部分PPP项目获得的资金投入都是来源于银行,而银行资金的注入也是PPP项目能够进行的保证。PPP项目有着投资金额大、参与企业多、合作流程复杂、投资回收期长等问题,因此想要推动PPP模式的发展,需要加强社会资本方和银行的合作,保障PPP项目的资金稳定来源,从而降低PPP项目因资金断缺影响项目进行的风险。

2税收筹划的意义和原则

2.1税收筹划的意义。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筹划成了新的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方式,逐渐走到台前,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家接受。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企业通过了解国家对于税收的各种优惠政策,在选择最优的方式下,有效规避企业潜在纳税风险的同时,还可以节省税费。由于纳税是项目企业法人呈交,如果多个项目企业法人是同一个人,可以将项目企业运营效果不理想的亏损抵消运营效益较好的收益,在一定程度上节省税费,降低纳税成本。税收筹划还可以让企业财务人员认真有效地梳理纳税相关资料,避免出现问题,造成税务违法过失。而对于PPP项目来说,通过纳税筹划可以促进项目公司的财务对相关资料、合同、政策的研究梳理,使得财务人员能够更全面的掌握项目相关信息,为后续的纳税和投融资工作打下基础。

2.2税收筹划的原则。虽然税收筹划逐渐被接受,筹划的方式和原则也各不相同,但仍需要坚持最重要的综合性、合法性、效益性三项基本原则。综合性原则要求企业将税收筹划放到整体运营和当前经济环境以及合同中写明的条件中进行考虑,尤其是PPP项目公司,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要考虑到相关项目各方的利益需要,进行全周期的统筹计划。合法性原则要求企业税收筹划的时候应该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以遵纪守法为己任,防止出现避税偷税的情况。效益性原则税收筹划的出发点是提高整体经济效益,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应该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并以此决定是否要进行。当然,由于税收筹划是着眼于长期发展规划,具有较大的风险性,毕竟政策会变,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应该对这些风险和成本进行思考,以决定税收筹划的方式。

3税收筹划的可行性思考

3.1根据项目相关关系,整理重要涉税事项。PPP项目是多方利益的综合诉求结合体,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考虑各方利益需求,梳理项目相关合同注明的关系,理清施工利润的返还方式。PPP模式对于投资主体的收益除了运营期间的营收收益外,还可以在相关法律框架内,通过合同主体和交易链条返还一部分施工利润,但施工利润的返还需要对项目合同有着超前性的关系设计,保证资金流通的同时,符合增值税相关原则。除了项目相关关系以外,合同规定的重大涉税风险也要尤为关注,主要集中在项目公司和政府之间的交易往来上,一是PPP项目设施建造和运营过程中政府补贴是否需要缴税以及如何避免缴税。二是政府的投入和分成以及项目公司垫资后政府返还之间的经济往来是否需要缴税。三是前期政府代付的税费处理问题。四是设施建造期间政府财政补助的资金形成的投资额是否能税前扣除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和税务局进行协商,获得项目公司想要的效果。

3.2根据经济效益原则考虑税收成本和风险成本。税收筹划应当符合企业对经济效益的需求,通过对税收成本和风险成本进行综合性考虑。税收成本是指企业需要缴纳的税费。可以通过选择有利缴费方案,以达到节约税费的目的,将税收成本转化成经济效益。风险成本是指企业难以避免的涉税问题。涉税问题主要有两种:忘缴漏缴税费以及多缴税费,忘缴漏缴对于当前的企业来说十分常见,通常会被罚交滞纳金。多缴税款主要是因为企业对税收政策不关注以及内部财务流程不尽合理造成的,使得企业没有享受到本能够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有部分企业是由于意识不到财务流程改革可以节省税费。如果想要退税的话,流程十分复杂,会给纳税人造成负担。

3.3通过结合PPP项目条件,为项目公司主税负制定税收筹划的方案。经过“营改增”税制改革以后,企业所要缴纳的主税种便成了增值税,而这次的税制改革,对于企业缴税有着极大的积极意义,使得市场行为和应税行为的规范性大大提高。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减少多少税费,而是在提高企业营收的同时,从制定的税收筹划方案中找到提高企业利润的方案。在PPP项目中,被优先考虑的是社会投资主体的施工利润,而对于社会投资主体,施工利润的提取是否包含税价对其所分得的利润有着较大影响。对于PPP项目公司来说,其所收到的总投资是通过对项目公司在建设运营过程中实际支付的款项来认定的,政府的补贴对于项目公司税收筹划的方案有着较大的影响。在不考虑政府对PPP项目进行补贴时,项目公司进行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时,需要考虑百分比税负加财务费用和财务费用的百分比税负哪个更省税费,并由此制定税费相对更低的税收筹划方案。而考虑政府对PPP项目进行补贴时,需要结合合同中对于可行性缺口的计算要求、PPP项目的核心商务条件以及资金时间价值对项目建设时期和运营时期的风险进行综合考虑,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案。

4PPP项目税收筹划的建议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根据税法,选择节省税费最好的方案,降低纳税成本,从而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合理的税收筹划对于企业税务管理的优化有着较大的积极作用,通过开展税收筹划,能够有效地减轻企业整体的税负压力,较少企业运营成本的支出,从而提升企业经营的资金回报,提高PPP项目给投资主体带来的投资回报率,进而为PPP项目的开展提供更多的合作机会,并增加社会资本企业在PPP项目中的整体参与度。企业想要开展税收筹划并得到有效的结果,除了需要科学合理的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和未来的发展战略以外,还需要保证企业管理者对税务管理的想法和重视程度,杜绝逃税避税和偷税漏税的情况发生,另外在保证税收筹划合法性的同时,还需要企业财税人员有着过硬的专业能力和企业各部门相互之间的配合能力。因为税收筹划的意义主要是在合法的前提下通过对税法的研究,并对企业总体运营进行综合性考虑,在节减当前税收的同时,提高项目公司的经济效益和经济发展。通过优化项目公司的税务管理水平,减少项目公司的成本和税费,在降低经营成本的同时,提高投资回报率,有利于PPP项目的推广和进行。

5结语

在PPP项目过程中,社会资本方的管理和税收筹划十分重要,一旦处理不当将会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由于目前PPP项目的运营期较长,在很多项目建设期完成后,从运营期有收入开始,依据现行所得税5年弥补亏损的政策来看,基本上很难在前期全部弥补,给PPP项目的推广和开展形成阻碍,而税收筹划的有效运用可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对于PPP项目有着极大地推动作用。

注释:

[1]宋知桅.PPP模式下项目资本金管理的探讨[J].商业会计,2020(05):22-25.

[2]向纯.社会资本方在PPP模式下风险管理研究[J].中国市场,2020(01):55-56.

企业税费管理范文7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计税销售收入;会计账务处理;税务处理

引言

全国人大于1997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同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商品房预售条件、开发商申请办理预售证所需提交材料、违规处罚等细则。这些预售法规和制度的出现,使预收账款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过程中资金来源的重要保障,无疑解决了企业资金占用大、融资渠道少等问题,加速了资金周转。全面营改增实施至今已经三年有余,最早的房地产新项目经历了预售、竣工和商品房交付,基本满足了会计准则规定的确认收入的条件,意味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并经历了两个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逐步进入土地增值税清算阶段,本文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采取一般计税方式为例,分析其财税处理在预账款和收入确认两个阶段的差异。

一、预售阶段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期房,与购买方签订《商品房销(预)售合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范了收入确认原则,房地产企业在履行了合同中约定的交房义务,即购买方取得商品房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企业收取的预售房款不能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其账务处理在“预收账款”科目下设客户明细核算,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

(一)预缴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1.会计处理

会计账务处理以《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为依据,房地产公司在预先缴纳增值税时,会计账务处理为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银行”。等到满足纳税义务节点时,会计记账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结转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2.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预售本公司开发产品在纳税处理时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该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的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一般纳税人销售本企业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在收到预收款时依照3%的预征率预先缴纳增值税,预收款÷(1+增值税适用税率)×3%=应预缴税款。

(二)预缴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1.会计处理

预缴土地增值税的会计账务处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为指导,房地产企业在所开发的项目在办理整体竣工验收和决算前转让房地产获得的全部收入,因成本不能准确计量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采取预征土地增值税方式。按照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时,会计账务处理借方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方记入“银行存款”科目。

2.税务处理

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以《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为依据,房地产公司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作为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时不含增值税,其销售本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取预收账款的,土地增值税预征依据为收到的预收账款扣除预缴的增值税款,用公式表示为: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

(三)预缴企业所得说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对于销售本企业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取预收款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遵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规定分季(或月)按照各地税务机关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进而计算该期应纳税所得额,得出应预缴企业所税金额,会计账务处理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确认收入时三大税种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1.会计处理

参照财政部的财会〔2016〕22号文规定,房地产企业满足了国内会计准则关于确认收入的条件时,会计财务处理应借记“预收账款”科目并进行客户明细核算,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并按项目分期或产品明细核算,同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组成重要内容的土地成本,在目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相关规定下,企业合法取得土地过程中无进项税抵扣专用凭证,可凭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在纳税义务发生时依法扣除税额。按照扣除的税额会计账务处理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或“开发成本”科目。预缴的增值税从“应交税费”科目之“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结转到“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月度终了将应交未交的增值税进行结转,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企业当月交纳本月的增值税,会计账务处理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的借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当月交纳以前各期尚未交纳的增值税,记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税务处理

计算增值税时按照18号公告的规定,房地产公司销售本企业开发的产品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企业收到的全部房价款以及价外费用,扣掉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此处注意销售额与会计上的销售收入的区别。遵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文件列举了纳税人比照对外销售处理的情形,其中房地产企业将自行开发的产品无偿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除用于公益事业外等同于对外销售。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收入金额的确定,需按照税法规定以企业最近时期销售同类商品房的平均价格推定,或按照其他同类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型商品房的平均价格推定;或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企业正常销售和“视同销售”合计汇总计算的销售收入,扣掉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余额作为销售额,用公式表示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增值税适用税率)=增值税计税销售额。

(二)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1.会计处理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企业开出增值税发票交给买受人时作为收入的实现,也就意味着该部分需要承担其对应的土地增值税,会计财务处理将该部分土地增值税记入“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借方,同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执行税法规定对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进行账务处理,多交土地增值税的,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补缴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税务处理

土地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同样也存在着等同于对外销售纳税的情形,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开发商将本公司开发的产品用于向外投资的情形,或作为职工福利的情形,或作为奖励品的情形,或把开发产品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的情形、或以开发产品抵债的情形、或与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非货币性交易的情形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等同于对外销售开发产品,对应的收入首先依本公司在相近期间、相同区域销售的同类型房地产的平均价格推定,其次由开发商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参考同一地区、同一年份同类型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企业正常销售和“视同销售”收入合计汇总计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照税法规定扣除增值税销项税作为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用公式表示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增值税销项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三)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1.会计处理

房地产销售完成并办理竣工交房后,会计上应及时确认收入,按税法和会计准则要求同时结转产品成本,所得税纳税调整后计算出所得税,财务处理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2.税务处理

开发商应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在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及其等价物和其他经济利益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企业代替相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类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是并入商品房价内或由开发商开具发票的,依照税法规定一概确认为销售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收入是否包含增值税问题,在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的填报说明关于“营业收入”行中明确列示,纳税人需依据我国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主营业务收入”的数额。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开发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所有价款和价款以外的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同时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0号公告的解读,开发商作为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因转让开发商品获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理应与上述文件规定保持一致。企业所得税关于收入的“视同销售”处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开发商将本公司开发的产品用于向外投资的情形,或作为职工福利的情形,或作为奖励品的情形,或把开发产品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的情形、或以开发产品抵债的情形、或与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非货币性交易的情形等以及用于赞助、集资等用途的,应当等同于对外销售计入所得税应税收入。企业正常销售和“视同销售”合计汇总计算的全部价款和凡开具发票的价外费用,作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用公式表示为: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1+增值税适用税率)=所得税应税收入。

三、三大税种在计税收入上的差异

综合以上分析,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三大税种的计税收入可归纳如下。1.增值税应税收入(即计算销项税的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增值税适用税率)。2.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增值税销项税。3.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增值税适用税率)。4.把增值税销项税公式,即增值税销项税=销售额×增值税适用税率代入上述第2条中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计算公式,然后以公式计算土地增值税收入与增值税应税收入差异,可以得到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增值税应税收入=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验证了土地价款因没有对应的进项税抵扣专用凭证,在计算增值税时进行了扣除,但在土地增税时因为清算时扣除项目包含了土地支出,所以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时,不应在收入中扣除土地价款,形成该两税种应税收入上的差异。同样以公式计算土地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差异,可以得到:土地增值税收入-所得税收入=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增值税适用税率÷(1+增值税适用率)。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是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扣除销项税计算得来,相较于所得税应税收入按适用税率直接进行价税分离的计算,恰恰多出了土地价款中计算用于抵减销项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借方的金额。

参考文献

[1]张敏.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收入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探析[J].会计师,2018(11):41–42.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S].财税,〔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S].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4]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S].财会〔2016〕2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S].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企业税费管理范文8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中小企业对于经济发展的推动力越来越显著,并在促进就业、推动创新、培养人才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客观来看,当前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容易受到经济波动带来的负面影响,甚至会在剧烈的市场竞争中被打垮。因此,必须出台相应的中小企业发展支持政策,有力推动中小企业的成长,使中小企业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注入更多的动力。

关键词:

中小企业;发展;支持政策

中小企业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构成部分。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是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必要前提,是发展就业、创新技术的重要保障,同时,中小企业也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推动力量。当前,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的阻碍,如生产要素成本上升、企业管理人才素质较差、融资难融资成本高、对外贸易压力大等。在这样的情况下,必须出台相应的中小企业发展支持政策,帮助相对弱小的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进而推动国民经济的稳步发展。

1.完善中小企业发展支持政策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完成的,并和周围多方面的经济主体有着紧密的联系。因此,完善中小企业发展支持政策,必须按照市场的规律,遵循相应的原则。一是市场化原则,重点处理好政府和市场二者的关系,采取市场化的措施,遵循市场运行和发展的相应规律,不可片面发展中小企业而干扰了市场的公平环境;二是公平性原则,政府在制定政策之时要合理划定职能边界,在解决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共性问题的同时,坚决不搞特殊化,以公平性原则推动中小企业的稳步发展;三是系统性原则,政策的制定应当按照相应的计划进行,单项政策应当布局于整体政策当中,多项政策依次展开,形成合力,以系统性的政策推动力给中小企业发展注入动力;四是创新性原则,在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应当结合实际合力创新,摒弃效果较差的政策,引入新思路和新做法,在捕捉市场动态的基础上,为中小企业发展制定最合理的、最适宜的政策,并对创新成果进行政府监管。

2.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应政策和建议

2.1改进财政资金支持中小企业的途径,提升资金配置效率

在中小企业支持政策中,财政支持是重要的支持方式,但是一直存在资金配置效率低、配置不合理的问题。因此,改进财政资金支持途径,提升资金配置效率刻不容缓。一方面,在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投入力度的同时,对所投入的财政资金进行科学管理,成立多种多样的专线基金,通过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注入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并着力探索基金管理的多元化模式,利用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中小企业发展支持效果。另一方面,重点支持处在发展前期的中小企业,这一时期的中小企业最为脆弱,但同时也具备非常大的潜力,对于处在发展前期的中小企业应当给予更大力度的资金支持或者政策优惠,帮助其在发展前期客服市场中的不稳定性,顺利成长到可以自力更生的企业发展中期。

2.2逐渐完善中小企业税费政策,稳步降低中小企业税费负担

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如果税费过重,容易对其快速发展形成较大的阻碍。因此,有必要逐步完善中小企业税费政策,稳步降低中小企业的税费负担,使其有更多的流动资金注入自身的发展建设当中。一方面,要完善中小企业税收立法,在对中小企业进行科学分类的基础上,细化针对中小企业的税费收缴的具体实施标准和实施策略,整合分散在多个环节当中的中小企业税费优惠政策,将其纳入立法范围,最终实现针对中小企业的税费优惠“法定原则”。另一方面,要对现行的各项中小企业税费政策进行规范和清理,对各级政府施加在中小企业上的行政性收费进行全面梳理,逐步统一收费标准,清除不合理收费项目,并完善企业税费维权机制,降低中小企业维权成本,发挥中小企业对于水费收缴的监督作用。

2.3细化并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受制于自身的发展程度和规模大小,中小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的过程中话语权较小,单独参与的难度很大,因此可以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的过程中,给予降低中小企业参与的门槛,给予中小企业更多的采购份额。初次之外,可以在政府采购项目中科学设置金额梯度,使得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的形式和份额得到明确,推动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占据更重要的地位。并且,应当完善针对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机制和法律救济途径,为在参与政府采购的过程中无法承担高额的保证金的中小企业提供便利,设置专门性的政府采购招投标合同申诉委员会,通过推动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来缓解中小企业的资金困难,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

3.结束语

总之,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容易面临比大型企业更多的阻力和困难,这是由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所决定的。但中小企业的存在和发展,对于市场经济、国民经济的发展乃至国家和社会的发展,都是非常重要的。因此,需要由国家和政府牵头,在遵循市场基本规律的基础上,在遵循中小企业发展规律的前提下,制定科学合理的中小企业发展支持政策,帮助中小企业度过发展的困难期,在推动中小企业顺利成长的同时,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和创新动力,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苏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支持政策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5,08:3-22.

[2]刘畅.中小企业财税支持政策的范式转变[J].社会科学,2013,08:60-69.

[3]刘丽娜.中小企业支持政策的作用路径分析[J].特区经济,2014,02:199-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