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分包工程会计核算实务

施工企业分包工程会计核算实务

摘要: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施工行业迅速发展,在该种经济状态的影响下,建筑行业的施工方式不断扩展,施工企业的分包工程便是其主要的衍生形式之一,强化会计核算实务能够在更大程度上提升企业的财务管理。本文在研究的过程中以施工企业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原则为基本切入点,对某施工项目进行了实力分析,并以此为几点,对现阶段会计核算实务进行了全面而详尽的分析。

关键词:施工企业;分包工程;会计核算;实务研究

良好的会计核算实务能够在较大程度上优化企业的整体发展,使其在财务管理、工作管理以及人员管理等方面都更加系统、协调,为企业的整体发展构建更为优良的基础。本文的研究能够在重点凸显会计实务研究的重要作用,并在后续的发展中逐步推进该项发展形式的发展。

一、施工企业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原则

施工企业在进行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工作时,需要遵循以下五方面的基本原则,即:(1)及时性原则。施工企业在工程分包进行的过程中,需要及时有效的处理企业成本,以保障其整体工程指标的精准性。在进行施工项目的花销、利润以及各个数据的处理时,要秉持其公平性;(2)客观性原则。施工企业的分包工程在实际进行的过程中,要保障其核算整体的合法性。因此,需要利用工程确认单、审批单进行计算;(3)权责发生制原则,财务部门子啊进行工程的整体核算工作时,要对各个部门与单位的权利、职责进行划分;(4)一贯性原则。在进行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账务管理等工作时,必须要保障的是各项数据与施工价格的协调,保证价格的计算方式、数目等方面的一贯性;(5)配比原则,在确认企业内部的收入时,由于应用方式的限制,相关的工作人员需要将成本、收入配比,并在实际施工的过程中进行进一步确认。

二、施工企业分包工程会计核算实务分析

(一)案例说明

某施工企业在2017年有一项建筑工程,其总包的价格为17000万元。总包方主要负责核心工程,将余下的工程进行分包,价值为3500万元,在招标工作进行的过程中,投标单位支付其50万的投标保证金。中标后,投标单位需要支付中标数额3%的保证金[1]。在签订的分包合同中,对风险费用、支付方式等都进行了相应的约定,对其工作开展具有较为有效的推进作用。

(二)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实务分析

施工企业在进行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时,需要从以下五方面分别进行:第一,总包企业在接受到分包企业所支付的相应数额的保证金之后,需要根据其数额提供相应的收据,并注明与之相对应的用途、性质、收款方等项目。第二,针对各个时期的款项进行相应的预结工作,并在结算单据中将工程量、总价、项目名称以及含税单价等进行罗列[2]。不仅如此,在后续的账务处理工作中,要将分包成本根据不同性质进行严格且明确的划分,而后进行入账工作。第三,根据最新《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的规定,总包方在实际运营的过程中,同以往的发展形式完全不相同,总包方不能执行相应的税金代扣、代缴等职责。只有获取发票等书面数据时才能将其扣除[3]。此外,总包企业在依法缴税时,主要以其差额为准,分包企业需要为其提供相应的发票,若税费加附加费占据3.3%,则需要总包企业用分包企业提供的发票,到税务部门进行差额浇水业务,并将发票提供给业主。第四,根据实际调研可知,该总包企业在实际运营的过程中,为分包企业的提供的首期工程款为235万元,需要扣除保证金103万。在该交易过程中,双方需要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并由分包企业提供收费证明,由总包企业提供保证金的扣款证明。第五,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为了能够在更大程度上保障工程的整体质量,工程项目中的材料应该是由总包企业提供。就一般状况而言,目前,我国分包工程在进行的过程中,都是由总包企业提供材料供应商、材料标准等,再有分包企业进行采购,也存在直接由总包企业提供材料的形式。

三、结论

综上所述,施工建筑行业在现阶段的发展中大范围的应用了分包工程的方式,在该种工作形式中,财务的管理以及应用等方面在管理与应用等方面存在明显的混乱。做好会计核算的相关工作能够更大限度的优化分包工程施工形式的合理性,使企业间的合作能够省去更多不必要的麻烦与损失。本文在研究的过程中,针对其整体的发展形式,提出了会计核算的五项基本原则,即及时性原则、客观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一贯性原则以及配比原则。望本文的研究能够全面推进建筑工程相关企业的整体发展,使其为国家的发展贡献更为项目的力量。财

参考文献:

[1]褚静静,张红蕊.管理会计能力框架融入高职会计人才培养研究——以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为例[J].工业技术与职业教育,2018,16(03):41-43.

[2]孟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二季度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J].建筑,2017,18(16):13.

[3]熊曾熙.刍议法律对建筑行业的调整与规范作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解析[J].广西城镇建设,2017,29(01):42-46.

作者:罗梦莎 刘建英 单位:长沙理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