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管理范例

合同纠纷管理

合同纠纷管理范文1

1.1合同主体的严格性

我们国家的关于合同法的法律规定,建筑施工中项目的法人是主体,而承担建筑施工的单位只有具有相应的施工的资质才能够去进行项目的承包。

1.2合同履行的长期性

通常来说建筑的施工的周期是比较长得,有的最长的施工是要跨越好几年或者是几十年的,所以这其中也就涉及到了很多的问题,主要有工作量和所使用的材料以及施工的设备和人员等等,这些问题共同的决定了建筑的施工企业合同的履行的时间。

1.3合同标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建筑的施工项目中的产品是有着一定的固定性的特征的,而生产施工则是有着流动的特性的。

1.4合同形式的特殊性

建筑施工项目因为有着施工的周期长还有关系到的主体利益管理负责还有其他的环节比较多的特点,这也就使建设的施工过程经常会发生一些合同履行上面的纠纷,所以说有关的合同法的律法规上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提出了要选择书面的形式去进行约束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出现的原因及处理措施

2.1合同权利问题

原因:按着目前的实行的工程的合同去分析,很多的施工合同其实都是由发包方去进行制定的,并且很多也只是对承包方的义务上给予一些强调,真正限制到发包方的条例其实没有多少,特别是是发包方在赔偿以及违约上的合同条款也都不是很详细,处罚的方法也是非常的系统。处理措施:近几年我们国家社会的不断发展,现今的社会开始主张平等和公平的原则为主要的观念,虽然现在我国的建筑市场现在主要是买方市场为主要的特征,并且占据一个主要的位置,可是,建筑项目的根本可以说是施工的行业,所以在经营的时候要把权利经营的意识不断的建立起来,不应该对发包方的所有的要求给予无原则性的去满足,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会给企业的发展带去一种非常严重的后果,致使合同纠纷的情况不断的出现。所以说,就目前我国的施工行业来说,在谈判工程建设方案的时候,一定以平等为前提条件,对施工单位的权益给予充分的维护和满足。

2.2合同文本的规范性问题

原因:我们国家的建设部还有工商总局为了保障建筑市场的稳定,特别制定了专门的工程合同的示范文本,这样的目的就是为了把承发包方的权利还有风险以及责任尽量的表现出来。可以,一些发包方为了预防风险出现在自身,在合同签订的时候,没有进行使用标准的合同的文本,选择使用的则是不规范和自制的文本。处理措施:合同的当事人在对权利和义务进行确认的时候,要按照合同去进行,成立而且生效了的建筑工程的合同会对双方的义务和权利进行确认。所以说,将规范和合法的建筑施工的合同制定出来,会给防止合同纠纷产生很大的帮助。主要是表现在第一,要把书面的建筑的工程合同制定出来,并且确认是正式的合同。工程的合同中包含的工程关系的面广并且内容相对复杂同时对质量的要求比较高,工程的周期长等,在执行合同的时候对双方的责任以及权利义务的需求都需要进行比较细致的约定,只有在签订的时候选择书面的方式才可以保障合同的顺利进行以及对合同内容的确认;第二,建设部还有我国的工商局所订制的工程合同的示范文本上要实行积极的推广和使用,并且,在实际的工作中对示范文本要采取积极的进行和使用,把合同的文本水平提高上去;最后,规范合同中的用语,要求语言明了简单,尽量不要出现模棱两可的词语,减少双方在对合同的理解上出现争议和误差,从而减少纠纷出现的频率。

2.3同索赔问题

原因:法律和合同主要是把索赔这种权利给予到了一些受害人的身上,对于承包商来将,这可以说是一种维护正当的权益并且防止损失和保护自身的一种手段。可是,竞争情况在建筑市场中,合同的条件不平等给索赔的工作也带去了很多的干扰的因素,加上承包商本身的保护意识的缺少,所以在对合同的索赔上也产生了不小的的影响。处理措施:加强合同索赔,保障索赔工作的科学和合法还有有效性,对合同的纠纷中的发生起到一种预防还有防治的作用。索赔要按照建筑工程的索赔去作为基础;并且,合同的延续主要是依赖于索赔。为了保障索赔的有效性,需要规定施工的部门在签订合同的情况之下,对一些对于自身不利的因素进行考虑和衡量,并且分析进行合同索赔的可能性还有合同的变更,采取比较最有效的合同索赔的措施。

3加强合同管理,积极地开展纠纷工作

(1)施工的证据可以说是在施工过程中,也是对合同进行执行的过程中发生的,所以,项目中的管理人员要按照合同中的条款,在进行施工的过程里去密切的收集相关的证据,者是是解决纠纷的最为基础同时也是最为关键的工作。施工的合同文本对经常发生的的纠纷证据进行了细致的规定,项目部的管理人员需要经常的学习并且完全的掌握。

(2)科学的方法是赢得纠的关键的要素,想要获得纠纷的成功,除了要加强市场的意识和法律意识还有合同中的意识以及管理上的意识还有经济的效益意识以为,作为一个项目执行的代表,还要正确的学习解决纠纷的方法。

(3)分析合同可以说是寻找结局纠纷机会的一个重要的方法,分析合同是对施工合同的进行完整和全面以及详细的分析。

(4)对于合同管理是发现纠纷机会的重要的环节,为了能够获得工程施工的经济效益,所以要在合同执行的过程中密切的注意一切的纠纷机会,立刻的提出纠纷的意见和要求。

4结语

合同纠纷管理范文2

一、内部承包的法律效力及与非法转包、“挂靠”的界限和认定

众所周知,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在当前的建筑行业中系普遍存在,其法律效力如何,将影响建筑企业的操作规范与价值取向。实践中,很多建筑企业以内部承包之名进行非法转包和借资质“挂靠”,对此应予以区别。

(一)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企业内部承包是企业内部管理的一种模式,从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率。作为一种经营方式,内部承包合同实际上是为明确公司与员工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的分工。笔者认为,虽然我国相关立法并未明确建筑业内部承包的效力,但是,如果该内部承包合同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那么该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就是有效的。理由如下:第一,虽然建筑企业内部承包一方是企业,另一方是其下属机构、职能部门或职工个人,但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第二,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内容是建筑企业和承包人达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其中建筑企业的权利在于取得管理费,义务在于对承包人加以监督、管理,承包人的权利在于获得项目的赢利,义务在于服从企业的监督、管理,并上缴管理费和相关税费;第三,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系双方自愿签订,协商而成,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只应存在于建筑企业内部,用于约束企业及承包人。承包人的行为对外仍代表建筑企业,由建筑企业对外承担责任,建筑企业不得以该工程已由承包人承包为由对抗第三人。

(二)内部承包与“挂靠”、非法转包的界限

实践中,如何区分内部承包和违法转分包、“挂靠”呢?笔者认为:企业将承包的建设工程,按内部承包管理模式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正式职工签订承包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再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施工过程管理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该内部承包合同有效。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承包人是否为建筑企业的内部成员。内部承包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一种形式,是为了明确公司与员工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的分工,因此,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的承包人必须是建筑企业的下属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或者职工个人,否则,就不符合内部承包的构成要件,属于“挂靠”或非法转包等违法行为。2.建筑企业对项目工程是否有实质性的管理和监督。建筑企业内部承包条件下,建筑企业在资金、技术、质量、安全等方面有实质性的管理和监督,能保证工程的质量安全符合国家规定。而非法转包、“挂靠”中,建筑企业缺乏工程施工资金、技术力量的投入和全过程管理,工程质量、安全存在极大的隐患。3.建筑承包企业内部是否有承包工程财务成本核算体系。施工企业内部承包,有完整的施工成本核算体系。而转包、“挂靠”后建筑企业无承包工程施工成本核算,建筑企业只收取承包人管理费和相关税费。

(三)相关法律意见

1.明确内部承包的法律效力。内部承包合同有效是司法实践中所普遍认可的,也有很多法院生效可佐证,但我国立法并未对其效力加以明确,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解释》中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此解释已明确内部承包合同与挂靠区分,并在司法实践中予以应用。因此,笔者建议,立法机构应当根据当前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明确建筑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有效性,以减少相关纠纷的产生。2.明确并严格规范内部承包的构成要件。在实践中,虽为内部承包,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筑企业并没有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监管也不利。在此情况下,内部承包已名存实亡,与“挂靠”经营无异,容易导致内部承包人因资金短缺造成停工或拖延工期,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同时也产生多种纠纷。因此,在内部承包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应对内部承包加以严格限制,比如就材料采购、劳务发包等分部分项工程均由企业签订合同,并支付费用,纳入建筑企业成本核算,迫使企业完善成本核算体系,合理抵扣税款,不仅对建设质量有保障,对供货方和农民工权益也有保障。3.如何解决借用资质或挂靠建筑企业承揽工程现象?借用资质或“挂靠”为法律明令禁止,但多年来建筑市场仍然存在此类现象;特别是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很难鉴别,只有在施工过程中鉴别建筑企业与实际承包人关系,如果无事实性管理的,属以收取管理费和税金为基础法律关系的,为借用资质或挂靠承揽工程。此类违法行为,承包人无论资金和技术力量都难以保障,给发包方管理亦造成一定困难。如何禁止此类现象呢?笔者认为,只有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规范企业和项目经理人资质管理,健全监督机制,设立黑名单制度,将出借资质的建筑企业和出借资质的项目经理人拉入黑名单,禁止其参与一定时期内的投标活动,下重拳整治市场乱象,坚决禁止以借用资质或挂靠企业的方式来承揽工程。

二、工程签证在工程结算中的法律效力

(一)工程签证的法律效力

工程签证是工程建设管理当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在施工管理过程中,会遇到技术、施工组织设计或工程量增减等技术性问题,为使施工技术和投资成本更趋于科学合理,发包方提出变更,或承包方提出变更签证,经双方确认后可直接作为结算有效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该条规定突出了工程签证的证据作用,明确了工程签证的法律效力。

(二)不符合约定形式的工程签证的法律效力

1.不符合约定形式的工程签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能否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呢?笔者认为,不符合约定形式的工程签证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单独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工程签证是指按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是法人代表授权行为的具体实施与体现,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根据履行的实际需要新签署的补充。如果双方协议约定了工程签证的形式,那么,不符合约定形式的签证不能完全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应当认定为无效。2.如果一方恶意不按约定形式进行签证,或拖延签证、不予签证造成结算纠纷的,应当如何处理?一般招标人在工程招标文件中已明确工程签证和工程量复核的规定,施工合同也约定了工程量复核期限和工程签证的程序。但现实中承包人出于各种原因没有按约定复核工程量,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量变化,一方当事人拖延签证、不予签证该如何处理?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出于尊重客观事实原则,已明确给予解释。因此,在签证不符合约定形式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能够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就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3.在施工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约定形式的签证,但是有监理单位及无授权的发包人代表签字,并且已实际施工,是否应认定为有证据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笔者认为,监理单位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其不能以自己名义对承包方提出的合同变更事宜做出肯定或否定的意思表示,而未经授权的代表签字也不能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因此,监理单位及无授权的发包人代表签字,不能认定该签证的效力,但结合其它证据能够证明确实存在变更的,该签证司法有效。

(三)其他证据的法律效力

笔者认为,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的其他证据,应当是双方委托人签署、发送的除签证外的其他文件或经备案的资料。一般应包括:1.会议纪要。双方因核算工程量而形成的会议纪要,都是对某些问题做出决定,可视为对合同有关内容的一种补充。只有经过双方签字认可的会议纪要才能作为证据使用。2.工程联系单。工程联系单是工程管理当中双方当事人就某工程技术发生变化而联系的有效证据。可以反映双方当事人的意愿。3.通知。实践中,一方对于另一方的通知,往往能够明确发送通知人的意思表示,可以起到证明作用。4.设计变更。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及设计单位确定的设计图纸变更,可以明确反映工程量的变化。

三、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工程的法律后果

(一)发包方擅自使用是否免除承包方部分工程建设质量责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发包方擅自使用,本身就是违法。司法解释这样规定原因在于,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即表明发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认可,或其自愿承担相应质量责任和民事责任,此时工程质量风险也随之转移,发包方就承担了部分工程质量责任。除此之外,发包方还要承担部分行政法律责任。同时,也明确无论建筑工程是否经过验收、发包人是否擅自使用,承包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履行工程质量保证义务。

(二)发包方经承包方授权使用的,是否属“擅自使用”,如何承担责任

现实中,往往出现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工程,为减少损失,双方经协商承包人同意发包人提前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在此情况下,是否属于发包人擅自使用?笔者认为,即使承包人授权使用,发包人仍属擅自使用。《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均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竣工报告后,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由此可见,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进行验收是承、发包双方的强制义务。在此情况下,虽经承包人授权使用,但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发包人仍属于擅自使用,应承担部分工程质量责任。

(三)发包方擅自使用是否免除承包方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合同纠纷管理范文3

关键词:直属队;成本控制;合同管理

1隧道项目分包模式说明

贵州省都匀至安顺公路T19合同段项目主要结构物以隧道施工为主,项目进场后组建3个隧道直属队负责本项目2座隧道施工,隧道直属队以项目部输出具有直属队经验的管理层,组建班组劳务分包模式,根据择优选择施工经验丰富的劳务班组(开挖班、支护班、二衬班、出渣班)进行工序分包,与各劳务班组签订劳务合同,合同中详细约定要求各施工班组的人员数量、各工种的技术熟练程度、安全质量进度要求等,保证隧道施工质量、安全、进度、成本、标准化工地管理等方面的过程控制。

2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的举措

2.1做好分包策划是合同管理的前提

隧道直属队模式下,根据工序进行劳务分包,每个隧道直属队分别设置开挖班、支护班、二衬班、出渣班。一般情况下将开挖班、支护班单独分包,但实际上两个班组往往各自为政,协同施工意识不强,造成工序衔接不紧密、辅材损坏率较高和超欠挖控制不佳等诸多问题,导致资源浪费和项目成本的增加。本项目按照单洞口开挖和支护工序由同一个班组承包,通过实践对比,工序衔接更为紧密,减少了班组间扯皮事件,辅材损坏率和超欠挖控制明显好转,从承包模式的创新上促进了项目经营效益的提升。根据以往项目劳务分包管理经验,采取如下劳务分包模式:开挖班按照“劳务+辅材”模式进行分包,项目提供炸材、机械;支护班按照“纯劳务”模式进行分包,项目提供材料、机械;二衬班按照“纯劳务”模式进行分包,项目提供台车、材料、机械;出渣班按照“综合单价”模式进行分包,项目机械配合洞内装车(对于洞渣具备加工地材的项目直接合同约定运至料场);以上分包模式不仅减少了辅材的浪费,而且提高了劳务班组的工作积极性,实现了项目部与劳务班组之间的双赢。由于本项目隧道地质情况较为复杂、岩溶发育,受外界不可预见客观因素影响,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窝工现象。项目团队敢于直面问题并寻找解决策略。在合同文本里明确每月正常停工、窝工天数,班组进场前项目与班组根据不同施工工法明确施工人数及月工资标准。同时,加强过程管控,包月工资期间,由直属队队长根据现场实际施工需求统筹安排是否增加班组人员,施工班组人员实行指纹打卡制度,解决包月期间劳动效率低、施工成本过高的问题。在项目劳务队伍招标前,应梳理以往在隧道工序分包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疏漏点,并在招标文件中加以补充完善,防止后期发生合同纠纷[1]。

2.2选好劳务班组是合同管理的关键

选择信用评价合格的分包商进行公开劳务招标,严格落实劳务限价制度。分包限价总体贴合工程实际,在劳务分包总价不变的情况下,根据工程量的大小微调,对工程量大的分包单价可以在限价基础上适量下调,工程量小和个别单价可以适当突破公司限价。劳务班组首先选择以往合作过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合同履约、施工能力等综合能力较好的班组,也可以从“合格分包商数据库”中选取,按照资质审查流程做好资质审查工作,根据审查和评价结果,将拟选择合格的劳务班组资质报送公司,待审核完成后添加至OA劳务分包商名录,通过OA办公系统行政办公审批流程报送公司审核,经批准后正式确定劳务班组。

2.3重视合同交底,规避合同管理风险

合同交底是规范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的责任和义务,同时避免合同双方产生纠纷,严格按照要求对劳务合同进行交底,要求对项目劳务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充分交底,并根据实际分包情况下发相应材料限额;施工过程中每月分析各分包队的经营情况,并检查过程中的限额执行情况,对限额执行情况有偏差的进行纠偏;税率调整后之前已签订的合同也必须签订税率调整协议(根据国家政策动态调整税率),并形成书面合同交底文件,合同交底文件统一由合同部结算工程师或合同工程师形成书面记录。

2.4加强劳务班组信用评价考核

劳务合同履约是实现项目合同管理目标的主要途径,结合项目要求,每月对各班组进行考核评分,主要考核人员履约、安全生产、施工质量、合同约定提供的材料、设备投入情况、使用项目材料情况及与其他班组各工序的配合情况等。由直属队或现场负责人与各相关职能部门综合评分,对过程中评分相对较低的班组,项目及时约谈班组负责人,同时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方案,以满足项目正常施工需求。在施工过程中动态跟踪班组施工及组织能力,有拖尾现象随时分割任务,形成班组间相互制衡。为保证班组能合理使用项目部提供的机具、辅材、劳保用品,减少机具材料的损耗,制定《小型机具、辅材控制、限额领用办法》,从制度层面规范对小型机具及辅材的管理[2]。在职业病防范方面,为规避隧道施工职业病高发为项目带来的成本风险,班组进场前应组织体检审核备案造册制度,在农民工工资管理方面,工人工资实行一人一卡制,工资由项目部统一发放,不仅提高了工人的工作积极性,而且有效预防农民工讨薪事件的发生。

2.5打造班组服务型项目,实现项目创效班组双赢

实行劳务清包模式,打破项目各部门前场和后场管理脱节的情况,解决工序清包模式下项目扁平化管理中直属队与部门权责交叉、管理链条过长、责任虚化、推诿扯皮等问题;结合隧道施工工序责任到人进行分级考核与工资挂钩。实现分级责任,重点监控。项目部职能部门主动服务隧道施工现场,做好隧道材料及时供应、机械设备配合、劳务费支付、技术服务、安全监管等服务工作。项目各领导、项目各职能部门、直属队队长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心及时解决施工班组在生产中遇到的问题,做到全方位无死角服务,避免项目部与劳务班组之间的扯皮现象,提高劳务班组的施工积极性,促进隧道施工的安全、质量、进度有序推进[3]。同时,项目部狠抓合同计量工作,加速资金回笼,加快各劳务班组劳务费支付速度,在资金支付困难的前提下优先确保劳务班组的资金支付,减缓物资和设备供应商的资金支付,解决劳务班组后顾之忧,确保施工班组的长期稳定。

3现阶段直属队分包模式的优缺点分析

3.1分包模式的优点

现阶段各项目隧道分包模式均采用工序劳务分包,各隧道直属队分别设置开挖班、支护班、二衬班、出渣班,这种分包模式的优点包括:(1)单洞1个作业面开挖、支护工序由同一个班组承包,可以加强工序衔接紧密性和预防班组间扯皮事件。通过相同工序班组不同洞口分包,在施工过程中横向对比、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共同提高各班组施工作业水平;(2)二衬班按照“纯劳务”模式进行分包,项目提供台车、材料、机械;(3)出渣班按照“综合单价”模式进行分包。以上分包模式通过分析提炼对各工序分包定额单价,分包队伍各个工序工料机盈亏情况的掌握,通过不断优化清包模式,通过各种管理举措降低辅材的浪费,提高了劳务班组的工作积极性,项目经营效益可控。

3.2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弊端

(1)随着近年来劳务成本及相关联的机械、物资成本上涨,施工标准越来越高,相对劳务班组协作单价增长较低,优质协作队伍市场竞争力弱;(2)该模式下隧道施工配套的大多数关键性设备机具劳务班组承担不起,需要项目部配置关键性设备、机具、周转性材料等资源,为项目带来很大的资金压力和管理难度;(3)直属队辅助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庞大,大部分人员需要面向社会招聘,基于薪资标准低于社会行业标准,导致竞争力不强,招聘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大部分是以项目培养为主,人员流动性较大,管理难度较大,人工费较高;(4)采用劳务清包隧道五金耗材仍然存在浪费现象,小型机具损坏率较高,造成项目采购和维修管理难度较大。因此,随着业务多元化转型升级、轻资产发展进程和目前公路、铁路建设行业体量不断减少,目前项目多采用劳务分包模式,项目劳务分包模式的确定、劳务队伍自身的管理水平、财务能力等对项目的经营情况有重要的影响。是否可以摸索隧道直属队分包模式采取工序大包模式限价分包,通过项目着重培养有资质、有技术、懂管理、抗风险强的较大型劳务协作队伍与企业共同发展、共同承担风险,实现“双赢”的经营理念,值得相关人员探讨。

4结语

综上所述,成本合同管理人员应切实做好项目标后预算管理、劳务分包管理、落实经济活动分析纠偏等工作,以上工作在隧道直属队成本管理过程中尤为重要,对强化项目成本管理、提高项目经营质量和效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刘立欣.浅谈工程分包合同管理[J].江西建材,2021(4):296,298.

[2]付英.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管理实施策略[J].工程建设与设计,2020(3):296-297,300.

合同纠纷管理范文4

桥梁工程建设,周期长、施工工艺和工序复杂、劳务分包管理和控制难度大。为提高管理效率和效果,此文针对传统劳务分包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对劳务分包合同进行信息化管理的实施方案,来提高管理水平和效果。

关键词:

桥梁建设;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化

0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开放,桥梁施工企业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传统的桥梁施工劳务协作合同管理模式,已经不能满足施工企业劳务分包和开展施工的需求。如何提高桥梁施工企业对劳务分包合同的管理水平,并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是桥梁施工企业需要深入探讨的课题。经过分析和研究,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开发与建立建设项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系统,是一种科学有效、提高管理水平的方法和手段。本文就此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中的应用进行论述。

1传统分包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1管理信息孤岛多

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进行信息管理已经很普遍,但各应用系统间的信息不共享、不互换、信息与业务流程和应用脱节,便形成了信息管理的孤岛。桥梁建设工程施工,相对一般建筑施工而言,其项目管理内容更为繁杂。所以,专门承担桥梁工程建设的建筑企业集团,将项目内容分类、划块进行管理(如进度计划管理、物资管理、施工安全管理和合同管理等),是提高管理效率的一种方法。合同管理又分为承包合同管理、物资合同管理、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等,限于篇幅,本文仅探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为进一步提高对劳务分包合同的管理水平,通常将其分为决策层(集团公司)、管控层(子公司)、执行层(工程项目部)3个层级进行管理,如图1所示。在传统的协作合同(纸质版)管理模式中,作为执行层的工程项目部的工程经济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之间,难以及时进行有效地数据信息沟通,也难以将需求的数据信息及时传递给上级子公司,这样就造成负责管控层的上级子公司不能及时有效地对所管理的各建设项目劳务分包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同样,作为决策层的集团公司也不能及时的根据需要在传统的协作合同(纸质版)管理模式中,作为执行层的工程项目部的工程经济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之间,难以及时进行有效地数据信息沟通,也难以将需求的数据信息及时传递给上级子公司,这样就造成负责管控层的上级子公司不能及时有效地对所管理的各建设项目劳务分包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同样,作为决策层的集团公司也不能及时的根据需要的数据信息进行分析与决策。

1.2审批效率低

采用传统的纸质协作合同,按规定的流程办理审批手续,作为管控层的上级子公司,难以及时了解到办理过程的进展情况。如果某个中间环节的复核、会签人员出差在外,就处于停顿状态,由此造成签订合同的周期较长,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1.3风险管理受控难

在传统的纸质协作合同管理模式中,管控层(子公司)对执行层(工程项目部)劳务分包情况,无法及时全面了解,所以造成劳务分包的事前策划、事中履行、事后核算等,不能进行有效管控。

2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化的实施

针对以上所述的劳务分包(纸质)协作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调研和分析了解到,如果采用先进的IT技术,建立起“以建设项目为主体、以制度流程为基础、以合同清单为主线、以责任预算为核心、以过程管控为主措、以资金支付为卡控”的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将桥梁建设项目的劳务分包合同的评审、签订、履约、变更、支付和审批等一系列环节,与现代化的计算机、网络、数据库、软件系统等信息化技术相结合,实行劳务分包合同信息化管理模式,就能大大提高对建设项目劳务分包合同的管理水平。

2.1建立信息采集标准(WBS工作分解结构)

要解决桥梁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信息孤岛问题,首先要建立统一的信息采集标准(WBS工作分解结构),采用WBS编码建立标准的编码体系。解决执行层(工程项目部)生产进度、计划调整等客观因素造成的成本控制统计方式不一致的问题。建立桥梁建设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标准编码体系,应遵循以下3项原则:(1)分部分项原则。根据建设单位(或称甲方、业主、发包方)提供的合同清单和不包含的施工项目内容,如桥梁建设施工措施中下部结构施工所需的钢围堰、混凝土施工所需的模板和支架、大临设施中的便道、栈桥、梁场、混凝土拌合站、临时墩、码头、缆索吊及小临设施等,均需要进行独立编码。(2)工序划分原则。如开展斜拉桥、悬索桥的高塔施工时,主塔墩身在业主合同清单分部分项中是总量,而施工过程中则是按节段进行作业,这就需要按各主塔墩身的施工节段进行编码。(3)分包类型原则。在桥梁建设施工的项目中,通常也会包括路基、路面等施工内容。对以桥梁建设施工为主体的项目,承担桥梁工程施工的单位往往将路基、路面专业工程进行分包。遇到这种情况,应将WBS编制按自定义的施工里程段进行编码,如表1所示.建立起标准编码体系后,再将不同桥梁类型的业主合同清单编码与信息系统中的标准编码进行自动匹配与对应,形成执行层(工程项目部)的工程经济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之间的统一信息采集标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理清物资核销、施工机械租赁及财务支付与劳务分包管理的关系。此时,子公司的管控层可通过统一的信息采集标准,对各建设项目之间的劳务分包管理数据进行监控与分析。

2.2规范操作流程和审批权限

建立起标准编码体系还不够,还应针对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的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分层级的、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和审批办法,理清各层级对劳务分包合同的管理和审批权限,使决策层、管控层和执行层清楚应尽的职责,这样才能顺利推进、科学实施,从而摆脱传统的手工操作模式。

2.3风险预警机制

建立起标准编码体系和规范的操作流程及审批权限后,利用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中劳务分包业务信息数据,就可以另行建立起适合各业务部门的风险预警辅助决策系统,以此来强化对劳务分包合同管理风险的控制能力。要想达到这一风险预警要求和目标,就必须根据分包合同管理的操作流程和审批权限,构建风险预警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对劳务分包合同各种数据信息的自动采集、存储、加工、统计和评估、图谱分析、监控、预警和应对。达到决策层、管控层和执行层对劳务分包合同进行风险管理的目的。对劳务分包合同进行风险管理,首先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识别,并量化决策层、管控层和执行层的风险指标,统一风险指标预警统计方法。对可能发生的风险,通过预警辅助决策系统提取风险指标数据,计算后,根据可能发生风险的程度进行风险预警。

2.3.1事前策划

为识别和控制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在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中应建立劳务分包工程量的控制计划。劳务分包数量的控制计划是建设项目总工程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进行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的基础。所以,应根据劳务分包数量的控制计划,对需要施工的桥梁工程数量进行梳理,对桥梁主体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数量进行梳理,并重点梳理建设单位提供的合同清单中未涉及到的桥梁基础施工辅助设施的工程数量,如围堰等。各项梳理工作完成后,将计划好的劳务分包数量分解到WBS中,并建立起相互匹配的对应关系。这样即可以了解和掌握各分部分项工程对劳务数量的需求,也可以有效控制投入的劳务分包数量,实现劳务分包数量不会超过计划数量的目的。最终达到劳务分包结算数量不会超过施工验收数量的目标。

2.3.2事中管控

(1)分包模式的管控。根据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制订的双代号网络计划图和参加施工的分包单位的施工能力,在信息系统中对劳务分包单位先进行资源配置,劳务分包在信息系统中将受到劳务分包控制计划清单、工程量、单价和投资额的控制。(2)计量结算管理。计量结算是支付劳务分包费用的依据。对劳务分包进行结算,应以工程项目部录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中已完成的工程量作为计算的基础。单份劳务分包合同中已完成工程量不可超过该合同中的总量,所有劳务分包合同中已完成工程量不可超过控制计划的总量。(3)末期结算管理。办理最后一期劳务分包结算时,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中将通过劳务分包合同中分部分项工程的已完工程量来判断该劳务分包结算是否为末期结算,并自动升级到审批权限。这样做的目的,可以在进行中间计量时减少审批流程环节,提高施工效率;另一方面,可以保证管控层(子公司)对履行劳务分包合同进行全过程的控制。(4)结算支付管控。在有效控制劳务分包工程量结算的同时,如何做到对劳务分包结算资金支付的管控,主要是在信息系统中将劳务分包结算产生的债务作为依据,形成债务支付申请单,向管控层(子公司)提出使用资金的申请。通过后,系统就会对劳务分包合同费用的支付,按照设定的已完成工程量的比例付款;如需要调整申请单的支付比例,可利用信息系统中支付比例变更申请的功能完成。

2.3.3事后管理

(1)降低被索赔的风险。将劳务分包合同的履约过程和结果保存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决策层、管控层就能随时调取劳务分包合同履约过程的数据信息,作为防止劳务分包单位无理索赔的依据。(2)提高核算与分析能力。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因在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中保存了劳务分包合同的履约过程,并逐级监控了执行结果。所以,在竣工验收、决算后,可以对分包的主要材料消耗和机械费进行核算与分析,对劳务分包费用是否存在偏差进行分析,对劳务分包合同的结算单价进行梳理、分析和汇总,形成合同汇总表、合同履约情况表、存在的偏差表等,并自动保存在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中。为管控层进行建设项目的核算提供数据信息源,实现提高成本核算能力。

3结束语

桥梁工程建设,周期长、施工工艺和工序复杂、劳务分包管理和控制难度大。传统的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模式,已经满足不了桥梁建设劳务分包和开展施工的需求。如何提高对劳务分包合同的管理水平,本文针对传统劳务分包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通过分析和探讨,提出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建立合同管理信息化系统,对劳务分包合同进行信息化管理的实施方案,来实现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和效果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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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瑛玫,刘凤莲.信息化环境对企业成本管理模式的影响与对策探讨[J].中国管理信息化(综合版),2007(12).

[3]张美英.信息化在施工企业项目成本管理中的应用[J].山西建筑,2013(22).

合同纠纷管理范文5

关键词:法治背景;企业合同;管理风险;防范策略

所谓合同管理,指的就是在合同洽谈完毕之后直至合同失效这一段时间内,对合同进行签署、履行效果监督、归档等管理。对于企业来说,对合同进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能够帮助企业规避不必要的风险,另一方面也能够保证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使得企业能够在法治的背景下运用法律效力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推动企业长期稳定的发展。但在法治背景下企业对于合同管理风险的防范仍存在漏洞,相关部门应引起自身的高度重视,及时调整自己的合同管理方式,避免意外的发生。

一、企业进行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

(一)为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在法治背景之下,国家的法制建设已经上了一个新台阶,大家对于合同的认知有了明显的提高,对于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而言,国家法治水平越高,则其在企业的经营中就会越省力。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无论是企业与员工还是企业与企业之间都存在合作关系,而这些合作关系又都是通过签订合同建立的,在此期间无论是企业的行为还是员工的行为都受合同管理条例的法律约束,一旦在履行合约期间有一方存在违约行为造成合同纠纷,那么对企业的合同进行管理就会为现阶段解决合同纠纷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在合同的支持下,存在违约行为的一方将要向另外一方进行赔偿。除此之外,在企业进行合同管理的时候,经常会将合同进行归档,如果在后续的企业经营活动中出现合同纠纷,那么对企业进行合同管理则会为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法律依据,使得相关部门进行纠纷解决的时候能够有据可依[1]。

(二)提升企业经营的管理效率

目前,在法治的时代背景之下,国内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小型企业都开始注重企业内部的合同管理。一方面,对合同进行管理的过程中,企业能够明确自己与其他企业的合作内容,帮助企业自身形成短期内的经营目标规划,相关部门也会对企业员工进行绩效考核,共同发力完成这一经营目标,所以,合同管理能够促进企业的经营目标规划,提升现阶段的企业经营管理效率。另一方面,对合同进行管理的过程中,企业的员工能够通过对合同信息的整理和归纳,对合同信息进行分类,使得不同种类的合同能够分门别类地整齐摆放,待合同需要续签或转签的时候,相关工作人员可以迅速找到该合同并及时签订,避免因合同管理不当造成法律风险。除此之外,通过对合同进行整理,相关工作人员还可以对合同进行分类存档,如果后续涉及企业的例行检查等活动时,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及时备好检查材料,提升企业经营的管理效率。

(三)有利于及时监控合同的进展

企业的合同管理包括对合同履行效果的监控,相关部门在进行合同管理的时候,经常会对合同上面的相应条款进行研读,并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核对相应的合同信息,对合同的履行效果进行及时的监控。企业的合同分很多种,例如,供应商合同、销售合同以及投资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合同管理,相关工作人员能够结合相关部门对合同条例的执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如果对方没有按时履行合同内容,那么工作人员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企业能够充分享受合同中受法律保护的权益。除此之外,个别合同上面还会有相应的回款时间节点,那么此时相关工作人员就可以结合财务部门对该笔回款进行核对,如果未按照时间阶段进行反馈,则工作人员应联系相关部门对该笔回款进行追回处理,防止企业的资金受到安全威胁,同时也通过这种方式有效地规避合同管理中的风险[2]。

二、法治背景下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风险

(一)相关工作人员缺乏合同管理意识

目前,国内的大部分企业在进行企业合作的时候,基本都会签订相应的合作关系合同,但对于企业的员工入职,则会忽略这一步骤。这类员工基本都是企业当中的临时工,他们的上班时间基本处于断断续续的状态,相较于在册在岗员工来说其在职状态更为随意,由于其不属于企业的正式员工,那么相关工作人员为了节省合同签订和合同停用的步骤,经常不为其签订劳动合同,这就是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在法治背景下相关工作人员缺乏合同管理意识,导致企业内部存在用工风险,如若此类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那么企业将会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为其承担医药费。因此,企业进行合同管理的时候,要注重合同签订这一环节的合同管理意识,不能因其员工具有特殊的工作性质,就不为其签订劳动合同,为企业带来法律风险和经济负担。

(二)相关工作人员的合同管理风险防范意识薄弱

企业的合同管理风险防范意识是合同管理中的重点内容,现阶段企业相关人员的合同管理风险防范意识相对较为薄弱,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转。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合同管理的时候,经常将合同的分类归档以及履行效果的监管作为自己的重点工作内容,对于合同管理中的风险项缺少防范意识,使得企业由于合同管理的疏忽,遭受经济上的损失。除此之外,合同管理的风险防范意识直接决定着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的大小,所以合同管理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其对应的风险防范能力也相对较弱,那么企业在与其他合作方进行合作的时候,其合作过程中签署的合同会存在一些大大小小的风险,致使企业在发生合同纠纷等问题的时候,得不到相应的法律庇护,使其自身的经济利益和法律效益遭受损失,在一定程度上会给企业的运营带来隐性风险。因此,企业应该提升相关工作人员的合同管理风险防范意识,以此来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3]。

(三)企业合同的法律风险评估形式化

对于合同管理来说,对合同进行法律风险评估是一个重要的工作环节,法律风险评估的质量决定了企业后续面对法律风险的程度,但不理想的是,现阶段国内大部分企业对合同的法律风险评估全部呈形式化的状态,使得企业的风险防范工作面临巨大威胁。在当前法治的时代背景下,虽然企业的法律意识已经越来越强,但由于法律风险评估的过程过于专业和繁琐,很多企业的工作人员为了节约自己的时间和精力选择对合同的法律风险评估“敷衍了事”,使该项工作停留在表面,落不到实处。除此之外,企业在与其他企业进行合作的时候,经常出现再次合作或多次合作的情况,在面对这样的合作方时,相关工作人员有时会根据上一次企业之间的合作情况作为自己主观臆断的依据,如果上次合作中两家企业合作顺畅,那么其就会对本次合同的法律风险评估“形式化”,但往往这样的想法才是造成企业合同管理存在风险的主要原因。因此,相关工作人员在面对合同法律风险评估的时候一定要时刻保持警惕,不要通过自己的主观臆断进行“形式化”管理,使法律风险评估落到实处。

(四)合同纠纷处理机制不完善

在合同管理中,对合同纠纷的处理能力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企业的合同管理风险水平,而现阶段大部分企业处理合同纠纷的能力相对较差,主要原因在于合同纠纷处理机制的不完善。例如,企业内部的合同管理人员大部分对合同管理工作能够胜任,但其缺乏相应的合同纠纷处理能力,而专门负责合同纠纷处理能力的法务人员,虽然具有专业的合同纠纷处理能力,但在合同纠纷的处理中得不到相应的处理权限,使得大部分企业的合同纠纷处理能力相对较差。这样的合同纠纷处理机制对于企业的合同管理造成了一定影响,使得合同纠纷迟迟得不到有效处理,最终演变成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为企业的发展带来阻碍。

三、法治背景下企业合同管理风险的防范策略

(一)提升相关工作人员的合同管理意识

当前阶段,国内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合同管理意识薄弱主要体现在对临时工的合同签订方面。为提升相关人员的合同管理意识,首先,企业可以定期为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合同管理重要性的培训,主要为其讲解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和风险,使其能够明确合同管理存在漏洞会为企业带来经济风险和法律风险,从而提升相关工作人员的合同管理意识。其次,企业在进行经营管理的时候,应该考虑临时工特殊的工作性质,将其合同管理体系与正常在册在岗员工的合同管理体系进行区分,简化临时工的合同管理流程,从而帮助相关工作人员减轻工作压力,使其能够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进行临时工合同管理。最后,企业应该对临时工的合同签订做硬性要求,使得相关工作人员迫于企业的管理压力,对临时工的合同进行严格管理,以此对其薄弱的合同管理意识进行强化[4]。

(二)提升相关工作人员的合同管理风险防范意识

企业相关工作人员的合同管理风险防范意识关乎企业后续的经营纠纷问题,为保证企业能够长期稳定的运营,相关工作人员的合同管理风险防范意识应该有所提升。一方面,企业对现存的合同管理人员应该进行相应的培训,为其讲解合同管理存在风险的案例,使其了解风险防范意识的重要性,同时企业还要定期对其培训成果进行考核。例如,企业可以为其提供存在风险漏洞的案例,要求工作人员进行分析,使得其对合同管理当中的风险能够具备一定的敏锐洞察力,以此来提升其合同管理的风险防范意识。除此之外,企业还可以对员工进行适当“施压”,如果工作人员没能通过考核,企业将会持续为其培训,帮助其对合同管理的风险防范进行深入学习,确保其合同管理风险防范意识的提升。

(三)落实企业合同的法律风险评估

落实企业合同的法律风险评估,首先,相关工作人员要端正自己的工作态度,在对待法律风险评估这一工作的时候,要积极认真地对待,不能因为工作繁琐就直接“敷衍了事”。其次,相关工作人员在进行法律风险评估的时候,要时刻保持自己的专业性,将合同中的各种条例进行详细的研读,并将其中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的条例及时标注出来,最后经过汇总,得出法律评估的结果,使得企业能够明确自身合同中的法律风险大小,使其在进行决策的时候能够有一个参考依据。最后,相关工作人员对于合作过的企业也不能放松自己的警惕,法律风险评估的这项工作本身就具有严谨的特性,相关工作人员在进行法律风险评估的时候,要坚决杜绝凭借自己的主观臆断对合同进行法律风险评估,要时刻保持自己的专业性,认真对待每一份合同,每一家企业,这样才能够使企业在未来得到持续性发展,推动企业的合同管理建设。

(四)建立完善的合同纠纷处理机制

合同纠纷的及时处理对于合同管理的风险防范具有重要意义,为提升企业的合同纠纷处理机制,企业应该先建立完善的合同纠纷处理机制,使得企业能够有效地规避法律风险,实现企业合同管理水平的提升。合同纠纷处理机制的核心岗位主要是合同管理人员和法务人员,这两者在进行合同纠纷处理的时候应该相辅相成,两个岗位应该相互配合。合同管理人员在处理合同纠纷的时候,应该将自身的处理权限及时分配给法务人员,使其能够凭借对合同纠纷的专业处理能力在该项工作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价值,并结合自身的合同处理能力帮助法务人员进行合同纠纷处理。因此,在建立合同纠纷处理机制的时候,合同管理人员应该弱化自己的处理权限,并将此权限分配给更具专业性的法务人员,使其利用对合同纠纷处理的能力和经验,及时对合同纠纷进行处理,避免合同纠纷因长期搁置演变成法律风险,为企业的经济带来损失[5]。

四、结束语

合同纠纷管理范文6

[关键词]合同管理;专业化;信息化

0引言

近年来,高校合同审计工作是高校内外部审计工作的重点内容,而在审计监督视角下的高校合同管理工作便显得不甚规范和严密。高等院校的主要任务是传授知识、培养人才和科学研究,较少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涉及的经济行为也相对单一[1]。这使得高校自身的“免疫系统”功能发挥不足,认识与防范风险因素的能力有限。因此,在实践中,高校应当规范合同管理制度及流程,这样才能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1高校合同管理及其内涵

高校合同管理就是在高等院校的环境中,高校依据其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签订、变更、履行等内容的具体管理和运用,一般是针对合同从无到有、开始履行到履行完毕的全过程管理、监控。其具体流程一般包括合同签订前的审查、评估;合同签订中文本的标准化,合同章、授权委托书的审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更、解除及违约情况的处理;合同履行结束后的合同归档等。因此,高校合同管理不仅是对合同文本的保存和归档,更是一个个动态的过程。可以说,合同在从开始签订到履行完毕的全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管理不到位都可能引起纠纷、造成损失。因此,合同管理的目的就是通过这种动态的层层把控减少、解决合同中的纠纷,维护高校合法权益。

2高校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实践中,高校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风险大多暴露在合同履行的各个环节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2.1没有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

合同管理制度体系涵盖内容非常多,各个高校一般会根据本校合同履行情况来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制度体系的层级和制度的数量取决于高校自身的合同数量、类型以及高校对合同管理的具体需求。普通高校的合同类别一般包括基建、政府采购、购销、科研基金(项目)的管理与使用、出版及劳务等,个别高校也会结合自身办学特点整理出一些具有个性特征的合同类别。实践中,各个高校往往没有自己规范的合同文本库,签订合同还是依托合同相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这一类的合同文本本身就隐藏着对相对方权益的屏蔽和对己方利益的保护。有些高校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没有根据不同的合同性质进行对应的文本分类,导致经常出现合同文本内容与实际需求有偏差的问题[2]。

2.2没有严格审查合同

合同审查是把握合同质量、提高合同履行能力的重要前提。高校订立合同前,签约责任人也存在没有对合同相对方的法律主体资格、相关资质、信誉情况及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及判断的情况;而在实际的签约过程中,签约责任人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又没有熟悉法律的合同管理专门人员的法律意见和提醒,导致合同在签订之初就存在众多潜在的法律风险。一些管理者受传统思维观念的影响,认为订立合同仅仅是“走形式”和“跑过场”;或者认为双方是长期合作伙伴,碍于情面搞口头的“君子协议”,不签书面合同;或是不仔细推敲合同的主要条款,不认真审核对方预先拟定好的合同文本,随意草率地签订合同,致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纠纷和违约现象时有发生,给学校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和不必要的经济损失[3]。规范的合同管理机制是合同得以正常履行、防止各类风险的保障。由于合同管理具有专业性强、法律要求高的特点,在高校内部建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是做好合同管理工作的基础和保障[4]。目前许多高校合同管理人员或者是由校外聘请的法律顾问兼任,或者是由本校法学专业的教师,这种或兼职、或的做法使合同管理工作人员主体责任淡化,很难潜心、认真地审校合同,极易导致合同审查流于形式。

2.3合同履行监控不到位

实践中,多数高校在合同管理上往往容易出现“顾头不顾尾”的情况,即签约责任人只重视前期合同签订的过程,疏于后期合同履行情况的跟踪,缺少对合同进度、交付验货、合同相对方违约情况的整理,忽视合同条款中的变更、义务的实现、违约责任的承担。这使得高校在合同履行中应对新情况、新问题时反应能力不足,只能依据高校的法务来处理后续风险,从而降低了合同履行效果,增加了诉讼成本。

2.4未建立全面的合同管理制度

实践中,部分高校没有建立符合本校要求、体现本校特色的合同管理制度或办法,容易引起合同管理工作无序散乱、无章可循。这样不仅导致合同签约及履行过程中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因素,还使得高校在出现合同纠纷时手足无措,缺乏应对能力。同时,纵观合同管理制度运行的情况可以发现,学校制度本身原则性规定较多,但也存在着操作性不强、标准不统一和细化不够等问题[5],具体表现在缺少合同必要条款,缺少不同层级的合同管理、归口数据管理,也缺乏对合同履行各个主体的工作职责的规定。这使得合同管理只不过是一句空话,导致合同纠纷处理无章可循,充满随机性,因此一定程度上更加容易引起合同纠纷。

3解决高校合同管理存在问题的对策

高校作为参与市场经济的主体,同样要遵守“游戏规则”,需要依法依规。对此,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加大合同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以应对上述问题。具体应对措施如下文所述。

3.1整理出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

首先,合同管理要从合同文本管理入手。如果高校一味采用合同相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将可能忽略隐含的、对己方不利的条款,给以后的合同纠纷埋下隐患。据此,有条件的高校可以自行组织专业人员负责根据本校情况整理出合同文本库。签订合同前,签约主体从系统中调取匹配的合同格式文本发给对方。当然,部分高校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办学定位、培养目标,理出标准化的常规合同和特色合同两个合同文本库。常规的合同如政府采购、购销、科研基金(项目)的管理与使用、出版及劳务等,既可由政府指定,又可以选取标准化的合同格式文本,稍加修改后予以使用,而特色合同则建议由专业人士结合本校特点拟定。比如,笔者所在的艺术类院校就有诸如演出场地租赁、服化道采购或租赁等合同。对于这一类合同,相关人员可使用自己的合同文本,如此既可以给后期审核合同带来便利,又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合同纠纷。

3.2依规严格审查合同

审查合同是经济社会合同管理中非常必要的环节,如果不能依规严格审查合同,极易导致合同管理质量及效率下降,增加合同纠纷发生的概率。对此,相关措施如下文所述。3.2.1加强合同管理业务能力的提升与培训。合同管理并不仅仅是法务人员的工作,合同签约主体、合同归口管理主体、合同履行主体的业务及管理能力都会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和效果。因此,高校应该提升相关工作人员的合同业务能力,加大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帮助相关工作人员熟悉合同管理流程,了解合同管理制度,掌握本校的合同业务管理能力,这样才能使合同管理工作形成一个闭环,更好地提高合同履行效果。3.2.2合同管理人员专业化。如前所述,高校合同管理人员存在或兼职,或的情况。对高校而言,这种做法虽然是节省用人成本的方法,但同时也是可能产生合同风险的来源。只有一份规范、明确、合同条款完备的合同才能更大程度地防范合同纠纷产生。因此,合同的审校马虎不得。在此,笔者建议有条件的高校,专门引入法律专业人才,专职处理合同业务,包括合同的审核、保管、数据的归档、合同章的管理、授权委托书的下发、配合校外律师办理合同纠纷及合同管理业务培训等,这样才能从源头把握合同质量,继而化不特定的法律风险为内部管理能力提升的动力,避免引起争议和纠纷。3.2.3严格把控合同履行环节及过程。实践中,很多高校的合同签约主体往往在签约之后不再关心合同的履行进程,同时也存在合同分块管理、责任不清、互相推诿的情况。在审计检查中,经常会出现合同文本丢失、没有授权委托手续、合同履行未完结但被搁置、合同相对方已经违约而我方没有追究违约责任等情况。对此,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处理。(1)合同分块管理。比如,在合同审批流程结束后,由专人负责送审并申请盖章,避免合同签约人员和申请盖章人员为同一人。这样操作不仅多了一层监管,还可以一并申请授权委托书等手续。(2)合同归档。合同管理中,合同的归档也是其中一部分工作内容。相关工作人员要尽心承担合同归档工作,加强对纸制合同的清理、分类与归档。(3)合同信息化。将纸质文档扫描、上传并进行备份,可使合同信息避免丢失,更加安全。这就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注意合同信息的录入、电子合同的上传等,方便后期的查阅、数据的导出与比对等。(4)注意对合同重要节点的监督。各合同签约主体应就合同履行阶段的各重要节点进行监督、报备,以帮助合同管理部门从头到尾监督合同履行进程。3.2.4建立规范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就必须建立统一、规范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的内容一般包括合同的主要内容、不同层级合同的审签、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合同章管理、合同归口管理、合同履行的监管、合同台账及合同档案管理等。合同管理制度是高校内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本校合同管理工作的依据。建立符合本校特色、具有可执行性的合同管理制度不仅可以使合同管理及相关人员提高责任意识、风险意识,还可以使高校合同管理人员有章可循,强化流程意识、审批意识及管理意识,避免合同纠纷。现今,高校作为市场经济参与主体,不仅要增强自身的“免疫功能”,还要把握好内部管理机制。如果高校能做到签合同前有依据、签合同中有管理、签合同后有监督,那么可以不断提高内部控制能力,消除合同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漏洞,继而增强高校的市场应对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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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段艳华.论高校合同的法律风险管理[J].高教研究,2010(4):72-75.

[4]陈力,邓立,周艳.依法治校视角下的高校合同管理[J].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3(12):144-147.

合同纠纷管理范文7

【关键词】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合同纠纷;处理难点;解决方式;对策

国内中小型水电工程在客观上普遍存在着建设单位前期筹备工作不够充分、资金不到位,设计单位对工程地质、水文条件勘查不充分,施工单位低价中标等现象,造成工程建设过程中合同纠纷不断,工程进度受阻,甚至出现中止合同、对簿公堂等后果,给参建各方均带来不同程度经济损失。本文将结合工程实例分析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表现形式、难点、解决方式,以寻求解决合同纠纷的对策。

1项目概况

1.1工程概况

该项目位于我国西北省份某干流上,是出山口已建冰沟水电站的上一级梯级电站,为一闸坝引水式水电站,装机90MW(3×30MW),属Ⅲ等中型工程。电站由枢纽、引水发电隧洞、调压井、高压水道及地下厂房等建筑物组成,其中枢纽土建、地下厂房2个工程由同一施工单位承建,合同签订于2009年,合同工期分别为23.5个月和27个月。

1.2潜在合同风险

(1)根据地下厂房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提供的地质资料,厂房所处位置地质条件复杂,断层裂隙发育,边坡开挖存在落石、地下硐室开挖存在坍塌等重大安全风险。(2)地下厂房交通洞由其他单位组织施工,能否按时交面,将直接影响地下厂房工程的开工时间,相邻施工单位交叉施工干扰较大。(3)地下厂房布置在靠近于在运铁路线附近的山体内,施工影响铁路正常运行。(4)枢纽建筑物位于山区,汛期洪水来势凶猛,施工期防洪度汛要求高。(5)工程所需钢筋、水泥、混凝土骨料等主要材料由发包人指定厂家以固定价格向承包人供应,甲供材料是否能及时充足地供应,成了工程顺利实施的关键因素之一。(6)合同商务条款缺少对因发包人原因或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停工、窝工补偿的相关条款,成为施工过程中合同纠纷的关键争议点。(7)部分工程项目清单单价包含的工作内容界定模糊。

2合同纠纷事件过程

承包人接到发包人开工通知后即进场施工,枢纽合同通知进场日期比合同约定开工日期滞后3.2个月。因地质原因,在进场26个月后地下厂房发生大塌方而暂停施工;大塌方18个月后枢纽工程暂停施工;暂停施工10.5个月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退场。因工期滞后,施工过程中承包人的变更及补偿等商务诉求未能得到及时处理,发包人以借款的名目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以缓解施工单位资金困难。本工程合同纠纷发生后,发、承包双方把协商和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首选途径,因影响金额过大,影响因素较复杂、专业性较强、持续时间长,在长期、多次协商未果,不愿意调解,也未达成仲裁协议情况下,暂停施工22个月后,发包人作为原告起诉承包人,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超付工程款,次月承包人反诉,起诉后10.8个月,双方签订完全退场协议。经过长期的取证、质证、工程造价鉴定、协商,省高院一审终结,承包人不服判决向最高院提起上诉。

3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与难点分析

3.1原因分析

(1)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提供条件不准确、施工环境变化、不良地质条件导致厂房塌方等影响,导致施工工期延后,承包人产生大量人员、设备窝工,管理成本增加。(2)部分关键项目的开工时间严重滞后合同开工时间,如枢纽工程招标文件约定2009年11月枢纽Ⅰ期导流开始施工,该段时期处于枯水期,水位低,流量小,利于导流工程施工;实际开工时间为2010年3月20日,位于枯水期的有效施工时间缩短,施工总进度计划受到重大影响。(3)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拖延或拒绝解决商务问题,以借款的名目支付给承包人工程款,应对日常施工支出,工程暂停后发包人财务账面超付工程款额度较大。

3.2影响结果

经初步统计,地下厂房标因地质塌方、电网供电中断、发包人供材不及时、相邻施工单位交叉作业的影响共计16次,各工作面影响累计时间530.5天;共有16项索赔报告未审批,已完工项目未能正常办理结算项目100项。枢纽土建标因发包人设计方案变更、新增工程量较大、发包人供材不及时、电网供电中断等影响共计38次,各工作面影响累计时间452.5天;共有15项索赔报告未审批,已完工项目未能正常办理结算项目38项。承包人估算两个合同标段未正常办理结算金额以及未处理补偿金额远超发包人超付金额。各类窝工持续时间及影响后果如表1所示。

3.3合同纠纷处理难点

在处理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计算承包人损失的商务问题上,双方争议较大,处理过程中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影响工程施工的因素较多,既有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准备工作、外部环境、文地质条件等的影响,也有施工组织工序衔接紧凑、承包人短期资源投入不足等的影响,多种因素共同延误影响,延误责任难以准确界定,增加费用索赔困难。如:枢纽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考虑枯水期导流和冬休期施工影响的项目,延期开工导致汛期导流从而增加了抢工措施,或是冬休期抢工增加了保温措施费。(2)违约责任的金额量化困难:合同条款对发、承包人各自的责任、义务和权利约定较清晰,但准确量化较困难。一是窝工、中断施工频繁,现场监理工程师迫于业主压力不能及时、据实对人员、设备窝工等进行签证;二是窝工影响因素较复杂,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持续窝工降效持续时间有争议。(3)人员窝工费用标准核定的问题:针对当前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的组织特点,工程位于偏远山区,作业人员、施工设备本地资源不足,作业人员多为外地人员,无论因为何种原因停工,在工地期间均要全额或部分支付工人工资。而根据水电定额计算人员预算标准普遍低于当期市场水平,如:合同普工预算单价为3.65元/工时,合同高级熟练工预算单价8.58元/工时。合同条件下,工作量饱满,高级熟练工每月工作30天、每天8小时工作时间,月薪酬仅为2059元,远低于市场行情。(4)塌方原因争议:合同执行中发生了厂房塌方,承包方认为自己是按图施工,塌方是非己方原因;而发包人认为是承包方施工方法不当造成,故不同意监理工程师进行塌方签证,导致签证缺失,后期没有计算依据。(5)部分工程量清单缺项:合同文件现场灌浆试验计量与支付条件界定不清晰,技术条款明确承包人责任包含编制灌浆试验大纲和灌浆试验,择优选定灌浆参数,而计量与支付条款中无现场灌浆试验费用的规定,工程量清单无相应灌浆试验的项目。发包人以帷幕灌浆单价中包含压水试验为由,不同意计量。(6)由建设各方责任引起的纠纷不能在事件发生当时分阶段解决,积累的问题越来越多,金额越积越大,对参建各方现场管理造成不良影响,期间发、承包方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频繁变动。施工周期的加长,人员的频繁流动,在参建各方均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情况下,仍难以完成对商务问题的系统、全面收集,后期商务纠纷处理未果。

4合同纠纷解决的方式

4.1和解

对施工合同纠纷,发、承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优先协商解决,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确认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遵照执行。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无须任何第三人介入,成本低、效率高,既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又有利于双方的团结,更有利于双方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和解的方式建立在发承包双方都愿意通过谈判的方式来解决,且双方企业充分信任和授权各自代表,全权企业进行商谈。实践中,因涉及金额较大,往往双方代表初步达成一致后,各自企业决策层驳回,甚至中途更换谈判代表,往复几次,和解不能继续进行。

4.2调解

和解不成,发、承包双方可以商请合同协议约定的单位或人员进行调解,调解可由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这种调解不同于仲裁和诉讼程序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调解。发承包方在第三方调停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执行效力,也就是说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不予执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可以直接以该调解书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合同中该种方式双方均不同意采用。

4.3仲裁

发、承包双方如果不愿意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诉讼。所谓仲裁是施工合同约定解决争议方式的一项专门条款,仲裁协议则是双方达成同意仲裁后签订的与主合同相对独立的协议,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机构采用“一次裁决”制度,仲裁结果具有终局性,双方既不可以通过复议也不可以通过诉讼来改变,无回旋余地。本工程纠纷金额额度较大,审慎考虑,发、承包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该工程合同纠纷无法进行仲裁。

4.4诉讼

协商未果后,发包人通过上诉的方式追回以借款名目支付的所谓“债务”,同时解决合同纠纷问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特点:程序较复杂,发承包人在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二审终审制,建设工程纠纷一方如果不服一审判决,可上诉至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诉讼结果的执行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法律程序,法院委托专业造价咨询公司为鉴定机构。鉴定机构以《合同法》、《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等为依据,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以及经质证的相关方的设计通知、施工日志、建设四方备忘录、会议纪要以及往来文函等相关证据资料,梳理、分析各项事件的起因、过程,分析工期、人员、设备、资金对各方的影响,参照市场行情综合分析得出初步鉴定意见,再分别征求发、承包方意见,出具确定费用和不确定性费用(推断性意见或供选择性意见),其中不确定性费用及超出鉴定机构鉴定范围的事项和费用,由法院判定是否理赔及理赔金额。因工程专业性强、影响因素复杂,自建设方提出诉讼至第一次开庭判决,历时4年多。尽管司法程序繁琐、历时较长,但诉讼仍是建设工程纠纷协商无果后大多数建设单位的首选。因水电站工程受地理、地质和水文气象等条件影响大,专业性强,建设工期长,涉及工程造价金额大,具备能力的鉴定机构选择面小,在未出具结果前会造成现场停工,导致新的纠纷和损失,故司法鉴定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5避免合同纠纷的对策

发、承包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中标单位,双方均是奔着顺利实现建设目标缔约合同,而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合同纠纷,是双方都不希望面对的情形。在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合同执行中,为避免合同纠纷,从发、承包人双方角度出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建设单位项目立项应充分论证、审查,做好经济效益分析,充分考虑地质条件及环境影响带来的风险。(2)建设单位做好充分的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前期准备工作,有序安排施工单位进场施工。(3)施工单位在进行工程投标前应对建设项目的资金情况、建设准备工作进行调研,并对合同条件深入分析,不应以中标为目的而不考虑风险,对风险较大、招标限价价格过低的项目宁可放弃。(4)无论采用何种合同纠纷解决方式,落实到费用都需以证据资料为计算依据。施工单位过程中应做好现场签证、工程影像资料、往来文函、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文件的收集和整理,针对发包人拒收文函的现象,充分利用第三方单位采取快递、挂号邮寄等方式,保留好相关证据资料。(5)在工程实施阶段,发、承包方管理人员应及时解决各种问题,对超出合同范围外的事件,依据合同变更、索赔条款约定,应本着尊重合同、实事求是的原则尽快解决。

6结语

合同纠纷管理范文8

关键词:施工合同管理;施工合同纠纷;优先受偿权

1研究背景

1.1国内研究背景

建筑业作为我国经济建设的关键力量之一,各项技术水平都有较大的提升,但是施工合同管理技术作为建筑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近年来也不断有专家、学者对施工合同的管理进行详细的研究,并提出了改进的建议,但是在实践中仍有许多不规范的管理措施存在,施工合同管理的不到位使得近几年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案例不断递增。另外,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问题在施工合同纠纷中的比例不断增加,优先受偿权一直以来也是立法的热点,同时也是有待解决的难点。包括其计算的时间点、权利性质、权利适用的范围大小等,一直以来都处于较大的争论中。此外,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也尚未制定明确具体的解决措施。

1.2国外研究背景

国外研究情况:国外对施工合同的管理主要是国家层面的系统管理和各企业进行的自我管理两个方面进行,国家通过制定颁布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市场进行统一的管理,为施工合同当事人的行为提供正确指南。除此之外,政府还成立了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等进行监督管理。而各企业内部也有响应国家政策的管理系统,对施工合同管理实行双向管理[1]。国际上,施工合同管理的研究先于国内,因此国内的管理技术和水平与国际存在一定差距,在完善施工合同管理体系的同时,可以借鉴国际上有效的管理方式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研究出适于国内适用的管理模式,最终完善我国的施工合同管理体系。

2甲乙企业施工合同管理的现状

2.1甲乙企业的背景情况

五指山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企业)以1000万人民币于2010年11月17日依法核准登记注册,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参与法律诉讼总共13次,司法协助(股权冻结)1次,经营异常1次,对其进行四次抽查检查其中两次抽查结果为“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海南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企业)以2500万人民币于1997年10月14日依法核准登记注册,经营范围为建筑安装和装饰等。参与法律诉讼总共67次,行政处罚4次,司法拍卖2次。

2.2甲乙企业施工合同纠纷情况

双方达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意以后,乙企业作为承包人于2013年11月15日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建设工程并通过了竣工验收,而甲企业作为发包人迟迟未履行合同债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乙企业于2014年9月15日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甲乙企业施工合同管理的问题

3.1甲企业拒不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民法总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法》的合同严守原则来看,当事人之间设立民事权利义务且意思表示一致以后,依法设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就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以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2]。甲企业拒绝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不符法律规定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损害承包人、债权人等多方利益。

3.2乙企业缺乏合同管理意识

通过对甲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进行调查,不难发现甲企业自身经营状况以及信用状况都存在着不良记录,乙企业在与其进行合作以前并未对甲企业进行调研就草率订立合同。另外,在甲企业未履行合同债务时,乙企业未及时的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导致权利行使时间超出法定时间,从而导致无法行使权利。乙企业对合同管理意识的缺乏,不重视对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对自身的经营状况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3.3优先受偿权规定不详

近年来不断增加的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例中大多涉及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之所以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不断发生且解决困难,究其根源是法律法规对其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因为缺乏明确的指导,导致企业对权利的认识发生错误,常常导致企业不能及时行使权利或错误行使权利;导致司法机关对优先受偿权问题的处理难以找到具体规定,缺乏具有说服力的依据。

4施工合同纠纷的管理措施

4.1完善对招标人资格审查制度

要根治任何问题都需要从源头上治理,施工合同管理应从订立之前就着手进行。建议相关部门改良对招标人设置的资格准线,将经营状况、信用状况等指标中存在不良记录的企业限制在招标活动之外;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完善对招标人的综合评价指标,同时加大对招投标的监督管理,不仅监督是否有违法行为,更应该对企业的资质审查进行监督,确保建筑行业的持续健康向前发展。

4.2健全普法教育制度

任何规章制度从制定到颁布执行都受人的制约和影响,所以普法教育成为提升管理水平的关键,不仅要普及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行业规章等规范文书的教育,更重要的是培养人们自觉履行义务、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对行业而言,各企业应定期开展普法教育活动,鼓励员工学习和了解法律规范,并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探索新的适于实用的管理方式。新闻媒体也应加大对相关纠纷案例的报道,使更多企业了解相关案例,从而促使各企业反思自身的管理缺陷并进行改进,开创更加高效的管理模式。此外,国家不仅鼓励干部带头学习和遵守制度,更应该鼓励社会大众参与其中,建立健全普法教育制度。

4.3完善优先受偿权制度体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范围包括承包人在建设工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如员工的工资、奖金,购买建筑材料的费用,使用机械设备的费用等,但是对于违约赔偿金等费用并未包括在其中[3]。另外,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垫资的现象,垫资也未包括在优先受偿权范围中。笔者认为从优先受偿权的立法背景来看,该权利设立的出发点就是为了挽回承包人的损失,所以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应该是承包人实际遭受的损失。故建议应当适当扩大权利的范围,将垫资、违约赔偿金纳入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实践中对发包人享有债权的除了承包人以外,还有银行等金融机构、消费者等多个债权人,当优先受偿权和其它权利冲突时,应当优先行使哪一个权利,这个问题在实践中也存在很大争议。就最高院的指导案例来看,当优先受偿权和抵押权冲突时,是优先行使优先受偿权。但笔者认为此种做法不符合公平公正的法治原则,既然法律明文规定二者都具有优先性,就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行使,而不应偏袒任何一方。由于二者都涉及社会大众的利益,故应该权衡二者涉及利益的大小决定哪一方优先行使权利。

5结论

近几年随着建筑业的蓬勃发展,施工合同的纠纷也不断增加,反映出企业对施工合同管理的薄弱之处,也反映出我国在处理此类问题方面还有存在很大的改进空间。希望本文能为施工合同管理的理论体系提供新思考,为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提供帮助,帮助人们增强施工合同管理的意识,降低因施工合同纠纷造成的经济损失,维护建筑领域内的正常交易秩序,促进国家经济发展,为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

参考文献

[1]何柏森.国际工程合同与合同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9.

[2]199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