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分析报告范例6篇

司法鉴定分析报告

司法鉴定分析报告范文1

关键词:中小板;房地产行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显得尤为重要,如何建立健全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是公司管理者所关注的重点问题。继深交所于2007年颁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随后2008年财政部、审计署、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五部委共同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2010年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等法律法规,共同构建了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标志我国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初步形成[1]。

中小板房地产行业作为国民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内部控制的问题受到人们的高度关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当前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发现对于中小板房地产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研究成果较少,比较分散,尚未形成成熟的结论。因此,本文以中小板房地产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作为研究对象,分析是否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质量如何,是否有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等[2]。希望通过分析,能够发现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尚存在的问题,给以后中小板房地产公司的内部控制的改善提供适当的参考。

二、中小板房地产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概述

(一)样本的选取和数据的来源

本文选取的是深交所中小板房地产公司(总共9家),以其2011-2013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作为研究样本。关于研究所需的主要数据信息来源于巨潮资讯网、深交所网站等。

(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通过分析2011-2013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小板房地产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2011-2013年中小板房地产上市公司都对外了自我评价报告,披露了内部控制信息。由此说明,我国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在2010年初步形成,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披露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三)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鉴证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该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关于鉴证情况如表2所示。

从表2可以看出,2011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被鉴证的有6家,未被鉴证的有3家;2012年被鉴证的有5家,未鉴证的有4家;2013年被鉴证的有6家,未鉴证的有3家。关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鉴证情况并不理想。

(四)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责任主体确认情况

根据《企业内控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规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3]。根据对中小板房地产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剖析,关于责任主体的情况如表3所示。

从表3可以看出,2011年只有5家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明确提出董事会作为内部控制的责任主体;2012年有6家提到董事会作为内部控制的责任主体;2013年有8家提出董事会作为内部控制的责任主体。中小板房地产上市公司逐年确定董事会作为内部控制责任主体的地位。

(五)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依据

目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法律法规较多,各个公司在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时参照的标准不一。关于中小板房地产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编制依据情况如表4 所示。

从表4可以看出,企业内部控制方面的法律法规较多。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作为评价报告编制依据的公司在逐渐增加,但是到2013年能够清楚的提及以《基本规范》和《评价指引》作为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依据的房地产上市公司只有4家,占44.4%,有一部分公司只提到《基本规范》或者《评价指引》,更有甚者只依据《公司法》、《会计法》、《证券法》等法律,还有的公司就没有具体说明参照哪个标准。

(六)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情况

关于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情况如表5所示。

从表5可以看出,2011年有3家公司没有具体说明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剩余6家公司也只是简单说明公司的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只是在某些方面存在不足等等,却没有具体说明缺陷的认定标准;2012年的情况和2011年近似;2013年有4家公司仍然简单说明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然而有5家公司说明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并且详细说明了缺陷的认定标准。

三、中小板房地产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存在的不足

通过收集并分析中小板房地产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可以看到全部9家房地产公司在2011-2013年都对外公布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然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却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不足。

(一)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缺少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

通过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分析,有将近三分之一的中小板房地产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没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这可能是由于部分公司出于成本考虑或者公司管理层考虑到责任问题等导致的。

(二)内部控制责任主体不明确

在评价报告中,内部控制责任主体不明确,有相当一部分公司仍然没有说明董事会是内部控制的责任主体,在2013年时候有所改善,但还有1家公司没有确定责任主体。没有一个确定的责任主体,产生的结果就是内部控制的责权混乱,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有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失效。

(三)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和参照标准不统一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中规定,公司应当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3]。通过对中小板房地产上市公司2011-2013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分析,发现公司对外披露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的格式不完全一致,有一些公司并没有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对相关内部控制进行评价,或多或少的缺少某一个要素。例如,对于重大缺陷的披露,到2013年才有5家公司详细披露了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其余4家公司都是简单说明其不存在重大缺陷。最常见的是简单说明“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不存在缺陷”“公司在某一方面存在不足但是不存在重大缺陷[6]”等等。报告中能够清楚的提及以《基本规范》和《评价指引》作为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中小板房地产上市公司不多,有一部分公司只以《基本规范》或者《评价指引》作为其评价标准,更有甚者只依据《公司法》、《会计法》、《证券法》等法律,还有的公司就没有具体说明参照哪些法律法规。

四、优化中小板房地产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建议

(一)加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监管

当前对于中小板房地产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的外部监管机构很多,包括财政部、审计署、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等。但是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鉴证情况,并没有出具详细的法律法规;相关法律并未强制会计师事务所对评价报告出具鉴证报告。结果是现在仍然有相当一部分公司披露的评价报告没有经过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因此,应该出具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对外披露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必须经过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具体到鉴证内容、截止时间等等[4]。

中小板房地产上市公司内部对于内部控制的责任主体是董事会。因此,公司应当强调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对内

部控制全面负责,定期对于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分

析、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3]。

(二)统一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

对于中小板房地产上市公司来说,自行设定内部控制报告的内容,这可能为上市公司隐瞒内部控制缺陷提供便利,给外部信息使用者带来误导[5]。因此,制定统一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一方面可以让上市公司发现自身内部控制缺陷,另一方面可以为外部信息使用者提供参考[4]。

(三)规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参照标准

目前与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运作指引》等,这些法律法规同时执行,可能会使上市公司在披露内部控制时,参照的标准不一致,导致评价报告的格式不一致。因此,规范统一的内部控制评价标准是公司进行内部控制评价的一个基础。

五、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中小板房地产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状况已经趋于完善,但是披露的质量却不高,主要表现在披露的评价报告内容过于形式化,重大缺陷等关键信

息太过于敷衍,缺乏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等。希望政府相关部门能够加强中小板房地产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管力度,统一的内部控制报告内容,规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参照标准,从而提升我国中小板房地产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水平,加强内部控制建设。

参考文献:

[1] 程子璇,阮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研究-来自我国房地产行业的上市公司数据[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11,(04):134-136.

[2] 李岩.我国中小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D].河北:河北经贸大学,2011.

[3]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Z].2010.

[4] 张丽丽,叶俊丽.沪深房地产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研究[J].金融与保险,2013,(06):78-81.

司法鉴定分析报告范文2

关键词:内部控制;评价;架构

中图分类号:F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9)04-0048-04

一、引言

在上市公司中建立和推行内部控制制度,以增强公众公司对外披露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避免或减少公众公司财务造假,已得到众多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国家的广泛共识和积极推行。我国自2007年开始,要求境内上市公司建立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并进行相关信息的公开披露。2008年6月,由财政部、证监会等五部门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的征求意见稿等配套性制度,并开始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和鉴证。《基本规范》的核心内容较多地吸收和借鉴了美国的COSO框架。同时,财政部截止2009年4月已的27项《企业内部控制引用指引》(征求意见稿)内容丰富全面,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提供了具体的参照标准。应该说,我国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制度规范建设方面是较为科学和全面的,也是比较适合我国具体国情的。但是,上市公司参照这些规范建立的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合理?运行是否有效?则必须通过公司管理层自我评价和外部审计师审核鉴证后才能得出结论。而对于内部控制的评价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正是我国目前内控体系总体建设的薄弱环节,相关技术标准缺失,内控评价和报告体系的构建尚处探索阶段。财政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虽然分别了《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的征求意见稿,但其内容仅仅是一些程序性或者原则性的规定,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性标准,造成实际执行过程中企业进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时无所适从,也导致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内部控制审核鉴证时因缺乏相关标准而难以人手,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更是五花八门,缺乏统一的规范格式和内容。分析现状和问题,尽快建立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与报告的框架体系,对于提高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及披露工作的规范性和标准化,深入推进我国内部控制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及披露的实施现状

沪深证券交易所于2006年先后出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并规定上市公司分别于2007年1月和7月起开始执行,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层面、控股公司和附属公司层面以及公司各业务环节层面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出具鉴证意见。实际执行的情况是:2007年沪市共有146家上市公司出具了公司内部控制报告,占沪市披露2007年年度报告上市公司总数的17%;在出具公司内部控制报告的146家公司中有139家公司披露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控报告的审核意见,占沪市披露2007年年度报告上市公司总数的16%。2007年深市主板上市公司共有449家公司按照要求披露了内部控制报告,占公司总数487家的92.4%;内部控制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审核意见的只有42家,占公司总数的8.6%。2007年深市中小板共有225家上市公司,其中221家公司披露了2007年年度报告,在披露年度报告的221家上市公司中,共有84家公司披露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占披露年度报告公司总数的38.01%;内部控制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鉴证意见的共有54家,占披露年度报告公司总数的24.43%。

在沪深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审计机构的鉴证报告,是对于在上市公司推行建立内部控制体系的初步尝试,从实际执行结果分析,主要存在着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在各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普遍存在仅具有报告形式,而缺乏实质性内容;内部控制报告披露格式不统一,披露内容偏离要求,缺乏对关键内容的具体分析;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性评价过于乐观,内部控制缺陷的分析和披露较少等问题。二是在审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中,存在着审核意见类型单一,审核意见表达形式不规范,对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标准尺度不一、判定标准较为混乱等问题。形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中国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在开始推动国内上市公司实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制度和注册会计师审核鉴证时,只了一些原则性规定,而相关操作性的专业标准制订工作严重滞后,造成企业在进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内控审核鉴证时的随意和混乱,最终导致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及鉴证工作流于形式。

三、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与报告体系亟需改进的关键问题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与鉴证工作是推进整个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是内部控制制度能否有效实施的关键要素。根据目前的实施现状,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及披露工作在以下三个方面亟待改进:

(一)确定清晰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及报告的程序

美国对于其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与报告的类型(管理层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的对内报告和对外报告、外部审计师对管理层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的鉴证意见以及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的意见)和产生程序,在SEC的“最终规则”和PCA-OB的“审计准则第2号”中,有着清晰明确的规定。英国的做法较美国要简化一些,即外部审计师通常不单独出具对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核鉴证报告,而是将鉴证性意见作为审计报告中一个说明段。但是,英国对于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及报告的产生程序以及审核程序,在《联合规则》以及Tumbull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中进行了清晰明确的规定。而我国财政部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征求意见稿中,对于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及报告程序的相关规定,没有进行集中和完整的描述。

明确内部控制评价及报告的工作步骤和程序,是实现内控评价规范化的首要任务,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进行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至少应包含以下主要工作程序,并且应该在《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专门章节中集中并完整地予以规定:(1)上市公司应当指定内部审计机构或其他机构(比如专设的内部控制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开展内部控制评价,运用访谈、调查问卷、穿行测试、统计抽样等多种测试方法广泛收集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和有效运行的证据,研究认定内部控制设计缺陷和

运行缺陷。在充分实施评价程序的基础上,根据收集到的相关证据,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内审部门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交公司管理层进行审核,并对测试评价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对应整改。(3)经管理层审核修订后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上报公司董事会进行审定。(4)经董事会审定后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作为对外正式披露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二)尽快制订内部控制评价工具的相关准则

目前,财政部尚未出台有关内部控制评价工具方面的准则或专业指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08年6月28日的《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内部控制鉴证的范围、程序、实施鉴证工作的测试内容、缺陷评估标准、鉴证报告格式等一般性要求,但缺少评价内部控制和鉴证内部控制的具体操作性工具。这就容易造成管理层不知道如何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测试评价,外部审计师也因无相关标准而难以确定测试结果对应的评价意见类型。COSO的《内部控制一整合框架》包括上下两卷,上卷为“整合框架”,下卷为“评价工具”。“评价工具”卷包括一套完整的可用于对企业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评价的工具。评价工具具体包括:一套空白工具(blank tools),即列明具体测试内容和步骤的空白测试表单,并附有一个帮助汇总这些评价结果以便作出总体评价的工具;一个参考手册(ref-erenee manual),旨在帮助评价者完成“风险评估与控制活动工作表”,还提供了一个通用经营模式,作为参考手册安排结构的依据;已填写的工具(filledin tools),即针对一家假想的中型公司,例示如何完成评价工作,可以对类似规模的公司运用这些工具提供指引。评价工具可以用于任何规模的主体,可根据不同的主体和行业对相关的测试内容和步骤进行一些修改,但评价方法和记录技术都是一致的。这些评价工具既可以作为管理层进行内部控制评价时采用,也可以作为外部审计师用于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鉴证审核时采用。我国应尽快制定《内部控制评价工具指引》,只有建立起一套科学适用的内部控制评价工具,才能真正实现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统一化和标准化。

(三)建立完善内部控制评价信息披露责任机制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流程中的最后一个环节,主要包括公司管理层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也就是说,对于企业内部控制的评价实际是由公司管理层和外部审计师共同完成的,工作程序上也是相互衔接的,所以,确定管理层和外部审计师相互之间的责任是非常必要的。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结论的真实性负责。”将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责任主体规定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个模糊不确定的对象。《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第九条中虽然规定了企业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协助管理层进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但对于受托中介机构应承担的责任没有进行规定。

美英对于企业内部控制评价中涉及到的管理层和外部审计师相互之间的责任划分是非常明确的。按照SOX法案302节条款以及证券交易法规则的13a-14(a)或15d-14(a)的要求,上市公司管理层,特别是首席执行官和财务总监,必须要对其编制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师可以帮助管理层建立内部控制,并且可以协助管理层进行内控有效性的测试评价。但是,管理层不能把其评价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责任转移给审计师,而且参与企业内部控制测试评价的中介机构和审计师不得同时为同一企业提供内部控制审计及鉴证服务。

根据我国目前的具体实际,借鉴美英的成熟经验,应该明确: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特别是上市公司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必须要对其编制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师可以帮助管理层建立内部控制,并且可以协助管理层进行内控有效性的测试评价,但是,审计师不能替代公司管理层承担内部控制评价应承担的责任,而且参与企业内部控制测试评价的中介机构和审计师不得同时为同一企业提供内部控制审计及鉴证服务。外部审计师要依据相关的专业准则,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审核鉴证,并发表鉴证意见,外部审计师应对出具的鉴证意见的公允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构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与报告体系的基本架构

通过分析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与报告制度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厘清内部控制评价鉴证及相关信息披露的主体内容及其工作步骤,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以及中注协的《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可以梳理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与报告体系的基本架构,笔者认为应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及报告

管理层对于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是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核心内容,通常应当指定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设的内部控制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收集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和有效运行的证据,研究认定内部控制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在充分实施评价程序的基础上,根据收集到的相关证据,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审部门完成的评价报告。经管理层和董事会的审核认定后,形成对外正式披露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二)外部审计师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核鉴证

外部审计师接受委托后,对管理层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具有审核鉴证之责。外部审计师需要运用专业标准规定的多种测试方法,分别对企业层面控制和流程层面控制进行抽样测试,获取鉴证证据,评价企业控制缺陷,与企业管理层沟通鉴证过程中识别的所有重大缺陷。并依据管理层组织的整改结果,完成鉴证报告,在报告中清楚地表达对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鉴证意见。

(三)内部控制评价及鉴证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共同构成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报告,将由上市公司在指定的媒介上予以公开披露。

(四)评价及报告体系的结构图示

综合上述对我国内部控制评价与报告体系具体内容的分析和梳理,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与报告体系基本架构如图1所示。

上述架构将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与报告工作划分为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外部审计师审核鉴证、内部控制报告披露等三部分。其中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和外部审计师审核鉴证,设计为两个平行且相互独立的业务流程,依据各自独立的审核测试程序,分别完成自我评价报告和审核鉴证报告。独立的业务流程可以明确划分出各自的责任,有利于保证管理层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和外部审计师审核鉴证的工作过程和结果的客观公正;管理层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外部审计师鉴证报告的共同披露,则有助于公众对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客观分析和相互印证。这种体系架构是对内部控制评价与报告体系应包含的主要内容、工作步骤及流程,以及最终工作结果的具体规定,科学的体系架构必将有助于提升我国内部控制评价与报告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

参考文献: [1]周勤业,吴益兵,上交所:沪市上市公司2007年内部控制报告分析[N],上海证券报,2008-12-01。

[2]陈天骥,深市主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披露情况分析[N],中国证券报,2008-06-06。

[3]许碧,中小板上市公司2007年报内部控制披露情况分析[N],中国证券报,2008-06-06。

[4]张宜霞,美英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与报告体系的比较研究[c],2006年,中国会计学会财务成本分会2006年年会暨第19次理论研究会论文集(上),http://ierm.dufe.省略/fare/download/index,html。

司法鉴定分析报告范文3

【关键词】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自愿披露;合法性理论

一、引言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颁布引发了全球对内部控制的思考与研究。在此之后,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规范用于指导和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设。2006年,两家证券交易所相继《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强制要求公司董事会披露年度内控自我评估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核实评价意见。但考虑到时间上的仓促以及成本问题,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在2007年年报工作通知中仅鼓励有条件的公司披露鉴证报告。2008年财政部等五部门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对鉴证报告也未作强制规定。但已有的研究表明,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倾向于自愿披露鉴证报告,表现在披露公司的数量及其所属行业都在扩大。而由于公司披露鉴证报告会增加其披露成本及法律风险,因此这种看似矛盾的境况更值得去反思其背后耐人寻味的原因。林斌等(2009)用信号传递理论解释了这一现象,但笔者认为,信号传递机制只是一种途径,其最终目的是为了让公司达到“合法”状态。

根据合法性理论,合法性是企业的结构和行为以及社会规范和价值、企业绩效和社会环境的预期两者之间的契合,成为组织(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关键性资源(M.Tina Dacin等,2007),因此获得合法性成为企业战略的关注。信息披露作为组织和企业进行合法性管理的一种工具(Deegan,2002),日益受到管理层的追捧。因而,合法性理论为公司自愿披露内控鉴证报告提供了一种可能的理论解释。

二、文献回顾

(一)文献回顾

1.国外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披露研究

美国萨班斯法案之前,由于种种原因,内控鉴证及其披露一直属于公司自愿行为。萨班斯法案出台后,其404条款才明确要求对内控报告进行审计并披露。至此,内控报告的经验研究才逐渐增多,如内控缺陷的市场反应、内控缺陷与财务报告质量、公司特征与内控缺陷等,但有关内控鉴证报告方面的研究却鲜见。

2.国内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披露研究

国内学者对内部控制的研究起步较晚,主要集中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和内部控制报告评价方面。而最近几年,国内学者对内控鉴证报告的经验研究逐步兴起。

国内研究鉴证报告的文献分为四类:一是研究自愿披露鉴证报告的影响因素,如陈艳等(2009)和林斌等(2009);二是研究内控鉴证对会计盈余质量的影响,如于忠泊等(2009)和张龙平等(2010);三是研究鉴证报告披露的市场反应,如傅轩(2010);四是研究鉴证报告的披露与内控质量的关系,如于忠泊等(2009)和王逊等(2010)。

(二)文献述评

国内现有的研究只有林斌等(2009)用信号传递理论对上市公司为什么自愿披露鉴证报告进行了理论分析。林斌等(2009)认为,自愿披露鉴证报告是一种有利而且有效的信号传递机制,可以向市场传递管理层对内控质量的信心,从而提升投资者对公司的估值,降低资本成本。但笔者认为,信号传递机制只是一种途径,其目的是为了让公司达到一种状态,即“合法”。而正是因为公司被认为是合法的,才会有资本市场的一系列反应。正如Parsons(1960)认为的“社会公众最愿意给那些值得做的、正确的或恰当的组织提供资源。合法性带给企业可持续存在的资源,使企业具有可持续性”。因此,公司自愿披露鉴证报告的根源是为了达到合法状态。

三、理论分析

(一)合法性的概念

合法性(legitimacy)又译为合理性或合规性,是社会学和政治学广泛使用的概念。Weber是最早关注社会生活合法性问题的学者。之后,Parsons(1960)、Suchman(1995)等把“合法性”引入到组织与企业的研究中。Parson(1960)最早界定了组织合法性的概念,认为合法性是在共同的社会环境下,对行动是否合乎期望的恰当的一般认识和假定。而管理学界关于企业组织层面的合法性更多地接受Suchman的定义,认为“企业合法性是指在一个由社会构建的规范、价值、信念和定义的体系中,企业的行为被认为是合意的、恰当的、合适的一般感知和假定”(Suchman1995)。我国学者高丙中(2000)认为组织合法性指组织的存在和运行符合某种秩序,这种秩序可以是法律规则,也可以是共同体所沿袭的各种惯例和规范。

(二)合法性的类型

Suchman(1995)将合法性分为实用合法性、道德合法性和认知合法性三种类型。实用合法性是建立在组织最直接评价者的自利计算基础之上的,取决于与组织直接关联的利益相关者的自身利益与组织产生的交换,评价者根据自利计算来认可组织的合法性。道德合法性反映了组织及其行为的正面评价(Parsons,1960),这种评价不是基于组织活动是否有利于评价者个人的利益,而是基于它是否“做正确的事”,即符合社会建构的价值系统。认知合法性来源于有关特定事物或活动的知识扩散,当一项活动被人们所熟悉时,它就具备了认知合法性。

(三)组织获取合法性的原因

合法性是企业的结构和行为以及社会规范和价值、企业绩效和社会环境预期两者之间的契合,成为组织(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关键性资源(M.Tina Dacin等,2007)。组织的行为模式是否符合整体的期望,或社会环境是否支持企业的行为,取决于组织行动的合法性(Dimaggio&Powell,1983)。换句话说,组织行为受合法性驱动。组织行为者期望社会承认其行为合法。Parsons(1960)也认为,公众最有可能向那些看起来合意的、恰当的、合适的组织提供资源。与此同时,合法性不仅仅影响人们如何对待组织,而且影响到他们如何理解组织。因此,人们认为合法的组织更有价值、更有意义、更有预测性并且更值得信赖(Suchman,1995)。

Dowling和Pfeffer(1975)则认为组织希望在自己的行为与社会系统构建的规范和价值观之间建立一致性,当两者之间存在实际的或者潜在的不一致时,组织合法性会受到威胁,而这种威胁将以法律的、经济的或者其他社会制裁的形式表现。

四、内控鉴证报告的自愿性披露与合法性管理

(一)信息披露与合法性管理

关于信息披露,之前的研究很多是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和有效市场理论两个角度来研究。最近有学者开始基于合法性理论研究企业信息披露行为。

根据Suchman(1995)的定义,合法性是组织适应环境的结果。与合法性相伴相生的一个概念是合法化,即显示、证明或宣称是合法的、适当的或正当的,以获得承认或授权。组织可以通过利用社会关系资源采取战略行为主动建立合法性,也就是使组织合法化。Lindblom(1994)严格区分了合法性(legitimacy)和合法化(legitimation):前者是一种状态,而后者则是实现这一状态的过程,合法化就是合法性管理。

企业的合法化过程可以通过有效的管理控制来达到预先设定的目标。AKH KHOR(2007)认为“公司预期采取各种行动使自己的运转在公众眼里是合法的。管理合法性也就是管理社会预期。公司可能通过各种途径试图找到管理合法性的方法”。Dowling和Pfeffer(1975)为寻求合法性的组织描绘了四种沟通策略:通过改变自己的行为并告知相关公众;改变现行的社会合法性定义使其与当前组织实践相匹配,而不是改变企业的实际行为;通过把自己与拥有牢固的合法性基础的符号、价值观或者制度相联系,从而达到操纵社会期望的目的;改变外部公众的期望使其与当前公司表现一致。他们所描绘的这四种沟通策略都需要借助信息披露,所以有学者认为,合法性管理就是一种信息披露(Deegan等,2000)。

合法性策略被认为是公司披露行为的刺激因素(AKH KHOR,2007)。信息披露在企业合法性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无论是发生合法性危机后的事后补救还是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主动预防,信息披露都是组织和企业进行合法性管理的一种方式。从事前管理的角度,Parker(1986)指出,信息披露是对即将发生的合法性压力的提早反应,也是对可能的政府干预或外部利益团体压力的反应。从事后管理的角度,Dowling 和Pfeffer(1975)指出,当组织面临合法性危机时,管理者可以采取三种办法:一是改变目标、方法和结果;二是通过沟通改变社会对组织的印象;三是通过沟通与合法的标志、价值观和制度取得一致。这几种做法都只有通过信息披露与社会公众进行充分沟通才能够得以实现。而Clarke等(1999)认为,公司披露政策更好地被描述成一种不断地增强公司合法性的方法,而不是危机管理工具。

(二)内控鉴证报告的自愿性披露与合法性管理

内控鉴证报告的披露属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一部分内容。由于公司披露鉴证报告会增加其披露的成本以及法律风险,因此,公司自愿披露鉴证报告是基于组织对自身和外部直接关联的利益相关者的交换评估,即它属于实用合法性的范畴。

从合法性管理的角度来看,公司自愿披露鉴证报告也反映了公司建构合法性的策略。

首先,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出台之前,我国一系列内控规范性文件并没有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鉴证报告,但应该注意到的是,这些文件的出台有着深远的制度背景――加强和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防范企业财务舞弊。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下,鉴证报告被认为既有利于促进企业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又能提高企业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因此,自愿披露鉴证报告的公司被认为在公司内部控制方面做足了工作,其经营活动是合法的。相应的,公司为了证明自己是“好企业公民”,获得合法性地位,也会自愿披露鉴证报告。

其次,鉴证报告的披露也有利于加强与企业直接关联的利益相关者对其监督,从而促进企业在内控标准体系的指导下梳理业务流程,识别关键风险,充分调动内部资源,全面提高内控意识和风险管理水平。内控质量的提高又能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从而有助于企业维持其合法性地位。因此,公司也有很强的动力自愿披露鉴证报告。

最后,公司财务丑闻会损害企业的合法性地位,而财务丑闻发生的源头一般为内部控制的严重缺位和失灵。一旦公司发生财务丑闻,在内外部压力的作用下,势必对企业的内部控制重新进行评估,并对内控存在的缺陷以及薄弱环节进行完善。此时再对内控进行审计并报告,有助于重塑公司正面的形象,降低财务丑闻的负面影响,逐步改善利益相关者对公司的消极印象,从而修护公司的合法性。

因此,自愿披露鉴证报告对于公司获得、维持或者修复合法性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这也就不难解释企业为何自愿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了。

五、结论

本文基于合法性理论对上市公司自愿披露鉴证报告的行为进行了理论分析,认为上市公司自愿披露鉴证报告是为了让公司达到“合法性”状态,这从研究方法上丰富了现有的内部控制研究。此外,本文对于公司自愿披露行为,如中期财务报告的自愿审计、社会责任报告自愿鉴证等,提供了一般性的理论依据,并能够促进企业把信息披露作为公司战略的一部分,以利于企业的持续生存和发展。本文的局限之处在于没有数据的支持,这也将是未来继续研究的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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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奚艳燕.组织治理结构合法性与绩效机制研究[J].辽宁大学学报,2009(6):122-129.

[4] 张龙平,王军只,张军.内部控制鉴证对会计盈余质量的影响研究――基于沪市A股公司的经验证据[J].审计研究,2010(2):83-90.

[5] Dowling J., Pfeffer J. 1975. Organizational legitimacy: Social values and organizational behaviror. Pciffic Sociological Review,18(1):122-136.

司法鉴定分析报告范文4

⑴、保持科学、独立。公正,高效的原则。

科学、独立、公正、高效是我们做好司法鉴定工作最根本的原则。“科学”的含义就是实事求是地用科学的知识叙述或者是描绘出事实的本质,也就是说专家要通过自己的学术知识水平,对有关材料进行分析,判定有关材料所能证实的事实,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提供结论性意见。这就要求我们专家不仅专业知识要对口,而且在分析调查材料中要极其仔细和认真。尤其对结论性意见要反复推敲,慎重定稿。“独立”就是要求我们专家的鉴定不受任何外界干扰,独立的表达自己的意见。我们知道,鉴定结论是鉴定专家经过勘验和技术分析,综合有关科学知识而做出的,也就是根据客体检验的结果,对照相关依据做出的科学的判定。因此首席专家组长的意见是十分重要的。“公正”是指我们要求对不同委托的当事人鉴定要一视同仁。不论是省内省外、国营、事业还是民营,还是本地外地的,他们在委托鉴定业务的地位上是平等的。我们接受的鉴定中,有不少来的熟人、亲戚、朋友的说情和传话。因此,公正公平的原则显得尤其重要。“高效”是指人民法院在下达鉴定委托是有时间要求的,而我们的工作又是根据专家的时间来安排的。如不能科学安排时间,就不能按时做出鉴定报告。因此我们把法院的要求和专家的时间放在首位,许多鉴定的时间都安排在周末或节假日。我们的工作人员要牺牲自己许多休息时间,虽然没有一分钱加班费,但大家都毫无怨言。

⑵、保持对司法鉴定保密的原则

保守司法鉴定的秘密,是保证司法公正的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鉴定人的义务之一,任何鉴定都有一定的保密范围。有些情况是不能泄露的,非凡是透露鉴定过程和有关证据情况,鉴定的结果文件报告应首先送交委托法院。

⑶保持实事求是,注重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2.鉴定的步骤与程序“中央”在接交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项目后,首先是根据委托鉴定项目涉及的专业领域与本专业有关的学会联系,落实和聘请本专业对口的专家。成立项目专家组。由学术水平较高的专家任鉴定项目的组长,并制定出鉴定方案和鉴定时间安排表。专家组在进行案卷分析和去现场勘验询问调查后,由专家组长根据调查情况写出初步的鉴定报告,经专家组讨论修改后,将初步的鉴定报告寄给双方当事人,限期提出申诉意见。专家组在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述意见进行分析修改后,最后定稿,按程序将鉴定报告送达法院。

司法鉴定分析报告范文5

【关键词】企业内控缺陷;认定;内控关注;改善建议

一、引言

2001年12月安然公司突然申请破产保护,2002年6月的世界通信会计丑闻事件,这一系列的重大财务舞弊事件让全球资本主义市场开始关注内部控制的建设。为了改变这一局面,美国国会和政府加速通过了《萨班斯法案》(以下简称SOX法案)法案新经济在让上市公司遵守证券法律以提高公司披露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从而保护投资者及其他目的。近年来,国内上市企业的财务造假风波不断,不仅冲击了资本市场的信心,也使得上市企业的声誉危如累卵。因此,《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一系列指引规范应运而生,也标志着我国企业的内部控制建设驶入快车道。这些法规不仅是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的标准,还是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有力保障。由此可见,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将成为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研究的重点。

二、北京市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披露现状分析

内部控制缺陷是内部控制过程中存在的缺点或不足,这种缺点或不足使内部控制无法为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内部控制评价正是要找出内控的缺陷,不断提高为内控目标实现提供合理保证的程度。

本文是以北京市上市公司为样本,分析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披露状况。选取了2012年度北京市214家上市公司为样本(有的公司可能未在巨潮资讯网上报告内控报告的按没有披露进行统计),通过对其近三年披露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及鉴证报告进行研究以及对比分析(其中有部分公司未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以披露的信息为准)。数据各项指标间的界定标准如下:在公司的自我评价报告中明确表明内部控制有效的公司认定为内控有效;在自我评价报告中表示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认定为内控有效;在自我评价报告中并未指出内控存在问题的公司认定为内控有效。此外,若披露公司内控存在问题且未明确保明内控有效的公司认定为内控存在缺陷。对于既不指出内控的有效性亦不披露其存在的内控问题的公司被认定为语焉不详难以辨认。

表一的统计主要围绕五个方面问题进行:(1)北京市上市公司是否披露自我评价报告(2)上市公司是否聘请注册会计师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3)上市公司是否在自我评价报告中披露内部控制缺陷(4)在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中是否将内控缺陷按程度区分为一般、重要以及重大内控缺陷。

表一中数据显示北京市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的意识在不断加强,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披露比例逐年上升,说明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日趋完善。但是从表一中不难发现我国的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方面仍然存在问题。

(一)2009~2011年三年中,随着公司自我评价报告披露的增多,鉴证报告出具的比例有所降低,且全部为肯定意见。原因可能是:首先,我国对内部控制的鉴证是自愿的,只有对自身的内控有效性有很大的把握的公司才会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鉴证业务,一般只有未被出具非标意见的公司才会披露其鉴证报告,而被出具非标意见的企业是不愿意披露鉴证报告的。其次,随着如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更加完善,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也逐渐增加,为了尽可能的回避风险,更倾向于对经营状况稳定、内控情况良好的公司出具鉴证报告。

(二)披露内控缺陷少。根据表一数据看出,2009年北京市93家上市公司中披露内控缺陷的只有8家,仅占8.6%,而未披露内控缺陷的公司占比91.4%。然而2010,2011两年,对内控缺陷的披露比例继续降低,分别为4.6%和1.9%,与此同时,未披露内控缺陷公司的比重确明显上升,高至95.4%和98.1%。说明目前北京市上市公司对内控缺陷的披露动因不明确,意愿不积极。

(三)近三年的数据表明,将其内部控制缺陷归纳为重要或重大等级的企业为零家,认为原因多为自身管理不足。在自我评价报告中,多数企业选择认定自身的内控是有效的,尽管存在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潜在风险等问题。甚至有的企业为了规避责任,选择采用语焉不详的表述方式,既不指出内控中存在问题亦不承认其内控有效。

三、内部控制缺陷类型分析

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对于自身的内部控制缺陷常出现这样的披露:同于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内部审计存在缺陷或是风险控制能力不足等。因此,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类型进行如下分类。

表二是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内控缺陷的种类进行统计。数据显示,近三年来,在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披露内控缺陷的公司少之有少,常见的内部控制缺陷的种类包括内控制度制定不完善,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内部审计存在缺 陷,内部控制能力不足等,这一方面说明了上述四种类型是上市公司内控缺陷“高发区”,但另一方面也说明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信息容量较小,且没有触及到缺陷的实质,如某公司承认其内控存在“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或是员工内控意识不足”等缺陷,但是确不明确表明到底内控存在什么样的具体缺陷。除此之外,上市公司在这几类内控缺陷的披露过程中常采用轻描淡写的手法,严重影响了信息的可读性及充分性。

综上,目前我国对内控披露、认定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应该受到有关部门,企业管理者以及市场对内部控制的关注与重视。

四、研究结论及改进建议

目前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体系并不完善,致使相关信息没有被全面、充分、具体地披露。主要原因是因为没有明确统一的内控缺陷的概念界定,分类以及认定标准。首先应该建立起系统的理论框架,使企业对相关分类、认定有统一的依据与指导;其次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认定的程度进行定性定量的界定。

通过研究表明,为了提高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应该对内控缺陷的认定进行具体的划分。本文认为,可以下列几项措施进行改进:(1)明确内控缺陷分类的界定,区分各类相关缺陷。(2)明确内控缺陷的程度,区分一般、重要及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3)对内部控制缺陷信息的披露进行统一规定,对于一般上市公司,可以参照证监会2005年修订的《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进行报告。

参考文献

[1]刘玉廷.全面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解读[J].会计研究,2010(5):3-16.

[2]李明辉.浅谈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J].审计研究,2001(3).

[3]陈蕾.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强制披露述评[J].财会月刊.

司法鉴定分析报告范文6

根据市司法局《关于年度司法鉴定机构年度考核的通知》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我区司法鉴定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自年11月7日起至12月20日,对我区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年度考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

(一)资质情况。

1、人员情况。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司法鉴定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和规定条件。

2、仪器设备配置情况以及性能状况。仪器设备是否符合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其性能是否满足鉴定需要。

3、能力验证情况。是否按照省厅部署,积极参加并通过能力验证。

4、教育培训情况。是否按照《省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实施意见》和《年全省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计划》开展教育培训,参训率多少。

5、认证认可工作情况(加分事项)。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开展认证认可,是否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

6、延续登记情况。司法鉴定机构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按时上报延续登记材料,材料是否齐全、规范。

(二)执业活动情况。

1、鉴定受理情况。对委托的鉴定事项和鉴定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是否统一受理,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2、鉴定实施情况。司法鉴定机构是否指定或者选择二名以上鉴定人共同实施鉴定,是否依照有关规定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是否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适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是否正确。

3、文书档案情况。司法鉴定文书制作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档案材料是否齐全,鉴定档案是否有专人管理,档案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采信情况。出具的鉴定意见是否被采信,采信率多少。

5、投诉和处罚情况。是否严格执行《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建立投诉处理内部管理规定,年内收到投诉数量,有效投诉件数,对投诉案件是否有登记,有调查,有处理,对转办的投诉案件是否认真配合调查,并及时写出情况报告;是否受到行政处罚,受到行政处罚后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整改。

(三)管理情况。

1、制度建设情况。司法鉴定机构是否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鉴定工作流程、受案登记、鉴定实施、回避、保密、鉴定材料管理、三级审核、鉴定人出庭、投诉处理、过错责任追究、执业公开、文书签字签发、文书送达、文书档案管理等制度,并认真落实。

2、专项检查活动开展情况。司法鉴定机构是否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规范执业专项检查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对查出的问题是否剖析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3、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开展情况。司法鉴定机构是否按照部署要求组织开展活动,采取了哪些措施,鉴定人是否写出学习体会,在执业理念上有什么提高,做了哪些实事。

4、表彰奖励、文章发表情况(加分事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是否受到市级以上表彰或者奖励,是否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司法鉴定理论文章、经验做法。

二、工作安排:

根据我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区司法局对本次考核工作安排如下:

(一)自查自评阶段(11月7日至11月13日)。

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考核内容,进行认真自查,同时对所属鉴定人执业情况进行考核。对查找出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分类梳理,认真剖析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和措施立即整改。自查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报告,连同鉴定人执业考核结果一并报区局。

(二)区局考核阶段(11月14日至11月20日)。

区局成立以分管副局长为组长、以法律服务管理科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司法鉴定机构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在各司法鉴定机构自查的基础上,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等方式,对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实地检查,并按照考核内容及《司法鉴定机构年度考核表》的要求进行量化打分,做出考核评定。评定标准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为合格,不满75分为不合格。区局对各司法鉴定机构实地检查时间安排如下:

11月14日(星期一)下午会计司法鉴定所

11月15日(星期二)上午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

11月15日(星期二)下午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

11月16日(星期三)上午司法鉴定所

11月17日(星期四)上午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

11月18日(星期五)上午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

(三)检查阶段(11月20日至12月20日)。省厅、市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对考核情况进行抽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司法鉴定所要按照《省司法鉴定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的统一要求,认真做好自查自评工作,自查报告于11月15日前报送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