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申请材料范例6篇

公司注册申请材料

公司注册申请材料范文1

1.1为加强对证券账户的管理,保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1.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证券账户实施统一管理,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下统称本公司)及本公司委托的开户机构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

1.3本规则所称开户机构,是指本公司委托证券账户开户业务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及本公司境外B股结算会员。

1.4本规则所称证券账户,是指由本公司为申请人开出的记载其证券持有及变更的权利凭证。

1.5本规则所称境内投资者,是指居住在境内或虽居住在境外但未获得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注册在境内的法人。

1.6本规则所称境外投资者,是指外国的法人、自然人以及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

持有中国护照并获得境外国家或者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视同境外投资者管理。

1.7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必须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申请开户时注册的证券账户持有人名称必须与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名称一致。

境内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境内投资者为法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工商营业执照、社团法人注册登记证书、机关事业法人成立批文等。

境外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指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护照或者身份证明,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有境外其他国家、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护照,香港、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台胞证等。

1.8本规则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所有证券账户的开立、注册资料的查询与变更、挂失与补办、注销与合并等相关业务。

1.9与第1.8条所述相关业务有关的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开户机构

2.1取得开户机构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商业银行,或本公司境外B股结算会员;开设B股账户的境内证券公司还须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二)有开展业务所具备的人员、场地、设备;(三)管理规范、制度健全。

2.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本公司的开户机构:(一)不具备第2.1条规定的开户机构资格;(二)机构被依法撤销、解散或宣告破产;(三)持续不能履行正常义务;(四)与本公司有重大经济纠纷;(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认定有不良经营记录;(六)其他本公司认定的情况。

2.3已经取得开户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本公司境外B股结算会员,如出现第2.2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暂停或终止其开户业务资格。

2.4申请开户业务的机构应当向本公司提交下列材料:(一)开户申请书;(二)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三)人员、设备配置、营业场地、库房情况、财务状况的说明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证券公司申请开户业务的,还需提供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复印件,申请B股开户的还需提供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及复印件;商业银行申请开户业务的,还需提供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及复印件。

2.5申请开户业务的机构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以法人名义与本公司签订开户协议后,方可开展证券账户的开户业务。

2.6取得开户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经申请可以成为开户代办点。

2.7开户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申请设立开户代办点时,需要向本公司报送其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资料,经本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开户业务。开户机构不得通过互联网或远程联网终端方式,直接为投资者办理开户业务。

(二)开户机构及其开户代办点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三)根据本规则及本公司其他规定,制订相应的开户操作流程,并报本公司备案。

(四)严格按本公司要求审核申请人身份证明的有效性及开户申请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严禁为申请文件不全或用无效身份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开立证券账户。

(五)业务人员应全面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则和本公司其他规定,并有义务向申请人提供业务咨询。

(六)严格内部管理,加强对开户代办点业务的检查和监督。

(七)按规定刻制证券账户开户业务专用章,并在启用前将印模送本公司备案。

(八)按本公司规定的标准向申请人收取费用,并按本公司规定的期限与本公司结清费用,不得额外收取其他费用。

(九)将开户注册资料通过电子介质保存,并定期报送本公司;同时对书面开户注册资料定期按开户日期顺序装订,并按业务类别妥善保管,保存期不少于20年。开户机构应对开户注册资料的完整性负责,建立完善的开户注册资料保管制度并报本公司备案。

(十)按本公司规定的数据格式建立开户资料数据库,并保证数据准确、完整。

(十一)空白证券账户卡应有专人保管,并做表外科目帐,作废的证券账户卡应及时销毁。

(十二)本公司规定的其他义务。

2.8本公司对开户机构及其开户代办点开户业务进行检查。对不再具备开户业务资格或在开户业务中严重违规的开户机构,本公司除有权按照本规则进行处罚外,还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2.9开户机构及其开户代办点因违规或操作失误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该开户机构承担。

2.10开户机构重组合并后,应按照谁承继、谁负责的原则,妥善做好开户注册资料的移交工作。其他因故失去开户资格的,应及时、妥善地向本公司移交原开户注册资料。

第三章证券账户开立

3.1证券账户按类别分为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上海证券账户用于记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以及本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深圳证券账户用于记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以及本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

3.2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按证券账户的用途分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股账户)、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简称B股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其他账户等。

3.3A股账户仅限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允许买卖A股的境内投资者开立。

A股账户按持有人分为:自然人证券账户、一般机构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证券账户。

3.4B股账户按持有人分为:境内投资者证券账户、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

3.5自然人及一般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由开户机构受理;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由本公司受理。

3.6一个自然人、法人可以开立不同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但是,对于同一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一个自然人、法人只能开立一个。

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3.7自然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必须由本人前往开户代办点填写《自然人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8法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必须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境内法人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还需提供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境外法人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9开户机构应认真审核申请人所提供的开户注册资料,审核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是否有效、注册申请表所填写内容与身份证明文件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开户机构审核确认合格后,在注册申请表上注明″已审核″并签名,同时加盖开户业务专用章,留存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以外的所有开户注册资料。

开户机构审核确认不合格的,在注册申请表上注明不合格原因,并将有关开户注册资料退还申请人。

3.10开户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核合格的开户注册资料,按规定数据格式实时向本公司传送。内容包括自然人姓名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或法人名称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开户机构、申请日期等。

3.11本公司实行实时配号开户方式。在收到开户注册资料后,本公司实时对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开户机构等内容是否合规,以及申请人是否已开户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配号;审核不合格的,不予配号,并说明原因。同时,将审核结果返回开户机构。

3.12开户机构应当实时接收本公司返回的审核结果。对已配号的,按规定格式打印证券账户卡或B股账户确认书(以下统称证券账户卡)交申请人;对未配号的,如属于数据录入错误,修改后再向本公司传送,如属于开户注册资料不合格的,退还申请人。

3.13开户机构应当使用本公司统一制作的证券账户纸卡或磁卡。纸卡应按照以下要求发放:

(一)以四号仿宋字体打印。内容包括证券账户号、证券账户持有人姓名或法人全称、开户机构代码及名称、开户日期。有更改的,应在更改处加盖开户业务专用章。

(二)加盖开户机构证券账户开户业务专用章。

磁卡发放办法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3.14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注册的持有人为证券账户持有人。证券账户持有人依法对其账户中登记的证券享有权利。

第四章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的查询与变更

4.1证券账户持有人可以到开户机构查询该账户的注册资料。

4.2自然人申请查询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时,必须由本人前往开户代办点填写《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查询申请表》,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本人户口本、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贴有本人照片并压盖公安机关印章的身份证遗失证明及复印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4.3法人申请查询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时,必须填写《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查询申请表》,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或发证机关出具的注明注册号的遗失证明及复印件,以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境内法人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境外法人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4开户机构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向本公司实时办理查询。

4.5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变化时,账户持有人应及时到开户机构办理注册资料变更手续:(一)自然人姓名或机构名称;(二)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三)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情形。

4.6自然人申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时,必须由本人前往开户代办点填写《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本人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三)发证机关出具的有关变更证明及复印件;(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4.7法人申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时,必须填写《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二)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三)发证机关出具的有关变更证明及复印件;(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境内法人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境外法人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8开户机构受理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后,必须将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发证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等原件,以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寄给本公司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由本公司于五个工作日内更改相应注册资料,开户机构根椐变更后的注册资料打印新的证券账户卡。

获得本公司授权的开户机构可直接办理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手续。

4.9本公司及开户机构对变更前后的原始注册资料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第五章证券账户卡挂失与补办

5.1证券账户卡毁坏或遗失的,证券账户持有人应向开户机构或本公司申请补办证券账户卡。补办的证券账户卡可以是原有的证券账户号,也可以是新的证券账户号。

5.2补办原号码的上海证券账户卡,由原开户机构或该证券账户托管的证券公司(或B股托管机构)受理;补办新号码的上海证券账户卡或补办深圳证券账户卡,各开户机构均可受理。

5.3证券账户持有人在挂失补办新号码上海证券账户卡前,应到托管证券公司(或B股托管机构)办理证券账户冻结手续,并领取该托管证券公司(或B股托管机构)出具的证券账户冻结证明。

5.4自然人申请挂失补办证券账户卡,必须由本人前往开户代办点填写《挂失补办证券账户卡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二)或者本人户口本、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贴有本人照片并压盖公安机关印章的身份证遗失证明及复印件;

(三)补办新号码上海证券账户卡时,还应当提供托管证券公司(或B股托管机构)出具的原证券账户冻结证明。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5.5法人申请挂失补办证券账户卡时,必须填写《挂失补办证券账户卡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

(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三)补办新号码上海证券账户卡时,还应当提供托管证券公司(或B股托管机构)出具的原证券账户冻结证明。

境内法人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境外法人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5.6补办原号码证券账户卡的,开户机构审核合格后直接打印证券账户卡交申请人。

补办新号码证券账户卡的,开户机构按规定数据格式将有关资料传送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合格后即时予以配号,自动将新证券账户托管到原证券账户托管的证券公司(或B股托管机构),并将相关证券由原证券账户转到新的证券账户。

5.7对于未办理指定交易的上海证券账户持有人,申请补办证券账户卡之前,应先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第六章证券账户注销与合并

6.1对于证券余额为零的证券账户,持有人可以申请注销。

6.2自然人申请注销证券账户时,必须由本人前往开户代办点填写《注销证券账户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证券账户卡;(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6.3法人申请注销证券账户时,必须填写《注销证券账户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证券账户卡;(二)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

(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法人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境外法人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6.4开户机构对注销证券账户的申请审核合格后,应将拟注销的证券账户卡收缴存档,并按规定的数据格式报送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合格后实时办理注销手续。

6.5本公司对证券账户实行检查、确认制度。经本公司确认属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有权对该证券账户予以注销或限制使用:

(一)自然人账户没有姓名或机构账户没有全称;

(二)没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三)开户资料不真实;(四)违规使用他人身份资料开户;(五)违规使用他人的证券账户;(六)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或本公司认定的违规证券账户。

6.6证券账户持有人持有多个证券账户时,可以办理合并证券账户手续。

合并证券账户的手续,由合并后留存的证券账户所托管的证券公司(或B股托管机构)受理。对于被合并的上海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持有人还应先到该证券账户所托管的证券公司(或B股托管机构)办理撤消托管手续。

6.7自然人申请办理合并证券账户时,必须由本人前往开户代办点填写《合并证券账户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合并的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6.8法人申请办理合并证券账户时,必须填写《合并证券账户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合并的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二)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

(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法人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境外法人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6.9证券公司(或B股托管机构)受理账户合并申请后,应将被合并的证券账户卡收缴存档,并按规定的数据格式报送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合格后实时办理合并手续,并将被合并的账户予以注销。

6.10证券账户注销后不得再恢复使用。

第七章罚则

7.1开户机构违反本规则第2.7条(一)、(二)项,本公司将暂停其相关开户代办点的开户业务资格。

7.2开户机构违反本规则第2.7条(八)项,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的,或者不按时与本公司结清费用的,本公司将予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开户业务资格。

7.3开户机构违反本规则第2.7条(九)、(十)、(十一)项,本公司将暂停其开户业务资格,直至其按规定完成所有开户注册资料及空白账户卡的整理和保管工作。

7.4开户机构违反本规则第2.7条(四)项、第3.9条,多次出现开户资料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本公司将予书面通报。故意使用虚假资料开户的,本公司将予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暂停或终止其开户业务资格。

7.5开户机构被暂停开户业务资格两次以上,或者经本公司认定违规情况特别严重的,本公司有权终止其开户业务资格。

第八章附则

8.1证券账户编码规则由本公司会同证券交易所另行规定。

公司注册申请材料范文2

一、关于证券公司的设立

证券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其变更、终止事项及业务活动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督管理。

(一)证券公司分为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的分类是一个逐步实施的过程,原则是成熟一家,审批一家;成熟一批,审批一批。在分类过程中,证券公司从事承销、自营业务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设立的条件是:

经纪类证券公司:1、符合证券市场发展需要;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3、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6、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业务资料报送系统;7、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综合类证券公司:除应具备经纪类证券公司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五亿元;2、近三年新股发行主承销次数不少于五家;3、近二年平均股票交易额均占市场交易总额的百分之一以上;4、近三年连续盈利;5、有规范的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分开管理的体系;6、五名以上具有证券自营业务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五名以上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十名以上具有证券承销业务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以及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7、近一年内无重大违规记录。

设立证券公司分公司要有十家以上证券营业部;证券公司下设证券营业部的证券营运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五百万元。

(二)证券公司可以由国有独资或股份制经营。证券公司的股东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证券公司的股东:(1)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除外);(2)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3)累计亏损达到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的;(4)未决诉讼标的金额达到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2、单个股东直接或者间接向证券公司投资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是国有资产代表单位,综合类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设立专门从事证券业务的子公司除外。3、新设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以货币出资。

(三)证券公司应按批准的业务范围,合规经营。经纪类证券公司经批准可以从事以下业务:证券的买卖,还本付息、分红派息,证券代保管、鉴证,登记开户。

综合类证券公司经批准除可从事经纪类证券公司业务外,还可以从事证券的自营买卖,证券的承销和上市推荐,证券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期货交易所等机构在清理整顿中改组为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履行正常的审批程序。改组过程中,其股东的入股资本应当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且货币资金占入股资本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五)设立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分公司或者证券营业部,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具体程序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二、关于证券公司的变更

(一)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公司形式、股东或者股权、公司名称、住所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本金的增加或者减少,合并与分立,修改公司章程,分公司的迁址,证券营业部的迁址与转让等事项,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二)鼓励证券公司通过收购、兼并或者合并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优化资产结构。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应当具备的条件是:1、距前一次募集资金一年以上;2、申请前三年连续盈利,且三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百分之十;3、申请前二年公司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4、新增股本的百分之五以上为公司公积金转增;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关于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行监事会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自觉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一)证券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财务风险监管指标:1、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二千万元,其拨付给分公司或者证券营业部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八十。2、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二亿元,负债总额(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不得超过净资产的八倍,流动资产的余额不得低于流动负债的余额,拨付给分公司或者证券营业部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四十。3、证券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百分之十的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交易风险准备金余额,经纪类证券公司达到注册资本百分之十的,综合类证券公司达到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可不再提取。

(二)证券公司应当对风险增加透明度。出现下列情况,要在三个营业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并说明原因和对策:1、净资本低于本意见要求金额的百分之一百二十,或者比上月下降百分之二十的;2、综合类证券公司对外负债总额超过净资产七倍的;3、证券公司流动资产余额低于流动负债余额的百分之一百二十的。

四、关于证券公司的日常监管

(一)证券公司及其分公司、证券营业部应当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或者《证券营业许可证》正本放置在公司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并妥善保管许可证副本。证券公司或者分公司或者证券营业部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证券公司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是证券公司全资附属的非法人机构,不得以合资、合作方式设立;不得以承包、租赁方式经营。证券营业部不得再下设营业性场所;不得将远程终端演变为营业场所,利用远程终端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开户和清算不得在证券营业部之外进行。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不得利用互联网络进行证券交易。

(二)证券公司应当将客户存入的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

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受托管理的资产应当是现金、国债或者上市证券,并应当存放于商业银行或者投资于有价证券,实行分帐管理。

(三)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以适当方式进行融资,开展正常业务活动。但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不得举办实业项目,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互相投资参股,不得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以交易佣金分成等不正当竞争方式吸引投资者,不得在法定会计帐册外设立帐册,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小金库”。

(四)证券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接受中国证监会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

证券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危及证券公司的偿付能力的,中国证监会可以组织对该证券公司进行清理整顿或者实行兼并。

(五)证券公司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规定,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部分证券业务、注销《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或者《证券营业许可证》的处罚。

证券公司的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以欺骗手段取得股东资格以及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中国证监会取消其股东资格,并限期转让其持有的全部股权。

五、信托投资公司在分业过程中设立证券公司的,参照本意见执行。境内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公司、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证券公司及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附件:证券公司的报批程序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对证券公司的报批程序规定如下:

一、证券公司的筹建

(一)申请设立证券公司,申请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可行性报告;

3、筹建方案;

4、发起人协议;

5、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背景材料及发起人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

6、公司章程(草案);

7、筹建负责人名单及其简历;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筹建报批前,应当依法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二)证券公司申请筹建分公司或者证券营业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可行性报告;

3、筹建方案;

4、筹建负责人名单、简历及资格证书;

5、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中国证监会依据本规定对筹建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查未通过的,中国证监会应当在书面通知中注明理由,并在一年内不再受理筹建申请。

(四)筹建申请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批准筹建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筹建期限的,应当书面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但是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五)筹建申请人完成筹建工作并经中国证监会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开业。

二、证券公司的开业

(一)申请证券公司开业,申请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开业申请报告和筹建情况报告;

2、股东会或者公司创立大会决议;

3、公司章程;

4、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6、拟任法定代表人和证券业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及资格证书;

7、营业场所及设备、信息系统、业务资料电脑报送系统的说明材料;

8、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9、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证券公司申请分公司或者证券营业部开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开业申请报告和筹建情况报告;

2、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券营运资金审验报告;

3、证券业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及资格证书;

4、营业场所及设备、信息系统的说明材料;

5、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中国证监会依据本规定对开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查未通过的,中国证监会应当在书面通知中注明理由。

(四)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分公司或者证券营业部开业申请人应当持开业批准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或者《证券营业许可证》,并持批准文件和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五)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分公司或者证券营业部应当自注册之日起一个月内开业。逾期未开业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由中国证监会收回许可证,遇有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延期开业的除外。

(六)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分公司或者证券营业部,由证券公司在指定报纸公告。

三、证券公司的增资扩股

(一)证券公司申请增资扩股,应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1、股东大会决议;

2、增资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3、新增股东名册、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其拟出资额、出资方式、背景材料及经审计的连续三年的财务报表;

4、增资后股权比例;

5、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中国证监会依据《意见》对增资扩股材料进行审查,并将批准的增资额度、股东资格和增资扩股方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查未通过的,中国证监会应在书面通知中注明理由,并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增资扩股申请。

公司注册申请材料范文3

    原告:广东某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案由:不服复审决定的的商标行政纠纷

    2001年12月20日,广东某化工有限公司和广州某涂料厂在同一天就同一种涂料分别向国家工商行政总局提出“神立得”商标注册申请。2002年1月8日,商标局依法书面通知两申请人在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2002年1月21日化工公司向商标局提交了其于1998年8月8日使用“神立得”商标的书面证据资料;1月25日涂料厂向商标局提交了其于1998年5月10日起使用“神立得”商标的书面材料。2002年3月5日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涂料厂的“神立得”商标。驳回化工公司的申请,不予公告。化工公司对驳回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复审认为,涂料厂使用在先的证据明确具体充分,商标局的决定是正确的,于是作出复审决定:化工公司申请注册于涂料上的“神立得”商标应予驳回。化工公司对复审决定不服,在收到复审决定的通知之日起20日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化工公司诉称,涂料厂1998年5月10 日使用的“神立得”只是图案,外包装装潢而非商标,而真正注明“神立得”为商标是去年的10月份以后。故涂料厂的使用在先不成立。要求法院撤消商标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商标法》第29条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一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原告化工公司与涂料厂同一天涂料上申请同一种商标“神立得”,商标局应初步审查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原告化工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使用“神立得”商标在先,涂料厂提交的证据能明确充分地证明其先于化工公司使用“神立得”商标,商标局及评审委员会认定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确定得当,应予维持。故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

    [站长解析]

    本案涉及相同商标同时申请的先用权纠纷。

    商标权的取得,一般采用注册在先原则,使用在先原则,混合原则。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的取得采用注册在先的原则。即谁先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权就授予谁。商标注册是商标权受法律保护的前提。同时,我国《商标法》在一定条件下采用使用在先原则。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同时就相同或相似商标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商标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本案中,化工公司与涂料厂同一天就相同商标“神立得”在同种商品(涂料)上使用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依法应采用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审查确定。由于涂料厂提交的证据表明其先于化工公司使用“神立得”商标。故初步审定并公告的是涂料厂使用在先的“神立得”商标。化工公司的申请被驳回是正确的。

    本案说明要保护自己商标权益,应当申请注册,且应尽早申请。

    本案适用的《商标法》的主要条款:

    2001年《商标法》第29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公司注册申请材料范文4

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管辖

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第三章登记事项

第九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实收资本;

(六)公司类型;

(七)经营范围;

(八)营业期限;

(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十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第十三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第十六条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四章设立登记

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第十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二条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四条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第五章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八条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第三十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三十二条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三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四十条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第六章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四十四条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第四十五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第七章分公司的登记

第四十六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七条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十八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四十九条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第五十条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第八章登记程序

第五十一条申请公司、分公司登记,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以及通讯地址。

第五十二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除依照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五十五条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

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第五十七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的公司登记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五十八条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记机关。

第九章年度检验

第五十九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第六十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设立分公司的公司在其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中,应当明确反映分公司的有关情况,并提交《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第六十一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公司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对与公司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

第六十二条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年度检验费。年度检验费为50元。

第十章证照和档案管理

第六十三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第六十五条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第六十六条借阅、抄录、携带、复制公司登记档案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公司登记档案资料。

第六十七条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样式以及公司登记的有关重要文书格式或者表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五条清算组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八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十五条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八十七条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适用本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对其登记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公司注册申请材料范文5

一、在文莱可以设立以下几种形式的企业:1、独资经营企业;2、合伙经营企业;3、公司(私人或公共);4、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所有企业必须注册名称,名称需经注册师的确认后才可注册。每个名称征税5元文币。

1、独资经营企业:(1)、经批准成立后发给许可证,征收牌照费文币30元;2、目前免征公司所得税;3、外国人不许注册;

2、合伙经营企业:(1)、由个人、本地公司或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组成;(2)、最多的合伙人数为20人;(3)、经批准成立后发给许可证,征收牌照费文币30元;(4)、由外国人提出的申请须先得到移民局、经济计划发展局和劳工局的批准,才能注册;(5)、目前免征公司所得税;

3、私人有限公司:(1)、以股权和抵押为有限责任;(2)、由2人以上50以下共同设立;(3)、股东可以为文莱人或其他;(4)、限制股东转让其股份和禁止对公众招股;(5)、子公司应当持有母公司的股份;(6)、注册时必须按规定指定公司章程;(7)、一经批准,则发给执照并收取25元文币的费用;(8)、注册费根据注册资本的认可股数征收;(9)、股本不设最小值;(10)、私人公司必须遵守以下规定:指定在文莱注册的核算师;每年提供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以及董事报告;每年向财政部经济规划处报送财务数据;每年报送包含董事和股东信息的资料;保留以下记录:a、会员会议记录;b、董事会议记录;c、经理会议记录;d、会员登记信息;e、董事和经理的登记信息;f、主管的登记信息;(11)、公司税为年利润的30%;

4、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注册时需要提供以下文件:a、公司章程的副本,必要时提供英文翻译件;b、含公司董事名称和地址的清单,其中需有一个以上居住在文莱,并能代表公司接受通知。

(1)、一经批准,将发给执照并收取25元文币的执照费。(2)、每年提交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及董事报告。(3)、提交分公司报表。(4)、每年向财政部经济规划处报送财务数据。(5)、每年报送包含董事和股东信息的资料。(6)、保留以下记录:a、会员会议记录;b、董事会议记录;c、经理会议记录;d、会员登记信息;e、董事和经理的登记信息;f、主管的登记信息;g、公司税为年利润的30%。

二、2001投资促进法

免税促进模式如下:

1、先锋工业

凡有限责任公司达到以下要求的可以获得先锋产业资格证书:a、符合公众的利益;b、该产业文莱未达到饱和程度;c、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产品应具有该产业的领先性;

免税期从生产日开始计算;

免税期如下:注册资本金额、免税期:(1)50万~250万文元、5年;(2)250万以上、8年;(3)高科技园区内、11年;(4)免税期延长每次3年,总共不超过11年;(5)(高新区)免税期延长每次5年,总共不超过20年;

投资促进措施:a、免所得税;b、先锋产业免30%的公司税;c、免公司进口机器、设备、零部件、配件及建筑构件的进口税;d、原材料进口免税;e、为生产先锋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免征进口税;f、可以结转亏损和津贴;

2、先锋服务公司:a、符合公众利益;b、从事以下经营活动:(1)涉及实验、顾问和研发的工程技术服务;(2)计算机信息服务和其他相关服务;(3)工业设计的开发和生产;(4)休闲和娱乐的服务;(5)出版;(6)教育产业;(7)医疗服务;(8)有关农业技术的服务;(9)有关提供仓储设备的服务;(10)组织展览和会议的服务;(11)金融服务;(12)商业顾问、管理和职业服务;(13)风险资本基金业务;(14)物流运作和管理;(15)运作管理私人博物馆;(16)部长指定的其它服务和业务;

免税期:8年免税,可延长,但不超过11年。

投资促进措施:a、免所得税;b、可结转亏损和补贴。

柬埔寨

一、在柬申请注册公司,要由公司的一位董事或股东到商业部法律事务部门填写注册登记表并登记其身份证或护照;并要当着商业部法律事务部门官员的面,签名确认其提交入档的所有文件正确、完整、无虚假陈述方可。

二、如发现任何文件中有不明确之处,法律事务局局长将请公司董事会主席或任何董事作解释,并解决相关问题。

三、注册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1、注册登记申请表;2、公司章程;3、文件属实声明;4、在指定刊物上广告的申请;5、全部董事或股东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6、全部董事或股东的照片(4cm×6cm);7、董事无犯罪记录证明;8、股权分配决定(如有自然人参与);9、关于办公地点:a、如办公地点设于其中一位股东的住宅内,该公司须提供其房地产所有权证明(居住权);b、如办公室在租用的场所内,须提供租赁协议;c、如办公室设在酒店内不到一年,须提供由酒店业主出具的租赁协议证明。

印度尼西亚

1、公司类型:

(1)100%的外国直接投资(PMA)的独资企业;(2)外国与印尼的合资企业;这两种企业都应当是印尼的有限责任公司(PT),并在印尼注册。

2、如何设立公司:

(1)提交申请

外国投资可以在印尼雅加达由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批准,也可以在各省由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批准,或者可以由投资协调委员驻某些外国的代表处批准。因此,投资者可以方便地选择上述任何一个机构递交其投资申请。但是,外资欲在保税区内投资项目,投资者必须经过各保税区管理机构向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递交其投资申请。

(2)审查

在外国投资申请文件递交给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或印尼政府海外代表机构后,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如某些行业政策以及金融政策对申请文件进行评估。若评估中需要进一步澄清有关事项,将专门发信给投资申请者,要求提供有关的数据和信息。

(3)颁发注册证书

若投资申请得到批准,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主席、印尼政府海外代表机构首席代表或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主席颁布投资批准证书。

从收到申请到颁布投资批准证书全过程,最多只需10个工作日。

在颁布投资批准证书后,外国投资公司即可按照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条款,以章程公证的形式,依法成立。

3、申请材料:外国投资者必须填写一式两份的专门表(PMA),并向印尼共和国大使馆、总领馆和领事馆,或向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及拟投资地点相对应的地区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D)递交填写完整的表格。

为了确保投资申请提供审批所需的完整信息和全部文件,下列文件应当作为附件随申请一起递交:A、由外国投资方提供的:1、英文或印尼文的公司章程;2、外国人有效护照的复印件;B、由外国投资公司(PMA)提供的:1、公司章程及全部修改条款;2、纳税注册登记号(NPWP);C、由印尼投资方提供的:1、公司章程及全部修改条款,或个人身份证;2、纳税注册登记号(NPWP);D、1、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加工业原材料规格;2、服务业经营活动的描述;E、若一个或多个投资方由其他方代表,签署申请书的律师委任书;F、按照《资金投资技术指南》有关规定,涉及到其他部委的政策法规,须提供满足条件的依据;G、伙伴合作经营业务所需:1、根据小型企业指导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小型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签订的协议中,应当确定合作各方的名字、地址,以及合作形式、权利和义务;2、由相关小型企业出具一份声明,表明本合作项目符合1995年第9号法律“小型企业准则”的有关规定。若不能提供上述所有文件,投资申请的批准将会顺延;

设立地区代表处的批准程序

除金融行业以外,外国公司地区代表处(KPWPA)的设立需经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主席批准。

递交申请时,外国投资申请人应填写外国公司地区代表处(KPWPA)表格,向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递交并附下列文件:1、一份母公司的任命书;2、若委任其他方为代表,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3、母公司的公司章程和全部修改条款复印件;4、拟担任代表处负责人的有效护照的复印件;5、一份声明书,内容包括希望在印尼居住,并仅作为代表处负责人工作,不进行其它任何贸易活动等。

老挝

以下是关于中资企业到老挝投资的一些规定:

一、中资企业到老挝投资开办企业须事先征求驻老使馆经商处的意见,对国内企业境外投资涉及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准:1、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3、可能导致中国政府违反所缔结的国际协定的;4、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的;5、违反老挝的法律法规或与老挝风俗相悖的;6、从事跨国犯罪活动的。

二、驻老挝使馆经商处受理和回复下列征求意见函:1、地方企业须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发出的征求意见函;2;中央企业可直接发出征求意见函;3、尚未与主管部门脱钩的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发出的征求意见函;4、商务部(合作司)在必要时发出的征求意见函。我驻老挝使馆经商处自收到符合规定的征求意见函起,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如征求意见函涉及可能影响双边关系的重大境外投资,经商处须报请驻老使馆后再行回复。

三、拟在老挝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勘探、开采、加工等经济活动的,需在准备阶段向商务部和国土资源部办理备案手续。在向老挝矿产资源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前,须征求中国驻老使馆经商处的意见。在经商处回复征求意见时,有关企业或公司须出具《境外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备案回执》、发改委有关批文及企业相应行业资信证明材料。经商处将根据老挝投资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质证明、并到我驻老使馆经商处报到登记。

马来西亚

一、在马经商可通过下列其中的一种方式进行:1、个人独资;2、两人或更多人(但不超过20人)合伙;3、根据1965年公司法的规定在本地注册的公司或外国公司;4、所有独资及合伙企业均要根据1956年商业注册法向公司监管委员会登记;

二、外国公司的登记

有意在马经商或设立营业场所的外国公司须向马公司监管委员会登记。向吉隆坡的公司监管委员会或其在国内的任何分支递交表格13A提出申请。如果所拟的公司名称可以使用,申请则被批准,而名称保留给该公司,时间为3个月。

申请者须于获得批准后,向公司监管委员会提交下列文件:

1、1份经验证的原登记国的公司注册证书(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副本;

2、1份经验证的公司组织大纲及章程或其他组成公司章程的文件的副本;

3、1份董事名单与某些相关的法定细节(表格79);

4、如果有马本地董事,一份阐明该董事权力的备忘录;

5、1份任命状或委托书,授权一个或多个在马来西亚居住的人士代表公司接受送达的法律令状及任何应交予该公司的通知书;

6、公司人根据规定格式而作的宣誓书(表格80);

7、指定人负责公司须依法执行的一切事项。人如有变更,须通知公司监管委员会;

8、在马境内设立营业场所或开始营业的1个月内,根据核定的表格向公司监管委员会登记其在马的注册办公处;

9、每年须于其年度股东大会后1个月内,交上1份年度报告,并于其年度股东大会后的两个月内,交上1份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1份经审计的账目表,阐明其在马营运所涉及的资产负债,以及1份经审计的损益表。

缅甸

一、如何设立公司

(一) 提交申请

按规定办理完我国内有关手续后,应向缅方提供经中国公证机关或中国外交部领事司和缅甸驻华使馆认证或证明的以下资料:1、企业资金平衡表(近两年经审计的账务情况);2、银行证明信3、母公司的营业执照、章程、董事会决议和总经理授权书;4、新公司的名称、章程、董事会名单;5、出具由我驻缅甸使馆经商处出示的证明信或推荐函;

(二)审查

以上材料交由缅甸计划发展部所属的投资和公司管理总局(DICA)审查,如符合缅甸有关法律要求,再提交给缅甸联邦投资委员会(MIC)批准;

(三)颁发注册证书

经MIC批准后,将由DICA下属的公司注册处登记注册并颁发证书,注册证将注明公司名称、成立时间等内容;

(四)公司运作

取得公司注册证书后,新成立的公司才能按有关规定开设外币和缅币账户。

二、注册资本

根据投资法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为:1、生产型公司:50万美元;2、服务型公司:30万美元;3、外国投资者资金所占比例至少为35%。

三、设立公司形式与合作伙伴

外国公司可与缅甸国营公司、合作社公司和私人企业举办各种类型的公司,如独资公司、合资公司或合作公司。

四、公司所得税

按《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设立的公司,其所得税如下:

公司设立的头3年,免征公司所得税,并且,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予以延期。如未获准延期,3年免税期满后,应征收30%的所得税。但是,如果该公司的产品是供出口的,其所得税可减半,即15%。还应向缅甸商务部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办完上述手续后,公司才算正式设立。

菲律宾

中国人要想在菲律宾成立公司可参考以下规定:

一、申请程序

1、立项,由公司行文向我国公司所在省(市)级外经贸委提出申请,省(市)级外经贸委向我驻菲使(领)馆经商处(室)征求意见后报外经贸部审批;

2、准备新建公司的组织章程;

3、向菲律宾证券委申请公司名称,经审核无重名后方可注册;

4、向菲银行开立账户,汇入或存入注册所需资金,并由银行出具证明:(1)、 向菲证券委申请注册(如为独资公司,则申请注册的机构为菲律宾贸工部国内贸易局)。如外籍投资者的股份超过40%,须向菲律宾投资署申请营业许可权;如在有优惠待遇的行业投资并要获得优惠,在菲证券委注册后,再报菲投资署审批;(2)、 向公司营业地市长办公室申请营业许可证;(3)、 通过营业地会计师向菲税务局登记,申请纳税编号、印制或购买增值税发票;(4)、 向菲社会保险署和劳工就业部注册公司职工表;

二、设立分公司的资本要求

1、 设立分公司或注册独资公司

在菲律宾设立公司或注册独资公司,应至少向菲银行汇入(含设备、技术作价)投资20万美元(如是先进技术企业或雇用50名菲员工,则可减为10万美元),菲证券委、投资署在得到菲银行出具的有关证明后,才考虑办理注册手续,但注册手续较为简便,一般在1个月左右即可办妥;

2、 设立合资公司

设立合资公司注册手续比较快,而且在投入资金方面不受20万美元的最低限制。按有关规定,最低注册资金为2万比索,最低实缴资本为5000比索即可,但除新行业及产品出口超过70%的企业外,一般行业菲方股份必须占60%以上。如要设立此类公司,首要前提是必须在菲找到合适的有信誉的合作伙伴;

独资公司与合资公司在政策待遇上无区别,菲律宾政府的优惠政策主要是根据投资行业、地区或产品是否出口划分的,与是否独资及投资比例关系不大。

三、办理注册登记需向菲律宾有关部门提供的文件材料

1、 申请表一式5份(按式样);

2、 菲证券委确认申请为无重复名字(注册公司名称批复单);

3、 我国内公司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出具证明);

4、 我国内公司董事会议在菲设立公司的授权书(译成英文,经公证);

5、 我国内公司章程(英文);

6、 菲银行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财富宣誓书、检查银行账户的授权书及菲证券委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

7、 我国内公司情况调查表(按式样);

(注释:第3、4、5项应有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后经菲律宾驻华使馆或领事馆的再认证。)

驻菲律宾公司人员,可先向菲律宾驻华使馆(领事馆)申请访问签证,持此类签证允许滞留菲律宾59天,到期后还可申请延长4个月,持证人员可在此期间办理长期工作签证,期限为1年。

新加坡

一、主管机构与注册规定

新加坡商业注册局(英文简称ROC),是新加坡公司注册唯一的主管机构。所有公司和商行的成立,均须经ROC注册。申请注册公司从事商业活动,除了银行/金融/保险/证券/通讯/交通等行业和对环境有影响的生产行业需向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申请外,商业机构和公司的设立,只需向注册局登记即可。

二、在新成立公司需交以下文件:

1、公司章程与细则;2、守法宣誓书;3、身份证明书;4、董事受任书和资格宣誓书;5、公司注册地址及办公时间报告表;

此外,董事经理、公司秘书和审计师详情表和股票发出记录,需于公司成立后1个月内呈交。

三、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

新加坡公司法规定,股份制有限公司拥有独立法人资格。它可以参与诉讼,拥有资产;也可以产生债务。

公司股东的责任只限于其认购但又未缴足的数额。只要认购的股票都已缴足,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便不负有其它责任,除非有关的股东对公司的外债提供个人担保。

四、注册资本/缴足资本和注册费

新加坡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注册资本为最低新币10万元。股东可随时决定提高注册资本和缴足资本,只需在注册局填写表格和交纳费用即可。

注册资本代表公司可向股东发出股本之限额,公司可在这个额度内发出股票,并要求股东一次或多次交纳所认购的股票之款项。经认购而又缴足了的股票即是公司的缴足资本。

五、董事

有限公司必须有至少2名董事,其中1人必须是新加坡公民或新永久居民或就业证持有者。董事人数、退休和连任方法都应在公司细则里加以规定。

六、审计师

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必须委任注册的会计事务所作为公司的审计师。审计师的任务是在公司年终结账时,独立审查公司的财务报表并提出审计报告。

七、公司秘书

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必须委任一名公司秘书。其职责包括:1、呈交公司法令所规定的报告和表格给商业注册局注册官;2、妥善保管公司的名称和会议记录;3、必要时,签署证实每份契约与董事会决议案;4、确保公司文件妥善地盖上公司印章;

八、公司注册地址

公司必须有注册地址。注册地址更改或办公所在地的名称改变,必须于14天内通知注册局。

中国公民在新加坡注册公司必须有两名董事,其中一名董事必须是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或工作证持有者。在新加坡建立一个分公司的手续和个人设立公司是一样的。

泰国

在泰有三种类型的公司组织:1、独资公司;2、合作公司;3、有限公司;

一、在外国投资者中最常见的是私人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要求最少有7个发起者,必须起草一份联合备忘录,组织一个法定的会议,注册公司,申请公司税卡。必须遵从有关的民事和商业会计程式。

二、在公司征税方面,公司需代缴所有雇员个人收入税。增值税需在生产过程的每一步征收,增值税7%,而且按月缴交。从事多种经营活动的公司除缴纳增值税外,还需缴纳特别经营税,税率根据净利润不同征收0.1%~3.0%不等。公司收入所得税是净利润的30%。每财政年度征收两次,年终利润预测须说明预缴税额。

三、泰国承认三类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1、专利法保护发明、产品设计及医药产品;2、版权法保护文学艺术作品,所有未经作者同意的翻版和出版行为均被视为违法行为;3、商标法保护已注册的商标不受侵犯。

四、外国人职业法规定:所有在泰工作的外国人都必须首先取得工作许可证;若获投资促进委员会批准的项目,其外籍雇员可在30天内办理申请,并允许其在办理工作证期间工作。申请工作证必须持有非移民签证。

越南

中国公司在越南设立公司代表处应注意以下方面:一、按照越南有关法规,中国公司在越南设立办事处,其国内公司必须是合法的企业,其在国内工商局注册的文件要完备,并且原则上与越南要有一定的贸易关系。

二、在越注册时,需要国内公司注册文件的复印件(需公证),国内银行的资信证明,证明与越南公司有过一定贸易关系的证明材料,到当地的贸易厅或贸易局办理,手续费为100万越盾,材料齐备后审批时间为20天。

三、在越设立代表处,需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雇员的工资、房租水电、差旅费等。在越租房,很多中国公司都采取租私人别墅的形式,这样可以商住两用,相关价格要视地点、面积、设施而定,一般公寓写字楼价格较高。

四、在越长期从事经贸活动需办理暂住证,目前,一般一年延期一次。在出入境方面,中国与越南公务护照互免签证,居留期限最长为3个月,持因私护照可办理多次往返签证,在中国,可在北京、广州和昆明三地申请赴越签证。

以下是关于外商在越投资的部分规定:

一、外资在越南可以三种方式出现:1、在合作经营合同基础上形成的合作经营方式(不产生新的法人);2、联营企业;3、外资独资企业。

(1)、联营企业 :外资一方资金所占比例除政府规定外不能低于30%。董事会是联营企业的领导机构,由其委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按规定,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是越南公民。需要董事会一致通过才能做出决定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免和公司章程的修改及补充。

(2)、外资企业 :在越南的经营时限根据项目而定,但不得超过50年。对于一些个别项目,经营时限可放宽,但不得超过70年。

二、按规定,外资企业在招聘人员时应优先选用越南公民,而对于一些越南人无法承担的技术和管理工作可选用外国人。越南鼓励外国公司向越南转让技术,特别是先进技术。

三、外资企业可按规定在越南商业银行购买外汇,以满足正常经营需要。

四、在税务方面,首先,外资企业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行业的不同一般在5%至10%之间。其次,外资企业须缴纳25%的利润所得税,当然根据行业不同税率也会有所变化。

五、对于鼓励投资的项目,企业所缴利润所得税根据不同情况可依次降为20%、15%和10%。如果外资企业投资的项目属于越南鼓励的领域和地区,可免两年所得税,从企业赢利开始免缴50%所得税两年,如外资企业投资的项目能满足多项鼓励政策则减免时间加倍。

公司注册申请材料范文6

【合同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商标有限公司

一、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以下商标注册申请事务:_________________

共计申请______个。(每_____个商标_____个商品类别为1个注册)

申请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对指定注册的每件商标申请(1个商标为1个类别)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商标图样_____份(大于___×___cm、小于___×___cm);

(2)指定商标需要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3)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_____份;

(4)盖章/签字的商标委托书___份(由乙方提供样板)。

三、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费用

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项收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标注册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计(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付款方式

甲方资料齐备并交纳费用之后,乙方负责商标查询,递交申请书件、转达受理号、转审查意见、通知商标公告时间和通知领取商标注册证等工作,甲方应当及时配合乙方尽职完成委托的商标申请事务,在成功注册商标后,乙方为甲方提供在商标有效期内(十年)的商标检测服务。

五、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如有本合同条款1中所列的“申请人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等项目中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甲方务必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不承担因变动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后果.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图文传真: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________分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图文传真: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

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________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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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就商标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办理本合同项下的商标事务;

二、甲方需办理的商标名称、类别、数量及相关费用如下(例):

序号|业务名称|商标名称|类别|件数|单价(元/件)|货币名称|金额(元|备注 |

1 |续展 | XX | 30 | 1 | 3800 | 人民币 | 3800 | |

2 | | | | | | | | |

合计| (大写)叁仟捌佰元整 |

三、本合同第二条所述的商标注册申请业务费用包括缴纳国家的申请费、公告印刷费、证书费、乙方费。

四、在商标注册申请业务中,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合同第六条所述材料,并确定上述费用已交付后,开始申请程序。商标注册申请书以甲方最后确认的为准。

五、在商标申请过程中,如果出现官方审查意见或驳回等有时限要求的情况,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负责对商标局的审查意见等作答复。甲方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在通知期限内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协助乙方答复。如遇驳回,需申请复审,甲方须另行委托并支付费用。

六、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就相关事项的工作;

2、甲方有权及时获得商标注册进程的信息;

3、甲方应按约支付本合同所述之费用;

4、为能顺利办好本合同商标事务,甲方须办理以下手续及提供相关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注册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其它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注册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办理商标申请注册的,提供商标图样;办理商标转让、许可、变更的,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3)在《商标委托书》上填写,并签字或盖章,每件二份;

4)商标申请注册的,告之乙方在该商标上使用的具体商品;

5)其它需要办理的手续和提交的材料。

七、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有权按约获得报酬;

2、乙方应负责本合同项下商标申请书件的递交,转发受理号清单,转达审查意见,通知商标公告时间和领取商标注册证等工作;

3、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注册的相关信息;

4、乙方应提供注册所需的格式文本;

八、甲方申请商标数量达到四十件以上,可享有乙方为期一年的下述服务:

1、从专业的角度,为甲方确立科学的商标使用模式,以配合甲方的品牌推广战略;

2、为甲方解答有关甲方商标的法律问题,依需要提供法律意见书;

3、协助甲方草拟、修改、审查有关商标的法律事务文书;

4、随时为甲方提供有关商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面的信息;

5、为甲方建立企业内部商标资料档案,并帮助完善其商标管理制度;

6、应甲方邀请,可以为其企业员工提供商标知识培训,开设商标知识讲座;

7、依托乙方开发的商标电子监测系统,定期监测《商标公告》,及时反馈申请、注册动态中于与甲方所有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信息,或有损于甲方在先权益的现象,并根据甲方意见采取必要的措施;

8、在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和其它权利的前提下,为甲方提供其同行业有关商标的资料及信息;

九、由于乙方过错,致使甲方未能通过商标注册或造成其它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责任除外。由于甲方过错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本合同项下第二条所述之费用,甲方应在本协议签定之日起五天内付给乙方;

十一、上述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作为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样效力;

十二、本协议自甲方完成上述第六条之义务后生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