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实施细则范例6篇

广告法实施细则

广告法实施细则范文1

(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至广告法颁布时期广告法律制度的复苏与成型阶段

1.广告业的恢复管理阶段

1982年2月,国务院通过并颁布了《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同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该条例和实施细则是我国改革开放后第一部全国性广告管理法规,从此结束了新时期恢复广告业务以来,广告活动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缺乏管理的混乱状况,明确了我国的广告管理机构是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2.管理依据的正式化阶段

1982年至1987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实行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冲破了长期以来统得过死的计划经济,使生产、消费发生了巨大变化。广告业的队伍迅速壮大,广告活动日趋频繁,对广告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总结以往经验、吸收广告管理单行法规的有关内容、借鉴国外广告管理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于1987年10月26日了《广告管理条例》,使我国广告管理法规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它不仅为广告管理提供了更为全面、具体的法律依据,而且用行政法规的形式把广告宣传和广告经营的行为规范确立下来,为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广告管理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8年1月制定了《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还单独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十几个单项广告管理法规,加强了对医疗器械、药品、农药、烟草等广告的管理。

3.规范效力的上升阶段

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广告业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而相应出现的问题也多了起来。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广告业的声誉、妨碍了广告业健康发展,也严重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随着广告业的高速发展,《广告管理条例》已不能适应发展如破竹之势的经济需要,广告管理工作必须纳入法制化轨道。于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从1990年开始着手进行《广告法》的起草工作。经多方征求意见并经多次论证和修改调整,终于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草案)》,共6章59条。该法律草案的送审稿于1994年6月经国务院会议通过,并最终于1994年10月27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正式通过。正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共6章49条,于1995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广告法的基本原则、广告一般标准、特殊广告标准、广告经营活动规范、广告审查制度、各类广告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商业广告进行了全面规范,并与《广告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一起构筑了我国广告法律制度的基本形态。

(二)广告法后我国广告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阶段

自《广告法》实施后,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它,也为了顺应广告业的发展需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广告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的授权,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先后了一系列与《广告法》配套的法规性文件。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民政府也依照地方立法程序和权限的有关规定,起草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广告管理法规、规章。特别是针对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的户外广告造成的社会问题,各地方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规规章对之加以规范。这些法规规章构成了我国广告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我国广告法律制度起到了重要作用。在这一完善阶段,以下两个方面的时代背景对我国广告法律制度产生了巨大影响。

1.经济全球化背景的影响

①入世后我国逐步实现与WTO规则的协调统一。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成为WTO成员后,就开始了逐步落实加入WTO相关承诺的工作,并将这些承诺转化为国内法。②由于我国批准了已生效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根据该公约的规定,我国应履行公约要求于2010年后全面禁止烟草广告。这也会对我国广告法律制度产生影响。

2.网络条件下的影响

自1997年3月境内的chinabyte网站上开始出现第一个商业性网络广告以来,网络广告在我国迅速成长并成为当今重要的广告形式之一,其应当被纳入广告法的调整范围。由于网络广告是通过计算机互联网和传播的,其与通过传统的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相比具有以下特征:①交互性。②广泛性。③广告者范围广泛。这些特征以及现实中网络广告的泛滥成灾使得对网络广告的规范显得尤为重要。虽然依现行《广告法》的规定,网络广告也可以适用该法,但网络广告的特点及《广告法》的局限性决定了适用该法会出现一些突出的问题,亟待解决:①对广告活动主体的概念产生冲击。在互联网上,任何人都可以从事广告的活动,也可以通过广告进行经营活动,甚至可以自行自己的广告,使得《广告法》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划分界限变得非常模糊。②在管辖上带来冲击。由于《广告法》只有域内效力,且在境内管辖遵循属地原则,而在网络环境里广告已没有空间的限制,则依照现行的法律,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监督管辖、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查管辖就难以确立。③广告骚扰问题。在互联网上突出表现为垃圾电子邮件的盛行。虽通过技术手段可一定程度上予以解决,还是应当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规制。④ISP和ICP广告违法的责任问题等。针对这些问题,2001年5月1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施行的《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在网络广告监管方面做出的有益尝试。但它毕竟是地方性的,要实现在全国范围内使网络广告的调整做到有法可依,需要对现行《广告法》予以修改,或者至少应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一个《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二、我国广告法律制度的前景展望

(一)立法模式及监管观念的转变

1.从“宜粗不宜细”到“宜细不宜粗”的立法模式转变

随着社会的发展,在这种模式下制定的法律无可避免的表现出以下缺点与不足:①与法律本身要求相矛盾。②操作性不强,容易引发歧义。③导致司法腐败。④导致立法权下放。为克服这些缺点与不足,我们应转变为“宜细不宜粗”的立法模式,对法律规则予以细化,具体规定实务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形,并变分化立法规定为统一立法规定。

广告法实施细则范文2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决策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根据《××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工商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重大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依法不能公开听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三条

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负责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推进和听证的组织实施,并会同监察部门对听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作出下列重大决策前应当举行听证:

(一)起草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名义的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或者调整本辖区市场监管重大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三)制定与调整涉及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重大行政措施;

_、制定与调整涉及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重大行政措施;

_、制定与调整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行政执法的重大行政措施;

_、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决策事项;

_、其他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事项。

(四)作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前,作出该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或者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

(五)拟作出以下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经当事人申请的:

_、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

_、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

_、对公民处以一千元,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一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

_、对公民、个体工商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本项第_款所列数额的处罚。

(六)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的;

第五条拟作出重大决策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听证机关,负责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决策事项的听证工作。

第六条实施本细则第四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所指的听证,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七条

实施本细则第四条第(四)项规定所指的听证,由负责该行政许可审查的机构按照《××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许可听证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八条

实施本细则第四条第(五)项规定所指的听证,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和《××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实施本细则第四条第(六)项规定所指的听证,由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行政复议机构按照《××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听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条

重大决策听证会结束后,听证组织机关应及时研究听证意见,形成听证报告,对听证会上的各种意见、建议作出全面、客观、真实的反映。对没有采纳的重要意见,应及时反馈,并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对半数以上听证代表持反对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决策不得通过,决策机关应当调整决策方案,并按照《××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重新举行听证。

第十二条

重大决策听证会结束后_个工作日内,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将听证报告分别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负责审查的机关应在_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同意的听证报告作为实施重大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按照本细则第四条规定应举行听证而未听证的;按照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组织实施听证,但听证报告未报经审查通过而作为重大决策依据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广告法实施细则范文3

【摘 要】广告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规范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因素之一的广告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简单回顾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广告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并在指出了现行《广告法》不足的基础上对我国广告法律制度的前景予以了展望。 【论文关键词】广告法律制度 发展历程 前景展望 一、我国广告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 (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至广告法颁布时期广告法律制度的复苏与成型阶段 1.广告业的恢复管理阶段 1982年2月,国务院通过并颁布了《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同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该条例和实施细则是我国改革开放后第一部全国性广告管理法规,从此结束了新时期恢复广告业务以来,广告活动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缺乏管理的混乱状况,明确了我国的广告管理机构是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2.管理依据的正式化阶段 1982年至1987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实行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冲破了长期以来统得过死的计划经济,使生产、消费发生了巨大变化。广告业的队伍迅速壮大,广告活动日趋频繁,对广告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总结以往经验、吸收广告管理单行法规的有关内容、借鉴国外广告管理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于1987年10月26日了《广告管理条例》,使我国广告管理法规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它不仅为广告管理提供了更为全面、具体的法律依据,而且用行政法规的形式把广告宣传和广告经营的行为规范确立下来,为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广告管理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8年1月制定了《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还单独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十几个单项广告管理法规,加强了对医疗器械、药品、农药、烟草等广告的管理。 3.规范效力的上升阶段 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广告业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而相应出现的问题也多了起来。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广告业的声誉、妨碍了广告业健康发展,也严重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随着广告业的高速发展,《广告管理条例》已不能适应发展如破竹之势的经济需要,广告管理工作必须纳入法制化轨道。于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从1990年开始着手进行《广告法》的起草工作。经多方征求意见并经多次论证和修改调整,终于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草案)》,共6章59条。该法律草案的送审稿于1994年6月经国务院会议通过,并最终于1994年10月27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正式通过。正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共6章49条,于1995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广告法的基本原则、广告一般标准、特殊广告标准、广告经营活动规范、广告审查制度、各类广告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商业广告进行了全面规范,并与《广告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一起构筑了我国广告法律制度的基本形态。 (二)广告法后我国广告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阶段 自《广告法》实施后,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它,也为了顺应广告业的发展需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广告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的授权,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先后了一系列与《广告法》配套的法规性文件。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民政府也依照地方立法程序和权限的有关规定,起草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广告管理法规、规章。特别是针对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的户外广告造成的社会问题,各地方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规规章对之加以规范。这些法规规章构成了我国广告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我国广告法律制度起到了重要作用。在这一完善阶段,以下两个方面的时代背景对我国广告法律制度产生了巨大影响。 1.经济全球化背景的影响 ①入世后我国逐步实现与WTO规则的协调统一。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成为WTO成员后,就开始了逐步落实加入WTO相关承诺的工作,并将这些承诺转化为国内法。②由于我国批准了已生效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根据该公约的规定,我国应履行公约要求于2010年后全面禁止烟草广告。这也会对我国广告法律制度产生影响。 2.网络条件下的影响 自1997年3月境内的chinabyte网站上开始出现第一个商业性网络广告以来,网络广 告在我国迅速成长并成为当今重要的广告形式之一,其应当被纳入广告法的调整范围。由于网络广告是通过计算机互联网和传播的,其与通过传统的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相比具有以下特征:①交互性。②广泛性。③广告者范围广泛。这些特征以及现实中网络广告的泛滥成灾使得对网络广告的规范显得尤为重要。虽然依现行《广告法》的规定,网络广告也可以适用该法,但网络广告的特点及《广告法》的局限性决定了适用该法会出现一些突出的问题,亟待解决:①对广告活动主体的概念产生冲击。在互联网上,任何人都可以从事广告的活动,也可以通过广告进行经营活动,甚至可以自行自己的广告,使得《广告法》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划分界限变得非常模糊。②在管辖上带来冲击。由于《广告法》只有域内效力,且在境内管辖遵循属地原则,而在网络环境里广告已没有空间的限制,则依照现行的法律,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监督管辖、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查管辖就难以确立。③广告骚扰问题。在互联网上突出表现为垃圾电子邮件的盛行。虽通过技术手段可一定程度上予以解决,还是应当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规制。④ISP和ICP广告违法的责任问题等。针对这些问题,2001年5月1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施行的《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在网络广告监管方面做出的有益尝试。但它毕竟是地方性的,要实现在全国范围内使网络广告的调整做到有法可依,需要对现行《广告法》予以修改,或者至少应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一个《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二、我国广告法律制度的前景展望 (一)立法模式及监管观念的转变 1.从“宜粗不宜细”到“宜细不宜粗”的立法模式转变 随着社会的发展,在这种模式下制定的法律无可避免的表现出以下缺点与不足:①与法律本身要求相矛盾。②操作性不强,容易引发歧义。③导致司法腐败。④导致立法权下放。为克服这些缺点与不足,我们应转变为“宜细不宜粗”的立法模式,对法律规则予以细化,具体规定实务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形,并变分化立法规定为统一立法规定。 2.从重管理到重服务的监管观念转变 虽然现行《广告法》在规范广告行业发展、促进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时代的局限性,该法仍然体现出浓厚的行政管制的色彩,特别是在部分制度设计上,与市场经济的基本精神是相抵触的。《广告法》从其法律性质和地位来看,应当是我国广告业的部门法。但实际上其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起草,主要是从国家对广告和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角度出发,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工商管理机关作为监管机关的意志,基本上可认为是一部关于广告的行政管理法。而广告立法的目的是规范市场运行中重要元素的广告活动,其更应该体现经济法中市场调控法的特征,为广告业创造符合“自由秩序公平效率”等市场经济基本精神的制度环境,而不能只体现监管机关如何管制广告业。因而我们应转变监管观念,从注重行政管理转为为广告活动主体及社会大众提供行政服务,并实行广告监管过程中的政务公开等。

广告法实施细则范文4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医疗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医疗广告是指医疗机构(下称广告客户)通过一定的媒介或者形式,向社会或者公众宣传其运用科学技术诊疗疾病的活动。

第三条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公众。

第四条医疗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的出证者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信方式。

第六条诊疗科目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文件为依据;疾病名称以国际疾病分类第九版(ICD9)中三位数类目表和全国医学高等院校材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依据;诊疗方法以医药学理论及有关规范为依据。

第七条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一)有、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

(二)贬低他人的:

(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四)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五)利用患者或者其他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的;

(六)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

(七)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的;

(八)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方法;

(九)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八条广告客户必须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式样附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

第九条广告客户申请办理《医疗广告证明》,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医疗广告的专业技术内容;

(三)有关卫生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四)诊疗方法的技术资料;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营业登记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第十条县(区)级和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在十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提交的证明材料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审查广告内容(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查),并在十五日内做出决定,符合规定的,出具《医疗广告证明》。

第十一条《医疗广告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变更广告内容或者期满后继续进行广告宣传的,必须重新办理《医疗广告证明》。

《医疗广告证明》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制。

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必须与广告内容同时。

第十二条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医疗广告,必须查验《医疗广告证明》,并按照核定的内容设计、制作、、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的,广告经营者不得承办或者。

第十三条户外医疗广告,必须持《医疗广告证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并吊销《医疗广告证明》。

第十五条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六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三款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并吊销《医疗广告证明》,责令停止发右广告。

第十六条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九)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或者出证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出具非法、虚假证明的,依据《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实施。其中吊销《医疗广告证明》的决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执行。

广告法实施细则范文5

2月21日,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组织召开了《广东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研讨会, 广州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副会长、壹宝贷总经理罗浩杰出席了会议,与20多名会员单位高管代表齐聚一堂,就征求意见稿的各项合规要求进行讨论,积极推进互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今年的2月份,网贷行业的监管文件密集出炉。2月13日广东省金融办下发了《广东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14日下发了《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备案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全国首个省级网贷监管细则,表明广东省金融办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高度关注和重视。

21日研讨会上,与会代表们紧紧围绕着新政策文件的相关内容,包括银行存管、备案登记、信息报送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展开热烈讨论。代表们一致同意,《暂行办法》的出台将引导行业加速合规:明确了本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的具体职责,有利于在全省范围内形成各部门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的穿透式监管网络;对相关的整改内容提出了详细的要求,将有利于广东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有序推动合规工作;对网贷平台的公司治理提出指导,有利于企业加强内部实力,在合规和创新方面的道路上快速成长。

然而,针对《暂行办法》存在疑惑的地方,多名参会企业高管代表结合各自平台实际运营情况都提出了疑问。罗浩杰在会上提到,《暂行办法》对“合格投资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规定仍未足够细化。究竟“合格投资人”的具体标准是什么?网贷平台应该申请ICP许可证还是EDI许可证?这都仍有待监管层的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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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3日,广东省金融办就《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下称《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至2月23日止。这是继厦门出台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后,全国第二个区域网贷机构管理办法细则的雏形。

21世纪经济报道查阅该《意见稿》发现,针对过去监管责任不清晰的问题,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稿》对网贷机构的各方管理责任进行细化:省金融办承担本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日常工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省一级派出机构制定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省公安厅牵头负责对网贷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省工商局负责网贷机构的注册登记,对违反工商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查处。

《意见稿》明确,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是本辖区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在网贷机构备案登记上,《意见稿》指出,拟开展网贷业务的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地级以上市金融办提交备案登记材料,根据需要,区(县、县级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可负责相关资料受理工作。省金融办有权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备案登记后的网贷机构评估分类。

在获得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证明后,机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意见稿》指出,网贷机构应当开展合格出借人审查,并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禁止性行为,尤其是风险自担原则,并经出借人确认。

针对多数网贷机构信息不透明的情况,《意见稿》指出,网贷机构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审计报告中应特别载明分支机构相关情况,并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市金融办、银监局等报送年度审计报告。而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及相关备查文件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市金融办及银监部门,并在机构住所供公众查阅。

对于网贷机构的管理,《意见稿》指出,监管部门可以进行但不限于开展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监管谈话等措施。现场检查可由省金融办或各地级以上市金融办牵头组成跨部门联合现场检查组。

广告法实施细则范文6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朽木1”为你整理了这篇三项措施开展文明城市创建整改提升行动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市执法局结合《全市文明城市创建整改提升行动方案》要求以及实地考核项目导则和责任清单,细化任务分解,明确工作责任,制定《关于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整改提升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长效化、精细化工作机制,三项措施开展文明城市创建整改提升行动,全面提升城市管理质量,创造优美的城市环境,维护优良的城市秩序,完成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任务。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任务按期完成。成立了以局党组书记、局长郭惠文为组长的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和整改提升行动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成立分管领导为组长的4个包联整改组、1个公益广告组、1个公厕督导组、1个机动巡查组。按照工作职责和任务,明确整治标准,收集汇总整改情况,建立整改台账,牵头组织开展创城和整改提升工作。各相关单位、科室对照责任分工和创建实地考察项目导则密切协作配合,协同推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