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安全总结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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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安全总结

医院安全总结范文1

安全生产工作关系到我院职工和患者生命财产安全;我院领导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岗位专业一起抓,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局面。

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我院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分管院长为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使安全管理工作在组织上不脱节。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在年初院长与我院各科室负责人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从而使职责更明确,责任到人,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注重宣传,强化培训,不断提高全院职工的安全素质,是提高我院安全生产的基础。

今年上半年来,我院从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入手,充分利用宣传栏、横幅、安全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营造浓厚氛围,对全院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及时传达县局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全文请搜索:wWw.hAOWORD.cOM)

三、 规范管理,落实措施,全部深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1.为了保证全院用电安全,针对相关科室的大功率仪器设备用电需要,6月份对院内电网进行了专线改造,医疗业务工作得到了保障,也确保了用电安全。

医院安全总结范文2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工作关系我院职工和患者生命财产安全,我院领导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始终把它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岗位专业一起抓,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局面。

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我院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使安全管理工作在组织上不脱节。

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在年初第一季度的院周会上,院长与各科室负责人分别签定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从而使职责明确,责任到人,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注重宣传,强化培训,不断提高职工安全素质。

提高我院职工的安全素质,是搞好我院安全生产的基础。今年上半年,我院从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入手,充分利用宣传栏、横幅、黑板报、安全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营造浓厚氛围,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及时传达县卫生局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特别是对《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更是抓紧抓实,使他们熟悉了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以及岗位的安全要求,从而全面提高了院职工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此外,我院还结合安全生产,有针对性的组织了各类岗位技能培训。通过培训,强化了职工的业务素质,提高了职工的安全操作技能和自我保护能力。今年五月,我院还专门组织全院职工进行了消防知识培训,使职工的消防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并强化了他们对火灾的防范能力。

针对压力容器等特种作业人员,我院按要求进行外培,并做到持证上岗,从而有效的提高了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为实现我院安全生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规范管理,落实措施,全面深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1、狠抓医疗质量管理,强化医疗安全措施。

今年上半年,我院进一步加强了医疗安全警示教育及医疗质量管理,半年来共开展医疗安全教育二次,由医务科、护理部负责每月定期安排医疗、护理质量及医疗安全全院大检查一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通报,限期整改,并对相当责任人进行及时处理。此外,我院坚决杜绝无证上岗,全院所有有处方权及单独值班的医务人员均符合上岗条件,对不符合或未达到上岗资格人员采取换岗或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工作;同时加强业务学习,每月对急诊抢救小组进行演练,要求各成员及时到位(五分钟内),各种抢救药品齐备,备用消杀药品库存充足。今年五月,我院icu室建成投入运行,该科室的成立,大大提升了我院的危重病人救治能力,从而确保危急症病人得到积极有效治疗。通过半年来有力的管理措施,我院未发生大的医疗事故争议或事故,与去年同期相比,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有了进一步的提高。

此外,在加强院感管理方面,我院着力强化院感意识,并将院感科从公共卫生科剥离出来,成立了独立的科室,由专人负责抓这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我院对医疗固体废物处置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同时重视传染病网络直报,上半年重点做好发热呼吸道门诊及肠道门诊的管理工作,规范流程,并认真组织开展了传染病相关知识的培训。

在特殊药品的管理方面,我院严格遵守毒麻药品的安全管理,按全省统一身份识别卡进行网上采购,专人送货,各科室均安装保险柜,认真落实“五专”管理制度。

2、维护医疗设备安全运转,保障医疗工作正常运行。

我院采取医疗设备每日巡检制度,由设备科每天派专人到各科室巡查,了解医疗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反馈各科室,防患于未然;同时尽力做到及时、快速检修,全力保证临床使用需求,防止重大故障发生而影响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转。为保证医疗设备检测的准确性和合法性,我院认真做好每年的计量检测工作,法定检测设备都有检定合格证,符合法定要求。今年上半年,我院还组织相关人员对于压力容器、安全阀、医用氧钢瓶进行了仔细检测,并进行了操作检查,杜绝安全隐患的发生。

在his运行保障中,我院以安全、准确运行为原则,兼顾临床各科个性化要求,保证通讯畅通,信息交换及时,特别是医保工作,及时与社保办、市医保中心、农保办联系并更新信息,做好各项保障工作,保证病人就诊,今年上半年,我院未发生过因his故障致使医院运转不畅及耽误患者诊治的现象。

3、加强内保建设,积极做好“四防”工作。

随着我院业务的增长,高精尖医疗设备的引进,安全保卫工作更显重要。为了确保患者和医院有一个和谐、安全、有序的医疗环境,我院根据浙江省“治安管理条例”,结合医院内保实际要求,出台了内保安全的各项制度,通过对内保人员的严格管理,严肃纪律,使其基本达到了内保“四防”工作的要求。

今年上半年以来,我院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对各部门的安全设施进行了定期检查,保障了技防设施、防雷设施、消防通道等设施的正常使用,并及时更换了灭火器材,使灭火设备的完好率达100%。此外,我院内保人员积极协助公安部门开展对外来人员的信息反馈和管理工作,做到措施到位,办证及时;同时主动配合公安部门进行治安管理,半年来共跟踪、监视可疑人员二十余人。

四、强化监督,注重整改,努力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宁愿多点时间检查安全,排除隐患,也不能违章作业。在我院安保、食堂、药剂科、锅炉房等部门日常性的工作中,大家倍感安全检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麻痹、侥幸、敷衍、厌倦的思想必须坚决予以抵制。在每天上班前后,锅炉房、车辆、药剂科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都坚持对重点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同时,我院还主动接受地方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无论是内部查处的隐患还是外部查处的隐患,一律认真进行整改,努力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总之,半年来,我院在安全生产中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上

级要求仍存在一些差距,我们将认真总结利用半年来的经验,不断予以完善,使我院安全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医院安全总结范文3

一、领导重视

在医院领导、中层干部、护士长参加的院例会上对该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要求各分管领导、职能部门每月对各科室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各科室要首先进行自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全院通报,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二、加强制度建设

完善了《仁爱医院火灾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放射安全操作规程》、《放射事故报告制度》,建立了特种设备各类人员主要职责及设备操作规程,完善了放射性事故、医源性事故等应急预案。

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检查

对人员密集的门诊大楼、内科大楼、病房、疏散走道、楼梯和安全出口的区域防火防烟分区设置、电器设备线路、消防疏散指示灯、应急照明、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消防泵以及灭火器等进行检查。医院安排人员每天巡查,并做好登记。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四、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

规范危险化学品管理,严防事故发生。各相关科室成立了检查小组,对危险化学品的存储环境、管理使用以及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每月自查,职能部门每月抽查,确保无违反规定和制度的情况发生。组织院内人员学习《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常见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规定,建立了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登记本。压力灭菌器使用时不离人,严格按操作程序进行;每周对危险化学品进行一次检查清理,排除安全隐患。

五、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医院安全总结范文4

2018年第一学期即将接近尾声,我园在管理制度、校园设施、安全意识和安全措施等方面都进行了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教师的安全意识也进一步加强,对各项安全工作和应急处理办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我园针对自身情况进行详细周密的自查,从而确保新学期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开展。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航天幼儿园组织园务及各班班长每周召开安全工作会议。

副园长组织教师学习上级文件精神,宣传工作目的,并强调安全常规工作,做好每周安全工作并认真记录,要求将日检查、周检查,月检查渗透在幼儿一日生活的各个点位,如门卫、教师、寝室、户外游戏等处,消除各类电器火灾隐患。

二、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幼儿防范意识。

安全知识最终要转化为安全行为才是教育的根本,才是最有现实意义的。我们开展了丰富多样的游戏、学习、训练、实践活动。我们在活动室周围和楼梯、过道两旁贴上安全标记图,以经常提示幼儿。如小心触电、当心危险,上下楼梯按指示箭头行走,不推挤,以免碰撞。教育幼儿不玩火,不动插头开关等。其次,开展一系列安全主题活动,消防安全活动,通过PPT给小朋友介绍消防知识,让小朋友懂得安全自救的方法。同时开展了消防安全演练和防震演练一系列的安全活动,使幼儿的安全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心理素质、应变能力明显加强。

三、对幼儿园每周进行一次拉网式大排查。

副园长组织我园园务对幼儿园进行深入细致的火灾隐患排除。排查范围:教室,厨房、办公室、走廊、操场等。排查对象:是否使用了大功率电器,线路是否老化、脱落、裸露现象;厨房操作间设施是否符合要求,室内活动场所是否有易燃物品。我们的排查做到不留任何死角,不留任何隐患。

四、接送、晨检、午睡值班工作状况管理

教师严格执行幼儿园接送制度,认真清点幼儿,做好幼儿入园晨检、带药、不安全隐患记录工作,对于未到园的幼儿,教师要及时做好家园联系工作,并针对具体状况进行汇报,有异常状况应立刻请示上级领导,以防各种大的传染病或其他特殊状况的蔓延。幼儿午睡值日教师应尽职尽责,根据季节变化和幼儿具体状况做好保育工作,让每个幼儿健康安全地午睡休。

五、食品卫生管理状况

医院安全总结范文5

为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扎实做好我院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结合我院实际情况,认真学习上级文件精神,成立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了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对医院职工进行了安全生产的知识培训,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医院各科室和隐患易发部位,进行了安全生产大检查,基本排除了安全隐患,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1、建立规范安全隐患台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工作制度、消防应急预案等台账资料健全完善。 

2、医院重点区域排查情况。病房、门急诊等视频监控设备完好;电气线路铺设规范,临时用电装置具有漏电保护装置,无私拉乱接用电和违章操作现象,保障用电安全; 

3、检查消防设施运行情况。消防栓、灭火器切实到位,报警装置正常运行,疏散通道保持畅通,确保发生安全事故时大家能够迅速反应;对院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麻毒药品、药库进行24小时监控,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对医院的设备、职工饭堂、各电梯等要害部门进行严格巡查,查找安全隐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确保医院医疗工作的安全高效运行;最后检查医院的死角,杜绝隐患的发生。 

医院安全总结范文6

    原告:杨爱玲。

    原告:武艺(杨爱玲的女儿)。

    原告:武阳(杨爱玲的儿子)。

    被告:中国乌鲁木齐总医院(下称总医院)。

    1991年11月16日,原告杨爱玲的丈夫、原告武艺和武阳的父亲武勇因患病住进被告总医院,同年11月27日凌晨因败血症、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被告在对武勇进行治疗期间,曾会同新疆医学院的专家对武勇病情进行会诊,两院的专家对武勇病情的诊断存在分歧意见。在此期间,武勇的病情迅速恶化。原告怀疑被告的诊断、治疗有误,即向被告提出:武勇死亡后,有外医院的专家参加、武阳在场,对武勇的尸体进行解剖检验,以查明死因。被告对原告提出的“附加条件”未给予明确答复,即在武勇死亡的当天,在没有办理完备尸检手续的情况下,由本院医务人员对武勇尸体进行解剖检验,并取出心、肝、肺等脏器留作研究用。次日,原告得知武勇尸体被解剖,甚为不满,在找被告解决问题过程中与其发生激烈争执。原告遂于1992年1月24日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在死者没有遗嘱、未经亲属同意的情况下,未办理合法手续,擅自在武勇故世后10小时内解剖了死者的尸体,并取出了全部脏器作为标本,这已构成侵权。要求被告返还死者遗体及脏器,赔偿因侵权而造成的精神损害补偿费3万元及承担诉讼费用6319。52元,并要求被告赔礼道歉。

    被告辩称:武勇去世,原告即提出要求尸解,院方为查明死因,进行尸体解剖是必要的、合法的,原告诉被告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无端指控被告侵权,损害我院名誉,给我院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反诉要求原告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停止侵害,并支付武勇遗体在我院存放期间的费用14450元及本案的诉讼费用。

    「审判

    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参照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保护财产所有权的规定,原告享有对死者武勇尸体的处分权。原告对被告就武勇的诊断及治疗有意见,向被告提出武勇死亡后进行尸体解剖的要求,同时又提出了有外医院的专家参加、武阳在场的条件。而被告既未答应原告提出的条件,也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尸体解剖手续,便在原告对被告的诊断及治疗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对死者武勇尸体自行进行解剖,并将死者尸体内的心、肝、肺等脏器取出,其行为不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79年5月20日的《解剖尸体规则》,侵犯了原告对死者武勇尸体的处分权,被告应将从武勇尸体内取出的脏器全部返还给原告。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精神上造成了损害,应该给予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被告提出的反诉要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不予认定。该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项之规定,于1993年7月5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死者武勇的尸体及从尸体内取出的脏器全部返还于原告(由被告将所取出的脏器放入死者武勇体内);

    二、被告给付原告杨爱玲精神损害补偿费3000元,给付原告武艺、武阳精神损害补偿费各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武勇尸体的停放费用由被告负担;

    四、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就其侵权行为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其内容须经人民法院认可);

    五、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和被告的反诉请求,予以驳回。

    被告总医院对判决不服,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我院对武勇尸体进行解剖,是因被上诉人在武勇病危时多次要求,并经领导批准,手续是完备的,符合尸体解剖的规则。被上诉人提出解剖尸体时武阳须在场,因不符合医院医疗工作制度,我院领导当即予以否决,被上诉人对此没有表示异议,应视为默认。请外院专家参加解剖尸体的说法没有证据。我院取出武勇尸体的脏器是检验死因的必经程序,没有改变被上诉人对其亲属的尸体的支配权。因此,不能将正常的病理解剖认定为侵犯了被上诉人的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不存在对被上诉人的精神造成损害。由于被上诉人起诉不实,致使我院名誉受到损害,被上诉人应在公开场合向我院赔礼道歉,支付武勇尸体在我院停尸房冷冻费17550元。被上诉人答辩坚持认为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侵权。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有:总医院对死者武勇尸体进行病理解剖,取出了心、肝、肺、脾、胆、胰、肾进行检验,确定了武勇死亡的原因,并将取出的脏器予以保存,引起被上诉人的不满,进而双方发生争执。一审诉讼期间,总医院以病理尸检大体标本一般保存数年为理由,拒绝返还从武勇尸体内取出的脏器。武勇尸体存放在总医院停尸房冰柜中,共计冷冻费17550元。二审诉讼期间,上诉人同意将武勇尸体的脏器返还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总医院虽然依据《解剖尸体规则》中有关规定对武勇尸体进行解剖,但事先未做好死者亲属的思想工作,以致引发了纠纷。上诉人解剖死者武勇尸体后,又准备将尸体内取出的脏器作为病理标本长期保存,侵害了被上诉人对其亲属尸体享有的处分权,造成了被上诉人的精神损害,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返还脏器、赔偿上诉人的精神损失,是正确的。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及双方现在对返还尸体已无争议,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赔礼道歉不妥,应予以更正。被上诉人向法院起诉上诉人侵权,是正当的,不构成对上诉人名誉权的侵害,上诉人的反诉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是正确的。上诉人在一审诉讼期间拒绝向被上诉人返还死者武勇尸体,致使武勇尸体长期得不到安葬,该尸体在上诉人单位停放期间的费用,应由上诉人负担。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七)项之规定,于1993年12月30日判决如下:

    一、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的第二项;

    二、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的第三、四项;

    三、变更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总医院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从武勇体内取出的心、肝、肺、胆、胰、肾等脏器放入武勇尸体后,由杨爱玲、武艺、武阳将武勇尸体领回;

    四、变更一审民事判决第五项为驳回总医院的反诉请求。

    「评析

    本案原告因被告解剖其死亡亲属尸体并留取脏器而向法院提出起诉,法院应如何处理,主要涉及到下面3个问题:

    一、关于被告总医院对武勇尸体进行解剖检验,法院应否认可的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尸体解剖检验有3种:即法医学解剖检验、医疗事故或事件解剖检验和病理解剖检验。这3种尸体解剖检验的性质、目的不同,具体实施的主体和程序以及死者亲属的权利也不同。本案被告对武勇尸体解剖检验,属于病理解剖检验。根据卫生部1979年5月21日的《解剖尸体规则》第二条规定和后来卫生部对此条的解释,病理解剖检验仅适用于“有科学研究价值者”,即“为罕见的疾病或疾病发展过程与常规不符的等”疾病。施行病理解剖检验,“一般应先取得家属或单位负责人的同意。但对享受国家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并在国家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病死者,医疗卫生机构认为有必要明确死因和诊断时,原则上应进行病理解剖,各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家属工作”。本案原告提出对武勇尸体进行解剖检验,目的是要弄清被告对武勇病情的诊断治疗是否有误,因此他们提出要由外医院的专家参加和一名亲属在场。被告对原告的这一要求拒绝接受。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认为武勇的疾病实为罕见,有科学研究的价值,一定要解剖,就要做好死者亲属即原告的工作,取得他们的同意。但被告没有这样做,擅自解剖检验死者武勇尸体,这违背了《尸体解剖规则》第二条的要求,法院自应不予认可。

    二、关于死者的脏器能否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和亲属对死者尸体享有何种权利的问题

    人具有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这两方面的属性。人活着的时候,是生命的载体,具有人格权,享有民事权利,其社会属性占主导地位。因此,活着的人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而只能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但人一旦生命结束,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社会属性消灭,其尸体就转化成了一种纯自然的物。作为尸体一部分的脏器,在科学发展的今天,可以用来制作标本供教学和科研之用,体现一定的价值,这样死者的脏器就能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

    亲属与死者之间存在有血缘关系,与死者有着一种难以割断的亲情。因此,死者死后,其亲属对死者尸体享有所有权,他们可以根据死者的遗嘱或本人的意愿,将尸体献给某一医疗单位作为教学或科研之用,也可以将死者尸体火化后留存骨灰或入土安葬,以寄托亲属对死者的哀思。可见,如何处理死者尸体,其权利属于亲属,其他任何人或单位无权擅自处理。

    三、关于原告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否支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