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标准范例6篇

更新时间:2023-03-09 05:15:44

小微企业标准

小微企业标准范文1

关键词: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小企业;税收优惠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9月23日

在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多次提到要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的税制,降低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的“小型微利企业”概念,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中“小微企业”和“小企业”是不同的概念,其认定标准不尽相同。

一、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

财税[2011]4号文件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就工业企业而言,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在具体细节指标操作上,国税函[2008]251号文件及财税[2009]69号文件规定,“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非居民和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行业划分中的“小微企业”认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确定各行业划型标准并据此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以工业企业为例。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小企业”认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全面实施,有条件的小企业,也可以提前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对“小企业”的界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同时满足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经营规模较小、既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三个条件的企业(即小企业)。其中准则所称经营规模较小,指符合国务院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企业标准或微型企业标准。为此,《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财会[2011]20号)从税收的角度提出,鼓励小企业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有条件的小企业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机关要积极引导小企业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建账核算,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小企业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对其实行查账征收,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低税率等优惠政策。

四、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领域。目前,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体现于如下两个层面的规定:一是对其年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如果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从上述“小微企业”、“小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认定上看,“小微企业”仅是按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三项标准进行行业划分,“小企业”除符合“小微企业”的条件外,还存在其他条件的制约,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不仅存在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的限制,而且还存在行业限制、年应纳税所得、所得税征收方式、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等方面制约,两者存在着冲突与交叉。简而言之,就是“小微企业”、“小企业”只有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才能成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

(二)流转税优惠政策领域。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小微企业划分。按照现行税收政策,小微企业划分的行业中,涉及增值税的主要是工业、批发业和零售业。对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地区,还包括了交通运输业等现代服务业。《增值税实施细则》: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除此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增值税实施细则》中标准与现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的“工业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批发业1,000万元以下、零售业100万元以下的微型企业标准相差甚远,其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应该是微型企业。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地区,应税现代服务业中,涉及的几个行业,在现行中小企业划分中,“交通运输业营业收入200万~3,000万是小型企业,200万以下是微型企业;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50万~1,000万是小型企业,50万以下是微型企业。”可见,营改增的试点地区,现代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仅含有微型企业,还含有部分小型企业。

小微企业标准范文2

关键词:小微企业 发展 界定 经济

中图分类号:C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中一支活跃且重要的力量,在世界上各国的经济发展中都起着战略性作用。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小微企业的作用。我国于2011年对原本笼统界定的中小企业进行了细分,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要实现经济的发展和大力增长,就要充分发挥小微企业的功能,小微企业不仅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更是推动经济社会稳定增长的主要动力。

一 国际上关于小微企业的界定

界定小微企业是至关重要的,它不仅仅是关系到对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状况的认识,也关系到政府对小微企业政策扶持对象的确定。而小微企业的概念也是相对的,历史的,甚至是模糊的,在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定义,即使是在同一个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也有着不同的标准,而且还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动态变化,各国对小微企业的界定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笼统的来说,小微企业是一个规模的概念,是指相对于大企业而言,资产规模,人员规模和经营规模都比较小的经济单位。国内外对小微企业界定标准一般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主要是从质的规定和量的规定这两个方面展开的。

从“质”的角度来界定。美国在195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法》规定:“凡是独立所有和经营,并且在某一行业领域不占支配地位的企业均属中小企业。”此后,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对小企业更进一步做出了界定:“小企业的业主同时也是经理;小企业的资本是由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提供的;小企业产品主要在当地销售;和本行业的大企业相比,这个企业属于小型企业。”

而英国在1971年公布的博尔顿委员会报告中曾指出,对于小企业的界定,有三个特征须加以考虑:“第一,小企业一般占有相关市场的较小部分,这意味着它对价格、数量或所处的环境具有很小的影响力,或没有力量施加影响;第二,小企业没有争持的管理机构,是由业主亲自管理并且负责决策;第三,小企业是独立的,而非大企业的一部分,不受外部控制。”

世界上其它国家就较少在法律上对中小企业的“质”进行规定,而更多的就是从“量”的角度来进行界定的。

从“量”的角度界定。世界上各个国家或地区普遍是以定量的方法来界定小微企业,因为定量的标准简单而且直观,便于进行统计和比较。小微企业的定量界定的标准具有相对性。首先,由于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它的经济制度以及经济环境的不同,不同国家或地区界定小微企业所选择的标准也是不同的。即便是在同一个国家里,不同的产业部门也可能有着不同的标准。其次,在时间上也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即使是在同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同一个行业,采用的是同一个标准,但是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其界定标准也可能会发生变化。这是因为随着时间的不同,行业的整体规模结构也会发生着不同的变化。从“量”的角度来界定中小企业应该符合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加以修正以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

小微企业的定量界定标准又可以分为按生产要素界定和按经营水平界定。前者一般采用的是雇员人数这一人的要素来界定和按资本额或者是资产额来界定等,后者一般按营业收入额和销售额等来界定。例如,在丹麦,雇员人数不超过49人的为小企业,雇员人数在50到99人之间的为中型企业,而雇员人数为200人以上的为大企业。而在美国,是把制造业小企业雇员的人数定为500人以下,近年又规定了制造业小企业的从业人员不超过1000人,而零售业的年销售额为200~800万美元被界定为中小企业。日本《中小企业基本法》规定,零售业以及服务业的资本金在1000万日元以下,或者常雇员工在30人以下的企业,都是中小企业。而在新加坡,其规定公司的固定资产不得超过800万新元,并且公司至少30%的股权由本地人拥有,除制造业外,服务行业雇用员工不得超过50人。

二 我国对小微企业的界定

我国对于中小企业的划分经历了一个不断的调整的过程。在建国的初期,

我国曾经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来划分企业规模。

1962年,我国根据企业的作业人员标准对企业的规模进行了划分。具体的标准时:企业职工人数超过3000人的为大型企业,企业职工人数在500~3000人之间的为中型企业,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下的为小企业。

1984年,国务院出台了《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对我国非工业企业的规模按照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和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设定了划分标准,主要涉及了零售、公交、物资回收等国营小企业。

1992年,划分企业协调类型小组又对1988年颁布的标准进行了补充,增加了对轻工业、医药工业、市政公用工业、电子工业、和机械工业中的轿车制造企业的规模划分。

1999年,我国再次修改企业规模划分标准,又对企业类型进行了重新分类,把销售收入和资本总额作为主要的考察指标,仍然保留了1988年颁布的标准中的四种类型。并根据企业的销售额对企业的分类进行了调整,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型企业,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

目前,我国现行的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所制定的。2011年,对于2003年的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四部委联合下发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此次划型标准的修订的重要突破在于新增加了微型企业的标准,并且将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列为今后国家政策所扶持的重点。

三 新标准对我国小微企业具有的价值

当前,我国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经济基础相对而言比较薄弱,科研能力总体来说偏低,但却是我国企业中比例最大的群体,小微型企业总体来说大概占到我国全部企业个数的96%~98%,但同时小微企业也是弱势群体。

第一,新划型标准的规定划出了微型企业的标准,有利于国家明确重点,并且出台更有利于更有针对性的优惠政策,以增强政策的时效性和针对性。通过政府职能由关注大型中型企业到关注小型微型企业的转变,将会不断的缓解小型微型企业的难处和短缺之处,促进小微企业能够持续健康创新发展。

小微企业标准范文3

关键词:小微型企业;成长性;影响因素评价;文献综述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10―0020―02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小微型企业的发展,并针对小微型企业在金融危机后遇到的困难,国务院和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为小微型企业的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环境。理论研究者和从事小微型企业活动的实施者从不同视角对小微型企业的有关问题做了大量的研究、对如何评价小微型企业行业的成长性提出了不同的观点。本文将国内外关于小微型企业的概念与界定、小微型企业成长性影响因素以及小微型企业的发展面临的问题等方面的研究状况进行评述。

1小微型企业与小微型工业企业的界定

各国对小微型企业的界定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国内外对小微型企业界定标准主要是从定性和定量这两方面展开的。就国外而言,美国从定性方面衡量企业大小,标准是非垄断性的市场地位;英国从定量方面衡量企业的大小,以销售金额和投资规模来区分大企业和中小企业。但是,由于定量的标准简单而且直观,便于进行统计和比较,在世界各国或地区得到普遍采用。就国内来看,“微型企业”最早出现在1999年7月《人民日报》关于辽宁省抚顺市组织下岗职工创业的报道中。莫荣(2002)首次提出微型企业的标准是:凡在7人以下的注册企业和大量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非正规劳动组织均是微型企业。王振(2002)认为,微型企业是属于中小企业中一个比较特殊的企业群体,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规模非常小,从业人员从几个人到几十个人;二是销售收入也只有几万元到几十万元、几百万元;三是管理结构非常简单,不设专门的管理职能机构;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二为一,绝大部分为个体或合伙的私营企业,另外,私营企业中的多数企业也属于微型企业。陈剑林(2007)认为微型企业是指雇员人数小于10人、产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产品(服务)种类单一、规模细小的企业组织。

综上研究可见,国内外对小微型企业的界定主要从是否从工商部门注册、从业人员、销售收入以及企业管理组织的复杂程度等方面进行了界定。但是,均没有公认的统一的标准。

直到2011年,政府层面对小型微型企业做出明确界定,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在此前中型、小型两类划分标准基础上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较2003年《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相比,在原有行业的基础上增加了农、林、牧、渔业,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就工业而言,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小微型企业成长性的影响因素研究综述

2.1国外关于小微型企业成长性影响因素的研究

影响企业成长性的因素多而复杂,国外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研究,从而得出多种结论。Myers和Turnbull(1977)研究发现影响企业成长性的主要因素有行业属性、企业规模、固定资产投资、企业负债和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Cherer(1980)、Evans(1987)研究发现公司规模与其成长性负相关,公司成长随其规模扩大而下降。James、Gerry(2006)实证研究发现公司治理对中小企业成长性有显著影响。Coad(2007)的研究结果表明公司现金流量能力、盈利能力和股本扩张能力与公司成长性存在相关关系。

2.2国内关于小微型企业成长性影响因素的研究

企业成长性的影响因素在国内研究中比较详尽,多数研究从企业自身以及外部条件入手,找寻影响企业成长性的各种因素,这些因素主要为内部支持环境因素、偿债能力、财务杠杆、技术创新等方面。在研究这些因素的过程中,由于选择不同的成长性指标和样本,企业成长性与这些因素间的关系可能存在不一致的结果。

谢军(2005)从行业属性、企业规模、资产结构、财务杠杆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实证考察了各个主要因素对公司成长性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上市公司所处的行业大多对公司成长性具有显著的影响,企业成长性表现出显著的行业效应。另外,企业规模、固定资产投资、财务杠杆和股权结构对企业成长性也具有显著的影响。张军华(2010)从发展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和研发能力五个方面分析了影响企业成长性的因素,分析表明:发展能力、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对企业成长性有较大影响,研发能力、企业成立年限与企业成长性没有必然联系。孙丽娟、侯石柱(2010)结合廊坊市中小企业的特点,将其成长支持环境界定为外部支持环境和内部支持环境,外部支持环境包括经济技术环境、人才支持环境和产业竞争环境;内部环境包括市场营销状况、技术支持状况、人力资源管理状况和质量管理状况。研究结果表明内部支持环境因素对企业成长性有更显著的影响,其中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和质量管理是三个最主要影响因素;外部支持环境因素中的产业竞争环境却对企业的成长性有负相关影响。夏佳佳(2011)的研究结果表明偿债能力和财务杠杆是影响我国通信设备企业成长性的主要因素。

综上可见,现有文献研究对小微型企业成长性的影响因素主要集中在寻找企业内部,对企业外部环境因素考虑不够。评价指标的选取侧重于财务指标,对统计指标和业务指标引入不多。为此,应进一步综合考虑企业外部环境因素,引入企业统计指标和业务指标,确定企业财务、统计和业务核算三大指标相融合的全面评价小微型企业成长性指标体系。

3小微型企业发展面临的问题研究评述

3.1国外关于小微型企业发展问题的研究

中小企业发展滞后是俄罗斯经济的突出问题。尽管历届政府提出了一系列支持的政策措施,但没有根除这一现象。郑羽、蒋明君(2008)在《普金八年:俄罗斯的复兴之路(2001―2008)》中对其原因做出了具体的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小企业法律欠缺;二是行政性的障碍(行政检查频繁、企业注册程序、许可证管理制度等)是中小企业需要加以解决的另一个突出问题。亚辛、切夫连科、伯叶夫以及舍斯托皮奥罗夫(2005)在《俄罗斯小企业:过去、现在和将来》中认为政府在各方面过多的管制中小企业或过多的苛捐杂税,这些因素都制约中小企业的发展;三是资金筹集问题是影响俄罗斯中小企业发展的更大障碍;四是其他一些因素制约中小企业发展,比如:在公用设施和电网方面,政府制定较高费用,严格限制小企业。

3.2国内关于小微型企业发展问题的研究

小微型企业由于规模偏小、抵御风险能力较差、市场竞争力弱、融资困难、成本管理落后等原因,其发展面临着诸多的困难。国内学者对小微型企业发展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融资问题、税收政策或者制度不合理分析两个方面。

(1)融资问题。

舒威(2011)认为由于小微型企业资本和技术构成偏低、创业资本和营运资本比较匾乏、资信程度不高,因此筹措资金十分困难。并且在融资过程中由于融资渠道窄、内源性融资占比高,外源性融资规模小、期限短、结构不合理,造成融资成本高,严重阻碍了小微型企业的发展。王兴娟(2012)认为小微型企业融资难主要受国家扶持政策不到位、商业银行的信贷政策约束、民间融资比例高、风险大、融资成本居高不下等因素的制约。高攀(2013)认为小微型企业发展的融资问题十分突出,融资问题主要体现在存在缺乏抵押或担保、贷款利率过高、融资机构不太重视小微型企业以及小微型企业违约率太高。李强、刘静(2012)认为融资难还体现在金融产品不足、诚信体系滞后。

(2)税收制度不合理。

安体富、杨金亮(2012)指出我国尚未制定针对微型企业的税收政策,存在问题的税收主要是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增值税问题主要体现在: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仍显偏高;增值税起征点偏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不尽合理;增加中小企业资金占用;个别出口退税规定有歧视之嫌。营业税问题主要体现在:营业税的起征点规定仅限于个人;金融业税收规定使中小企业融资更难;小额贷款公司税收负担较重。所得税问题主要体现在:小微型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偏小;小微型企业的所得税率仍显偏高;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会加重中小企业税收负担;税收优惠不尽使用;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税负可能会加重;重复征税会抑制投资积极性。赵涛(2012)认为现行小微型企业税收政策制定和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一是小微型企业仍处税收负担相对较重的税制环境,二是小微型企业资格认证“门槛高”,三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型企业丧失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四是支持小微型企业的税收政策缺乏统一性,五是现行政策培育小微型企业竞争力不足,六是税收优惠数额吸引力不大。

综上研究表明,小微型企业发展问题主要受外部环境的制约而产生,对企业自身不足考虑不够。企业自身是发展之根本,为此,在现有研究基础上,应注重企业自身的不足的研究,同时,探索外部环境优化的措施,综合企业内部和外部环境研究小微型企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

4现有研究缺陷与最新发展趋势

我国小微型企业目前处于发展困难之期,不管是企业自身,还是外部政策制度都存在不足。另外,对小微型企业的研究比较单一。总体而言,目前对小微型企业的研究在理论上还没有构架起成熟的框架,评价指标上主要以财务指标为主,指标不够全面,因此研究结论的普适性和深度受到了限制。未来小微型企业的研究将会有什么趋势,笔者认为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对影响因素的分析要全面。在考察小微型企业成长性影响因素时,不能过分强调融资和税收制度外部环境,还应考虑宏观经济环境、政府政策等企业外部环境因素,更应该注重分析企业内部环境的制约因素。

第二,对评价指标的选取要综合。对于小微型企业成长性评价指标的选取不仅仅局限于财务指标,还应该引入统计指标和业务指标,构建全面综合的评价指标体系。

参考文献

[1]莫荣.发展小企业促进就业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02,(34):2727.

[2]王振.上海微型企业的发展现状与扶持政策[J].上海经济研究,2002,(01):7379.

[3]Stewart C Myers,Stuart M Turnbull. Capital Budgeting and the Capital Asset Pricing Model: Good News and Bad News[J].The Journal of Finance,1977,32(2):321333.

[4]Cherer,J.K. Indicators of Successful Growth Firm[J].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80,(50):362371.

[5]Evans,D.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Firm Growth,Size and Age[J].Journal of Industrial Economics,1987,(35):567581.

[6]James,F.P,Gerry,M. Growth and profitability of small and medium size enterprises[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2006,(13):3542.

[7]Alex,Coad. Testing the principle of “growth of the fitter”: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rofits and firm growth[J].Structural Change and Economic Dynamics,2007,(18):370386.

[8]谢军.企业成长性的因素分析:来自上市公司的证据[J].经济管理,2005(20):8289.

[9]夏佳佳.通信设备企业成长性影响因素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1,(10):910.

小微企业标准范文4

论文关键词 小微企业 所得税 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法定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是迈向民富国强之路的可靠保障,与增加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和发挥市场活力关系密切。用发展的眼光看,今日的小微企业其中就有未来的商坛巨擘,这也是有活力的市场经济中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体量小,社会支持力量欠缺等原因,导致小微企业的成长过程中一遇“经济寒流”就“伤风感冒”。目前市场上,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原材料价格起伏,融资问题难以有效解决,市场需求趋于饱和,小微企业中相当一部分面临生存困境,尤其是在劳动密集型生产领域,很多小微企业难以为继,甚至在某些地域出现“倒闭潮”,直接影响到当地社会稳定和发展。因此,帮助小微企业增强抗风险能力具有重要意义,这是稳定就业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增强民众对社会发展信心与希望的重要保障。本文拟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探讨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其进行效应分析,并提出完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应采取的举措。

一、正确理解小微企业

1.行业分类中的“小微企业”标准。工信部2011年下发文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明确规定以资产总额、企业从业人数、营业收入等指标作为划分中小微型企业类型的依据,根据所属行业类型确立了中小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以零售业为例,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税收征管中的“小微企业”标准。小微企业标准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在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前提下(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政部、国税总局2014年4月8日和4月18日相继财税[2014]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为加大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力度,税收优惠政策惠及应纳税额不超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税收征管中规定的“小微企业”概念与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规定的“小微企业”概念不尽相同,其认定标准也相差较大。

本文所讨论小微企业对应概念及划分标准主要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

二、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的意义及重要性

在我国经济结构组成中,企业按其规模划分为大、中、小和微型四类企业。而其中“小微”企业在市场中长期处于弱势地位,抗风险能力较差,虽然存在以上诸多问题,但在小微企业在中国经济蓬勃发展过程中却发挥了巨大作用。

1.小微企业是增加就业机会的主渠道。在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及城镇化发展就业问题中小微企业发挥了重要作用。相对于大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具有创办门槛较低,使用的资源少,环境适应性强等天然优势,再加上小微企业数量基数大,覆盖面广的特性使其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创业、就业机会。

2.小微企业具有高度创新活力。基于提高资本利用率、规避经营风险等原因,大企业更倾向于使用现有技术成果和经营模式,与此相比,小微企业为提高市场竞争力,将更多精力投入新产品研发、创新经营模式上来,这也注定小微企业的创新力度及迫切性远高于大中型企业。

小微企业具有以上优点及重大贡献,然而随着世界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国内经济运行面临新的挑战,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原材料价格起伏,融资问题难以有效解决,小微企业中相当一部分面临生存困境,尤其是在劳动密集型生产领域,很多小微企业难以为继,甚至在某些地域出现“倒闭潮”,直接影响到当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具有重要意义,不仅能稳定就业及内需,更重要的是维护市场经济的活力与多元化发展,增强人们对经济发展的信心和希望。小微企业的弱点决定了其比大中企业面临更大的挑战,这也正体现了政府加快出台扶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必要性。

三、 当前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不足

1.税收优惠政策缺少普遍性。 我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单纯从税率及减免税方面直接着手,这样优惠范围就仅限于当年取得收益的企业,而忽视了企业经营发展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在这其中的各项投资无法合理分期抵免,造成不同类型企业之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公平现象,不利于小微企业长久健康发展,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小微企业起步难的问题。

2.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成体系。我国针对小微企业已经陆续出台众多税收优惠政策,但是这些政策大多零散见于各项部门条文及补充规定,政出多门,虽便于政策及时调整但随意性较大,缺少稳定性,也给纳税人在政策遵守及税务机关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带来困难,严重影响了税收相关部门工作的严肃性。

3.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重要性认识不足。其一,小微企业由于其自身规模较小,经营者往往只关注眼前经营收入而很较好把握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纳税遵从成本较高带来的问题就是虚列支出、账目不清。其二,有些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从整体上把握国家产业政策,征管质量不高、税法宣传力度不大带来的后果就是企业能减不减、能免未免,没有将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四、完善我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1.税收优惠政策应该更加公平合理。我国幅员辽阔,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导致所在区域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比例及对税收优惠政策的需求程度差异较大。首先,应该根据区域经济的发展水平确立当地小微企业标准,从而实现政策享受实质上的公平。其次应当根据区域小微企业的需求制定有差异的税收优惠政策,使政策落到实处,帮扶到位。例如,在财税〔2014〕34号中规定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界限为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以10万元(含10万元),这一标准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也许会惠及相当一大部分企业的,是这些企业实实在在得到好处,增强企业生产经营积极性。但是这一标准适用在东部沿海大城市,相当一部分企业也许只会觉得“聊胜于无”,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无法得到有效帮扶。

2.方便小微企业增加投资及资金流入。因为小微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抗风险能力较差等原因导致小微企业长期面临“融资难”的困境,这也直接制约了小微企业的发展壮大,这就要求税收优惠政策应当有针对性的帮助小微企业增加自有资金、引导外部资金流入。首先要鼓励小微企业将企业盈利再投资,不断壮大企业经营规模,在这一过程中可以制定利润再投入的免税政策,将投入部分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直接扣除或者采取退税方式返还盈利再投资部分已经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其次要引导社会资金的流入方向,使小微企业在融资过程中不再处于弱势地位。对于投资小微企业产生的收益在计算企业应纳税额时应当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减免,增强金融机构、民间资本、社会团体等投资小微企业的积极性。

3.对于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要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在我国企业结构中占有重要位置,同时也是解决社会就业问题的重要保障和晴雨表,目前我国单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多集中在高新技术产业、农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而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长期受到忽视。应当加大对该类企业的扶持力度,是企业轻装简行,跟上经济高速发展的步伐,减少该类企业在经济转型中的阵痛和风险。

小微企业标准范文5

【关键词】中小企业 划分标准 融资 影响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在促进国家经济成长,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方面均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世界各国政府为能帮助其中小企业发展,都会结合其实际情况制定较合适的划分标准,以作为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依据。

以往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及其对融资的影响

我国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先后经过多次变化与调整。20世纪50年代,我国主要是按企业职工人数来划分企业规模,企业职工在3000人以上为大型企业,500~3000人之间为中型企业,500人以下为小企业。1962年将企业划分标准改为按企业的固定资产价值,1978年又把划分企业的标准改为按企业的年综合生产能力。1988年对1978年的标准进行了修改和补充,重新颁布了《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按不同行业的不同特点做了分别划分,将企业规模分为特大型、大型(分为大一、大二两类)、中型(分为中一、中二两类)和小型四类六档。当时中小企业是指中二类和小型企业。这其中有些企业按生产能力为标准划分,有些企业按生产设备数量为标准划分,有些企业按固定资产原值数额为标准划分。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东南亚各国对企业发展模式进行反思,最终形成共识:大中小企业各有其发展的优势与劣势,各国不能只重视大企业的发展而忽视中小企业。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发展迅猛,在促进经济增长、解决就业、方便人民生活等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在此背景下,从1998年开始,在我国长期受冷落和歧视的中小企业才得到政府重视。1999年,国家对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进行修订,按照企业年销售额和资产额将其划分为特大、大、中、小四个级别。之后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更加重要,但由于长期以来中小企业在发展中缺乏专门的法律保障和扶持,中小企业遇到了融资难、技术设备落后、信息不畅、人才匮乏等问题。为解决以上问题,我国于2003年颁布并实施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同时国家有关部门根据这一法律,借鉴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结合我国国情及行业特点,制定了我国《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规定将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改为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按照这一规定和标准,中小型企业必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个指标,可谓指标多重。2003年的这次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在我国执行了8年多。这样的企业划分标准造成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存在两个问题:

企业类型划分指标多,使中小企业相对不容易得到政府和银行的资金扶持。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三个指标,这会造成在扶持政策制定、分类管理、统计分析等方面难以操作。因为企业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往往是员工人数多,销售额和总资产少;技术密集型企业往往是人数少,但销售额和总资产比较多;资本密集型企业则是人数非常少,但资产和销售额却非常庞大。而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上述三个标准同时达到,才属于政策扶持的范围。从贷款角度来讲,即使企业能同时达到三个标准,也许其他财务指标或保证措施未必符合银行贷款条件。这样大批小企业无法享受融资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企业类型划分指标多,使商业银行很难同时按上述三个指标来选择中小企业贷款目标客户。银行无论按照其中的哪一个指标来选择目标客户,都存在大、中、小型企业的类别,商业银行贷款主要是按照客户的综合经营指标来确定贷款目标客户群体。银行怎样用“三个指标”衡量中小企业的综合经营指标,不好操作。所以商业银行按其经营规则就放弃中小企业而锁定大企业为他的贷款目标客户,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因为划分指标多,无论是对政府还是对银行而言,通常所说的中小企业都是很笼统很模糊的概念。

由于中小企业划分的多重标准,造成社会各界对中小企业概念理解的模糊化、多样化,使政府和银行在处理、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问题时工作思路和做法难以达成一致,最终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难。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2011年7月工信部、发改委、财政部等部委联合制定了我国中小企业新的划分标准。

中小企业划分新标准及其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

2011年7月的我国新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和微型三类,具体标准为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虽然具体指标还是三个,但对中小企业只要求达到其中一个或两个,并不要求同时达到三个指标。此次新标准有三个亮点:一是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下调,并提出微型企业的概念;二是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微型企业的范畴;三是行业划分细致,操作性强。由于新标准是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而制定的,它的应用对中小企业融资难产生如下影响:

新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增强了政府对中小企业从宏观上分类指导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能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政府连续密集出台政策措施对中小企业加以扶持和鼓励,这些政策虽涵盖面广、力度较大,但却一直解决不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原因在于各级政府和银行一直普遍使用“中小企业”这个笼统模糊概念,而事实上真正融资难的是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这次新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和微型三类,且具体标准明确,行业划分细致,这样就会改变原来中小企业面过宽,概念笼统模糊的状况,政府可以针对中、小、微企业制定不同的政策,开辟更为便捷的融资渠道。

新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促进了银行对中小企业进行资金信贷支持,有利于中小企业间接融资。银行作为一个市场主体,必然会按利润最大化的经营原则来运作,而利润最大化必须建立在风险最小的基础上,所以银行都遵从赢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的原则来选择其提供金融服务的客户。它们首选的服务对象是大中型客户,之后才是小客户,这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同大型企业相比较而言,中小企业在融资竞争中明显处于劣势,所以很难从银行得到贷款。但如今随着大企业融资渠道的增多及银行间竞争的不断加剧,许多银行将中小企业融资信贷业务作为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因为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融资有它自身的特点:需求以流动资金为主,融资期限短,金额不大,可有效提高银行信贷资金的流动性。不仅如此,中小企业数量多,行业分布广泛,还可以分散信贷风险。从宏观管理方面,当前国家货币信贷政策要求银行要制定信贷结构调整的考核目标,严格要求将贷款规模投向中小企业。在这样的背景下,新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出台,使银行对中小微企业这些服务对象更明确更清晰,银行必将按照国家政策和要求积极展开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业务。

新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促进了企业自身发展,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融资难题。中小企业融资难与企业自身有关。由于新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和微型三类,具体标准也很明确,这样每个中小企业可对照新的划分标准,明确自己的定位,明确政府和银行对本企业采取的是什么政策,可以享受哪些优惠,应遵守哪些规则。企业可以根据新标准明确自身的努力方向,以获得更多的优惠。比如在新划分标准的基础上,十报告提出今后要支持小微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发展。这就给广大的小微企业提出了努力的方向,那就是尽快调整本企业的产业结构,加快科技创新,提高产品质量与科技含量。

新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降低会使中小企业数量增加,扶持的数量增加可能对中小企业融资产生不利影响。新标准降低并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微型企业的范畴,会使中小企业数量增加。艾瑞市场咨询最新的数据也显示,中小企业数量将保持7~8%的年增长率,这就意味着政府和银行需扶持的企业数量连年增加,企业数量增加就意味着扶持资金的增加。目前中小微企业资金需求巨大,如果政府扶持资金总量不变,扶持资金分发到各个企业量少面广,能否真正起到资金扶持作用,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值得研究。

新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使一部分中型企业处于尴尬的境地,融资更难。新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以工业企业为例,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2003年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从业人数300~2000人,年销售额3000~30000万元,资产总额4000~40000万元。一般来讲,营业收入大于销售额,通过比较我们可以看出新标准中,中型企业的标准降低了。调查显示,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向银行提出资金需求基本均能得到满足,也就是说以前中型企业的融资并不难。但现在标准降低了,同时政策扶持更倾向于小型、微型企业,销售额在2000~3000万元的这部分企业则处于一个政策的空隙,它们融资将会更难。

总之,中小企业融资难并不是简单地通过调整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能解决的,它需要政府政策和扶持,需要政府工作在思路与做法的创新,也需要银行进行金融创新,更需要中小企业自身的努力和创新。

小微企业标准范文6

关键词:小微企业;企业划型标准;税收优惠

中图分类号:F27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21-0261-04

一、小微企业现状及面临的困境

(一)小微企业的界定及其主要特征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式作坊、个体工商户的统称,即小型微型企业或小型微利企业。

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四部委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联合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对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以及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标准,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如工业企业的划分类型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批发业的划分类型标准为: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①。

小微企业的主要特征:一是规模小。其相当一部分为家庭式作坊和个体工商户,基本形不成什么规模。二是数量多。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西部10省市的小微企业超过160万户,占全国企业实有总户数的16.16%;中部9省市的小微企业超过220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户数的22.24%;东部12省市的小微企业超过600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户数的61.6%。这些约1000万家小微企业主要密集在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②。三是涉及领域广、覆盖面宽。我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明确的中小微型企业类别就有工业、建筑业等16类之多,其中每一大类又分若干小类。四是企业构成复杂。由于小微企业量多、面广,其内部经济结构也呈多元化。其中以私营企业为主,国有、集体和国有独资企业占比较小。五是企业经营的体制机制灵活。小微企业由于其小和微,企业管理和调整转型简便,经营方式灵活,市场反应灵敏快捷,在企业经营决策和人员激励上比大企业更具弹性和灵活性,其体制机制比国有大中型企业有明显的优势。当然与之伴生的则是面临着比国有大中型企业多得多的一些劣势和困难。

(二)小微企业发展现状及面临的困境

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09年底,我国在册的小微企业就已达1023万多户,其中有99%属于小微企业。另据全国工商联统计数据,截止2011年9月,中国已有个体工商户超3600万户,他们共同构成了中国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小微企业。它们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市场繁荣、促进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缓解就业压力、改善民生、增加国家税收收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也是市场的“补缺者”。

国家发改委的数据显示,中国小微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GDP总量的60%,纳税占国家税收总额50%,吸纳的就业人数超过2亿。另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小微企业完成了65%的发明专利和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③。

近年来,中央政府与各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众多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小微企业也成为我国经济中越来越引人瞩目的力量。然而,小微企业在经营中也存在着难以应对的重重困难。

1.小微企业融资难,成本高。这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据统计,对GDP贡献度不到40%的国有企业获得了银行70%以上的贷款,而小微企业在全部银行信贷资产中的使用比率不到30%;而且大部分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高达40%~50%的年利率。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小微企业自身存在产业结构不合理、资本结构单一、产权不明晰、盲目追求扩张等内在缺陷,造成难以识别有效的小微企业融资需求,贷款风险偏高;二是缺少一些法律法规、市场环境建设等方面的外部政策配套措施;三是金融机构服务体系还需不断完善,包括融资渠道结构性失衡、小微企业集合债券、票据和信托等产品发展、信用风险分担机制、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实力和经营状况、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等。

2.小微企业利润空间越来越小。主要原因在于过度依赖资源、缺乏核心技术;同时,近几年来,原材料、劳动力、租金、资金等多项成本大幅上涨,加之小微企业在产业链中缺乏议价能力,无法通过定价转移成本,于是利润空间遭到压缩。所以必须要依靠劳动力素质的提高以及科技进步,大力发展新兴产业。

3.经营管理不规范。小微企业大多是私营企业,企业经营者的素质不高,这是造成小微企业经营不规范、不被信赖的重要原因。因此,企业应建立与同类小微企业和中型、大型企业的合作意识,扩展合作项目,联合向市场、企业、政府以及融资渠道进行沟通,弥补规模劣势。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弱,企业经营者要及时掌握市场信息,注意控制投资规模,避免盲目扩张,逐步建立金融机构对企业的信赖。

4.用工难。目前小微企业很难招到熟练掌握生产技术的蓝领工人,有时去一次招聘会连一个人都招不到。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企业招人和签订合同随意性较大,严格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意识不强,贪图小利而忽视劳动法律法规,用工不规范导致劳企纠纷不断,形成了较坏的社会影响;二是熟练工人个人要求的薪酬太高,企业难以承受。

5.税负重。当前,小微企业税负偏重是不争的事实。据统计,如果把中国各种隐性、显性的税加在一起,很多中小企业平均税负在40%以上。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多项,仅增值税一项就占营业额的10%。另外,有的地方还要征收一定比例的“政府基金”。税负使企业难堪重负。

二、小微企业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小微企业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方面。①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即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②下列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所得税按20%征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③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收。④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⑤安置残疾人就业税前加计扣除。⑥特殊行业减免征收。其中,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个体工商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调整为3500元/月。

3.营业税方面。①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主要内容包括: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③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

4.增值税方面。①自2011年11月1日起,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提高至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提高至每次(日)销售额500元。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5.印花税方面。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小微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除了对小型微利企业出台专门政策外,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少、融资难等方面也出台了一系列所得税鼓励措施。一是继续执行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2013年底之前,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在进行风险分类后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是非金融企业间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政策。对于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任何一家金融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着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三是鼓励创业投资企业的所得税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1.认定标准严格。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必须同时符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等三个条件,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同时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不得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这就使得大量企业难以享受小微企业低税率优惠。由于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财务制度不规范的情况,“核定征收”企业较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微企业覆盖面狭小,增加了小微企业的税负。

2.优惠力度小。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小微企业可享受20%的低税率优惠。与法定基本税率25%相比,仅仅少了5%的税负,优惠力度小。

3.鼓励性政策较少。目前国家鼓励向小微企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而且条件相对较高,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可以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了应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文件规定,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三、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鉴于小微企业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充分利用税收这一宏观经济调控的政策工具,减轻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加强对小微企业的管理和服务,从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我国现行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尽管已经相对比较优惠,但如前所述,执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建议国家及有关主管部门高度重视,采取积极的措施进一步理顺并加以完善。

1.改革增值税以促进小微企业技术创新。一方面,应加快小微企业的增值税转型步伐,允许其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加大技术型小微企业高科技固定资产的投入力度,促使我国产业结构平衡发展。另一方面,降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即不管企业规模大小,主要经营场所固定、财务制度健全、严格遵守国家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准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各项税务资料的均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增强对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一是建议酌情放宽对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并且不强求企业必须“同时具备”相关条件才能认定,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适用范围。此外,建议在现有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基础上,对困难较多,利润很少的小微企业,将优惠税率进一步细化。例如,对年应纳税所得额未满3万元的小微企业,可适用5%的优惠税率;满3~10万元的,可适用10%的优惠税率;10~20万元的,可适用15%的优惠税率;20~30万元的,可适用20%的优惠税率。二是在公平税负的基础上,为增强小微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税收优惠的重点应从对企业优惠转向对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的优惠,同时,适度放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并综合利用税额减免、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方式,鼓励小微企业进行创新研发。三是对小微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给予税收减免优惠,鼓励小微企业吸收无形资产投资,提高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如可实行折旧优惠,给予附加折旧的额度或者税收抵免等。四是应加大对高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力度,比如提高高科技人才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减除费用),对高科技人员在技术成果转让与技术服务方面取得的收入,按应纳所得税额进行一定比例的减征。五是允许小微科技型企业按高于一般企业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将业务招待费、宣传费、广告费等的扣除比例与CPI指数挂钩,在一定条件下可取消比例限制,从而减轻小微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创新型人才的培养。

3.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有关“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的规定,将起征点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小微企业,进一步提高起征点与起征额,并适时将“起征点”的规定修改为“免征额”。同时,加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进程,适当降低小微企业(非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实现小微企业整体税负的下降。

4.建立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目标导向明确的多层次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对积极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下岗职工、残疾人员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小微企业给予一定税收优惠。进一步消除对小微企业在出口退税方面的歧视,使小微企业能够享受出口退税优惠。对小微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给予一定的减征、免征优惠。对生产经营特别困难的小微企业出台免、减、缓政策。

5.进一步做好现行企业分类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小微企业标准的相互衔接,避免出现执行中因政策界限模糊导致搁浅。同时,建议各省级税务机关在制订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备案制度时,充分考虑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尽可能简化相关备案手续和程序,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能够享受到应有的税收优惠。

6.提升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以便增强执法力度。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大多以部门规章出现,且多与企业所得税法等不协调,导致执行难。因此,有必要将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提高到法律的层面,在国家相关税收法律中予以确认,并做好上下左右的协调与衔接,以保证得到全面的贯彻落实。

总之,在我国当前经济形势及特殊的经济环境下,在保证已有减税政策很好落实到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降低小微企业税负,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是十分必要的,也是非常关键的。希望能够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

注释:

①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②施向军.我的名字叫“小微”——中国小微企业生存现状面面观[J].中国检验检疫,2012,(8).

③刘美麟,小微企业纳税占国家税收额50%,贡献2亿就业机会[EB/OL].中国发展门户网.2012-07-23.

参考文献:

[1]李霞.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状及税收政策建议[EB/OL].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网.2012-10-15.

[2]曹中秀.对小型微利企业状况的调查及政策取向思考[EB/OL].2012-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