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信贷论文范例6篇

金融信贷论文

金融信贷论文范文1

关键词:个人消费信贷问题对策

一、金融危机下个人消费信贷中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不对称

在个人消费信贷市场中,银行和借款人之间永远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不对称中的逆向选择问题和道德风险现象在实际工作中普遍存在。一般情况下,借款人在向银行申请借款时,知道自己是否具有偿还的能力,但必然会更多地提供对自己有利的信息,而尽量少提或者干脆不提那些对自己不利的信息或不确定性因素。银行为防范风险只好提高利率或采取抵押担保形式,这样就增加了客户的交易费用,使许多信用良好但不能提供抵押担保的个人不能或不愿向银行借款,从而产生事前的逆向选择的现象。同时,由于银行面对着千家万户,不可能对所有借款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不遵守信用的借款人就可能不按时归还借款和利息,就会产生事后的道德风险问题。因此,如果不能有效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信用缺失现象将不能避免。

(二)传统消费观念制约着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

在消费观念方面,几千年的传统文化,沉淀、孕育了中国百姓独有的生活方式和理念,“量入为出”、“勤俭节约”、“未雨绸缪”世代相传,被誉为传统美德。这与“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的消费信贷意向存在错位。受传统消费惯性的深刻影响,对信贷消费的认知程度较低。经过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对扩大消费的宣传,居民消费观念有了一定的变化,但量入为出的消费观念仍然根深蒂固,不愿或者认为不必要贷款消费的人占据绝对多数,消费模式一直沿着“积蓄—购物—积蓄”的路子,这表明,我国的消费信贷缺乏有力的舆论引导唤不起人们利用金融产品的意识,享受不到金融产品带来的好处,“贷款—购物—积蓄还债”的消费模式未被绝大多数人认同,如果在今后人们的消费信贷意识未有明显转变,消费信贷依然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三)全社会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缺位

消费信贷最大的风险是信用风险。有统计资料表明,我国每年因失信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近6000亿元。在西方发达国家,存在大量的个人资信调查与评估机构,商业银行也拥有较为完备的个人客户信息资料库并形成信息网,为开展个人消费贷款业务提供了极大的支持。我国信用体系的不健全,特别是个人信用体系的缺失,个人信用信息不完善,增加了商业银行大规模发展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顾虑,使消费信贷的发展面临制度性约束。目前,大量可以开放的数据由于缺乏国家统一的有关征信体系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而封闭在行业主管部门手中,征信数据缺乏并且得不到同业间的及时沟通和有效整合。没有有效社会信用机制较好地约束个人信用活动,贷款申请者多头开户和恶意骗贷便有空可钻。同时,缺乏科学权威的个人资信评估标准和评价体系,缺乏一个统一的、完备的个人资信系统,银行难以对款人的财产、个人收入的完整性、稳定性和还款意愿等资信状况做出正确判断。银行、消费者、消费产品提供者之间存在比较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银行在发放消费贷款时不得不严加防范,对每一笔贷款都要求抵押担保、评估、保险,致使贷款申办程序手续繁杂,不仅给借款人带来诸多不便,而且也增加了借款人的交易成本。

(四)居民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较弱

现阶段,我国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水平还较低,致使消费者承贷能力较弱。有效需求不足是制约消费信贷发展的根本因素,居民家庭承贷能力大小决定其信贷需要对银行的有效性,只有有效需求充足才能将个人消费信贷所能发挥的扩大需求的作用充分显现出来。近几年金融资产虽增长迅猛,但对于住房、汽车等高档商品,对大多数普通市民而言其收入水平和已经具有的金融资产还是难以承受的。据调查,目前银行推出的消费信贷对象至少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消费者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而且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二是未来预期收入较高。这样的条件有可能使消费信贷的对象主体仅限于社会上的中等稳定收入群体,这也是制约消费信贷发展的因素之一。

(五)个人消费信贷立法滞后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规范消费信贷活动和调整消费信贷关系的全国性法律。当前我国调整消费信贷的规范性文件,层次较低,如《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中国人民银行1991年12月12日)、《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5]220号)、《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19%年4月1日起实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3月2日)等,这些“管理办法”和“指导意见”均未达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层次。当前城乡消费信贷业务的迅速发展,呼唤我国消费信贷法尽快出台。对消费信贷法律问题进行考察和研究,能拓宽经济法学特别是金融法理论研究的新视野,可以为目前国家立法机关和中央人民政府制定有关消费信贷法规或消费信贷政策提供理论参考,同时还可以为城乡金融机构和有关商业企业拓展消费信贷业务,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与法制环境。

二、金融危机下个人消费信贷发展策略

(一)信息不对称应对策略

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要从社会信用观念建设和信用法制建设着手,做到信息互通有无:一是政府要加强行政管理职能强化公民信用意识,把诚实守信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础工程来抓,让人们真正认识到个人信用是“第二身份证”,是“经济通行证”,将在今后的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应当有效地加以维护,以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信用文化。二是要加强社会信用的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与规范信用信息资源有关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手段规范个人的信用行为。三是金融部门要加强与司法部门、经济管理执法部门的合作,建立社会信用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加大对不履行还债义务行为的法律约束。

(二)消费者转变消费观念

在当前阶段,要转变消费者观念,必须着手做好两件事:一是业内学者和商界人士大力宣扬信贷消费的优势与好处,并切切实实为满足消费者的信贷需求做好各项工作。二是培育新的消费热点,催生新的消费需求,当前国家大力开展的汽车下乡、文化消费、娱乐消费等无疑就是在做这方面的工作。而从已有的消费理论来看,要使得消费者转变消费观念,最根本的一点就是坚定国人对国家未来的信心,提高对于持续增加未来收入的预期。为此,一定程度的国家担保是必要的。

(三)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

在建立全社会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档案的基础上,各银行还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发展战略制定具体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以此作为放贷的基本标准,使之从源头上发挥防范信贷风险的作用。

信用评估体系是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基础,银行可以根据个人信用状况规定不同层次的服务与优惠,如信用累积分达到一定数额,可定期寄送银行资料和服务信息;信用卡透支额度可增大、期限可延长:个人消费贷款、按揭贷款利率在可行范围内可适当下浮;个人贷款担保可根据信用状况等调整。而对信用积分低的客户,则限制办理某些业务,列入黑名单的客户,银行应拒绝提供服务。

(四)培育新的消费热点

消费热点反映了消费者的需求倾向、消费倾向和购买力的投向。我国城镇居民近期出现的消费热点,主要是房地产消费、汽车消费、文化教育消费、信息消费、旅游消费、保健消费、家政服务消费和社区服务消费等方面。培育和正确引导这些新的消费热点,可以提高消费者的消费水平和消费质量,可以促进我国居民消费结构的升级和合理化。如何培育、引导这些消费热点呢?除了要提高居民收入并合理分配收入外,主要在于要以市场为导向,加强市场调查,掌握消费需求的变化趋势,及时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增强适应消费需求的能力。此外要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消费观念、消费政策要适应买方市场的新形势,要从抑制消费向鼓励消费转变,以促进消费热点升温。

(五)加快消费信贷立法进程

为保障消费信贷是发展,国家应积极立法,从制度上为消费信贷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我国首先要从总体思路和规划入手,制定《消费信贷法》,就消费信贷的主体、对象、程序、方式等做出规定,对消费信贷的发展做出总体设计。其次,进一步完善《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使其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和规范性。一方面要针对个人抵押贷款业务的难点问题—抵押处分权的实现,抵押登记等制定更加明确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还要抓紧制定诸如《抵押贷款保险法》、《抵押贷款金融机构法》、《个人信用和破产制》等相关法律,形成完整的消费信贷金融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孙烨、季小杰,推动我国消费信贷发展的几点思考,中国金融,2008年(2).

金融信贷论文范文2

内容提要:在物权法定主义之下,农村金融制度中的信贷担保物较受限制,作为农村村民主要不动产(权利)的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均不能作为担保物。在政策日益松动的情况下,以上三大不动产(权利)均应允许作为担保物。在立法论上应改变目前的立法方法,尽量扩大农村担保物的范围。

Abstract:Thecreditcollateralinruralfinanceislimitedinanarrowscopeundertheprincipleofnumerusclauses.Thebuilding,housesiteuserightandlandmanagementright,whichconstitutethemainrealestatesofapeasant,cannotbetakenascollateral.Asthepolicybecomesmoreandmoreflexible,theabovecanbemortgaged.Thecurrentlegislativemethodshallbechanged,andthescopeoftheruralcollateralshallbeexpanded.

KeyWords:ruralfinance;collateral;landmanagementright;housesiteuseright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肯定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的基础上,对农村金融体系的建立、农村金融政策的制定提出了具体要求。在现有制度框架之下,“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加快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将有利于提升农户和农业企业的信用等级,有利于金融机构控制信用风险,有利于扩大农村信贷的供给。[1]我国现行法上关于农村担保物范围的规定究竟有哪些?是不是农村村民现有的或将有的所有财产均可以作为担保物[2]?如何在制度建设层面予以改进?这些无疑是贯彻《决定》精神,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建设中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本文不揣浅薄,拟就此作一探讨,以求教于大家。

一、物权法定主义之下农村担保物的范围及其解释论

在物权法定主义之下,作为农村信贷担保物权标的的农村担保物的范围应由法律予以明文规定。[3]在现行法之下,能够作为农村信贷担保的担保物包括抵押财产和质押财产,其中,抵押财产限于不动产和不动产用益物权,质押财产则包括了动产和除所有权及不动产用益物权之外的其他财产权利。这两者的区分大抵与设立担保权是否以移转标的物为生效要件相关,不移转占有而以登记为其上担保权生效要件的,属于抵押财产;以移转占有为其上担保权生效要件的,属于质押财产。[4]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农村抵押财产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还可以将上述财产一并抵押。同时,《物权法》上明确规定以下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物权法》第184条)。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农村质押财产包括:“动产”;“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物权法》第208条、第223条)。同时,《物权法》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物权法》第209条。)

与我国《担保法》相比,《物权法》上对担保物的范围有了很大的拓展,但由于立法方法上的限制,以上列举财产之外的财产则不能作为担保物,不能设立担保权。上述规定在解释上至少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农村的农作物、林木等属于《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第1项所规定的“其他土地附着物”,属于传统意义上的不动产范畴,可以作为抵押财产。但在信贷实践中,如何对这些不动产进行贷前评估、贷中管理、贷后追踪,无疑是一道技术上的难题。尤其是在我国农业相关市场不够完善的情况下,这些财产不能在一个公开市场上进行交易,其变现和处置尚无公正的规则,如何权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利益,即成问题。本文作者认为,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在一定程度上端赖于农产品交易市场的构建和发展,只有在这些财产能够在公开市场上有一个相当公允的交易价格的情况下,这些不动产的评估、管理、变现规则才易于建立,农村金融机构才可对之进行风险控制。否则,金融机构不会接受这些财产作为担保物。

第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第2项所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之一种,可以作为抵押财产。我国《物权法》虽然明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仅能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之上设立(《物权法》第135条),但也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发展留下了制度空间。《物权法》第151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这一规定主要是基于物权立法之时,国家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正处于探索和试点阶段,《物权法》对此作出规定尚不成熟,于是就“作出原则且灵活的规定,为今后土地制度改革留下空间”[5]。在《物权法》中,仅承认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与其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物权法》第183条)。但《决定》在允许“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可在农村集体土地之上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明确指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准此以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样,可以作为担保财产。

第三,农村村民依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所生的债权属于《物权法》第223条第6项所规定的“应收账款”,可以作为质押财产。以农产品期货和农业生产保险为支撑的订单农业是农村金融制度建设的一个关键环节。通过就订单的气候性等损失投保,有利于有效降低农村金融机构在接受应收账款质押的信贷风险[6]。《物权法》上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者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不包括因票据或者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示权[7]。由此可见,应收账款在性质上属于一般债权,包括尚未发生的将来债权,但仅限于金钱债权[8]。订单农业中,农民依订单应向买受人交付农副产品,同时享有向买受人请求交付货款的权利,这一债权在性质上属于“应收账款”。农户完全可以以这一权利向金融机构出质,从而获取部分农业生产资金。在应收账款的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均可控制的情况下,这一担保物完全可以在农业生产信贷中使用。

二、农村信贷供给不足的困境:农村担保物范围中的争议问题及其解决

(一)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允许抵押?

我国《物权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其设立方式的不同对其是否可以作为抵押财产作了完全不同的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解释上属于《物权法》第184条所称的“耕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9]不能作为抵押财产;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抵押财产。从《决定》的精神来看,这一区分应当修改。

《决定》首先明确“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这实际上强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属性和物权性质[10],同时,《决定》提出了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要求,允许农民在自愿有偿的情况下“以转让、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这里,虽然没有明确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但在解释上实际上是允许的。

其一,抵押与上述“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一样,也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形式之一,属于上述“等形式”的范畴。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至少在解释上没有障碍。

其二,《决定》明确允许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在解释上“转让”比“抵押”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负担程度要重,因为“抵押”毕竟不是“转让”,其所置重的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价值,只有在抵押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才会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变现问题。依“举重明轻”规则,既然允许了限制程度较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自应允许限制程度较轻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准此以观,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为由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抵押即无正当性。因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情况下,农村村民对这一基本生产资料已经完全没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了,而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情况下,农村村民仍对这一基本生产资料保有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

其三,至于有些人所担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实现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途可能会发现改变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实现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对象、用途管制等来实现。严格落实用途管制制度,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禁止擅自通过承包地流转的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11]。也就是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之后,如果农村村民到期无法还贷或者出现了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如约定改变贷款用途等)时,提供信贷的金融机构即可实现抵押权,但此时并不是金融机构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是说不是金融资本直接进入农业领域),而是必须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拍卖、变卖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从变价款中优先受偿。在《决定》明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情况下,只要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可在流转市场上合法变现。这就要求在将来出台的相关规范中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实现时适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规则即可。

(二)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抵押?

在物权法立法过程中,对于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抵押,争议很大。2004年8月3日物权法修改稿第162条曾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建造在该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但集体经济组织禁止住房抵押的,依照其规定。但《物权法》第153条最终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此可见,《物权法》保持了《土地管理法》等原有法律的规定,即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其立法理由是[12]:“宅基地是农民生活的必需和赖以生存的所在。立法过程中,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可否抵押一直存在不同意见。考虑到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从全国范围看,现在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的条件尚不成熟。特别是农民一户只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居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一点与城市居民是不同的。农民一旦失去住房及其宅基地,将会丧失基本生存条件,影响社会稳定。为了维护现行法律和现阶段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政策,本条禁止以宅基地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由此可见,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无法消除自身强烈的政策色彩[13],但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无疑是目前无法回避的问题[14]。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逻辑起点在于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物权法》将宅基地使用权规定于其第三编“用益物权”。所谓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15],由此可见,用益物权人对标的物具有占有、使用、收益等三项权能,这在一定程度上暗示了物权法对于“物尽其用”功能的追求[16]。就宅基地之上的相关权利而言,宅基地属于《物权法》上所称之“不动产”,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则是农村村民在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之上所设定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设定后,农村村民对宅基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而我国《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这里所谓“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应属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使用权能。准此以解,宅基地使用权人根本没有收益权能,它还是不是《物权法》上所规定的用益物权,则颇值怀疑。

《决定》明确指出“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就是要“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依法取得、使用和收益的权利。逐步推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使用和流转制度,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17]由此可见,《决定》意在赋予宅基地使用权人以收益权能。《决定》同时指出,宅基地整理节约的土地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转为集体建设用地,该集体建设用地在一定情形下也是可以流转的,这是否也为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留下了制度空间?目前各方面对此都很关注。如果这一问题不能解决,就难以避免农村集体以新村建设名义,侵犯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也难以避免地方政府以农村城镇化为名,与开发商联手,利用农民宅基地搞房地产开发等问题[18]。

《决定》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改革指明了方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可谓指日可待。那种以目前农村社会保障不足而宅基地在一定程度上又起着社会保障功能为由而否定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在现阶段确实存在很多不足,《决定》也从逐步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着力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快健全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等几个方面明确提出了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任务和要求[19],但不应该也不可能通过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来实现和改善农村社会保障状况。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以社会保障为由来限制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会隐入逻辑悖论,不利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20]。

在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自然可以作为抵押财产,在农村信贷中充当担保物。据统计,现在,全国两亿农户,户均100平方米,共计200亿平方米的房产,按每平方米300元计算,农村房产市场将有6万亿元的市场潜力。如果仅仅按10%的抵押贷款比率,就会吸引6000亿元的贷款进入农村,为农民所用,这对农村生产和消费市场的启动将会发挥巨大作用[21]。

(三)农村房屋是否可以抵押?

在解释上,农村房屋属于《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第1项所规定的“建筑物”,依法可以抵押,但《物权法》第184条第2项又同时规定,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如果允许农村房屋设定抵押权,抵押权的实现将使农民居无定所,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国家的宏观政策有违,由此可见,农村房屋不能作为抵押财产[22]。这一解释是基于“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土地与房屋同时抵押机制的逻辑推论。本文在此姑且不论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有望松动的情况,仅就目前我国制定法之上禁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情形下是否允许农村房屋充当抵押财产展开讨论。

第一,农村村民对其合法建造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已经得到我国《宪法》和《物权法》的确认,既属所有权,农村村民则可以该房屋为其或第三人的贷款提供担保,此为所有权权能的当然之理。如果在法律允许农村房屋转让的同时,又禁止农村房屋抵押,必将引起立法与执法上的混乱,违背法律的统一性[23]。

第二,我国《物权法》允许“建筑物”之上设定抵押权,而这些建筑物主要位于农村。如在解释上只有城镇居民可以以其房屋设定抵押权,农村村民不能以其房屋设定抵押,人为地限制农村村民进入统一的大市场,依其身份限制其财产自由,尚属“从身份到契约”之前的阶段,显然违背物权法所坚守的平等保护原则,是对农村及其村民的歧视[24],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农村村民以其房屋融资的权利。

第三,以“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房地一致的管理模式否定农村房屋的单独抵押,理由似嫌不足。有学者认为,农村居民所有的房屋可以设定抵押,但是农村居民用于建筑房屋的宅基地,依法不得抵押。所以,农村居民所有的房屋,可以单独抵押。在农村居民的房屋上设定的不动产抵押权,其效力不及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25]。土地与地上房屋同时抵押的立法本旨是维护“房、地权利主体相一致”原则。基于房屋与土地的天然联系,为避免发生权利之间的冲突与摩擦,利于物的有序利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房屋和土地在交易中必须共同作为交易的标的,不能各别对待,此即“房、地权利主体相一致”原则。该原则是我国房地产立法和实践一贯坚持的基本原则。但在我国,房屋和土地分属不同的行政机关管理,并受不同的法律调整,各有其不同的权利证书(实行房地合一体制的地方除外),在客观上造成了两者相互分离的现象。有学者即认为“我国现行制度,基于管理体制上的原因,系将土地和建筑分别作为独立的财产。”[26]虽然本文作者不主张将两者视为各别的财产,但将两者分别抵押,只要解决“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问题,从合理配置资源,促进资金融通,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角度,不仅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对于因承认上述分别抵押所可能引起的权利主体不一致的问题,可以参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1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在允许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情形之下,只需在实现抵押权时将该房屋连同宅基地使用权一同拍卖或变卖给法律允许的受让人即可,就变价款中属于宅基地使用权的部分,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如果仍然禁止宅基地使用权向本村村民之外的人流转,上述抵押权实现之时,即应将设定抵押权的房屋连同其占有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拍卖或变卖给本村村民,并就抵押的房屋部分的变价款优先受偿。如此,分别抵押所可能引起的“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问题即可解决。

综上,即使在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未作政策调整的情况下,农村房屋亦可作为担保物。对农村村民而言,房屋是其重要的不动产,在其财产总额中占据相当比重。如果不允许农村村民的房屋设定抵押权,农村村民的融资渠道必将受到重要影响。在浙江省湖州、温州和嘉兴等的农民房屋抵押贷款试点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如温州乐清农村合作银行从2006年开始试点办理农民自建房抵押贷款业务,将农民住房视同国有土地上的房产办理抵押贷款。截至2008年2月末,该行已为3452户农民提供集体土地上的自建房抵押贷款,贷款金额达6.23亿元[27]。

四)农村村民将来取得的财产是否可以抵押?

传统观点认为,担保权作为物权之一种,具有排他性,由此而决定,担保权只能及于特定物之上(这里的特定物非仅限于与种类物相对而称的特定物,特定化的种类物亦无不可)。因此,担保物应为特定的财产。如果不能特定,担保权人无从确定和直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不能就标的物的变价优先受偿其债权[28]。

如果在将来取得的财产之上无法设定担保权,存货和应收账款上的融资担保几乎是不可能的。北美动产担保交易法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在债权人既有的和将来取得的财产之上设定担保权在美国、加拿大的融资担保实践中被广泛使用。在担保合同有效期间,担保权的效力及于债务人既存的所有动产之上。魁北克民法典的起草者亦没有忽视这一广泛适用于融资实践的担保现象。该法典规定,担保权可在债务人的所有财产上设定,动产抑或不动产、既存的抑或将来取得的、有体的抑或无体的,均在所不问。担保权的效力自动及于债务人取得的作为其在正常经营活动中让渡财产替代物的财产。

实务中经常发生这样的个案:甲向信用社贷款购买拖拉机,约定甲贷得之款项用于购买拖拉机,但需将该拖拉机抵押给信用社担保还贷。本案中,在担保合同签订之时并无拖拉机之存在,是否可以在将来取得的拖拉机上设定担保权?又如,乙向银行申请贷款,欲以存货设定抵押,但存货是为出卖之备,买受人欲取得其所有权而不愿意其上还有担保负担。而银行如在“死”的存货上设定担保权,无甚意义。但只要乙能保持正常经营,其生产流通过程会不断产生存货来替代已被出售的存货,如果银行能在替代的存货上设定担保权,而不是每次债务人取得存货时变更担保合同,银行就没有必要去干涉债务人在其正常经营活动中处分存货。果若如此,银行可能乐于接受之作为担保物。

我国《担保法》上由于坚守担保权之特定性原则,对将来取得的财产上设定担保权未作规定。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可以设立抵押权,[29]但并未将这一立法态度贯彻于质权的设立,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

本文作者认为,担保物的特定性并不能作为否定将来取得之财产上设定担保权的理由。担保权为支配担保物交换价值之权,而其支配权利的具体行使是在担保权实行之时。若担保物在担保权实行时是特定的,担保权仍可得行使。由此,担保物的特定性表现为担保权可得实行时的特定性,只要在担保权实行时,担保物为特定即可,将来取得的财产之上仍可设定担保权。

三、立法论上的思考:现行法规定的完善

《决定》无疑为农村金融制度的重构指明了方向,就“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的范围”而言,修改现行法的相关规定无疑是必须的路径。

(一)立法方法的检讨

担保制度意欲最大限度地发挥功效,必须对担保物的范围作出宽泛的规定,涵盖任何性质的,有形的和无形的,尚不存在的或债务人尚未取得的财产以及浮动资产[30]。尤其对于农村村民而言,以直接融资方式获取资金实属不易,扩大担保物的范围,发展间接融资途径,无疑是制度构建时首先应予考虑的。

我国《担保法》对标的物的范围采正面列举和反面排除的方法,颇具中国特色。但此特色是否为优良特色,尚值探讨。我国《物权法》对此采取了两种不同的立法方法。对于抵押权的标的物,《物权法》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均可设立抵押权,体现了“法不禁止即为允许”的法治理念,极大地扩充了抵押物的范围。但对于质权的标的物,《物权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可以出质,并未将上述立法方法贯彻到底。正面列举标的物的范围,对于明晰法律关系,维护交易安全,颇为有益。但如此规定似有挂一漏万之嫌,虽然有“兜底性条款”之设,如“依法可以抵(质)押的其他财产”等,但任何“法”皆不可能穷尽和预测将来出现之新的财产(权利)类型,如待这种财产(权利)出现时,才以“法”定之,必定滞后于经济生活,加之我国立法之程序与效率,以“法”确认某一财产(权利)又谈何容易。我国采反面排除法,同时又正面列举标的物的范围,正面列举将仅具宣示作用而无任何实益。

本文作者以为,担保权为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的权利,作为权利标的的担保物首先应具有交换价值,其次应具有可让与性,为担保权的行使而最终变价标的物创造条件。满足这些要求的财产即可充任担保权的标的物。“为使物尽其担保的功能,似无限制必要,宜由市场需要决定之。”[31]在立法技术上,应采取反面排除法,以克服正面列举无法穷尽财产形态之弊端。我国《物权法》第180条在一个法条中同时出现正面列举(第1款第1项至第6项)和反面排除(第1款第7项)两种立法方法,正面列举的各项即成赘文,至为可议。

对于具体排除的范围,涉及有关政策选择,应由立法者考量。我国现行法对标的物的限制较多,主要目的在于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例如,土地所有权不得为交易之标的物,不得设定担保权[32]。

(二)农村担保物的应有条件

农村担保物的范围本应以不作限制为宜,但在我国目前信用状况欠佳的情况下,从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应对其范围作一些限制。本文作者认为,可以充当农村担保物的标的物应当满足以下三个要件:

第一,农村担保物须是具有独立交换价值且法律允许转让的财产。“抵押担保的关键是抵押物的范围,哪些可以作为抵押物。作为抵押物必须是能够转让的财产,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担保的目的。”[33]。信贷担保权以追求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目的,其中心效力在于对标的物价值的优先支配力。依此效力,农村金融机构有权以担保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由此决定了担保物必须是具有独立交换价值且法律允许转让的财产,否则,担保权的效力将无从实现。

法律不允许转让的财产,主要是禁止流通的财产,如录像、录音带、书刊、、枪支武器等。对于限制流通的财产,虽其转让方式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其交换价值毕竟可以依法实现。其上设定的担保权只须该财产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变卖,农村金融机构就其价金优先受偿即可实现,只是农村金融机构不能直接就该财产折价受偿。因此,限制流通的财产也可以作为担保物。

第二,农村担保物须是权属明晰且农村村民有权处分的财产。信贷担保权的实现需就农村村民供作担保的财产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因此,权属不明晰的财产、农村村民无权处分的财产,不能作为担保物。这里,“权”即对该财产享有的权利;“属”即对该财产享有权利的归属。权属不明晰的财产主要包括:(1)处于继承程序中的遗产;(2)对权属有争议的财产;(3)处于国家强制力控制下的财产。权属明晰但农村村民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也不能设定担保权。所谓处分权,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利,包括事实上的处分权(对物的实物形态的处分权,将导致物的形体的变更或消灭)和法律上的处分权(对物的价值形态的处分权,即变更、限制或者消灭对物的权利,如转让物的所有权,设定他物权等)。以农村村民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设定担保权,该财产的交换价值将不能合法实现,担保权将无从实行。对财产享有处分权的,多是该财产的所有人,也包括依法享有处分权的非所有人。

本文作者认为,只要符合上述两个要件的财产,均可作为农村担保物。

注释:

[1]周小川,2008:《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载本书编写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

[2]在我国,担保物包括了抵押财产、质押财产和留置财产,其中留置财产仅在留置权这种法定担保物权中才可能出现,在农村信贷实践中不可能有留置财产,因此,本文未将其纳入考察范围。

[3]高圣平,2008:《动产担保交易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4]不过,这一区分标准在权利抵押权和权利质权之间会失去意义。这两者之间不是以公示方法而是以标的物的性质作为区分标准的,前者以不动产用益物权为标的,而后者以除所有权和不动产用益物权之外的财产权利为标的。

[5]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

[6]周小川,2008:《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载本书编写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

[7]胡康生等,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

[8]刘萍,2007:《应收账款担保与<物权法>》,《金融纵横》第1期。

[9]该条所称“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其实存在语病。依其文义,似乎是“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土地使用权属于集体所有时才不能作为抵押财产,属于农村村民享有时则不在禁止抵押之列。但从该条的立法原意来看,实际上是禁止“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之上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财产,而不仅限于集体所有时。这里,《物权法》上使用了“土地使用权”一语,涵盖了对“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宅基地”的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对“自留地、自留山等”的(性质不明的)土地使用权。

[10]刘守英,2008:《“农地入市”突破城乡分治》,/2008-10-27/110023376.html。

[11]徐绍史,2008:《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载本书编写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

[12]胡康生等,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

[13]陈小君,2008:《宅基地使用权》,载王利明主编:《物权法名家讲坛》,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4]蒋省三,2008:《农村制度改革正当其时》,/2008-10-27/110023650.html.

[15]王利明,2007:《物权法研究》(修订本•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6]陈小君,2008:《宅基地使用权》,载王利明主编:《物权法名家讲坛》,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7]徐绍史,2008:《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载本书编写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

[18]蒋省三,2008:《农村制度改革正当其时》,/2008-10-27/110023650.html

[19]盛州,2008:《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载本书编写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

[20]杨明刚,2005:《允许农村宅基地有限流转利大于弊》,《检察日报》2005年7月26日。

[21]张红,2007:《宅基地使用权》,载徐涤宇:《物权法热点问题讲座》,中国法制出版社。

[22]梅夏英、高圣平,2007:《物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3]范晓杰,2000:《农村私有房屋可以抵押》,《人民法院报》2000年11月11日。

[24]孙毅、申建平,2007:《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中国法制出版社。

[25]邹海林、常敏,1998:《债权担保的方式和应用》,法律出版社。

[26]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1995:《制定中国物权法的基本思路》,《法学研究》第3期。

[27]本刊县域经济观察员,2008:《农村住房抵押三地试验》,《领导决策信息》第19期。

[28]高圣平,2001:《担保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

[29]后一规定仅仅涉及浮动抵押,在固定抵押的情形,未来取得的财产是否可以作为担保物,《物权法》上并不明确。不过,在解释上,农村村民将来取得的财产应当属于《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第7项所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应当允许抵押。

[30]HeywoodFleisig,1996,SecuredTransactions:ThePowerofCollateral,FinanceandDevelopment(June1996).

[31]王泽鉴,1994:《动产担保制度与经济发展》,载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

金融信贷论文范文3

(一)金融机构面临经营转型和业务结构调整,这对中小企业而言是机遇也是挑战金融新常态必然导致金融机构加快经营模式的转型以及业务结构的调整,需要从过去粗放式的“抓大”转变为精耕细作式的“抓全”;从过去靠“酒精投入”、“血战到底”的关系营销转变为通过“网络金融”、“智能银行”的科技营销。在金融新常态下,尽管各金融机构会根据业务结构和客户结构的特点,制定并不断调整差异化的经营策略和业务发展模式,但“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和以“拓展客户群”为目标的发展思路是不变的,那些诚信守法、稳健经营、具备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将是各大金融机构承揽的“香饽饽”,而征信记录差、主业不清、前景不明的企业将更难得到银行的融资服务。因此,在金融新常态下,中小企业要专于“内功”,增强诚信意识,恪守法纪,踏实经营,抓住银行变革所带来的“客户结构调整”机遇,借力发展。

(二)市场经济法制将更加健全,中小企业要增强“阳光下”生存的能力金融新常态产生的背景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其中,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市场经济法制更加健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渗透到社会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各行各业经济行为的运转流程、决策过程,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过程、评价监督情况等都逐步透明化,各类内幕交易、暗箱操作和“潜规则”将逐渐失去存在的空间。过去,国内不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依靠各类关系,通过某些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完成了“原始积累”,在当前经济金融新常态下,如果还是把“关系”当做核心竞争力,把“靠山”当做招牌,不在产品和服务上下功夫,不在市场和客户上做文章,那么,这些企业离“寿终正寝”也不远了。有人断言,“十”以后,随着反腐的深入,权钱交易、行政干预、权力寻租的土壤逐渐消失,企业和个人“空手套白狼”、高额垄断利润和“一夜暴富”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因此,在经济金融新常态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必须自觉知法守法,按经济规律办事,注重环保、食品和生产安全,重塑核心竞争力,增强在“阳光下”生存的能力。

(三)社会融资渠道缩窄,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难度加大改革开放以来,受国内投资渠道的限制,居民部分收入自发进入了民间借贷市场,从经济学角度来说,合法的民间借贷对弥合企业周转资金缺口,弥合借贷资金期限错配起着重要作用,对社会经济发展是有益的。当前,受经济下行影响,房地产、流通、能源等资金密集型行业持续不景气,资金链高度紧张,导致大量聚集在这些行业的民间资本抽身不易,严重影响了民间借贷市场的流动性,另外,部分制造业、流通行业亏损严重,民间拆借的资金本息难以偿付,更有甚者,部分涉及非法集资的机构和个人“跑路”行为,引发了局部,更严重破坏了正常民间借贷的市场环境,部分地区民间借贷满足企业临时性资金周转的功能丧失,从而导致银行不良贷款的急剧攀升。对中小企业而言,在经济下行期,靠“拆东墙补西墙”方式维持经营,度过“经济寒冬”往往是其最常用,也是最后一招,而民间借贷市场融资功能的丧失,意味着企业连“拆东墙”的机会都没有了,这对一个地区的金融生态而言是致命的。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必须要承担起社会责任,配合各级政府,通过调整制度安排、风险偏好和管理措施,适度增大信用规模,培育市场信心,推动实体经济领域和金融领域的良性互动。

二、金融新常态下对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管理的思考

金融新常态不仅影响金融机构宏观层面的决策和制度安排,还深刻影响到对微观具体授信项目的风险偏好和信贷审批标准。而对于受经济政策变动影响大的中小企业信贷业务,这种影响更甚。因此,金融机构必须重新审视中小企业在经济新常态下的生产经营特征和规律,深入分析中小企业风险管理关键节点,重塑对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理念。

(一)坚持全流程的风险管控中小企业风险管控工作一定要坚持全流程的风险管控理念,客户准入、业务发起、授信审批、审核发放、贷后管理等关键环节的操作必须做实做好,不能只强调其中一个环节而忽略其他方面。

(二)准确定位发展理念中小企业业务发展理念要定位于“如何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要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遵循市场习惯和业务发展规律,强调主动风险管理,通过科学、量化的市场调研以及合理的情景分析,把好前期准入关,找准目标行业、目标客户群以及授信方案。要勇于承担社会责任,设身处地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问题,不能一有风吹草动就“一刀切”地抽贷。

(三)坚持批量经营从审批效率、叙作成本、投入产出对比等方面看,中小企业风险管控一定是批量化的,即“批量准入、批量审批、批量管控”,不能像对大企业那样搞“一对一”因客式风险管控模式。

(四)合理配置人力及机构资源对于人力资源,既要有数量,也要有质量。要保证基层网点的人员与业务发展相匹配,这是确保授信业务“报得好、批得快、管得住”的前提。对于网点资源,要坚持差异化管理的理念,应根据机构自身不同的区位优势、客户资源、管理能力和人员素质,给予不同的授信管理政策。从未办理过对公业务的基层网点叙做对公授信业务要量力而行,循序渐进,不要指望一口吃个胖子。鼓励从低风险贷款业务入手,在做实第二还款来源的前提下,逐步熟悉对公授信业务。

(五)坚守诚信,加强沟通中小企业信用风险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实际控制人,其还款意愿比企业现金流还要重要。在风险管理工作中,一方面要加强对实际控制人经营理念、日常行为、履约记录的监控,要多方查证,关注是否涉及违规民间借贷、跨界经营、过度投资等问题;另一方面也要加强沟通,注重对实际控制人诚信意识的培养,真正与其成为互利共赢的“朋友、伙伴”。比如在贷款发放前,就要告知违约的后果,并将违约责任与其个人及家族财产、名誉关联上;在贷款存续期间,要利用定期现场核查和走访的机会,灌输诚信履约、合法经营的思想,“男怕选错行,女怕嫁错郎”,要鼓励借款人心无旁骛,坚守主业,做大做强优势业务;在发生逾期事件后,更要与实际控制人密切沟通,既不能盲目停贷,更不能简单骗收,要顺应市场发展规律,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想方设法帮助企业共同渡过难关,确保授信资金安全收回。对企业老板来说,贷款本身是好事,银行从业人员就是要把好事做好,并且要让客户说好,始终把“诚信”放在第一位,将心比心,以诚待人,以信做事,带动和影响客户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六)贷款发放后必须要“盯管跟”对中小企业的贷后管理一定要盯得紧,管得住,跟得上。不少银行都曾发生过“贷款到期了才发现企业早已停产关门的案例”。在经济下行期,一个中小企业要倒下来,可能就两三个月的时间。对于中小企业贷款,一方面,要常管,常理,不能企业关门了、老板跑路了,银行客户经理提前什么也不知道。另一方面,要善于从企业、老板的日常行为以及经常性的查访中及时获取信息,提前看到问题,找出潜在的风险隐患。

(七)从快从速处置不良经济下行期,中小企业不良贷款增加较快,金融机构需要打通快速核销不良贷款的通道。中小企业不良贷款的处置工作要突出一个“快”字,不能等靠,不能拖拉,不能恋战,更不能掩盖,一旦发生不良授信,完成责任认定后要尽快移交信贷资产处置部门进行不良处置。不良贷款处置时间拖得越久,金融机构损失的越多。对那些欠债不还、毫无诚信可言的企业及企业主,态度一定要坚决,积极主动地采取法律措施,追究企业及企业主的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手段一定要强硬,不能手软,该查封的查封,该的,能拍卖的尽快拍卖,从快从速处置不良资产。

金融信贷论文范文4

论文关键词:小额信贷,SWOT―PEST,战略

 

一:引言

小额信贷问题一直受到国内学者的关注。赵芝玲,邹帆(2003)通过对农户小额信贷的绩效的分析,指出中国小额信贷能实现农户增收与信用社盈利增加的双赢结果。李莉莉(2005) 通过对正规金融机构小额信贷运行机制的绩效评价金融论文,指出对于农户收入有正的显著影响论文开题报告范例。张立军,,湛泳(2006)通过分析小额信贷与当地农户贫困之间的关系,认为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对农户家庭经营收入产生了正面的影响。朱乾宇,董学军(2007)选取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为研究对象,构建当地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农户小额信贷的扶贫绩效的研究,认为小额信贷对农户的增收有积极作用金融论文,且非农业贷款投向相对农业贷款投向而言具有更好的绩效。总体而言,国内对小额信贷的研究大多数还停留在小额信贷的绩效分析方面,采用SWOT―PEST分析整个小额信贷产业的战略选择的文献相对较少。在加快发展农村的同时,不能光靠增加小额信贷的投入,还应注重农村小额信贷的战略发展,为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因此金融论文,有必要对农村小额信贷的现状作系统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厘清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的优势与劣势,为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提供有益的借鉴。基于以上思考,本研究运用SWOT―PEST模型对农村小额信贷进行评价和分析,为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提出了建议。

二:研究的方法

SWOT―PEST矩阵方法是一种战略分析方法,利用它可以把影响小额信贷发展的政治(P)、经济(E)、社会(S)、技术(T)等因素放到统一的框架内进行系统的SWOT分析金融论文,辨别出影响中国小额信贷发展的关键因素,从而有利于了解小额信贷发展的环境条件,为小额信贷的发展提供战略性的决策论文开题报告范例。

表1 我国小额信贷产业的SWOT―PEST分析

 

Pest/

Swot

政策法律环境(politics)

经济环境(economics)

社会文化环境(society)

技术环境(technology)

内在因素

优势S

政府为小额贷款的可持续发展采用贴息的政策

激活农村金融市场

越来越多的农民从事非农生产,还贷周期短、投资回报率较高。

征信系统

无需抵押物与担保品

劣势W

未还款者法律追究问题、正规银行贷款贷款者的道德风险

农业的天生脆弱性使得小额信贷风险加大

农民的盲目投资

融资难、限制了规模、没规模效应、服务滞后

外在条件

机遇O

政府对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视及对农村的发展建设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小额信贷违约率降低。

先让一部分区域先推广,利用“示范效应”逐步推广的理念得到认同。

 

  正规金融机构开办小额贷款业务金融论文,使得资金时间与安全性监管体系成熟。

挑战T

目前还没任何法律界定小额信贷的法律地位

农业受到自然灾害与市场变动影响较大,贷款农户日益产生贷款危机,形成不良贷款

金融信贷论文范文5

关键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支农目标;信贷行为

Abstract:Using the survey data from three types of new ru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NRFIs) in Shandong Province,this paper analyses the common and peculiar characteristics of outreach of NRFIs and explains the outreach in credit behavior. Increasing the number of borrowers is the main outreach of NRFIs. Loan balance,length of maturity,efficiency of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are positive to the number of borrowers,but fee is negative to the number of borrowers. The government should encourage the new rural financial situations to increase the number of borrowers. Emphasis on the agriculture-related depth and proportion can only interfere with the market-oriented operation of new ru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encourage the fake agriculture-supporting phenomenon. In terms of credit policy,the government should encourage new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o expand its credit scale,increase the elasticity of credit duration,raise the approval efficiency of credit and reduce the agriculture-related loans. Besides,the government should take corresponding credit policies and emphasize credit innovation in order to effectively complete the outreach.

Key Words:new ru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outreach,credit behavior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3)11-0060-06

收稿日期:2013-10-15

基金项目:农业部软科学研究项目《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研究》(201212)。

作者简介:罗红梅(1976-),天津财经大学2012级金融学博士生,齐鲁工业大学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农村金融。

一、引言

农户融资难长期困扰着我国农村金融发展。为打破阻碍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瓶颈,2006年12月中国银监会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 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启动了一轮农村金融机构的增量改革。在该政策指引下,成立了一批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相比于传统农村金融机构,这些新成立的农村金融机构组织层级少,与农村市场更为接近,被称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监管层期待这些新型金融机构解决农村地区银行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空白、竞争不充分的问题,以实现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的目标①。为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支农业务更有效率,2008年4月银监会又出台了《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对四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就存款准备金率、存贷款利率、支付结算等政策予以明确。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经过近年来的商业化运行实现了怎样的支农目标?如何通过信贷行为的改进更好地实现支农目标?本文围绕上述两个问题展开论证,为后续的支农政策提供经验及理论基础。

对农村金融机构支农目标的考察,国内外的实践及研究大都通过事后指标观测。亚伦(Yaron,1992)提出了被学术界及实践者广泛接受的农村金融机构评估框架,该框架包括两个标准——可持续性及目标客户覆盖面。其中客户覆盖面主要包含以下指标:客户的数量、平均贷款规模、女性客户所占比例。国内文献较多地从支农的广度、深度及支农的对象实证研究支农目标的实现程度(卢亚娟、孟德峰,2012;杨虎峰、何广文,2012)。监管层认为支农服务评价应注重客户贷款覆盖面、客户贷款满意度、涉农贷款比例等指标。本文在调查中发现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设立之初即存在预期的支农目标,经过近几年的商业化运作,它们的支农目标在各具特点的基础上又具有共同特征。

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贷行为的角度研究支农目标的实现,国内的理论文献广泛采用产权经济学(王曙光,2009)、信息经济学(洪正,2011)、博弈论(邝梅、赵柯,2008)等多种方法。实证角度的研究大都就某一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支农展开讨论。如周才云(2012)考察了村镇银行贷款利率形成机制对支农的影响。刘志友等(2012)通过对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的调查,发现支农目标的广度与成本效率成正比。邵传林(2010)通过一正一反的两个案例研究发现,“地下”非法经营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效率高于取得合法地位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效率。也有少量的文献从总体上观察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行为,如沈杰、马九杰(2010)的调查发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通过农村金融产品创新、贷款手续流程简化、利率决定机制灵活等信贷行为增加了农村金融市场的供给。但综观国内文献,还缺少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作为一个整体从经验上研究信贷行为对支农的影响的研究。

本文利用2012年下半年对山东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调查获得的17家村镇银行、15家小额贷款公司及两家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微观数据(如无特殊说明,文中所列年度数据均为2011年的数据),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时和设立后的支农目标进行跟踪,揭示现阶段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支农目标的特征,并从信贷规模、信贷产品结构、信贷成本及服务效率等信贷行为的角度解释对支农目标的影响。

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目标

金融机构的支农目标包含三类:首先是支农的广度。金融机构支农贷款覆盖面越大、借款者数量越多,则支农广度越大。其次是支农的深度。金融机构的贷款惠及越贫穷的农户,则支农深度越强。最后是支农结构,即金融机构服务农户或涉农企业的结构及比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目标是在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完成的,通过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行为可观察它们实现了哪类支农目标。本文选取了三个角度考察,包括: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注册地分布和分支机构设立状况、设立时金融环境的选择、个人及中小企业贷款的占比。

(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注册地分布和分支机构设立状况

注册地的选择体现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之初的定位。监管政策要求村镇银行应在县级或县级以下注册,小额贷款公司则没有地域限制。从表1的数据可观察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的地区分布有较大不同。村镇银行在县城注册(有1家选址市区,是由于该市直管乡镇,没有县城这一层级),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地在市区和县城间分布较均匀,也没有在乡镇选址。截止到2012年底,山东省共成立两家农村资金互助社,本文对这两家都做了调查,其注册地都选择在乡镇(监管政策要求在乡镇或行政村设立),较好地贯彻了支农目标。村镇银行的选址体现了服务县域经济的意图,小额贷款公司服务的区域均匀分布在城市及县城,两者深入乡镇设点、近距离支农的意愿都很弱。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开设一方面反映了下沉服务网点支农的意愿,同时也是盈利预期下的理性选择。三类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意愿都不强。但从成立的时间结构分析,成立时间低于1年的村镇银行都没有设立分支机构,成立1年以上设分支机构的占比为25%。15家小额贷款公司中只有2008年开业的1家设立了分支机构,在网点竞争的策略上与村镇银行略有不同。两家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注册地都在乡镇,没有再设分支机构。

(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时金融环境的选择

金融环境是经济发展沉淀下来的存量,是各市场主体参与竞争后的均衡结果。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时选择的金融环境,显示了设立主体隐藏的目标偏好。研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目标还鲜有从金融环境的角度进行解释。本文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所在地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分布以及被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认为竞争对手的情况、当地的信用环境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1. 对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的选择。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所在地广泛存在邮政储蓄银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及农村商业银行(或农信社),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选择其他银行已布局的县市设点,采取的是跟随策略,并没有体现填补乡镇金融机构空白的政策意图。另外,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在城市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网点相对空白的区域布局,选择了银行服务竞争不充分的金融环境。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认为竞争对手的占比上,农村商业银行(或农信社)被认为是主要竞争对手,服务目标的同质性表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时考虑了支农目标。70%的小额贷款公司及50%的农村资金互助社也把民间信贷组织作为主要竞争对手,它们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也表现为民间金融组织的替代。

2. 对信用环境的选择。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认为当地的信用环境等于或优于山东省平均水平。小额贷款公司认为当地的信用环境与山东省的平均水平相近,选址的信用环境因素约束较弱。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当地的信用环境也体现了各机构的风险偏好,相比之下小额贷款公司选址的风险厌恶度较低。

(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个人及中小企业贷款占比

受资本规模限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难以有效为大型企业融资,本文重点选取了个人及中小企业贷款占比,以此观察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客户定位。

村镇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相比,中小企业贷款的占比及额度都更高,村镇银行的客户定位更倾向于中小企业。在个人贷款及农户的贷款占比上,小额贷款公司比村镇银行略胜一筹,小额贷款公司更倾向于服务个人。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种类及结构上更好地体现了“小额、分散”的特点。一家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数据显示个人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的额度都在10万元以内,中小企业的贷款占比虽然很高,但只是为入股的社员解决小额的融资需求。

通过上文的分析,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设立时即存在支农预期目标,商业化运作一段时间后支农目标表现得更为明确。注册地和设立时金融环境的选择体现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之初的支农目标。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现有的监管框架下,首先考虑了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在成熟的金融环境里精耕细作,特别是在银行服务竞争不充分的区域,通过与传统农村金融机构的竞争完成支农目标。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表现了更强的商业化特征,近距离支农的意愿较弱。小额贷款公司不论在注册地还是信用环境的选择上均表现出较好的弹性,选址的风险厌恶度较低。两家农村资金互助社虽都在乡镇设点,但发展数量几近停滞,支农的覆盖面受到很大限制。分支机构的设立及贷款对象的结构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支农的事后观测指标。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下沉服务网点、开设分支机构的意愿较弱。贷款结构上,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农户贷款比重都较低,并没有刻意为贫穷小农服务。村镇银行更倾向于服务中小企业,小额贷款公司更倾向于服务个人,农村资金互助社服务的对象囿于入股的社员,相对封闭,仅满足社员小额的融资需求。

综合而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服务的客户数量越多,就越能满足被传统金融机构忽视的客户信贷需求,支农的数量也就越多,从借款者数量的角度考察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状况更具现实意义。国内也有多位学者证明现阶段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服务的对象主要为种养大户、从事商业经营的农户及中小企业(李永平、胡金焱,2011;赵冬青、王树贤,2010),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并没有刻意提高涉农贷款比例、服务贫穷小农,这也降低了现阶段考察支农深度及支农结构的意义。

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贷行为的特点及假设的提出

(一)信贷规模及质量

12家村镇银行贷款余额的均值为15010.58万元,13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的均值为18929.38万元,两家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贷款余额均值为423.6万元。三类机构信贷规模绝对值都比较小,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数量接近。

10家村镇银行中有9家不良贷款率为0,1家为1%,15家小额贷款公司都没有发生违约情况。因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经营的时间短,风险还没有充分暴露,本文不再考察信贷质量因素对借款者数量的影响,因而本文提出假设1: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规模越大,借款者数量越多。

(二)信贷产品结构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提供的信贷产品差异表现在信用贷款、贷款期限及贷款利率等指标上。

在信贷产品差异上,与小额贷款公司相比,村镇银行更多地体现了传统商业银行的信贷行为特征,更少的信用贷款、更长的贷款期限及相对较低的贷款利率。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金额(见表5)及贷款期限上都比较谨慎,通过较高的贷款利率、较短的贷款周期实施“小额、分散”模式。农村资金互助社信贷产品的差异较小,社员虽然可以凭借信用贷款,但可选择的贷款期限及利率品种都很少,缺少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产品并没有出现实质性创新。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产品仍以非信用贷款为主,贷款利率与基准利率相比都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上浮,缺少信用证明的农户对资金的价格不是很敏感,为获取资金宁愿承受较高的贷款利率。同时,农户用款具有较强的时限性及周期性,金融机构的贷款期限是否灵活、能否满足农户的周转需要影响着农户融资的效用水平。因此,本文认为现阶段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贷产品的差异主要体现在贷款期限上,提出假设2: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期限种类越多、跨度越大,借款者数量越多。

(三)信贷成本及服务效率

本文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主观对涉农费用的认识、贷款审批时间考察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成本及服务效率。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对涉农贷款费用的主观认识揭示了涉农的信贷成本。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普遍认为涉农贷款费用高于或与中小企业相当。其中,村镇银行对涉农费用认识的差异性较大。客户从贷款申请到获批,14家村镇银行平均为7.14天,2011年全年经营的3家村镇银行为5.33天;14家小额贷款公司为3.86天, 2011年全年经营的7家小额贷款公司为3.57天。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审批天数少于传统金融机构,审批效率都有较大提升。因此,本文提出假设3:涉农贷款费用及贷款审批时间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借款者数量成反比。

四、信贷行为解释支农目标模型的构建与分析

(一)模型构建与变量说明

本文通过构建借款者数量的信贷行为解释模型,以更好地改进信贷行为,有效实现支农目标。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客户主要是入股的社员,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则不受此局限,所以计量模型以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为代表构建。除了检验前文的假设外,解释变量中又设立了机构类型虚拟变量,验证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为整体进行支农目标研究的合理性。构建的模型如下:

Borrowersi=β0+β1Loan Balancei +β2Length of Maturityi +β3AppTimei+β4Feei +β5Typei +εi

因变量Borrowers为借款者数量,是现阶段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主要支农目标。自变量选取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规模、信贷产品、信贷成本及服务效率中有代表性的指标,包含贷款余额(Loan Balance)、贷款期限的跨度(Length of Maturity)、贷款审批时间(App Time)及涉农贷款费用(Fee)。机构类型虚拟变量(Type)检验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对借款数量的影响是否有差异。

(二)统计结果与分析

为消除数据单位的不一致,使数据更为平滑,模型两端分别取对数以检验模型的拟合效果,发现线性模型通过各项检验,可决系数最高。估计结果见表8。

根据估计结果,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贷行为各变量对借款者数量的影响如下:

1. 借款者数量与贷款余额成正比。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主要的服务对象是传统农村金融机构遗漏或不愿服务的客户。不论是给个人还是给中小企业贷款,随着贷款规模的增大,借款者数量也随之增多。监管层不用细致到针对某一类型的农户制定监管目标。商业化背景下,鼓励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扩大贷款规模,就有利于支农目标的实现。

表8:支农目标信贷行为解释模型估计结果

[变量符号\&估计结果\&Loan Balance\&0.002 (1.7975)*\&Length of Maturity\&5.7636(2.6132)**\&AppTime\&-10.8173 (-1.4830)\&Fee\&-310.961(-2.9979)***\&Type\&10.9548(0.2623)\&Adjusted R-squared\&0.46\&F-statistic\&6.37\&]

注:括号内为t值,*、**、***分别表示10%、5%、1%的显著性水平。

2. 贷款期限的跨度越大,借款者数量越多。借款者通过灵活的资金使用期限,合理有效地安排贷来的资金,信贷产品期限的多样性有利于满足借款者的需求。把模型中的贷款期限的跨度换成贷款利率的跨度或信用贷款的占比都不能通过t检验,即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现阶段还没有通过提高利率弹性及信用贷款的占比来增加借款者数量。

3. 贷款审批天数与增加借款者数量的关系没有通过常规t检验,但把显著水平放松到20%,也可看到审批效率的提高有利于增加借款者数量。课题组的另一项调查显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能较快满足农户需求,竞争优势也体现在服务效率上。现实中,贷款审批天数下降的空间毕竟有限,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通过信贷创新全面提高审批效率,以增加借款者数量。

4. 涉农贷款成本的降低能显著增加借款者数量。涉农成本过高阻碍新型农村金融服务更多的农户及涉农企业。解决该难题需要通过创新提高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效率,或者改变涉农信贷的需求结构。如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到的家庭农场,通过承包权的集中,信用也得到集中,涉农贷款成本也随之降低。

5. 机构类型对借款者数量的影响不显著,验证了模型中把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整体研究支农目标的合理性。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首先考虑了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在支农目标上体现了各自不同的特点。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表现出更强的商业化特征,近距离支农的意愿较弱。小额贷款公司不论在注册地还是信用环境的选择上表现出较好的弹性。两家农村资金互助社虽都在乡镇设点,但发展数量几近停滞,支农的覆盖面受到很大限制。通过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支农的事后观测指标分析,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并没有刻意地为贫穷小农服务。村镇银行更倾向于服务中小企业;小额贷款公司更倾向于服务个人,实施了“小额、分散”的经营模式;农村资金互助社服务的对象囿于入股的社员,相对封闭,仅满足社员的小额融资需求。综合而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服务对象主要是传统金融机构忽视的客户,并没有刻意提高涉农贷款比例、服务贫穷小农。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支农目标各异,但主要体现为借款者数量的增加。政府的支农政策也应顺应这种市场化选择的结果,否则只会干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化运行或鼓励支农信贷数据的造假行为。

通过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信贷行为解释支农目标的模型分析,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贷款的规模、期限、审批效率与借款者数量成正比,涉农贷款成本过高阻碍了支农目标的实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规模占社会融资总规模的比重还很小,政府应鼓励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做大贷款规模,扩大客户覆盖面。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较高的服务效率获得市场的认可,但还缺少创新的信贷模式来增加借款者数量。政策上应鼓励各类信贷创新,顺应涉农信贷需求的结构变化,增加信贷产品的多样性,降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涉农信贷成本。

注:

①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还包括贷款公司。截至2012年底,山东省辖内没有贷款公司成立。

参考文献:

[1]Yaron J.Successful rural finance institutions[R].World Bank-Discussion Papers,1992.

[2]卢亚娟,孟德峰.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服务业的目标权衡[J].金融研究,2012,(3).

[3]杨虎峰,何广文.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能惠及三农和微小客户吗?[J].财贸研究,2012,(1).

[4]王曙光.产权和治理结构约束、隐性担保与村镇银行信贷行为[J].经济体制改革,2009,(3).

金融信贷论文范文6

关键词:商业银行;民营经济;小微金融;续贷业务;预测

一、 研究背景

小微企业融资是世界性难题,我国自2011年以来陆续出台多项政策旨在改善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其中银监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相关政策精神,积极促进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于2011年6月了《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以差别化的监管和激励政策推动商业银行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扶持力度。随后,银监会于2015年3月《中国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从“单列信贷计划,优化信贷结构”等方面提出了持续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要求。此外,“十三五”规划《纲要》关于金融发展规划部分提到鼓励互联网金融推动小微金融服务发展满足“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融资需求。可以看到小微金融将成为未来一段r期我国金融发展重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无论在服务形式还是在业务规模上都将迎来快速发展期。

巴曙松、王松奇、许小年等专家认为,我国小微金融发展潜力较大,对于小微金融群体,当前金融体系离实际需求差距较大,将成为下步金融改革的重点。而各商业银行也已经开始着力于发展小微金融业务,小微金融业务也将成为商业银行发展的推动点。他们也指出我国小微金融服务还处于初级阶段,小微金融发展的关键是成本问题,建立社区性的服务模式,实现低成本信息收集,是商业银行小微金融业务发展的关键。针对小微金融,应该制定差异化发展策略,大力推动产品创新,积极发展多元化融资方式,促进小微金融快速发展。

受当前宏观经济趋势性下行、同业竞争不断加剧、市场开发受制于劣势选择和逆向选择等因素影响,部分商业银行小微金融业务在经历了前一阶段迅猛发展之后,显现出后劲不足的疲态,主要体现于贷款余额增长放缓、不良率增速较快、客户存款及其他金融资产等综合业务发展缓慢等方面。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能够低成本、高效率、高质量、有方向地增加银行小微贷款投放规模,有效确保贷款余额增长的稳定可控。为此,各商业银行在全力开发新市场、发展新客户的同时,如何有效掌握行内现有小微金融客户的综合业务动态,并主动为有资金需求的客户提供最优质的贷款服务,为满足银行小微金融授信要求的客户“量体裁衣”、贴心服务,准确制定出积极有效的策略,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二、 文献回顾

在研究小微金融之前应明确小微企业的定义。刘睿(2014)指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关于小微企业规定,小微企业一般符合年度应纳税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崔静静(2011)认为:应将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定义为小微企业。崔静静还尝试分析了该类型企业的融资行为,在对甘肃省小微企业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分析了西部地区尤其是甘肃省的小微企业融资现象,探讨了在小微企业融资行为中出现的问题。

从银行信贷业务的视角,郑九歌(2012)建议:首先应树立“小微企业贷款≠高风险贷款”的观念;监管机构应将主营小微企业贷款的银行作为发展小微经济的战略重点,并采取降低这些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等措施,实施积极宽松的小微企业信贷政策。以科技型小微企业为例,韩刚(2012),吴玉霞(2016)认为:商业银行支持小微企业融资面临的主要难点是风险与收益存在严重的不对称,为缓解该不对称性问题,应建立“政府+银行+担保+保险+创投”的业务发展模式。郑霞(2015)分析天津市216家小微企业相关数据发现,商业银行是现阶段小微企业首选渠道,社会金融机构次之;另外,政府财政资金对小微企业融资效果不显著,而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信用担保有效促进小微企业融资。刘金文(2011)支持引入政府这一角色,构建企业、银行、政府的三方博弈模型,并分析了动态博弈框架下参与方各自的行动和收益,以期实现政府引导下商业银行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目的。

其他相关研究还包括陈勇俊(2011)将大数定律引入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模式和风险定价策略;刘静海(2012)将金融心理学引入小微企业融资信贷问题,大胆假设小微企业或商业银行是一个有心理波动的人,通过心理学理论探讨银行和企业的心理,并以贵州银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为例,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于商业银行在小微金融续贷(或称“续授信”)业务 方面的文献较少,这主要是因为国内银行业开始发展小微金融业务的时间较短,目前仍鲜有银行接触或关注续贷业务,而致力于研究和发展小微续贷业务的银行及相关文献则更为稀少。

三、 问题的提出

1. 商业银行着力发展小微金融续贷业务的设想。在各商业银行大力发展小微金融的关键时期,部分商业银行小微金融业务在经历前期的迅速发展后,出现了贷款余额增长放缓、不良率增速较快、客户存款及其他金融资产等综合业务发展缓慢等问题,为此,本研究为商业银行推行小微金融贷款增发提出设想:在全力开发新市场、发展新客户的同时,还应及时了解行业现有小微金融客户的综合动态,主动为有资金需求的客户提供最优质的贷款服务,尤其要为行内已经发生过贷款业务的小微客户发展“续贷”业务。甚至对银行现有小微客户进行续贷可能性的预测分析,从他们当中准确识别出贷款即将到期、贷款资产良好、具有强烈续贷意向且满足银行小微金融授信要求的客户,并为他们"量体裁衣"、贴心服务,准确制定出积极有效的客户续贷推动策略,全面巩固银行在小微金融层面的先发优势,努力实现与客户的共赢。

2. 商业银行小微金融续贷业务定义。所谓“客户续贷”是指银行已授信客户在贷款到期或提前结清后,经授信审批,再次获得银行贷款的行为。本研究以国内某商业银行小微金融信贷业务数据为例,结合该银行数据仓库支持情况,对客户的续贷行为定义如下:

(1)将当月贷款日均额不为“0”且月末贷款余额为“0”的客户定义为当月贷款结清客户;

(2)在当月贷款结清客户中,如果客户在之后的6个月内再次发生贷款业务则定义该类客户为续贷客户;

(3)反之,如果客户在之后的6个月内未发生新的贷款业务则定义该类客户为非续贷客户。

四、 商I银行发展小微金融续贷业务的优势分析

1. 发展小微续贷的营销成本优势。据相关数据表明:向新客户进行推销的费用是向现有客户推销费用的6倍以上。针对小微金融贷款产品,姑且不去计量分别向新客户和现有客户营销的具体费用,仅从向两者营销成本的高低来看,营销现有客户显然更具有成本优势。

当银行向行内现有客户营销小微金融贷款产品时,无论是向无贷款客户推介贷款产品,还是发展已授信客户的续贷业务,都可以将“名单制营销” 与“非名单制营销” 搭配使用,且通常以“名单制营销”为主。当银行向行外新客户营销时,则只能通过“非名单制营销”渠道及相关营销方法。由此可看出向行内(已授信)客户营销小微金融贷款产品比营销新客户更具有成本优势。

2. 发展小微续贷的营销成功率优势分析。有研究表明:销售给潜在客户和目标客户的成功率为6%,销售给初次购买客户的成功率为15%,而销售给重复购买客户的成功率为50%。其实仅从向现有客户营销可同时采用“名单制”与“非名单制”两种方式,而营销新客户则只能倚靠“非名单制”方式,已经说明现有客户的平均营销渠道数量高于新客户,这显然与营销成功率呈现“正相关”关系。

实际上,促使客户产品销售成功的三大要素可以总结为“客户对产品的需求”、“商家对客户的要求”以及“客户对已使用同类产品的忠诚度”。一家银行向新客户营销小微金融贷款产品的行为可以细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新客户已经享受其他银行的信贷服务,这家银行的小微贷款营销工作将受到该部分客户对其银行忠诚度(或称“客户粘度”)的制约。此时,银行若不考虑向客户让利(如优化担保方式、增加贷款规模、延长期限、下浮贷款利率等),向该类新客户营销同类产品的成功率显然比较低。

(2)符合银行授信审批要求的新客户未曾享受过银行信贷服务。由于借贷双方的信息极度不对称,这为授信审批、贷款发放以及售后服务等实操工作带来难度。因此,银行若不考虑采用针对小微市场设计的、切实有效的创新市场开发模式(如商圈、产业链、城市合作社、专业化支行等模式),向该类客户营销小微贷款产品不仅成本昂贵、潜在风险高且成功率低。

然而,如果向行内已授信客户再次营销贷款产品,即发展小微金融客户续贷,这将使银行在借贷双方信息相对对称情况下专心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信贷服务,这显然能够大幅提升营销成功率。

3. 发展小微续贷的资产质量优势―对“续贷资产高质量假说”的论述。对于小微金融信贷业务而言,其发展难度主要在于客户所能提供的抵质押品价值较低且缺少其他有效担保形式,以及客户经营利润较薄且经营波动受市场影响较大。无形之中,小微贷款的客户信用砝码被减轻,同时客户能力的打折空间被加大。基于这样的背景描述,小微信贷业务可能的突破点在哪?在此,本文提出小微金融续贷客户群较新贷客户群而言其银行资产质量更高的假说,即“续贷资产高质量假说”,并尝试对发展小微续贷业务的这一优势进行论述分析。

不难理解,贷款可以被看作为客户与银行的一个双向产品,即银行在向客户销售资产使用权的同时,客户向银行销售自己的信用和能力,双方的谈判条件主要是价格(即贷款利息),其他条件还包括贷款规模、期限等。在信息极度不对称情况下,客户的信用和能力无以为证,银行只能认为客户的信用和能力趋于市场平均水平,这时银行除了要使贷款规模尽可能小、期限尽可能短,再就是要使利息尽可能高,这等于压低了客户销售自己信用和能力的价格。这样,但凡可以,客户将选择不贷款,而留下来选择贷款的这部分客户,无论从对资金需求的迫切程度,还是出于对他们信用和能力水平的考量,都给银行对他们进一步压价提供了理由,这将有可能制造出“柠檬”经济现象,形成劣势选择、逆向选择,使银行资产质量受到影响。

既然根源在于信息不对称上,那么银行就应该从破解信息不对称入手,向自己熟悉已久的老客户(包含无贷款客户和已授信客户)开展信贷(或续贷)业务,因为客户曾经使用银行服务的点点滴滴都记录于银行数据仓库中,这比开发新贷客户所获得的信息要充裕得多。基于信息的相对对称,尤其是发展续贷业务可以使银行对客户的能力和信用(结合其过往表现)有一个更为客观合理的评价。这时,银行除了能够实现更有效的“优质”客户甄选外,还能够杜绝盲目压缩贷款规模、缩短贷款期限、提高贷款利息等情形,为贷款客户的“一户一价”、“一贷一价”、“价格关联价值”、“价值覆盖风险”等理念提供基础,促使银行与客户携手缔造共赢。

前文所提到的“客户自然忠诚”实际上也是消费心理记账(及“价格关联价值”)的概念。本文认为在不考虑极端因素(如银行信贷放款不到位、同业贷款价格竞争、客户搬迁等)情况下,小微贷款客户存在“自然忠诚”,并且续贷客户群应比新贷客户群更容易发生再次信贷业务和其他交叉业务。

五、 结论

为实现小微信贷业务突破,基于对业务动态的把握,提出了银行小微金融应该着力发展“续贷”业务设想和“续贷资产高质量假说”,并进行了论述和分析,得到发展续贷客户将使银行销售成本更低,成功率更高,小微贷款资产质量更优的结论。此外经数据观察,参与本研究分析的国内某商业银行其小微金融贷款客户流失情况较为严重,在充满信息不对称并可能产生“柠檬”经济现象的竞争市场环境下,无需发生价格战,对手仅出让“蝇头小利”,很可能只是贷款规模放高一点、期限延长一点或利息降低一点,便赚得了他行最优质的那部分客户,其中不乏很多他行忠诚老客户。在这种情形下,银行应该针对小微信贷业务,研发一套具备前瞻性、灵活性且行之有效的资金管理工具;还应结合同业标准制定更具竞争优势的小微信贷发展策略。此外,既然客户流失、客户违约等问题对小微续贷(尤其在客户非续贷方面)产生影响,未来应考虑开展相关预测分析工作,建立预测模型,以对当前续贷分析及预测结果进行完善。

参考文献:

[1] 巴曙松.将小微金融作为改革的重点[J].中国金融, 2013,(1):18-19.

[2] 王松奇.小微企业贷款是今年银行创新重点 [N],中国证券报,2012-05-28.

[3] 许小年.中国民间金融的监管和发展:在“2012第六届中银行家高峰论坛”[EB/OL].(2012-09-10)[2016-07-8]http://.cn/hy/20120910/155413095049.shtml.

[4] 刘睿, 张军.如何加强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管理[J].税务研究,2014,(8):97-97.

[5] 崔静静.小微企业融资行为研究――基于甘肃省小微企业的调查[D].兰州:兰州大学学位论文,2011.

[6] 郑九歌.积极的小微企业信贷政策研究[J].经济与管理,2012,26(1):80-83.

[7] 韩刚.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与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突破――以交通银行苏州科技支行为例[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2,(4):20-23.

[8] 吴玉霞,周明勇,吴娟频,等.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困境与破解对策――基于河北省的调研数据[J].现代管理科学,2016,(8).

[9] 郑霞.政策视角下小微企业融资机制创新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5,(1):41-46.

[10] 刘金文.基于中小企业、银行和政府三方动态博弈的中小企业贷款难题研究[J].金融监管研究,2012,(9):69-84.

[11] 陈勇俊.大数定律与小微企业授信模式研究[J].上海金融,2011,(12):114-116.

[12] 刘静海.基于心理学的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研究[J].金融监管研究,2012,(9):97-106.

[13] 苏朝晖.客户关系管理:客户关系的建立与维护[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

[14] 吴义根,胡志九.中国银行业不良贷款的动态演进与风险防范[J].现代经济探讨,2016,(11).

[15] 魏世杰.业务分散、空间分散与商业银行绩效[D].天津:南开大学学位论文,2010.

[16] 薛峰.我国商业银行产业组织结构与产业竞争力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学位论文,2010.

[17] 宋安平.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研究[D].厦门:厦门大学学位论文,2003.

[18] 方芳.中国商业银行盈利能力研究[D].上海:同济大学学位论文,2005.

基金项目:“211工程”四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一般课题(项目号:XK2014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