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范例6篇

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范文1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入世;职业前景

一、入世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面临的需求主要体现的几个方面

(一)外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对人才的需求

外国会计公司或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外国在华的金融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其实早已看到了中国这一新兴市场潜在的巨大需求。加入WTO后,他们会大举进入我国会计市场,在中国市场开展业务并展开竞争。然而,由于语言、文化、制度等方面的差异以及相对成本方面的考虑,他们必然把国际化置于本土化之中,雇用大量高素质中方员工,尤其是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和那些熟悉国际会计准则和国际国内资本市场运作、精通外语及熟练掌握计算机的专业人才,这从目前在我国的外资银行和外国保险公司主要雇用中方人员便可看出。外国公司雄厚的经济实力和灵活的用人机制,使他们能够在高素质人才竞争中取得优势。

(二)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全方位需求

加入WTO后,我国企业将失去关税保护和出口补贴等,必须在国家法律、制度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去运作,完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并面对开放的国际市场,按照国际惯例和国际会计准则行事,平等参与市场竞争。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能够为企业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因为企业将不但要求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和一般信息披露服务,还会要求提供有关资产重组、上市运作、投融资决策、风险规避、市场预测等一系列更高层次的管理咨询服务。也就是说,入世后的中国企业,对注册会计师的服务范围、服务形式、服务层次、服务质量等有更大的需求和更高要求。同时,越来越多的企业将面对开放的国际市场竞争压力,将有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改制成为股份制企业,他们也渴望得到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高质量服务。所以,对注册会计师服务不仅在数量上,而且在质量和内容上都将有巨大的需求。面对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入世后的我国企业必须按国际惯例去经营和运作,也必须遵守WTO规则,因此,到时众多的中国企业更加需要高水平的注册会计师为之提供全方位和高层次的服务。

(三)外国投资者对注册会师服务的需求

加入WTO后,会有更多的外国资本大量涌入中国。外国投资者以及其他利益主体为保护自身的利益,迫切要求中国的会计市场能够按照国际惯例和国际会计准则为他们提供规范的注册会计师服务,如进行独立和公正的审计、提供规范和真实的信息及管理咨询服务等,以便进行科学决策。因此,入世后外国资本流入和外国投资增加,也对我国注册会计师服务产生新的更大需求。要迎接加入WTO的挑战,必须培养和造就一批优秀的中国执业注册会计师。认真办好注册会计师专业的高等教育,我国政府应增加对注册会计师专业人才教育的投资,并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与高等院校合作培养注册会计师专门人才。目前大约有22所大学已实施了注册会计师专门化教育计划,设立了CPA专业,其核心课程包括中级财务会计、高级财务会计、财务管理、成本和管理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税法、经济法、会计电算化和审计等。应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专门化高等教育,使高等院校会计人才的培养能跟上时代的步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长远发展储备后续人才,并培养造就一批硕士生、博士生加入注册会计师队伍,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整体素质。目前,我国共有执业的注册会计师6.9万人,行业非执业会员7万多人,行业从业人员20多万人。2005年,行业实现业务收入超过180亿元,继续保持20%左右的年增长幅度。“十一五”期间,一系列金融、投资和企业改革措施的推出,以及市场体系的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将迎来大发展。

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主要是面向注册会计师行业培养高水平、国际化的财经后备人才。通过会计、审计、税务、财务管理、经济法以及证券投资、信息管理等一系列课程的学习,使之能够胜任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业务,以及专业性会计和管理咨询工作。其毕业生也适合政府与事业单位、公司企业、金融证券机构等领域的会计和审计工作。

二、加强会计师专业方向教育的举措

后备人才的培养已经纳入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人才战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支持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上,将采取行业人才战略,着力推进行业领军人才和后备人才的培养,并采取五大举措支持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教育:(1)建立激励和竞争机制,以专项资金资助和对相关院校师资力量、教学效果等方面的考核评价为杠杆,促进教学质量提高。(2)建立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优秀学生到境外国际会计公司实习的选派机制。(3)积极推动和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为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优秀学生提供资助的助学机制。(4)建立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与相关院校的合作机制,畅通学生到国内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实习渠道。(5)建立开放、系统、递进的人才跟踪培养机制,实现深度、持续和系统培养。

三、对于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就业前景看好的理由和判断

(一)注册会计师是一个热门职业(下转第26页)

(上接第51页)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注册会计师、律师和医师是3个高收入的智力密集型职业。在我国,近年来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人数每年都保持在60万人左右。

(二)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巨大

早在10年前,我国就提出要发展30万注册会计师的目标。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对注册会计师队伍发展的需求还将进一步扩大。目前,行业的人才缺口依然很大。

注册会计师范文2

注册会计师证不会作废,不管是执业还是非执业的注会,都必须继续接受教育才能保证你的证书永久有效。成为注册会计师之后,需要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否则将会注销注册。 注册会计师年检的具体内容: 1、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年龄是否符合规定; 2、注册会计师是否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工作; 3、注册会计师当年是否从事了注册会计师业务; 4、注册会计师当年有无受过刑事处罚; 5、注册会计师有无在工作中因犯严重错误而受到行政处罚、撤职以上的处分; 6、注册会计师当年有无受到行业自律惩戒; 7、注册会计师当年接受后续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8、所在事务所是否进行了业务报备; 9、所在事务所是否及时、足额提取了职业风险金; 10、应该进行年检的其它内容。

(来源:文章屋网 http://www.wzu.com)

注册会计师范文3

审计失败是指注册会计师未按照审计规范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而签发了不适当的审计意见。通常表现为在企业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或漏报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发表了无保留审计意见。会计师事务所为审计的主体,上市公司为审计的客体。可以说,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上存在的审计失败情况屡见不鲜,一部分注册会计师对于上市公司的出现的财务造假问题未能做到勤勉尽责,未能在审计报告中恰当地发表审计意见,报告有关事实。从而使其丧失了应有的独立性,甚至成为舞弊行为的同谋。

二、经济学角度下的审计失败影响因素分析

(一)审计服务的商品属性

从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关系的角度来看,审计服务具有商品属性: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双方以审计服务为标的、审计酬金为价格进行的个别商品交易。这样,单个审计服务的酬金就完全取决于具体的、个别的委托人与注册会计师商谈的结果,委托人兼有审计服务需求方代表和审计服务酬金直接给付者两种身份,能够直接影响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服务活动,这也是当前的现实情况。可以说,谁控制了委托人,谁就能成为实质上的委托人。

(二)契约理论下的审计供给

企业是一系列契约联结的有机体,它反映了不同利益主体对其权利进行讨价还价的结果。下面针对下述三种契约方式逐步分析从审计供给的角度分析审计失败的原因:

1.初始性契约的失败:我国公司治理的缺陷。

初始性契约是审计契约的初始环节,并由它决定了其它两个契约。而公司治理这一制度安排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审计的信息质量和审计契约尤其是初始性契约的完善和发展。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实际上集公司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中小股东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程度非常低,由此带来的内部治理机制失效往往使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不屈服于上市公司及其内部人的压力。

2.主体性契约的失败:审计独立性的缺失

综观我国审计现状,审计独立性缺失更是存在着政府失灵和市场缺陷双层面的原因。从政府失灵角度来看,我国政府在审计市场的过度干预导致审计市场的畸形发展,加上权力制约机制的缺损,导致政府的职能出现错位和越位,一些审计业务的介绍甚至审计结论都是政府参与的结果。从市场缺陷角度来看。市场不充分造成的无序竞争致使审计独立性缺失,审计供给出现不良趋势。当前,我国审计市场竞争激烈,存在众多规模较小、技术力量薄弱、质量控制及自律机制不健全的事务所。这些中小事务所往往违反市场规则,杀价竞争,低价揽客。

3.辅契约的失败:注册会计师监管乏力

审计失败案的频频爆发,与行业监管不力也有着脱离不了的干系,监管不力导致了审计的不良供给,从而导致了审计的失败。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会计服务市场化程度不高,现行行业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职能转变没有到位,这些都造成我国政府监管机构与行业协会尚未完全分离,以致注册会计师监管体制与我国当前经济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现状及趋势不相适应,监管成本高而效率低的问题仍然相当突出。

(三)弹性理论下的审计需求

审计需求是审计市场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审计需求包括强制性审计需求和自愿性审计需求两个层次。所谓强制性审计需求,是指在政府管制和法律法规的约束下,要求公司聘请审计主体进行审计的需求。自愿性审计需求是在没有政府管制和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公司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自愿聘请审计主体进行审计的需求。在自愿性需求的情况下,质量对需求的弹性大于价格对需求的弹性,即更高的质量能诱发出更多的需求,自愿性需求与审计质量正相关。但在强制性需求的情况下,质量对需求的弹性小于价格对需求的弹性,强制性需求与审计质量负相关。其原因主要是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

审计产品作为一种外溢性较强的公共产品,其成本支出主要由被审计单位负担,与其他利益主体无关,从而造成了诸多利益主体包括政府机构和投资者的“搭便车”行为。这种强制性地要求企业接受审计而审计费用又由被审计单位全部承担的制度,只能导致审计需求的逆向选择,即对高质量的审计需求减少,转而寻求价格低廉的审计服务,以实现节省成本和完成强制义务的双重目的。这样,审计的有效需求会逐渐萎缩。正是由于这样一种逆向选择,导致审计失败的风险大大地增加。

三、防范审计失败的相关建议

要防范审计失败,我认为在以下几个方面可以进行改进:

(一)完善相关法律。从防范审计失败的角度出发,法律是最具有预防和惩戒审计失败的工具,也是保障投资者根本利益的坚实基础。

(二)加强审计文化建设。加快注册会计师审计行业诚信建设步伐,完善诚信档案体系和声誉机制,提高审计信用度。

四、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

(三)改革监管体制。转变政府角色,加强行业法制建设和监管,增加司法救济配给,为行业的和谐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注册会计师范文4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必要性;现状分析;建议

一、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

(一)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从一般意义上讲,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是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所应遵守的行为标准的道德规范,包括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所实际体现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和职业责任等。良好的职业品德反映出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的正直、诚实、客观和公正等品质和德行;良好的职业纪律反映出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合理的行为约束;良好的职业责任反映出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恰当地处理了与社会、客户和同业的关系。只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才能做出恰当与准确的职业判断。

(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1、独立、客观、公正。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既包括实质上的独立性,又包括形式上的独立性。注册会计师在提供审计服务时,必须以“独立、客观、公正”为原则,站在中立者的立场,对所审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2、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注册会计师应当具有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能够胜任承接的工作。“专业胜任能力”既要求注册会计师具有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又要求其经济、有效地完成客户委托的业务。

3、保密。只有在注册会计师与客户双方自愿而又充分的沟通和交流,不掩盖任何重要的事实和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才能有效地完成工作。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对客户的信息给予保密。

4、职业行为。注册会计师的行为应符合本职业的良好声誉,不得有任何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这一义务要求注册会计师履行对社会公众、客户和同行的责任。

5、技术准则。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的技术准则提供专业服务。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在执业时保持应有的关注和专业胜任能力,并在遵守公正性、客观性要求的范围内提供优质服务;在执行审计时,还应当遵守独立性要求。

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必要性

(一)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有利于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理论界、企业界以及政府的监管部门逐步形成了一个共识,即要建设健康的、有活力的,能够反映社会特色,表现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市场经济,必须尊崇道德原则。缺乏道德,经济运行的成本会极其高昂,甚至根本无法运行。在一个欺诈和舞弊盛行的社会里,弱者得不到公平,坦诚者最易受到伤害。正常的经济次序受到巨大破坏,更不用说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有利于市场经济管理的高效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离不开高效的科学管理,而科学管理需要有效的规章制度。发挥规章制度的应有作用,则必须借助道德的力量。一方面,良好道德精神是规章制度运行并发挥作用的剂。规章制度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它所作用的程度多少还取决于人们的道德觉悟,倘若缺乏道德力量,规章制度就难以顺利运行从而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另一方面,进步的道德观念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具有正确的导向作用。这一点集中体现在进步道德的作用,它可以通过社会舆论进行评价,考察改革及其相应行为的正义性和合理性。

(三)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有利于克服市场经济负面效应

职业道德作为调节经济活动的手段,与管理、行政、法律、经济手段相比,有其不可替代的独特功能。一般而言,管理、行政、法律是一种强制性手段,它通过国家行政部门强制推行一些政策法令,尽管可以收到明显效果,但对处于市场经济活动的人来说,终究是一种外在力量,若不能被心悦诚服地接受,往往只能造成一种暂时效应,一旦市场经济运行出现“障碍”,已经建立起来的秩序仍有被冲垮的危险。

三、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现状分析

(一)偏离专业发展方向,对经济利益过分追求

由于市场经济发展强调适者生存,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对于注册会计师的基本要求是具有一定的专业胜任能力,否则在不胜任的情况下接受委托,则被视为不具备职业道德。但是,目前会计师事务所将执业能力一再边缘化,不注重人员的实践能力的培养,漠视后续教育,更不用说专业研究,甚至对一些业务敷衍了事,未能达到基本的专业要求。为了眼前利益不惜降低专业标准或是不加掩饰的进行交易,助理人员也得不到必要的指导与监督,工作质量下降,所审单位会计信息质量隐患很多。对于企业提出的“目标”要求或是当地政府的指示,某些事务所更是“积极配合”,为求生存与发展,置职业道德而不顾。

(二)漠视专业责任,出卖信息原则

许多会计师大谈职业道德责任,可是行动往往悖离了这一准则,存在侥幸心理,奉行“捞一把”就走,将职业道德抛之脑后。“黎明股份案”足以说明这一现象的广泛。信用被一些会计师看作是利益的扭曲杠杆,大作为企业利益服务的文章,可谓“收人钱财,为人消灾”,信用准则的内涵被完全置换,会计师只看到了企业手中的钱,而忘记了广大报表使用者。共性约束被淡化,个性发展欠缺制约。“独立、客观、公正”只是一纸空谈。

(三)处理机制不健全,肇事者有机可乘

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至今,中注协对执业人员实行“市场禁入”处罚的仅有一小部分人,相对众多的造假事实,这种处罚根本起不到震慑违规和犯罪的作用。由于民事赔偿机制的缺失,受虚假信息误导损失惨重的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无法得到经济赔偿,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而造假的巨大收益和较低成本往往使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进行了利益和成本的对比后,置诚信于不顾去追逐利益。

四、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建议

(一)加强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独立性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的灵魂,提供审计和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实质上与形式上的独立。在实践中,人们已经深刻认识到,如果审计人员缺乏独立性,那么他的意见就毫无价值。所谓实质的独立,是要求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之间必须实实在在地毫无利害关系,本质上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保持的一种公正无偏的态度,一种在履行专业和发表审计意见时不依赖和屈服于外界的压力的精神状态。它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严格保持的超然独立性,不能偏袒任何当事人,尤其不应该使自己的结论依附或屈从于持反对意见的利益集团或人士的影响与压力。所谓形式上的独立性,是对第三者而言的,即注册会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一种独立于委托单位的身份。简言之,就是注册会计师、委托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之间是各自独立的,三者之间是没有任何联系的。如果注册会计师具备了实质上的独立,但是报表使用者却认为他们是客户的辩护人,审计的作用就会大大降低甚至是毫无价值。因此,报表使用者对这种实质上的独立性的信任也很重要。这种信任使得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形式上的独立。一旦发现可能威胁到独立性的情形包括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等,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一定要采取防范措施将威胁降到可接受的低水平,甚至消除。所以说审计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安身立命之本。在业务多元化的态势面前,我们必须未雨绸缪,敏锐地把握各种现实或可能的利益冲突,建立注册会计师的信誉,塑造超然独立的职业形象,向社会亮出真正具有公信力的审计意见。

(二)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加大执法力度

解决目前我国有效委托者缺乏和外部监督不力带来的诚信缺失问题,最为有效的方法就是完善有关法规制度,同时加大对注册会计师不诚信行为的惩罚力度。首先,针对有效委托者的缺乏,使得对注册会计师诚信原则履行的监督乏力,应不断完善以《会计法》为中心的会计法规体系,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等,防止有关人员钻法规的空子,对有关处罚条款的规定应尽可能少留余地,以防违规者和执法者对处罚权的非善意操纵,减少经济租金的产生。其次,加大对注册会计师不诚信的处罚力度,应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将责任落实人,从而对注册会计师造假行为起到震慑作用。我国现有的《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等有关法规对注册会计师的不诚信行为的处罚威慑力不够,在对经济赔偿的处罚规定较少、不全面;对刑事处罚的规定不够明确;再加上执法的力度不大,不诚信的违法成本远远大于其所得,并使不诚信者永远不能重回注会计师行业,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对不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应实行退出机制。再次,民事赔偿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有效地防止管理者和注册会计师不诚信行为的发生,有利于公民合法财产权利的保护和证券市场的有序运行。最后,加大执法的力度,执法部门对注册会计师不诚信行为需承担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应严格依法进行追究,不徇私情。只有这样,才能对失信行为进行有效的惩罚,使注册会计师自觉地遵守诚信的职业道德。

(三)建立民事赔偿,提高注册会计师非诚信行为法律成本

就惩戒注册会计师非诚信行为而言,目前最重要的是建立民事赔偿制度。民事赔偿制度是一种成本很低但效果显著的防范措施,降低注册会计师非诚信行为的发生概率。事实说明,我国注册会计师非诚信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目前我国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制度不完善,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违信成本极低,行政处罚起不到有效的威慑作用。为制止注册会计师的非诚信行为,应改变目前对违信注册会计师进行单一行政处罚的做法,要视情节轻重,适时追究违信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为了保护弱者和提高注册会计师非诚信行为的法律成本,可以参照西方国家,将注册会计师的重大过失解释为“推定欺诈”,即把主观上的“过错”推定为主观的“故意”。

总之,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渗透于社会经济活动各个方面,注册会计师人员在经济活动中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是会计从业人员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我国当前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已成为经济生活中亟待克服的顽症,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我国政府将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问题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这是极其英明的,但要真正达到完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目标还必须采取种种有效的措施。

参考文献:

1、赵超.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思考[J].财会研究,2006(3).

2、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Z].

3、陈汉文.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研究[J].苏州大学学报,2006(4).

4、刘宇航.关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几点思考[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6(9).

注册会计师范文5

注册会计师一年审,事务所根据规定,组织填写有关年检登记表,主任会计师应对各种年检登记表中的内容审查并加盖公章后与其它材料按规定时间报送省注协。 省注协收到年检材料后由相关部室审查后作出注册会计师年检是否通过的决定,年检结束后下发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年检情况的通告并在省级报刊上公告。注册会计师年检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进行的年度检验。每年年初中注协会有通知年检时间。 注册会计师年检的具体内容: 1、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年龄是否符合规定; 2、注册会计师是否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工作; 3、注册会计师当年是否从事了注册会计师业务; 4、注册会计师当年有无受过刑事处罚; 5、注册会计师有无在工作中因犯严重错误而受到行政处罚、撤职以上的处分; 6、注册会计师当年有无受到行业自律惩戒; 7、注册会计师当年接受后续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8、所在事务所是否进行了业务报备; 9、所在事务所是否及时、足额提取了职业风险金; 10、应该进行年检的其它内容。

(来源:文章屋网 http://www.wzu.com)

注册会计师范文6

我国经过改革开放20年的,无论是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数量,还是审计业务的数量,都具有了一定的规模,迫切需要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保障他们在面对可能发生的巨额索赔诉讼时,不必独自承受巨大的风险。

一、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与风险

注册会计师职业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向公众承担责任,包括现有的和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雇员、政府等。与其它职业相比,西方注册会计师行业称社会公众是他们的唯一委托人,说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范围涉及面之大、风险率之高是众所公认的。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与风险与其在社会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密不可分,其承担着评估企业经营状况、评判企业资信实力、提供资信证明等责任,将给企业经营者的经营决策、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及政府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必须具有公正性、准确性、客观性。由此可见,注册会计师承担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由于保险法所调整的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民事关系,因此,我们在这里主要讨论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

在进行审计业务中,由于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着契约关系,由于注册会计师服务不当对委托人人身及财产损害,可以依据委托合同追究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必须按时按质的完成委托业务责任。会计师必须与委托人签订双方协商、意见一致的业务约定书,并按约定的期限完成所受托的业务,否则,构成违约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2.保密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性质,使得他能了解和掌握被审计单位大量的资料和信息,这些机密一旦外泄,就会给委托单位造成损失。因此,会计师必须为委托人保守秘密,不得将委托人的机密情况泄漏给第三者或用于私人目的,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经济赔偿责任。

3.疏忽责任。注册会计师在从事会计工作和审计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和独立审计准则工作,存在过失行为,并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疏忽责任。

4.失查错误和舞弊责任。注册会计师没有查出被审计单位的重大错误和舞弊行为,致使委托人遭受损失,会计师要承担失查错误和舞弊责任。

5.对第三者的责任。注册会计师作为审核有关会计信息的中介机构,与信息使用人的利益密切相关。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经审查后,并非自己专用,而是成为公众投资人判断投资决策的依据。那么,第三者因依据会计师审计失误的会计报表作出决策而导致投资失误时,也可以要求会计师赔偿经济损失。虽然会计师与第三者没有任何形式的契约,但会计师提供的审计结果和有关信息,应该具有公正性、真实性。正因为如此,才有“社会公众是注册会计师真正的委托人”的说法。与此相伴的是注册会计师责任的扩张,这种对第三者经济利益的侵害不是直接的,而是一种间接的原因。我国现有的民法中没有对此类侵权作出规定,因此,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责任的判定,只能追究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责任,并看成是一种准契约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

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属于职业责任保险范畴,职业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对于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保被保险人(致害人)对第三者(受害人)依法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通常,责任保险最发达的国家,必然是民事法律最健全、最完备的国家。完善的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按照国际惯例,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是: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因疏忽、过失造成他人损失而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损失金额和法律费用)。这里的责任不仅指被保险人自己的责任,还包括被保险人的前任、被保险人的雇员及该雇员的前任因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而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仅限于经济损失,不包括人身伤害和死亡。

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1)因被保险人的隐瞒或欺诈行为引起的索赔;(2)因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他人行为引起的索赔;(3)被保险人被控对他人进行诽谤或中伤而引起的索赔。

根据以上定义,具体针对前面谈到的注册会计师所承担的五项责任风险,我们一下保险公司能够承保哪些责任风险,不能够承保哪些责任风险,依据是什么。

首先看注册师的第一项责任风险,如果注册会计师没有按时按质的完成委托业务,保险公司是否会代替注册会计师赔偿委托人的损失,取决于事故发生的原因。如果是由于遭遇不可抗拒的意外突发事件如战争、灾害或注册会计师的疏忽、过失造成的,保险公司应该履行赔偿承诺。若是由于注册会计师的主观故意行为所至,则因为其不是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而不予赔偿。再看第二项,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的资料、信息在没有得到委托人的允许和法规要求公布的情况下,将其泄漏给他人或为己所用,是注册会计师的主观故意行为而非疏忽、过失行为,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第三项,疏忽责任显然属于注册会计师保险责任范围。如果委托人的损失是由于注册会计师工作中的疏忽造成的,由保险公司提供补偿。第四项,当注册会计师没有查出被查单位财务帐目中的错误和舞弊行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时,保险公司只对其原因是由于注册会计师的疏忽、过失行为所导致而非故意行为的情况,履行赔偿责任。最后,关于对第三者的责任。若第三者依据注册会计师失误的财务报表(非故意误导)作出决策而导致投资失误且蒙受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可代替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但考虑到保险公司将面临的风险面很大,需采取必要措施如共保或规定40%左右的免赔额等,以约束注册会计师的失误行为。这样,既可以稳定保险公司的经营又能够使第三者的利益得到保障。

以上是依据可保风险的四要素原则,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性质必须具有偶然性、意外性、非投机性和风险单位大量性。即风险事故必须是偶然发生的、风险事故的发生不能是人为故意制造的、风险事故的发生只会给风险标的的利益人造成损失而非获得收益的、面临同一风险的单位和个人要有足够的数量。从国际通行的做法看,保险只能对注册会计师的部分纯粹风险承担赔偿责任,不能包揽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部风险。对由于其它原因产生的风险赔偿责任,只能由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风险基金或其它自保方式解决。

三、国内外注册会计师资任保险的与现状

上一篇价值链理论

下一篇元旦演讲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