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计划范例6篇

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计划

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计划范文1

一、认真总结九五年工作,制定九六年工作计划

年初在昌平培训中心召开了注协年终工作总结会议。在各部门认真总结工作的基础上,对九五年工作进行了全面的总结,深入讨论并制定了九六年工作计划。通过总结肯定了成绩,找出了差距,明确了九六年工作任务:即九六年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紧紧围绕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提出的“约法三章”和全国会计工作会议精神为中心,认真研究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规模、质量和发展三个方面的辩证关系,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社会鉴证和服务作用。主要任务是:进一步宣传贯彻《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强化行业监督机制,促进规范执业,提出切实可行的培训工作指导意见,提高培训质量,积极探索会计师事务所脱钩与体制改革的新途径,实现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注册审计师协会的联合,使北京注册会计师事业统一、健康、协调发展,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北京注协行业组织的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自律作用。96年工作计划已报请市局领导同意。

二、召开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二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

会议听取了北京注协的九五年工作总结,研究了北京注协九六年工作计划和成立北京注协纪律委员会事项。这次常务理事会提出做为行业协会重点要突出服务职能,不仅要为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更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重点要建立五个机制:一是要建立行业监督机制,成立纪律委员会,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监督检查;二是要建立审批机制,强化审批管理;三是要建立培训机制,成立专家咨询小组,就培训项目和计划进行可行性研究;四是要建立指导机制,成立专业指导委员会,对注册会计师进行专业指导和咨询;五是要建立考试机制,在北京市考试委员会领导下,完善考后服务,使更多高水平的人才进入注册会计师队伍。

第二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是一次继往开来的会议,会议开得及时、富有成效,为九六年协会工作进一步打开新局面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强化监督和指导机制,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1、成立了北京注册会计师纪律委员会

北京注协纪律委员会经过酝酿筹备于今年三月在北京西苑饭店召开了成立大会。纪律委员会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注协会员代表和企业界代表11人组成,纪律委员会将在北京注协理事会的领导下,对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中违法违纪和不名誉行为实行教育和惩戒,并不断完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纪律的规范,同时了“北京注协纪律委员会工作章程”和北京纪律委员会条款。纪律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北京地区的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向着规范化、制度化迈进。成立大会的情况在北京电视台、北京电台、北京晚报、中国财经报进行报道,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反响。

2、筹备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指导委员会成立的有关工作;完成了《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草案)的修改工作,对准备推荐的委员资格进行了审查。

这次修改的《北京注协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对有关条款进行了调整,增加了对专业指导委员会的总体概括条款,进一步明确了委员会的认定、产生办法及任期,还对机构设置、例会制度等条款也做了修改。成立专业指导委员会事宜已报请市局领导同意,拟于5月底6月初正式成立。

3、制发了199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检查计划。根据京会协「1996第003号《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检查制度》(试行)的规定,结合北京注协近年来的业务检查情况,制发了九六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检查计划,并以北京注协文件的形式下发了检查通知,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做好业务检查前的自查工作,同时要求业务检查做为提高执业水平,保证执业质量的重要措施应加以重视。计划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有31家,其中包括95年新成立的及曾发生过执业质量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这次检查的重点是事务所内部财务管理和执业质量两个方面。

4、与北京市工商局企业监督处共同组织“95年度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本年检验证”的复查工作。为了贯彻落实《公司法》和《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管理。经与北京市工商局企业监督处共同协商,于4月份对我市104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本验证情况进行了复查。其中验证合格的57家,不合格的47家。资本验证不合格的47家中,有3家公司的验证工作,是由北京注协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做的,占不合格总数的6.4%。其他均为中字号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做的业务。此次股本验证的复查工作是由北京市工商局和北京注协合作,共同抽取企业年检中提供的证明文件资料和事务所出具的年检报告,从而鉴定事务所出具的年检报告的客观公正性,评价企业年检行为的真伪,以期达到保证年检质量的目的。这是一种新的复查方式,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提高检查工作的数量和效果。有关复查鉴定结果,市工商局正在整理中,近期将会形成一个文字材料。

四、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审批注册办法,加强非执业会员管理

1、拟定了《北京地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实施的具体条件。在具体条件中规定了对事务所的十个主要方面的具体要求:如事务所的发起人(即股东)必须是执业满三年的注册会计师等;事务所的注册资本;主任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事务所申报程序等。这为严格审批高起点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依据。

2、完成了九五年度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根据中国注协的年检工作安排,3—5月对执业注册会计师进行年度检查。三月北京注协向会计师事务所转发了中国注协的年检办法,并对年检的时间和工作程序进行了安排。为了确保年检工作顺利进行,今年年检工作与往年有较大变化。一是将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分开,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检查将由业务检查制度另行规定;二是将事务所报送注册会计师的年检材料与报送证书分开,以保证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正常开展业务。

第一阶段对93家事务所的1200余名注册会计师的年检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对有问题的事务所我们要求进一步查清事实,并做出书面报告;第二阶段对所有注册会计师的证书进行审核和签盖“年检专用章”,并将九五年检工作进行了汇总。年检结果如下:应参加年检人数为1145名;实际参加年检人数1108名;未参加年检人数37名;年检通过人数1097名;年检未通过人数11人;年检公告人数1283人(含新批注册会计师186名)。注册会计师九五年检通过名单将在五月二十九日的《北京日报》上进行公告。

3、进行了九五年度注册会计师行业调查和文字录入统计工作。今年3—4月份北京注协对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了行业调查,并对10万多个数据进行了输机录入统计工作。这次行业调查将为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管理系统化、规范化奠定了基础。有关行业调查的分析报告将在六月份完成。

4、草拟了《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学员登记制度》。学员登记制度的建立将在全国率先以制度形式,对会计师事务所内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考试并专职从事业务的人员进行规范化管理。该项制度对注册会计师学员的定义、申请程序、年度检查、变更等都做了具体规范。该项制度重点是为了确保申报注册会计师的具体审计年限,将有助于把好注册会计师的预备期和入门关口,进而切实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整体素质。这项制度正在征求意见和修改中。

5、对北京注协所属非执业会员进行了九五年检工作。根据中国注协的非执业会员管理办法,经过认真准备,先后在北京晚报和北京电视台进行公告,要求北京注协所属非执业会员参加九五年度检查。三月份北京注协对470多名非执业会员进行了年检,同时发放了5000多份资料。

但由于非执业会员比较分散,尽管我们做了很大的努力,但仍有一部分非执业会员(400多名)尚未参加年检。今后除加强对非执业会员的联系外,还要加强对非执业会员的管理和服务,以增强协会的凝聚力。

五、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培训,提高注册会计师业务水平

1、积极筹备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培训专家咨询组,以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的组织、指导工作。有关专家咨询组的工作目标、职责、人员组成、工作方式已基本确定,并已上报市局领导批准。

2、起草了“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的指导意见”,并邀请了部分专家教授对“指导意见”进行了座谈讨论。专家们对指导意见提出了很高、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根据专家们的建议,现在正进一步修改完善,拟于五月底完成。

3、制定了“北京地区一九九六年注册会计师培训计划”。根据指导意见,结合中国注协九六年培训计划,制发了该计划。九六年北京注协的培训以“独立审计准则”为重点,争取通过6—7期培训,使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业务骨干全部接受培训。

通过起草指导意见和筹备成立专家咨询组,将使北京注协96年和95期间的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和业务水平上一个新台阶。

4、举办了三期培训班:一期是新批注册会计师培训班,共90多名新批注册会计师参加了培训。培训班就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管理制度等进行了讲解。大家普遍反映北京注协对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抓得紧、抓得好,对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有很大帮助;第二期是非执业会员培训班,共三百余名参加了培训;第三期是配合95年度涉外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年审工作举办了涉外企业年审税收政策培训班,32家事务所210多名注册会计师参加了培训。培训班邀请了北京市国税局主管涉外税收工作的领导进行讲授。事务所反映税收政策讲得系统全面,有政策、有实例。

六、积极发挥行业协调作用,为会计师事务所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1、与市国税局多次协商,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对在京中央企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项审计工作,并在业务收费、报告格式、业务范围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同时还协调了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努力做到使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之间都满意,充分发挥了协会的协调职能。

2、协助北京市工商局做好对部分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到位情况的年检工作。一是争取将所有事务所都列入年检名单中;二是在收费上,力求业务收费与工作量、责任风险相平衡;三是在年检内容和要求上尽量与审计准则相一致;四是积极向市工商局反映意见,坚决反对行政干预的行为。在这次年检中,北京注协的协调工作是有成效的,从而保证了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3、为北京会计师事务所和江海会计师事务所在资本验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协调。北京注协认真研究了北会验资纠纷一案的一审判决,并与北会律师讨论了上诉的请求及理由,并与二审法院积极接触,提出了北京注协专业意见,促使该案妥善解决。另外又与北京第二人民法院进行了协调,避免了欲查封江海会计师事务所和拘留注册会计师崔进的打算,保护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维护了本行业的利益。

4、北京注协与北京市物价局共同协商了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业务收费标准。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就业务收费的档次、范围等有关内容进行了认真深入的探讨。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业务收费标准将于六月由北京市物价局和北京市财政局联合签发。

5、举办了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人才交流会。三月份在北京市委党校礼堂举办了有45家事务所参加的北京地区第三届注册会计师人才交流洽谈会,全科合格者共700多人前来咨询洽谈。这次洽谈会北京注协也直接参与进来,并专设了“北京注协咨询台”,从更高更全面的角度宣传了注册会计师事业,同时也为会计师事务所推荐了人才。

6、努力为各会计师事务所做好服务并提供各种信息资料。1—5月份共发出各类文件8725份,资料六大类共7100份,发放注册会计师系列化教材1200多册,为事务所提供了较丰富的信息资料来源。

七、认真做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第一阶段的工作

1、成立了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召开了第一次会议。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订书辅导等组织工作,并于3月11日到31日在北京市委党校完成了96年度考试报名工作。注协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放弃了双休日,在20天里累计报名共18,000人,订购学习教材90,000册,报考前辅导共10,000人。现在正进行考生档案输入计算机发放教材和培训辅导教师等工作。

2、研究成立了注册会计师考试教研室,教研室有六名教师组成,并获得北京注协颁发的聘书。

八、汇总了事务所95年度会计决算报表

今年1—3月逐一审核了事务所报来的95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并对报表错误进行了修改,汇总修正了事务所财务软盘,编制了事务所决算报表,现已上报中国注协。据统计,1995年事务所业务收入总额为85,740,000元,其中北会事务所12,050,000元,京都事务所7,010,000元,龙洲事务所5,200,000元,永拓事务所3,660,000元,兴华事务所3,390,000元,中燕事务所3,290,000元,同仁事务所3,050,000元,华龙事务所2,330,000元,天平事务所1,680,000元,天正事务所1,550,000元。以上名列前十名的事务所业务收入43,260,000元,占总收入的50.46%,事务所业务收入比去年增长6 .3%。协会会费收入为857,000元,中国注协会费已上交。

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工作,贯彻“约法三章“精神的有关文件正在草拟中。

九、积极认真的做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注册审计师协会联合的前期准备工作,就两会的联合与注册审计师协会多次进行了磋商

十、加强协会建设,提高自身素质

今年协会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更好的发挥协会职能,一是对协会机构人员做了适当的调整,进一步明确了各部的负责人和部门职责。对96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到部门和人。实现了计划上墙,月度考核,责任到人。二是在市局领导支持下:1.明确了协会作为市局下属独立职能部门而存在,这有利于协会更好地发挥作用;2.调进四名大学毕业生。其中有两名党员,有一名研究生和一名双学位学生,加强了协会人员力量。三是陆续完善了协会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协会的内部管理。四是加强协会人员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努力提高协会人员自身的素质。

十一、筹备纪念北京注协成立三周年的活动

1、安排北京电视台记者采访北京市财政局副局长、北京注协常务副会长李士松,并将在北京电视台北京新闻(五月二十日18:30)播出。

2、组织22日下午纪念北京注协成立三周年电影招待会。

3、购置纪念品发给每一位执业注册会计师。

总之,北京注协1—5月份,在北京市财政局和有关综合部门及事务所的支持下,较好的完成了任务,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与领导的要求和期望还有一定差距。下半年,注协将更进一步发挥行业组织的职能作用,不断总结新经验,探索新途径,开拓新局面,为北京地区的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计划范文2

关键词: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 人才培养 人性化管理

1 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人才培养中的问题

首先,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人才理念落后,难以培养员工的忠诚度。由于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人才理念比较落后,对人才的培养和管理不能适应事务所发展的需要,企业对员工的培养缺乏正规而长远的培养规划。多数企业对员工进行的培训当作福利或者是支出而不是投资,进而不愿为员工培训“买单”,降低对培训的投入,从而造成了员工的技能不能得到及时更新,缺乏发展空间与安全感。

其次,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对人力资源缺乏有效管理。中小型会计师事务员工人数较少,流动性较大,由于事务所业务的紧急需要,对于人员的招聘、录用、留用、解聘基本上都是几个合伙人作决定,并没有正规的程序。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对人力资源缺乏有效管理,导致了对于员工任用的盲目性,这既使他们的能力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也会给事务所的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

再次,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缺乏人才培训体系。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构成比较复杂,水平参差不齐,而且大部分都是非注册会计师。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培训大都针对的是中小事务所合伙人和注册会计师,但这部分人在规模不大的事务所里面人数较少,而更多的员工得不到相应的培训机会。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较多,在校生、毕业生、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规划的新手等等,这些实习人员理论和事务经验比较欠缺,由于缺乏正规的培训计划,他们往往不能很快的融入到新工作。

2 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人才培养机制的建立

首先,企业要塑造良好的人才培养环境,改变人才培养理念。事务所是典型的知识型企业,其核心就是知识,而人既是知识创新的主体,又是知识的载体。因此,对人的管理是知识型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管理做到以人为本,应该认识的人力资源管理不是简单地“管人”,更重要的是关怀人和重视人。因此,企业应该改变用人理念,真正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实行人性化管理,通过服务员工来换取员工的忠诚服务。

其次,企业在人才培养中要考虑“双赢”,激发员工的动力。在对员工职业生涯规划上,组织的首要任务是动态地创造职业发展空间,以空间激发员工自我发展的动力,以机制促进组织与员工和谐发展,以培训作为员工发展的阶梯。通过培训晋升是职业发展中对员工最有效的激励方式。对员工进行职业发展规划时,除以个人工作业绩为基础外,还应综合考虑员工的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以工作业绩作为晋升的惟一依据,很可能做出不恰当的晋升决定。

再次,创新培训方式,构建完善的培训体系。

第一,对新员工的帮扶。进入事务所的员工都要经历实习阶段,由于新员工对于会计实务不熟悉,这就需要老员工的帮扶。为此,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取“一对一”或“一对二”的帮扶活动,一方面可以帮助新员工较快进入工作状态,也可以加强事务所内部的交流和融合。在帮扶方面,事务所不仅要指导新员工的实务操作,也要引导他们自我学习和提高。

第二,加强在职培训工作。做好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都必要要求员工有专业的会计、审计知识,而就职于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员工大多没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因此,对于他们来说,加强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是职业规划的必经阶段。为了加强在职培训工作,一方面应当呼吁行业协会开展针对非注册会计师员工的培训,另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利用业务淡季时为员工开展讲座或业务经验交流会,主讲人可以是主任会计师、优秀员工或者高校教师。这样就能做到信息交流,知识分享,相互学习,共同发展。

第三,提供员工培训平台和机会。事务所作为知识性企业,所需要的员工应当接受专业知识的学习和训练,而高校里财会专业的学生又需要到会计师事务所去实习和提高。这样,会计师事务所和高校就有了相互合作的动机。高校在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实习基地,一方面这样学校可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另一方面事务所可以作一定的人才储备。而且,高校可以为事务所的员工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这样的合作是“双赢”的。

最后,正视事务所人才的流失。知识型员工具有较高的流动性。知识型员工由于占有特殊生产要素,即隐含于他们头脑中的知识,而且他们有能力接受新工作、新任务的挑战,因而拥有远远高于传统工人的职业选择权。一旦现有工作没有足够的吸引力,或缺乏充分的个人成长机会和发展空间,他们会很容易地转向其他公司,寻求新的就业机会。所以,知识型员工更多地忠诚于对职业的承诺,而非对企业组织的承诺。对于员工的离职,事务所应当保持一种宽容和支持的态度。

3 关于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人才培养的思考

虽然早在2005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就印发了《关于加强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在2007年财政部了《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十年规划》的通知,以及2008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了《关于规范和发展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的通知,这些通知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人才培养作了详细的指导和规定,但其中的主要意见都是针对注册会计师以及会计领军人才的培养,而在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里这部分是少数,而大多数员工还没有达到注册会计师水平,那么如何全面提高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人才质量,加快发展,不仅要呼吁注册会计师协会协调相关资源加强指导,更重要的是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要从自身的角度出发,思考和制定这种准注册会计师人才的培养体系。

参考文献

[1] 德斯靳,曾湘泉.人力资源管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01).

[2] 赵伟,任冀湘.知识型员工培训[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7,(06).

[3] 郑国怪.企业激励论[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

[4] 宋太平.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m].河北人民出版社,2003.

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计划范文3

    【关键词】 重组; 咨询; 服务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审计服务市场已经相对成熟,市场份额比较稳定,竞争日益激烈。如何发展多元化服务,成为当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扩大规模、提高竞争能力、增强服务水平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应在传统审计服务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开展各种咨询服务。笔者曾参与国内某投资公司对外收购、兼并、改制重组其他企业的财务咨询业务五年多,深刻体会到注册会计师在企业重组中担负着重要的职能,具有越来越大的作用。

    在企业资产重组中,注册会计师既可以扮演审计查账的角色,又可担负购并双方财务顾问咨询的职能。注册会计师充当财务顾问,可以把重点放在协助企业制定改制重组方案、购并双方的账务处理、税收筹划、重组后新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建立等咨询方面,这些咨询业务,注册会计师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具体来说,注册会计师在企业资产重组中可以在以下九个方面发挥其重要作用。

    一、为企业并购和重组提供全程咨询服务,协助相关人员做好各项工作

    企业并购和重组涉及的法律、法规相当广泛,包括市场营销、财务规章、特许经营等等,而企业在进行并购和重组时往往经验不足,很难全面地了解并购和重组过程中的法律、法规,有些企业聘请律师参与解决并购和重组中的法律问题,但苦于很多律师对企业财务会计方面问题以及财务会计涉及的法律、法规不太熟悉,很难提供全面的咨询服务。因此,市场需要既熟悉法律又精通财务会计的人参与企业并购和重组的全过程,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全过程的辅导、培训,许多高水平的注册会计师可以胜任这一工作。协助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对有关经济事项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范的业务进行账务调整,协助企业和律师制订时间表。作为一名注册会计师,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仅仅精通财务会计方面的知识是远远不够的,除了本专业以外,至少还应当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并进行充分的运用。某权威调查机构曾预测,在21世纪,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人才将非常抢手。

    二、帮助企业进行重组前的准备工作

    企业重组需要进行相当长的准备工作,这一阶段,注册会计师首先可对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资产重组方面的培训,使其对资产重组和并购有一些认识,同时规范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这也为注册会计师在往后的重组中顺利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其次,可协助企业拟定或独立完成重组方案,重组方案是企业重组工作的主线,之后的一切重组方面的工作都应以方案为中心,所有资产的进入或剥离均要围绕方案来进行,所以在制订方案时要多与企业沟通,充分考虑企业的重组思想,同时考虑法律上的可行性、财务税收上的可操作性;最后,协助企业收集资料,整理上报企业重组申请报告,重组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公司重组方案、资产和负债的划分及债权债务的处理、有关效益及利税测算数据、公司重组计划及时间安排等。

    三、帮助企业完成重组的可行性分析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企业对资产重组变得越来越慎重,一旦操作不当,可能背上沉重的包袱,所以,企业在进行重组前均要进行经济上的可行性分析,该部分工作可完全由注册会计师来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结构和具体内容1.重组前相关企业概况,包括机构设置与人员构成、资产配置及资金来源、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分析、企业财务状况分析、近几年企业经营业绩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等;2.相关企业的现状和存在问题;3.相关企业发展规划和投资需求、资金投向和效益分析;4.重组成本和效益分析;5.筹资方式的比较和选择;6.重组方案及结论。注册会计师在制作经济可行性方案时,要多考虑技术上的可行性,比如:被并购企业有无生产瓶颈问题和技术改造问题,企业的分析是否具有准确性、必要性,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充分利用专家的工作,听取专家的意见,这与可行性分析密切相关,否则,可行性分析是不准确的。

    四、协助被收购方制定改制重组方案

    由于改制工作的法律性和政策性很强,注册会计师可以发挥其熟悉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的优势,协助被收购方制定改制重组方案。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应根据被收购方的具体情况,确定方案的内容。一般来说,注册会计师可从以下方面协助企业制定改制方案:

    1.了解改制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了解:(1)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主办单位或实际投资人。(2)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业绩,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及税后利润。(3)职工情况,包括现有职工人数、年龄及层次结构。

    2.分析企业改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必要性包括企业的业务发展情况及阻碍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和问题。可行性包括企业改制所具备的条件和改制后给企业带来的正面影响。

    3.确定企业重组方案。(1)业务重组方案,注册会计师可协助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并结合企业改制目标,采取合并、分立、转产等方式对原业务范围进行重新整合,确定业务重组方案。(2)人员重组方案,注册会计师可协助企业根据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包括职工的分流、离退休人员的管理等。(3)资产重组方案,注册会计师可协助企业根据改制企业产权界定结果及评估确认额,确定股本设置的基本原则,包括企业净资产的归属、处置,是否有增量资产投入,增量资产投资者情况等。(4)拟改制方向及法人治理结构,注册会计师可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协助企业确定改制后所选择的企业组织形式和组织结构及其职权。

    4.摸清下属企业情况。根据“企业改制,其下属企业资产列入改制范围的应一并办理改制登记”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协助企业摸清下属单位的数量、具体名单、经济性质和登记形式,如下属单位有两层以上结构,还要详细列出层次、结构。并提醒企业对其全资设立的法人、非法人及与他人共同设立的联营企业都要一并参加改制,其改制方案中应包含这些单位。

    五、注册会计师可就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咨询、评价

    资产评估是指对资产价值的重估,它是在财产清查的基础上,对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的价值进行重新评估,以保证资产价值与实际相符,促进实现资产价值的足额补偿。企业在进行改制时,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并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有关工作。这对维护各方利益、提高重组质量作用极大。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评估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较差,不能严格遵守相关的评估法规和标准,加之受许多因素的制约,造成评估价值高低随意性非常大。为了维护购并双方的利益,由注册会计师对资产评估价值的公允性再进行咨询评价就显得非常重要。一方面有利于维护购并双方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净资产价值的可靠性、可信性。

    六、为购并双方协商谈判充当顾问,并为确定收购价格提供咨询意见

    在购并双方进入谈判阶段后,注册会计师如果未执行审计等鉴证性业务,则可以向购并双方提供咨询性服务,为双方谈判充当专家顾问,并以被购并方经评估后的净资产价值为基础,结合对被购方各项资产质量、品牌价值、市场前景、企业发展潜力的分析,为双方提出公正、客观的收购价格方案提供咨询意见。

    七、为购并双方的账务处理和重组后新公司的建账提供咨询意见

    新的会计准则对企业的并购和重组有着严格的规定,并购和重组至少涉及到“债务重组”、“长期股权投资”、“非货币性交易”等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而企业的财务人员由于平常接触这些业务较少,账务处理难以规范。此时,注册会计师可充分发挥其财务专长,指导企业财务人员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此外,企业改制重组后,会涉及到一系列的账务处理问题,比如企业改制时,评估基准日与被评估企业的调账日不一致时如何进行处理,评估基准日与被评估企业调账日之间的净资产变动如何处理,购并方如何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等。由于改制重组业务在企业中较少发生,所以一般企业的财务人员对业务发生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并不熟悉。注册会计师可利用其掌握的国家有关资产重组的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为购并双方的账务处理、新公司的建账、购并方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等提供具体的财务咨询意见。

    八、为企业重组业务提供税收方面的咨询意见

    关于资产重组中的税收问题,国家制定了相关的税收政策,这些政策总的原则和精神为:股权转让应计缴企业所得税。如:合并分立时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资产,计算资产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的,合并企业接受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反之,须以原企业原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整体转让被视作企业产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注册会计师应认真学习掌握这些政策,为购并方进行税收筹划,对减免税、资产置换、停息、减息等方面提供税务咨询意见,使企业能够用好、用足国家的税收政策,做到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合法、合规。

    九、重组实现后,可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全面的管理咨询

    经过重组成立新公司后,作为对企业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业务,注册会计师可为企业提供全面的管理咨询,比如可提供企业经营战略咨询,通过预测企业环境的未来变化,指明企业经营活动的方向;可提供市场营销咨询,帮助企业增强生存能力和竞争能力;可协助企业做好并购后财务与会计的管理整合,包括财务政策管理整合、企业税收政策的管理整合和会计政策管理整合;此外,注册会计师还可以协助企业制定一系列的内部管理制度,使新公司实现规范化管理,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综上所述,注册会计师在资产重组中的咨询作用,可以促进企业对外收购、兼并、改制重组业务的规范健康发展。但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要不断提高专业水准,遵守职业道德,具备渊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熟练掌握国家有关资本市场、资产重组的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审计准则、税收规定以及企业管理、金融、外汇、市场营销、计算机等方面的知识,以不断拓展自己的业务领域。

    【参考文献】

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计划范文4

(一)检查工作准备情况。

开展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是行业诚信建设的内在要求和客观需要,是协会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XX年的检查工作由协会领导总体布置,监管部组织实施,在借鉴以往开展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检查工作作了积极准备。

1.确定检查对象。

根据中注协的布置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原计划将45家事务所作为XX年检查对象,这45家全部为四川省农业银行指定的审计机构,经与省财政厅沟通后,得知省财政厅将组织人员对其中12家进行检查,本着不重复检查的原则,我会决定对该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不予检查,集中精力对其他33家事务所进行检查。

2.认真做好检查队伍的组织、培训工作。

检查人员专业水平高低、职业道德好坏是能否实现检查目标的关键。我们在优先考虑以前年度检查人员的基础上,结合本年度各事务所推荐的检查人员的情况,选取了12名符合条件的注册会计师作为检查人员,并根据他们的专业经历和特点分为3个检查组,每组由4名注册会计师组成,检查组的组长也由注册会计师担任,协会监管部对各检查小组进行指导、监督、管理。

为了使检查人员了解掌握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具体检查方法、步骤和程序,我会于XX年7月12日召开了检查人员培训及布置会议,组织检查人员学习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及相关文件,熟悉检查方法和工作程序,明确检查中的重点注意事项,要求检查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发现事务所的问题应指出症结,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和措施。此外,我会与检查人员签订了保密协议和廉洁自律协议。这些都为实施实地检查工作奠定了基础。

3.加大检查工作宣传力度。

为了提高会员对检查工作的认识,我会网站转载了中注协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登载了我会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并就检查的部分信息与当地新闻媒体进行了适当沟通,使业界理解、关注本次检查工作。

4.成立惩戒委员会和申诉委员会。

为规范行业惩戒,加强行业监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按照中注协的要求,经过近四个月的准备,我会惩戒委员会和申诉委员会于XX年10月25日正式成立,同时制定了《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和《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以做好检查的后续处理工作。

(二)扎实有效完成现场检查。

为贯彻落实“严格检查、严格惩戒”的要求,我会组织的三个检查组从XX年7月16日开始进入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切实按照执业质量检查的各项要求对照检查,于9月顺利完成实地检查工作。

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计划范文5

一、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的涵义

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是指管理者在微观层面上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管理。一般来说注册会计师行业具体监管包括:职业资格的认定、行业的准入、职业法规的制定、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管理、会计信息的审查、违规处罚等内容。由于这些职责在管理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之间的分工不同,以及政府的介入程度和介入方式不同,构成了不同的行业监管模式。每种监管模式都有自己的优缺点。

1.行业自律监管模式

行业自律模式是指注册会计师微观层面的事务均由注册会计师行业通过其行业内部组织来计划组织实施控制。行业自律模式监管主体具有更强的专业知识,同时兼具灵活性和适应性;但行业自律的监管模式实际上更多的是注册会计师们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给自己制定规则,自己监督,自己遵守,这种就会造成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尺度很难被把握的问题。

2.政府监管模式

政府监管模式是指政府直接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微观层面的事务实施管理、控制、具有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的执业质量及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进行审核的权利。与行业自律监管模式不同的是政府监管模式是依法进行的行政性检查。政府监管模式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威信力。但由于政府监管是行政执法行为,所以,相比之下缺少灵活性和变通性。也易导致某些滥用权力的现象的出现。

3.独立监管模式

独立监管模式是通过设立一个既独立于政府又独立于行业组织的独立监管机构,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微观层面的事务进行管理和监督。比如2002年美国正式成立的独立型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注册会计师行业独立型监管模式旨在克服行业自律模式的缺陷,改进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质量,既具有较高的独立性,也具有较大的法定权威和较集中的监管权限,但缺乏基于社会声誉的权威,同时存在外部约束弱化、过度监管和行业专门知识利用不足等问题。所以,其实施必须具备权威、激励和知识三个条件。

4.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

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是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国家政府和行业内组织共同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事物进行规划、组织、实施管理、评价、监管的的方式。这一监管模能够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各部门发挥各自的优势,正确划分了监管的层次。但如果两种监管模式协调不力,势必会发生冲突。两种模式的同时监管还可能造成相互依赖性和工作责任的推脱。

二、我国现行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中的不足

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中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兼而有之,并且正在由过去的以行业协会为主导过渡到以政府监督为主导的监管模式。虽然我国恢复注册会计师监管模式已有20多年时间,但与国际上监管经验丰富的国家相比,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依然较多。

1.政府监管内部失调

政府监管的内部失调主要是由于监管主体不清造成的。这里的“失调”指的的是职责的分配和执行力的效果上。在注册会计师监管机制中,政府监管部门既是会计准则的设定者,又是机制的组成部分和执行者,这里首先就违背了权责本应分工的原则。政府监管模式的内部部门主要有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税务部门、国有投资部门等,每个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不同,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监管。但职责和分工不明确,缺少必要的衔接和沟通,导致各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政府监管中多头管理现象依然很严重。

2.行业自律监管模式混乱

在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属于财政部的下属单位,没有完全脱离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因而其集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职能于一身。这样注册会计师协会处于很尴尬的境地,一方面是行业自律监管模式的管理者,可由受制于国家财政部门的管制,作为行业利益维护人,在发生利益冲突时,它又必须要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利益。同时承担监管者和行业利益维护者两个相互矛盾的角色,必然会导致行业协会职能的定位不当。无法全面的发挥行业自律模式的优势,极大程度上影响了行业自律模式的监管的效率与效果。

3.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的不协调

由于政府监管机构与行业协会没有完全分离,这就造成了两种模式在执行监管时不能很好的配合和衔接的问题。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制没有理顺,行业协会与政府机构权责范围也界定不清,影响了监管效率。在监管工作中每个监管体系都有各自主要负责的工作任务,而就单一种监管模式的实施还需要做很多工作细分。如果两种监管模式不协调则很有可能造成任务分配不当,多头监管,管理杂乱等问题。

4.法律法规约束不够

法律与法规是监管主体执行监管的依据,审查的的标准,现在比较的认可的会计制度为以《注册会计法》为主体,《会计法》《证券法》《公司法》作为补充的监管体系。但由于制定部门不同,立法的时间不一致,无疑为执行造成了很大的困难。本来执行者的权利,职责有交叉,加上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这些存在的问题都加重了行业内的监管混乱的风气。

三、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的完善措施

1.明确现阶段应有的监管模式

由于现阶段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还相当脆弱,执业规范尚未完全形成,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普遍不高,执业环境差,还有众多影响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执业的因素需要治理,所以,不能够完全脱离政府的扶持与监管,必须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监督与行业自律监管相结合。本着法律规范在先,政府监管主打,行业自律监管坚固的原则组成以政府监管为主导、以行业自律为基础、以法律规范为保障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同时,应在两种模式间明确分工。政府部门在工作中主要负责指导、监督、服务并且起到推动和帮助作用,充分利用其权威性;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监管的基础性作用,着眼于细节和日常监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该从政府财政部门中分离出来,政府的其他部门不应在过渡干涉注册会计师行业,只需要根据制度,法律的规定对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服务提出所需要的标准,同时进行监督、检查服务质量。给对于注册会计师协会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财政部门应将更多的经历投入与后期的考核,例如:对行业内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进行处理和罚款,以增加各部门监管的威信力;还可以帮助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行业的政策与法规,并执行监督和指导工作等。而且政府也可以将日常的监管工作交由行业协会自己处理,对权力做更大的释放。

2.完善法律规范

完善注册会计师监管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制、政府各监管部门的责权范围及其协调机制,规定行业协会的性质、职能、机构建设、自律管理机制,完善市场准入条件及限制,提高对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记录的质量要求,加强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赔偿责任及职业责任保险,补充并完善现行的审计准则及规范体系,抓紧修订并补充行业规章制度及配套措施。制定法律法规的部门还需要联系实际,及时听取反馈信息并进行修订。

3.提升会计师事务所的自律性,配合监管

保证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的良性发展环境,带动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快速成长。监管者应该重点在人才、品牌、规模、技术标准方面支持其提升标准,使其成为能够为中大型企事业单位、上市公司提供专业性服务的事务所;同时,引导小型事务所突出工作特色,精细管理,提高诚信服务质量。

4.及时沟通,提升效率

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计划范文6

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是指管理者在微观层面上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管理。一般来说注册会计师行业具体监管包括:职业资格的认定、行业的准入、职业法规的制定、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管理、会计信息的审查、违规处罚等内容。由于这些职责在管理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之间的分工不同,以及政府的介入程度和介入方式不同,构成了不同的行业监管模式。每种监管模式都有自己的优缺点。

1.行业自律监管模式

行业自律模式是指注册会计师微观层面的事务均由注册会计师行业通过其行业内部组织来计划组织实施控制。行业自律模式监管主体具有更强的专业知识,同时兼具灵活性和适应性;但行业自律的监管模式实际上更多的是注册会计师们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给自己制定规则,自己监督,自己遵守,这种就会造成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尺度很难被把握的问题。

2.政府监管模式

政府监管模式是指政府直接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微观层面的事务实施管理、控制、具有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的执业质量及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进行审核的权利。与行业自律监管模式不同的是政府监管模式是依法进行的行政性检查。政府监管模式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威信力。但由于政府监管是行政执法行为,所以,相比之下缺少灵活性和变通性。也易导致某些滥用权力的现象的出现。

3.独立监管模式

独立监管模式是通过设立一个既独立于政府又独立于行业组织的独立监管机构,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微观层面的事务进行管理和监督。比如2002年美国正式成立的独立型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注册会计师行业独立型监管模式旨在克服行业自律模式的缺陷,改进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质量,既具有较高的独立性,也具有较大的法定权威和较集中的监管权限,但缺乏基于社会声誉的权威,同时存在外部约束弱化、过度监管和行业专门知识利用不足等问题。所以,其实施必须具备权威、激励和知识三个条件。

4.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

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是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国家政府和行业内组织共同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事物进行规划、组织、实施管理、评价、监管的的方式。这一监管模能够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各部门发挥各自的优势,正确划分了监管的层次。但如果两种监管模式协调不力,势必会发生冲突。两种模式的同时监管还可能造成相互依赖性和工作责任的推脱。

二、我国现行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中的不足

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中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兼而有之,并且正在由过去的以行业协会为主导过渡到以政府监督为主导的监管模式。虽然我国恢复注册会计师监管模式已有20多年时间,但与国际上监管经验丰富的国家相比,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依然较多。

1.政府监管内部失调

政府监管的内部失调主要是由于监管主体不清造成的。这里的“失调”指的的是职责的分配和执行力的效果上。在注册会计师监管机制中,政府监管部门既是会计准则的设定者,又是机制的组成部分和执行者,这里首先就违背了权责本应分工的原则。政府监管模式的内部部门主要有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税务部门、国有投资部门等,每个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不同,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监管。但职责和分工不明确,缺少必要的衔接和沟通,导致各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政府监管中多头管理现象依然很严重。

2.行业自律监管模式混乱

在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属于财政部的下属单位,没有完全脱离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因而其集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职能于一身。这样注册会计师协会处于很尴尬的境地,一方面是行业自律监管模式的管理者,可由受制于国家财政部门的管制,作为行业利益维护人,在发生利益冲突时,它又必须要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利益。同时承担监管者和行业利益维护者两个相互矛盾的角色,必然会导致行业协会职能的定位不当。无法全面的发挥行业自律模式的优势,极大程度上影响了行业自律模式的监管的效率与效果。

3.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的不协调

由于政府监管机构与行业协会没有完全分离,这就造成了两种模式在执行监管时不能很好的配合和衔接的问题。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制没有理顺,行业协会与政府机构权责范围也界定不清,影响了监管效率。在监管工作中每个监管体系都有各自主要负责的工作任务,而就单一种监管模式的实施还需要做很多工作细分。如果两种监管模式不协调则很有可能造成任务分配不当,多头监管,管理杂乱等问题。

4.法律法规约束不够

法律与法规是监管主体执行监管的依据,审查的的标准,现在比较的认可的会计制度为以《注册会计法》为主体,《会计法》《证券法》《公司法》作为补充的监管体系。但由于制定部门不同,立法的时间不一致,无疑为执行造成了很大的困难。本来执行者的权利,职责有交叉,加上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这些存在的问题都加重了行业内的监管混乱的风气。

三、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的完善措施

1.明确现阶段应有的监管模式

由于现阶段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还相当脆弱,执业规范尚未完全形成,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普遍不高,执业环境差,还有众多影响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执业的因素需要治理,所以,不能够完全脱离政府的扶持与监管,必须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监督与行业自律监管相结合。本着法律规范在先,政府监管主打,行业自律监管坚固的原则组成以政府监管为主导、以行业自律为基础、以法律规范为保障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同时,应在两种模式间明确分工。政府部门在工作中主要负责指导、监督、服务并且 起到推动和帮助作用,充分利用其权威性;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监管的基础性作用,着眼于细节和日常监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该从政府财政部门中分离出来,政府的其他部门不应在过渡干涉注册会计师行业,只需要根据制度,法律的规定对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服务提出所需要的标准,同时进行监督、检查服务质量。给对于注册会计师协会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财政部门应将更多的经历投入与后期的考核,例如:对行业内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进行处理和罚款,以增加各部门监管的威信力;还可以帮助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行业的政策与法规,并执行监督和指导工作等。而且政府也可以将日常的监管工作交由行业协会自己处理,对权力做更大的释放。

2.完善法律规范

完善注册会计师监管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制、政府各监管部门的责权范围及其协调机制,规定行业协会的性质、职能、机构建设、自律管理机制,完善市场准入条件及限制,提高对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记录的质量要求,加强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赔偿责任及职业责任保险,补充并完善现行的审计准则及规范体系,抓紧修订并补充行业规章制度及配套措施。制定法律法规的部门还需要联系实际,及时听取反馈信息并进行修订。

3.提升会计师事务所的自律性,配合监管

保证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的良性发展环境,带动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快速成长。监管者应该重点在人才、品牌、规模、技术标准方面支持其提升标准,使其成为能够为中大型企事业单位、上市公司提供专业的事务所;同时,引导小型事务所突出工作特色,精细管理,提高诚信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