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分析范例6篇

注册会计师分析

注册会计师分析范文1

一、引言

市场经济条件下,履行社会审计职能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注册会计师,下同)也是“经济人”。作为理性的决策者,在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不一致时面临两种选择,一是保持客观公正,出具真实的审计意见,即“合规”;二是与被审计单位合谋,出具与被审计人的实际财务状况不符的审计意见并分享“租金”,即“违规”。这种收益既包括现实的审计收费,同时也包括未来预期审计收费的贴现值。在面对被审计单位的合谋要求时,注册会计师不但要抵制被审计单位的合谋贿赂诱惑,而且还要承受来自审计委托人的解聘威胁。在利益的驱动下,他们可能违规审计,甚至与被审计人串通舞弊,发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审计意见,从而对利益相关者做出相关决策产生误导。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政府监管机构必然会加强对社会注册会计师的监督和管理。于是,被审计单位、政府监管机构(主要指财政部门、证券监督部门等政府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就形成了相互博弈的关系,成为相互博弈的主体。

二、被审计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博弈

(一) 博弈假设

1.假设被审计单位与注册会计师均为理性的经济人。

2.被审计单位与注册会计师之间具有完全信息,即对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造假行为,注册会计师完全有能力检查出来,不存在能力、知识和经验的不足。

3.只有当被审计单位存在着披露虚假财务报告的企图时,注册会计师才有可能默认其造假行为,或与之串谋进行造假。即当被审计单位准备诚实地对外提供会计信息时,注册会计师不会主动要求造假。

4.设1、2分别代表被审计单位和注册会计师。

5.设M为注册会计师的正常审计费收入。

6.设G为被审计单位提供真实会计信息的收益。

7.设ΔG为对外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额外收益,即虚假会计信息的“租”。

8.设ΔGm为被审计单位支付给注册会计师的虚假信息租,也即注册会计师的额外收益。

9.设ΔG>ΔGm。

10.设W为被审计单位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而注册会计师诚实执业时,被审计单位给注册会计师的“惩罚”(比如解雇注册会计师)所带来的损失。

(二) 博弈模型

被审计单位与注册会计师博弈中,被审计单位行动在先,注册会计师行动在后,假设他们之间具有完全信息。因此,这是一种完全但不完美的信息动态博弈。根据上述假设,建立博弈树模型,如图1。

注:博弈树中收益向量中第一个分量(左边)为被审计单位的收益,第二个分量(右边)为注册会计师的收益。

(三)分析

图1表示,被审计单位的策略选择有两种,即(造假)与(不造假),而注册会计师的策略选择有两种,即(w,b)、(b,b)。

下面采用逆向归纳法来求出子博弈完美纳什均衡。

在博弈树的左枝所形成的子博弈中,注册会计师面对的历史信息是,被审计单位选择了造假。显然,注册会计师选择违规其收益为M+ΔGm,选择合规其收益为M-W,因此注册会计师的最优策略是选择违规,此时被审计单位收益为G+ΔG-ΔGm 。这样,注册会计师的最优策略实际上只有(w,b)。

再考虑先行动的被审计单位,由于造假所得G+ΔG-ΔGm>G,因此被审计单位会选择造假,子博弈的完美均衡为(J,w)。

上述模型充分说明了在审计市场中被审计单位和注册会计师之间博弈的各种可能结果。毫无疑问,在没有任何处罚的情况下,博弈可以达到均衡,(造假,违规)是一对纳什均衡。即:作为理性经济人,注册会计师面对被审计单位的合谋要求时,由于被审计单位的合谋贿赂诱惑和解聘威胁,他们会选择违规审计,甚至与被审计人串通舞弊,发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审计意见。显然(造假,违规)的均衡不是我们想要的结果。为此,需要引入一定的制度安排来打破这种均衡状态。

三、包含监管的博弈

事实上,被审计单位和注册会计师都是在国家的监管和控制下工作的,他们的工作态度必然会受到由国家参与的外部环境的制约。监管会迫使各方相应地改变自己的策略。因为政府监管机构直接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检查或监管的成本太高,需要借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因此,本文主要考虑监管机构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

监管机构由于人员编制及审计监督成本等原因,对事务所也不可能都实行全面审计检查,只能对一部分事务所实行审计检查。政府监管机构的高监管是指以较大的概率实施检查,查出违规后对其进行处罚的情况,低监管是指以较小的概率实施检查,查出违规后处罚不严的情况。

(一) 博弈假设

假定政府监管机构付出的监管成本为C,违规审计被查处时,没收事务所违规所得,同时处以F的罚款,监管机构对事务所实施审计检查的概率为P,只要监管机构进行检查就能查出事务所的违规,其他假设同上。

(二)博弈模型

为保障审计市场的健康发展,监管机构需要制定相应的制度措施,即监管机构行动在先,注册会计师根据已有的监管制度措施再采取行动,假设他们之间具有完全信息。因此,这是一种完全但不完美的信息动态博弈。根据上述假设,建立政府监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的博弈树模型,如图2。

(三)分析

此模型的策略空间包括政府监管机构的策略空间和注册会计师的策略空间。政府监管机构的策略空间为:在阶段博弈中,政府监管机构先行动,在他行动的时候没有获得注册会计师行动的信息,所以政府监管机构的策略集等同于其行动集{H,L}。

注册会计师的策略空间为:由于注册会计师在得到政府监管机构行动的信息后再选择自己的行动,因此注册会计师的策略集合中有四个策略组合,即{(w,w),(w,b),(b,w),(b,b)}。小括号内的两个行动分别对应政府监管机构高监管和低监管时注册会计师的选择。如(w,w)中,前一个违规表示政府监管机构选择高监管时注册会计师选择违规,后一个违规表示政府监管机构选择低监管时注册会计师还是选择违规,以此类推。下面采用逆向归纳法来求出子博弈完美纳什均衡。

先考虑后行动的注册会计师,在博弈树的右枝所形成的子博弈中,注册会计师面对的历史信息是,政府监管机构选择了低监管。显然,注册会计师选择违规时其收益为M+ΔGm,选择合规时其收益为M,因此注册会计师的最优策略是选择违规,此时监管机构收益为0。这样注册会计师的最优策略实际上只有两个策略{(w,w),(b,w) }可供选择了。

在博弈树的左枝所形成的子博弈中,注册会计师面对的历史信息是,监管机构选择了监管。显然,注册会计师选择违规的收益为(M+ΔGm)(1-P)-FP,选择合规的收益为M-W,所以注册会计师的最优策略将取决于(M+ΔGm)(1-P)-FP与M-W的大小。当(M+ΔGm)(1-P)-FP >M-W时,注册会计师会选择违规审计,而当(M+ΔGm)(1-P)-FP≤M-W时,注册会计师会选择合规。

再考虑先行动的监管机构,经过上面的分析,监管机构知道注册会计师的最优策略集中在两个策略,在注册会计师采取(w,w)策略时,监管机构选择高监管H的收益为(M+ΔGm+F)P-C,选择低监管L的收益为0。所以监管机构的最优策略将取决于(M+ΔGm+F)P-C的大小。当(M+ΔGm+F)P-C≥0时,监管机构会选择高监管,而当(M+ΔGm+F)P-C

当监管机构面对注册会计师采取(b,w)策略时,监管机构选择高监管H的收益为-C,选择低监管L的收益为0。由于-C

综合考虑被审计单位造假与否和监管机构的监管严、松,注册会计师的最优反应条件可以产生四种组合。

其一,不造假,松监管。此情况下,注册会计师的收益总为M,注册会计师没有违规的动机,总会选择合规。

其二,不造假,严监管。此情况下,注册会计师的收益总为M,注册会计师没有违规的动机,总会选择合规。

其三,造假,松监管。此情况下,注册会计师违规的收益为M+ΔGm,合规的收益为M,由于M+ΔGm >M, 所以注册会计师总会选择违规。

其四,造假,严监管。此情况下,注册会计师违规的收益为(M+ΔGm)(1-P)-FP,合规的收益为M,那么注册会计师的策略就取决于(M+ΔGm)(1-P)-FP与M-W的大小。当(M+ΔGm)(1-P)-FP >M-W时,注册会计师会选择违规;当(M+ΔGm)(1-P)-FP

时,注册会计师会选择合规。

会计师事务所的策略选择,则取决于事务所的合规审计所得M,违规审计所得M+ΔGm,审计监管机构进行监管的概率P,违规审计的罚款金额F和被审计单位对注册会计师的威胁W五个基本因素。即事务所的合规程度与违规审计受处罚的金额F、监管机构进行监管的概率P成正比,与违规审计所得M+ΔGm和被审计单位对注册会计师的威胁W成反比。其现实意义为:审计监管的频率越高事务所越不敢违规,反之违规现象则越多;对违规审计处罚越重,事务所越不敢违规;被审计单位对注册会计师的威胁越大,注册会计师有可能违规,违规审计所得M+ΔGm越大,事务所越敢于冒险。

通过上述模型的建立求解分析可知,在被审计单位不造假的情况下,事务所总会选择合规;在被审计单位造假的情况下,若监管是宽松的,事务所总会选择违规;若监管是严厉的,则事务所的策略取决于(M+ΔGm)(1-P)-FP与M-W的大小。

所以说,在不存在监管制度情况下,被审计单位和注册会计师这两大主体会通过谋求“个体利益”,实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从而使得两者选择不规范行为成为各自的最优策略选择;两大主体的不规范行为决定了目前我国审计市场发展的不规范,形成我国被审计单位造假严重、会计师事务所违规严重的现实情况,这隐含了现时审计市场的大量风险。如何采取措施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使注册会计师能够诚实执业,进而通过公正客观的审计促使被审计单位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以打破现有的均衡,促使审计市场行为主体走向合理的均衡,实现审计市场健康持续发展,是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针对上述博弈模型分析,可以给出一些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良性发展的对策。

四、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行为的对策

(一)加大对注册会计师违规的处罚力度

即:加大罚款F,使(M+ΔGm)(1-P)-FP

(二)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

扩大审查面,即提高注册会计师违规的被发现和追究率P。在罚款F一定的情况下,惩治的效果取决于被发现和追究率P。换句话说,如果没有强有力的实施机制,一切监管、制度均形同虚设,对违法者来讲,也只是一种不可信的威胁。目前,同一省、市事务所之间的互相检查效果有限,同业之间容易走过场,建议省与省之间开展同业互相检查,这样效果会好一些。同时,要充分发挥政府、民间、新闻媒体等各层次的监管职能,提高注册会计师违规的被发现和追究率P,从而增加监管的威慑效果。

(三)加大对各类影响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贿赂行为的打击力度,从而使得W逐步减小

W减小会使(M+ΔGm)(1-P)-FP

(四)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质量

只有降低审计监督的成本C,提高审计监督的查出比例P,才能提高监管机构的期望收益,体现审计的威慑力和效果,迫使会计师事务所强化风险意识,淡化逐利动机。这就需要通过完善激励与监督制度,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培养一支训练有素、道德高尚、业务水平高的审计监管队伍。

(五)完善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规范,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教育,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内部管理和内部质量控制,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诚信水平。

注册会计师分析范文2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因素分析

注册会计师的公信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出具审计意见时所展示的独立性,具体包括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近年来,涉及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诉讼案件逐渐增多,而且愈演愈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独立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失或欺诈行为,而判别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失或欺诈行为的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了专业标准的要求执业。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出于故意不作充分披露,出具不实报告,致使审计报告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导致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因素较多,需要进行分类分析。

(一)公司治理失衡

现代公司实行两权分离,产生委托关系,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目标不一致,经营者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使其会计报表出现虚假信息或重大错报,但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未能查出被审计单位的这些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而给第三者或其他有关各方造成经济损失,就有可能遭受他人的控诉,而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应该可以将财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查出来。但由于现代审计是以内部控制制度为基础的抽样审计,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对被审计单位的每一项经济业务进行详尽审查,只能采用抽样审计的方式,这样就必定存在一定的风险。在此,必须分清其结果是由经营失败还是由审计失败引起,关键在于看未能查出错误的漏报的原因是否源于注册会计师自身。

(二)注册会计师专业素质与道德风险

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能力、职业判断能力以及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影响到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在执业过程中没有遵循独立审计准则,或者由于违约、过失和欺诈等原因,致使客户或第三者遭受经济损失,注册会计师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职业的专业性要求较高,必须对财务会计等专业知识有一个准确的把握。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注册会计师同样是一个理性经济人,在其工作过程中由于追求自身收益最大化而出现道德风险。许多观点认为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薄弱,事实上并非如此,注册会计师在实施相关业务时都考虑过了其收益和风险的因素。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并未规定注册会计师必需强制执行的执业最低标准,在执业的过程中是否遵守职业道德全凭注册会计师个人的自觉行为,很难遵守职业道德标准来要求自己。

(三)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

首先,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目标向多元化发展,既为经营管理责任服务,又为经营决策服务,从而增加了对会计信息解释的可争议性。市场经济中经管责任的关系人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的经济责任关系也成为具有双向约束力的约定权责关系。这种平等权利,既给了受托方自主处理会计信息的机遇,也增强了委托方要求获得合理保证的会计信息的需求。这就给会计信息的理解冲突埋下了伏笔。解决这些审计风险的最有效方法,就是依靠法律手段来调节双方的理解冲突。其次,证券市场的发展使得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关系变得极不稳定,双方关系的建立与解除,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会计信息的反映内容。再次,市场经济即为法制经济,法律地位的平等表明了受托方与委托方具有相同的经济权利。当对会计信息的理解发生冲突时,双方不再依据行政权力与级别,而更多的是依据法律条文来处理有关的争议。由于权利的保障及法制的完善,使得各方都有了依法自卫的勇气与能力。因此,运用法律手段来词节会计信息处理与理解的冲突。由于外部环境的改变,使得现行各种法律中涉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条文存在不少矛盾,标准不一,导致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复杂化。

(四)相关制度不完善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是一种行业规范,不能将其作为注册会计师规避法律责任的依据,判断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能依据审计准则。我国财政部只是对审计准则做了些和修订,并未明确将其作为一种法律加以实施。 从法律角度上讲,审计报告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为的一种结果,评价其真实性、探究其偏颇的原因,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问题,决不能简单草率地以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这样的标准来判别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正确区分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法院判决尤为重要,这些法律责任,从理论上似乎很容易分清,也十分明确。然而,在具体案件中错综复杂,相互交叉,不易划清。在诉讼主张和判决中,对注册会计师承担何种责任,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环境的不断改变,在对会计信息的不同认识而产生的法律冲突中,有关民事纠纷的问题最多。可是有关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恰恰最不完善。实际当中,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类型大多都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很少有民事责任。同时我国相关的法律也只是规定了事务所应进行民事赔偿,而对注册会计师个人的处罚没有做出规定,这对注册会计师的约束力就大打折扣。西方等发达国家的会计师事务所都是合伙制的,承担的是无限责任,一旦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可能由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倾家荡产。

二、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措施

(一)调整补充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界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使相关法律协调一致,明确界定范围,避免在法律诉讼中对法律依据的分歧与争执,使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案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减少由法律依据而引起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风险。独立审计准则是规范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手段和技术方法的质量标准,它应该成为法庭判 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但司法人员在审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案件时,主要依据一般法律,对审计准则考虑甚少,因此要确立独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增加保护条款,免受无谓诉讼。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成立专家鉴定委员会,作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机构,其出具的鉴定报告应成为庭审的有力证据。

(二)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管理

注册会计师是否具有过失的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了专业标准的要求执业,必须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明确委托范围是明确工作范围和责任,会计事务所不论承办何种业务,都要按照业务约定书准则的要求与委托人签订约定书,减少与客户之间的期望差距。在与客户签订业务约定书或委托合同时应当列明委托条款,阐明委托目的、提供的服务、所提供的数据的性质及来源、报告向谁提出等。美国同业复核制度在改善会计事务所质量控制系统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效果。我国也可以考虑引入同业复核制度,对于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质量和社会可信度具有很大的意义,进而促进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

可以通过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责任保险,防止或减少诉讼失败时会计事务所发生的财务损失。

注册会计师分析范文3

一、涉及货币出资的事项分析

事项1:自然人甲、乙、丙、丁共同出资组建a有限责任公司,合同规定甲、乙、丙、丁分别出资人民币25,000元,各占注册资本的25%。注册会计师实施了必要的审验程序,即向银行函证,核对函证、银行对账单和进账单是否一致,检查进账单真伪和要素是否完备,并审验了注明投资款10万元的进账单。

分析:注册会计师对该事项的审验符合《独立审计实务公告1号一验资》及其规范指南的要求,但为了避免:(1)各个自然人之间代为出资而引起的权责纠纷。注册会计师取得的进账单上显示的是各出资者缴款的汇总金额,不能反映各个投资人实际出资情况,如果某个出资人如丙方没有资金,私下协议由其他出资人代为垫付,这在注册会计师取得的证据中没有办法得知,并且在各个出资人拟设立公司的良好关系下,他们也不会把实情告诉注册会计师。但一旦出资人之间出现矛盾,其权责无法私下调和需要司法介入时,代为出资方可能会控告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不实,因为实际情况是丙方没有出资;(2)出资人用借款出资,取得验资报告拿到营业执照后,立即抽逃资本还债。注册会计师还应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l)证明各个自然人经济状况的资料;(2)由各个出资人、被审验单位签名盖章的“出资人货币出资清单”。如果某一出资人的经济状况不能保证其货币出资,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出具验资报告;如果存在代为出资的情况,注册会计师还应取得由出资方、代为出资方共同签名的“委托受托代为出资协议”,并关注出资方和代为出资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代为出资款的偿付条款的规定。

事项2: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资组建a外商投资公司,注册会计师审验三方投入a公司的货币资金时,发现一张3月2目的300万元的转账凭证是b公司转入a公司,a公司提供了一份由b公司出具的“b公司转入a公司的货币资金300万元是b公司欠乙、丙两公司的款项”的证明材料,要求注册会计师把300万元验证为乙、丙两公司对a公司的货币出资。

分析: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审验证明3月2日确有300万元的货币资金进入 a公司,但对于 300万元货币资金的权属及其是否属于投资款尚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证据,注册会计师遇到这种事项必须小心,因为我国尚没有关于代为投入出资款的法规规定,而且代为投入出资款的双方串通弄虚作假的可能性较大,因此,注册会计师最好不审验这种情况的出资。但如果现实中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这种事项进行审验,注册会计师还应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1)乙、丙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经济业务行为及其所欠款项的原始凭证的复印件;(2)乙、丙公司和b公司共同签名的“委托受托代为投入出资额的协议”,并得到a公司和甲方的同意;(3)乙、丙公司共同签名的“货币出资声明书”,主要注明300万元货币出资各占的份额;(4)乙、丙公司财务状况及其资料。如果不能取得以上证据或根据取得的证据表明b公司欠乙、丙公司的款项不可信,注册会计师不能确认此货币出资。

事项3:注册会计师一进驻被审验单位s公司,s公司就给注册会计师提供了完整的验资证据和相关材料,其中包括出资方甲方货币出资的银行进账单、银行对账单以及向银行询证函回国。

分析:在验资实务中,被审验单位能够提供出较完善的验资相关资料,对注册会计师来讲,是一件幸事,但验资应是注册会计师主动取证的过程,“主动取证”不是被审验单位提供什么资料,注册会计师就验证什么,而是注册会计师根据验证目标的需要,设计适当的审计程序,在有效控制审验程序实施中获取有力的证据,因此,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进行验证时,不仅要谨慎地审验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进账单和银行对账单的真伪,还应亲自寄发和收回、分析向银行函证出资款的回函,询证函不能让被审验单位一并办理,以避免被审计单位和银行的串通作弊而提供虚假证据。

二、涉及非货币资产出资的事项分析

事项个甲方以一新建的房屋建筑物投入被审验单位a公司,并提供了建筑房产的决算书、付款凭证,以及该房屋所占土地的租赁协议,土地租赁期为20年。

分析:虽然造房屋确实为甲方建造,但由于它建在租赁土地上,不能取得土地证,其权属问题容易发生经济纠纷,注册会计师不能确认甲方以此实物出资。

事项5:甲方以一批抵债收回的存货投入被审验单位a公司,不能提供存货的发票,仅提供了某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存货所做的评估报告。

分析:由于存货价值、存在性和权属的变动性大,因此以存货投资的验证本身风硷性大,初果被审验单位原合同、章程中没有规定以存货作为出资,被审验单位只是为了凑够足额出资而准备修改合同、章程以存货出资,这时在没有购买存货的发票表明存货的归属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最好不要确认此存货投资。但如果合同章程中明确规定以存货方式出资,表明存货为

生产经营所必需,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地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验证存货投资:(1)实物出资清单。注册会计师应把实物出资清单镇列的存货品名、规格、数量、作价、出资日期等内容与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相核对,并实地观察、监盘存货的数量及其品质状况,在出资清单上记录审验情况;(2)评估报告;(3)投资各方及其被审验单位对存货评估的确认书,如为国有资产,是国资部门的确认文件。注册会计师应关注投资各方确认存货的价值是否以评估报告为基准,如果与评估结果悬殊大,注册会计师应建议被审验单位重新考虑对存货的确认;(4)财产交接清单;(5)存货发票的复印件,如果是抵债收到的发票,由于其购货方不是投资者,还需要检查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凭证,获取投资方对该存货的所有权证明。

事项6:注册会计师承接了a公司变更验资业务。a公司原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甲方投入的工业诀窍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0。a公司运营几年后的其无形资产一工业诀窍的账面价值为10万元。这时,a公司增资扩股,其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甲方以某一专利权40万元投入a公司。

分析:注册会计师对于无形资产的投入验证,除检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中的名称、有效状况、作价等内容是否符合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检查无形资产的评估情况及其投资各方的确认情况;检查无形资产的权属证书以及无形资产交接手续和交接清单外,还应关注无形资产投入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即演算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投入占变更后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超过20%(如果是省部级高新科技部门认可的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可达35%)该事项中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投入所占比例为(25+40)/200=32.5%,超过了20%,注册会计师应建议a公司增资时把专利权中价值25万元确认为甲方的资本投资,专利权其余不可分割的价值15万元经投资各方的协商确认为a公司对甲公司的负债或资本公积。

事项7:注册会计师承接了对a公司的设立验资业务,了解到甲方投入到a公司的机器设备、货币资金会计数额超过甲公司净资产的50%;乙方对a公司投入的房屋建筑物、专利技术合计为100万元,而己公司近年来报表确认净资产均为负数。

分析:此事项的问题在于出资方违背了公司法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以及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时,注册会计师是否可以接受验资委托企业。虽然《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但没有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公司不能接受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或出资方出资额超过其净资产的50%时的出资。因此,只要注册会计师取得被审验单位有关管理部门设立或变更的批准文件,以及其合同、章程、相关协议,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此种情况的验资委托,但应注意这样的验资风险大,容易出现出资方虚假出资、出资后抽逃资本以及出资方逃废债务等风险,因此,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地关注出资方的财务状况,并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后加解释说明段予以充分披露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或出资方出资额超过其净资产的50%等情况。

三、净资产出资事项分析

事项8:注册会计师承接了a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验资业务。a公司是由a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改制前a企业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在改制审计和评估时,净资产的确认都是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确认的价值为基础,改制后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时,a公司的净资产因计提各项减值而减少。

分析:注册会计师在验资时根据改制审计和评估确认的净资产折股确认改制企业的出资,与改制后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之间资产的差额,容易被社会公众或其他股东认为是验资不实造成的,因此,注册会计师在接受改制企业变更验资业务时,应建议被审验单位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会计处理进行改制审计和评估,确认净资产,否则,注册会计师应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后的说明段说明该事项。

事项9:a国有企业2000年7月31日为改制基准日,把其净资产1,200万元折股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期间其生产经营没有间断,在2001年2月3日a公d委托注册会计师对此作变更验资,截止到2001年a公司的净资产为对万元。a公司向注册会计师提供了截止到2000年7月31日的改制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以及截止到2001年1月31日a公司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账簿。

分析:此事项的问题在于根据改制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确认的验资基准日与验资外勤工作日的间隔太长,而且期间业务活动不断变化,验资的风险增大,如果注册会计师根据相关情况的了解认为验资风险不能承受,可以拒绝接受业务委托;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自己可以控制和承担此验资风险,除执行一般审验程序外,还应考虑对2000年7月31日至2001年1月31日a公司的财务状况实施必要的审计,关注期间引起净资产变动的明细情况,并形成相应的审验工作底稿。同时,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后增加说明段,充分披露该净资产的变动情况。值得注意的是,验资基准日和注册会计师审验日期一般不应间隔时间太长。

注册会计师分析范文4

一、注册会计师防止被诉的对策

注册会计师防止被诉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在审计工作过程中加大对被诉风险的控制,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审慎选择被审计单位。一是要选择正直的被审计单位,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其顾客、职工、政府部门或其他方面没有正直品格,也必然会蒙骗注册会计师,使注册会计师落入设定的圈套;二是对陷入财务和法律困境的被审计单位要引起特别注意,周转不灵或面临破产的公司管理层总是想为他们的损失寻找“替罪羊”,注册会计师应尽量避免担当这一角色。

(二)强化风险意识。审计失败风险防范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提高对风险的认识态度。注册会计师只有在思想上真正认识到审计失败风险的广泛存在和可能带来的严重危害,在执业过程中时刻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严格依法进行审计,才能减少审计失败风险。

(三)规范审计行为,严格遵守执业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应建立严格的监督制度,以保证审计工作的每个环节、每个流程都严格遵守审计准则的规定,从而避免审计失败。

(四)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和外部质量监督机制。为切实有效地控制审计风险,一是要求事务所内部必须根据审计准则的要求制定一系列的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质量控制;二是从外部加强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行业的监督职能,选派思想作风硬、专业水平高的人员开展监管工作,从实际出发,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违纪违规现象要从严处罚并及时在行业内公告。此外,还应不定期地开展同业互查,以在行业内进行经验交流与互相监督。

二、注册会计师应诉对策分析

注册会计师一旦不幸陷入法律诉讼当中,可以分接到法院传票、庭审前准备和庭审抗辩三个不同的阶段,分别采取不同的策略以求尽最大可能赢得诉讼。

(一)接到法院传票时应保持良好心态。一旦接到法院传票,首先不要慌张,应该沉着冷静的对待,保持一个良好的心态。特别是事务所内部的成员都应该互相关心和帮助,发挥集体智慧运用群体力量来面对这次诉讼。尤其不要互相指责,要一致对外,以免在上庭之前就自乱了阵脚。事情既然已经发生,去声讨当初的责任人已经毫无意义,这时候唯一能做的就是怎么应对将要发生的诉讼。应该积极的运用各种社会关系协调案件中的各个当事人,冷静分析自己的各种不利和有利因素,储备好相应的法律知识,做好上庭前的各种证据和资料准备工作。

(二)法院庭审前应注意相关材料的收集

1、审计业务约定书。当注册会计师陷入法律纠纷时,审计业务约定书作为证据可以提供以下抗辩理由:首先是证明被审计单位存在会计责任,未能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会计资料缺乏真实性,未能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其次说明被审计单位未能为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必要的协作与合作,使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最后可以证实委托人未按委托目的使用审计报告。

2、管理当局申明和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内部资料、文件、法律文书、合同、原始凭证和复印件。这些资料一方面可以证明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程度和执行情况,同时也可以证明被审计单位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3、从被审计单位外部获取的书面证据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记录。这些资料可以证明注册会计师严格按审计准则执行了审计,保持了合理的职业谨慎,不存在重大过失。

4、其他值得注意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应注意注册会计师从被审计单位获取有关复印件时,应要求被审计单位加盖印章并由有关管理人员签署“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加以确认,以使其具备应有的证明效力。

(三)法院庭审时应注意抗辩理由的考虑

1、这是不是我的义务或责任?注册会计应承担的义务应该都在业务约定书中有详细的说明,在应诉时可以防止方将一些本不应由注册会计师承担的业务强加在会计师头上,因此,分析业务约定书是应诉的有效手段。

2、这是不是我的过错?这是最有力的抗辩理由,只要是能证明注册会计师严格按审计准则执行了审计,保持了合理的职业谨慎,即便是会计报表存在未发现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也可能因为无过错而免除法律责任。

3、损失和我有必然关系吗?法律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注册会计师的失职行为必须与人的损失有必然因果联系,在这点上注册会计师可以进行有力的应诉,以避免成为别人损失的替罪羊。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寻找证据:a、指控方的损失另有原因;b、自己的过错只是间接原因;c、指控方存在共同错误。这样就有可能免除责任或减轻部分责任。

4、该不该由我一个人负责?根据相关准则,下列责任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审计单位承担:a、未能保持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而使会计资料失实和财产的损失失窃;b、会计资料中存在错误舞弊给使用者造成经济损失;c、因经营不善发生重大亏损,损害了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利益;d、有贿赂、不合理捐赠和其他违反法律和政府规定的行为。当被审计单位有以上行为时,被指控的注册会计师可以按照独立审计关于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划分的原则进行抗辩,要求被审计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或部分责任,从而免除或减轻自身的责任。

三、注册会计师败诉对策分析

一旦注册会计师在法律诉讼中不幸败诉,可以从以下几点做好后续工作:

注册会计师分析范文5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约束;激励

注册会计师是现代公司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申请公开发行的公司和上市公司都必须提供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能够增加财务报表的可信度,降低公司管理层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注册会计师对企业报表的验证实际上增加了一层委托―关系,广大的投资者是委托人,注册会计师是投资者的人,要为投资公众的利益服务①。与广大投资者相比,注册会计师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他们对公司财务报表的专业验证服务,能够节约交易成本,增进社会福利。一些学者通过研究发现,被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为投资者提供了有价值的信息(Kothari,2001;Collins and Kothari,1989;Alford,Jones,Leftwich and Zmijewski,1993)。

一、注册会计师的约束机制

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其行为主要受到以下三个方面的约束:一是自身信誉的约束;二是有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三是同行业竞争的约束。

(一)信誉的约束

会计师事务所之所以拥有审计客户,是因为投资者对他们的专业服务有充分的信任。信誉品牌是会计师事务所在长期的市场竞争中不断累积的结果。维护品牌的激励使会计师勤勉尽责。DeAngelo(1981)和Palmrose(1988)通过研究发现,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不能直接被外部报表使用者所观察,企业的外部报表使用者主要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信誉判断其审计质量,进而判断公司的价值。因此,好的上市公司为了将自己与差的上市公司区别,必然选择信誉高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做审计服务,以此作为公司质量好的信号向投资者发送。Raman and Wilson(1994)以及Teoh and Wong(1993)通过对美国证券市场的研究认为,“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比“非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更高质量的审计。这暗示着信誉品牌的重要性。DeAngelo(1981)以及Francis and Krishnan(1999)的研究认为,“四大”之所以能够提供高质量的审计,原因之一就是为了保护会计师事务所的品牌。Beatty(1989)的研究也证实了“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拥有更好的信誉和品牌。这一方面是因为“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资本雄厚,对人力资源进行了更多的投资,使得其审计人员拥有更高的审计能力和职业判断能力;另一方面是因为“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对市场拥有垄断能力,也拥有广泛的客户组合,因此其独立性更强,更不容易被公司管理层所俘获。由此可见,会计师事务所的信誉和品牌在美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是非常重要的。

(二)法律法规的约束

法律法规的约束是注册会计师面临的另一个约束条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将面临着诉讼的威胁和法律的制裁。Dye(1993)、Melumad and Thoman(1990)以及Newman,Patterson and Smith(2005)认为,审计质量与注册会计师面临的诉讼风险有关。DeAngelo(1981)以及Francis and Krishnan(1999)对“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研究也证明了诉讼风险是注册会计师提高审计质量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在缺少诉讼风险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尽职努力的激励减少了,进而会导致实际的审计质量的降低(Khurana and Raman,2004;Coffee,2006)。而Schwartz(1997)、Chan and Pae(1998)、Radhakrishnan(1999)以及Hillegeist(1999)认为,要求注册会计师拥有较高勤勉程度的法律体系并不必然导致较高的投资者保护和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Chan and Pae(1998)还认为,适宜的而不是严厉的法律责任体系虽然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注册会计师的努力程度、审计费用和公司市价,却会导致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

与其他国家的注册会计师相比,美国的注册会计师更容易受到诉讼的威胁。Seetharaman,Gul and Lynn(2002)通过一项跨国研究得出了这一结论。美国注册会计师所面临的诉讼风险主要是由“规则10b-5”导致的。“规则10b-5”是1942年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制定的。在大多数的集团诉讼中,注册会计师因此被列为被告。会计师事务所为了信誉和品牌的需要往往倾向于庭外和解,要支付大量的和解金额,这为集团诉讼律师提供了提起大量集团诉讼的激励,注册会计师也因此几乎陷于集团诉讼的滥诉之中。由于会计职业界的长期游说努力,国会于1995年颁布了《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放松了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管制。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前“陈诉具体事实”的规定提高了对注册会计师的门槛;二是“按比例承担责任”的原则降低了注册会计师损害赔偿的比例;三是取消了证券欺诈案中私人原告所适用的“敲诈勒索与集团犯罪法责任”与“协助和教唆责任”。该法律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滥诉”的问题(Beatty et al.,2002),保护了会计职业的发展,但这却有可能降低注册会计师的勤勉尽责程度。如科菲(2007)就认为,《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的实施是导致安然事件中审计失败的原因之一。

本文认为,法律的约束规范了执业者的行为;但是过于严格的法律责任会给会计职业增加过高的成本,从而不利于这一职业的发展。解决问题的关键不是更为严苛的法律,而是切实可行的控制风险的方法,这有赖于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的发展。

(三)竞争的约束

竞争的约束是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第三个重要的约束条件。竞争是一把双刃剑。因为会计师事务所是被公司的管理层雇佣提供审计服务的,他们的审计服务还要获得广大分散投资者的信任。这两方面存在利益冲突。一方面,他们试图维护信誉,让投资者相信他们会为其提供高质量的信用担保服务,这时同行业的竞争主要表现为信誉的竞争。为了在竞争中胜出,会计师会勤勉尽责,努力维护其声誉和品牌。从这方面看,竞争为会计师事务所带来了正面的激励。从另一方面看,在竞争十分激烈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更容易屈从于公司管理层的压力。因为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竞争越激烈,公司管理层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范围就越大,他们就会越加倾向于选择按照自己利益行事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会计师事务所的角度看,竞争越激烈,他们越试图保住现有客户,越会选择对客户有利的会计处理方式。

二、注册会计师所面临的利益冲突

长期以来,注册会计师在为公众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面临着不正确的激励,由此导致在如下方面存在利益冲突:一是雇佣机制所导致的的利益冲突;二是审计与非审计服务所导致的利益冲突。

(一)雇佣机制所导致的利益冲突

注册会计师要为投资公众的利益服务,但是选择注册会计师为投资公众利益服务的却是公司的管理层。管理层与投资公众因委托―问题存在利益冲突,那么,注册会计师的服务目标与其雇佣机制之间就存在着根本的利益冲突。即注册会计师一方面要接受公司管理层的聘请,要从公司管理层那里取得审计费;另一方面要对公司管理层出具的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要做到正直、客观、诚实、守信。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注册会计师既要迎合管理层的需要,又要满足外部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为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服务中要平衡两方面的风险,一是由于审计舞弊对第三方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二是丧失当前以及未来审计客户的风险。

雇佣机制使得会计师面临着不正当的激励。许多案例表明,会计师在进行审计服务的过程中,会因为不同意公司管理层的会计处理或签署了报表改进意见而被解雇(Deener,2002)。为了不失去审计客户,注册会计师在许多情况下,会被迫为管理层的利益服务。Hilzenrath(2001)的研究表明,虽然注册会计师应该将社会公众看作是他们服务的客户,但是他们倾向于将选择他们和向他们付费的公司管理层作为客户。Hackenbrack and Nelson(1996)以及Salterio and Koonce(1997)也认为,当会计处理不确定时,注册会计师更倾向于采用公司管理层的处理方式。由此可见,雇佣或者解雇控制是解决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核心问题(Saul,1996)。

(二)审计与非审计服务所导致的利益冲突

会计师事务所一般向其客户提供二种形式的服务:一是审计服务;二是管理咨询服务。管理咨询服务称为非审计服务。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的一些研究表明,会计师事务所向同一委托人同时提供审计和非审计服务,会损害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U.S.Senate,1977;AICPA,1978)。也有一些研究持相反的观点。他们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审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之间存在利益冲突(Benston,1979,1980);甚至有人认为,非审计服务能够提高审计质量,因为会计师在提供非审计服务的过程中掌握了更多的企业财务信息(Panel on Audit Effectiveness,2000;Simunic,1984;Dopuch,Kingand Schwartz,2003)。20世纪80年代,伴随着会计舞弊案的上升,这一问题再次成为焦点(U.S.House and Representatives Committee on Energy and Commerce,1985)。20世纪90年代,随着咨询业务的大幅增长,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更加引起人们的重视(AICPA,1993;Advisory Panel on auditor Independence,1994;Schuetze,1994;Wallman,1996;Saul,1996;Panelon audit Effectiveness,2000)。以后,随着安然事件和《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实施,这一问题虽然已经得到解决,但是会计理论界并没有取得一致性的意见,争论仍然在继续。

本文认为,审计服务与非审计服务的利益冲突问题是由审计委托机制的利益冲突所导致的。如果审计委托中不存在利益冲突,会计师能够真正地独立于公司管理层,那么非审计服务不但不会影响审计师的独立性,反而会提高审计质量。因为非审计服务使审计师掌握了更多的企业财务信息。在当前的审计委托机制下,强制实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与影响审计独立性的非审计服务分离是一个合适的选择。

三、利益冲突的解决

(一)行政监管与司法监管

有效的行政监管与司法监管是是解决利益冲突的一项重要举措。行政监管,在我国表现为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注册会计师要受到财政部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联合监管。行政监管在信息披露的规则制定、裁定和调查执行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行政监管在实践中要注意角色定位,把握好作用空间和范围。司法监管目的主要有两个:第一,对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必要的阻止,从而提高证券市场的透明度,确保广大股东获得有关公司价值的充分信息;第二,对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进行必要的赔偿。

(二)行业自律监管

自律监管主要表现为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它是证券业从业人员基于共同的目的和压力组织起来的,他们共同制订规则,实施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以维护本行业内部的利益。与行政监管和司法监管相比,行业协会自律监管具有信息优势。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设立是政府主导的,不是行业本身基于自愿互利的原则设立的。因此,其角色更多地体现为政府监管部门的附属机构,形式上的行业自律实质上是政府监管的延伸。这种角色错位不利于利益冲突的解决。

(三)加强审计准则的建设,明确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范围

加强审计准则的建设,一方面规范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行为;另一方面保护注册会计师的职业信誉。这是因为,随着经济活动的日趋复杂,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能否反映企业经营实际,依赖于会计准则。会计准则的制定是社会各方利益相关者相互博弈的结果,特别是资本雄厚的大公司能在很大程度上左右其发展。审计工作是在承认现有会计准则有效性的基础上进行的,即使审计工作非常完美,也可能由于会计准则的脱离实际使审计结果脱离现实。因此,要加强审计准则的建设,这一方面对舞弊的审计行为起到阻止作用,另一方面也对勤勉尽责的注册会计师起到保护的作用。

(四)进一步分离非审计业务

非审计业务影响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使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面临着不正确的激励。本文认为,为了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应禁止其为审计客户从事所有的非审计服务。

(五)明确注册会计师审计行为的可诉范围

注册会计师无法制止所有的舞弊行为,这是客观现实。而一旦发生企业信息披露舞弊行为,首当其冲受到诉讼的是注册会计师,这将使注册会计师陷于滥诉的危险,其巨大的和解费用也将最终成为投资者的负担。所以要进一步明确注册会计师审计行为的可诉范围,明确审计责任。

注释:

①这是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立法意图之一。这一观点由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进一步诠释。1984年,在美国诉Arthur Young 公司的最高法院判例中这样写道:会计师要与客户时刻保持完全的独立,会计师要求完全忠实于投资公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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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傅立文.信息、激励与金融监管制度选择――以英国和美国金融监管制度演进为视角的分析[D].长春:吉林大学,2006.

[3]KOTHARI S P.Capital markets research in accounting[J].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2001,31(1-3):105-231.

[4]RAMAN K,WILSON E.Governmental Audit Procurement Practices and Seasoned Bond Prices[J].The Accounting Review,1994,69:517-538.

注册会计师分析范文6

论文摘 要 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条件尚不理想,面临很大的审计风险。本文分析目前造成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较高的各方面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具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一、我国会计中介机构注册会计师审计存在的问题

1.风险导向审计模式有可能导致舞弊审计中的风险评估出现目标定位偏差。风险导向审计模式虽然变革了审计方法及其传统的审计理念,但同 时也给部分执业审计师形成了审计观念的紊乱,使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全力规避风险进而唯利是图。这是因为,按照风险导向审计模式的判断逻辑,如果被审计单位经 营失败的风险较低,即使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存在错报的可能性,注册会计师卷入诉讼的机率也不会太高,审计失败的可能性比较小,在这种情况下,实施大规模费时费力、代价高昂的实质性测试显然是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这就必然形成会计师事务所将大量的精力用于研究客户的行业风险和经营风险,而对审计意见进行直接支持的实质性测试越来越少。世界各国的风险导向审计中都可能出现这种情况。比如,施乐公司按虚构的毛利率调节各子公司的销售成本,莱得艾德公司通过编造没有任何原始凭证支持的会计分录调节利润等等。这些会计舞弊手法手段并不十分高明,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严格按照审计准则所要求的审计范围、审计程序实施完 整的实质性测试,可能很多的财务舞弊案件都可以被及时发现或者得到有效制止。舞弊审计中的风险评估目标要定位于何处易存在舞弊,而不是仅仅节约成本和降低民事赔偿风险。

2.电算化审计的研究开发相时滞后。目前审计电算化的研究才刚刚起步,相对滞后于会计电算化。另外,由于审计工作本身的不规范,或者规范性的要求因未能得到重视而没有很好地执行,这也为开发研究计算机辅助审计软件和应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带来了难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人员对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经济业务的企业进行审计时缺少计算机辅助审计环节,将为他们的审计结论意见带来难以预测的风险。

3.现代审计对象的复杂性和审计内容的广泛性。现代市场经济的显著特征在于不稳定性增强,公司为了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中谋生存求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所进行的交易也日趋复杂化,经济业务的种类和性质也在不断的多样化和复杂化,会计核算业务已经远远超出传统的财务会计的内容,也为审计带来了更多的困难。现代审计不仅包括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计,也包括对一些投资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既包括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成果进行评价,又要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与运作效果进行评价,这些都会增加注册会计师做出正确的审计结论的难度,审计风险也就随之增加。

4.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的扩大。审计范围是一个渐大过程。早期的审计重点一般都放在处理现金的职员的诚实性上,没有对资产负债表的质量进行任何分析(Staub,1942)。后来,公司资金的周转主要依靠银行货款,银行要求申请货款者提供可靠的财务数据,对资产负债表加以证明,成为注册会计师20世 纪早期业务的主要部分。资产负债表审计扩大了审计范围,也扩大了审计责任(查特菲尔德,1988)。再后来,由于美国市场的萧条和崩溃,促使了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产生,要求上市公司提交已审查过的年度财务报表,人们开始意识到审计责任的存在。此后,对内部控制进行检查通常成为审计的出发点,审计人员对内部控制的观念也扩展到企业及其经营活动的全部,以及管理政策的诸问题,社会公众对审计的业务和责任的意识也急速增强。社会公众要求审计人员揭示出所有重大的差错和舞弊,并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作出评价,对企业在财务方面是否健康作出报告。有关这方面的信息不确定性很大,信息的风险很高,审计人员作出正确的审计结论难度增加,风险在所难免。

二、完善我国会计中介机构注册会计师审计存在问题的对策

1.国家要完善注册会计师相关法律规范。财政部应当就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积极与有关司法部门进行协调,以保护注册会计行业的合法权益。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最为密切相关的 法律是《注册会计师法》,由于该法颁布较早,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如对民事责任的规定相对薄弱,缺少关键的过错和因果关系要件;对法律责任的界定模糊等,补充完善《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规,在相关法律中增加保护注册会计师权益的条款,在法律责任对象、责任范围和责任程度等方面给予明确规定。从而保证注册会计师免受无谓诉讼的干扰。

2.注册会计师要坚持独立性,始终保持谨慎的职业怀疑态度。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必须实实在在地毫无利害关系,其承担的是对整个社会公众的责任,这就决定了注册会计师必须与委托单位和外部组织之间保持超然的独立关系,同时始终保持谨慎的职业怀疑态度,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执业,并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那么其所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

3.分清被审单位的会计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一方面,注册会计师在与客户签仃约定书时,须写明委托方对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等内容,并对全部审计业务均要求管理当局提交一份声明书,以防止委托方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在委托方提供虚假证据,而由于其舞弊技术的高明并加以精心的掩饰,审计人员即便采取了标准的审计程序也没能查出的情况下,作为委托方应承担会计责任的依据。现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此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关健在于怎样才能使其内容严密,不致于形同虚设。另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应从保护注册会计师利益出发,不断地完善有关权利义务的法规,不断地与法律界沟通,使法律界能够认同审计责任的界定标准,帮助注册会计师反击那些毫无根据地扩大注册会计师责任的诉讼,进而影响公众时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理解和认同。

4.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处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处理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规章和程序,指出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后果,并据此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个人及时进行处理。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为每位员工建立职业道德档案,记录个人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及处理结果。

参考文献

[1]陈毓圭.风险导向审计的由来与发展.会计研究.2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