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范例6篇

注册会计

注册会计范文1

注册会计师被称为经济警察,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保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了注册会计师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这此法律责任条款散见于《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和《刑法》等法律规定中。

1.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的资格证书”。《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为股票的发行或上市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三十九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买卖的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20万下的罚款。”《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证书”《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的,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

2.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了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下达了四个司法解释,即法函[1996]56号、法释[1997]10号、法释[1998]13号和最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前三个司法解释文件是针对注册会计师验资赔偿责任而下达的,对如何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金额进行了说明,这三个文件是针对所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对《证券法》中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承担规定的落实,但规定了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被告人的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后,法院方依法受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必然受到这个司法解释的约束。3.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和二百零二条都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如构成犯罪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罚金;前款规定人员如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人员如果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0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规定了追诉标准,即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如下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伍拾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同时该案件追诉标准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中介机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也规定了追诉标准,即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造成恶劣影响的。这些法律条款具体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到了什么程度将被追诉刑事责任。

二。目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

从注册会计师承担的三种法律责任的法律条款,我们可以看出目前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有如下问题:

1.不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矛盾。

《证券法》和《注册会计师法》强调的工作程序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然而《公司法》、《刑法》以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中强调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结果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联系。按《证券法》与《注册会计师法》规定要求,只要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程序符合有关专业标准的要求,即使其工作结果地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注册会计师也不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其他法律则是按工作的实际结果与实际情况来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些法律的不同规定,而相关的司法解释又不一致,使实际司法判决不一。因此协调各法之间的矛盾是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较为重要的问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疑问。

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些法律都明确阐明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却一纸通知,将由最高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执行范围压缩,而且还设置了前提条例。法院不仅不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还将皮球踢给证监会,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方依据方可提起民事诉讼。这个规定不仅对证券市场的欺诈案件判决不利,也不利于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

3.注册会计师责任的认定问题。

《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仅就自身的“重大过失”和“故意”行为对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刑法》中也明确提出了注册会计师要为“故意”和“重大过失”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目前却无如何区分“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和“故意”等的专业判断标准。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追诉规定仅有损失数额的绝对数: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伍拾万元以上的;重大失实的,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都应被追诉。这些规定没有损失的相对百分数,这就没有考虑到相同的损失数额在不同的经营规模的公司中所占的重要性是不同的,这不利于在刑事判决中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权益。

4.《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问题。

《独立审计准则》是根据《注册会计法》的规定,由财政部批准实施的,应属于部门规章。《独立审计准则》应该是目前判断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有违规或过失的唯一技术标准。另外根据国外对注册会计师的保护经验,《独立审计准则》阐述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合理保证等概念,对于注册会计师有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在实际中法官很少将《独立审计准则》作为判决依据,一方面是由于法官们不了解《独立审计准则》,另一方面是由于《独立审计准则》毕竟是部门规章委等级的,不能同《刑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相提并论。

5.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问题。

虽然法律规定了对虚假财务报告的处罚,但是目前没有哪部法律规定了什么是虚假的财务报告。因为会计行业内外对虚假财务报告的认识是不同的。会计行业外的人士认为只要财务报告与事实及结果不符,就是虚假的财务报告。会计行业人员认为,只要按会计核算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得出的财务报告就不应认定为虚假财务报告。即使这个财务会计报告与事实、结果不符,因为企业中出现的许多舞弊,并不是会计人员及注册会计师所能发现的。因此注册会计师不能对所有的虚假财务报告负责,应明确注册会计师应负责的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标准。

三。相应的解决思路

为了更有效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保护注册会计师和审计报告使用者的权益,同时也为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长远发展,应采取如下措施:

1.完善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

(1)协调《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法律规定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不同规定,尽量使之趋同。

(2)为使注册会计师合理承担刑事责任,应建议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修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在损失绝对数额的基础上增加相对比例数,损失的相对比例数应考虑企业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数据。

(3)另外根据国外对注册会计师的保护经验,将《独立审计准则》中所阐述的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合理保证等概念列入《注册会计师法》等更高等级的法律中。

(4)建立“普通过失”、“重大过失”、“故意”和什么是“虚假财务报告”等认定标准。

作为注册会计师的主管部门财政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和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尽量协调、反映,使我国目前的有关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更完善,以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权益。

2.大行业宣传和行业处罚,树立严格执业的观念。

目前有关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诉讼中,有很大部分是和注册会计师本身法律意识淡薄,不严格按《独立审计准则》执业有关。因此,中注协应努力宣传按《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的重要性,加强注册会计师的法律意识,同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应严格检查,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作者:陈益龙天津财经学院MBA研究生毕业

联系电话:0592-2067746,2066731

地址:厦门市鼓浪屿鼓新路58号

注册会计范文2

注册会计师证不会作废,不管是执业还是非执业的注会,都必须继续接受教育才能保证你的证书永久有效。成为注册会计师之后,需要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否则将会注销注册。 注册会计师年检的具体内容: 1、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年龄是否符合规定; 2、注册会计师是否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工作; 3、注册会计师当年是否从事了注册会计师业务; 4、注册会计师当年有无受过刑事处罚; 5、注册会计师有无在工作中因犯严重错误而受到行政处罚、撤职以上的处分; 6、注册会计师当年有无受到行业自律惩戒; 7、注册会计师当年接受后续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8、所在事务所是否进行了业务报备; 9、所在事务所是否及时、足额提取了职业风险金; 10、应该进行年检的其它内容。

(来源:文章屋网 http://www.wzu.com)

注册会计范文3

一、从审计的产生和发展论审计目标

独立审计产生于工业革命时代。那时,财产所有者对财产经营者最关心的是其真实性。他们想了解会计人员是否存在贪污、盗窃和其他舞弊行为。因而,此时的审计目标是查错防弊。

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企业规模的日益扩大,会计业务也日趋复杂,此时,审计对象已由会计账目扩大到资产负债表,审计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对资产负债表数据的审查,判断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在此阶段,查错防弊这一目标依然存在,但已退居第二位,审计的功能从防护性发展到公证性。

进入20世纪30~40年代,随着世界资本市场的迅猛发展,证券市场的涌现及广大投资者对投资收益情况的关心,整个社会注意力转而集中于收益表上。特别是1929~1933年间的世界经济危机,从客观上促使企业利益相关者从仅仅关心企业财务状况,转变到更加关心企业盈利水平和偿债能力。在此期间,审计总目标是判定被审单位一定时期内的会计报表是否公允地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以确定会计报表的可信性。

20世纪中叶以后,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阶段,各经济发达国家通过各种渠道推动本国的企业向海外拓展,跨国公司得到空前发展。国家间资本的相互渗透,使审计对象日趋复杂。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审计目标也从原来的仅限于验证企业财务报表的公允性扩展到内部控制、经营决策、职能分工、企业素质、工作效率、经营效益等方面。因此,经营审计、管理审计、绩效审计等便从传统审计中分离出来,评价企业工作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成为独立审计工作的主要目标。

二、从市场经济的发展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目标

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为了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可谓煞费苦心。因此,注册会计师单纯的报表审计并不能解决企业所关心的问题,企业迫切需要事务所能通过审计,为其在改革管理体制,改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提供信息,提出建议,给予帮助。但很多事务所尚无足够的能力或尚未注意紧扣企业想要解决的问题进行工作。这也是企业对社会审计缺乏内在需求的原因之一,应引起事务所的足够重视。注册会计师应牢记,客户是上帝,企业的需求就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目标。

审计报告,仅仅是对被审计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但对改进管理的建议在审计报告中不便详细表述,然而众多的对企业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改进意见,恰恰是委托人最需要的,也是他们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所期盼的,因此,注册会计师除对会计报表“三性”表示意见外,如企业需要,可以出具管理建议书。管理建议对委托人管理当局提供了建立和改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的建议,有利于企业发展,同时也检查了前期建议改进结果情况。正是这种建议和改进的循环,对委托人管理当局提高管理水平起了重大的作用,深受委托人的欢迎。

会计报表,是企业经营状况的综合反映,每一个科目都反映着经营活动的某一方面,从每一科目中都可以分析比较,看出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强弱点,注册会计师有能力通过专业知识对会计报表各科目反映经济事项进行深入的对比分析,以管理建议书的方式给委托人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从管理建议书中获得收益的企业,把审计工作看作是企业改进经营管理的参谋,对审计十分欢迎。审计只是规范企业行为的手段和方式,其最终目标应是企业改善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管理建议书虽只是书面建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切不可忽视。

三、 从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发展论审计目标

随着会计市场的建立与完善,事务所之间的竞争也日益激烈。要想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仅靠报表审计是难以保住市场份额的。事务所必须要有超前意识和高瞻远瞩的思想,必须调整审计目标以适应市场需求。随着经济的发展,有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企业的会计行为将逐步走向规范。因此,企业的报表审计将处于次要地位,而评价企业工作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将成为审计工作的主要目标。

据统计,国际“六大”会计公司,对管理咨询业都有不同程度的介入,最突出的是安达信国际会计公司,它不仅在管理咨询业务方面所取得的收入已逐步超过了其在审计和税务等传统领域所取得收入的总和,而且,它还取得了在世界所有管理咨询公司中排名第一的地位。 国际6大会计公司中的其它几家会计公司管理咨询业务所得的收入也达到其总收入的20%以上。并且,它们也都分别在世界排名前10位的管理咨询公司中拥有席位。难怪有人说,现在的会计公司究竟是应当继续叫会计公司,还是应当称之为管理咨询公司。可见,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面临管理咨询业的挑战是不可避免的发展趋势。为此,注册会计师必须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开拓新的业务领域

,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国内注册会计师行业目前竞争较为激烈,国外同行的介入使行业竞争更为激烈,注册会计师的业务领域被分解,业务范围不断缩小。形势十分严峻。因此,注册会计师除了巩固已有的业务阵地外,还应向周围辐射,不断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同时,努力向国际同行学习,借鉴他们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寻求自己的发展途径。想企业之所想,把企业需求当作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目标,同时,把注册会计师队伍建设好,把形象塑造好,牢记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的真谛,相信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一定会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崔华清,等.影响独立审计目标的因素[j].注册会计师通讯,1997,(7).

注册会计范文4

    一、《注册会计师法》存在的问题

    (一)需要补充的内容

    1、缺少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界定。审计责任的界定是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标准和依据。近年来,有关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诉讼案件不断增多,究其原因,一是被审计单位的原因,一是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自身的原因,另外很重要的是诉讼人不明确注册会计师仅仅承担审计责任所致。对审计责任的误解,使得相当一部分人将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与管理当局会计责任相混淆,认为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进而引起不必要的诉讼。同时,由于法律上缺乏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界定也为注册会计师应对诉讼造成了困难。

    2、缺少对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民事责任的明确对于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为有重大意义,特别是在各种市场机制不太健全时更为有效。《注册会计师法》在第三十九条中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且在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没有对注册会计师本人的民事责任做出相关规定。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确认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法》的司法解释中规定“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中介服务机构)……侵犯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论从法律层次还是法律效力上都较之法律规定弱,从而加大了注册会计师本人投机的心理。

    3、缺少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的法律规定。由于《注册会计师法》没有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模式做出相应的规定,使得我国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权力不断在财政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之间游弋。没有出现问题时,权利逐步下放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让协会进行行业自律,一旦出现问题时,财政部门立马又将权利收回改为政府监管为主,使得政出多门,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多头管理、多头检查的情况非常严重。

    (二)需要修改的内容

    1、注册会计师考试“入口门槛低”。《注册会计师法》对于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标准要求过低,要求报考人员只需具备大专学历,而对报考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背景和相关工作经验没有做出任何规定。许多非会计、审计及相关专业的人员通过考试进入注册会计师行业,但对日常会计、审计业务不甚了解,这就造成了一方面注册会计师队伍不断扩大,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行业内部良莠不齐,影响注册会计师行业整体执业质量和执业水平。

    2、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规定过于狭窄。按我国现行《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我国注册会计师只准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不准个人设立独资会计师事务所。企业组织形式由企业规模、承担责任类型以及服务对象决定。从规模上看,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智力高度集中行业特点,可以由个人去执行审计活动,也可以依靠聚集效应组建庞大的公司,决定了组织形式选择的多样性;从承担责任类型上看,可以划分为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两大类型,而有限责任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制和有限责任合伙,无限责任可以分为独资和普通合伙两种类型,注册会计师行业是风险相对较高的行业,理应由注册会计师根据自己风险偏好程度与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类型;从服务对象上看,既有集团公司、国有大中型企业,又有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大小不等的企业组织,其审计收费也从几百元到上千上万元不等,这也客观上要求组建不同形式的事务所为其服务。

    3、业务承接主体不合理。现行《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在法律上界定了事务所业务承接的主体是会计师事务所,而非注册会计师本人,当受托业务双方出现分歧时,受托方仅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这在客观上规避了  [字体:大 中 小] 

    注册会计师在业务承接时的责任。同时,由于事务所组织形式应当多样化,对独资事务所而言由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区分承接业务已没有现实意义。

    (三)需要明确的内容。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性质及职能职责规定不明确。行业协会本质上属于社会中介机构,其主要特点就是在于它的独立性,而独立性的首要表现就在于它的“民间化”或者叫“非政府化”。现行《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但没有明确界定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职能和具体职责范围,使得在市场机制日益完善的今天,注册会计师协会仍逐步向财政部门靠拢,变成“准政府”的组织,严重影响了其行业自律作用的发挥。

    二、对《注册会计师法》的修改建议

    针对现行《注册会计师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内外相关法律,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见:

    (一)增加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规定。我们可以借鉴新修订的《会计法》第四条对企业管理当局“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而在新修订的《注册会计师法》的总则中加入审计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发表意见。

    (二)增加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在新《注册会计师法》法律责任中加入注册会计师本人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具体数额可以根据责任的大小加以限定。为更能体现公平原则,修订后的《注册会计师法》应将注册会计师因过错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规定为补充责任或按份责任,而将注册会计师因故意承担民事责任形式规定为采用连带责任。

    (三)加入对注册会计师监管模式的法律规定。“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使得单一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自律监管和单一的政府他律监管都不是最优选择,行业自律和行业他律在理论上存在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我国国情也决定了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离不开行业他律。因此,笔者建议在新修订的《注册会计师法》中增加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互结合的注册会计师监管模式。这方面的法律制度包括:管理体制的确立与完善、监督权力的行使及范围等制度。至于行业协会和政府之间权利的划分,可以在新修订的《注册会计师法》指导下,在审计准则中加以明确。

    (四)提高注册会计师入口门槛。我们建议在新修订的《注册会计师法》中要严格注册会计师行业市场准入制度,提高入口门槛。严格规定报考人员的学历层次、专业背景和实际工作经验;改革考试内容,增加考试科目和实务操作题型,增加职业道德建设内容;在注册时严格资格审查。

    (五)修改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考虑增加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合伙制等多种组织形式,并增加选择特定组织形式时应当满足的条件。

注册会计范文5

论文摘要: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审计理论界的难点问题,我国正着手进行修订,美国注册会计的法律责任及特点对我国注册会计师的实践有借鉴意义。

美国的证券市场是比较完善的,素有“成熟的市场”、“百年老店”之称,其信息披露规则、市场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都是较为健全的和有效的,人们的投资理念也是很成熟的其完善及发达是与管理当局重视注册会计师行业在证券市场的重要作用是分不开的。美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主要有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两种。鉴于我国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民事责任皿待完善,故本文主要是介绍美国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以期对我国有所借鉴。

美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主要源自习惯法和成文法:下面主要分别介绍习惯法和成文法下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法律责任

一、习惯法下注册会计师对于第三者的民事责任

(一)注册会计师对受益第三者的民事责任

所谓受益第三者是指各方所签订合同(业务约定书)中所指明的人,此人既非要约人,又非承诺人。例如,注册会计师知道被审计单位委托他对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某家银行的贷款,那么这家银行就是受益第三者。

委托单位之所以能够取得由于注册会计师普通过失所造成损失的赔偿的权利,源自习惯法下有关合同的判例。受益第三者同样地具有委托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所订合同中的权利,因而也享有同等的追索权。也就是说,如果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包括普通过失)给依赖审定会计报表的受益第三者造成了损失.受益第三者也可以指控注册会计师具有过失而向法院提讼,追回遭受的损失。

(二)注册会计师对其他第三者的民事责任

委托单位和受益第三者对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具有损失赔偿的追索权,这是因为它们具有和会计师事务所所订合同中的各项权利那么其他许多依赖审定会计报表却无合同定权利的第三者是否也有追索权呢?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对于其他第三者是否也负有责任呢?这在习惯法下和成文法下有些不同首先看一下习惯法下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1931年美国厄特马斯公司对杜罗斯会计师事务所一案,是关于注册会计师对于第三者责任的一个划时代的案例,它确立了‘厄特马斯主义”的传统做法。在这个案件中,被告杜罗斯会计师事务所对一家经营橡胶进口和销售的公司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但其后不久这家公司宣告破产。厄特马斯公司是这家公司的应收账款商(企业将应收账款直接卖给商以期迅速获得现金),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曾给予了该公司几次贷款。厄特马斯公司以未能查出应收账款中有70万美元欺诈为由,指控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过失。纽约上诉法庭(即纽约州最高法院)的判定意见是犯有普通过失的注册会计师不对未曾指明的第三者负责;但同时法庭也认为,如果注册会计师犯有重大过失或欺诈行为,则应当对未指明的第三者负责。

可见,注册会计师对于未指明的第三者是否负有责任,厄特马斯主义的关键在于要看注册会计师过失程度的大小一普通过失不负有责任,而重大过失和欺诈则应当负有责任但是自世纪年代以来,许多法院扩大了厄特马斯主义的含义,判定具有普通过失的注册会计师对可合理预期的第三者负有责任所谓可合理预期的第三者.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正常情况下能够预见到将要依赖会计报表的人。例如资产负债表日有大额未归还的银行贷款,那么银行就是可合理预期的第三者在美国,目前关于习惯法下注册会计师对于第三者的责任仍然处于不确定状态,一些司法权威仍然承认厄特马斯主义的优先地位,认为具有重大过失和欺诈的注册会计师才对第三者负有责任;但同时也有些州的法院坚持认为.具有普通过失的注册会计师对可以合理预期的第三者也有责任:

习惯法下注册会计师对于第三者的责任案中,举证的责任也在原告,即当原告(第三者)提讼时,他必须向法院证明:(1)他本身受到了损失;(2)他依赖了令人误解的已审会计报表;(3)这种依赖是他受到损失的直接原因;(4)注册会计师具有某种程度的过失;作为被告的注册会计师仍处于反驳原告所做指控的地位。

二、成文法下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民事责任

在美国,涉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文法主要有‘、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当受害第三者指控注册会计师时,首先应当选择其指控是根据习惯法,还是根据成文澎如果有适用的法律的话)提出的。由于联邦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允许集团诉讼(即某一类人,如全体股东作为原告),并要求注册会计师应按照严格的标准行事,因此大多数指控注册会计师的公开发行公司的股东或债券持有人,大多都根据联邦成文法提出的。

一残1933年证券法中关于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1933年证券法芬规定:凡是公开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和债券)的公司,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呈送登记表,其中包括由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的会计报表。如果登记表中有重大的误述或遗漏事项,那么呈送登记表的公司和它的注册会计师对于证券的原始购买人负有责任,注册会计师仅对登记表中经他审核和报告的误述或遗漏负责。1933年证券法飞对注册会计师的要求颇为严格,表现在:其一是只要注册会计师具有普通过失,就对第三者负有责任;其二是将不少举证责任由原告转往被告,原告(证券购买人)仅须证明他遭受了损失以及登记表是令人误解的,而不需证明他依赖了登记表或注册会计师具有过失。这方面的举证责任转往被告〔注册会计师)但1933年证券法将有追索权的第三者限定在一组有限的投资人、证券的原始购买人在、1933年证券法里.注册会计师如欲避免承担原告损失的责任,他必须向法院正面证明:他本身并无过失或他的过失并非原告受损的直接原因因此,1933年证券法建立了注册会计师责任的最高水准,他不但应当对其普通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负责.而且必须证明他的无辜,而非单单反驳原告的非难或指控

(二)1934年证券交易法少中关于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

1934年证券交易法少规定,每个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管辖下的公开发行公司(具有100万美元以上的总资产和500位以上的股东).均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呈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的年度会计报表。如果这些年度会计报表令人误解,呈送公司和它的注册会计师对于买卖公司证券的任何人负有责任,除非被告确能证明他本身行为出于善意,且并不知道会计报表是虚伪不实或令人误解的。

与1933年证券法矛相比,心1934年证券交易法咨涉及的会计报表和投资者数目要多几1933年证券法少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限定在登记表中的会计报表和那些原始购买公司证券的投资者,但在众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注册会计师要对上市公司每年的年度会计报表和买卖公司证券的任何人负责。

不过,1934年证券交易法对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有所减轻。由于《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除非被告确能证明他本身行为出诸善意,且并不知道会计报表是虚伪不实或令人误解的”。这就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限定在重大过失或欺诈行为,而众1933年证券法、则涉及注册会计师的普通过失。

《1934年证券交易法、将大部分的举证责任也转往被告。但与《1933年证券法户不同的是,原告应当向法院证明他依赖了令人误解的会计报表,也就是说要证明这是其受损的直接原因二另一方面,戈1933年证券法》要求注册会计师证明他并无过失。而气1934年证券交易法、比较宽大,只要求注册会计师证明其行为“出诸善意”(即无重大过失和欺诈)就可以了。

三、习惯法与成文法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主要特点

从美国以上成文法和习惯法对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有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美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明确规定了注册刽十师法律责任的确定依据

在美国,明确确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成文法和习惯法通过两者的相互作用,使得法庭不断重新认定注册会计师的作用和法律责任自从英国会计师远涉重洋将独立审计引进美国之后,独立审计便在美国从无到有、从落后到先进,迅速得到了发展迄今为止,美国的独立审计已近百年,并且其水平在国际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相应地,美国独立审计法律责任在这百年的历史过程中也逐步得以完善,在其法律责任的确定依据方面有着巨大的优势,成文法一般具有前瞻性不够的缺点,并且不便于及时加以修改,但习惯法则比较灵活,通过成文法和习惯法的相互配合,互为补充,使得美国独立审计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较为严密

(二)明确规定了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在美国,明确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而没有行政责任。这主要是由于美国注册会计师的管理体制所决定的。行政责任是指违反国家行政管理法规,以及单位行政管理章程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其方式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行政处分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和单位对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违法人员的处罚;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美国注册会计师的管理体制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我管理,因而不存在行政责任这一法律责任形式。在涉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一般都希望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承担赔偿其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刑事诉讼成立,则连带的民事诉讼常常使得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有时甚至使会计师事务所陷入了破产的境地。

(三)明确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法律责任的对象、范围和程度。

美国独立审计承担法律责任的对象除了客户外,还包括其他广泛利用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第三者无论是习惯法还是成文法,规定注册会计师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对象都日益广泛这与社会公众对审计质量的期望是密切相关的:‘牡会公众是审计唯一的委托人”,随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对象的扩大,社会公众更加希望借助法律的手段实现和保障注册会计师这一重要角色的作用就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范围来看,审计人员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过错行为可以分为:违约、过失、欺诈注册会计师在哪种过错行为下需要对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是最为棘手的问题美国各州在审理第三者诉讼案件时所采用的标准不一样,同时所依据的法律也不一样,这在客观上造成了执法的复杂性和不一致性就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程度来看,有数据表明,1995年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诉讼赔偿是其资本总额的32倍,1995年美国颁布了,、私有保证金诉讼修正法案》,其中提出了比例分担责任的概念,即被告根据其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相对于连带责任来说,其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程度无疑是较为缓和了。通过对以上三个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具有了比较具体的主体框架,这些都有助于注册会计师更好地履行其对社会公众委托人的责任和义务,从而在法律界定的范围内,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其实施的审计行为和所作的审计结论所造成的影响充分负责。

注册会计范文6

    我国经过改革开放20年的发展,无论是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数量,还是审计业务的数量,都具有了一定的规模,迫切需要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保障他们在面对可能发生的巨额索赔诉讼时,不必独自承受巨大的风险。

    一、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与风险

    注册会计师职业最显着的特点就是向社会公众承担责任,包括现有的和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雇员、政府等。与其它职业相比,西方注册会计师行业称社会公众是他们的唯一委托人,说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范围涉及面之大、风险率之高是众所公认的。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与风险与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密不可分,其承担着评估企业经营状况、评判企业资信实力、提供资信证明等责任,将给企业经营者的经营决策、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及政府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必须具有公正性、准确性、客观性。由此可见,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由于保险法所调整的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民事关系,因此,我们在这里主要讨论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

    在进行审计业务中,由于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着契约关系,由于注册会计师服务不当对委托人人身及财产损害,可以依据委托合同追究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必须按时按质的完成委托业务责任。会计师必须与委托人签订双方协商、意见一致的业务约定书,并按约定的期限完成所受托的业务,否则,构成违约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2.保密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性质,使得他能了解和掌握被审计单位大量的资料和信息,这些机密一旦外泄,就会给委托单位造成损失。因此,会计师必须为委托人保守秘密,不得将委托人的机密情况泄漏给第三者或用于私人目的,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经济赔偿责任。

    3.疏忽责任。注册会计师在从事会计工作和审计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和独立审计准则工作,存在过失行为,并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疏忽责任。

    4.失查错误和舞弊责任。注册会计师没有查出被审计单位的重大错误和舞弊行为,致使委托人遭受损失,会计师要承担失查错误和舞弊责任。

    5.对第三者的责任。注册会计师作为审核有关会计信息的中介机构,与信息使用人的利益密切相关。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经审查后,并非自己专用,而是成为公众投资人判断投资决策的依据。那么,第三者因依据会计师审计失误的会计报表作出决策而导致投资失误时,也可以要求会计师赔偿经济损失。虽然会计师与第三者没有任何形式的契约,但会计师提供的审计结果和有关信息,应该具有公正性、真实性。正因为如此,才有“社会公众是注册会计师真正的委托人”的说法。与此相伴的是注册会计师责任的扩张,这种对第三者经济利益的侵害不是直接的,而是一种间接的原因。我国现有的民法中没有对此类侵权作出规定,因此,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责任的判定,只能追究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责任,并看成是一种准契约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

    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属于职业责任保险范畴,职业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对于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保被保险人(致害人)对第三者(受害人)依法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通常,责任保险最发达的国家,必然是民事法律最健全、最完备的国家。完善的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按照国际惯例,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是: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因疏忽、过失造成他人损失而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损失金额和法律费用)。这里的责任不仅指被保险人自己的责任,还包括被保险人的前任、被保险人的雇员及该雇员的前任因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而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仅限于经济损失,不包括人身伤害和死亡。

    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1)因被保险人的隐瞒或欺诈行为引起的索赔;(2)因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他人行为引起的索赔;(3)被保险人被控对他人进行诽谤或中伤而引起的索赔。

    根据以上定义,具体针对前面谈到的注册会计师所承担的五项责任风险,我们分析一下保险公司能够承保哪些责任风险,不能够承保哪些责任风险,依据是什么。

    首先看注册会计师的第一项责任风险,如果注册会计师没有按时按质的完成委托业务,保险公司是否会代替注册会计师赔偿委托人的损失,取决于事故发生的原因。如果是由于遭遇不可抗拒的意外突发事件如战争、自然灾害或注册会计师的疏忽、过失造成的,保险公司应该履行赔偿承诺。若是由于注册会计师的主观故意行为所至,则因为其不是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而不予赔偿。再看第二项,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的资料、信息在没有得到委托人的允许和法律法规要求公布的情况下,将其泄漏给他人或为己所用,是注册会计师的主观故意行为而非疏忽、过失行为,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第三项,疏忽责任显然属于注册会计师保险责任范围。如果委托人的损失是由于注册会计师工作中的疏忽造成的,由保险公司提供经济补偿。第四项,当注册会计师没有查出被查单位财务帐目中的错误和舞弊行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时,保险公司只对其原因是由于注册会计师的疏忽、过失行为所导致而非故意行为的情况,履行赔偿责任。最后,关于对第三者的责任。若第三者依据注册会计师失误的财务报表(非故意误导)作出决策而导致投资失误且蒙受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可代替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但考虑到保险公司将面临的风险面很大,需采取必要措施如共保或规定40%左右的免赔额等,以约束注册会计师的失误行为。这样,既可以稳定保险公司的经营又能够使第三者的利益得到保障。

    以上分析是依据可保风险的四要素原则,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性质必须具有偶然性、意外性、非投机性和风险单位大量性。即风险事故必须是偶然发生的、风险事故的发生不能是人为故意制造的、风险事故的发生只会给风险标的的利益人造成损失而非获得收益的、面临同一风险的单位和个人要有足够的数量。从国际通行的做法看,保险只能对注册会计师的部分纯粹风险承担赔偿责任,不能包揽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部风险。对由于其它原因产生的风险赔偿责任,只能由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风险基金或其它自保方式解决。

    三、国内外注册会计师资任保险的发展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