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产品调查报告范例6篇

健康产品调查报告

健康产品调查报告范文1

近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严肃处理了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制售假药案有关责任人。

会议听取了监察部关于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制售“亮菌甲素”注射液假药案件调查和处理情况的汇报。会议同意对21名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已依法吊销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

鹿胎丸等4种假药被紧急查处

近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紧急通知,在全市范围内排查标志为湖北诺得胜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鹿胎丸”(水蜜丸)和规格为9克的“参桂鹿茸丸”(大蜜丸)及标志庆阳益康制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百消妇炎康胶囊”(地址:甘肃省庆城县莲池镇118号)和甘肃金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妇炎康宁片”(地址:甘肃省金昌市泰安东路86号)。这4种均为假药。

浙江省永康市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实现全覆盖

“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我们农民看病就不用发愁了。”永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实现全覆盖,全市47.52万名农民的“看病难”有所缓解。

为做好农民体检工作,该市各中心卫生院建立了农民体检中心,并建立了联村医生制度,要求每个联村医生都要固定联系几个村,对体检中发现问题的农民每月定期上门进行免费服务,进行保健康复知识指导。同时,今年起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可以每两年享受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我国儿童食品1/3毫无营养

近日,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营养与食品卫生研究所一项检验结果显示:对114份标示有“儿童营养食品”的产品检验发现,其中1/3的食品根本没有营养成分,1/3的食品有营养成分但未能达到标签标示的指标。

手机辐射标准有望合二为一

移动通讯制造商论坛秘书长麦可・密利根向中国力荐较为宽松的欧洲标准,并称欧美手机辐射标准将合二为一。

“美国手机辐射标准是1.6瓦特/千克,但欧洲2.0瓦特/千克限值也是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标准,大家一致认为它对于电信行业和消费者都提供了充分的安全保障。”

“之所以要统一这样的标准,并不是说要放松对手机辐射的限制,而是因为2.0瓦特/千克在科学的意义上更稳健,更合适。”密利根说。

世卫组织称24%的疾病

由环境因素造成

世界卫生组织日前在日内瓦发表的《以健康环境预防疾病》报告中说,世界上24%的疾病病例由可以避免的环境因素造成,预防与环境有关的感染风险,每年可以挽救400万人的生命。

报告说,世界最不发达地区大约1/3的死亡和病例由环境因素造成;5岁以下儿童的病例有33%是环境因素造成的;如果改善对环境的管理,40%的疟疾死亡病例和94%的痢疾死亡病例可以避免,这两种病是全世界儿童的主要“杀手”。

受不良环境因素影响的疾病主要有痢疾、下呼吸道感染、疟疾和意外伤亡。报告指出,现在可行的减少这类疾病的措施包括:改善家庭储水和卫生条件;使用更洁净安全的燃料;更合理地使用和管理家庭及工作场所的有毒物品;改善水资源管理。世卫组织总干事安德斯・努德斯特伦表示,这份报告是在全世界百余位专家的研究成果基础上完成的,该报告在确定环境与健康关系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

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计划日前正式启动

为促进中医药现代化和国际化,科技部等三部门联合制定了《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规划纲要》。“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计划是纲要的主要内容。实施这一计划的核心目的,就是要通过国际合作,促进中医药进入国际医药保健主流市场,进而成为造福全人类健康事业的重要力量。”

另据介绍,来自全球范围的中医药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将组成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专家委员会,统一协调计划的重点领域和实施方案。

我国将对性健康产品影响力进行调查

由中国性学会主办的首届中国性健康产品影响力调查将于近日拉开帷幕。本次调查将通过网络、短信评选出“最具影响力性健康产品”、“最具影响力性保健品”、“最具影响力成人用品”等相关健康产品。

我国性健康产业是一个高速发展的产业,产业规模和总容量都在不断扩大。在努力提高人们的生殖健康水平的背景下,性健康产品越来越受到广大群众的重视。在生殖健康定义所包含的内容中,“满意而安全的性生活”、“获取生育调节方法”、“预防性传染病感染”这几方面,都需要性健康产品参与其中。

性健康产品的市场仍存在不少的问题,如制售假冒伪劣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性保健用品的行为,假冒性保健产品,违规虚假广告和违反价格政策、暴利欺诈的行为等等,给公众的健康带来了危害,同时也阻碍了性健康产业的持续发展。

为了进一步规范性健康产品市场,充分发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属下中国性学会和主流媒体的作用,中国性学会联合了包括中国保健杂志、人之初、性健康、医疗保健器具、凤凰医药周刊、新快报、中国性科学、精英健康等二十多家国内主流媒体,发起举办首届“中国性健康产品影响力调查”活动。并指定无忧健康网(http://2006.51kang.com)为本次活动的官方网站,北京易讯无限信息技术公司为短信服务提供商。

首届中国性健康产品影响力调查与中国性学会举办的广州性文化节、性科学高级论坛、中国性健康产业专题研讨会互相呼应,成为中国性健康产业的助推器。

健康产品调查报告范文2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为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加强食品召回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食品召回信息。

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者建立质量安全档案,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食品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并逐级上报。

第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应当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第九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或市级质监部门及时报告所有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的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

第二章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

第十条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应当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安全要求;

(二)是否含有非食品用原辅料、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

(三)食品的主要消费人群的构成及比例;

(四)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食品数量、批次或类别及其流通区域和范围。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该食品引发的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或引发上述危害的可能性;

(二)不安全食品对主要消费人群的危害影响;

(三)危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

(四)危害发生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者获知其生产的食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或接到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书面通知,应当立即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

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调查、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所述的内容。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者接到通知后未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或者经调查和评估确认不属于不安全食品的,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并做出认定。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配合省级质监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不得以食品已通过任何符合性审查为由拒绝。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者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结果与其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所组织的专家委员会的结果不一致时,省级质监部门可以采取听证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做出确认结果的决定。

第十七条经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确定召回级别,实施召回。

第十八条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

(一)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二)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三)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第三章食品召回的实施

第一节主动召回

第十九条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条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2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者向社会食品召回有关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在3日内,二级召回应在5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食品生产者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者提交的食品召回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二)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三)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四)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

(五)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

(六)召回的预期效果;

(七)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自召回实施之日起,一级召回每3日,二级召回每7日,三级召回每15日,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食品生产者对召回计划有变更的,应当在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中说明。

所在地的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通知食品生产者并上报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

第二节责令召回

第二十五条经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责令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可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和消费警示信息,或采取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

(一)食品生产者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或者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而不采取召回行动的;

(二)由于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

(三)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食品生产者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发出通知。

食品生产者应当同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食品召回报告,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时限通过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立即实施召回;食品召回报告未通过核准的,食品生产者应当修改报告后,按照要求实施召回。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所在地的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节召回评估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保存召回记录,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

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召回时限期满15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责令召回的,应当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书面通知食品生产者审查结论;责令召回的,应当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审查认为召回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通知食品生产者继续或再次进行食品召回。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应当及时予以销毁。

食品生产者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市级质监部门监督。

第三十二条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食品生产者召回进展情况和召回食品的后处理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或有关召回情况,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或举报,食品生产者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受理投诉或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者在实施食品召回的同时,不免除其依法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者主动实施召回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或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一)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通知,但未及时进行调查的;

(二)拒绝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

(三)未按本规定要求及时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从事食品召回管理的公务人员,以及受委托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专家或工作人员捏造散布虚假信息、违反保密规定、伪造或者提供有关虚假结论或者意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进出口食品的召回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所涉及的信息、文书格式等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健康产品调查报告范文3

    目前,我国对于富裕人群没有固定定义。因此,高端健康保险市场需求和潜力,从不同角度估算有不同的结论。有研究指出,富裕人群(也有称为高端人群)一般指年收入中个人收入在15万元左右及以上、家庭收入达到20万元左右及以上的人群,或者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的中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按照这一标准,《中国高端人群消费研究》(慧聪网)估计,我国富裕人群数量约占总人口的2.3%,约3152万人。

    富裕人群的医疗消费特点是:(1)富裕人群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了一部分费用后,都具备承担其他一般性医疗消费的能力,其高端医疗保障需求主要解决高额医疗费用(如癌症、器官移植、植物人等特重大疾病)的报销问题。汇丰人寿2012年《中国富裕人群调查报告》显示,富裕人群的最大财务需求是重疾保障(93%),其次为养老保障(81%)和子女教育金储备(78%),以及补偿因疾病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2)在富裕人群中的一部分高净值人群,即一般指个人金融资产和投资性房产等可投资资产在600万元以上的人群,这类人群,经济实力很强,不太需要单纯补偿其医疗费用,而是希望通过保险公司的资源整合和系统管理能力,购买高端健康保险及附加的个性化健康服务产品,获得量身定做的系统化、持续性的优质的医疗、健康服务。据2012年3月胡润研究院的调查显示,中国个人资产高净值人群达270万人。(3)上述人群由于财富并不缺乏,对生活品质和质量更加重视,且具备一定的健康认知能力,但由于生活、工作和精神压力大,很多人带有这样那样的健康问题,甚至处于疾病状态,因此更加注重健康管理服务。据一项调查显示,自我评价时,约50%左右的人群健康状况从“一般”到“非常不好”,其中亚健康状态为42.7%,慢性病状态为19.9%。

    根据这一需求特点,高端健康保险市场潜在规模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预测:(1)高端健康保险市场,指购买高端商业医疗保险、疾病保险、护理保险等健康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的潜力;(2)中高端健康管理服务市场,指购买包括家庭医生(或私人保健医生)、诊疗绿色通道、专家诊疗、健康体检及其他健康管理服务(如健康咨询、健康讲座、健康评估、健康监测、饮食运动管理、心理咨询与干预和慢性病管理等)费用的潜力。据汇丰人寿《中国富裕人群调查报告》显示,在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务项目中,50%受访者看重医疗服务品质,其中,37%看重安排专家医生手术及治疗,90%受访者最希望在国内的知名医院接受治疗,88%受访者表示海外就医对重疾治疗有帮助;90%以上受访者认为早期诊断、及时治疗、保持良好心态、控制饮食、适度运动及定期全面的深度体检是预防疾病的有效方式。《2008中国卫生服务调查研究—第四次家庭健康询问调查分析报告》显示,城乡居民家庭年人均医药卫生支出费用占家庭生活消费性支出比重为10.8%,假设富裕人群按个人(或家庭)年收入15万元中10.8%为医药卫生支出计,其中40%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及健康管理服务,即占收入的4.32%。汇丰人寿《中国富裕人群调查报告》显示的结果:富裕人群愿意为医疗保障支付的保费预算为家庭平均年收入的9%左右,相比较而言,上述估算仍较为保守。

    基于前述假设,人均年健康保障保费及费用支出约6480元(包括医疗保险,主要解决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个人自费、按比例分担及超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和其他误工费补偿问题等;疾病保险、护理保险等,主要定额补偿因疾病带来的其他费用损失。总的月均费用支出约540元),年健康保障总需求约2042亿元。其中,人均年健康管理服务费按1000元计,包括家庭医生、私人保健医生、健康咨询、健康指导及其他健康服务等费用,年健康管理服务总需求约315亿元。也就是说,至少富裕人群中,这两项医疗保障需求,年市场潜在规模超过了2000亿元,而实际上,2011年商业健康保险总的保费收入只有691.72亿元,与上述预测的潜力相比,还有巨大的市场空间。

    高端健康保险市场发展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保险行业,高端健康保险还没有形成独立的业务板块和成熟的市场。经营高端健康保险的各个保险公司,经营策略还不够清晰,产品种类还比较零散,服务人群还非常有限,保费规模和盈利能力都很小,还没有在民众中树立起良好的专业服务形象和品牌影响力。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目前我国的优质医疗和健康服务资源主要集中在公立医疗机构方面,市场开放度非常有限,没有形成独有的服务体系。保险公司要利用“优质优价”的市场机制来建立服务平台,并获得这些服务资源,还有很多政策和运作的障碍,直接制约了保险公司开拓相关业务市场。二是保险公司对医改形势下,如何发展适宜的高端健康保险业务缺乏明确定位及一整套战略思路,且对民众健康保障需求了解不深、特点研究不够,同时,提供高端健康保险服务的专业化运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还比较弱,较难形成应有的服务品牌和营利来源。

    开拓高端健康保险市场的意义和对策

    作为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机组成部分的商业健康保险,大力开拓高端健康保险市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发挥自身优势,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未涵盖的高端健康保险、疾病保险、护理保险和失能保险,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2)设计针对性强、特色鲜明的健康保险产品和健康管理服务,满足民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健康保障需求,促进民众健康意识的提高,减少和改善疾病的发生发展。(3)利用与医疗服务提供者灵活的合作机制和“优质优价”的杠杆作用,引导高、中、低端的医疗服务资源有效利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效益的提高。(4)丰富产品体系,提升服务能力,突出自身特色,树立专业品牌,逐步形成差异化的服务领域,促进商业健康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对此,商业健康保险应牢牢抓住医改契机,高度重视高端健康保险市场的开发。具体建议如下:

    一是深入研究医改政策,全面分析保险业在与医疗服务提供者合作、利用医疗服务资源、控制医疗风险上的政策机遇和挑战,确定开展高端健康保险业务的战略定位和经营举措。

    二是根据富裕人群健康保障需求特点,细化目标市场和服务人群,开发系列化的健康保险产品和健康管理服务计划,逐步形成涵盖健康、亚健康、疾病等健康周期,病前健康维护、病中诊疗管理、病后康复指导等全过程,既补偿医疗费用,又提供健康服务的全面健康保障产品体系。

    三是争取各地政府和主管部门支持,加大资源投入,强化与医疗机构尤其是拥有优质资源的医疗机构的战略合作,利用多种付费方式和合理补偿机制,调动医疗服务提供者的积极性,尽快搭建由“内部服务队伍——家庭医生(私人保健医生)——特色医院(科室)——着名专家”组成的服务网络平台。

健康产品调查报告范文4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全面完成《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提出的目标任务,进一步强化企业职业健康主体责任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职业危害,切实维护广大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权益,现就做好全县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强化意识,全面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监管工作

各乡(镇)、各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方针,牢固树立职业病是可以预防的,也是生产安全“工伤亡”事故的理念。各乡(镇)和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职业健康工作的艰巨性和长期性,加强领导,强化意识,把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与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同计划、同安排、同检查。要强化工作机制,加大工作推进和监管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明确企业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职业危害的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体系,严格管理,保障投入,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把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向本质安全型转变,依靠科技进步,持续改进劳动安全条件,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确保作业环境和防护达标。逐步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

二、突出重点,夯实基础,扎实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监管工作

各乡(镇)和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指导和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职业健康工作。重点加大矿山采选冶、木竹加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等尘毒危害突出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

(一)健全机构,明确责任。一是县安监局增设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股,增加2名事业编制,配备专职监管人员,配置必要的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装备,做到机构、人员、经费、责任“四落实”,保证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卫生、安监、人社、工会、财政、发改、工信、城建、公安、工商、税务、环保等负有职业病防治责任的部门,要严格对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的通知》职责划分,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三是各乡(镇)要明确专门或兼职的日常监管机构,明确人员专职监管职业健康工作,扎实开展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四是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成立以法人代表为组长的职业健康管理领导机构,配齐专职职业健康监管人员,并报县安监部门备案。

(二)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工作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充分发挥县安委办综合协调作用,建立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协调机制,密切卫生、安监、工会、人社等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的合作,开展联合执法,坚决打击职业健康违纪违法行为,形成监管合力,强化对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共同推动职业健康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逐步建立并形成完善的工作机制。

(三)全面开展职业危害申报工作。以粉尘和毒物危害申报为重点,以四大高危行业为切入点,2011年年底前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分批次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要求,做好高危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作申报工作,力争2011年四大高危行业申报率达到70%,2012年达到100%,其他行业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提出的目标,到2015年申报率争取达到80%以上,做到辖区内职业危害因素底数清、情况明,为实现分类监管创造条件。

(四)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一是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二是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报县安监部门审查(备案);三是职业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须经县安监部门进行设计审查;四是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报县安监部门审查(备案);五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须经县安监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此外,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五)大力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1、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活动,开展职业健康“三下乡”(职业健康科技、文化、法律法规下乡)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宣传活动深入基层、深入企业,重点宣传《职业病防治法》以及职业危害防护知识和防治技术,增强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法律意识和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2、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一是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及乡镇职业健康监管人员的培训。重点加强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职业危害因素类别、危害机理及识别、评价和防治措施,职业健康监管执法程序,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等知识的培训,提高监管水平;二是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的培训。强化企业管理层职业健康观念和保障劳动者健康意识,使其了解国家职业健康的政策规定,掌握职业危害预防和控制的措施和手段;三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使其掌握操作规程,并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六)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必须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如实、无偿向从业人员提供。

(七)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并认真组织实施:1、职业卫生责任制度;2、职业危害告知制度;3、职业危害申报制度;4、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制度;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6、个体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和管理制度;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8、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9、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0、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11、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12、控制职业危害措施、计划和实施方案;13、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14、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15、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1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制度。

(八)加强作业场所现场监管

各生产经营单位一是要在作业场所涉及职业危害醒目处悬挂警示标识,告知从业人员从事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二是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使用的防尘口罩、防护服、防护帽、防护面具、防毒面具、防护鞋(靴)、防护手套、日用品等劳动防护用品采购、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及佩戴等情况要做到有制度,有清单,有记录,确保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安全;三是要利用现有条件降低粉尘,限期合理安装防尘系统,减少职业危害;四是要为从业人员缴纳足额的工伤保险,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告知从业人员在劳动作业时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和应尽的权力和义务。

三、严格事故调查处理,依法追究职业危害事故责任

各乡(镇)、各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高度认识职业健康工作的重要性,加大对职业健康工作的落实力度。各乡(镇)对本辖区职业健康工作负总责;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分工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职业健康工作负责;各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发生群发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或因履行职责不力而造成工作失误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使劳动者健康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单位当年的评优评先资格;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取消当年的晋升和评先资格,并从严追究相关责任。

(一)各乡(镇)、各部门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因工作失职、渎职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可以避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者进一步扩大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从严追究行政责任。

健康产品调查报告范文5

社区卫生服务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制度

一、机构准入监督管理制度1

二、人员聘用聘任管理制度1

三、人才培养管理制度2

四、财务监督管理制度2

五、固定资产监督管理制度3

六、药品监督管理制度3

七、质量控制管理制度4

八、绩效考核管理制度4

九、行政工作管理制度5

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5

十一、信息统计管理制度6

十二、行业作风监督管理制度6

十三、民主评议管理制度7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运行管理制度

十四、行政管理制度8

十五、人力资源管理制度8

十六、社区卫生服务健康管理团队制度9

十七、财务管理制度10

十八、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10

十九、固定资产管理制度11

二十、物价与计量管理制度11

二十一、药品管理制度12

二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管理制度12

二十三、医疗安全管理制度13

二十四、医源性感染管理制度13

二十五、消毒管理制度14

二十六、医疗废物管理制度14

二十七、信息管理制度15

二十八、档案管理制度15

二十九、后勤管理制度16

三十、医德医风管理制度16

三十一、社会民主监督制度17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管理制度

三十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制度18

三十三、传染病管理制度18

三十四、免疫规划制度19

三十五、健康教育制度19

三十六、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管理制度20

三十七、地方病管理制度20

三十八、职业病管理制度21

三十九、儿童保健工作制度21

四十、妇女保健工作制度22

四十一、孕产妇保健工作制度22

四十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制度23

四十三、精神卫生管理制度23

四十四、老年保健工作制度24

四十五、社区康复工作制度24

四十六、全科门诊工作制度25

四十七、首诊负责制制度25

四十八、双向转诊制度26

四十九、健康档案管理制度26

五十、处方管理制度27

五十一、病案管理制度27

五十二、急诊急救工作制度28

五十三、留观制度28

五十四、家庭病床工作制度29

五十五、综合病房工作制度29

五十六、护理工作制度30

五十七、执行医嘱及医嘱查对制度30

五十八、护理文书书写制度31

五十九、门诊咨询工作制度31

六十、注射室工作制度31

六十一、治疗室工作制度32

六十二、中医工作制度32

六十三、口腔保健工作制度33

六十四、检验科工作制度33

六十五、功能检查科工作制度34

六十六、药房调剂工作制度34

六十七、饮片调剂制度35

社区卫生服务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制度

机构准入监督管理制度

1.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可行性、选址和建筑设计合理性。

2.审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称,监督检查专用标识使用。

3.监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登记、执业变更和年度校验。

4.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康复、计划生育指导服务。

5.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科室设置、人员配备、诊疗科目及设备配置。

6.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技术规范。

7.监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有隶属关系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一体化管理和非隶属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业务管理。

人员聘用聘任管理制度

1.按照本地区编制部门核编标准,每年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总量、岗位设置、岗位职责的落实情况。

2.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择优聘用、聘用制管理的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受聘人员相应岗位的执业资格、任职资格及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4.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医师定期考核及护士岗位再注册管理情况。

5.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受聘人员获取工资报酬、津贴和享有国家规定福利待遇的执行情况。

6.每年第一季度核查上年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据考核结果落实人员岗位调整及解聘、辞聘情况。

人才培养管理制度

1.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才培养规划、年度计划及组织实施情况。

2.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完成人员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情况,及建立继续教育档案和获得的学分登记情况。

3.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每年度安排卫生技术人员到上级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参加学术活动的计划及落实情况。

4.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情况。

5.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本科及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规范化培训落实情况。

6.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及岗位培训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

财务监督管理制度

1.每年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务制度、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的建立及会计人员合理配备落实情况。

2.每年第一季度审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3.每年底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财务工作进行内审。

4.每年至少两次核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收入足额上缴、经费支出范围、支出标准落实情况;核查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5.根据国家统一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收费标准,每年至少两次不定期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诊疗科目收费、检查项目收费、常用药品收费情况及价格公示的落实情况。

6.每年检查会计核算、成本核算、收费、药品和物资核算管理等各项财务工作。

固定资产监督管理制度

1.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固定资产管理及执行情况。

2.每年第三季度审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下年度预购置仪器、设备、办公用品等品目、数量和经费额度。

3.每年审查固定资产“三帐一卡”制度落实、设备使用登记、日常保养和维修记录。

4.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出租、出借固定资产的数量、用途,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5.统筹协调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的使用。

6.监督审核因技术问题确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和已超过使用年限而无法使用的资产。

药品监督管理制度

1.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管理制度制订及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行药品目录、按规定实行政府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情况。

3.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出入库、核销、盘存等工作流程的规范性。

4.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的包装、贮存、保管和药品有效期内使用情况。

5.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登记、报告、处理、封存情况,定期公示监测结果。

6.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毒、麻、的管理、使用,处方医生的资质、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知晓情况。

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1.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质量管理部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及保障落实措施。

2.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医务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教育和知识知晓情况。

3.每年至少一次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的工作质量、技术规范、服务流程及基础质量指标达标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并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4.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三基”(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础技能)“三严”(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岗位练兵活动。

5.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风险防范预案与医疗风险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6.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差错事故和医疗纠纷投诉的登记、报告、处理、分析情况。

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1.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运行状况、服务功能、服务质量、服务效果和社会满意度,每年底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绩效考核。

2.评估、公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绩效考核结果、提出整改意见,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3.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岗位的绩效考核指标、考核办法及实施措施。

4.监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聘用人员业务水平、工作绩效、职业道德和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考核的落实情况。

5.每年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情况。

行政工作管理制度

1.每年第四季度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年度工作总结、绩效考核的落实情况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2.监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会议制度的执行情况。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与辖区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协调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任会议;必要时召开紧急会议,及时传达相关政策精神、研究解决出现问题、部署下一步工作,做好会议记录。

3.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重大事项、突发事件请示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请示,应在三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答复,做好回复记录。

4.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的医疗、治安、消防、水电、设备、建筑环境、信息安全等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演练及应急物资的贮备情况。

5.监督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医疗、行政、人事、财务、计量器具档案和文书的归档与管理使用情况。

6.不定期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总值班制度落实情况。

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1.全面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医疗安全、特殊药品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用电、防火、防盗、防爆、中毒)。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2.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情况;特种职业工种经培训持证上岗情况。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安全生产应急演练。

3.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用氧安全管理措施和操作规范落实情况、使用记录和定期检测情况。

4.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整体环境、院容院貌、科室布局和清洁卫生。

5.每年至少两次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关医源性感染各项监测指标及控制、重点部门的管理,全员医源性感染知识培训情况,并通报检查结果。

6.每季度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废物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登记制度、警示标识、清洗消毒、收集、存放及运送的执行情况。

统计信息管理制度

1.监督检查信息统计工作质量,满足社区卫生工作需求,并提供业务指导。

2.监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计信息原始记录,各种医疗登记、医疗质量统计、信息资料的收集、保管情况。

3.监督信息资料的保密制度执行情况,统计信息需有相关部门批准。

4.监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计算机网络平台的构建、升级、维护工作,保证软件、硬件安全。

5.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各种法定统计报表及信息统计资料上报的及时、准确、完整性。

6.对所辖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应做到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联合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行业作风监督管理制度

1.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行业作风考核与评价制度,制定医德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

2.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全员行业作风岗前培训制度,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3.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销售、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违规违纪事件。

4.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收受医疗设备、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商业贿赂行为。

5.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医务人员利用各种方式收受、索要病人及其家属的“红包”或其他馈赠的处理结果。

6.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定期考核,并建立医德医风考核档案,考核结果与聘用、晋升职称以及评优挂钩情况。

民主评议管理制度

1.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会民主评议监督管理组织建设,评议制度、评议方案及实施情况。

2.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环境、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服务价格等满意程度进行测评的情况。

3.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期召开民主评议会议的情况。

4.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期通过各种媒介对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公示的情况。

5.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民主评议结果与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挂钩的落实情况,并根据民主评议结果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的情况。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运行管理制度

行政管理制度

1.在地方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为社区家庭和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认真落实各项卫生工作指标。

2.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及各专业防治、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

3.每年第四季度完成本年度工作总结及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4.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提出可持续改进措施。

5.建立请示报告制度。遇各类重大事项及突发事件,及时向主管领导、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请示报告。

6.建立例会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主任办公会、科主任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协调会,及时传达上级有关部门的政策和精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具体工作。

7.建立总值班制度。机构每日设专人负责处理医疗、行政事宜,并及时传达上级指令、处理紧急情况等。

8.实行院务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服务信息、服务规范、服务流程、服务价格;向职代会公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人事任免、财务预、决算、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等。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1.按服务人口合理配置全科医生、社区护士、预防保健人员及一定比例的中医药人员,制定任职条件、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及工作标准。

2.建立全员聘用聘任制度。通过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实行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签定聘用聘任合同。有法定执业资格要求的岗位,受聘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岗位合格证书和职称证书。

3.建立健全岗位考核制度。岗位考核以专业水平、工作业绩和居民满意度为主要标准,实行月绩效考核和年终绩效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

4.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聘用人员调整其岗位;对不同意调整岗位,或者虽然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与之解除聘用关系。

5.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居民需求及机构内人员状况,制定5年人才培养、梯队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做好总结。

6.有计划地安排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全科医学规范化培训及到上级医院进修提高,每年底对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社区卫生服务健康管理团队制度

1.由全科医生、社区护士、预防保健人员组成社区卫生服务健康管理团队,按照所辖区域、常住人口、服务功能与任务等情况,分片包干,落实管理责任制。

2.积极开展社区卫生诊断,确定社区主要健康问题及影响因素,采取干预措施,并对干预效果进行评价。社区卫生诊断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

3.与社区居民签订《社区家庭健康服务合同》、建立家庭及个人健康档案,履行合同条款,开展分类、分层的连续性健康管理和健康教育,提供主动上门服务、追踪随访。

4.健康管理团队应实行五个统一:文明用语、着装胸卡、服务流程、服务要求、出诊装备(出诊箱和出诊车)统一。

5.在所辖社区居委会向社区居民公示健康管理团队人员的姓名、服务项目、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接受监督,并应保证团队进入家庭实行健康管理的服务时间。

6.对健康管理团队工作进行定期考核,结合管理户数、管理质量以及管理对象的满意度进行综合测评,考核结果与绩效考核挂钩。

财务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财务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落实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2.严格执行会计内控制度和各项财会制度。按要求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做好财务分析和会计核算、成本核算、物资核算。

3.根据国家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合理收费,保证应收尽收。

4.规范支出范围、支出标准,减少浪费,降低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5.严格现金管理。收费处、住院处等必须每日结账交款,所有业务收入的现金,一律于当日送交银行。

6.严格执行支票领取、使用相关规定及程序。遗失支票,应立即报告。

7.财会账目做到日清月结。记载清晰,数字准确,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妥善保管各种账册、凭证、报表等。

8.加强各级财政及有关部门下拨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用或变更使用性质。

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1.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独立法人机构,财务独立核算。中心和站实行一体化管理。

2.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及其他收入等全部收入足额上缴区(县)财政专户。

3.全部支出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包括经常性支出(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工资及所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专项支出(设备购置、房屋修缮、房租、公共卫生工作、信息化建设、人才培养等专项经费)。

4.药品每月盘点结算,按时上报区(县)财政,与中标企业统一结算药品费用。

5.经财政部门批准,在银行开立一个一般帐户,用于社区卫生服务的资金收缴,此帐户不能发生支出业务;开立一个基本帐户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核算。

6.实行收支两条线后不再进行结余分配,不再继续保留事业基金和提取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福利基金等)。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设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三账一卡。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核实,作到账账、账卡、账物相符。保管人员变动时,应办理移交手续。

2.固定资产的购置严格执行逐级审批制度,大型设备应根据机构的规模、任务、现状、发展规划和经费情况添置和更新。

3.设备操作人员须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并掌握设备安全使用程序,规范操作。

4.定期做好设备保养、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提高设备使用率。

5.固定资产的报废、转让、变价处理,严格执行有关报废的程序和规定并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6.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物价与计量管理制度

1.应在显著位置公布常用药品价格及检查治疗项目收费标准。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公布。

2.严格价格管理,不得多收、乱收、漏收。开展新服务项目时必须办理相关申报手续,审批后方可开展。

3.设专兼职物价员定期检查收费标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建立计量器具档案,由计量管理员统一管理。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计量检定并具有合格证,对无证的计量器具,使用人员有权拒绝使用。发现不合格的器具要及时修理,不可修复的器具应及时报残、更新。

5.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按照国家计量局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周期检定。

6.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计量器具,注意定期保养、维护。

药品管理制度

1.购进药品应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渠道采购,验明药品相关合格证书,并对药品进行进货检查验收,保证药品质量。

2.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基本用药目录和社区居民用药需求,做好常用药物的储备。

3.设专人管理药库药品。根据药品特性(如避光、低温)分别保管,注意药品的失效期,避免变质、损失和浪费。

4.每月对机构内的药品进行盘点,做到账物相符,盘点登记表及处方应妥善保管。

5.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品种,应在指定的配送企业采购,按统一药品价格销售,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价销售。零差率药品与非零差率药品应分别采购、分别入账、分别管理。

6.毒麻药品和一类应有安全贮存设施,实行专库、专柜、双人、双锁管理。

7.临床使用新药需提出申请,经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方可购入。使用新药时,要注意临床观察,收集、整理、分析、反馈药物安全信息,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突发公共事件管理制度

1.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明确组织机构、部门职责、工作流程、应急措施。

2.定期对全体人员进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教育、技能培训,并组织应急预案模拟演练。

3.做好相关物资储备,进行动态管理。

4.按规定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上报突发公共事件。

5.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控制、监测和医疗救治工作。

6.发生火灾、地震等其它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时,统一领导、听从指挥,做好报警、人员疏散及现场抢险等各项工作。

7.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应急预案的修订和补充。

医疗安全管理制度

1.围绕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组织,制定医疗风险防范预案。

2.建立定期专题研究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工作的例会制度。

3.按照质量控制标准,定期监控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工作,对监控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改正。

4.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和操作常规。加强“三基三严”和岗位技能培训。

5.制定医患纠纷管理规定,完善接待程序,发生纠纷,即时上报,妥善解决。

6.对医患纠纷进行统计分析,定期通报,制定整改措施,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医源性感染管理制度

1.建立医源性感染管理工作部门或设专兼职管理人员,落实岗位责任。

2.建立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解决有关医源性感染方面的问题。

3.制订医源性感染的工作规范,对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流程、危险因素采取干预措施。

4.加强对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和耐药菌的监测管理。

5.对发生医源性感染的病例,组织流行病学分析及讨论,提出控制措施,防范医源性感染的爆发、流行,并及时上报。

6.加强全员的医源性感染相关法律法规、工作规范和标准、专业技术知识的培训,提高控制医源性感染的能力。

7.根据预防医源性感染和卫生学要求,对机构的建筑设计、科室布局进行功能划分,避免医源叉感染。

消毒管理制度

1.设专兼职人员负责消毒工作,制定规范,开展消毒灭菌效果的监测

2.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用后必须消毒后毁形,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重复使用和回流市场。

3.运送传染病人及其污染品、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4.使用过的医疗器材和用品应先去污染,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或灭菌,其中感染症病人用过的医疗器材和用品,应先消毒,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或灭菌。

5.手部皮肤的清洁和消毒,要有专用洗手设备,按手的清洗方法和消毒指征,正确操作。

6.地面应及时清扫,保持清洁,有血迹、粪便、体液等污染时,应及时用含氯消毒剂拖洗消毒。

7.使用消毒灭菌药械应掌握使用范围、方法、注意事项;消毒灭菌液的使用浓度、配制方法、更换时间、影响消毒灭菌效果的因素。

8.开展全员消毒知识和技能培训,掌握消毒知识,严格执行消毒规范。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1.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设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2.医疗废物的暂存场所要合理选址,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鼠、防蚊蝇、防盗等安全措施,定期消毒,保持环境整洁。

3.产生医疗废物的科室,要有专人负责登记、分类收集、暂存、密闭运送。

4.医务人员出诊治疗后,应将医疗废物带回,不得留在出诊地点与生活垃圾混放。

5.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的包装物或密闭的容器内,进行交接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字等,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三年。

6.收集医疗废物的容器或收集袋要有统一标识,锐利废物和高度污染的医疗废物按规定分别放入密闭、防刺、防渗容器或收集袋内。

7.使用专用运送工具,将分类分装的医疗废物按规定时间、路线,运送到指定的暂存场所,不得渗漏、遗撒、污染环境。医疗废物暂存时间不超过2天。

8.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应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信息管理制度

1.及时准确收集、整理、统计、分析管理公共卫生、基本医疗、科研及培训信息。

2.建立健全各种登记、统计制度,健全统计台账,做好统计汇编,遵守各种信息资料的保密制度。

3.按要求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各种统计数据和信息,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伪造或篡改。

4.根据统计指标,定期分析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5.逐步健全网络信息系统,做好数据录入及整理工作。

6.严格执行计算机操作规范,定期对计算机进行保养、维护及数据备份。

档案管理制度

1.加强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

2.做好各类文件资料、医疗文书、人事、科研、财务等档案的分类管理,件件有登记,卷上有编号。

3.建立专人、专室、专柜保存档案,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确保档案安全。

4.借阅档案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做好登记,阅后及时返还。

5.坚持以防为主,切实做好档案“十防”(即防盗、防水、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防高温、防强光、防泄密)工作。

6.达到保管期限的档案,销毁时应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和办法,禁止擅自销毁。

后勤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房屋建筑设施的使用、维修和新建、扩建、改建等基础档案。

2.严格操作流程,保证供水、供电、供气、供氧、电梯等设施的使用、维修和安全管理。

3.严格医疗救护、办公用车的使用登记,做好车辆的保养和年检,保证车辆状态良好和安全行驶。

4.加强防火、防盗、防爆、防中毒等防范措施,确保重点部门的安全,杜绝灾害事故和其他重大意外事故的发生。

5.办好食堂,保证病人的营养餐、治疗餐和职工的膳食。工作人员做好个人卫生,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6.认真做好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工作,为病人提供清洁、舒适、温馨的就诊环境和便民服务措施。

医德医风管理制度

1.认真学习贯彻卫生部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每年至少对医务人员开展一次医德教育,加强医德医风建设。

2.将医德教育和医德医风建设纳入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衡量和评价科室工作的重要标准。

3.制定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考核办法,建立医德医风档案,每年底进行考核评价。

4.机构新成员必须进行医德医风岗前教育,未参加培训不得上岗。

5.建立医德医风自我评价、社会评价、科室考核和上级考核制度。经常听取患者和社会各界意见,接受社区群众监督。

6.医务人员医德考核结果,应作为应聘、晋升评优的重要条件。

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

(1)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2)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3)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4)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5)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6)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

(7)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社会民主监督制度

1.建立和完善社会民主监督组织、制定评议管理办法。

2.设置意见箱、意见簿、监督电话、开展满意度调查等多种形式,加强社会民主监督。

3.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社会民主监督员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听取工作建议。

4.对各项意见建议及时登记、汇总、分析,并进行调查处理、督促改正。

5.监督结果与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挂钩。

6.定期公示社会民主监督情况。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管理制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制度

1.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包括部门职责、监测、预警、报告、程序、应急处理等。

2.定期对全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与技能培训并组织演练。

3.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物资储备,并进行动态管理。

4.疫情报告。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发生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应听从政府统一指令,服从统一指挥。

6.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书写完整病历记录,协助转送病人。

7.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传染病管理制度

1.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在法定报告时限内,以最快速度向本辖区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简称疾控中心,下同)报告。

2.实行传染病首诊负责制。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及时转入传染病定点收治医疗机构。

3.建立传染病个案登记卡,按照卡片登记项目填写齐全,不得漏项。掌握其动态情况,做好追踪随访。

4.做好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应急救治、转院治疗等。必要时对病人的学习、工作、生活环境进行预防性消毒;对病人接触者,实行医学观察;密切接触者预防性用药。

5.协助疾控中心开展传染病症候群(如发热、腹泻、因病缺勤、缺课等)监测工作。建立监测资料档案,开展监测分析。

6.加强对结核病传染源的发现与报告,配合疾控中心做好辖区内恢复期结核病病人的送药和访视工作。

7.建立健全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制度,开展防治知识宣传,高危人群行为干预、咨询、检测、转诊服务;协助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医学随访、医疗救助;妥善保管工作档案,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8.对传染病预防、治疗管理中,发生传染病疫情缓报、漏报、谎报、隐瞒不报,造成疫情扩大或传染病暴发流行的部门和责任人,应严格追究责任。

免疫规划管理制度

1.对适龄儿童根据规定的免疫程序进行疫苗接种,并宣传免疫预防知识。

2.建立儿童预防接种电子档案,及时做好信息登记和更新,上传至国家信息管理平台。档案应长期妥善保管。

3.疫苗专人管理,制定需求计划,从规定渠道购入。购入时须验收疫苗相关合格证件。做好领发登记,及时掌握使用量及耗损量。过期疫苗登记后上交。

4.疫苗的运输、贮存和使用符合冷链管理要求。建立冷链设备档案,账物相符、专物专用。

5.合理安排疫苗接种门诊周期,设成人接种日。接种场所、接种人员、消毒、体检及接种均应符合相关要求。

6.及时建立接种卡、接种簿与接种证,按时预约接种。做好常规查漏补种和强化免疫工作。

7.做好接种率监测与常规接种月报表统计,定期评价疫苗接种情况。

8.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做好登记、调查,并及时处理、上报。

健康教育管理制度

1.在街(乡)政府健康促进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健全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召开例会,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

2.建立健康教育宣传板报、橱窗,定期推出新的有关各种疾病的科普知识,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

3.开通社区健康服务咨询热线,提供健康心理和医疗咨询等服务。

4.针对不同人群的常见病、多发病开展健康知识讲座,解答居民最关心的健康问题。

5.发放各种健康教育手册、书籍,宣传普及防病知识。

6.完整保存健康教育计划、宣传板小样、工作过程记录及效果评估等资料。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管理制度

1.设专(兼)职人员管理慢性病工作,建立社区慢性病防治网络,制定工作计划。

2.对社区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定期筛查,掌握慢性病的患病情况,建立信息档案库。

3.对人群重点慢性病分类监测、登记、建档、定期抽样调查,了解慢性病发生发展趋势。

4.针对不同人群开展健康咨询及危险因素干预活动,举办慢性病防治知识讲座,发放宣传材料。

5.对本社区已确诊的五种慢性病(高血压、糖尿病、脑卒中、冠心病、肿瘤)患者进行控制管理。为慢性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实行规范管理,跟踪随访,详细记录。

6.建立相对稳定的医患关系和责任,以保证对慢性病患者的连续。

地方病管理制度

1.结合本地区地方病流行情况,制定防治工作计划,开展综合防治工作。

2.做好地方病的登记、统计与上报工作。

3.配合专业机构开展地方病病情和相关危险因素的监测,准确、及时、定量分析和预测地方病情及流行趋势。

4.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地方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5.完善信息网络,为调整防治策略、制订防治规划、开展防治工作及效果评估提供科学依据。

职业病管理制度

1.定期收集职业卫生基础资料,掌握本辖区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分布与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发病、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等相关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动态变化。

2.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职业卫生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职业病危害和防护知识咨询、教育和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3.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及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告知劳动者本人及用人单位。

4.建立辖区职业卫生档案目录,统一编号,实施计算机管理;定期检查核对档案的内容,记录变动情况。

5.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并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指导。

儿童保健工作制度

1.设专人负责辖区内新生儿、婴幼儿、托幼园所儿童保健工作以及生命监测等工作。

2.掌握辖区内0-6岁儿童基本情况和健康状况,实行定期健康体检,并对体检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3.做好新生儿访视工作,指导家长做好新生儿喂养、护理和疾病预防等工作。

4.对不同月龄和年龄的儿童进行血红蛋白、智力、视力测查,听力筛查和口腔检查,对检查结果异常的儿童进行登记、转诊、追踪和治疗。

5.在儿童定期健康体检中发现的体弱儿,按照管理常规进行登记和管理。

6.掌握辖区内托幼园所的基本情况,定期深入园所进行计划免疫接种、传染病预防、卫生消毒、五官保健等工作的督促与指导。

7.负责辖区内5岁以下儿童生命监测工作,掌握辖区内出生活产数、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及死亡原因。

8.及时准确完成儿童保健信息的登记、统计和上报工作。

妇女保健工作制度

1.设专人负责辖区内妇女保健相关信息收集与管理、孕前与孕产期保健管理与指导、妇女多发病防治与管理、避孕节育咨询与指导等妇女保健工作。

2.掌握辖区内人口、已婚妇女、育龄妇女、孕产妇、人口出生、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等基本情况,定期与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3.负责辖区内妇女常见疾病的筛查工作,对筛查情况进行登记,对筛查出的高危妇女进行随访治疗或转诊。

4.开展预防常见妇科肿瘤和生殖道感染性疾病的健康教育。

5.负责为辖区内妇女提供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开展妇女病防治工作。

孕产妇保健工作制度

1.为辖区户籍人口、常住人口中的妊娠妇女建立“母子健康档案”(母子保健手册),并进行早孕检查与指导。

2.对孕产妇和围产儿进行访视,统计上报相关信息。

3.做好孕产妇与围产儿生命监测与管理工作。

4.对建册的孕妇进行高危筛查,筛查出的高危孕妇按要求进行登记、追访与管理。

5.入户调查、核实本辖区内的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含外地户口及外区户口)情况,填写死亡报告卡,及时上报。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制度

1.为辖区内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开展避孕节育知识宣传普及。

2.开展避孕节育咨询与指导,做好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指导育龄人群实施有效的避孕措施。做好性生活指导,提高已婚夫妇生活质量。

3.提供避孕药具,做好相关药具的储存与保管。

4.开展经常性的孕情监测服务,做好跟踪随访工作。

5.开展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的监测。

6.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数据的登记、汇总、统计与上报。

精神卫生工作制度

1.成立地区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精神卫生三级管理网络(街道、居委会、监护人),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召开例会。

2.开展精神卫生流行病学调查,准确掌握精神病人基本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准确上报精神卫生工作统计报表。

3.开展重点人群的心理卫生咨询、心理行为干预、精神疾病预防等服务,早期发现精神疾患病人。

4.开展对慢性或服用维持剂量药物的精神病人诊治,对新发现或疑似病人应及时转诊至上级专业机构确诊。

5.建立随访制度。定期走访居委会,按疾病分期随访精神病人,及时掌握病情变化、治疗情况、去向,填写随访记录,进行康复治疗指导。

6.指导监护人督促病人按时服药、观察可能出现的药物副反应和精神症状,动员病人参加社区组织的康复活动。

7.病人就诊或医务人员到病人家中诊疗时,应有家属或监护人陪同。

8.做好重点精神病人的管理,防止肇事肇祸事件的发生。

9.对“三无”精神病人登记造册并上报;对生活困难、符合免费服药治疗标准的患者,帮助申请享受、发放免费药物治疗。

老年保健工作制度

1.设专(兼)职人员负责老年保健工作,建立网络,制定工作计划。

2.对辖区内老年人的基本情况和健康状况,进行调查、登记、建立健康档案。

3.对以社区居家养老形式为主的老年人进行服务需求评估,提供医疗护理、康复、保健服务及精神慰籍、舒缓治疗服务。

4.对患有慢性病的老人进行管理,进行饮食、运动、合理用药、合理就医指导。

5.对于高危老人,进行健康指导、行为危险因素干预。

6.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对老年人进行疾病的预防、自我保健、常见伤害预防、自救和他救等指导。

社区康复工作制度

1.开展社区残疾人健康状况调查,掌握残疾人的基本状况和康复需求,并建立社区残疾人基本数据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2.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建立康复档案,进行功能评估,制定康复计划,实施康复治疗和功能训练。

3.积极开展家庭康复训练指导工作,对残疾人及亲友开展康复知识培训和指导。

4.对于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无法满足的康复需求,向设有康复科的上级综合医院或康复服务机构进行转诊。

5.利用各种方式宣传康复和残疾预防知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康复服务。

全科门诊工作制度

1.全科诊室的工作应由具有执业医师资质的全科医师或持有全科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医师担任。

2.全科医师应对病人的健康状况进行全面整体的检查和评估,并将结果准确记载于健康档案。两次不能确诊的病人应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对需要转诊的病人,认真填写转诊单,协助转诊至上级医院。

3.全科医师应根据病人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健康指导和发放健康教育处方,并记入健康档案。

4.全科医师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病人应进行规范管理。

5.认真填写门诊日志及相应信息,按时上报。

6.发现传染病病人,及时做好诊治、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及转运。

7.全科诊室应有相对独立的单人诊区,私密性良好的诊疗环境,严格消毒,防止交叉感染,保持清洁整齐。

首诊负责制制度

1.首先接诊的科室为首诊责任科室,接诊医师为首诊责任人。

2.首诊医师对病人进行初步诊断,并做出相应处理,不允许任何推诿或变相推诿现象。

3.遇到需要急诊抢救的危重病人,应就地抢救治疗;如设备、条件有限,首诊医师在应急对症处理的同时,与上级医院或120联系,并护送病人到上级医院。

4.遇危重、疑难病人处理困难时,应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它科会诊,或转诊,并上报业务主管部门。

5.病人病情涉及多个科室,原则上首诊科室先处理,必要时请其他科室协同处理,各科室经治医师均应详细记录处理经过。

6.病人因病情需要住院或观察室留观,门诊医师须与有关科室医师取得联系并做好交接,以保证医疗安全。

7.危重病人进行检查、转科、留观、住院,均需有医护人员护送。

8.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病人,严格按照双向转诊制度执行。

9.病人病情变化或需要进行特殊检查治疗时,医生必须尽到告知义务。

双向转诊制度

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至少与一所大型医院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签定协议,制定实施方案和服务流程,设专人负责,确保转诊渠道通畅。

2.培训社区医生,掌握双向转诊的病种范围、适应症、转诊流程和保障措施,熟悉转诊医院的基本情况、专家特长、常用检查项目及价格。

3.社区医生对符合转诊条件的病人,认真填写转诊单,与上级医院接诊部门取得联系,优先接待转诊病人,确保病人得到及时治疗。

4.主动加强与上级医院的沟通,及时掌握上转病人的诊断治疗情况,做好转诊病人的追踪服务工作。

5.对转回社区的诊断明确、病情稳定或康复期病人,应及时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

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1.健康档案包括家庭健康档案、个人健康档案。家庭健康档案每户一份,个人健康档案每人一份,以家庭为单位成册。

2.应为辖区内重点人群(老年、妇女、儿童)、弱势人群(孤寡、残疾、低保)、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病人建立健康档案。

3.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肿瘤的病人,应在健康档案袋上用红、绿、橙、蓝、黑色标识区分。

4.健康档案由全科医师负责填写,项目齐全、字迹清晰、表述准确、不得随意涂改。诊疗记录按soap(主观治疗、客观检查、评价、计划)要求书写。

5.健康档案每年至少随访记录四次,进行动态管理。

6.健康档案应及时收集、及时记录、统一编号、归档保管。个人健康档案分散存放的,应在家庭健康档案中标明其存放地。

7.健康档案管理应责任到人、制度到位、硬件落实、管理达标,逐步纳入计算机系统管理。

处方管理制度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的签字或印章在机构留样后,方可开具处方。

2.处方标准、格式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要求执行。

3.医师开具处方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医师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配伍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5.开具品和一类的医师应取得相应的处方权;使用专用处方;药师应取得相应调剂资格。

6.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7.处方应按照类别和期限妥善保存。保存期满后,经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病案管理制度

1.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2.门(急)诊病历及住院病历,应分别统一编号。实行封闭式管理,严防病历丢失。

3.严禁任何人涂改、转借、拆散、伪造、隐匿、销毁、丢失、抢夺、窃取病历。

4.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病人的病历。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5.患者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及时收回门诊病历;患者住院期间,住院病历由科室统一保管;各种检查报告单结果出具后、24小时内归入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

6.住院病历如需带离病区时,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需要复印病历时,按规定复印病历的客观部分。

7.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机构指派专人在患者或其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相关病历记录,专人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急诊急救工作制度

1.选派有一定临床经验和技术水平的医师、护士承担急诊急救工作。

2.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坚持“先抢救后收费”原则,杜绝见死不救等违法违规行为。

3.严密观察急诊病人的病情变化,做好各项记录。认真执行急诊技术操作规程。

4.院前抢救急救病人时,医务人员应立即到现场救护,并迅速与120联系救援,待病情允许情况下,及时转院。转院病人必须由医务人员护送,做好与转诊医院交接工作。

5.遇重大抢救,应立即上报,主管领导应亲临现场指挥抢救。

6.急诊抢救药品准备齐全,抢救器材保证完好状态,由专人管理,放置固定位置,便于使用;经常检查,进行补充、更新、及时消毒维护。

留观制度

1.由于各种原因不需或不能立即住院,但病情尚须观察的病人和门诊输液治疗的病人,可留观察室进行观察。

2.留观病人一律由医生建立留观病历,留观结束可将病历归入健康档案中。

3.医师要严密观察留观病人病情,随时记录病情变化及处理经过。

4.护士应随时主动巡视病人,按时进行护理并及时记录,向医生反映病情变化等。

5.医生、护士要按时、详细、认真地进行留观病人交接班工作,并写出书面记录。

家庭病床工作制度

1.为适合在家庭条件下进行检查、护理、治疗的病人建立家庭病床。

2.家庭病床收治的病种范围应结合机构的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确定。

3.家庭病床的医护人员应由医疗护理技术骨干担任,经培训后上岗,严格执行诊治、护理常规和各项操作规程,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工作效率。

4.建立家庭病床病历和家庭护理病历,定期查房,并对家庭病床病人进行诊断、治疗、提供康复指导,必要时安排会诊、转诊。

5.为医护人员配备适用于家庭病床开展工作的诊断、检查、治疗和抢救设备及必要的交通工具。

6.家庭病床的收费应执行国家统一医疗收费标准。

综合病房工作制度

1.根据社区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开设老年护理、康复、临终关怀等综合病房和日间照顾病房。

2.病房实行科主任负责制,护士长负责做好日常病区管理工作。

3.认真执行行政查房、业务查房、医师三级查房,开展疑难重症病例和死亡病例讨论,做好会诊和转诊工作。

4.按时做好病房交接班工作和交接记录。危重病人实行床头交接,新入院病人和出院病人实行重点交接。

5.严格执行住院病历书写规范,严格病案质量控制,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6.对病人实行分级护理,落实护理责任制。

7.做好病人的住院管理,入院、出院指导,加强健康教育宣传工作。

8.保持病区环境整洁、空气清新,严格消毒,防止医源性感染。

护理工作制度

1.以健康为中心为有需求的社区居民提供护理、保健、康复等服务。

2.与全科医生、防保人员组成健康服务团队,进行人群的健康管理、重点人群的护理保健;

3.根据居民的主要健康问题,制定、实施护理工作计划。有针对性的提出社区慢性病人的整体化护理方案,并指导病人家属协助实施,及时向全科医生反馈相关信息。

4.遵医嘱完成担任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各项护理工作,并做好社区护理记录。

5.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做好查对和交接班工作,严防差错事故发生。

6.保证急救药品、物品的使用,各种药品分类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器械完好,每日清点,账物相符并有记录,做好交接。

7.做好消毒工作,按要求将医疗垃圾集中回收、处置,避免交叉感染发生。

8.为辖区居民开展各种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

执行医嘱及医嘱查对制度

1.医嘱分长期医嘱、临时医嘱,护士执行医嘱必须注明执行时间并签全名。

2.医嘱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楚,每项医嘱应当只包含一个内容,并注明下达时间,具体到分钟。

3.医嘱不得涂改。如需更改或撤消时,应用红笔填“取消”字样并签全名。不执行被涂改的医嘱。

4.一般情况下,护士不执行口头医嘱。抢救危重病人执行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复诵一遍。抢救结束后,医生应及时补记医嘱。

5.护士每班要查对医嘱,以保证执行医嘱的准确性。凡需下一班执行的临时医嘱,交待清楚,并在护士交班记录上注明。

6.处理医嘱时必须经过查对后方可执行,及时查对转抄医嘱,对有疑问的医嘱须问清后方可执行。

7.当日医嘱处理完毕后,要两人以上进行查对,并将所有医嘱核对一次。每周大查对一次。重整医嘱后必须两人查对签字。

护理文书书写制度

1.护理文书包括: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单、出入量记录、病房交班报告、手术护理记录单、护理病历、护理出诊记录等。

2.护理文书除特殊规定外,一律采用钢笔书写。表达内容真实,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语句通顺、标点正确,使用规范医学术语,及时记录,并签全名。

3.眉栏项目、页数应逐项、逐页填全,不得空项、漏项。

4.护理文书书写出现错字时,应用双横线画在错字上,进行修改并签名。

5.度量衡单位一律使用国家统一拟定的名称和标准,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6.护理文书纳入病案资料一并保存。

门诊咨询工作制度

1.设立门诊咨询台,负责门诊导医、咨询、预约、便民服务等工作。工作人员要认真、主动、热情、耐心、周到的为病人服务。

2.负责协调病人就诊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接听热线电话,做好电话咨询工作。

3.发放健康手册、健康教育处方,播放健康教育的有关录象、光盘、录音。

4.为病人提供饮用水、出借轮椅、收费查询等服务。

5.保持环境整洁、维护就诊秩序,提高安全意识,防范安全隐患。

注射室工作制度

1.各种注射应按处方和医嘱执行,一般外带药物注射须持医疗机构注射证明。

2.应严格按规定做好注射前的药敏试验,并重新确认外带药物的过敏试验结果,减少医疗风险。

3.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密切观察病人注射后的情况,发生注射后反应及时进行处置,并报告经治医师。

4.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戴口罩帽子,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带一巾一消毒,防止交叉感染。

5.定期进行室内卫生清扫、消毒和空气监测。

治疗室工作制度

1.室内环境整洁、布局合理,严格区分无菌区和非无菌区,清洁区、污染区,并有明确标志。

2.医护人员进入治疗室要衣帽整洁,操作前洗手、戴口罩。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

3.药品及器械管理有序,内用药与外用药分类放置,标签清楚,定期清点,做好交接班记录。

4.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范,严格“三查七对”,输液加药要坚持现配现用的原则,严格执行药物配伍禁忌。

5.用过的医疗器具及时清理、清点、消毒、灭菌,无菌物品须注明灭菌日期,超过使用时限重新灭菌。

6.每日进行室内清洁卫生,定期进行空气消毒和空气培养。

7.各种登记、记录要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妥善保存。

中医工作制度

1.按要求配备中医药人员、中医药服务设施、开设中医诊室。有条件的应设置中药房,并配置一定数量的中药饮片和中成药。

2.开展中医药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健康教育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3.针对社区居民的主要健康问题及疾病的流行趋势,应用中医药理论和方法开展疾病预防和健康教育,发放中医药特色的健康处方。

4.应用针灸、推拿、拔罐、刮痧、熏洗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中医药适宜技术。

5.根据理、法、方、药的原则,规范书写中医病历。

6.针灸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采取措施防止晕针、滞针、断针等意外发生。。针灸针具严密灭菌,一穴一针,防止交叉感染。

7.骨伤治疗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根据患者的年龄、身体条件等进行相应的手法治疗。

口腔工作制度

1.开展社区居民及托幼园所、中小学校等牙病普查普治工作,将筛查人员的口腔基本情况,认真地记载在健康档案中。

2.做好口腔保健及口腔疾病健康宣传工作。

3.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经诊治三次不能确诊者,要及时请上级医师诊视,减少复诊率,提高治愈率。对疑难病三次不能确诊的,及时转往上级医院。

4.口腔治疗需注射麻醉剂时应首先询问病人有无过敏史,按照常规做药敏试验,备常规急救药品。

5.严格无菌操作、器械消毒工作和室内紫外线空气消毒,防止交叉感染。

6.定期对器械清点、加油保养

检验科工作制度

1.收集标本时,应认真查对,标本不符合要求,应重新采集。不能立即检验的标本应妥善保管。特殊标本发出报告后,应保留24小时。

2.认真核对检验结果,填写检验报告单,作好登记,按规定及时发出报告。

3.检验结果与临床表现不符合时,主动与全科医师联系,可重新检验。发现检查项目以外的阳性结果应主动报告。

4.一般标本和用具使用后应立即消毒。被污染的器皿应高压灭菌后方可洗涤,对可疑病原微生物的标本应黄袋双层严密包扎,注明可疑微生物名称、产出日期、科室,由医疗废物处置专门机构统一处置,防止交叉感染。

5.实行实验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量评价,定期检查试剂和校对仪器的灵敏度,保证检验质量。

6.菌种、毒种、剧毒试剂、易燃、易爆、强酸、强碱及贵重仪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检查。

功能检查科工作制度

1.根据医师填写的申请单合理安排各项功能检查,特殊检查应事先预约并告知病人注意事项。

2.危重病人应由医师携带急救药品陪同检查。

3.认真查对病人姓名、性别、年龄、检查部位、临床诊断、检查结果,并做好相关登记。

4.及时准确报告检查结果,遇疑难问题应与全科医师联系,共同研究解决。

5.放射科重要摄片由医师和技术人员共同确定投照技术。定期集体阅片,提高投照技术和诊断质量。

6.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病人和医务人员的x线防护。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妥善安排休假。

药房调剂工作制度

1.药剂人员应凭医师处方,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

2.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3.调剂处方时应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4.审核处方用药的适宜性。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告知医师进行更改。发现严重的不合理用药、用药错误和超剂量使用医师未双签字时,有权拒绝调剂。

5.配方时应遵守调配技术常规、称量、计数要准确。禁止取药时用手直接接触药品。

6.瓶签模糊或药品标志不清楚的药品暂不发放,查询清楚后方可调配。

7.处方调剂后,需经严格核对并由调配者及核对者双签字后方可发药。

8.发出的药品,必须将服用方法详细写在瓶签或药袋上。凡乳剂、混悬剂必须注明“服前摇匀,或“用前摇匀”,外用药注明“不可内服”等字样,并向病人讲明用法及注意事项。

饮片调剂制度

1.根据处方药品的不同体积和重量,选用相应的衡器。所用衡器要随时检查,并经计量部门定期校验,保证衡量器具的准确。

2.调剂人员接到处方后要再次审方,特别注意处方中有无配伍禁忌。

3.调剂人员对所调配的饮片质量负有监督的责任,所调配的饮片应洁净、无杂质等。发现霉变或假冒的饮片应及时更换后才可继续调配。

4.为了便于复核,应按照处方药味顺序调配,间隔摆放,不可混为一堆。

5.一方多剂时,按等量递减,逐剂复戥的原则分计量,每一剂的重量误差在±5%以内。

6.需要先煎、后下、包煎等特殊处理的饮片无论处方是否有注脚,均应按照规程要求处理。

7.一张处方不宜两人共同调配,防止出现重配或漏配。调配完毕自查,确认无误签字交给复核人员。

健康产品调查报告范文6

1、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后方开始经营。

2、卫生许可证(带框)悬挂在经营场所明显醒目位置,保持清洁干净。

3、卫生许可证真实有效,不擅自伪造、涂改、倒卖或转让他人,如需使用证照必须经主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批准,说明使用范围和使用时间,办理外出携带手续后,方可携带外出。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复印、外借。

4、证照不得丢失、损坏。如出现损坏或丢失,除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外,要立即与发证机关联系,及时办理证照的挂失和补办手续。

5、直接为顾客服务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持有效体检、培训证明上岗,证件、培训证有专人负责集中管理。

从业人员体检、培训考核、卫生及“五病”调离制度

1、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必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按规定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査和卫生知识培训及考核,合格后方可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其工作岗位,治愈后方可恢复从事原工作;并向卫生监督部门及时通报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基本情况;

3、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包括调离人员)健康档案,对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

4、从事浴足的工作人员,每客浴足前、后其双手应用75%酒精擦拭,防

止交又污染及工作人员自身感染。

5、洗浴场所的从业人员应掌握一定鉴别传染性皮肤病、性病的常识,如发现患有传染性皮肤病、性病的就浴顾客,应立即劝阻其就浴。

6、从业人员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好岗位(责任)区内的卫生工作,随时保持整洁;

7、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坚持做到“四勤、三不”: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不准将个人生活用品带入工作场所,不准工作时戴戒指、项链、手链(镯)、耳环等饰物和涂染指甲,不准在工作时吸烟、吃食、随便陶耳陶鼻、随地吐痰。

公共用品用具采购、验收、储存及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1、公共用品用具的采购、验收

(1)采购公共用品用具,含消毒剂,必须专人负责,并掌握相关卫生知识和采购知识。

(2)采购负责人要对入库的公共用品用具做好验收工作,对进够使用的消毒剂做专门台账,台帐上详细登记产品名称、供货单位、生产厂家、购买数量、产品批次、保质期限、使用数量和使用日期。

(3)在采购消毒剂时,要向供应方索取厂家有效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检验报告合格证明的复印件。相关证件必须齐全,相关证件证明应当保存一年以上备查。

(4)采购回的公共用具须经卫生管理部门人员验收后可进行进存储库,以备需用。

2、公共用品用具的储存

(1)公共用品用具的储存应在相应的储藏间存放,储藏间必须保持通风、干燥,采取防鼠、防虫、防霉措施,并运转正常。

(2)布草、拖鞋等应按照卫生要求保洁。放置在密闭的保洁柜内,要分类、分架、离地、离墙保洁存放,做到先进先出

(3)消毒剂,必须有产品说明书或商品标志,必须符合消毒剂标签标准的规定。消毒剂做到专间存放。

(4)经常清扫,保持储藏间内、外环境整洁卫生。

3、公共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

(1)顾客用公共浴巾等要在符合要求的消毒服务机构或自备洗涤消毒间内清洗消毒。消毒后的产品要放在保洁柜内。要按规定的程序分类清理回收,且不能污染清洁物品

(2)客用口杯、茶杯消毒按以下程序操作和备用。程序:除残渣浸泡洗刷清水冲消毒。红外线消毒将洗涤好的餐具放人消毒柜;温度保持摄氏100度,消毒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对不宜蒸、煮的茶杯可在洗净后用化学消毒。程序:除残渣浸泡洗刷化学消毒一清水冲。

(3)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必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产品。

(4)消毒液浓度、消毒时间必须严格按消毒液的使用说明进行。

(5)公用拖鞋消毒按以下程序操作程序:除污一浸泡洗刷一化学消毒一清水冲

4、口杯、公用拖鞋的保洁

(1)经消毒的茶杯应有专门的保洁柜,存放整齐避免与其它杂物混放,防止重复污染,并对保洁柜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2)经消毒的拖鞋应有专门的保洁柜,存放整齐避免与其它杂物混放,防止重复污染,并对保洁柜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5、定期每周对更衣柜清洁消毒。

6、清洁消毒后,做好记录。

卫生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1、每月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有关卫生工作,认真做好卫生工作考核考评,并有记录。

2、服务人员必须每天定时做好岗位卫生工作,各级卫负责人负责检查,并做好详细检查记录

3、实行卫生工作与职工奖金挂钩制度,对卫生检查中不格者,或造成危害健康事故者扣除当月奖金或年度奖金。

4、对在月、季、年度中未发生责任事故,无检查扣分平时卫生工作认真负责的领导及工作人员,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5、卫生检查内容

(1)服务员上班时是否统一着装,衣着整洁,个人卫生是否符合要求。

(2)游泳场馆卫生是否做到卫生间、地面、更衣柜等干净清洁,是否有清洗消毒记录。

(3)公共用具(浴巾、公共拖鞋等)是否做到一客一换消毒。

(4)清扫工具是否按类分开配套使用,标志是否清楚

(5)脚池、泳池是否定期投放消毒液并进行自测。

(6)自测记录是否公示。

卫生质量检测制度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顾客用具用品(消毒效果)等进行检验检测。

2、检验检测必须是市卫生行政机关委托或其经计量认证的法定检验单位承担。

3、采样检测时应有卫生主管负责人在场,并在“采样记录”上进行签名,以认可采样的真实性。

4、检验结果出来后,应在公示栏中对顾客公示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1、有专人负责中央空调的卫生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必须经有关的卫生知识培训。

2、空调通风的机房应保持干燥清洁严禁堆放无关物品。

3、卫生清扫工具、消毒设备必须专物专用,严禁那为它用。必须使用合格的消毒剂。

4、空调系统新风量应满足每人每小时20~30立方米。

5、保证空调系统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吸人新风。

6、空调系统的冷却塔、过滤网、表冷器、冷凝水盘表面应保持清浩,

定期委托专业清洗消毒机构进行检查、清洗、消毒,并进行定期检测评价。

7、空调房间内的送、排风口应经常擦洗,保持清洁,表面无积尘与霉斑。

8、必须建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维护、清洗和消毒档案。

健康危害事故与传染病报告制度

1、建立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场所负责人和卫生管理员为责任报告人,其它人员也有报告义务。

2、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范围

(1)室内空气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公共用品用具、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疾病、皮肤病

(3)意外事故导致的红眼病(指游泳池引起的流行性结膜炎),因意外事故所造成顾客消毒剂中毒等。

(4)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

3、发生传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时,场所经营者应立即停止相应经营活动,协助医务人员救治事故受害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继发。

4、发生事故后,除了及时抢救病人外,事故报告责任人还必须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严格隔离现场,并会同卫生部门及时处理。

5、事故处理后,立即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其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及处理、事故原因及责任、事故教训、今后防范指施,并送至当地卫生执法监督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6、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

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应急预案与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游泳场所卫生安全事故和传染病疫情,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事故和传染病疫情的危害,建立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应急预案与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健康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指导思想,以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管理和应急处理机制为根本,全面落实“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工作要求,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

二、制订预案依据

在制订卫生安全事故和传染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时,依据以下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国务院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法规和文件。

三、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

立足于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及时控制的原则,大力开展卫生安全和传染病预防健康教育,积极宣传和普及传染病及健康危害事故预防知识,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公共卫生知识水平;加强日常检测;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预防和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二)分级控制,属地管理。

发生突发卫生事件后,遵循属地化管理原则,及时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

防疫部门报告,启动应急预案.

四、组织管理

(一)成立健康危害事故和传染病疫情突发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

(二)领导小组职责

1.统一决策、组织、指挥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一旦发生重大事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处置果断,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2、督查各部门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及时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疫情报告制度、消毒制度宣传制度、卫生管理制度

五、处置

1、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联系当地卫生部门(医院),对中毒或患病人员进行救治或隔离;

停止使用可疑的中毒物品;

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

与中毒或患病人员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

积极配合卫生疾病控制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样留验,对相关场所人员进行致病因素的排查,对中毒现场、可疑污染区进行消毒和处理,按照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其它紧急应对措施;在适当的范围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

稳定员工情绪,并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2.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信息报告人每天应按照要求向上级行政部门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进程报告。

六、善后与恢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马上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秩序。

(一)会同有关部门对所发生的突发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二)对突发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卫生隐患问题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加强经常性的宣传教育,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卫生管理档案制度

1、卫生档案档案的内容:

(1)卫生管理组织机构或卫生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岗位职责

(2)卫生管理制度

(3)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消毒剂等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文件(复印件)等

(4)发生传染病传播或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5)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记录

(6)设备设施维护与卫生检查记录

(7)每年度检测报告

2、管理要求

(1)各项档案中应有相关人员的工作记录并签名。

(2)档案应有专人管理,各类档案记录应进行分类;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三年

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1、接听报修电话或报修单时应礼貌用语,并仔细听取和记录维修地点及内容等情况。

2、维修人员应在最短时间内赶到现场,在征得客人同意或不打扰客人的情况下迅速抢修,修理完毕后,维修人员和服务员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3、如遇设备损坏较严重,应向客人解释,并告知客务中心,由客务中心征得客人同意后停用游泳场所

4、发生大的工程事件(如主水管爆管,加消毒剂仪器坏等),部门经理、主管都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理。

5、建立各类卫生设施维护保养档案,做到有计划的进行维护。

6、空调出风口滤网每周至少清理一次,游泳设施定期进行彻底清洗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除,做好更换,保证各类卫生设施正常运转。

候车室卫生管理制度

1、营业场所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2、场所内所有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3、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区域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管理组织每周开展卫生检查改进工作,并做好记录,建立卫生档案。

4、卫生专干负责经常性卫生检查和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卫生知识的培训。

5、候车室内外环境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座椅、墙面、玻璃、壁灯干净无尘。

6、候车室内的卫生间地面必须保持干燥洁净,便池、马桶、面盆必须随时清理干净,台面、镜面、烘手机必须干净无尘。

7、候车室内禁止吸烟,设立明显禁烟标志和专门吸烟室。吸烟室应安装独立的通排风装置,并保持通风良好,空气清洁。

8、候车室内应加强自然通风,保持机械通风设备的正常运转,机械通风设备按卫生要求每周清洗过滤设备并记录完整,保证室内足够的新风量。

9、候车室须有固定卫生宣传栏,利用电视、广播定时向旅客播放卫生知识,并要做到有资料和记录。

10、候车厅三防设施完善,做到候车厅基本无蝇。

11、停车场设置车辆清洗台,并配备足够数量的密闭垃圾容器。

12、场所内配备足够数量的密闭垃圾容器,做到垃圾无满溢、无渗漏、日产日清;垃圾容器每天消毒,垃圾储运密闭化。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

1.公共场所二次供水设施及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

2.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洁维修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洁维修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3.公共场所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

4.二次供水水池或水箱应封盖加锁,并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二次供水各级水池的人孔排气孔溢流管孔应加装砂网,水箱周围2m内不得设有污水管线及污染源。

5.水池至少每年清洗消毒二次。从事清洗消毒单位人员必须取得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及健康证明方可上岗,所使用的消毒剂必须持有效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许可批件或检验报告等。做好清洗消毒和日常维护记录(可参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与日常维护记录》)。

6.当公共场所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经营者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卫生、供水部门报告。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

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

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1.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范围内的所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活动遵循加强引导、限定场所、专人负责、严格管理的原则。

2.

所有对客服务区域及后台部门的办公室、会议室等公共区域禁止吸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

3.场所所有范围内任何人员不准抽游烟。

4.不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设置吸烟器具;不在场所内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