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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规制法范文1
(1)和谐社会的内涵。和谐社会是一个系统、复杂的概念,其内涵十分丰富。和谐社会指的是一种人们所渴望追求的社会状态。和谐社会的内涵应该是指人们在某一个历史条件下对社会发展的政治环境、经济状况、文化氛围、社会结构等社会构成要件相适宜的一种预期的目标设计或追求。[1]具体地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一种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社会与自然的和谐,以人为本的政治和谐,以人为本的经济和谐和以人为本的文化和谐。
(2)市场规制法的内涵。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在国家权力直接干预市场,调节市场结构,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市场规制法逐渐被认为是经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市场规制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我国当前社会的主要矛盾还是经济发展不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3]因此,要实现社会活动顺利发展,就要实现经济快速稳定发展,因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就是要发展经济。目前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主,和谐社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机制上的一个必不可少的要求,这就是和谐机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竞争与和谐机制是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换句话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竞争经济从某种角度上可以说是一样的,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指和谐经济。构建和谐社会是发展和谐经济的基础与前提,若离开了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那么和谐社会的建立就无从谈起。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必须以法律为保障,然而和谐社会首先必须是民主和法治的社会,因为和谐经济以及和谐社会最终的目标都与法紧密相连。市场经济以竞争为基础,更与市场规制法对竞争的规范密不可分。我们纵观市场经济的历史发展和现实,最后得出一条结论就是:如果经济离开了竞争,那么就是缺乏效率的经济,然而市场竞争没有了规范的约束,就是破坏经济的竞争;不正当竞争与垄断的不可避免以及对市场竞争的破坏要求对于合法的市场竞争行为必须要通过法律进行保护。因此,在构建和谐经济中,市场规制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确立市场规制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和现实需求
从现实和理论两个角度来看,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是要从制度入手。作为规制市场经济的法即市场规制法而言,一方面对市场经济进行规制、促进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科学执政、依法执政、民主执政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总体要求。
(1)市场规制法反市场垄断的规范,体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内涵——实现科学统筹发展。垄断行为给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的危害很大,主要是垄断行为限制了市场竞争,除此之外,垄断行为也带来了恶性竞争。市场垄断的规范就是通过市场规制法保护市场运行的活力,实现自由竞争,去创造一种建立在机会公平、社会整体效益的和谐竞争机制,最后使市场经济在和谐的竞争机制下更加科学地发展。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然会提出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正确处理同发展相联系的各种重大关系问题。在经济发展方面,主要体现在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稳步发展。[4]
(2)市场规制法的反不正当竞争规则,体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目的——消除不和谐因素。不正当竞争与垄断有所区别,不正当竞争不仅威胁市场的发展,而且扰乱了和谐、正常的市场秩序,污染了市场运行环境与气氛,更严重的是给消费者的权益带来了很大的损害,对发展社会生产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可以说,不正当竞争不仅处处体现着不和谐,而且还制造了许多不和谐。这种竞争是一种扭曲了的竞争,停滞市场经济的发展,引起经济的倒退,因此经济发展中的不和谐就成为和谐社会即将解决和面临的首要问题,除此,经济的不和谐还将导致一系列以经济为基础的其他社会因素的不和谐。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市场规制法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主要是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从本质上使市场竞争行为中那些极不和谐的不正当竞争因素消失,最终成为促进经济和谐发展的动力,它的目的同和谐经济机制的构建是相一致统一的。
(3)市场规制法对市场经济的规制,体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本质——坚持以人为本。对于市场竞争的规范而言,市场规制法主要在两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方面实现市场的良性竞争;另一方面是实现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市场竞争追求的是优胜劣,这样就会迫使市场主体在产品以及服务的内容、价格和质量上必须不断地符合广大的消费者,这样既从全局上看,对市场主体自身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又使广大的消费者在商品的价格、质量和服務上取得了实实在在好益处,最后达到追求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繁荣全社会经济的目标,从而从根本上使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得到保护。
既然如此,那么市场规制法在规制市场行为中,关键是要抓住市场运行规律,只有这样才能遵循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达到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对发展市场经济的一系列要求。
参考文献:
[1]李保林.和谐社会的内涵、特征及机制建设探析[J].湖湘论坛,2005,(11).
[2]王继军,李建人.经济法是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有机结合[J].法律科学,1999,(1).
[3]赵科天.试论当前经济运行中的主要矛盾[J].甘肃社会科学,2006,(5).
[4]张雷声.论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3,(1).
市场规制法范文2
山中有一棵伟岸的大树,它枝繁叶茂,风姿绰约,它的顶端极力向上,寻求最多的阳光雨露,它的枝干尽量舒展扩张,占据最有利的呼吸空间,它的根系盘根错节,丝丝入扣,吸取着大地的精华。可是,在大树的身边,几棵弱不禁风的小树却在痛苦挣扎,枝干瘦弱如草茎,叶子萎黄如残花。
小树忿忿盯着大树说:“你已经有了如此辉煌的成就,为什么还要与我争夺生存的空间,你处处得天独厚,为什么却要限制我的发展?’’
大树冷冷地说道:“这里是丛林,竞争是丛林的法则,你的生长对我来说是个威胁。”
启示:丛林中存在竞争,是因为空间有限,那些占有大空间获得更多阳光和养料的树木,就会生长得茂盛和高大,反之,就会变得矮小、萎靡甚至死亡。竞争对小树而言似乎很残酷,但却使大树更加高大粗壮,身处职场,竞争也是必然,特别是在世界经济危机四伏、劳动力相对过剩的今天,那些涉及到与员工个人利益直接相关的“资源”也是有限的,无法进行平均分配,如岗位、职称、荣誉等。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通过竞争来落实到个人。竞争,让员工获得利益的同时,也提升了个人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竞争,能出成绩,也能充分表现员工的个人价值,最终有利于企业或单位整体工作效益的提高。所以,许多企业和单位都建立起竞争机制,以激发大家的积极性和内在潜力。作为员工,要认清形势,努力练好内功,以过硬的本领迎接挑战,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故事二:
“我会尽一切可能帮助你”
一棵草的种子落在了地下,在晨曦中,从土的缝隙探出嫩黄的小脸,羞涩地轻摇着自己纤细的腰肢,张望着这个陌生的世界。一滴雨露从大树的枝干上滴下,又是一滴,这珍贵的甘露滋养着饥渴的小草,草儿蓬勃地成长,她抬起头说:“谢谢您,大树先生,谢谢您的慷慨和大度。”
“哈哈…’’大树宽厚地笑了起来,笑声在丛林中荡漾,“别客气,我们同在一个丛林,相依相偎,互相帮助是丛林的法则。尽情地长吧,我会尽一切可能帮助你的。”
小草感动地流出了晶莹的泪滴,
启示:植物的多样性与相依相存是构成丛林的基本原则,树木花草之间有着微妙而复杂的依存关系:同样,不论是企业还是单位,也是由多人组成的集体,在这个集体中彼此之间既有分工也有合作。分工突出个人智慧,合作体现集体力量。所以,身处职场,不应放弃任何合作的机会,与领导(主管)、与同行等经常沟通、交流、学习、切磋、探讨,取长补短,提升自身的工作能力和素质:合作还有利于建立友好的伙伴关系,营造和谐的工作环境。对企业或单位而言,合作还有利于内部工作的协调,提高整体效益。
故事三:抓住时机“开花”
春天的脚步刚踏上丛林,一些不知名的小灌木和草本植物竞相开起花来,星星点点。一缕缕阳光从大树叉里照射过来,小花眨眨眼睛,张开笑脸,很是高兴。大树伸伸懒腰,疑惑地问:“现在天气还不够暖和,你们怎么这么早就开花呢?看我不急于长叶子,还睡着呢”小花们昂头答道:“等你枝叶茂盛了,阳光都被你遮住了,我们就开不了啦。”
大树明白了,懂得它们在抓住时机。
市场规制法范文3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和市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有关要求,根据《省工商局发改委关于促进省广告产业提升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广告业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促进广告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广告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意经济中的重要产业,具有知识密集、技术密集、人才密集等特征,在服务生产、引导消费、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文化发展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发展水平直接反映一个地区的市场经济发育程度、科技进步水平、综合经济实力和社会文化质量。
近年来,我市广告业得到快速发展,已初步具备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提供全方位、高水准服务的能力,成为我市推动品牌创建和创意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但是,制约我市广告业健康发展的矛盾和问题也很突出:具备较强综合实力的广告企业不多,广告业的发展存在区域性不平衡,广告高端专业人才较少,广告业对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介的依赖性强,社会对广告的价值认知、认可程度偏低,广告诚信度不高,市场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
当前我市正处于促转型、强实力、加速度、上水平的重要时期,广告业作为直接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兴产业,既面临严峻挑战,又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必须充分认识发展广告业的重要意义,转变观念,抓住机遇,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发挥广告业在推动现代服务业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大力促进全市广告业健康发展。
二、广告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发展重点
按照新型城市化发展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广告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加快行业结构调整,促进广告产业向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品牌化方向发展,提升广告策划、创意、制作和全面服务水平;深化广告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广告管理水平,建立科学监管长效机制和公共服务平台,促进我市广告业的可持续发展;确保广告经营额递增比率高于当年全市GDP增长率;力争到2015年,实现全市广告业经营额翻番,总量达到1.5亿元。
(一)培育扶持广告龙头企业。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引导广告产业结构调整,尽快培育一批拥有著名品牌和技术先进、主业突出、特色明显、核心竞争力强的广告企业。针对我市中小民营广告企业占大多数的特点,积极引导中小广告企业做大做强,走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之路。支持广告业兼并重组,促进广告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化经营。鼓励广告业和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业态相结合。鼓励广告公司通过资本运作、人才引进等方式实现规模扩张。
(二)做大做强大众媒体广告。巩固报业、广电、出版发行等媒体的广告经营优势,积极开发网络及新媒体广告市场,促进广告媒体市场资源整合,实现优化配置。
(三)积极发展户外广告。利用户外广告美化城市环境、突出城市风格、彰显城市个性的特点,科学规划,从总体上优化城市形象,充分发挥户外广告作为城市名片的作用。按照绿色广告、环境保护的理念,遵循户外广告与城市规划建设协调一致的原则,鼓励开发新技术新材料,发展新型户外广告媒体。
(四)发展广告创意产业集群。发挥我市历史文化积淀深厚的优势,鼓励广告创意设计服务业发展,研究建立广告创意设计园区,以广告创意设计为核心竞争力提升广告服务的附加值,发展具有特色的优质广告创意产业集群。
(五)积极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公益广告。建立和完善公益广告发展促进机制,充分发挥公益广告在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先进文化、塑造城市品牌形象方面的作用,不断提高公益广告的量,使公益广告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传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抓手。
(六)建立广告业人才培养教育机制。加快和提升广告专业人才培养的速度和水平,建立健全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全面提高广告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三、促进我市广告业提升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依法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取消各种不利于广告业健康发展的准入限制。对一般性广告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广告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放宽广告公司冠省名的条件,一般广告公司取冠省名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被认定属高新技术企业的广告企业取冠省名的,注册资本放宽到200万元人民币。
(二)推进广告企业改组改制。支持广告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媒体和跨所有制进行资产重组。鼓励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广告股份有限公司,拟设立的广告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等于或小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支持广告企业组建广告集团。凡是母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控股子公司5个、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1亿元的广告企业,可申请设立广告集团公司。广告企业组建集团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
(三)拓宽广告公司投融资渠道。鼓励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向广告企业开拓业务。推动政策性担保公司积极为中小广告企业提供短期资金贷款担保,鼓励民间担保公司为广告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支持广告公司以自有或第三人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办理出质登记,申请质押贷款。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省工商局发改委关于促进省广告产业提升发展的指导意见》,对按税法有关规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广告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高新技术广告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其他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创办的广告企业,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五)积极支持广告公司加强品牌建设。指导广告企业制定实施广告战略,建立广告企业与客户的联合开发市场机制,鼓励品牌企业通过广告公司为其提供专业化服务。对于为本市品牌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及本市企业品牌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广告企业,由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支持广告公司加强商标商号管理和运作,通过专利研发、广告策划、品牌收购、特许经营等方式提升品牌运营能力。对获得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的广告创意企业,按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奖励。
(六)鼓励广告企业自主创新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积极鼓励广告业上等级上档次,凡被评为中国广告一级、二级、三级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奖励。支持广告企业自主创新,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开放产品,推动创意产品进入政府采购产品目录。鼓励环保型、节能型广告材料的广泛运用,支持开发低成本的替代广告材料。鼓励广告企业创意成果及时申请或者注册相关权利,严厉打击各种侵犯创意产品知识产权的行为。
(七)注重鼓励培养和引进高层次广告创意人才。积极发挥我市中职教育资源优势,大力开展广告从业人员素质教育、职业教育,完善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建立和不断丰富广告经营管理人才库,实现广告人才信息共享,促进人才有序流动。结合广告业发展需求,有针对性地加大广告人才的引进力度,对引进的高层次广告创意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人才优惠政策。
(八)促进户外广告与城乡公共空间协调发展。广告业发展要纳入城乡规划;在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保证广告业与金融、地产、物流、信息、商贸产业及教育培训同步发展。依法科学规划户外广告的空间和设置,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实行市场化运作,通过竞买方式有偿取得,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出让行为,建立“公平、公开、公正、合理”的市场竞争机制。限制户外广告地段的垄断。限制过度耗费能源与不符合城市广告设置规划的户外广告。加强对广告业用地出让合同的履约管理。大力支持户外广告进行数字化改造,实现精准投放和快速营销。
四、强化对广告业发展的规范管理
(一)积极推动公益广告发展。电视、广播、报纸、杂志、门户网站等媒体公益广告量不得少于其商业广告总量的3%。要建立完善公益广告良性运作机制和政府公益广告采购制度。
(二)完善广告监管体系。巩固和完善广告综合治理机制,落实完善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齐抓共管,协调配合,共同构筑虚假违法广告的整治防范体系。抓住媒体广告这一关键环节,把案件查处作为根本手段,把关系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等广告作为重点内容,加大对违法违规广告责任者的执法办案和诫勉力度,进一步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三)建立虚假违法广告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广告行政指导,积极开展广告法律法规咨询活动。加强广告监测网络建设,完善广告监测机构,建立广告监管快速反应机制。由新闻媒体配合公告曝光虚假违法广告,加强媒体舆论监督,强化教育和警示,及时消除虚假违法广告负面影响,提高社会公众对违法广告的辨别能力和防范能力。
五、加强对广告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一)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广告业发展工作,把促进广告业发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地广告业发展工作的研究,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广告业发展规划,提出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和保障措施,完善相关产业政策。
市场规制法范文4
【关键词】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
伴随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网络逐渐成为了经济发展的助推器,以网络为基础的交易方式也逐渐走入了人们的生活,但是传统交易市场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出现在了网络交易市场中,而且由于网络市场的特殊性质,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呈现出更多元化的表现形式和复杂的特征。为了净化网络市场环境,保障网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必须健全与网络市场相关的法律规制,充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管理经验,促进网络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1.抢注域名行为
域名是互联网时代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其与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相对应,可用于确认及定位计算机在互联网中的位置。近年来,网络市场快速崛起,域名的商业价值逐渐得到了人们的认可,网络市场的经营者为了抢占市场先机,都会为自己的公司建立网站,并将其作为交易的重要平台,而建立网站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申请注册域名,由此对网站地址进行标识,这相当于经营者在网络上的名片。目前,域名注册遵循的原则是“先到先得”,引致某些网络市场的不法竞争者会抢注域名,导致很多知名商标被抢先占用,进而造成一系列矛盾和纠纷,使经营者无法顺利开展相应的网络交易业务。据相关机构的调查数据表明,仅2010年,因抢注gTLD和ccTLD而引发的案件纠纷就多达2329起,较上一年增长8%。进行域名抢注的不法竞争者的动机主要有三种:一是为了抢占对手注册机会;二是为了盗用对方品牌声誉;三是为了高价兜售域名以获得暴利,这都导致权利人无法再将其商标注册域名,对正常开展互联网交易活动造成了不同程度上的阻碍。
2.虚假广告宣传
网络在人们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很多企业都把互联网广告看作一种重要的宣传载体,在展开互联网市场交易的同时通过互联网宣传自己的产品和服务,使企业网站成为企业面向社会的窗口和门面。然而,少数企业也会通过网站进行虚假宣传活动,以夸大、欺骗等形式提高竞争能力,扰乱正常的网络市场秩序。例如,2010年在江苏省张家港市发生的一起抢注事件:某化工厂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宣称自己是正规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然而,通过查询当地工商部门的注册信息,发现该企业仅具有购销资格,根本不像网站上宣称的那样具有化工产品生产能力,由于其宣传内容和现实情况并不相符,已经构成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后来经过详细调查,证实该企业仅是一家小型贸易公司,既无化工产品生产资格,也无相应的研发能力,其年销售额也很低。该公司在网站上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行业上其他公司的合法权益,还给很多销售者造成了误导,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另外,在网络交易市场中还存在其他形式的虚假广告,例如将广告隐藏在产品宣传的关键词中,在广告中插入与其无关却在当下十分热门的词语,以误导消费者,获得更高的点击率,这种行为同样具有欺骗性,属于不正当的广告宣传行为。
3.侵犯商业秘密
对于任何企业而言,商业秘密都是一笔宝贵的财富,是权利人获取经济利益的重要保障。但正因为商业秘密的重要性,某些不法分子会利用利诱、盗取和收买等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以期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例如,有些企业对网页中的服务链接或Email管理器地址加以篡改,借此盗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也有少数企业利用自身的网站管理优势,非法采集或透漏企业的商业数据。总而言之,虽然当前网络信息环境较为安全,但是仍存在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科技成果非法获取他人信息的现象。
4.其他
网络交易市场还存在混淆与假冒的现象,指某些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对消费者进行误导,混淆不同企业的商品和服务。此外,商业诽谤现象在网络交易市场中也层出不穷,指某些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用不法手段诋毁、污蔑对方的行为。
二、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
1.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清晰界定
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日益广泛,一个虚拟而庞大的网络世界逐渐成型,然而,由于立法步伐没有及时跟上,使得很多网络交易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钻了空子,没有相应的具体法律法规的约束。20年前,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初期,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颁布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但该部法律中仅仅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远远不能涵盖当今社会别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中出现的各种不法行为,这导致很多新出现的、尚未被列入处罚条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复出现。
2.规制措施有待完善
规制措施不完善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域名纠纷和网络链接丢失等现象中。域名是一种高价值的企业标识,无论是域名抢注还是域名仿冒,都会给权利人造成很大的损失。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律,如果参与案件的商标不是驰名商标,即使被他人抢注成域名,抢注行为人的行为并不一定会被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在网络链接方面,网络链接分为正当和非正当两种,如果网络经营者利用不正当链接提高自己网页的点击率或使用他人劳动成果,对被链接方构成利益威胁的行为,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中,还没有明确的判定标准。
3.证据采纳原则缺失
由于网络市场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殊性,其证据在现实空间中往往存在不足之处,但是随着网络与电子市场中法律纠纷问题的不断出现,我国立法、司法及执法机关必须要学会提取和利用电子证据,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的运行过程中及时记录与案件相关的内容。电子证据的无形性、善变性和时效性决定了电子证据的采集是相关部门将会面临的难题。
4.诉讼主体不明确
网络市场中的侵权人具有很高的复杂性,包括经营者、服务商和中介等,因此,当受害人提讼后,往往要面临侵权人互相推诿的局面,使案件审理陷入僵局,难以认定侵权事实,部分原告会把所有被告主体都列为被告方,导致责任承担者的身份不明确,不仅浪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还延误了问题解决的日期,给法庭审判带来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三、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策略
1.对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明确界定
第一,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仅有11种,对于规制之外的其他行为,相关司法、执法机关不得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无法适用相关法律。因此,我国法律应该增强法律条款的灵活性和法律的适用性,将最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囊括进法规中。第二,增加列举条款。我国很多法律条款在实际操作中较为抽象且没有针对性。鉴于此,国家可以将一些典型性且社会危害性较高的行为在法律中予以明确列示,提高法院对此类纠纷案件的审判效率,增强网络市场竞争主体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防范意识。第三,出台专项网络法。考虑到目前网络法律环境的特殊情况,我国应适时出台一部网络基本法,借此对网络交易参与者在网络市场中的权利和义务加以明示。
2.明确对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制
当务之急,应该增加对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和义务的规定。明确的规定有利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网络环境中的顺利实施,使受到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网络交易参与者及时得到赔偿。但目前我国并没有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对此,可根据国内外立法和司法的实践经验,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网络交易参与者的各项义务作出明文规定:第一,主动审查义务。网络服务提供商应该肩负起信息过滤及审查的义务,对上传至网站的违法信息以及明显含有侮辱性字眼的信息进行删除处理;第二,请求中止传输的义务。若权利人提出中止传输的请求,要及时制定有效措施来切断有害信息的传输;第三,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义务;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网络交易市场中应及时保存并存储重要的数据。
3.完善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证据采纳原则
第一,严格审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对电子证据的来源和可靠性要进行严格审核,判断电子证据是否遭到过篡改或伪造,是否有其他的旁证等。第二,判断电子证据是否具有相关性和合法性。相关性是指电子证据是否与案件具有较强的相关性,还要判断该证据是否合法。第三,遵循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为了维护审判的公平性和正义性,避免电子证据被篡改或伪造,对受害者的权利进行充分保护,应对电子证据的举证进行特殊的规定,对于能够证明被告人没有进行不正当行为的证据,应该由被告人自己承担。总之,网络环境下,网络市场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传播速度较快且隐蔽性较强,为了做到公平公正,相关部门要掌握必要的取证技巧,并遵循一定的原则保障网络经营者的权益。
4.扩大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范围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只有受损害的经营者才能提起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这与当前网络交易市场的实际情况不相符的。首先,在网络经济时代,经营者的范围在不断扩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参与者也在不断增加,除了经营者当事人,某些网络运营商和网络经营者的存在也是电子商务得以进行的重要原因。因此,我们要强调参与网络市场交易的一切主体都应该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造成严重后果之后,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对经营者有严重影响,对消费者同样有很大影响,尽管我国在法律上对消费者有很多保护规定,但是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法律还是有很大的空白部分。因此,要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切实赋予消费者提讼的权力,使网络市场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受到应有制裁。
四、结语
新兴事物的发展可能会给社会发展带来很多问题,就如网络的普及在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很多法律难题。针对目前网络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部门与学者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其加以制止,为网络市场的稳发展和国民经济增长提供有力支撑。
参考文献:
市场规制法范文5
关键词:奥运会,隐性市场,非奥运营销
2001年7月13日,北京取得了2008年奥运会主办权。根据《奥林匹克》和《第 29 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的要求,我国有义务对所有奥运会的有关权益给予充分保护。[1]
一、隐性市场的涵义
“隐性市场”,其对应的英文概念AmbushingMarketing,在比较体育学和营销学中更多的被引用为“埋伏营销”,也翻译为“伏击式营销”、“拦截式营销”等。较早使用此概念的是M·Hiestand,1987年,他在Ad week杂志上发表了题为《埋伏营销成为奥运事件》的文章。免费论文。[2]上世纪90年代初,American Express(美国运通)的执行总裁Jerry Walsh完整诠释了这一概念。一开始,埋伏营销被看作一种创新的营销手段而受到褒奖,但很快被实践赋予了消极涵义。[3]综合国内外学者研究成果,笔者认为,所谓奥运会埋伏营销,狭义上指一个企业或组织把它自己间接地和一个赛事联系起来, 以便获得一个官方赞助商应有的某些认可和利益的一个有计划的努力或运动;[4]广义上来说,埋伏营销还包括直接或者明示使用奥运会相关标志的营销行为。
二、隐性市场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有史以来第一桩隐蔽营销事件发生在1932年洛杉矶奥运会期间,赫姆斯面包房赢得了为这届奥运会运动员村提供所有糕点面包的独家权利,另一家面包房韦伯则决定通过向其中一个国家的代表团提供面包, 赢得了一定的促销优势。真正意义的埋伏营销出现在奥运会商业运作之后,1984年第23届奥运会中, 日本的富士胶片是官方赞助商, 而同样是从事胶片行业的柯达, 通过赞助电视转播进行隐蔽营销。
纵观历届奥运会,,埋伏者常用的策略包括:第一,赞助奥运会广告(播)。第二,资助奥运会的一部分(如单项比赛、某个参赛队或者某个运动明星)。第三,购买比赛转播附近时段的广告时间和竞争对手的事件重播广告时间。第四,在比赛期间利用在主流媒体上做广告或者举办一些其他的非赞助关系的促销活动来达到与目标消费群相接近的目的。第五,其他高度创造性和发明的埋伏策略:使用可辨认的地点或标志物、网球拍等,或同样运动的片断作为背景在与事件相符的广告中;分发被允许的纪念品或免费旅游以暗示与事件赞助有关;在埋伏者的名义下为竞争对手正式赞助的运动员和运动队承担祝贺广告。[5]
三、2008年奥运会隐性市场行为的规制措施
2002年2月4日,我国国务院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为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有关部门和城市也相继了一系列法规和规章,应该说我国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已经基本形成。
1、我国现行法律规制存在的缺陷
目前上述规定仍存在很大的缺陷,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法律明确禁止的“潜在商业目的”行为仅限于对奥林匹克标志的利用,而实践中埋伏营销将远远超出这个范围;第二,缺乏对于埋伏营销合法与非法的判断标准;第三,没有规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法律责任。这既不利于企业了解“埋伏营销”从而在市场竞争中主动避免,不利于奥运会组委会加强日常监管,也不利于行政执法机关或法院在处理相关纠纷时作出正确的裁定。
因此,我国应当制定专门、统一的反埋伏营销法律,完善 2008 年北京奥运会埋伏营销的法律规制措施。
2、相关立法的完善
第一,制定统一的《2008 年奥运会反埋伏营销规定》
鉴于立法的紧迫性,可以先采用行政立法方式。在这个问题上,学者们明显的分为两派,多数人主张通过统一立法解决反埋伏营销问题,其内部分歧主要在人大立法、行政立法还是地方地方立法的形式问题上;另有部分学者从立法成本考虑,反对采用统一立法模式。笔者认为,虽然立法是一项系统工作,不能急于求成,也应当考虑成本问题,但修改完善现有立法同样有成本问题,而且我国的现状是严重缺乏相关法律,不采用立法解决问题恐怕到头来只能是既没有解决成本,也没有解决问题。免费论文。此外,作为一个大国,我国有能力也有义务为维护奥运会的健康发展做出最大努力,制定统一的反埋伏营销法,不仅是法学界关系的问题,也是显示我国举办奥运诚意,提高国际形象的最佳途径。
第二,继续完善现有法律法规
首先,中国应该借奥运会知识产权保护之契机完善我国“官方标志”知识产权制度,在《商标法》中明确官方标志的判断方法或者将奥林匹克标志和“红十字”一样明确在《商标法》中作为官方标志的典型例子列举。关于官方标志的判断方法可以参考加拿大等英美法系国家通过案例长期发展而成的“三要素法”,也就是公共责任的履行、足够程度的政府控制以及为了公共利益。[6]其次,奥运相关域名保护。网络是奥运市场开发计划的组成部分,而网络又是埋伏营销最难规制的部分。2008北京奥运会吉祥物“福娃”正式公布后,有关部门在检索域名时发现,包括中文、英文、拼音在内的相同和相似域名数目繁多,尽管最终这些域名均被撤销,但也反映出我国现有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在与奥运会有关的域名保护上的乏力。免费论文。《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作为我国域名管理基本法律文件,它属于部门规章,不具有行政法规的效力,《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等是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制定、的规定,根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在《条例》基础上完善奥运会相关域名保护也是当务之急。[7]
3、其他措施的完善
第一,加强行政执法,严格司法
“徒法不足以自行”,没有执法和司法部门的配合,相关法律法规难免成为“软法”、“法律白条”。司法中,对于埋伏营销行为,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工商机关处理不服的亦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在处理类似事件中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此外,反埋伏营销涉及到国务院法制办、奥组委法律事务部以及工商、海关等诸多部门。根据《条例规定》,工商部门负责全国奥标保护工作,海关负责进出口商品奥林匹克标志的备案和保护工作。因此,必须建立各部门执法的联动机制,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合作,减少权力摩擦,提高执法效率。此外,联动机制应内涵举办城市与非举办城市之间的联动,在最短时间内处理发生在不同地方的埋伏营销。[8]
第二,加强奥运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宣传
目前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问题多是因为缺乏对该知识产权的了解、保护意识淡薄造成的。针对这种情况,应该利用各种形式的舆论宣传,使保护、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深入人心,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引导企业进一步正确认识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使潜在的赞助商增强奥运经济意识使企业能够合理、合法的利用。
第三,规范埋伏营销的法律责任
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埋伏营销行为的企业或个人,根据其行为的具体形式和造成的实际危害,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 (1)停止侵害,人民法院依据申请发出临时禁令,责令企业立即停止实施埋伏营销行为;(2)纠正广告,对于企业的违法隐性广告,应当由违法企业承担费用纠正性广告,消除可能造成的市场混淆;(3)赔偿损失,因埋伏营销给奥运会组织和奥运赞助商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9]
四、被埋伏者的“合同自治”以及埋伏者的合法替代策略——非奥运营销
有学者认为,救济是一种强制性活动,而预防更多的是一种合同问题,因此,规制埋伏营销的另一个法律途径是合同。具体又包括两个方面:(1)奥运会主办方。奥运组织者应该与其有契约关系的赞助商、利害当事人之间,通过法律的安排来尽量避免这种埋伏营销,最大限度地堵塞漏洞,尽可能不给寄生营销者以可乘之机。[*]如在策划赛事并吸引赞助商的过程中,就要充分考虑赞助商的利益,比如对于知识产权的授权;对比赛中指定器材、服装的规定;对比赛场地其他广告的清除;对不利于赞助商的营销活动的禁止;对转播比赛机构的广告的限制等等。[10]此外,由体育组织出面,制止寄生营销的发生,实际上这也是体育组织不可推卸的责任之一。[11](2)赞助商。美国著名从事市场和商标保护方面的律师John Black说过:“作为正式的赞助商不能仅仅寄希望于组织者保护你的利益, 而且自己也要采取巧妙的措施 ”。从以往的经验来看, 只要正式的赞助商采取积极的策略, 隐蔽者是很难盅惑广大消费者的。如赞助商实施配套赞助,既赞助奥运会又赞助奥运会赛事的转播,形成整合权利。
值得注意的一个现象是,“非奥运营销”目前正成为非奥运赞助商热衷的一个品牌营销策略。作为奥运营销的合法替代,“非奥运营销”是在不违背奥运会及其赞助商权益的基础上,围绕参与奥运的人群而“非”围绕奥运会来组织品牌营销活动。“非奥运营销”品牌的价值主张应该是“赞助或支持”消费者、奥运大众,特别是那些不能直接参加奥运会,但希望参与奥运会、热爱奥运会的普通大众。[12]作为国内三大啤酒巨头之一的雪花啤酒,正是非奥运营销的践行者。
五、结语
奥运会市场开发的基础是奥运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垄断性权利,一方面要加大保护力度,另一方面必须严格限制,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尽管埋伏营销对奥运会形成了威胁和损害,但并非所有的埋伏营销均属违法。如果绝对强调奥运赞助商的利益保护,将损害绝大多数的企业利用奥运商机开展公平竞争的权利。[*]
参考文献:
[1] 第29 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文件汇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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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John A. Tripodi. Ambush Marketing-“An Olympic Event” .J. BrandManagement, 2000 (6).
[6] Kellie L. Pendras. Revisiting San Francisco Arts& Athletics v.USOC: Why It Is Time to Narrow Protection of the Word “Olympic”. 24 Hawaii L.Rev. 2002 .
[7] 程云等.奥林匹克域法律保护初探[J].电子知识产权,2002(5).
[8] 崔军强.奥运知识产权保护采用联动机[N].南京日报,2007- 4- 25(A8).
[9] 胡峰等.论奥运会隐性市场行为的法律规制[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6(4).
[10] 袁黎明.第八次青年法学沙龙——世博会反埋伏营销法律问题研讨会记录.
[11] 孙晓强.体育赞助中的寄生营销现象分析云南财贸学院学报[J].2004(5):84.
[12] ARBARA ETTORRE Ambush M arketing Head Themselves off at the PassManagement[ J]. Review, 1993,3 ,54.
市场规制法范文6
[关键词] 小规模场 失败原因 发展建议
[中图分类号] S815.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4)05-0270-01
近几年来,我乡小规模养殖场每年都不断兴起,同时也有许多不断失败,生猪、肉鸡产业始终在时起时伏的周期性怪圈中波动,小规模养殖场如航行于大海中的一叶扁舟,效益时好时坏,有的投资几十万元,到后来养殖场变成了废墟,欠了几十万元,出门打工。面对小规模养殖场亏本的严竣形式。建议在投资前应掌握各种科学养殖技术,选准投资项目,才能取得较好的畜牧业养殖经济效益。
一、松河乡近几年来小规模养殖场发展经历及现状
我乡从2003年开始出现小规模养殖场建设。 2003年至2013年期间,松河乡先后建成小规模养殖场80个,其中养牛场3个,存栏牛112头,投资70万元,亏本20万元,现仅有1个养牛场;养猪场20个,存栏3660头,投资750万元,亏本110万元,现仅剩养猪场6个;养鸡场34个,存栏49500羽,投资360万元,亏本80万元,现仅剩养鸡场6个;养羊场23个,存栏2550只,投资250万元,亏本20万元,现剩养羊场19个。当前存在的小规模养殖场还处在未盈利之中。十年来,我乡小规模养殖场总计亏本230万元,极大地摧毁和挫伤了我乡小规模养殖场的生存,限制了我乡小规模养殖场的发展。
二、小规模养殖场失败的原因
1.技术水平低
1.1 场址的选择不合理。许多小规模养殖场随意选择场地,在村寨空闲地选择建场,不考虑防疫隔离条件,粪便污水的排放,今后能否可以扩大,只要离自己的家近,方便出入就行,导致疫病难以控制,养殖场规模难以扩大和升级为标准化养殖场。
1.2 规划及布局混乱。在建场之前,没有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科学规划设计。圈舍较矮小,建筑不规范,建筑质量较差,通风条件较差。设计布局不合理。
1.3 基础设施较差。多数养殖场没有安装自动饮水器,养鸡场保温设施较差。缺乏降温消毒系统。疫病防治器械不全。有相当数量的养殖场地是利用住房或因资金限制建起的简陋的饲养场。
1.4 品种选择不当。不根据当今市场发展需要选择品种,而任意选择本地品种,且不会选优去劣进行培育,不进行杂交改良,导致生产性能低下。
1.5 饲料选择及搭配不合理。不根据畜禽的营养需要配制饲料,只会用一种饲料饲喂到底。辨别饲料品质好坏能力低,发霉变质的饲料舍不得丢掉而进行饲喂。
1.6 饲养管理不当。缺乏饲养管理经验,不根据畜禽的生活习性及不同生长阶段进行饲养管理。不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饲养粗心大意。防疫意识淡薄。免疫程序不合理。
2.资金缺乏
小规模养殖场由于受传统观念和资金短缺双重制约,在扩大规模,扩大生产上只能靠自身积累来完成,无外援资金帮助和支持,只能小规模养殖,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弱。有的养殖场不但承担银行利息,还存在有民间高利,盈利只能付利息,毫无养殖价值。
3.市场因素
养殖场能否获利,市场价格起决定作用。小规模养殖场易受市场价格的波动而波动,只要价格下跌和销售困难,就难以承受,养殖场就会丧失信心而粗心养殖,导致更加亏本。
4.人员因素
业主和饲养管理人员素质较低,有的业主以前从事其他行业,对养殖场缺乏管理经验。在饲养过程中,全听有经验的养殖户指点就从事饲养工作,根本不懂科学饲养技术。
5.各级各部门扶持力度低
由于小规模养殖场建设标准低,各种规划设计及基础设施差,示范程度低,养殖技术水平不高,从而限制了获得国家较多优惠政策扶持的力度。
三、发展建议及措施
1.努力提高技术水平
1.1合理地规划设计。确定自己的发展规划和目标,聘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专家进行选址和设计。选择远离村寨,水电路方便,地势高燥、背风向阳、周围环境无污染等,有可扩大的发展空间。
1.2基础设施及器械用具配齐全。对圈舍进行标准化设计及建设,可大大提高今后养殖效益和节约劳动力。养鸡场要有保温设备良好脱温房。配备通风换气系统,配备相应的饮水器。养猪场具备自动饮水器,配备消毒设施,有一定数量的产床,兽医器械设备齐全。
1.3选择优良品种。根据当今市场发展需要选择优良的品种,小规模养猪场可选择二杂母猪,用优良杜洛克公猪进行杂交。
1.4合理选择和搭配饲料。选择名牌厂家、信誉度较好的厂家的饲料,根据畜禽的不同营养需要进行合理配制饲料,并适当补充青绿饲料。
1.5提高饲养管理技术水平。加强规模养殖场的技术培训。利用我乡标准化示范场进行学习,外出参观考察及培训等方式。提高小规模养殖场技术水平,开阔视野,制定长远发展规划及目标。
2.合理使用和筹集资金,减少利息支付
合理使用和筹集资金。在建场之前,合理估算资金周转情况,以免在投入生产期间缺乏资金,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利息支付。
3.掌握并了解市场信息,拓宽销售渠道
要有市场预测远见,着力抓好四个时期,即低谷期、发展期、高峰期、下滑期的不同养殖规模,在低谷期时,适当增加养殖数量,发展期时稳定生产,高峰期时应尽快出栏,下滑期时减少养殖数量。抓住机遇适时调整养殖数量,减少市场风险。培育优质畜禽,打造优质品牌,增加品牌信意度,扩大销售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