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涉外经济法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涉外经济法范文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一些专门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但关于这些法律的部门归属和学科划分,学界意见分歧很大,众说纷纭,影响所及,就使部门法和各学科间的界限混淆不清,以至造成法律体系紊乱,内容重叠,相互矛盾。这种情况不仅不利于法律教学研究的开展,而且使人们对我国法律体系的合理性及法律部门和学科划分的可靠性产生疑惑,甚至会导致法律实践的混乱。如何科学地判定涉外经济法律的部门归属和学科划分,是一个必须认真予以解决的问题。本文就此略抒浅见,以供商榷。
一、关于涉外经济法律部门归属和学科划分的主要观点
目前我国学界在这个问题上主要有以下六种观点:
1.独立部门说 一些学者认为涉外经济类法律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并称之为涉外经济法。例如林毓辉主编的《新编涉外经济法律与实务》一书序言中说:“涉外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如同其他法律部门一样,它以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为自己存在的客观依据,并以此作为自己调整的对象,这种社会关系,就是涉外经济关系”[1](P.1)。目前,许多高校开设了涉外经济法这门课程。
2.国际经济法组成部门说 国际经济法学者,通常不承认涉外经济法律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把它看成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在我国,姚梅镇教授较早对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他所主编的《国际经济法概论》(1989年版)在论述国际经济法的范围时,明确把“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内法规范——涉外经济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2](p.28)。笔者也曾采取这种观点,把涉外经济法律看成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3.国内经济法组成部分说 国内经济法学著作,多把涉外经济法律视为国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有些还明确论述了涉外经济关系与我国经济法之间的关系。例如徐杰主编的《经济法概论》把涉外经济关系作为我国经济法调整的四大领域之一[3](p.11);肖平主编的《中国经济法》把涉外经济关系作为我国经济法调整的五大领域之一[4](p.14);费宗yī@①主编的《中国经济法》也设专章介绍外商投资企业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5](第5、16章)。
4.国际私法组成部分说 我国的私法著作通常包含涉外经济法律的内容,例如姚壮、任继圣所著的《国际私法基础》把涉外经济立法称为国际私法的专用实体规范[6](pp.3~8)。余先予的《简明国际私法》也认为国际私法的渊源包括国内立法中的实体规范,并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作为典型例证[7](pp.6~8)。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编的《国际私法》也设专门章节介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8]。1997年韩德培主编的《国际私法新论》在介绍国际私法的范围时说:“国际私法……还包括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而从该书内容看,“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包括涉外经济法律[9](p.9)。
5.国际商法组成部分(或补充)说 有的学者把涉外经济立法作为国际商法的内容(或者补充),例如冯大同主编的《国际商法》(新编本)对国际商法的定义为:“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0](p.1),在该定义下,涉外经济立法被涵盖。该书在介绍国际商法的渊源时,把涉外经济立法作为国际商法的补充[10](p.5),并在各章节进行了广泛的介绍。
6.民法组成部分说 我国有些民法著作把某些涉外经济法律纳入民法的范围,例如王作堂等著的《民法教程》(北京大学试用教材)明确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列为民事立法[11](p.26)。
二、涉外经济法律的部门归属和学科划分混乱的原因
在涉外经济法律的部门与学科划分问题上,我国学者之所以意见不一,出现混乱,主要有以下原因:
1.立法环节对法律体系的规划性不强 立法环节对法律体系的规划性如何是法律部门和学科划分是否清晰的关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有很大进展,法制日趋完备,但我国原是一个缺乏法制传统的国家,在法制建设的许多方面缺乏经验,立法中对法律体系的规划难免有不足之处,“公益”与“私权”界限不清就是其中问题之一。这就造成国家公法过多干预私权行为,许多单行法规中既有民商性规范又有行政性规范,从而使我国民商法的内容有别于西方民商法,我国行政法的内容也有别于西方行政法,我国经济法的内容更大别于西方的经济法,这种立法特点势必导致部门法与学科界限争议。我国在立法环节上没有很好地注意分清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界限,这是造成学者之间在法律部门与学科划分上互相矛盾的客观基础。
2.对如何处理法律关系的多重性缺乏研究 在法律部门与学科划分上,我国学界一般是以调整某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和构成一个部门法的原则来界定部门法的范围,然后根据这样界定的部门法范围来确定学科范围。当一些社会关系具有多重属性时,例如合同关系,既可称为民事关系,也可称为商事关系,又可称为经济关系,以上述原则界定法律部门和学科的范围势必产生混乱,造成各部门法调整对象和学科内容重叠。涉外经济关系正是多重属性社会关系的典型。对具有多重社会关系属性的法律,其部门与学科的归属应如何确定?各部门法和学科之间如何相互照应,恰当衔接?在缺乏深入研究的情况下,不免出现各种不同意见。
3.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尚待明确 在部门法与学科划分上,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各国学者通常把国际法作为一个特殊的法律领域而与国内法并列。但国际法本身是否构成一个法律部门或者仅仅是一个学科?国际法是否也应该象国内法那样分成一些部门法?可否打破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来划分部门法?这些问题在国内学术界颇有争议,从而也影响到部门和学科划分上的歧异。
4.对部门法、学科、课程之间的关系混淆不清 部门法、学科、课程之间的关系不明确,也是造成我国涉外经济法律的部门归属和学科划分混乱的重要原因。我们发现,当学者出于研究或教学的需要把某些法律渊源拢于一书时,往往宣称这些法律渊源构成一个部门法,这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部门法、学科、课程之间的关系。
在一般情况下,一个部门法构成一个学科和一门课程的基础,但部门法是依法律体系的特点而划分,是一个实务性概念,它使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工具便于掌握和运用,在具体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具有直接意义;学科依某一研究领域的综合特点(如内容、研究方法)而定,学科是一个学术性概念,在法律实务中没有直接意义;课程的设置则依教学需要,以方便学生掌握知识为原则。因此,部门法、学科、课程三者之间的范围有可能不一致,有些学科会打破部门法体系,并有一级学科、二级学科等分类;有些课程则只讲授某一部门法的部分内容,例如商标法、房地产法等课程就是如此。
三、我国涉外经济法律应当属于国内经济法
我们认为,我国涉外经济法律应当属于国内经济法,不应划入其他法律部门和学科,现将缘由说明如下:
1.涉外经济法律不应成为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涉外经济法律不应成为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界限不可混淆
一般国际经济法学的著作都承认涉外经济法律属于国内法,而国际经济法属于国际法,这在国家学科分类上已有明论。如果将本来属于国内法的涉外经济法律纳入国际经济法,就成了用国际法包含国内法,势必混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并使人们误以为国内法也可以具有类似国际法的效力。正由于混淆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有的国际经济法学者做出错误论断,提出国内法的域外效力乃是大势所趋,这岂不等于肯定某些国家赋予国内法域外效力是正确的,而我国反对国内法的域外效力反而错了。这种观点显然是很有害的。
第二,主张涉外经济法律是国际经济法组成部分的理由难以成立
到目前为止,国际经济法学著作中,主张涉外经济法律为国际经济法组成部分的理由,主要是说国际经济关系错综复杂,对其调整需要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互相配合。这一论据本是事实,但却不能证明国际经济法可以涵盖涉外经济法律,因为在解决实际问题时,不同部门法之间互相配合乃是常有的事,岂可因此否定部门法之间的界限?如果因为互相配合就可以用国际经济法去涵盖涉外经济法律,那么,反过来用涉外经济法这样的概念去涵盖国际法的内容又何尝不可呢?实际上已经有这样的涉外经济法著作出现了。
第三,国际经济法不涵盖涉外经济法律不等于割断二者的联系。
国际经济法不涵盖涉外经济法律,是从划清部门法与学科界限的角度而言的,从学问相通的观点看,某一学科的学者往往要对相邻学科的事物进行研究,这是中外的通例。学科的范围和该学科学者的研究范围不是同一回事。在实践中,国际经济法与各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是互相配合、协调运作的,研究国际经济法离不开对各国相关经济法的涉猎。不涵盖并不意味着不能研究,只是国际经济法学者的主攻方向应该落在本学科范围之内。
2.涉外经济法律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有的学者把涉外经济法律视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是不正确的。因为多数国家并不存在涉外经济法这样一个法律部门,我国存在一定数量的涉外经济法律,并与国内一般法律制度分离,这是我国改革开放处于低级阶段和法制不健全的反映。例如在1979年改革开放之初,为了吸引外资,我国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该法只有十五条,内容简略,在实践中也暴露出许多不足,但它是在我国没有公司法的情况下出台的,其实际价值主要是弥补了公司法的空缺。如果在1979年之前我国就存在一部成熟的公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就没有必要制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了。其他涉外经济法律出台的因由,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大同小异。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涉外经济法律与国内一般法律制度融合是必然趋势。涉外经济法律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没有前途的。
3.涉外经济法律不是国际私法的组成部分
根据国际上通行的观点,国际私法是指解决国家之间法律适用的冲突规范,属于程序法。而涉外经济法律属于实体法。如果不顾及国际通行的观点而人为地扩大国际私法的范围,并把涉外经济法律纳入国际私法,从学术和实践上看都是不可取的,笔者曾在《论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的关系》[13]一文中详述此意,兹不赘言。
4.涉外经济法律不是国际商法的组成部分
用国际商法涵盖涉外经济法律也是不恰当的。我国的法律学科分类并没有列出国际商法,按照我国的法学分科体系,所谓国际商法实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围。依此论来,用国际商法涵盖涉外经济法律,就如同用国际经济法涵盖涉外经济法律一样,这是不恰当的。
5.涉外经济法律也不是民法的组成部分
经济法与民法之间界限何在,并无定论。我国的涉外经济法律,主要有两种类型的规范,即行政管理性质的规范和商事性质的规范。前者当然不属于民法,问题是后者归属民法是否恰当?笔者认为不妥。因为我国立法的总体特点虽属大陆法系,但我国立法并没有完全照搬大陆法系的模式,大陆法系多把商法与民法并称民商法,商法作为民事特别法,在商法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优先适用商法规范,在商法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在民商合一的情况下,商事规范似可被归入民法[14](p.45)。民法属于“私权”性质的法律。但从“私权”与“公益”分立的民法观念来看,我国涉外经济法律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商事规范,而是更多地体现国家利益原则。因此,把商事性质的涉外经济法律纳入民法也是不妥当的。
6.涉外经济法律属于国内经济法
综上所述,本文的结论已经不言而喻,涉外经济法律应归属国内经济法。关于涉外经济法律在国内经济法中的地位,笔者在此略加赘言。一个国家用何种法律渊源调整涉外经济关系,可有两种方式:一是依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指引,直接用一般性经济立法调整涉外经济关系,而不为之另行立法,被称为内外合一模式,这是国际实践的通例,也符合国际法上的国民待遇原则;二是制定单行的涉外经济法律,排除一般性经济立法在涉外案件中的适用,被称为内外分立模式,这种作法不符合国际实践的通例,只是在个别国家和特殊情况下的产物。用单行的涉外经济立法调整涉外经济关系,通常意味着对外商的差别待遇,除非这种差别待遇是超国民待遇,否则,就很容易被认为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不利于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而超国民待遇又对民族工业不利。由此可见,内外分立模式弊病多,不如内外合一模式,抛弃内外分立模式应是我国经济法发展的大趋势。
【参考文献】
[1]林毓辉.新编涉外经济法律与实务[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
[2]姚梅镇.国际经济法概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
[3]徐杰.经济法概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
[4]肖平.中国经济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5]费宗yī@①.中国经济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0.
[6]姚壮,任继圣.国际私法基础[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
[7]余先予.简明国际私法[M].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6.
[8]韩德培.国际私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
[9]韩德培.国际私法新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
[10]冯大同.国际商法(新编本)[M].北京: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1.
[11]王作堂.民法教程(北京大学试用教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
[12]刘歧山.民法问题新探[M].北京: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
[13]高尔森,程宝库.论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的关系[J].天津:国际经贸研究,1997,(1)
[14]史尚宽.民法总论[M].台北:正大印书馆,1981.
涉外经济法范文2
关键词:中国古典园林 主要特点 外国园林 景观设计
一、中国古典园林景观发展简况
中国古典园林景观独具风格,具有深厚的积累,其优秀的造园艺术被誉为世界园林之母,对世界园林景观设计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中国园林自夏商周时期至今,主要经历了以下六个发展阶段:
1.早期:商周及春秋战国时期的苑囿所谓“苑”,是为帝王营造于都城郊外的园,也就是在一块郊野地里放养一些野兽供帝王行猎作乐。西周时期,“苑”也被称为“囿”。“囿”为圈养动物的园子,在囿中饲养各种禽兽、鱼类,挖池沼、筑高台,并在台上建筑宫室以供帝王享用。
2.形成期:秦汉时期的建筑宫苑,在囿的基础上发展出了一种宫室园林式的“建筑宫苑”,具备风景式园林的特点。典型代表为秦代的上林苑和汉代的建章宫。上林苑:秦始皇三十五年,在渭水之南的上林苑营造新宫,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阿房宫。建章宫:汉武帝刘彻于太初元年建造的宫苑,共建有12 处宫苑,以建章宫为首。
3.转折期: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自然山水园景观和寺庙丛林景观是中国山水园林景观的奠基时期。自然山水园:魏晋南北朝时期,战火不断,民不聊生,但皇室仍然大兴土木营建宫室。至南北朝时,社会暂时稳定,士大夫阶层也开始关注自己的居住环境。为了随时能享受到大自然的山林野趣,自然式的私家庭院应运而生,并逐步影响到宫室的建筑格局,皇家园林景观也转向以自然山水为主的自然山水园景观。寺庙丛林:佛教在魏晋时传入中国,南北朝时期发展极盛。寺庙大多选择在地形奇特、环境清雅、丛林茂盛的山林地,因而寺庙“丛林”成了佛教圣地的代名词。寺庙丛林的兴起,促进了我国对名山大川的开发。
4.发展期:隋唐写意山水园景观为中国山水园林的全面发展期。隋唐时期政治相对安定,经济繁荣,文化水平较高。这时期的山水园林是对前期园林的升华,强调写意的特点,即采用简约的手法,强调意境,富于诗情画意,虽效法自然又高于自然,不求形象,但求神似,再现一个精练、概括的自然景观。
5.成熟期:园林发展至宋朝,由于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造园更加普遍。从都城到地方,从帝王贵族到平民,造园的地区和规模都得到扩大。这一时期的园林形式追求自然,善于抒情表意;手法自然灵活,善于叠山理水;从整体布局出发,巧于因景设点。
6.繁荣期:明清时期的皇家山水宫苑及江南私家园林是中国古代园林景观的兴盛时期。明代已有专业的园林匠师。现在我们见到的皇家园林与私家园林景观,绝大部分都是这一时期建造。皇家山水宫苑典型的代表有:圆明园、颐和园、承德避暑山庄。江南私家园林这一地区具有造园的自然环境、经济条件、和人文氛围。
(二)理论著作
《园冶》:明代造园家计成于1631 年完成,是中国古代留存下来的唯一一部园林著作。书中提出了“相地合宜,构图得体”、“虽由人作,宛自天开”的设计原则。这些原则至今仍是中国传统造园的重要准则。这种自然主义倾向与中国传统风水学所倡导的“屈曲生动,谐和有情”的美学观念是一脉相承的。
(三)中国古典园林的主要特点
中国古典园林通过对自然景观的抽象、提炼和概括,最终再现自然的神韵,它不是单纯地模拟自然山水景观。其特点如下:1.具有东方传统园林的风格。2.富于诗情画意。3.具有地方风格。
二、外国园林景观发展简况
世界园林按地区分东方园林、西亚园林、欧洲园林三大系统。其中东方园林以中国为代表,影响日本、朝鲜及东南亚,主要将自然、人工山水、植物和建筑相结合;西亚古代园林主要以叙利亚、伊拉克及波斯为代表,以花园与教堂为主要特色;欧洲古代园林以意大利、法国、英国、俄罗斯为代表,各有特色。
(一)日本传统园林景观
日本园林风格与中国园林风格相近,同属自然式风景园林。尽管受中国园林对影响很大,但日本园林由于能较好地结合本土有利的地理条件(四面环海,风景秀丽)和文化传统,最终形成了独具民族特色的日本园林而享誉世界。营造出了极具日本特色的枯山水园林景观。
(二)古埃及与西亚园林景观
古埃及的园林是经过人类改造后的自然几何式,并且有明显的中轴线,平面基本为规则式的方形。四周有围墙,入口处建塔门,园内成排种植庭荫树,园林中心一般是矩形的水池,池中养鱼并种植水生植物,池边有凉亭。
(三)欧洲传统园林景观
从十四五世纪到19世纪中叶,西方园林的内容和范围都大大拓展,园林设计从仅对私家庭院的设计扩展到公园与私家花园并重。欧洲传统园林景观主要经历了以下七个发展阶段:
1.传统公园(古希腊时期)古希腊通过波斯学到西亚的造园艺术。园林一般位于住宅的庭院或天井之中,呈几何式布局,中央有水池、雕塑和花卉,四周环以柱廊,这种形式为以后的柱廊式园林的发展打下了基础。其后,以雅典城邦为代表的民主政治带来文化、科学、艺术的繁荣,出现了供人们公共活动和游览的园林,园内出现了林荫道并在其下设置桌椅,灌溉水渠也演化成装饰性水景,人们可以在此散步,哲学家可以在此辩论。
2.别墅园林(古罗马时期)古罗马继承希腊传统发展了山庄园林,在文艺复兴时期又发展出别墅园林,或称意大利台地园。为了夏季避暑,这些别墅庄园多建在郊外的山坡上,居高临下,可鸟瞰周围的原野。
3.宗教园林(中世纪)公元476~1453年,欧洲进入了近一千年的中世纪。中世纪城市的发展,为后来园林的设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公元8世纪,阿拉伯人征服西班牙后,为比利牛斯半岛带来了伊斯兰的园林文化,结合欧洲大陆的基督教文化,形成了西班牙特有的园林风格(庭院中部为十字形水渠,各种装饰变化细腻,喜用瓷砖和马赛克作为饰面)。后来,这种类型的园林又被西班牙殖民者带到了美洲,影响到美洲的造园和现代景观设计。
4.庄园(15 世纪初叶),随着文艺复兴运动的兴起,欧洲园林进入到了一个空前繁荣发展的阶段。大规模的园林庄园在意大利源源不断地涌现。位于高处,豪华的庄园主住所,但并非一般人认为的城堡。
5.花园(15-16 世纪)意大利的园林随着文艺复兴思想的兴起在欧洲大陆广为传播。文艺复兴时期的园林继承了古罗马园林的特征,依山坡而建,视野较好,成为坡地露台花园。园林平面是中轴对称的几何形,尺度宜人,在轴线中间和两侧布置了美丽的绿篱花坛、变化多端的喷泉和瀑布、常绿树、各种石造的阶梯、露台、水池、雕塑、建筑及栏杆等。
6.现代公园(17 世纪至18 世纪末)17 世纪中叶,英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在“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下,新兴资产阶级统治者没收了封建贵族的宫苑和私园,向公众开放,并将其称为公园(public park)。1858年美国建筑师奥姆斯特德(Frederick Law olmsted)设计的美国纽约中央公园,是有史以来第一次为普通大众设计并修建的大规模公共性景观,它开创了有计划地建设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先河,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城市景观设计和公园建设。
7.混合式园林(19世纪)整个19 世纪,欧洲园林尽管在内容上已经产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在形式上并没有创造出一种新的风格,正如绘画、雕塑、建筑等其他艺术领域在此时期所经历的一样。19 世纪以后,公园日益引起大众的普遍关注,同时,小庭院的设计建造也颇为兴盛。景观设计师植物知识的扩展和植物材料的日益丰富,为设计不同主题的小庭院提供了丰富的素材,这些庭院更多地体现了造园者和园林主人在园艺上的兴趣。
参考文献:
[1]刘滨谊.景观学学科发展战略研究.风景园林,2005.2
[2]梁艳.山色湖光共“一楼”——浅探中国现代园林艺术的营造艺术研究:哈尔滨师范大学艺术学院学报,2005.3
[3]赵国叶.我国现代园林发展方向.山西林业,2006.2
涉外经济法范文3
1.1社区教育是社会教育
社区教育是社会教育这一理念主要体现,这种教育所涵盖的内容丰富,主要有个人爱好、生活中涉及到的知识和实际技能等,以此来进行社会成员的自我完善。
1.2社区教育是正规教育的延伸
《世界教育事典》中提出,正规的学校教育中应涵盖和社区相关的知识,以此来增强学生的社区意识与本土归属感。其中还提到作为施教机构之一,必须要接受全体社会人员,并允许社区在此组织活动。胡森主编《国际教育大百科辞典》认为:“社区教育普遍地认为是一种将学校和大学当作向所有年龄层开放的教育娱乐中心的过程,是义务教育与其他福利事业的结合体,是许多其他活动的协作,是具有社区教育特性的地方管理的逐渐进化。”由于各国处于不同的背景之下,所以社区教育形式自然会有着地方特色,但是总体上说,社区教育在各国中教育对象的范围、教育内容等都十分广泛,旨在提高国民的整体受教育程度,从而提高国家经济实力。
二、国外社区教育现状
2.1北欧社区教育体系
2.1.1北欧社区教育概况
北欧地区的社区教育始于丹麦教育学家柯隆威于1844年在罗亭地区开办的第一所民众中学。学校以用知识改变人们的精神面貌,用教育促使民族自强为宗旨,力求提高民众的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质。当时人们的精神生活极度匮乏,用民众教育的方法不仅丰富了民众的日常文化生活,也改善了因为缺少教育而产生的民众知识水平低下的问题。民众学校的“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贯穿着北欧社区教育的发展和壮大的整个过程。
2.1.2北欧社区教育体系的特点
(1)“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学校的办学以提升人的综合能力为根本目标,实行人文教育与知识教育、职业教育相结合。这也是民众教育即社区教育区别于之前的社会教育组织的根本之处。民众教育不仅对人们进行人文教育以提高其理论知识水平,也会根据实际需求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民众更好地进行生活,同时为社会培养出有用的专业技术人才。
(2)享有最大限度的办学自。每个民众学校都可以自由安排课程,没有统一的教学大纲和强制性指令,教学内容和方法灵活多样,常常是由老师和学生商量后确定。他们没有固定的办学模式,可以灵活地根据学生的需求开设各种各样的教育课程。课程包罗万象,从基础的音乐或艺术培训到专业的职业培训都可以在民众学校的课程中找到。除此之外,民众学校还会开设一些旨在传承民族传统文化的课程,从而能更好地保证本民族的先进文化被顺利的传承和发展下去。(3)师资水平较高。民众学校大部分的在校老师都具有学士学位,并且绝大多数都拥有从事教育工作的经验,从而保证了学校的师资力量足以满足来自社会的广泛需要。因为拥有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所以学校的课程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演讲授课、现场小组讨论与辩论,更开设了许多特色鲜明的学习班,甚至有的培训班会以外出旅游的形式来对学员进行实践培训。
2.2美国社区教育。
2.2.1美国社区教育的概况
在美国,“社区教育”的概念最先由德威于二十世纪初提出。美国的社区教育体系历史悠久、发展完善,源源不断地为美国社会经济输送各种人才。美国社区学院与传统的大学教育有所不同,它是一种非正规的社会教育服务形式,更多地受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的影响。美国社区学院主要包括职业技术教育、非学历教育、补偿教育、普通教育和大学转学教育等五大职能。职业技术教育最受学员的青睐,参与人数甚至达到学院总人数的一半以上。非学历教育不以成绩作为最终目的,而是希望学生更多地接触多样的培训课程,提高学员的个人素质。补偿教育是为了提高社会整体的文化水平,使社区居民可以跟上时展的脚步。普通教育旨在使学员了解自己作为国家公民的责任与义务,并且通过科学的课程使学院能够在不同的环境下做出合理的判断。大学转学教育可以为想要进入大学继续学习的学员提供相关培训课程,为有志进入大学深造的人提供帮助。
2.2.2美国社区学院的特点
(1)社区教育管理责任明确,资金来源广泛
根据美国宪法规定教育由地方政府负责管辖,因此发展社区教育主要责任由州政府承担,联邦政府和国会通过立法的方式进行监督和影响。社区教育事业经费来源广泛,约有39%来自州政府的税收,18%来自当地政府的财政支持,30%来自联邦财政拨款,剩余部分来自学费、企业资助、校友捐赠,或者是在社区内开征社区税,发行债券等。
(2)管理机构对社区学校的管理严格
每个州基本都设有社区学院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管理和指导辖区内的社区学院。社区学院一般都设有社区学院董事会,董事会在社区学校的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其职责包括负责聘任与考核学院院长、审议学院经费预算、发展计划和重要人事安排等。
(3)入学无限制,教学管理细致
社区学院虽然对学员几乎没有要求,但是社区学院管理十分严谨。学员会被按照自身的课程基础被分入不同层次的班型,进行分层次教学以达到最优效果。课程的选择以菜单式为主,简明扼要地将课程的情况直观地展示给学员,供学员自由选择。没有完成课程的学员可以一直学习直到最终完成课程,没有学习次数的限制,在通过社区学院的考试后学员可以根据情况向学员申请获取结业证书、学历文凭,或准学士学位证书。
(4)教师队伍专业
与北欧社区教育体系相似,美国社区学院对教师的要求也十分的严格。不仅如此,美国社区学院的教师被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种,兼职教师占大多数,负责专业性强但是数量不多的课程,专业教师负责需求量更大、课时较长的课程。兼职教师的流动保证了教师队伍始终有新鲜血液补充,从而保证了社区学院教育的高效和专业。
三、国外社区教育的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3.1优化管理结构
国外社区教育管理责任明确,政府主要通过立法来确保社区教育有序发展,而主要管理职责交由州及地方政府教育机构。在我国可以进行和管理社区教育活动的部门纷杂,由于其部门职能和负责任务不同,使得在开展教育活动过程中沟通不畅,造成活动内容重复浪费的现象,致使受教育对象学习抵消、产生抵触情绪,最终导致各项教育活动流于形式,没有深层效果。因此,政府应发挥其导向功能,完善社区教育管理体制,并建立一个专项教育管理部门,整体统筹规划,从宏观角度确立各地区的教育方向,使社区教育合理有序发展。
3.2扩大社区教育资金注入范围
北欧、美国的社区教育资金来源渠道较广,除各级政府承担主要资源注入外,企业、个人捐赠及学费等也占社区教育经费的一部分。社区教育可以看作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公共事业,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家应作为社区教育经费注入的主要来源,以此来确保其健康持续发展。我国社区教育正处在不断深入阶段,在教育资金投入相对不足的问题上,可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采取资金多方筹措方法。国家作为资金投入主力,各级地方政府从教育经费或地方税收中分出部分经费进行发展社区教育,其它部分可以从企业支助或部分课程收取少量学费等多种途径筹措。
3.3立足全民自觉有效参与,促进可持续发展
在社区教育较发达的国家,教育的主要目的是满足广大民众的各种教育需求,要使社区教育不断发展,必须丰富教育内容,扩大人员参与广度和深度。社区教育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全民的综合素养和技能,所以社区教育的发展除了受经费的影响和制约以外,参与者的积极程度也是关键因素之一。社区教育的发展应秉承以人为本的原则,同时课程设计力求与各地区的实际需要相适应,注意课程的多样性,以满足本地区居民的需求,以此提高参与者意愿和学习效率,从而激发参与者的主动与自觉性,这样可以促进社区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3.4合理整合资源
涉外经济法范文4
一、财经类教学型院校国际法学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国际法学教学理念滞后
财经类教学型院校是指以财经类专业为主要学科、以本科教育为主体的高等院校。该类院校一般属于省部级院校,专业设置通常为“经、管、法”三足鼎立,对专业教育的定位往往侧重于“本土化”,具体到法学领域,往往体现为偏重国内法教学,重视国内法在地方的适用,忽视国际法学的教学与研究。这一观念的形成既受改革开放前法学教育闭关自守传统观念的影响,又与财经类教学型院校的地域性、行业息相关。“本土化”教学观念一方面导致国际法学教学不受重视,课程设置、师资力量薄弱;另一方面也导致学生对于国际法律体系与制度,如WTO 法等知之甚少,因而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解决涉外经济纠纷、国际经贸实务的实践技能便成为一种奢望。因此,随着中国入世后涉外法律实务、经贸纠纷的不断出现,当前国际法学教学理念远远滞后于时代需求的现象便成为法学界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二)国际法学教学目标定位无特色
与大多数普通本科院校的法学教育类似,财经类教学型院校的国际法学教学往往从完成法学核心课程的教学任务出发,仅注重专业理论和基本体系的讲授,如在教材选择上,财经类教学型院校基本使用的是由教育部、司法部或者几所政法大学组织编写的教材。尽管这些教材质量较高,但无论是教材的内容,还是教材的难易程度不一定适合财经类本科院校。处于“惟法学法”的状态,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对人才的需求,缺乏实践应用型目标定位,财经类特色不明显。然而,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尤其需要一批具有一定法律理念、精通和熟悉市场经济法律专业知识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 [1]。尤其在我国入世、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伴随下,国内涉外经济法律人才匮乏这一问题更加突出。
(三)国际法学课程设置不合理
课程设置是专业人才培养的中心环节。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的规定以及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示,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教学普遍采用的模式是:一二年级主要开设公共基础课程、学科门类基础课程(专业必修课),三四年级由各院校根据自身条件,设置若干专业方向,开设专业限选课。财经类院校的课程结构大致顺应这一模式,但从目前的国际法学课程教学实践来看,存在如下问题:一是课程开设时间滞后。《国际公法》一般安排在大三学期,《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基本安排在大四学期。这种安排旨在为学生学习国际法学课程打下坚实的法学知识基础。但大三处于学生专业定位时期,大四处于学生考研、就业准备时期,因为学生学习积极性明显下降,所以不利于学生学习,况且这种学业安排与国际法学的学科地位完全不相符。二是专业必修课与限选课开设比例失衡。《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是必修课,国际法学方向限选课应围绕这三大主体开设。但目前大多财经类教学型院校国际法类专业限选课开课率较高的为《国际贸易法》,至于其他如《国际商法》《国际金融法》《国际投资法》《WTO法》《欧盟法》等体现财经法学特色的国际法课程却很少开设。三是课时数量少。为达到教学效果,国际法专业必修课教学应保证在每学期54至72课时左右,但财经类教学型院校往往达不到,导致教学进度吃紧,教学效果不理想。
(四)国际法学教学方法和手段单一
国际法学专业课程内容庞杂、理论性强,选择与教学目标相匹配的教学方法与手段至关重要。目前,国际法教学过程中普遍采用传统的课堂讲授法,即教师对国际法学各知识点进行详细的分析讲解,从概念的介绍到理论的分析,以学生被动接受、课堂做笔记为主的教学模式。作为一种基础的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法可以保证知识讲授的系统性、连贯性,条理会比较清晰,学生对知识体系也会有一个整体和详细的把握。同时,课堂讲授法对教师素质要求很高,包括教师的理论功底、知识面、语言的感染力和人格魅力等,但它具有致命的弱点,就是片面强调教师的主导地位,忽视了学生的主体地位。长此下去,这种单一的灌输方式不但不利于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正确分析、解决国际法律实践问题或涉外法律问题的能力,还会使学生养成被动接受知识的习惯,因而严重影响他们对国际法学课程学习的兴趣。
二、财经类教学型院校国际法学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一)国际法学教学改革是顺应全球化发展的需要
当今,全球化已经成为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它使各国在政治、经济、法律及文化等领域发生深刻变革。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与深化,一方面促进了全球范围法律观念、法律价值、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的趋同发展,另一方面更需要完善国际法律规范来协调各种国际或涉外法律关系。从根本上说,全球化塑造了国际法学,国际法学也是全球化表现的一部分。因此,国际法学教学应立足全球化培养人才。尤其在我国加入WTO、快速融入
全球经济一体化之后,各种国际交往活动相应纳入国际条约、国际通行的条例之下,大量的国际法律规范需要直接应用或者转换为国内法运用[2]。因此,国家对精通国际法律规范的人才需求大大增加。但是国际法学教学的滞后,使得学生对国际法学课程的学习兴趣不高、学习信心不足, 导致国际法学缺少应有的社会影响力。这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以及国际法律人才的需求背道而驰。因此,国际法学教学改革不仅可以促进国际法学课程本身的优化,更重要的是还能够顺应全球化发展的需求,培养与国际接轨的法律人才。 (二)国际法学教学改革是财经类院校人才培养的需要
人才培养是教学改革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伴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社会对财经类人才培养的规格及素质要求相继发生变化,需要一批具有国际意识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3]。同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经济发展也需要一批既懂经济与管理,又精通市场经济法律规则的复合型人才。如何根据变化的内外环境,与时俱进地提高教学质量和竞争力,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具有国际意识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成为财经类高校关注的重要课题。国际法学作为调整国家间关系、涉外民商事关系、国际经济关系的核心法律专业,其主要任务是培养学生熟悉国际社会的法律(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以及《外国法和比较法》等),具有国际视野,能够应对国际法律事务。然而,当前财经类院校开设国际法学课程,往往是从履行教育部要求出发,完成法学核心课程的教学任务,达到对国际法学基本知识体系的“启蒙式”教育,并非以培养能够应用国际法律知识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因此,进行国际法学教学改革,是实现国际法学教学任务之根本,是财经类院校人才培养的目标需求。
三、财经类教学型院校国际法学教学改革对策
(一)建立全球化的国际法学教学理念
教学理念是对教学活动持有的基本态度和观念,对教学活动有着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就法学专业教育而言,国际法学理论与知识是所有法学理论与知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将国际法学的三门课程《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列为法学专业高等教育的核心课程,国际法成为国家司法统一考试的必考内容。尤其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随着中国的和平崛起,中国与世界的交往也越来越密切,人员、商品与资本在世界范围内的流通也越来越频繁,因此,国际法学教学应摆脱法学教育中重国内法,轻国际法学的思想,确立具有国际意识的全球法学教育观念,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胸襟,既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又了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国际或涉外法律人才。
(二)确立体现财经特色的国际法学教学目标
国际法学教学是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国际或涉外法律人才的一项基础教学工作。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国际法学教学目标也应做出相应调整,“惟法学法”不再是教学的出发点,纯法学知识和理论的传授也不再成为教学的核心内容,学生在国际法学课程中不仅需要掌握国际法学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则,更重要的是要学会应用国际法规范去分析和解决国际社会中的实践问题,如涉外经济交往中的法律问题。财经类院校拥有得天独厚的经济学、管理学、财税金融学等财经类专业的学科优势,法学与这些学科形成相互渗透的互动关系,这无疑为国际法学课程体系中的涉外经济法律实务教学提供了无可比拟的支撑条件。因此,财经类院校的国际法学课程教学目标应充分体现自身专业优势——“财经”特色——培养能够在金融部门、商业领域、公司、企事业单位熟练处理涉外经济法律实务的应用型人才,并相应要求财经类院校对国际法学教学的师资、课程设置、教学模式和方法进一步深化改革。
(三)设置科学合理的国际法学课程体系
针对现行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财经类教学型院校应当优化国际法学课程体系,强化培养学生在国际或涉外经济法律实务方面的综合应用能力。一是更新《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传统课程设置。这3门课程作为专业必修课,每门课程教学应保证每学期72 学时,学分不少于3分,一般应在大学三年级上学期开设《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下学期开设《国际经济法》,同时还应注意课程内容的衔接,避免因内容重复而造成课时浪费。二是调整国际法学必修课与专业限选课之间的比例,增加涉外经济法律实务课程。为应对入世后涉外法律服务人员的大量需求,课程设置应结合财经类院校的特色,增设或加强国际经济交往方面的法律与实务课程,如《WTO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转让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商事仲裁》《国际贸易函电》等。上述课程的开设应建立在完成3门主干核心课程《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基础上,采取专业限选课、专题讲座等形式,为学生提供更广的专业方向选择的空间,扩大学生的国际视野,以培养涉外经济法律服务人才。
(四)实行复合多样的国际法学教学方法与手段
教学方法与手段是实现教学目标与教学理念的中介。传统的国际法学教学大多采取单一的教学方法与手段,片面强调教师的主导作用,忽视学生的主体地位,这种方式不仅影响学生学习国际法学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也不利于培养学生处理实践问题的能力,不能适应培养涉外经济法律人才的需要。因此,必须改革传统单一的教学方法与手段,探索复合多样的教学方法与手段。加之国际法学融合了法学、政治学、经济学乃至社会学等不同的学科知识,属于交叉学科的范畴,因而复合多样的教学方法与手段,正好切合国际法学跨学科、综合性的特点。
涉外经济法范文5
【关键词】冀中南经济区;外贸出口;发展规划
2011年6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将冀中南地区列为国家重点开发区域,该区正在迅速成长为河北省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新的重要增长极。同时,自2010年以来,冀中南经济区的外贸出口总体趋势看好,但是,作为河北省三大经济板块之一,冀中南经济区的外贸出口产业还很薄弱。
1 冀中南经济区外贸出口现状分析
2008年至2012年,除了2009年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之外,冀中南经济区的出口贸易额均呈现出增长趋势,尤其是2011年和2012年,出口总值均突破了100亿美元大关,几乎占河北省出口贸易总额的一半(见图1)。
以石家庄市为例,从出口企业的性质来看,私营企业出口额从2008年的29.38亿美元一路飙升到2012年的49亿美元,成为冀中南经济区外贸出口产业的最大贡献者。相比之下,国有企业年出口额基本保持在10亿美元左右,外商投资企业自2008年到达峰值17.88亿美元后就一路下滑至2012年的12.2亿美元,这跟不佳的外商投资环境息息相关。
根据石家庄海关的统计数据,一般贸易方式的出口额近年来大幅度增长,2012年为249.1亿美元,加工贸易出口额仅为41.4亿美元。虽然一般贸易额的增长标志着对外出口贸易方式的优化,但是加工贸易额五年间一直保持在50亿美元以下,低水平发展,这不能不令人担忧。
从出口商品的结构来看,石家庄市主要以机电产品、服装、钢材、医药品为主。衡水市的皮毛、丝网、化工、机械制造和纺织服装等五大特色产业逐步走向国际市场。邢台市进出口商品结构呈现新的特点,出口儿童自行车及零件、维生素、阀门、铸铁搪瓷、拖拉机等特色产品增长迅猛。邯郸市的出口商品依旧是传统的钢材、铸件、色素、鞋、无缝钢管、日用陶瓷等。
从海外市场来看,石家庄市的主要贸易伙伴有澳大利亚、巴西、美国、日本。邢台市的海外市场主要由欧盟、日本、韩国、东盟等国家和地区组成。邯郸市的出口产品主要销往澳大利亚、巴西、欧盟、印度和韩国。衡水市与欧盟、俄罗斯、美国、韩国、东盟贸易往来频繁。
2 冀中南经济区外贸出口问题分析
首先,外贸出口总额增速减缓。虽然冀中南经济区的外贸出口额呈现增长趋势,几乎占据了河北省的半壁江山,但是近年来,增速明显放慢。2010年出口额比上一年增加37.6%,2011年增加25.6%,但是2012年只增加了3%。所以说,冀中南经济区的外贸出口产业面临着增速变缓甚至负增长的困难,我们必须找出症结所在,推动外贸出口产业发展。
其次,外贸出口企业的性质单一。近年来,私营企业一枝独秀,成为外贸出口产业的生力军。而拥有更多人力物力财力的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却一路下滑,这种现象很不正常,加上民营企业的家族式管理、小规模经营、抵御风险能力差等诸多不利因素,这些都会严重影响到外贸出口商品的质量与健康发展。
再次,贸易方式单一。近年来,冀中南经济区的加工贸易发展速度及其缓慢,且所占比重不足总出口额的20%,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这说明外贸出口企业缺乏相应的加工技术与人才储备,这个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
另外,出口商品结构不合理。冀中南经济区的出口商品主要依赖于煤炭、钢铁等资源型产品,结构不合理。另外,这些产品在很大程度上还依赖其它企业的品牌,成为贴牌代加工产品,缺乏自主品牌。很多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出口竞争激烈,缺乏自主创新能力,因此主要靠低价销售,获利甚微,甚至形成恶性竞争。
最后,外贸出口市场过于集中。出口商品主要销往欧、美、日、韩、东盟等市场,这样出口面临较大的区域风险,容易遭遇贸易壁垒。因此,大力开拓新兴海外市场,如澳大利亚、巴西、俄罗斯、加拿大、非洲等地是当务之急。
3 冀中南经济区外贸出口发展规划
冀中南经济区的外贸出口产业要想取得长足进步就必须做出整体规划和全盘考虑,与冀中南经济区的整体发展相一致,以石家庄为外贸出口中心,以邯郸、衡水、邢台为外贸出口基地,以正定、鹿泉、栾城、元氏、高邑,临城、宁晋、内丘、沙河、南宫、清河,永年、武安、磁县,深州、冀州、武邑、枣强18个县域经济的崛起为外贸出口源动力,科学规划冀中南经济区的出口产业发展蓝图。
3.1 改善外商投资环境
要想改变外贸出口企业的单一性,除了做强国有企业、扶持私营企业外,省市县三级政府还必须积极改善外商投资环境,培育一批外商投资企业,因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出口产业的重要源动力。要想创造良好的外商投资环境,就必须塑造良好的投资地形象,减少“”作风。健全投资保障体系,让外商感觉投资有保障,投资有收益。构建双边长效合作机制,逐渐树立诚实守信的企业形象。生产合格的外贸产品,增加外商投资信心。搭建快捷便利的信息平台,使投资环境现代化。
3.2 优化贸易方式结构
在进一步做强一般贸易的同时重点提升加工贸易的市场份额,因为加工贸易是出口产业增强国际竞争力的战略选择,仍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它有助于工业发展、扩大出口、推动技术进步、培养国际人才。因此,要大力引进外资,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延伸产业链、增值链,提高本地增值、本地配套比重。
3.3 整合县域出口产业结构
一个地区要想和谐发展,避免恶性竞争就必须发展特色经济。况且,位于冀中南经济区的18县都具有自己独特的县域经济,所以发展“一县一业”的出口产业具备得天独厚的条件。根据调查走访,现将18县的特色产业总结如下:正定家具业、鹿泉水泥业、栾城畜牧业、元氏化工业、高邑陶瓷业,临城林果业、宁晋服装业、内丘医药、沙河玻璃业,永年紧固件、武安钢铁业、磁县煤炭业,深州丝网业、冀州铸造业、武邑木雕业、枣强皮毛业、南宫绒毛业、清河羊绒业(见图2)。
3.4 推进海外市场多元化进程
冀中南经济区的出口商品具有多样化的特征,因此具备开拓多元化的国际市场的前提条件。今后,在加强对欧、美、日、韩、东盟等市场传统市场的出口比重的同时要大力开拓新兴海外市场,如澳大利亚、巴西、俄罗斯、加拿大、非洲等。
总之,在外贸出口方面,冀中南经济区具有良好的区位和资源优势,特别是装备制造、石油化工、新能源、生物医药、纺织服装、农副产品加工等产业基础较好,发展潜力很大,在全省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冀中南经济区具备良好的外贸出口基础,因此加快发展,发挥各市县的优势,壮大产业规模,提升产业层次,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步伐,切实把冀中南作为我省最大的经济板块的优势发挥出来既是重点也是难点。如果能够切实激活县域经济,本地区的外贸出口产业将活力不断。
【参考文献】
[1]刘学华,孟颖,王艳文.河北省对外贸易发展战略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1(16):148-149.
涉外经济法范文6
1、法律类专业有:法学、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商法、刑事司法、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军事法学、商务法律、法制学、民法学、环境法、劳动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科技法学、商法、金融法学、财税法、涉外经济与法律、律师事务、法律事务等。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