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法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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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法

市场监管法范文1

 

新制度经济学把制度分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两类。正式制度是指某些人或组织有意识制订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则。诺思认为,正式制度应包括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和契约,它们形成一个等级结构,从宪法到成文法和普通法,再到明细的规则,最后是个别的契约,它们共同约束着人们的行为。非正式制度是指限制人的行为的不成文的规范,它与正式制度相对应,通常被理解为在社会发展和历史演进过程中自发形成的、不依赖人们主观意志的文化传统和行为习惯,如社会价值观念、伦理规范、文化传统、习惯习俗、意识形态等。证券监管的制度同样由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构成。政府监管、自律监管和法律监管都是由专门的机构以成文的法律、制度和规则为依据进行的监管,它们构成了证券监管的正式制度。然而,这些监管手段都有局限性,在这些监管方式下难免存在监管的空白地带。诸如社会监督机制、诚信机制的非正式制度在尽可能消除这些监管空白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证券市场监管中正式制度的主要内容   1.政府监管方面   一般意义上,监管是指为了实现监管目标,监管主体利用各种监管手段对监管对象所采取的一种有意识和主动的干预和控制活动。监管行为及监管机构的出现与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迄今为止,诸多理论论述了监管的必要性,其主要观点如下:   (1)市场失灵论认为,市场失灵是不可避免的,为了减少市场失灵的影响,政府必须出面对市场进行干预。证券市场需要证券监管部门来弥补市场的缺失。   (2)交易成本论认为,监管行为及监管机构的存在是为了减少交易成本。监管好比交易双方之间的媒介,其存在的合理性在于有助于尽可能地节省交易成本。   (3)信息不完全论认为,信息具有共享的特点,是一种准公共物品。市场不仅在提供有形物品方面不完全,在提供无形信息方面同样不完全,因而获取信息的代价往往是昂贵的。当信息不完全时,由于经济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倾向,交易费用趋于上升,市场效率低下,从而使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受到限制。所以,在证券监管方面,监管行为和监管机构的存在是必要的。   (4)利益冲突论认为,利益冲突的存在可能会损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效率,因为当自律组织既负责监督其会员、又负责监管市场部分的时候,利益冲突的风险就更大。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有必要加大行政监管力度,确保不会由于证券交易所接触有关市场参与者的商业信息而产生利益冲突。   (5)法的不完备论认为,因为法律的不完备性,法律的吓阻功能削弱,再加上法庭被设计为被动式执法者和事后立法者,导致执法不足。这样,能够在相关案件发生之前主动采取预防行动阻止其发生的政府监管就是必要的。然而,政府监管并不是总能弥补市场缺陷,它也可能失灵。政府监管失灵的第一种表现是:政府监管不仅存在过度倾向,而且存在不足倾向,同时存在滞后性。首先,政府的干预无限扩张,从而导致机构庞大,人员臃肿。这样的政府通常会超越政府应该调控的范围、层次和力度,不仅不能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反而妨碍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其次,监管机构因被利益集团俘获而不能进行全面充分的监管。管制者可能谋求自身利益,被管制对象“俘获”,为管制对象的利益服务。一旦政府监管被产业所控制,立法机关或政府监管机构就会仅代表某一特殊利益集团,而非一般公众。最后,监管效应的滞后性表现为一项监管措施从制定到实施,往往需要一个过程。由于“监管时滞”的存在,监管措施不可能严格准确地执行,因而使监管无效。政府监管失灵的第二种表现是:政府监管不能解决外在性。外在性不仅可以使市场失灵,而且也可以使政府失灵。政府远非无所不知,管制者同样存在信息不完全的问题。管制者可能言而无信。管制是靠政府的权力实施的,靠权力做出的“承诺”如果“食言”,不会受到另一方的惩罚。   (6)理性预期学派认为,微观主体的理性行为抵消了政府的监管意图,致使政府监管无效。理性预期假定暗示,经济当事人通过对政府的政策动向进行分析、预测,当某项政策不利于自己的盈利目的时,经济当事人就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采取相应措施来抵制政府,造成政府的监管效力递减,甚至无效。一方面,政府监管是必要的;另一方面,政府的作用是有限的,其自身也存在失灵的问题。惟有把政府监管控制在适度的和必需的范围之内,强调监管要适度,尽可能缩小政府干预缺陷的负面效应,才能发挥政府监管的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作用。把握政府监管的适度性应当遵守以下三项原则:一是将政府监管严格限制在市场失灵的领域;二是将政府监管限定在对市场缺陷干预能起积极作用的领域;三是政府监管应当限定在监管能产生效益的范围内。科学实施政府监管,首先应对政府在监管中的职能有明确的定位。决策是政府的职能,而具体执行可以由非政府组织负责。在决策指挥和执行的选择上,前者是适合政府活动的领域。政府承担宏观调控的职责,非政府组织承担微观处理的职责。全局性的或关键性的职责应当由政府承担,执行性的以及贴近基层的职责应当尽量由非政府组织承担。政府应将精力集中到宏观决策和监管规划等方面的问题上,凡涉及执行性、事务性和操作性等职能的领域都应当放松政府管制。   2.自律监管方面   作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的一种监管方式,自律监管比除此以外的其他监管方式出现得更早。证券业自律监管是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在总结早期证券行业自律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产生的。通过明确的法律或行政授权,证券业自律监管组织制定比较系统、完整的自律监管制度,在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对证券行业实施监管。自律监管是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政府监管有较强的互补性。其他监管方式的出现并没有削弱自律监管的地位,自律监管一直在证券市场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早期证券市场管理几乎完全依靠行业自律,证券商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自主约定行业规范。三个因素促进了证券业自律监管组织的发展:一是政府监管部门的支持;二是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三是市场化进程推动了行业组织向自律监管组织的转变。自律监管的成功得益于多个方面的优势。因为受到经济、声誉及监管机构自身利益的驱使,自律监管组织必须有效地采取有责任的行动,寻求最佳方法监管市场。如果自律组织对市场的监管无效,它们将无法存在。自律监管组织具有适应快速变化的商业环境的监管要求的灵活性,它们接近市场和市场参与者,能针对其市场的具体特征制定适合的规则和监管技术,它们也能快速修改规则适应市场变化。自律组织及其会员以及各自律组织之间保持一种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因为自律机构接近市场及市场参与者,它们处于平衡监管收益与成本、避免不必要的监管成本的极好地位。与法定监管机构可能提供的方式相比,自律监管允许采用更多方式遵守规则,服从监管。监管架构应设置成具有足够的灵活性,以使市场参与者以创新的、及时的、灵敏的方式对必然发生的变化做出反应。自律监管能给政府节省巨大的成本,只要得到正确执行和监督,一项自律监管计划将以低于法定监管机构的成本有效地实现法定机构的目标与公众利益及被监管者的利益的一致。自律监管组织具有行业专门知识,深入地了解市场及其产品;自律机构具有发挥建设性作用的经验、资源与承诺,这种建设性作用表现在帮助法定监管部门检查问题、有效地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保护消费者。自律机构既具有专门的知识和技术,又具备与市场的直接联系,从而与复杂行业的快速变化保持同步,保证监管的有效性。这些经验能极大地促进监管的有效性以及自律组织发展规则、实施监管及执行计划的效率。#p#分页标题#e#   自律监管属于民事监管,主要根据自律组织章程、交易规则、纪律规则及相关协议而启动。自律组织在向市场参与者提供服务时,很自然地附着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的各层面,这使得自律监管具有全面监管、专业监管、深度监管、柔性监管和预防性监管的功能属性。劝告、警告、谴责等措施是自律组织惯常采取的过渡性监管措施,并以自律组织行使对成员的开除处分作为最有效的措施,通过开除会员资格或取消上市资格,迫使自律组织成员遵守自律组织的约束规则。柔性监管是自律监管的固有属性,也是自律监管区别于政府监管的重要特征,这使得自律组织有可能对被监管者实施差别待遇,从而使得自律组织能够更好地发挥鼓励诚信和惩戒失信的监管作用。   总之,自律组织能更好地理解市场的运作,自律组织出台的规章更容易为被监管者接受,并能较好遵守;自律监管规则本身及其如何实施,可以方便地根据市场条件变化做出适当的调整,而且自律监管可以实施灵活的、高标准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律监管通常专注于发展证券业内最佳的实践和标准,并根据经济性原则、声誉原则和自我利益原则对市场进行监管;有效的自律监管可以减少政府监管的成本,从而减轻纳税人的负担。自律监管有助于在市场及其参与者之间保证公平,有效地执行监管计划。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日益全球化,市场监管之间的合作越来越重要,自律组织之间以及自律组织与政府之间可以开展监管合作,市场监管的协调变得越来越重要。自律组织之间需要协调,自律组织与法定监管机构之间也需要协调。   3.法律监管方面   证券市场是一个众多参与者进行利益博弈的场所,是利益转移的一个渠道。在利益面前,寡廉鲜耻者有之,违法乱纪者有之,以强凌弱者有之。为了维持证券市场的秩序,必须建立威慑机制、惩戒机制、援助机制、纠纷解决机制和对监管机构的监督机制,为此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加以规范。法律作为证券监管的基础,意味着它要为证券市场的所有参与者树立行为的规范,在侵害投资者的行为发生前发挥威慑作用,在侵害行为发生后对违法者加以惩戒并对受害人进行援助。法律作为证券市场秩序的保证,它要提供解决各种证券纠纷的依据。法律不仅要树立各种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的规范,也是证券监管部门如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监管机构实施监管活动的依据。   与行政监管具有的强制性相比,法院介入市场监管的强制性更为严厉。尤其是法院对于证券犯罪行为的制裁从资格刑、财产刑到自由刑,其制裁的内容和惩罚的程度都是极其严厉的。对于遭受违法犯罪行为的欺诈破坏的受害人,只有实施司法救济手段才能最有效地稳定市场和抚慰投资人。对于证券市场的纠纷,经过司法解决不仅权威,而且实现了终局。在行政性监管难有作为或者作为不够的时候,司法应该显示其自身的力量。因为公平和正义是法律的基本价值,违背了公平与正义,监管部门也是值得怀疑的,这时相对人最有效的手段就是通过行政诉讼救济自己的利益,最终也救济了证券市场,以及广大股民。司法具有威慑和教育功能、具有稳定和抚慰功能、具有最终解决纷争的功能、具有衡平和监督行政权力的功能。司法救济是证券交易的法律需求,它能够弥补行政性监管的最大不足,是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最直接最可靠的手段,有利于激励股民和社会力量实现全社会对市场的监督,对于规范证券市场规则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它对于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是不可缺少的。   可是,法律通常被设计为要长期适用于大量对象,并且要涵盖大量迥然不同的案件,它本质上具有不完备性,法律的不完备性可能导致法律威慑失灵。同时,由于执法机构职能冲突、执法资源不足、执法时机滞后、执法方式过于刚性,法律执行难以准确体现法律的本意。此外,证券法律有时与国家利益、地方利益相互冲突。作为证券市场的主导者和产权利益的最终享有者,政府必须承担信用担保责任,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市场主体的经营风险、道德风险负责。而且,追求稳定的政治目标,更将政府隐性信用担保责任推向左右为难的困境。国家对市场主体的隐性信用担保,弱化了证券市场应有的产权约束机制、风险自担机制、责任追究机制,衍生出大量的、几乎无法防范的体制性违法违规行为,导致证券法律失效。   要充分发挥证券监管法律在证券市场的积极作用,必须对其进行适度定位。实际上就是要正确界定证券监管法的任务和证券监管法干预的范围,即证券市场机制能够自行完成的任务,证券监管法就不去涉足;证券监管法干预无效,甚至干预会产生负成本的范围,证券监管法就不必去干预。证券监管法律的基本任务及其干预证券业的适度范围,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制裁证券市场的违规违法行为,以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增强投资公众的投资信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宏观引导社会资金和资本合理分流,以实现资本金的优化配置;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加强对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的监管,形成良好的证券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证券市场监管中非正式制度的主要内容   国内外学者就非正式制度做过许多研究,但对于证券监管中的非正式制度问题几乎没有任何学者进行过归纳。虽然证券监管中的非正式制度可能并不仅仅包含以下两个方面,但是本文仅从这两个方面分析证券监管的非正式制度。   1.社会监督机制   媒体是现代社会中公民权利对公共权力的一个制衡力量。财经媒体是为广大读者、包括投资者服务的,而监督从来都是其最重要的基本职能。随着社会的开放和经济的发展,媒体作为独立的社会舆论力量正在成型,代表社会公众利益的力量也在不断增强,媒体在证券市场能够上具有独特优势和影响力,它在监管方面更加直接有效,更加独立和超脱。   媒体发挥证券市场监督作用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媒体有揭露事实真相的动力。新闻报道的作用,一方面通过对某一个上市公司的新闻报道,可以让投资者全面了解这个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投资等各方面信息;另一方面,已报道出来的一些公司丑闻,会对其他公司具有一种威慑作用,从而迫使这些公司自觉遵守规则。二是媒体在解决利益冲突方面具有优势。媒体可以利用其敏感的触觉,穷追猛打、究根寻源的职业习惯和无处不在的独特的职业优势,以及律法赋予的特别权利,监督中介机构的独立性,提高利益冲突的披露的透明度,并把第一时间得到的消息传递给社会,以促进信息的对称。大众传媒传递的金融信息以及发表的金融市场评论,是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决策时的重要参考。目前,大众传媒已成为各国金融监管部门必备的信息来源和重要参考,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透过大众传媒,及时广泛地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反应,从而提高金融监管决策的准确性。大众媒体以不同方式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直接进行舆论监督,有助于发挥其对金融监管部门的辅助监管作用和强化市场机制的约束作用。大众传媒可以对金融监管部门及其官员进行监督,促使金融监管部门及其官员依法行使监管权力,防范腐败的产生。大众传媒可以反映民意、成为金融监管部门与社会公众之间相互沟通的重要渠道。#p#分页标题#e#   大众传媒作为政府的政策宣传工具,可以为新政策的出台或调整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大众传媒是一种方便、快捷的舆论工具,可以起到金融监管部门所不能起到的重要作用。但是,如果管理不善或运作不规范,大众传媒就有可能对金融监管部门制订政策、实施监管起到十分不利的消极作用。由于大众传媒及其从业人员也是利益主体,也有自身的特殊需求,一旦缺乏应有的自律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也有可能左右决策部门,误导投资者和社会公众,从而对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阻碍甚至是破坏的负面作用。   2.诚信机制   诚信机制是介于单纯建立在重复关系之上,依赖博弈双方自我实施的诚信声誉和以国家强制力为实施保障的国家司法系统之间,或者依靠社会规范,或者依靠缺乏强制力的民间仲裁机构来组织实施的围绕合约执行而展开的有关社会成员商业行为的信息披露、纷争的仲裁、欺诈行为的惩罚等活动的规则和程序的总和。良好的诚信秩序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证券市场效率,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如果证券市场没有达到足够的诚信程度,不会给投资者带来足够的经济利益,参与市场的投资者就将十分有限,证券市场将难以发挥积极作用。如果证券市场运行基础无法让人放心,诚信缺失、欺诈横行、投机色彩浓厚,投资风险必然加大,投资者数量将会逐渐减少,市场将逐渐萎缩,投资者和证券发行人利益都将受到致命威胁。诚信本身就是健康有序的证券市场之应有特征,健康有序的证券市场本身就是讲求诚实守信的证券市场。   诚信机制是一种重要的非正式制度。诚信机制成为非正式制度的原因在于,其作用的发挥不需要依靠专门的机构和既定的规章制度,也不需要遵循规定的程序,它在任何需要的时候和任何必要的场合都能发挥作用。在证券监管中,诚信机制的作用在于,它迫使管理层在其任职的大部分时间内不侵占股东的利益,并努力争取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它使独立董事努力实践对股东的承诺,始终保持忠实和勤勉;它也使上市公司尽量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信息。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的信誉越好,维持信誉的积极性就越高。相反,如果它们的信誉不佳,违规行为的出现会更早、更频繁。诚信机制的维护对于证券市场取得合作双赢局面至关重要。无论正式制度被如何精心地设计,它终究与日新月异的证券市场保持着一定的距离,而诚信机制则能够与证券市场的变化保持同步。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对信誉的追求更能影响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一个上市公司和管理层极力追求并精心维护其信誉的证券市场,是健康有序的、各种正式制度能够发挥积极作用的、投资者利益得到保障的市场;而一个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对其信誉漠不关心、参与者对信誉缺失麻木不仁的市场,是投资者利益频频遭受侵害、管制政策屡屡失效的市场。   三证券市场监管中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作用关系   制度本身包含正式的和非正式的两个方面,二者互补,相辅相成,都是制度安排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1.正式制度   正式制度靠政府机制强制实施。由于政府管制存在失灵的种种缺陷,以及政府管制难以解决的难题,单一的正式制度安排是不可能解决市场秩序混乱问题的。作为非正式制度的惯例、行事准则、行为规范、道德等,通过其对交易主体自我激励和降低交易成本的功能,对社会稳定和市场效率的提高有很大影响。   正式制度只是规范市场秩序的一个手段,并且这一手段还不十分完善有效,单靠它不可能走出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怪圈。必须在使正式制度健康运行的前提下,加上非正式制度这一监管方式,彼此协调运行,才有可能走出这个怪圈。   首先,要使正式制度运行良好,必须改变现有的制度安排,加大对管制者的激励和惩罚力度。有时一项制度的效率低下不一定是规则本身的问题,而是规则的执行程序安排不当。一个低效率的制度是可以通过改变制度执行程序而得到改进的。有些市场管制效果不好,问题就是出在执行程序上。比如,注重打击发行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信息以及欺诈客户,但忽视对政府管制者行为的规范。有些市场秩序混乱,政府管制失灵的原因应该从管制者身上找,并由管制者改进管制方式,或由制度设计者重新安排制度程序,加大对管制者的激励和对其不规范行为甚至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以降低交易费用,增进社会福利和经济效率。   其次,需要校准正式制度的目标。政府有维护市场秩序的责任和义务,维护市场秩序的核心问题不是告诉(“批准”或“审批”)人们做什么,而是防止证券市场上发生发行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信息以及欺诈客户的行为。   最后,正式制度的管制行为契约化。一切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就应该是管制者与被管制者的平等协商,即通过契约化的形式行使。虽然命令和契约都具有强制力,但二者的约束方式是不同的。契约产生的强制力更容易被接受,因为它融入了平等和自治的思想,潜藏着道德上的制裁力量,且力量是平等约束签约双方的。契约化的根本性标志,就是利益主体的平等性和双向性交涉,而不是单向的强制力。政府行为不同于一般意义的契约,政府行为契约化指把被管制者放在与管制者平等协商的地位,管制者也一样受到规则的强制约束,这样的管制规则较之于“命令式”制度易于执行。从这点上说,契约化是连接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桥梁。政府行为契约化不但是政体和国体的本质要求,而且能降低制度成本,制衡管制者的滥施权威,解决政府失信等问题。   2.非正式制度   规范市场的正式制度仍不足以走出“怪圈”。所以,还得研究如何发挥非正式制度的作用。许多标准的激励和组织理论都假定经济人是自利的,并且只通过法律强制的正式合约(制度)维持他们之间的关系。但实际上,许多交易是通过“自我执行”的非正式合约或规则如诚信等来完成的。非正式制度是在一定激励或约束机制作用下,行为者个人或团体自我执行的隐含契约,即不靠外界强制力量才能执行的社会约定俗成规则。#p#分页标题#e#   这种规则的有效自我执行是靠道德力量和信誉机制来完成的。因此,加强道德建设和信誉机制的建立成为非正式制度建设的关键。当然,就市场秩序而言,道德和信誉机制约束的不只是市场交易主体,也包括市场的管制者,即政府;而且政府的信用在市场规范中起更大作用。作为非正式制度的关键,诚信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诚信等非正式规则不仅影响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使追求同一目标的参与者共同行动,更有效率,而且还是摆脱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窘境的桥梁。换言之,上文所谓政府管制市场的“怪圈”,是以假设没有非正式制度的积极作用、没有诚信机制(或者实践上不重视这一机制的建立)作为前提的。因此,充分发挥非正式制度尤其是诚信机制的作用,成为走出政府管制“两难境地”的关键。

市场监管法范文2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离岸金融市场的建立,对于提高我国金融业在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力具有推动作用。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都在考验着我国应对能力。因此,我国应加强离岸金融市场的法律监管。

(一)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批准深圳开展离岸金融业务是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的起点。我国首家获准开办离岸金融业务的银行是招商银行。随后,中国农业银行与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发展银行(平安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经批准相继开办了离岸金融业务,只是,后来由于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这些银行开办的离岸金融业务被叫停。2002年6月,招商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平安银行)又开始经营离岸金融业务。与此同时交通银行总行和浦东发展银行也开始开办离岸金融业务,因此上海从此迈入了离岸金融市场的行列。2006年5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天津滨海新区为我国的金融改革的实验区,鼓励在滨海新区进行金融创新和改革。天津滨海新区以其区域、政策等优势成为最有潜力发展离岸金融业务的地区。虽然,离岸金融市场在我国已经取得一定的成绩,但是离岸金融市场业务并不成熟。我国仍存在着离岸金融市场法律监管缺失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离岸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

(二)我国对离岸金融市场法律监管的现状1997年10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离岸银行业务的行业性质、服务的针对项目及服务的业务范围、申办办法等。1998年5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并实施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离岸金融业务不能由离岸银行分支机构办理,离岸金融业务办理人员必须具有较高职业素质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后来,由于国家的高度重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行《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及《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及《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这些管理办法都对我国离岸金融市场中的银行业务做出了一些法律规定。通过对以上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说明我国政府在离岸金融法律监管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并随着离岸金融市场的新情况、新形势的出现而不断调整和修改相关政策。但是,离岸金融市场的国际化与自由性决定了其在经济形势转变中的创新性与效率性。所以法律的修订必须要紧随形势的变化,否则法律调整的滞后性将会影响市场有效的优化资源配置。而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已经明显的滞后于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形势。例如:离岸金融市场的税收问题、离岸银行安全稳健性经营的维护问题、以及跨国监管的问题等等,我国现存法律法规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我国对离岸金融市场法律监管存在的法律方面的欠缺,将在下文详细展开。

(三)我国离岸金融市场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基本法律体系涵盖了市场准入、监管机关、离岸银行业务的范围、监管模式、检查和监督制度五个方面。尽管目前法律为我国建立离岸金融市场,开展离岸银行业务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范框架,但是在许多方面还需要改进。首先,离岸金融市场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我国现存的相关法律法规已明显不能适应当前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对离岸银行市场准入条件、离岸税收、离岸金融内控机制等都没有明确而有效的规定。其次,离岸金融监管模式存在缺陷。我国实行内外业务分离型的市场监管模式,主要是为了提高离岸金融账户的抗风险能力与持续发展的能力,然而,此模式允许银行将在岸资金补充离岸头寸,这就增加了离岸贷款资金的收回风险,反而降低了离岸账户抵御风险的能力。再次,离岸金融市场监管机构职能单一且制定法规缺乏统一性。国家外管局的主要职能仅是监管有关外汇的事务,而离岸银行业务所涉及的内容存在于两方面,即:外汇交易业务和银行内部经营业务,因此银行的内部经营监管被忽视。而且,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管法律法规是各个部门根据自身的需要而制定,所以在具体执行时会不可避免的出现矛盾。各种法规的不一致性将会阻碍离岸金融市场的有效运行。最后,外汇管制过于严格。目前我国完全放开外汇管制的基本条件还不完备,所以实行内外分离型的离岸金融市场。但是基于我国的基本政策要求,我国的离岸金融业务中,外汇业务监管要求很严格。然而,资金的自由流动和与外国货币的自由兑换是离岸金融市场形成的重要条件,我国对资本项目外汇实行严格管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离岸金融市场的运转。

二、完善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法律监管

离岸金融市场要取得长足,健康的发展,就要重视离岸金融业务的法律监管。因此,我国应在充分认识并分析国内经济以及金融形势的情况下,建设合理有效的法律监管体系。

(一)完善离岸金融市场的立法审视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同时审时度势,针对离岸金融业务制定一部全面统一的法律,明确规定离岸税收以及税收承诺制度,明确离岸银行准入条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统一的监管机构,通过披露、纠正和整改权力等方面的机制建设,设置较为全面监管措施,强化离岸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的质量。

(二)选择合适的监管模式离岸金融监管的模式包括内外业务混合型、内外业务分离型和虚拟业务型三种。中国在构建离岸金融市场监管法制的过程中应采用内外业务分离型监管模式并允许一定程度的内外业务渗透。面对金融业全面开放和一体化金融市场可能带来的风险,我国目前的金融市场发展水平和市场运行机制在应对上述风险方面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采用内外分离型管理模式并允许一定程度的内外业务渗透,将在很大程度上满足我国吸引外资的求,而且也能是监管灵活而有力。

(三)逐步开放离岸金融业务外汇管制离岸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离不开自由的外汇交换和资金流动。因此,逐步放开离岸金融市场的外汇管制是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一环。在发展离岸金融市场的过程中,可以针对离岸金融市场所在的不同区域,满足离岸金融市场的需要,实行自由外汇政策.使得外汇交易的资金资金链条自由高速运转。只有这样,我国的离岸金融市场才会在自由流畅的环境中,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灵活的从事离岸金融业务,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离岸金融市场才会健康有序的运行。

(四)健全预警机制,打击国际金融犯罪离岸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不可避免的带来一定的风险,健全预警机制,加强对应发生或者未发生的风险的防范,将会降低离岸金融业务的风险力度。因此,可以在金融机构中开展内部审查机制。金融机构通过定期汇报的形式,向监察机关汇报自身的离岸金融业务经营方式,以此来加强自身的审查机制,笔者认为,如果以法律的形式,将这种内部审查机制固定下来,效果会更好。离岸金融的国际性、资金自由的流动性,为国际金融犯罪提供了契机。国际金融犯罪会扭曲国际资金的正常流动,破坏金融秩序的稳定,这样会给银行体系带来较大的经营风险。比如,一些腐败的官员和唯利是图的商人,可能会利用自己拥有的权利或者资源,钻法律的空子,洗钱的风险就会出现。因此,设定反洗钱预警机制,离岸金融账户的外汇收支,要进行严格的审查登记,一旦出现重复申报或者漏报的情形,就进行严厉的惩处。

市场监管法范文3

关键词: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

在畜产品安全监管中要做好各类投入品生产、市场经营与应用管理。全面加强区域动物饲养管理,做好各项疾病综合性防治,对患病畜禽实施无害化处理。强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等环节综合性管理,是目前畜牧业全面发展中亟需解决的问题,对保护群众身体健康以及畜牧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也关系到新疆区域社会经济稳定发展。

1畜产品质量安全与监管现状分析

目前,区域畜禽养殖量逐步扩大,各类畜产品产量以及人均占有量大幅度提升。通过畜牧业科学化养殖有助于扩大广大农民经济收入,为基层新农村经济建设提供动力,但当前多数基层地区还是以传统饲养模式为主体。加上养殖生产与人居生活区域较近,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尚未拟定针对性的管理方案。畜禽饲养分散化,对各类疾病缺乏系统化、科学化的防控知识,容易诱发较多养殖问题。基层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不完善,防控人员有限,导致动物疫病不能得到规范化控制,存在人畜共患病风险。对畜产品质量安全产生较大负面影响,限制畜牧业发展速度,导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难以全面发展[1]。近年来,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速度逐步加快,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推动我国畜产品产业快速发展,逐步发展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当前要注重全面推动各类畜产品流通生产,保障畜产品自身价值全面显现。目前各区域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在不断完善,但对流通过程缺乏针对性监管。由于畜产品生产管理流动性较大,在加工、销售中监管不足,将致使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加重。基层尚未建立完善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以及各项监管法律。各项管理职责设定不规范,致使管理环节各项操作综合效率较低,监管覆盖面受限。

2畜产品质量安全与监管措施

2.1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确定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范围

当前,我国依法治理工作全面开展,各项实践活动逐步推进,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活动中,要全面参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以及食品监督管理各项规定进行。积极履行各项监管职责,确保各项基础法律法规以及管理条例能全面落实,相关管理部门要注重优化各项监管条例以及具体实施方案,执行具体操作规范要求。有助于强化基层监管执法人员工作底气,实现依法行政,规范多数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保障各项监管职责积极履行、落实。依照地方畜产品质量安全与监管现状,划分对应的监管对象以及监管范围。对地方规模化养殖场、兽药饲料经营部门、屠宰场、农贸市场、超市、餐馆等单位进行规范化监管。在安全监管中,主要是做好兽药残留、瘦肉精、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β-内酰胺酶等药物成分含量检测。

2.2强化监管执法体系队伍建设,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工作

要逐层强化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做好多方面监管,做好执法人员专业化培训,促使其能掌握更多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政策,依照规范化操作流程执行各项任务。全面优化各类环境,提高执法人员薪酬待遇,优化各项奖惩机制,提高基层执法队伍综合发展能力以及服务能力。全面优化执法队伍基础设施建设,整合各项技术应用,夯实多项基础保障,提高执法队伍综合效能。目前部分基层养殖人员对畜产品安全问题认识不足,要重点做好畜产品安全知识、畜产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更多人员规范化学习《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安全法》《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全面强化执法人员基本认知能力、法制观念以及责任意识。在专业技术培训班中传递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通过整合社会多方力量,优化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管理模式[2]。

2.3加强兽药、饲料、添加剂市场监管,优化饲养环节监管

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整合多方力量对管理辖区兽药、饲料批发经营管理部门展开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对各类经营行为进行检查,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各类兽药非法经营问题的控制工作。在各类兽药以及饲料应用中,要针对性做好养殖部门、动物门诊部、畜禽服务部门管理。市场批发部门要做好兽药、养殖饲料购销记录,门诊部门以及养殖部门建立药物应用记录。动物门诊部门要对各个处方做好登记。发现不安全因素后要追根溯源。市场监管中,要加大禁用兽药查处力度,对市场环境、诊疗机构进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还要扩大兽药抽检力度,避免违禁药物、假劣药物进入市场。对莱克多巴胺、盐酸克伦特罗、三聚氰胺等非法药物严厉查处,对各类动物源性饲料生产、经营、应用进行监督管理,全面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各项规定,对生产、经营、销售行为严格控制。规范化依照兽药应用要求使用兽药,降低药物残留。在各类动物疫病治疗中,要科学用药、对症下药以及适度用药,防止药物残留产生诸多不良反应。选取绿色无害兽药,在兽医规范化指导下用药。另外,还要做好饲养环节管理,对养殖区域规范化改造,提高其布局合理性。采取技术措施对动物粪便实施无害化处理,对臭气污染等进行集中处理[3]。

2.4做好屠宰环节监管,对畜产品流通环节进行全面监控

相关监督部门要做好畜产品上市交易、屠宰、加工、出栏及运输等环节的监管,全面落实各项责任。在各个环节中要设定专业人员进行管理,对屠宰入场的畜禽进行抽样检验。全面依照规范化检疫流程进行同步检疫操作,拟定相应的检疫证明。拟定动物运输检疫制度,对异地销售畜禽科学化检疫,防止疫情大范围扩散。做好市场执法监管,针对各类畜产品问题高发区域,要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以及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发现违规问题要及时处理,确保各类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得到控制。

3小结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任务艰巨,相关政府部门要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畜产品生产质量。基层养殖人员以及屠宰企业要注重绿色养殖及规范化屠宰,全面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推动绿色畜产品市场发展。

参考文献:

[1]陈秀娟.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探索与研究[J].当代畜禽养殖业,2018(8):62.

[2]沈联华,刘帮兰.乡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现状与措施[J].中国畜牧兽医文摘,2016,32(6):47.

市场监管法范文4

 

1.我国证券市场发展阶段和现状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二十多年的飞跃发展,在交易品种、市场容量、交易手段、监管规则以及清算体系等各方面,都有了很大的进步,在很短的时间内走完了发达国家百余年的历程,确立了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第一阶段:中国证券市场萌生1978年-1992年,改革开放后,中国证券市场在中国经济转轨的背景下萌生。这一时期的市场特点是:自我演进、缺乏规范和监管,以分割的区域性试点为主。第二阶段:形成和初步发展1993年-1998年,中国证券市场统一监管体系初步确立,从早期的区域市场迅速走向全国性统一市场。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陆续出台。市场得到较快发展。第三阶段:进一步规范和发展1999年-2007年,这是一个波澜壮阔、牛熊更迭的时期。从2001年开始,股市步入持续四年的调整,券商连年全行亏损。资本市场发展中累积的遗留问题、制度性缺陷和结构性矛盾逐步显现,到2005年,最大的矛头指向了股权分置。“国九条”的出台标志着中央政府对资本市场发展的空前重视;在“开弓没有回头箭”的股改实施后,中国股市也出现了转折性变化。   2.我国证券市场目前存在的问题   2.1发展速度快。   据证监会披露的近十年的数据统计,从2002年到2010年8月,中国证券市场境内融资额达2.7万亿,其中2007年境内融资额近8000亿,创造了近十年的峰值。截至2010年8月,此数据已达5735亿元,比2009年全年的4561亿元高出25.7%。截至2009年底,沪深A股市场总市值为24.27万亿元人民币,超过日本,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市值市场。二十年间,我国证券市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各色俱全,B股、H股、QFII、QDII等基本俱备,未来推出国际板是大概率事件、加上正在主推的OTC市场,以及近年推出的股指期货等衍生品,我国证券市场各板块布局已经大致形成。   2.2中国的普通股民几乎没有胜利者。   随着越来越多的公民加入了股民的大家庭,股民的期望也越来越高。然而,当前形势下的中国股市却让这些处在饥渴中的股民不断尝到损失的苦痛。   2.3证券市场调控机制不健全,调控功能微弱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证券市场的宏观调控是整个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开市场业务已经成为当代西方国家金融、经济宏观调控的三大“法宝”之一,而且是最常用,使用最普遍、副作用最少的调控手段。而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这方面的差距相当大。虽然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迈出了中的的步伐,二阶式金融体制已经形成,但是公开市场业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步维坚,几乎形同虚设。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刚刚起步,虽然发展势头迅猛,但是终究处于初级阶段,证券市场的建设还相当粗糙。一方面证券的形成比较分散,组合的方式多种多样,各地证券市场之间缺乏横向联系和交流,彼此处于相对分割的独立状态,这使市场调节难免带有自主性和倾向性;另一方面上进出机制、经营机制、约束机制、价格机制、政策调节机制不健全,加之通讯手段落后,信息传递迟缓,调控主题自然很难对市场发展偏误以及动作及时有效的矫正。   2.4证券市场监管存在制度性缺陷。   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一整套的关于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从证券发行有关问题到证券交易流通环节,均规定了比较明确的相关法律条文,但是在监管过程中的贯彻实施由于缺乏相应的保障性政策规定及监管主体的总体意识还不够高,因此还存在很大的障碍,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3.对问题解决的几点意见   3.1狠抓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由于受体制、机制、环境等因素影响,相当一批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运作不规范、质量不高,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信心,制约了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在实践中坚持“关口”前移,要在上市过程中就重点关注公司治理是否健全,是否具有清晰的权力制衡和有效的制度约束。要更加注重监督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运行情况,确保治理机制有效发挥。只有上市公司的质量靠得住,股票市场的基础才能扎得牢。   3.2围绕证券市场的监管目标,加大监管力度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包括三个方面: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确保证券市场公平、高效、透明;降低系统风险。与其相应的监管模式是:在建立完整的证券监管法律的基础上,在单一证券监管机构集中统一的监管下,充分发挥中国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作用,形成政府监管与市场自律协调运行、各司其责的监管体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证券监管:(1)完善证券市场监管的立法建设,使监管机构的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不至于在出现问题时找不到负责的机构和人员。(2)真正建立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系,以中国证券会为监管核心,个地方派出机构为监管工作实施主体,辅以中国证券协会及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作用,形成层级监管体系。(3)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减少政府对证券市场监管工作的干预。   3.3完善上市公司内控的制度性安排   从实践来看,有关上市公司内控的制度性安排仍有可完善之处。上交所的《内控指引》与深交所《内控指引》相比,似乎在可操作性上存在一定差距,未来仍有完善的空间。总体来看,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内控已经存在着比较全面的制度性安排,与发达国家相比也并不逊色。因此,实践中除了不断完善和协调现行的制度性安排之外,最重要的莫过于我国上市公司如何有效实施其内部控制体系或框架。   3.4坚定不移地深化发行和退市制度改革   加大对新股发行过程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惩治力度,增强行业机构的责任意识和法纪意识。抓紧实施主板、中小板的退市制度改革方案,做好新老制度执行的衔接工作,加强对具体实施过程的监控,及时发现风险,改进措施,确保平稳过渡。在证券市场改革发展实践中,注重以上方面的改善,并加以适当的、符合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现状的创新性措施,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中国的证券市场一定会取得更大程度的发展和完善,发挥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p#分页标题#e#

市场监管法范文5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四个最严”和总理“全覆盖、零容忍”等特设、食药监管总要求以及县委、县政府、省市局的决策部署,强化市场监管,服务经济发展,保障改善民生,努力实现安全有保障、竞争有秩序、市场有活力、发展有质量、队伍有生机、市县有位置的目标,奋力提升市场监管工作的大好局面,为建设富裕和谐贡献力量。

二、工作原则和具体要求

1.坚持政治站位。树牢“四个意识”,自觉服从党组工作安排,把打好打赢三大战役(特设食药安全风险防御战、散煤管控阻击战、扶贫脱贫攻坚战)摆在首要位置。

2.坚持精准监管。认真开展“精准落实年”活动,食品药品特设实行全覆盖监管,其他产品与服务事项实行导向性重点监管,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积极作为,主动作为,扑下身子,自降一级深入一线抓落实。

3.坚持问题导向。树立风险点就是监管重点理念,紧盯易出问题的商品质量(含食品药械)与服务事项、问题多发的环节与场所,切实抓好专项整治,突出各项抽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善于发现问题,确保不出现“灰犀牛”和“黑天鹅”事件。

4.坚持“四个最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是总书记对食品药品安全最经典、最权威的指示,也是牢牢守好食品、药品、特设、重要工业品与消费品安全底线的根本路径。正确处理严管与安全、教育与惩戒的关系,突出执法办案、聚焦隐患排查和风险防控,严查严办,坚决筑牢生命安全底线。

5.坚持统筹兼顾。市场监管本身点多、面广、线长。市场监管之外还要做好疫情防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工作。要站位全局,摒弃狭隘观念,统筹分管的人和事,协作办案,首先从查处直观违法违规行为入手,做到以点带面、一证多管、一店多查,服务在前,融合共治。

6.坚持正向激励。制发任务清单和目标考核办法,突出业绩标尺,激发干部认真履职、担当尽责的内生动力,鼓励干部勇挑重担、攻坚克难,树立有为有位的鲜明导向。

三、工作重点

(一)持续强化监管主业,确保人身健康安全无事故

1.坚守特设安全底线。以企业、景区特种设备,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电梯、气瓶、流动性游乐设施监管为重点,落实好“双控”机制,全覆盖、不间断排查隐患,督促整改,在县站未投入使用前组织气瓶分批到县外检测,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特设不发生有影响事故。

2.坚守食品安全底线。认真执行“一规定一法一条例”,重点聚焦“二老”(养老院与中老年保健食品)“三大”(县城大市场、农村大集、米面油盐酒等大宗食品)“七小”(婴幼儿奶粉、中小学生幼儿园食堂、小作坊、小摊点、小餐饮、小餐桌、农村小卖部)开展集中整治。强化对婚宴聚餐与坝上景区、校园周边、农村假冒伪劣过期食品监管,紧盯“问题食品”进行抽检,积极推行食安保险。全覆盖监管,多办案办大案,补短板求上位,确保不发生有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

3.坚守药品安全底线。深入宣贯药、械、妆、疫“两法两条例”,强化隐患排查和全程追溯,加强不良反应监测。规范各类药店、医疗机构、美容减肥店经营行为,重点开展中药饮片、非法渠道购药(械)、影像类防疫类药械、疫苗、化妆品专项整治,严查严打违法违规行为,多办案办大案,确保人民群众使用安全和市考核成效大幅度提升。

4.坚守产品质量安全底线。综合运用日常监管、专项抽查、认证检测等手段,重点强化电线电缆、家电建材、童车电动、棉花服装等工业产品、日用消费品监管,多抽查严处罚,抓大案要案,确保人身健康安全。

(二)持续坚持营商兴业,确保市场秩序井然有活力

5.强化收费价格监管。进一步加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涉企乱收费的查处力度,组织开展水电、气暖、物业、教育、医疗等重点民生领域收费检查,强化疫情、“两节”等重点时段、房地产、旅游景区等重点部位价格监管,全员抓明码标价,严厉打击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6.强化商业竞争监管。突出车站周边等批发门市、专卖店等监管,聚焦名标、名牌产品,全方位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山寨食品、假冒伪劣侵权产品等违法行为。强化网络营销与医疗保健、金融投资、房地产开发等领域广告监管。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传销、违规促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合同监管,认真查处房地产、金融通信、医药汽车销售等行业利用合同欺诈行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深挖案源,争办一批大案要案。

7.强化消费环境监管。开展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推进线下企业无理由退货承诺制。发挥12315平台举报作用,及时发现违法案件线索,及时办结并查处各领域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印发明白纸,大力开展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常识进校园、进社区、进景区、进农村、进企业活动,提高经营者守法意识和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严厉打击预付卡跑路、非法集资、传销等形式非法敛财、欺诈侵权违法行为。

8.强化监管机制创新。认真做好部门内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试行分局间、邻县之间交叉执法、股室间联合执法。加强信用监管,做好年报工作,建立黑名单制度,强化失信联合惩戒。

9.强化优质服务职能。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与行政审批局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落实“办事一次成”要求,更好地服务主体,完成市下达的市场主体培育任务。

(三)持续做大环保基业,坚决打赢散煤管控阻击战

10.拒绝理由、义无反顾做好散煤运销管控工作,保持省市领先,为全覆盖推广洁净煤创造条件。

11.做好成品油、洁净煤批批质量抽检工作,抓好非节能环保车辆交易监管,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

(四)持续做强扶贫伟业,巩固提升扶贫脱贫质量

12.全力做好驻村帮扶工作、“一包五”结对帮扶工作。

13.多措并举,积极为帮扶村、帮扶户办实事、解难题,为打好打赢扶贫脱贫攻坚战贡献力量。

(五)持续抓实党建大业,为事业发展提供人力保障

14.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加强“四个意识”教育和纪律教育,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教育成果。

15.继续抓好班子、带好队伍,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一支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讲业绩,讲奉献,讲协作,讲效率的市场监管铁军。

(六)持续助力培育产业,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

16.实施“质量提升、品牌培育”工程,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监管,助推有机园区、有机产业发展。

17.使有机蔬菜、黄旗小米、丰鑫肉等产品更多的入驻“承德山水”农产品区域品牌,继续推进烤羊、大扁等地方特色品牌创建工作。

18.抓好两个在建检测中心项目建设,为特设、有机产品监管执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19.开展计量惠民专项行动,强化计量监管。深化突出抓好加油机、民用“四表”(电表、气表、水表、热表)等专项整治。

市场监管法范文6

(一)信息监管是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管的内容维度

诚信监管就是保证证券期货市场信息的质量和实现信息去伪存真的过程。其次,诚信监管是对信息充分性的监管。如果说去伪存真实现了诚信监管对于信息“质”的要求,那么保证信息供给的充分性则是诚信监管对于信息“量”的要求。仅有“质”而没有“量”的信息供给对于证券期货市场而言如同外表华丽而内里空虚的饰品,只能起到妆点“门面”的作用,缺乏实际意义和应有价值。因此,诚信监管就是要实现证券期货市场信息供给的充分性,这种充分性是指在满足市场主体获得足够信息的同时,又不致于造成信息的泛滥而带来信息甄别与筛选的困难。再次,诚信监管是对信息适当性的监管。信息适当性,是指在信息提供和公开的过程中,市场主体无需提供全部的信息,监管部门也不必将所有信息公之于众,提供和公开的信息应仅限于涉及相关者利益,不得损害市场主体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诚信监管对于信息适当性的这一要求,是对公众知情权和个体隐私权进行权衡以及两者相互妥协所达成的结果,是公共利益保护和私人利益保护的最佳结合点。最后,诚信监管是对信息可得性的监管。信息的价值在于信息的有用性,而实现信息有用性的前提则在于信息具有可得性。信息的可得性,包括信息查询、信息使用和信息交流等环节的畅通无阻,是市场主体进行信息筛选,从而获取对自身有用信息的前提。证券期货交易诚信监管信息的真实、充分和适当还需建立在信息可得的基础上,否则就是“镜中花、水中月”,难以实现信息的真正价值。

(二)动态监管是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管的方式维度

证券期货市场瞬息万变,这就要求证券期货市场必须“随其应变”,以动态化的方式进行诚信监管。这种动态化的诚信监管包含三个方面的要素。一是及时提供和公布诚信信息。信息的价值不仅在于它的稀缺性和有用性,还在于其时效性。对于证券期货市场主体而言,“时过境迁”的信息其利用价值已经减损,甚至还可能误导市场主体的判断和行为。诚信信息提供的不及时不仅会造成信息供给的滞后,还会在事实上造成信息失真,影响市场主体作出正确决断。诚信信息公开若不及时,就无法满足相关主体的信息需求,从而可能带来交易机会的丧失。因此,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管应保证信息的时效性,以动态反映主体和市场的真实情况。二是及时调整诚信监管力度。证券期货市场变动频繁,在市场行情出现不利变动时,交易者可能会因市场风险的考虑而逃避监管;在市场行情利好之时,交易者又可能因急于寻找交易机会而自觉配合监管。因此监管部门应根据市场的变动情况把握监管力度,在市场动荡频繁之时,强化对于市场主体的硬性约束,使其无从逃避基本的诚信责任;在市场运行较为平稳之时,适当放松监管的力度,给市场主体一个相对宽松的监管环境以增加交易机会。三是及时更新诚信监管手段。证券期货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同样具有强烈的创新动机,而适当的监管就是对创新过度的预防和纠正。源于金融创新的复杂多样性,在证券期货这个“新兴加转轨”的市场上,诚信监管的手段也应随实践的发展不断丰富和完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管手段的及时更新,不仅是指监管手段设计上的推陈出新,还包括监管手段运用的适时改进,如此方能有效防止因市场主体过度创新而造成的监管滞后或监管真空。

(三)立体监管是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管的效果维度

传统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是平面化、单向化和片面化的,诚信建设的平台只搭建在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之间,缺乏向社会公开和接受公众监督的包容性,仅强调对于市场主体的诚信监管,过于侧重对失信行为的谴责与惩戒,却忽略了对监管部门监管效果的要求,未能很好地发挥诚信建设的预防和激励作用。鉴于证券期货市场传统诚信建设的不足,以证监会《诚信监管办法》为核心而形成的诚信监管制度,将从监管的覆盖面、监管手段以及监管作用等方面实现诚信监管的立体化效果。首先,关于诚信监管覆盖面的立体化效果。证券期货交易利益相关者众多,诚信监管不应局限于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还应具有一定的社会包容性。因此,诚信监管制度扩大了其覆盖面,实现了对内的信息整合和对外的信息共享,从而形成一个立体化的监管网络体系。其次,关于诚信监管过程的立体化效果。证券期货市场的诚信问题不是监管部门对于被监管者的单向约束,而是一个互动、沟通和合作的过程,因此诚信监管必须实现监管过程的立体化。这种监管过程的立体化是指,以建立统一的诚信档案为中心,使激励、预防和惩戒手段并重,规范证券期货市场诚信行为。最后,关于诚信监管作用的立体化效果。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管可能会产生三种作用,即积极作用、中性作用和消极作用。就积极作用而言,主要依靠监管的引导作用得以实现,是激励机制的作用表现。中性作用是监管预防作用的体现,介于积极和消极之间,虽然不会产生激励机制所起到的示范效应,但是也不会造成惩戒机制所形成的规避效应。消极作用作为监管惩戒作用的显现,是对市场主体规范行为逆向保护的结果。以诚信监管覆盖面和监管过程的立体化作为基础,鼓励和促进诚信监管积极作用,保留中性作用,避免或减少消极作用,从而使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管作用的立体化效果最终得以实现。

(四)法治监管是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管的目标维度

逐利是金融领域的黄金准则,可以成就金融业的辉煌,也可以带来金融业的毁灭。此次美国金融危机爆发和深化以后,各方都在积极探索危机根源。毫无疑问,在微观层面人的“贪婪”可以为危机做注脚,然而“贪婪”不过是道义上的针砭,其隐含之意是“逐利行为”,而后者本来就是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只有法律和规制才能判定其是非标准。诚信行为作为证券期货交易的基本要求,对其监管应该是法治监管,实现监管的法治化是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管的最终目标。诚信监管之所以是法治监管,其原因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诠释。其一,伦理道德的约束不足以压制证券期货市场主体贪婪本性之于诚信的背叛。诚信作为对人性贪婪的矫正,如果仅靠道德与伦理约束,而没有法律来惩治因诚信缺失所引起的后果,那么人性中的“自利”因子很容易导致对诚信的背叛。其二,伦理道德的约束不足以消除证券期货交易中投机心理之于诚信的影响。投机心理是人类的本性,在不损害他人及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投机本无可厚非,然而证券期货市场的风险性决定了个体的投机几乎总会影响他人或公共利益,对此,作为不具有强制约束力的伦理道德,显然难以抑制在市场交易中的投机心理,从而对市场诚信造成不良影响。其三,伦理道德的约束不足以减轻证券期货市场信息障碍对诚信的冲击。证券期货市场是信息的市场,也是信息障碍普遍存在的市场。作为社会精神文明的产物,伦理道德显然难以克服证券市场中的信息障碍,在人性贪婪和投机心理的共同作用下,信息障碍会被人们巧妙利用,从而形成对诚信的冲击。以上原因决定了,对于诚信不应只从伦理道德层面进行约束,更应从法治的范畴对其予以监管。而《诚信监管办法》的“核心”和“亮点”,恰好在于“正式把‘诚信’纳入监督管理的范畴,创新建立专门的诚信监督管理制度”,从而使市场主体对于诚信原则的遵守从伦理的层面上升到法治的视野。

二、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管法治化的理论基础

一直以来,人们虽然将法律与诚信作为两个相互独立的概念进行理解与探讨,却从不否认二者之间的有机联系。这说明将诚信监管纳入法治范畴具有舆论上的可接受性。而《诚信监管办法》的出台又证明了将诚信监管纳入法治范畴具有实践上的可操作性。然而在理论层面,诚信监管是否同样具有法治化的基础和依据?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

(一)诚信的伦理学起点决定了将其纳入法治监管的必要性

“诚”是中国传统伦理道德体系的一个重要范畴。北宋著名哲学家和理学派开山鼻祖周敦颐(1017-1073)对“诚”作出如是界定:“诚”是五常之本,仁、义、礼、智、信及其他一切德行均以其为基础;“诚”也是道德修养所达到的最高境界。“信”同样也是中国传统伦理道德体系的重要内容。《论语》对“信”的内涵作了系统的探究:“信”是人皆应有的品格,是人生求学的前提和基础,是治理国家的重要准则。可见,诚信作为诚实信用之意,首先以伦理学作为逻辑的起点。诚信是伦理道德对人的规范和约束,是人自身的一种选择与自由,是通过“自律”实现自我施压与自我控制,更是一种自觉、自愿、自主、自由的积极判断和行为。诚信一旦内化为主体的道德需求和自觉的道德意识,就能产生强大而持久的内源性自律力量,从而支配主体行为。新制度经济学创始人之一、199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道格拉斯•诺斯(DouglassC.North,1920-)将制度定义为“人类设计的、构造着政治、经济和社会相互关系的一系列约束”,它“由非正式约束(道德约束力、禁忌、习惯、传统和行为准则)和正式的法规(宪法、法令、产权)所组成”。所以,作为非正式约束的伦理与正式的法规具有制度上的相容性。伦理道德是诚信的起点,诚信包含着制度化的本义,而制度本身就“内蕴着一定的伦理追求、道德原则和价值判断”。然而,伦理毕竟不是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正式制度,因而缺乏令社会公众服从和遵守的权威性,伦理范畴的诚信主要依赖于“自律”的约束,在遭到背弃之后也只能依靠舆论压力和道德谴责作为救济之道,难以起到预防和惩戒的作用。如果不能将诚信纳入法治范畴,诚信就将陷入纯粹以伦理道德支撑的岌岌可危之境。

(二)信息不对称和信息劣势的存在决定了将诚信纳入法治监管的必然性

信息不对称(informationasymmetry)作为信息经济学的基本假设之一,深刻影响着证券期货交易的公平性。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经济中交易双方在严重影响交易行为及其后果的信息拥有程度上是不对称的。[10]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可能结果之一就是道德风险(moralhazard),①而道德风险的存在决定了诚信危机几乎不可避免。由于证券期货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的普遍存在,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交易者在交易中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者则基本处于不利的地位,这种信息占有上的“贫富分化”现象在某种意义上造成了交易公平性的缺失。源于证券期货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拥有内幕信息而具有信息优势的交易者可能出现市场操纵行为,此类交易者可称之为“市场操纵者”。而那些不掌握内幕信息、只拥有共同的普通市场信息的交易者可称之为“市场追随者”。市场操纵者由于信息上的优势,可以操纵市场行情,使其向着利己的方向变动,从而得以获利脱身。受证券期货“零和交易”的性质决定,市场操纵者的所得必定来自市场追随者的损失,信息获得上的优劣之分造就了交易结果上的不公平。信息不对称已经成为证券期货市场上一部分人获利的手段,造成了对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损害,违背了资本市场“三公原则”。证券期货交易是信息的交易,而诚信监管的核心就在于信息监管。通过将个人、机构等相关信用信息利用现代电子技术搜集和汇总起来,形成具有实时反映功能的诚信档案数据库,实现诚信信息的可得、共享与流通,使交易者通过诚信信息筛选潜在交易对象,从而减少交易中的不公平现象。同时,监管部门对于证券期货交易失信行为的“零容忍”和严厉惩戒,也能够在一定范围内抵消依靠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行为获取的利益,从而实现对于市场追随者和守信者的心理补偿。因此,如果说诚信在伦理学上的逻辑起点决定了将其纳入法治监管的必要性,那么经济学上的信息不对称则决定了诚信监管法治化的必然性。

(三)诚信的法制精神与法的功能决定了将诚信纳入法治监管的可行性

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13]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诚信建立在契约的基础之上,“体现了平等、自由与正当权利的法制精神”。诚信所具有的法制精神决定了将诚信纳入法治监管范畴的可行性。诚信监管的实质在于信息监管,证券期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就是对信息不对称的制度性矫正。通过对相关主体信息披露义务的强制性规定,信息劣势一方得以通过披露的信息获得与信息优势一方大体对称的信息地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交易的公平性。然而即便如此,在证券的发行与上市、交易、上市公司重组等环节仍然存在着大量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此外,信息混淆以及证券期货市场政策变动的信息不对称也依然构成交易者的信息障碍。证券期货市场交易者的交易动机来源于对自身利益的追求。而关于利益,美国社会学法学创始人罗斯科•庞德(RoscoePound,1870--1964)认为它是“人们,个别地或通过集团、联合或关系,乞求满足的一种要求、愿望或期待:因而利益也就是通过政治组织社会的武力对人类关系进行调整和对人们的行为加以安排时所必须考虑的东西。”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信息障碍的普遍存在,证券期货市场交易者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发生利益冲突在所难免。利益冲突是“利益主体基于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而产生的利益纠纷和利益争夺”,其实质则在于“权利与义务、利益与责任失衡的冲突”。在证券期货市场上,处于信息劣势的交易者作为弱势群体,具有利益实现上的困难,需要通过法律给予特别保护。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利益冲突是导致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行为频发的重要原因,利益冲突的妥善解决有利于从根本上抑制失信现象。亚里士多德(Aristotélēs,前384-前322)认为,“法是最优秀的统治者”。而庞德也认为法的功能就在于调节、调和和调解各种错杂和冲突的利益。法与利益之间的天然联系决定了其对于解决利益冲突的必然性。证券期货市场信息不对称和利益冲突所引发的诚信危机,还有赖于法律的调整和法治手段的运用。法律作为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规范,通过改变市场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分配,“强制信息优势方披露信息、赋予信息劣势方知情权以减少信息不对称”,实现对于弱势群体的倾斜性保护,从而起到缓解利益冲突,纠正失信行为的作用。在证券期货市场上,难免有交易者不守诚信,隐蔽甚至明目张胆地践踏诚信,尽可能越过法律规则所许可的最大边界,游走于合法与违法的边缘,之所以行不由衷、违心地遵守法律,仅因摄于法律背后的强制力。[20]尽管这并非法之本意,但也是无奈现实的最好结果。因此,证券期货市场的诚信监管还需以法律作为保障,还需以法治作为实现的手段。可见,将诚信纳入法治监管具有深厚的法学底蕴,诚信监管的法治化是“自律”与“他律”的结合,是伦理与公平的统一,是道德正义与法律良知的合体。

三、证券期货交易诚信监管法治化的实现路径

未来中国金融市场的繁荣壮大离不开证券期货产品的广泛参与,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国如何进行证券期货市场的诚信监管以及实现诚信监管的法治化,无疑将考验监管者的智慧与水平。作为资本市场监管创新的最新成果,诚信监管法治化的实现无疑将是一个历史的进程,但这并不妨碍对其实现的路径进行探索与追求。

(一)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管的法治化以稳定的制度预期为实现前提

诚信本属于伦理道德的范畴,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演化为一种内生的市场德性。对诚信的监管体现了国家干预的作用,而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决定了国家干预“需要法律授权,需要法律保障,需要法律规制”。因此,实现诚信监管的法治化,首先必须完善相关立法,解决监管的法律依据问题,为市场相关主体提供一个稳定的制度预期。《诚信监管办法》在诚信监管法律制度构成中无疑应占据核心地位,然而作为一部以“暂行”命名的部门规章,《诚信监管办法》尚处于运行调试阶段,其实施效果尚待实践检验,未来必须进行进一步修改、细化和完善才能上升到稳定的法律状态。此外,《诚信监管办法》作为一部部门规章还面临着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证券期货交易以及上市公司是诚信监管的重要内容,《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及《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也是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管的重要依据。源于我国简略式立法风格,《证券法》、《公司法》等证券期货市场重要法律过于原则化和简单化,法律规定的粗疏之弊虽可由政策予以解释、细化和弥补,但政策的灵活性和主观性未免冲淡法律的严肃性,而且政策有时难免短视,缺乏慎重和长远的考虑。源于法律位阶的低下,《诚信监管办法》在与其上位法发生冲突之时,只能放弃或修改冲突条款实现法律的协调一致,这也使得诚信监管制度处于一种极不稳定的状态。因此,必须通过不断完善诚信监管立法,才能解决诚信监管的法律依据问题,也才能为诚信监管法治化的实现提供一个稳定的制度预期。证券无纸化和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是推动完善诚信监管立法的另一原因。证券期货市场现行监管制度建立在一般证券交易活动基础之上,其监管的手段与方式已不适应对于网上证券交易的监管。而网上证券交易的电子化及虚拟性、自由和开放性、跨国性以及迅捷性都对传统的证券交易制度和监管体制造成了冲击,其中影响最为深远的当属信息披露制度。网络的运用在降低了信息披露成本和提高了信息披露及时性的同时,也增加了信息甄别、筛选以及信息披露不实的责任认定难度,这一切都需要对原有的信息披露规则进行不断调整。诚信监管作为信息监管,信息披露规则的调整要求诚信监管制度作出回应,因而必须通过不断完善立法才能为诚信监管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依据,使诚信监管有法可依,也才具有实现法治化的可能性。

(二)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管的法治化以严格的法律依从为实现基础

立法的完善能够解决诚信监管的法律依据和制度预期问题,然而诚信监管的法治化还必须以严格的法律依从作为其实现基础。事实上,实现“有法可依”并不难,难的是如何做到“有法必依”。明代政治家张居正(1525-1582)在上疏明神宗实行考成法时提到,“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①总理在解释法治精神时曾引用此言,并指出“有法不依,不如无法”。有法而不依,不仅是对立法资源和立法成本的浪费,还会造成人们对法律必要性的质疑,这无疑是法律的悲哀。法律实施的难度并不低于法律的制定,这与法治传统缺失的背景有关,也与社会转型期的博弈密不可分。诚信监管,是对证券期货市场主体诚信行为的监管。“监管”一词本身就带有强烈的权力色彩,以至于在形式上容易被误认为依“权”监管而不是依“法”监管。尽管诚信监管确实需要“权力”,但是“权力”只是使监管者的监管行为和决定得到遵守与服从的必要手段,况且这种“权力”本身即来源于法之授予,是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服务于法的目的。然而现实中,权力的膨胀欲望往往导致监管权异化,成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贵,扭曲了监管的应有之义。“权力寻租”成为高悬于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管制度之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TheSwordofDamocles),时刻考验着监管者的意志,威胁着监管法律的权威性。①在诚信监管领域,“吴建敏式”的失信现象虽然纯属个案,但却折射出监管权力掩盖下的深刻制度问题。诚信,不仅应作为被监管者的约束与要求,更应做为基本的职业操守而为监管者所自觉、自愿遵守。因而,实现诚信监管的法治化,还需建立在监管者依法监管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诚信监管,首先要使监管权回归服务法律目的的原来轨道,强调依“法”监管而非依“权”监管,以改善诚信监管中的权力寻租现象,从监管者的角度增强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度。其次,依法进行诚信监管,还要在防止监管者滥用监管权的同时,避免监管者懈怠监管责任,从而消除或减少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管不足和监管真空问题。最后,依法进行诚信监管,还要求监管者在监管的每一环节都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以法律作为监管的唯一依据和准绳,以克服诚信监管过程中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保证法治监管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正当性,为诚信监管的法治化提供一个坚实的实施基础。

(三)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管的法治化以良好的社会评价为实现条件

根据法经济学派的贝克-斯蒂格勒模型(Becker-Stigler),“最优的法”具有最好的阻吓作用。所谓“最优的法”是指法律的内在完备性,即法律的制定要足够清楚,毫不含糊,使得每个个人、每一法官对于法律都有相同的认识。显然,这种“最优的法”在现实中不可能实现,社会的无穷变化和法律的相对稳定决定了现实中法律的不完备性。法律不完备的本性要求以其它方式或其它制度改善法律效果,而引入监管机构进行主动式执法便具有改善法律效果的功能。就我国证券期货市场而言,法律不完备性表现的更为突出。诚信监管的提出作为一种制度创新无疑具有改善法律效果的潜能,然而这种潜能的发挥与否还取决于监管者执法的严格性。法律执行的严格与否决定着诚信监管法治化的成败关键,而现实中“人情监管”等监管乱象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威胁着诚信监管执法的难度。诚信监管作为金融监管的一部分,其核心实际上就是一个执法过程,包括依法检查和处罚两个阶段。人情监管的存在,使得被监管者得以通过事实上的贿赂效应和人质效应对监管行为形成掣肘,造成监管者的执法行动瞻前顾后,难以做到秉公执法,因而相应的检查和处理措施亦难以有效落实。人情监管只是监管乱象的一角,现实中金钱、权力、关系的影响都可能造成诚信监管目的的落空。这种现象的可能存在不仅将直接影响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管的效率和权威,还将导致许多本可避免或能够减少损失的问题不能被及时发现和解决,从而使得违法违规活动愈发无所顾忌。法的创制是实现法治的前提,法的依从是实现法治的基础,而法的执行则是实现法治的关键,严格执法能够为诚信监管创造良好的社会评价,从而使诚信监管法治化的实现条件得以成就。诚信监管的法治化在本质上要求监管者必须严格执法,防范和杜绝监管中的人情监管等监管乱象。严格地进行诚信监管,就是要实现执法的正确性、合法性和及时性,使立法的意图完全实现,使执法的纯洁性得到保证,使执法的诸种功能得以充分展示。《诚信监管办法》第五章对诚信监管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作为监管者的诚信监管机构是否能够依法严格执行尚待实践检验。

(四)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管的法治化以适当的惩戒机制为实现保障

现代市场经济的土壤既培育了诚信原则,也滋生了失信现象,失信问题成为困扰证券期货领域的固有顽疾,不仅市场层面如是,监管层面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所不同的是,前者已为人们所深刻认识和了解,而后者却未引起应有的重视与关注。实现诚信监管的法治化,违法惩戒是其重要保障。这里的违法惩戒,不仅针对作为被监管者的证券期货市场主体,还包括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者。应该说,《诚信监管办法》已经为证券期货市场主体失信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惩戒机制。诚信档案的建立和使用、失信行为“零容忍”以及“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诚信监管体系使证券期货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无所遁形,监管者对于被监管者的违法惩戒始终保持着高压态势。然而在证券期货市场监管领域,权力寻租的欲望和个人私利的膨胀也可能催生监管内部的违法失信行为。从诚信监管制度对于主板和创业板发审委、并购重组委等委员和专家遴选中有失信记录者实行“一票否决”的规定可以窥见,监管部门已经意识到对监管者自身进行诚信约束和失信惩戒的必要性。激励与惩戒构成了经济秩序维系力量的两极。市场经济提供了高强度的激励机制,但如果缺乏相应的惩戒制度,市场经济必定陷入混乱。随着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以及法制社会的深入人心,惩戒制度愈发彰显出其独立于激励制度之外的价值所在。如果说诚信激励从自律的角度实现了诚信监管,那么失信惩戒则是以法治的力量促使诚信与司法对接。对市场主体和监管内部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作为一种具有否定意义的法律评价,将承担法律责任作为行为人违法失信的成本。法律的强制力赋予了违法惩戒不可抗拒性和相当的威严性,从而使市场主体和监管者因惧于这种威严而尽量避免违法失信。相对于激励和引导机制对于诚信所具有的正面效应,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制度将会使相关主体产生一种“违法不值”的心理预期,从而从反向上刺激相关主体践行诚信义务,因此与诚信激励机制相得益彰,成为实现诚信监管法治化的重要保障机制。

四、结语

市场监管法范文7

1执法监管权的现实冲突

“三聚氰胺”“瘦肉精”“苏丹红”等具有影响性的非法添加剂事件,以及注水肉在市场上的屡禁不止,使得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一次次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拒绝行政不作为,加强执法监管,维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理所当然地被提及,矛头似乎都指向了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但是,上述产品同时具有“动物产品”“农产品”“食品”等多重属性,往往涉及到多部监管法律,不同法律规定的执法主体不尽相同,而且在屠宰加工、流通销售等不同的环节,监管主体也会有所不同,执法职能权限交叉不可避免。“群龙治水”虽然可能存在管辖权争抢的问题,但在关系民生的食品安全领域,更值得注意的是管辖权推诿的问题。以注水肉的监管为例,对于市场上查处的注水肉,市场监管部门觉得是在屠宰环节甚至之前被注水,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觉得不排除出场后注水的可能,两部门如果都认为不归自己管的话则不可避免地存在监管盲区,对注水肉顶多是销毁处理,对违法行为人无法给予行政处罚,起不到震慑和预防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的作用,就会出现媒体所称的注水肉背后的“注水监管”问题。因此,妥善处理好不同执法主体间的职权冲突,是执法实践中的现实问题,唯有如此,才能实现监管“到位”不“失位”和“越位”的良好效果。

2不同主体执法权边界的法律审视

(1)执法权冲突是部门间权力分工的结果,从法律上明确相关执法主体的权力边界,是正确处理职权冲突的前提和基础。由于注水肉监管案例具有典型性,本文对于执法权冲突的分析论证均是围绕着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的职权交叉展开,结论可适用于其他部门间的职权冲突。对于动物源产品的加工,首先《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第二十七条对生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行为,规定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处罚,第二十九条对销售、使用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行为,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罚。只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罚。(2)通览以上法律规定,大部分具有一致性,即对于屠宰、生产环节的违法行为,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对进入流通销售环节的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罚。笔者认为,这种根据生产和销售不同环节分段监管的体制,符合两部门各自在技术管理层面的专业优势以及长期以来形成的监管实际,应当予以坚持并作为处理执法主体间权限冲突的基础。惟一例外的是《食品安全法》对生产环节发生的违法行为,亦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罚,该法与《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不一致,对此有人认为,根据法律的层级和修订的新旧,应适用《食品安全法》而不适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笔者对此持不同意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是唯一在法条中明确规定对注水肉进行处罚的法规,属于规范屠宰方面的特别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是法律适用的通常规则;而且对于动物产品的生产环节,市场监管部门无监管传统亦无执法优势,缺乏执法积极性;综合以上两点,对于注水肉的监管,《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应当予以适用。当然,对于《食品安全法》生产环节执法主体的特殊规定,我们可以视为行为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不同的法条。对于法条竞合的处理,因其触犯了不同管理领域的法律规范,法定的执法主体也不相同,行政执法原理认可两个执法机关(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均有权对其作出处罚,只不过应受“一事不二罚”原则的限制,后处理的机关发现已经有其他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则不应再立案处罚。

3弥合执法监管权冲突的对策

区分不同环节的违法行为分段监管的执法体制,既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亦符合原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职权划分的文件(农质发[2014]14号文)规定,严格遵照上述规定执行,执法监管冲突本不易发生,至少不会出现无人监管的问题。然而,执法实践的复杂性在于即使对于法律规定明确的情形也会因为对法律条文的不同理解而出现分歧,本文所探讨的畜产品监管即是如此,即法定的监管部门均认为违法行为发生在其他环节,应由其他机关监管,权限交叉的区域反而成为无人监管的地带。解决这种管辖推诿的权限冲突,整合执法力量,实施单一机关的综合执法无疑是一种有效的措施,这也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文)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文)确定的行政执法的发展方向。但是,综合执法从决策到现实还需要磨合和时间,目前即使在农业执法领域也只是处于试点阶段,并未全面推开,更遑论全领域的综合执法。因此,寻求在现行体制框架内的解决措施无疑是更为可行和现实的对策,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3.1确立违法行为人发现推定的规则

之所以出现注水肉、非法添加剂等事件的监管缺失,主要原因在于执法过程中的认识分歧,承担生产领域监管职责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为违法行为发生在市场流通环节,而承担流通领域监管职责的市场监管部门则认为违法行为发生在生产加工环节。因此,统一对法律条文的理解认识,准确界定违法行为人,进而明晰各执法主体的监管职责,是解决权限冲突的关键所在,对此做如下分析论证:首先,违法行为依其性质只能发生在生产加工环节的,如“瘦肉精”只能在饲养动物时添加并需经过一段时间的生长后才能产生相应的效果,根据法律规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无向其他部门推脱责任的空间。其次,对于在生产和销售环节均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应予以明确,违法畜产品是在哪个环节被发现的,则违法产品的使用者推定为违法行为人。这一规则有利于简化执法中的权限争议和相互推诿,也符合畜产品监管的实际。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存在着上、下游的先后顺序,对在生产环节即被查获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当然是相应的屠宰或作坊加工者,其确定不存在争议。而对于市场销售中才发现的违法行为,因《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屠宰、出售或运输动物以及动物产品前,应当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相关畜产品进入了市场流通领域,说明已经过了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管合格,可以认定违法物质的添加或注入是由销售商户完成的;即使相关产品是在生产环节脱离监管进入市场,因销售商户长期从事相关产品的经营,对于产品的真假伪劣判断具有足够的经验优势,在其明知是违法产品仍然销售且其知晓上游的进货渠道的情况下,设立推定规则,允许其举证证明真正的违法者而免除自身责任,如果其不能举证证明真正的违法者则认定其为违法行为人在法律上完全说得过去。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肉类的注水一般是在屠宰或屠宰前注水才能最大限度地起到其增重效果,违法行为一般发生在生产环节,但也不能排除零售商户注水的可能,而且《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对于在销售领域销售、使用注水肉产品的行为也规定了由市场监管部门处罚,同样是两部门分段监管,因此对于注水肉的执法适用上述推定规则确定监管主体不存在障碍。

3.2确立执法机关间的协作、配合机制

在明确了各自领域的监管主体职责后,为织密监管网络,形成监管合力,执法机关间的协作、配合也必不可少。笔者认为至少需要有以下机制:(1)联席会议机制。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组成执法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执法中的权限冲突争议,交流探讨执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共同促进执法能力的提高。(2)案件移送机制。对于举报或日常巡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发现或接受报案的机关如果认为应由其他机关进行处罚,应及时将案件移送至其他机关立案,情况紧急的,可先行采取证据保全等措施。为避免权限冲突,接受移送的机关应当予以立案调查,不得再行移送或推诿不管,如果认为确实不属于自己的监管职责,应当交由执法联席会议协商或报请共同所属的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执法主体。(3)信息共享机制。对畜产品领域的违法行为,已经立案的机关应当将其立案情况的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其他执法机关,防止两个机关都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重复处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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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庆,张防俊,张静.市场销售未经检验检疫鲜猪肉的定性管辖处理[J].中国动物检疫,2017(9):63-64.

市场监管法范文8

第一节  “十三五”时期取得的成就

“十三五”时期是全区市场监管系统体制改革期、效能提升期。全区市场监管系统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有力指导下,不断加强市场监管工作,市场监管体制改革任务基本完成,“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市场监管制度创新成效逐步显现,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凸显。

    ——市场监管新体制基本建立。市场监管体制实现历史性变革,完成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改革,实现部门分权设置向整体性设置转变,职能配置由分段、分事项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监管方式由传统手段向信息化、智能化转变,基本实现一类事项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市场监管机构设置更加科学、职能更加优化、权责更加协同、监管更加有力、运行更加高效。

    ——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基本建立。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简政放权深入推进,以清单管理模式厘清行政执法职责边界,大幅减少不必要的监管执法事项。推进大数据、互联网、信息技术与监管业务的进一步融合,建立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及联合惩戒机制,提高了信用风险预测预警和动态监测能力。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初步建立。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共治格局正在形成。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依法行政的法治基础进一步夯实。

——市场安全监管基础性制度基本建立。食品药品安全全过程监管体系基本形成,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能力不断提高,食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药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7.4%以上,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得到保障。持续推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了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培训全覆盖机制,督促企业完成风险点自查,落实企业风险管控责任。建成覆盖全区市场监管高风险领域的风险管控系统,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责任。

——营商环境更加优化。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住所(经营场所)、简易注销、“证照分离”、外资企业单一窗口办理等登记制度改革。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全面实行名称自主申报,推进“政银合作”,将办照服务延伸到银行网点。建设企业开办“一网通”服务平台,不断提升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将企业开办时间进一步压缩至3个工作日;市场监管系统首批17项政务服务事项实现“跨省通办”。“十三五”期间,全区新登记各类市场主体121.82万户,总量达到226.50万户。开通企业注销“一网通”服务平台,将简易注销公告时间由45天压至20天。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市场环境进一步净化。

——竞争环境更趋公平。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不断巩固,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7〕15号),实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政府全覆盖。开展口岸进出口环节、银行、教育和电力等领域价格检查。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网络监管、广告执法、打击传销和规范直销力度,开展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整治,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市场秩序稳步向好。

——消费环境不断改善。畅通消费投诉渠道,整合投诉举报热线,实行“五线合一、一线受理”;大力推进“放心消费在”创建活动,培育一批放心消费示范企业、示范商圈、示范餐饮、示范景区等示范点;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系列活动,消费者理性消费理念提升,强化消费维权行政保护工作,持续开展“衣食住行”领域专项整治,查处一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营造了良好的消费环境。

——质量强区建设成效显著。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稳步提升,产品质量统计调查合格率达到96.16%,制造业产品生产、流通领域监督抽查合格率分别为96.9%、94.85%,制造业竞争力指数从81.09提升到81.55,农畜产品监测合格率达到98%,种子等5类农牧业投入品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94.4%;建设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率100%;公共服务质量满意度达81.41分,处于满意水平。质量发展机制更加完善,质量发展环境持续改善,质量发展能力显著提升,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质量监督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由C级上升为B级。品牌建设取得新成效,截至“十三五”末,拥有地理标志产品28件,地理标志商标167件,位列全国第12位,蒙草集团、伊利集团获得中国质量提名奖,金海伊利、蒙草生态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评为“全国质量标杆”。创新实施标准化提升、服务百家企业高质量发展、“蒙”字标认证打造品牌、推动地方特色乳制品产业发展“四大行动”,服务大局能力显著提升。质量基础不断夯实,建立了锡林郭勒羊肉等31大类自治区特色产业标准体系,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10项、国家标准1075项,包头市成功创建全国“标准国际化创新型城市”。

第二节  面临形势

党的十九大提出,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打破行政垄断,防止市场垄断;完善市场监管体制,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优化和完善技术、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完善产权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产业政策要逐步由差异化、选择性转向普惠化、功能性。《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要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健全市场体系基础制度,坚持平等准入、公正监管、开放有序、诚信守法,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未来较长时期,我区必须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牢牢立足“两个屏障”“两个基地”和“一个桥头堡”的战略定位,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从全区情况看,市场监管的基层基础还比较薄弱,队伍专业素质不强,监管效能有待提升;检验检测能力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场监管中的高科技应用水平还较低,特别是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在监管中的应用还有很大空间;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还有薄弱环节;质量管理水平不高,质量基础设施不够扎实;法治还不够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存在等等,这些问题影响市场监管效能提升,与构建新发展格局和促进高质量发展不相适应。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一节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两个屏障”“两个基地”和“一个桥头堡”的战略定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着力强化商事制度改革,着力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着力构建高标准市场监管体系,全力推进质量强区战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提供便捷高效、公平竞争、稳定透明、规范有序的环境。

第二节  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市场监管各方面和全过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加快完善与新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市场监管体系,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坚持人民至上。坚持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市场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法规规章制定、监管制度设计上体现人民利益至上,在监管执法的内容上重点打击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在监管效果的评价上以人民群众满不满意为标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坚持守住安全底线。认真落实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持续抓好“风险点责任链”管控体系建设,确保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坚持服务发展大局。增强战略意识,强化全局观念,更加自觉地把市场监管工作放到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去谋划和把握。围绕高质量发展,着力实施质量强区战略,进一步提升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围绕创新驱动发展,着力推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进一步增强优势产业核心竞争力;围绕优化营商环境,着力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围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国内大市场,着力改善消费环境,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围绕全方位对外开放,对标对表国际规则,加强与国际规则的接轨和融合,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的国际竞争力。

——坚持系统观念。统筹产品和服务、线上和线下、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综合运用市场、行政、法律、技术、信用等手段,发挥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体的作用,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打好服务“组合拳”,形成系统监管、共治共管格局。

——坚持依法监管。强化法治思维,严格依据法定程序、权限、职责办事,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厘清职能边界、明确权责范围,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强化法治约束,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动市场监管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强化法治保障,坚持把依法监管作为市场监管部门固根本、强基础、利长远的重要支撑,更好地发挥法治在市场监管中的保障作用。

第三章  发展目标

第一节  总体目标

围绕“守住安全底线、聚焦民生关切、服务发展大局”三大目标,到2025年,基本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形成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大质量工作格局。

第二节  主要目标

——激发主体活力,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进一步优化。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机制。市场监管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压减。市场活力持续激发,构建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的政策环境、制度环境。企业开办时间缩减,新增市场主体持续增长、活跃发展,新设企业生命周期延长。

——优化营商环境,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进一步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实施,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取得显著成效,侵权假冒、地方保护、行业壁垒、垄断行为得到有效治理,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机制基本建立。统一大市场进一步完善,市场秩序明显改善,商标品牌作用充分发挥,市场主体质量显著提升。

——保护合法权益,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进一步形成。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消费升级新需求。消费维权机制进一步健全,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发展壮大,商品和服务消费的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消费者满意度持续提高。到2025年,初步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市场监管治理体系,确保“十四五”期间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安全事件。

——强化质量提升,品牌建设能力和技术创新水平进一步提高。持续推进质量强区战略,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夯实质量基础设施,农产品食品安全底线进一步筑牢;消费品优质供给能力明显增强;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基本健全;建筑工程品质进一步提升;生产性服务和生活性服务业提质增效,服务可及性、便利性和公共服务质量满意度不断提高。

——提升监管效能,权威高效的市场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全面完成,各级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市场监管格局进一步完善,形成统一规范、权责明确、公正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体系。信用监管、大数据监管以及多元共治等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

第四章  重点任务

持续推动全区市场准入环境、市场竞争环境、消费环境、质量发展环境建设,不断创新完善重点领域市场监管体系、综合执法体系、协同共治体系、基础支撑体系建设,实现市场监管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一节  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

持续提高登记便利化水平。实施统一的市场监管审批许可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进“非禁即入”普遍落实,提升准入政策透明度。建立市场监管领域准入隐性壁垒台账,定期排查、清理。推动商事主体登记、名称自主申报、全程电子化登记、经营范围规范化等改革,持续深化“一网通办”,推进“跨省通办”,拓展电子证照应用领域并探索全国互通互认模式。优化企业开办服务,建成企业开办全流程掌上办系统,实现“零见面、零等待、零费用”。严格执行市场主体登记业务规范和数据标准,提升企业办事的便利度和体验感。培育数量更多、质量更优的市场主体,不断提高市场主体活跃度,营造更加良好的市场准入环境。

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建立便利、高效、有序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规范市场主体退出程序,优化企业注销“一网通”平台,简化普通注销程序,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化水平。扩大简易注销适用范围,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

不断提高审批许可效能。巩固和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成果,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精简行政许可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一件事一次办”,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部分行政许可事项探索实行“先证后核”“一单受理”、容缺受理机制。

第二节  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深入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强化制度刚性约束,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纳入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等考核评价体系。充分发挥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作用,研究建立配套规则,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落实。统筹做好增量审查与存量清理,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供制度保障。

不断提高反垄断执法水平。强化保障民生、促进创新等重点领域反垄断执法,坚决查处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依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宣传和合规培训,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守法,推进反垄断合规体系建设,广泛形成竞争文化氛围。加强反垄断执法和司法保护协调。

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不断强化联合整治工作态势,重点解决虚假宣传、商业混淆等突出问题。持续加强教育、医药、电商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加大价格监管力度。落实降费减负政策,持续开展涉企收费检查,突出抓好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价费行为监管,为实体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价费环境。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严肃查处养老、旅游、医疗、水电气暖等重点领域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由专利数量导向向质量导向转变,清理优化专利申请考评、资助政策,减少一般性专利数量指标,引导资源向高质量专利投入。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完善保护体系。严格执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案件快速受理和科学分流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设立一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和维权援助工作站。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海关等部门协作配合,有效遏制侵权假冒易发多发现象。深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按照《自治区“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第三节  打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推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完善地方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深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建立完善旗县(市、区)、苏木乡镇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加强食品全链条质量安全监管,推进全区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加快重点品种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重点实施风险评估和标准制定专项行动、农药兽药使用减量和产地环境净化行动、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提升行动、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农村牧区假冒伪劣食品治理行动、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优质粮食工程”行动、进口食品“国门守护”行动和“双安双创”(国家级、自治区级)示范引领行动,以点带面治理“餐桌污染”。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提高风险监测覆盖面和问题发现率。持续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机制,深化食品安全抽检制度改革,加大抽检监测力度,强化抽检监测的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作用。严惩重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建立完善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刑衔接、案件会商、联合督办等制度,试点实施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和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相关部门、各层级间围绕重点领域食品安全问题的联合整治力度,加强食品安全宣传与应急管理体系建设,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构建群防群控的社会共治体系,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强化药品安全监管。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16号)精神,创新药品监管方式方法,健全“双随机、一公开”药品市场监管机制,提升药品监管现代化水平。推进药品监管法治建设,构建科学完备、运行高效的药品监管法规制度体系。深入开展药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防严管严控安全风险。继续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加大服务指导工作力度,助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中药(蒙药)特色优势,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全力推动中药(蒙药)质量提升,不断激发中药(蒙药)产业发展活力,促进中药(蒙药)传承创新发展。提高应急管理能力,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两品一械”安全突发事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的作用,加快形成药品安全共管共治格局。组织实施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药品智慧监管建设、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检验检测能力提升、中药(蒙药)质量提升、服务医药工业发展等重点项目,以最严格的监管,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全力推进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按照《自治区“十四五”药品安全及高质量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完善特种设备安全法规标准体系,推动修订《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强化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督促企业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的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监管机制,强化监督抽查后处理,实行重大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和整改效果评价。推动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建设自治区高耗能特种设备绿色发展技术创新中心,不断提升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环保水平。加强智慧监管,完善特种设备大数据分析、电梯应急处置等信息化系统。推动开展特种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的基础与应用研究,提升特种设备本质安全。

强化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质量安全风险意识,完善重点监管产品目录,实施产品质量安全分类监管,重点抓好工业产品、重要消费品、涉学涉童产品、电子商务产品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快建立消费品质量安全反溯机制,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完善配套制度,加大质量违法行为曝光力度。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制度改革,提升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严格落实抽检分离,推广“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强化监督抽检后处理。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推动企业建立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督促企业自主排查、主动报告风险隐患,引导企业开展质量安全追溯试点工作。建立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快速响应和联动处置机制,加强生产与流通领域监管联动,形成上下联动、横向协同监管合力,全面提高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研判、预警和处置能力。

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加大消费宣传教育力度,及时发布消费警示,推行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破解消费领域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提升消费者预防风险、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开展“放心消费在”创建活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消费升级。持续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推进投诉举报热线和平台一体化建设。完善消费维权制度,加大消费维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力度,建立完善110报警平台涉案线索双向推送机制,推进“诉转案”工作,严防“以调代罚”现象。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建立消费仲裁机构,健全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专业组织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相衔接的消费争议多元化解机制。

第四节  建设高标准的质量发展环境

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围绕“两个基地”建设,持续深化质量强区战略,迭代升级质量提升行动,健全大质量工作机制。发挥自治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用,加强质量工作组织领导和部门联动。激励、引导、推动市场主体树立质量第一的强烈意识,推动质量创新,大力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加强质量文化建设,开展群众性质量活动,营造崇尚质量第一的社会氛围。深入推进质量工作考核,落实地方质量工作责任制。发挥质量基础设施融合效应,大力推进协同服务,开展服务绿色特色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和中小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提升行动,鼓励中小企业做专做精,鼓励龙头企业加强同中小关联企业的合作,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持续开展质量统计监测评价,强化结果运用,引导各方共同提升服务质量水平。

实施品牌培育工程。运用政府质量奖、质量强市示范城市、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等质量激励措施,推进品牌建设。科学开展品牌培育活动,围绕自治区商标品牌、地理标志,优选经济效益好、发展规模大、产品市场竞争力强、在国内有影响力的企业,分层次进行品牌培育。以“扩大商标品牌总量、提升商标品牌质量”为主线,帮助市场主体注册商标、丰富商标内涵、增加商标资产价值,增强市场竞争力。鼓励行业组织和企业对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区域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进行国际商标注册,参与国际竞争,培育打造更多优势特色区域公用品牌。深入实施“蒙”字标认证行动,增加优质绿色农畜产品供给,提升自治区绿色资源的生命力和竞争力,助力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加强地理标志挖掘、培育、申报、运用等工作,打造乡村振兴的“金字招牌”。

完善计量测试服务体系。夯实计量基础,进一步完善量传溯源体系,加快推进计量一体化发展。健全完善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法规规章体系。调动发挥地方、部门和行业组织作用,保障计量监督管理体系高效运行,加强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完善并推广e-CQS系统(强制计量器具管理系统),提高计量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持续推进自治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延伸连接和数据采集,支撑企业积极融入碳交易市场,为自治区节能降碳相关政策制定提供数据服务和技术支持。加强计量测试技术研究,建立服务特色产业、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计量测试服务平台,继续推进国家乳制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申报建设国家和自治区能源计量相关重点实验室,促进技术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深入开展与民生相关的计量器具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计量违法行为。

推动建成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深入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推动自治区实现标准供给由政府主导向政府与市场并重转变,标准运用由产业与贸易为主向经济社会全域转变,标准化工作由国内驱动向国内国际相互促进转变,标准化发展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围绕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强标准建设,加大绿色优势特色产业标准化服务力度,每年建设约20个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研究制定相关指标特性、环境要求、管理、检测、服务等标准,到2025年基本建成自治区重要产业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加强新业态新模式领域关键技术标准研究,大力推动先进适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积极组织开展乡村振兴、社会治理、养老、家政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等标准化专项行动和工程。持续推动标准化改革创新,做优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典型,发挥标准引领作用。继续抓好乳业、稀土两个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推行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推进对标达标提升专项行动。继续推动企业标准、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大力发展团体标准,引导社会团体制定高质量的原创标准。完善标准实施监督机制,开展标准质量、标准实施评估工作。落实行业主管部门标准实施监督职责,推动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中应用先进标准,提高标准应用效果。深化国际标准化工作,积极推进与俄罗斯、蒙古国在标准领域的对接合作,开展标准比对、互认,拓展标准研究和转化应用领域。支持企业、社会团体、科研机构等积极参与各类国际性标准组织。

提高认证检测服务能力。加快质量认证法治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完善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类监管的认证执法监管模式,提高行政监管科学性、有效性。引导企业开展自愿性认证,积极推行高端品质认证,支持运用认证手段推进区域品牌建设,进一步优化“蒙”字标标准体系、制度体系、产业体系、质量链体系、推广体系等“五大体系”建设。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落实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监管任务,严厉查处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无证生产销售行为。

推动检验检测机构改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发挥市场在检验检测改革中的决定性作用。依托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实现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时智能监管。加大检验检测监管力度,建立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异常经营目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用监管措施相衔接的机制,强化失信惩戒措施,增加违法成本,推动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和连带责任。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检验检测技能大比武等行动,提升检验检测机构从业人员、资质认定评审员和基层监管人员业务能力。着力推进检验检测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集约化和规范化发展,进一步提升核心竞争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五节   建立现代化的市场监管体系

加强信用监管。进一步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健全完善信用监管制度体系,提升信用监管的基础地位。加大信息归集共享公示力度,完善协同监管平台功能,扩大信息归集共享范围,实现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登记注册、消费投诉举报等信息“应归尽归”,支持利用多种渠道公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以信用分级分类为主要手段,强化信用监管对重点领域监管支撑作用,提高重点监管靶向性,提升监管质量和效率。落实国家联合奖惩备忘录制度,强化信用约束,规范失信行为等级划分、约束及解除措施,完善企业信用承诺制度,健全信用修复工作机制。

加强网络交易监管。按照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原则,大力推进线上市场生态治理。坚持促发展和强规范并重,明确线上各类市场主体责任,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加强行业自律、落实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产品质量等审核把关和监督责任。不断健全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以食品、药品、保健用品、防疫用品、老人儿童用品等民生领域商品为重点,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虚假宣传、价格违法、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消费欺诈等违法行为,切实规范线上经营秩序。加强网络交易监测,提高线上市场风险监测和预警能力。着力适应日新月异的网络交易形势,创新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大力加强新业态新模式交易监管,净化网络市场环境。加强联合联动,充分发挥网络交易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作用,形成网络交易监管执法合力。

加强广告监管。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强化广告导向监管。健全完善广告监测体系,加大互联网广告监测力度,落实互联网平台广告审核责任,丰富广告监测手段,以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线上线下虚假违法广告为整治重点,加大执法办案和整治力度。扎实做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服务。创新监管方式,完善广告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有效遏制违法广告行为。

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建立完善打击传销工作机制、执法协作机制、群防群控机制,把打击传销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积极推动建立“党政主导、政法牵头、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综合治理”的打击传销工作新格局。加强对网络传销的查处,遏制网络传销蔓延势头。加强对新形势新业态下新型传销的研判,加强风险预警提示和防范,强化案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识别和防范传销能力。加强直销企业监管,引导企业规范经营,严厉查处直销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相关领域市场监管。对近年来消费者反映强烈、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进行重点整治。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开展房地产乱象集中整治活动,加强物业服务质量监管,强化教育领域特别是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力度。加强中介合同监管,规范中介市场秩序。强化要素市场交易监管,对新产业新业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第六节  构建高效能的综合执法体系

持续提升法治建设水平。根据市场监管实际需要,加快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相关制度、权责清单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推动构建与国家法律体系相配套的地方法规体系,推进事权规范化、法治化。着力建设完善落实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协作相关规定。

积极构建法治监督机制。完善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事中事后监督。强化执法考核和行政问责,综合运用专项执法检查、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大力整治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以“放”代管等违法违规行为。健全执法监督机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不断提升行政执法水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入推动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优化改进行政执法方式,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执法程序,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执法案卷标准化、记录方式科学化、监督管理便利化。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加强执法上下协调联动,强化区域协查联办,对涉嫌犯罪案件严格落实行刑衔接制度进行移送。

第七节  完善多元集成的协同共治体系

推动企业自治。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履行法定义务,积极开展自检自查,落实风险自查报告制度,严格控制产品质量、维护自身信誉,自觉守法诚信经营。

加强行业自律。落实行业主管责任,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引导和促进生产经营者依法竞争,减少行业壁垒和行业垄断。建立健全行规行约,规范行业内企业行为,维护行业内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和正当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功能,推进质量社会共治、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鼓励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消费者、中介机构等发挥监督作用,积极开展市场监管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活动,曝光相关典型案例,引导守法诚信经营。充分重视群众监督举报线索,全面完善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有效发挥社会协管员的监督作用,营造全民参与市场监管氛围。

推进部门协同。厘清监管职责,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同机制,消除监管盲点,形成监管合力。完善部门间信息反馈、归集共享、线索通报、证据移转、案件协查、联合办案以及检验鉴定结果互认等制度,加强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间的协同执法,实现多部门联合监管。探索推行区域一体化市场监管,形成区域市场综合监管体系。

第八节  夯实市场监管的基础支撑体系

加强人才技术支撑。树立人才工作新观念,鼓励引进与培养并举,坚持学历教育、岗位培训、继续教育三结合,持续做好常态化培训,充分发挥“每周一课”作用,深入打造市场监管执法“千人铁军”,加快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容错纠错机制,为敢担当、能干事的干部负责。加强技术能力建设投入,鼓励技术人员参与、主持重大研究项目,为高质量发展重点领域科研攻关提供支持。 

加强基层规范化建设。理顺市场监管各层级关系,合理划分市场监管层级事权,优化事权层级配置,优化市场监管基层组织职能,形成有利于发挥各层级履职优势的事权体系。稳定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探索建立执法办案人员激励制度,提高执法队伍专业化人才配备整体水平。全面开展基层市场监管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加强智慧监管。建设全区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化体系,实现各类监管数据集中管理,形成“大平台支撑、大数据慧治、大系统整合、大服务惠民、大监管共治”的市场监管信息化发展新格局。加快推进“1613”重点任务,即建设“一个大数据中心”(市场监管大数据中心);“六大业务平台”(“一网通办”综合政务服务平台、市场监管及风险管控平台、执法办案平台、教育培训平台、消费维权平台、质量服务平台);“一个基础设施支撑”(包括网络资源、计算存储资源、备份资源等基础环境资源在内的保障有力的一体化基础设施);“三大保障体系”(完善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加强安全保障体系、强化运行维护体系)。加快推进涵盖“小个专”党建在内的智慧党建平台建设。

加强市场监管政策研究。深化市场监管理论基础研究,加强对完善市场监管体制机制、提高市场监管效能等方面的经验总结和理论研究。积极探索积累务实管用、科学精准的具体举措,不断丰富完善市场监管有关政策措施。

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做好政策业务宣传,强化新媒体运用,充分挖掘外宣、内宣平台潜力,推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食品安全宣传周、知识产权宣传周、药品安全宣传月、全国质量月、世界计量日、“蒙”字标认证、推动地方特色乳制品产业发展等专题宣传活动的开展。加强舆情引导力度,有效控制网络舆情,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做好重大舆情监测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开展网评员培训,提升网评工作水平。

开展市场监管文化建设。注重市场监管核心价值观念、行为规范、道德准则、精神信念建设,培养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意识、服务理念、制度体制、监管模式。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一节  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党的领导,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将实现市场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重要任务抓实抓好,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市场监管工作的各个方面。要将规划纳入地区、部门年度工作部署当中,加大投入力度,优化投入结构,保障规划实施。市场监管部门要发挥主体作用,强化规划的约束力,全力推动各项目标和任务落实到位。

第二节  明确责任分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注重协同配合,围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细化实施的时间表、路线图,形成年度计划,扎实推进规划实施。要勇于改革、积极探索,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领域实际,因地制宜地制定改革性举措,确保规划任务顺利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