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税收筹划论文范例6篇

消费税税收筹划论文

消费税税收筹划论文范文1

摘要:近十几年来,中国白酒企业高速发展,其缴纳的税费成为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本文就白酒企业消费税税收筹划常用的方法讨论分析,指出税收筹划应遵循的原则、方法及操作要点,以降低涉税风险。

关键词 :白酒企业;消费税筹划方法;探讨

一、白酒行业税负状况

白酒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等,其中消费税和增值税是主要税负。

目前国家对粮食类白酒生产企业征收消费税,且实行复合计税,即一方面是征收从价税,按销售额征收20%的从价税,同时按每500ml征收0.5 元的从量税。

增值税方面,由于白酒企业毛利率较高,因此增值税税负率也一般在10%以上。

因此,白酒生产企业增值税和消费税税负保守估记也将达到33%以上,如果再考虑所得税及各项附加,税收负担可想而知,因此粮食类白酒企业是税负较重的行业之一。而且在其税负中消费税所占的比重最大。

二、白酒企业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一)合理降低税负,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企业存在的目的为了盈利,是为股东和利益相关者创造更多的财富,但前提是企业必须有持续的现金流、良好的经营管理,增加收入,控制各项成本费用支出。税费支出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现金支出,由于税收的强制性特点决定了它是企业一项刚性支出。尤其是消费税,白酒企业只要从事生产销售无论利润高低或有无利润都要承担20%的消费税从价税和每500ml0.5 元的从量税。目前白酒行普遍不景气,利润大幅下滑,对白酒企业而言进行税收筹划,合理控制税费支出,避免交本可以避免的税,保持合理的税负,对于增加利润,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具有重意义。

(二)合理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

企业经营面临多种风险。其中税收风险是一项重要的风险,稍有不慎,可能会构成偷税。因此企业税收筹划不是简单的避税,是在深刻领会税法精神,根据税收法规,充分利用税法之相关条款,合理筹划,才能达到既降低企业税负,同时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的目的。税收筹划要合理使用,避税和偷税之间具有本质的区别,但操作不当避税则就可能变成偷税。

三、税收筹划应坚持的原则

(一)坚持税法立法精神

通过合理筹划一方面使可以按照税法交应该交的税,避免交不合理不应当交的税,从而在涉税事项处理中,提前筹划,降低涉税风险。税法立法精神中保护合理、善意的涉税行为。因此具体筹划行为中要严格遵守税收相关法规,具体的筹划行为,不得与税法精神相违背,不得以偷税为目的进行筹划,否则操作不当极易演变为偷税。

(二)充分利用税法政策

在税收活动中只所以存在税收筹划空间,是因为税法规定了多种情形,或者税法对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因此在税收筹划时首先要认真学习税法,了解税法的各项规定对不同条件的经济事项应采取的税收处理办法。

(三)与税务机关充分沟通,理解一致原则

在实际工作经济会遇到对同一涉税行为,税务征管人员与企业理解不一致,从而造成企业所作的税收筹划方案,税收机关不认可,增加了企业的涉税风险。因此在进行每一项税收筹划方案前,要充分与税收征管机关相沟通,能够分析可能存在的问题、风险,然后具体操作方法,以达到对同一事项理解一致,至少能取得征管人员的理解,以便其他税务人员提出异议时能够帮助解释,从而避免带来风险。

四、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法及操作要点

按照2009 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白酒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规定,生产企业卖给销售公司,价格低于对外销售价格70%的,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计税价格,按照对外售价的50%--70%之间核定价格,以此做为消费税计税价格基础。此核定价格决定了白酒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直接取决于对外销售价格。在对外售价一定的前提下,无论成本如何核算,成本高低,计税价格是固定的。如果要降低消费从价税额则主要应降低销售价格,如何既能保证企业合理的利润,同时又降低销售价格成为税收筹划的重点。

销售价格= 生产成本+ 包装材料+ 相关税费+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目标利润

在影响价格的诸因素中,如果确保目标利润不变的前提下,降低其他成本费用,则销售价格降低,计税价格降低,从而消费税价内税费相应降低。既保证了利润,又降低了税费。税收筹划的重点就变为降低成本费用。具体税收筹划方案有以下几种:

(一)剥离销售费用

在白酒企业中广告费、宣传费、进店费、促销费、业务拓展费、赞助费、品偿费、展示费等销售费用占居了相当大的比例。这些费用如果全部包含在出厂价内,则企业除了承担上述费用外,还要按上述费用金额再承担20%的消费税,降低了企业的利润。因此为了降低税负,可以将上述费用改由经销商支付,企业在白酒供应价格上予以优惠。操作方法:

1.公司在与渠道商签定销售合同时,需要在合同中注明白酒在终端市场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销售费用(广告宣传费、进店费、促销费、业务员相关费用)全部由渠道经销商负责。白酒生产企业在白酒出厂时给予一定的价格折扣。

2.广告宣传费用在制作时,经销商与制作方签定合同,经销商与制作方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白酒企业作为合同的监制方,对合同的执行进行监督。制作方将发票直接开给经销商,并提供证明,经销商付款,经销商付款后,按付款金额,白酒企业以商业折扣形式,从货款中扣除。

3.其他有关费用如促销费、业务员相关费用可参照宣传费,由经销商负责,白酒企业给予相应价格折扣,从销货总金额中扣除此项费用作为结算金额。

(二)剥离包装材料费用

在白酒和各项成本中,包装成本估计将占到白酒成本的50%以上。按税法规定包装物成本应作为消费税计价基础。因此在实际中工作,有些企业就是将包装物单独核算,包装改在销售公司进行,或者在销售时将包装物和酒分开销售,然后在销售环节继续包装。从而达到降低消费税计税价格。

(三)成立无关联关系的销售公司,转移价格

通过设立销售公司避税。目前白酒企业基本都是除了生产单位之外再设立一销售公司,生产企业卖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对外销售。由于消费税只在生产环节征收,而销售公司不征收消费税。通过适当定价,降低生产企业出厂价格,从而起到降低消费税计税价格基础,降低消费税税负。2009年国家税务局出台《白酒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后,此方法的避税效果大打折扣。但并不意味道这种方法不可用。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除了在生产地区设计总的销售公司外,还可在终端区域市场成立多家无关联关系的销售公司,构成销售关系,由经销商和业务员共同持股,与白酒业的销售公司签定区域协议,作为白酒企业该区域独家总经销。生产企业以较低的价格批发给总经销,总经销在所辖区域内分销。可以通股权形式把渠道经销商的利益与白酒品牌绑定,同时稳定销售队伍。

(四)利用其他酒降低税负

现行税法规定,酒精度低于38 度且取得国食健字或卫食字文号的,以及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的配制酒,都可以按其他酒按10%税率征税并不征从量税。但前提是要与其他白酒明确区分开来,单独核算。目前国内对低度酒的需求越来越大,特别是南方地区和年轻人,因此于习惯生产高度粮食白酒的企业可以尝试开发新的产品,生产低度酒,可以大幅度降低税负。

(五)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档次,以降低税负

由于消费税一方面是从价税,一方面是从量税,因此价格越低,税负比例越大,企业的毛利率也越低。相反如果价格越高,则税负比例越低,毛利率越高。如2001年国家调整消费税费计税办法,实行从量和从价的复合计税办法。此项税收政策的调整加重了白酒企业的税收负担,特别是以生产中低档白酒的企业,直接降低了企业的利润,使得这些企业举步为艰。当时的全兴集团,以生产中低档全兴大曲为主,利润率较低,税收负担加重,在此背景下,全兴集团重点打造“水井坊”这一高端品牌,提高产品价格,来应对税收增加带来的问题,从而把水井坊打造成了中国第一坊。全兴集团通过中低档品牌“全兴大曲”向高端品牌的“水井坊”的成功转型就是积极应对国家白酒税收政策调整的成功案例。面对消费升级,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档次,加强品牌宣传,即降低税负,又增加毛利率。

五、结论

白酒企业是公认的税负较重的行业,2001 年复合计税、2009 年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的出台,都增加了白酒行业的税收负担。如何进行合理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税负对企业尤为重要。但是税收筹划的原则和操作方法非常重要,如果没有遵循合理的原则、没有选择适当的操作方法,极易带来税务风险。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和当地的税务环境选择合适的方法才能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同时由于税法不断改革,税收监管不断加强,企业应该不断研究税收法规及企业情况,探讨更加适合本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法。

参考文献:

[1]吕敏.从白酒企业的反避税征管谈税收筹划的原则[J].会计之友,2010年第5期.

[2]李杰.消费税调整背景下企业消费税纳税筹划研究———以白酒生产企业为例[J].财会监督(财会版),2011年第4期.

消费税税收筹划论文范文2

关键词:管理层激励 税务筹划 上市公司

一、引言

作为公司决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管理层行为对公司价值具有重要影响。然而在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各种问题广泛存在。如何对管理层进行激励,增强管理层与相关者的利益一致性,降低成本,成为公司治理的重要命题。管理层激励可以分为三种:货币薪酬激励,股权激励以及在职消费。国内外已有不少学者对其进行了研究(Murphy,1997;魏刚2000;Grabke-Rundell & Gomez-Mejia,2002;李增泉,2003;Duffhues & Kabir,2008;方军雄,2009;周仁俊,2010)。多数学者都认为,管理层“显性激励”,比如货币薪酬以及股权激励对公司的价值有促进作用;而“隐性激励”,比如在职消费则会减少公司价值、降低经营业绩。税务筹划是提高公司经营业绩、提升公司价值最重要的途径之一。通过税务筹划降低公司实际所得税税负以达到实际利润最大化,而不是仅仅追求账面上的利润最大化,是股东希望并且要求管理层处理好的问题。Gupta等研究发现,公司对管理层的激励会影响管理层做出的税务决策,高额激励报酬促使管理层主动采取措施,来争取更大的公司税务利益;Mihir A.Desai(2006)认为,更高的激励补偿有助于使得委托者和者的激励保持一致,而且使得管理层在通过税务筹划增加公司收益方面更加主动;但是,不同类型激励对管理层激励效果不同,在不同股权结构上市公司中也有效果的区别。对于非国有上市公司,管理层的业绩考核和公司最终经营业绩挂钩。他们所追求的是税务成本的节约带来实实在在的现金流增加。可以说,税务筹划是他们提高经营业绩的重要途径。而对于国有上市公司,郑红霞(2008)认为,其最终控制为政府,导致了其具有较弱的税务筹划动机。本文认为,这三种激励会对不同股权上市公司产生不同的影响。但是,现有的文献当中,鲜有以三种管理层激励分别对公司税务筹划的影响的研究,区分了国有与非国有上市公司的研究就少之又少。值得一提的是,大部分学者都是研究在职消费与公司经营业绩之间的关系,很少有学者研究在职消费与税务筹划的直接关系。本文集中讨论了管理层货币薪酬、股权激励以及在职消费对上市公司税务筹划的影响,并且,本文试图从非国有上市公司与国有上市公司两种不同的对象分开研究,使研究结果更有价值。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根据委托-理论,当股东与公司管理层信息不对称时,股东为了减少管理层由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带来的成本而与管理层签订报酬-绩效契约。在该契约的约束下,管理层的货币薪酬由公司的经营业绩来决定。因此,货币薪酬激励被认为是促使人采取适当行动最大限度地增加委托人利益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周仁俊等(2011)认为,货币薪酬的激励效果是短期的,但激励效果却是立竿见影。这表明,管理层薪酬激励越大,越能激发他们为公司提高经营业绩、报效股东的决心。而通过合理途径减少税负成本以增大实际利润、扩大现金流就是提高经营业绩必不可少的途径。Gupta等研究发现,公司对管理层的激励会影响管理层做出的税务决策,高额激励报酬促使管理层主动采取措施,来争取更大的公司税务利益。本文认为,无论对于何种控股权的上市公司而言,加大货币薪酬激励能使管理层更努力进行税务筹划,进而提高公司业绩证明自己的管理能力以及争取更大的报酬。而对于不同控股权的上市公司,其影响程度却有不同。张天敏等(2010)认为,增加对管理层的激励会影响公司税务筹划决策,且公司的所有权类型对管理层激励与税务筹划之间的关系有显著影响。在非国有上市公司中,周建安(2006)等人认为,股东是资产的所有者,拥有资产的自由转让权,同时能独享资产的收益,这使得非国有上市公司股东拥有更强的内在动力激励约束人。本文认为,在非国有上市公司中,管理层对职位认可感、政治意图的追求较弱,重心大多放在与利润、薪酬上,这促使他们更加关注税务筹划带来的经济利益。而在国有上市公司中,国有资产管理运营体制中的责任不明确,权责不对称,初始委托人无法拥有独享的收益权和自由的转让权缺乏对管理层实施激励约束的内在动力,进一步加大了风险。而且,国有上市公司管理层不仅追逐“经济人”单一的经济利益目标,而且同样期望通过任职获得良好的声誉、职位的迁升、取得政治资本等社会目标。这将导致国有上市公司管理层追求的激励目标发生些许偏移,使得提高以货币为基础的激励不足以对管理层起到有效的激励作用。姚艳虹(2006)认为,在国有上市公司中,非物质激励,例如培训机会、社会荣誉、职位晋升以及工作条件改善等对管理层具有比薪酬等物质激励更好的效果。郑红霞(2008)认为,国有上市公司面对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更高税务筹划的财务成本,使得其采取的相对保守的税务筹划。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在非国有上市公司中,管理层货币薪酬激励程度越高,其税务筹划程度越高

假设2:在国有上市公司中,管理层货币薪酬激励程度越高,其税务筹划程度越高

假设3:管理层货币薪酬对税务筹划的影响程度,非国有上市公司大于国有上市公司

随着当今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越来越分离,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沟壑越来越大,使用股权激励就是缩小两者代沟的常用方法。周仁俊等人(2011)认为,股权激励有长期的效果,但由于预期时间过长且诸多不确定因素导致其效果稍弱于薪酬激励。但是,由于公司寿命也长,长期的激励更能缩小股东与管理层的沟壑。税务筹划是一项长期的活动,可以说是终身的义务,只要公司存在,就有纳税的义务。通过加大管理层的持股比例,能减少成本,刺激管理层更积极税务筹划,提高其自身与股东的共同利益,避免管理层只在自己的角度看问题,为自身利益损害公司利益。股权激励如何影响公司税务筹划,国内外学者对该问题的研究尚未得出一致的结论。有些学者认为,股权激励会促使管理层采取更多的税务筹划行为。Berle(1932)认为,随着管理层对本公司股权份额的增加,管理层将会越来越趋向于广大股东的利益而非只顾个人私利。Mihir A.Desai(2006)认为,更高的激励补偿有助于使得委托者和者的激励保持一致,而且使得管理层在通过税务筹划增加公司收益方面更加主动;而另一些学者持相反观点。Hanlon证实,对管理层采取税务方面的激励行为,并不一定会带来更高的公司价值,管理层激励报酬的增加会使公司税务筹划行为减少。产生分歧的原因在于没有将不同股权结构的公司分别考虑。我国学者刘华等(2010)认为,当对管理层的股权激励增加时,国有上市公司管理层会采取更少的税务筹划行为,非国有上市公司管理层则会更多税务筹划。这表明,提高以股票为激励不足以对国有上市公司管理层起到有效的激励作用,而能对非国有上市公司管理层起到非常正面的激励作用。因此,本文提出假设:

假设4:在非国有上市公司中,管理层股权激励程度越高,其税务筹划程度越高

假设5:在国有上市公司中,管理层股权激励程度越高,其税务筹划程度越低

在职消费作为一种“隐性激励”,有时可以作为薪酬方面的弥补,一定程度上起到“自我激励”的作用。相比于货币薪酬是未被指定用途的激励,在职消费则是已经被指明了用途的激励,因而,是一种产权不完整的激励。货币薪酬由显性的合同规定,在职消费则缺乏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明文契约。陈冬华(2010)指出,当市场化程度提高时,相比隐性的在职消费契约,货币薪酬契约成本可能减少的更多,因而在契约组合中会得到更多的应用。罗宏(2008)认为,在职消费是一种隐性激励,是薪酬的一种替代选择,它使管理层自身的效应最大化,而非增加股东的财富。陈冬华(2005)认为,国有上市公司管理层在职消费水平大大超过其薪酬。这表明国有上市公司中管理层薪酬水平受到管制,他们利用职权用在职消费弥补了其薪酬的不足。王满四(2006)认为,在职消费激励效应有显著的负作用。黄文华(2008)认为,在职消费与公司业绩负相关,因为在职消费的代价超过了其能带来的收益。这其中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公司文化中形成了一种“消极”的氛围,影响管理层高效率的工作。另一部分更重要的原因是,管理层有了在职消费的权利,这部分权利代替了薪酬上的追求感,即使公司经营业绩不善影响到了管理层的货币薪酬,管理层仍然可以通过在职消费来弥补。即,在在职消费一定程度上代替了并且可以弥补货币薪酬不足的情况下,经营业绩与管理层收益低度相关,管理层不会足够关注税务筹划的程度以提高税后利润。因此,本文提出假设:

假设6:在非国有上市公司中,管理层在职消费程度越高,其税务筹划程度越低

假设7:在国有上市公司中,管理层在职消费程度越高,其税务筹划程度越低

(二)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择2007年至2009年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数据来源于聚缘数据库。对以下标准对样本进行剔除:剔除ST及ST*公司;剔除金融类公司;剔除数据不全的公司。最终得出了个934样本,其中360个为国有上市公司,574个为非国有上市公司。所有结果由SPSS 18.0进行分析。

(三)模型建立与变量定义 为了排除建立非国有与国有上市公司的虚拟变量对模型的影响,本文采用同一模型分别代入数据方法建立如下模型:

其中,β0是截距项,βi是自变量的估计系数,a是回归残差。这里要解释的是,由于管理层的薪酬与股份一般在年末获得,影响的是下一年的税务筹划,所以模型中考虑了时滞性。而在职消费影响是当年的税务筹划行为,因此其不考虑时滞性。被解释变量“公司实际所得税税负”用ETR来代替,其意义为“所得税费用与息税前利润的比值”。因为税负是和上市公司经营利润有关,不能仅仅追求绝对低税负而忽略利润,因此,用它们的比值是表示上市公司税务筹划程度较好的方法。ETR越高,代表税务筹划程度越低;ETR越低,代表税务筹划程度越高。另外,考虑到模型的简洁性,未注明时间的均为当期变量。变量的含义如表(1)所示。

三、实证检验

(一)描述性统计 利用SPSS18.0对样本进行描述性统计,得出结果如表(2)所示。由表可知,非国有上市公司、国有上市公司的管理层货币薪酬均值分别为303.3188(万元)、329.2446(万元);持股比例均值分别为10.21%、0.89%;在职消费比例均值分别为11.93%、9.03%;ETR均值分别为31.77%、26.67%。可以得出结论:非国有上市公司高管的平均持股比例、平均在职消费程度以及实际税负比国有上市公司高,而平均货币薪酬比国有上市公司低。

(二)Pearson检验 利用SPSS18.0进行Pearson检验,得出结果如表(3)和表(4)。由表(3)可以看出,非国有上市公司中,货币薪酬、持股比例与实际税负显著负相关,即与税务筹划程度显著正相关,在职消费程度与实际税负显著正相关,即税务筹划程度显著负相关,初步验证了假设;上市公司规模、财务杠杆与净资产收益率均与实际税负呈负相关关系。由表(4)看出,在国有上市公司中,货币薪酬与实际税负显著负相关,即与税务筹划程度显著正相关相关,初步验证了假设;上市公司规模、财务杠杆与净资产收益率都与税务筹划程度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三)回归分析 由SPSS18.0进行线性回归处理,得出结果如表(5)。可以发现:(1)对于管理层货币薪酬(AC),在两种上市公司中都与被控制变量ETR呈现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说明与税务筹划程度是正相关关系,且非国有上市公司其t值绝对值(3.211)比国有上市公司(2.766)大,说明在非国有上市中,货币薪酬对税务筹划程度的影响更大,验证了假设1、假设2与假设3。(2)对于管理层持股比例(MSR),在非国有上市公司中,其与ETR呈现的是显著负相关关系,与假设4一致;在国有上市公司中,结果显示其与ETR成正相关关系,即持股比例越大,税务筹划程度越小,也验证了假设5。(3)对于在职消费程度,在非国有上市公司中,其与ETR是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即与税务筹划程度呈负相关关系,验证了假设6;但在国有上市公司中其与ETR并不显著相关,拒绝了假设7。

四、结论与建议

本文分析得出如下结论:第一,在非国有上市公司中,管理层货币薪酬、持股比例与公司税务筹划程度呈现正相关关系,且货币薪酬的影响程度大于国有上市公司,即货币薪酬或持股比例越高,管理层越努力进行税务筹划;在职消费程度与税务筹划程度呈现负相关关系,即在职消费程度越高,管理层越不努力进行税务筹划。第二,在国有上市公司中,管理层货币薪酬对税务筹划是正相关关系,即货币薪酬越高,其越努力进行税务筹划;而持股比例却呈现出与非国有上市公司不同的特点。实证结果表明,管理层持股比例越高,实际所得税税负越大,表明其进行税务筹划程度越低。而且,更高的在职消费也不足以影响管理层去进行更好的税务筹划。这可能和其股权性质有关。在国有上市公司中,管理层不仅仅帮助公司追求利润,他们自身还有政治野心、渴望良好的名誉以及职位的迁升,再加上政府的“保护伞”,持股比例以及在职消费使他们没有足够的动力去进行更好的税务筹划。根据结果可以提出如下建议:第一,对于非国有上市公司,适当激励是非常有积极作用的,股东应该在适当范围内尽量提高货币薪酬与股权激励程度,以最大程度减少问题。同时,控制管理层的在职消费额度,对股东起到保护作用。第二,结果证实了国有上市公司效率低下的问题,同时该结果也证实了国有上是公司的激励目标是多元的,政治意图和职位提升与经济利益目标并存的同时,股权激励和在职消费的效果都将大打折扣,应当在适当的范围内进行股权和在职消费激励,否则带来的成本会大大超过收益。

参考文献:

[1]刘华、刘江、张天敏,《管理层股权激励与上市公司避税关联关系的实证分析》,《涉外税务》2010年第12期。

[2]刘华、张天敏、何凌云,《管理层激励与上市公司避税》,《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10年年第10期。

[3]周仁俊、杨战兵、李礼,《管理层激励与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相关性》,《会计研究》2010年第12期。

[4]罗宏、黄文华,《国企分红、在职消费与公司业绩》,《管理世界》2008年第9期。

消费税税收筹划论文范文3

关键词:消费税;白酒类;税务筹划;方案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的投资、筹资、经营、组织、交易、理财等活动进行事先安排和筹划,使企业税收收入最小化、费用最大化,实现企业免除纳税义务、减少纳税义务,或是递延纳税义务等的目标,谋求最大限度的纳税利益,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或现金流量最大化综合方案的纳税优化选择。

白酒类生产企业是一个以白酒的生产和销售为主的企业,它具有生产周期长的特点。据统计,2012年2月份白酒企业的龙头贵州茅台所属3家公司上缴增值税和消费税达4.24亿元,其中增值税1.6亿元,消费税2.64亿元,消费税高达62.26%。相关资料显示白酒企业的税收支出占总支出的50%以上,而消费税又占税收总额的50%左右,可见其消费税赋较重,企业通过对消费税进行合理筹划,可以减轻税负,增加税后净利,增强企业竞争力。

一、白酒类生产企业进行消费税税务筹划的必要性

到目前为止我国对酒和酒精消费税经历了3次重大的改革,1994年起把白酒分成粮食白酒和薯类白2酒,对这两类白酒实行从价差别征收;2001年,国家对白酒生产企业进行了消费税政策的调整,开始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征收方式,从而加重了白酒类生产企业的税收负担,导致了行业盈利水平的下减,使国家白酒类税收收入的减少;2006年,国家再次对白酒类消费税进行了改革,征对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实行了统一税率,对以生产粮食白酒主的企业来说,税收负担减轻了,而以生产薯类白酒为主的企业,税率由15%到20%,税收负担加重,因此企业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也是必要的。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白酒类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依据具有可选择性、消费税率存在多层性等都为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创造了空间。

二、白酒类生产企业消费税税收筹划方案分析

白酒类生产企业作为一个传统的行业,其主要主要业务是白酒的生产和销售,本文将以生产和销售环节对企业进行消费税税务筹划方案的分析。

(一)生产环节的税务筹划

白酒的加工方式主要有自行加工后销售、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和委托加工生产成酒精收回后继续加工成白酒销售等三种方式。白酒生产企业所选择的加工方式不同,所交纳的消费税也就有差异。

【案例1】某市粮食白酒生产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欲以500万元的粮食加工成1000吨的白酒以备销售,其不含税的销售价格为2000万元。现有三种加工方式可供选择:

方案一:自行将粮食加工成白酒对外销售。因A企业目前生产能力已饱和,自行加工所发生的加工费为450万元;

方案三:委托B酿酒厂加工成酒精,付加工费200万元;收回后自行继续加工成白酒,进一步加工费用为250万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1]84号文第五条规定:在2001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瓶装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

【分析】A企业如果采用委托加工的酒精收回后继续加工白酒的方式,粮食白酒就要缴纳两道消费税,第一道是在委托B酿酒厂加工成酒精的时候缴纳;而第二道是在收回后继续加工白酒的环节缴纳,所以在这种方式下,A企业的消费税赋税最重,而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较自行加工节税金额=400.1-237.53=162.57(万元)。通过三个案例的分析比较,我们可以很明显的看出:A企业采用委托加工收回直接销售的方式,可最大限度的节税162.57万元,所以白酒生产企业在选择白酒加工方式的时候选择委托加工后直接销售的方式税赋最轻,它所实现的税后利润也很大;而委托加工收回后继续加工成酒类应税消费品的税赋最重(仅从消费税的角度考虑),所以白酒生产企业在尽可能的情况下选择委托加工后直接销售的方式,对企业的税赋和利润上升空间具有更大的意义。

(二)销售环节的税务筹划

1、白酒生产企业转让定价筹划分析。转让定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经济利益关系的经济实体,为共同获取更多利润和更多的满足经济利益的需要,与内部价格进行的销售活动。

【案例2】某市A酒厂以生产粮食白酒为主,产品发往全国各地的批发商。同时,当地的消费者、零售商店等也可直接到厂里购买。根据以往的经验,当地的消费者及零售商等每年到工厂以每箱500元的零售价格直接购买的白酒大约5000箱,每箱10瓶装,均为一斤装,而售给各地批发商的380元。

【分析】从上述两个方案我们可以看到:A酒厂通过转移定价的方式,使酒厂的消费税总体赋税下降了12万元,达到了税务筹划的效果。关联企业在转让定价的过程中,应注意定价范围必须在税务机关认可的范围内,在不违反公平交易的销售价格情况下销售给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

2、关于白酒包装方式的税务筹划。很多白酒企业生产出白酒后,为了能够促进销售,经常会将自产的白酒与外购的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或是将不同税率的酒类产品组成套装进行销售。我们常见的企业包装方式有“先包装后销售”和“先销售后包装”。在这两种不同的包装方式下,企业所上交的税费也就不同。而白酒生产企业套装产品的销售经常采用“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套装产品的消费税以套装产品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

【案例3】A白酒生产企业以生产白酒为主,近几年来随着市场多样化的需求,也慢慢开始生产一些黄酒和葡萄酒,以扩大市场份额。但由于黄酒和葡萄酒是企业刚推出的新产品,知名度不高,前期的销路滞后。为了更快的打入市场,被消费者所接受。A企业采取了这样的策略:把生产的1瓶白酒、1瓶黄酒、1瓶葡萄酒组成价值120元的套装礼品酒进行销售。它们的出厂价分别为:白酒50元/瓶、黄酒30元/瓶、葡萄酒40元/瓶,均为一斤装。A企业采用“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本月共销售了3000套。

3、白酒生产企业销售额中价外费用的筹划。由于白酒生产企业实行复合计征方式,它的消费税主要受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影响,销售额是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白酒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主要包括白酒生产企业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运输装卸费、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基金、集资费、包装物押金等,但如果白酒生产企业为购买方代垫运输费用,且白酒生产企业把承运部门开具给购买方的运输费用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运输费用不包括在价外费用内。这样减少了价外费用,降低了企业的销售额,从而使白酒企业消费税的赋税相应的减少了。其次,如果白酒生产企业每年的销量很高,运输费用所占的比重大,可以考虑组建一支运输车队,把运输部门从白酒企业中分离出来,进行独立核算,这样在计算消费税时税基就减少了,从而就会引起消费税的减少。而白酒生产企业的运费就可以按照“交通运输业”税目计缴3%的营业税,进而可以大幅度的控制白酒生产企业的税务成本。

三、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税务筹划的风险控制

白酒生产企业在进行消费税税务筹划的过程中,由于存在许多不确定的内外部因素,使税务筹划的预期结果具有不确定性。白酒企业在进行消费税的税务筹划时,应通过咨询税务部门、上网查询、订阅相关出版物等渠适取得消费税税收法规资料,及时了解和熟悉消费税的全貌和调整情况。同时,白酒生产企业进行消费税税务筹划时必须全面考虑,而不能仅从纳税务成本出发,要从白酒企业的经营、发展进行全方位的衡量,考虑各种方案涉及的成本、费用,进行精细核算,方能确定方案是否合理、可行,尽可能的避免税务筹划风险带来的潜在成本。

作为我国传统产业的白酒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国际国内市场竞争中,取得致胜先机,就必须重视占税收支出总额50%左右消费税的税务筹划研究。因此,白酒企业消费税的税务筹划,应在理论上进行深入探讨,在实践中进行不断探索。在遵守国家有关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合理进行筹划,提高白酒企业消费税税务筹划的专业性,增强白酒企业消费税税务筹划方法的精确性,这对国家税收制度的完善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税法(2012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

[2]张英明.企业税务筹划策略――基于对新税法的认识与研究[M].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3

[3]席君.跟我学税收筹划[M].广东经济出版社,2011.5

[4]杨建军.白酒企业消费税的税务筹划研究[J].酿酒,2006.4

消费税税收筹划论文范文4

[关键词]洋河股份;纳税筹划;所得税

1洋河股份经营环境与涉税情况

1994年分税制改革中,国家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分别课以25%、15%的消费税,确定了白酒行业高税率的格局。2001年5月,开始实行消费税复合征收方式,即按生产环节销售收入的25%和销售量每斤0.5元缴纳消费税。同时,半成品酒生产的销售白酒可以扣除已纳消费税的政策被取消。2006年4月,将按销售收入计税部分的税率由原来的25%调整到20%。在2017年,洋河股份缴税共228956.21万元。主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86551.02万元、消费税30194.50万元。除此之外,还缴纳了一定的个税、城建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等。在2017年缴纳的税中,企业所得税在总税收中占比达到81.48%,因此,对洋河股份对所得税进行筹划显得尤为重要。

2关于洋河股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2.1收入的纳税筹划

2017年,洋河股份利用部分闲置资金投资了一年期的保本型、低风险的理财,获得收益51682.49万元。按照税法相关规定,理财产品收益同其他收入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该笔投资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为51682.49×25%=12920.62万元。筹划方案:洋河股份购买一年期以上居民企业公开发行的股票,则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或者购买国债,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虽然,购买股票或者购买国债比购买理财产品的收益减少,但是每年却为企业节约税款12920.62万元。

2.2扣除项目的纳税筹划

2.2.1捐赠支出的纳税筹划。2017年,洋河股份对外公益性捐赠支出425.50万元,占年利润总额的0.048%,远未达到利润总额(884795.46万元)12%的标准。而且,2017年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有813054.35元是通过直接向受赠人捐赠形式完成的,部分捐赠为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该笔支出无法进行税前扣除。方案一:洋河股份可以通过社会公益性团体或者政府部门的渠道捐赠,该笔813054.35元的捐赠支出就可以进行税前扣除。这样洋河股份在保持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变的情况下,可以节约税款813054.35×25%=203263.58元。方案二:洋河股份可以在方案一的基础上,将公益性捐赠支出比例适当提高至1%的水平,则公司的捐赠支出为8847.95万元,则此时可以多扣除8422.45万元,可以为企业多节税8422.45×25%=2105.61万元。若公司不提高捐赠支出的比例则可以选择方案一,也能够为企业节约203263.588元的税款;但若可以适当提高捐赠支出的比例,可以选择方案二,这样不仅有助于企业公益形象的提升,也能够为企业节约更多的税款。2.2.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纳税筹划。目前,我国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年限平均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洋河股份采用的方法为年限平均法。通过资料发现,在2015年洋河股份购买了一台专用设备,价值为479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残值率为5%,年折旧率为9.5%。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折旧费会有所不同,对企业纳税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3结论

消费税税收筹划论文范文5

【关键词】税收筹划;新企业所得税;节税

一、采购阶段的筹划

(1)进货渠道的筹划。由于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货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可抵扣进项税额,所以许多企业只认准一般纳税人作为进货单位,而将小规模纳税人与个体工商户拒之门外。确实从个体工商户处进货不可抵扣进项税额,如将其作为长期主要的供应商是不明之举,但小规模纳税人与个体工商户的价格有商量余地,某些情况下将其作为进货渠道是合适选择。(2)结算方式的筹划。采购产品有多种结算方式,如一次性现金付款,分期付款、赊购等方式,在如今多数商品供应过剩的情况下采购方往往占据主动地位,在结算方式上进行筹划的目的是为了延迟付款,为企业赢得一笔无息贷款。有以下三种筹划策略:一是尽量使销售方接受委托收款与托收承付的结算方式;二是尽量采取分期付款和赊销的付款方式;三是尽量使用汇票承兑的方式,而不使用现金或支票的方式。在围绕上述原则的前提下选择结算方式还要注意对自身信誉的维护,不要让销售方丧失对自己的信任。

二、生产阶段的筹划

1.生产方式的筹划。企业主要生产方式有自行生产与委托加工,生产方式不同对纳税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自行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计税依据是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用于其他方面的计税依据则是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或者组成计税价格。委托加工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是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正是由于两种生产方式下计税依据的不同而导致消费税税负的较大差异。下面通过一例来说明:

例:某A化妆品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09年购进了价值100万元的原材料;准备加工生产成高档化妆品,预计化妆品售价为600万元。该公司有两种生产方式可供选择,假设生产加工成本均为120万元,一是自行生产;二是委托B厂进行加工,加工完成后由A公司直接对外销售,假设B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无同类消费品售价。

自行生产方式:A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600×17%-100×17%=85万元;消费税=600×30%=180万元;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85+180)×(7%+3%)=26.5万元;企业所得税=(600-100-120-180-26.5)×25%=173.5×25%=43.38万元;A公司税后净利润=173.5-43.38=130.12万元。

委托加工生产方式:A公司在委托加工环节应纳增值税=120×17%=20.4万元,在销售环节应纳增值税=600×17%-100×17%-20.4=64.6万元,合计缴纳增值税=20.4+64.6=85万元。委托加工环节应纳消费税=(100+120)÷(1-30%)×30%=94.29万元,收回后再销售不征消费税。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85+94.29)×(7%+3%)=17.93万元;企业所得税=(600-l00-120-94.29-17.93)×25%=267.78×25%=66.95万元;A公司税后净利润=267.78-66.95=200.83万元。

由上例可见委托加工比自行生产的税后净利润要多70.71×(200.83-130.12)万元,而自行生产比委托加工的消费税多85.71×(180-94.29)万元,增值税相同,税后净利差异正是由消费税的差异所导致。消费税的差异则因为自行生产方式下的计税依据为对外售价,而委托加工方式下的计税依据为组成计税价格。因此企业可利用关联关系,压低委托加工成本,达到节税目的,即使不是关联关系,也可自行估算委托加工费的上限,选择税负最低,利润最多的生产方式。

2.成本费用的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后,税务筹划重心逐渐由税收优惠政策筹划向成本费用筹划转移。具体规定及有关筹划策略如下:(1)业务招待费。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且超支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不论如何业务招待费有40%不能在所得税前抵免。首先企业将预计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尽量控制在销售收入的5‰范围之内;其次筹划关键是利用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的内容有相互替代的性质。例如企业外购用于赠送的礼品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印有企业标记,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因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比例的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究竟是作为业务宣传费还是业务招待费应本着两个原则:一是优先列为业务宣传费;二是如果广告费、业务宣传费超标,则列为业务招待费。(2)研发费用。国家为鼓励企业积极实施技术创新自主研发,规定企业为开发三新产品而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因此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积极实施自身研发,既能享受税收优惠,新技术又可增强企业长期竞争力。

三、销售阶段的筹划

1.销售结算方式的筹划。销售结算方式通常有直接收款、委托收款、托收承付、赊销或分期收款等。由于销售筹划直接关系到企业收入的确认,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有关结算方式筹划非常重要,筹划的主要目的在于尽量延迟纳税时间,实现延期纳税。筹划的策略有:在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情况下,尽量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的结算方式,而不用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避免垫付税款;在手续费低廉或者存在关联企业时可采用代销方式,以递延税款。

2.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筹划。对于混合销售行为税法规定是按其主业交一种税,而兼营销售如分开核算则分别交增值税与营业税,如未分开核算则统一交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依经营主业交一种税,筹划策略是如果主业适用的税率高于从业,且从业的应税额可观,企业可通过改变经营范围与核算方式将其转变为兼营行为,从而使从业避免主业的高税率。

例:某歌舞厅2009年6月收取门票费2万元,台位费4万元,点歌费3万元,烟酒、饮料费5万元,当地娱乐业营业税率为20%。歌舞厅存在混合销售行为,其中主业是娱乐业,从业是销售烟酒饮料的零售业,依主业交营业税,则应纳营业税=(2+4+3+5)×20%=2.8万元。若进行纳税筹划,在歌舞厅单独设立烟酒饮料等日用杂货小卖部,并专门领取营业执照,单独核算,娱乐业混合销售行为就转变为兼营行为,分别纳税:营业税=(2+4+3)×20%=1.8万元,增值税=5×17%=0.85万元。合计2.65万元,筹划后比筹划前节约了0.15×(2.8-2.65)万元,且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企业所得税也会因此而降低。

而对于兼营行为,不论纳税人是否分开核算都要征增值税;但对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纳税人可以选择是否分开核算,来选择交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兼营行为的产生有两种可能:一是增值税纳税人涉足营业税应税劳务;二是营业税纳税人涉足增值税货物的销售或劳务提供。第一种情况下,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如不分开核算,则要统一交税负较高的增值税,且提供劳务的部分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应选择分开核算分别纳税;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已统一为3%,税率较低,相当于营业税的最低税率,此时可将其与企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相比,如适用的营业税税率高于3%,则应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就可全部按3%的低税率交税。第二种情况下,企业原来是营业税纳税人转而涉及增值税应税范围时一般为小规模纳税人,这与第一种情况后者的筹划方法一样。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消费税税收筹划论文范文6

关键词:税收筹划;企业;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的壮大,我国制度不断的完善,税务制度也在不断的健全、完善,但是我国东西部的经济差距比较大,各个地区的税务人员参差不齐,虽然我国在不断的落实税收征收的政策,但是在税务筹划的发面有很大的欠缺,对税收筹划认识不足,了解的不是很全面,在税收筹划的运用上更是与发达国家有很大的差距,这就严重阻碍我国税收工作顺利的进行,在一定程度上还会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筹划是我国当前税收制度改革的一个关键点,在改革的过程中,我们必须从当前税收筹划的现状、以及筹划的措施进行分析,探索我国税收筹划未来的发展趋势,使其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中间力量。

一、融资以及利润的合理分配

1.近几年我国经济不断的发展,我国的金融市场以及现货市场发展的相对成熟,纳税的人大部分都采用现货工具融资的较多,主要是金融机构的贷款、同业拆借、内部融资、债券融资、股票融资、内部积累等其他的方式。企业要想长期稳定的发展就必须追求最大化的利润,最大化的减少成本,这是企业长期发展的终级目标,而筹资的成本作为税收筹划的重要衡量指标,我们可以从税收筹划的方面进行分析,可以将效率的好坏依次的排列为:债券融资、股票融资、内部积累、金融机构贷款、同业拆借、内部融资、这样排列的主要原因在于当前我国企业的内部融资机构比较多,很容易增加融资的成本,同时也会因为税负的分散而降低负债抵税效应。这是是我国传统的融资方式,当前我国市场不断的进行细分,租赁公司也是快速的发展,尤其是对那些价格相对比较高,使用次数比较少的机械设备,如:私人飞机、货轮、大型的机器等,一些大中型的企业就采用租赁的这一融资方式,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租赁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经营的租赁,另一种是融资租赁,从表面上来看很难看出哪种租赁更能达到最好的税务筹划效果。融资租赁的设备折旧一般在税前扣除,经营租赁可以冲减企业的利润,因此企业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应该结合本企业发展的状况,通过精确的计算之后选取合理的租赁筹划方式。

2.我国企业的利润分配筹划。现阶段我国的企业税前利润的用途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要留存收益,为扩大企业以后的经营发展做充分的准备,另一方面弥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依据我国的税法,税前弥补亏损有五年的期限,如果还一直亏损,企业可以适当的延长利润补亏的期限。同时企业可以采取收购亏损企业的方式,来达到中和企业利润的目标,这样就可以减少或免除企业所应缴的税。当前很多企业都在采用资产计价和摊销的方式以及费用列支范围和标准的权利来延长企业的补亏期限。企业亏损弥补后,依据国家的税法,缴纳相应的所得税,然后进行利润的分配。当前我国在企业股利分配的过程中一直都有很大的争论,从理论的方面进行分析,不论是上市公司的个人还是企业法人,在进行股利分配的过程中都必须按照国家的相关税务法律,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未来我国税收筹划的发展趋势

1.不断的完善税务会计独立于财务核算体制。企业中的财务人员主要是进行成本费用的计算、经营利润的确认、税金核算、纳税申报、税收的筹划等工作。随着我国经济不断的发展,我国的企业也迅速的崛起,税务会计人员近几年被广大的企业所认可,加重了对税务会计人员的认识,但是税务会计人员在对企业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企业并没有彻底的对纳税筹划成本进行严格的审核,所以当前企业在审核的过程中应该遵循相应的原则,税务会计不能死板的对税收进行筹划,在筹划的过程中应该熟悉我国相应的税收法律法规,并且合理的运用税收的知识,为企业提供一个合理科学的筹划策略,加快企业的快速发展。

2.企业的税收筹划应该得到税务机关的大力支持。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东西部经济发展的差距比较大,导致我国的税务执法人员参差不齐,所以当前我国应该加强对税务执法人员的培训,提升税务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丰富税务执法人员的相关知识,提升税务执法人员的工作能力,尤其是西部比较落后的地区,国家更应该加强对税务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提升税务执法人员的工作态度,使其能真正的在理论角度认识到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合理科学的税收筹划策略可以在确保国家税收收入正常的情况下,减少企业自身税负,减少企业的成本,这样不仅可以促进大型企业以及事业的良性发展,同时还能规范我国税收的秩序,使我国税收制度不断的健全,与发达国家相接轨。

3.健全完善我国税务机关的信息。当前社会是信息化的时代,所以我们应该充分的利用互联网,不断的完善税收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可以有效的提升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等工作,同时还能有效的提升税收的执行效率以及税收的完成效率,而且还可以利用信息平台不断的更新税务的法律法规,达到普法的目的,企业可以将其作为税收筹划的主要理论依据。

三、结语

虽然我国经济在不断的发展,但是我国的税收筹划还处于初期的发展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较还有很大的差距,尤其是企业对其更是了解甚少,这就需要我国的税务执法机关不断加强宣传,使我国税务筹划走上快速良性的发展通道,做好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促进我国企业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谈消费税的纳税筹划[J].张惠玲.冶金财会.2013(02).

[2]消费税税收筹划策略探析[J].徐恩耀.商业会计.2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