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论文范例6篇

建设工程法规论文

建设工程法规论文范文1

【关键词】建设工程法规 案例教学法 应用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6)06-0252-02

《建设工程法规》是我国土建类高等院校中一门专业性很强的课程,在建筑工程、工程管理以及路桥工程等专业中均有开设。但是能够熟练掌握这门课程的学生并不多。为了提高学生学习《建设工程法规》的积极性,土建类高等院校应对其教学现状进行分析,应用案例教学法,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实现我国“双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

1.《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现阶段的教学现状

我国大部分土建类院校开设了《建设工程法规》或类似课程。不仅是在建筑专业,在工程造价、交通工程、房地产经营等专业领域,也开设了《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由此可见,《建设工程法规》这一门课程对土建类学生的重要性。由于我国土建类高等院校仍然采用传统的教学方式,《建设工程法规》这门课程的教学质量无法得到保证。

1.1教学方法陈旧单一

目前我国很多老师在教授《建设工程法规》这一门课程时,采用的仍然是传统的教学方法,即教师在课堂上进行讲授,学生通过听讲来记录教学内容的方式。传统的教学方式缺乏启发式教学,也缺乏轻松愉悦的课堂气氛,更缺乏学生的主动参与,因此无法提高学生的学习热情,影响着学生学习知识的主动性。

1.2教学内容照本宣科

由于《建设工程法规》是一门交差性和综合性很强的课程。在教师选用上,目前我国很多学校均安排了土建类专业老师教授这门课程,安排法学类专业老师授课的情况很少。由于土建类专业老师没有法学知识基础和法学思维,在教授《建设工程法规》这一门课程时,完全按照课本进行授课。在授课时,土建类专业教师在处理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课时分配时,偏重于传授专业知识给学生。同时还因为我国目前的《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的教材,基本上都是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来进行编写的,难免会有些枯燥,从而影响到学生的学习效果。

1.3缺乏实践性教学环节

由于在《建设工程法规》课程授课教师的选用上侧重于土建类专业教师,法律实践经验和法学思维有限,教师在讲解《建设工程法规》这一门课程时采用的仍然是传统的灌输式的教学方法,实践性教学环节缺位,导致学生丧失了对这门课程学习的兴趣。

综上所述,当前《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的教学现状不容乐观,为提高学生学习这门课程的学习兴趣,必须要对教师目前的教学方式进行改革。

2.《建设工程法规》课程应用案例教学法的意义

2.1开发学生智力,激发学习积极性

应用案例教学法,教师一定要注意在教学过程中,抓住案例的关键点,然后根据这个关键点对其所涉及到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引领学生进行深入的思考和讨论。案例教学法的优势在于,让教师从讲台走到学生的背后,学生是主体,老师和学生之间是地位平等的关系,教师可以让学生自由的讨论,老师也可以加入到讨论中,师生一起讨论案例的疑点、解决问题的突破口和法律的盲区。这样不但开发了学生的智力,还激发了学习积极性。

2.2有利于学生更好地掌握建设工程法规的理论知识

在《建设工程法规》课程中应用案例教学法,解决了实际教学中空谈法律法规的问题。教师通过引导学生对工程领域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法学分析,可以让学生更好地理解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法规,同时还可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使学生在掌握枯燥的建设法条的基础上,对有关的法律知识加以灵活运用,做到融会贯通,弥补了空谈法规的缺陷。

2.3能够满足土建类高等院校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

在《建设工程法规》案例教学的过程中,不仅要求学生充分读懂案例本身,而且要求学生置身于具体的工程环境中,且扮演一定的角色,通过分析工程项目的内外环境,针对所面临的法律纠纷,制订出解决方案。因此学生在解决问题的同时,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得到提高。

3.案例教学法在《建设工程法规》课程中的应用

3.1选择合适的案例

《建设工程法规》采用案例教学法,选择案例是关键。为此,授课教师应认真研究课程标准,提炼出学生需要掌握的知识点和关键技能,选择合适的案例。精选案例,应遵循下列原则:

(1)针对性

为了能够充分的激发学生学习热情,案例教学法在选择案例时一定要注意其针对性,即所选的案例正好符合目前教学内容的需要。这样就能够使得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从被动学习转变为主动思考,从而使得学生能够快速地掌握本节教学内容。

(2)真实性

在选择案例过程中,一定要选择真实的案例,因为虚构的案例经常会因为脱离生活而丧失了其深刻的教育意义。其独特的教学优势就是让学生在具体的案例中去掌握法学和土建类等相关知识。教师可以到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下载一些工程类方面的案例,以此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3)代表性

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案例可以让学生接触到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也是学生将来在工作过程中最容易碰到的法律问题,因此选择的案例一定要具有代表性。无论从涵盖面方面,还是从影响方面,这个案例必须是典型案例,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同时还能为学生在未来的工作实践中提供可供借鉴的经验。

3.2优化课堂设计

在《建设工程法规》这门课程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根据每个案例的特点,制定出详细的授课计划和课堂设计。案例教学法要求教师主导课堂,组织学生主体在课堂上进行分组讨论,鼓励学生全程参与、踊跃发言,指导学生对课堂讨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公布权威的解决方案。

(1)优化教学案例环节,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一般都会选择先介绍相关案例,然后根据案例向学生提出问题;或者一边介绍案例一边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如果准备的案例特别复杂时,可以预先布置给学生,指导其了解相关的背景知识,从而有效的控制教学进程,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2)优化课堂组织设计,全面分析案例

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将学生分成若干个小组,以组为单位讨论分析教师精选的案例。这种教学方式既可以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也可以拓展学生的思维方式。在小组的讨论过程中,教师应给予学生一定的指引:设计的问题,一定要具有逻辑性;对于学生的回答,一定要给予质疑;这样才能促使学生更加娴熟的掌握理论知识。与此同时,教师要鼓励全体学生积极参与小组讨论,适当的给予表扬和肯定,培养学生的自信心,加强师生之间的互动。小组之间通过相互交换意见,以此达到对案件的全面分析。

(3)进行课堂归纳、总结和评价

各小组讨论结束后,授课教师要对本堂课的案例教学进行归纳、总结和评价,同时复习本堂课的知识点。教师根据学生的看法总结、归纳出几种具有典型性的观点,并对其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对于好的思路与独特的看法应给予表扬,对于讨论中分析不够深入、剖析不够透彻的问题,进行再次讲解和分析,对于思路存在偏差的观点应及时予以纠正。为了激励学生全程参与《建设工程法规》案例教学,对于课堂上表现比较好的小组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平时考核加分的奖励。

4.结语

总之,案例教学法在《建设工程法规》课程教学中的应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教师通过采用典型的建设工程案例作为其理论知识讲授的切入点,师生共同参与,全面分析案例,开展有效的《建设工程法规》课堂教学。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会将理论知识和案例有效的结合起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学生解决建设工程领域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然而案例教学法,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建设工程法规》课程应用案例教学这一方法是无法满足学生的需要。因此,教师在应用案例教学法的过程中,还应结合其他的教学方法,以此来提高《建设工程法规》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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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设法规;案例教学法;应用

一、案例教学法概述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课程教学方法。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在课前设计与课程理论紧密相关的工程案例,学生通过参与分析,更容易理解并熟练掌握理论知识。教师通过这种传授方式,有助于提高与培养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以及主动参与课堂讨论的学习意识。在实践教学过程中,案例教学方式能够让学生摆脱被动接受“填鸭式教学”的消极现象,使学生更全面的投入到由案例营造的专业理论学习环境中。案例教学法能够使学生自觉并主动的进入到案例所设置的场景中,通过学习小组讨论或者结合其他方式进行学习。任课教师在教学中既可以通过相互对比、仔细分析,研究各种多样性的成功或失败的经验,继而提炼出一般性的结论或原理;与此同时,案例教学法也能够让学生借助案例中他人的思考来拓宽自己对问题的认识,从而增加学习过程中的知识储备。[1]

二、建筑法规课程的教学现状分析

建筑法规作为一门系统研究工程建设领域中法律制度的学科,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应用性以及鲜明的时代特征。我国法治法规进程的发展,以及我国建设行业的蓬勃发展也必将推动着工程建设类法律研究内容的不断丰富与发展。与此同时,建设法规理论体系至今尚处于不断完善之中,而建筑法规课程在高职工程类专业教学计划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加强《建筑法规》课程的教学研究改革工作是高职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其目标教学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筑法规课程的最大特点是所涉及的知识面广,不仅有工程类知识,更多的是法学知识,而且两者要有机的结合在一起,这就造成了本课程知识点多,系统性不强的特点,而作为教学安排,学时往往非常有限,所以造成学生对所学内容一知半解。

2、建筑法规作为一门理论性质较强的学科相较于其他工程类课程,更加的抽象,因此只能靠在理解的基础上去记忆,所以,学生难免在学习的过程中失去兴趣。

3、由于近些年,社会就业压力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高职院校迫于就业压力,对于培养学生应用型能力的非常重视,而综合素质方面的培养难免有所忽视,例如实训课程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而像建筑法规这类这样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对学生未来发展起重要作用的课程却渐渐的边缘化。

案例教学法在建筑法规教学中的应用

由于建设工程方面的管理问題错综复杂,灵活多变,即便一些身经百战、知识丰富的管理者,在面对复杂的实际工程问题时,若不善于抓住问题的重点,给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并有效的组织实施,再丰富的实际经验也很难合理快速的处理。此外,当前高职高专学生学习方面最大的问题是习惯等待课堂上老师的灌输,缺乏学习的主动性。介于此,案例教学法以模拟逼真的案例情境,最大限度的拉近教学进程与实际现场之间的距离。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能够积极参与设置的案例情境中,独立自主的深入思考,充分带入并体验案例角色,对案例进行详细的分析与讨论,并在此过程中互相学习,给出自己的认知与见解。案例教学法就是让学生真切地感受真实的建设法规运用过程。通过典型案例,让学生对课程的关键条款进行自主分析。在实际操作中,建筑法规课程所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但是,由于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对授课学时有一定限制,因此,案例教学法在建筑法规的教学应用过程中应该针对不同的内容,合理选用合适的案例教学方式。

由于课堂学时的限制,在课程教学过程中很难针对每条法律条文选取详细准确的案例呈现于演示文稿中,而口头案例的方式更加简便灵活,所以可以在建筑法规的课堂教学中以口头案例的方式详解重点法律条文。将课本重点理论内容和法律条文列于演示文稿中,然后用口头案例加以解释和说明,通过通俗易懂的案例故事,使学生将听到的案例与掌握的理论有机结合起来。除了口头案例之外,还可采用书面案例加以补充。在实践教学中,某一章节内容课堂学习结束后,通常以书面案例作为总结归纳,通过详细的案例分析,将整个章节的关键理论加以联系和巩固。因此,书面案例较口头案例在设计上对教师的要求更高,需要结合课堂教学内容加以精炼,并且要选择更加经典且优秀的案例。

如若有条件,还可以考虑在建筑法规课程中增设实践课时。但是由于实践性案例耗时长,且需各方配合,所以实施难度较大,因此可以针对重点章节进行实践案例设计,例如,合同管理章节可以组织学生分组模拟订立合同,在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处理章节可以引出相关事故案例,分组讨论并分析等,这样既可以提高学生对于建筑法规课程学习的兴趣,也能够有效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促使学生在实践过程中勤查资料,积极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能有效解决问题。与此同时,在建筑法规课程教学过程中,需要引入大量的经典案例,案例教学法提供大量的信息资料,涉及的知识面广泛,因此此过程需要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合理分析,这样能够使学生从多个角度、多个层次的理解问题、掌握要点并给出合理的实施方案,整个过程有利于学生开拓思路,勇于创新,提高综合素质。[2]

三、结语

建设工程法规论文范文3

论文摘要:在边坡治理工程中,由于国家建设部和重庆市目前都没有针对“动态设计法、信a.施工法’,的明确规定,因此出现主管部门监份管理依据不充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无幸可循的现象。本文根据多年的工作经脸,提出重庆市边坡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设想,希望起到规范参建各方的行为,使各工作环节有序,工程质圣、进度、安全有保津,投资有控制的目的。

重庆是座山城,工程建设中有大里的边坡需要治理。重庆市建委对边坡工程历来都十分重视,对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施工以及招投标等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从执行情况看,反映良好,对提高边坡工程质f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目前边坡工程普遍采用“动态设计法、信息施工法,在(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中以强制性条文的方式执行,与一般建设工程的工作程序有很大的区别。其中设计的主要依据—地质结论、岩土物理力学参数都需要在施工监测和试验中加以验证、调整,其显著特点是:由于地质环境复杂性,工程勘察、边坡试验提供的设计参数不可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工程地质实际情况,只能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来加以验证、调整,从而修正治理方案。不可避免地产生勘察、设计、施工组织和工艺变更。这要求参建各方密切配合,才能有效地保证边坡工程的质t、进度和安全。实践证明,它是最切合边坡工程实际的勘察设计、施工方法。然而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发现无论是建设部还是重庆市目前都没有针对‘,动态设计法、信息施工法,的明确规定。一旦出现变更情况,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也无章可循。

一方面,在日常工作中我们有时会遇到业主、勘察、设计与施工单位各方为质里事故资任相互推语的问题。多数情况下,变更设计是由于地质环境变化造成的,非勘察设计的资任。变更设计后一般要突破原概算,产生包括工程投资、勘察、设计、审查等费用由谁支付,以及支付的程序等问题。因此需相关配套的政策法规来规范各方的责任,协调参建各方责、权、利,是重庆市建委鱼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另一方面,虽然重庆市绝大多数勘察设计单位都积极配合施工,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但经常是变更勘察设计文件交付业主后,业主不知道这些变更需要哪一级审查,特别是边坡工程,变更设计较频繁,如果无论大小都交与建委审查,既不合适也不必要;一律由原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对于涉及安全、规划等问题的重大变更,原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似乎也不合适。因此应结合重庆市边坡工程的特点,制定“边坡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明确边坡工程治理过程中变更设计的种类、审批程序。作者根据多年的工作经争,对如何加强边坡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变更设计管理,规范、协调各参建单位的行为,确保边坡工程质f}提出一点浅见,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目前国内有关工程变更设计方面有系统文件的,有铁道部的《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交通部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地方有常州市建设局的(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前两个文件有明显的行业特点,专业性强,不能完全适应重庆市的建筑边坡工程行业管理。常州市建设局的(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与重庆市的边坡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具有可比性。建设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9.25)第28条,(建设工程监理规范)(6B50319-2000 2001.5.1)第6.2.1条对原则性的问题作了相关规定,应当作为f庆市编制有关文件的依据;(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000.3.31)第28条和第30条可以作为参考。

重庆市的边坡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应当涵盖以下内容:

(1)勘察设计、施工变更分类:一般分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和一般变更。

(2)审批权限:明确各类变更的审批权限。建议对于涉及规划、方案、投资和控制性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变更,属于重大变更,应由业主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对较大变更,建议由原施工图审变单位审查并报建委备案后实施;一般变更由建设单位负资组织审查后实施。

(3)变更的工作程序:问题的提出—确认—勘察设计变更—报批(报审)—变更实施。一般根据施工反馈的信息,由施工单位、业主或试验单位提出问题(变更原因)、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惫后交业主,由业主委托变更单位完成变更设计。变更设计原则上由原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完成,经原工程设计单位书面同惫,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出具变更文件的单位对修改的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资任。变更设计文件送交业主,业主根据变更的类型,组织有关部门对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根据审变惫见修改变更设计,施工单位实施变更。常州市的(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值得很好借鉴。

(4)变更的资任:应执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9.25)第28条的有关规定。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t要求的以及由于勘察设计方案原因造成的变更,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补充、修改,费用应有原勘察设计单位负资,造成工程质问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如果是施工单位没有按照有关施工规范、设计要求的规定造成的变更,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监理单位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6850319-20002001.5.1)造成的变更,由监理单位承担;除以上原因,由于地质、环境、规划等原因或业主要求的变更应由业主负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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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程造价,决策,设计,施工,竣工,审核

 

一、工程造价控制的必要性

工程造价是指进行一项工程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建设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就是在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采用一定的方法和措施,把建设工程造价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乖核定的造价限额以内,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建设单位对工程造价的管理始终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既要全面又有重点。

二、项目各个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

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核算过程是多层次的。从编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确定招投标合同价,到最后的竣工结算与财务决算,整个过程是由粗及细、由浅入深的逐步分解和逐层控制的过程。

(一)决策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

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始终贯穿于项目建设全过程,投资决策阶段影响工程造价的程度最高,因此,项目决策阶段的内容是决定工程造价的基础,直接影响着决策阶段之后的各个建设阶段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是否科学、合理。因此,需要在投资决策阶段做好基础资料的收集;认真做好市场研究;投资估算实事求是地反映设计内容;项目投资决策采用集体决策制度。

(二)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

工程设计是建设项目进行全面规划和具体描述实施意图的过程,是工程建设的灵魂,是处理技术与经济关系的关键性环节,是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的重点阶段。

1、优化设计方案,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2、对工程项目实行限额设计以控制工程造价。

(三) 实施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

在工程施工阶段,一是要合理控制工程变更。二是抓好合同管理、减少对方索赔。三是控制工程材料采购,有效降低工程成本。

1、制定合理工期是控制施工项目成本的关键。

2、降低材料成本是控制施工项目成本的核心。材料成本的有效控制,集中反映在对材料的价格和用量的控制上。

3、充分发挥注册造价师作用,变被动为主动控制造价人员从设计伊始就应全面介入。

4、加强工程计量和控制工程付款。

5、加强合同管理,减少工程索赔。

(四)竣工结算阶段的控制

工程竣工决算是确定工程造价的最终手段,也是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环节。一是要按照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的约定,认真对照施工签证、竣工图、竣工资料审核计算。二是准确计算工程量。三是计价必须准确。预算人员要熟练掌握工程量的计算规则,熟悉分项工程的组成内容及有关规定,在企业定额的基础上,准确确定工程计价。免费论文,审核。

三、工程造价的审核

(一)工程造价审核的内容

1、工程量的审核

在计算各分部的工程量时,各分部都有其规定的计算规则,必须按照计价表的规定执行,掌握计价表子目中所包含的工作内容,审核工程量的计算单位是否与套用的定额单位保持一致。现场签证及设计修改通知书,应根据实际情况核实。除此之外,还要审查签证内容是否与合同中包干费中的内容重复。

2、单价套用的审核

单价套用的审核也就是审核其套用计价表是否合理和准确,工程项目有否重复套用。在套用计价表单价过程中,所使用的主材料与计价表的主材料的价格不同时,要依有关文件和计价表的规定执行。免费论文,审核。

3、取费的审核

取费应根据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文件及规定,结合相关文件如合同、招投标书等来确定费率。

(二)工程造价的审核方法

由于建设工程的生产过程是一个周期长、数量大的生产消费过程,具有多次性计价的特点,因此,采用合理的审核方法不仅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且将直接关系到审查的质量和速度。主要审核方法有以下几种:

1、全面审核法

全面审核法就是按照施工图的要求,结合现行定额、施工组织设计、承包合同或协议以及有关造价计算的规定和文件等,全面地审核工程数量、计价表单价以及费用计算。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全面和细致,审查质量高,效果好;缺点是:工作量大,时间较长,存在重复劳动。在投资规模较大,审核进度要求较紧的情况下,这种方法是不可取的,但建设单位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仍常常采用这种方法。

2、重点审核法

这种方法类同于全面审核法,其与全面审核法之区别仅是审核范围不同而已。通常的做法是选择工程量大,并且造价比较高的项目进行重点审核。其次重点核实与上述工程量相对应的定额单价,尤其重点审核定额子目容易混淆的单价。另外对费用的计取、材差的价格也应仔细核实。免费论文,审核。该方法的优点是工作量相对减少,效果较佳。免费论文,审核。

3、对比审核法

在同一地区,如果单位工程的用途、结构和建筑标准都一样,其工程造价应该基本相似。免费论文,审核。因此在总结分析预结算资料的基础上,找出同类工程造价及工料消耗的规律性,整理出用途不同、结构形式不同、地区不同的工程的单方造价指标、工料消耗指标。免费论文,审核。然后,根据这些指标对审核对象进行分折对比,从中找出不符合投资规律的分部分项工程,针对这些子目进行重点计算,找出其差异较大的原因的审核方法。

4、分组计算审查法

就是把预结算中有关项目划分若干组,利用同组中一个数据审查分项工程量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首先把若干分部分项工程,按相邻且有一定内在联系的项目进行编组。利用同组中分项工程间具有相同或相近计算基数的关系,审查一个分项工程数量,就能判断同组中其他几个分项工程量的准确程度。这种方法的最大优点是审查速度快,工作量小。

5、筛选法

筛选法是统筹法的一种,通过找出分部分项工程在每单位建筑面积上的工程量、价格、用工的基本数值,归纳为工程量、价格、用工三个单方基本值表,当所审查的预算的建筑标淮与“基本值”所适用的标准不同,就要对其进行调整。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简单易懂,便于掌握,审查速度快,发现问题快。但解决差错问题尚须继续审查。

四、结论

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市场经济的变化多端,使得工程投资的确定与控制变得更为复杂化,这就需要对工程造价的管理既全面又有侧重点。在工程实施过程的各个阶段,时时要有控制造价的经济头脑,认真分析和充分利用建设周期中的重要信息,把握住市场经济的脉搏,减少或避免建设资金的流失,最大限度地提高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益。

参考文献:

[1]陈建国.《工程计量与造价管理[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0.

[2]全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0.

[3]戚安邦.《工程项目全面造价管理[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0.

[4]《浅谈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控制》

[5]《高校基本建设工程造价控制浅议》

[6]《浅析建设工程造价控制》

[7]《谈工程造价目标控制几点看法》

建设工程法规论文范文5

关键词:建筑 施工 安全 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 我国建筑工程施工阶段安全管理现状

从目前来看,我国还处于发展中国家。一般而言,发展中国家建筑业的劳动力比发达国家更为密集,完成同样的工作量大概需要 2.5~10 倍的工人,事故的数量也比发达国家多得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是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注的大事,国家先后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建设部了一系列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颁布了诸多的规定和条例,其目的就是要解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从根本上保护建设工程从业人员的生命和社会财产安全,促进行业和国家建设事业的发展。

二、 我国建筑工程施工阶段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总的来说,我国建筑工程施工阶段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体现在运行机制和具体执行两个方面:

2.1 机制方面

从目前来看,我国虽然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建筑安全的法令法规,但相比发达国家完善的建筑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尤其是在监督方面仍需要加强和改进。一是各个主体单位对应付的安全责任混淆不清,即使出现安全生产隐患也不能及时做出应有处理;二是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健全,针对性不强,对安全检查中的违纪违法问题有时不能及时严厉地惩处,同时对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的建筑企业,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缺乏有力度的奖励政策和激励措施;三是舆论监督力量不足,对安全事故的报道未能及时和客观,甚至还出现漏报、 瞒报、 小报的现象;四是市场规范机制欠缺,尤其是业主市场行为较严重的不规范现象,给建筑施工带来了安全隐患。很多业主拖欠工程款,要求承包商垫付资金;承包商由于不能及时拿到工程款,会在资金周转上遇到很大困难,从而影响对安全的投入;工人也会由于不能正常领到工资而在心理上产生对立情绪,诱发事故。

2.2 执行方面

据调查,随着各行各业对 “安全管理”的关注,建筑行业逐步意识到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更多地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再加上考虑到实施安全管理所要花费的高成本,许多施工单位只是口头上讲讲 “安全第一”,做表面文章,重生产、 轻安全,更注重建筑工程项目的进度、质量和经济效益。另一方面,由于建设工程的行业特点,建设工程施工的特殊性,从业人员的构成及流动性大的特征,特别是安全文化的缺失,仍使建设工程业成为仅次于采矿业的重大事故频发的高风险行业。我国自上世纪 90 年代起,年平均生产安全投入仅占 GDP 比重的 0.7%,远低于发达国家 3%以上的水平,我国的用万人投入率比美国和日本低 3 倍左右,比英国低 5 倍左右。

三、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安全管理对策分析

3.1 逐步加强职业教育,进而营造安全的文化环境

针对建筑施工企业要推进一线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新工人先培训后上岗,老工人应定期复训;一线作业人员持 “健康证”、 “安全基本知识合格证” 上岗;加强企业 “三类人员”、 安全监理和安全监督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等动态管理。试行一线班组长培训上岗制度。 培训的重点是法律法规、 班组安全质量管理和经济管理基本知识。通过培训考核,逐步规范建筑业“小包工头” 行为。开展建筑职工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落实建筑业各工种等级工培训考核,实行专业技能资格证书制度;指导督促企业按标准配置班组等级工人数,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基本安全素质。在建设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利用农民工集中工作生活的场所搭建学习、 教育、 培训的平台,对进一步满足农民工技能培训、 安全生产、 健康生活和文化教育等需求,维护农民工群体合法权益,提高农民工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安全生产管理。

3.2 建立操作规范体系,对建筑施工进行定期安全检查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要不断规范大型机械的管理抓好塔吊、施工升降机、 附着式脚手架安装之后的强制检测管理;监督检查塔吊、 附着式脚手架装拆作业单位资质情况,并将这些企业的技术管理人员配备、 技术方案纳入监督管理范围;实行 “一机一卡” 制度,将大型机械监管落到实处;开展大型机械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保障大型机械的使用安全。规范脚手架和模板支撑体系管理。推广悬挑式脚手架、 模板支撑体系安全技术标准及通用计算软件,指导企业合理组织施工;对大跨度、 高空间模板支撑体系,实行第三方专家认证制度;建立脚手架和模板支撑体系(含附着升降脚手架、 电梯井内脚手架、 操作平台等)搭设验收挂牌制度;组织针对性检查,及时消除钢管扣件、 脚手架搭设、 模板支撑体系隐患。

3.3 加强宣传力度,建立健全安全网络体系

主干项目开工前,应由技术负责人负责,安全管理机构的安全人员参加,向参加施工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方案交底。各分部分项工程、 关键工序,专项方案实施前,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会同安全员、项目施工员和工长将安全技术措施向参加施工的施工人员进行交底。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单位,分包单位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向作业班组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作业班组长应对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作业技术交底。

3.4 落实经费问题,实行目标安全管理

总的来说,根据建设部 《建筑安全现状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对费用组成、 工程概(预)算编制、 招投标项目费用单列,以及对报价、 合同、 使用、 支付、 总分包管理监督检查等都有明确规定。因此, 建设、设计、施工、 监理等单位应当明确职责,确保安全文明专项措施费用到位。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查处违规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费用落实。总包方以承包总费用的 5%为标准,建立了安全管理专项费用概算,安排了专制财务进行经费管理,并出台相关的管理制度,要求严格按照财务计划开展安全管理各项工作,对于没有按时、 足额、 合格的完全经费使用的部门和个人将予以通报和绩效考核扣分的处罚,积极初始已落实的经费及时开支,从财务支持角度满足安全管理的需要。

四、结语

总而言之,工程安全在世界各国都是一个受到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因此应加强对工人的安全教育,提高主动防护意识,并保证安全防护投入和措施,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魏安能 建筑施工项目管理安全控制 [期刊论文] 《建筑安全》 -2006年2期

[2]罗建平 建筑施工项目管理安全控制 [期刊论文]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2年1期

[3]赵通 建筑施工项目管理安全控制 [期刊论文] 《黑龙江科技信息》 -2008年29期

[4]王建伟 建筑施工项目管理安全控制 [期刊论文] 《山西建筑》 -2009年31期

建设工程法规论文范文6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是在总结深化《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颁布出台的,已于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发挥其在城市建设和发展方面的综合指导作用,现就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工作

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关系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对提高我国城乡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权威性,加强城乡规划监管,协调城乡科学合理布局,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改善人居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促进城乡统筹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从统筹全市经济社会和城乡协调发展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意识,把宣传和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城乡规划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深入开展《城乡规划法》的宣传与培训,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为使《城乡规划法》深入人心,引导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城乡规划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城乡规划法》的法条内容。要通过新闻媒体刊播、举办知识竞赛、悬挂标语、印发宣传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在全市范围内对《城乡规划法》进行广泛宣传,使广大城乡居民、社会各界正确理解并自觉遵守《城乡规划法》,增强城乡规划法制意识,为《城乡规划法》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切实抓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体系

科学编制城乡规划是调控城乡有序发展、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我市城乡规划的编制与修改应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以新一轮《*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20年)》为依据,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进行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遗产等方面关系,严格执行规划的程序和强制性要求。要抓紧做好西湖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深化完善工作,抓紧制定与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特别要认真做好重点建设地区、重要保护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工作。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后的备案。要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出台城乡规划备案审查具体操作细则。细则出台前,备案审查工作暂按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程序操作。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严格控制与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确因城市规划实施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修改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过局部调整程序进行修改,建设项目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的,可采用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报告的形式进行。*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管理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如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重大修改,须经论证和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制度,促进规划依法行政

我市各类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制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根据法定职责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划拨土地的选址和用地规划管理。

按照国家规定需由相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须凭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或其他相关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根据《*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管理规定》需要进行选址论证,或通过招投标取得代建权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向建设单位提供选址条件,建设单位根据选址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含规划设计条件预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对建设项目选址进行论证,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核定建设项目的具置、界限和规划条件。建设单位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申请项目批准、核准立项。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颁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逾期未取得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立项文件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新增土地、改变原土地用途或改变土地范围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凭项目正式批准、核准立项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出让土地的选址和用地规划管理。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衔接。

在城市规划区内拟以出让方式(含协议出让)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根据下达的土地出让计划,由土地储备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选址条件。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选址条件,由土地储备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对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报告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核发标有“土地储备专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提供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提供后6个月内未出让土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地块正式招拍挂前应先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对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下达工业用地出让计划的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以及标有“土地储备专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给区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并提供书面的规划条件。单一地块的工业用地项目或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的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居住区周边的工业项目应提交预环评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或个人以出让方式(含协议出让)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凭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同时提供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1年内申请用地,1年内未申请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且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单位重新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许可。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内对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进行建设的,应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规划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发改、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绿化、公安交警、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进行会审或以其他联审方式进行审查,并出具批复意见。对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警部门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或与设计方案一并审查。对需要公示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要求组织公示。设计方案批复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根据批复要求,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或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凭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不需使用专用土地的地下管线、架空线路和其他构筑物的除外)、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复、施工图审查意见及施工图中与规划条件有关的资料等,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根据规划条件和方案,确认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门面装修、围墙、阳台、楼梯等简易或附属设施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在许可程序和报送申请资料方面作适当简化,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四)临时建设规划管理。在省里出台新的政策前,临时建设规划管理仍按《*市临时建设工程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73号)执行。同时,项目审批前应先报市政府审定。

(五)管线工程规划管理。规划区内的各项管线工程,应根据项目审批要求办理规划许可,并进行竣工前测量和备案。单位用地内的自用管线、与城乡道路下管线相交等不占道路下管位的管线可以不办理规划行政许可手续。

(六)城镇居民私房规划管理。城镇居民私房规划管理按照《*市城镇居民私房修建翻建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杭规发〔20*〕420号)执行。

对已列入城市近期拆迁改造范围或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的城镇居民私房,由实施主体负责先行安置。

五、进一步规范批后修改,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且对周边建筑可能产生权益影响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修改前进行公示,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申请权。对依申请组织听证会的利害关系人的合理意见,在审批修改时应予以充分考虑。

因建设单位申请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予以补偿。对项目规划许可证失效,因依法修改规划给许可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不予补偿。

六、加强许可监督管理,确保规划许可有效落实

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在现场施划灰线,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检验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方可动工。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1个月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未办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按照规划要求对规划区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检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施工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构成违法的,移交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凭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竣工实测报告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条件申请核实。经核实符合要求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验收确认意见书》。

未取得《规划验收确认意见书》的项目,房产、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七、相互配合,加强违法建设的查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由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进行督查。土地、规划、城管执法及各区政府要加强对违法建设的监察和处理,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意见》(杭政函〔20*〕176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清理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职责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310号)要求,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我市的违法建筑查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