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论文范例6篇

更新时间:2023-01-20 12:23:18

建设工程法规论文

建设工程法规论文范文1

【关键词】建设工程法规 案例教学法 应用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6)06-0252-02

《建设工程法规》是我国土建类高等院校中一门专业性很强的课程,在建筑工程、工程管理以及路桥工程等专业中均有开设。但是能够熟练掌握这门课程的学生并不多。为了提高学生学习《建设工程法规》的积极性,土建类高等院校应对其教学现状进行分析,应用案例教学法,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实现我国“双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

1.《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现阶段的教学现状

我国大部分土建类院校开设了《建设工程法规》或类似课程。不仅是在建筑专业,在工程造价、交通工程、房地产经营等专业领域,也开设了《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由此可见,《建设工程法规》这一门课程对土建类学生的重要性。由于我国土建类高等院校仍然采用传统的教学方式,《建设工程法规》这门课程的教学质量无法得到保证。

1.1教学方法陈旧单一

目前我国很多老师在教授《建设工程法规》这一门课程时,采用的仍然是传统的教学方法,即教师在课堂上进行讲授,学生通过听讲来记录教学内容的方式。传统的教学方式缺乏启发式教学,也缺乏轻松愉悦的课堂气氛,更缺乏学生的主动参与,因此无法提高学生的学习热情,影响着学生学习知识的主动性。

1.2教学内容照本宣科

由于《建设工程法规》是一门交差性和综合性很强的课程。在教师选用上,目前我国很多学校均安排了土建类专业老师教授这门课程,安排法学类专业老师授课的情况很少。由于土建类专业老师没有法学知识基础和法学思维,在教授《建设工程法规》这一门课程时,完全按照课本进行授课。在授课时,土建类专业教师在处理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课时分配时,偏重于传授专业知识给学生。同时还因为我国目前的《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的教材,基本上都是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来进行编写的,难免会有些枯燥,从而影响到学生的学习效果。

1.3缺乏实践性教学环节

由于在《建设工程法规》课程授课教师的选用上侧重于土建类专业教师,法律实践经验和法学思维有限,教师在讲解《建设工程法规》这一门课程时采用的仍然是传统的灌输式的教学方法,实践性教学环节缺位,导致学生丧失了对这门课程学习的兴趣。

综上所述,当前《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的教学现状不容乐观,为提高学生学习这门课程的学习兴趣,必须要对教师目前的教学方式进行改革。

2.《建设工程法规》课程应用案例教学法的意义

2.1开发学生智力,激发学习积极性

应用案例教学法,教师一定要注意在教学过程中,抓住案例的关键点,然后根据这个关键点对其所涉及到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引领学生进行深入的思考和讨论。案例教学法的优势在于,让教师从讲台走到学生的背后,学生是主体,老师和学生之间是地位平等的关系,教师可以让学生自由的讨论,老师也可以加入到讨论中,师生一起讨论案例的疑点、解决问题的突破口和法律的盲区。这样不但开发了学生的智力,还激发了学习积极性。

2.2有利于学生更好地掌握建设工程法规的理论知识

在《建设工程法规》课程中应用案例教学法,解决了实际教学中空谈法律法规的问题。教师通过引导学生对工程领域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法学分析,可以让学生更好地理解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法规,同时还可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使学生在掌握枯燥的建设法条的基础上,对有关的法律知识加以灵活运用,做到融会贯通,弥补了空谈法规的缺陷。

2.3能够满足土建类高等院校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

在《建设工程法规》案例教学的过程中,不仅要求学生充分读懂案例本身,而且要求学生置身于具体的工程环境中,且扮演一定的角色,通过分析工程项目的内外环境,针对所面临的法律纠纷,制订出解决方案。因此学生在解决问题的同时,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得到提高。

3.案例教学法在《建设工程法规》课程中的应用

3.1选择合适的案例

《建设工程法规》采用案例教学法,选择案例是关键。为此,授课教师应认真研究课程标准,提炼出学生需要掌握的知识点和关键技能,选择合适的案例。精选案例,应遵循下列原则:

(1)针对性

为了能够充分的激发学生学习热情,案例教学法在选择案例时一定要注意其针对性,即所选的案例正好符合目前教学内容的需要。这样就能够使得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从被动学习转变为主动思考,从而使得学生能够快速地掌握本节教学内容。

(2)真实性

在选择案例过程中,一定要选择真实的案例,因为虚构的案例经常会因为脱离生活而丧失了其深刻的教育意义。其独特的教学优势就是让学生在具体的案例中去掌握法学和土建类等相关知识。教师可以到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下载一些工程类方面的案例,以此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3)代表性

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案例可以让学生接触到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也是学生将来在工作过程中最容易碰到的法律问题,因此选择的案例一定要具有代表性。无论从涵盖面方面,还是从影响方面,这个案例必须是典型案例,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同时还能为学生在未来的工作实践中提供可供借鉴的经验。

3.2优化课堂设计

在《建设工程法规》这门课程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根据每个案例的特点,制定出详细的授课计划和课堂设计。案例教学法要求教师主导课堂,组织学生主体在课堂上进行分组讨论,鼓励学生全程参与、踊跃发言,指导学生对课堂讨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公布权威的解决方案。

(1)优化教学案例环节,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一般都会选择先介绍相关案例,然后根据案例向学生提出问题;或者一边介绍案例一边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如果准备的案例特别复杂时,可以预先布置给学生,指导其了解相关的背景知识,从而有效的控制教学进程,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2)优化课堂组织设计,全面分析案例

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将学生分成若干个小组,以组为单位讨论分析教师精选的案例。这种教学方式既可以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也可以拓展学生的思维方式。在小组的讨论过程中,教师应给予学生一定的指引:设计的问题,一定要具有逻辑性;对于学生的回答,一定要给予质疑;这样才能促使学生更加娴熟的掌握理论知识。与此同时,教师要鼓励全体学生积极参与小组讨论,适当的给予表扬和肯定,培养学生的自信心,加强师生之间的互动。小组之间通过相互交换意见,以此达到对案件的全面分析。

(3)进行课堂归纳、总结和评价

各小组讨论结束后,授课教师要对本堂课的案例教学进行归纳、总结和评价,同时复习本堂课的知识点。教师根据学生的看法总结、归纳出几种具有典型性的观点,并对其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对于好的思路与独特的看法应给予表扬,对于讨论中分析不够深入、剖析不够透彻的问题,进行再次讲解和分析,对于思路存在偏差的观点应及时予以纠正。为了激励学生全程参与《建设工程法规》案例教学,对于课堂上表现比较好的小组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平时考核加分的奖励。

4.结语

总之,案例教学法在《建设工程法规》课程教学中的应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教师通过采用典型的建设工程案例作为其理论知识讲授的切入点,师生共同参与,全面分析案例,开展有效的《建设工程法规》课堂教学。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会将理论知识和案例有效的结合起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学生解决建设工程领域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然而案例教学法,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建设工程法规》课程应用案例教学这一方法是无法满足学生的需要。因此,教师在应用案例教学法的过程中,还应结合其他的教学方法,以此来提高《建设工程法规》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建设工程法规论文范文2

文档一体化管理是档案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电子信息时代对档案工作的客观要求。多年来,理论界一直把它作为重点问题不断研究,并将其理论不断深化,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难题。为促进文档一体化建设,我们要针对实际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和研究。

一、关于文档一体化

当前我国档案界对档案一体化管理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文档一体化是机关内部文件和档案的流程交互过程现模式为:文书部门一档案室。强调前端控制。第二种观点认为文档一体化是文件、档案全程管理。实现模式为:文书部门一档案室一档案馆。淡化文件与档案的阶段划分,强调全程控制与管理。从理论上讲,前端控制思想和后保管模式是实现文档一体化管理的理论基石,我国传统的文档管理更多地关注文件、档案各自的作用和意义,把文档一体化当作档案工作对文书工作的提前介入和参与。这样的理解是比较狭隘的。我们应结合国情,全面和科学地把握机关文书工作、档案室与档案工作的有机联系,更多地关注电子文件管理的起始点、管理的跨越部门和管理的连续性,强调全程控制与管理。

二、文档一体化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现行体制与文档一体化管理不相适应。表现在文书工作和档案工作分属在不同机关的领导下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我国档案工作统一归国家档案局领导,军地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中央及地方各专业主管机关的档案部门负责对全国、本地区、本系统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而文书工作又分别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央军委办公厅领导。这种分属的领导体制严重制约了文档管理一体化建设的进程。

2.电子政务系统与档案信息化建设结合不够。目前电子政务运行多数是“一把手工程”。在实际工作中,电子政务设计部门意识不到电子文件的管理应该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不主动征求档案部门的意见。档案管理部门信息闭塞,只是忙于自己的档案信息数字化和数字档案系统的建设,主动参与不够。结果是电子文件的有效控制和收集都存在较大的困难。

3.文档一体化建设法规标准缺失。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末建立了一套对电子文件的管理办法和标准,为保护和保存电子文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目前电子文件形成越来越多,档案管理的压力也越来越大。电子文件的控制技术虽然在不断提高,但实际工作中存在着许多不好解决的问题,关键是与文档管理相配套的政策、法律、规章、标准严重缺失,还没有建立起既有阶段又有层次的法规标准体系。

三、文档一体化建设的对策建议

文档一体化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我们要适应时展要求,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文档一体化理论,建立健全与文档管理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促进文档管理工作具有高效性、科学性和安全性。

1.调整建立管理机制。我国现行的文档管理机制虽然有不相适应的地方,但我们在完善文档管理体制过程中,还应根据我国国情,在现有体制的基础上调整,最大限度地降低文档一体化管理改革的成本和风险。所谓文档一体化管理机制,是指在电子政务建设体系中,文件和档案工作管理机关应作为其整体建设的一个分支机构,参与其规划,共同组织电子文件系统的设计、形成并指导监督档案室对电子文件进行全程管理和开展服务利于工作的一种综合机制。这样有利于推进文档一体化建设,促使它作为电子政务建设的一部分纳入国家信息建设战略规划中。

建设工程法规论文范文3

论文摘要:在边坡治理工程中,由于国家建设部和重庆市目前都没有针对“动态设计法、信a.施工法’,的明确规定,因此出现主管部门监份管理依据不充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无幸可循的现象。本文根据多年的工作经脸,提出重庆市边坡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设想,希望起到规范参建各方的行为,使各工作环节有序,工程质圣、进度、安全有保津,投资有控制的目的。

重庆是座山城,工程建设中有大里的边坡需要治理。重庆市建委对边坡工程历来都十分重视,对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施工以及招投标等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从执行情况看,反映良好,对提高边坡工程质f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目前边坡工程普遍采用“动态设计法、信息施工法,在(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中以强制性条文的方式执行,与一般建设工程的工作程序有很大的区别。其中设计的主要依据—地质结论、岩土物理力学参数都需要在施工监测和试验中加以验证、调整,其显著特点是:由于地质环境复杂性,工程勘察、边坡试验提供的设计参数不可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工程地质实际情况,只能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来加以验证、调整,从而修正治理方案。不可避免地产生勘察、设计、施工组织和工艺变更。这要求参建各方密切配合,才能有效地保证边坡工程的质t、进度和安全。实践证明,它是最切合边坡工程实际的勘察设计、施工方法。然而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发现无论是建设部还是重庆市目前都没有针对‘,动态设计法、信息施工法,的明确规定。一旦出现变更情况,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也无章可循。

一方面,在日常工作中我们有时会遇到业主、勘察、设计与施工单位各方为质里事故资任相互推语的问题。多数情况下,变更设计是由于地质环境变化造成的,非勘察设计的资任。变更设计后一般要突破原概算,产生包括工程投资、勘察、设计、审查等费用由谁支付,以及支付的程序等问题。因此需相关配套的政策法规来规范各方的责任,协调参建各方责、权、利,是重庆市建委鱼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另一方面,虽然重庆市绝大多数勘察设计单位都积极配合施工,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但经常是变更勘察设计文件交付业主后,业主不知道这些变更需要哪一级审查,特别是边坡工程,变更设计较频繁,如果无论大小都交与建委审查,既不合适也不必要;一律由原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对于涉及安全、规划等问题的重大变更,原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似乎也不合适。因此应结合重庆市边坡工程的特点,制定“边坡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明确边坡工程治理过程中变更设计的种类、审批程序。作者根据多年的工作经争,对如何加强边坡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变更设计管理,规范、协调各参建单位的行为,确保边坡工程质f}提出一点浅见,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目前国内有关工程变更设计方面有系统文件的,有铁道部的《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交通部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地方有常州市建设局的(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前两个文件有明显的行业特点,专业性强,不能完全适应重庆市的建筑边坡工程行业管理。常州市建设局的(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与重庆市的边坡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具有可比性。建设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9.25)第28条,(建设工程监理规范)(6B50319-2000 2001.5.1)第6.2.1条对原则性的问题作了相关规定,应当作为f庆市编制有关文件的依据;(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000.3.31)第28条和第30条可以作为参考。

重庆市的边坡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应当涵盖以下内容:

(1)勘察设计、施工变更分类:一般分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和一般变更。

(2)审批权限:明确各类变更的审批权限。建议对于涉及规划、方案、投资和控制性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变更,属于重大变更,应由业主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对较大变更,建议由原施工图审变单位审查并报建委备案后实施;一般变更由建设单位负资组织审查后实施。

(3)变更的工作程序:问题的提出—确认—勘察设计变更—报批(报审)—变更实施。一般根据施工反馈的信息,由施工单位、业主或试验单位提出问题(变更原因)、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惫后交业主,由业主委托变更单位完成变更设计。变更设计原则上由原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完成,经原工程设计单位书面同惫,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出具变更文件的单位对修改的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资任。变更设计文件送交业主,业主根据变更的类型,组织有关部门对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根据审变惫见修改变更设计,施工单位实施变更。常州市的(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值得很好借鉴。

(4)变更的资任:应执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9.25)第28条的有关规定。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t要求的以及由于勘察设计方案原因造成的变更,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补充、修改,费用应有原勘察设计单位负资,造成工程质问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如果是施工单位没有按照有关施工规范、设计要求的规定造成的变更,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监理单位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6850319-20002001.5.1)造成的变更,由监理单位承担;除以上原因,由于地质、环境、规划等原因或业主要求的变更应由业主负资。

建设工程法规论文范文4

关键词:工程造价,决策,设计,施工,竣工,审核

 

一、工程造价控制的必要性

工程造价是指进行一项工程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建设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就是在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采用一定的方法和措施,把建设工程造价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乖核定的造价限额以内,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建设单位对工程造价的管理始终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既要全面又有重点。

二、项目各个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

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核算过程是多层次的。从编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确定招投标合同价,到最后的竣工结算与财务决算,整个过程是由粗及细、由浅入深的逐步分解和逐层控制的过程。

(一)决策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

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始终贯穿于项目建设全过程,投资决策阶段影响工程造价的程度最高,因此,项目决策阶段的内容是决定工程造价的基础,直接影响着决策阶段之后的各个建设阶段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是否科学、合理。因此,需要在投资决策阶段做好基础资料的收集;认真做好市场研究;投资估算实事求是地反映设计内容;项目投资决策采用集体决策制度。

(二)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

工程设计是建设项目进行全面规划和具体描述实施意图的过程,是工程建设的灵魂,是处理技术与经济关系的关键性环节,是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的重点阶段。

1、优化设计方案,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2、对工程项目实行限额设计以控制工程造价。

(三) 实施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

在工程施工阶段,一是要合理控制工程变更。二是抓好合同管理、减少对方索赔。三是控制工程材料采购,有效降低工程成本。

1、制定合理工期是控制施工项目成本的关键。

2、降低材料成本是控制施工项目成本的核心。材料成本的有效控制,集中反映在对材料的价格和用量的控制上。

3、充分发挥注册造价师作用,变被动为主动控制造价人员从设计伊始就应全面介入。

4、加强工程计量和控制工程付款。

5、加强合同管理,减少工程索赔。

(四)竣工结算阶段的控制

工程竣工决算是确定工程造价的最终手段,也是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环节。一是要按照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的约定,认真对照施工签证、竣工图、竣工资料审核计算。二是准确计算工程量。三是计价必须准确。预算人员要熟练掌握工程量的计算规则,熟悉分项工程的组成内容及有关规定,在企业定额的基础上,准确确定工程计价。免费论文,审核。

三、工程造价的审核

(一)工程造价审核的内容

1、工程量的审核

在计算各分部的工程量时,各分部都有其规定的计算规则,必须按照计价表的规定执行,掌握计价表子目中所包含的工作内容,审核工程量的计算单位是否与套用的定额单位保持一致。现场签证及设计修改通知书,应根据实际情况核实。除此之外,还要审查签证内容是否与合同中包干费中的内容重复。

2、单价套用的审核

单价套用的审核也就是审核其套用计价表是否合理和准确,工程项目有否重复套用。在套用计价表单价过程中,所使用的主材料与计价表的主材料的价格不同时,要依有关文件和计价表的规定执行。免费论文,审核。

3、取费的审核

取费应根据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文件及规定,结合相关文件如合同、招投标书等来确定费率。

(二)工程造价的审核方法

由于建设工程的生产过程是一个周期长、数量大的生产消费过程,具有多次性计价的特点,因此,采用合理的审核方法不仅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且将直接关系到审查的质量和速度。主要审核方法有以下几种:

1、全面审核法

全面审核法就是按照施工图的要求,结合现行定额、施工组织设计、承包合同或协议以及有关造价计算的规定和文件等,全面地审核工程数量、计价表单价以及费用计算。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全面和细致,审查质量高,效果好;缺点是:工作量大,时间较长,存在重复劳动。在投资规模较大,审核进度要求较紧的情况下,这种方法是不可取的,但建设单位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仍常常采用这种方法。

2、重点审核法

这种方法类同于全面审核法,其与全面审核法之区别仅是审核范围不同而已。通常的做法是选择工程量大,并且造价比较高的项目进行重点审核。其次重点核实与上述工程量相对应的定额单价,尤其重点审核定额子目容易混淆的单价。另外对费用的计取、材差的价格也应仔细核实。免费论文,审核。该方法的优点是工作量相对减少,效果较佳。免费论文,审核。

3、对比审核法

在同一地区,如果单位工程的用途、结构和建筑标准都一样,其工程造价应该基本相似。免费论文,审核。因此在总结分析预结算资料的基础上,找出同类工程造价及工料消耗的规律性,整理出用途不同、结构形式不同、地区不同的工程的单方造价指标、工料消耗指标。免费论文,审核。然后,根据这些指标对审核对象进行分折对比,从中找出不符合投资规律的分部分项工程,针对这些子目进行重点计算,找出其差异较大的原因的审核方法。

4、分组计算审查法

就是把预结算中有关项目划分若干组,利用同组中一个数据审查分项工程量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首先把若干分部分项工程,按相邻且有一定内在联系的项目进行编组。利用同组中分项工程间具有相同或相近计算基数的关系,审查一个分项工程数量,就能判断同组中其他几个分项工程量的准确程度。这种方法的最大优点是审查速度快,工作量小。

5、筛选法

筛选法是统筹法的一种,通过找出分部分项工程在每单位建筑面积上的工程量、价格、用工的基本数值,归纳为工程量、价格、用工三个单方基本值表,当所审查的预算的建筑标淮与“基本值”所适用的标准不同,就要对其进行调整。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简单易懂,便于掌握,审查速度快,发现问题快。但解决差错问题尚须继续审查。

四、结论

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市场经济的变化多端,使得工程投资的确定与控制变得更为复杂化,这就需要对工程造价的管理既全面又有侧重点。在工程实施过程的各个阶段,时时要有控制造价的经济头脑,认真分析和充分利用建设周期中的重要信息,把握住市场经济的脉搏,减少或避免建设资金的流失,最大限度地提高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益。

参考文献:

[1]陈建国.《工程计量与造价管理[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0.

[2]全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0.

[3]戚安邦.《工程项目全面造价管理[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0.

[4]《浅谈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控制》

[5]《高校基本建设工程造价控制浅议》

[6]《浅析建设工程造价控制》

[7]《谈工程造价目标控制几点看法》

建设工程法规论文范文5

【关键词】人防工程;产权归属

一、关于结建人防工程产权归属的三种观点

国家所有说认为,结建人防工程属于国家所有,主要依据是结建人防工程属于国防资产。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为加强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和促进平时有序使用人防工程出台了很多规范性文件,如《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若干规定》、《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等,其中虽未言明结建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但提到“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的财产”、“人防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是国家的重要战备设施”“人防国有资产是国防资产组成部分”。该学说根据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认为结建人防工程属于国防资产,而《物权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一些地方立法也明确规定了结建人防工程归国家所有,如《沈阳市民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城市民用建筑修建的民防工程,产权为国有。”

开发商所有说和业主所有说都否定了国家所有,依据均在于“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这实际是回避了结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问题,而是就平时的使用、管理和收益做出安排。部分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则更进一步,旗帜鲜明地规定了投资者对其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如建设部颁行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确立了“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原则,《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宜昌市人民防空实施细则》等都明确了投资者可以取得所有权。

开发商所有说和业主所有说的分歧实际源于对“投资”的不同理解。前者认为开发商是直接投资建设结建人防工程的主体,理所当然地取得了对结建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及收益权。后者认为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造价已纳入开发总成本,因而开发商将房屋卖出后便不再是投资者,业主因取得房屋所有权及相关公共配套设施的共有权而成为投资者。值得注意的是,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明确规定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这就使得实践操作中认定其属于业主共有缺乏依据。

二、结建人防工程权属争议的由来

(一)上位法疏漏下位法混乱

结建人防工程涉及的法律关系广泛,包括人民防空法及其相关的人防工程管理方面的法律、物权法及房屋产权登记相关的法律、房地产开发管理相关的法律、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等。根据《立法法》相关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通过制定全国人大法律或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而唯一一部法律《人民防空法》并没有规定人防工程涉及的民事制度,也未授权国务院制定。法律未规定民用建筑民防工程的所有权问题,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不相同。对此大致有三种做法:一是回避归属问题,坚持“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如北京、江苏、兰州等地;二是明确归属于国家,如沈阳等地;三是明确归投资者所有,如上海、重庆、宜昌等地。从立法基本原则和物权法定的基本原理来看,界定结建人防工程归投资者所有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是存有瑕疵的。

人防工程是国家的重要战备设施,具有一定特殊属性,其产权归属需要依据国家宪法和相关法律由国家立法予以确定。而我国目前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城市居民小区的防空地下室的产权归属予以明确界定,应当讲是立法上的缺漏。立法上的不明带来了司法实践中对于防空地下室产权纠纷案件裁判依据和结果的不一致。

(二)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权衡

人民防空工程是为应对战争提升城市整体防护能力而建,担负着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任。防空工程修建的目的在于公共利益,是国家战略的考虑。那么能否就此得出结论,不管修建主体是谁、修建资金来源何处,人防工程统统属于国有?将结建人防工程的权属界定为国有,是不是就能化解当前其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和问题?只有回答了这两个问题,才能抓住问题的症结、真正回答“结建人防工程是不是国有”这个疑问,而实质的焦点只有一个――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辩。

结建人防工程载负着国家安全,同时也是私有财产投资的结果。强调前者,就会得出结建人防工程属于国有的结论;强调后者,就会得出其属于私有财产的结论。结建人防工程应算作开发商投资的,还是业主投资的,从不同的角度看会有不同的结论。从公平的角度说,付出应当与回报成正比,谁最终成本就应当属于谁,但难题又在于信息的不对称和获取真相的困难。法律本来就是在不同利益间作出平衡和取舍,当法律未给出答案时,各方出现争议在所难免。

(三)现实情况纷繁复杂

并非所有的民用建筑地下室都属于结建人防工程,有的是小区配套的地下室、底层架空层等附属设施,有的是属于物业或开发商的地下室。开发商修建过程中,还可能将结建人防工程与业主拥有的地下室并为一体。在地下室产权类型多样化的情况下,需要精细区分才能明确民用建筑地下室的权属。南京星汉城市花园地下车库产权争议案件中,法院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新建物业配套使用的附属设施、附属设备、共用部位属全体业主所有”的规定,认定为小区地下车库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在《关于人大代表对人防工程产权问题的回复》中曾表明小区业主是人防工程的投资人,华清嘉园业主据此主张结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结果是遭到法院驳回。

结建防空地下室的现实状况也不一而论,有的用作地下车库,有的改成商业区,有的甚至成为了垃圾站,闲置积水的情况也有。现实中,日常维护费用不足、使用过程中维护保护不够,甚至自行处理工程结构设施等情况需要引起重视。明确结建人防工程的产权,减少使用中产生的收益纠纷是一方面,更重要的作用还在于明确维护管理的责任人,从而避免损耗和毁坏确保战时防护效能的发挥。

结建人防工程并没有单独的产权证明,其开发建设也从属于主体地面建筑。住宅小区的开发商将这部分投资计入成本转嫁给业主,业主也无法取得相关产权。即使最终事实上是业主承担了结建人防工程的成本,但由于信息不对称,业主可能并不知晓人防工程建设运行相关的法律、所购房产价格是否包含人防工程的成本。

三、结建人防工程的权属认定

(一)结建人防工程并非国有

结建人防工程是国家备战资源,同时也具有财产属性。国家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属于共有人防工程,产权属于国家,这是毫无疑问的;企业及其他组织或个人修建的人防工程,产权应当属于修建主体。根据物权法定的基本原理,上至国家财产,下至私人物件,均是物权法的规范对象。物权法中确实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但依据部门规范性文件并不能得出结建人防工程属于国防资产的结论。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修建主体取得了建设用地使用权从而修建地面建筑和地下防空建筑,通过事实行为取得了所有权。

认为若不把结建人防工程认定为国有将会致使战时防护功能受到影响的担忧是没有必要的,因为人民防空法中可以明确规定战时人防工程由国家统一安排,紧急情况下也完全可以动用国家征用或征收制度。结建人防工程产权的明晰恰恰可以理顺使用管理关系,从而促进有效的管理和维护,防止地下防空工程毁损情况的发生。这样也可以把人防管理部门从“所有人”的角色中解放出来,从而集中精力更好地做好结建人防工程的监督工作。

即使出于功能目的的考虑将结建人防工程界定为国有,也不能解决当前出现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和矛盾。当前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管理维护不善,二是利益争夺。上文也提到,结建防空地下室的现状不一而论,责任人不明、管理不善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成为了肮脏恶臭来源也无人管理。另一方面,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又发生一些争议。这些争议和问题出现于结建人防工程的日常使用和管理中,只有明确了具体的权属才能激发相关主体的积极性,做好维护工作同时避免冲突和利益争夺。

(二)完善法律制度切实保护投资人利益

2004年修正后的《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2007年《物权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我国立法的趋势是逐渐注重公民私有财产权益的保护。按照物权法定的原则,对于人防工程的产权问题,应当在《人民防空法》中明确“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的原则。同时,《人民防空法》还要明确规定,战时人防工程无论公用或民用,均由国家统一安排。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和单建式人防工程,法律明确规定为人防公用物和公有物的,由投资者投资建设经国家依法征收的,属于国家所有。由投资者投资建设的人民防空设施及建设单位按规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其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如果并非公有物或公用物,应当认为归投资者所有。

实践中,可向结建人防工程投资者颁发相应权属证明,允许投资者平时合理使用结建人防工程,取得收益,但限制流转。民用建筑的开发商可以将结建人防工程的成本计入房价,在房屋整体出售完毕后由业主取得地下人防工程的所有权,业主可以共同行使所有权并委托物业进行管理,但不得单独转让人防工程。也就是说,结建人防工程的产权从属于地面建筑的产权,不能独立转让,这是为了确保维护管理主体履行职责。如开发商按照要求建设了结建人防工程而在出售房屋时保留了其所有权,那么开发商负有日常管理维护的职责,可以合理使用获得收益,但不得向该地面建筑以外的业主转让所有权。

参考文献

[1]罗佳意:《结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载《中国房地产》2009年第2期;

[2]王胜然:《人防工程权属探讨》,载于《北京房地产》2004年第5期;

[3]沈勇明:《试论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属的立法完善》,载《兰州学刊》2004年第3期。

建设工程法规论文范文6

关键词: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问题

 

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应围绕着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因素,洪涝灾害、干旱缺水及水生态恶化解决这三大问题开展工作,如何搞好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一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特点

水利工程施工经常是在河流上进行、受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的影响很大。施工导流、围堰填筑和基坑排水是施工进度的控制因素;水利工程多处于交通不便的偏远山谷地区、远离后方基地,建筑材料的采购运输,机械设备的进出场,成本费用高、价格波动大;水利工程工程量大,技术工种多,施工强度高,环境干扰质量,需要反复比较论证和优选施工方案,才能保证施工质量;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石方爆破,隧洞开挖,水上、水下和高空作业多,必须十分重视施工安全。由此可见,水利工程施工对质量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存在的问题

1 缺少协调、沟通和合作

参与监督的部门,由于监督职能的模糊,导致有的监督内容重复雷同,项目法人应接不暇,建设成本加大。有的部门对同一工程项目的监督结论和监督信息不能共享,有的互不承认,使项目法人无所适从。如蒙洼堤防加固工程,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同单位先后七次进行了专门稽查、审计和财政评审,而每次监督检查都不参考其他已有的结论或意见。因此,要进一步协调好专门监督与业务主管部门行政监督工作的关系,以避免职能的混淆、效能的降低和成本的加大。

2 工程立项缺乏科学性与规范性

水利工程立项是一项综合性的学科,涉及自然、社会、经济、政治等方方面面,其目标是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通过实施水利工程项目,创造出最好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水利工程项目立项一般要求有比较全面、科学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技术比较方案,但在一些地区和单位,在项目前期没有作必要的调研论证,没有搞清当地水资源、生产、人文、经济水平、群众意愿等情况,就立即上马,结果工程运行效益差,引起群众不满意和反对;也有立项受到行政指令干扰的现象,为搞所谓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使得工程设计、施工及运行管理脱离实际,脱离群众,造成资金和资源的浪费。

3 水利工程建设“重建轻管”

长期的“重建轻管”使水利工程管理行业“不景气”,管理手段落后,技术水平低,影响水利工程建设及其效益的发挥。例如,大量的水利工程年久失修,不少病险工程没能得到及时除险加固#虽然近几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加大了水利工程除险加固投入,但是长期以来欠债太多,除险加固的任务还很艰巨,这方面的投入甚至还要加大并维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水利工程的安全状况才能有大的改观!在管理手段和技术方面,就水利工程安全监测(控)而言,目前的监测(控)覆盖范围及水平与我国水利工程安全和调度运行要求还很不相称,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还很大,我国至今还没有一个关于工程安全监测和评价的部级水利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在管理“软件”上,无论是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还是除险加固安排与资金投入都需要对工程做出安全风险分析和评估,但是至今我国还没有自己的一套可操作的工程安全风险分析评估技术,对水利投入政策和水利项目社会经济评价的研究还有些欠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还较普遍。

三 完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建议

1 落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我国投资建设领域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全面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的可靠保证,落实了项目法人责任制,也就抓住了工程项目“龙头”建设,也就从源头上规范了工程建设程序。《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文件规定,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科技论文,问题。。科技论文,问题。。因此,工程建设单位应把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作为工程建设的首要任务来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组建项目法人,落实好项目法人制,一是要认真贯彻执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针对目前水利建设多元化、多层次的投资体制,按照项目类别不同组建项目法人。二是要严格项目法人资质审查,在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阶段就应明确项目法人,没有按规定要求组建项目法人的不进行项目的各项审批工作。三是要严格项目法人单位人员配备,不仅专业齐全,而且人员素质要高,有经验,使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中真正起到保驾护航作用。

2 牢固树立质量意识

企业管理者对工程质量要有足够的意识,并建立起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上下一致、齐抓共管的质量管理模式。全球质量管理权威专家克劳斯辟指出了,质量管理的四项原则,即:客户的要求是确定业务质量的标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目的在于预防;工作的最高标准就是“零缺陷”;不符合要求的代价是用返工而发生的额外成本衡量的。从中可以看到,质量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引起企业省理者的高度重视。科技论文,问题。。企业管理者应以提高工程质量效益为中心,将质量效益寓于管理活动之中,建设质量文化,实施科学的领导和管理。同时,企业管理者更要有与时俱进的精神,将质量保证体系实施和改进当作长期和首要的任务。

3 完善投资机制

水利作为特殊行业,国家要制定比较稳定的水利投融资政策,按照水利产业中不同经济属性的水利项目明确融资渠道,制定贷款、无息贷款、贴息贷款、拨款和集资的政策措施,以保证水利固定资产扩大再生产和简单生产有稳定的、廉价的资金供给。为保证水利项目有稳定、充足的资金来源,国家通过立法,加重各级地方政府对水利的投资责任。同时要出台社会集资和建立水利基金的法规,界定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社会集资的合理比例,建立公益性水利项目运行、维修、管理费用的补偿机制。

综合上述,,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 落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完善投资机制,不仅可以确保工程质量,而且规范了水利工程建设秩序。

参考文献:

[1]张树峰,田树义,赵显杰.影响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的因素和措施[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0,(08):283

[2]朱军伟,杨雷.水利工程施工质量因素分析[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04):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