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履职报告范例6篇

基金管理人履职报告

基金管理人履职报告范文1

一、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目标的研究概述

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目标是政府会计运行的指向,只有明确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目标,才能确定政府会计的特性以及其职能的界定,同时其也会直接影响政府会计对其要素的确认、计量和记录。因此要研究政府会计信息披露问题,首先应明确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目标。

西方学者对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目标的研究,形成了具有代表性的两大学派:受托责任学派和决策有用学派。

(一)两大学派对会计信息披露目标的阐述

受托责任学派认为,会计信息披露的目标是通过恰当的形式向资源的委托者或者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有效反映和报告受托者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信息,最有效地反映和报告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信息是资源管理与应用情况及其结果的信息即业绩信息。其中受托责任的含义大致理解为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受托方接受并管理委托方所委托的资源。根据委托理论,受托方理应承担有效合理的管理和应用所接受的资源,确保资源的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二,作为资源的受托方,应承担定期如实地向资源的委托方报告其受托责任的的履行过程及结果的义务。

而决策有用学派认为,向资源委托方或者信息使用者提供能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做出决策的有用信息。对于决策有用论,笔者结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十号概念公告中对财务报告目标的论述,将财务报告的目标理解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财务报告应提供有助于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信息使用者做出合理决策的有用的、全面的信息;

第二,财务报告提供的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决策的信息应考虑时间和风险等因素。

第三,财务报告还应提供关于企业的经济资源的使用效率与效果的信息。

(二)会计信息披露目标的内涵

FASB第1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企业编制财务报告的目标》中将财务报告目标的内涵归纳为三个方面:谁是财务信息的使用者;信息使用者需要什么样的财务信息;能提供什么样的财务信息。

笔者认为研究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目标,也需要从这三方面着手,即一是界定政府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二是研究政府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的需求;三是研究披露主体应提供什么信息。

二、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目标的界定分析

(一)国外权威机构对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目标的界定

通过查阅国外相关权威机构对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目标的研究文献,下面简述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美国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GASB第1号概念公告《编制财务报告目标》对政府财务报告目标问题作出了权威的规定,认为财务报告目标应是向财务信息使用者提供政府履行受托责任情况的财务信息,以利于其评价政府受托责任的履行,GASB还将受托责任界定为政府编制财务报告的首要目标,所有政府财务报告的目标都必须以受托责任为依据,即将“决策有用”作为“受托责任”附属目标,同时还指出,与企业财务报告相比,政府财务报告中的受托责任为更为重要的概念,是政府财务报告的基石。

美国国家谷物种植者协会NCGA在其第1号概念公告《政府单位会计与编制财务报告的目标》(1982.10)中把政府财务报告的目标划分为全面目标、基本目标和具体目标,并指出政府单位会计及财务报告的全面目标是:为经济、社会和政治决策,以及受托责任控制和财务管理提供财务信息;为评价管理和组织业绩提供信息。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公立单位委员会FASB第4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编制非盈利组织财务报告的目标》中指出非盈利组织财务报告的目标主要是向资源提供者及其他信息使用者,在分配资源给非盈利组织作出合理决策是提供有用的信息。即认为决策有用为政府会计与报告的基本价值取向。

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AARF在公布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澳大利亚财务报告编制目标》(1987.12)中指出在财务报告目标在适用于企业和政府部门等各类报告主体的概念框架中,强调普通目的的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经济决策相关的信息。该观点与以美国为代表“决策有用是受托责任的推论”相比,澳大利亚主张“普通目的财务报告履行受托责任”被包含在“提供对做出和评价有关稀缺资源配置的决策有用的信息”这个广义的目标当中,并认为决策有用和受托责任作为财务报告的目标对信息的要求完全同质。一般目的的财务报告实现了决策有用目标的同时,也就成为履行其对使用者的会计受托责任的一种手段。

由此可见,在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目标问题上,国外学者共同认为受托责任和决策有用作为财务报告的目标对信息的要求完全同质,而区别在基本目标上:美国认为受托责任为基本目标,决策有用是受托责任的推论,而澳大利亚则将受托责任包含在决策有用之中。笔者认为无论哪一种观点,其最终的结果都是要实现评价有用和决策有用两个效果,也就是要求将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目标界定为反映公共受托责任的同时为相关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财务信息。

(二)我国学者对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目标的界定

丁鑫,荆新(2010)在对政府会计目标相关因素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政府会计总体目标的界定:基本目标是提高政府的财政透明度;重要目标是全面反映政府的受托责任;最高目标是提供有利于使用者决策的信息即决策有用性。对于最高目标的决策有用性又进一步分为内部决策有用性与外部决策有用性。

陆军伟(2009)从公共财政特征与政府会计目标的关系出发,指出我国政府会计分为三个层次目标,分别为:初级目标即实现政府会计的民主法治化,中级目标为从财务管理角度提升为财政绩效性,最高目标为实现财政透明度。

赵合云,陈纪瑜(2008)在分析公共受托责任、绩效评价与政府财务报告三者间的内在联系基础上,认为政府财务报告的目标层次还需要进一步提升并将其直接目标定位于提供绩效评价的有用信息,定位于帮助评价政府公共部门的绩效和反映政府公共部门的公共财务受托责任。

贝洪俊(2004)认为政府公共受托责任是政府会计目标取向,所有的政府会计目标均以公共受托责任为依据。作者在文中论述了政府会计目标三个层次性目标:全面目标、基本目标与具体目标三者间的内在关系,尤其指出政府会计的全面目标为:帮助政府履行公共受托责任,为经济、社会和政治决策;为评价管理和组织业绩提供信息。

陈志斌(2003)基于公共选择理论与委托理论提出构建新型政府会计体系,并突出“公共受托责任”在新型政府会计体系中的地位,认为构建政府财务报告基本目标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反映国家资源的总存量、流量以及变化情况,反映国有资产的总量以及受托保管和经营中的保值增值财务信息,反映国家财政财务状况的会计信息;界定政府的受托责任;反映一级政府、政府机构或部门的综合财务状况;提供帮助政府机构内部管理与控制和立法机构或审计部门监督和检查政府及其机构部门的有关财务信息。

综上,我国学者对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目标的研究集中在政府会计目标的界定上,这些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将会计信息披露目标与会计目标视为两个相等的概念,把政府会计目标大致分为三个层次性:基本目标、具体目标和最高目标。

(三)对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目标选择的分析

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目标的选择是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向导,在某种意义上,什么样的目标决定了什么样的政府会计信息披露,包括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程度和质量等问题。同时,笔者认为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目标不等同于政府财务报告的目标,前者外延更大一些,因此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目标界定应从会计职能和会计环境双重视角进行考虑。

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目标的选择主要症结在于披露的最高目标是受托责任还是决策有用,就目前国内学者研究现状来看,大部分的观点认为披露的最高目标应该是受托责任,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目标主要是“决策有用性”,即只为与它有明确利益联系的委托人提供会计信息。而政府会计有它自身的特殊性,它具有更加广泛的社会责任,所以政府会计应该有更高的追求,应该将其会计信息披露目标定位为受托责任,向整个社会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产品,从而使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得到受益。

笔者认为,受托责任与决策有用并非两个相互矛盾的会计目标,虽然两者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不同:决策有用要求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实用性,而受托责任要求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但并不影响两者在一定的制度前提下可以共同存在,因为决策有用和受托责任作为会计信息披露的目标对信息的要求完全同质。政府会计信息披露实现了决策有用目标的同时,也就成为履行其对使用者的政府会计受托责任的一种手段。

三、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目标的界定

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笔者将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目标分为终极目标、基本目标和总体目标,具体各目标应披露的内容如图1所示。

(一)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终极目标

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终极目标全面反映政府的公共受托责任。受托责任是政府会计存在的基石,根据我国政府会计信息的使用者范围,可以将政府会计的责任分为对内披露责任和对外披露责任。政府会计向政府内部管理者、立法机构和审计部门等信息需求大,获取信息能力与甄别信息能力较强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政府履行公共受托责任的各种会计信息,称为政府会计的对内披露责任;相对应的政府会计对外披露责任是指向社会大众、资源提供者(纳税人、投资者、债权人等)、财务分析师和投资评估机构等信息获取能力及甄别信息能力较弱的群体提供政府业绩信息,以此来解除政府的公共受托责任。

(二)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总体目标

政府会计信息披露总体目标是指政府在基本目标制约和指导下从事各种会计活动(包含其中所涉及的会计关系)时所要达到的目的或期望的结果,是对基本目标的具体表述和实现。它受到人们主观期望的影响,同样也会受到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的影响。一般而言,基于政府行为的特殊性,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总体目标应以反映政府受托责任的承担和履行情况为主,笔者将多层性的政府会计总目标又细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全面披露对财政资金运动过程及其结果,即实现政府履行责任的高经济透明度。基本目标是整个目标层次的起点,是中级目标和最高目标得以实现的基础。

所谓透明就是指全面真实的反映。透明度指全面真实反映的程度。经济透明指全面真实地反映政府履行职责所涉及的一切经济方面。

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载体―政府财务报告是有关政府履责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财务报告披露的政府会计信息紧密把政府履行职责和政府占用与消耗经济资源的情况联系起来。基于该角度可以将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目标界定为全面真实地反映政府履行职责时的经济资源消耗情况。而且为了对政府每一项具体职责履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价,还要设法把履责的分项情况与经济资源的消耗配比起来。

第二个层次,提供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决策的有用信息,即“决策有用性”。决策有用观认为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目标应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对他们进行决策有用的信息,在该种观点下强调信息的相关性、有用性。

(三)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具体目标

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具体目标,是披露政府单项财政资金运用过程与结果所要达到的目的和要求,取决于政府会计所涉及到的具体内容。笔者认为按基金会计主体相关理论,可以将社会公众委托政府管理的资金分为三类:政府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和国有企业基金,目的是从存量与流量视角全面披露各项财政资源的消耗情况及其结果,界定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具体目标。

一般而言,政府的财政活动可以分为一般管理活动、信托活动和公共投资活动。相应的,政府的财政资金也划分为一般政府资金、信托资金和公共企业资金。其中,一般政府资金是指政府日常运转所需要的资金,范围覆盖政府预算内、预算外资金。政府信托资金是指政府受托管理的福利基金,包括所有的社会保障资金。公共企业资金是政府的经营性资金,包括各种形式的国有资本。对以上资金应分别核算与披露。而政府财政信息按基金主体核算和披露,可以分为政府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和国有企业基金。对上述三类基金内容的全面披露可以从存量和流量的角度实现财政资金的透明度。同时也能检测按照基金主体来核算社会公众委托政府管理的资源消耗与政府职能的履行情况是否配比。

1.政府基金的披露目标

政府基金是指用于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资金。即核算的是非经营性财务资源,采用的核算方法是修正的权责发生制。主要核算的内容包括政府的收支信息和政府全部资产负债信息。故需要政府部门披露与其该非经营性资源消耗有关的会计信息,来反映政府政府职能的履行情况。其中应披露的收入信息有:各种税收收入、政府其他来源的收入等,不仅要披露收入的总数和各项收入数,而且要对各项收入情况进行详细说明。政府会计信息应披露的支出信息包括:预算应按照部门、功能、经济性对全部政府支出进行分类;明确和公布各项支出、部门指出的目标。对政府资产负债信息应全面披露:预算年度内发行的债务额及累积债务额、债务结构及利息、政府的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的信息等。

2.社会保障基金的披露目标

社会保障基金一般由政府和社会共同筹集,由政府受托管理。通过汇总的收支报告和汇总的财务报告两种方式,全面披露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项目: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及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总额与收支明细、各核算内容的资产与负债总额。

3.国有企业基金的披露目标

基金管理人履职报告范文2

一、履职审计评价的内容

根据人民银行机构性质和自身特征,基层行内审部门要把履职审计评价的内容和范围重点放在审计对象履行央行三大职能以及行使决策、管理、监督等职责上,具体如下:

(一)对领导干部传达贯彻国家货币政策和上级行规章制度及决定等情况的评价。主要包括:是否及时转发或传达总行及上级行的有关文件。是否严格执行总行及上级行的有关决定。是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所制定的措施、办法有无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行规定相冲突的情况。

(二)对领导干部组织和参与决策情况的评价。重点是领导干部在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贷资金运用、金融风险处置、预算资金分配、大额财务开支、基建立项与变更、物资集中采购等重大事项的效果评价。主要包括:重大事项是否实行集体研究决策。是否建立明确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决策过程有关记录材料是否完整、规范、真实。有无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况。

(三)对领导干部实行内部控制管理情况的效果评价。主要包括:是否建立健全本单位、部门的岗位职责、工作制度、业务流程及应急处置预案等。是否明确各项审核、审批权限。是否严格执行岗位职责分工和不相容职责分离的制度。重要业务部门内控监督机制是否落实,发现问题是否及时纠正和处理。

(四)对领导干部履行业务管理职责情况的评价。主要包括:是否按规定严格履行有关审核、审批职责。是否按规定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对重大突发事件是否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有无隐瞒不报或因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本单位、部门及所管理的单位各项主要业务是否合规,有无出现严重违规、重大业务差错和责任事故情况。是否了解掌握本单位及所管理的单位各项业务的风险状况,对严重或突出的风险问题是否及时处理或报告。

二、履职审计评价的方法

在审计实务中,基层行内审人员对履职审计评价方法进行了实践和探索,常用以下几种评价方法。

(一)对比评价法。采取纵向和横向比较,评价领导干部在审计期内的各项工作任务和指标完成情况,如领导干部履职期间的各项工作指标相比较;计划与实际完成指标相比较;报告期与基期相比较;本年度与上年度相比较等。

(二)定性定量评价法。运用能够反映领导干部履职行为的相关定性和定量指标,评价领导干部的履职效果。定量评价法(见附表一)直接引用审计查证的数据,评价领导干部的管理行为或经济行为。定性评价法适用于评价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部门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内部管理的有效性,金融服务的质效性等。

(三)主客观因素分析法。对领导干部的行政行为或具体事项的结果进行主客观分析,推究其具体的主客观成因,分析该行政行为或事项是领导干部主观因素,还是客观因素造成的,进而作出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价。

(四)责任区分法。区分领导干部的现任责任与前任责任、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主管责任与直接责任、管理责任与领导责任等,正确区分不同责任之间的界限和不同责任人之间的界限,使审计评价做到责任清楚、明确。

(五)其他评价方法。随着审计技术的日益成熟,履职审计评价的方法也不断得到改进和提高,基层行可结合辖内工作实际,选择开展履职绩效评价试点,拓宽领导干部履职绩效审计评价的应用范畴。

三、履职审计评价中应注意的几个事项

为有效开展领导干部履职审计评价工作,避免因审计评价不规范而造成的对审计对象评价有失公允的现象,基层行在开展履职审计评价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审计评价应当在审计事项范围内进行,与审计事项不相关的行为和事项不评价。审计评价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办法》确定的审计事项范围内进行,围绕被审对象在审计期内贯彻执行国家货币政策、组织和参与决策、加强内部控制和履行业务管理等内容进行审计评价,对各级行内设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履职审计评价时,应当重点评价其所在部门内控机制的建立健全情况以及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等。

(二)审计评价要依据审慎性原则进行,审计证据不充分的事项不评价。内审部门对审计对象的评价必须以审计内容为基础,所作出的结论要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来支持,这就要求履职审计评价必须依据经审计查证的客观事实作出,作为审计评价依据的审计证据必须真实有效,审计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没有审计的不评价,审计证据不充分的事项不评价,否则可能形成审计风险。

基金管理人履职报告范文3

关键词:国库会计 双重属性 会计理论 制度梗阻

一、我国国库会计的双重属性

(一)国库与国库会计

“国库是国家金库的简称,是专门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收纳和支出的机关。国家的全部预算收入都要纳入国库,一切预算支出都由国库进行拨付。”国库的定义明确指出,国库是负责公共财政体制下政府预算资金具体收支的特殊机构,核心职能是办理预算资金的收付,国库管理从属于国家预算管理。因此,从国家预算角度看,国库会计作为国库职能的重要基础和载体,是国家预算会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会计属性上属于预算会计范畴,在资金运动上是连接税收资金和财政资金的纽带,在业务核算上凭证使用、科目设置、核算内容分类、预算收支报表编报等必须满足国家预算执行工作的要求,与税收会计、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共同服务预算管理和执行,具有预算会计的属性。

(二)人民银行经理国库制度与国库会计

1985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明确指出由人民银行具体经理国库,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收支,人民银行经理国库制度正式确立。此后,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1995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都为人民银行经理国库奠定了法律基础。到目前为止,我国国库管理体制已经具备了完善的组织体系,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分别设立国库部门负责经理各级国库,并开通了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和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加快财政资金清算速度,国库制度体系全面建立。从人民银行经理国库角度看,国库是人民银行履行经理国库职责而专门设置的职能部门,国库会计纳入人民银行会计体系统一管理,要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规定,需运用银行会计在账户设置、账务平衡、账务记载的方法及资金清算渠道,反映国库业务引起的中央银行资金流动情况,具有银行会计的属性。

(三)我国国库会计兼具预算会计与银行会计双重属性

国库的基本职能和我国国库管理体制决定了我国国库会计兼具预算会计和银行会计的双重属性。一方面,国库会计作为国家预算执行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办理国库预算收支业务实现预算执行作用,国家的一切预算收入由国库会计一笔一笔收纳,国家的一切预算拨款由国库会计逐笔拨付;通过国库会计资料数据的整理和分析,提供国库资金现金流量和存量信息,从而为宏观决策提供参考,国库会计是预算会计体系的重要构成,预算会计属性是国库会计的职能属性和本质属性,是第一位的。另一方面,国库会计反映的是各项国库业务引起的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的财政资金的流动情况,会计核算的过程就是资金流动过程,国库会计以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管理为核心,确保资金运行安全高效,需充分学习和借鉴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方法、账户设置及清算渠道,进行资金收支及核算,因此银行会计属性是国库会计的方法属性,是服务性的。人民银行经理国库制度实现了国库会计的预算会计属性和银行会计属性的有机结合,二者的结合点是各类国库业务引起的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的财政资金运动。

二、基于双重属性视角的我国国库会计基本问题

(一)国库会计目标

会计目标是指会计所要达到的目的或要得到的结果,体现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国库会计的双重属性决定了国库会计信息使用者既关注人民银行作为政府指定的受托人经理国库的履职情况,又关注政府及相关部门作为公众的受托人对于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及国家预算收支信息。因此,国库会计目标也具有双重性:从预算会计角度看,国库会计要为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提供有助于宏观调控决策的预算收支情况,以及国库资金流量和存量信息,为国家宏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制定、执行和调整提供重要决策有用信息;从银行会计角度看,国库会计应反映人民银行经理国库责任履行情况,即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作为专门机构办理预算资金收支的履职情况。

(二)国库会计主体

会计主体用以界定会计核算与报告的空间范围,为确定特定单位所掌握的经济资源和进行的经济业务提供了基础,也为规定有关记录和报表所涉及的范围提供了基础。在会计主体的基本概念中,存在会计记账主体和会计报告主体之别,在国库会计实务中显著存在记账主体和报告主体不一致的情况。国库会计的双重属性和双重目标决定了国库会计主体的应采用双重视角:从预算会计角度看,国库是负责预算资金具体收支的特殊机构,通过国库会计活动核算和监督各级政府预算收支业务,国库会计记账主体是人民银行国库,报告主体是各级政府;从银行会计角度看,国库作为人民银行职能部门,通过国库会计活动核算和监督国库业务引起的人民银行资金运动情况,并将核算结果反映在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上,国库会计记账主体是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报告主体是人民银行。另外,国库会计记账主体可根据国库会计服务功能扩充进一步拓展,如随着国库服务种类增加,有的地方将工会经费直接缴入国库,国库会计对工会经费收支结存情况进行核算和报告,各级工会成为国库会计的报告主体。

基金管理人履职报告范文4

关键词:信托和公司服务提供商;洗钱;风险

中图分类号:F8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4)02-0040-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02.09

一、反洗钱国际标准和要求

在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40项建议》(2012年2月)中,信托和公司服务提供商(Trust and Company Service Providers,TCSPs)归为应履行反洗钱义务中“特定非金融行业和职业”的一类,是指“建议中没有涵盖的,作为一种业务(as a business)向第三方提供以下服务的人或企业:(一)担任法人设立的人;(二)担任(或安排其他人担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合伙人或其他法人单位中同级别的职务时;(三)为公司、合伙或其他法人或法律安排提供注册地址、公司地址或办公场所、通信方式或办公地址的;(四)担任(或安排他人担任)书面信托的受托人或在其他法律安排中承担同样职能的;(五)担任(或安排他人担任)他人的名义持股人。”

按照FATF标准,TCSPs应履行的反洗钱义务包括:客户尽职调查、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报告、建议反洗钱内控制度以及保密等几个方面。

二、国内相关行业及监管情况

目前,我国法律制度没有对TCSPs进行专门的概念界定,TCSPs不是作为一个特定的独立行业存在和被监管,因此,按照国际组织对TCSPs的定义及其性质,需通过分析相关机构或者个人是否提供特定的五种服务类型来对其进行确认和区分。排除有可能涉足TCSPs业务的金融机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公证员等行业(上述机构和个人在FATF建议中已是被涵盖的反洗钱义务主体,不列入TCSPs的范围),在国内现有制度框架内,从事TCSPs业务的机构主要有企业登记机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目前这三个行业都没有纳入反洗钱监管范畴。

(一)企业登记机构

1.行业基本情况

企业登记机构主要是代办企业的筹建、开业、改制、变更等注册登记手续,是专门从事企业登记经营活动的行业。根据调查,通过企业登记机构进行企业登记注册或信息变更的业务目前已占到工商部门日常办理业务量的70%至80%。

目前海南省内注册成立的企业登记机构大概有76家,其中企业登记公司70家。据“8671黄页信息查询网”()统计,目前全国注册成立的各类公司总量约为981万家,其中海南省注册成立的各类公司为87000多家,占比约0.89%。如果按这个比例数推算,估计在全国注册的企业登记公司不下8000家。

2.监管情况

企业登记机构的形式多样,包括企业登记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几种组织形式,行业主管部门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目前,对企业登记机构的组织形式、设立及其从业人员资质没有特殊要求,将其视为一般的企业进行管理。

(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1.行业基本情况

在我国,私募基金按照资金投向分类,主要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私募基金的管理模式,可以由非金融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其组织形式为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由于符合TCSPs的特征,这一类基金管理人正是本文研究的对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二级市场,如股票、债券、商品期货、货币市场等。根据晨星公司的《2012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年度报告》:依信托业协会的数据显示,2012年第3季度末,信托私募产品的规模为1922亿元。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私募公司392家(见图1、图2)[1]。

按已公开的研究数据和信息,截至2013年12月,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能在660家左右①,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数目在1600到2000之间②。

2.监管情况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实行准入登记制度,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1.行业基本情况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一级市场,是对一些未上市的有潜力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并通过上市、股权转让、管理层回购等方式获利退出。

根据目前能查到的公开信息和研究资料,截至2011年7月7日,在国家发改委备案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不含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共31家;截至2011年2月,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省市备案数也达30家以上[2]。另外,截至2010年6月末,在国家发改委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团队有4家;截至2009年末,在地方发改委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团队有454家[3]。

根据清科研究中心的《2012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年度研究报告》[4]:2012年中国共有369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成募集,其中有359支披露金额,共计募集253.13亿美元;共计完成投资交易680起,披露金额的606起案例共计投资197.85亿美元,其中对阿里巴巴的投资成为当年最大金额投资。

2.行业监管情况

此前,该行业一直由发改委监管,相关的备案工作也一直由国家及地方发改委部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主要采用“附带备案制”,即在基金备案的同时对管理人附带备案。2013年6月27日,中央编制办公室印发《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明确,证监会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督管理;国家发改委负责组织拟订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对私募股权基金出资的标准和规范;两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实现信息共享。2013年10月,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私募股权基金未来将进行有限监管,其准入备案管理将由基金业协会负责。

三、行业洗钱风险分析

(一)受益所有人的隐蔽性容易被洗钱分子利用

无论是企业登记机构从事公司注册业务,还是基金管理人以自己名义管理投资人的财产,都有其专业优势和丰富的经验,这是这些中介服务机构本身的特点。而借助于它们构建起来的法律关系,其背后的财产实际所有人、实际受益人、实际控制人等都被关系、公司关系、信托关系所掩盖,从而割断了财产与财产受益所有人的关联,使受益所有人处于隐蔽状态。这些特征非常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利用中介服务商的专业优势帮助构建空壳公司或者建立基金信托,以此转移资金和进行交易,掩饰、隐瞒财产的归属和去向,完成资金清洗。

比如利用公司法律关系运作空壳公司,能够有效隔断公司资金与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联性,隐匿幕后操控者和所有者的真实身份,具有保密性、可控性、隐蔽性和低成本性等特点,而且公司账户相对于个人账户来说其资金运动不易被怀疑,以“贸易”做掩护,隐瞒资金真实来源,将违法资金通过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走账漂白,可以迷惑监管部门。

通过购买私募基金隐瞒资金真实来源,洗钱者可以将非法资金购买私募基金后,通过私募基金进行证券或者股权投资。这种洗钱方式利用信托法律关系,通过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法律安排,使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受益权相分离,混淆资金的受益所有人,使洗钱者处于隐蔽状态,并且没有明显的交易轨迹,实现财产利益以隐蔽的方式转移,迷惑性极大。

(二)滋生的“空壳公司”可能成为洗钱工具

当前企业登记机构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如为申请登记的企业伪造、变造印章,伪造投资人签名;伪造验资(审计)报告、银行询证函、现金缴款单、营业场地证明等证明文件;为企业特别是涉及行业资质管理的企业垫付出资,验资完成后迅速将资金撤出,协助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等等,成为企业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行为存在的重要原因,由此滋生的“空壳公司”成为洗钱的一大风险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曾联合《关于开展整治企业登记违法违规行为工作的通知》,于2010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企业登记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整治。以下是几类比较典型的利用空壳公司洗钱的方式:

1.注册空壳公司虚构经营收入洗钱

通过注册成立空壳公司,伪造各类虚拟交易活动,请会计师做虚假账目,将犯罪所得资金与正常营业收入一起交存银行,虚增营业额和利润,同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使税后资金成为合法收入。最后,再想办法把“洗白”的钱转到自己指定的账户上。利用空壳公司洗钱最具代表性的是1999年震惊中外的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洗钱案件,该走私集团利用其下属的远华房地产、远华电子等17家空壳公司,编造虚假财务报表,在没有多少营业收入的情况下,将大量走私所得现金混合其中,掩饰走私收益的性质和来源。

2.利用空壳公司账户为地下钱庄过渡资金

利用空壳公司账户为地下钱庄的资金流动提供多层过渡,逃避银行监测,用以帮助“漂白”上游资金。

3.通过空壳公司骗取银行POS机具套现

一般通过中介公司注册建材批发部、农副产品经销部等空壳公司,以商户名义向银行骗取POS机具,为开展非法套现提供便利。

4.利用空壳公司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为网络洗钱

“赌头”一般先成立空壳公司,再与第三方支付公司签订协议,由空壳公司代为收付赌资。

5.利用空壳公司套购发票洗钱

注册空壳公司,从税务部门套购发票,然后拆分发票本,把空白发票联抽芯后进行有组织贩卖并谋取利益。

笔者对近年来披露的95个洗钱案例进行了统计,其中有19个案例涉及到利用空壳公司洗钱,占比20%,尤其在地下钱庄洗钱类案件中占比超过60%[5]。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能通过控制账户和资金参与或者协助洗钱

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人控制着客户的账户和资金,可能通过违规交易来获取非法利益,再将违法交易所得再次投入,反复操作,违法资金通过交易环节被反复清洗;或者在当事人达成共谋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通过关联交易来使基金财产隐蔽地转移给第三方,以实现某种利益输送。比如基金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内幕交易。很多上市公司将闲置资金委托给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理财,反过来,私募基金又将委托资金投资于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这样在私募基金与上市公司之间就形成一种特殊的关系,上市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很可能事先向管理人透露有关内幕信息,管理人就可以利用该信息买卖该证券获利。

另外一种是关联交易,包括基金与基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之间的交易;第二种是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各基金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可以将基金的利润转移给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或将一支基金的利润转移给另一支基金,以此来实现某些利益输送。

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还有可能挪用客户委托管理的资金;自营、经纪、资产管理业务的混合操作及将管理的资金用于抵押、担保和资金拆借等行为,以此获取违法利益并反复投入清洗。

(四)与反洗钱相关的监管制度薄弱使其容易被洗钱活动利用

目前我国上述三种行业均未纳入反洗钱监管范畴,而其自身的行业监管制度中对反洗钱的要求较低,有些领域甚至没有要求,比如缺乏有效的客户尽职调查和资料保存制度、要求留存的客户身份信息非常有限、对客户身份的了解和客户资金来源的关注很不够、也没有建立可疑交易分析识别机制等,薄弱的反洗钱环境极其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

1.在客户身份尽职调查方面

对企业登记机构而言,只要客户提供其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身份证件、股份比例、入股资金、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相关资料,机构即可通过其业务关系和网络后续一系列的印章刻制、验资、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开立、工商注册登记等业务,制度上没有要求其核实客户的职业、身份,核实拟成立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和受益人,了解成立企业的目的及资金来源,并保留相关的客户信息。

尽管《证券投资基金法》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要求相对较高,比如要求留存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以及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围,并将基金合同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但是,要求收集留存的客户信息明显不够,还无法达到“了解客户”的要求。比如,不要求核实客户及其受益人的身份,对于法人客户,也不要求了解其所有权和控制权结构。基金法规定了基金投资者应当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并向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收入或资产证明文件,如实告知其投资目的。但是,这并不是从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义务的角度来规定的,没有将了解客户资金来源、交易目的明确为管理人的一项义务。

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采用的是附带备案制,对其了解客户的要求更少。在投资者为集合资金信托、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时,要求打通核查最终的自然人和法人机构是否为合格投资者,但这种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只是为考虑制度上对投资者人数的限制,并没有要求打通核查后留存相关的投资者信息。没有要求基金管理人核实客户及其受益所有权人的身份信息,了解客户资金来源、交易目,并开展持续的尽职调查,等等。

2.资料保存和可疑交易报告方面

受到《信托法》的规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但是应保存哪些记录事项并不明确,保存时间也没有具体规定。而对企业注册中介处理的事务则没有相关的资料保存要求。此外,三个行业都没有履行可疑交易报告的要求,这些领域出现的可疑交易行为都没有受到反洗钱监测机制的覆盖和约束。

(五)宽松的行业监管环境可能为洗钱提供便利

1.企业登记机构

对于企业登记机构,行业准入门槛低,只要按规定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供必要的企业登记证件资料,具备一定的从业人员、资金及营业场所,经审核通过后即可申请成立。由于业务条线较为单一,业务收入主要是代办注册的中介费,对从业人员无资质要求,使得其从业人员往往良莠不齐,整体专业素质不高,在不需要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下,很容易受利益驱使而注册一些有洗钱目的的公司。

2.私募基金行业

对于私募基金行业,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采用备案管理制,目前对其具体投资业务运作主要依靠基金合同、依靠基金参与者自主约定、以自律管理为主,监管主要着眼于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尤其在股权投资基金领域,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规范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与之相关的法律体系,当前行业管理规定法律层次低,各地出台的管理制度也存在差异。缺乏健全的法规容易导致各种不规范现象产生,如:投资人身份模糊、基金内部组织结构不规范、基金性质不够明确、基金投资限制性不够、基金信息披露不规范等等,这些都容易诱发洗钱风险。

四、反洗钱监管建议

鉴于企业登记机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这三个行业存在的洗钱风险,有必要将其尽快纳入反洗钱监管范畴,以充实和完善我国的反洗钱制度体系。

(一)实行登记备案制的行业准入为纳入反洗钱监管提供了有利的前提

目前,国家对于这三个行业的市场准入都实行了登记备案制,监管对象的明确性为将其纳入反洗钱监管体系提供了有利的前提条件。尤其从证监会已公开的信息看,未来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管法规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包括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到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和产品备案进行统一规范,这将有利于解决目前私募基金领域仍存在的一些诸如法律关系不清晰、监管主体不统一、监管措施有差异等问题,将更有利于反洗钱监管对这部分对象的确认。

(二)人民银行与行业监管部门实行反洗钱监管分工

由于包括TCSPs在内的特定非金融机构行业较多,涉及面广,为保证反洗钱监管制度的可行性及提高监管效率,我国对这些领域开展反洗钱活动,可以考虑采取人民银行与行业监管部门实行分工监管。在监管分工中,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主要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接收可疑交易报告,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有权向被监管机构开展行政调查;行业监管部门则对该行业履行其他的反洗钱义务如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内控制度建设等进行监督管理。人民银行与行业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的分工职责,有权对被监管机构实施反洗钱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有权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人民银行与行业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应建立反洗钱信息共享机制,充分运用行业监管机构在备案登记中获得的机构信息,提高监管效率。

(三)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

按照FATF40项建议的标准,在三个行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要求切实遵循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依法审慎地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要核对、登记、留存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确认客户及受益所有人身份,了解客户资金来源及交易目的,并开展持续的尽职调查,及时更新客户身份信息。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应遵循以风险为本原则。同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领域,由于基金合同将向行业协会备案,为确保监管部门能及时掌握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完整准确信息,有必要对制式合同进行修改,要求在合同中增加客户身份信息量,补充可进一步了解客户及受益所有人的必要信息。

(四)建立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按照FATF建议的标准,在这些行业中建立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从业机构在代表客户(或为客户)进行交易时,怀疑或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为犯罪收益,或与恐怖融资有关,应当报告可疑交易。明确可疑交易报告的主体、路径、时间、因素等。同时,尽快研究这些行业的洗钱行为类型,以控制洗钱风险为原则,由人民银行制定并公布相关的可疑交易参考指标,为被监管机构开展可疑交易分析识别提供参考依据。人民银行应引导和鼓励行业机构结合自身业务实际,建立本机构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可行的可疑交易判断标准,自主判断,据实报送。

(五)履行其他反洗钱义务

除了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按照FATF40项建议,上述行业还应履行包括资料保存、内控制度、保密等反洗钱义务,相关规定可参照现行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下转第88页)

(上接第44页)

(六)加强反洗钱宣传培训

加强对这些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宣传培训,提高行业高管及业务人员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升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意识和能力。通过反洗钱培训,一方面加深从业人员对反洗钱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的了解和掌握,提高其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自觉性、主动性;另一方面,通过技能培训可以强化客户身份识别和可疑交易分析识别能力,提升反洗钱监测水平和防范风险能力,提高反洗钱工作成效。

参考文献:

[1]钟恒.2012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年度报告[DB/OL].[2

013-02-04],http:///article/AR00006397.

[2]杨卓卿.22家股权投资机构 国家发改委备案[DB/OL].

[2011-02-25],http:///gem/vc/20110225/35035

35.shtml.

[3]蒋颛顼,冯晶.私募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经济,2012(10).

[4]清科集团.2012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年度研究报告[DB/OL].[2013-02-25],[http:///Research

基金管理人履职报告范文5

【关键词】 高等学校; 注册会计师; 审计

一、财务报告是高校财务受托责任的载体

高校作为非营利性质的公共部门,从政府取得各种教育资源,承担着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责任。要保证资源被恰当的使用,如实反映管理者的经营管理责任,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财务会计概念第4号公告》提出的财务报告目标中指出,“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告,应当向当前和潜在的资源提供者和其他报告使用者提供信息”,以“评价非企业组织的管理者履行经营管理责任的成绩以及其他业绩的表现”。因此,为公正评价高校管理的受托责任,借鉴《财务会计概念第4号公告》的内容,高校应当定期编制反映管理者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财务报告,真实地披露部门预算的执行、财务资源的有效运用、资产的保值与增值等责任的履行情况。

当然,高校管理的责任与企业经营的受托责任履行过程中环环相扣的利益驱动相比,具有履行和实现机制的复杂性,无法用一些关键性的财务指标(如每股收益率、资本收益增长率等)来衡量和评价高校履行受托责任和受托业绩的实现程度,从而解除高校的受托责任。因此,按照新公共管理的思路,为评估高校受托责任的实际履行情况,必须借助财务报告的披露,提供相应的财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反映高校法定预算的遵从、业绩的实现等信息,并通过专家独立的职业判断,以证明筹集及使用资源的目的是合理有效,并帮助社会了解和评价高校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二、受托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础

基于对受托责任的鉴证是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监督的一种新形式。随着社会对公共经济责任要求的提高,高校作为教育资源的经营和管理者,其运行节约、效率、效果如何,越来越为社会大众所关注,但出于现实考虑,公众和政府自然不可能亲自对高校的运行和管理进行监督和考察,因此,美国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GASB)在《公认审计准则》公告中要求“为保证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应披露的材料均给予了真实的反映,该报表后还要附有一名独立审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而我国2009年10月颁布实施的《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所提出的“将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以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纳入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正是顺应了社会对高校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评价的要求,通过赋予独立审计机构来达到对高校使用资源情况的最终控制。

三、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存在的问题及障碍

虽然《若干意见》已出台近两年时间,福建、山西等省的财政主管部门也制定了有关实施办法,但从目前实施的情况看,高等院校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实行还存在不少问题和障碍。

(一)缺少实施高校年度财务报告须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依据

一是《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无“高等学校会计报表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相应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高校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年度审计无相关具体法律依据和实施细则;二是目前高校每年必须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物价等部门的年度审计或专项检查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财务管理规范化检查,政府部门对高校的财务监督检查形式和层次已经较多,会计师事务所对高校财务报表审计可能更是流于形式;三是高校(特别是公办高校)作为办学单位,财务管理的重点是考虑如何将资金用于办学最需要的地方,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基本不存在成本核算和利润调整问题,也不存在投资者的利益平衡问题,中介机构对报表的审计意义和作用无法体现。

(二)会计师事务所由谁聘任的问题

由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行业竞争激烈,以及目前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如果是由高校自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可能受到影响,审计结论的可信度将受到质疑。

(三)审计收费问题

如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相关费用由高校自行负担,那么,实行高等学校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将给高校带来较大的经济负担。以广州地区为例,根据《关于印发广州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穗注协[2006]7号)文件精神,对会计报表审计收费的依据为资产总额与业务收入总额(孰高),在此原则基础上,按照一定的额度收取服务费。资产总额与业务收入总额(孰高)在5 000—10 000万元之间的,收取30 000元服务费;在10 000万元以上的,收取40 000元以上(0.04%)服务费。对于资产规模大的高校,像广东省重点本科高等院校总资产多在10亿元至30多亿元之间,审计费将达到一两百万元,给高校带来很大的经济负担。

(四)年度财务报告的时间问题

目前,注册会计师审计领域涉及最广的是企业单位,尤其是上市公司。对企业单位(上市公司)而言,只有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或税务报表)才能报出,报出时间一般是每年4月份之前。高等学校年度财务报表同样以12月31日为决算日,但财务报告的报出时间要求离决算日非常短。决算日后,高校财务部门需根据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审工作要求,对各项收支账目、往来账目、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清理,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账,编报决算。每年财政部门要求高校上报决算的时间是春节前,其中还需根据财政部门的意见进行数据调整,工作量大,时间安排已相当紧张,若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再行报送决算报表,会导致部门财务报告的上报时间滞后,影响财政报表的汇总与上报。

基金管理人履职报告范文6

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年全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为: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77人,其中工矿企业不超过3人;事故起数比去年有所下降;遏制一般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控制指标分解情况详见附件1)。

三、目标考核主要内容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安全生产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措施、有落实、有成效。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并通过签定责任状(书)层层落实责任;建立奖惩激励机制,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三)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各乡镇政府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作经费有足够保证。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各乡镇安全生产达标;各企业按《安全生产法》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五)加大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管理,对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和危险源进行全面普查、建档。当年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知情率、一般事故隐患整改率、重特大事故隐患根治率均达到100%;重大危险源监控率100%。

(六)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知识竞赛”等宣传教育活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持证率达100%;企业职工三级安全教育率达到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

(七)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非煤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评估,评价和评估率不低于9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审查验收率100%。

(八)深入开展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建筑工程、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城市燃气和液化气瓶、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整治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措施有力、成效明显。

(九)完善本辖区或本行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逐步建立健全本地区应急救援体系。

(十)严格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坚决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处各类事故,发生事故在规定期限内处理结案,结案率达100%。建立和完善事故统计上报制度,及时准确向县安委会上报各类报表。

四、考核办法

(一)考核方式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全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县安委会已制定下发)。各责任单位上半年和年终,应对照《考核细则》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评结果书面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委会办公室在年底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按“考核细则”和签订的责任书内容进行考核。县安会办公室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将考核结果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由县安委会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同时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和相关主管部门。

(二)考核等次考核按满分1000分计,分四个档次:

优秀:等于或高于900分;

合格:等于或高于800分、低于900分;

基本合格:等于或高于600分、低于800分;

不合格:低于600分。

(三)奖惩方法根据考核等次,决定奖惩办法如下:

优秀:返还全部风险抵押金,奖励风险抵押金数额的40%,并在全县通报表彰。

合格:返还全部风险抵押金;

基本合格:扣减40%风险抵押金,返还60%风险抵押金;

不合格:扣除全部风险抵押金。

奖励资金来源为:县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返还各单位的风险抵押金和奖励资金作为各责任单位的安全奖励资金使用。扣减的风险抵押金纳入县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被考核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单位及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责任单位或其管辖范围内当年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乡镇安全生产管理不达标;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五、强化目标管理

(一)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各责任单位要根据与县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确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及目标管理主要内容,以层层签订责任书的方式进行分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