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原则论文范例6篇

信用原则论文

信用原则论文范文1

关键词:数字化档案信息开放利用原则

1传统“开放原则”的思想承继和内涵扩展

“数字化档案信息开放利用原则”并非是“空穴来风”或“生造概念”,其蕴涵的“权利意识”和“人本意识”与历史上由来已久的“档案开放原则”一脉相承,其实现的政策环境直接依赖于我国从“历史档案开放”方针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一以贯之的“开放利用”规定,同时又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对传统“开放原则”内涵的扩展。

1.1对“开放原则”思想的承继

“档案开放原则”在国际档案界的提出和普及经历了一个从“档案馆开放”(法国1794年4月7日法令确立)到“档案开放”的思想演变过程,在中国档案界经历了一个从“历史档案开放”(1980年中共中央的决定)到“档案开放”的实际操作过程。《档案法》使面向我国“公民”的“档案开放”由行政指令转变为法律行为,增加了档案开放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尽管目前档案开放时间和范围时常受到社会的质疑,但“开放利用”的指导思想则一直是相当明确的。

随着社会信息化浪潮下国家对信息资源开发重视程度的提高,随着以信息技术为依托的档案生成和管理电子平台的设计实施和推广,档案开放利用自然而然地扩及到了数字化档案信息利用领域,使得“数字化档案信息开放利用原则”具备了与传统“档案开放原则”在思想上、理论上、政策法规上的一致性。而且,目前主要通过网站建设、网络、数据库在线检索、Email传递等方式提供利用服务的数字化档案信息的利用越来越注重利用过程的“以人为本”,无论是网站设计的信息构建和信息内容的选择,都在技术人性化的趋势中开始考虑人本精神的体现,让“档案的人权”在“比特”世界中也能受到尊重和保护。“数字化档案信息开放利用原则”在精神内涵上继承了“档案开放原则”的人本理念和人权思想,以保证社会所有公民对数字化形式的档案信息的方便获取和自由利用权利。

1.2对“开放原则”内涵的扩展

以网络化为特色的数字化档案信息利用所带来的不仅是基于技术革新的原有服务范围和类型的扩大,更造就了新的思想观念的形成,新的研究视野的定位,新的利用群体(服务对象)的出现,以及利用性质的转变(从有目的学术利用到无目的休闲利用)和服务流程的重组。从历史发展背景和理论发展规律来看,“数字化档案信息开放利用”应比“传统档案开放利用”具有更为深广的内涵,并非侧重于强调从隔离到接触,从保密到解密,而倾向于倡导一种“系统开放”、“面向用户”的利用服务,更加关注服务理念、渠道、模式、技术的开放性,关注利用过程中障碍的消除、信息交流的普及和推广,关注符合用户需求和个性需要的信息组织和加工。

当然,由于现阶段大部分数字化档案信息只是纸质传统档案的“电子副本”,纸质“原件”不开放,数字化信息即使生成也无法开放利用,只能体现保管功能而未发挥利用优势。所以,数字化档案信息开放利用的实现仍然迫切需要国家各级各类档案馆加快档案解密开放工作的步伐,尽快缩小规定和实际开放度之间的差距。但笔者提出“数字化档案信息开放利用原则”的侧重点不在解密开放(这涉及信息敏感度、历史原因、政治体制、国际形势等复杂因素和法律法规、鉴定技术、专家培养的跟进).而在于确立具有时代气息的“用户利用导向”的“开放式”数字化档案信息服务宗旨和目标,为多种途径的数字化档案信息利用提供原则和依据(完整全面的数字化档案信息开放利用原则体系包括基本原则、具体原则和实施原则三个层次,其中“系统开放原则”、“用户中心原则”是其基本原则,内涵要义笔者已另撰文阐述)。

“数字化档案信息开放利用原则”在精神实质上与“档案开放原则”具有历史上的渊源关系,同时又通过信息技术的优势弥合了从“开放”到“利用”的时空间隔、范围局限和方式限制,体现了对现实问题的回应和突破。

2档案信息利用的困境突破和现实回应

社会档案利用水平和服务程度是新型档案利用原则和理念萌发的现实土壤,档案利用的现实状况和外部环境决定了新型档案信息形态能否诞生以及新的档案利用方式是否具有生命力,是“数字化档案信息开放利用原则”提出的现实基石。

2.1突破档案信息利用困境

目前档案信息利用正处于困境之中。有学者从国家档案局1994-2003年的统计数据中揭示出“馆藏档案利用与99%以上的人不相关、档案利用与90%以上的馆藏档案不相关”的窘迫局面。

档案信息利用困境的产生既有档案信息本身的特点所内生的利用障碍,也有档案利用过程中时空间隔、范围局限和方式限制所带来的制约因素,还受到档案信息提供者、管理者、服务者以及利用档案的用户意识和行为的多重影响。对于档案信息的本质特点所导致的利用障碍,通过转换档案信息形态或载体性质,组织和深度加工档案信息内容,可以部分弥补和相对弱化,这正是“数字化档案信息”产生和迅速增长的源动力。对于档案利用活动中各参与主体消极影响的规避,只有依靠对档案信息价值的充分认知,依靠相关制度对各自行为的规范约束才能实现,这正是“档案开放”原则和制度不断调整修改、档案利用理论和法规不断补充完善的动力。而在利用服务过程中实现时空超越,扩大范同和灵活方式,是突破档案信息利用困境最立竿见影的有效方式。

首先,“数字化档案信息的开放利用”能够突破时空边界。“数字化档案信息”以“二进制代码”形式存在,以“比特”形式传播,只要服务器和数据库能正常工作,档案用户就能够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何方式检索和利用所需信息,在利用上突破时空边界。实际上,图书情报界早已多次探讨了基于互联网技术的3A服务(anytimeanywhereanyway)的重要意义,并在网络信息利用服务上开展了大量工作。信息技术在档案领域催生了大量数字化信息,确立“数字化档案信息开放利用原则”既是对传统服务方式的变革,又是对信息化社会冲击的适应。其次,“数字化档案信息开放利用”能够提升档案开放度。一方面,政府信息极强的公开时效要求推动了网上现行文件目录和全文的公开利用。这种“数字化的文档信息”在开放时限上已经与历史档案开放具有“天壤之别”,有的信息甚至是一生成即提供网上利用。在政务公开和信息化建设大环境下开展的“文件公开”实际上已经实现了当今档案的“高开放度”,必然提升未来档案开放的整体开放度。另一方面,档案开放度一直以来被界定为已开放档案数量与馆藏档案总量或已满30年馆藏档案数量的比值。这种开放度是一种客观的从档案保管和管理机构视角衡量的开放度。但是,由于当今信息传播和利用方式的灵活多样性,实际上社会利用者主观感知的“开放度”并不与客观的档案馆“开放度”完全一致。正如美国原史密森研究院档案馆馆长威廉·W·莫斯早在1999年就指出的“开放利用”强调的是档案的“可利用性”应从“对利用者友好”角度来衡量。对于越来越庞大的网民团体和在信息社会成长的一代,信息“可利用性”往往等同于“网上可获取性”。档案开放如果无法达到“数字化档案信息”的“网络化”开放利用层次,其开放度在社会利用者心中的认同必然大打折扣,这也是为何政府信息公开在提供纸质定点文件利用的同时尤其重视政府网站的电子文件公开。确立并执行“数字化档案信息开放利用原则”能提升档案开放度在网络用户心中的实际感知。最后,互联网世界的开放精神、现代社会对民主、权利、透明度的追求也将给历史档案开放进程带来更多压力和动力,促进其开放度的提高。

2.2回应电子政务信息公开利用

“数字化档案信息开放利用原则”提出的现实基础既建立在对档案事业内部利用服务现状的审视和考察上,以触动现实的“坚冰”、实现困境的突破为目标;同时,也立足于国家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这一外部环境,以积极回应政府信息化的重点内容——电子政务建设全面推进的需要,准确及时把握社会环境中的有利契机;顺应加强社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时代呼唤,服务国家和政府当前的“中心”工作。

2001年8月,党中央重新组建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其常设办事机构——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随之成立,电子政务建设开始进入全面推进阶段。电子政务建设的全面推进加快了信息化与政府管理的结合,促进了信息技术在政府办公、业务工作、公共管理、社会服务中的广泛应用,客观上产生了海量的丰富多彩的数字化档案信息。这不仅拓展了档案信息的种类、档案工作对象和学术研究领域,而且鼓励并刺激了社会信息获取和利用需求,为“数字化档案信息的开放利用”提供了物质条件和意识条件,创造了新的机会和动力。同时,也突显了传统档案信息传播利用渠道较窄、速度较慢、时空制约度较大、实现共享利用代价过高等缺陷,使得档案信息数字化转换和网络化服务变得更为紧迫。档案信息与政府信息的紧密联系使得数字化档案信息成为了电子政务信息资源深度开发和及时处理的核心资源。政府文件在政府信息中的极大比重和权威性,具有中国特色的文档管理体制决定了数字化档案信息开放利用是电子政务信息是否能够传播共享和有效利用的关键环节。

档案界对电子政务建设的积极回应也已进入了项目规划阶段。列入档案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三大重大项目之一的“国家数字档案建设与服务工程”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以3127个国家综合档案馆为建设对象,以分布式档案数据库建设为核心,重点建设涵盖全部馆藏档案的全国性、超大型、分布式、规范化、可共享的档案目录数据库、纸质档案全文数据库和多媒体档案数据库;建立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体系;建立适应各级党委政府电子政务建设需要的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和电子档案接收管理系统。”“数字化档案信息开放利用原则”的及时提出和确立能够为档案部门融入电子政务信息建设和服务提供指导性意见。

3未来利用需求的趋势分析和积极应对

“档案工作一直把用户的需求放在第一位,但主要是到阅览室进行利用的用户。”“在线用户可能永远也不会造访档案馆”,“亲自到档案馆的用户只是用户的一种,而且在我们的用户中所占比例将越来越小。”英国曼彻斯特大学的档案同仁对于档案用户类型和需求趋势变化的论述也正好揭示了我国档案信息利用者的未来需求走向:越来越多的档案利用者可能是档案网站的在线用户,越来越多的档案信息服务将通过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形式从实体档案馆搬到了数字档案馆。

3.1档案利用新需求的尊重和应对

现代信息技术对信息用户的影响在档案领域同样深远而广阔。作为一种不可替代的社会信息资源,档案信息不仅被传统的习惯于利用纸质档案原件或复印件,习惯于到档案馆使用照片档案和声像档案的档案利用者所需要,也是熟练掌握各种信息工具,习惯于轻点鼠标在网上冲浪的信息用户应该享有的宝贵财富。目前,信息资源管理界在用户研究和信息服务领域十分关注如何解决因信息素养、信息能力、信息基础设施条件的差异而导致的“数字鸿沟”和信息利用“不公平”问题。但是,对于信息化建设较为落后的档案界而言,因为传统观念和服务手段转变过慢而导致的另一种“信息不公平”更应该引起重视。正如我们不应强迫那些习惯档案目录卡片检索、喜欢领略档案原件风貌、偏爱到馆内使用档案的传统档案利用者都转而成为档案网站的在线用户,同样,我们也必须尊重那些喜欢享受网络世界跨国界、超时空、大容量、快捷方便信息服务的利用者的信息获取习惯和行为方式。对于已经将互联网作为主要的信息获取和利用方式的用户而言,如果没有“数字化档案信息开放利用”的配套措施、技术和服务,如果无法通过网络搜索、浏览、下载档案信息以获取知识和查阅资料,那么他们的档案信息需求将无法满足或者被抑制于萌芽状态。对于这些不想利用原始档案资料的网络用户来说,档案信息形态的单一、提供场所的独有也是对他们的需求习惯和方式的“不尊重”和“不公平”。只在档案馆内开放而无法网络利用,对其而言也是一种不方便的利用和不彻底的开放。

毫无疑问,未来的档案信息需求将越来越多地从实体转向内容,从纸张型转向数字化、多媒体,从到馆查阅原件转向搜索和点击档案网站。只有尊重新型档案利用需求的出现,重新定位利用者类型,并对未来利用需求进行理性判断和预测,才能在社会变化中仍然较好地发挥档案的信息价值。这正是“数字化档案信息开放利用原则”提出的长远考虑和对未来档案利用变革的意义。

3.2数字化档案信息开放利用是个性化服务的基础

信用原则论文范文2

[内容提要] 伴随着对诚实信用原则被确立为民事实体法基本原则的演进过程的总结,本文就在民事证据法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基本原则的可行性进行论证,进而简要地分析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未来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对整个民事证据法立法及其解释.适用的指导意义。[关键词] 民事证据法 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肇始于八十年代后期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是以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为切入点和突破口的。随着这种改革的持续和不断深入,证据制度之于诉讼程序的核心作用日益凸显,制订一部较为科学和完善的民事证据法典因此也愈来愈显得迫切。正是因应这一需要和作为民事证据立法的理论准备,近年来我国学者大量研究和译介了国外一些较为先进的证据制度。可以预见,对这些域外先进诉讼证据制度的法律移植,必将极大地克服我们在这一领域本土资源薄弱的不足,使得我国未来的证据立法处于一个较高的基点上。然而,应当认识到,一部科学的法典绝不可能仅仅是某些先进制度的简单聚合。在各个具体制度中还应当贯穿着一些普适的、共同的基本原则,以保证整部法典的和谐和统一,并用以支撑各个具体制度自身的正当性。基于上述认识,结合对其他部门法尤其是民法中基本原则演进的研究,笔者认为,我国民事证据法亦应当确立诚实信用原则为其基本原则之一。下面,笔者试就在民事证据法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可行性作一浅探,以期搏得对这一大胆命题的认同或者批判。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上述论题的提出基本上是缘起于对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比较研究, 故而本文的论述亦遵循同样的思路。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在民法中的演进诚实信用作为市场交易中的一种道德要求,起初是以商业习惯的形式存在。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求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长期以来诚实信用是作为成文法的补充而对民法关系起着某种调整作用的。而它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之奠定,乃是人类法哲学不断发展和立法技术日益成熟的结果。概括而言,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发展经历了罗马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1、罗马法阶段诚实信用作为道德领域的规范植入法律的作法始于罗马法,随着罗马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立法者面对各种纷繁复杂的商品交换关系,日益感到对每一种都详加规定的困难。他们发现,无论法律条款和契约约款多么周密,如果当事人心存恶意,总能找到规避之法。因而原有的绝对严格规则主义立法技术开始遭到批判。在此基础上,罗马法中发展起了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相对于严正契约而言,诚信契约要求债务人不但要承担契约规定的义务,而且要依诚实信用承担善意、诚实的补充义务。相应地,在解决诚信契约所发生纠纷的诚信诉讼中,承审员不但可以根据契约内容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还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对契约内容进行干预,按照通常人的判断标准增加和减少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可见,罗马法的诚实信用虽被限制在债法的领域内,但作为现代民法中诚信原则的两个方面──诚信要求和自由裁量权,均已萌发于其中。2、近代民法阶段从欧洲近代史上的法典编篡运动到德国民法典的制订,为诚实信用原则发展的近代民法阶段。在这一时期绝对主义的认识论和形而上学的哲学基础影响下,绝对严格规则主义的立法方式占据主导地位。由于立法者对法律规范详尽性、安定性的机械追求,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被剥夺殆尽。诚实信用原则遂仅具有指导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意义,并且依然被限定在债法的范围内适用。显然,对司法活动能动性的彻底否定极大地限制了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但不容否认,由于诚实信用原则包含了市场经济的一般道德要求并体现出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故而它不能不为立法者所尊重。相应地,这一时期的成文法,如法国民法典等均明文规定了诚信条款,这一进步,为诚信原则在现代民法中的发展奠定了立法基础。3、现代民法阶段既往立法实践中的绝对严格规则主义,使得法律陷入僵化而不能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并且牺牲了个别正义。二十世纪以来, 越来越深刻的对绝对严格规则主义立法缺陷的认识,迫使人们开始普遍认同成文法自身所固有的局限性和司法活动的能动性,于是在立法中体现了严格规则和自由裁量相结合的主张。此外,随着工业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本位思想渐渐转变为社会本位思潮,故而人类道德与法律相互渗透的趋势不断加强。在这一背景下 ,诚实信用所代表的道德内涵及作为一般条款的工具意义得到了立法的高度认同。1907年,瑞士民法典在第2 条中体现了如下规定:“任何人都必须诚实、信用地行使权利和履行其义务。”这条规定第一次把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基本原则在法典中加以规定,以默示的方式授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同时,也开创性地把诚实信用原则扩张到及于一切民法关系──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这种适应了现代社会需要的立法方式随后即被大陆法系各国所纷纷仿效。诚实信用原则遂获得了空前的发展,其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及至今天被公认为君临为民法全法域的“帝王条款”。我们可以看到,诚实信用原则自被罗马法植入法律后至今,其适用范围逐步扩大,不仅适用于契约的订立、债的履行,更及至一切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其性质亦由补充当事人意思的任意性规范,转变为当事人不能以约定排除其适用,甚至不待当事人授引法院可直接依职权适用的强行性规定,究其本质,在于诚实信用原则由于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而兼具了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得法律条文具有极大的弹性。 同时,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演进始终伴随于人类立法实践中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的较量,并在二者的相互妥协和融合中被赋予了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工具意义。必须承认,道德和法律相互渗透的趋向、成文法的局限性绝非民法这一家部门法所独有,也绝不仅限于实体法或者私法领域。故而,上文中就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演进之回顾和总结,对于我们的民事证据立法必然极具启发意义和借鉴价值。二、在民事证据法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可行性1、 民事证据法将不可避免地具有成文法的局限性所谓成文法的局限性,是指成文法由于其技术上的特点不能完善地实现其目的的情况,是成文法为获得其安定性等积极价值而不得不付出的代价。对于成文法的局限性之认识系基于辩证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就人类个体而言,我们对世界的认识始终受到主、客观各种条件的制约,而无法达致绝对真理。同样,立法者也不可能预见到一切可能发生的情况并据此制订出天衣无缝,预先包容全部社会生活事实的法典,这就使得法律不可能不存在规则真实和一定的不适应性。显然,这种法律上的阿喀琉斯之踵对于我国未来的民事证据法亦无可避免。封闭性的立法态度必将使得法律失去生命力,从而在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中遭致淘汰。而近代立法实践表明,以引入一些基础性的一般条款,来赋予法律适当的弹性,从而使得法官能够针对不同社会情势对法律作出合乎情理的扩张,这无疑是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有效手段。而诚实信用原则因其所代表的契合于法律根本目地的公正观念,正可以充任这样的基础性一般条款。此外,如梁慧星先生所言:“一般而言,法律条文均极为抽象,适用于具体案件时,必须加以解释。进行法律解释时,必须受诚实信用原则的支配,始能维持公平正义。”当然,对比民法而言, 民事证据法多为强行性规范,其明确性就整体而言要优于民法一般规范。但即使如此,民事证据法终究还是要以一定数量的文字作为其载体,而语言文字固有的歧义性势必使得法律条文或多或少地产生模糊性。此种情形下,我们同样有必要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解释上的指导.规范功能,来保证民事证据法立法本意的正确实现。2、 民事证据法的两栖性决定其应当确定诚实信用原则正如前文对于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领域演进之总结,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起于债之履行,其后渐及于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和义务之履行,其适用范围随着人们对其内涵的丰富而呈逐步扩大之势。台湾学者史尚宽也注意到“关于此原则之适用,并有主张不限于私法,而并应及于公法、宪法”。民事证据法虽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公法性质,但亦应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这是因为,诚实信用原则不独是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还在于其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这种对当事人权利行使的限制,符合现代社会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法律思想的转变趋势,这对于诉讼机制的和谐运行尤其具有重要意义。也正因此,将诚信原则引入民事诉讼领域这一主张近来得到了许多学者的赞同。不可否认,民事证据法由于涵括了法院调取证据、采信证据等一系列具有职权色彩的内容,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公法性质。但道德与法的结合在公法领域亦为势所必然。事实上,民事证据法中关于当事人举证、质证、证据披露,自认等许多规则本身即带有强 烈的私法色彩,并且,由于我们诉讼证据制度设计上对当事人主义模式一些特点的大量吸收,使得这种“私法化”必将更为明显,因而以私法的理念和原则来约束当事人之间的证据法律关系亦为必要。此外,民事证据法虽被大多数人界定为程序法,但其中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等许多内容不完全是程序法问题,而往往是在实体法即民法中作出规定,况且,民事证据并不完全用于诉讼和审判,它同时也用于指导和规范民事行为,确认和证明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保护民事权利和避免民事纠纷。也就是说,证据问题离开诉讼也会发生,也正因如此,我国亦有部分学者提出可将民事证据置于民法典中来规定。[12]由此可知,既然诚信原则在民事实体法中的“帝王条款”地位已为世所公认,其适用于民事证据法自然也就是应有之义了。3、 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色彩为其在民事证据法中的普遍适用创造了条件。史尚宽先生认为,诚信原则要优于一般原则,因为法律的标准应当是社会的理想即爱人如己的人类最高理想,这种理想所处的地位要高于法律和契约,诚信原则便是这种最高理想的体现,而法律和契约则属于实现这种思想境界的途径和手段。[13]可以说,诚实信用原则正是由于它这种强烈的道德色彩,而演变成为高层次的理念为人们所信奉和遵循。必须确认,道德和法律同为社会上层建筑,同属社会意识范畴,二者必然相互影响和相互渗透。法律必须体现一定的道德精神,遵循和捍卫社会主流的道德评判标准。民事证据法固然在制度设计的层面上显得刚性,但并不能因此就排斥其对道德精神的遵循和吸收,正如现代工业的发展始终应当尊重人类社会的基本伦理。可以想象,如果缺乏了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诉讼将在当事人纯粹技术意义上的证据攻防大战中丧失其正义的本质,而沦为无意义的诉讼技巧的竞赛,甚至是“邪恶的角斗”。关于这一点,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一些国家历史上的教训颇值得我们引以为鉴。[14]三、诚实信用原则对民事证据法的功能意义或许理论的论证总是要经历假设──可能──确信的思考进路。上文中关于在民事证据法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可行性的论述,从一个大胆的设想开始,在笔者粗疏的笔意中竞渐渐演化成了必要性的论证。克服成文性的局限性这一工具意义和法律所固有的道德色彩这一价值命题,加上对民事证据法两栖性的强调,使得诚实信用原则之于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地位似已从假设转变为确定的结论。幸好这大体符合了笔者思考的真正途径,故而不致于令人太过不安。下面,让我们再切入到民事证据法的一些具体制度层面中去,观照一下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民事证据法的一些具体功能,以期作为上述命题的检证。1、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民事证据立法的指导作用诚实信用作为基本原则具有基础性、导向性和抽象性的特点。其对于民事证据立法的指导作用首先就在于其为各证据法律关系主体设定了真实义务。[15]。显然,证据具有可采性和证明效力的首要前提即为其真实性。我们通常认为,当事人、证人、鉴定人、人等民事证据法律关系主体均应承担真实陈述事实状态的义务。这种真实义务的设定为整个诉讼制度的运转及其价值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基础性保障,因而似乎勿庸置疑。但是,功利的目标并不能取代正当性的考量,真实义务的设定几乎限制了所有社会个体选择保持沉默甚至是进行虚伪陈述的可能,这种限制的正当性又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上呢?显然,对这一问题的最为理直气壮的解答源自于诚实信用的道德义务:每一社会个体都应当诚实不欺,恪守信用,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要尊重并服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此我们便可以认为,当事人或其他证据法律关系主体故意进行虚伪陈述,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因而承担相应责任乃势所必然-------这在民事证据法上即为伪证责任 。而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作证或拒绝出庭作证,乃是其逃避了应顾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义务,同样违反了诚信原则,亦应承担拒证的法律责任。──由此推广开来,证据法上的最佳证据规则[16]、自认规则、预防规则、定量规则及反传闻规则,绝大多数均与真实义务相关,也自然都赖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作用以维系,其最终的落脚处即为自然的道德法则。秉循同样的思路,我们便可以对证据法上一项重要的排除规则作出合乎情理的解释:当事人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因其非法手段必然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故为而亦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种权利(取证权)的行使既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结果自应 归于无效。2、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行为的规范作用在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模式下,由于对当事人举证的时机未作限制,一些当事人即借助此程序上的空档。在法官、对方当事人及律师毫无准备的情况下提出始料不及的证据,发起突然袭击,使得对方当事人不能有效质证。即使是虚假的证据,对方当事人在此种被动情况下亦无从揭露,这对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造成障碍。这一弊行在遭到立法的规制之前,往往便是由法官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作出不利于提出证据一方的决定:或驳回其诉讼,或拒绝对迟延提供的证据予以审查,或直接认可对怠于披露证据一方不利的事实主张为正当。其后,各国亦在总结上述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在立法中依据维护诚实信用的理由,针对此类“证据突袭”而设置了证据披露制度[17]。同样是在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模式下,由于对当事人举证没有时间限制,将在客观上纵容当事人一方以行使举证权利的方式来达到恶意缠讼或延滞诉讼的目的。这种行为损害了诉讼活动的效率价值,并造成对方当事人的额外损失,可以认为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因而应承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后果。这种后果通常表现为证据的失权效果。在这一基础上,许多国家亦发展出了完备的举证时限制度。如果发现一方当事人诉讼中出示了伪证或进行虚伪陈述,或者证人提供伪证,法官将对该证据不认可外,亦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其所提供的其余证据的效力等级考虑其不诚实性给予相应降级。在学理上,这被归纳为“非诚信降级规则”[18],当前立法虽未就此进行确认,但这却是实践中通行的作法,亦为我们自觉或不自觉地使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一方当事人基于其利害关系的考虑,而以威胁、利诱等种种不法行为对证人施加影响,特别是阻止有利于对方的证人出庭作证或提供证言。对这些妨害举证的行为固然可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妨害举证责任,但妨害举证的行为经实施后客观上将可能造成对方当事人举证不能,并进而导致对方当事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实体判决。让故意实施此种违反诚实信用行为的当事人从中获得不当利益,这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的一般要求。故而对此种情形,可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在当事人之间转换举证责任,即免除原先主张某事实存在的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转由实施妨害举证行为的另一方就该事实的不存在负举证责任。[19]此外,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民事证据法的解释与补充功能,前文中亦有述及。这是诚实信用原则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工具意义之所在。当前我国民事证据法典尚在筹备中,司法实践可适用的证据规则极其缺乏,这种对证据法的解释和补充现象更是大量存在。例如,在诚实信用原则框架下,针对我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公民法律意识缺乏的特点,可以在司法实践中对法院课以向当事人告知举证义务的附随义务,以保障证据制度改革和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有效进行。如果就作为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而言,诚实信用应当是证据法制定的全过程中及其适用过程中均应贯彻的指导思想。它对民事证据法的功能意义纷繁博大,实不能一一尽述。而我们可以发现,上文中对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功能一些粗疏的例述,却几乎或者势将涉及到整个民事证据法律体系中各个重要的制度。限于篇幅和笔者理论视野的偏狭,要在本文中一一勾勒出诚实信用原则之于民事证据法各制度的重要作用其实是不可能的。甚至说,限于笔者法哲学知识的贫乏,试图论证这样一个宏大命题本身就是一种不明智。现在看来,本文的努力最终将限定在可能性论证的范围内。但就笔者的视野所及,当前有关证据法基本原则的探讨并未能引起学界应有的重视。在这一背景下,提出这一问题本身或许就比找到答案更为重要。注:相对于作为横向比较的国际间法现象比较而言, 历史比较是指按照法现象的时间顺序所进行的纵向比较研究,可参见《法理学》 张文显 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出版 P41。关于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发展演进, 可参阅:《民法解释学》(修订版) 梁慧星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出版 P295─P297; 《民法基本原则解释》徐国栋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年出版 P80─89;《民商法原理》(一) 郭明瑞等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年出版 P62─P63;《民法的精神》 姚辉 法律出版社 1999年出版 P41─P48参见《民法解释学》(修订版) 同注 P295对于绝对严格规则主义缺陷的理解,我们可以借助于盖尤斯所举的一个例子来加以体会:十二表法规定:“不法砍伐他人树木的,每颗处25亚士的罚金,”但某人因葡萄树被他人不法砍伐而控告时,他可能败诉。因为严格规则主义不承认“树木”与“葡萄树”间的种属关系。参见《民法解释学》 梁慧星 同注 P297关于成文法的局限性, 可参阅《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 徐国栋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年出版。在笔者看来, 徐国栋老师以民法基本原则入手而引领出的法哲学研究实为精致。本文亦多处引用。此外亦可参见《民法的精神》 姚辉 同注 P33─34《法理学》张文显 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9 年出版 P207古希腊神话中的战士阿喀琉斯, 由于他在出生时被母亲握住脚后跟倒提浸入溟河,而致全身刀枪不入。但其脚后跟被母亲握住的部位,却因未得湖水浸泡而成为致命的弱点。参见《民法解释学》 梁慧星 同注 P301参见《民法总论》 史尚宽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出版 P41可参见《民事诉讼法学原理》 江伟等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 P222─P232;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 刘军荣著 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12]可参见《审判方式改革中的民事证据立法问题探讨》 王利明 载于《中国民事证据立法研究与应用》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0年出版 P10─P13;而葡萄牙、澳门、 魁北克等地便是将民事证据法置于民法典总则中。[13]参见《债法总论》 史尚宽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出版 P336─P338[14]例如美国,在1938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对发现程序确认以前,当事人“胜诉的最终取得几乎完全取决于律师预先在法庭上就已设置并在庭审阶段随机完善和改进的提出证据的突然袭击的部署和应用技巧。”而且“这种诉讼策略和应用技巧在长达数百年的历史长河中,一直被视为一种正当程序而加以沿循下来。参见《诉讼证据规则研究》 刘喜春、毕玉谦等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年出版 P373[15]对真实义务,理论界有广义说与狭义说之分,广义说指当事人及证人、鉴定人、人、辅佐人等均应负真实义务,狭义说特指当事人应负真实陈述之义务,本文系前说。[16]最佳证据规则,是指某一特定的有关案件的事实,只能采用能够寻找到的最令人信服的和最有说服力的有关最佳证据方式予以说明。参见《诉讼证据规则研究》 同注[14] P401─P416。[17]证据披露制度及其与诚实信用的关联,可参阅《诉讼证据规则研究》 同注[14] P370─P397。[18]可参见《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证据规则问题探索》 詹思敏、王晓明著 载于《中国民事证据的立法研究与应用》 同注[12] P363。[19]可参见《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研究》 宋金林著 载于《中国民事证据的立法研究与应用》 同注 P500─P501;《关于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研究》 单国军 载于《中国民事证据的立法研究与应用》 同注[12] P470。

信用原则论文范文3

关键词: 功能目的论;商务信函;汉英翻译原则

中图分类号:H31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829(2013)06-00072-05

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日益频繁,商务信函在国际交流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因此,商务信函的英译也备受关注。商务信函以其独特的词汇特点、句法结构和文体风格,给翻译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在实际的商务信函的英译过程中,往往存在一些问题,其中,缺乏正确理论和技巧的指导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因此,本文拟从功能目的论的角度对商务信函的英译方法进行探讨,以期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一定的帮助。

一、功能目的论概述

功能目的论是德国翻译理论家弗米尔(Hans Vermeer)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来的一种翻译模式。该理论认为,翻译作为某种行为,也要达到某种目的。目的论指导下的翻译要遵循三大原则:忠实原则、连贯原则和目的原则。目的原则是指翻译行为的目的决定了翻译的整体过程。弗米尔把翻译目的概括为三种:译者的目的、译文的交际目的和使用特殊的翻译策略所要达到的目的。[1]28一般情况下译文的交际目的更为重要。连贯原则也可称为语内连贯,是指译文必须实现语篇内部的连贯,并且能被译文读者所理解,在译文交际的环境中有意义。忠实原则也称为语际连贯原则,是指译文要保留原文的信息,在形式上和内容上都和原文存在着某种对应关系。在三个原则中,目的原则是最重要的。译文的交际目的决定了译者对原文的忠实程度以及翻译策略的选择。因此,目的原则是核心,而要遵循忠实原则和连贯原则必须遵循目的原则。

功能目的论第一次突破了等值翻译论或对等翻译论的束缚,为译者提供了新的翻译视角。它把目光转移到翻译过程当中的其他因素,主张译者可以根据翻译目的而采取动态灵活的翻译策略。在翻译的过程中,译者往往担当着受托人的角色,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或者目标读者的需要而将源文本的信息有条件地传达出来。因此,翻译不再局限于文本与文本之间的对等关系。对等只是适合翻译目的的一种形式。很明显,目的论为翻译当中诸多“不忠实”和“叛逆”现象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解释。此外,目的论认为,翻译是以源文文本为基础在译入语文化语境下研究译入语文化对翻译活动的影响。因此,功能目的论把翻译置于跨文化交际的范畴进行研究,拓宽了翻译研究的视野。

商务信函的英译是应用翻译的一种,旨在实现译语文化环境中所期望达到的一种或几种交际功能。不同的商务信函有着不同的交际功能,因而翻译策略也不尽相同。商务信函英译时应遵循“功能主义原则”,采用灵活多变的翻译策略,而不是片面地追求译文和原文的对等。商务信函翻译的忠实与不忠实的取舍,直译、意译、增译、减译、改译等翻译方法的确定,都可以从功能目的论中找到依据。成功的商务信函的翻译,必须综合考虑到原文与译文的文体对等、语义对等和交际效果的对等,才能实现商务信函的商业价值,最大限度地帮助商家获取订单。

功能目的论如何指导商务信函的翻译实现与原文的文体对等、语义对等和交际效果的对等,这将在下文得到探讨。

二、商务信函的英译原则

(一)文体对等

商务信函作为企业之间联系业务的一种重要手段,其根本目的在于促成生意的谈判,因此,商务信函特别注重使用委婉的措辞、敬辞和谦辞。在涉外商务信函的翻译当中,译者要努力再现原文的文体特征,实现商务信函英译过程当中的文体对等。比如,汉语商务信函多用“贵函收悉”、“兹”、“阁下”和“敝公司”等敬辞和谦辞,而这些词汇在英文当中都找不到完全对应的词语,所以,我们可以将它们分别译为“answering to your letter” 、“in reply to”、“you”和“our company”,以再现原文的文体。

(二)语义对等

语义对等,是指在商务信函这个特定的语境中实现原语与目的语每个意义单位的一致。英国翻译学家纽马克根据不同的语篇性质提出了两种不同的翻译模式:语义翻译和交际翻译。[2]22前者强调译文与原文结构与形式的对等,主要适用于比较正式题材的翻译;后者适用于比较通俗题材的翻译,强调交际效果的对等。纽马克的语义翻译对商务信函的英译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商务信函的主要功能是准确无误地传递信息,因此应该以语义翻译为主,实现译文与原文的语义对等,特别是对待一些商务术语的翻译。比如,“开立信用证”可以译为“open/establish an L/C”或“issue an L/C”。然而,把“我方客户将于近日内开出信用证”译成“Our client will issue an L/C in a couple of days”,动词的使用就出现了错误,因为“issue an L/C”是从银行的角度来说的,作为顾客,只能说“open/establish an L/C”。此外,介词的翻译也要体现出语义的对等。比如“根据”一词,分别有如下的译法:

根据惯例――according to usual practice

根据过去帐上所记――as per account rendered

根据上下文――with reference to the context

根据技术上的理由―― on technological grounds

根据本文件―― by this document

根据本条款――under this clause

以上关于“根据”的各种译法,在特定的语境当中最恰当地对应于原文信息,实现了与原文信息最贴近的对等,做到语义的对等。因此,译者要根据一个词的不同搭配,理解这个词的深层含义,在众多的翻译选择当中选出最合适的一个。

(三)交际效果对等

纽马克的语义翻译适用于那些起着传递信息功能的商务信函的翻译,如价格条件、付款方式、包装、装运、保险等的翻译,而交际翻译则适用于那些建立业务关系的商务信函或有关礼节的商务信函的翻译。另外,当某种贸易情况会威胁到对方的面子时,其相应的译文也要讲究策略,可适当增加信息或调整信息,尽量使用委婉含蓄的用语,做到有礼有节,以实现交际效果的对等。比如,“贵方来货质量与协议中规定的不符”可译为“It is much to be regretted that the quality of your shipment isn’t in conformity with the agreed specification.” 通过增加了“It is much to be regretted”这一成分,缓和了原文生硬的语气,减少了对卖方面子的威胁,实现了最佳的交际目的。

三、功能目的论三原则对商务信函英译的指导作用

(一)目的性原则有助于实现商务信函英译的文体对等、交际效果对等

翻译目的论指出,任何翻译行为都要实现一定的目的,翻译的目的决定了整个翻译行为的过程。在商务信函的英译活动中,译者不仅要考虑原文作者的意图,还要考虑译文在目标语文化中的预期功能、译文读者的需求和译文接受的时间和空间,使得译文和原文发挥同样的交际功能,实现交际目的的对等。

作为一种交际手段,商务信函除了扮演传递信息的功能以外,还成为了增进贸易双方关系的渠道。因此,商务信函经常使用礼貌、温和、委婉的语气,避免尖锐的批评,避免伤害到对方的面子。那么,在翻译中文商务信函时,如何做到与原文的文体对等并实现交际效果的对等呢?这就需要运用目的性原则,需要充分考虑到商务信函的写作意图,即使原文的语气带有批评和指责,也要让译文的风格以一种委婉、尊重对方的方式呈现出来,从而发挥出商务信函改善贸易关系的功能。请看下面两个例子:

例1:原文:由于原材料成本涨价,我们须提价3%。

译文1:Due to the rising cost of raw materials we must raise our price by 3%.

译文2:Due to the rising cost of raw materials we are reluctantly compelled to our price by 3%. [3]75-85

译文1更加忠实于原文,但是“must”一词的使用使语气显得强硬,容易让对方产生反感;译文2语气温和,遵循了礼貌原则,成功地传递了原文的意图:提高价格虽不是我方愿意的,但我方的确别无选择。译文2能够促进买方对卖方的理解,实现与原文的文体对等和交际效果对等。

例2:原文:你方价格大大低于我方成本, 我们不能按你价成交。

译文1:We can not entertain business at your price, since it is far below our cost.

译文2:We are not in a position to entertain business at your price, since it is far below our cost. [4]75

在该例中,译文1和译文2的文体存在差异。译文1的语气缺乏礼貌,而译文2没有把“不能”生硬地译为“can not”,而是委婉地译为“not in a position to”,表明这是由于客观原因所致,而非人为原因,同时又缓和了语气,显示出诚恳的态度,从而实现了较好的文体对等。当向对方说明某种对双方贸易开展不利的情况时,译文的遣词造句也应该讲究策略,尽量使用一些委婉含蓄的用语,润色译文的文体,以获得最佳的交际目的。

从以上两例可以看出,商务信函注重礼貌和委婉的语气,这有助于让对方产生好感,和对方建立友谊,促进双方贸易合作关系的进一步发展。有时为了委婉地拒绝对方的要求或者向对方提出建议,商务信函的英译文也很注重礼貌的原则,经常使用“Will you please……”、“We would request you to……”、“We shall be pleased if you would……”等不同方式来表达“请”,也常用“sorry”、“I understand”、“we regret to”等礼貌的方式来表达“很遗憾”的语气,避免生硬,从而减轻阅信人的不满情绪,实现交易的目的。

(二)连贯性原则有助于实现商务信函英译的交际效果对等

连贯性原则要求译文内部必须语句通顺、语义连贯、并且容易为目的语读者所接受。连贯性原则有利于帮助译者更好地实现译文与原文交际效果的对等,从而使译文在目标语文化中达到有效交际,或者说,译文在接受者的交际语境中是连贯的。

汉语句式注重意合,词语或分句之间不用语言形式手段连接,所以汉语多流水句,通过松散的句式来表达意义的整体连贯;而英文句式注重形合,常用各种衔接手段来连接词语、分句或从句,如使用关系词、连接词和介词等。

商务信函属于公文文体,以表达的简洁明了为主要特点。因此,在英译商务信函时,可充分考虑英文句式的形合特征,对原文中不必要或者多余的信息进行删减,或者适当调整原文信息的次序,以增强译文的连贯性,使译文读者获得与原文读者同等的交际效果。请看以下两例:

例3:原文:贵方没有按合同规定及时把货备妥,致使我方派去装货的船只滞期 3 天 18小时。

译文1: The fact that you failed to get the goods ready for loading according to the time of shipment as stipulated in the contract has resulted in the time on demurrage for the 44 vessel sent by us for three days and 18 hours.

译文2:Your failure to get the goods ready for loading as scheduled in the contract has resulted in demurrage for our vessel for three days and 18 hours. [5]65

译文1没有错译或者漏译,但是显得冗长嗦;译文2采用了转换法和减译法,简洁明了,读起来自然连贯。英译商务信函时,译者要以目的论为指导,考虑目的语读者的反应,不必拘泥于原文的字词对应,而是要适当调整信息量以适应信息道,采用灵活的翻译方法,以获得成功的商务信函译文。译文2实现了译文的连贯性,实现了与原文交际效果的对等。

例4:原文:双方开始交易时,我方即明确指出,按时执行订单非常重要。6日前,即6月18日我方以传真向你方询问,却未得到任何答复,为此不禁感到吃惊。

译文: We stated explicitly at the outset the importance of punctual execution of this order and cannot help feeling surprised at your silence about our fax inquiry of the 18th June(6 days ago).[6]185

原文句式结构比较松散,多用短句,而译文通过调整原文的信息结构和句子顺序、借用一些介词短语和连词“and”等语法衔接手段, 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思维过程和语篇结构,完整地整合了原文的信息,使得译文表达连贯,符合商务英语信函多采用长句的特点。同时,使得译文读者取得了与原文读者相同的交际效果。

3.忠实性原则有助于实现商务信函英译的语义对等

忠实性原则要求译文要保留原文的信息,实现译文与原文的语义等值和信息等值。商务信函经常大量使用各种术语、套语、习惯表达法和正式词语。据此,忠实性原则要求在商务信函的英译过程中,译文要做到准确、严谨,确保用词正式规范,信息完整,实现译文与原文的语义对等。请看下面的例子:

例5:原文:如贵方能将尿素报价降至每吨1 200 法郎,我们可定购150 至180 吨。

译文1:If you can reduce your price of urea to 1 200 francs per ton, we may be able to place an order of 150~180 tons.

译文2:If you can reduce your price of urea to 1 200 French francs per metric ton, we may be able to place an order of 150~180 tons.[7]45

这是一则订购函, 原文简洁明了,要求明确,目的是与对方建立一定的业务关系。译文1把“吨”直译为“ton”,不够清晰,因为在国际贸易当中还存在“公吨” 、“长吨” 和 “短吨” ,作为重量单位,这三个是不同的。以此,译者需要辨别出原文到底指的是哪个重量单位。译文2把 “吨” 译为 “metric ton” ,指示清晰,而且符合中国的出口政策。 同样,译文1把“法郎”译为 “francs” 也不够清晰,因为在国际贸易中还存在法国法郎、瑞士法郎、比利时法郎和卢森堡法郎;译文2准确地传达了原文的意思,避免了语义含糊所带来的冲突。可见,译文2实现了与原文的语义对等。

例6:原文:合同的取消或提前终止,均不影响履行 10.5 条和 10.6 条规定的义务。

译文:The obligations contained in Articles 10.5 and 10.6 shall neither be affected by the liquidation of the contract nor by a premature termination of the same.[6]185

译文没有把“取消”和“终止”分别译为“cancel”和“end”,而是分别译为“liquidation”和“termination”,这更加精确和具体,更加忠实于原文。商务信函属于正式文体,经常使用一些专业的词汇或术语,在英译的时候,要注意一些词汇的选择,用词要准确规范、严谨,符合商务信函的文体特征。比如,各种时间词和数量词的翻译如下表:[5]135

从该表格可以看出,商务信函的英译文注重严谨性,特别是涉及到时间的表达,一定要做到准确无误、毫无争议,做到与原文语义对等。否则,就有可能因为误解而造成纠纷或索赔。

三、结语

目的论认为翻译是一种带有特定目的的人类行为活动。翻译应遵循的首要原则是目的原则, 译者可结合译文委托人的要求、目标语读者对译文的期待、交际需要等因素决定译文的交际目的,从而采取特定的翻译方法。商务信函的撰写有着特殊的功利性,其遣词造句的特点是由交际功能决定的。商务信函的英译文必须实现与原文的文体对等、语义对等以及交际效果的对等。要做到这三个层面的对等,译者就要以功能目的论为指导,遵循目的性原则、连贯性原则和忠实性原则。其中,目的性原则有助于实现商务信函的英译文的文体对等和交际效果对等;连贯性原则有助于实现交际效果对等;忠实性原则有助于实现语义对等。在商务信函的英译过程当中,译者要仔细分析原文作者的目的和意图,努力使译文和原文在同一商务语境中发挥相同的功能,以实现源语与目的语的语义对等、文体对等和交际效果对等。因此,功能目的论为商务信函的翻译提供了强大的解释力。此外,由于汉英文化差异的存在,译者可以在功能目的论的指导下,综合采用灵活的翻译策略,以实现商务信函的交际目的。

参考文献:

[1]Nord, Christiane. Translating as a Purposeful Activity: Functionalist Approaches Explained [M]. Shanghai:

Shanghai Foreign Language Education Press,2001.

[2]Newmark, Peter. Approaches to Translation [M]. Oxford: Pergamon Press, 1981.

[3]刘法公.从商贸英语的特点谈商贸汉英翻译[J].外国语学院学报,1999(2).

[4]胡鉴明.商务英语函电[M].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4.

[5]李桡.商务译文合同模板大全[M].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2009 .

信用原则论文范文4

关键词:严复;“信达雅”;泰特勒;三原则;差异

一、严复的“信达雅”和泰特勒的三原则

(一)严复的“信达雅”

众所周知,“信、达、雅”是1898年严复在其译作《天演论·译例言》中提出的“译事三难”。“信”由“修辞立诚”中的“诚”演化而来,它含义广泛,既包括对原文思想内容的信,也包括对原作风格神韵的信。“达”则指“辞达而已”中的“达”,即“达旨”,其前提是汉语表现要通顺。他说:“译事三难,信达雅。求其信,已大难矣。顾信矣不达,虽译犹不译也,则达尚矣。” 这显然是在说“达”比“信”更重要,严复是不是由此就不要“信”了呢?非也,请往下看:“……凡此经营,皆以为达,为达即所以为信也。”即“达”的目的还是“信”。严复的“雅”则是用“汉以前的字法句法”目的是“为达易”,“实则刻意求显”,是为“达”服务并最终服务于“信”的,是追求“达”的手段,而不是并列于“信”和“达”的第三个标准。因为严复预设的读者是士大夫和只是分子阶层,故而他要“求其尔雅”以迎合其读者的口味,或如王佐良先生所言,此为其“招徕术”。他认为用“近世利俗”的文字来翻译“则求达难”。他是在用自己认为最恰当的表现手段来达到其求“信”,求“达”的目的。由此可见,自“信”至“达”至“雅”都是在追求“达旨”即“意义不倍于本文”。“为达,即所以产信也”,求雅,“实则刻意求显”,亦即为达。求“雅”为“达”,求“达”为“信”,最后的落脚点在“信”上,既一元论,同时又我中有你,你中有我,既互为条件,又各自为独立的副标准。此可谓“信、达、雅”之真谛所在。

(二)泰特勒的翻译三原则

1790年,英国著名翻译理论家亚历山大·弗雷泽·泰特勒在他的著作《论翻译的原则》中指出:“我想这样描述以下好的翻译:原作的长处应完全无损地移入另一种语言,使移入语所属国的本地人能够明白地领悟,鲜明地感受,如同使用原作语言的人所领悟,所感受一样。”(王宏印,2003:103)

泰特勒翻译三原则的具体内容是在这个定义的基础上提出来的,而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泰特勒非常注重对原文的忠实。

泰特勒提出的三原则为:“(1)that the translation should give a complete transcript of the ideas of the original work;(2)that the style and manner of writing should be of the same character with that of the original;(3)that the translation should have all the ease of original composition.”“(1)译作应完全复写出原作的思想;(2)译作的风格和手法应和原作属于同一性质;(3)译作应具备原作所具有的通顺。”(谭载喜,2006:129)泰特勒指出,这三项原则是好的翻译所必备的条件,它们次序的排列是恰当的、自然的,是按重要顺序排列的,如果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要牺牲某一个原则就要注意到它们的次第和比较上的重要性,决不能颠倒主次,以牺牲思想内容的忠实来求得译文的优美和流畅。

二、两种理论的文化渊源

(一)严复翻译的文化渊源

国内有学者认为“信达雅”受到泰特勒三原则的影响。其实信、达、雅的思想早见与1700多年前中国佛经翻译家支谦的理论。据钱钟书先生考证,严复的“信、达、雅”三字,在三国时支谦写的《句法经序》中,皆已见到,问云:“仆初嫌其词不雅。维祗难曰:‘佛言依其义不用饰,取其法不以严,其传经者,令易晓勿失厥以,是则为善。’座中咸曰:老氏称‘美言不信,信言不美’;……‘今传梵义,实宜径达。’是以自偈受译人口,因顺本旨,不加文饰。”按“严”即“庄严”之“严”,与“饰”变文同义。可见,信、达、雅这三个字,早在1700多年前支谦的这段文字中逐字拈出。此后,“信达雅”仍零散地出现于其他翻译家的译论中。清朝时期,另一位被人忽略的翻译理论家马建中在1894年,即严复的“信达雅”发表的前五年,在《拟设翻译书院》提出了好的翻译必须具备的三个要求:(1)译者精通洋语洋文兼善华文,知道两种语言的相似处和差异;(2)译者应该全面了解原文的意思、精神和风格,并把这些在译文中准确地表达出来;(3)译文和原文应没有差异,即译文和原文是一样的。这些要求概况起来就是“信”,从内容意指到风格效果无所不信。与严复的原则相比,马建中对翻译的要求更为普遍,被认为是翻译的最高原则。由于马建中是位语法学家而非翻译学家,加之他没有任何翻译实践,因此,他的理论长久以来一直被人们忽视。

(二)泰特勒翻译原则的理论背景

对于翻译实践的方法和原则的概况早期较为典型的法国多莱所提出的成功翻译的四原则;随后是德国路德提出的翻译修补七规则;18世纪的巴托提出句法调整十二法;1680年,德莱顿提出:(1)翻译必须掌握原作特征;(2)译者译诗,不仅要掌握目的语和来源语,还必须懂得作诗的艺术;(3)翻译时要特别注意表面修饰成分,即词语;(4)译者必须绝对服从原作的意思;(5)翻译分为三类:逐字译、意译、拟译。

三、两种理论的对比

(一)具体内容的差异

严复翻译标准的最大特点之一便是语义含混,对“信、达、雅”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如果严复的“信”包含了行文风格在内,那么一个“信”字就足以统摄泰氏的三原则,“达”和“雅”就没有了比照的对象。其次,“达”普遍理解为畅达,通顺。按严复本意,由于中英文之间句法差异太大,翻译过程中必须相应采取一些灵活变通手段,用通顺流畅的语言以使原文命意显赫。而“凡此经营,皆以为达;为达,即所以为信也。”(罗新璋,1984:136)可见,“达”和泰氏第三条原则“译文应当完全跟创作一样流畅”非常接近。另外,“雅”按照严复的原意是指雅正、古雅,用严复自己的翻译实践来验证,就是为求达而使用“汉以前字法句法”,(罗新璋,1984:136)这是严复在特定历史时期为吸引特定的目标读者,以达到特定的翻译目的而采用的特殊手段。而无论泰氏所说的内容忠实,表达流畅,还是手法风格的一致都并无此意。后人所说的“雅”相当于“手法风格的一致”实际上已经偏离了严复本意。

(二)价值取向的差异

中国翻译理论传统的侧重点,历来在于立论的实用性。翻译思想的提出要能指导翻译实践,对实践有参考价值。严复的“信达雅”原本是用来描述翻译之难,并非作为翻译标准而提出来的。他是从自己的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所关心的是实践而不是理论问题。而泰特勒的三原则是忠实的三个层次的详细界说,从内容忠实到风格手法一致再到语言表达自然流畅,步步深入、层次井然。反映出的逻辑形式清晰明了,与洗练含蓄、充满暗示的“信达雅”的重大不同。西方哲学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起,就开始强调哲学的在于它满足了人性自在的思辨兴趣,体现了人的自有本性,不在于征服自然的实用目的。即西方学术是本着“认知”的目的,为着严肃的“科学”追求而建立的。西方译论重细致分析,理性抽象及理论推演,语言表述上注重逻辑的条理性,层次性及内容上的清晰明确。

(三)思维方式的差异

中国人的悟性思维使得传统译论在表述上表现出模糊性与含蓄性,无法科学明晰地界定相关学术概念,从而使得理论概念不具有现代翻译理论所要求的严密的逻辑性。严复的“信达雅”说,三个字简练含蓄,留给我们无限演绎、解读和扩展的空间。要想理解“信达雅”,须靠我们对先辈思想融会贯通的联想与领悟。西方译论受传统哲学的影响,自始至终贯穿者强烈的主客体意识,如从多莱到泰特勒都强调译文应以原文为指归,突出原文的重要地位,字面上也交代得一清二楚。以“达”为例,严复的“达”和泰特勒的第三条原则“译作应具备原作所具有的通顺”意思大致相同,只是思维方式的差异表现得更为明显。在这最为接近的原则中,最能反应出悟性思维和理性思维的差异,以及对原文的尊重程度的不同。严复不具体阐释“信达雅”的具体含义,不是语义疏漏,而是受我国传统思想影响,心领神会,点到为止。

四、结论及启示

从以上简单分析可以看出,严复的“信达雅”和泰特勒三原则在具体内容、价值取向和思维方式都有差异。对这些差异如不加以分析,很容易认为这两者之间大体相符,这也是造成抄袭之说的重要原因。其次,它忽视了中西译论丰富的自有传统,人为割裂了中西译论各自内在的传承性、连续性。再次,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它是西方译论本位,过于崇拜西方译论思想的体现,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中西译论交流中的极度不平衡状态,是对西方译论盲目崇拜,对我们自有的译论缺乏信心的一种表现。对比严复和泰特勒翻译原则给我们的启示是:在研究中西翻译理论时,我们既要正确认识中国传统翻译理论的优势与局限性,不可忽视别国成就,亦不可妄自菲薄。我们应在弘扬传统译论精华的基础上,积极吸收国外译论成果,促进中国翻译理论工作的进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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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罗新璋.翻译论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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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谭载喜.翻译学[m].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0.

[8]谭载喜.西方翻译简史:增订版[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信用原则论文范文5

[关键词] 目的论商标词文化内涵

德国学者Hans. J. Vermeer于1978年在《普通翻译理论框架》一书中首先提出目的论(Skopostheorie /skopos theory)后,便成为功能翻译理论中最重要的理论。目的论以行为理论和跨文化交际理论为基础,认为翻译是人类有目的的跨文化交际行为(intercultural interaction)的一个次范畴,同时还指出了目的性法则(skopos rule)、连贯性法则(coherence rule)和忠实性法则(fidelity)。根据目的论,所有翻译必须遵守的首要法则是“目的性法则”,即翻译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决定整个翻译行为的过程(The end justify the means)。

商标的翻译是种目的性很强的实用性文体,目的在于传递信息、引起译语消费者的兴趣和关注、促进销售。据美国翻译理论家奈达的理论,翻译的过程分四个阶段:分析――转换――重组――检验。在商标翻译的阶段中,目的论渗透到其各个环节。

一、分析阶段与目的论的忠实性法则

目的论中,“忠实性法则指原文与译文之间存在语际连贯,即译文尽可能地忠实于原文” (Nord,2001:29-32)。忠实的前提是了解和分析原文。众所周知,商标除了识别产品、提供信息外,还象征商品的声誉和质量,承载着广告宣传的作用,其目的在于刺激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不同的文化体系和值观念,赋予同一商标词的文化寓意亦有所不同。译前的分析着重于充分理解原文所表达的信息,承载的文化内涵、源语国家的文化,价值观念等,并充分领略原商标给作者带来的感受。这是目的论忠实性法则的一种体现。

又如张美芳教授所言,“翻译过程中,语言仅仅是信息的载体,是第二位的东西,最重要的是要把语言承载的信息最大程度的传达出去。”可见,分析阶段是忠实性的一种表现,并为转换阶段奠定了基石。

二、转换阶段与目的论的连贯性法则

目的论中,“连贯性法则是指译文必须符合语内连贯的标准,也就是说译文必须能让接受者理解,并在目的语交际环境和文化中有意义”(Nord,2001:29-32)。在转换阶段,将翻译的目的和原语及目的语的语言和文化结合起来。“翻译是一种跨语言、跨文化的信息与情感交流过程。他通过一种语言表达的信息用另一种语言再现出来的方式帮助译语使用者了解原作者意欲表达的信息内容并获得与原作者大致相同的感受,以达到帮助操不同语言的交际者进行信息与情感交流的目的。”(范忠英,1994:13)转换阶段中,译员要充分将中西文化联系起来,实现不同文化内涵间的成功转换。

功能翻译理论“把目光投射到了译作在新的文化语境里的传播与接受,注意到了翻译作为一种跨文化传递行为的最终目的和效果,还注意到了译者在这整个翻译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谢天振,2001:4)。即在翻译结过程中,译者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翻译活动的主体,其行为和意识直接会决定了消费者的心理和行为。翻译是两种文化之间的交流。对于真正成功的翻译而言,熟悉两种文化甚至比掌握两种语言更重要。因为词语只有在其作用的文化背景中才有意义。 商标的翻译要将中西文化结合起来,离开文化背景去翻译,不可能达到两种语言之间的真正交流。

以香港著名男士服饰品牌“GOLDLINE”为例,第一阶段分析原商标词所包含的信息和文化内涵,英语中“Gold”是金子,代表财富;“Lion”为狮子,百兽之王,代表男性之雄风与英姿飒爽。充分的分析为下阶段的成功转换搭建一个良好的平台。在转换阶段,应该在汉语分别对于“金”和“狮子”的理解,在汉语中,他们具有同样的文化内涵。

三、重组阶段与目的论的目的性法则

重组阶段是把对原文的理解和转换后用译语表达出来,被看作是翻译的核心阶段。此阶段中,应充分领略译语的语言风格、消费者的感受并尊重译语文化习惯,了解译语文化的审美心理和价值取向,重组阶段中要遵照译语习惯,做适当的文化转换,以便为目的语的消费者理解和接受。商标词的翻译根植于原商标词,却不囿于以源商标词。在此阶段,应该遵照目的论的目的性法则。

“目的性法则是指翻译行为取决于翻译目的,即结果决定方法;在三大法则之间,忠实性法则从属于连贯性法则,同时,这两大法则又最终取决于目的性法则。”(参见Nord,2001:30)。目的性法则下,翻译行为取决于翻译目的,即结果决定方法。即商标翻译的目的决定了其方法,可以采用直译、意译、音译或者是臆造新词。如Nida 所说,“因为没有哪两种语言是完全相同的,无论是符号所指的意义或语言符号的排列方式都会有差异。可以说,语际之间没有绝对的一致。因而,也就没有绝对准确的翻译”。商标的翻译是跨文化传达的,在目的性法则的要求下,译语必须是译语消费者所喜闻乐见的,符合目标语言的习惯,迎合目标语言人们的文化审美心理。遵照目的论,为了实现商标的交际目的,可以突破忠实和连贯法则,不囿于传统的 “功能对等”“忠诚”“等效”原则,推崇“目的性法则是最高法则”,完成商标词的“交际”使命。

四、检验阶段与目的论

“检验阶段是对前三个阶段的理解与深化,对原文内容的进一步核实和对译文语言进一步推敲。”(张培基,2001:15)检验阶段应立足于目标语的受众,联系商标的达意、审美和呼唤功能,因为消费者对商品的关注度和购买力直接决定了翻译是否达到目的。检验阶段应以“目的性法则为最高法则” 为指导原则,坚持“忠实性法则从属于连贯性法则,同时,这两大法则又最终取决于目的性法则”。检验过程主要是译后的商标能否真正立足于受众国的消费者,满足其消费心理、兴趣爱好、语言习惯、文化因素、价值取向、宗教观念等。翻译的最后一个阶段,认真检验,是大有裨益的。

接上例,据“忠实性 ”和“连贯性”法则,“GOLDLINE”,对所承载的文化寓意而言,译为“金狮”,毋庸质疑。然而,考虑到粤语习惯中,“狮子”与“死”和“蚀”同音,代表了不吉利,晦气,因此,在目的论的关照下,突破了“忠实”和“连贯”,坚持“目的性最高法则”,完全以目的语消费者为导向,突破“等效”“对等”原则,最终译为“金利来”,“狮”被“利”所替代,满足目的语消费者渴求财富、寻求吉利的心理要求。

信用原则论文范文6

关键词:荷恩等级 会话含意 量原则

会话含意的研究是语用学的重要内容之一,甚至可以说,语用学的兴起正是从会话含意的研究开始的。美国语言学家格赖斯(H・P・Grice)1967年在哈佛大学作了三次讲座,在第二讲中,格赖斯提出“合作原则”及其制约“会话含意”产生的过程。格赖斯首先提出“会话含意”的概念,会话含意理论对语言学和逻辑学都作出了重要的贡献,该理论的提出在语言学界和哲学界引起了较大的反响,它发展了一种新的推理形式:语用推理。格赖斯会话含意理论作为语用学的主要内容,对话语交际的研究具有指导性的意义,但任何理论都不会是完美的,会话含意理论自身也存在一些缺陷。

列文森(Levinson)(1987)提出了他的会话含意三原则:量原则、信息原则和方式原则,并于1991年正式将他的三原则称为“新格赖斯语用学机制”(neo-Gricean pragmatic apparatus)。列文森三原则的形成是新格赖斯会话含义理论诞生的标志,这一理论的产生使会话含义理论产生了质的飞跃,使会话含义的推导摆脱了主观语感臆断的方法,进入客观科学的新领域,这种飞跃的实现主要归功于荷恩等级关系(Horn Scale),列文森将荷恩等级关系作为语用推理的主要契机,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新格赖斯会话含意理论。

新格赖斯会话含意理论过于抽象化和程序化,所以掌握起来比较难,这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它的使用价值,影响了它的传播性。此理论提出之后有人支持,有人反对,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一理论对会话含义的研究,甚至对于整个语用学的研究都是极具价值的。支持与反对都要建立在弄清楚客观事实的基础之上,故本文将对新格赖斯会话含意理论中极为重要的荷恩等级关系进行详细的介绍与分析。

一、荷恩等级关系的提出

荷恩(L.R.Horn)于1972年最早提出荷恩等级关系的雏形,但并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荷恩的研究讨论了词语之间的关系,他认为,“所有、大部分、许多、一些”这组词存在着语义信息强度的差异,这几个词在语义信息强度上一个比一个弱,其中“所有”的语义信息强度最强,“一些”的语义信息强度最弱,他们之间就形成了一个荷恩等级关系,可表示为。列文森(1987)在论及他的会话含意三原则的时候,对荷恩的这个研究成果作出了规定,并称之为“荷恩等级关系”,所以,“荷恩等级关系”这个术语是列文森提出的。

列文森规定,要使强和弱形成荷恩等级关系就必须符合下面的条件:第一,含强信息的句子必须要蕴涵含弱信息的句子;第二,强和弱要有相同的词汇性质;第三,强和弱要有相同的语义关系,来自于同一个语义场。比如说,上面所举的例子中“所有”的语义信息度最强,而“细小”是一个语义信息度较弱的词,但“所有”和“细小”这两个词并不能形成荷恩等级关系,因为它们不是来自于同一个语义场。相反,“经常”和“有时”可以形成荷恩等级关系。例如:

(1)小明经常迟到。

(2)小明有时迟到。

例(1)蕴涵着例(2)。如果说话人说出一个弱信息,而强和弱构成荷恩等级关系,强信息的句子蕴涵弱信息的句子,就可以推导出说话人知道较强的信息是不能存在的。通过例子来看,如果说话人说“小明有时迟到”就表明说话人知道小明不是经常迟到,也就是说,说话人知道“小明经常迟到”是不符合事实的。人们要说足够量的话,但不能超量,听话人对所听到的话进行推导时,也是认为说话人说了最大量的话,不能进行超量理解,超量就不符合事实了。还有一种情况主要是针对小句来讲的,比如说“知道”和“相信”可以形成荷恩等级关系。例如:

(3)我知道神是存在的。

(4)我相信神是存在的。

这两个句子所表达的意思不一样。“我知道神是存在的”表示在我的认知当中神是存在的,而“我相信神是存在的”所表达的意思是,神存不存在我不知道,但是我推测神可能存在。所以,说话人说“我相信神是存在的”时就可以推导出说话人不知道神是否客观存在,不知道这个小句是不是客观存在,只是主观上相信而已,这里面就有一个量的关系在里面,“知道”和“相信”存在荷恩等级关系。

列文森提出的其他两个原则分别是:信息原则和方式原则。列文森指出,这三个原则的运用是有先后顺序的,总的来说是量的原则前于方式原则,方式原则又前于信息原则。具体来说,李建华(2007)认为,符合荷恩等级关系的表达形式实行量的原则的推导先于信息原则的推导,其余情况则由信息原则得出特定的理解,除非并存两个意义相同的表达式,一个有标记,一个无标记,无标记的由信息原则推导出会话含意,有标记的由方式原则推导出无法运用恰当的信息原则推导出来的会话含意。也就是说,符合荷恩等级关系的就运用量的原则,其他的一般情况下就用信息原则,但如果是有标记的,就要用方式原则。以上就是新格赖斯会话含意理论中三原则对荷恩等级关系的规定和推理运用情况。

在理解上文的基础之上,我们来看一下列文森(1987)提出的~语间能形成荷恩等级关系的条件:(“S”代表语义信息强者,“W”代表语义作息弱者)

为使能形成荷恩等级关系,则:(i)将S,W分别嵌入任意的句子框架A内,得A(S),A(W);A(S)必须蕴涵A(W),表示为A(S)A(W);(ii)S,W应具有相同的词汇性质;(iii)S,W应来自同一语义场。

徐盛桓(1995)认为,列文森提出荷恩等级关系,是为了建构他的量原则,或者说是为了完善等级会话含意的推导,使其发展成为新格赖斯语用推导机制的量原则。量原则规定,“若S,W能形成荷恩等级关系(用表示),则说话人说A(w),即可推导出K(~A)(K表示“知道”)”,即说话人知道强于W所含作息量的陈述是不能成立的。因此,讨论荷恩等级关系,就应在量原则推导的框架之内进行。

列文森的三原则比格赖斯的合作原则更具体,而且从说话人和听话人两方面来进行说明和推导,增强了合作原则的解释力。格赖斯的合作原则主要是解释特殊会话含意,即非规约性的会话含意,而列文森的三原则不仅能解释非规约性的会话含意,还能解释规约性的会话含意,这是新格赖斯会话含意理论明显的优势,但它又过于抽象化和程序化,所以掌握起来比较难,这一缺陷降低了他的使用价值,影响了他的传播性。

二、荷恩等级关系的应用

荷恩等级关系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含意推导和语法研究两个方面。

荷恩等级关系的最初提出就是为了进行含意推导。徐盛桓(1994)发现,荷恩等级关系还可以提供契机,引发一种含意的否定,体现一种语言运用的技巧,增添语言表达的情趣。在中国的语言学家中,徐盛桓是第一个系统地引进荷恩等级关系和列文森三原则的学者,他不仅对荷恩等级关系的原理作了详尽的介绍,而且还对其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列文森提出,新格赖斯会话含意的推导机制,特别是量原则的推导,首先是为了适应像“上指”(anaphora)这样的语法现象的研究,因此,荷恩等级关系用于语法研究是它的一个主要方面。上世纪80年代以来,国内外学者开始运用荷恩等级关系进行语法研究,例如列文森(1987)认为反身代词同人称代词可形成荷恩等级关系,从而建构了推导上指预测的语用机制。Hawkin(1991)认为,英语的两种冠词可形成荷恩等级关系,并据此提出四条说明英语定冠词和不定冠词运用规律的推导规则。徐盛桓(1994)借用荷恩等级关系对英语中的量词及量词的否定用法进行了研究。

综观这些研究成果,国内以荷恩等级关系作为理论工具进行研究的不多,少数的成果也主要集中于对外语的研究,尤其是对英语个案的研究。

三、荷恩等级关系的局限性

尽管荷恩等级关系的提出,使会话含意的推导从主观语感臆断,进入了客观科学的新领域,大大加强了量准则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然而荷恩等级关系的局限性也不容忽视。王娴贤(2009)从脱离语境、忽视认知结构的作用、社会变量的影响等三个方面分析了荷恩等级的局限性。其实对于荷恩等级关系的局限性,不少中国学者也有研究。沈家煊(1997)解释说,在会话含意的推导过程中,不仅有“适量原则”在起作用,而且还有“认知原则”在起作用。熊学亮(1999)从概率性角度出发指出,新格赖斯含意推导机制力图把语用或含意推导用形式化的手段进行描,而所描写的对象却是概率性的,这产生了描段和研究对象之间的矛盾。鲍曼(2006)从过于规则化的角度阐述了荷恩等级关系的不适用性。

理论对任何一个学科来说,都是极为重要的,没有理论的指导,我们会对许多事实视而不见。但任何理论都是有局限的,都是有一定解释范围的,所以,在理论研究方法上,有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理论逼进法。对事实进行观察,从中概括出规则或系统,叫第一理论逼进,把第一理论逼进放在另一些相关事实中去检验,找出规则条件,对已有规则进行修改,形成第二理论逼进,依此类推,得出第三理论逼进、第四理论逼进……直至逼进真理。人类的科学研究就是不断向真理逼进的过程。理论逼进法不是前人的论断,而是对前人的论断进行补充、完善。对于荷恩等级关系理论亦是如此,我们了解它、运用它、完善它,是应当走的科学之路。

四、荷恩等级关系的发展

国内研究新格赖斯会话含意理论贡献最大的当属徐盛桓教授,徐教授曾于上世纪90年代连续撰写了10篇文章探讨新格赖斯会话含意理论。在这10篇文章当中,以荷恩等级关系为研究对象,对荷恩等级关系进行了大量而详细的阐释与补充。例如,徐盛桓(1995)对列文森的“要求来自同一语义场”进行了修正,修正为“S,W应来自同一最小语义子场”,认为有关词语应是某一层次上的共下义词,而且能够成为共下义词的名词,当然具有相同的词汇性质,所以,列文森的后两条规定可以共同表示为:“S,W应为共下义词”。

很多学者都认同语言使用过程中荷恩等级关系的确会发挥作用,而且荷恩等级关系有助于研究的科学化、形式化、可操作化。因此,运用荷恩等级关系对会话含意进行推导的过程,也是不断完善、不断进行理论逼进的过程。

五、结语

上文从荷恩等级关系的提出、应用、局限与发展等四个方面,较为全面地探讨了荷恩等级关系。会话含意理论是目前进行相关语用研究时较为重要的、也是较为好用的语言学理论之一,对于其中至关重要的荷恩等级关系理论,目前国内研究成果并不是很多。原因在于它的抽象化和程序化特征降低了其使用价值,影响了传播。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人们使用语言的过程中,荷恩等级关系的确会在某种程度上发挥作用。所以,用它来分析、解释、推理语言现象,会有利于我们更好地、更深入地认识语言,也必将有利于人们发现更多的语言现象。

(本研究由2016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的中亚语言文化状况调查研究[项目编号:16AZD050]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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